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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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服務指引 兒少安置

署長序 05

主編序 06

導 讀 08

第一篇 理念篇

替代性照顧中的兒童權利 10

壹、從兒童權利公約談起12

貳、兒少安置的原因與必要性評估15 參、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19

目錄

第二篇 實務篇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與案例探討 30 壹、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32 貳、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57 1.在有效保護與隱私權之間衡量的監視器議題 58 2.以教育輔導為目的之家規訂定原則 64 3.隱私權利獲尊重的居住環境 70 4.免於霸凌:重視安置兒少安全與平等權75 5.兼顧兒少需求與風險防範的手機使用82 6.性剝削安置兒少 — 保護與發展間的權衡 88 7.保障特殊需求兒少的平等機會 94 8.確保兒少理解申訴管道與運用方式 99 結 語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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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署長序 我國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象徵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亦使政府各單位

更加有所依循於各面向推動落實兒少權益。

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植基於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內涵的理解, 結合實務情境後,體現於尊重及保障兒少的各項權益。在兒童及少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規律日常作息的團體生活環境,個人權益與團體權益 間的權衡,及機構文化與個人價值觀影響,彼此發生衝突時往往令實 務工作者落入左右為難的選擇,如何兼顧兒少權益與教養成為實務工 作者的一大課題。因此,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規劃編撰這本手冊,起於「 理念篇 」介紹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兒童替 代性照顧準則的內涵,終至蒐集實務工作者與兒少智慧集結而成的 8 個「 實務篇 」議題案例,引導實務工作者在充滿權益衝突的兒童及少 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日常,能有刺激思考、觸類旁通的機構政策與作為。

手冊的誕生集結了眾人的努力,感謝所有參與撰擬過程的專家學 者、實務工作者及兒少,衷心感謝的同時,期待這本手冊能為兒少安 置實務提供幫助,使兒少在替代性照顧環境中,仍能獲得應有的權益 保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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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序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主編序

若說生命是一條長河,那麼逆境兒少在兒童期跨越到青春期的處

境或許是水流最為湍急之處,政府與民間社福機構協力運用替代性照

顧系統,承接這群可能遭受過暴力虐待、性侵害、性剝削、家庭喪失功

能或涉及到曝險行為的兒少免於陷入生命困境的漩渦。兒童及少年安

置及教養機構( 以下簡稱安置機構 )肩負起照顧的重責大任,一方面

提供逆境兒少「保護與創傷修復」,另一方面也因團體生活而具有「管 理」的職責,在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向來是個備受關注的議題。

隨著 2014 年國內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在各面向的權

益日漸受到重視,安置機構更是如此,在 2022 年底的《中華民國(臺 灣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中,強調聯 合國兒童替代照顧準則的相關規定, 尤其是第 89 點、 第 92 點、 第 94 點及第 96 點,包含隱私權、生活安排考量兒少的適齡發展;表意 權的實施強調知情選擇以及其年齡所對應的發展能力;以及保護兒少 的身心健康。國際審查委員此次亦特別強調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的 關注,以及身心障礙兒少的照顧;無法返家者能轉銜至合適且安全的 環境,包含自立生活。 由此可見,安置照顧中,委員會除了關注服務 過程的權利面向,人口屬性的多元以及面對結束安置的自立階段,亦 讓安置機構的服務更趨多元。

勵馨基金會( 以下簡稱勵馨 ) 從事兒少安置實務達 35 年以上, 歷經價值思維從慈善到福利,再從福利到權益的觀點思維轉變,也一

路見證了兒少安置相關政策法令的制定。勵馨深深認同以「 兒少為權

利主體 」理念的同時,也體會到安置機構的專業團隊面對兒少議題日

漸複雜的趨勢下遇到的挑戰實屬不易,第一線的安置機構照顧者不僅

面臨兒少議題的多元性,更要面對兒少在日常生活各種臨床的情境, 且要在團體生活中兼顧兒少個別的權益以及最佳利益的探討,這過程 往往需要明確的引導及透過細緻且嚴謹的討論,方能將抽象的概念及 原則轉化至兒少的生活情境中,進而較易理解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替 代性照顧準則的意涵。

有感於此,勵馨的研究團隊於 2022 年承接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兒童權利 公約實務手冊 」的彙編。初期透過國內外文獻的檢閱,邀請安置單位 實務工作者辦理北、中、 南、 東四區焦點團體,以及一場安置兒少焦 點團體,諮詢了多位精熟 CRC 領域、安置領域、兒少領域等專家學者 的寶貴建議,並參閱本手冊的審稿委員們提出的精闢及寶貴意見做修 正。在手冊初稿編製完成後,工作團隊於北、中、南、東共舉辦四場次 的 CRC 教育訓練, 夥伴們提供的回饋更加豐富了手冊的實務內涵。 再次感謝參與討論、撰寫與修改本手冊的所有夥伴,因著各位的 分享與寶貴的意見回饋大大地豐富了本手冊的內容。追求兒少權益的 探討沒有止境的一天, 期待本手冊成為兒少安置機構實務工作者與 CRC 友善對話的開端,勵馨相信,走在這一條路上我們並不孤單,因 為有您一起同行。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王玥好

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劉燕萍

勵馨基金會研究發展處處長 曹宜蓁

2024 年 2 月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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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序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依據國內兒少安置機構數推估相關從業人員約有上千名,為使工 作人員能更瞭解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 CRC),社家署每年度規劃辦理 CRC 相關教育訓 練, 以促進兒少業務相關人員理解 CRC 的內涵。 由於 CRC 多為宣 示性的精神,為了使其精神具體落實於安置服務的情境中,社家署邀 請專家學者及兒少安置實務工作者協助編寫此本手冊。

手冊的內容係將 CRC 的精神與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規範,透過 實務案例情境的討論,提供一些參考架構,從安置機構常見的情境來 解析、思考兒少權利的可能實施面向。由於實務上涉及到兒少的多元 性以及情境樣態的異質性,手冊中的案例探討無法窮盡周延,解析及

回應的方式也非僅限於文中所探討的策略面向。

CRC 的實施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對與錯標準,也沒有 SOP 的操作 流程與指標。 因此一個兒少擁有的權利該如何被保障及兒少安置機 構該如何實踐的思考,仍需依據服務對象的成長脈絡與個別情境做判 斷,專業團隊需要透過不斷的對話,敏銳並且細緻地探討權利之間的 關聯,在安置兒少保護的生活輔導與權利開放的拉鋸之間逐漸探索出 來一個相較平衡的做法。

本手冊之架構分為二篇,第一篇為理念篇,簡要介紹 CRC 基本 精神以及闡釋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之內涵與要點,將 CRC 四 大原則結合該準則做一介紹。第二篇為實務篇,分為二大部份,第一 部分從安置初期、中期、結束期三階段,探討服務過程常見的重要權 利面向並做相關整理。第二部分則是聚焦於 CRC 在安置機構的重要 權利面向討論,並將從安置實務蒐集到的資訊彙編為案例,引導機構 思考可能影響兒少權利面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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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理念篇
替代性照顧中的 兒童權利
11 10 第 一 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從兒童權利公約談起

聯合國於 1990 年生效的 CRC 核心概念是將兒童視為權利的主 體。2014 年國內制定 CRC 施行法, 引進 CRC 的精神與原則, 這象 徵了我國的兒童人權保障正式與國際接軌,也啟動了逐步落實 CRC 的一連串舉措。

一、兒少成為權利的主體

CRC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指出,CRC 是將兒少從「 保護客體 」 到「權利主體」的「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兒童權利模式

必須藉由兒童權利的相對義務履行者發展其尊重、保護及滿足兒童權

利的能力,以及兒童主張權利的能力,才能促進公約下所有兒童權利 的實現。」

CRC 傳達了一個重要的理念思維, 即我們要給予兒少的是一個 全面性的權利保障,兒少不再是權利的客體,而是權利的主體。兒少 除了應該受到的保護之外,他們也必須被重視擁有並強調其逐步發展 的成熟度及自主的能力,而這些權利的落實有賴於國家主動作為及相 關機制的建置。

二、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

CRC 的條文內容就兒童的公民 、 政治 、 經濟 、 社會及文化等權 利項目予以規範; 依據公約的解釋,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

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禁止歧視原則( 第 2 條 );以兒童最佳 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 3 條第 1 項 ); 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 第 6 條 第 2 項 );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第 12 條)。

其中的「 兒童最佳利益 」並被認為是所有兒童人權的基礎:「 所有關 係兒童的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 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這更加清楚地闡釋了 政府在政策、法令制定以及政府與民間的福利機構在處理涉及到兒少 的事務時,均應將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優先的考量。

三、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對象

哪些對象受到 CRC 的保障呢? 根據 CRC 第 1 條所定, 凡是未 滿 18 歲者皆應獲得公約的保障,這些兒少除了上述四大基本權利之 外, 其思想及信仰自由權、 受教權、 隱私權、 社會安全相關的權利、

司法保障權、家庭權、參與與休閒的權利也都應該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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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從兒童權利公約談起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四、兒童權利公約對於接受替代性照顧兒少的關注

CRC 也提到一群脆弱處境少年, 如緊急狀況的兒童、 觸法少 年、受剝削的兒童及少數民族或原住民兒童,他們除了權利保障外, 也需要一些特別保護措施, 如家外安置。 聯合國於 2010 年發布《 兒 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 對於如何加強執行 CRC, 善盡保障缺乏父母照顧的兒

少權利有一些原則指引,特別強調「家庭」為最適合兒少生長的環境, 應盡可能讓兒少留在熟悉的環境裡,與家人聯繫並團聚,儘量減少對 其教育、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干擾。若兒少非不得已須進入替代性照顧 服務,政府應確實監督接受替代性照顧兒少的安全、福祉和發展情況, 並定期審查所提供的照顧安排是否適當。在決定安排替代性照顧時,

均應充分考慮到兒少最佳利益,強調確保兒少的安全和保障,尊重兒 童的被諮詢權與表達權利。

兒少因著過去曾經面對負向生命經驗以及多元的需求進入安置 服務,安置機構工作人員除了提供照顧的功能,更需要關注兒少所處

社會脈絡對於兒少發展產生的影響。CRC 第 20 條強調對於接受替代 性照顧服務的兒少,應給予特別的保護及協助,不僅關注養育的持續 性,兒少所處的社會脈絡,包含語言、 種族及文化等都應受到關注, 包含:

1. 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的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 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時,國家應給予特別的保護與協助。

2. 國家應依其國家法律確保無法留在家庭的兒童獲得其他替代方 式的照顧。

3. 安置照顧的安排,應考量有必要使兒童的養育具有持續性,並考 量兒童的種族、宗教、文化與語言背景,予以妥適處理。

貳 兒少安置的原因

與必要性評估

一、國內兒少進入安置系統的必要性評估 (一) 家庭功能無法提供適當的教養與照顧 此乃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包含兒少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兒少的父母無法發揮對兒少的教養及照顧功能;兒少未受 適當的養育或照顧,遭受虐待或迫害等,以致影響其生存及發展;以 及對於兒少的偏差行為,經兒童及少年的照顧者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在上述情境下,安置之功能係為保護及照顧兒少。

(二) 觸法少年 指少年面臨《 少年事件處理法 》的觸法情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強調「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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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的原因與必要性評估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性格 」,這裡的保障,強調對於少年觸法事件的處理方向,須關注瞭

解少年觸法的多元成因,採取妥適的保護處分,如交付安置,採取個

別處遇(鄭正中,2020)。

(三) 遭受性剝削兒少

當兒少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事實,若家庭的功能 無法發揮對兒少的保護及教養,則會裁定緊急安置。若緊急安置後,

評估家庭困境與限制仍存在,兒少仍不適宜返家,或即使返家,也容

易選擇再度離家而陷入性剝削的風險, 則會依據同條例第 19 條, 安 置於適當社會福利機構(或是醫療及教育機構)。

二、安置機構落實CRC的困境與挑戰

由於兒少安置有著不同的法源依據,在 CRC 的實施上,就更需

要強調兒少的個別需求以及可能面臨的權利議題, 這也意味著我們

必須敏銳於每一位兒少的成長經驗、安置原因、身心發展的階段、特 質、需求的差異,才有可能顧及到他們成長與發展的權利。然而要將

CRC 精神具體實踐於安置兒少有其挑戰性,所面臨的困境與挑戰至 少有下列三項:

(一) CRC是抽象的概念,具體實踐須依兒少的個別化為基礎

CRC 對於兒童的權利保障, 提供了許多原則性的宣示與闡述, 然而公約本身表達的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要將這些權利保障的宣示性

條文運用在不同處境的兒少身上有其困難度; 即便是探討同一群保

護性兒少的權利,也會隨著兒少不同的情境而在實踐上會有所差異,

適合 A 兒少的做法卻不一定適用在 B 兒少的處境。 沒有一個簡化的 SOP 可以快速地引導專業團隊進行權利實踐的操作, 這是安置機構

面臨的困境,依據兒少個別化的情境進行細緻且嚴謹的探討,是落實 CRC 的第一項挑戰。

(二) 工作人員對於CRC的認知有差異

在安置機構中,為了達成對於個別兒少權利有一致的共識,往往 需要專業團隊成員在過程中有大量的討論、對話、思考,才能夠做出

一個較合宜的判斷,而這當中也會涉及到專業團隊成員在應用 CRC 於兒少照顧現況時,對於 CRC 文字解讀與詮釋的落差,以及自身成 長文化的價值觀差異導致落實 CRC 有其困境;而專業團隊著實需要 透過細緻且長時間的討論、核對彼此價值與想法的差異、達成一致的 共識,思考如何安頓兒少身心安全並兼顧兒少的權利保障,乃是安置 機構落實 CRC 的第二項挑戰。

(三)網絡單位彼此間對CRC落實的共識不易達成

兒少的權利亦非安置機構的專業團隊自身決定即可,而是須與合 作的網絡單位達成共識,如縣市政府主責社工、合作的醫療單位、教 育單位及其他相關的網絡人員,有時候網絡單位的想法與安置機構不 一致時,也可能會讓安置機構落實 CRC 遇到困境,而這過程往往須 不斷反覆的溝通討論,也涉及到彼此的信任關係與合作模式,此為安 置機構面臨的第三項挑戰。

安置機構究竟要如何做才能符合 CRC 的精神? 由 CRC 國際專 家提出的《 中華民國( 臺灣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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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的原因與必要性評估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結論性意見 》,強調了以下幾點:目前政府的替代性照顧體系需要發

展一個更強調個別化、 人性化的照顧。 像是在安置機構中,管教、 隱 私和日常生活方面須遵守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中的相關規定,特別是

第 89 點、第 92 點、第 94 點及第 96 點的要求。此外,對於特殊需求

兒少在替代性照顧方面的問題,我們也應該關注如何支持他們在各種 環境中實現充分的社會融合、個人發展和參與的可能性。這些都會在 手冊中透過具體案例讓讀者瞭解。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是在 CRC 的架構下,進一步關注替代性照 顧的環境。 在這一部分, 首先說明 CRC 的四大原則, 再進一步說明 以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為基礎的實施方向。

一、CRC的四大原則 (一)平等與不歧視

CRC 【第 2 條】

宣示兒童的平等權; 兒童不能因其或父母、 法定監 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國籍、 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不同的身分地 位而有所歧視。換句話說,不能因為兒少處於不利處境,或是 因為身心障礙,而限制其生活上的行動及權利。對於處於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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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期的少年,CRC 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少年在社會的處 境,「 身為青少年本身就可能成為歧視的根源。 在這一時期,

青少年可能被視為危險人物或具有敵意」,由於未成年的緣故, 少年「 常常被社會視為缺乏能力, 不能就自己的生活做出決 定 」。有鑑於這些社會對於少年人口群的偏見,國家更需要保 障其平等與不受歧視的權利。

(二)兒童最佳利益

CRC 【第 3 條】

說明了兒童最佳利益的優先性,並且確保兒童所需要 的保護與照顧。 依據 CRC 逐條要義,最佳利益是一

種權利、一項原則,同時也是一種程序準則。當法律存在多樣

態的解釋,抑或是不同專業對於兒少的專業評估有多方面的解 釋可能時,都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要原則。

(三)兒童生存及發展

CRC 【第 6 條】

強調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兒童的生存及發展必 須被保障。生存權的保障不僅是從消極面來禁止國家 侵害兒少的生命,更應從積極面,預防各種影響兒少健康的風 險,保護兒少的生存。 在發展的面向依據 CRC 逐條要義的說 明,強調「 參與 」對於發展的重要性,並透過參與的過程達到 個人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實現。

(四)尊重兒童意見

CRC 【第 12 條】

強調國家需要尊重兒少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尤其是與 兒少相關的事務,也應重視兒少的年齡與成熟度進行

權衡及採納,讓兒少能夠對於自身相關的事物發揮影響力。依據 CRC 逐條要義,兒童形成意見的能力受到資訊、經驗、環境、社 會及文化期待及其接受的幫助等多方因素影響,因此每個兒童在 這方面的能力應該依個案情況判斷,其中「 成熟度 」指的是瞭解 及評估某項特定事物的影響能力。兒童對事物能夠獨立發表意見 的能力也是實踐兒童權利的一環。

二、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兒少安置服務的實施依據,以四大原則為架構,並將兒童替代性 照顧準則對應至各權利項目中,整理 CRC 在安置服務的實踐內涵, 幫助安置服務團隊瞭解 CRC 於安置機構的相關規範:

(一)平等與不歧視

「學區學校向安置機構提出希望能由附近學校共同分擔安置兒 少的就學。」

「我不想要讓同學知道我住在安置機構。」

「巷口公園有國中生在打架,里長覺得是安置機構兒少所為。」

對於在安置機構接受照顧的兒少,工作人員必須站在兒少最佳利 益的角度,確保安置兒少在社區生活、就學安排及結束安置照顧的自 立等面向都能享有與一般兒少相同的權利,不因其安置身分受到歧視 或剝奪。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6 點及第 10 點強調安置機構服務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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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兒少的性別差異、疾病或身心障礙,避免兒少因個人特質遭受歧視; 在兒少過去的生活環境中,工作人員亦必須考量兒少的貧窮、宗教、

種族、曾遭遇的疏忽、 虐待或遺棄,對其發展的不利影響,尤其是這 些狀況所導致的歧視。依此原則,諸如安置機構在協助兒少安排轉學

的過程中,學區學校不同意安置機構兒少的入學,甚至表達對於安置 兒少行為問題的疑慮,這些都是歧視與不平等,另外,不同性別的成 長經驗對兒少人際互動的影響; 以及不同族群的宗教信仰與生活儀

式等, 透過工作人員本身或是引導兒少間能尊重及接納彼此的想法,

培養差異同理,安置服務團隊則能進一步保障兒少在安全、居住、健

康等生活層面的平等與不被歧視。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92 點強調 對於兒童的生活安排能有效保護兒童,相較在社區的同齡兒童,在自

由與行為上需要避免遭受不合理的限制。

(二)兒童最佳利益

「什麼是對安置兒少最好的安排?」

「網絡單位都有各自認為對兒少最好的服務方向,兒少本身也 有對生活的期待,該怎麼做出最適當的決策?」

兒童最佳利益是 CRC 的主要價值,但沒有標準化的操作方式,

工作人員須從多面向的角度及兒少的脈絡,形成對兒少最佳的服務方 式。如安置機構的物資有許多是來自捐贈,少女小琳很喜歡物資中的 某一套衣物,工作人員需要認知到衣著打扮也是青少年在自我認同發

展中,自我形象的建立過程。但安置機構往往基於公平的原則,分配 的方式決定於生活所累積的點數,衣物也無法事先試穿,小琳只能以

自己現有的點數等待機會。她想要用自己的零用錢購買,但工作人員 認為小琳的衣物已足夠,不需再花錢購買,應該存起來,為未來離開 安置機構後的生活做準備;若工作人員能與小琳有充分討論,彼此理 解想法後,就自我意象發展需求及財務規劃達成共識,將是較符合其 最佳利益的作法。 最佳利益的考量也經常發生在服務的決策上,包含兒少本身及其 不同系統對於安置服務的想法亦會影響兒少最佳利益的實施;以及兒 少在安置過程與家人會面及聯繫的經驗中,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有機會 聆聽兒少的返家經驗及想法。因此,在聆聽兒少聲音之前,工作人員 也需要具備相關知能,以利評估並確認兒少的需求。兒童替代性照顧 準則第 103 點對於兒童在安置服務中,說明了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 及其需要具備的知能,包含:

1. 掌握兒少問題的相關知識;

2. 瞭解兒童的特殊需求與文化需求;

3. 安置機構也需要給予工作人員適當的培訓與專業支援;

4. 做出有關兒童最大利益的獨立和公正的決定,促進和保障兒童的 福祉。

除了工作人員的相關知能,因著兒少的個別性,最佳利益的考量 也會因兒少個別需求而有差異。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7 點說明兒童 最佳利益的實施是以滿足兒童的需求及權利,重視兒童的個別化發展 以及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在這個過程中,也需要認知到兒童有 權利發表自己的想法,工作人員也需要依兒童年齡與成熟度接納並衡 量兒童的意見。

在法律的程序中,兒童最佳利益的形成必然包含兒童的意見,兒 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04 點強調兒童必要時可獲得法律和其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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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人的服務,與兒童進行協商,以便決策過程中考慮到兒童的意見,同 時向兒童提供建議,並讓兒童瞭解自己的權利。

(三)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我可以不要再看OOO(卡通)了嗎?我想去外面打球。」

「國中畢業後,我想要半工半讀,有些工作經驗,以後出去生 活不會那麼擔心。」

每一名兒少都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包含生命安全、健康醫療、飲 食、營養攝取及起居作息等面向。安置服務的照顧功能,也在保障兒

少的基本生存權;發展權則是強調兒少在成長過程中,有關教育、遊

戲、 休閒、 興趣探索、 文化參與, 以及認識自身權利的過程。 有關兒 少接受教育的安排、電視節目的選擇、書籍與遊戲設施的使用,都須

考量兒少的年齡進行適齡的安排與分配,如學齡兒童在休閒時間可能 喜愛觀看卡通,但對於少年而言,網路遊戲或是其他類型的電視節目, 更能引起少年的興趣。另一方面,對於年齡較大的兒少而言,生涯及 就業選擇,亦會是保障兒少發展權的一環。如即將要離開安置機構的 少年,期待能先外出工作,一方面存錢,另一方面累積就業經驗;若 少年期待能繼續升學,則是引導少年選擇有興趣的科別及學校、升學 後的生活規劃與能夠協助少年穩定生活的社區資源。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對於兒少的生存與發展面向,包含強調穩定 的依附關係、關注兒少發展需求的環境、 健康、 教育及休閒參與,以

及離開安置照顧的準備及支持,說明如下:

1.穩定的依附關係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2 點強調安置機構的環境在確保當兒少 必須暫時離開原生家庭時,有穩定的居住處所,安置機構團隊需要與 兒少維持穩定的照顧關係,滿足兒少在安全以及依附關係的發展需求;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90 點亦說明了,安置機構團隊應瞭解並與兒 少建立正向、穩定和照顧的關係。

2.關注兒少發展需求的環境 (1)硬體(環境)的衛生與安全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91 點強調替代性照顧的住宿條件應滿足 衛生與安全方面的要求。

(2)發展需求為基礎 在空間規劃上,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23 點則強調照顧環境的 規模應以兒童的權利與需求思考,兒少的生活空間應接近家庭或小團 體環境的規模來做安排。

(3)隱私權的保障

隨著兒少的成長, 安置機構必須重視生活空間對於隱私權的規 劃,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9 點強調應尊重和促進安置兒少的隱私 權,包括提供適當設施以滿足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需要,尊重性別差 異和互動關係,以及對於兒少的個人物品,應提供足夠、可靠和便於 取用的存儲空間。

3.健康

在健康的層面包含飲食、醫療,以及疾病的照顧。安置機構對於 膳食的規劃, 應依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3 點,考量符合兒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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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地生活的飲食習慣、相關飲食標準以及兒童的宗教信仰,確保兒童獲

得足夠的健康和有營養的食物。必要時也應提供適當的營養補充。對

於有特殊需求的兒童, 依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7 點, 須瞭解在 特定安全、健康、營養和發展方面的需要及其他需要,包括維繫其對

特定照顧者的持續依附關係。對於醫療與疾病的照顧, 兒童替代性照

顧準則第 84 點說明了,安置照顧應促進兒童的健康, 並根據需要做 出安排,確保安置服務能為兒少提供醫療保健、心理輔導和支持。

4.教育及休閒參與

教育及活動參與都是兒少發展的重要過程,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

則第 85 點強調兒童應根據自身權利,盡最大可能在當地社區環境中

能夠持續接受正式、非正式教育和技職教育。對於特殊需求兒童,兒

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6 點強調,即使兒少為身心障礙或是受到愛滋 病毒感染等具有特殊醫療需求的兒少,也必須要保障其身心發展的權 利,包含透過參與遊戲、休閒活動及接受教育,並為兒少在照顧環境 內外,創造活動機會,並鼓勵與當地社區中的兒少和其他人保持聯繫。

另一方面,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8 點對於兒少的宗教信仰, 強調允許兒童滿足其宗教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自由決定參加或不參加 宗教儀式、宗教教育或宗教輔導。安置照顧應尊重兒少本人的宗教背 景, 並且不應鼓勵或說服任何兒少在安置照顧期間改變其宗教或信 仰。

5.離開安置照顧的準備及支持

在安置服務過程,不僅是照顧兒少在安置期間的生活,更需為兒 少未來離開安置照顧後的支持,也納入服務計畫。兒童替代性照顧準

則第 131 點說明了在整個照顧期間,安置照顧應有系統地協助兒少為 日後的自立和充分融入社會做好準備,特別是參與當地社區生活,獲 得社會和生活技能。第 132 點說明對於離開安置服務後的照顧規劃, 應考慮到兒童的性別、年齡、成熟度和特殊情況,包括心理輔導和支 持,尤其是避免遭受剝削。 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如身心障礙兒童,應 有適當的支持系統提供協助。離開安置照顧的準備,應該盡早實施, 在兒童離開安置照顧前即已做好(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34 點), 並且能有專業人員協助其在結束照顧後的生活,邁向自立(兒童替代 性照顧準則第 133 點)。尤其對於即將邁入成年的安置少年而言,應 提供持續的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會,作為生活技能教育的一部分,幫助 他們實現經濟獨立,有自己的收入;同時也提供社會、法律和保健服 務的機會以及適當的財政支持(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35 點及第 136 點)。

(四)表意權 「表意權……這之前要給兒少一些資訊,安置機構內有5歲的 孩子,也有15歲的孩子,如何告訴他們這些資訊?」

「年紀小的孩子,畫一個表情,放在安置機構的信箱裡,我想 他應該有些話想說……」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強調有關替代性照顧的決定與方式,應以兒 童可以獲取所有必要資訊為基礎,充分尊重兒童的被諮詢權及依照兒 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適當考慮其觀點的權利;應盡一切努力,以兒童 所偏好的語言,進行諮詢和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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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在安置機構中,兒少多能透過小家會議、全院會議或是膳食會議 等, 表達對於日常生活的想法, 包含作息時間、 手機使用、 零用錢、 家規等等。除了會議,安置機構內也設置申訴信箱,讓兒少能針對個

人需求或狀態表達想法。表意權的實施須依兒少的年齡及成熟度,接

納多元的表達方式,並確認兒少要表達的訊息;另一方面,須讓兒少

瞭解並知道如何使用各種表達管道,特別是申訴機制,以保障兒少在 安置服務中的權利:

1.表意方式的多元性 「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為 CRC 的四大原則之一,

CRC 第 12 條也強調兒童有權利就影響其本身的所有事物自由表示 其意見,兒少表意權的實施會受到年齡及成熟度的影響,因此在程序 上,國家應該提供支持,並可視兒少的能力與狀態,由適當的第三者 協助兒少表意權的實施。如年紀較小的兒童,透過圖像表達自己的心 情或事件,並投入申訴信箱。年紀較大的兒少,文字與口語表達能力 較佳,透過信件或是直接與安置機構工作人員表達。除了不同發展階 段的多元表達方式,提供充分的資訊也是表意權實施的必要過程,依 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94 點,對於表意權的實施包含尊重兒童的 特殊需求,尤其必須有充分的資訊提供,讓兒少能夠了解相關的影響, 充分做到知情選擇。

2.重視安置兒少的申訴機制

依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 強調國家應該提供各種機制, 讓兒童能夠有機會獲得適當的資訊、充分的支援,必要時獲得關於如 何看待兒童意見的回饋資訊,以及瞭解申訴、補救或賠償的程序。尤 其對於安置兒少而言,建立兒少的申訴管道與監督機制,是表意權實 施的必要工具(林沛君,2017)。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99 點強調, 安置機構的兒少可就他們的安置待遇或條件提出申訴或關切。這些機 制須包含逐步磋商、回饋、執行和進一步磋商。兒少對於申訴管道的 運用,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兒少專業工作人員來協助兒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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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實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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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服務的 重要權利面向與 案例探討 二 篇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兒少安置服務的 重要權利面向

兒少在安置的過程中,心理及生活層面的議題,關係著兒少的照 顧與社會心理發展。Pinkerton 與 Rooney(2014)提出兒少在安置 過程的三大轉捩點,包含不安全感、信任關係與自我實現,並強調不 同階段的心理狀態,都影響著兒少的適應與發展。 以下以 Pinkerton 與 Rooney 所提及在不同階段的轉捩點為架構, 進一步討論兒少在 不同安置階段的生活中,相關的權利與生活議題。

一、安置初期

兒少進入新的生活環境,缺乏安全感以及適應新的生活作息與環 境設施,是安置初期需要被關注的重要議題。兒少的心理健康以及生 存發展是重要的工作方向,如生存空間的轉換對兒少情緒的影響、居

住空間的安排、生活作息、外出時間及活動參與等。

(一)兒少的心理健康 安置兒少因著安置前家庭環境、 與家人分離或是創傷事件的影 響, 有情緒不穩定或是行為問題,Pinkerton 與 Rooney(2014) 曾 提出在安置初期的主要心理適應議題是缺乏安全感。缺乏安全感亦會 進一步反映在情緒與依附關係的議題,以及團體生活的壓力。兒童替 代性照顧準則第 82 點、第 84 點與第 90 點對於安置兒少的心理健康, 關注兒少與家人分離所需的心理輔導,強調兒少的健康與必要時的心 理輔導支持;安置機構的照顧者與兒少之間,應發展正向、安全的關 係,並且讓這些關係對服務產生影響。

(二)生存與發展

關注有利於兒少發展的照顧環境適應新的生活作息與環境設施。 兒少需要熟悉安置機構的規範,安置機構也需要對兒少進行個別化的 評估,提出考量兒少年齡、 性別、 種族、 文化等符合發展需求的照顧 計畫。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23 點及第 87 點中特別強調照顧的環境, 必須有利於兒童發展的特色和條件,尤其是個別化照顧和小團體照顧; 另一方面,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兒少,特別是嬰幼兒,也要維護其依附 關係的發展。

二、安置中期

兒少在心理上逐漸適應安置機構環境、與工作人員的互動之後, 也逐漸發展出信任及依附的關係,此世代的兒少成長於數位原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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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通訊軟體的使用成為生活必需,但也讓工作人員對於兒少的隱私、安

全以及資源的使用,有較多的考量與界限拿捏。另一方面,兒少在安

置機構的生活作息安排,須以兒少發展取向為基礎,作適當的規劃。

不同的發展階段應有不同的生活作息,如兒童與青少年在睡眠時間的

長短與就寢、起床時間的設計以及學習時間與場域、休閒娛樂的時間 與活動形式、影音媒材的區分、電視節目的選擇等,均應有所差異。

(一)兒少的心理健康

1.心理發展

安置過程中,兒少逐漸在安置機構中與工作人員及同儕建立關係, 建立對安置機構的信任與依附。國內亦有研究發現,不少安置少年是

憂鬱情緒的高危險群,憂鬱情緒的原因以安置機構規範的影響最大(陳

毓文,2008)。安置期間的心理健康,是安置兒少的重要適應階段,亦 會影響離院後的發展。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對於兒少在安置期間的心

理健康,也包含在權利的保障之內,第 104 點(a)項強調工作人員應 確保兒童的權利得到保護,尤其確保兒童獲得適當照顧,包含住宿、

餐食、保健服務、發展機會、心理支持、教育和語言上的協助。

2.社會人際發展

工作人員在照顧過程中,逐漸與兒少建立正向的依附關係,並透過 安置機構內的生活經驗、活動及課程,引導兒少發展正向的同儕關係。

(二)生存及發展

1.生理發展的關注

(1)關注兒少生理的發展是否符合年齡階段( 包括日常飲食營養

的質量、睡眠、戶外活動的安排或其他運動等)。

(2)瞭解兒少生理、情緒、行為及認知是否符合適齡發展的表現。

(3)膳食規劃符合兒少發展、營養均衡、咀嚼能力、菜色口味等, 有助於兒少的營養攝取。 對於青春期的兒少, 飲食的攝取也 需要有較多調整。

(4) 特殊需求兒少的飲食, 須因著兒少的身心狀況, 在膳食的安 排須敏感於食物對於身體狀況的影響,依據其需求設計。

(5) 戶外活動及運動的安排, 須視兒少的年齡、 體能狀況及能力 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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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2.重視兒少接受醫療的權利

(1)保障兒少在需要時能夠接受適當醫療; 在有利於兒少治療的

前提下,於特定或固定醫療院所就醫。

(2)對於有就醫及用藥需求的兒少, 須關注用藥規律以及服務系

統對於用藥的認知建立。 如安置兒少在學校期間, 需要學校 人員協助服藥,服藥的副作用以及學校對於藥物影響的瞭解, 安置機構需要與學校教師或社工有進一步的溝通, 並對於兒 少用藥的觀察,有較密切的資訊交流。

3.重視兒少的文化多元性

具有原住民族身分的兒少,提供安置照顧時須強化文化敏感度。

工作人員宜先瞭解兒少的文化生活脈絡,以及原住民不同族群的差異;

在生活照顧上, 規劃相關的文化課程及活動, 如族語、 音樂、 遊戲, 以及參與文化儀式等,促進原住民兒少的發展及文化連結。

4.生活作息允許彈性及個別化存在

生活作息乃是讓多數兒少有所依循, 但仍須將兒少個別需求納 入考量,允許彈性空間,視需求調整。如兒少希望能延長晚上自習時 間,可評估其需求的合理性、調整後的作息規劃是否會影響第二天的 學習,以及對於其他兒少的干擾程度等。依年齡或就學年級訂定合理 的起居作息時間,兒少不同年齡及發展,加上不同的教育階段,從學 齡前教育、國小、國中至高中( 包含就讀高職、 建教合作等不同學制 的少年),須有適齡的作息安排,如就寢時間、放學時間、課業時間、 配合學校的課後活動等。

5.依不同年齡層及身心障礙兒少的學習及各面向需求,配置 適齡的硬體設備

(1) 休閒活動的類型及時間依年齡及發展有不同的規劃, 如活動 類型、電視節目的選擇,書籍的購置與更新等。

(2)足夠的數位使用設備,包含以數位為媒介的休閒、遊戲、購物、 獲得資訊,以及同儕關係發展等多方面的需要。

6.技能與專長培育

提供兒少才藝養成訓練與相關專長的培育,如安置機構內的興趣 探索服務方案,以協助兒少培養興趣與發掘專長。

7.休閒娛樂文化的參與

(1)安置兒少與社區兒少享有相同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的權利。 (2)安置機構內須有適齡發展的休閒設施, 包含室內外的硬體環 境規劃、玩具、電視節目、書籍等,都須符合安置兒少的年齡 發展及資源分配。

(3)社區參與也是休閒的重要規劃面向, 讓安置兒少有機會使用 社區休閒設施, 參與社區、 文化或才藝活動, 就如 CRC 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安置照顧的環境須為兒童提供空間和 機會,使兒少能夠與社區的夥伴互動、玩耍和參加遊戲、體育 活動及文化與藝術生活。

(4)維護特殊需求兒少的發展機會 特殊需求兒少, 包含身心障礙兒少或具有其他醫療需求的兒 少, 應關注身心發展上的相關權利(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6 點 )。 如遊戲與休閒的機會,安置機構內的設施也能夠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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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特殊需求兒少使用, 及活動過程中盡可能融入一般兒少共同 參與、 規劃有利於特殊兒少身心發展的相關課程。 對於特殊 需求的兒少如身心障礙、司法少年及性剝削兒少應視其需要, 結合教育制度, 提供適齡的教育或職業訓練, 協助其能力與 生涯發展以融入社會。

8.數位環境的安全

依據 CRC 第 17 條以及 CRC 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 兒少需被保 障可自不同管道來源獲得資訊;兒少也有權利在數位環境中獲得尊重 及保護。在數位環境的使用上,也應避免因性別加深數位鴻溝,因此 可以增加兒少在上網、數位素養、隱私和網路安全的認知與能力。

(三)平等與不歧視

安置階段,平等與不歧視的相關議題,包含兒少的性別、宗教與 文化所形成的差異經驗,以及在就學、 就業、 社區參與面向,遭受到 的不平等與歧視經歷。部分安置兒少因受到不平等對待的經驗,逐漸 產生自我烙印,影響其自我價值及人際互動。

1. 不因特殊性而受到差別對待

服務過程中專業團隊應敏銳於兒少是否因性別、宗教與文化經驗 的特殊性,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與不合理的資源分配。

2.就學

(1) 在就學過程中, 不讓兒少因為安置身分而影響受教權, 如被

拒絕入學、要求至其他學校就讀、受到不公平對待。

(2) 安置兒少在就學轉銜可能面臨學校對於安置機構兒少的偏 見, 包含安排學校的過程以及班級適應。 安置機構與學校的 合作必須保持良性的溝通,也讓學校端(導師、輔導處及學校 社工等 ) 認識兒少的特質, 較能經由互動以減少對於安置機 構兒少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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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3)在兒少適應上,亦須尊重兒少是否願意讓自己住在安置機構的

身分被曝光,若兒少對於安置身分曝光感到擔心,學校與安置

機構亦必須達成共識以及瞭解兒少的想法與期待,並給予適當 的保護措施。

3.就業

(1)在參與就業方案或就業時, 安置機構須防止雇主因為少年的 安置身分而造成就業過程中的剝削或是與其他員工不公平的 對待。

(2)協助就業少年倘於職場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對待時, 安置機構 應盡力協助少年克服或提出處置方式。

4.保障特殊兒少的平等與不受歧視

(1) 遭受性剝削兒少

數位環境已成為兒少學習的重要媒介,CRC 也強調兒童在資 訊使用的平等。 然而網路環境的風險, 尤其對於性剝削安置 兒少, 工作人員有更多的擔心, 盡可能做到對於性剝削兒少 的保護,避免再陷入性剝削的風險。然而,不論是限制網路的 使用或網域的範圍,均容易造成兒少覺得不被信任與不公平。

工作人員在保護及數位使用平等之間的權衡, 應持續規劃性

教育素養及新興網路性剝削的主題課程, 使兒少瞭解使用網

路時應注意的事項。

(2) 司法少年

兒少的司法議題往往是過去逆境經驗累積及交互影響的結 果。大多數的司法少年具有多元需求,如發展障礙、身心議題

等,需要特殊教育、醫療、心理等多項資源的整合性介入。對 於安置的司法少年, 仍須保障其與一般兒少在發展上能有平 等的機會,包含社會參與。 就如 CRC 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強 調,對安置於機構的司法少年,應有機會與同儕互動,並參加 體育、身體鍛鍊、藝術和休閒活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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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四)受到有效保護

安置兒少需要受到有效保護的面向,包含健康、 生命、 安全感、

照顧品質等基本需求獲得滿足,以及在進入就學及就業的階段,積極 維護兒少的權利,免於其權利受到限制。

1.安置照顧的保護

安置兒少的有效保護,在積極面,讓兒少在照顧過程中亦能獲得

尊重;在消極面,則是避免兒少在安置照顧的過程中受到虐待、疏忽, 甚至其他剝削的處境。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3 點強調, 無論兒少 是在哪一種替代性照顧環境,必須擁有尊嚴且受到尊重,並提供有效 保護,亦須避免受到照顧者、同儕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虐待、疏忽和各 種形式的剝削。

2.數位使用的保護議題

數位的風險在數位時代中,容易成為安置服務較難拿捏的界線, 如工作人員認為兒少有權利及平等的機會接觸相關資訊,另一方面又

擔心兒少會陷入網路上的詐騙、 性剝削、 毒品、 觸法、 人身安全及成 癮等風險。CRC 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 對於兒少可能面臨的數 位環境,包含在替代性照顧,需實施有效的線上兒少保護機制和保障

政策,並確保對上網、 數位素養、 隱私和網路安全的特別關注,且同 時尊重兒少的其他權利。因此,須提升兒少對於網路安全的認知、聆 聽兒少對於網路使用的想法及做法,與兒少討論出具有共識的數位使 用。

(五)隱私與保密

隱私權的保障包含滿足個人衛生與環境衛生的需要、尊重性別差 異的友善空間、個人物品的放置能有足夠、可靠及方便取用的空間。

1.空間的隱私 安置機構在空間上對於兒少隱私的保護措施,應規劃兒少能夠擁 有個人空間(如專屬的床位、書桌、衣櫥及櫃子等)及個人物品的擺放。

2.個人物品及財物的隱私

兒少個人的財物( 如零用錢 )、 手機、 信件、 數位使用、 網購物 品等,亦為隱私保障的生活面向。 尤其在數位的環境下,安置機構人

員關於兒少隱私的關注更顯多元,須與兒少有共同討論的機會,維護 兒少的安全及隱私。

(六)表意權與尊重兒少意見 表意權的實踐與其他權利密不可分,舉凡飲食、生活作息、就學、 就業、 零用錢的使用、 活動規劃及參與、 申訴 …… 等, 表意權在其中 都扮演重要角色,工作人員給予兒少發聲的空間、作為傾聽者、協助 兒少表達、讓兒少看見自己的意見對於相關事務的影響等。

1.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提出表意權的實施步驟

(1) 準備 決策者必須幫助兒少做好充分準備,向其說明如何以及在何時、 何地聽取意見,有哪些參與者,並且還要考慮到兒少在這方面 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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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2) 聽取意見

兒少應當在支持和鼓勵的環境下行使其發表意見權, 這樣兒

少才能確定負責聽取意見的成人願意傾聽並且認真考慮他決 定傳達的訊息。

(3) 評估兒少的能力

CRC 第 12 條強調對兒少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 予適當的看待。如果兒少能夠理智和獨立地形成自己的意見,

那麼決策者在解決問題時必須將兒少的意見作為重要因素來 考慮,且必須制定評估兒少能力的良好做法。

(4) 關於兒少意見的回應

兒少有權要求對其意見予以適當看待,因此決策者必須告訴

兒少在表達想法或意見後的處理過程與結果, 並說明對兒少 意見被如何考量。

(5) 申訴、補救和賠償

當兒少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要求對其意見予以適當看待的權 利被忽視和受到侵犯時,法律應為兒少提供申訴程序和補救。

申訴程序應提供可靠機制, 以確保兒少有信心他們不會因為 利用了這些機制而可能面臨暴力或懲罰。

2.表意權的實施要素

Lundy(2007) 更以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為基礎, 進一步

提出兒少表意權的實施要素。

給予兒少表 達觀點的機 會

發聲 (Voice)

空間 (Space)

兒少的觀點 被傾聽

聽眾 (Audience)

影響 (Influence)

促進兒少表 達其觀點 兒少的意見能 以適當的方式

開始行動

3.安置機構的表意權實踐

上述表意權的實施要素, 在安置機構的實施策略上, 能首先給 予兒少充分的訊息, 讓兒少能在服務及生活面有完整的認知及決 策, 有助於工作人員與兒少的討論。 如提供兒少就學的相關訊息、 參觀學校環境、 入學前先與學校教師或輔導人員有所認識、 就學準 備、 課業支持以及社團或課後照顧方案的安排等。

兒少在安置機構的日常生活亦能引導兒少有適當的空間與機會 來表達及參與, 並且形成影響( 胡中宜、 吳宇仟、 柳佳妏、 李柏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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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1) 兒少發聲的方式與管道

依據兒少認知發展,選擇符合其能力的表達方式;另一方面,

工作人員可以鼓勵兒少從生活中表達自己的需求, 包含練習 對話及表達;工作人員亦可邀請兒少共同參與設計方案活動; 從對話、表達及活動參與,讓兒少的聲音被聽見。

(2) 提供兒少表意的空間

在安置機構中, 鼓勵兒少在相關會議中( 如小家會議或全園

會議)與同儕及工作人員進行對話,創造兒少表意的空間,如 在會議的過程中, 保障所有成員擁有發言權利; 在發言的過 程中,學習聆聽他人的想法,並瞭解對方表達的意思;在生活 的各項經驗中,與兒少有討論的空間,讓兒少放心表達想法。

另一方面, 兒少也需要瞭解安置機構的立場與想法, 才能在 表意的空間中,促進雙方的理性溝通,如對於網路的使用,讓 兒少瞭解安置機構對於使用數位資訊的規範及考量, 並讓兒 少有討論的空間。

(3) 成為兒少的聽眾

工作人員需傾聽兒少的想法與觀點, 並且確認兒少要表達的 意思;對於與兒少相關的事務,應讓兒少參與共同決策。如兒 少對於在安置機構內與同儕相處的衝突或困難; 就學或打工

的時間無法配合安置機構作息規範; 就學環境的選擇, 在兒 少接觸學校環境以及學校課程安排後, 聆聽兒少對於就學的 需求等。

(4) 讓兒少看見行動與影響

認真看待兒少提出的意見; 工作人員需釋出主控權, 邀請兒 少成為主導角色, 並協助兒少理解該決定背後的意義。 在兒

少提出意見之後, 工作人員也能夠讓兒少瞭解目前意見處理 的過程, 兒少亦能適時參與, 讓兒少能理解及看見自己的意 見所帶來的影響。

三、結束安置照顧階段

在安置後期,自我實現是重要的轉銜議題,包含自我責任、自我 方向以及接受外在支持(Pinkerton & Rooney, 2014)。 離院對安 置兒少而言是新生活的開始,安置的經驗會影響他們對於離開安置機 構後的期待,此時安置兒少更願意投入對於離院期待的討論。兒童替 代性照顧準則強調離院的準備應該是在離開安置機構前就已完成(第 134 點 )。 對於安置期的兒少,強調與兒少討論如何融入社會及離院 的準備,包含參與當地社區生活,獲得社會和生活技能(第 131 點); 考慮到兒童的性別、年齡、成熟度和特殊情況,包括心理輔導和支持, 尤其是避免遭受剝削,並且鼓勵即將離開安置照顧的兒少參與規劃離 院生活( 第 132 點 );對於離院後的社會網絡建立,應該要有一名專 業人員,主要負責安置結束後的協助(第 133 點)。

兒少在安置後期離院準備的工作方向主要以兒少的生涯及發展 為主,包含就學、 就業、 離院生活的規劃,以及離院後資源網絡的提 早介入與建立等。相關權利包含:

(一)生存及發展權

依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35 點及第 136 點, 安置機構要能 夠提供兒少持續的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會, 作為生活技能教育的一部 分,幫助少年實現經濟獨立,有自己的收入,並提供獲得社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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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和保健服務的機會以及適當的財政支持。 面對離開安置照顧後的生 涯,應提供充分的訊息,以利其作出選擇與決定,亦有利於相關發展

資源的銜接:

1.充分的資訊

對於需要就業的少年,應提供就業的相關訊息,如與社區少年就 業方案合作、協助少年進行求職、提供少年勞動權利的認知等。

2.有利於發展的支持資源

對於年紀較大的少年而言,若結束安置後家庭功能仍然無法提供 支持,則會面臨自立的需求。對於離院後的規劃,可與少年討論自立

生活的安排以及期待的生活方式,包含就學、 就業,或是半工半讀。

更重要的是,建立少年在離開安置機構後的服務網絡,維持少年在社 區的支持體系,如陪同少年進行自立準備。

3.建立及運用相關資源

社區的資源提早在安置服務未結束前介入,安置機構可以作為資 源與兒少之間的媒介,提供其日常生活的相關訊息,讓社區相關資源 的服務能夠順利銜接,保障兒少在離院後的最佳利益。

(二)表意權

在離院準備的重要議題,主要是兒少未來將會返家或自立。安置 機構工作人員是第一線接觸兒少的工作人員,每天與兒少相處,最貼

近兒少的生活,有許多機會陪伴兒少進行討論,以及對兒少面對即將 離開安置機構在情緒或行為的觀察。這些訊息都可能成為提供主責社

工評估的重要訊息。充分的資訊也是此階段表意權實踐的重要前提:

1.充分的資訊 包含就學、 就業的相關訊息( 如入學方式、 科系選擇、 就業方案 的參與、半工半讀的規劃等 )。相關的訊息可以由工作人員及兒少共 同蒐集。在生涯規劃中,融入兒少意見,選擇最適合兒少的生涯規劃 安排,考量兒少對於就學及就業的需求,亦納入年齡、性別及文化考 量,則能符合兒少在生涯規劃的最佳利益。

2.發聲 引導兒少清楚表達自己的想法,發聲的方式依兒少的年齡、能力 及認知,包含圖像或文字。如兒少對於返家的想法、與家人會面的經 驗等;抑或是兒少對於升學或就業的經驗陳述。工作人員須重視兒少 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兒少的最佳利益。

3.空間

提供完整的空間與時間,專注與兒少討論對於離院的想法、規劃 及行動。在信任的氛圍下,鼓勵兒少表達。

4.聆聽

聆聽兒少對於離院準備的認知、情緒、心理準備,同時也透過同 理及澄清,確認兒少想要表達的訊息。如對於返家或自立的擔心,預 計的安排及可行性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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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5.影響

在影響的要素中,主要是讓兒少看見自己的決策所產生的影響與 改變。如財務運用的規劃;在嘗試租屋及就業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陪 伴兒少進行討論,調整規劃等等,進一步銜接更適合的社區支持網絡。

(三)兒少最佳利益

離院後的生活安排,不論是返家、自立生活或是其他替代性照顧, 都應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規劃對兒少最適當的生活方式。

1.多元面向的評估

對於兒少最適當的生活方式,必須從性別、 文化、 身心狀況、 年 齡、成熟度,以及離院後的支持資源進行多方衡量與資源銜接。就如

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32 點強調,從安置照顧到離院準備,這一過 程應考慮到兒少的性別、年齡、成熟度和特殊情況,包括心理輔導和 支持,尤其是避免遭受剝削。工作人員應鼓勵即將離開安置照顧的兒 少參與離院準備規劃。

2.社區支持系統的銜接

社區資源在安置服務未結束前提早介入,安置機構可以作為資源 與兒少之間的媒介,提供其日常生活的相關訊息,讓社區相關資源的 服務能順利銜接,保障兒少在離院後的最佳利益。有特殊需求的兒少 應受益於一個適當的支持系統,避免不必要的再度安置。

兒少安置生活的重要權利面向 安置初期

平 等 及 不 歧 視

1. 家園內電腦使用規則適用於所有兒少

2. 家園內的規範,不因學員新舊有別

3. 學校適應(轉換就學環境)

(1)與學校師長討論對於兒少學習的方向,避免兒少受到二次傷害 (2)接送兒少上放學的身分保護措施,如去識別接送車輛

4. 對於安置機構內不同種族、性別、疾病等特殊個案的理解及互動

5. 宗教信仰的表達及尊重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1. 依兒少需求的生活安排(1)個人物品保管(2)內務整理(3)個別化 評估分齡照顧(依年齡安置小家)

2. 依據兒少需求提供物品

3. 網絡資源蒐集盤點

4. 參與安置計畫的討論,決定順序目標

5. 維持與家庭或重要他人的連結

6. 媒合就學

7. 適應期的特殊陪伴、加強人力 生 存 及 發 展

1. 建立兒少在安置機構生活的安全感

2. 促進安置機構人員的照顧量能

3. 工作人員對兒少議題 ( 包含創傷知情 ) 的認知

4. 兒少身心發展評估

5. 兒少情緒支持與心理輔導

6. 熟悉安置機構規範與作息

7. 就醫資源的建立與合作

8. 對兒少就學、就業的規劃

9. 促進兒少生活的穩定與生活能力的養成

10. 兒少參與適齡發展的活動或課程

11. 引導兒少與安置機構同儕的認識及正向互動 表 意 權

1. 利用兒少安置前的參觀及面談,與兒少討論安置意願

2. 與重要他人及兒少共同討論安置的未來方向、充分發聲

3. 依附、信任關係建立(如安置環境介紹以及增加晤談頻率)

4. 家園內的會議參與(鼓勵嘗試表達)

5. 生活中鼓勵並培養兒少的表達

6. 以兒少能夠理解的語言,讓兒少充分瞭解申訴管道及程序(包含安置 機構內、地方政府、衛生福利部)

51 50
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安置中期

平 等 及

1. 課程 / 活動符合兒少個別需求

2. 增進社區參與 (1)參與社區活動(如辦理遊戲館會員卡)(2)打工 的機會(依兒少意願)(3)與少年共同規劃社區活動

3. 尊重多元文化(如宗教信仰、性別認同、族群文化認識)

4. 保障兒少就學權益(如身分保密)

5. 安置機構內平等的空間使用機會

安置後期

1. 尊重並詢問兒少離開安置機構後,對於其安置身分自我揭露的意願, 如給予模範院生等詞彙,或是榮譽榜照片刊載於安置機構的會訊、社 群網站等,均應釐清其是否擔憂遭受歧視感受而不願揭露安置經歷。

2. 確保安置兒少於就業或就學的銜接,不會因其接受安置的身分而受到 不平等對待

6. 增加同理練習,預防霸凌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1. 兒童能自在表達其觀點與期待

2. 提供安全生活環境、滿足基本需求(如就學、就醫)

3. 重要他人聯繫(家庭關係維持、返家、會面安排等)

4. 個人專長培育

5. 符合兒少需求的生活安排 (1)零用金的使用(2)物資及捐贈物資的 分配(3)膳食規劃(4)3C 產品使用(5)與孩子討論隱私權的概念

6. 參與適當休閒活動的機會

7. 自立能力培養

平 等 及 不 歧 視

1. 與主責社工合作,持續安排親子會面及漸進式返家

2. 協助離園準備,盤點社區資源,協助兒少離院後可使用資源

3. 兒少參與相關會議 (1)結案評估及轉銜會議(亦可視情況邀請家長共同參與) (2)決策會議

4. 職涯探索

3. 確保其人際關係及支持網絡的建立,不會因接受安置緣故而在社會參 與、租屋等人際互動面向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對待。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1. 健康維持 (1)膳食規劃(2)特殊用藥需求(3)引進個別治療(早期 療育、心理諮商、定期身體檢查)

2. 信任關係的建立及維持

3. 生涯發展 (1)興趣課程(如才藝班、文化活動)(2)課程實驗教育、 考證照(3)打工(4)參加學校(課後)社團(5)獎學金申請

4. 性別及情感教育

8. 跨網絡合作(1) 個案研討(2) 與學校開會討論孩子健康( 體檢、 IEP、轉銜)狀況(3)讓兒少參與重大決策會議(是否持續安置)(4) 定期諮商(5)定期與主責社工討論處遇(6)資源連結 生 存 及 發 展

5. 法律知識建立、理財規劃

6. 有利於發展的社區資源

7. 休閒活動及參與文化儀式活動 表 意 權

1. 數位使用的共識

2. 就學及就業的安排及選擇

3. 家園內的會議參與及表達(如家庭會議、全院會議)

4. 申訴信箱的使用

5. 兒少參與相關會議(如處遇會議、IEP 會議)

6. 活動及課程參與的表達(1)興趣課程的選擇(2)「空間」(氛圍)問卷、 活動後的回饋時間

7. 自立方向的目標與期待個別會談

8. 鼓勵及培養擔任 CRC 兒少代表

9. 自立計畫:兒少對於自我照顧、生活技巧及人際技巧的期待與準備

5. 銜接自立宿舍的選擇 生 存 及 發 展

1. 兒少的自我實現(對於離院的規劃)

2. 心理重建延續,提供讓兒少保有安全感的物品(如玩具、玩偶、相本、 小書等)

3. 漸進式返家

4. 生活自理能力培養及自立準備計畫(就業、媒合工作、資源連結)

5. 離院前諮商

6. 舉辦歡送儀式及活動,邁向下一階段的開始

表 意 權

1. 瞭解兒少對於結案的想法

2. 兒少返家意願評估及討論

3. 結案會議:結案評估轉銜,兒少參與與自身相關重要會議

4. 對於離院後就學或就業的想法

5. 提供兒少充分的訊息,以利兒少選擇與決定

本表格由作者自行整理,資料彙整自 2023 年「CRC 應用於兒少安置照顧實務教育訓練」 北、中、南、東四場次研習會之安置工作者實務分享

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53 52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想想看,在您的服務經驗中,兒少在不同的安置階段,還有哪些權益面向是須 被重視的,可以寫在表格中喔 ~

安置初期

平 等 及 不 歧 視 兒 童 最 佳

益 生 存 及 發 展 表 意 權

安置中期

55 54
平 等 及 不 歧 視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生 存 及 發 展
意 權
壹 兒少安置服務的重要權利面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安置後期

平 等 及 不 歧

視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生 存 及 發 展

貳 兒少安置生活

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1. 在有效保護與隱私權之間衡量的監視器議題

2. 以教育輔導為目的之家規訂定原則

3. 隱私權利獲尊重的居住環境

4. 免於霸凌:重視安置兒少安全與平等權

5. 兼顧兒少需求與風險防範的手機使用

6. 性剝削安置兒少 保護與發展間的權衡

7. 保障特殊需求兒少的平等機會

8. 確保兒少理解申訴管道與運用方式

表 意 權

57 56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在有效保護 與隱私權 之間衡量的 監視器議題

案例

住的地方到處都是監視器, 感覺不自在。

僅有在浴廁的時間感覺到 擁有片刻的隱私。

安置機構

在保護和管理之間很兩 難的地方是,監視器讓兒 少感到不自在與隱私的侵 犯,可是遇到霸凌或安全 事件時就比較有可能釐清 事情的發生經過,甚至有 預警的功能,提供保障。

剛上國中的小品從寄養家庭轉換到安置機構約兩週的 時間,他非常不習慣安置機構的生活作息以及到處都是監 視器,這讓他感到不自在,屢次提出想要回寄養家庭,但 都未獲得回應。小品除了多次與工作人員發生衝突,也和 家園其他兒少屢有口角。某天晚餐過後,他抱著事先蒐集 的一堆舊衣服走出房間,選擇一個隱蔽的角落,打算拿著 預藏的打火機,想要「製造一個混亂的場面」以便出逃, 並且讓家園暫時無法運作。此時在值班室處理行政事務的 督導正好從監視器看到小品的舉動,透過與生輔的合力制 止,避免一場火災危害的發生。

之後,家園的會議除了討論小品是否適合繼續安置, 及瞭解市府主責社工與小品的家庭維繫工作進度外,也 擔心在這段期間小品會在房間繼續「製造公共安全的混 亂」,另一方面也擔心他會遭到其他兒少的「責難及霸 凌」,因此有人提議要保障小品以及其他兒少的人身安 全,有必要在小品的房間設置一個隱藏式的監視器以避免 危機事件再次發生。

59 58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兒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同理兒少對 監視器設置 的感受 二、 監視器設置 的原則

對安置機構而言, 監視器具備即時影像的錄製保 存,為所發生的事件保留了某種程度的軌跡及證據,提 升工作便利性及安全的保障。 然而另一方面,專業團隊 也需要理解,對於長時間被觀看的兒少而言,監視器帶 來的不自在、 不被信任的感受,或多或少可能使兒少長 期處於自我壓抑的情境中,對其人格發展可能有所限縮, 或是反向地引起對抗權威的心態。因此聆聽與同理兒少 的感受,並且讓兒少理解監視器設置的用意以及說明對 兒少的權益保障,並且盡力降低傷害是溝通的重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您認為設置監視器有哪些功用與限制,兒少的感受可能有哪 些?

二、 您認為監視器的設置有哪些原則需要注意?

三、 您認為在監視器設置下,兒少隱私權保障的範圍與底線為 何?

四、 在此案例中,您會如何建議來保障小品及其他兒少的安全?

裝設監視器首要目的係為保障兒少人身安全,為了 能落實其目的,須更精準、 謹慎地進行規劃監視器運用 的政策,因此關於「監視器設置的數量與即時性」方面, 應盤點機構內危及安全的死角,思考實際數量的需求, 並確認其影像的清晰度是否足以保障兒少安全。另關於 調閱影帶的相關規定,有鑑於多數安置機構限於人力無 法長時間採即時觀看,因此有些安置機構會安排不定時 的抽查調閱以確保兒少安全。此外,為保障兒少的隱私, 哪些人擁有監視器觀看與調閱權限,建議應訂定相關流 程。

61 60
動動腦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三、 監視器的設置 須以兒少為主 體進行考量

(一)不能逾越的隱私權底線

監看或錄影設備不得裝置於影響隱私的空間,如寢 室、 廁所、 浴室等, 這是捍衛兒少的隱私權而不能逾越 的明確界限。

(二)兒少擁有知情與表意權

設置於公共區域的範圍要多廣泛,除了專業團隊評

估要監測哪些兒少的互動行為及必要性而設,也盡可能

讓兒少知道公共區域設置監視器的位置(有些可能是隱

藏式鏡頭 ), 讓兒少擁有知的權利, 並且在過程中理解 兒少的想法與擔憂,在討論的過程中盡力取得雙方的共 識。

(三)兒少的生存發展權

監視器的設置,一方面保障多數兒少在安置機構的

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卻也可能造成兒少內在的不安全感、 壓抑性格的潛在傷害,因此運用監視器的設置必須謹慎,

同時專業團隊也須瞭解個別兒少的可能反應以提供適切 的回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關於小品及 其他兒少安 全的保障

兒少在邁向逐漸成熟的發展階段,不斷地與周遭的 環境互動,在他們進行探索與嘗試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可 能採取了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方式而不自知。此案例中的

小品因為對家園的不適應以及期待回寄養家庭卻未獲回 應一事而想要製造火災事件,專業團隊透過監視器避免

貼心小叮嚀

了一場災害的發生,保障了多數兒少的居住安全;然而 另一方面我們也須正視小品做這個行為的動機,有可能 是安置機構或主責社工未能即時察覺他的情緒需要,以 及對於他的期待未即時給予回應。若能和小品有共同討 論的機會,或許會有助於降低他對安置生活的排斥,促 進融入環境的可能。小品有權利理解與他相關權益的事 務,並獲得充分的機會表達想法。此外,專業團隊也需 要留意同儕與小品的互動,避免讓小品因該事件遭受團 體的霸凌與排擠。

1. 安置機構設置監視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兒少的安全,但 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兒少的某些權益與不自在等感受。在以 兒少為主體的思維下,與兒少充分的溝通有其必要性與重要 性。

2. 安置機構須理解監視器的運用有其限制,對於兒少安全的促 進可以增設措施,如死角區域設置感應探照燈、求救警鈴或 其他裝置,在不同樓層設置出入門卡等安全措施以提高安全 的保障。同時安置機構亦負有責任提供兒少瞭解相關的教育 課程及法律觀念,以培養兒少具備尊重他人也理解自身界線 的觀念,落實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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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以教育輔導 為目的之家規 訂定原則

案例

安置機構

兒少

放學就需要趕回安置機構,

有時候同學心情不好要我

陪他走走,我要嘛拒絕他,

要嘛就違規,因為沒事前 申請,那樣就會扣我假日 外出時數。

家規是為了能維持集體生

活的步調,如果放學在外 面逗留,那整個晚上的行 程就會延後,包括他的休

息,這樣也會影響他的身 心發展。有時候為了執行

規定,只好從行為約制面 處理,要顧及個別需求真

的很兩難。

小豐站在工作人員辦公室門口等候面談,他正在準備 向督導說明如何「改過自新」的方式,而這情況已連續上 演兩個多月。原來小豐屢次因為放學返家超時、家務拖延 不打掃、手機使用超時、未告知便借用室友物品等事項違 反安置機構的規範,也因此生活表現方面被扣了許多分。 安置機構規定每扣一點就減少一小時的外出時數,當生活 表現低於60分時,就變成禁假不能外出,而這條規定是 由兒少們自己在家園會議中決議的。

由於下週末是小豐母親的生日,他相當渴望能和母 親團聚,除非他能說服工作人員,不然他勢必無法外出為 母親慶生。工作人員此時正在會議中討論,由於小豐屢次 做出保證又打破承諾,他們希望能找出讓他記取教訓的經 驗,所以有些工作人員主張不讓他下週外出為母親慶生, 但也有工作人員覺得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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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您認為家規訂定的原則有哪些注意事項? 二、 您認為當兒少違反家園規定後其回應的方式應注意哪些原 則?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家規的訂定 原則須遵循 CRC精神

(一)理解家規不能觸犯的界線 根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55 點及第 96 點,提及 對接受替代性照顧服務的兒少應有適當的標準,此外有 關紀律措施和行為管理, 凡構成酷刑、 殘忍、 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包括禁閉或單獨禁閉,或可能危害兒童 身心健康的其他任何形式身體和心理暴力者,都必須按 照國際人權法予以嚴格禁止。 因此在訂定家規以及對應 的行為時必須要顧及兒少的身心安全及人格尊嚴。 (二)理解兒少擁有親情聯繫的權利

訂定家規時, 須考量的面向相當多,除了上述提及 的身心安全與人格尊嚴不能侵犯之外,CRC 第 9 條說 明了工作人員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的兒少與父 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故不應把限制 兒少與其家人和其他對兒少特別重要的人接觸作為一 種處罰手段。所以案例中為了懲罰小豐而禁止外出為母 親慶生並不符合 CRC 精神, 若遇到兒少因保護或其他 緣故而不能外出,則應思考如何安排讓母親能與小豐會 面。

(三)貼近兒少需求,家規保留彈性

從兒少的生活脈絡與生活作息出發,透過具有兒少 參與的對話途徑,檢視家規不合理之處,尋求彈性的調 整空間,並保持滾動式修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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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四)具備多元觀點與敏銳度

來到安置機構的兒少可能帶有過往的創傷議題,亦 可能是特殊需求兒少,因此對於家規的訂定與適用性, 專業團隊對於特殊需求兒少的理解能力,以及具創傷議 題兒少在家規的適用性方面應更具敏銳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當兒少違反家 園規定後,回 應方式的注意 原則

1. 當兒少違反家園規定,專業團隊需要有一個重要認

知的前提是 : 我們要處理的是兒少違規問題的行為 改善,而非視兒少本身為問題。

2. 違反家規的對應行為不一定只有權利取消的處罰概 念,而是可以有更多元的回應方法,盡力尋求具教 育性質且正向的處理方式。

3. 當兒少違反規定後,給予一段觀察期,這部分可當 成家規執行的彈性化空間,專業團隊可以邀請兒少 或重要他人一起思考、討論規範的訂定以及加分的 項目,讓兒少能充分參與在自己的處遇計畫之中。

4. 家規係規範團體生活中多數兒少的生活規範,然而 安置機構兒少來自不同處境且有發展需求的差異,

需要透過適齡的教育及引導的方式,讓兒少真正瞭 解行為不被認可的原因,較能符合兒少對自我權利 的尊重與自我責任的學習。

5. 在此案例中, 小豐屢屢違規, 面對一再的扣分, 似

貼心小叮嚀

乎已經感到麻木;而有些工作人員提議用小豐在意 的外出替母親慶生作為懲罰的手段,損及了親情維 繫的權益, 並不符合 CRC 精神, 故較不適當。 若 能與小豐共同討論,在觀察期的階段訂定合適、具 體可行的改善目標,或是邀請母親一起配合推動處 遇計畫,或將有助於減少小豐一再違規的行為,進 而發展與逐步累積其內在的正向感。

當安置機構鼓勵兒少從日常生活中的不斷演練與對話習得 權益感並獲得尊重時,將有助於兒少在參與家規的訂定過程中提 升自我效能感。兒少在訂定、執行、違反與修正家規的歷程中, 更多認識社會規範、建立發展性框架,學習協商的能力,而安置 機構也能保留適性適齡的調整空間來回應兒少的主體性與能動 性,這對於兒少在自我認同、人際關係及生涯的發展方面有重要 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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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隱私權利 獲尊重的 居住環境

買東西還要報備很麻煩…

…我想要的東西,你們不

會懂,我想有自己的隱私;

遇到有人物品被偷,還要 被突襲檢查置物櫃。

安置機構

曾經就是有菸、酒還有其 他違禁品被帶進家園,如 果我們為了隱私權都不檢 查的話,有些東西會影響 兒少的健康,這是要保障

大家在家園的安全,不得 不為的舉措。

週末的傍晚,剛從戶外打完籃球的小威回到安置機構 寢室後,發現自己房間的東西似乎被翻動過了,一問之下 才知道工作人員採用一種「突襲搜查方式」檢查所有兒少 的內務以及確認是否有違禁品等。儘管小威知道這或許是 因為近來有兒少帶菸回安置機構偷抽被發現,以及失竊事 件頻傳等原因所以進行房間搜查,但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 工作人員逕自翻動他物品的行為讓他覺得很不被尊重;此 外,小威雖然擁有個人書桌和置物櫃,但鎖匙歷經太多人 使用和破壞頻繁,多次修繕後已失去上鎖功能,導致他常 常會覺得物品的存放讓他沒有安全感,這讓他感到困擾, 並且決定在家庭會議中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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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兒少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動動腦

您認為兒少想要擁有「違禁品」的原因有哪些?

二、 您認為安置機構基於合理的因素需要檢查兒少物品時,如何 做比較能落實兒少的權益保障? 三、 您認為安置機構在提供兒少存放物品方面,有哪些做法可以 顧及其隱私權?

二、 如何做比較能 落實兒少的權 益保障?

(一)關於檢查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關於兒少的 「違禁品」
多數安置機構認定的「 違禁品

」是以法律上規定兒

少不能擁有的如菸、 酒、 檳榔或觀看、 閱覽、 收聽有害 其身心健康的物品;若是自傷或傷害他人可能性高的物 品也會禁止,如刀片、尖銳物品、打火機等;有時候「違 禁品 」的定義也會依兒少個別身心狀況而定。 除了因安

全而需要介入其行為外, 兒少私藏「 違禁品 」的動機也 是需要檢視的,專業團隊除了讓兒少理解對於「違禁品」

的擔憂外, 也可進一步瞭解兒少在身心方面依賴這些

「違禁品」的程度以及動機,是為了紓壓、提高安全感,

或是其他理由,進而與其討論替代方案,以合宜的物品 來取代。

三、 安置機構在提 供兒少存放物 品方面的做法 建議

若基於合理的原因須搜查兒少的物品, 則需要謹 慎地執行。根據 CRC 第 16 條對於隱私權的規範強調, 「 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 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 」。因此對於兒 少物品檢查方式,除非認為有其合理必要性,否則工作 人員不應肆意檢查,若必須檢查應事先告知,且檢查時 兒少本人應在場較為妥當。 若發現兒少所擁有或購買 的物品具有風險,應讓兒少了解該物品對其自身造成的 影響或是對安置機構整體的安全性影響等再進行後續 處置,並且在此過程中均須留意兒少的名聲與尊嚴的維 護。

(二)用談話替代搜查

搜查是確認兒少是否擁有「違禁品」或不屬於自己 物品的方式之一,某種程度降低了環境風險,但實質核 心問題的解決仍須依賴專業團隊,若能釐清兒少的想法 與事實,將有助於解決問題的核心議題,並且減少因搜 查而引起的反抗對立,避免兒少隱私受到過度侵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根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89 點:「 所有對兒童 負有責任的成年人應尊重和促進隱私權, 包括提 供適當設施以滿足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需要, 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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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重性別差異和互動關係, 以及為個人物品提供足 夠、 可靠和便於取用的存儲空間。」因此安置機構 對於兒少的隱私權有責任提供適當的設備,如合宜 休憩的寢室空間、個人櫃子的使用擺設、自我物品 的保管等。若環境允許變動則可運用臥室的設施區 隔個人的空間、設置兒少個人專屬置物櫃,並應確 保存放的安全性,並與兒少討論其貴重物品的各種 存放方式與相關風險。

2. 在兒少個人物品的存放方面,安置機構應定期提供

維護與修繕,易遭破壞的鎖匙以及材質不佳的置物 櫃都應定期汰換與維修。若是兒少導致的設備破壞 頻繁或是鎖匙的遺失,則可以和兒少共同討論解決 的方案,像是在家庭會議的場合蒐集大家的想法, 並盡力能讓兒少理解安置機構的設備維護需要雙方 一起努力。

貼心小叮嚀

落實兒少隱私權的關鍵在於互動中能夠尊重兒少的感受以 及尊嚴的維護。因此即便專業團隊基於管理與安全的必要而須 侵犯兒少個人物權和隱私時,也須顧及兒少對於隱私權的需求 與過程中的感受,並且應讓工作人員充分瞭解兒少隱私權的重 要性,對於任何以管理之名而有侵犯兒少隱私權可能性的行為, 需要更加謹慎地多方思考,並盡可能與兒少共同討論出合宜的 方式。

免於霸凌:

重視安置兒少 安全與平等權

住比較久的就會覺得自己 輩分高人一等,喜歡幫別 人取綽號啊,或是使喚別 人做事啊,都是常見的現 象,如果太過分的話就會 跟工作人員說,那霸凌者 就會被提醒。

安置機構

有時候住比較久的兒少會 主動幫忙,或是協助工作

者完成一些事項,那站在 培力的立場是樂見其成, 但霸凌的事件往往都是發 生後我們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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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阿銘是安置機構內最資深的兒少,由於他常常熱心協 助維持兒少在團體生活中的秩序,並對許多事務都相當積 極爭取,因此被視為專業團隊得力的兒少助手。阿銘在安 置機構中為了鞏固自己在團體中的影響力,會主動結交能 力較好的兒少,並運用結合同夥的勢力對付和他有利益衝 突的兒少進行孤立與排擠,也會嘲諷一些兒少的外型給予 不尊重的綽號,如肥宅、矮子、竹籤之類的,久而久之,

連工作人員也跟著使用這些綽號。

阿銘也常使喚一些有特殊照顧需求的兒少幫他做事 情,像有妥瑞氏症的小華就常被他要求幫忙洗衣服,導致 小華常常延誤自己的家務事,而小華的童年是跟著原住民 的祖母在山區部落長大的,因此也常被同儕刻意模仿其說 話的腔調取笑嬉鬧。小華因長期遭受阿銘的霸凌又被恐嚇 不能向工作人員告狀,否則會讓其在安置機構待不下去, 長期下來因擔憂導致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學習狀況不 佳,社工發現其異狀便約其會談瞭解狀況。

您認為小華遭受霸凌的原因為何?

二、 您認為安置機構面對霸凌事件,在政策面該有哪些適當的措 施?

三、 您認為安置機構面對霸凌事件,在專業團隊的培訓方面該如 何加強?

四、您覺得安置機構引導兒少認識多元文化可以有哪些循序漸進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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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動動腦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認知霸凌的 本質與影響

霸凌通常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對他人所為身體或心 理上之傷害行為。霸凌有時候會被輕忽歸類為戲謔的層

次, 但是比起戲謔與玩笑, 霸凌有三個特質 : 帶著故意 傷害或羞辱的意圖,兩者之間存在權力不平衡使受害者 難以保護自己,並且霸凌通常不是單一次的行為,而是 持續性或長期反覆發生。霸凌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在身

體、 心理上產生負面的影響, 如自信和自尊的削弱、 自

我意識遭到破壞,對生活缺乏安全感。 對兒童期受害者 可能是學習的影響,對青春期受害者則易變得焦慮、 孤 僻、抑鬱或具有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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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置機構霸凌事件中被霸凌者的特質通常為新 進者、 年幼、 身心曾受創、 缺乏自信、 負向自我認知、

社會退縮、 有特殊需求者 / 生理上與他人不同、 學業不 佳、察言觀色能力弱、衛生不佳、性別氣質等(楊淨雅,

2017)。本案例中的小華因特殊身心狀況以及少數族群 等緣故遭受歧視遭受霸凌,小華承受的是一種交織處境 的壓迫,對於族群的霸凌往往使人感到不受歡迎、 被邊 緣化、 被排斥、 無力或無價值。 而針對身心障礙或特殊 兒少的霸凌往往是用操縱型的方式,迫使其從事不願或 不該做的事。這提醒專業團隊須留意到新進兒少若是具 有上述之脆弱性及特殊性時,更須敏銳其與同儕的互動,

三、

安置機構應有

明確的反霸凌 政策宣示

若能事先提供相關的教育及觀念讓兒少同儕理解其差異 之所在,或許能減少許多霸凌事件的發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安置機構面 對霸凌事件 的因應機制

為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生存發展權、平等權等權利, 安置機構應訂定兒少免於遭受霸凌的相關政策或手冊, 並於其中建議安置機構清楚敘明如何避免及處理霸凌事 件的發生,包含涉入的人士(霸凌者、被霸凌者、旁觀者、 專業團隊 ), 以及如何介入及成效評估, 並建議安置機 構以書面方式載明霸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理原則,如支持 被霸凌者、 改變安置機構情緒氛圍、 輔導霸凌者、 監控 與紀錄(The Children ´ s Plan, 2009), 並提升安置機 構的設施設備,以落實兒少人身安全的保障。

(一) 霸凌「事件」的對外處理原則

若涉及法律或是須依權責進行通報則應按照規定辦 理;若須與網絡說明或是向主管機關報告,應由主管層 級進行報告, 與網絡溝通, 說明整體照顧的狀況, 並避 免網絡對工作人員過度究責。

(二)霸凌「事件」的對內處理原則 針對工作 人員

協助工作人員釐清霸凌事件的發生始末,分析其中 的權力議題,透過機制的檢視找出改善因應的方式,探討 照顧計畫的檢視與修正的必要性。此外,透過專業知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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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霸凌者常 見的特質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加強、觀念的宣導,以提升觀察的敏銳度與評估能力。如

提升專業團隊辨識日常互動中含有歧視性的語言及行為

的敏銳度。案例中阿銘給予同儕不尊重或貶抑之意的綽 號、具有嘲諷意味的模仿等,專業團隊應做出明確的制止, 而不是跟隨其稱呼。此外,提升工作人員對於兒少創傷知 情的專業知能及處遇能力,協助工作人員建立明確界線, 如避免將特定兒少定位在工作人員的角色上,或是避免

賦予兒少具有工作人員的管理職責等;專業團隊確實遵

守專業倫理,禁止與兒少結盟成為霸凌的共犯結構。定期

督導與案例討論,協助工作者自我價值觀的覺察,以及對 於法律、兒少權利的理解等,如案例中資深工作者的價值 觀需要更多澄清與修正。若霸凌的核心議題與多元文化 有關,則安置機構應提供相關訓練給予工作人員及兒少, 以增進對多元文化的理解。

(三)霸凌「事件」的對內處理原則 針對兒少 對於霸凌事件中的「 兒少 」, 專業團隊需要釐清霸

凌者、 霸凌的受害者,以及周遭兒少在事件中的互動樣 態與個別的身心狀態,並確認其他兒少的感受以及過往 是否也有相關遭受霸凌的經驗。對於受害者提供相關身 心修復的服務,對於霸凌者透過個別或團體課程給予教 育輔導,從多管道方式培養兒少對於霸凌行為的作為以

及同理心的培養。 安置機構對於兒少應提供有效保護, 盡力保障其生存發展與身心健康正向發展。

五、 多元文化教 育之推動與 落實原則
貼心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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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15 點及第 142 點,為 提升工作人員的多元文化敏銳度以理解兒少各自情況的 差異與多元性,如族群、文化和宗教多樣性。政府及安置 機構應為所有照顧者提供有關培訓,使他們瞭解兒少的 權利以及所面臨的特殊脆弱狀況,並保有對該兒少的文 化、社會、性別和宗教問題的敏感度,以保障兒少的生存 發展權。另一方面,安置機構也應透過活動或課程的辦理 讓兒少認識多元文化,使其理解文化的多元性,認知到面 對「差異」的態度應該是尊重而不是歧視,更不應有霸凌 的行為出現。在以多元文化為基礎的服務設計上,多半建 議聘用與該兒少相同血統或相通語言的工作人員或教師, 提供族語或是與族群文化相關的課程使其認識該文化; 然而文化觀點的服務規劃實務上仍須回到兒少本身的成 長脈絡與需求,若兒少對於部落或是文化經驗缺乏深度 的連結,那麼以文化觀點提供的服務在落實上恐須有更 多連結的設計再實施或許較為妥適。

霸凌行為的產生往往與環境息息相關,許多兒少霸凌者使 用的暴力語言、 情緒及行為往往源自其原生家庭成長環境,他 們學習到這些行為卻鮮被告知這些語言、情緒及行為已然構成 暴力要素。若安置機構中的專業團隊具備敏銳度能適時覺察與 告知改善的方向, 透過友善關係的建立, 相互提醒, 減少重蹈 覆轍, 那麼霸凌零容忍的政策方有落實的一天。 故此, 無論是 安置機構中的兒少還是成人,認知霸凌的本質進而辨識暴力與 制止是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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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兼顧兒少需求 與風險防範 的手機使用

小琪所在的家園規定八年級以上的兒少才有使用手 機的權利,並且需要家長同意辦理手機,兒少也需要簽署 遵守手機使用規則的同意書等規範。剛獲得手機使用權的 小琪非常開心,她對於同學玩的手遊和常使用的一些網站 非常有興趣,漸漸地她手機使用時間愈來愈久。為了迴避 每天晚上九點按時將手機統一放置在家園「養機場」的規 定,她準備了兩支手機,其中一支放在自己房間備用以便 能隨時上網。由於她常在半夜玩手遊,也會和網友聊天, 以至於白天上學時精神狀況不佳。

安置機構 兒少

沒有手機很難即時回應朋

友的訊息,我希望開放多 一點手機使用時間。

兒少使用手機容易造成失 去自律、成癮、交友和人 身安全的風險。

有天晚上,小琪突然想要和室友開玩笑,於是拿出房 間裡的備用手機偷拍室友睡覺的模樣,並上傳到自己的臉 書供人觀看,這導致室友對她相當不滿,也因此告知工作 人員她有備用手機一事。小琪因備用手機被沒收,無法在 夜間使用手機,常因此責怪室友,在團體活動時間也常顯 得焦慮不安、情緒浮躁,一直擔心朋友會有重要的事情找 她,頻繁查看手機訊息,工作人員擔心小琪是否已有手機 使用成癮的現象產生,也向其說明家園的「養機場」規定 就是希望他們使用手機有節制,對於作息不會有太大的影 響,但小琪還是希望工作人員將備用手機歸還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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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您認為現今世代使用手機對於兒少的意義是什麼?

二、 您認為兒少使用手機的權益有哪些該注意的原則? 三、 您認為兒少手機使用衍生的風險有哪些?如案例中小琪私下 使用備用手機及偷拍事宜,您認為這涉及到哪些議題?該如 何處理?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回到兒少的主體 性,瞭解手機對 兒少的意義

因著手機功能的多元化, 加上使用便利, 兒少 的許多生活面向都相當依賴手機。 如在教育的環境 下, 繳交作業、 接收班級群組的即時訊息; 同儕相處方 面, 手機也成為互動及聊天分享的主要管道; 另外, 透 過手機聽音樂、 玩遊戲等休閒用途,對兒少而言也具有 較多的便利性。兒少的照顧者需要聆聽兒少使用手機的 經驗及想法,瞭解對使用手機的意涵及需求,進一步與 兒少討論具有共識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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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視數位環境中 兒少的教育、參 與及表意

根據 CRC 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數位環境可以促進 兒少的社會參與,特別對於安置兒少而言,是實踐其教 育、 資訊使用及社會參與等多面向的權利。因此對於安 置兒少使用手機的需求應予以正視;若兒少提出與現況 不同的意見,專業團隊應保持開放討論的立場,不論是 在家園會議或是其他意見交流的平台,營造一個讓兒少 的想法可以自由自在地傳達出來的友善途徑是重要的。

此外,賦予兒少參與的平等權也很重要。 為確保雙 方充分保有表達的權利,同時給予雙方對等的資訊和發 言的時間,事先為議題蒐集資料。 如兒少需要有人引導 做資料整理,工作人員應給予協助,在會議中進行聚焦 的討論。 如手機使用可能存在的風險( 如拍照、 打卡、 網路詐騙等 )、 手機開放需要考量的程度與限制( 如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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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齡或是身心發展狀態或是創傷議題 )、 手機使用的底線 和違反自律需要對應的後果( 多元性、 具教育性的懲處 方式討論)、手機開放使用的安全教育須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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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兒少 運用手機風險 與防範建議

(一)兒少使用手機的風險

兒少擁有使用數位設備的需求與權益,但同時也要 預防風險的發生。在安置機構中常見的風險包含兒少使 用時間規劃不當、網路交友遇到陷阱成為受害者、手機 / 網路成癮等。 安置機構有責任依據兒少的年齡、 發展階 段、 使用方式及用途,提供兒少對於網路安全及辨識的

能力,增進兒少對網路使用的判斷與因應能力。 本案例 中小琪使用備用手機一事及其延伸的情緒反應,顯示「離

不開手機 」瀕臨使用失控的現象,這時候須進一步瞭解

令她沉迷的內容是什麼? 是人際的滿足? 網路遊戲競賽 的快感? 或是其他原因,通常這涉及到內在核心議題如

自信自尊、 愛與歸屬等。 建議尋找發揮其優勢的活動, 一方面累積逐步自我效能感,二方面轉移其對手機的注 意力,並且與其探討逐步減少使用手機的時間,重新界 定手機 / 網路使用的規則。

(二)增進兒少對於法律的認識

在案例中提及小琪偷拍室友的部分,除了沒有尊重

界線之外,也缺乏法律的觀念。 這部分須瞭解到小琪偷

拍室友睡覺,雖無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但可能有侵害民

事肖像、 隱私、 名譽權的爭議( 民法第 195 條 ), 室友

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再由民事法院認定。 小琪必須 瞭解到這不是惡作劇而已,而是已達到觸法的程度,因 此讓兒少對法律有正確認知以避免觸法有其必要性。

貼心小叮嚀

1. 避免形成敵對立場:當團隊有機會須與兒少探討手機的運用 與開放原則時,應著重在過程中的討論及與兒少的互動,以 及讓兒少一起參與面對使用手機可能需要的規範和界線,並 且確保他們的表意權、受教育權、受有效保護權、資訊獲取、 活動休閒等權利盡可能受到保障,即便結論可能與兒少期待 的有所落差,仍期使兒少在討論過程中感受到他們的需求與 期待被專業團隊傾聽且受到尊重,盡力達成共識,避免工作 人員和兒少形成壁壘分明的敵對立場。

2. 對於手機運用規範保持修正的開放性:團隊可以再次思考及 向新進同仁說明該條規範形成的脈絡與原因,以及探討這些 規範( 不論是禁用或開放 )帶來的正向與負向影響有哪些? 如私密照外流、網交被騙、手機費用超支、逾時使用等情形 是否改善?兒少可能被侵害的權利可以透過何種方式來彌補 或減少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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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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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剝削 安置兒少— 保護與發展間 的權衡

安置機構 兒少

我最近有些之前的事,需

要跟我朋友聯絡,而且我 最近想看看之前常逛的網 站,有沒有新的資訊,限 制我使用通訊軟體很不方 便。

上網可能遇到一些潛藏的 風險,也可能會串連起兒 少過去複雜的朋友圈,限 制使用通訊軟體對兒少可 能不方便,但保護兒少的 安全也很重要。

因兒少性剝削進案的小芯初來到安置機構時,對於安 置機構的生活作息、家規等要求感到不適應,她覺得限制 很多而且無法與朋友有密切的聯繫,讓她感到孤單,在情 緒上也常處在焦慮不安的狀態下,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 她逐漸安定下來並接觸到安置機構辦理的興趣探索課程, 小芯發現自己對於藉由網路賣東西很有興趣,未來想讀電 子商務,社工便安排小芯參加資訊課程。但相較其他保護 安置的少女,安置機構對性剝削少女有較多的保護與管制 的措施,包含限制網域的連線範圍,以及在課程中開啟監 視器觀察少女在資訊課時使用電腦的狀況。小芯向工作人 員反映有些上課內容聽不懂,但又不能上網逛逛自己有興 趣的網站感到困擾。工作人員的回應是擔心小芯會利用上 資訊課以及使用電腦的時間,與過去的朋友聯繫,可能再 度讓小芯陷入性剝削的風險。

此外,最近一次讓小芯受到更多限制的狀況是因為 她在網友的遊說下,拍了自己的私密照傳給對方,直到最 近收到對方傳來要求支付金錢以換取照片的不外流,或是 拍攝更多的私密照供其觀賞,小芯這才發現自己成為受害 者,趕緊向安置機構社工求助。社工除了協助報警以外, 他們也開會決定先暫停小芯使用手機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 生,這讓小芯感到挫折,一方面覺得在安置機構生活受限 太多,有許多權利被剝奪,二方面覺得似乎因為幾個事件 的發生而被否定了自己的能力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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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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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小芯剛進入安置機構時對環境感到不安且限制多,您建議可 以如何協助她適應新生活? 二、 您會如何安排小芯在安置機構中的生活規劃與學習? 三、 數位環境可以幫助小芯學習,卻有可能再陷入性剝削的風險, 如小芯曾遭受過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的經驗,您知道相關法 律與哪些協助資源嗎? 四、您認為在提供保護的同時,如何拿捏權益的界線以做適當的 安排?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遭受性剝削兒 少在安置初期

的適應

因遭受性剝削事件而被裁定進安置機構的兒少,往 往對於被裁定安置有著許多不同的擔憂,他們可能會覺 得自己似乎做了觸法的事而有被監禁的感覺。此時,安置 機構專業團隊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須讓他們理 解安置是為了保護他們免於再被傷害,二方面在執行所 謂的保護行為而涉及到較多的管制規則時,如何能讓他們 感受到「尊重」以及理解這些限制的理由和可接受程度。

因此,小芯在初進入安置機構的適應期間,工作人員 可以協助小芯:

1. 聆聽小芯對於安置的想法,以及從緊短安置到進入 中長期安置機構轉換的經驗與想法,同理兒少的感 受,接納其情緒的表達。

2. 協助兒少瞭解安置機構的生活作息、規範及未來安置 生活的安排(如教育),與其討論對於生活的期待。

3. 面對不熟悉的環境與轉換的不安,協助其適應安置 機構的生活,建立對環境的信任,如安排同儕陪伴 小芯、工作人員對小芯生活的關心、安排小芯參加 有興趣的活動等。若其需要安全感則適時給予安慰 物,如抱枕或玩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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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引導小芯表達 對於安置生活 的規劃與學習

1. 讓兒少瞭解安置機構對於使用數位資訊的規範及考 量, 也讓兒少有討論的空間, 如小芯期待的學習, 如何保護自己的安全,工作人員也可以陪伴小芯嘗 試可行的方式,尊重兒少的表意,也逐步調整適當 的數位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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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2. 基於兒少的生存發展權,工作人員對於小芯的學習 安排,可以瞭解小芯的期待以及對於未來生涯的規 劃,工作人員也可以瞭解小芯的學習過程,讓小芯 能夠看見自己的能力及優勢。

四、 工作者的角色 與界線拿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於案例中的小芯拍攝性私密照及外流的部分,由

像外流涉及的 法律與機制

於當事人年齡未滿 18 歲, 網友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兒少性私密影

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 引誘兒少拍攝性影像,

及第 39 條第 1 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 此外,

網友利用性影像勒索被害人財物,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

法第 346 條的恐嚇取財罪。若小芯因無法支付金錢而被

迫拍攝更多性私密影像供其觀賞,對方則會涉及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 強暴、 脅迫兒少 拍攝性影像罪等條文。 對於小芯而言,則是須更加強認 識網路的風險與使用安全,並且在這過程中,專業團隊 也須讓兒少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隨後司法程序的 進行與出庭等心理準備。這部分安置機構須提供兒少有 效保護,並且尊重兒少的參與知情與表意權。

在處理機制上,除了相關的通報流程及法律程序外, 衛福部於 2023 年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透過通知平 台業者移除違法影像、轉介諮商輔導等方式,協助各年齡 層被害人恢復正常生活,相關服務如簡易法令諮詢、證據 保留教學、報警流程教學、下架移除機制等,是安置機構

可以充分運用且讓兒少理解的資源。

在這則案例當中,可以歸納出工作人員須與小芯共 同處理的議題包含:她不太能理解課程內容、 網路的使 用受到限制、 對私密照外流的擔心,以及對自己能力與 價值的否定。 小芯是因為遭受性剝削而進入安置,在保 護與資訊使用的權衡下,工作人員可能的處理方向:

1. 鼓勵小芯在生活中表達自己的需求,練習陳述並與 工作人員對話, 以及對於網路使用的方式形成決 定。工作人員可以與小芯討論對於私密照外流的擔 心,對照工作人員對小芯的保護,引導小芯提出雙 方都能接受的安全網路使用方式。

2. 將主控權交回到小芯,包含討論目前對於課程困難 的解決方式、網路使用規範的實施等,過程中工作 人員將成功經驗或是改變的部分,給予小芯回饋, 鼓勵小芯看見自己的能力,建立小芯的自信。

貼心小叮嚀

依據 CRC 第 17 條以及 CRC 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 兒少 須被保障可自不同管道來源獲得資訊;兒少也有權利在數位環 境中獲得尊重及保護。 雖然小芯的性剝削經驗,讓安置機構團 隊對於上網的風險有較高的擔心,但不能因此而使其遭受數位 使用的不平等與歧視,如何讓小芯保有上網的權利並確實學習 到數位素養,具備隱私和網路安全的認知與能力是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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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保障

特殊需求兒少 的平等機會

案例

我要面對的是全班同學, 孩子無法遵守規則就不適 合參加活動。如果能增加 用藥時間,讓孩子較穩定,

過動症的兒少在學校應該

要多嘗試和其他同學相處 的機會,才能學習正向的 行為。

在一旁休息,就不會影響 其他同學。

我每天一定要吃這麼多藥 嗎?藥物有時讓我覺得很

不舒服……

七年級的小 毅是輕度智能障礙 合併ADHD(注意力不

足過動症)。小毅的學習能力較慢,工作人員通常需要花 時間確認小毅是否能理解工作人員所說的話,也因為反應 較慢,家園中的同儕不太喜歡與他相處,嗜吃甜食的小毅 平日由社工陪同就醫並穩定服用過動症藥物,家園的立場 是希望透過正向行為的引導學習,如給予甜食作為酬賞, 藉此能逐漸減少過動症藥物的使用。小毅偶爾會出現衝動 行為,如與家園同儕產生肢體衝突,而學校則經常向家園 反映,小毅容易干擾上課秩序、學習不專心等,要求家園 與醫師討論增加藥量。工作人員感到困惑,對於兒少而言 究竟是增加藥量使其能維持社會人際關係,還是透過其他 引導方式減藥以及緩解藥物的副作用,較符合小毅的最佳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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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兒少 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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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您認為對於兒少因過動的特質影響與同儕的相處及人際關 係,除了正向行為的引導,如何讓同儕對與小毅的相處方式 有更多瞭解?

二、 您認為兒少若因智能障礙理解能力較慢,工作人員可以透過 哪些輔助方式增進其理解能力?

三、 您認為當服務網絡對於兒少的狀況有不同的處理立場時,家 園如何與學校進行討論以達成共識?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兒少的生存 與發展

過動症主要包含三大特徵:注意力不足、 過動和衝 動。 這些症狀都與大腦的功能有關, 會出現在 12 歲以 前且顯著影響日常生活和學習功能( 怡安、 徐如維、 黃凱琳、 劉慕恩、 陳牧宏,2017)。 工作人員首先需要 認識過動症對於兒少生活有哪些影響,這些影響不能以 一般兒少的發展狀態來看待。

在這個案例中,有關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包含小毅的 特殊餐食安排以及學習。 在特殊餐食的考量上,案例提

及小毅喜愛甜食,雖然甜食的鼓勵對小毅有吸引力,但 須留意甜食對於過動症兒少的影響,以及設計適合過動

症兒少的飲食清單。在學習的部分,必要時建議召開與 醫院及學校的個案研討會議,對於小毅的行為有一致的 處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以兒少能夠理 解的方式促進 表意權的實踐 三、 促進網絡合作 達成共識並重 視兒少的聲音

在執行協助身心障礙兒少的措施時, 發展符合 CRC 第 12 條及《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第

7 條規定的適當做法,對於兒少的表意權,能夠衡量兒 少的年齡與成熟度,引導適合的表達方式;對於身心障 礙兒少,也必須站在平等的基礎上讓身心障礙兒少的聲 音能被聽見。

在表意權的部分, 因案例中的小毅是輕度智能障 礙,尚能與人溝通,惟工作人員需要花較多時間讓小毅 有機會充分表達對餐食的想法,以及在學校和師生的互 動經驗等。表達的形式除了口語清晰、詳細、具體的說 明以外,繪畫、運用媒材及使用其能理解的物品作為比 喻等,都是可以促進表意的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此案例中,應盡力促成安置機構、學校與醫療單 位維持暢通的溝通管道。 最重要的是小毅是七年級學 生,雖然有輕度智能障礙,但網絡單位都需要聆聽到小 毅的用藥經驗, 包含用藥之後對於自我學習狀態的影 響、對於自己衝動控制行為的因應方式等。

根據《 中華民國( 臺灣 )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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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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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 第 45 點指出, 支持身心 障礙兒少在所有環境中都能享有充分可能的社會融合、

個人發展及參與;同時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行為表現,應 該優先從社會及以權利為本的角度加以理解。對小毅而

言,學校的適應是個人社會融合、 發展及社會參與的重 要環境, 從正向行為的引導、 行為引導方式的一致性, 同時增加學校對於過動症學生的知能,讓小毅不因過動 症狀受到歧視或學習權益受損。因此當專業網絡對小毅 用藥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針對其用藥後的生活表現、 學 習情況、 人際互動等面向進行充分的討論,盡力使網絡 專業人員採取一致且適合小毅的方式對待他。

確保兒少理解 申訴管道 與運用方式

貼心小叮嚀

1. 過動症合併智能障礙的兒少,除了因智能所影響的認知理解 能力,過動症兒少的特質在青少年時期更容易有衝動行為的 產生。 到了青春期,人際關係往往是最大的困境,此時專業 人員應具備相關知能與敏銳度,適時予以協助。

2. 特殊兒少常因情緒及行為張力而不易被瞭解, 表意權的實 施,應尊重兒少最容易表達及被瞭解的語言進行,亦或是由 兒少較信任的人,正確反映特殊兒少的需求及想法。

3. 在兒少可表達的狀況下,瞭解兒少在用藥的主觀經驗,通常 兒少最容易感受到藥物副作用對身心的影響;抑或是透過觀 察,將兒少在安置機構及學校等不同場域的狀態,與醫療網 絡進行討論,對於兒少的穩定有較完整的處遇。

申訴……我不確定吔!通 常就是直接跟生輔或社工 說,他們就會處理了。如

果再沒有解決,那就是跟 督導說啊,如果還是不行, 那也只能接受。

安置機構

申訴管道都有寫出來,也 有張貼在公告欄,但是一 年收不到幾件。兒少喜歡 立即的回應,正式申訴的 回應對他們而言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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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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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就讀小四的阿啟覺得A生輔常常找他的碴,每次輪

到A生輔值班,他就會被嫌動作慢、家務做不徹底、講 話干擾別人等,導致被扣許多生活點數。阿啟認為如果換 成其他人,A生輔就會睜隻眼閉隻眼不處理。此外,當其 他生輔值班時,就算他不小心違規了也只會提醒他一下而 不是動輒扣分數或是當眾大聲喝斥。阿啟覺得A生輔對 待他的方式不公平,也沒有顧及他的尊嚴。他幾次想要寫 申訴意見,都被較年長的室友攔阻。他們說,申訴工作人 員通常都不會有好的下場,反而更會被「關注」。

有次他實在受不了A生輔對他的嘲諷,他拿了申訴 表格卻發現不太會填寫;此外,申訴箱放在客廳的中央, 即便他想偷偷投放也很難不被發現。阿啟有點困惑,不知 道該怎樣說出自己的心聲。某次在和安置機構主管的談話 時間,他終於鼓起勇氣講出自己的困境,主管的回應是工 作人員不可能對兒少有不公平的待遇,認為事情沒有他想 的複雜,也懷疑他是故意違規要挑釁安置機構的權威,因 此勸他要合群一點才能融入團體。

動動腦

申訴是兒少擁有表意權的表達形式之一,您認為兒少通常會 想要申訴的事由有哪些?

二、 您認為安置兒少對於使用申訴管道可能出現的障礙或擔憂有 哪些? 以及可以有哪些友善的做法?

三、 您認為安置機構可以如何協助兒少與工作人員對「申訴」有 更多的認識?

四、 您認為安置機構對於申訴政策應考量哪些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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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一、 常見的兒少 申訴類型

兒少常見的申訴事項與其生活周遭環境人事物息息 相關,如在安置機構的兒少對於家園的生活管理規則、

人際的相處衝突、 環境中的設施設備、 工作者的管教方 式、 休閒娛樂,有時也會反映學校或工作環境方面的議 題。在本案例中的小啟即是因為不滿管教方式想提出申 訴,這類申訴的內涵通常涉及照顧者對兒少有不當的言 語或行為,如不當的懲罰或是沒有原因的責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知道擁有申訴的權益、不知道有哪些管道提出申

訴、 不會填寫申訴表單、 擔心提出申訴後被秋後算帳、

提出申訴後被敷衍回應、申訴程序繁冗、申訴回應等待

思考方向引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兒少使用申訴 管道可能出現 的障礙或擔憂

期冗長、 申訴處理過程完全沒機會參與只被告知結果

等, 這些都是實務上聽到的兒少心聲。 事實上, 在兒少 進入安置機構時,工作人員便須告知兒少申訴機制相關

訊息,使其瞭解申訴的權利,並提供明確的申訴管道訊 息,以保障兒少多項的權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提升申訴管道 的友善程度

針對上述兒少使用申訴的擔憂,安置機構可以思考 友善的做法,如邀請已結案的安置兒少,或是仍在安置

中的兒少,參與安置機構內外申訴管道機制的討論,降 低申訴管道的障礙。 此外,鼓勵兒少與可信任的工作人 員建立對話氛圍,幫助兒少清楚表達自己的困難以及面 對申訴的想法等。安置機構應盡力確保兒少在申訴過程

四、 充權工作人員, 增進對兒少議題 的認識及相關權 利的影響

中, 工作人員秉持中立的態度, 正視其申訴緣由, 給予 充分表達的機會。 此外,正式申訴機制的運用管道也必 須讓兒少理解。若案例中的小啟不滿意安置機構的回應 想再提出申訴,則可向安置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 若不滿意縣市政府的回應,則可再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 部提出申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兒少的表意權

行使需要教育

及練習

由於安置兒少議題及需求的多樣性,安置機構需要 支持工作人員提升其專業能力以及對議題的瞭解。若工 作人員無法理解兒少的議題,會增加服務的困難度,容 易以增加生活規定或統一管理的方式來因應,增加管教 與控制,將更造成與兒少關係的緊張與對立。因此增進 工作人員的訓練及資源,提升能力來回應安置兒少的需 求有其必要性。 申訴是表意權的展現面向之一,而表意權是兒少參 與自身相關事務的重要權利之一。讓兒少表意權落實的 關鍵不僅在於兒少的表達,也和專業團隊的聆聽與對其 意見的尊重息息相關。這個過程往往需要雙方有機會接 受教育和不斷地練習,專業團隊在過程中需要適應權力 的流轉和消長的變化,創造各種可能對話的平台,盡力 營造平權的氛圍;此外,若能在日常寫作與對話中練習 描述與表達人事物的完整性、透過閱聽媒材訓練反思與 批判的能力等方式,亦可協助兒少提升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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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六、 安置機構應 有明確的申 訴政策

關於申訴政策的訂定我們或許可運用 5W1H 原則 來思考:

(一)When 兒少進到安置機構後何時能獲知申訴機 制的資訊? 兒少啟動申訴流程之後到獲知結果回應的流

程與期程多久? 有些安置機構會視申訴案件的屬性,從 一週到一個月不等,應明確讓兒少知悉。

(二)Who 誰會涉入到申訴機制的處理?這通常會牽

涉到安置機構處理申訴議案的層級,有些安置機構會有

明確的分級機制,有些則一律到主管層級回覆,有些安

置機構則會邀請客觀第三單位參與。實務上的情境也須 考量到當兒少表達意見時,除了透過會議,通常會向較

親近、 信任關係較佳、 與議題相關的工作人員表達自己 的想法。 表意的對象需考量兒少的依附關係建立情況, 而工作人員的輪班制度也會影響兒少當天是否想要傾訴 的意願。 有安置機構為每個保育員、 社工設置個別的信 箱(放圖像或照片),請兒少將想傳達的信息放進信箱,

也可以用圖畫或是表情符號( 哭或笑臉 )做表達, 這也 是一種鼓勵兒少表達想法的創意做法。

(三)Where 申訴的管道有哪些?信箱設置在什麼位 置? 對於兒少的可近性和隱私性的保障是否充足? 有安 置機構將客廳電話其中一碼設定為申訴的快捷鍵,當兒

少使用該鍵即啟動申訴機制。

(四)Why 兒少想要申訴的動機是什麼?之前是否就

該問題曾提出反映以及反映的過程與經驗如何? 都是可 以再瞭解的。如案例中的阿啟向主管反映後並未獲得正

視,這極有可能會需要進入正式申訴的機制,甚至需要

貼心小叮嚀

第三單位的介入。

(五)What 兒少申訴的內涵相當多元,主要可分為 生活家規、管教方式、人際關係、休閒育樂、就學就業、 健康醫療、 設施設備及其他等面向。 若可以多瞭解兒少 過往的生活脈絡及成長環境,或許能更貼近兒少想要反 映的問題核心。

(六)How 兒少可以用哪些方式來表達申訴? 依據 CRC 第 12 條與第 13 條, 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的所 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的意見應依其年齡及 成熟度予以權衡,且表意權的實踐方式是多元的,包含 言詞、書面、印刷、藝術形式及兒童所選擇的其他媒介。 有鑑於此,提供給兒少的申訴機制設計需要考量其年齡 與認知能力,應不限於制式的表格。 對於年幼或是認知 能力較弱的兒少、 小學生、 國高中生申訴的機制應有適 齡設計與多元規劃。 鼓勵兒少依其年齡與表達能力,並 敏感於不同方式表達的意涵,如透過圖畫作為表達,並 搭配談話來協助其行使表意權。

客觀的處理機制 : 有些兒少擔心提出申訴之後會在安置機構中被 「 關注 」遭受不公平對待,因此期待有第三方機制介入; 亦有兒 少認為第三方機制不一定了解事件的脈絡,還是由安置機構內的 人處理較妥當。因此是否由第三方擔任申訴機制,兒少的想法是 多元的,建議須從事件涉及的層次與嚴重度做判斷,若由外部機 制做處理則提醒須提供清楚的脈絡說明並確保雙方當事人有機會 為自己發聲,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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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生活重要權利面向案例討論

本手冊係以 CRC 為本的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由於兒少 安置議題涉及多元領域,因此在彙編之際諮詢許多不同領域 的專家學者, 感謝林沛君副教授、 陳毓文教授及莊文芳副教 授擔任本手冊的顧問。 感謝徐瑜理事長、 羅汶欣執行長、 陳 旺德組長,以及參與焦點團體的二十多個安置單位夥伴和多 位接受安置的兒少給予寶貴的意見,使本手冊得以從安置機 構場域的實務情境出發, 協助實務工作者檢視 CRC 的精神 是否落實於安置服務中。

安置兒少的生活情境是多樣且動態的,本手冊限於篇幅 無法羅列所有安置情境,手冊內的八個案例作為思考方向的 引導參考, 實務上, 安置兒少的最佳利益隨著每個兒少的成 長脈絡與成長環境的交織,須有既考量個別又兼顧整體的討 論視角。在服務過程中,兒少各權利面向也不可能獨立存在,

會面臨不同權利面向的交織衡量,包含各權利面向的優先性、 工作策略以及依個別案例的脈絡進行思考,專業團隊進而共 同討論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策略方向。

身為兒童權利的相對義務履行者的一環,安置機構已逐 漸認識且認同 CRC 以兒童為權益主體的理念, 然實務上安 置機構面對兒少議題的多元與複雜性、 照顧人力的不足、 高 流動率, 加上與工作團隊、 網絡系統達成共識過程耗力費時 等,均是落實 CRC 不易的因素。有鑑於此,協助安置機構落 實 CRC,不僅是安置機構自身的責任,也是政府責無旁貸的 義務。 給予兒少安置專業團隊相應的配套支持資源及紮實具 體的訓練是重要的, 唯有先充權「 兒童權利的相對義務履行 者 」, 才有更多能量發展出尊重、 保護及滿足兒童權利的能 力以及保障兒童主張權利的能力,進而促進公約下所有兒童 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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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參 考 文 獻

CRC 資訊網兒童權利公約(2021)。 一般性意見 中文版(General

Comment_Chinese)。 取自 https://crc.sfaa.gov.tw/Document/

Detail ? documentId=D5358065-C92B-4A10-8BEE-526A51025B30。

王思淳(2020)。《安置機構實踐兒少表意權之初探》。台北大學社會工 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思淳、胡中宜(2022)。〈兒少表意權在安置機構的實踐與挑戰〉,《臺 大社會工作學刊》,第 46 期,33-81。

林沂蓁(2016)。《The Blue Bird 五個性剝削少女的安置經驗及與制 度對話》。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沛君(2015)。〈 由兒童權利公約檢視國內性剝削兒少安置處遇之法 律規範 從保護客體蛻變為權利主體之典範移轉 〉,《 憲政時代 》, 40(4),559-602。

林沛君(2017)。〈兒少 [ 表意權 ] 實質意涵的初探 以被安置兒少發 聲的權利為中心〉,《臺灣人權學刊》,4(1),73-96。

吳怡慧(2015)。《成為一個家? 少年安置機構管理者家庭圖像的實 踐》。東海大學社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胡中宜、吳宇仟、柳佳妏、李柏學(2021)。〈兒少被傾聽的權利在團體 家庭之實踐與反思〉,《臺灣人權學刊》,6(1),29-55。

怡安、 徐如維、黃凱琳、劉慕恩 、 陳牧宏(2017)。〈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 診斷與治療之現今概況〉,《臨床醫學月刊》, 79(3),154-157。

莊文芳(2012)。《權益保障的建構與實踐:安置少年與工作人員之觀點》。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論文。

陳毓文(2008)。〈 國內接受機構安置少年憂鬱情緒之探究: 問題陳顯 與解釋因素〉,《中華心理衛生學刊》,21(1),75-101。

陳旺德(2022)。《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實踐兒少最佳利益之初探 以安 置照顧為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淨雅(2017)。《 從機構管理者的角度初探兒少安置機構處理同儕霸 凌之經驗》。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報導者(2022)。〈「 信任的人, 卻背叛了我 」 國家首次啟動兒 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訪查, 聆聽被害人聲音 〉。 取自 https://www. twreporter.org/a/sexual-assault-in-youth-welfare-institutes-andcampus-research-start)。

衛生福利部(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取自 https://www.sfaa. gov.tw/SFAA/PublishEBook/Detail.aspx?nodeId=953&did=7.

衛生福利部(2018)。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取自 https://crc. sfaa.gov.tw/Document/Detail?documentId=2306F0A5-D5914B77-8CB2-8B776237DB5E

鄭正中編著(2020)。《少年事件處理法》。臺北市:書泉出版。

109 108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勵馨基金會(2021)。「當孩子進入安置,就踏上離家的路途專題報導」。

取自 https://www.goh.org.tw/projects/placement-for-children/

Gosta,M&Giraldi,M. (2014). Deinstitutionalisation and quality alternative care for children in Europe. Retrieved from https: //www.openingdoors.eu/wp- content/uploads/2014/11/DI_ Lessons_Learned_web_use.pdf

Lundy, L. (2007). `Voice´is not enough:conceptualising Article 12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Bri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33(6), 927-942.

Pinkerton, J., & Rooney, C. (2014). Care leavers ´experiences of transition and turning points:Findings from a biographical narrative study. Social Work & Society, 12(1).

The Children´ s Plan (2009). Safe from Bullying in Children´ s Homes. Retrieved from https://lx.iriss.org.uk/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 Safe_from_Bullying-Childrens_Homes.pdf

附 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 準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

衛生福利部處理安置 兒少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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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 財團法人勵馨社 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編輯, 初版 .-- 臺北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2024.02 面; 公分

ISBN 978-626-7260-92-0(平裝)

1.CST:國際人權公約 2.CST:兒童福利 3.CST:兒童保護 548.13

113001407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本 兒少安置服務指引

出版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地 址: 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12 樓 電 話:(02)2653-1776

網 址: https://www.sfaa.gov.tw/

編輯單位: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主 編: 劉燕萍、曹宜蓁

工作小組: 王淑芬、曹宜蓁、張瓊尹、林玉柔 專家顧問: 林沛君、莊文芳、陳毓文(依姓氏筆畫排列)

執行編輯: 鄭婉琳

初版一刷: 2024 年 2 月

ISBN :978-626-7260-92-0

GPN:1011300173

定 價:新臺幣 200 元 展售門市:五南文化廣場(台中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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