歐洲商標--《眾律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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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證書樣本

歐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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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語言:24 種會員國語言均為官方語言 首都:總部設於比利時布魯塞爾(Brussels) 面積:約 432 萬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西鄰北大西洋,東面俄國、南接地中海、北 靠北海。目前成員有 28 國(2016/6/24 英國 公投啟動脫歐程序)。 人口:逾 5 億,人數居世界第三,排名在中 國大陸與印度之後。 宗教:以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回教等 信仰為主 幣制: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次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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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 CTM),係針對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 請的提交與審查,一申請書得申請 28 個國家。由「歐盟商標局」(或稱內部市 場調和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審查核准的歐 盟商標權,在歐盟的所有會員國都能直接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歐盟於 2015 年 12 月 23 及 24 日分別公告新修正《歐盟商標指令》 (EU Trade Mark Directive 2015/2436)及《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歐盟商標指令》於公布後 20 日生效,成員國需在 3 年內將其轉 化為國內法;《歐盟商標規則》於 2016 年 3 月 23 日生效,屆時 OHIM 將更名 為「歐盟智慧財產局」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 ,所 有尚有效存在及申請中的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 歐盟商標須經由登記註冊方可得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使用於商品或 服務上之商標,並不強制登記註冊。案件進行正常狀況下(無異議) ,從申請到 註冊約需 8~12 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後續每 10 年可 再次延展。歐盟商標採用尼斯分類;歐盟商標可跨類申請,新修正之《歐盟商 標規則》 ,針對商標各程序官費有所調整,其中申請案官費由原 3 個類別內單一 官費之收費方式,改為依據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 依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公佈《歐盟商標改革方案》,修正之前,申請人可 選擇類別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選擇類別標題就意味著可以在全類商品∕ 服務受到保護。修改後,則不能選擇類別標題之類寬泛的商品∕ 服務(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示,並無強制規定,但仍建議加上註冊 標示以給予第三人較顯目的提醒,且日後如有侵權訴訟,會影響賠償金額。註 冊標誌應以®或 EUTM 標示;®符號是否被法律正式承認,須視商標使用之當 地國家規定。 關於歐盟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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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歐盟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2) 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 ;(3) 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 (4) 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 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等。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 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 6 個月內, 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如申請人國籍是 WTO 的會員國,也有可能可同樣主張母國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優先權。 依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佈之《歐盟商標改革方案》,請求優先權將修正為 只能在遞交申請的同時進行,不得再如同修正前一樣可後續提出。(自 2017 年 9 月 24 日起開始生效)。

二、商標主要法源 歐盟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為 1993 年 12/20 通過,1995 年 3/15 生效之《歐 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 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 CMTR)與《歐 盟商標指令》(EU Trade Mark Directive 2008/95/EC)。 歐洲議會於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歐洲聯盟公報上正式公佈「歐盟商標改革 方案」 ,該方案將於 2016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改革方案涵蓋了現行《歐盟商 標指令》的修改及《歐體商標條例》的一系列修改。修改內容略述如下: 1. 刪除「圖文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的申請要件,以利非視覺 可感知的如氣味等新型態商標之申請。 2. 註冊申請案基本規費調降,並以指定使用於一個類別為限(One-ClassPer-Fee,修正前可指定使用於三個類別),以避免浮濫申請;從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歐盟商標申請費將採取一標一類的階梯定價。延展註冊基 本規費用亦將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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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3.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該局所有現行的共同體商標(CTMs)及 CTM 申 請案將自動轉為歐盟商標及歐盟商標申請案,該局的線上申請表單和規 費計算器亦將自動更新以適用新制。 4. 申請途徑調整:歐盟商標申請將不再被允許通過成員國商標局進行提交。 5. 歐盟商標主管機構的名稱變更: 「歐盟智慧財產權局」誕生,共同體商標 (Community trade mark)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將成為惟一的正式名稱取而代之。而歐盟商標主管機 構的名稱也將從目前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正式更名為「歐盟智慧 財產權局」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縮寫 EUIPO) 。 6. 審查方面的調整:官方有權在歐盟商標註冊之前的任何時間依職權重啟 針對絕對註冊障礙的審查。 7. 不使用商標撤銷的期限調整:修改前,5 年不使用的商標撤銷計算起始 日為商標註冊日;修改後,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 最終 異議裁定日期∕ 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三、商標主管機關 1993 年歐盟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成立 OHIM(位於西班牙 Alicante) ,2016 年 3 月 23 日後,更名為 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文字 Words 圖形 Designs 記號 Symb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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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註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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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 3D shapes

營業包裝 Trade Dress

® ® ® ® ® ®

顏色 Colors 動態 Motions 全像圖 Holograms 聲音 Sounds 聯合式 Combinations 標語 Slogans 觸覺 Touch 味覺 Taste 氣味 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 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 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 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 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 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 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 缺乏識別性的商標。 (二 ) 僅由在商業活動中用於標明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 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或標明 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的符號標誌組成的商標。 (三 ) 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為慣例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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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四 ) 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誌:(1) 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或 (2) 獲得 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 (3) 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 (五 ) 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 (六 ) 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七 ) 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應按照《巴黎公約》第 6 條之 3 被拒絕註冊的商標。 (八 ) 雖非《巴黎公約》第 6 條之 3 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眾利益的徽章、徽記 或者紋章圖案的商標,但有關當局同意其註冊的除外。 (九 ) 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標中含有或由用以識別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 稱,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產於該地的。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歐盟會員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歐盟 會員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歐盟會員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 8~12 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 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 內。 商標檢索: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以依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初的要 求,利用 EUIPO 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 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其檢索 報告會提供給申請人及在先商標所有權人。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歐盟商標申請到註冊約 8~12 個月期限,由於不需要簽署文件及可於 網上提交申請,在申請程序上相當便利。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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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l Examination)及識別性審查(Distinctive Examination),檢查是否有 任何不得註冊事由。如需進行補正,EUIPO 會發「補正通知」給申請人,請申 請人於 2 個月內提交補正。如時間不夠,申請人可要求延長準備時間。EUIPO 一般會自動給予延長 2 個月,但如仍須延長則須提出延長補正期限之理由。 實質審查過程中,EUIPO 審查員只就商標之絕對要素(Absolute Grounds) 進行審查,即商標之識別性,並不會以近似他人商標為由而予核駁。 如商標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EUIPO 會將商標申請案譯為歐盟 23 個 官方語言,刊登公報,進入為期 3 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申請 人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 1。 另一方面,如申請商標經審查發現有不得註冊事由,EUIPO 會通知申請人 核駁理由,申請人應於 2 個月內回覆答辯意見(比照前述補正,可延長) 。如答 辯成功則 EUIPO 發出「核准公告通知」,如答辯後 EUIPO 決定駁回申請案, EUIPO 會做出最終核駁決定 2,申請人如有不服,可於 2 個月內向 EUIPO 提起 訴願 3。 另外較特別的是,在提交商標申請案時,申請人得請求 EUIPO 檢索出可能 的近似商標,於案件準備公告前提供給申請人該「檢索結果報告」 ,並以書面通 知檢索出之近似商標所有權人,告知有近似商標申請中。該報告不代表任何核 駁之產生,僅是一份參考資料 4。 歐盟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1

《歐盟商標規則》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45 條第 2 項。

2

EUIPO 也可能逕行修正商標之某項元素,如刪除某描述性元素或增加特定色彩要求。

3

《歐盟商標規則》第 60 條第 1 項。

4

《歐盟商標規則》第 3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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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 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 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 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基於歐盟商標制度之 審查特殊性,此階段僅就「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進行審查,「相 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則不在審查範圍內。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 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 (3)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 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 是否有說明性; 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 服務功能;(5)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 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 服務之來源;(6) 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 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 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 在先申請、或未註冊之權利。 EUIPO 在進行實質審查時不會自動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但申請人可於提 交申請時提出進行在先商標檢索的請求。該檢索結果會通知申請人及在先商標 權人,且不會對商標的實質審查產生影響。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在先商標的問題,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 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並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該協議可作 為核准註冊之參考。 ※聲明不專用:歐盟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 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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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八、異議 審 查 完 成 之 後 , 申 請 案 件 即 會 公 告 , 進 行 異 議 階 段 。 異 議 ( Notice of Opposition)須於公告日起 3 個月內提出;或者由 WIPO 公告之後 6 個月內提出。 在先權利人及獨家授權之商標被授權人皆得提出異議。 下列為異議事由: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3.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4.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5. 該商標包含法人名稱(如果該標誌或者勳章受到某一會員國之保護)。 6. 未註冊權利。 7. 在先未註冊的著名商標。 8.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如果該標誌或者勳章 受到某一會員國之保護)。 EUIPO 在受理異議後,會書面通知異議兩造,開始 2 個月的協商冷靜期 (Cooling-off Period) ,此協商期可延長 22 個月總計 24 個月。延長期間雙方隨 時可單方中止協商。協商中止後,EUIPO 會先要求異議人於 2 個月內提交補充 證據,之後再給被異議方另 2 個月時間答辯,EUIPO 將根據雙方提供資料證據, 審查並做成決議。任一方不服決議,可再提起上訴。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歐盟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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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予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 在無時間限制的情況下,第三人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十、商標移轉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商標移轉必須就其申請∕ 註 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不可分地區移轉。可就其商品∕ 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 部分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 標細節;移轉的商品∕ 服務類別;移轉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進行移轉登記無須提供移轉合約;移轉合約的執行,須符合至少一個歐盟 成員國的法律規範。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商標移轉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登記者不可對抗肆後發生且已登記之移 轉。

十一、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或全區域性;可以是申請∕ 註冊商品∕ 服務類別 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權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 (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該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需取得授權。商標提供授權,可以設定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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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授權文件需載明: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 細節;被授權的商品∕ 服務類別;授權期限;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進行授權登記無須提供授權合約;授權合約的執行,須符合至少一個歐盟 成員國的法律規範。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商標的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然而登記方能賦予被授權人行使商標註冊 後的權利,未登記將可能因在後的被授權人先行登記,而使權利無法行使。已 註冊商標延展前已登記之授權,延展後無須再次登記。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商標須於自註冊日起 5 年內使用,或於撤 銷申請前有連續 5 年之使用,以避免被撤銷。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 何第三人提出。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至少一個歐盟會員國,且達到 商業使用之程度。 如有獨立於商標所有權人意志之外發生之情事,致產生商標使用的障礙 5時 (circumstances arising independently of the will of the owner which constitute an obstacle to the use of the trademark),則該商標可免於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 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針對已 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 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 5

歐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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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 6 條及第 8 條(營業名稱 Trade Names)之規定。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該商標成為通用名詞。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商標的申請或註冊存在欺騙性。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歐盟的海關可以在其控制下扣留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貨品,海關當局的 干預通常發生於權利人事先的要求,儘管沒有事先請求,海關為了讓權利人有 機會提出請求也可能會扣留這些貨品。當申請人要求海關就疑似侵害智慧財產 權的貨品採取行動時,海關會在特定一段時間就該申請採取行動,但不能超過 1 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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