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 109 年 5 月 14 日衛授家字第 1090900619 號函頒
壹、背景說明 離婚與監護權變更事件已成臺灣社會的常態,由許多實務 案例可見,父母雙方因關係失和或婚姻觸礁時,雙方在高衝突 的情況下,往往無法合作教養子女,在離婚過程僅討論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而未深入就如何進行探視、子女生活 照顧等事項進行討論,以致後續時衍生衝突,進而影響兒少安 全及受照顧品質。實務上進入司法程序之離婚事件,可透過法 院調解或轉介家事商談服務,協助離婚夫妻以兒少最佳利益為 考量,尋求妥適的衝突解決方式。而兩願離婚事件為離婚事件 之大宗,僅需當事人雙方協議後即可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及變 更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下稱未成年子女監護 權),其是否針對子女照顧方式與內容獲致共識,行政機關難 以知悉,且其接受到家事商談服務的比例偏低,既有社會資源 投入顯有不足。為降低離婚事件對未成年兒少可能造成的身心 發展影響及傷害,實有必要及早針對未進入司法程序之離異或 高衝突家庭提供專業服務,以維護兒少權益。 貳、現況分析 一、目標服務人口 (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統計顯示,107 年有 68,619 名兒少因父母離婚、未繼續共同生活或認領等因素辦 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變更登記,其中屬父母離婚者高 達 85.16%(計 58,433 名)。而 107 年計有 54,473 對 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其中屬兩願離婚者高達 85.00%(計 46,242 對),屬判決或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者則僅占 15.00%(計 8,160 對)。 (二)現行民眾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與未成年子女監 護權登記,行政機關難以知悉父母有無針對子女照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