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實務手冊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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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Volunteer Service

臺北市志願服務

實務手冊 PRACTICES Handbook

中心網址

www.cv101.org.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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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志願服務

實務手冊 PRACTICES Handbook


目錄 Contents 前言……………………………………………………………… 3 第一章 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 4 第二章 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備查………………………………… 5 第三章 公告召募訊息…………………………………………… 7 第四章 志工甄選………………………………………………… 18 第五章 教育訓練………………………………………………… 22

前言 自民國90年臺灣成為世界第二個將志願服務法制化的國家,這不 僅意謂著全民志工時代的來臨,也代表志願服務進入法治化,不論 是使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被服務者或是志工本身,皆受到志願服 務的保障。從事志願服務不再單指有愛心、付出的行為,更是成為 有組織、有制度、有保障的社會參與模式。為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更能清楚志願服務法的規定,並熟悉志願服務團隊所應遵守的各 項義務及應享有的各項權利,本局特以臺北市志願服務的實施流程 作為本書架構,逐章剖析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並集結各類表格方 便參考使用,希望本手冊的出版,能協助更多志願服務團隊順利運

第六章 志工授證………………………………………………… 36

作,歡喜服務。

第七章 志工服務與管理………………………………………… 47

本手冊的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手冊功能設定為

第八章 年度考評………………………………………………… 53 第九章 獎勵表揚………………………………………………… 56 第十章 附錄……………………………………………………… 64

壹、志願服務法

貳、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叁、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

志願服務團隊運作的觀念導引以及實務操作指南,內容包括了:志 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服務計畫備案與成果備查、召募、訓練、授 證、服務與管理、考評、獎勵表揚及其他相關規定等10章,每一章 均分為說明、操作要點及相關文件表格3大部分。「說明」主要包括 該階段法規依據、實施原因或現況分析;「操作要點」明列該階段 核心工作項目、工作原則及所需相關知能;「相關文件表格」則提 供該階段需用表格範例供閱讀者參考。最後,我們將志願服務法規 及相關參考資料彙集成附錄,方便查詢及使用。


目錄 Contents 前言……………………………………………………………… 3 第一章 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 4 第二章 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備查………………………………… 5 第三章 公告召募訊息…………………………………………… 7 第四章 志工甄選………………………………………………… 18 第五章 教育訓練………………………………………………… 22

前言 自民國90年臺灣成為世界第二個將志願服務法制化的國家,這不 僅意謂著全民志工時代的來臨,也代表志願服務進入法治化,不論 是使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被服務者或是志工本身,皆受到志願服 務的保障。從事志願服務不再單指有愛心、付出的行為,更是成為 有組織、有制度、有保障的社會參與模式。為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更能清楚志願服務法的規定,並熟悉志願服務團隊所應遵守的各 項義務及應享有的各項權利,本局特以臺北市志願服務的實施流程 作為本書架構,逐章剖析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並集結各類表格方 便參考使用,希望本手冊的出版,能協助更多志願服務團隊順利運

第六章 志工授證………………………………………………… 36

作,歡喜服務。

第七章 志工服務與管理………………………………………… 47

本手冊的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手冊功能設定為

第八章 年度考評………………………………………………… 53 第九章 獎勵表揚………………………………………………… 56 第十章 附錄……………………………………………………… 64

壹、志願服務法

貳、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叁、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

志願服務團隊運作的觀念導引以及實務操作指南,內容包括了:志 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服務計畫備案與成果備查、召募、訓練、授 證、服務與管理、考評、獎勵表揚及其他相關規定等10章,每一章 均分為說明、操作要點及相關文件表格3大部分。「說明」主要包括 該階段法規依據、實施原因或現況分析;「操作要點」明列該階段 核心工作項目、工作原則及所需相關知能;「相關文件表格」則提 供該階段需用表格範例供閱讀者參考。最後,我們將志願服務法規 及相關參考資料彙集成附錄,方便查詢及使用。


第一章 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

第二章 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備查

依據志願服務法,志工隊的成立其流程包含了擬定志願服務運用計畫、運用 計畫備案與成果備查、公告召募訊息、面試甄選、教育訓練、申請志願服務

壹、說明

紀錄冊、授證、提供服務、年度考評、獎勵表揚等步驟,本章先說明工作流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所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

程,第二章之後將依序詳述各流程之內容與注意事項。

服務人員。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 輔導、考核及質項目。因此運用單位於成立志工隊提供服務前,必需先行擬

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擬定志願服務計畫

向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備案

針對服務需求擬定,包含志 工召募、訓練、管理、運 用、輔導、考核、服務項目

以正式公文檢附志願服務 計畫等相關資料函送目的 事業主管單位備案

公告召募

面談甄選

教育訓練

公告計畫與召募需求,可於 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 公告召募志工或自行召募

志工報名後進行面談甄選

包含基礎及特殊訓練

紀錄冊申請

服務管理

年度考評

志工完成訓練後由運用單位 檢附相關資料向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1.依相關法令及服務計畫運 用志工 2.置專人督導志願服務業務

針對志工及團隊服務績效 定期考評,以作為獎勵表 揚之依據

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獎勵表揚

年度成果備查

針對表現績優之志工辦理獎 勵表揚

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 果報表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 單位備查

定志願服務計畫,而計畫內容需包含志工召募方式、教育訓練進行方式、志 工管理辦法、志工考核及獎勵,以做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執行的依據。

貳、操作要點 步 驟

應備文件

1.擬定志願服務計畫

請參考志願服務範本

2.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①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 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案。 ②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 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 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社福暨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於每年1 月5日、7月5日前備查。

1.正式公文 2.志願服務計畫書備案 3.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4.組織章程

3. 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 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運用單 位每年度1月5日及7月5日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 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俾 利完成年度備查。

1.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 表 2.其他服務成果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 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 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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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流程

第二章 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備查

依據志願服務法,志工隊的成立其流程包含了擬定志願服務運用計畫、運用 計畫備案與成果備查、公告召募訊息、面試甄選、教育訓練、申請志願服務

壹、說明

紀錄冊、授證、提供服務、年度考評、獎勵表揚等步驟,本章先說明工作流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所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

程,第二章之後將依序詳述各流程之內容與注意事項。

服務人員。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 輔導、考核及質項目。因此運用單位於成立志工隊提供服務前,必需先行擬

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擬定志願服務計畫

向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備案

針對服務需求擬定,包含志 工召募、訓練、管理、運 用、輔導、考核、服務項目

以正式公文檢附志願服務 計畫等相關資料函送目的 事業主管單位備案

公告召募

面談甄選

教育訓練

公告計畫與召募需求,可於 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 公告召募志工或自行召募

志工報名後進行面談甄選

包含基礎及特殊訓練

紀錄冊申請

服務管理

年度考評

志工完成訓練後由運用單位 檢附相關資料向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1.依相關法令及服務計畫運 用志工 2.置專人督導志願服務業務

針對志工及團隊服務績效 定期考評,以作為獎勵表 揚之依據

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獎勵表揚

年度成果備查

針對表現績優之志工辦理獎 勵表揚

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 果報表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 單位備查

定志願服務計畫,而計畫內容需包含志工召募方式、教育訓練進行方式、志 工管理辦法、志工考核及獎勵,以做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執行的依據。

貳、操作要點 步 驟

應備文件

1.擬定志願服務計畫

請參考志願服務範本

2.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①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 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案。 ②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 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 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社福暨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於每年1 月5日、7月5日前備查。

1.正式公文 2.志願服務計畫書備案 3.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4.組織章程

3. 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 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運用單 位每年度1月5日及7月5日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 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俾 利完成年度備查。

1.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 表 2.其他服務成果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 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 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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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單位名稱】志願服務計畫書 一、計畫目的 二、主辦單位 三、辦理期間 四、服務對象及內容 五、召募對象及方式 六、訓練方式(例如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其他訓練等) 七、服務管理(例如組織分工、督導方式、會議、服務證、服務紀錄冊管理等)

第三章 志工召募訊息公告 壹、說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六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 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召募是機構能否獲得優良人力資本的關 鍵,運用單位除了召募志工外,可多利用統一召募或是CV101志工媒合平台 等網路召募平台,以提高召募消息的能見度與曝光率。

貳、操作要點 一、臺北市志工統一召募手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每年度將以

八、保險與福利

公文收集各運用單位志工召募

九、考核與獎勵

需求,編彙成「臺北市志工統

十、經費來源

一召募手冊」,提供臺北市民

十一、聯絡方式

參閱。

十二、其他附件:管理辦法、組織章程、組織分工等

上圖 2015臺北市志工統一召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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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單位名稱】志願服務計畫書 一、計畫目的 二、主辦單位 三、辦理期間 四、服務對象及內容 五、召募對象及方式 六、訓練方式(例如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其他訓練等) 七、服務管理(例如組織分工、督導方式、會議、服務證、服務紀錄冊管理等)

第三章 志工召募訊息公告 壹、說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六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 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召募是機構能否獲得優良人力資本的關 鍵,運用單位除了召募志工外,可多利用統一召募或是CV101志工媒合平台 等網路召募平台,以提高召募消息的能見度與曝光率。

貳、操作要點 一、臺北市志工統一召募手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每年度將以

八、保險與福利

公文收集各運用單位志工召募

九、考核與獎勵

需求,編彙成「臺北市志工統

十、經費來源

一召募手冊」,提供臺北市民

十一、聯絡方式

參閱。

十二、其他附件:管理辦法、組織章程、組織分工等

上圖 2015臺北市志工統一召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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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V101志工媒合平台 操作簡介

2. 點選左上角『運用單位註冊』

http://volunteermatch.cv101.org.tw

3. 請先於單位名稱欄輸入貴單位名稱之關鍵字,點選查詢,確認貴單位是否 已有註冊過本平台。確認並未註冊後再輸入運用單位相關註冊資訊,完成 後『送出申請』即可。

(一) 註冊 CV101志工媒合平台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所建 置,單位必須先行至平台註冊,經審核確認為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組織、單 位,方可通過審核並使用本平台尋找適合志工。 1. 點選右上角 『登入 /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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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V101志工媒合平台 操作簡介

2. 點選左上角『運用單位註冊』

http://volunteermatch.cv101.org.tw

3. 請先於單位名稱欄輸入貴單位名稱之關鍵字,點選查詢,確認貴單位是否 已有註冊過本平台。確認並未註冊後再輸入運用單位相關註冊資訊,完成 後『送出申請』即可。

(一) 註冊 CV101志工媒合平台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所建 置,單位必須先行至平台註冊,經審核確認為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組織、單 位,方可通過審核並使用本平台尋找適合志工。 1. 點選右上角 『登入 /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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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刊登服務項目 1.新增服務項目:分為長期召募需求、一日志工召募需求。

2.長期召募需求: 可選取召募需求類型、召募對象、選擇或新增承辦人/連絡人、服務名稱、服 務網頁、服務期間、服務時段、服務地點、服務類型、志工專長項目、服務 內容、人數需求、證明/福利、上傳檔案、注意事項、系統自動通知、召募期 間、狀態。 ●

注意:必須選取特定服務期間、服務時段及服務類型,週一至周日每日需個別點選 需求時段,以利媒合適當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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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送出』後跳至已刊登項目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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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刊登服務項目 1.新增服務項目:分為長期召募需求、一日志工召募需求。

2.長期召募需求: 可選取召募需求類型、召募對象、選擇或新增承辦人/連絡人、服務名稱、服 務網頁、服務期間、服務時段、服務地點、服務類型、志工專長項目、服務 內容、人數需求、證明/福利、上傳檔案、注意事項、系統自動通知、召募期 間、狀態。 ●

注意:必須選取特定服務期間、服務時段及服務類型,週一至周日每日需個別點選 需求時段,以利媒合適當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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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送出』後跳至已刊登項目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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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日志工召募:

三、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官網簡介

可選取召募需求類型、召募對象、選擇或新增承辦人/連絡人、服務名稱、服 務網頁、服務日期/時間、是否需提前場佈、服務地點、服務類型、志工專長 項目、服務內容、人數需求、證明/福利、上傳檔案、注意事項、系統自動通 知、召募期間、狀態。 ●

注意:必須選取單

課程教育訓練 中心辦理之教育訓練 期程及線上報名

一特定服務日期及時 段(時段可複選)。

榮譽卡、服務紀錄冊

4.若操作上若尚有疑

榮譽卡及紀錄冊申請 辦法及申請表格下載

問,可洽臺北市志願 服務推廣中心,很樂 意為您服務。

我要找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單位註冊 一日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 一日志工召募資訊 企業攜手成功案例 中心企業攜手及企業 媒合相關資訊 我要當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 個人志工註冊 影音圖片分享 最新活動訊息 中心訓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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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日志工召募:

三、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官網簡介

可選取召募需求類型、召募對象、選擇或新增承辦人/連絡人、服務名稱、服 務網頁、服務日期/時間、是否需提前場佈、服務地點、服務類型、志工專長 項目、服務內容、人數需求、證明/福利、上傳檔案、注意事項、系統自動通 知、召募期間、狀態。 ●

注意:必須選取單

課程教育訓練 中心辦理之教育訓練 期程及線上報名

一特定服務日期及時 段(時段可複選)。

榮譽卡、服務紀錄冊

4.若操作上若尚有疑

榮譽卡及紀錄冊申請 辦法及申請表格下載

問,可洽臺北市志願 服務推廣中心,很樂 意為您服務。

我要找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單位註冊 一日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 一日志工召募資訊 企業攜手成功案例 中心企業攜手及企業 媒合相關資訊 我要當志工 志工媒合平臺 個人志工註冊 影音圖片分享 最新活動訊息 中心訓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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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線上召募 功能選單簡介

(一) 衛生福利部資訊網-志工人力銀行 http://vol.mohw.gov.tw

*運用單位可藉由專區刊登活動訊息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媒合平台 https://servicelearning.yda.go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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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線上召募 功能選單簡介

(一) 衛生福利部資訊網-志工人力銀行 http://vol.mohw.gov.tw

*運用單位可藉由專區刊登活動訊息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媒合平台 https://servicelearning.yda.go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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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區域和平志工工團 https://gysd.yda.gov.tw/gysd/cht/

(五) 善耕365公益媒合平台 http://harvest365.org/

(四)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http://www.npo.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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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區域和平志工工團 https://gysd.yda.gov.tw/gysd/cht/

(五) 善耕365公益媒合平台 http://harvest365.org/

(四)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http://www.npo.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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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工甄選 壹、說明 經過志工召募的程序,必頇先確認報名的民眾是否符合單位志工的需求,慎 重的面談將有助機構及民眾相互瞭解彼此期待,並篩選合適人選。對機構而 言,運用志工是為了有效推展業務,若是進用不合需求的志工,不但業務無

(四) 確認參與意願 面詴者在介紹機構、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志工基本權利義務後,可近一 步確認上述項目是否符合應徵者期待,並再次確認其服務意願。 二、填寫面談紀要表 三、寄發回覆信函給所有應徵者

法順利推展,更可能因為管理不適任志工徒增機構負擔。對有意從事志願服 務的民眾而言,面談提供與機構人員面對面的機會,且是實際瞭解機構性質 及服務內容的最好時機,有助民眾思考自己是否適合此機構。

參、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4-1 面談紀要表範例

貳、操作要點

附件4-2 面談回覆信函範例

一、安排面談: 原則上機構應於接到召募報名表一個月內為之,一次確實的面談應包含以下 項目: (一) 確認基本資料 尌報名表所填的資料加以確認,例如年齡、學歷、經歷、專長項目等, 以確保應徵者的條件符合機構需求。 (二) 評估參與動機 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往往多元,包括充實退休後的生活、拓展社交 生活圈、尋求自我成長……..等,這些動機均能使志工生涯為生活增添 色彩。然而,若是為了拓展業績、或過度利用服務滿足個人「被需要、 被肯定」的需求,或甚至將志願服務視同打工賺取服務代金等等不當動 機,輕者可能造成機構管理困擾,重者甚至傷害服務對象。有鑑於此, 服務動機的評估格外重要,面詴重點仍應掌握「服務助人」導向。 (三) 提供發問機會 面詴者應提供應徵者發問的機會,並依據機構現況據實回答問題,以協 助應徵者評估自己是否適合在機構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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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工甄選 壹、說明 經過志工召募的程序,必頇先確認報名的民眾是否符合單位志工的需求,慎 重的面談將有助機構及民眾相互瞭解彼此期待,並篩選合適人選。對機構而 言,運用志工是為了有效推展業務,若是進用不合需求的志工,不但業務無

(四) 確認參與意願 面詴者在介紹機構、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志工基本權利義務後,可近一 步確認上述項目是否符合應徵者期待,並再次確認其服務意願。 二、填寫面談紀要表 三、寄發回覆信函給所有應徵者

法順利推展,更可能因為管理不適任志工徒增機構負擔。對有意從事志願服 務的民眾而言,面談提供與機構人員面對面的機會,且是實際瞭解機構性質 及服務內容的最好時機,有助民眾思考自己是否適合此機構。

參、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4-1 面談紀要表範例

貳、操作要點

附件4-2 面談回覆信函範例

一、安排面談: 原則上機構應於接到召募報名表一個月內為之,一次確實的面談應包含以下 項目: (一) 確認基本資料 尌報名表所填的資料加以確認,例如年齡、學歷、經歷、專長項目等, 以確保應徵者的條件符合機構需求。 (二) 評估參與動機 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往往多元,包括充實退休後的生活、拓展社交 生活圈、尋求自我成長……..等,這些動機均能使志工生涯為生活增添 色彩。然而,若是為了拓展業績、或過度利用服務滿足個人「被需要、 被肯定」的需求,或甚至將志願服務視同打工賺取服務代金等等不當動 機,輕者可能造成機構管理困擾,重者甚至傷害服務對象。有鑑於此, 服務動機的評估格外重要,面詴重點仍應掌握「服務助人」導向。 (三) 提供發問機會 面詴者應提供應徵者發問的機會,並依據機構現況據實回答問題,以協 助應徵者評估自己是否適合在機構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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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面談紀要表範例

附件4-2 面談回覆信函範例

○○○您好: 身份證正面影印本

身份證反面影印本

我們是( 單 位 全 銜 ),謝謝您於 ○ 年 ○ 月 ○ 日撥冗參加本單位的 志工面試,經過了解您的服務期待以及考量機構的服務需求,恭喜您 通過面試,請於 ○ 月 ○ 日,攜身分證件前來本會報到。

聯絡人: 電 話:

面談紀要: 一、確認基本資料 二、評估參與動機 三、志工對於自己人格特質的描述、面談者對於志工人格特質的認識與了解 四、案主的專長興趣 五、介紹機構、服務內容,告知志工基本權利與義務 六、志工對於機構的工作內容是否了解?能否認同服務內容與要求?

中華民國

七、志工的家人是否支持其參與服務工作?

○○○您好:

八、確認意願

我們是( 單 位 全 銜 ),謝謝您於 ○ 年 ○ 月 ○ 日撥冗參加本單位的 志工面試,經過了解您的服務期待以及考量機構的服務需求,很抱歉 目前無法提供適合您的服務。

評估意見:

面談日期:

核 章

果 實 務 手 冊

結 20

聯絡人: 電 話:

□ 不錄取

月 面 談 者 核 章

面 □ 錄取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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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面談紀要表範例

附件4-2 面談回覆信函範例

○○○您好: 身份證正面影印本

身份證反面影印本

我們是( 單 位 全 銜 ),謝謝您於 ○ 年 ○ 月 ○ 日撥冗參加本單位的 志工面試,經過了解您的服務期待以及考量機構的服務需求,恭喜您 通過面試,請於 ○ 月 ○ 日,攜身分證件前來本會報到。

聯絡人: 電 話:

面談紀要: 一、確認基本資料 二、評估參與動機 三、志工對於自己人格特質的描述、面談者對於志工人格特質的認識與了解 四、案主的專長興趣 五、介紹機構、服務內容,告知志工基本權利與義務 六、志工對於機構的工作內容是否了解?能否認同服務內容與要求?

中華民國

七、志工的家人是否支持其參與服務工作?

○○○您好:

八、確認意願

我們是( 單 位 全 銜 ),謝謝您於 ○ 年 ○ 月 ○ 日撥冗參加本單位的 志工面試,經過了解您的服務期待以及考量機構的服務需求,很抱歉 目前無法提供適合您的服務。

評估意見:

面談日期:

核 章

果 實 務 手 冊

結 20

聯絡人: 電 話:

□ 不錄取

月 面 談 者 核 章

面 □ 錄取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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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訓練

依照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二五○一號)頒定,志願

壹、說明

(一) 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二) 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二小時

服務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教育訓練是一種能提升志工知識、能力、技術,並且能引發持續性改變的重 要管理工作。對機構而言,訓練的功能包括提升機構服務的品質、吸納與儲 備人才、增加人力資源運用的彈性,以及協助志工因應組織變遷。對志工而 言,訓練的功能則包括學習新的專業知能與技術、獲得成尌與滿足感、以及 增對服務機構的歸屬感。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一、基礎訓練

依據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頒定,志願 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課程時數如下: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二小時

(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 各服務類別訓練課程不一,由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課程內 容,主要目的在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並瞭解在執行工作時應 有的角色與職責,使志工能成功的執行工作。茲附上社會福利類特殊教育訓 練課程內容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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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說話藝術 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六) 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三、志工成長訓練 為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一年以上,且曾參加基 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 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 依據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分修正廣結志工拓展社 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辦理志願服成長訓練,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三) 人際關係

(一) 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二小時

(二) 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二小時

(三) 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二小時

(四) 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二小時

(五) 雙向溝通

二小時

(六) 活動及方案設計

二小時

(七) 團康技巧

二小時

(八) 溝通技巧

二小時

(九) 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PRACTICES MANUAL

23


第五章 教育訓練

依照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二五○一號)頒定,志願

壹、說明

(一) 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二) 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二小時

服務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教育訓練是一種能提升志工知識、能力、技術,並且能引發持續性改變的重 要管理工作。對機構而言,訓練的功能包括提升機構服務的品質、吸納與儲 備人才、增加人力資源運用的彈性,以及協助志工因應組織變遷。對志工而 言,訓練的功能則包括學習新的專業知能與技術、獲得成尌與滿足感、以及 增對服務機構的歸屬感。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一、基礎訓練

依據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頒定,志願 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課程時數如下: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二小時

(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 各服務類別訓練課程不一,由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課程內 容,主要目的在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並瞭解在執行工作時應 有的角色與職責,使志工能成功的執行工作。茲附上社會福利類特殊教育訓 練課程內容作為參考:

22

實 務 手 冊

說話藝術 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六) 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三、志工成長訓練 為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一年以上,且曾參加基 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 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 依據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分修正廣結志工拓展社 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辦理志願服成長訓練,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三) 人際關係

(一) 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二小時

(二) 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二小時

(三) 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二小時

(四) 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二小時

(五) 雙向溝通

二小時

(六) 活動及方案設計

二小時

(七) 團康技巧

二小時

(八) 溝通技巧

二小時

(九) 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PRACTICES MANUAL

23


四、志工領導訓練

臺北e大網址:http://elearning.pstc.taipei.gov.tw/,請點選「公務類」課程

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參加成長訓練,並持有

下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 發給結業證明書。 依據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分修正廣結志工拓展社 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辦理志願服領導訓練,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三、參加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之訓練課程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為社會局委託民間單位辦理之單位,該中心每年均 辦理相關志願服務基礎訓練、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成長訓 練等課程,志工可依需要洽該中心報名參訓。

(一) 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二小時

(二) 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二小時

參、教育訓練經費申請:

(三) 非營利組織概述

二小時

除聯勸或公益彩券外,中心提供以下申請志工教育訓練經費補助之訊息,讓有需

(四) 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二小時

要的單位能自行辦理教育訓練,使各運用單位的志工皆能獲取所需的知能,提升

(五) 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二小時

志工服務的品質。

(六) 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二小時

(七) 領導藝術

二小時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申請辦法

(八) 即席演講

二小時

(九) 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一)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補助原則: 1. 申 請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近1年內均 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報表。 2. 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且需俟本局核

貳、志工受訓方式

定後始得執行。 3. 每單位每年以1案為限。

一、運用單位自行辦理

(三) 申請期程: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照前述課程內容,自行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實

該項補助計畫受理期程將因年度計畫有些微調整,預計於二月及七月受理申請,

務工作者,為志工辦理基礎與特殊訓練。對於已經完成兩種訓練的志工,運

需以正式公文檢附申請文件辦理,確切辦理期程及檢附文件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

用單位應發放受訓時數證明或訓練結業證書,並為志工申請服務證與紀錄

局公告。

冊,以利後續服務時數之登錄。

二、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團體

二、臺北e大網路教學

(一) 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資訊時代的來臨及便利有心成為志工者能快速完成訓練過

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團體,以及未參加祥和計

程,特與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合作,透過網際網路開辦臺北e大之線上訓練課

畫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團體(以辦理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為限)。

程,學員於看完全部課程後,可直接在網路上下載結業證書,獲得結訓資格。 24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25


四、志工領導訓練

臺北e大網址:http://elearning.pstc.taipei.gov.tw/,請點選「公務類」課程

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參加成長訓練,並持有

下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 發給結業證明書。 依據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分修正廣結志工拓展社 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辦理志願服領導訓練,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三、參加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之訓練課程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為社會局委託民間單位辦理之單位,該中心每年均 辦理相關志願服務基礎訓練、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成長訓 練等課程,志工可依需要洽該中心報名參訓。

(一) 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二小時

(二) 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二小時

參、教育訓練經費申請:

(三) 非營利組織概述

二小時

除聯勸或公益彩券外,中心提供以下申請志工教育訓練經費補助之訊息,讓有需

(四) 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二小時

要的單位能自行辦理教育訓練,使各運用單位的志工皆能獲取所需的知能,提升

(五) 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二小時

志工服務的品質。

(六) 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二小時

(七) 領導藝術

二小時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申請辦法

(八) 即席演講

二小時

(九) 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一)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補助原則: 1. 申 請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近1年內均 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報表。 2. 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且需俟本局核

貳、志工受訓方式

定後始得執行。 3. 每單位每年以1案為限。

一、運用單位自行辦理

(三) 申請期程: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照前述課程內容,自行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實

該項補助計畫受理期程將因年度計畫有些微調整,預計於二月及七月受理申請,

務工作者,為志工辦理基礎與特殊訓練。對於已經完成兩種訓練的志工,運

需以正式公文檢附申請文件辦理,確切辦理期程及檢附文件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

用單位應發放受訓時數證明或訓練結業證書,並為志工申請服務證與紀錄

局公告。

冊,以利後續服務時數之登錄。

二、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團體

二、臺北e大網路教學

(一) 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資訊時代的來臨及便利有心成為志工者能快速完成訓練過

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團體,以及未參加祥和計

程,特與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合作,透過網際網路開辦臺北e大之線上訓練課

畫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團體(以辦理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為限)。

程,學員於看完全部課程後,可直接在網路上下載結業證書,獲得結訓資格。 24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25


(二) 補助原則: 1. 成立法人之團體始得申請資本支出之補助,已獲本項經費補助之團 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 志工教育訓練請依本部訂定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志工基礎 及特殊、成長、領導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轄區 內全年度需求後,規劃一個至三個民間團體統一辦理為原則,並於 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社會福利志工如達三千人以 上,且人數增加五百人以上,得增加一個民間團體辦理。 3. 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辦理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活動 之申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 申請期程: 該項補助計畫受理期程將因年度計畫有些微調整,預計於1月、3月、6月及9

伍、操作要點 一、 發布訓練課程的訊息。 二、 配合訓練辦理時程,協助志工進行報名事項。 三、 對於遲未受訓之志工,志工督導應主動協助志工尋找受訓機會。 四、 訓練課程結束前,確認學員完整簽到,並請學員填寫回饋問卷。 五、 志工完成訓練後。依受訓完成時數發給受訓時數證明及受訓時數條。全 程參與者,並應發給「受訓結業證書」。 六、 績效評估指標可依單位需求而改變,若教育訓練經費由政府或贊助單位 提供,則需依贊助單位指定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七、 志工若參加外部單位的訓練,志工督導得以外部單位發給志工之受訓時 數證明予以認證。

月受理申請,需以正式公文檢附申請文件辦理,確切辦理期程及檢附文件請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陸、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5-1 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書

肆、績效評估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單位辦理完成訓練後,除了提供學員上課的證明、證書外,仍需要做教育訓 練的績效評估,了解其效率、品質及效益,做為下次執行及改善的依據。提 供以下評估項目做為參考: 一、 執行期限評估:評估執行時間是否符合計畫內容。 二、 服務對象及人數評估:參與學員及其人數是否符合計畫內容。 三、 效益評估:以質化及量化的方式,陳述學員參與此次訓練增進、收穫的 方向及程度。 四、 問卷評估:以課程滿意度問卷進行評估,依授課主題分成「講師授課整 體表現」、「講師專業知能」、「自我評估」、「上課環境與服務品 質」等面向進行1至5分的評分。另有開放式的問答,以利學員反應學 習收穫及建議。 五、 成果照片集

26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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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原則: 1. 成立法人之團體始得申請資本支出之補助,已獲本項經費補助之團 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 志工教育訓練請依本部訂定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志工基礎 及特殊、成長、領導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轄區 內全年度需求後,規劃一個至三個民間團體統一辦理為原則,並於 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社會福利志工如達三千人以 上,且人數增加五百人以上,得增加一個民間團體辦理。 3. 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辦理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活動 之申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 申請期程: 該項補助計畫受理期程將因年度計畫有些微調整,預計於1月、3月、6月及9

伍、操作要點 一、 發布訓練課程的訊息。 二、 配合訓練辦理時程,協助志工進行報名事項。 三、 對於遲未受訓之志工,志工督導應主動協助志工尋找受訓機會。 四、 訓練課程結束前,確認學員完整簽到,並請學員填寫回饋問卷。 五、 志工完成訓練後。依受訓完成時數發給受訓時數證明及受訓時數條。全 程參與者,並應發給「受訓結業證書」。 六、 績效評估指標可依單位需求而改變,若教育訓練經費由政府或贊助單位 提供,則需依贊助單位指定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七、 志工若參加外部單位的訓練,志工督導得以外部單位發給志工之受訓時 數證明予以認證。

月受理申請,需以正式公文檢附申請文件辦理,確切辦理期程及檢附文件請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陸、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5-1 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書

肆、績效評估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單位辦理完成訓練後,除了提供學員上課的證明、證書外,仍需要做教育訓 練的績效評估,了解其效率、品質及效益,做為下次執行及改善的依據。提 供以下評估項目做為參考: 一、 執行期限評估:評估執行時間是否符合計畫內容。 二、 服務對象及人數評估:參與學員及其人數是否符合計畫內容。 三、 效益評估:以質化及量化的方式,陳述學員參與此次訓練增進、收穫的 方向及程度。 四、 問卷評估:以課程滿意度問卷進行評估,依授課主題分成「講師授課整 體表現」、「講師專業知能」、「自我評估」、「上課環境與服務品 質」等面向進行1至5分的評分。另有開放式的問答,以利學員反應學 習收穫及建議。 五、 成果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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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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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1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書

臺北市○○○○ 志工○○訓練 企劃案 壹、活動宗旨 宣導服務觀念,增進志工基礎能力,充實志願服務專業素養。 貳、活動目的 為提升志工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落實志願服務法精神,增強志 工對志願服務理念的了解,強化志願服務的品質,並增加志工對服務的知 能,依志願服務法辦理此課程。 參、活動名稱 臺北市○○○○○○年度第○梯次志工○○訓練 肆、活動日期、地點與交通工具 伍、活動地點:○○○○

一、主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 捌、活動對象與活動內容 一、活動對象:臺北市各類志願運用單位之志工或有意願成為志工之個人 二、活動內容: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 講師) (二)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講師) (三)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講師)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講師) (五)志願服務倫理(○○○ 講師) (六)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講師)

○○月○○日(○○)

○○月○○日(○○)

主題

主題

陸、活動時間:○○年○○月○○日(星期○○)

09:00-09:20

報到

報到

一、○○:○○~PM○○: ○○

09:30-11:30

志願服務的內涵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11:30-12:30

午餐

午餐

12:30-14:30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志願服務倫理

14:30-14:50

休息

休息

【公車】

14:50-16:50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公車:凡行經○○、○○國小、捷運○○等公車均可搭乘,下車後短程

17:00

二、交通工具:○○ 【捷運】 捷運○○站 捷運3號出口,出站直行,沿○○路走,至○○街右轉直走,即可抵達目 的地,步行約10分鐘左右

步行可達。

28

柒、主協辦單位

實 務 手 冊

填寫問卷、賦歸

PRACTICES MANUAL

29


附件5-1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書

臺北市○○○○ 志工○○訓練 企劃案 壹、活動宗旨 宣導服務觀念,增進志工基礎能力,充實志願服務專業素養。 貳、活動目的 為提升志工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落實志願服務法精神,增強志 工對志願服務理念的了解,強化志願服務的品質,並增加志工對服務的知 能,依志願服務法辦理此課程。 參、活動名稱 臺北市○○○○○○年度第○梯次志工○○訓練 肆、活動日期、地點與交通工具 伍、活動地點:○○○○

一、主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 捌、活動對象與活動內容 一、活動對象:臺北市各類志願運用單位之志工或有意願成為志工之個人 二、活動內容: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 講師) (二)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講師) (三)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講師)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講師) (五)志願服務倫理(○○○ 講師) (六)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講師)

○○月○○日(○○)

○○月○○日(○○)

主題

主題

陸、活動時間:○○年○○月○○日(星期○○)

09:00-09:20

報到

報到

一、○○:○○~PM○○: ○○

09:30-11:30

志願服務的內涵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11:30-12:30

午餐

午餐

12:30-14:30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志願服務倫理

14:30-14:50

休息

休息

【公車】

14:50-16:50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公車:凡行經○○、○○國小、捷運○○等公車均可搭乘,下車後短程

17:00

二、交通工具:○○ 【捷運】 捷運○○站 捷運3號出口,出站直行,沿○○路走,至○○街右轉直走,即可抵達目 的地,步行約10分鐘左右

步行可達。

28

柒、主協辦單位

實 務 手 冊

填寫問卷、賦歸

PRACTICES MANUAL

29


玖、工作事項負責人與相關人員活動

拾、當日流程及工作分配

一、 協會志工:○○人

( ○○/○○星期○ )

二、 活動對象:○○人

工作人員

三、 協會工作人員:○○人

志 工作事項 撰寫公文與報名簡章 統整報名人數

負責人

相關人員

時間

工作項目

講義準備

11:30~12:30 午休

相關文宣海報

工作說明

工作人員

09:00~09:20 上課人員簽到、集合 09:30~11:30 志願服務的內涵

場勘

工作人員

08:00~09:00 志工集合、場佈

與講師聯繫

租借教育訓練場地

工作說明

12:30~14:30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14:30~14:50 休息時間 14:50~16:50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17:00

賦歸

場地佈置 志工工作分配 製作證書 攝影 製作問卷調查表 製作問卷調查表

( ○○/○○星期○ ) 時間

工作項目

08:30~09:00 志工集合、場佈 09:00~09:20 上課人員簽到、集合 09:30~11:30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11:30~12:30 午休 12:30~14:30 志願服務倫理 14:30~14:50 休息時間 14:50~16:50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17:00

30

實 務 手 冊

填寫問卷、賦歸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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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工作事項負責人與相關人員活動

拾、當日流程及工作分配

一、 協會志工:○○人

( ○○/○○星期○ )

二、 活動對象:○○人

工作人員

三、 協會工作人員:○○人

志 工作事項 撰寫公文與報名簡章 統整報名人數

負責人

相關人員

時間

工作項目

講義準備

11:30~12:30 午休

相關文宣海報

工作說明

工作人員

09:00~09:20 上課人員簽到、集合 09:30~11:30 志願服務的內涵

場勘

工作人員

08:00~09:00 志工集合、場佈

與講師聯繫

租借教育訓練場地

工作說明

12:30~14:30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14:30~14:50 休息時間 14:50~16:50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17:00

賦歸

場地佈置 志工工作分配 製作證書 攝影 製作問卷調查表 製作問卷調查表

( ○○/○○星期○ ) 時間

工作項目

08:30~09:00 志工集合、場佈 09:00~09:20 上課人員簽到、集合 09:30~11:30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11:30~12:30 午休 12:30~14:30 志願服務倫理 14:30~14:50 休息時間 14:50~16:50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17:00

30

實 務 手 冊

填寫問卷、賦歸

PRACTICES MANUAL

31


拾壹、活動預算 項目

拾參、工作人員與志工工作分配 金額預算

備註

工作項目

講師費

排桌椅

講義費

海報布置

文宣設計費

負責人

備註

導引

雜支

學員簽到 發放講義與筆 投影機,麥克風裝置、白板

拾貳、工作清單 項目

32

數量

備註

攝影 發送問卷

1

活動海報

2

宣導布條

3

志工背心

中午發送便當

4

簽到單(志工與講師)

茶水準備

5

滿意度調查表

點心準備

6

講師茶水

7

書寫板

8

9

文具盒

10

急救箱

11

志推中心筆

12

志推中心簡章

13

文具盒

實 務 手 冊

後續器具收拾

發送問卷 後續器具收拾

PRACTICES MANUAL

33


拾壹、活動預算 項目

拾參、工作人員與志工工作分配 金額預算

備註

工作項目

講師費

排桌椅

講義費

海報布置

文宣設計費

負責人

備註

導引

雜支

學員簽到 發放講義與筆 投影機,麥克風裝置、白板

拾貳、工作清單 項目

32

數量

備註

攝影 發送問卷

1

活動海報

2

宣導布條

3

志工背心

中午發送便當

4

簽到單(志工與講師)

茶水準備

5

滿意度調查表

點心準備

6

講師茶水

7

書寫板

8

9

文具盒

10

急救箱

11

志推中心筆

12

志推中心簡章

13

文具盒

實 務 手 冊

後續器具收拾

發送問卷 後續器具收拾

PRACTICES MANUAL

33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正面)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正面) 教育訓練名稱:○○年度第○梯次志願服務基礎訓練 授課內容

結業證明書 第○○○○○○○號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員自民國○○年○○月○○日至○○月○○日參加 ○○○○○○○舉辦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第○期○○訓練, 時數達○○小時,完成結訓。

時數

講師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 ○○○ 講師

志願服務倫理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的內涵

2

○○○○○○○○○ ○○○ 講師

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自

2

○○○○○○○○○ ○○○ 講師

此證

承辦單位:○○○○○○○

負 責 人:○○○

中 華 民 國

34

實 務 手 冊

○ ○

○ ○

○ ○

PRACTICES MANUAL

35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正面)

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 (正面) 教育訓練名稱:○○年度第○梯次志願服務基礎訓練 授課內容

結業證明書 第○○○○○○○號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員自民國○○年○○月○○日至○○月○○日參加 ○○○○○○○舉辦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第○期○○訓練, 時數達○○小時,完成結訓。

時數

講師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 ○○○ 講師

志願服務倫理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的內涵

2

○○○○○○○○○ ○○○ 講師

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

○○○○○○○○○ ○○○ 講師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自

2

○○○○○○○○○ ○○○ 講師

此證

承辦單位:○○○○○○○

負 責 人:○○○

中 華 民 國

34

實 務 手 冊

○ ○

○ ○

○ ○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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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志工授證 壹、說明

參、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辦法

所謂志工授證是指授予志工一個正式的資格,也就是說,在授證之後,這個 志工就是本單位的正式志工了。正式的志工即可享有單位內提供的福利及權 益,相對地對本單位的服務內容或服務對象也有一定的規範。

一、洽辦單位: (一) 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志工: 志工完成基礎訓練12小時與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12小時後,由運用單位 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與結訓證明,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一人一 冊終身使用。 (二) 其他類志工: 請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例如: 1.教育類:教育局 2.衛生醫療類:衛生局 3.環境保護類:環境保護局 4.文化類:文化局 5.警政類:警察局 (三) 由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按時登錄志工訓練時數、服務時數,服務時數最 早可追溯至志工完成基礎和特殊訓練之後。 (四) 申請應備文件: 1.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2.結訓相關證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 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另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志工完成教育訓練 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因此,頒發志願服 務證與服務紀錄冊作為成為正式志工的授證依據。

貳、志願服務證 一、已向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運用單位 (一)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 (二) 服 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 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 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二、臺北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 (一) 由各運用單位填寫「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向所屬一級機關(區公所)申 請,請領清冊由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存查。 (二) 各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名冊後填寫「志願服務證申請表」,免備文向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空白證。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收。(位於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 分機1633。 (三) 志願服務證於新聘、年度續聘時核發,以6年核發乙次為原則,各單位若 另有規定,依各單位之規定。 (四) 志願服務證如有遺失、損毀,依上述申請方式重新提出申請補發。 (五) 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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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2.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實 務 手 冊

肆、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6-1 志願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附件6-2 志願服務證格式範例 附件6-3 臺北市政府所屬志工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附件6-4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由運用單位填寫) 附件6-5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由一級機關填寫) 附件6-6 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附件6-7 臺北市社福暨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6-8 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附件6-9 切結書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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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志工授證 壹、說明

參、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辦法

所謂志工授證是指授予志工一個正式的資格,也就是說,在授證之後,這個 志工就是本單位的正式志工了。正式的志工即可享有單位內提供的福利及權 益,相對地對本單位的服務內容或服務對象也有一定的規範。

一、洽辦單位: (一) 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志工: 志工完成基礎訓練12小時與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12小時後,由運用單位 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與結訓證明,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一人一 冊終身使用。 (二) 其他類志工: 請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例如: 1.教育類:教育局 2.衛生醫療類:衛生局 3.環境保護類:環境保護局 4.文化類:文化局 5.警政類:警察局 (三) 由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按時登錄志工訓練時數、服務時數,服務時數最 早可追溯至志工完成基礎和特殊訓練之後。 (四) 申請應備文件: 1.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2.結訓相關證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 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另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志工完成教育訓練 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因此,頒發志願服 務證與服務紀錄冊作為成為正式志工的授證依據。

貳、志願服務證 一、已向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運用單位 (一)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 (二) 服 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 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 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二、臺北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 (一) 由各運用單位填寫「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向所屬一級機關(區公所)申 請,請領清冊由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存查。 (二) 各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名冊後填寫「志願服務證申請表」,免備文向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空白證。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收。(位於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 分機1633。 (三) 志願服務證於新聘、年度續聘時核發,以6年核發乙次為原則,各單位若 另有規定,依各單位之規定。 (四) 志願服務證如有遺失、損毀,依上述申請方式重新提出申請補發。 (五) 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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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2.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實 務 手 冊

肆、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6-1 志願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附件6-2 志願服務證格式範例 附件6-3 臺北市政府所屬志工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附件6-4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由運用單位填寫) 附件6-5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由一級機關填寫) 附件6-6 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附件6-7 臺北市社福暨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6-8 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附件6-9 切結書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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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正面)

附件6-2 志願服務證格式範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服務紀錄 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三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 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四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正面

第五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記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 第六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 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 紀錄不予採計。 第七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第八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 申請發給紀錄冊。

背面

第九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 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 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 加蓋登錄人名章。 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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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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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訓練證書範例(正面)

附件6-2 志願服務證格式範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服務紀錄 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三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 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四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正面

第五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記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 第六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 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 紀錄不予採計。 第七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第八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 申請發給紀錄冊。

背面

第九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 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 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 加蓋登錄人名章。 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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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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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3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附件6-4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申請日期:

一、 申請資格: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所屬志工,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教育訓 練者

二、申請方式: (一) 由各運用單位填寫「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向所屬一級機關(區公所)申請, 請領清冊由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存查。

申請局處 (請寫全銜)

科室別

承辦人 (職稱)

聯絡電話

申請張數

年 月 日

共 張

所屬志工團隊請領人數

(二) 各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名冊後填寫「志願服務證申請表」,免備文向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空白證。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社會局社會工作

志工運用單位全銜

志工隊隊名

申請服務證人數

科收。(位於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1633。 (三) 志願服務證於新聘、年度續聘時核發,以6年核發乙次為原則,各單位若另有 規定,依各單位之規定。 (四) 志願服務證如有遺失、損毀,依上述申請方式重新提出申請補發。

三、志願服務證填寫方式: (一) 志願服務證應張貼志工正面近照。 (二) 志願服務證有效期限依各單位年度續聘日期填寫,若無其他規定則填寫6年度 結束之12月31日。 (三) 志願服務證編號,由運用單位自行編號。 (四) 發給單位為各一級機關(區公所)。

四、志願服務證使用注意事項: (一)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二) 服務證應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 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停止服務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務證使用情形。

請 加 蓋 單 位 印 】

(四) 請各機關、運用單位詳實核發志願服務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

(五) 背面請填寫運用單位名稱。

用 印 欄

備註:本表由一級機關寫後加蓋關防,免備文向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請。 40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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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3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附件6-4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申請日期:

一、 申請資格: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機構、學校所屬志工,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教育訓 練者

二、申請方式: (一) 由各運用單位填寫「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向所屬一級機關(區公所)申請, 請領清冊由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存查。

申請局處 (請寫全銜)

科室別

承辦人 (職稱)

聯絡電話

申請張數

年 月 日

共 張

所屬志工團隊請領人數

(二) 各一級機關(區公所)審核名冊後填寫「志願服務證申請表」,免備文向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空白證。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社會局社會工作

志工運用單位全銜

志工隊隊名

申請服務證人數

科收。(位於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1633。 (三) 志願服務證於新聘、年度續聘時核發,以6年核發乙次為原則,各單位若另有 規定,依各單位之規定。 (四) 志願服務證如有遺失、損毀,依上述申請方式重新提出申請補發。

三、志願服務證填寫方式: (一) 志願服務證應張貼志工正面近照。 (二) 志願服務證有效期限依各單位年度續聘日期填寫,若無其他規定則填寫6年度 結束之12月31日。 (三) 志願服務證編號,由運用單位自行編號。 (四) 發給單位為各一級機關(區公所)。

四、志願服務證使用注意事項: (一)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二) 服務證應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 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停止服務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務證使用情形。

請 加 蓋 單 位 印 】

(四) 請各機關、運用單位詳實核發志願服務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

(五) 背面請填寫運用單位名稱。

用 印 欄

備註:本表由一級機關寫後加蓋關防,免備文向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請。 40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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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5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附件6-6 社會福利類、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共申請: 人

運用單位全銜:

隊名:

運用單位承辦人:

聯絡電話:

姓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社會福利類、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一、 洽辦單位 : (一)社會福利類、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洽臺北市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二)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住 址

二、 服務內容說明 : 發證情形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應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鎖定志願服務計畫類別,向該類 別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如: 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學校 及教育類志工向教育局申請、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類志 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各類別申請方式請逕洽該局處洽詢。

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 以臺北市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為例,由志工運用單位備齊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 清冊寄至「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

四、 應備文件 : (一) 新申請者: 1. 志願服務計畫即同意備案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案函) 2. 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3. 請領清冊1式2份(請領清冊上各貼志工照片1張)(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備註: 1.本表由臺北市政府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填寫後,向所屬一級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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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領證志工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教育訓練。

3.本表由一級機關審核後存查。 實 務 手 冊

單位各存乙份)(志工以一人一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原則,編號終身使用,若 貴單位志工曾於其他單位領取紀錄冊者,請勿重複申請。) (二) 紀錄冊遺失申請補發者 : 由運用單位檢附請領清冊1式2份(請領清冊上各貼志工照片1張)及紀錄冊遺 失切結書1份,送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五、 紀錄冊請領清冊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gpv. taipei;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志工授證/志願服務紀錄冊)項下下載使 用。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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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5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附件6-6 社會福利類、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請領清冊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共申請: 人

運用單位全銜:

隊名:

運用單位承辦人:

聯絡電話:

姓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社會福利類、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一、 洽辦單位 : (一)社會福利類、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洽臺北市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二)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住 址

二、 服務內容說明 : 發證情形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應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鎖定志願服務計畫類別,向該類 別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如: 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學校 及教育類志工向教育局申請、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類志 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各類別申請方式請逕洽該局處洽詢。

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方式 : 以臺北市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為例,由志工運用單位備齊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 清冊寄至「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

四、 應備文件 : (一) 新申請者: 1. 志願服務計畫即同意備案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案函) 2. 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3. 請領清冊1式2份(請領清冊上各貼志工照片1張)(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 新聘 □ 續聘 □ 補發

備註: 1.本表由臺北市政府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填寫後,向所屬一級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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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領證志工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教育訓練。

3.本表由一級機關審核後存查。 實 務 手 冊

單位各存乙份)(志工以一人一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原則,編號終身使用,若 貴單位志工曾於其他單位領取紀錄冊者,請勿重複申請。) (二) 紀錄冊遺失申請補發者 : 由運用單位檢附請領清冊1式2份(請領清冊上各貼志工照片1張)及紀錄冊遺 失切結書1份,送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五、 紀錄冊請領清冊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gpv. taipei;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志工授證/志願服務紀錄冊)項下下載使 用。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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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 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紀錄冊申請流程

附件6-8臺北市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 社會福利類

臺北市 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 綜合類

各社福類及綜合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或補正

臺北市志願服務 推廣中心初審

社會局複審

申請資料缺件或有誤 通知補正

申請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志工團隊別(名):

傳真電話:

志願服務計畫 同意備查文號:(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填文號)

電郵信箱:

通訊地址: 不符合 (退件,資料備齊後重新申請)

符合

序 號

相片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貼相片

民國

性別 年

身分證號碼

核發

審核結果

備註: 貼相片

民國

日生

姓名

(3)請領清冊 1 式 2 份(另再檢附照片 1 張)(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單位各存乙份)。 貼相片

民國

日生

身分證號碼 審核結果

民國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訓練類別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類別

特殊訓練

姓名

貼相片

基礎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單位

特殊訓練

審核結果

(2)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1633

身分證號碼

(1)志願服務計畫及同意備案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案函)。

受訓日期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類別

備註

特殊訓練

姓名

1. 申請應備文件:

日生

志工教育訓練

身分證號碼 審核結果

日生

訓練類別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特殊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1. 檢附:志願服務計畫及同意備查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查函). 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2. 本表請填寫一式二份送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審核,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單位各存乙份。 3. 志工以一人一志願服務記錄冊為原則,編號終身使用,若 貴單位志工曾於其他單位領取紀錄冊者,請勿重覆申請。

申請單位承辦人: 44

實 務 手 冊

申請單位主管:

申請單位章戳: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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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 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紀錄冊申請流程

附件6-8臺北市社會福利類與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 社會福利類

臺北市 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 綜合類

各社福類及綜合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或補正

臺北市志願服務 推廣中心初審

社會局複審

申請資料缺件或有誤 通知補正

申請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志工團隊別(名):

傳真電話:

志願服務計畫 同意備查文號:(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填文號)

電郵信箱:

通訊地址: 不符合 (退件,資料備齊後重新申請)

符合

序 號

相片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貼相片

民國

性別 年

身分證號碼

核發

審核結果

備註: 貼相片

民國

日生

姓名

(3)請領清冊 1 式 2 份(另再檢附照片 1 張)(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單位各存乙份)。 貼相片

民國

日生

身分證號碼 審核結果

民國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訓練類別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類別

特殊訓練

姓名

貼相片

基礎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單位

特殊訓練

審核結果

(2)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1633

身分證號碼

(1)志願服務計畫及同意備案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案函)。

受訓日期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性別

訓練類別

備註

特殊訓練

姓名

1. 申請應備文件:

日生

志工教育訓練

身分證號碼 審核結果

日生

訓練類別

受訓日期

訓練單位

基礎訓練 特殊訓練 紀錄冊編號(社會局填寫)

1. 檢附:志願服務計畫及同意備查函影本(公立單位及祥和計畫團隊免附備查函). 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結業證書(或簽到表)暨訓練課程表等影本各乙份。 2. 本表請填寫一式二份送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審核,合於規定後社會局與申請單位各存乙份。 3. 志工以一人一志願服務記錄冊為原則,編號終身使用,若 貴單位志工曾於其他單位領取紀錄冊者,請勿重覆申請。

申請單位承辦人: 44

實 務 手 冊

申請單位主管:

申請單位章戳: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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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9 切結書

第七章 志工服務與志工管理

切 結 書

壹、說明 在完成訓練及授證後,志工便可開始在機構內提供服務。如同社會工作者,

本人

志願服務者在提供服務時亦需要遵守倫理規範,以保障受服務對象、運用單

因故遺失

位以及志願服務者本人的權益。內政部於90.04.24所訂定之志願服務倫理守

□ 臺北市熱心公益卡 □ 志願服務紀錄冊 (編號:

)

□ 志願服務榮譽卡 (編號:

)

則內容如下: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屬實,特申請補發,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此致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立切結書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貳、操作要點 一、召開志工團集會 團集會是指各志工團針對一段時間內團隊的行政運作狀況、個別志工在 服務上的困境、團內分工狀況及臨時性活動之協調等原因所召開的會 議。團集會原則上每個月應召開一次,所有志工均應出席,以正式的會 議程序行之,並擇一團員做成會議記錄。在團集會中,志工督導與志工

團成員均有各自的義務與職責,志工團成員所要做的事包括: (一) 準時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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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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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9 切結書

第七章 志工服務與志工管理

切 結 書

壹、說明 在完成訓練及授證後,志工便可開始在機構內提供服務。如同社會工作者,

本人

志願服務者在提供服務時亦需要遵守倫理規範,以保障受服務對象、運用單

因故遺失

位以及志願服務者本人的權益。內政部於90.04.24所訂定之志願服務倫理守

□ 臺北市熱心公益卡 □ 志願服務紀錄冊 (編號:

)

□ 志願服務榮譽卡 (編號:

)

則內容如下: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屬實,特申請補發,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此致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立切結書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貳、操作要點 一、召開志工團集會 團集會是指各志工團針對一段時間內團隊的行政運作狀況、個別志工在 服務上的困境、團內分工狀況及臨時性活動之協調等原因所召開的會 議。團集會原則上每個月應召開一次,所有志工均應出席,以正式的會 議程序行之,並擇一團員做成會議記錄。在團集會中,志工督導與志工

團成員均有各自的義務與職責,志工團成員所要做的事包括: (一) 準時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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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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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將在服務中所碰到的問題或對於服務改進的意見提出來與團隊成員及志 工督導討論。 (三) 接受團隊工作指派並盡力提供協助。 而志工督導或承辦人要做的事包括: 1. 列席參與會議。 2. 對成員的問題提供說明、答覆與情緒支持。 3. 宣達運用單位之重大政策、服務訊息或行政事項。 4. 於團集會召開時,負起確實監督與協助之責任。 二、志工保險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 故保險,其目的在使志工於服務過程中因服務而發生死亡或殘廢時可獲得 理賠。保險額度、保費及投保方式可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與民間承保公司洽 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團體意外保險」共同供 應契約,契約至105年11月5日。有關志工共同供應契約最新資訊,請志 本局局網/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志工管理/志工團體意外保險取得更新 資訊。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運用單位可逕洽以 下保險公司投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之單位請逕洽所屬目的事業 主管承辦窗口洽詢。如學校請逕洽詢教育局等。 (二)臺北市104年度決標廠商分為2組 : 第一組/特定傷害保險 : 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由新 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接。(聯絡人:李倫理先生,

第二組-普通傷害保險 : 全日24小時,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 接。(聯絡人:陳堯育先生,電話(02)27765567分機817) 應備文件:要保書

三、登錄服務時數

電話(02)25075335分機209)

志工督導及承辦人應於志工每次服務完畢後,確實登錄其服務日期、服務地

應備文件:出隊服務表、費

點、服務對象與服務時數等資訊,以便確實掌握志工之出、缺勤與服務概

用明細表、投保資料表

況,並作為未來服勤考核與績效評鑑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規劃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作為全國志工志願服務管理之網路 平台。內容包含志工隊基本資料、志願服務紀錄冊、訓練時數、服務時數、 獎勵表揚等項目之登錄管理,方便志工督導管理並可篩選志工相關資料庫, 資料內容均有安全加密,並依層層授權方式管理,本市運用單位、志工隊若 欲使本系統,請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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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將在服務中所碰到的問題或對於服務改進的意見提出來與團隊成員及志 工督導討論。 (三) 接受團隊工作指派並盡力提供協助。 而志工督導或承辦人要做的事包括: 1. 列席參與會議。 2. 對成員的問題提供說明、答覆與情緒支持。 3. 宣達運用單位之重大政策、服務訊息或行政事項。 4. 於團集會召開時,負起確實監督與協助之責任。 二、志工保險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 故保險,其目的在使志工於服務過程中因服務而發生死亡或殘廢時可獲得 理賠。保險額度、保費及投保方式可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與民間承保公司洽 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團體意外保險」共同供 應契約,契約至105年11月5日。有關志工共同供應契約最新資訊,請志 本局局網/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志工管理/志工團體意外保險取得更新 資訊。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運用單位可逕洽以 下保險公司投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之單位請逕洽所屬目的事業 主管承辦窗口洽詢。如學校請逕洽詢教育局等。 (二)臺北市104年度決標廠商分為2組 : 第一組/特定傷害保險 : 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由新 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接。(聯絡人:李倫理先生,

第二組-普通傷害保險 : 全日24小時,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 接。(聯絡人:陳堯育先生,電話(02)27765567分機817) 應備文件:要保書

三、登錄服務時數

電話(02)25075335分機209)

志工督導及承辦人應於志工每次服務完畢後,確實登錄其服務日期、服務地

應備文件:出隊服務表、費

點、服務對象與服務時數等資訊,以便確實掌握志工之出、缺勤與服務概

用明細表、投保資料表

況,並作為未來服勤考核與績效評鑑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規劃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作為全國志工志願服務管理之網路 平台。內容包含志工隊基本資料、志願服務紀錄冊、訓練時數、服務時數、 獎勵表揚等項目之登錄管理,方便志工督導管理並可篩選志工相關資料庫, 資料內容均有安全加密,並依層層授權方式管理,本市運用單位、志工隊若 欲使本系統,請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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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積效證明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如下: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二)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明證書。 (三) 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 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志工督導及負 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 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六)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 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志工登入 1.志工經由運用單位註冊後,即可以身份證登入。 2.志工登入後,可檢視志工受訓及服務紀錄。 3.登入網址:http://vol.mohw.gov.tw/

五、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為了協助政府機關及運用單位簡化志願服務資訊作業流程,建立志願服務供 需體系,節省管理人力,激勵社會大眾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列,本部特規劃建 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提供各級政府及志願服務團體使用。希 望能隨時傳導最新的志願服務相關資訊,達到「貢獻有處,呼援有門」的目 標,社會大眾可運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系統,尋找適合自己服務的處所,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更可透過系統的媒合,取得符合本身需求的志工資料。 (一) 運用單位 1.單位可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帳號密碼,即可開始使用系統。 2.下載專區功能提供相關資料之下載。 3.登入網址:http://vols.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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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積效證明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如下: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二)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明證書。 (三) 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 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志工督導及負 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 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六)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 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志工登入 1.志工經由運用單位註冊後,即可以身份證登入。 2.志工登入後,可檢視志工受訓及服務紀錄。 3.登入網址:http://vol.mohw.gov.tw/

五、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為了協助政府機關及運用單位簡化志願服務資訊作業流程,建立志願服務供 需體系,節省管理人力,激勵社會大眾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列,本部特規劃建 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提供各級政府及志願服務團體使用。希 望能隨時傳導最新的志願服務相關資訊,達到「貢獻有處,呼援有門」的目 標,社會大眾可運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系統,尋找適合自己服務的處所,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更可透過系統的媒合,取得符合本身需求的志工資料。 (一) 運用單位 1.單位可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帳號密碼,即可開始使用系統。 2.下載專區功能提供相關資料之下載。 3.登入網址:http://vols.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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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年度考評

六、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7-1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範本

壹、說明 考評顧名思義即考核評量。考核志願服務人員能力、態度與服務的量與質,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項 目

評量志願服務人員對服務目標的達成情形和過程投入程度。辦理考核評量的 目的在於增進工作效率和提高服務品質,並依據考評結果給予獎勵表揚,以

內 容

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士氣。

姓名: 志工基本資料

住(居)所地址:

對於機構而言,藉由考評可以檢視志願服務人員對機構服務目標配合與完成

出生年月日:

情形;對於受服務對象而言藉由考評則可保障其接受服務是否合乎服務倫 理;而對於志願服務人員則可藉由考評獲得學習與改善的機會,發揮更大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藏能力,增加對機構認同與參與,進一步達到獎優汰劣。考評完成後,對於

一、服務起迄時間:

服務能力態度良好者,給予實質獎勵或肯定;對於服務能力、態度甚至動機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不正者給予輔導改善,無心服務且無法改善者審慎檢討,必要時予以解聘或

三、服務內容:

除名。對於機構、優良志工和受服務對象三者而言,都能得到均等保障,並

四、特殊績效:

確保志願服務運用的實際成效。

一、名稱: 二、評語:

貳、考評的內容與方法

負責人:(簽章) 志工督導:(簽章)

以臺北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人員為例,社會局訂有統一之考核評量標準,

承辦人:(簽章)

考核評量項目可分為服務態度(動機、倫理、群己生活、負責)、服務績

發證單位:

效(效率及工作方法、記錄、創新或特殊貢獻)、及參與及學習(時數、次 數、集會、訓練、學習成果)等3大項目。

參、考評的晉級標準與依據 願服務運用單位可自行設定考評標準進行考評,茲以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志願服務人員考核評量標準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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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年度考評

六、相關文件表格 附件7-1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範本

壹、說明 考評顧名思義即考核評量。考核志願服務人員能力、態度與服務的量與質,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項 目

評量志願服務人員對服務目標的達成情形和過程投入程度。辦理考核評量的 目的在於增進工作效率和提高服務品質,並依據考評結果給予獎勵表揚,以

內 容

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士氣。

姓名: 志工基本資料

住(居)所地址:

對於機構而言,藉由考評可以檢視志願服務人員對機構服務目標配合與完成

出生年月日:

情形;對於受服務對象而言藉由考評則可保障其接受服務是否合乎服務倫 理;而對於志願服務人員則可藉由考評獲得學習與改善的機會,發揮更大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藏能力,增加對機構認同與參與,進一步達到獎優汰劣。考評完成後,對於

一、服務起迄時間:

服務能力態度良好者,給予實質獎勵或肯定;對於服務能力、態度甚至動機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不正者給予輔導改善,無心服務且無法改善者審慎檢討,必要時予以解聘或

三、服務內容:

除名。對於機構、優良志工和受服務對象三者而言,都能得到均等保障,並

四、特殊績效:

確保志願服務運用的實際成效。

一、名稱: 二、評語:

貳、考評的內容與方法

負責人:(簽章) 志工督導:(簽章)

以臺北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人員為例,社會局訂有統一之考核評量標準,

承辦人:(簽章)

考核評量項目可分為服務態度(動機、倫理、群己生活、負責)、服務績

發證單位:

效(效率及工作方法、記錄、創新或特殊貢獻)、及參與及學習(時數、次 數、集會、訓練、學習成果)等3大項目。

參、考評的晉級標準與依據 願服務運用單位可自行設定考評標準進行考評,茲以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志願服務人員考核評量標準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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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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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之考評等第及獎懲如下: 優等:年度考評成績在90分以上者,予以晉級。 甲等:年度考評成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予以晉級。

肆、志工考核評量表 指標項目

指標內容

配分

說明

參與服務動機

9%

參與服務動機正當,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單位規章

9%

能夠遵守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及運 用單位志工服務規章之規定

與受服務對象及運用單位、志 工同儕保持良善關係

9%

與受服務對象及運用單位、志工同儕保持 良善關係

任勞任怨積極負責

8%

服務態度積極主動並認真負責

乙等:年度考評成績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不予晉級。 丙等:年度考評成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不予獎懲。 丁等:年度考評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續聘 二、志願服務人員依其年度考評結果有以下: 續 聘:依年度考評成績60分以上,即予續聘。

服務態度 (35%)

不續聘:年度考評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續聘。 晉 級:續聘後,依年資和考評成績決定以下3個等級。 (一) 初級志願服務員: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1年以下,年度考評成績列甲等以上者。

對交付工作如期完成,並有具 12% 志工對交辦的工作是否能如期完成 體成果

(二) 中級志願服務員: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年度考評成績近2年連續列甲等 以上者。 (三) 資深志願服務員:

服務績效 (35%)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評成績近2年連續列甲等以上者。 三、解除服務協議 志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與志工於年度中解除協議或下年度不 予續聘: (一)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者。 (二)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 妨害志願服務人員名譽,情節重大者。

服務參與 及學習 (30%)

按時填報服務紀錄或工作報表

12%

服務紀錄或工作報表按時填報並繳交運用 單位

創新作為或特殊貢獻

11%

例如結合社會資源投入服務、及時反映問 題、解決問題、對服務提供創新建議等

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能

8%

是否能以本身所學專長或服務期間相關訓 練所學之知能應用在服務過程

服務時數、次數符合運用單位 規定

8%

出席頻率、時數及次數是否服務運用單位 要求

團集會參與度

7%

團隊會議出席頻率與投入程度

訓練或研習活動參與度

7%

依志願服務法與運用單位規定參與訓練或 研習活動

(四) 年度考核丁等者。 (五) 無故缺席達3次以上或1年內請假達12次以上者。 (六) 除以上情形,若志工有暫停服務達一定時間以上,基於服務的穩 定、受服務對象權益及減輕單位運作或管理上困擾,運用單位亦可

合計

100%

視情況與志工間討論解除服務協議,停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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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之考評等第及獎懲如下: 優等:年度考評成績在90分以上者,予以晉級。 甲等:年度考評成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予以晉級。

肆、志工考核評量表 指標項目

指標內容

配分

說明

參與服務動機

9%

參與服務動機正當,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單位規章

9%

能夠遵守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及運 用單位志工服務規章之規定

與受服務對象及運用單位、志 工同儕保持良善關係

9%

與受服務對象及運用單位、志工同儕保持 良善關係

任勞任怨積極負責

8%

服務態度積極主動並認真負責

乙等:年度考評成績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不予晉級。 丙等:年度考評成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不予獎懲。 丁等:年度考評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續聘 二、志願服務人員依其年度考評結果有以下: 續 聘:依年度考評成績60分以上,即予續聘。

服務態度 (35%)

不續聘:年度考評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續聘。 晉 級:續聘後,依年資和考評成績決定以下3個等級。 (一) 初級志願服務員: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1年以下,年度考評成績列甲等以上者。

對交付工作如期完成,並有具 12% 志工對交辦的工作是否能如期完成 體成果

(二) 中級志願服務員: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年度考評成績近2年連續列甲等 以上者。 (三) 資深志願服務員:

服務績效 (35%)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評成績近2年連續列甲等以上者。 三、解除服務協議 志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與志工於年度中解除協議或下年度不 予續聘: (一)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者。 (二)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 妨害志願服務人員名譽,情節重大者。

服務參與 及學習 (30%)

按時填報服務紀錄或工作報表

12%

服務紀錄或工作報表按時填報並繳交運用 單位

創新作為或特殊貢獻

11%

例如結合社會資源投入服務、及時反映問 題、解決問題、對服務提供創新建議等

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能

8%

是否能以本身所學專長或服務期間相關訓 練所學之知能應用在服務過程

服務時數、次數符合運用單位 規定

8%

出席頻率、時數及次數是否服務運用單位 要求

團集會參與度

7%

團隊會議出席頻率與投入程度

訓練或研習活動參與度

7%

依志願服務法與運用單位規定參與訓練或 研習活動

(四) 年度考核丁等者。 (五) 無故缺席達3次以上或1年內請假達12次以上者。 (六) 除以上情形,若志工有暫停服務達一定時間以上,基於服務的穩 定、受服務對象權益及減輕單位運作或管理上困擾,運用單位亦可

合計

100%

視情況與志工間討論解除服務協議,停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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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獎勵表揚 壹、說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 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選拔楷模獎勵之並定期辦理志願服

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 獎勵對象: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中 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條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二) 獎項及條件:

務評鑑給予獎勵。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列入升學、就業之

1.服務滿1,500小時頒授銅質徽章

部分成績。

2.服務滿2,000小時頒授銀質徽章

為能激勵與感謝志工在運用單位內的貢獻,運用單位需提供相關的獎勵措 施,一方面肯定志工在單位內的努力,一方面也感謝志工無償的辛勞付出。 運用單位可以自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等措施,在相關集會中進行獎勵 表揚,亦可以推薦志工參與衛生福利部與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表揚,提升 志工的榮譽感。

3.服務滿2,500小時頒授金質徽章 (三) 辦理期程 二月-志工提出申請表送達志工運用單位。 三月-志工運用單位初審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貳、各項獎勵辦法簡介 一、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 獎勵對象: 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各類別時數均得以採計) 。 (二) 獎項及條件: 1.服務滿3,000小時頒授銅牌獎 2.服務滿5,000小時頒授銀牌獎 3.服務滿8,000小時頒授金牌獎 (三) 辦理期程 六月-志工提出申請表送達志工運用單位。 七月-志工運用單位初審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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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一) 獎勵對象: 於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 隊及志工,並在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二) 獎項及條件: 1.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600小時,頒發志願服務貢獻獎。 2.金鑽獎優良志工、團隊、家庭。 (三) 辦理期程 五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貢獻獎志工名冊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貢獻獎及造冊後送社會局 七月-符合金鑽獎各項資格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15前向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推薦。 八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金鑽獎初審後於8/15前送社會局辦理複 審、決審。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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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獎勵表揚 壹、說明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 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選拔楷模獎勵之並定期辦理志願服

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 獎勵對象: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中 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條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二) 獎項及條件:

務評鑑給予獎勵。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列入升學、就業之

1.服務滿1,500小時頒授銅質徽章

部分成績。

2.服務滿2,000小時頒授銀質徽章

為能激勵與感謝志工在運用單位內的貢獻,運用單位需提供相關的獎勵措 施,一方面肯定志工在單位內的努力,一方面也感謝志工無償的辛勞付出。 運用單位可以自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等措施,在相關集會中進行獎勵 表揚,亦可以推薦志工參與衛生福利部與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表揚,提升 志工的榮譽感。

3.服務滿2,500小時頒授金質徽章 (三) 辦理期程 二月-志工提出申請表送達志工運用單位。 三月-志工運用單位初審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貳、各項獎勵辦法簡介 一、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 獎勵對象: 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各類別時數均得以採計) 。 (二) 獎項及條件: 1.服務滿3,000小時頒授銅牌獎 2.服務滿5,000小時頒授銀牌獎 3.服務滿8,000小時頒授金牌獎 (三) 辦理期程 六月-志工提出申請表送達志工運用單位。 七月-志工運用單位初審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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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一) 獎勵對象: 於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 隊及志工,並在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二) 獎項及條件: 1.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600小時,頒發志願服務貢獻獎。 2.金鑽獎優良志工、團隊、家庭。 (三) 辦理期程 五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貢獻獎志工名冊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貢獻獎及造冊後送社會局 七月-符合金鑽獎各項資格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15前向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推薦。 八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金鑽獎初審後於8/15前送社會局辦理複 審、決審。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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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志願服務榮譽卡 一、申請方式 :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免備文郵寄或親送向「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 請。 二、申請資格 : (一)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請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申請補法者 : 1.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3.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 黏貼;一張服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4.切結書正本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3年,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 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一) 志工憑卡可免費或優惠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 (二) 志工需本人憑志願服榮譽卡進入各場所始可享有免費或優惠措施。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 限期限,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縣市主管機管重新 申請。

肆、相關文件表格 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志願服務〉獎勵表揚,下載使用。 附件9-1 臺北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9-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附件9-3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附件9-4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附件9-5 全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或優附件9-3惠場所一覽表

四、服務對象 : (一)本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二)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機構所屬志工 五、應備文件 : (一) 新申請及原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者 : 1.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3.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 張黏貼,一張服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4.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登截至申請日之服務時數,紀錄冊 內頁影本請盡量並排成A4大小,勿裁切) 5. 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構)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公文 影本。 58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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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志願服務榮譽卡 一、申請方式 :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免備文郵寄或親送向「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 請。 二、申請資格 : (一)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請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申請補法者 : 1.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3.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 黏貼;一張服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4.切結書正本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3年,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 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一) 志工憑卡可免費或優惠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 (二) 志工需本人憑志願服榮譽卡進入各場所始可享有免費或優惠措施。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 限期限,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縣市主管機管重新 申請。

肆、相關文件表格 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志願服務〉獎勵表揚,下載使用。 附件9-1 臺北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9-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附件9-3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附件9-4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附件9-5 全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或優附件9-3惠場所一覽表

四、服務對象 : (一)本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二)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機構所屬志工 五、應備文件 : (一) 新申請及原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者 : 1.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3.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 張黏貼,一張服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4.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登截至申請日之服務時數,紀錄冊 內頁影本請盡量並排成A4大小,勿裁切) 5. 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構)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公文 影本。 58

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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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1 臺北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9-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志工運用單位檢具資料為符合資格之志工申請榮譽卡 申 請 資 格: 備案志工運用單位之志工,服務年資與時數需達3年、300小時。 應檢附資料:1.申請表 2.請領清冊 3.照片黏貼清冊,附1吋照片2張 4.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社工親電申請單位通 知缺件或有誤,請3 日內補正資料

申請單位補正資料, 確認符合

申請日期: 申請單位

完成榮譽卡製作

登錄志願服務榮譽卡 彙整表完成初審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連同公文郵寄至申請 單位)

(請寫全銜)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備查文號

承 辦 人

聯絡電話

e-mail信箱

傳真電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志願服 務運用計畫之備查文號)

地 址 申請人數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 廣中心初審:檢查資 料、資格是否齊全 與符合

年 月 日

應備文件

□ 請領清冊 □ 紀錄冊影本

志工團隊現況

志工製作榮譽卡 隊 名

志工人數

志工隊長

e-mail信箱

聯絡電話

服務地點

完成

用印 (請加蓋單位印信) 服

收件(資料齊全),7日內資 料連同榮譽卡呈社會局複 查並鑑章。

務 項 目 【

不符合,退回原單位

請 列 點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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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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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1 臺北市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件9-2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志工運用單位檢具資料為符合資格之志工申請榮譽卡 申 請 資 格: 備案志工運用單位之志工,服務年資與時數需達3年、300小時。 應檢附資料:1.申請表 2.請領清冊 3.照片黏貼清冊,附1吋照片2張 4.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社工親電申請單位通 知缺件或有誤,請3 日內補正資料

申請單位補正資料, 確認符合

申請日期: 申請單位

完成榮譽卡製作

登錄志願服務榮譽卡 彙整表完成初審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連同公文郵寄至申請 單位)

(請寫全銜)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備查文號

承 辦 人

聯絡電話

e-mail信箱

傳真電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志願服 務運用計畫之備查文號)

地 址 申請人數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 廣中心初審:檢查資 料、資格是否齊全 與符合

年 月 日

應備文件

□ 請領清冊 □ 紀錄冊影本

志工團隊現況

志工製作榮譽卡 隊 名

志工人數

志工隊長

e-mail信箱

聯絡電話

服務地點

完成

用印 (請加蓋單位印信) 服

收件(資料齊全),7日內資 料連同榮譽卡呈社會局複 查並鑑章。

務 項 目 【

不符合,退回原單位

請 列 點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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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編 號

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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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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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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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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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姓名 姓名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出生 年月日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單位主管:

身分證字號 服務紀錄冊 或護照號碼 編號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服務紀錄冊 登載之服務 起迄日期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服務年資 (需滿三年)

志工身分」。請各單位於送件時確實審查志工目前仍在本單位持續提供服務。 申請 單位

承辦人:

服務時數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需滿300小時)

榮譽卡有效期限 (社會局填寫)

榮譽卡編號 (社會局填寫)

依內政部(現為衛生福利部)93.5.7.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475號函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時應具有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編 號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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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62

附件9-4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附件9-3 榮譽卡請領清冊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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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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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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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照片

編 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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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姓名

照片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

姓名 姓名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出生 年月日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字 號

單位主管:

身分證字號 服務紀錄冊 或護照號碼 編號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服務紀錄冊 登載之服務 起迄日期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個月

合計

服務年資 (需滿三年)

志工身分」。請各單位於送件時確實審查志工目前仍在本單位持續提供服務。 申請 單位

承辦人:

服務時數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需滿300小時)

榮譽卡有效期限 (社會局填寫)

榮譽卡編號 (社會局填寫)

依內政部(現為衛生福利部)93.5.7.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475號函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時應具有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編 號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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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62

附件9-4榮譽卡照片黏貼清單 附件9-3 榮譽卡請領清冊


第十章 附錄 壹、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631號令公布 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81號令公布修正第15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 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 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 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 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 64

實 務 手 冊

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 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 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 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 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 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 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 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 報告。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 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 服務協議。 第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 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 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 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 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 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 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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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錄 壹、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631號令公布 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81號令公布修正第15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 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 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 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 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 64

實 務 手 冊

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 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 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 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 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 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 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 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 報告。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 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 服務協議。 第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 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 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 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 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 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 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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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 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 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 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 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第九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 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 務之督導。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 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 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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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

第十四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實 務 手 冊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 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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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 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 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 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 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第九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第十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 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 務之督導。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 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第十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 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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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

第十四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實 務 手 冊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 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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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志工之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貳、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 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 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十一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 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對之有求償權。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 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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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臺北市○○○○○○○協會─志願服務計畫 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從事志願服務之目的 本會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目的在於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協助本會推展 ○○○○○,教導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諮詢,以及○○○○,為主要目 的,讓○○者能感受溫暖及關懷的情緒支持。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協會 三、辦理期間 本會長期招募志願服務人員,○○年度計進行○○次職前訓練,及每 ○○個月進行志工在職訓練。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日起至○○年 ○○月○○日止。 四、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本市○○地區之○○及○○,或評估確實有服務需求之 ○○。 (二) 服務內容:由本會之志工提供○○服務,並於服務過程中,關心受 服務者的身心狀況,將其紀錄並回報。另一方面志工適時提供支持 與關懷,讓受服務者不僅是口腹的溫飽,也能感受到人間的溫暖。 五、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本會○○年共計招募○○名志願服務人員,對於志願服務人員採取自行 召募之方式進行。 (一) 招募管道: 1. 將 召募訊息長期張貼於本會、公益資訊中心等網頁供人瀏覽下 載,並將招募訊息委請其他友會、醫療院所、老人活動中心等單 位協助宣傳,有意願協助本會志願服務人員可透過電話、網路及 傳真報名。 2. 將本會志工運用需求刊載於本市志工媒合台,並定期接收媒合訊 息,並主動與有意願志工聯繫。 (二) 篩選方式: 接獲報名資料後,由本會負責社工員以電話或邀請該名人員至協會 進行詳談,評估為適合之人選後,安排服務計畫。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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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志工之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貳、志願服務計畫範本

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 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 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十一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 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對之有求償權。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 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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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協會─志願服務計畫 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從事志願服務之目的 本會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目的在於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協助本會推展 ○○○○○,教導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諮詢,以及○○○○,為主要目 的,讓○○者能感受溫暖及關懷的情緒支持。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協會 三、辦理期間 本會長期招募志願服務人員,○○年度計進行○○次職前訓練,及每 ○○個月進行志工在職訓練。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日起至○○年 ○○月○○日止。 四、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本市○○地區之○○及○○,或評估確實有服務需求之 ○○。 (二) 服務內容:由本會之志工提供○○服務,並於服務過程中,關心受 服務者的身心狀況,將其紀錄並回報。另一方面志工適時提供支持 與關懷,讓受服務者不僅是口腹的溫飽,也能感受到人間的溫暖。 五、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本會○○年共計招募○○名志願服務人員,對於志願服務人員採取自行 召募之方式進行。 (一) 招募管道: 1. 將 召募訊息長期張貼於本會、公益資訊中心等網頁供人瀏覽下 載,並將招募訊息委請其他友會、醫療院所、老人活動中心等單 位協助宣傳,有意願協助本會志願服務人員可透過電話、網路及 傳真報名。 2. 將本會志工運用需求刊載於本市志工媒合台,並定期接收媒合訊 息,並主動與有意願志工聯繫。 (二) 篩選方式: 接獲報名資料後,由本會負責社工員以電話或邀請該名人員至協會 進行詳談,評估為適合之人選後,安排服務計畫。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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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務進行: 本會志願服務人員分為○小組,各小組劃分聯絡網,每月排班後, 由小組長透過聯絡網進行聯繫或收集資料回報。 六、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 本 會每年定期安排職前訓練共○場,包括基礎及特殊訓練以及必要 的專業訓練。使志工瞭解本會服務內容及宗旨,並建立志工對於服 務的基本知識及技能,並安排志工服務實習。 基礎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1

七、服務管理 (一) 志願服務人員於本會服務應遵守工倫理則規定及相關規定。 (二) 組織分工:本會安排社工一名,專責規劃此業務,志願服務團隊分 為三組,各組設有一位督導人員,以督導所屬小組志工。 (三) 督導方式:志工督導隨時監督及了解志工服務狀況,給予鼓勵及支 持,並協助志工解決服務上之問題,使服務上更為順利。 (四) 會議:各志工小組每月定期召開團督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聯合會 議及在職訓練,各志工於會議中,針對服務狀況、困境及所遇到的 問題,提出與督導及其他志工討論,相互交流分享意見,會議中並 宣佈會內相關服務訊息或行政事項等。

2

訓練日期:○年○月○日

3 4

(五)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 法製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藉以識別,建立團隊認同感,並

訓練地點:○○○○○○

5

作為獎勵表揚之依據,而對於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

6

銷證號,以提昇服務品質。另每位志工建有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

特殊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完整服務資訊。每○○月將志工服務時數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1

並建置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八、保險與福利

2 3 4 5

訓練日期:○年○月○日

本會替每位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志工服務時,當次補助車馬費100

訓練地點:○○○○○○

元/次,另於年終時,會辦理聚餐及聯誼活動,慰勞志工之付出及辛勞。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

6

(二) 本 會○○○年度除辦理職前訓練外,也對於在職的志工辦理在職訓 練,將安排○○○○及○○○○系列課程,藉此提升志工的服務知 能,也維護志工服務的品質。 課程名稱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一) 獎勵制度: 1. 針對服務良好,考核優良之志工,於相關團體會議中進行表揚, 給予獎勵,以提升志工榮譽感及促進相互學習之機會。 2.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依

1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向本

2

會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 4 5

3.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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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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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務進行: 本會志願服務人員分為○小組,各小組劃分聯絡網,每月排班後, 由小組長透過聯絡網進行聯繫或收集資料回報。 六、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 本 會每年定期安排職前訓練共○場,包括基礎及特殊訓練以及必要 的專業訓練。使志工瞭解本會服務內容及宗旨,並建立志工對於服 務的基本知識及技能,並安排志工服務實習。 基礎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1

七、服務管理 (一) 志願服務人員於本會服務應遵守工倫理則規定及相關規定。 (二) 組織分工:本會安排社工一名,專責規劃此業務,志願服務團隊分 為三組,各組設有一位督導人員,以督導所屬小組志工。 (三) 督導方式:志工督導隨時監督及了解志工服務狀況,給予鼓勵及支 持,並協助志工解決服務上之問題,使服務上更為順利。 (四) 會議:各志工小組每月定期召開團督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聯合會 議及在職訓練,各志工於會議中,針對服務狀況、困境及所遇到的 問題,提出與督導及其他志工討論,相互交流分享意見,會議中並 宣佈會內相關服務訊息或行政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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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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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 法製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藉以識別,建立團隊認同感,並

訓練地點:○○○○○○

5

作為獎勵表揚之依據,而對於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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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證號,以提昇服務品質。另每位志工建有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

特殊訓練課程: 課程名稱

完整服務資訊。每○○月將志工服務時數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1

並建置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八、保險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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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年○月○日

本會替每位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志工服務時,當次補助車馬費100

訓練地點:○○○○○○

元/次,另於年終時,會辦理聚餐及聯誼活動,慰勞志工之付出及辛勞。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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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 會○○○年度除辦理職前訓練外,也對於在職的志工辦理在職訓 練,將安排○○○○及○○○○系列課程,藉此提升志工的服務知 能,也維護志工服務的品質。 課程名稱

訓練日期/地點

備註

(一) 獎勵制度: 1. 針對服務良好,考核優良之志工,於相關團體會議中進行表揚, 給予獎勵,以提升志工榮譽感及促進相互學習之機會。 2.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依

1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向本

2

會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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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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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參、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書

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5.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6. 推薦參加臺北市政府金鑚獎優良志工暨志工團隊表揚。 (二) 志願服務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 予以勸告、警告、除名等處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1. 違反志願服務法。

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頒修正

2. 違反本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3. 言行舉止妨害本會及志工隊名譽者。 4.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5. 連續○次未服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6. 值班遲到早退達年度值班次數○分之○者。 7. 無故暫停服務連續○個月者。 (三) 志願服務人員於本會服務期間,應接受本會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維 護服務品質及案主權益,其考核項目如下:服務出勤是否達到本會規 定每月最低服務時數、出席相關訓練及會議時數、志願服務人員服務 品德、行為舉止、訓練參與等,本會志願服務人員皆通過考核。 十、經費來源 本會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所需經費,含申請政府補助、對外募款等,不足 部分,則由本會自行負擔支應 十一、聯絡方式 (一)負責人:○○○ (二)聯絡電話:(02)○○○○-○○○○ (三)傳真電話:(02)○○○○-○○○○ (四)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號○○樓 (五)聯絡人:○○○ 其他附件:管理辦法、組織章程、組織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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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一、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 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德操,踴躍投入志願 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 奉獻心力。

二、召募對象: 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確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即可參加志願服務 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之方式及志工資格依志願服務法規及各單位規定辦 理。

三、任務編組及組織聯繫: (一) 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二十人 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三人。各隊成立後, 應將隊長、副隊長名單及隊員人數函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 (二) 主管機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 新社會服務項目等事宜。 (三) 志願服務隊得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負責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1. 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2. 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3. 行政組:負責志願服務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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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參、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書

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5.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6. 推薦參加臺北市政府金鑚獎優良志工暨志工團隊表揚。 (二) 志願服務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 予以勸告、警告、除名等處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1. 違反志願服務法。

內政部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三一九四號函頒修正

2. 違反本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3. 言行舉止妨害本會及志工隊名譽者。 4.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5. 連續○次未服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6. 值班遲到早退達年度值班次數○分之○者。 7. 無故暫停服務連續○個月者。 (三) 志願服務人員於本會服務期間,應接受本會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維 護服務品質及案主權益,其考核項目如下:服務出勤是否達到本會規 定每月最低服務時數、出席相關訓練及會議時數、志願服務人員服務 品德、行為舉止、訓練參與等,本會志願服務人員皆通過考核。 十、經費來源 本會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所需經費,含申請政府補助、對外募款等,不足 部分,則由本會自行負擔支應 十一、聯絡方式 (一)負責人:○○○ (二)聯絡電話:(02)○○○○-○○○○ (三)傳真電話:(02)○○○○-○○○○ (四)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號○○樓 (五)聯絡人:○○○ 其他附件:管理辦法、組織章程、組織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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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 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德操,踴躍投入志願 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 奉獻心力。

二、召募對象: 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確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即可參加志願服務 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之方式及志工資格依志願服務法規及各單位規定辦 理。

三、任務編組及組織聯繫: (一) 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二十人 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三人。各隊成立後, 應將隊長、副隊長名單及隊員人數函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 (二) 主管機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 新社會服務項目等事宜。 (三) 志願服務隊得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負責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1. 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2. 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3. 行政組:負責志願服務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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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訓練: (一) 基礎訓練:以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 容包括: 1.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 ①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②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二) 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 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 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2. 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 二小時 3. ①人際關係 ②說話藝術 ③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6. 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 成長訓練:以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一年 以上,且曾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 書。課程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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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1. 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2. 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3. 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4. 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5. 雙向溝通 6. 活動及方案設計 7. 團康技巧 8. 溝通技巧 9. 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四) 領導訓練: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參加 成長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 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 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2. 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 非營利組織概述 4. 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5. 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6. 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7. 領導藝術 8. 即席演講 9. 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前項各款教育訓練之結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服務項目: (一)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身 心障礙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二) 老人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老人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三) 婦女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婦女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婦女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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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訓練: (一) 基礎訓練:以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 容包括: 1.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 ①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②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二) 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 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 社會福利概述 二小時 2. 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 二小時 3. ①人際關係 ②說話藝術 ③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6. 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 成長訓練:以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一年 以上,且曾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 書。課程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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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1. 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2. 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3. 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 4. 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5. 雙向溝通 6. 活動及方案設計 7. 團康技巧 8. 溝通技巧 9. 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四) 領導訓練: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參加 成長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 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 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2. 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 非營利組織概述 4. 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5. 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6. 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7. 領導藝術 8. 即席演講 9. 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前項各款教育訓練之結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服務項目: (一)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身 心障礙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二) 老人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老人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三) 婦女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婦女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婦女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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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少年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少年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五) 兒童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兒童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六) 諮商輔導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諮商輔導機構或團體推展諮商輔導有 關服務事宜。 (七) 家庭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家庭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家庭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八) 社區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區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社區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九) 綜合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整理、 建檔、列管或資訊服務有關事宜。 六、實施方式: (一) 頒授志願服務隊隊旗:志願服務隊隊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七、獎勵: (一) 個人獎勵: 1. 參與志願服務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2. 參 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 獎勵。 3. 舉辦志願服務楷模選拔及表揚: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或協助 推展志願服務之熱心人士,得由各志願服務隊所屬單位推薦,參 加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二) 團體獎勵: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志願服務隊,經評鑑成 績優良者,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積極推動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工作 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得由內 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關分別頒授(負六號旗),並按各志願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序分別編 隊,各隊之運用單位名稱得置於隊旗上(格式如附件二),藉以顯現 團隊精神,凝塑團隊意識。各隊隊旗之顏色由頒授單位自行訂定。 (二) 製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 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志願服務 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 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四) 製發志工服務背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製作志工服務背心,藉以突 顯服務標誌,廣收服務效果。 (五) 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頒發聘書,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六) 訂定志願服務週:每年十二月第一週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定為志願服 務週,擴大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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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務 手 冊

PRACTICE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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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少年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少年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五) 兒童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兒童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六) 諮商輔導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諮商輔導機構或團體推展諮商輔導有 關服務事宜。 (七) 家庭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家庭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家庭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八) 社區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區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社區福利有 關服務事宜。 (九) 綜合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整理、 建檔、列管或資訊服務有關事宜。 六、實施方式: (一) 頒授志願服務隊隊旗:志願服務隊隊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七、獎勵: (一) 個人獎勵: 1. 參與志願服務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2. 參 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 獎勵。 3. 舉辦志願服務楷模選拔及表揚: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或協助 推展志願服務之熱心人士,得由各志願服務隊所屬單位推薦,參 加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二) 團體獎勵: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志願服務隊,經評鑑成 績優良者,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積極推動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工作 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得由內 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

關分別頒授(負六號旗),並按各志願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序分別編 隊,各隊之運用單位名稱得置於隊旗上(格式如附件二),藉以顯現 團隊精神,凝塑團隊意識。各隊隊旗之顏色由頒授單位自行訂定。 (二) 製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 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志願服務 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 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四) 製發志工服務背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製作志工服務背心,藉以突 顯服務標誌,廣收服務效果。 (五) 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頒發聘書,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六) 訂定志願服務週:每年十二月第一週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定為志願服 務週,擴大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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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Volunteer Service

臺北市志願服務

實務手冊 PRACTICES Handbook

中心網址

www.cv101.org.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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