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律師選試科目之勞動社會法必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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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借鏡  News Current Event  考點分析

撰 文/ 維 簡 老師 學經歷/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12

律師選試科目之勞動社會法必學考點- 工資與平均工資之計算與應用 今年(民國 104 年)起,律師考試又有重要變革!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列選試 科目,選考哪項科目成為律師考試熱門話題。據報載,在考生中及補習坊間傳出「海 商法與海洋法」一科最容易準備,可能吸引最多數考生報名,不過亦有考生認為, 依照興趣選考科才是上策。去年流浪律師議題受到重視,為甄拔多元法律人才,今 年開始律師第二試增列選試科目,科目包含「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 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考生必須四選一,一科占 100 分。 1 參考考選部於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公布的「考選部 104 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之編號 1 內容, 可知為了配合實施選試科目,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律師第二試之及格方式修正 為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 為及格標 準。 2 這不是夢!該嚇倒你們了!!各位考生,你們準備好了因應這個變革了嗎?本 期法新就要帶你們熟悉一下選考科目之「勞動社會法」可能的考點,看下去吧!

壹、知己知彼,一戰就勝-勞動社會法之命題大綱介紹 民國 104 年律師考試將面臨非常劇烈的變革,對考生而言,不只有切膚而是深深切 到骨髓裡之痛上加痛,就是居然要加考四科「選考科目」,天啊!!但不要忘記,危機 就是轉機,只要認真準備,必能化險為宜!這種時候,要怎麼穩住慌亂的心咧,好好去 看看考選部公布的「命題大綱」吧,知己知彼,好好了解可能的命題方向,就不會如同 無頭蒼蠅,對於未知科目只有深深的恐懼而已!本期想要介紹「勞動社會法」 3,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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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請參考:〈律師選試拼高分 依興趣報考〉,《聯合新聞網》,2015 年 1 月 4 日,網址:http://udn.com/news/ story/6939/619791。(最後瀏覽日: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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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裡 提到的「 考選 部 104 年實 施之 考選 新 措施一 覽 表」 可 以上考 選部 網 站下 載 參考, 網 址:http://wwwc.moex.gov.tw/ 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53&sub_menu_id=166。(最後瀏覽日:2015/2/11);路徑:考選部網站 →中文→國家考試介紹→考選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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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先選擇勞動社會法,其他選試科目如果可以的話,未來的期數中,筆者也會盡力介紹!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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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針對此科目的命題大綱為介紹。 4 「勞動社會法」並不是一部法律,那到底考試範圍的廣度就影響考生準備的向度, 而根據考選部所公布的命題大綱,對於什麼是「勞動社會法」有他自己的定義,首先, 考選部就「勞動社會法」一科所想要測驗出考生的核心能力為,第一、考生是否掌握勞 動法及社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規定內容及其理論;第二、希望可以透過 考前準備、熟稔該法,而培養勞動法及社會法實務問題之分析與處理能力,以達在日後 的律師執業過程,成功且順利地幫當事人解決勞資糾紛。而就考題內容而言,分為四大 類, 一、基本概念及原則 ,內容含括:勞動基本權及社會基本權之概念與內涵、 平等原則在勞動關係中之適用、 非典型勞動關係 、社會安全或社會保障之憲法基 礎及其解釋、社會保險之核心概念與內涵; 二、勞動基準法 ,內容含括:勞動基 準法之效力與適用範圍、勞動契約與年資、 工資 、工作時間與休假、童工與 女工、 退休 、 職業災害補償 、工作規則、企業懲戒處分、人事調動與績效 考核、離職後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 ,內容含括:勞 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範圍、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 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之行為禁

止規定(第 8 條) 、調解、仲裁、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 35 條、團體協約法 第 6、7 條)暨裁決、 爭議行為 、 訴訟法特別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章);四、

勞工保險條例 ,內容含括: 勞工保險條例之效力與適用範圍 、勞工保險之分類與 給付種類、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保險給付、年金給付與保 險財務、罰則及勞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職業災害保險 。 林林總總,看似嚇人,但是尚無需過度擔心的是,本科目和其他主科一樣,是會附 法條的,所附法條就包括了上開命題大綱第二項的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第三項的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三項第六類相關的工會法第 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 ~ 31 條、團體協 約法第 6 ~ 7 條以及第四類的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也就是說法條都會附給你,就 看考生能不能靈活使用。 5

貳、一招化百式-勞工工資與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 在勞資糾紛的爭議中,最重要的就是 平均工資的計算 ,當然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勞動基準法裡的平均工資,絕對不是領多少錢加一加除一除就好了啊,這種兩手一攤的 事,而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工資定義,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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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選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 可 以 上 考 選 部 網 站 下 載 參 考, 網 址: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 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u_id=154&sub_menu_id=613。( 最 後 瀏 覽 日:2015/2/11); 路 徑: 考 選 部 網 站 →中文→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含海考細目表)。 亦有舊傳聞說如果命題大綱分成四大類,表示各類都會出一題,不過這個準則在新制後還能不能依循,尚在觀察;不過這 真的是一個準備上很好的標竿法則,也就是各類都不可偏廢,但也無需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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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獎金、津貼 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並再就此工資定義,推導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即謂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

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 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而就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最後有一個概括性的項目-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這個抽象的定義,要輔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6 之規定,內容太重要了直接 貼法條給大家,值得每款都細細品嘗,除了考場上,親朋好友還有未來就業都一定會用 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

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 一、 紅利 。 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

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 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 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 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 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 。 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 十、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不要想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總共規定了十一款要背到何時(爆青筋)!! 不要忘記考場有附法條,勞動基準法和施行細則都有附啦,所以知道本條大概位置即 可,惟要特別注意,本條是 除外條款 ,也就是除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列的 十一款內容之外的經常性給與,才是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定的經常性給與,已經 有點像繞口令了,若以反面論述較為清楚,即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規定之

各款給與,並非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定之工資,故毋須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之平均工資計算 。其中最重要,也最常見的就是年節獎金(業界亦稱三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章即為工資,乃針對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工資有相應的解釋,有空的話可以看一下,如果沒有空, 除了本期內容特別拉出來的第 10 條外,其他只有要點印象,在考場上翻得到就可以了,就記得勞動基準法和施行細則不 要因為太慌亂翻到昏頭、混淆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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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獎金)、年終獎金及紅利,這些是不計入平均工資 7 計算的,務必記得,而也因此規 定上路,為了減少平均工資的計算總額,以規避部分退休金、資遣費等之給付責任,多 有雇主、事業單位,將原本屬工資的經常性給與,灌水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所定之獎金中,其中以年節獎金為大宗,故在此規定剛上路時,勞工被調低本薪,但居 然每個月都有領到年節獎金的不合理情形,所在多有,據經濟日報報導,企業盛行「變 魔術」的花招,將工資變成非工資,就是增加清明節獎金、年終獎金甚至勞動節獎金, 把三節獎金變成「四節、五節、六節獎金」;另外設計久任獎金項目,當優秀員工任職 一段時間,老闆獎勵性的給與久任獎金。 8 此種雇主調整薪資結構的技法,將大大影響 勞工未來的權益,雖然眼前領到的薪水好像一樣,但卻在無形中失去許多保障,不可不 知、不可不慎。 9 因為這種灌水的事層出不窮,表示立法層面的確讓有心之士有洞好鑽,這個時候司 法就要跳出來,用解釋讓立法之網更密更周詳,依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659 號判 決意旨,即認為:「按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該所謂 『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者,係指符合 『 勞務對價性 』 而言,所謂 『 經常性之給與 』 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

之給付 。 10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 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 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 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 資之計算基礎。」,且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1481 號判決,同此意旨 11;次依最高 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766 號判決意旨,認:「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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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提醒一下,現在要計算的是平均工資,小心不要寫成基本工資,完全不一樣哦! 可參:〈經濟日報〉,2005 年 4 月 25 日,A5 版,每日話題。 這也是為什麼本期要選這個主題的一個原因(最大的原因當然是勞工法成為選試科目之一),但因為身邊有許多因不懂勞 工法而默默吃虧的勞工弱勢,筆者在律師執業過程中,也面對很多勞資糾紛,警覺這並非少數個案,所以想用寫法律新聞 雜誌的機會,也讓考生大家多長點知識,考試上可以用,也可以提醒親朋好友,一舉兩得。 背!!如果要選試勞動社會法的考生朋友可以背!沒有要選試的也可以拿筆寫在小六法旁邊,既然你們走上念法律這條不 歸路,一定會有親朋好友問你/妳平均工資牽涉的相關問題滴! 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1481 號判決:「計算延長工時之工資,係依平日工資為加給標準,所謂平日工資,乃勞工在每 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報酬;而計算勞工退休金基數之標準,則係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所謂平均工資,乃計算事 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又工資者,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此觀勞基 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自明。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 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 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 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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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與;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衹要在一般情形下 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未必與時間之經常性有關,而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而言。

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 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不應列入工資範圍內 。」,以及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651 號判決意旨,認為:「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為勞動對價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公司盈餘而抽取 部分分配予員工,與經常性給與有別,故不論其名稱為效率獎金或年節獎金,亦不論其 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先行借支,均不影響 其屬於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與勞工之

工作核無對價關係 ,尚不得計入工資之範圍。」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幾個必背關鍵字請務必注意,在日後要搜尋勞資糾 紛相關案件的實務見解,這四個關鍵字也是非常好用和絕對必用:「 勞務對價性 」、 「 給與經常性 」、「 恩惠性 」、「 獎勵性 」。統整一下,在給付勞工之報酬具有「勞 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時,屬工資,若給付勞工之報酬乃具「恩惠性」、「獎勵 性」之性質時,非工資,在考試上及實務上,這個就是最大的爭點,每一筆到底是不是 工資,影響到平均工資的計算,資方(雇主方)當然希望平均工資愈低愈好,所以會全 力主張該給付乃恩惠性給與、獎勵性給與,而勞方(勞工方)當希望平均工資愈高愈好, 所以要全力主張該給付具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而律師考試的時候,近年來考試題 目通常會在最後補一句,「若你是某方的律師,你將如何主張?」,拜託題目看清楚, 是勞方還資方,立場和主張的內容將完全不一樣,你有沒有看清楚自己係代表哪一方來 作答,也會牽扯到考試的結果完全不同。

參、牽一髮而動全身-工資與平均工資的運用 希望看了上面的敘述,大家有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事了,那請繼續看下去,你會知道 工資與平均工資的計算,比你們想得都還更重要!為什麼要花這麼大的篇幅介紹工資和 平均工資呢?因為牽涉的範圍實在太!多!了!除了最基本的給付工資的考點外,在勞 資糾紛裡的多數和錢有關的訴訟,都與工資和平均工資的計算有關!

一、資遣費計算(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二類、第三類) 按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情形向勞工主張終止勞動契 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若係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 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 故在雇主因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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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時。勞工對 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12 以上情形,得終止勞動契約,惟即需依法給予勞工資 遣費,而資遺費之計算,即係以被資遣勞工工作之期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餘月以比例計之。 附帶一提,若勞工乃因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而被雇主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則因終止事 由可歸責勞工,故此時不得要求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各 款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 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 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併予說明。

二、預告工資計算(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二類、第三類) 雇主在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但書向勞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時,不可以沒品 到叫人家說走就走,應該依法定日數提前向勞工預告契約終止日,而且這段時間勞工 要去另覓他職,也不可以阻撓,且勞工為另覓他職請假的時間,工資依然要照給;如 果雇主沒有依法定日數提前預告勞工即將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之規定,另外給付勞工預告工資,預告工資與前述資遣費並不相同,被資遣勞工得併 予請求。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Ⅰ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 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Ⅱ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 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Ⅲ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退休金計算(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三類、第六類) 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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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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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即得向雇主自請退休。 13 退休最重要的退休金計算也和平均工資有關,依勞動基 準法第 55 條:「 I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 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 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Ⅱ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Ⅲ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觀以法條可知,核准退休時前六個月的工資平均算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即為退休金 基數之標準,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四、勞退提撥金計算(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三類、第六類) 按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次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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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

之六 。此即社會大眾朗朗上口的 6% 勞退提撥金,因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不得低於每 月工資百分之六,所以所有的雇主都提撥百分之六,真是有志一同!

五、天災上班工資加倍(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三類、第四類)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 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例假日)、第 37 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假日)及第 38 條(特 休假日)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這裡順便提一個小問題,颱風假要求勞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之規定是要加 倍給薪水無疑,但是,如果沒要求員工上班,可不可以不給薪水?依民國 83 年 5 月 11 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 83 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即認為在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 勞雇任何一方時,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颱風假你沒去上班,老闆可以不發薪水給你,真是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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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注意,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法條內容考試時沒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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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哦!

六、職業災害補償、勞保職災給付(命題大綱第二項第七類、第四項第五類)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規定,在「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 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 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 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 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 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 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五個月平均工資 之喪葬費 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 順位如左: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而 職業災害補償與勞保職災給付不同,但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其一,雇主得予以抵 充,故此兩種請求權得併行使用,但並非得請求雙倍之金額。

七、勞保投保金額(命題大綱第四項第四類、第七類)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即勞工) 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前條所稱月投保 薪資, 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

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 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15、第 8 款 16 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17 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 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而有些勞工因故而低 報或高報月投保薪資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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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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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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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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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實務 專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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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 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但實務上往往是投 保單位(多為雇主)為節省開支,將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其實際月薪資總 額,怎麼會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這種,由雇主方來申報勞工方投保不 實,實乃因勞工保險亦為社會保險之一環,高報、低報皆不可,所以投保單位若有高 報、低報將有罰則以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將勞工之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 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想當然爾,如果投保單位不是低報月投保薪資,而是根本沒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亦 有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勞工保 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 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而若投保單位形式上有幫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但實際上是要求勞工自己全 額負擔保險費,亦屬不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於投保單位未依勞工保 險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係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 額,處二倍罰鍰。且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而上述罰則,都需靠稽 查人員詳加稽查才有實益,否則在職勞工不可能冒失業危險行檢舉一事,靜待離職勞 工檢舉更是緩不濟急,故於勞工保險局可強制查對投保單位之投保資料是否屬實,投 保單位若拒絕查對,亦有行政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4 項,此時投保單位 於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八、小結 就以上七點的整理,可以知道勞工工資與平均工資牽涉的層面非常廣,運用上也非常 多,考試上只要考到上述七點「資遣費」、「預告工資」、「退休金」、「勞退提 撥」、「天災工資」、「職災補償」及「勞保投保金額」,都會用到工資及平均工資 的計算,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忘記一開始強調的關鍵字「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 VS.「恩惠性」、「獎勵性」來判斷題目所出現的給付名目,屬於工資或非屬於工資, 也要注意考試題目所出現的立場為資方律師,還是勞方律師,亦有可能在小題為資 方主張,小題為勞方主張的情形,如此地題目設計,「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 性」VS.「恩惠性」、「獎勵性」的使用就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非常重要;而勞動法 的部分,法條細鎖、繁複,使用上千萬小心不要混淆各法律、條例,以及特定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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