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彙編14 1》(651~675號)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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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彙編 14-1》(651~675 號) 【其他解釋】.01 大法官解釋 1-50 號.02 大法官解釋 51-100 號 0.03 大法官解釋 101-150 號.04 大法官解釋 151-200 號 .05 大法官解釋 201-250 號.06 大法官解釋 251-300 號.07 大法官解釋 301-350 號.08 大法官解釋 351-400 號 .09 大法官解釋 401-450 號.10 大法官解釋 451-500 號.11 大法官解釋 501-550 號.12 大法官解釋 551-600 號 .13 大法官解釋 601-650 號.15 大法官解釋 701-750 號

【解釋字號】 第 651 號

第 652 號

第 653 號

第 654 號

第 655 號

第 656 號

第 657 號

第 658 號

第 659 號

第 660 號

第 661 號

第 662 號

第 663 號

第 664 號

第 665 號

第 666 號

第 667 號

第 668 號

第 669 號

第 670 號

第 671 號

第 672 號

第 673 號

第 674 號

第 675 號

第 676 號~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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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 651 號【解釋日期】97/11/14 【附件】:【抄台灣戴○勒克○○勒股份有限公司釋憲聲請書】‧【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6 年度判字第 00539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招標文件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 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稅款。」係財政部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移列為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授權所為之補充規定,並未逾越授權範圍,與憲法第十九條 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36.01.01)關稅法第 44 條(97.06.04)軍用物品進口免 稅辦法第 8 條(93.11.22)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 , 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 命令為補充或具體化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至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則不應拘泥於法條所 用之文字,而應以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迭經本院釋字第五0六號及第六五0號 解釋闡示在案。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移列為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 免稅。同條第三項並授權財政部就上開物品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及限額之事項訂定辦法。依據此項授權,財政部 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其中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 , 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招標文件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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