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講義(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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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與普 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對 於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之定位有些差 異。

保險法 主題:保險契約當事人 保險法十大重點

• 大陸法系在接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基礎 上,採行保險契約為保險人、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三方法律關係之「三元論」, 故保險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定位為要保人 與保險人。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授課老師 林昭志 cclin@nuk.edu.tw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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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之資格 §136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 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 普通法系,採行保險契約當事人為被保險 人與保險人之「二元論」 • 一般人通常係為自己之利益而投保,故要 約投保者為被保險人,且被保險人基於保 險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負有交付保險費之 義務以及保險金給付之請求權。

• 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一條: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 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 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 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 至於要保人僅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對於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依民法上之代 理之規定解決即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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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 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136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 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 此限。

• 相互保險 (Mutual Insurance) 相互保險主要的社員就是保戶,沒有一般 保險公司為股票股東追求短期獲利的壓 力,反而可以專心經營,以長期經營的觀 點,將獲利分紅給保戶、增加資產、厚實 自我的償還能力;相互保險的概念就是保 險的起源,只是目前很多公司走向上市籌 資,捨棄相互保險架構。

• 保險合作社 (Insurance Cooperatives) 依保險法及保險事業管理法令經營社員 相互保險事業之合作社,稱保險合作 社。如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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