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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讀 Business Analytics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解析

引領台商資金回台的一條路

年來國際反避稅、反洗錢、反資助

釋例作為佐證之文件類型(如投審會或

恐怖與反貪腐聲浪四起,各國為

投資匯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等),以

為吸引資金盡快回台,專法明定若能

避免遭受國際制裁,紛紛立法建置反避

供徵納雙方作為依據,希望降低案件審

於專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匯回存入外匯

若從事「直接實質投資」,應於資金

稅網絡,並促成國際社會在稅務事項上

理之爭議。

存款專戶,將由受理銀行扣取 8% 稅率;

匯回 1 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並

限,惟從事直接或間接實體投資,將適 用不同管制規定。

廣泛性合作,其中又以資訊交換為重點,

上述兩種方式都面臨潛在難題,亦即

若於專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年內匯

取得核准後於 2 年內完成投資,若無法

包括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台 商 多 年 累 積 的 資 金 無 法 完 全 辨 認,

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則由受理銀行扣

即時完成得展延 2 年。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移 轉 訂 價

屬於原始投入或所得、哪一種所得類別、

取 10%。

三層 式 文 檔 如 集 團 主 檔 報 告(Master

所屬年度,以及相關成本與費用的列舉,

File), 以 及 國 別 報 告(Country-by-

並且如何蒐集足茲證明文據更是一大難

Country Reporting, CbCR)等。

題。此背景下,促成第三支箭誕生。

若從事「間接實體投資」,得向經濟 部申請並取得核准後,透過國內創投或

三、鼓勵匯回資金再投資並持續接受 監督

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期間應達 4 年, 且該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

文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陳麗媛

近來,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免

第三支箭:行政院於 2019 年 4 月 11

為 促 進 我 國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匯 入 外

稅地區,也陸續立法建立經濟實質新規

日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

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原則上不得用於購

政府期待匯回資金能投入本土實體產

定(Economic Substance Act), 要

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專法」)。該

置不動產(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

業,進而帶動產業升級並創造就業機會,

求設立於該地區之公司或合夥組織,應

專法明定,個人匯回資金不需區分本金

購置用於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除

故上述實體投資完成後,個人與營利事

有實際營運活動,並輔以撤銷公司登記

或收益,亦不需辨認所得類別及所屬年

外),以防止不動產投機炒作行為,且

業得向經濟部申請核發證明,並向稽徵

與資訊交換等,作為法案執行的強制手

度;另營利事業則是針對匯回的投資收

僅 5% 得以自由運用,餘 95% 依下列規

機關申請退還 50% 稅款,故實質稅率將

段,加上中美貿易大戰持續僵持,皆成

益課稅(惟營利事業部分僅限於其具有

定管理運用(圖 1):

從 8% 或 10%,下降至 4% 或 5%。

為全球稅源與資金重新分配的重要推

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境外(含大陸

手。

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資金)。在專法下, 匯回之資金須依總額課稅,惟輔以低於

財政部三支箭引領資金回台

基本稅額條例之稅率,且後續須依專法 規定進行列管。

面對此波國際潮流,財政部面對台商 的需求,也祭出三支箭引領台商資金返

(一)匯回資金可從事實體投資無上

圖1

Step 1

專法三大特色

階段採委任會計師並以匿名方式進行,

個人或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主動申請

希望達到良性溝通,降低納稅義務人對

適用專法時,須由受理銀行依洗錢、資

提供資訊後是否引發進一步查稅的疑

恐防制及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標準(CRS)

慮。

相關規定審核核准後,個人或營利事業

第二支箭:發布解釋函令,宣導在既

即可向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有法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匯回之

並匯回境外資金。惟若無法通過審查,

資金應如何計算海外來源所得,並明確

則無法適用。

創富典藏 | 2019 秋季號

進行實體或金融投資

不限 70% 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銀行)

供民眾一對一諮詢,願意接受初期諮詢

( 二 )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得 於 25% 計

Step 2

資金匯回 先課 8% ~ 10%

一、匯回資金由專戶受理銀行把關進 行審查

要政策產業領域應達一定比例。

專法流程簡易說明

台。 第一支箭:國稅局設立專屬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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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匯回時點決定優惠稅率

實質 投資

上限 25%

直接投資

於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申 請。經濟部核准後,於二年 內完成(得展連 2 年)

間接透過創投或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

於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申 請。經濟部核准後,投資期 間連四年,該創投或基金投 資重要政策產業達一定比例

金融投資

於信託專戶、證券全權委託 專戶進行投資

未投資而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

上限 5%

自由運用, 但不得購置不動產

投資完成後,取得經濟 部核發證明,得向稽征 機 構 申 請 退 還 50% 稅 款(稅率 4% 或 5%)

於金融投資或外匯存款 專戶內存放達五年始可 領 取 三 分 之 一, 滿 六 及七年再各提三分之一 (共受限 7 年)

未依上述規定管理運用,按稅率 20% 補徵差額 稅款 10% 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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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之限額內從事金融投資,將匯回資金

稱一定比例如何訂定?均待經濟部進一

考量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

存入同一銀行之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

步公告相關細則。

所得稅率為 20%,若獲利低於 20%,則

託專戶,且於金融投資專戶內存放應達 5 年始可領取三分之一,滿 6 及 7 年後

適用專法可能使租稅負擔較重,因此建

二、投資是否涉及境外標的

議投資人能尋求專業協助,梳理過往獲

再各提取三分之一(即共受限不少於 7

針對「間接實體投資」部分,專法草

利與資金運用情形,積極評估適用前述

年)。另須注意,專法賦予受理銀行監

案已明定必須透過國內創投投資事業或

第一支箭及第二支箭之途徑,適度舉證

管責任,受理銀行應每年 1 月底前,向

私募股權基金來進行,惟投資標的為何?

本金與所得之可能性。

稅務機關申報個人及營利事業上一年度

是否適度開放境外標的?亦尚未明定。

此外,海外來源所得有最長 7 年核課

匯回資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副知金

從我國產業發展角度,若可藉由投資境

期間之限制,已逾核課期間則不得再進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獨角獸」企業、達成產業策略合作

行補稅,惟若要採取此主張,仍須具備

與產業升級,則亦應為可獎勵之範疇。

完整的資金紀錄等作為依據,是以,若

(三)即使有任何閒置於外匯存款專 戶之資金,將與從事金融投資相同,應

另有關「金融投資」部分,所投資之

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 5 年始可領取

金融商品是否僅為境內之金融商品,若

三分之一,滿 6 及 7 年後再各提取三分

可於一定限額內允許投資境外金融商品

之一 (即共受限不少於 7 年)。

(如境外基金),則可使資產配置更多

未依上述規則管理運用者(如未達年

無法提出充足文件說明所得賺得年期, 則可考量適用專法。

角度,選擇績效良好之金融業者,將匯 回之資金投資其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

二、是否具備產業投資計畫

或創業投資事業,以及透過信託專戶或

如 有 產 業 投 資 計 畫, 則 可 考 慮 採 專

全權委託專戶投資股、債或其他金融商

法將資金匯回,不僅能適用更優惠之稅

品(如共同基金)等。此途徑下雖有最

率,並可大幅降低提出證明文件之負擔。

低投資年限之要求,惟仍可賺得投資獲

專法草案定明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專法

此外,目前政府相關單位亦另有提出台

益, 就 高 資 產 族 群 之 整 體 資 產 規 劃 而

匯回之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除

商回台投資可增加工廠容積率、增加外

言,仍不失為一可予以積極考量適用之

於實質投資下經核准供自行生產或營業

籍勞工使用額度等優惠,加上立法院於

選項。

用建築者外)。惟開放可經由金融業如

2019 年 6 月 19 日及 21 日三讀通過「產

為引領台商資金回流,財政部所提出

目前雖已有專法草案 註 1,惟具體規範

私募股權基金或不動產證券化等途徑,

業創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修正案,提

的三支箭各有不同優點與考量,建議有

仍有待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

投資商用不動產、重要基礎建設或都市

供多項租稅優惠(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與營利事業可先行

一步訂定細則,有意適用此次專法將資

更新專案,將可同時達成增加資金運用

員工獎酬工具孰低緩課、有限合夥創投

自 我 評 估。 目 前 專 法 已 列 為 立 法 院 本

金匯回台灣應關注以下幾點:

範疇以提升資金回台誘因、增加國內實

事業適用透視課稅,以及天使投資人半

會期優先法案,可望於近期內通過並在

質投資,以及由金融業者協助有效控管,

數投資額抵稅)期限延展十年、智慧機

今 年 度 內 實 施, 建 議 有 意 將 資 金 匯 回

促進金融業發展三贏局面。

械及 5G 系統支出之投資抵減,以及未分

台灣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持續追蹤專法

配盈餘實質投資得列為稅基減除等多重

與相關子法規之立法進程,並同時考量

優惠條件下,將有利於降低產業投資實

CRS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路之建置,以

質成本,創造更有利的經營環境。

及未來反避稅法規(如「受控外國公司

元化以提升誘因。

限之投資或購置不動產等),將回歸現 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基本所得稅率 20%,補徵差額稅款 10% 或 12%。

尚待釐清三大事項

一、實體投資之投資標的與管制年限

三、不動產投資之型態

專法草案僅明定實體投資應先通過經 濟部審核,惟並未明定可投資產業為何,

台商適用專法三面向

以及投資後仍否有持續性的管制措施; 又「間接實體投資」創投或私募股權基 金應投資之重要政策產業領域為何?所

一、梳理過往獲利情形與證明文件 以專法草案之稅率最低可至 4% 觀之,

制度( CFC )」)的出台,對於本身境

三、從資產配置規劃角度積極考量 除前述產業投資外,亦可以投資人的

外資金、投資架構及稅負安排可能產生 的衝擊,以思考最切合自身權益之方針。

註 1:草案目前仍待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的臨時會做最終立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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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富典藏 | 2019 秋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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