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矯政期刊-第10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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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卷 第1期

2021

出版日期:民國 110 年 1 月

ISSN:2224-1205 DOI:10.6905/JC



出版日期:民國 110 年 1 月

【第 10 卷】第 1 期


本期要目 Articles 3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以釋字第 653 號為分野 The penal power's transformation among correctional officers in Taiwan: Taking Chief Justic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 653 as a demarcation point 張庭毓 Ting-Yu Chang、彭士哲 Shih-Che Peng、賴擁連 Yung-Lien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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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Correctional Officers'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彭士哲 Shih-Che Peng、曾淑萍 Shu-Ping T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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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The Application of SBIRT model on Drug Abuse Treatment: Screen,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 蔡震邦 Cheng-Pang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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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Institutional Addiction Treatment 黃俊棠 Chun-Tang Huang、鍾志宏 Chih-Hung Chung、彭瑋寧 Wei-Ning 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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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Is Our Social Safety Net Close-knit? Commenting on the Support Resources for Prisoners' Families 呂宜芬 Yi-Fen Lu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1

學術論著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1 ─以釋字第 653 號為分野 The penal power’s transformation among correctional officers in Taiwan: Taking Chief Justic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 653 as a demarcation point

張庭毓 彭士哲 賴擁連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法務部矯正署專員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師 美國德州聖休士頓 (SHSU) 刑事司法博士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民國 110 年 1 月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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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庭毓 、彭士哲、賴擁連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目的是以 2008 年司法院大法官所做成之釋字第 653 號 為一分界點,比較這前後矯正人員執法權力的轉變。過去矯正人員對於受刑人 的管理與執法,強調威嚴與紀律,較不強調分配正義與實體正義,較忽視渠等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人權;但自釋字第 653 號解釋以來,隨著監所人權的蓬勃發展,在過去 10 年 間,矯正人員的執法,強調依法行政、重視受刑人感受與權益的趨勢,似乎走 向學者 Crewe(2007) 所主張的由硬性權力 (hard power) 轉變為軟性權力 (softer

power) 之典範 (paradigm),或如任全鈞 (2018) 所言:從受刑人幹部與管教人 員的委任共生治理,轉變為人權與法治的人性化管理。為驗證是否存在此一執 行刑罰權力轉變之典範,本文利用質化研究,於 2019 年底至 2020 年初針對 5 名來自不同監獄之無期徒刑且在監監禁至少 25 年的受刑人(經歷 2008 年釋字 第 653 號解釋之前與之後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方式),進行深度訪談,針對矯 正人員執法權力的轉變,進行探究與比較。研究顯示,矯正人員之執法權力, 確實呈現出過往與晚近不相一致之風格:由嚴格之管理方式轉向較為人道之執

以釋字第 ─

法方式。此外,管教方式確實已揚棄過往受刑人幹部與矯正人員委任共生的治 理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著重程序正義的人道處遇與管理措施。最後,針對本研 究之發現,提出相關政策意涵,供矯正當局參考。

號為分野 653

關鍵字:矯正人員、刑罰權力、硬性權力、軟性權力、監所人權

1、本文係採用賴擁連所執行之科技部 108 年 8 月至 109 年 7 月補助專題計畫「監獄矯正人員執 法正當性、分配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關聯性探究」(MOST 108-2410-H-015-010)所收集之文 獻資料撰寫而成,在此感謝所有研究成員與受訪者對本研究之貢獻。本研究調查結果僅呈現 客觀事實,並不代表政府部門或委託單位之立場。釋字第 653 號,參閱司法院網站 https:// 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瀏覽日期:109 年 10 月 1 日。

2、通訊作者:張庭毓,ting1210@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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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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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The penal power’s transformation among correctional officers in Taiwan: Taking Chief Justic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 653 as a demarcation point

Abstract

Chang, Ting-Yu, Peng, Shih-Che, & Lai, Yung-Lien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amine if the penal power of corrections officers has changed before and after the demarcation point of Chief Justic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 653 held in 2008. As known, Taiwanese corrections officers emphasized control, monitor, and discipline in the management of prisoners, suggesting less emphasi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as well as inmates' rights before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due to the announcement of Chief Justic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 653, along with the burgeoning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n prisons, the correction officers seem more likely to stick to procedural justice/due process rule and emphasize the feelings and rights of inmates. It also seems to be a model of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a "Hard Power Paradigm" to a "Softer Power Paradigm" which has been advocated by the Crewe (2007), or similar to Ren's (2018) argument: (the penal power paradigm) shifted from a contracted co-management by prisoners' cadres and corrections officers to a humanized management carried by correctional officers in the way of emphasizing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s of laws. In order to verify whether there is such a model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nal power in Taiwan corrections system, this study employs qualitative research to interview five inmates who have been housed in prisons for more than 25 years and experienced penal power's swift before and after 2008. Those in-depth interviews have been arranged from the end of 2019 to the beginning of 2020 in three different prisons ranging from the northern part to the southern parts islandwide. Based on their narratives, this study reveals the penal power of correction officers does present a style tha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past (before 2008) and recent times (after 2008), which means it shifted from a strict management style to a more humane law enforcement method. Also, the management style has ind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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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ed the past governance method of a contracted co-management by prisoners' cadres and corrections officers, and it was replaced by a method with more humane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emphasizing procedur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s. Finally, in response to the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some relevant policy implications are proposed to the correctional authorities and administrators.

Keywords : correctional officers, inmates’ rights, penal power, hard power, soft power, procedural justice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以釋字第 ─ 號為分野 65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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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壹、前言 近年監所受刑人的人權議題(inmates' rights),對於監所的衝擊,例 如陳情、申訴、訴願、訴訟等救濟權利的保障,與監所的管教產生了角力的 對抗。人權(human rights),是驅動一個社會邁向更臻民主化國家之力量, 在此轉變的衝擊下,對於監所人權的高漲與進步,任何一個人或團體,即 使再不願意,也無法撼動此一潮流的發展。換言之,監獄矯正人員的執行刑 罰權力,是否會受到監所人權之高漲與進步,而產生影響?實在引起吾人好 奇。 根據 Liebling(2004)在英國的研究,「移除受刑人的抵抗以及確保一 個新的順從模式」之使命,是「在過去 10 年左右絕大部分的刑罰政策裡未 記載的史料」。正當 Liebling 試圖描繪過去 20 年英國監獄的政策與組織時, 以及其他研究係將管理主義影響下,刑罰權力重新分配予以理論化以及治理 受刑人的相關技術的轉變予以整理的同時(Garland,1997),卻很少針對 監獄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與再建構,進行實證研究。唯一例外且具有影響 力的研究,為英國學者 Crewe(2007)針對英國一座中度安全管理監獄所進 行的質性訪談研究發現,監獄矯正人員於執行刑罰權力(penal power), 已由強調戒護安全導向的硬性權力(hard power),轉變為晚近著重受刑人 權益的軟性權力(softer power),換言之,矯正人員與受刑人從過往嚴明 階級之分的硬性刑罰權力時代,步入了管教人員與受刑人間階級較不嚴明的 軟性刑罰權力時代。 觀諸我國,晚近有類似的研究指出,臺灣地區管教人員的關係,也存在 著此一發展型態。任全鈞(2018)針對臺灣地區 20 年監獄社會變化之研究 發現,臺灣矯正在 1990 年代以前,以高壓的方式進行受刑人的管理與控制, 但為求囚情穩定,管教階級也會下放規範性的權力(normative power), 例如在工場中指派具有幫派背景的受刑人擔任自治幹部,協助矯正人員管理 受刑人。因此,場舍中存在一種「以夷制夷」的恐怖平衡,成功地控制受刑 人,並維持囚情之穩定。而矯正人員的權力確實很大,獄中各項利益,包含 違禁物品的走私、分配與分享,均由當時的矯正人員把持與掌握。此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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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臺灣矯正機關的硬性權力時期。然而,任全鈞的研究著重於受刑人對於 監獄社會生態與次文化現象面之探究,並非著眼於管理者執行刑罰權力之轉變。 因此,臺灣矯正人員之執行刑罰權力,是否也如同英國學者 Crewe(2007) 所主張,亦由硬性權力轉為軟性權力的時代?此外,是否如同英國監獄執行刑 罰權力之轉變,受到內(監獄發生暴動)、外(人權高張)在因素之影響,轉 向符合受刑人之期待?而這樣的轉變,對受刑人而言是比較好嗎?以英國為例, 雖然走向軟性權力時代,但受刑人仍然覺得監獄當局仍是使用「棒子與胡蘿蔔」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的方式逼受刑人配合。惟臺灣地區尚未有相關之研究產出,殊值重視與探究。 基此,本研究乃以英國學者 Crewe(2007)所主張之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 罰之權力,由過往的硬性權力轉變為軟性權力之典範,作為本研究框架,來驗 證臺灣地區矯正人員之執行刑罰權力,是否在過去 20 年間也經歷過此一權力轉 移之典範?並進一步探究,早期權力控制時期與晚近著重人權時期的管理方式, 在受刑人之眼中,有何顯著的差異與不同?本研究乃一質化研究,於 2019 年 底至 2020 年初,針對五位來自北中南不同監獄且監禁長達逾 20 年、經歷監所 人權漠視與高漲時期(以 2008 年司法院大法官所做成之釋字第 653 號為分野) 之長期刑受刑人,透過深度訪談與分析,瞭解臺灣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

以釋字第 ─

之是否轉變,以及轉變後的差異。

貳、文獻探討

號為分野 653

一、以釋字第 653 號對監所執法權力轉變之意涵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653 號解釋(簡稱釋字第 653 號解釋)認為,(舊) 羈押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看守所不許受羈押被告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起二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令,就受羈 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睽諸該號解釋,具有以下 兩點意義值得支持本研究之進行。 首先,傳統以來特別權力關係已在看守所遭受瓦解。在特別權力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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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下,看守所與被告間存在著不對等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被告如對看守所之 處遇或處分有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即舊羈押法第 6 條之規定)尋求 救濟,並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審判救濟之權利,且過去司法實務亦 基於此種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裁字第 1654 號裁定略以:(舊)羈 押法第 6 條已就不服看守所處分事件另定有申訴救濟程序,聲請人不得再提 起行政爭訟。),然而本號解釋宣告,看守所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 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無異 是宣告特別權力關係在看守所,甚至是監獄(詳參釋字第 691 號解釋)已經 瓦解(賴擁連,2012)。 其次,監所管教與執法權力受到質疑與挑戰。如同上述,特別權力關 係既然受到瓦解,其實也宣告監所管理階層的執法權力,不再是絕對或是不 能接受外界(特別是法院)檢視與質疑的,可以預期的就是,受刑人申訴案 件與遞交訴訟的案件,逐年增加,以美國為例,美國法院介入監所管理後, 受刑人的訴訟案件,從 1966 年的 2,187 件攀升 1996 年的 41,952 件,成長

18 倍(黃徵男、賴擁連,2015),臺灣的部分,根據法務部矯正署(2020) 陳情、訴願案件統計,從 2012 年的 2,245 件,一直到 2019 年的 3,718 件, 3

成長 60%,可以發現有成長的趨勢 。因此,本文認為,釋字第 653 號應該 為矯正人員執法權力受到挑戰的一個重要分界點,在受此一挑戰之前以及之 後的執法刑罰權力之方式,收容人之感受應該會有所不同。

二、英國監獄執行刑罰權力之轉變 事實上,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之轉變,在國外已發生先例。英國學 者 Crewe(2007)著文探討英國監獄矯正人員刑罰權力的轉變,從受刑人 的訪談中,他發現英國監獄當局的刑罰權力,從 1990 年代以前的硬性權 力(hard penal power),轉變為 1990 年代以來的軟性權力(softer penal

power)。針對這樣的權力發展變化,可以區分以下幾點進一步探討,以釐 清硬性權力轉變成軟性權力的不同與差異。 3、查法務部矯正署係於 2011 年 1 月 1 日成立,在此之前未曾對陳情、訴願之案件進行統計, 故所列之統計數據係以該署成立後翌年 (2012 年 ) 迄今 (2019 年 ) 所做之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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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所謂硬性權力,係指監獄充分在管理階層的控制之下,強調的是一種形式 的、結構的控制,例如有森嚴的崗哨與許多穿制服的戒護人員,更重要的是, 結構的嚴明以控制受刑人,例如受刑人的地位之卑微的、管教人員的地位是高 高在上的。受刑人能跟管教人員講得上話者,必須是透過受刑人體系,爭奪權 力、爬上團體代表之地位後,始得與管教階層對話(Mathieson, 1965),監獄 的管理較為封閉。相形之下,軟性權力,是相對於硬性權力的概念,雖然監獄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仍具有形式上與結構上的特色(例如圍牆、崗哨與制服人員),然而改變比較

以釋字第 ─

作為,導致監獄的權力必須調整、下放,從強調安全與控制的刑罰目的,改為

號為分野 653

(三)特徵:

大的是:管教人員與受刑人間的地位與管理方式的修正。地位部分,強調階級 的鬆動與不明顯;管理方式,更著重於溝通、柔性、勸導以及給予機會,減少 歧視與濫權,監獄的管理也較為開明(Crewe, 2007)。 (二)權力轉變的原因:

Crewe(2007)認為,英國監獄的刑罰權力,會從硬性轉變為軟性,主要 是因為 1990 年代監獄暴亂後,受到人權團體與立法部門的干預與要求,矯正 當局被迫徹底地改善監獄的管理措施所致。換言之,1990 年代英國境內幾起監 獄暴亂後,人權團體以及立法部門,紛紛要求監獄當局改善監獄管理的方式與 改善與矯正其犯罪行為之目的。因此,這樣的改變,可以說是受到內外在環境 因素所促成,並非單一因素。

在硬性權力時期,受刑人完全受到監控,在此情況下,受刑人抵抗、挑 戰權威都是在腦中、檯面下進行,在此期間,受刑人的生活型態有以下特徵: 首先,生活是受強迫的、恐懼的以及暴力充斥的。其次,監獄當局會透過經濟 需求與物質渴望,對受刑人進行操控與分配利益;再者,為達規範性目標或執 法的正當性,權力的濫用是可以被合理化的,受刑人僅能默默忍受(Sparks, et

al., 1996);最後,每日枯燥乏味的生活作息,代表著監獄生活的規範與儀式具 有不可改變的特性,讓受刑人宿命地接受(Carrabine, 2005)。如同 Fouc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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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1978:95)所說:有權力的地方,就有抵抗,而且,並非結果,這種抵抗 永遠不會處於相對於權力的外部。 而在軟性權力時期,由於英國在 1990 年代歷經大規模監獄騷亂之後, 監獄改革成為首要工作。因此,改變監獄形式與硬體的設施為立即目標,諸 如設計成更小的舍房區、縮減受刑人活動的公共區域以及增加錄影監視器等 控制措施,這種強制性與象徵性的方式,確實減少了監獄集體騷亂的機會, 讓受刑人的抗議與暴動行為迅速弭平。同時,政府當局也加重監獄當局的課 責性與目的性、改善監獄的衛生條件,並努力根除矯正人員所持的種族主義 和施暴濫權行為,來使監獄的執法更具正當性。Liebling(2004:30)觀察後 認為,從 1990 年代中期開始,英國的監獄從安全和控制的監禁目標與功能, 轉變為“恩威並濟”的“棍棒和胡蘿蔔”系統:一種確保強制性和工具性以 及潛在正當性兼具的服從方法,例如 1995 年監獄局推動 “鼓勵與賺取特權” 方案時(Incentives and earned privileges, IEP),給予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機 會賺取最佳的處遇措施(例如舍房內電視機、增加接見與更多零用金的花用 額度),實施強制藥物檢測、提早釋放門檻的提高以及擴充監獄課程等,都 是基於相同的原理:為了協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之目標,尋找許多鼓勵方 案,希望誘發受刑人表現出符合機構期待之行為,並增加其在監獄服刑期間 的責任。 (四)運作: 根據 Crewe(2007:262)的研究,受刑人指出,晚近管教人員確實已 擺脫獨裁的文化,大部分的管教人員都是平易近人的,監獄生活也較以前來 得人道與人性化;另外,監獄的物質條件確實改善許多,有助於減緩每日的 生活壓力。但是,有些受訪受刑人認為,這些都是表面上的改善,表面下受 刑人與管教人員的互動,似乎更難以區隔出底線在哪。例如硬性權力時期, 管教人員和受刑人的界線是清楚、嚴格與殘酷的,但現在是軟性(柔和)、 不透明與不確定,換言之,無法抓到或跨越管教人員的底線(lines that you

did not cross)。此外,也有受刑人認為,過去監獄充斥許多的對抗,但給 人就是直接、誠實的;晚近監獄管教人員與受刑人間雖已無劍拔弩張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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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被形容為不誠實且可以操控的,例如利用矯正人員會請心理師來治療你的 大腦來處置違規行為,反而更具正當性。所以,晚近監獄的管控是軟性的、耍 心機的、不知界線在哪。因此,當受刑人一越線,一樣要接受懲罰,懲罰的方 式反而更具多樣性且有目的性(例如治療或化除惡性),管教人員不會再給機 會了。

( 五)影響: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從 Crewe(2007)的研究可以發現,雖然英國近代的監獄較為開放、文明 與不專制,但是權力的運作,似乎更加的以一種隱密、無形、不透明和高效的 方式進行中。在這種情況下,受刑人公開的挑戰權威,被認為是粗魯且無理的, 從而導致運用另一種合法的方式(例如接受治療或接受診斷)而非不人道的方 式(例如懲罰或辦違規)進行,讓外界認為監獄管理人員與受刑人間是平靜且 順從的。套句 Scott(1990)所言,默認的公開紀錄其實是掩飾更多複雜的現 實面,在此現實中,同意包含了一系列的受刑人意向,從規範性承諾到策略性 的檯面下抵抗,外界民眾根本無從了解。

三、臺灣監獄社會副文化之轉變

以釋字第 ─

相較於英國學者 Crewe(2007)撰文研究英國監獄刑罰權力之轉變,臺灣 任全鈞(2018)著文探討臺灣監獄受刑人社會生態與副文化的轉變,以及此一 轉變對於管理階層的衝擊與影響之程度。該文重要分析如下:

號為分野 653

(一)監獄社會副文化轉變的原因: 該文以 1993 年的臺灣監所開放收容人之菸禁為一分界點,原因在於臺灣 自 1990 年代起,獄政管理漸由封閉邁向人性化,而開放收容人之菸禁政策, 代表臺灣矯正邁入人性化管理的第一步,具有一定的指標性意義。因為香菸一 直是獄中各小團體或幫派爭奪的利益、或權力來源。當解除菸禁之後,受刑人 的權力地位以及副文化生態,會因著菸禁的開放,重新洗牌,甚至重組。受刑 人間相互較勁,以走私香菸籠絡小弟的方式將成為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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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二)菸禁開放前後的變化: 首先,在受刑人副文化的改變,可以明顯地感受到桌面副文化消失後 受刑人群體對於集體意識重整的失落感,以及受訪者所提及的「輩分消失」, 其所隱含的是「受刑人群體內規弱化」的表徵(任全鈞,2018:22),換言 之,在菸禁開放前,受刑人有尊重長輩、存有集體意識以及階級認同感之桌 面副文化。但菸禁開放後,個人功利自保為前提,對於嚴守秘密、不能當抓 耙仔等副文化,棄之如敝屣。而早期透過幫派、角頭與桌面副文化的生態, 已蕩然無存。 此外,在管理層面較往日大幅進步,依制度運作、管理公開透明。受 刑人感受到現今的監獄環境,不論工場或舍房的運作,皆已上軌道,依制度 的運作在進行,少了許多的人治。此外,重點份子的管控、服務員的遴用與 考核、受刑人每日使用金錢額度的限制等,皆是基於風險管理下的作為,其 係為防止獄中小團體的形成與串連。同時,為展現獄政管理符合時代潮流, 收容人申訴制度的改進、外出就業制度的落實、對有意進修的收容人開放空 中大學選修課程,都具有目的性與教化性,以較為揚棄過往僅強調的戒護管 理與安全。管教人員的管理策略在自由裁量權的限縮以及獄政管理透明化的 要求下,亦不再像以往的高壓統治,取而代之的是柔性溝通、循循善誘的管 教方式。 (三)意涵: 該研究認為,監獄社會環境於早期以壟斷非法利益與權力治理象徵之 桌面副文化,過渡到現今個人經濟環境決定的副文化,特別是受刑人階級的 轉變、集體意識消融所演化的個人主體意識變遷下的認同矛盾,可以視為變 遷的表徵。而監獄管理機制也受到影響而有所改變:從過往受刑人幹部與管 教人員的委任共生治理,轉變為重視人權與法治觀念的人性化管理。

四、綜合評述 從以上兩篇研究可以發現,在過去 20 年以來,監獄的管理方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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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監禁副文化,受到環境因素之影響,可能是外在人權團體或立法部門, 有可能是一些政策更迭或受刑人的暴行等因素,讓監獄管理方式與受刑人的副 文化,發生了質的轉變。如同 Crewe(2007)所言的硬性權力改為軟性權力, 抑或是任全鈞(2018)所指出的受刑人桌面副文化以及受刑人幹部與管教人員 的委任共生之治理方式,已經消失或走向更佳人道的處遇。這些轉變,首先衝 擊的是管教人員與受刑人的關係,其次的矯正目標的修正或改變。例如管教人 員與受刑人的階級似乎不再那麼的嚴明分界、管教人員的管理方式強調人道、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矯治,以及合刑罰之目的性,不再僅以消極的戒護管理或維持安全為足矣。更 重要的是,這樣的發展對於未來的矯正發展,是否有所啟發或改進之學習之處? 本文擬根據上述兩篇國內外針對監獄管教人員權力與受刑人副文化之轉變為參 考框架,探究臺灣地區過去 20 年間受刑人對於監獄刑罰權力是否轉變之看法, 特別以 2008 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的釋字第 653 號解釋為分界,探究在此 之前與之後的管教人員執行刑罰之權力,是否有明顯的改變。

參、研究方法與限制 一、資料蒐集方法

以釋字第 ─

為順利達成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法,於 2019 年底至

2020 年初針對 5 名來自不同監獄之無期徒刑、在監監禁至少 25 年之長期刑受 刑人,進行深度訪談,以瞭解過去監獄管理的型態與風格,是否與當前的管理

號為分野 653

型態與風格不相一致,進一步釐清我國矯正人員的管理方式,是否從硬性權力 轉變為軟性權力(Crewe,2007)。 本研究團隊每次訪談後均儘快將訪談錄音帶謄寫成逐字稿,並以訪談大綱 檢視訪談內容是否有所疏漏。並輔以「研究摘記」記錄、整理重要發現、心得 及省思,並檢視訪談方向與內容是否符合研究目的。

二、研究樣本與程序 本研究針對深度訪談部分,於接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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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同 意 後( 同 意 函 號 201905ES082), 洽

表 1:本研究深度訪談對象與分配表

請法務部矯正署所擇定之重刑監獄,即東

機關名稱

無期徒刑受刑人

部、中部與南部等監獄,選擇 5 名無期徒

東部監獄

2

刑且實際收容已逾 25 年之受刑人,進行

中部監獄

2

本研究議題之深度訪談,以釐清過去 20

南部監獄

1

共計

5

餘年來臺灣的獄政管理,是否從過去較為 硬性的管理方式,轉變為較符合人性的軟

資料來源:研究者編製。

性權力之管理型態。深度訪談之樣本來 源,分配如表 1。 研究團隊在進行訪談前,會先向該 3 座監獄的業務承辦人接洽,初步 篩選出符合資格且有意願的受訪者,並在訪談前將預備訪談的資料透過監獄 業務承辦人面交給受訪者,使其能先閱覽後決定接受訪問的意願以及事前有 所準備。至訪談階段,向受訪者再次說明研究性質、目的、進行方式、研究 倫理、研究參與者的權利等等要項,並允諾未來結案報告呈現以及文章發表 時,不會呈現其背景資料,以防止其真實身份被辨識出來,並保障受訪談後 絕不會影響其陳報假釋之情況。經過上述說明後,若受訪者仍有意願,並可 接受以錄音方式記錄訪談內容後,則與之簽訂「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 展開訪談。 表 2:本研究訪談大綱

三、測量工具與概念測量

構面 個人基本特性

本研究方法為深度

訪談內容 性別、年齡、罪名、犯罪史、刑期、已 服刑期、監禁史(在哪些監獄服刑過)

訪談法,在訪談大綱的設 早期監獄管理狀況 1. 管理的方式 計,根據文獻含括以下四 面向,設計如下表 2:

2. 管教與受刑人互動 3. 內外在影響 當前監獄管理狀況 1. 管理的方式 2. 管教與受刑人互動 3. 內外在影響 是否存在差異與轉 1. 是否存在差異?(過去強調硬性權力, 變原因 當今強調軟性權力) 2. 轉變原因為何?(法制變革、受刑人 結構亦或是社會變遷?) 資料來源:研究者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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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民國 110 年 1 月

四、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限制如下: 首先,本研究的限制上,由於是採用質性的敘事研究,對於每位受訪者的 監禁歷程,皆為獨一無二,且極為珍貴並需予尊重,惟其生命故事係建構的真 實,並非完全真實,故無法類推概化至其他收容人,也無法作為其他收容人有 關本議題的預測或推論,此為本研究限制一。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其次為受限於研究經費與人力的限制,樣本僅取東部、中部、南部各一監 獄的收容人,因每位收容人的人生經驗皆不相同,且收容人要回溯近 20 年所 經歷之事,難免產生記憶的更迭或錯置,且這 20 年間也會因管教上的差異性, 導致對於價值觀念的落差,造成對於管教上的認同度產生不同,此為研究限制 二。 再為因研究者長期服務於矯正機關,可能對訪談時產生先入為主觀念,雖 有參加倫理專業課程訓練以避免落入過度主觀思考,且於訪談中也未提及自身 身分,但仍可能於內容取材以及解釋產生偏頗,此為研究限制三。 本研究為初探性研究,文獻探討略有不足且較沒有嚴謹或完整研究架構鋪

以釋字第 ─

陳,未來的研究者應注意此類問題。

肆、深度訪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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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以訪談 5 名無期徒刑且實際收容已逾 20 年之受刑人,進行深度訪 談,以釐清過去 20 餘年來臺灣的獄政管理,是否從過去較為硬性的管理方式, 轉變為較符合人性的軟性權力之管理型態。獄政管理的改變可分為早期監獄管 理狀況、當前監獄管理狀況、早期與現今管教人員與受刑人的關係差異及早期 與現今管理方式差異等四部分,進行訪談。

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本研究接受訪談之 5 名受刑人 ( 英文第一位 P 代表受刑人 ),其基本資料 彙整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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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首先,受訪的受刑人年齡從 45 歲至 51 歲之間,教育程度為國中到高 中畢肄業。兩位離婚,另三位為未婚(詳表 3)。 表 3:受訪者 ( 受刑人 ) 基本資料 代號

年齡

教育程度

家庭組成結構狀況

A

47

高中

未婚 ( 母親、哥哥、姐姐 )

B

51

高中肄業 ( 在監空大畢業 )

離婚 ( 女兒 )

C

48

高中肄業

未婚 ( 母歿、哥哥、妹妹 )

D

45

國中

未婚 ( 母親、2 姐姐、弟弟 )

E

49

國中

離婚 ( 兒子 )

其次,此次犯罪情況,所犯罪名均較為重大的暴力犯罪,如殺人、強 盜與運輸毒品。所判刑期均為無期徒刑,而監禁的時間均逾 20 年,由於在 監服刑期間逾 20 年,經歷 2008 年的釋字第 653 號解釋,才符合本研究之 目的:了解監獄執行刑罰權力是否有所改變。5 位受訪者均稱未加入幫派, 而服刑的地點為南部、中部與東部監獄,兼顧北中南區域平衡(詳表 4)。 表 4:本次犯罪情形 代號

罪名

刑期

年度

是否加入幫派

服刑地點

A

殺人

無期

88 年入

南部監獄

B

懲治盜匪

無期

86 年入

中部監獄

C

強盜

無期

87 年入

中部監獄

D

懲治盜匪

無期

87 年入

東部監獄

E

運輸毒品

無期

87 年入

東部監獄

在前科經驗,五位受訪者均有前科,有兩位自少年時期即有監禁紀錄, 刑期從 9 年到 17 年不等。第一次犯罪即有重判 17 年的情況。而服刑的地點 有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看守所與成人監獄(詳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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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前科服刑經驗 代號

罪名

A

妨害公務

B

少年虞犯、傷害、竊盜

C

刑期

年度 ( 第 1 次犯罪 )

服刑地點

87 年 ( 羈押 )

臺南看守所

9年

79~83 年

彰化少輔院、臺南監獄

強盜罪

17 年

79~85 年

臺中監獄 ( 舊監跨新監 )

D

殺未、槍、販、搶、竊、詐

8年

80 年

新竹少年監獄

E

施用毒品

罰金

未入監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二、早期監獄管理狀況為何?

1、以前的監獄,法律規範似乎比較不嚴格,例如假釋是三分之一的門檻, 但相對地,管理很嚴格,比較權威,管理人員說的就算。同時,管理人員會有 或指使受刑人幹部虐囚的情事發生,不重視人權。但由於管理比較嚴格,感覺 受刑人互相打架的情況比較少,因為管理階層也會壓制,反而是受刑人間會有 互相幫忙的情況。由於監獄的管理嚴格,外界也比較不會關心,所以受刑人似 乎會培養出較為堅毅、忍耐的服刑態度。

以釋字第 ─

裡面封閉,外面比較不會進來,就比較像是外傳的黑監,比較不會申訴;就 是權威,有問題自己化解。(PA-1081122) 以前法律訂得比較不嚴格,以前控制的比較嚴格,就是說好很多事情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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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下來;以前會比較忍耐,就是說以前的人會比較有那種習得無助感,因為你就 是一直這樣教育他,他就會有一種習得無助,就是說反正講了都沒用,然後大家就 一直逼,要逼我多久我是不知道,大家比較憂愁滿面。(PB-1081129) 那人權的話,以前的人不一樣,以前很多人都沒有讀過書、教育水準不高, 所以比較不會去注重這個部分;…,以前的話資訊比較不會像現在這樣發達,以前 的電視的話也沒有像現在那麼多台,所以不會造成社會人士的厭倦或是關注治安狀 況。(PC-1081129) 以刑期的部分,民國 97 年以前對受刑人的判刑是屬於比較寬鬆的。以監獄管 理的角度來看比較嚴格。當時還會打受刑人。比如說遇到一些事情的時候,主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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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己會去打犯人、那犯人自己也會去打犯人。事情都是主管說了算,比較沒有什 麼反應意見的機會,不敢跟主管說我要怎樣,覺得不合理的話,也是忍氣吞聲 (PD-1090320)

2、早期監所充滿著神秘的面紗、不透明、不為外人所知,監獄管理受 到外在的監督與干預較少,如果有介入的話,也是官官相護,因為監獄都做 表面功夫,事前都安排好了,外界無法窺視和調查,所以受刑人的意見不會 有外界聽到或關注。 外面單位幾乎不會進來,監察院也不會來理會;以前沒有監督,扣分比較 多。(PA-1081122) 不透明嘛,那不透明的時候,你像十幾年前,如果有網路的話,就沒辦法 影響了,就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傳遞,現在大家都知道他在騙人,以前因為被這 個牢籠關著,我最大我是王,跟外面是完全隔絕的,外面要知道裡面的東西幾 乎是沒有辦法的;以前監獄的管理受到外在的監督少,有介入的話也會官官相 護,變成沒有什麼影響。(PB-1081129) 在以前的時候一些社會人士是把受刑人貼上比較封閉,他們比較不會去關 心,除非是受刑人的家屬,不然基本上他們不太會去關心,因為你們這些人就 是所謂的作奸犯科的人,所以基本上他們不會去把一些重心什麼的放在關心你 這部分。(PC-1081129) 一些外部監督的力量沒辦法進到監所裡面,因為監獄都是做表面的,事前 都已經安排好了。監獄已經都事先說好了,外部的監督力量很難進到監獄裡面 來,那同學的意見也都很難表達,早期是比較中央集權或是比較獨裁這樣,所 以當時比較難關。(PD-1090320) 之前好像對人權比較不會注重,不會有來幫忙講話的;以前監獄阿、軍隊 阿,都是封閉的阿,所以就算死掉也沒有人知道,以前工地死人監獄死人都私 下解決就好了。(PE-1090320)

3、監獄當局的管理就是高壓,在封閉的世界裡,管教人員就像是王, 尤其是機關首長,如果首長正派,機關同仁就相對比較正派;如果不正派, 部屬就不正派。高壓的管理方式,就是動不動就辦違規或扣分,由於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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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扣分會影響操行成績,連帶假釋等權益都受到影響,所以就安分一點,不要 亂表達意見。 差很多啦,機關就是高壓政策,被誤解誤會無從辯解,動不動就辦違規或扣 分,秩序上要求嚴格,就算認錯人也是處分,無從表達自己的意見;比較不會申訴 (PA-1081122) 有些機關人家說山高皇帝遠,尤其這裡又是個封閉的世界,四周都被圍牆圍 起來,我就是王。在我待過的所有監獄裡面,台中最好、最民主,像台南就不民主,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那是以前啦!民國 79 年的時候我在那裡。(PB-1081129) 最主要的部分是典獄長,人家說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典獄長比較正派沒有 在吃什麼的話,那旁邊的人敢嗎?就算敢的話他們也會很收斂,…,那典獄長如果 不注重這個部分的話就隨便了,一樣意思,他也一樣是人,如果我做典獄長的話我 也是這個樣子,所以說都是典獄長的關係。(PC-1081129) 典獄長、戒護科長跟主管,都會影響整個監所對於同學的管理,…。我個人 是覺得吃的好不好主要是看主管有沒有要改變,如果說主管不改變的話也沒辦法。 機關特性的話那個時候比較嚴格。職員的操守也是還可以。(PD-1090320)

4、功獎與懲罰都是固定的、給有頭有臉的、要花錢買的,比較不公平。

以釋字第 ─

有時候,有些功獎是主管負責的,有花錢打點的、雜役自己人的以及上面交辦

號為分野 653

拿的主管,就是花錢打點,花錢買照顧,以尋求服刑特權。

的,都屬於安全或保障名單;然而,有些功獎,有時候主管也無能為力,雖然 監獄是一個封閉環境,但有關係的人能是有能力予取予求,獲得好處。有些敢

功獎或是懲罰那是固定的,看是參加什麼活動就可以獲得;有固定的加分名額; 比較有知名度的受刑人反而比較照顧其他受刑人。(PA-1081122) 早期懲處獎勵……有頭有臉的,就是說有特殊(特殊人物)你要什麼獎勵都 比較多,像比較弱勢的要什麼都不用講,包括像是接見或是打一次電話都沒有,講 難聽一點主管也無能為力,畢竟還是要靠那些有頭有臉的來控制這些人;在這個環 境裡面有影響力的人,就是說他會有一方面他可以但是其他人不可以;早期懲罰比 較多;有影響力的人在幫忙主管,畢竟一個主管沒辦法管理這麼多人,以前要透過 他去跟主管溝通;早期的時候見主管都要透過幹部。(PB-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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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以前舊監的時候是屬於比較黑暗的,暗到那個時候我們有一個政風室 主任以前也在這裡做,但那個時候就是上至大頭、下至小頭,全部都在吃,那 個時候他自己也都知道。是最黑暗的時間點,…工場主管你如果敢吃,他會巧 立名目,…,一年三大節或是每個月還是什麼時候就要塞。…,因為以前的管 理制度比較沒有像現在這麼重視人權;早期有一些比較黑暗的管教人員,要有 特定人士幫你牽線,透過特定的幹部,去透過外面的親友來進行牽線,那你下 班我就請你去喝酒什麼,隔天你就會來跟我約談了,那我也會跟家裡面的人來 說,一個月要帶你去喝一次或兩次,那錢一樣也是要塞,固定 3,000、5,000 孝 敬他,那我在裡面是不是就比較好過了,以前那黑暗時期的時候是明買明賣; 以前的話大部分都是這樣,都會照顧特定的人,都是按照關係或是你有沒有送 錢的方式。(PC-1081129) 以早期來說,當時對受刑人的獎懲比較不公平。因為當時主管給獎勵都是 給他身邊指派的一些人,把獎勵給自己身邊的人,主管沒有給底下的人一個機 會,都是給底下替主管做事的人拿到獎勵。比較多雜役或公差,這些幫工場主 管做事的人拿到獎勵。早期對於受刑人辦違規、扣分還算公平,不要出事情就 好。獎勵不公平,但是懲罰的話,雖然也有些是自己做錯,但是有一部分是被 逼到了才會去做錯的。(PD-1090320)

5、早期沒什麼教化活動,雖然有申訴管道,但是沒有用,如有申訴主 管就會先攔查,並且私底下處理,而有背景關係的相對生活上會較好,收容 人報告事情也要先向雜役 ( 幹部 ) 或房長報告。如果投訴,幹部或主管不知 道,就會被整肅。 違規有事情才會處理;沒有什麼教化活動。(PA-1081122) 早期沒有申訴管道。意見箱好像是民國 97、98 年那個時候才開始的;…, 以前要申訴的時候,息事寧人嘛,不管哪一個地方都是這樣,私人企業也是這 樣公家機關也是這樣,能用說的就用說的,沒有辦法用講的就弄掉;早期不太 相信主管,因為主管有時候還是要靠一些有影響力的人,來控制這裡,我雖然 不滿意你們的某些行為,但是我需要靠你們;指令就服從啊,就無助了嘛。就 沒意見了怎麼樣都隨便你了。從深層意識裡面不相信;在管理上,像是伙食上、 申訴也是,意見箱在那裡,但是幹部會把他們攔下來,主管不知道,因為他不 是投訴主管,他是投訴幹部。所以就把它弄掉,所以主管不知道,但是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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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楣…監督不周嘛,但是主管不知道,幹部知道就會說,有人投訴,就會開始整治。 (PB-1081129) 早期的話是連投訴都沒有用;申訴管道是有啦。機會就一半一半。案件被私 底下處理掉就要看會不會牽涉到比較敏感的事情。…,如果你去投訴的話,除非你 後面的靠山很大,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你都會留下紀錄,那如果你去其他監所的話, 別人你看這個人就是經常在投訴的人,如果沒有貼你標籤的話我才輸你,不然你的 背後靠山就是要很大,要的話就盡量來,不然就都不要,就是這樣而已;最好就是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不要講到在我裡面發生的事情,如果是跟我有關係的,我就想方設法地把它私底下 處理掉。(PC-1081129) 早期申訴跟告監獄都沒有。那時候有事情,通常要先跟房長報告,然後房長 再往上報告,工場也是這樣子,以前的習俗就是說怕你去亂說什麼的;在 OO 監獄, 沒有人申訴,那邊的生活就很平靜很平順這樣子,也不想去亂講,因為已經被判無 期了,多說話多麻煩而已,而且又離家這麼遠。那時候…因為到後面比較熟了之後, 要講事情就跟幹部講一下就可以了。還是要透過幹部去跟主管報告事情。(PE1090320)

三、當前監獄管理狀況為何?

以釋字第 ─

1、現因一罪一罰、三振法案、撤銷假釋等,刑期越來越長,假釋越來越 嚴格,未來沒有希望,但是監獄的管理、刑事政策越來越人道。治安以及輿論 問題對政策影響很大,且長刑期的在級別以及分數上較為嚴格,導致處遇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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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社會脫節。 改為一罪一罰刑期長,還有三振法案跟撤銷假釋的,無期殘刑的要執行 25 年, 未來沒有希望,高雄監獄那 6 個就是沒有希望的…受到嚴格影響,不過目前我遇到 的這種類型還是很守規矩。(PA-1081122) 民眾因為從輿論上吸收到各方面,包括我、同學們都覺得社會的感覺就是希 望把我們關到死;現在越來越透明的時候,就是當可以投訴跟申訴的管道越來越 多的時候,他很多事情不管有沒有道理,能夠反省的人就變得不是很多。(PB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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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以刑期的部分,97 年以後由於三振、一罪一罰的實施就比較嚴格。但是監 獄的管理、刑事政策越來越人道。在生活照顧方面,只要有同學生病就馬上處 理。在技能訓練方面一些排考證照的課程,現在的生活管理、刑事政策現在對 同學比較好,那戒護管理方面比較人道化,現在比較會聽你說理由,也不會打 受刑人。主管也比較有耐心,長官們聽完同學的意見後,會給出善意的回應。 外面社會的治安狀況並不會影響監所的管理,但是卻會影響到假釋的核准率; 現在變成越判越重,監獄就不好管理了。(PD-1090320) 以前是一個月可以打一次電話,然後回來這邊就沒有了,而且那時候還是 四級。像我就拿了七年七個月的時間才升到三級,三級才可以寫信、通信這樣 子,我是覺得像我們刑期這麼長的,應該是…在分數方面應該是要一些福利要 比較放鬆一點。像四級不能看電視,已經快跟社會脫節了還不給看電視,就不 合理。(PE-1090320)

2、現因監察院的介入關心、大法官的釋字,以及名人入監後,讓外界 多了注意,另像是記者以及網路的普及,讓內部聲音加速傳遞,對於管理以 及人權有了改善。 監察院會來關心介入,會接受陳情,大寮監獄事件發生後,大家更關心監 獄狀況;司法院會來解釋,現在比較柔性勸導;大法官的解釋,以及學者來監 內研究,都會有幫助。(PA-1081122) 最近這幾年的話是因為有比較大人物例如阿扁進來關了,他們進來關了之 後,社會人士才漸漸會去關心裡面的狀況,那也會帶動,一定也會帶動,不能 說大小差太多,那也是有牽涉到人權,所以一定是有進步的,那現在因為電視、 報紙、收音機都已經開放了,每個犯人都會去看;現在大家電視每天都在看, 那像現在這麼進步了就算是裡面管理人員好了,如果你亂來或是怎麼樣的,如 果有機會會客的話我就一定向外面反應。(PC-1081129) 現在監察委員常常來監獄視察,他們來也都是做表面的。民意代表或人權 團體都一樣做表面的。外部監督沒有效果。這十幾年來監獄會改變很多,其實 大多數都是從裡面放出去的消息。就是裡面的人透過外面的管道,把消息跟外 面的人說,然後散播出去,然後當外面社會注意到這些消息之後,裡面才會改 變。但是如果他們直接來督導或查看的話,其實也沒辦法改變什麼,而是要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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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裡面的人把真實的監獄狀況反應出去,監獄才會改變。(PD-1090320) 現在對人權好像比較注重一點,現在像我們工場有一個平反的,他們也是很 積極的在幫他。不曉得是開槍還怎樣,就都還有在幫他弄。就是協會都有寫信好像 要平反,就是那些證據好像有出入,子彈不一樣,那之前就把他判下去。但是現在 不會,像是前幾年流感,工場感染了將近一半,媒體就進來報了。現在比較透明化 了一點。對我們受刑人是比較好,因為有什麼事情可以讓外面知道。 監獄就不能亂來,就比較會注意到一些處理的權益跟品質。之前那時候周刊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那個會寫,就是針對裡面的一些事情…應該也是出去的人去跟他 ( 報刊 ) 說的。

以釋字第 ─

不改變就等著出狀況,打死人啦、奪槍逃獄啦,這種狀況就會出現,這就是因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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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的部分已經沒有那麼豁達了,大家都縮起來,大部分的同學大部分都一個月 3,000

(PE-1090320)

3、監獄當局的管理較為柔性以及勸導為主,生活環境提升改善,但因長 刑期問題,經濟以及家庭支持是最大問題,管理部分南北仍有嚴格寬鬆的差異。 就算有一些缺點也是柔性勸導,受到不公平對待可以申訴。(PA-1081122) 可能是臺中離市區比較近,可能是這邊比較進步還是這邊在轉型,這邊轉型 比較快。尤其是我們偉大的陳水扁總統來這邊關,原本是 1、3、5 才洗熱水,他來 以後每天洗熱水;現在比較民主,一隻牛被打也是會慢慢往前走的,不會說都不走, 時代就是這樣,你不跟著改變不行,你不跟著走不行啦。監所也是一樣人也是一樣… 沒有進步。(PB-1081129) 現在每一個人的刑期都很長,每一個人都要至少 10 幾 20 年以上,所以在花 元或是 2,000 元左右,有的是一個月 1,000 元左右,畢竟大家的心情都很差,哪有 那麼多錢?…,那些長刑期的你不覺得他們關得很可憐嗎,我本身自己就有遇過了, 我一條毛巾掛了四五十天,洗臉的毛巾喔,我沒辦法再繼續擰毛巾,已經破掉了, 我身體洗好的話我只能捏著這樣子慢慢擦,這個狀況我也有遇過,所以經濟是影響 最直接的。(PC-1081129) 北監的戒護管理不會很嚴格,南監很嚴格,要進房前 20 公尺踢正步。因為南 監很容易對受刑人扣分、處罰、禁坐、辦違規,在臺南監獄要報請假釋很困難,在 南監是因為我藏香菸被發現,當時只要在房間內抽菸被看到就馬上扣分了。監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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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理比較嚴格或比較寬鬆,對於要報請假釋都一樣。報請假釋的標準在哪一個監 獄都一樣;監獄管理的嚴格或寬鬆程度、主官的想法,會影響到監獄的管理, 就現在而言,到哪個監獄,管理上應該都差不多,但相較起來,南部比較嚴格、 北部比較寬鬆,中部好像還好。(PD-1090320)

4、功獎與懲罰都很公平,就算名人也一樣,網路時代帶動人權提升, 就算有不服也有管道可以發聲,惟仍希望增加教化活動以獲取獎狀機會。 很少參加活動或比賽,就沒什麼獲獎;打分數都很公平,如果有參加比賽 就有獲獎,懲罰也很公平,就算「名人」也是甘願做,也比較照顧其他受刑人。 (PA-1081122) 現在主管都很清楚,包括股長也是都很清楚,有什麼事情都直接找股長, 越來越透明。股長說找主管沒有用就直接來找我。股長在這裡待很久,他在這 裡也一直在調整;網路帶動這個時代一直在變。(PB-1081129) 你看像早期就好,早期每個工場都有一個幼幹,都是準備給我們工場主管 吃東西…主管什麼有的沒的水果也都準備給他吃,每個主管都吃;但是後來這 十幾年你看可以說很多工場的主管都不敢吃了,如果吃了的話那是不是代表你 跟他有什麼關係,不然怎麼吃其他同學的東西?…,十幾年前我都還有發生事 情,但是比較少,人權是這十幾年來漸漸有在進步;功獎的部分現在是比較少, 因為人權意識抬頭等種種因素,這個有影響。還有就是想要吃的或是想要貪污 的,他也都越來越不敢了,現在的資訊或是人權什麼的都一直在抬頭,就算真 的敢的主管,他如果沒有相當相當的有把握,他也是不敢。(PC-1081129) 近期主管對於同學的違規、扣分,比較公平了,現在比較會去了解實際狀 況,所以即便有違規,同學也會覺得比較心服口服,會去深入瞭解背後的原因。 主管對同學的加分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是獎狀的話,因為每個監所的政策不一 樣,所以我覺得相對不公平。因為現在監所的話,如果要發獎狀,就必須要透 過一些才藝或運動比賽,像是畫圖、書法、桌球比賽等等,但是我的意思是說, 再怎麼辦比賽也都是那幾種比賽。造成會這幾種活動的同學,每年都固定參加 拿獎狀,不會的就都沒有拿到獎狀,都沒有擴大實施。現在主管在整潔秩序或 是教化輔導方面這方面的獎狀,比較公平了。要有得獎才會給你獎狀。現在主 管有依法行政,對同學的管理或處遇,有強調要依法管理,或是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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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申訴的部分,主管會依照法定程序給你陳情、提意見書,所以現在都會把你們的 意見反映上去。 不會像之前叫雜役把意見都私底下處理掉,現在如果提申訴的話,雜役會叫 去水房關心一下,他會說提申訴有沒有用而已,但是不會去叫我們不要提申訴。如 果堅持要提申訴,還是會讓提申訴。(PD-1090320) 現在是比較少這種狀況,現在有什麼事情就直接跟主管報告。現在比較人性 化了。有的就是亂說就亂說,比較不會怎麼樣。現在要跟主管報告,不要透過幹部;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自己改變那麼多,監獄在分數跟錢沒有依照比例回饋給我這麼多,因為我在才藝班 可以說是…像是之前我可以說真的是(為花燈)付出蠻多的,大型的我真的可以說 是做最久的,就是都盡心盡力去做,相對地說要報假釋…我一直想不通說我很努 力,可是我覺得我時間到了要報假釋,竟然沒有通過,我就搞不懂這到底是 ? 那像 我這段期間獎狀我拿了…每年都有花燈比賽啊,也都拿了十幾張,那這些獎狀都呈 上去,也都沒什麼用。(PE-1090320)

5、現在申訴皆依規定陳報,不會有所隱瞞,也不會因此影響假釋,且因 監視器的設立,能清楚還原事實的真相。 有違規就比照規定辦理,活動比較多,可以拿到獎狀,陳報假釋看不到盡頭,

以釋字第 ─

就算可以申訴也是都敗訴。(PA-1081122) 現在申訴就不敢弄掉,我們科長很開明,你敢做這種事情馬上就處理你了。 包括你是底下想要怎樣,他馬上就處理,我們這個科長也是老監獄了,你騙不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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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私底下有的沒的,你瞞不過他,他調整的很快;因為有監視器,什麼人隱瞞什 麼人倒大楣。這個監視器也是帶動整個監所的程序正義,就是保護你們也保護我 們。但還是回到那句話,大部分還是受刑人在搞怪。我是覺得還是要教育啦,教育 受刑人久而久之就會教化。(PB-1081129) 那現在跟之前已經不一樣了,以這近期 10 幾 20 年來說已經有很多的進步了, 但是還是有改善的空間,但是沒有像之前黑暗成這樣;現在的話投訴是稍微有效果、 有一些影響,但是你必須要簽名才有用,不能說隨便寫一寫就給他投出去了,因為 那張就變成是是不負責,那現在如果你只要敢記名的話,不管怎麼樣上面就會先來 查,所以整體人權意識抬頭。(PC-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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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像現在的話同學如果要提申訴,主管也會給你提申訴,然後如果你還是堅 持要提的話,主管就上去開會。(PD-1090320) 現在好像很多申訴跟告監獄。現在我看性侵的就很喜歡去用那些有的沒 的。因為現在比較有數位化,現在要亂說話是沒辦法的,監視器都會拍起來。 現在 [ 申訴 ] 管道好像比較多,我看舍房外面有一張單子說什麼可以申訴 怎樣的,比較有在宣導、重視這個問題。宣導不成硬要告的就讓他告,現在也 是會「處理」啦,只是會跟你講個話,看你的問題在哪,現在比較會尊重你。 (PE-1090320)

6、現代監視器的設置,以還原事情經過,不會人云亦云;管教人員年 輕化與人性化的管理,素質相對提升,再加上執法正當性足夠,包含陳報假 釋與雜役遴選等,都讓收容人信服。 同房的提出書面的申訴,打行政訴訟程序,除非監委來調查的就會叫出去 問,假釋時會有假審委員面談,申訴提出行政訴訟,只是都敗訴;陳報假釋沒 有所謂的標準,雜役的遴選有標準。(PA-1081122) 監視器對我們雙方面都有利,對你們有利對我們也有利,你想要佔我便宜, 請看監視器。我想要誣賴你,你有沒有打人家,調監視器一看都知道,所以對 你們有利,保護你們也保護我們;我相信時代的演變、加上科技再加上矯正署 一些教育都會調整,矯正署也都會調整,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像我們主管 40 多 歲的人,就很人性化的在管理,矯正人員素質也有在提升。(PB-1081129) 現在監獄的執法正當性夠,讓同學們信服,有一個正當的理由來管理同學, 比較不會以前這樣用一些較不正當的方式來管理了。(PD-1090320) 現在有監視器,如果兩個人打架,主管想要維護一方也沒辦法,你就是 出手了嘛,沒辦法睜眼說瞎話。主管也是會有一點點袒護的情形。像這個情形 一直都有啦。因為有些會幫幹部做事情,所以這問題一定會存在的。現在幹部 比較沒有那種影響力了,因為時代在變,…,現在也是因為人權的高漲,每一 個人都比較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所以今天他覺得不爽要告或是要投訴,我們監 獄能處理就處理,不能處理就還是要讓他告啊。現在人權高漲,就比較不會這 個樣子。現在根本就不需要,你想到什麼意見,就直接跟主管說就好。那你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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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說的時候,主管的表情還是說他會不會跟你說這種事情你也在問我。(PE1090320)

四、早期與當前管教人員與受刑人的關係差異為何 ?

1、早期對管理人員充滿畏懼、不信任,關係緊繃,階級差異明顯,但卻 也跟管理人員情感較緊密。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2、當前較平和,好溝通,充滿幸福感,管理人員素質較好,溝通管道順暢, 管理人員與容人也保持一定距離,公事公辦。

3、早期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間的關係比較緊密,比較會有情感交流。但 當前比較疏離,因為現在的申訴管道那麼多,管教人員會跟受刑人保持距離。 早期執行關係比較緊繃,很擔心被處罰,比較不相信主管,不然就像老鼠遇 到貓,比較畏懼;現在關係比較平和,比較親和(PA-1081122) 當前的受刑人比較有幸福感,因為監方也一直在調整管理政策,雖然也是要 一直應付申訴,每次打開意見箱,也還是要處理,不管你有沒有道理,你就是要處 理,簡單講就是抒發心情的管道。我們管理員跟受刑人之間的關係,改變很多, 以前光是主管就跟我們距離很遠了;以前的階級比較明顯,現在比較沒有了(PB-

以釋字第 ─

1081129) 矯正人員的素質改變也是有差,以前來說有很多人是在領薪水混日子的,但 是你看現在有人敢這樣嗎,就算有的話他也會懂得收斂,不敢那麼誇張,那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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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也是一樣要貪污要吃什麼的他現在都不敢了,因為他會去想,現在這個大環 境已經不是以前,以前是說連最大的都已經在貪污了,那我為什麼不貪污,那如果 我們沒有貪污的話我會被排擠,那種大環境之下就是這個樣子,但是現在已經不一 樣了;現在這個主管跟再上去那一個比素質真的很好,我們說的很讚。很好溝通, 而且說話很正氣,…;現在普遍來說素質都比以前還要好了,…;管理人員早期跟 現在來說很大的不同就是素質有提升。那素質提升的話就比較不敢說像之前這個樣 子都會亂來或是怎樣之類的,那麼早期的話是因為大環境不好所以沒有辦法,那現 在大環境的話也不允許讓你像之前這個樣子了,太透明了。(PC-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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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早期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間的關係比較緊密,早期比較會有這種情感的交 流。現在比較疏離,因為現在的申訴管道那麼多,執法人員現在會跟我們保持 一定的距離,會擔心跟同學關係太緊密會被其他人投書,…。現在主管跟同學 的關係比較疏離了,但是在處事態度及公平性方面,都變得比以前更加符合法 律程序或更加公平,變得比較一視同仁,現在也不會因為你的權勢高低,或是 貧窮、富貴,而有所差別待遇。(PD-1090320) 以前在工場,像在大工場就比較少接觸主管。…。現在主管,因為我在才 藝班人很少,相處模式也都不錯,有時候我們在作業的時候,他們多少都會跟 我們聊天。以前的 [ 主管 ] 比較少接觸也比較有威嚴一點。現在的比較不會, 現在跟你們的相處比較和諧,他也會比較常來看你。如果是以前的就比較會坐 在那邊看。就那邊巡一巡,然後也沒人敢跟他接觸。(PE-1090320)

五、早期與當前管理方式有無差異 ? 差異為何 ?

1、早期管理較為高壓,資深管理人員用高壓手段,管理方式較無公信 力,容易因階級、背景產生不公平。

2、當前管理較為柔性勸導,年輕管理人員較能溝通,透明、人性化的 管理,監視器的設置讓處遇透明化。 早期比較高壓,舍房有人講話可能就亂槍打鳥;現在因為刑期越判越長, 比較柔性勸導。(PA-1081122) 那時候比較高壓,像是我們說的秋後算帳啦,白色恐怖也好黑色恐怖也好, 一個主管要對 100 個,…,到最後還是要以夷制夷,就是用犯人去管犯人;現 在可信度比較高,因為不敢跟你亂講話,人家會反應,現在比較柔性,比較可 以溝通;以前是說說的話聽聽就好,做是他們在做,聽聽就好。[ 現在 ] 每個舍 房、每個角落都有攝影機的時候,一切都很透明,當一切都很透明的時候,[ 有 事情時 ] 調攝影機就好,一目了然。(PB-1081129) 早期的管理方式就是不管好壞,主管跟雜役他們說了算。以前比較難關, 有話也不能說,現在不會了。現在只要你沒有做錯什麼,別人就不會找你麻煩 了,但是早期是就算你沒有怎樣,別人也是會來找你麻煩,有時候看你不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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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現在比較講求人權,生活跟醫療照顧、飲食部分有改進,水質的部分呢有變 好,各項生活處遇措施都相對提升了,在舍房裡面的用水用電呢,比較起來更寬鬆。 (PD-1090320) 在澎湖那時候主管比較嚴格,可能是那個時代的年紀都比較大,現在都比較 年輕的,他們都剛進來沒多久,比較不懂。那時候年紀比較大的都不講話,他瞪你 一眼你就完了。早期跟現在的管理方式,現在比較…人情化,比較常用勸導的方式, 比較鬆的方式,有點差別。因為現在都是新進的主管,都很年輕,好像比較不像以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前留下的傳統,以前講話就是用罵的,用恐嚇的方式說你幾號你幾號,要給你開單 還是怎樣。我是覺得現在的主管比較年輕,他會說麻煩小聲一點,口氣會比較好, 以前的甚至會說垃圾話、用罵的。以前的主管…水準好像沒有那麼高。監獄管理的 變化,從以前比較嚴格、比較不講人權,到現在這樣,比較人性化的管理,不像以 前很制式,現在都會跟你溝通,比較尊重你的意思,真的溝通不了,才會走行政方 面,自己處理。(PE-1090320)

綜合上述受訪者訪談意見,可以發現早期與晚近監獄執行刑罰權力的方 式,有以下幾點顯著之差異(詳表 6): 表 6:早期與當前監獄管理與刑罰執行之差異分析 面向

以釋字第 ─ 號為分野 653 30

早期監獄管理與執行

當前監獄管理與執行

管理方式

很嚴格、壓制與高壓,管理人員說了 算,不重視人權,以力服人,不是以 法或以德服人。

柔性訴求,以勸導、溝通方式進行管 理,另外也訴求公開、透明與人道的 方式管理。

違規機制

由於違規或扣分會影響操行成績,連 帶影響假釋權益,因此安分一些,不 要亂表達意見。

違規從過去限縮受刑人表示意見權, 逐步改為中性、不濫權之機制,甚至 會給與獎勵,尋求功過相抵之機會。

申訴管道

比較不會申訴,要申訴,先經過場舍 幹部私下處理,無法親近管理人員表 達要申訴。申訴案件少,即使有申訴 者,會秋後算賬。

申訴都比照規定陳報,不會所有隱 瞞,也不會影響假釋或被秋後算賬。

外界關注

外界比較不會關心監獄發生什麼事情, 現因監察院、大法官解釋文以及名人 所以受刑人之意見不會受到外界聽聞 入監後,外界對於監獄管理較為重視 獲重視。 與關注。

假釋核准

法規範較不嚴格,假釋三分之一的條 件,比較容易通過。

一罪一罰、三振法案與假釋審查條件 嚴格,假釋越來越不容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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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面向

早期監獄管理與執行

當前監獄管理與執行

教化活動

比較沒有教化活動,生活作息較為固 定呆板。

教化活動增加很多,有動態也有靜態 的。

記功獎懲

功獎是固定的。功就是給有頭有臉、 花錢買通、上級交辦以及有特殊關係 與交情(例如服務員與自治幹部)的 受刑人;過當然就是給一些主管不喜 歡或場舍內調皮搗蛋之受刑人。

功獎和懲罰都很公平,就算名人也是 一樣,管教人員會去了解功獎或懲罰 之實際狀況後,依據規定辦理,讓受 刑人心服口服。

弊端發生

官官相護,監獄都是做表面功夫。

現在網路與媒體的普及,發生弊端, 外界馬上知道,難以隱匿。

服刑態度

培養出堅毅的服刑態度,同學間會互 相幫忙,彼此支持撐過難關。

強調人權與個人自由,同學間比較難 以培養出堅毅或相護扶持的情感。

人員素質

素質很差,會吃會貪,較沒有法律與 專業素養。

素質好,較能溝通,法律與專業條件 較以前佳。

科技輔助

沒有監視器,發生糾紛,各執一詞, 容易形成打架鬥毆。

監視器設立,能還原事實真相,減少 紛爭。

管教與受刑人關係

比較緊密,比較有情感交流,互信基 礎高。

比較疏離,比較會猜忌,管教人員會 跟受刑人保持距離。

註:本研究彙整。

伍、結論與建議 一、討論

1990 年代,根據學者 Crewe(2007)的研究,英國矯正人員的執行刑 罰權力,從硬性權力,轉變為軟性權力,其原因與監獄發生暴動後,人權團 體與立法部門要求監獄當局進行大規模的改革有關,例如矯正的目的從強調 戒護管理與安全維持,轉變為改善與矯治、復歸社會。管理方式,也從原本 高壓、濫權的方式,改為恩威並濟的蘿蔔與棍棒管理模式。然而,從受刑人 的角度觀之,這樣強調人權、著重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其實充斥著更多檯面 下的操作,例如管教人員與受刑人的界線更加不明確、管教人員會用醫療名 義對受刑人的違規或失序行為進行“治療”,監獄管理似乎更加隱密、無形、 不透明和“高效”(反諷迎合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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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臺灣的監獄管理,從任全鈞(2018)的研究得知,早期因為人力、物 力與資源之不足,再加上政府不重視獄政,形成監獄是一個封閉社會,管理階 層已高壓威權的方式,結合受刑人幹部管理,成功的控制監獄穩定囚情。晚近, 則因為人道處遇與人權觀念的衝擊與介入,讓監獄當局改變人道處遇以及重視 程序正義的方式,管理與教化受刑人。 從文獻探討與本研究結果得知,英國學者 Crewe(2007)的研究發現,上 世紀 90 年代為英國監獄執法與管理權力的轉變時期,亦即從硬性權力轉變為軟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性權力;而本土研究任全鈞(2018)的研究則發現,同一時間,臺灣監獄的管 教權力,從封閉邁向人性化的啟程。而本研究則發現,大法官會議釋字的介入, 對於監所收容人權利的高舉,真正開啟了監獄管理與執法型態的大轉變。其中, 與英國監獄制度相似的,早期在尚未轉變前,監獄管理與執行,都是強調高壓、 濫權以及嚴明的階級之分。然而進入晚近時期,管理方式則走向開明、柔性溝 通以及勸導之方式,管理階層與受刑人間的階級產生鬆動。 相類似地,早期管理階層也都會以控制物質、娛樂或是處遇的方式,成功 控制受刑人的行為,以贏得囚情之穩定,但隨著人權議題的介入,監獄管理不 善導致監獄發生暴行事件後,管理階層強調明文規定以及程序正義的方式,進 行受刑人之管理以及權利的維持,監獄的執行刑罰目標,也從戒護管理與維持

以釋字第 ─

囚情安定,轉變為改善與矯治受刑人(Liebling, 2004)。只是,英國未曾使用 以夷制夷、管理階層與受刑人幹部共同管理受刑人的方式,臺灣卻逐步揚棄了 這種形塑恐怖平衡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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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管教人員與受刑人之關係,也從過去比較緊密、有情感的關係, 改為較為疏離、猜忌、容易相互興訟的保持距離關係。如同 Crewe(2007)的 發現,許多懲罰會運用治療、處遇的巧立名目進行之,造成受刑人認為晚近的 管理人員之管理是會耍心機的、不知界線在哪的。而臺灣則變成是管教人員不 知哪一種方式或手段,侵害到受刑人之權益,進而成為興訟之標的(林財發,

2017)。導致管教人員與受刑人間的情感,未能如早期般之緊密,這是權力轉 變、重視人道處遇所始料未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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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二、建議 早期因高壓管理影響,導致監獄機關封閉無法受到外界監督,執行權 力上的不對等,產生許多不平之聲。自從 2008 年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

653 號後,社會大眾開始關注獄政議題,提升收容人權利以及生活處遇品質, 對於人權的提升以及輔導教化,已達一定助益。然而面對此一管教權力轉 型、收容人權益高漲的時代,以下有幾點建議提供矯正當局與管教人員參考: (一)與時俱進提升管教人員的專業: 矯正或管教人員,應隨著刑事政策潮流以及監所法規之修訂,與時俱 進,以法規修正、參考部分,如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皆有參考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等制定,故設計 相關專業課程,以提升法治專業及人權觀念,且因早期權力上的不對等,對 於申訴管道的限制,也因法規修正而受到重視,建議提供司法人員強化法治 專業知識、輔導技能並提升管理能力,落實矯正處遇專業化之目的。 (二)引進專業教輔人員入監: 鑑於當前收容人權益高漲,傳統動不動就要辦違規的時代已經過去, 應該仿照英國,移請專業的輔導人員,協助輔導,緩和因為辦違規所衍生的 管教人員與受刑人對立之情況。 (三)強調行政處分過程的程序正義: 過去監所處理各種處分,經常是封閉的、高壓的、極權的、官官相護 與黑箱作業,為人所詬病;根據國外研究指出,管教人員要贏得受刑人的信 任感,程序正義扮演重要角色 (Jackson et al., 2010)。因此,管教人員在做成 任何行政處分前,應該要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做成處分時的中 立、尊重與公平之態度,已贏得受刑人心悅誠服的接受。 (四)引進科技工具協助刑罰執行: 本研究發現,受刑人對於監視器的裝設,甚為肯定,因為監視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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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事實的經過與真相,釐清相關的糾紛。無獨有偶的,警用密錄器事實上也 可以協助矯正人員執法時釐清事實的真相與釐清糾紛,讓矯正人員的執法更具 正當性與合法性 (legitimacy)。因此,除了引進錄影監視器協助矯正工作外,其 他的科技輔助工具,應可適時引進協助矯正人員執行公權力,例如矯正署現正 致力推動智慧監獄,欲運用數位化科技進行矯正機關管理 ( 如「智慧監控系統」 即時監看、中控門人臉辨識系統、電子簽巡系統、檢物 X 光機等 ) 規劃,除期 望提升監控品質增進戒護安全外,並達到簡化業務程序提升行政效率之效益。 監獄矯正人員執行刑罰權力的轉變

參考資料 一、中文資料 • 任全鈞(2018),過去 20 年臺灣監獄社會變化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29,1-30。 • 法務部矯正署 (2020),陳情、訴願數量統計,內部資料 ( 未公開 )。 • 林財發 (2017),人權發展下對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之影響:以台東地區矯正機構為例 ( 未出版之 碩士論文 )。國立臺東大學,台東縣。 • 黃徵男、賴擁連 (2015),21 世紀監獄學 (6 版 ),台北:一品出版社。 • 賴擁連 (2012),我國監所人犯權利演進的檢視與前瞻 - 從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與美國法院判例 分析,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5,第 65-83 頁。

以釋字第 ─

二、英文資料 •Carrabine, E. (2005). Prison riots, social order and the problem of legitimacy. British Journal of

號為分野 653

Criminology, 45, 896-913. •Crewe, B. (2007). Power, adaptation and resistance in a late-modern men’s prison.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7(2), 256-275. •Foucault, M. (1978).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 1): An Introduction (Translated by Robert

Hurley). New York: Pantheon. •Garland, D. (1997). Governmentality and the problem of crime: Foucault, criminology,

sociology.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1(2), 173-214. •Jackson, J., Tyler, T. R., Bradford, B., Taylor, F., & Shiner, M. (2010). Legitimacy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prisons. Prison Service Journal, 191,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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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Liebling, A. (2004). Prisons and their Moral Performance: A Study of Values, Quality and

Prison Lif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thieson, T. (1965). The Defenses of the Weak. London: Tavistock. •Scott, J.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Hidden Transcript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Sparks, R., Bottoms, A. E., & Hay, W. (1996). Prisons and the Problem of Ord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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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2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學術論著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Correctional Officers’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彭士哲

曾淑萍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師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專任副教授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奧本尼分校(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Albany)刑事司法(犯罪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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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2

摘要

學術論著

彭士哲、曾淑萍

組織承諾(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在管理學及組織行為相關領 域中,一直是影響層面廣泛的重要態度變項。因組織承諾之高低可影響矯正 人員及機構之正常運作,自 1990 年代開始,組織承諾的多樣性逐漸成為西 方國家研究矯正領域的重大焦點,但反觀臺灣及中國等華人社會,卻仍屬於 開發階段,相關研究寥寥無幾。本文藉由彙整新近西方文獻,歸納出離職意 向、工作壓力、工作滿意度、工作危險性、工作投入、職業倦怠、角色模糊、 信任向度、醫療問題等影響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重要因子,並提出七點管理 意涵與政策建議,包括:一、提高組織承諾進而降低離職意向。二、疏緩工 作壓力及降低工作危險性,以提高組織承諾。三、提高工作滿意度與工作投 入,正向連結組織承諾。四、預防職業倦怠以減少矯正人員出現耗竭的情形。 五、清楚定義矯正人員角色定位並減少發生角色衝突之窘境。六、持續加強 矯正人員之信任感以正向影響組織承諾。七、賡續注重收容人之醫療人權以 強化組織承諾。冀望提供矯正當局參考,俾利增加矯正人員正向之工作效 益、強化忠誠感及歸屬感、降低離職意向及減少離職行為、提高工作水準以 達成矯正機關之目標。

關鍵字:組織承諾、矯正人員、離職意向、工作壓力、工作滿意度、 職業倦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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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2

A Preliminary Study on Correctional Officers’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Abstract

Shih-Che Peng, Shu-Ping Tzeng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has been a crucial attitudinal variable with a wide range of influences in the fields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ur. Since the level of officers’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can affect the daily operation of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the diversity of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has gradually become a significant focus of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corrections in Western countries since the 1990s. In contrast, this issue has been largely overlooked in some nonWestern societies, such as Taiwan and China. Specifically, only fewer relevant studies have been conducted in Taiwan over the past decades. Drawing upon recent studies conducted in west, this study aims to summarize critical factors that impact the levels of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to correctional officers, namely turnover intention, job stress, job satisfaction, job dangerousness, job involvement, job burnout, role ambiguity, trust dimensions, and medical problems. Based on these unique findings, seven policy implications have been addressed as follows: 1. Improv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and, in turn, reduce turnover intent; 2. Relieve job stress and reduce job dangerousness to improv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3. Enhance job satisfaction and job involvement and, in turn, increas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4. Prevent job burnout to reduce the exhausted status of correction staff; 5. Clearly define the roles of correction staff to mitigate the dilemma of role conflicts; 6. Continue to strengthen the belongings of correctional staff to increas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7. Continu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inmates’ medical rights to enhance th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of correctional staff. Overall, by increasing the work efficiency of correction officers, strengthening their sense of loyalty and belonging, and improving work atmosphere, we hope the correctional staff can reduce turnover intentions and involuntary quitting behaviours and, in turn, achieve the goals of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Keywords :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correctional officer, turnover intent, job stress, job satisfaction, job burn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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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壹、前言 組織承諾(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在管理學相關領域中,一直 是影響層面廣泛的重要態度變項(Mowday, Porter, & Steers, 1979;Meyer,

Allen & Smith, 1993),因為組織承諾可有效預測、降低矯正人員之離職 行 為、 曠 職 等 因 素,(Camp, 1994;Lambert, Edwards, Camp, & Saylor,

2005a)。Culliver, Sigler, 與 McNeely(1991)之研究則闡明,矯正人員如 具高度的組織承諾,可連結正面之行為表現(如較佳之工作表現)。Steers (1977)研究指出,組織承諾受到重視的原因有三:第一,組織承諾可以 預測員工的離職行為;第二,高組織承諾的員工,其工作績效較佳;第三, 組織承諾可以作為預測組織效能的指標。Randall(1990)指出,組織承諾 的認同水準對於「個人」及「組織」都有正向之影響,在「個人正向之效 益」方面,可增進個人的生涯發展與提高報酬、員工行為被組織獎賞、個人 對職業充滿熱忱、增加員工之忠誠感及歸屬感;在「對組織之效益」方面, 可降低離職意向及流動率、使員工接受組織生產力的要求、達成組織績效的 目標。另 Meyer, Stanley, Herscovichm 與 Topolny(2002)則呼應 Randall (1990)提及「對組織之效益」內容,渠等進一步的指出,一個矯正機關要 維持完全常態的運作,仰賴的是矯正人員對機關堅強的組織承諾。

Lambert, Liu, 及 Jiang(2018) 在 探 討 矯 正 人 員 組 織 承 諾 議 題 時, 渠 等 引 用 Allen 及 Meyer(1990) 的 分 法, 將 組 織 承 諾 區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情 感 性 承 諾(affective commitment)、 持 續 性 承 諾(continuance

commitment)、 規 範 性 承 諾(normative commitment)。Lambert, Hogan, 與 Keena(2015)指出,情感性承諾連結了矯正人員一系列的正 1 2 向成效,是該領域最常見的組織承諾形式(Jiang , Lambert, Liu , Kelley &

Zhang, 2017),Lambert, Paoline, 及 Hogan(2020a)並進一步主張,持續 性承諾及情感性承諾是組織承諾的兩種主要形式。

1、Jiang 譯為江山河,係旅美中國學者,該研究係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2 所監獄探討工作環 境對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影響。

2、Liu 譯為劉建宏,係中國澳門學者,該研究係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2 所監獄探討矯正人員 之組織正義與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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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臺灣、中國等學者研究為依據,本文探討組織承諾運用在矯正領 域上之重要性,以突顯該議題對矯正人員及矯正機構之深遠影響。首先,美國 學者 Lambert, Kelley, 與 Hogan(2013)指出,監獄工作人員的高度承諾通常 與正向的組織成果有關,例如強化組織公民意識和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 低度承諾水準往往與一個組織的負面結果有關,例如離職意向或離職率之提高、 曠職和職業倦怠等問題。Lambert 等人(2013)更進一步指稱,情感性承諾與 曠職、流動性等成反比關係;而與工作績效、工作滿意度為正相關之關係。另 一美國學者 Mercurio(2015)的研究則呼應了前述說法,他發現情感性承諾通 常與重要工作成果之間存有更強的關聯性,例如曠職率降低、離職或離職意向 降低、組織公民行為的參與度更高、工作績效更佳。其次,中國學者 Jiang 等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人(2017)在研究中國矯正人員組織承諾時研究提到,因為組織承諾日趨重要, 在西方有越來越多的研究以組織承諾來預測矯正人員之行為,例如個人特徵、 工作特徵、以及組織特徵等等,這些研究提供了西方矯正人員探討影響組織承 諾之重要前因。最後,臺灣學者曾淑萍、彭士哲(2011)對臺灣 22 所矯正機 構 799 名戒護人員施測,整體而言,組織承諾對離職意向具有顯著之負向預測 力,進一步分析,戒護人員之情感性承諾愈高、持續性承諾愈高、規範性承諾 愈高者,均反應了較低的離職意向。 基此,本文分析上述國家新近組織承諾之研究及發展趨勢,並加以有系統 歸納整理,進而了解影響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前因,進一步分析前因與組織承 諾間之相關性及預測力,最後將研究結果形成政策建議,俾利矯正當局參考。

貳、組織承諾定義 Mowday, Porter 與 Steers(1982)認為組織承諾連結了職員與用人機關, 組織承諾表示職員對組織的心理認同、對組織價值觀和目標的接受、打算繼 續成為該組織的成員、並願意付出努力來幫助該組織成功。Hoang, Lambert,

Jenkins, 與 Wambold(2006)指出,組織承諾已是全球化概念,它不只是與工 作或工作團隊的連結,而更是對整個組織的承諾。

Allen 及 Meyer(1990)則是指出了現今最經典的定義,他們指出組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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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諾係情感心理因素、利益成本之認知、義務規範等道德因素對組織所產生的 依附現象,包含了情感性承諾、持續性承諾、規範性承諾。

一、情感性承諾

Allen 及 Meyer(1990)指在該組織工作一段時間後形成的,是職員 與組織之間的一種正向的情感連結,是一種心理承諾。該概念包括對組織 的忠誠和認同感的要素,例如對組織的自豪感和將組織的目標內化一致, 願意為組織而奉獻私人的時間和心力(Hogan, Lambert, & Griffin, 2013)。

Lambert 等學者(2020a)指出,情感性承諾是一種自願與組織的心理連結, 包括與組織的認同(即對組織自豪感、對組織目標的 化、以及對組織核心 價值觀的接受程度)、對組織的忠誠,以及願意努力幫助組織。

二、持續性承諾 是指隨著時間的推移,對組織的投資而產生的關係,例如社會關係、退 休金、工資、福利、失去的機會、時間以及不可替代的工作技能等(Allen &

Meyer,1990)。這些龐大投資反映出因離職成本高而被束縛的感覺,員工感 到被迫對組織作出承諾,從而將職員與組織連結起來,因此產生持續留在組 織中的意願(Garland, Hogan, Kelley, Kim, & Lambert, 2013),Becker(1960) 將這些龐大投資稱為看不見的沉沒成本(sunken costs),使得職員離開組 織變得愈來愈困難。

三、規範性承諾 職員認為自己有義務留在組織中,強調對組織的忠誠,維持職員心中 產生回報組織的義務(Allen & Meyer, 1990)。Hogan 等學者(2013)則指出, 規範性承諾係指有奉獻精神的職員對組織從事某些行為,因為他們認為這樣 做是誠實、忠誠和道德的,而 Lambert, Hogan, 與 Jiang(2008)則補充說明, 認為規範性承諾類似於對組織的責任感。 另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研究臺灣中部地區矯正機關之戒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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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主張組織承諾是矯正人員和組織之間的心理連結,伴隨著忠誠度,被視為 一份子的渴望還有自願離開組織的低度意願。另彭士哲(2011)指出,組織承 諾為「戒護人員將工作之目標及價值內化,對工作有強烈之情感、忠誠感與使 命感,願意為工作奉獻心力。」

參、組織承諾的發展 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之研究結果指出,臺灣矯正人員對監獄的 組織承諾發展區分為五個階段,分別為探索期(exploratory stages)、測試期 (testing stages)、 熱 情 投 入 期(passionate stages)、 索 然 無 味 期(quiet

and bored stages)和整合時期(integration stages)。在第一階段-探索期,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大部分的戒護人員都會對機關產生正面的連結,然而,隨著第二階段-測試期 的開始,由於熟練度的提升,許多戒護人員可能會開始著眼於機關內較為負向 的層面或是缺點,並開始對自身能力及組織認同有重新的調整與認識,為可能 的解決方式尋找有用的資源,然後再為長久的認同做最後的決定。完成這個決 定後,他們將進入第三階段-熱情投入期,並將為機關的任務與目標奉獻自己 的全部。不幸的是,在重複經歷了多次同樣的工作循環後,有些戒護人員會進 入第四階段─索然無味期,一個擁有低期待和動力並渴望在工作中找到新的目 標和挑戰時期。而一旦矯正人員了解所屬機關的光明面和黑暗面,他們的容忍 度將會上升,並會開始以較為彈性的態度去面對他們的工作。也因為如此,在 最後的第五階段-整合時期,他們對於機關的承諾將會變得更加穩定。

肆、組織承諾理論基礎 Mercurio(2015)回顧了許多文獻,他的研究與許多學者一致,認為情感 性承諾是組織承諾的核心要素,他並進一步主張組織承諾有四大理論基礎: 一、行為承諾理論(Behavioral Commitment Theory)

Mowday 等學者(1982)在撰寫“行為承諾”時,已將行為概念化和組織 承諾理論下了最好的定義,他們認為這涉及個人與組織的緊密連結過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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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行為承諾理論認為,個人對組織承諾的心理狀態是個人行為的結果。在這種 理論的觀點下,個人的行為也開創了達到心理承諾的條件。Meyer 和 Allen (1991)在比較行為觀點和態度承諾時,將行為觀點描述為個人行為開始和 結束的循環。

Salancik(1977)在行為承諾的研究中指出,組織承諾來自於:1. 依附 於個人自由選擇的行為;2. 認為有義務遵循該行為;3. 繼續或不繼續該行為 的認知成本。Salancik 使用決心(volition)一詞來描述個人對於行為是自由 選擇的結果,當決心程度很高時,個人可能會對此行為承擔更多的責任。例 如,在行為承諾的觀點下,如果職員決心對主管忠誠行事,那麼該職員將感 到有繼續履行忠誠行事的義務。 二、交換承諾理論(Transactional Commitment Theory) 學者們認為,承諾產生於個人對資源的投入和伴隨而來的報酬(Becker,

1960;Hrebinia & Alutto, 1972)。交換觀點基於這樣的思維,認為承諾是經 濟決策和理論基礎的結果。Becker(1960)的單方投注(side bet)理論概 念化這種承諾而成為焦點。

Becker(1960)認為,承諾的產生是由於個人不保有該組織的會員身 分,就會失去特定投資的積累。這些投資包括時間、精力和金錢(Meyer &

Allen, 1984)。從交換的角度來看,喪失這些投資的潛在風險,再加上個 人缺乏其他就業選擇,可能會導致對組織的持久承諾表現。Meyer 和 Allen (1984, 1991)將此類承諾標記為“ 持續性”的承諾。 其他學者使用了工具性、順從性或計算性承諾等專有名詞,但仍以

Becker(1960)的單方投注理論為基礎(Mathieu & Zajac,1990;O'Reilly & Chatman,1986)。Balfour 和 Wechsler(1996)採用了不同的方法來對交換 承諾進行理論化,並使用了“交換”承諾一詞,得出理論的認為,承諾可以 直接從組織獲得的報酬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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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承諾理論(Obligatory Commitment Theory)

Meyer 與 Allen(1991)及 Wiener(1982)的理論認為,承諾是由個人 對組織的傾向或心態義務所發展而來的。這種心理上的義務狀態可能來自於個 人內化特定的規範。學者採用 Meyer 與 Allen(1984)之“規範性”承諾,認 為義務的內化可透過使組織獲得特定利益的需求或預估的期望來發展。規範性 承諾可以被看作是與持續性承諾或行為交換承諾理論的觀點有著高度重疊的原 則。 四、態度承諾理論(Attitudinal Commitment Theory)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基於對態度承諾理論的定義,聚焦於個人留在組織中的願望(Meyer &

Herscovitch, 2001)。Kanter(1968)創立了態度承諾理論,他認為組織的凝 聚力或參與感很可能有助於個人對組織的承諾。Meyer 和 Allen(1984, 1991) 將這種態度上的承諾稱為“情感性”承諾,並以 Mowday, Sters, 和 Porter(1979) 在編纂組織承諾問卷(OQM)中所做的結果為基礎,該問卷透過衡量與組織一 致的價值觀、對組織的關懷、以組織為光榮以及願意為組織作出額外努力,來 衡量對組織的情感性承諾。

Meyer 和 Herscovitch(2001)在廣泛回顧文獻的基礎上得出理論,認為 情感性承諾主要是由個人參與和認同組織所形成的。更具體地說,他們聲稱, 個人形成 在動機或參與行動過程,是由對大型組織的價值觀和目標的認同、關 聯和依附發展而來的。

伍、常見的組織承諾量表 Lambert 等學者(1999)提及研究戒護人員組織承諾最常使用的量表是 Mowday 等學者(1982)所研擬之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Questionnaire (OCQ),三個構面共 15 題之組織承諾量表,現已被廣泛運用在學術研究上 (Allen & Meyer, 1990)。Allen 及 Meyer(1990) 以 此 前 述 量 表 為 基 礎, 加 以編製後提出了情感承諾量表(Affective Commitment Scale, ACS)、持續承 諾量表(Continuous Commitment Scale, CCS)及規範承諾量表(Norm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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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ment Scale, NCS),成為了現今研究者常使用之組織承諾三維量表, 其信度係數 ACS 為 .87、CCS 為 .75、NCS 為 .79,顯見有良好之信度,其效 度採因素分析法中之主成份分析法檢驗(正交轉軸中之最大變異數法),

ACS 總計可解釋 58.8%、CCS 總計可解釋 25.8%、NCS 總計可解釋 15.4%的 總變異量。

Allen 與 Meyer(1990)之三維量表,每一分量表計有 8 題,分述如下: 情感性承諾量表:

1. 我很樂意在這個機關度過後續的職業生涯;2. 我很樂意與外界人士討 論我的機關;3. 我真的覺得機關的問題就是我的問題;4. 我認為我很容易依 附於另一個機關,如同我現在一樣;5. 我不覺得自己是這機關的一份子;6. 我 對這個機關沒有“情感上的依附”;7. 機關對我而言有很重要的意義;8. 我 對機關沒有強烈的歸屬感。

持續性承諾量表:

1. 我不擔心如果我不找到另一個工作就辭職會發生什麼事;2. 即使我願 意,我現在也離不開我的機關;3. 如果我現在決定離開我的機關,我的生活 會被打亂太多;4. 現在離開機關對於我來說代價不高;5. 現在留在機關裡是 必要的也是需要的;6. 我覺得我幾乎不會考慮選擇離開這個機關;7. 離開這 個機關的少數嚴重後果之一是找不到可任職的工作;8. 我繼續為這個機關工 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離開機關需要付出龐大的個人犧牲,而且另一個機關 獲得的整體利益可能無法與原機關相提並論。

規範性承諾量表:

1. 我認為現在職員在機關之間流動太頻繁了;2. 我不認為一個人必須永 遠忠於他(她)的機關;3. 從一個機關跳槽到另一機關對我來說似乎一點也 不會不道德;4. 我相信忠誠很重要,因此有一種道德義務,是我繼續在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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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中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5. 如果我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我會覺得離開我 的機關是不對的;6. 我被教導相信忠於一個機關的價值;7. 若一個人職涯多待 在同一機關的話,一切也會更順心;8. 我認為當工作狂是不夠睿智的。

陸、影響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重要因子 一、離職意向與組織承諾 離職意向(turnover intention)是離職行為發生前之重要預測變數(Price

& Muller, 1986)。Lambert 與 Hogan(2009) 指 出 在 美 國 近 40 年 來, 矯 正 人員之離職是一個從不曾間斷之問題,其離職率每年平均約為 20 %左右,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Lambert 及其同僚更進一步指出,戒護人員之離職,機構所付出之代價包括了 減少職員值勤成效及專業技術、增加招募花費、訓練新聘人員、強制加班、增 加使用經驗不足、倦勤的職員或不適任人員。Lambert 及 Paoline(2010)發 現,高離職率將造成戒護人力不足,並降低提供服務的品質及增加安全上的風 險,而過度的疲勞工作可能讓他們考慮離職,進而產生離職意向。Lachman 及

Diamant(2007)探索矯正人員離職意向時發現,常常思考離職的矯正人員, 他們對於目前的工作感到沒有熱情,並且幾乎無法表現出他們的專業。Ferdik 與 Hills(2017)指出,當矯正人員打算離開他們的工作或是尋找其他就業途徑 時,將造成他們不再積極投身於工作職場中,他們可能對於改變受刑人不感興 趣,不想與受刑人進行人際溝通,不想幫助受刑人滿足需求,可能對於受刑人 會產生更嚴厲或更懲罰性的處置,甚至對於矯正機關的成立宗旨不感到興趣。 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則出矯正人員是機關最偉大的資產,但不幸的是, 諸多研究卻指出矯正人員經常性對於工作表達不滿意的看法,比起 社會上一般 工作更容易感到筋疲力竭、職業倦怠,再加上因工作造成的心理及生理負面傷 害,多重因素困擾使得矯正人員一直存在著不算低的離職意向。故吾人得知倘 矯正人員具有離職意向時,對矯正機構之不良影響甚為鉅大,但令人感到驚訝 的是,就算知道離職伴隨著慘痛高成本且極具破壞力的結果,關於矯正人員離 職及其離職意向的研究卻依然屈指可數(Griffin, Hogan, & Lambert, 2013)。 研究發現,矯正人員離職意向與組織承諾為負相關(Griffin, Hog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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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ert., 2014;Well, Minor, Lambert, & Tilley, 2016)。Wells 等學者(2016) 指出許多的研究均發現組織承諾是預測矯正人員離職意向最顯著的指標、有 最直接的影響,亦即如要研究離職意向,組織承諾之高低將可作為重要的參 考依據。Griffin 等學者(2014)、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的發現與

Wells 等學者(2016)之研究成果不謀而合,Griffin 等學者(2014)發現組 織承諾在矯正人員各個職涯階段中(剛入行、早期階段、中期階段、後期階 段),在數個影響離職意向的因子中佔最關鍵性的角色,且影響力達到最大; 而 Law 與 Guo(2016)進一步指出組織承諾對於降低矯正人員離職傾向和 強化矯正人員工作上的優良表現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另亦有許多學者一致 發現的看法,即戒護人員之組織承諾對於離職傾向有負向預測力,亦即組 織承諾愈高者,其離職傾向愈低,反之則否(Stohr, Self, & Lovrich, 1992;

Camp, 1994;Robinson, Porporino, Simourd, 1997;Lambert, Hogan, Allen, 2006;Lambert & Paoline, 2010)。另外,曾淑萍、彭士哲(2012)研究臺 灣 22 個矯正機構的發現亦支持國外學者之結果,渠等指出不論是情感性承 諾、持續性承諾、規範性承諾,對於離職意向皆為顯著負影響。

二、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 工作壓力係指因矯正職場工作環境所帶來的疲勞、心力交瘁及僵化 感(Minor, Wells, Lambert, & Keller, 2014)。Leip, Jeanne, 與 Stinchcomb (2013)研究發現,工作壓力連結了倦怠感、緊張、焦慮、挫折等困擾,建 立在多年的服務情緒上,累積壓力可能促使矯正人員萌生離去的想法。在較 早期探討矯正人員組織行為之研究中,皆將工作壓力納入研究,但另研究者 蒐集西方近年之文獻發現,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已鮮少被研究,本文推論, 並非工作壓力變項失其重要性,而係矯正人員組織行為仍有許多新領域亟待 開發,而工作壓力之研究結果多數均符合研究假設,並無重大突破性之發 現,可能因此導致近年較無學者加以研究。 研究指出,過去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之關係在美國頻繁地被研究,結果 皆趨於一致,亦即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為負相關(Lambert, Hogan, Paoline,

& Clarke, 2005b;Lambert & Paoline, 2008;Griffin, Hogan, Lambert, Tu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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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l, Baker,2010)。Hogan 等學者(2013)則更深入分析,他們指出工作壓力 與情感性承諾、規範性承諾均為負相關,而與持續性承諾呈正相關。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研究中部地區矯正人員發現,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為負相 關之關係,惟 Jiang 等學者(2017)研究中國社區矯正人員時發現,工作壓力 與組織承諾並沒有相關。另 Lambert 與 Paoline(2008)發現工作壓力對於戒 護人員組織承諾具有負向預測力。Hogan 等學者(2013)之研究發現,工作壓 力可負向影響情感性承諾、正向預測持續性承諾、對規範性承諾並沒有顯著影 響。臺灣學者 Law 與 Guo(2016)研究中部地區矯正人員之發現與 Jiang 等學 者(2017)研究中國社區矯正人員之結果一致,即工作壓力對組織承諾並沒有 顯著影響。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三、工作滿意度與組織承諾 在矯正文獻中,許多研究已經將工作滿意度視為組織承諾的重要預測因素 (Lambert & Paoline, 2008;Griffin et al., 2010;Law & Guo, 2016;Lambert et

al., 2018)。Spector(2009)主張工作滿意度是指個人在表達自己對工作的滿 意程度時所表達的情感反應的程度。Lambert, Barton, 與 Hogan(1999)認為 工作滿意度係戒護人員對於其在監獄內特定工作之情感性反映,而反映的結果 係源自於個人之「期望、需要、對公平及正義的認知」與「實際上結果」比較 後之整體差距而言。Griffin 等學者(2010)認為戒護人員之工作滿意度是主觀 的,是個體反映其在特定工作中得到滿足的程度。

Hogan 等學者(2013)認為工作滿意度與情感性承諾及規範性承諾皆成 正相關。Jiang 等學者(2017)研究中國社區矯正人員發現,工作滿意度與組 織 承 諾 呈 正 相 關, 而 Lambert 及 Paoline(2005)、Lambert 等 學 者(2018,

2020a)研究美國機構性矯正人員亦得到這個一致的結果。Law 和 Guo(2016) 研究臺灣中部地區機構性矯正人員之結果與 Lambert 等學者一致。另 Hogan 等學者(2013)另同時亦發現工作滿意度可正向預測情感性承諾與規範性承諾。

Law 和 Guo(2016)之研究發現,工作滿意度可正向預測組織承諾,Jiang 等 學者(2017)之研究亦發現一樣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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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四、工作危險性與組織承諾 誠如 Armstrong 與 Griffin(2004)所言,相較於其他社會機關,「矯 正機關在其工作環境的脈絡(context)與目標(purpose),有其獨特性。」 矯正人員必須要監督與管理那些具有潛在暴力的核心犯罪人、罹患思覺失調 症具攻擊性或不得假釋之收容人,這些繁重的勤務、工作與責任,從矯正管 理的角度觀之,面臨了比之前更強烈之收容管理壓力及工作危險性之威脅。

Cullen, Link, Wolfe 和 Frank(1985)認為工作危險是指員工在工作中對 受傷、死亡和其他形式的被害風險的認知過程。Hogan 等學者(2006)等 學者指出,因為受刑人的威脅和實際的暴力,在社會上許多人將矯正工作視 為一項危險的工作。在美國監獄工作人員中,那些在工作中感到危險的人傾 向於減少投入(Lambert & Hogan, 2010;Lambert et al., 2013)。 許多結果顯示美國矯正人員知覺到工作危險性對於組織承諾有著負相 關(Cullen et al., 1985;Lambert et al., 2004;Lambert et al., 2005b;Hogan

et al., 2006;Lambert & Paoline, 2008), 而 Jiang 等 學 者(2017) 研 究 中 國矯正人員亦發現相同結果,另曾淑萍、彭士哲(2012)則進一步發現, 工作危險性與情感性承諾、規範性承諾均為負相關、與持續性承諾則無相 關。另有學者認為工作危險性無法顯著預測組織承諾(Hogan et al., 2006;

Lambert & Hogan, 2009);惟 Lambert 與 Paoline(2008)卻發現工作危險 性對於對組織承諾有負向預測力,另 Jiang 等學者(2017)亦發現相同之結 果。

五、工作投入與組織承諾 工作投入的概念由 Lodahl 及 Kejner(1965)提出,認為工作投入是一 個人在心理上認同其工作的程度。Lawler 與 Hall(1970)提出了投入的理 論,即「對工作的心理認同」和「工作狀況對個人及其身份至關重要的程 度」。Kanungo(1982)主張投入的定義是將其簡單地看作是對工作的心 理認同。Hogan 等學者(2013)主張工作投入係一個人對工作的認同感, 反映了該工作在其一生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個人將工作置於其生活中心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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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Zhang(2014)認為,工作投入是一種重要的工作態度,會影響員工和組織。 矯正人員的工作投入與組織承諾有正相關之關係(Paoline & Lambert,

2012;Lambert et al., 2018;Lambert et al., 2020a);Hogan(2013)發現工 作投入與情感性承諾、規範性承諾為正相關,與持續性承諾為負相關;而 Jiang 等學者(2017)研究中國社區矯正人員,發現工作投入與組織承諾為正相關。 另 Hogan 等學者(2013)在迴歸分析發現,工作投入對情感性承諾、規範性 承諾為正向之影響,對持續性承諾為負向之影響。但 Jiang 等學者(2017)研 究卻發現工作投入卻無法顯著預測組織承諾。

六、職業倦怠與組織承諾(情感性承諾與持續性承諾)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辛苦而緊張的工作環境,員工職業倦怠是不良後果之一,但不幸的是,在 矯正行業中職業倦怠的風險要比其他許多職業還要高(Keinan & Maslach-Pines,

2007)。職業倦怠的矯正人員會對同事、受刑人、組織產生負面影響,他們也 可能會離職,導致工作環境緊張,對受刑人和同事態度會是冷淡無情(Garner,

Knight, & Simpson, 2007;Whitehead, 1989)。職業倦怠的矯正人員工作績效 下降(Neveu, 2007),還會給同事帶來額外的工作負擔(Dignam, Barrera &

West, 1986;Garner et al., 2007),並透過組織中泫染、影響同事(Maslach, Schaufeli, & Leiter, 2001)。職業倦怠會導致曠職率和離職率增加,在一個成本 上升、預算縮減、人員短缺的時代,確保矯正人員不會職業倦怠越來越重要。 根據 Maslach 和 Jackson(1981, 1984)的研究,倦怠的症狀包括三個向度: 情緒衰竭、人格解離和成就感下降。情緒衰竭是指職業生涯中產生的情緒枯竭 和疲勞。人格解體被定義為冷漠和一副事不關己對待當事人。成就感下降指的 是工作中效率低下的感覺增強。Garland, Lambert, Hogan, Kim, 與 Kelley(2014) 之研究即以倦怠之三種向度來分析一所美國私人監獄之 160 名矯正人員,他 們指出預防倦怠可增強矯正人員的情感連結和對監獄的忠誠感,同時減少在職 場中耗竭的情形。Garland 等學者(2014)指出,情緒疲憊型倦怠(burnout

Emotional Exhaustion)、人格解離型倦怠(burnout Depersonalization)、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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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就感降低型倦怠(burnout Reduced Accomplishment)均與情感性承諾呈 負相關;而持續性承諾與上述三種倦怠均呈正相關之結果。另 Garland 等學 者(2014)進一步指出,情緒疲憊型倦怠、人格解離型倦怠、成就感降低型 倦怠,均與情感性承諾呈負向影響;而持續承諾與上述三種倦怠均呈正向影 響。

七、角色變項與組織承諾

Lambert 等學者(2005b)指出角色壓力源的主要形式是角色衝突(role conflict)、角色模糊(role ambiguity)、角色超載(role overload)。他 進一步解釋上述三項定義,角色衝突係指在履行特定的工作或職位時,彼此 間的行為不一致,就會產生角色衝突;角色模糊是指在履行特定的工作或職 位時,存在不確定性或缺乏資訊,亦即工作角色未明確定義。角色超載是指 一個人需要為工作做太多的勤務。Jiang 等學者(2017)認為尚應考量角色 明確(role clarity)變項,角色明確是指職位資訊的清晰程度,渠等主張角 色明確與角色壓力(角色衝突、角色模糊)是相對的兩端,渠等進一步說明, 當員工瞭解工作期望並趨於一致的方向時,角色就會變得明確;而當員工不 清楚如何處理某個特定的工作,並接收到相互衝突或模棱兩可的指示和命令 時,角色衝突或角色模糊就會發生。角色明確使人們能夠更有效地工作,反 而促進了與組織之間的情感聯繫;角色緊張會導致挫敗感,從而導致對組織 的負面看法,降低與組織聯結的期望(Lambert et al., 2013)。

Hogan 等學者(2006)發現矯正人員角色衝突、角色模糊均與組織承 諾呈負相關。Lambert 等學者(2005b)的研究則與 Hogan 等學者(2006) 的發現一致,均為高度負相關,另他們額外補充了角色超載與組織承諾亦為 負相關之研究結果。而 Jiang(2017)則發現角色明確與組織承諾為正相關。

Hogan 等學者(2006)與 Lambert 等學者(2005b)之發現一致,均指出 角色衝突、角色模糊可負向顯著影響組織承諾,但 Lambert 等學者(2005b) 補充說明了角色超載並無法顯著預測組織承諾,Jiang(2017)之研究則發 現角色明確對組織承諾並無法產生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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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任向度與組織承諾 信任對於矯正機構的有效運作至關重要。但是很少有研究人員研究不同類 型的信任與矯正人員(情感性)組織承諾之間的關係。迄今為止的有限研究表 明,信任可能會影響工作態度變項的形成。 組織信任有不同類型,主要信任類型是同事信任(coworker trust)、主 管信任(management trust)和管理層信任(management trust)(Robertson,

Gockel, & Brauner, 2013;Tan & Tan, 2000;Worley, Worley, Hsu., 2018)。 同 事信任是一個人對同事的信任水平、關心同事的福利、誠實並保持言行一致 (Khany & Tazik, 2016)。主管信任是指員工對主管誠實、信守承諾、關心下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屬的信任程度(Chughtai & Buckley, 2008)。管理層信任,也稱為組織信任 或行政信任,是指個人對管理層以最大利益為中心,對個人利益有利(或至少 無害)、誠實守信,並保持言行一致(Khany & Tazik, 2016;Robertson et al.,

2013),這種信任代表了組織的整體信任。對同事的信任是橫向信任的形式, 對主管的信任和對管理的信任是縱向信任的形式(Fard & Karimi, 2015)。

Kane, Saylor, & Nacci 等學者(1983)指出,管理層信任與紐約聯邦監獄 矯正人員的組織承諾有關;Lambert 等學者(2020b)之研究結果呼應前述結果, 發現同事信任、主管信任、管理層信任與組織承諾成正相關。另以 Lambert 為 首等學者連續 3 年(2008 年至 2010 年)在美國中西部一所私人監獄研究「信 任與組織承諾」之關係,重要發現如下:Lambert, Jiang, 和 Hogan(2008)發 現主管信任和管理層信任都對組織承諾都有正向影響,且管理層信任的影響更 大;Lambert 和 Hogan(2009)接續指出,管理層信任係正向顯著預測情感性 組織承諾;最後 Lambert, Hogan, Altheimer, 與 Wareham (2010)主張,主管 信任無法預測情感性承諾。惟 Lambert 等學者(2020b)之研究與 Lambert 等 學者(2010)稍有不同,他們發現主管信任與管理信任對組織承諾有正向之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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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九、醫療問題與組織承諾 矯正人員及受刑人的醫療保健問題在文獻中很少受到關注,但是醫療 可能會影響矯正成效的重要工作成果。在美國大約有 220 萬成年人被監禁, 每年花費約 740 億美元,這筆費用超過了全球 195 個國家中超過 130 個國 家 的 國 內 生 產 總 值(Bronson & Carson, 2019;Kincade, 2018;Wagner &

Sawyer;2018;Zeng, 2019)。在這近 220 萬人中,許多受刑人的醫療問題 需要短期和長期的醫療服務(Abbott, Magin, & Hu, 2016);Lanier, Zaitzow,

& Farrell, 2015)。與普通民眾相比,受刑人的健康問題和疾病(包括傳染病) 的發病率更高(Fiscella, Beletsky, & Wakeman, 2017;Lindquist, & Lindquist,

1999;Maruschak, Berzofsky, & Unangst, 2015)。 Lambert 等學者(2020a)發現,正確的處理傳染病觀點(infectious disease handled correctly view)、優質醫療保健觀點(quality medical care view)、矯正人員對受刑人醫療需求及時反應觀點(correctional officers respond to inmate medical needs view)等變項與組織承諾有正相關之關 係;受刑人醫療隱私權威脅職員安全觀點(inmate medical privacy rights

threaten staff safety view)與組織承諾有負相關之關係。另一方面,正確的 處理傳染病觀點和優質醫療保健觀點均與可正向預測組織承諾;亦即妥善處 理收容人傳染病,矯正人員與組織的聯繫就越強、越能提供受刑人優質的醫 療服務,矯正人員與監獄的聯繫就越大。

十、個人屬性與組織承諾 在年齡與組織承諾方面,Griffin 等學者(2010)發現年齡與組織承 諾呈正相關。亦有研究指出年資與組織承諾為負關係(Lambert & Paoline,

2008;Lambert et al., 2020b)。Lambert 等 學 者(2020a;2020b) 發 現 年齡可正向預測組織承諾。在職位與組織承諾方面,Lambert 與 Paoline (2008)指出主管職位者之組織承諾較高,同時 Griffin 等學者(2010)發 現主管職位者與組織承諾呈正相關。Lambert 等學者(2020a) 指出「戒護 人員」之組織承諾與「非戒護人員」比較起來,往往比較低。Hogan 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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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分析指出,具主管職位之矯正人員對組織承諾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在 學歷與組織承諾方面,Lambert 等學者(2020b)發現「大學畢業」之矯正人 員其組織承諾較「非大學畢業者」低。在性別與組織承諾方面,Lambert 等學 者(2018)及 Lambert 等學者(2020b)研究發現,女性矯正人員之組織承諾 均比男性還高。在種族與組織承諾方面,Hogan 等學者(2013)發現「白人」 矯正人員比起「非白人」矯正人員有更高之規範性承諾。最後,亦有學者發現 個人屬性變項與組織承諾均無影響(Lambert et al., 2005b;Jiang et al., 2018;

Law & Guo, 2016);另 Hogan 等學者(2013)發現沒有任何一個人變項與情 感性承諾及持續性承諾有統計學上的顯著影響。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54

十一、小結 整理上述諸多變項與組織承諾之研究,可得知以下重要結論供參: 研究發現 變項

差異性分析、相關性分析、迴歸分析

離職意向

(一)組織承諾與離職意向與呈現負相關。 (二)組織承諾對於離職傾向有負向預測力。

工作壓力

(一)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呈現負相關或沒有關係,但亦有學者進一步指出 兩者呈正相關。 (二)工作壓力對於組織承諾之影響,有學者認為具有負向預測力,但亦有 學者進一步分析工作壓力對持續性承諾具有正向預測力、對規範性承 諾並沒有顯著預測力。

工作滿意度

(一)工作滿意度與情感性承諾及規範性承諾呈現正相關。 (二)工作滿意度對組織承諾具有正向預測力。

工作危險性

(一)工作危險性與組織承諾呈現負相關。另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工作危險性 與持續性承諾沒有相關。 (二)工作危險性對於對組織承諾有負向預測力或無顯著預測。

工作投入

(一)工作投入與組織承諾有正相關之關係,另有學者指出工作投入與持 續性承諾呈現負相關。 (二)工作投入對情感性承諾、規範性承諾具有正向預測力,對持續性承諾 為負向預測力;但亦有學者發現工作投入無法顯著預測組織承諾。

職業倦怠

(一)情緒疲憊型倦怠、人格解離型倦怠、成就感降低型倦怠與情感性承諾 呈現負相關,與持續性承諾呈現正相關。 (二)情緒疲憊型倦怠、人格解離型倦怠、成就感降低型倦怠,對於情感性 承諾有負向預測力,對持續承諾有正向預測力。


2

學術論著 研究發現

差異性分析、相關性分析、迴歸分析

變項

角色變項

(一)角色衝突、角色模糊、角色超載與組織承諾呈現負相關;角色明確與 組織承諾呈現正相關。 (二)角色衝突、角色模糊對於組織承諾有負向預測力;角色超載、角色明 確無法顯著預測組織承諾。

信任向度

(一)同事信任、主管信任、管理層信任與組織承諾呈現正相關。 (二)主管信任與管理信任對組織承諾有正向預測力,亦有學者發現主管信 任無法預測情感性承諾。

醫療問題

(一)正確的處理傳染病觀點、優質醫療保健觀點、矯正人員對受刑人醫療 需求及時反應觀點與組織承諾呈現正相關;受刑人醫療隱私權威脅職 員安全觀點與組織承諾呈現負相關。 (二)正確的處理傳染病觀點和優質醫療保健觀點對組織承諾有正向預測 力。

個人屬性

有學者指出個人屬性變項與組織承諾均無顯著預測力,但亦有學者持不同意 見,分述如下: (一)年齡與組織承諾:兩者間呈現正、負相關之關係;年齡對組織承諾有 正向預測力。 (二)職位與組織承諾:主管職位者與組織承諾呈現正相關;具主管職位之 矯正人員對組織承諾有正向預測力。 (三)學歷與組織承諾方面:「大學畢業」之矯正人員之組織承諾較「非大 學畢業者」低。 (四)性別與組織承諾:女性矯正人員之組織承諾比男性還高。 (五)種族與組織承諾:「白人」矯正人員比起「非白人」矯正人員有更高 之規範性承諾。

柒、管理意涵與政策建議 組織承諾對於探索矯正人員組織行為是一個相當具有影響力的態度變 項,並與諸多重要變項存有顯著之關係,故攸關矯正成效之良虞甚鉅。本文 藉由彙整國外文獻,探討組織承諾之定義、發展史、理論基礎、組織承諾量 表、組織承諾重要之研究成果,進而做一有系統性之整理。以下彙整近年來 研究發現組織承諾與各因子間之關係,盼能將研究結果提供矯正當局做為擬 定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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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組織承諾進而降低離職意向 學者均一致認為組織承諾對離職意向有顯著負向預測力。故提高矯正人員 組織承諾,將可有效降低離職意向,增加留任之機率,並可免除不必要之資源 耗損。因此,建議矯正當局,應深入瞭解造成同仁離職意向之各種前因,進而 針對該因子提出具體改善對策。另應賡續提高同仁各項福利及降低職場危險性, 並傾聽基層同仁之心聲,做出善意之回饋,使同仁更加認同機關,進而提昇組 織績效,願意為監獄付出感情、強化與監獄之心理連結與認同,增加對監獄之 忠誠與責任感,以降低離職意向。

二、疏緩工作壓力及降低工作危險性,以提高組織承諾 矯正人員組織承諾之初探

學者發現工作壓力及工作危險性對組織承諾有顯著負向預測力。首先建議 矯正當局,應賡續建制各項軟、硬體安全設備(例如監視器、秘錄器、定位發 報器、鎮暴專用設備、HIV 防護衣),以提升防衛能力,並添購及配發給每位 同仁足夠之安全裝備,以嚇阻收容人之暴行,提供同仁免於恐懼的工作環境。 其次,應持續擴大招考矯正人員,以降低職員與收容人之戒護比例,將潛藏之 風險降至最低。再者,提高危險加給(增支加給),雖然並不能減少任何一點 矯正人員值勤的危險性,但卻是一種激勵士氣方法,提升矯正人員對此危險工 作的認同感,並能勇於任事不畏艱難。最後,監獄管理層亦應扮演協助者之角 色,解決、協助矯正人員在工作上所遭遇之困難,以減少其緊張壓力。

三、提高工作滿意度與工作投入,正向連結組織承諾 學者發現工作滿意度與工作投入對組織承諾有顯著之正向預測力。首先, 建議矯正當局應持續改善工作環境與福利,讓同仁有一安全舒適之職場,並享 有對等之福利,以深化組織承諾。其次,應肯定表現良好之矯正人員,並適時 予以表揚,使其在工作上獲得成就感,強化工作投入感,以收正面增強之效。 最後,可透過溝通之方式,強調參與式管理,傾聽同仁心聲,加強同仁與監獄 之鍵結,藉由心靈間之交流,凝聚各級矯正人員之組織之向心力,激勵團隊士 氣,並使其在工作上獲得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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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四、預防職業倦怠以減少矯正人員出現耗竭的情形 學者發現情感性承諾對各種職業倦怠具有負向預測力;持續性承諾對 各種職業倦怠具有正向預測力。因此建議矯正當局可採取下列措施:首先, 對於同仁在工作上之困境,適時介入予以輔導與協助,給予同仁在心理、生 理、物質等各方面的支持,做同仁最堅強之後盾,增加同仁對機關之情感性 承諾,減少因耗竭而怠忽勤務之情形。其次,重新定義自我對工作上之價值, 監獄可透過教育訓練,告知每位同仁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的價值與貢獻,藉此 強化心理認同,使同仁找到重新出發之能量。最後,採定期輪調職務之方法, 避免在固定一個勤務崗位過久,而產生生、心理上之壓力與倦怠。

五、清楚定義矯正人員角色定位並減少發生角色衝突之窘境 學者認為角色衝突、角色模糊可負向顯著影響組織承諾。首先,矯正 當局有必要在職場上減少角色衝突之現象及清楚定義每位矯正人員之角色 定位。其次,要求同仁依勤務手冊值勤,熟悉每一項勤務之工作性質與應扮 演之角色,以減少值勤或調整勤務時造成的心理衝突與外顯行為之摩擦。最 後,監獄應建立各項勤務標準作業流程與落實常年教育,宣導監獄戮力之目 標及存在的價值,使同仁更加認同機關,藉使降低角色糢糊程度,並進而減 少對組織承諾負面的影響。

六、持續加強矯正人員之信任感以正向影響組織承諾 學者認為主管信任與管理信任對組織承諾有正向之影響。亦即職員與 主管間愈是互信互賴,組織承諾愈高;職員愈以組織利益為中心者,組織承 諾愈高。首先,機關應加強與同仁間的縱向信任(上下之信任),增加管理 者與被管理者間互信互賴之機會,以彌補因信任不足造成之的嫌隙。其次, 開放矯正人員與主管間之溝通與對話,增強雙方互信,減少因溝通不良造成 之誤會。最後,機關應落實獎勵制度,給予同仁晉升之機會,並保障同仁福 利,提供同仁自我成長之環境,以強化同仁對組織的管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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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賡續注重收容人之醫療人權以強化組織承諾 學者發現監獄正確的處理傳染病和提供優質醫療保健均可正向預測組織承 諾。亦即監獄對於傳染病的防治得力,及可提供收容人良好之人道醫療處遇者, 矯正人員之組織承諾愈高。故矯正當局應落實傳染病之預防、診治、隔離、戒 護外醫等措施,避免傳染病在監獄蔓延,免於值勤同仁有罹病之疑慮,加強職 員對監獄之承諾。另持續加強對罹病收容人之醫療照顧,依其需求與病情安排 監內特約醫師看診、收容於病舍、移送病監、戒護外醫、保外醫治等措施,滿 足收容人看診之權益,以穩定囚情,進而強化組織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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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Z. (2019). Jail Inmates in 2017 (NCJ 251774).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附錄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Scale (Allen & Meyer, 1990) •Affective Commitment Scale Items

1. I would be very happy to spend the rest of my career with this organization. 2. I enjoy discussing about my organization with people outside it. 3. I really feel as if this organization’s problems are my own. 4. I think that I could easily become as attached to another organization as I am to this one. (R) 5. I do not feel like ‘part of the family’ at my organization.(R) 6. I do not feel ‘emotionally attached’ to this organization.(R) 7. This organization has a great deal of personal meaning for me. 8. I do not feel a ‘strong’ sense of belonging to my organization.(R) Continuance Commitment Scale Items 1. I am not afraid of what might happen if I quit my job without having another one lined up. (R) 2. It would be very hard for me to leave my organization right now, even if I wanted to. 3. Too much in my life would be disrupted if I decided to leave my organization now. 4. It wouldn’t be too costly for me to leave my organization now. (R) 5. Right now, staying with my organization is a matter of necessity as much as desire. 6. I feel that I have very few options to consider leaving this organization. 7. One of the few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leaving this organization would be the scarcity of available alternatives. 8.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I continue to work for this organization is that leaving •would require considerable personal sacrifice—another organization may not match the overall benefits I have here. •Normative Commitment Scale Items 1. I think that people these days move from company to company too often. 2. I do not believe that a person must always be loyal to his or her organization.(R) 3. Jumping from organization to organization does not seem at all unethical to me.(R) 4.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I continue to work in this organization is that I believe loyalty is important and therefore feel a sense of moral obligation to remain. 5. If I got another offer for a better job elsewhere I would not feel it was right to leave my organization. 6. I was taught to believe in the value of remaining loyal to one organization. 7. Things were better in the days when people stayed in one organization for most of their careers. 8. I do not think that to be a ‘ company man ’ or ‘ company woman ’ is sensible anymo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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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 月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3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一般論述或譯文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The Application of SBIRT model on Drug Abuse Treatment: Screen,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

蔡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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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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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3

摘要

蔡震邦

近年來,簡短處遇 ( 或稱簡短介入 ) 模式已逐漸為人所廣泛運用,不同 於過去藥癮處遇長期復原的概念,強調的是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聚焦特定 處遇目標而非期待個體廣泛性的改變。 簡短治療需要由專業人員來執行,而簡短處遇則適用於不同機構、不 同服務人員,只要透過訓練,熟悉相關內容流程便可實施;因此,無論是具 有急迫性質的急診環境,或容納大量收容人的矯正機關,簡短處遇皆可適切 發揮其功能與效益。本文主要介紹美國藥物濫用及心理健康部門 (SAMHSA,

2013) 所倡議的 SBIRT 模式,簡言之,就是透過篩選、簡短處遇、轉介治療 來提供藥癮者結構化、分類處遇相關服務的模式;同時,我們試著以 3 位藥 癮者實際上接受此模式的服務歷程說明,來描述如何應用簡短處遇幫助其走 出困境,最後則分享簡短處遇的多元應用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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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 月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3

The Application of SBIRT model on Drug Abuse Treatment: Screen,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

Abstract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66

Cheng-Pang Tsai

In recent years, brief intervention has been applied widely and focuses on the treatment of some targeted subjects during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long-term recovery resulting from drug abuse treatment before. Brief interventions can take place in various settings, and can be administered by a wide range of trained behavioral and healthcare providers, but brief therapy requires training in specific therapeutic modalities or professional licenses. No matter in the emergency department or the correction institution, brief intervention usually can perform its functions.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s the SBIRT model (Screen,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 SAMHSA, 2013), which demonstrates structural, classified services, and help people recover. Also, we share some practical processes applied to three drug addicts, who had received brief intervention based on the SBIRT model and being to health.


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壹、緒論 美國精神科住院醫師甄選委員會自 2002 年起,便要求精神科醫師 必須接受五種不同形式的心理治療訓練,包括有:長期精神動力心理治 療、支持性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心理治療併用精神藥物學及簡短 心理治療,藉此涵養更完整的心理治療能力;其中,簡短心理治療(brief

psychotherapy)的出現,除因應保險給付設限的變革之外,更重要的是希 望透過高度結構化的心理治療模式,讓專業品質的服務輸出更趨一致性(李 宇宙、單家祁、黃文宏、許嘉月、林育如、陳羿行與鄭海擎合譯,2008)。 簡短心理治療在有限的時間內,聚焦特定治療目標而非寄寓於個體廣泛性改 變的模式,提供了當事人有別於長期心理治療的另一種選擇,而無需像過去 一般得接受長達數年或數百小時的心理動力療程。 其實,早於 1960 年代,精神科醫師 Milton Erickson 便開始將簡短心 理治療應用在催眠、家族治療與策略療法(strategic therapy),同時期另 一群治療師則組成心理研究團隊 (mental research institute)並設立短期 治療診所(brief therapy clinic),刻意不依循當時傳統精神分析、心理動 力治療的規範,而將治療次數限制在 10 次以內,並以此來檢視,如果僅針 對行為改變或問題解決而非意圖調整人格或進行家庭全面重構時,心理治療 療效是否仍有延續的可能性;此外還有一個獨立運作的短期家族諮商中心 (brief family therapy center),則嘗試將心理治療的重心從探索問題導向 轉至以特定目標來進行處遇,之後便發展成為現在我們熟知的焦點解決療法 (solution-focused therapy)。(李淑珺譯,2007) 然而,「簡短」的意義並非只在於次數限制、時間控制、適配特定理論、 有無疾病類別篩選、療效定義與遞延效益…,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且合宜地 來幫助酒藥癮者;此外,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以下簡稱 NIDA)以卅多年實證研究為基礎所出版的「藥癮治療 原則」(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 A Research-based guide) 中也早已揭示,沒有一種藥癮治療模式適用於所有藥癮者;也就是說,簡短 心理治療可以被視為協助藥癮者戒癮的方法之一,但不宜過度詮釋其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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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還需知道的是,NIDA 早已在 1999 年利用圖文來說明藥癮者復原的過 程是需要多層面與不同性質的網絡來共同協助,並非公共安全(司法監控)、 公共衛生(醫療協助)或者是公民社群 (社會救助)任何單一系統或架構便可 獨立完成。換句話說,就是必須仰賴多元整合的服務模式方能更切合藥癮者的 實際需要,藥癮治療的療效也才得以隨之最大化。(NIDA,2018)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接下來得先澄清的是,在本文欲探討的簡短處遇(brief intervention,以 下簡稱 BI)與簡短治療(brief treatment,以下簡稱 BT)並非同義複詞,我們 運用表一幾個觀點來對照說明,便可釐清,兩者雖然運用相似的架構,實際執 行的內容目標及所需的人力時間仍存有相當大的差異。藥癮簡短處遇 (BI)是 希望在有限時間、有限次數內針對明確的目標來進行協助,無論是預防復發或 增強動機皆然,除了提供建議與策略外,亦希望鼓勵藥癮者肩負起改變的責任, 提升自我效能來因應生活中戒癮過程的挑戰,而工作人員也會在簡短處遇的過 程中給予藥癮者肯定、訓練且協助其調整實際運用的方法;同時也發現到,若 藥癮者接受簡短處遇(BI)的協助過後,對於再轉介其他治療協助或未來轉銜 至不同的戒癮網絡時,其意願及實際成功媒合的比例都會更高。因此,簡短處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遇 (BI)經常被應用在一般診所、戒癮中心或其他各類型的收容機構(如矯正 機關)。(SAMHSA,2012) 而藥癮簡短治療(BT)仍奠基於傳統的心理治療理論 (如簡短認知治療、 簡短行為治療、焦點解決簡短治療、簡短人際心理治療、時限性動力心理治 療、簡短伴侶治療、簡短策略家族治療…等)來協助藥癮者戒除成癮物質,同 時也試著限縮在特定目標的改善而非全面性的人格調整或復原,藥癮簡短治療 (BT)相信此時此刻的問題得到協助後,藥癮者便能重啟內在力量來改變及改 善自己的困境,治療師的主要任務角色會調整為指導者 / 諮詢者 / 資訊提供者, 幫助藥癮者移除復原過程中的障礙、不斷強化其自我照護、自主管理的效能與 責任。(李宇宙等合譯,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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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表一:簡短處遇和簡短治療之異同 簡短處遇 (brief intervention)

項目

簡短治療 (brief therapy)

相異處

○每次 40~50 分鐘 ( 與一般晤談相同 ) ○平均約 15 分鐘左右 ○通常設定為 6~20 次會談以內 ○通常設定在 6 次會談以內 ○治療目標多設定在:處理當前戒癮困 ○會談目標多設定在:處理用藥與否的 境、因應技巧訓練、降低風險行為、增 矛盾、釐清風險因子、提供相關資源 加保護網絡和效能 ○不受限於特定心理治療理論架構 ○應用心理治療相關理論模式進行 ○人員經過訓練認證即可執行 ○須具備特定專業證照

相似處

○可適用在不同組織 / 地點 ○將改變或選擇的責任賦予個案 ○皆有明確會談結構 ○會提供明確的建議或意見,來促發個案改變 ○運用支持性會談、不評論 ○設定會談界限 ( 或界線 ),聚焦特定目標 價值觀、建構合作關係 而非寓意於個案廣泛地的改變或療效 ○提昇個案自我效能感 ○每次都視為最後一次協助的機會

註:資料係彙編自 SAMHSA(2008): Descriptions of brief intervention and brief therapy 一文。

下面,我們將以美國藥物濫用及心理健康部門(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2013, 以下簡稱 SAMHSA)所倡議的 SBIRT 模式(Screen,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做為範例, 進一步來向大家詳細介紹簡短處遇的實際應用情形。SBIRT 顧名思義就是篩 選(Screen)、簡短處遇(BI)及轉介治療(Referral to Treatment,以下簡 稱 RT)的簡稱,其分類概念十分簡易(如圖一),就是透過篩選(S)之後, 將藥癮者依其成癮程度進行分類,提供相對應的、適配的處遇內容 (註:不 同學者或機構的分類方式略有差異,但原則不變,請見下面各節),接著就 讓我們依序來說明各階段的實際內容。 篩選 (Sreen) 無或低風險

中度風險

中高風險

危險風險或依賴

(No or Low Risk)

(Moderate Risk)

(Moderate to High Risk)

(Severe Risk, Dependence)

無進一步處理

簡短處遇

簡短治療

轉介特定治療

(No Further lntervention)

(Brief lntervention)

(Brief Treatment)

(Referral to Specialty Treatment)

圖一:SBIRT 模式的分類處遇流程。資料來源:SAMHSA(2013). Systems-Level Implementation of Screening,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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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SBIRT 模式:篩選( S ) 所有系統性的處遇模式都是從篩選、評估或衡鑑來開啟的,因為只有確 定個案當前狀態及身心病理基礎後,才能安排合適的處遇內容;因此 SBIRT 模 式採用的第一個步驟就是篩選(S);譬如面臨酒癮患者時,美國疾病管制局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建議在急診創傷中心就可應用 簡短處遇(BI)將不同酒癮嚴重程度患者概分為三大類,然後依據其成癮狀 態 來 提 供 協 助, 以 期 發 揮 最 佳 療 效(Higgins-Biddle、Hungerford 和 Cates-

Wessel,2009)。由此可知,即使是酒藥癮患者進入急診檢傷分類這樣高張力、 高壓力的狀態下,簡短處遇依舊是被建議執行的模式之一。多數人對於簡短處 遇(BI)的初始印象或許較類似上述在大量個案、急迫性的相關情境,然而對 於多數並無生命留存危急性、當下暫無公共安全危害性的酒藥癮患者來說到底 適不適合呢?在國內,2004 年陳俊興就已針對某一綜合醫院內外科住院病患進 行簡短處遇的隨機雙盲分派研究,在 1,340 位有效樣本發現有 11.6% 住院病人 飲酒程度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酒精依賴

嚴重使用或有風險的使用

低風險使用或戒酒

處遇類型 4%

簡短處遇與轉介

25%

簡短處遇

71%

無須接受處遇

圖二:美國急診創傷中心不同酒癮程度分類比例。資料來源:Higgins-Biddle, J., Hungerford, D., 和 Cates-Wessel, K.(2009):Screening and Brief Interventions (SBI)

for Unhealthy Alcohol Use: A Step-By-Step Implementation Guide for Trauma Centers,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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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符合危險性飲酒或疑似酒精使用疾患,發現性別、教育程度、職業類別都是 有意義的相關因子;此結論雖與圖二的美國研究結果(約 29% 符合危險性 飲酒或酒精使用疾患)不同,但也說明了不同地區可能存在互異的現象;可 惜的是該研究未能持續進行,以至於無法追蹤簡短處遇(BI)的治療效益。 另外,由於不同年齡、不同地區(或不同文化)、不同物質濫用、不 同身心疾病共病和不同機構屬性之間,對於分類處遇的定義與風險程度的 認定亦有著相當差異,因此,當我們想要對酒藥癮者進行篩選(S)前,須 先透過實證研究或資料分析來檢視所屬系統服務的個案在實際上分類分佈情 形,畢竟對症下藥才能事半功倍(如圖三,NIAAA,2011)。 on how many DAYS in the past year did your patient drink ? Age

1-5 days

6-11 days

12-23 days

11

24-51 days

52+ days

Highest risk

12-15

Tx : Brief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possible referral

16 17 18

Lower risk

Moderate risk

Tx : Brief advice

Tx : Brief advice or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Estimated risk levels by age and frequency in the past year 圖三:使用酒精對不同年齡、不同劑量的風險分類情形。資料來源:National Institute on Alcohol Abuse and Alcoholism (NIAAA,2011),Alcohol Screening and Brief Intervention for Youth,第 10 頁。

接下來就向大家簡單介紹在 SBIRT 模式中最常被應用到的幾個工具,量 表原始題目請見 SAMHSA(2012、2013)相關手冊,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

AUDIT 量表和 ASSIST 量表其實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所發展出來的工具, 由於這些量表皆為公開使用的版權,因此並無標準中譯版,讀者可於個別學 者的歷年研究中來搜尋相關自譯的中文量表。下面我們將依題數多寡和所需 時間由短到長來說明(簡列於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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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AGE 檢測量表:共 4 題(施測時間 3 分鐘內),答題方式為是或否 (分 數 0-4),當計分為 1 時即視為具風險性,計分 2-4 則需進一步評估或轉介; 換句話說,CAGE 是高敏感、低閾值的篩檢量表,用來提供初步快速的辨 識,也因此就不宜視為最終風險評估結果。CAGE 係為各題關鍵詞彙的字 首所組成,包括無法減量或控制(Cut down / Control)、旁人規勸且為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此苦惱 (Annoyance)、自責(Guilty)、醒來就喝(Eye-opener)。 二、CRAFFT 青少年成癮風險篩檢量表:共 6 題(5 分鐘內),答題方式為是 或否(分數 0-6),當計分為 1 時視為具風險性,計分 2-3 則需進一步評 估或轉介,計分為 4-6 即認定有物質依賴問題;與前述 CAGE 檢測量表 相同,CRAFFT 是高敏感、低閾值的篩檢量表,僅能用來提供初步快速辨 識。CRAFFT 係為各題關鍵詞彙的字首所組成,包括搭乘或酒藥駕駛行 為(Car)、為了放鬆而使用(Relax)、處理孤單(Alone)、用後失憶 (forget)、親友勸戒(Friends)、惹上麻煩(Trouble)。 三、藥物濫用篩檢量表(Drug Abuse Screening Test,以下簡稱 DAST-10):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共 10 題(5 分鐘內),答題方式為是或否(分數 0-10),當計分 1-2 時即 視為具風險性,計分達 3-10 則需進一步評估或轉介;實務上 DAST 存在有 許多種類型、多種題型的版本。以常用的 DAST-10 為例,是請個案就過去

1 年間的狀態來進行評估,並以第一題(有無使用非法藥物,或者濫用處 方藥物)做為標準反應題,該題回答有(計 1 分)者,才需要繼續回答後 面的 2-10 題目。因此,DAST 是一種具有中度敏感、低閾值的篩檢量表, 已能提供基本的門診風險辨識。 四、酒精使用疾患檢測量表(Alcohol Use Disorder Identification Test, 以下簡 稱 AUDIT) 或 藥 物 使 用 疾 患 檢 測 量 表(Drug Use Disorder Identification

Test, 以下簡稱 DUDIT);共 10 題(10 分鐘內),答題方式為選擇使用頻 率多寡(分數 0-40),當女性計分 1-12、男性 1-14 時即視為具風險性, 女性計分 13-40、男性 15-40 時則需進一步評估或轉介;AUDIT/DUDIT 是 請個案就過去 1 年間的狀態來進行評估,並以第 1-3 題(也稱為 AUDIT-C/

DUDIT-C)做為標準反應題,女性計分在 3 分以上、男性在 4 分以上,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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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需要繼續回答後面的 4-10 題目。因此,AUDIT/DUDIT 是一種具有中度 敏感、中閾值的篩檢量表,能提供基本的門診風險辨識,也可用以進行 評估會談。 五、菸 酒 及 其 他 物 質 綜 合 檢 測 量 表(Alcohol, Smoking and Substance

Involvement Screening Test,以下簡稱 ASSIST):共 8 題(15 分鐘內), 答題方式為回答不同物質各別的使用頻率,再加上每題選項多寡不同, 所以花費時間就會較難估算;ASSIST 以第 1-2 題(過去一年使用、終生 有無使用)做為標準反應題但不計分,上述兩題有勾選使用者(無論頻 率為何),才需要繼續回答後面的 3-8 題目。 須特別注意的是,ASSIST 是採不同物質各別獨立計分,並無所謂的量 表總分,第 3-7 題分數計為 0-39 分,而第八題則單獨詢問是否為注射 使用(但不計分)。所以,當 3-7 題不同物質分數計為 0-3 分時,就認 定該物質使用狀態為低度風險;計分為 4-26 分時,認定該物質使用狀 態為中度風險;計分為 27-39 分時,認定該物質使用狀態為高度風險。 不過若第八題勾選為注射使用時,就一律進行轉介評估。 舉例來說,酒藥癮者完成 ASSIST 後呈現的評估結果可能是:酒精使用 部分 32 分(高度風險)、大麻使用 24 分(中度風險)、搖頭丸使用

15 分(中度分險)、止痛鎮靜劑使用 10 分(中度風險)、安非他命 / 古柯鹼 / 海洛英 / 鴉片類處方使用皆 0 分(低度風險),無注射情形; 對此酒藥癮患者來說,建議接受酒精使用的轉介治療(RT),以及大 麻 / 搖頭丸 / 止痛鎮靜劑使用的簡短處遇;所以,ASSIST 是一種具有中 度敏感、中閾值的篩檢量表,已能提供基本的門診風險辨識、評估會 談以及轉介治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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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簡短處遇模式中經常使用之篩檢量表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量表

所需時間

題目數

題型標準 反應題

CAGE 量表

3 分鐘

4題

勾選有無 無反應題

0 分 – 無風險 1 分 – 有風險 2-4 分 – 轉介評估 0 分 – 無風險 1 分 – 有風險 2-3 分 – 轉介評估 4-6 分 – 物質依賴問題

CRAFFT 量表

5 分鐘

6題

勾選有無 無反應題

DAST-10 量表

5 分鐘

10 題

勾選有無 第一題 ( 計分 )

計分方式

0 分 – 無風險 1-2 分 – 有風險 3-10 分 – 轉介評估 女性

AUDIT 量表 DUDIT 量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ASSIST 量表

10 分鐘

15 分鐘

10 題

8題

勾選有無 第一題 ( 計分 ) 第二題 ( 計分 ) 第三題 ( 計分 )

不同物質將各別 勾選使用頻率 第一題 ( 不計分 ) 第二題 ( 不計分 ) 第八題 ( 不計分 )

0 分 – 無風險; 1-12 分 – 有風險; 13-40 分 – 轉介評估 男性

0 分 – 無風險; 1-14 分 – 有風險; 15-40 分 – 轉介評估 0-3 分 – 低度風險 4-26 分 – 中度風險 27-39 分 – 高度風險

以下我們將接續說明,實施 SBIRT 模式且採用 ASSIST 量表的篩選(S)步 驟,並依據得分結果完成風險分類後,如何來接續進行簡短處遇(BI)的進行。

參、 SBIRT 模式:簡短處遇( BI ) 當個體因為物質濫用、賭癮而導致法律問題、健康問題、財務問題、工作 問題及家庭問題,並涉及司法系統、醫療系統和社政系統介入或服務時,提供 簡短處遇(BI)除期能給予個體關於支持肯定、提升自我效能和健康促進的相 關知識外,亦希望成癮者在資源網絡的協助下,能重新認清改變責任在己、找 到改變契機且啟動正向循環來克服其藥癮困境。因此,Matua(2012)清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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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明在實施簡短處遇(BI)之前有五個事前準備工作的重點,包括:熟悉前期 的篩選工具及實施程序、瞭解物質濫用的成癮歷程 / 戒癮歷程 / 復發歷程 / 復原歷程、明白相對應的簡短處遇內容及流程 (包括特定評估衡鑑或轉介治 療)、備妥簡短處遇相關資源 (如自助手冊、隨身卡、地區網絡資源一覽 表……等)、清楚執行時若發生問題的諮詢管道或支援對象。 特別強調的是,其實無論是

NIAAA(2011)、Matua(2012)

步驟 1:說明身心健康與物質的關聯性

或 是 SAMHSA(2012) 都 在 手 冊 中 載 明,1994 年 Miller 所 提 出

步驟二:告知篩選結果

的 晤 談 FRAMES 要 素 十 分 重 要, 因為當藥癮者必須面對風險困境 和克服被嚴重影響的功能時,常

步驟三:解釋風險程度並給予回饋建議

常就會導致對於投入改變充滿抗 拒 或 無 力 感, 若 運 用 FRAMES 策

步驟四:討論改變意願及設定目標

略來進行晤談就能更有機會讓藥 癮者重新獲得力量並促進改變;

步驟五:處遇摘要、提供後續遇建議

FRAMES 係為各關鍵詞彙的字首所 組成,包括:將篩選及評估結果回 饋(Feedback) 給 個 案、 將 自 我 改變的責任(Responsibility)與選

圖四:簡短處遇 (BI) 的實施程序。資料來 源:編譯自 SAMHSA(2012). Brief

Interventions and Brief Therapies for Substance Abuse,第 19 頁。.

擇權交還給個案、使用無評價地忠 告或建議(Advice)來促使個案減量或停止濫用物質、提供個案多樣化內容 (Menus)的處遇選擇、展現同理(Empathic)的對話基礎、提升個案自我 效 能(Self-effect) 與 賦 能(empowerment) 等。 而 SAMNSA(2012) 則 認為簡短處遇的實施有其基本程序(如圖四),該手冊也列出實際對話過程 來做為參考建議,各位讀者若有興趣尚請自行參閱。除晤談的 FRAMES 要素、 實施程序與步驟外,NIDA(2010)亦用 4A 來說明簡短處遇(BI)的核心工 作目標為,包括有:提供建議(Advice)、評估戒除意願(Assess)、協助 促發改變(Assist)、安排後續處遇或轉介治療(Arrange)。(如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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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簡短處遇 (BI) 的核心工作目標 BI 工作目標 提供建議

(Advice)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評估戒除意願

(Assess)

協助促發改變

(Assist)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安排後續處遇 或轉介治療

(Arrange)

實施要點 ●對個案物質濫用的情形提供醫療建議 ─說明處遇人員在健康促進上所扮演的角色 ─建議個案在問題未形成或惡化前戒除物質 ( 從身心健康角度 ) ─評估有無身心共病的可能性,瞭解相關病史後提出建議 ( 如 HIV 檢測 ) ●對個案此刻停止使用物質意願和病識感進行評估 ─與個案共同討論戒除毒品的可能性,並回饋先前篩選 (S) 的風險程度 ─若個案無意願 / 無病識感 / 覺得不可能,要以不評價的方式來說明未來 當有此需要時如何獲得資源網絡來幫助自己 ─若個案有意願 / 有病識感 / 覺得有可能改變,鼓勵並強化其努力與決定, 並幫助個案討論如何降少使用或戒除物質 ●幫助個案形成任何形式的正向改變來邁向復原 ─透過篩選 (S) 的風險分類結果,協助個案發展相對應的處遇任務 ─再次強化改變的意願,並建構具體、可行、合宜的行為改變目標,繕寫 下來並請個案帶回,在生活中實踐 ─若無法形成特定目標,從生活事件來設計行為改變 ( 如參加一次自助團 體、與戒成人士互動、回復日常生活節奏 ) ─如果有需要,說明個案所濫用的物質在醫療上的各種處遇選擇 ●依據個案需求來安排或轉介特定衡鑑、藥癮治療和未來處遇建議 ─要以適合個案狀態為優先考量,若現有資源無法相符合,只要提供未來 建議即可,不可貿然為之 ─將先前篩選 (S) 結果、簡短處遇 (BI) 內容,轉知後續相關處遇人員或治 療機構,並請回饋轉介後續情形 ─若情況許可,不同風險程度的個案應各別組成社區自主團體 ( 不混合 ) ─安排定期追蹤篩選 (S),以掌握個案現況 ( 風險程度變化、轉介處遇或治 療的適配性 )

其次,現實生活中個案經常處於不同樣態的差異,並非固定在特定使用劑 量或風險類別,因此當個案是處於戒除狀態(abstaine)時,簡短處遇的任務 目標就會落在復發預防,對青少年尤為重要;若處於偶發性的輕度使用(light

use)或中度使用(moderate use)狀態時,任務目標就會變成協助個案正視 其使用劑量 / 頻率逐漸增加的事實,以及衍生而來的健康問題、違法議題、人 際關係衝突……等困境,換句話說就是讓個案把焦點從用藥的正向預期轉至用 藥風險所帶來的負向影響;若個案已處於具風險性(at-risk)的物質使用狀態時, 簡短處遇(BI)的任務目標就在於讓個案具體看到已經發生的生理心理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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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影響傷害甚至功能缺損情形,清楚描繪出個案如何進展到此樣態的過程,鼓 勵個案採取減量使用或戒除的可行性改變行動;到了物質濫用(abuse)階 段,就必須視處遇人員所熟悉的理論策略和個體實際狀態,來設定不同的任 務目標,即便是分階段完成、迂迴探索、間接影響、尋求社群網絡協助 ... 等 方式皆可考慮,除持續鼓勵個案減量或戒除的改變外,也得要考量轉介處 遇是否為更適切的選擇;當個案處於成癮(addiction)階段後,簡短處遇 (BI)的任務目標便不再聚焦於直接處遇,而是類似個案管理的模式,先形 成工作同盟關係,然後持續提升其改變意願與動機,幫助藥癮者做好自我照 護 / 自我保護,當然也歡迎藥癮者邁向減量或戒除的改變、協助安排轉介治 療(RT)、追蹤藥癮者後續發展樣態為主。 第三,接續有關上述表三運用 ASSIST 量表進行篩選(S)並實施 4A 的 核心工作目標後,如何依據不同風險類型(低度風險、中度風險、高度風 險)來提供相對應的簡短處遇(BI)實際內容及實施重點呢?我們將不同手 冊的內容彙整編修為下表四,來做簡要說明。不過,由於 ASSIST 是將不同 表四:不同風險態樣所對應的簡短處遇內容 BI 工作目標

提供建議

(Advice)

評估戒除意願

(Assess)

實施要點 ●低度風險 ─提供最低程度的協助,並說明物質成癮風險或維持適當飲酒的必要性 ─針對特殊族群 ( 孕婦、兒少、戒癮者等 ) 提供臨床建議 / 未來風險評估 ●中度風險 ─說明不同物質對身心影響的實際情形 ( 藥理反應、副作用、後遺症 ) ─表達對個案使用物質後各面向功能變化的關切 ( 人際、工作、休閒等 ) ─強調協助改變的多元網絡資源 ( 治療性社區、自助團體、藥物治療等 ) ●高度風險 ─清楚表達對個案濫用藥物造成的風險危害 / 功能損害的關切 ─強調協助改變的多元網絡資源 ( 治療性社區、自助團體、藥物治療等 ) ─個案若願意接受門診治療方案,需注意其他需求 ( 育兒、住居等 ) ●無意願戒除 / 無意願改變 ─幫助個案更有現實感 / 更願意正視濫用物質帶來的影響,即便個案無 動於衷,也需保持 FRAMES 的晤談策略 ●有意願戒除,但無具體目標或方法 ─持續強化動機,同時與個案共同討論如何從生活中尋找由簡而繁、風 險由高而低、時間由短而長、改變由小而大的目標 ●有意願戒除,已在改變歷程中 ─肯定個案正向改變的努力、強化動機、協助討論修正所面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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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 工作目標

協助促發改變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Assist)

安排後續處遇 或轉介治療

(Arrange)

實施要點 ●低度風險 ─說明戒除物質使用對其身心健康的益處,以及持續使用帶來風險提升 的危害性,鼓勵個案投注心力在其他正向成就 / 生命意義的人事物 ●中度風險 ─說明戒除物質使用 ( 或降低風險 ) 對其身心健康所得到的重大益處,以 及持續使用將導致不同生活功能層面的負向影響,協助其從保有當下 現有功能為基礎,逐步回復並建立平衡的生活型態 ●高度風險 ─說明戒除物質使用 ( 或降低風險 ) 對其身心健康所得到的重大益處,以 及多數處於此風險樣態的患者,生活將遭受重大變化的事實 ( 受感染、 被逮捕、關係斷裂等 ),鼓勵並協助個案接受戒癮多元網絡資源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低度風險 ─建立同盟關係,並強化任何願意改變物質使用狀態的目標 ─持續鼓勵個案朝著戒除物質、適度飲酒的方向努力 ─若有跡象證明風險等級提高至中高風險時,立即提供簡短處遇 (BI) ●中度風險 ─持續追蹤個案物質使用樣態的風險程度 ─對於無意願改變的個案,持續提供簡短處遇 (BI) 以創造任何改變的可 能性 ─個案若已處於改變歷程,強化其努力並鼓勵持續設定目標 ─評估個案是否降低風險 / 提高風險 ●高度風險 ─持續追蹤個案轉介後的使用率,並請求轉介機構 / 人員提供回饋 ─對於無意願轉介的個案,持續提供不同的 / 額外的簡短處遇 (BI) ─個案若已接受轉介,與網絡資源共同討論如何能給出最大效益

物質使用的風險程度分開各別評估,因此經常會面臨到的是藥癮者部分物質使 用為高度風險,而其他物質為中度或低度風險的情形(譬如個案使用安非他命 是高度風險、海洛英和酒精是中度風險、K 他命和搖頭丸是低度風險等);上 述類似情形進入到簡短處遇(BI)時,仍應以各別物質使用的風險程度來進行 分類處遇協助(可設定優先次序來進行,或者聚焦於中度風險物質來提供簡短 處遇),以期得到最大效益。 簡短處遇(BI)和動機式晤談(第三版)所倡議的 4 個會談原則:表達同 理心(express empathy)、創造不一致(develop discrepancy)、與抗拒纏 鬥(roll with resistance )、 增 進 自 我 效 能 感(support self-efficacy), 實 在 有著諸多相似之處。因此,兩者若結合之後,實際上會如何來進行呢?表五就 嘗試以 SAMHSA(2012)所出版的指導手冊為主,加上動機式晤談各個階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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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主要任務後,再輔以臨床實務工作經驗所自行編撰而成的說明,相信透過 對照表的比對方式,大家就更能明白簡短處遇(BI)模式雖然十分結構化, 但實際應用時卻十分具有彈性,亦可融入各種不同面向或治療理論目標, 來進行不同改變階段、不同成癮程度個案的實際處遇執行策略(SAMHSA,

2019a)。 表五:動機式晤談與藥癮簡短處遇融合後所建議進行的目標 動機式晤談的改變階段

藥癮簡短處遇

●提供關於個案目前藥癮身心影響 ( 或潛在影響 ) 的資訊 ●提醒個案成癮導致的負向循環 ●譬如:當個案告知面臨重大失落,因而使用非法物質來提升 ●促發個案情感上的改變動機 情緒時,就需要讓個案知道濫用藥物後通常會出現更嚴重的 ●重新闡釋罹病的意義 情緒波動現象 懵懂期: 無改變的意願與想法

矛盾期 ( 沉思期 ): 在繼續用與不用之間掙扎

●重視且提升個案對於內在矛盾衝突的覺知 ●協助個案對於戒除藥癮和持續使用的結果,進行損益分析 ●協助建構個案建構希望 / 未 ●譬如:以個案財物損失留存的分析來說明,濫用藥物不僅需 來感 要花費金錢,同時也失去更多工作收入、儲蓄增值的機會, ●對吸毒與否矛盾的心境提供 是數倍以上的財務損失 解釋 決定期: 改變意願強烈並預作準備

●強化個案改變的承諾與動力 ●提供各種不同的處遇方案、治療選擇,讓個案為自己做出最 佳的適配抉擇 ●提供資訊與戒癮知能 ●譬如:當個案決定受洗或透過誦經來強化自己改變的決心時, ●與個案一起討論最佳因應策 便可鼓勵個案進一步思考禱告或念佛號之外的時間,戒癮者 略 如何來面對生活困境。 ●提供不同的行動資源網絡,來幫助個案克服風險情境的一再 出現 ●協助個案在日常生活 / 復發困境中有效應用所學的知能策略, 藉以因應藥癮風險 ●協助個案將目標具體化 ●譬如:當個案開始試著利用忙碌工作來減緩自己渴癮的想法 ●尋找外在系統的協助 / 監督 時,除肯定當下效益外,亦可協助個案規劃假日或無工作時 力量 的正當休閒 / 家庭生活 行動期: 採取改變的行動邁向戒除

維繫期: 保持在無毒的復原中生活 ●鼓勵個案持續保持清醒 ●對於高風險情境保持警醒

●主動提供諮詢,共同找出生活正向規律 ●肯定個案在戒除藥癮付出的努力,並且協助評估持續風險、 因應策略效益,以建構更好的保護力 ●譬如:當已維繫一段無毒生活時間後,就能幫助個案看見這 段清醒 / 警醒的復原過程,自己展現出的不同樣貌;同時亦 提醒個案設立警示系統的重要性,因為復發風險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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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了幫助大家把上述有關簡短處遇(BI)的各種不同架構 / 目標 / 分類做個梳理,我們發展出簡短處遇的三維概念圖(如圖五),希望能夠幫助 讀者一目了然地快速理解簡短處遇(BI)的多元彈性構念;簡單來說,若能透 過篩選(S)來確定個案目前各面向的位置,再輔以相對應的簡短處遇內容,相 信對於實務臨床工作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80

動機式晤談階段

懵懂期 矛盾期 決定期 行動期

成癮 狀態

濫用 狀態

目前物質 使用態樣

輕度 戒除 具風 中度 狀態 險性 使用 使用

維繫期

低度 風險 中度 風險 高度 風險

ASSIST

風險類型 圖五:實施簡短處遇 (BI) 的立體三維建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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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肆、 SBIRT 模式:轉介治療( RT ) SBIRT 模式中的轉介治療(RT)階段的目的在於,對於風險類型較高、 具有特定需求、身心共病或多重物質濫用的個案,在提供簡短處遇(BI)之 外,希望還能給予更適切更多元的其他協助;但轉介治療並非限縮於「將藥 癮者轉介到其他機構」、或者「接受藥癮治療」如此單一的形式,在前文圖 一中我們已說明經過篩選(S)後,當個案處於中高風險類型時即建議接受 簡短治療的協助,而簡短治療(BT)除可接續在簡短處遇(BI)後面來進行 之外,兩者亦可穿插或交替進行;譬如中高風險類型個案接受簡短處遇時才 發現,個案的血糖控制不佳,因此轉介至相關門診或進行治療(RT),此時 簡短處遇(BI)並未中斷,兩者依舊同步進行;又或者是嚴重風險類型個案 進行數次簡短處遇後終於願意試著參加自助團體,這時轉介治療(RT)就接 續簡短處遇(BI)來進行,其目標便變成提供社區相關自助團體的活動資訊 與資源,並委請轉介治療(RT)機構或人員將個案的情況回饋給簡短處遇 (BI)的系統或人員。 透過這樣的簡要說明,或許大家就能理解 SBIRT 模式中所謂的轉介治療 (RT)並非單向式的轉銜服務輸出,亦可運用諸多型態來對應個案的需求, 所以在實務上轉介的對象可以包括:各科醫師、心理治療師、專科護理師、 社會工作師、律師、學校輔導教師、牧師、急診救護員、健康教育者、心理 衛生工作者(如張老師 . 生命線)、員工協助方案諮詢者 ... 等;美國麻州公 共衛生部(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2012)特別指出, 即便侷限轉介治療 (RT)的定義,至少仍可概分為四大類型的服務,包括有: 門診諮商(outpatient counseling),提供動機式晤談、認知行為策略的定 期個別治療 / 團體治療;急性解毒(acute treatment services 或 detox), 主要是透過臨床醫療 / 處方藥物來處理戒斷症狀,無論個案此刻是由其他單 位轉介而來或者本來就在原有的執行治療方案中,都會鼓勵個案在症狀緩 解後再持續進行生理心理社會功能的復健;康復機構(clinical stabilization

services),提供非醫藥服務的相關協助,通常是以居住型為主,透過戒癮 心理治療 / 復原方案來讓個案有機會計劃下一步的生活目標,而不是直接讓 個案回歸 / 投入現實生活的壓力困境中;自助團體(al-anon family group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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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或 NA),顧名思義就是國外十分普遍的匿名戒酒團體、匿名戒毒團體、匿 名戒除物質的戒癮者團體與家屬團體等,這些團體通常無須專業人員的帶領, 而是由過來人 / 戒成者自發性、自主性的帶領定期聚會。 囿於篇幅限制,在這裡我們將僅說明 SAMHSA(2012)所介紹具有實證基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礎、可供轉介治療(RT)選擇的幾個經常被採用的簡短藥癮心理治療(BT)理 論。 一、簡短認知行為療法(brief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協助並教導個 案瞭解認知基模(schemas),明白核心信念如何透過非理性想法 / 自動 化思考來影響個體,然後透過評估、分析、因應、修正、不斷練習,進一 步習得更佳 / 更有彈性的認知行為策略(李宇宙等合譯,2008);換句話 說,簡短認知行為療法是一種具有結構性、帶有教育性質、注重技巧傳授 練習、目標導向的一種治療模式,而針對酒藥癮者的簡短治療(BT)中, 則會更聚焦於功能分析(funtional analysis)、因應技巧的訓練(coping

skills training)、復發預防(relapse prevention)教育等。實際會談進行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的結構次序如下: (一)情緒評估:透過會談前的量表 / 評估工具,來確認個案本周狀態有 無差異,若出現特定議題(自殺意念、重大創傷),旋即調整為危 機處理。 (二)前次療程的連結:藉由探詢近日事件來檢視前次治療所學技巧的應 用情形、實際效果,同時檢核家庭作業後,簡單說明正確性並給予 鼓勵,也協助個案修正調整不正確的部分,利於未來應用。 (三)本次議題、排定優先次序:簡單說明本次會談預定的 1-2 個治療目 標,與個案取得共識並排定優先順序。 (四)討論、教導練習:針對議題來進行資料收集分析、協助個案提出假 設與問題概念化,並引導其試著從情緒認知行為的不同角度來辨識 功能不良的思考模式、非理性僵化的核心信念、以及錯誤的因應技 巧,最後共同討論如何進一步來處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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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五)家庭作業:進行生活實驗來檢視新觀點、練習所學的各項因應 技巧、持續評估問題或困境的改善情形。 (六)總結回顧:針對今日討論過程給予回應,特別是用認知基模的 形式來解釋個案可以如何不同於過去的角度,思考問題 / 解決問 題。 二、簡短策略學習與人際互動療法(brief strategic/interactional therapies): 著重於個體當前的優勢能力而非其酒藥癮的心理病理因素,治療師的任 務在於幫助酒藥癮患者邁向如何運用環境資源(而非聚焦困境或障礙) 的自我選擇。所以,此療法的主要目標在於幫助個體來定義需求並探索 成癮之於個體的意義、協助個案尋找 / 制定從行為改變到戒除的步驟、 調整家庭關係直至成為支持性系統、強化且延續正向改變的行為與歷 程、回應並處理復發狀態。實際會談進行過程各階段的 5 個主要治療任 務 / 目標如下: (一)治療初期:列出人際關係清單並繪製生態圖、確立主要的問題 範圍、說明簡短策略學習與人際互動療法、建立治療契約、釐 清酒藥癮行為對個體因應環境的意義何在。簡單來說,此療法 相信正向人際互動關係會協助酒藥癮者改善(或戒除)成癮行 為,因此透過設定清楚的目標,同時檢視過往人際網絡 / 當前社 交網絡資源,便可確定個體如何在不良人際互動中錯誤習得成 癮行為;透過此治療理論的說明介紹後讓酒藥癮者瞭解,若能 進一步運用有效策略來因應舊有的不良人際模式,便能打破成 癮行為的循環。 (二)治療中期:確認特定人際問題 / 情境困境、瞭解酒藥癮者對前述 議題的非理性期待 / 不良互動型態、共同尋找可接受的問題解決 方案 / 改變的溝通模式或技巧、行為改變的家庭作業、回顧過去 的努力並鼓勵正向改變。換句話說,藉由強化對正向改變 / 有效 因應行為來取代酒藥癮的努力,幫助個體重新定義內在需求的 滿足並不等於酒藥癮行為後,就能從過去的人際困境 / 不良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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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中找到打破循環的要素,或者學習如何更有效處理的策略且嘗 試運用,最後則設計延續行為改變歷程的家庭作業 / 新挑戰,讓酒 藥癮者得以練習處理,並於下次治療時分享討論。 (三)治療後期:鼓勵持續改變、預想可能面對的難題、定義因應期程、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擬定未來生活計畫、安排定期會談。也就是說,除了協助整理治療 歷程所習得的新策略 / 改變的行為習慣外,同時需要共同對未來日 常生活中會面臨的事件情境預做準備(如辨識高風險情境、認識渴 癮及因應……),讓酒藥癮者有機會一窺未來的無限可能 / 重重挑 戰,也明白持續正向改變的歷程並未停歇,並針對面對生活難題時 所需要的資源與歷程做好準備,並事前排定日後一段時間內的定期 追蹤 / 會談治療。 三、簡短人性關懷與存在取向療法(brief humanistic and existential therapies): 強調著重於瞭解個體的生命經驗而非聚焦於藥癮問題或相關症狀,此療法 認為這些心理困境正反應出個體是如何透過其自主自覺、有意識地來因應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面對難題且處理其內在需求;因此治療師的任務是強化酒藥癮者能自由做 出決定的重要性,鼓勵個案朝向有意義的正向改變,尊重個案採取行動策 略的步調與其目標設定,藉此創造出個案想要的 / 豐富的 / 彈性的 / 多元 的生命經驗。此療法涵蓋的相關治療理論有: (一)個人中心療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可以透過一致性的真誠、 無條件的同理關懷、積極的尊重與接納,立即建構一個溫暖安全的 環境和治療氛圍,促使酒藥癮者釐清自己的內在需求 / 矛盾想法 / 衝突行為 / 破壞情緒,並聚焦於個體願意投入的改變歷程中。 (二)存在療法(existential therapy);相信酒藥癮者一樣是自由地為自 己生命做出選擇也為此行為負責的個體 (無論結果好壞),治療重 點將聚焦於個體如何處理生活 / 生存的焦慮,同時是否邁向自己人 生目標 / 生命意義,治療師的任務便是協助個體釐清重整並實現。 (三)敘事治療(narrative therapy);深信個體有能力將問題或困境從 自我中分離,並學習如何以自己 (而非社會文化)為主體,來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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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脈絡、解構並重新建構自己的生命故事;簡言之,就是協助酒 藥癮者在療程中有機會如同第一作者般,主導並開展自己的人 生。 (四)完形治療(Gestalt Approaches);特別適合當酒藥癮者處在經 驗事件或情緒狀態中時使用,此療法的基本假設是,我們越不 想成為怎樣的人時,就越會保持不變;所以聚焦於覺察此時此 刻的自我意象、疏通情緒、再體驗並完成未盡事宜後,個體便 會開始改變。 (五)超個人 / 超覺療法(transpersonal therapy):是一種涉及靈性 或更高精神層次的理論,試圖將心理治療和靈性轉化此兩者進 行整合,希望能摒除且跨越現代心理治療的框架,意圖將酒藥 癮者 / 治療師的超個人經驗進行梳理、認同與去除認同,最終達 到自我超越。 四、簡短心理動力治療(brief psychodynamic therapy):利用個案與治療 師發展出來的關係,用以洞視其固著的人際模式 / 人格特質,並在個體 他人、個體 - 自己的互動上促成根本 / 本質上的改變;換句話說,這是 一種適合長期在人際互動上失去有效互動、關係連結能力患者的療法, 不同於一般心理動力療法的是,它著重於經歷治療後行為改變的學習, 而非聚焦經由詮釋後的頓悟。因此簡短心理動力療法適用對象包括:有 心理疾病共病的酒癮癮者、已經解毒 / 戒斷症狀緩解且無須住院治療者、 持續在復原歷程的戒癮患者、無腦傷且心理功能正常的患者。實際會談 進行的步驟 / 重點如下: (一)瞭解個體所處世界:讓酒藥癮者自由述說,藉此對資料進行組 織分類(發展史、成癮史……),須注意不做任何評論評價和 判斷。 (二)探索症狀 / 成癮問題的背景意義:藉由聆聽酒藥癮者描述(誇大 戲劇性地、小心警覺謹慎地……)的過程中,瞭解其人際模式 / 症狀發展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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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構 / 詮釋個體適應不良的循環模式:透過酒藥癮者實際的行為反 應、自己概念 / 自我意象的形成、對他人反應的期待、他人對自己 行為的反應,來確定其適應不良的人際模式實際樣態。 (四)檢視治療關係 / 重現人際模式:透過治療關係中的移情 - 反移情的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檢視和覺察,協助患者得以洞悉其中重現的人際困境模式。 (五)辨識治療目標:在治療關係 / 互動關係中,描繪出最顯著或功能不 良的人際互動模式,釐清它存在的意義,並且賦予改變的新意。 (六)透過體驗創造整合性陳述:在簡短心理動力療法中,治療師不會只 是等待,而是利用強化、主動修正甚至推翻個體正在進行的體驗, 藉以促進正向良性人際互動模式的形成。 五、簡短家族治療(brief family therapy):目前簡短治療模式已普遍被不同的 家族治療理論所接受並應用,不過在實際應用上仍以策略家族治療、結構 家族治療為家族治療師在執行簡短治療時的主要選擇,當然伴侶治療也包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括在內。家族治療師認為,瞭解個體功能最佳的方式就是評估酒藥癮者在 整體家庭中的功能脈絡,因為個體和他自己的生活緊緊相繫,系統中任何 一部份的變動,都必然彼此相互影響,而家庭系統正是我們如何滿足需求

/ 因應環境 / 處理關係的重要核心,無論家庭成員當下是否保持緊密聯繫, 都不會改變系統互動的本質。所以,家族治療認為,成癮行為不僅是個體 困境 / 個案問題,也代表著酒癮者可能帶著整個家庭症狀的呈現(代罪羔 羊),因為其因應環境變動的模式(濫用物質),也就顯現出其家庭系統 功能運作的結果。簡單來說,人生旅程或許會有偶發性接觸物質的可能性, 但逐漸形成成癮行為後,在生化作用反應機制之外,個體的家庭系統無法 阻卻成癮發展歷程,必然是家庭系統功能不全(或失去功能)所影響。修 正 / 建構 / 改變或重建家庭系統,創造出功能良好的互動模式,便是此療 法的圭臬。 以策略家族治療為例,該療法認為個體的領悟合理解釋沒有意義的,重要 的是家庭成員能否執行治療師的建議,因此策略性家族治療師必須扮演專家角 色,來協助改善家庭系統;整個過程會聚焦在現在的困境或問題,而非過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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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因、未來挑戰;所以相當重視行為層次,譬如在什麼情境下,家庭成員之間 誰對誰做了什麼事情。 而結構家族治療則認為個體多數的問題或症狀是起因於家庭組織內部 結構失調的副作用,所以治療核心就會放在修正家庭成員互動模式、重新定 義 / 再框架家庭結構,以及設定界限;也就是說,當治療師描繪出家庭系統 結構(包括次系統)和互動方式後,便可指出無效、負向影響作用的部分結 構,接著才能協助家庭成員調整互動模式,透過合宜的人際界限來降低個體 不良功能症狀的顯現。 最後要再次強調的是,轉介治療(RT)本身並非限制於簡短(brief) 或治療(treatment)二字而已,所以接下來我們嘗試以三位個案報告併陳 的方式來介紹並說明 SBIRT 模式臨床實際執行過程。三位個案皆已簽署研究 發表的同意書並且錄音或錄影為證,但為避免仍有跡可循,因此其背景資 料已做適度更動,不過當事人的藥癮史與簡短處遇(BI)的相關內容則未曾 變更 / 如實呈現,期望各位專家先進能不吝指正提供寶貴意見;此外,有 關 2018 年起施用毒品受刑人新收入監時、出監前、毒品犯科學實證處遇前 後的相關量表問卷,目前係由各矯正機關個管師來統籌彙整,亦非本文實施

SBIRT 模式過程中所使用的評量問卷,在此特予澄清。

伍、實務案例說明 透過下面實際執行 SBIRT 的案例呈現(如表六),期待可以顯現出幾個 簡短處遇 (BI)的主要特色: 一、簡短處遇(BI)是一種結構化的會談模式,但處遇次數、議題、內容皆 可變動調整。譬如三位個案屬於戒癮心理門診不同進展階段,因此處遇 次數就有所不同;下面案例中,第一階段戒癮心理門診(個案 A)會接 受 3 次簡短處遇,第二階段戒癮心理門診(個案 B)會接受 5 次簡短處 遇,第三階段戒癮心理門診(個案 C)會接受 7 次簡短處遇(蔡震邦,

2019);也就是說,簡短處遇(BI)具有彈性,可以依照不同情境來調 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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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便是採用 SBIRT 模式,在篩選(S)之後,簡短處遇(BI)的過程中仍 會持續評估,或者視個案需求增加其他心理評量工具,惟仍須符合簡短要 素。譬如篩選階段除統一實施 AUDIT、DAST-10、CAGE-AID,以及頒訂的 相關測驗外,個案 A 因有侵擾性情緒失調症,所以另外進行貝克憂鬱量表 (BDI- Ⅱ)及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TSCS:2A);個案 B 有憂鬱症病史,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再加上在所期間因為經常性頭痛、情緒低落並會以額頭撞地板的方式來減 輕不適(檢查無明顯生理病因),因此增加貝克憂鬱量表(BDI- Ⅱ)及貝 克焦慮量表(BAI)。 三、簡短處遇(BI)並非一種特定的治療理論,不同機構性質或各類型的當事 人,都可納入並在其中獲得不同助益,亦可運用矩陣模式的概念來思考(如 圖六)。譬如除了原本的簡短處遇外,個案 A、B、C 在戒治所期間都共同 接受了大班教室數百小時的戒癮課程,個案 A 和 B 則另各別接受了不同的 團體處遇,個案 B 尚有精神科門診醫藥協助……等。不同處遇人員都可以 依據自己的專長來提供協助,或者採用連結資源的方式來因應藥癮者其他 需求。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四、簡短處遇(BI)最佳適用的對象並非是低風險或已達藥物依賴程度的中高 風險 / 高風險藥癮者,雖然定義如此,卻不等於對這些個案無任何助益。 譬如個案 A 和 B 的毒癮分類皆為高風險,歸屬於簡短戒癮心理治療(BT) 的主要對象群,因此先藉由簡短處遇的實施讓個案更有意願投入改變以獲 得最大療效;對於個案 C 僅實施簡短處遇(BI),未再增加其他協助的原因, 除考量尚有另案待執行外,也顧及戒癮處遇在這段時間亦非個案 C 所需。 五、當藥癮者有特定需求、個別化戒癮需要時,可提供適當合宜的轉介治療 (RT),亦是 SBIRT 模式的重要精神之一,不過此處所指的轉介治療,並 不設限僅能在機構外或社區中實施,也不會限定治療師們是否隸屬相同或 不同專業,重要的是轉介治療(RT)能否將處遇情形反饋回原本的簡短處 遇人員或者接續簡短處遇(BI)的目標,所以透過個管師來調和簡短處遇 及轉介治療的進行是相當重要的。譬如個案 A 在 3 次簡短處遇(BI)外, 增加 10 次個別戒癮心理治療(筆者負責,針對自我效能與降低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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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和 12 單元的跨領域戒癮團體(外聘治療師,針對高風險情境因應);個案

B 在 3 次簡短處遇(BI)外(其中 2 次暫停),增加 10 次個別戒癮心理治療 (筆者負責,針對降低憂鬱與焦慮),和 8 單元的藝術治療團體(外聘治療 師,針對家庭議題與愧疚感)。 最後要向各位說明的是,臨床實務上最常面臨到的是酒藥癮者對於接 受相關處遇時呈現出的低動機、低意願的困境,因此,對酒藥癮者實施簡 短處遇(BI)時經常會搭配動機式晤談(motivation interview)、動機增強 (motivational enhancement)等理論技術進行,透過簡短處遇結構化及執 行時間短的特性,來有效降低藥癮者接受相關處遇的抗拒防衛,亦能利用每 次處遇來鼓勵藥癮者提升自己的戒癮知能,為自己帶來改變契機、邁向復原 之旅。 表六:三位案例背景資料、藥癮與犯罪史、DSM-5 相關簡述 項目

個案 A

個案 B

個案 C

背景 概述

●男、51 歲、專科畢 業、無特殊疾病 / 住 院史。 ●個案童年時期案父病 逝,在單親家庭成 長,案母經營牛肉飯 / 麵攤商,經濟小康。 ●個案已婚,育有 1 子 ( 國中 );入監前與妻 兒 / 母親 / 妹妹 ( 單 身,妄想型思覺失調 症患者 ) 同住;1 哥 1 弟皆於廿年前同車 / 車禍離世,還有 1 位 弟弟已失去信息。 ●與妻兒 / 母親互動緊 密,會參加三節懇 親、家庭方案相關活 動。 ●從事過廢五金買賣、 小吃攤商,入監前與 母親 / 太太一同經營 牛肉飯 / 麵攤。

●男、38 歲、國中畢業、精 神科病史 ( 酒精中毒、安非 他命引發幻覺 )。 ●在小康家庭成長;案父早年 從事漁業與個案較疏離, 3 年前診斷出失智症現因中 風安置於療養院;與案母關 係良好,11 年前個案在監 服刑時病逝;尚有 1 弟 ( 單 身 )+1 妹 ( 已婚 ),少有聯 繫。 ●兩次婚姻 ( 皆離異 )、第一 次婚姻育有 1 子由個案監護 養育、第二次婚姻育有 1 女 由前妻監護養育;入監前有 女友 ( 未同住 )+ 與父親同 住。 ●從事過搭建鐵皮屋包商、卡 司機及車行老闆,同時亦為 乩童。

●男、56 歲、高職肄 業、胃穿孔切除 2/3(20 歲 )、膽囊切除 (44 歲 )。 ●案父因經商所以家中十 分富裕,目前案父 (92 歲 ) 與繼母同住;而個 案入監前僅與離異的姊 姊同住,其他同父異母 手足 (1 弟 3 妹 ) 皆已成 家自立,甚少往來。 ● 7 年前離婚但仍與前妻 保持聯繫 ( 有會客 ), 女兒已成家住在北部。 ●青少年起就無支出限 制,曾經營美容美髮連 鎖店、服飾和化妝品批 發、性交易站、地下錢 莊 / 地下賭場。

89


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90

民國 110 年 1 月

項目

個案 A

個案 B

個案 C

藥癮史 犯罪史

● 16 歲起抽菸 ( 但此次 入監開始戒菸 )、18 歲接觸酒精、29 歲接 觸安非他命、30 歲接 觸海洛因。 ●物質濫用史為 35 年、 毒癮史為 22 年。 ●可確認的犯罪紀錄: 30 歲毒品罪、45 歲 施用毒品罪、51 歲施 用毒品罪。 ●監禁時間累計近 15 年,本次徒刑 1 年, 罪名為施用毒品罪。

● 10 歲起抽菸、13 歲接觸酒 精、18 歲接觸安非他命、 22 歲接觸海洛因。 ●物質濫用史為 28 年、毒癮 史為 20 年。 ●可確認的犯罪紀錄:12 歲 重傷害未遂罪、14 歲賭博 罪、15 歲妨害性自主罪、 26 歲毒品罪、28 歲毒品罪、 33 歲殺人未遂、38 歲毒品 罪。 ●監禁時間累計近 7 年,本次 徒刑 1 年 6 月,罪名為妨害 自由 + 施用一級毒品罪。

● 13 歲起接觸菸酒檳榔、 31 歲接觸安非他命。 ●物質濫用史為 38 年、 毒癮史為 20 年。 ●可確認的犯罪紀錄: 29 歲重利罪 / 營利姦淫 罪、32 歲毒品罪 / 賭 博罪、39 歲毒品罪 / 重 利罪 / 管訓、51 歲毒品 罪。 ●監禁時間累計近 16 年, 本次徒刑 13 年,罪名 為毒品罪 ( 另有無期徒 刑案件審理中 )。

DSM-5

● Psychiatric and

● Psychiatric and Medical

● Psychiatric and

Medical Diagnoses - 305.50(F11.10)

Opioid Use Disorder, Heroin, Mind, - 296.99(F34.8) Disruptive Mood ● Dysregulation

Disorder, - Psychosocial and

Contextual Factors - V61.8(Z62.891) Sibling relational

problem, ● Disability - N/A,

Diagnoses - 304.00(F11.20) Opioid Use

Disorder, Heroin, Moderate, - 296.22(F32.1) Depression

Disorder, Moderate, - 300.00(F41.9) Unspecified

Anxiety Disorder, Moderate, ● Psychosocial and

Contextual Factors - V69.9(Z72.9) Problem related

to life style - V62.5(Z65.1) Imprisonment,

with other illicit behaviors,

Medical Diagnoses - 305.50(F11.10) Opioid

Use Disorder, Heroin, Mind, - 304.40(F15.20) Stimulant Use Disorder, Amphetamine, Severe, - 303.90.(F10.20) Alcohol Use Disorder, Severe, ● Psychosocial and

Contextual Factors - V69.9(Z72.9) Problem

related to life style

- V61.8(Z62.891) Sibling

- V62.5(Z65.1)

relational problem, ● Disability - N/A,

Imprisonment, with other illicit behaviors, - V61.03(Z63.5) Disrup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 ● Disability - 2/3 gastrectomy, cholecystectomy,


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項目

個案 A

個案 B

個案 C

篩選

● AUDIT:18 分 ( 使用 海洛英前 )、4 分 ( 使 用海洛英後 );DAST10:6 分。 ● CAGE-AID:3 分。 ●渴癮量表:46 分 ( 前 測 )、30 分 ( 後測 )。 ●自我效能量表:44 分 ( 前測 )、51 分 ( 後測 ); 風險自我效能量表: 143 分 ( 前測 )、245 分 ( 後測 )。 ●酒癮分類:使用海洛 英前 - 高風險、使用 海洛英後 - 低風險; 毒癮分類;海洛英高 風險。

● AUDIT:10 分;DAST-10: 7 分。 ● CAGE-AID:4 分。 ●渴癮量表:70 分 ( 前測 )、 83 分 ( 後測 )。 ●自我效能量表:40 分 ( 前 測 )、38 分 ( 後測 );風險 自我效能量表:128 分 ( 前 測 )、118 分 ( 後測 )。 ●酒癮分類:低風險;毒癮分 類;海洛英高風險。

● AUDIT:29 分;DAST10:8 分。 ● CAGE-AID:2 分。 ●渴癮量表:36 分 ( 前 測 )、21 分 ( 後測 )。 ●自我效能量表:40 分 ( 前測 )、48 分 ( 後測 ); 風險自我效能量表:89 分 ( 前測 )、213 分 ( 後 測 )。 ●酒癮分類:依賴程度; 毒癮分類;安非他命 依賴程度、海洛英低風 險。

戒癮心理門診 ( 第一版, 設計為 3 次個別處遇 ) ●第一次會談

戒癮心理門診 ( 第二版,設計為 5 次個別處遇 ) ●第一次會談

戒癮心理門診 ( 第三版,設 計為 7 次個別處遇 ) ●第一次會談

收集酒藥癮史、在監期間支持網絡

收集酒藥癮史、在監期間支持網絡

收集酒藥癮史、在監期間支持網絡

確認身心狀態、所內生活適應

確認身心狀態、所內生活適應

確認身心狀態、所內生活適應

提供「在所學習」卡片

提供「在所學習」卡片

提供「在所學習」卡片

●第二次會談

●第二次會談

●第二次會談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網絡檢視本次復發歷程 ( 或成癮

測驗結果說明、用藥前後正向生命事件

測驗結果說明、用藥前後正向生命事件

歷程 ) 篩選風險因子 / 保護因子,

●第三次會談 ( 暫停實施,轉為

●第三次會談

Sceen

簡短 處遇

BI

提供學習單

BT)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第三次會談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提供風險因子 / 保護因子之學習單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

檢視本次復發歷程,提供風險因子 / 保護

●第四次會談

網絡出監前評估與說明提供「復原

因子之學習單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旅程」卡片

●第四次會談 ( 暫停實施,轉為

檢視本次復發歷程、用藥前後負向

BT)

生命事件 ( 創傷事件 )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第五次會談

運用發展階段來協助重構保護因子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第五次會談

運用發展階段來協助重構保護因子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第六次會談

出監前評估與說明提供「復原旅程」卡片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運用正向心理學來詮釋不同階段有效 的「認知行為處遇策略」

●第七次會談 確認身心狀態、生活適應、支持網絡 出監前評估與說明 提供「復原旅程」卡片

91


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項目 轉介 治療

RT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92

個案 A ○在第二次 ~ 第三 次會談期間;增加 6 次的個別簡短認 知行為療法 (brief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在監未有 就診紀錄 ○貝克憂鬱量表 (BDIⅡ ) 分數,第一次戒 癮心理治療 30 分; 而田納西自我概念量 表 (TSCS:2A) 除自 我概念量尺中的生理 自我分量尺 + 補充量 尺中的自我認同分量 尺落在常模中,其他 分量尺皆低於常模 ○最後一次結案會談 未實施 BDI- Ⅱ,但 TSCS:2A 中的自我 概念量尺 + 補充量尺 皆回到常模水準 ○在監其他處遇:跨理 論戒癮團體 12 次活 動;共通性大班課程

民國 110 年 1 月

個案 B

個案 C

○暫停第三次 ~ 第四次原訂 會談期間,改為實施 10 次 的個別簡短策略學習與人際 互動療法 (brief strategic / interactional therapies);同 時轉介精神科門診接受藥物 治療 ○貝克憂鬱量表 (BDI- Ⅱ ) 分 數從第一次戒癮心理治療的 33 分、第五次心理治療的 25 分,到最後一次結案會 談降至 12 分 ○貝克焦慮量表 (BAI) 實施程 序同上,分數則為 20 分、 17 分、25 分 ○在監其他處遇:藝術治療團 體 8 次活動;共通性大班課 程

○在監僅有感冒就診紀錄 ○在監其他處遇:共通性 大班課程 ○無其他後續轉介處遇


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陸、結語 總結來說,實施 SBIRT 模式透過篩選(S)、進行相對應的簡短處遇 (BI)、提供轉介治療(RT)的服務,SBIRT 處遇人員除了十分清楚每個過 程的焦點及界線之外,也會積極與個案建立同盟來促成更好的合作關係 / 工 作關係,以期達到最佳模組效益。因此,倘若面對不同服務對象、不同服務 機構、不同治療模式的藥癮需求,那麼簡短處遇(BI)要如何做妥適的調節 呢?舉例來說,對於一個年邁藥癮者來說,其酒精使用的風險行為雖然普 遍低於年輕人,但相同的濫用劑量卻對年邁藥癮者的健康來說是更具威脅性 的,同時年邁藥癮者經常可見合併有身心疾病、多重處方藥物使用的現象, 實施簡短處遇(BI)時就應以支持性會談為主而非治療性會談,討論身心舒 適的議題多於身心治療的議題,建構有意義的生活而非聚焦於未來期望。倘 若是在社區的戒癮復原機構(非醫療院所)提供簡短處遇(BI),核心目標 就應在於協助個案維持在戒除狀態、降低風險態樣,對於住宿型復原機構簡 短處遇(BI)的主要任務是提供穩定的生活作息,讓藥癮者生理功能、心理 功能獲得復原的契機;對於日間活動型復原機構簡短處遇(BI)的主要任務 則是提供人際重建、技能重整的活動,讓藥癮者心理功能、社會功能獲得復 原的契機。 如果是在醫療院所或者是提供戒癮心理治療的單位,簡短處遇(BI)是 否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呢?實際上諸多戒癮治療服務模式都早已融入簡短處 遇,只是而未曾正式定義命名而已(SAMHSA,2012)。譬如 NIDA 早已在

2009 年的藥癮治療手冊中介紹過矩陣模式(Matrix model)並加以說明如何 來與簡短處遇(BI)進行融合,近年來台灣亦舉行了多場次矩陣模式的工作 坊、研習會來介紹其內涵。順道一提的是,矩陣模式療法發展初始是專為興 奮劑濫用者(如安非他命、古柯鹼等)而設計的藥癮治療模式,也就是以認 知行為療法為基礎,復發預防為元素的治療理論;其中大量運用了許多藥癮 治療模式都會使用的要素,包括有個別治療、家族治療和團體治療、毒品衛 教和鼓勵參加自助團體;在矩陣模式的療程中,會提供給藥癮者一份治療指 引並詳載所有的治療流程(包括個別會談、其他家庭成員的衛教團體、復原 階段的初期團體、復發預防與社會支持團體等),當然也會於手冊中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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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民國 110 年 1 月

何謂 12 步驟的自助團體,以及個體如何協助自己來進行復發歷程的自我分析。 也就是說,依據藥癮者個別化需求,簡短處遇(BI)可安排、融入不同治療系 統 / 多項元素,並藉此來形成差異化、個別化的戒癮處遇設計(如圖六)。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即便在國外,無論機構收容或社區工作,矩陣模式的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戒癮療法依舊會定期要求藥癮者驗尿,但不會據此來提供懲罰或獎勵(若成癮 情形嚴重者則會建議住院治療),因為此模式認為藥癮者與治療者之間的積極 鼓勵、真實正向關係才是促使其行為改變的關鍵因素,所以治療者的角色會是 教師或教練,而非權威或執法者。大家若對矩陣模式的相關資料有更多興趣的 話,可以自行至 drugabuse.com 網站或 NIDA 官網搜尋 Matrix 來詳閱其內容。

SBIRT 模式及矩陣模式的結合 服務內容

急診

機構處

遇人員

機構專

業人員

服務地點

住院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執行人員

門診

遇 治療 服務 篩選 簡短處 簡短 轉介

重度

險及嚴

質的風

使用物

酒精 藥物 大麻 多重物質 身心困境

外聘專

業人員

圖六:SBIRT 與 Matrix 的融合架構。資料來源 SAMHSA(2013),TAP33,第 21 頁。

此刻,在矯正機關工作的我們正共同致力發展國內本土化、司法分流、 多元取向、與社區協同合作的科學實證酒藥癮處遇模式,並進一步期望透 過 Mesosystem 更有效地連結起社區資源,幫助酒藥癮收容人順利轉銜賦歸 (SAMHSA,2019b);相信無論是致力於復原協助的毒防中心或中途之家, 提供共病診治和替代療法來幫助成癮者的醫療院所,支撐家庭系統重構與修復 關係的社政服務,以及媒合就業或給予專長技能訓練的勞政系統,在大家齊心 建構四方連結、提供多元網絡資源的努力下,必能讓藥癮者得以看見遠離誘惑、 重啟無毒新生活的共同願景 / 目標。

94


3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柒、參考文獻 • 李宇宙、單家祁、黃文宏、許嘉月、林育如、陳羿行與鄭海擎合譯(2008):簡短心理治療 臨床應用的指引與藝術。台北:心靈工坊。 • 李淑君譯(2007):心理治療的協助新趨勢 - 解決導向療法。台北:張老師文化。 • 陳俊興(2004):簡短介入對危險性飲酒者之成效評估。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研究計劃。

DOH93-TD-M-113-011。 • 蔡震邦(2019):戒癮心理門診計畫:以科學實證來發展矯正機關的戒癮處遇模式。矯政 期刊,8(1),121-148。 •Higgins-Biddle, J., Hungerford, D., & Cates-Wessel, K. ( 2009 ) . Screening and Brief

Interventions (SBI) for Unhealthy Alcohol Use: A Step-By-Step Implementation Guide for Trauma Centers.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pdfs.semanticscholar.org/4200/87 4e12b8b979576faf1ebb12fc8f9a6bfeb9.pdf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Publication. (2012). SBIRT: A Step by Step

Guide for Screening and Intervening for Unhealthy Alcohol and Other Drug Use.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https: http://files.hria.org/files/SA3522.pdf •Matua, Raki.(2012). Brief intervention guide : Addressing risk and harm related to

alcohol, tobacco, other drugs and gambling.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www. matuaraki.org.nz •National Institute on Alcohol Abuse and Alcoholism(2011). Alcohol Screening and Brief

Intervention for Youth - A Practitioner’s Guide.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www. niaaa.nih.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YouthGuide.pdf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Publication.(2010). Screening for drug use in general

medical settings. Retrieved 10/08/2020 from : https://www.drugabuse.gov/sites/default/ files/resource_guide.pdf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Publication. ( 2018 ) . 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A research-based guide( 3nd ed., pp. 5-7) .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https://www.drugabuse.gov/publications/principles-drug-addiction-treatment-researchbased-guide-third-edition/preface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Publication ( 2013 ) .

Systems-Level Implementation of Screening, Brief Intervention, and Referral to Treatment.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kap.samhsa.gov/products/manuals/pdfs/ substanceabuserelapse.pdf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Publication ( 2008 ) .

Descriptions of brief intervention and brief therapy.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 www.integration.samhsa.gov/clinical-practice/sbirt/brief-interventions

95


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民國 110 年 1 月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Publication(2012). Brief

Interventions and Brief Therapies for Substance Abuse.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 store.samhsa.gov/sites/default/files/d7/priv/sma12-3952.pdf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Publication(2019a). Enhancing

Motivation for Change in Substance Use Disorder Treatment.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store.samhsa.gov/product/TIP-35-Enhancing-Motivation-for-Change-in-Substance-

簡短處遇模式在藥癮治療上的應用 從評估、簡短處遇到轉介治療 ─ 96

Use-Disorder-Treatment/PEP19-02-01-003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Publication(2019b). Principles

of Community-based Behavioral Health Services for Justice-involved Individuals: A Researchbased Guide. Retrieved 08/10/2020 from : https://store.samhsa.gov/product/Principles-ofCommunity-based-Behavioral-Health-Services-for-Justice-involved-Individuals-A-Researchbased-Guide/SMA19-5097


4

DOI:10.6905/JC.202101_10(1).0004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一般論述或譯文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Institutional Addiction Treatment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鍾志宏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副典獄長

彭瑋寧

長庚大學行為科學研究所臨床心理組 法務部矯正署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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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4

摘要

黃俊棠、鍾志宏、彭瑋寧

本文分析我國近 30 年以來之反毒政策及趨勢,及對機構戒癮處遇之發展 脈絡、新增人數及處遇內涵進行探討,並依機構戒癮處遇之現況提出研究建議。 從我國數次專案調整之反毒政策及研修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戒毒工作 之目標或策略可知,早期係以健全法令及藥癮戒治體系為主,之後逐漸擴大結 合民間戒毒資源,更重視社區導向之支持與戒癮作為,並致力於戒治資源整合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及強化復歸社會之成效等,整體戒癮政策從強調對毒品施用者之懲罰轉向為以 治療為主,刑罰為輔;治療對象從個人擴大至與社區之整合;治療資源從醫療 機構到公私部門跨域合作;治療專業亦從藥物治療到納入整合社會工作及心理 治療等各種專業。綜上,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係採「自願優先於強制」、「社 區優先於機構」及「治療優先於處罰」之 3 項戒癮原則。 本研究分析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受刑人及緩起訴處分於 2008 年至

2019 年間各年新增人數發現,以 2019 年和 2008 年之人數比較,受觀察勒戒 人減少 63.24%,受戒治人減少 88.31%,受刑人減少 37.91%。緩起訴處分人數 則增加逾 3.5 倍,顯見我國近 12 年來之機構處遇戒癮人數大幅降低,而社區戒 癮人數則大幅增加,戒癮處遇發展方向與歷來反毒政策之變化相當一致。 我國提供戒癮處遇之機構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民間戒癮輔導機構及矯正機 關,而其中矯正機關為健全毒品犯處遇,共同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 式計畫」,逐漸提昇處遇之專業性。研究者就機構戒癮處遇現況及參考反毒政 策中戒毒處遇之策略,建議未來可再重視或推動:擴大醫療優先措施、個人戒 癮導向轉向至社區整合、以容許復發取代再犯零容忍、整合矯正機關輔導人力 等 4 項措施,以持續精進機構戒癮處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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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4

4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Institutional Addiction Treatment

Abstract

Chun-Tang Huang, Chih-Hung Chung, Wei-Ning Peng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anti-drug policies and trends in the past 30 consecutive year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of institutional drug treatment, the new number of people 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proposes research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stitutional drug treatment. From the anti-drug policy adjusted by several proje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rug harm in our country, the goal or strategy of drug rehabilitation work can be seen. The early stage was to improve the laws and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system, and then gradually expand the integration of private drug rehabilitation resourc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community-oriented support and addiction treatment, and devote to the integration of treatment resourc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reintegration into society. The overall addiction treatment policy has shifted from emphasizing the punishment of drug users to focusing on treatment, supplemented by punishment; Targets expand from individuals to integration with the community; treatment resources range from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public-private sector cooperation; the treatment profession also ranges from drug treatment to integration of social work and psychotherapy. In summary, my country adopts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voluntary priority over compulsory", "community priority over institution" and "treatment priority over punishment" for drug users.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number of newly-increased persons subject to observing extortion, extermination, inmates, and deferred prosecution from 2008 to 2019 and found that comparing the number of people in 2019 and 2008, the number of observing extortionists decreased by 63.24% , The number of people under precept and treatment decreased by 88.31%, and the number of prisoners decreased by 37.91%. The number of deferred prosecution sanctions has increased by more than 3.5 times. It is obvious that 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have been withdrawn from addiction in institutions in my country has dropped significantly in the past 12 years, while the number of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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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 月

who have been withdrawn from community addiction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addiction treatment is quite consistent with the historical changes in anti-drug policies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100

The institutions that provide addiction treatment in my country mainly include medical institutions, private addiction counseling institutions, and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Among them, th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is to improve the treatment of drug offenders,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Scientific and Evidenced Drug Offender Treatment Model Project", which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treat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rug treatment in institutions and referring to the strategies of drug treatment in the anti-drug policy, the researchers suggest that further emphasis or promotion can be given in the future: expansion of medical priority measures, personal withdrawal of addiction to community integration, and zero tolerance for relapse instead of recidivism , Integrate 4 measures including the counseling manpower of correction agencies, an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agency's addiction treatment to achieve results.


4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壹、毒品成癮與戒治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藥物(毒品,drug)定義為「是指任何一 種會造成腦部功能的變異而導致情緒或行為異常的化學物質稱之」(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88)。該組織對毒品成癮(Drug Addiction)定義為 個體對一種慢性或週期性中毒狀態產生重復性施毒行為(天然或人工物質的 沉迷狀態)。 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毒品則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 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並分為四 級。毒品施用者吸食毒品而成癮,其程序上是漸進的,約可分為下列幾個階 段: 一、開始階段:在好奇心之驅使、逃避現實或為解除病苦與挫折,開 始嚐試吸食或施打藥物。 二、繼續階段:週期性或間歇性的繼續使用藥物,惟尚未達成癮之階段。 三、沉迷階段:已重覆使用藥物而成為習慣性,而有部份之心理依賴 性產生。 四、成癮階段:在重覆使用藥物後,產生生理及心理之依賴及耐藥性 情形,而有繼續使用之衝動。 五、戒斷階段:此階段乃藥物成癮者最嚴重一階段,身體上已產生藥 物依賴,此時藥物已改變行為人之生理狀態,倘不繼續用藥,將 會產生戒斷症狀,危及生命安全。 毒品成癮已證實是一種腦部疾病,並與多種腦部神經傳導物質:多巴 胺(dopamine)、血清素(serotonin)、及正腎上腺素(norepinephrine) 所形成的神經迴部(neuropathway)失調有關,從疾病角度觀察,藥癮乃 是腦部之慢性、復發性病變。藥癮在經過大腦多巴胺(dopamine)之酬償 迴路而產生作用,長期施用毒品使大腦結構與功能產生一系列改變,影響人 之認知、控制、記憶等功能,無法控制對毒品之渴求(秦文鎮、蔡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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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10 卷第 1 期

民國 110 年 1 月

2015)。換言之,藥癮屬於精神疾患,個體自我控制能力發生障礙,進而引起 精神、生理、職業與社會功能之傷害(趙敏、郝偉,2012;陳喬琪,2009)。

NIDA(2009)認為,毒品施用者復原的過程其實是需要多層面與不同性 質的共同協助,並非公共安全(司法監控)、公共衛生(醫療協助)或者是公 民社群(社會救助)任何單一系統或架構可以獨立完成;實證研究亦已顯示唯 有整合式的服務模式方能更切合毒品施用者的實際需要(如圖 1),藥癮戒治 的療效也才得以最大化。簡言之,當毒品施用者自己、家庭、學校和社會願意 開始接納毒品施用者並給予其援助時,終其一生的復原之旅才會真正開啟。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Components of 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Treatment Child Care Services

Family Services Housing /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Financial Services

Intake Processing/ Assessment

Vocational Services

Brhavioral Therapy And Coundeling

Treatment Plan

Substance Use Monitoring

Clinical And Case Management

Pharmacotherapy

Self-Help/Peer Support Groups

Continuing Care

Legal Services

HIV / AIDS Services

Mental Health Services

Medical Services

Educational Services

The best treament programs prouide a combination of therapies and other service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individual patient.

圖 1:藥癮治療的最佳模式 整合式服務 資料來源:引自 Components of 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Treatments, By NIDA, 2009,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 A Research-based guide(2nd ed),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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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貳、反毒政策發展歷程 一、中央反毒協調組織 在反毒組織架構上,行政院於 1993 年 5 月核定由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 組成「中央肅清煙毒協調督導會報」,明定各部會的分工,以統合政府與民 間力量,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後鑒於毒品氾濫嚴重,1993 年底乃將該會報 提高至行政院層級,1994 年 2 月進一步更名為「中央反毒會報」,定期開 會檢討反毒策略與執行方向。至 2001 年 1 月,行政院將「中央反毒會報」 提昇至「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運作,並於 2006 年起召開毒品防 制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召集人,以整合發揮政府及民間整體力量,貫徹 毒品防制政策之執行,該會報主要任務包括:研擬毒品防制之基本方針、議 訂統合各機關毒品防制政策、督考各機關毒品防制業務之執行、協調公私部 門毒品防制之分工。

二、反毒政策演進 我國的反毒政策演進,於 1955 至 1980 年為潛伏期,主要濫用藥物及 毒品為大麻、嗎啡,最高佔全部犯罪總人數比例 1.17%,毒品防治著重禁藥 方面查報;1981 至 1990 年為發作期,主要濫用藥物及毒品為紅中、白板、 速賜康、強力膠,最高佔全般犯罪總人數比例為 4.48%,著重毒品杜源查緝 的供給方面;1991 至 1994 年主要濫用藥物及毒品為安非他命、海洛因,最 高佔全部犯罪總人數比例 31.66%,此時進入作戰期,反毒工作也予以全面 性整合 - 緝毒、拒毒、防毒。比較各時期毒品犯佔全部犯罪總人數可知,作 戰期比潛伏期年代成長了約 30 倍,也比發作期年代成長了約 8 倍,成長速 度相當驚人。1955 年至 1990 年間,著重於斷源,直到 1991 年毒品氾濫, 始警覺打擊供給面不足以解決問題,開始發展出各種戒癮宣傳與預防政策 (施志茂,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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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毒品宣戰 -1993 年 5 月 毒品政策演進至作戰期,行政院於 1993 年 5 月正式向毒品宣戰,即確立 以「斷絕供給、降低需求」為主要反毒策略,並由法務部、教育部及行政院衛 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分別主導,進行緝毒、拒毒與戒毒三項重點工作,而「戒 毒」方面主要工作重點為研修相關戒治工作之法令及建立本土化藥癮戒治體系。 (二)全國反毒作戰年 -2005-2008 年 行政院為貫徹反毒決心,將 2005 年至 2008 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 並於 2006 年 6 月 2 日召開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中決定,調整反毒策略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為「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將反毒政策轉向著重降低毒品需求,以「戒 毒」減少原有毒品施用人口再犯,再輔以積極「緝毒」以減少供給,並將反毒 戰略警戒線推展至「防毒」,管控原為合法用途之藥品及先驅化學工業原料或 製品,避免其被非法轉製成毒品。 在調整反毒策略方針下,將反毒工作由原「緝毒」、「拒毒」、「戒毒」 三個分組工作,擴大轉變為「防毒監控」,「國際參與」、「拒毒預防」、「緝 毒合作」及「毒品戒治」五大區塊。自 2006 年起各縣市政府亦陸續成立「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地方毒品防制工作,使毒品防制工作由中央推及地方, 形成垂直、橫向聯結之緊密反毒網絡,期以結合地方資源與社政、醫療、警政、 勞政、教育、司法保護等政府資源之整合,形成完整的毒品防制體系,並將以 往中央毒品政策規劃為主軸的分工策略,陸續於 2007 年延伸擴大至地方的配 合層面,以統合中央與地方之反毒網絡及資源。2010 年 11 月 24 日修正公布施 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 1 更明確將該中心予以法制化,規定縣市政府 應編列預算,由專責專任之組織負責地方毒品防制工作。 這個時期「毒品戒治」的核心工作項目包括:提升專業毒癮戒治模式、結 合民間毒癮戒治體系、建構社區導向支持網絡、推動減害計畫降低危害。此階 段配合減害計畫推動之美沙冬替代療法與清潔針具計畫對減緩毒品施用者感染 愛滋病之情形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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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三)「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2013 年 之後為提昇跨部會反毒工作成效,行政院於 2013 年 6 月 6 日核定「防 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以強化毒品防制政策規劃與作業,健全組 織與業務運作機制。本方案有關戒毒工作之具體策略包括:強化醫療機構藥 癮治療效能、強化替代治療個案持續戒治動機、強化藥癮者社會復歸機制、 強化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戒毒(癮)功能、提昇施用毒品收容人處遇成效、強 化校園轉介醫療服務及藥物濫用官兵(替代役男)轉介諮商治療。 (四)「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2015 年

2015 年,行政院為將散落於各機關的資源、資訊及策略進行全面性盤 點及整合,發展切合時宜的對策,以迅速回應當時毒品情勢發展,有效抑制 毒品犯罪及施用毒品人口,提升整體反毒成效,遂於當年 6 月 15 日核定「有 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本方案有關毒品戒治之目標包括:提升戒癮及 處遇成效、協助毒品施用者復歸正常社會生活。 (五)「新世代反毒策略」-2017-2020 年

2017 年,由於新型態毒品犯濫、吸毒年齡下降,以及毒品入侵校園等 現象持續蔓延,政府以歸零思考方式,於當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第 3548 會議 提出該年至 2020 年 4 年為期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該策略調整過去偏重 「量」之反毒思維,改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期有效降低涉毒者之 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人口增加,維護世代健康。 新世代反毒策略組織架構區分為中央、地方二部份(如圖 2)。中央係 於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下,依「防毒監控組」、「拒毒預防組」、「緝毒合 作組」、「毒品戒治組」及綜合規劃組等工作分組,按毒品防制專案任務需 要,指定權責機關辦理。至於地方政府反毒工作,則由其所屬之「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負責,整合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勞政等相關局處資源,落 實執行各項反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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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反毒策略 降低需求 拒毒預防

抑制供應

毒品戒治

綜合規劃

防毒監控

縣市首長 緝毒合作 諮詢 委員會

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治中心 預防 宣導組

保護 扶助組

轉介 服務組

綜合 規劃組 執行祕書

(就業)(社福)

教育主辦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勞政主辦

(戒治)

社政主辦

衛政主辦

警政主辦

圖 2:新世代反毒策略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新世代反毒策略簡報。https://antidrug.moj.gov.tw/cp-7-5411-1.html,下載日期:108 年 4 月 2 日。

本方案有關「戒毒」策略包括:建置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發展轉診 與分流處遇系統、發展藥癮防治專業人才培訓制度、擴、增設治療性社區及增 加補助中途之家、提升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家庭支 持服務,促進藥癮者重返家庭、連結網絡資源加強就業準備,以一案到底服務 促進就業、研議衛福部主責督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可行性、建置以成癮醫療及 復歸社會服務為核心戒護為輔之戒治模式。 (六)戒毒策略思維變化 從 1993 年向毒品宣戰以來,歷經數次專案調整反毒之組織架構,任務目 標及策略等,以毒品戒治組為例,我國於戒毒工作之目標或策略,從早期健全 法令及藥癮戒治體系主,之後逐漸擴大結合民間戒毒資源,更重視社區導向之 支持與戒癮作為,並致力於戒治資源整合及強化復歸社會之成效等,整體戒癮 政策從強調對毒品施用者之懲罰轉向為以治療為主,刑罰為輔;治療對象從個 人擴大至與社區之整合;治療資源從醫療機構到公私部門跨域合作;治療專業 亦從藥物治療到納入整合社會工作及心理治療等各種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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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參、現行戒癮制度與趨勢 一、現行戒癮制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 在 1998 年修訂後,將毒品施用者界定為具病患性犯 人之特質,創設觀察 戒及強制戒治二種保安處分戒除其藥癮,使我國毒品 政策產生重大變革。修法之初,對於施用一、二級毒品者,係採「有條件除 刑不除罪」原則,優先施予觀察 戒及強制戒治,後經多次修正,並增加附 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及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予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等規定, 有關我國毒品施用者戒癮處遇之現行相關制度如圖 3。 (一)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 按圖 3 可知,我國毒品戒癮處遇可區分為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之第一、 二級毒品施用者及除罪化之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 因其所使用之毒品於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處罰鍰及接受 4-8 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即可。 (二)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之戒癮處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則有一 套相當繁複且完整之程序。

1. 自動請求治療 首先,在施用毒品未被發覺前,為鼓勵其自動至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 療,依該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 降低毒品施用者擔心被告發之疑慮。

2. 初犯 第一、二級毒品之施用者如果被發覺且為初犯,則依毒危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接受最長二個月之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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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類個案在觀察勒戒後,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接受六個月至一年之強制戒治(毒危法第 20 條第 2 項後段);但 如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毒危法第 20 條第 2 項前段)或於強制戒治期滿、 裁定停止戒治時(毒危法第 23 條第 1 項),則應即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之處分(毒危法第 20 條第 2 項前段)。

3. 再犯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出所之毒品施用者,可能會有三種情況,最好的是 順利復歸社會,翻轉人生,但如果仍然未擺脫對毒品的依賴時,則區分為五年 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類型。五年後再犯者,依毒危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適用初犯之處遇;五年內再犯者,則依毒危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由檢察官依 法追訴,並執行法院所判決之刑罰。

4. 醫療優先 立法者為提高毒品施用者於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之機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不論係初犯、五年內再犯或五 年後再犯,檢察官如認為適當時,可優先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但經撤銷緩 起訴處分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此一制度設計旨在落實醫療優先原則, 使毒品施用者在一定司法強制力的約束下,雖其人身自由不受拘束,但仍須定 期至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此舉除可降低毒品施用者負面標籤及監禁後之不 良影響外,最重要的是使其在維持家庭及職業生活的狀態下,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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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圖 3:我國戒癮處遇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行繪製。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可知,對於戒癮處遇,我國係採「自願 優先於強制」、「社區優先於機構」、「治療優先於處罰」之原則。所以, 該法首先鼓勵自行至醫療機構就醫戒癮,甚至依該法第 21 規定,對於主動 就醫者,其治療期間經查獲者,可以有 1 次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寬待。 如經發覺者,仍以社區處遇優先,即由檢察官依本法第 24 規定,優先思考 是否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令其在自由的狀態下,先自行至醫療機構接受 戒癮處分。對於不適合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者,始裁定具拘束人身自由性質 之觀察勒戒處分,令毒品施用者於拘束人身自由的狀態下接受戒癮治療,或 予以依法追訴。 不過,較為可惜的是勒戒處所依 1998 年 5 月 20 日所制訂施行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規定,應由法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省巿政府於醫院內附設勒戒處所,本條例施行一年 內,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並由行政院衛生署、省(巿)政府 衛生處(局)或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顯見,依當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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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之精神,係將戒癮處遇視為醫療行為,而認應於醫療機構設置勒戒處所為 適當,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勒戒處所係為給醫療機構充分設置時間之過 渡措施,但由於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持續以經費及治療人力不足等各種理 由抗拒下,而未能落實該法條,後於 2003 年 7 月 9 日修正,勒戒處所之設置 除維持原有規定外,另增加由法務部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 將原為過渡性質之措施變為常態性,而使前開機關在醫事人力及醫療資源均有 所不足的情況下,持續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本法於 2010 年 11 月 24 日再次修訂, 增加戒治所亦得為附設勒戒處所之機關。由於衛生主管機關一直無意願於醫療 機構設置勒戒處所,致使本法不斷修訂,終以各類矯正機關得附設勒戒處所的 方式因應之。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矯正機關附設勒戒處所後,衛生主管機關雖有指定醫療機構協助矯正機關 戒癮評估及處遇人力,但戒癮處遇除專業人力資源外,外在環境、生活照顧及 相關硬體設施等亦應為治療處遇之一環,而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環境及人力 設置均係以執行刑罰或羈押為目的,就戒癮所需之醫療照護而言,仍非合適。 對於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未能依本法最初之立法目的及其專業落實觀察勒 戒處遇,致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反而不斷增加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得 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定,除增加是類機關額外負擔外,亦使毒品施用者在生理戒 斷期較不易獲得完整之醫療照護,及本法在治療優先於處罰之精神有未完全落 實之憾。

二、趨勢分析: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全國物質使用調查結果」,我國 藥物濫用的整體盛行率為 1.29%,亦即在 12 至 64 歲的民眾中約有 23 萬人曾 經藥物濫用。另統計我國毒品施用者於 2008 年至 2019 年,計 12 年期間各類 處遇之新增人數(如表 1)可知,受觀察勒戒人之各年新增人數從 2008 年之

10,300 人逐漸下降至 2019 年最少之 3,786 人,僅在 2010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為正成長之情形;受戒治人各年新增人數則從 2008 年之 3,396 人,持續下降 至 2019 年最少之 397 人,僅 2015 年及 2016 年為正成長之情形;受刑人各年 新增人數在 2008 年至 2014 年間,大致上亦呈現下降之趨勢,從 12,715 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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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至 7,120 人,此後 3 年則又呈現小幅增加後再下降之情形;緩起訴處分各年 人數在 2016 年以前雖呈現升降不一的情形,但在 2017 年至 2019 年間,則 呈現大幅增加的趨勢。 從表 1 統計可知,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及受刑人各年新增的人數 趨勢相當一致,且在 2019 年時,當年新增人數為近 12 年之最低或相對低點, 以 2019 年和 2008 年之人數比較,受觀察勒戒人減少 6514 人(-63.24%), 受戒治人減少 2999 人(-88.31%),受刑人減少 4820 人(-37.91%)。緩起 訴處分人數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 97 年 4 月 30 日修正第 24 條新增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人數大致上呈現緩步增加的趨勢,2012 年至

2014 年雖有下降情形,但之後仍然持續增加,特別在 2017 年開始推動「新 世代反毒策略」後,緩起訴處分更是大幅增加,2019 年緩起訴處分人數相 較 2008 年,計增加 7723 人(354.29%),增加逾 3.5 倍。 從上述趨勢分析可知,我國機構處遇戒癮人數持續降低,而社區戒癮 人數持續增加。此一趨勢顯示檢察官近年來更願意採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 方式,使毒品施用者於社區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除有利於矯正機關降低超額 收容,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外,亦可更有效集中資源提昇處遇品質,在社區 接受戒癮處遇之毒品施用者,亦可最小程度影響其原有就業或就學等社會功 能,及避免機構化標籤之不良影響。 表 1:毒品施用者各類處遇逐年新增人數 項目別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19 年與 2008 年差值

受觀察勒戒人

受戒治人

受刑人

緩起訴處分

10300 8305 9501 + 8565 6969 6700 5978 6715 + 7714 + 6720 5011 3786 -6514(-63.24%)

3396 1972 1470 1094 793 664 623 640 + 710 + 620 481 397 -2999(-88.31%)

12715 10792 9126 8922 8167 7678 7120 7345 + 8694 + 9426 + 8534 7895 -4820(-37.91%)

1700 2097 + 2768 + 4411 + 3837 3096 2574 2778 + 3777 + 8561 + 9063 + 7723 6023(354.29%)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下載日期: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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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戒癮服務機構及矯正機關處遇現況 一、戒癮服務機構 現行提供戒癮服務之主要收容機構可區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醫療機構提供 之門診及住院服務,如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包 括台北市立療養院(現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草屯療養院、嘉南療 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等 169 家醫療院所,以及國軍醫院提供吸毒官兵之住 院藥癮治療服務;第二類為民間戒癮輔導機構,如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財 團法人基督教沐恩之家、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等;第三類為矯正機關,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包括監獄、戒治所及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其中醫 療機構與民間戒癮輔導機構皆在其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無時程限制,且無拘 束人身自由之強制力,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判處之刑罰或裁定之保安處分, 均為具有拘束人身自由強制力之司法處分,而矯正機關或其所附設之勒戒處所, 毒品施用者之健康除有應拒絕收監之情形外,矯正機關及其附設勒戒處所均應 予收容,處遇時間亦受刑期或處分期限(觀察勒戒最長二個月、強制戒治最長 一年)之限制。 提供毒品施用者之戒癮服務,除採醫療、刑罰及保安處分而有依其意願至 醫療機構、民間戒癮輔導機構或強制於矯正機關進行戒癮等不同方式外,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提供毒品施用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提供或轉介其所需 之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 業服務,與協助其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依法採驗尿液、訪查等。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為整合社區戒癮資源及銜接與輔導出監所毒品施用者之重要機構。 為強化毒品施用者自力更生及強化與社區之聯結,2009 年 5 月 20 日增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第 4 項,要求公立就業輔導機構應於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處分之人出所後,輔導其就業。 綜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民間自主提供之資源,有關毒品施用者戒 癮之服務機構,可包括衛福部指定之公私立醫療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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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勞動部勞發署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民間戒癮輔 導機構及最後一道防線之矯正機關,究其各公務機關組織之定性可區分為衛 政、社政、勞政及矯正。

圖 4:毒品施用者戒癮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新世代反毒策略簡報。https://antidrug.moj.gov.tw/cp-7-5411-1.html,下載日期:108 年 4 月 2 日。

二、矯正機關處遇現況 矯正機關雖非醫療機構,且收容之毒品施用者多為在醫療機構戒癮後 仍然復發再犯之個案,但法務部矯正署為提高毒品施用者戒癮成效、降低再 犯率及提高其復歸社會之信心,在 2011 年 8 月 15 日函頒「矯正機關毒品 施用者家庭支持方案」,目標在於提高家屬衛教服務可近性、毒品施用者專 業處遇涵蓋率及增加二者良性互動機會,以重建家庭關係,並在此基礎上,

2011 年 12 月 26 日再實施「監獄毒品犯戒治輔導計畫」,將毒品施用者執 行期間之戒癮處遇區分為新收評估、在監輔導、出監輔導、出監再犯危險性 評估及社區追蹤輔導之銜接等四個階段。前揭計畫之實施,著重於戒癮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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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深化及提升涵蓋率,毒品施用者與家庭之關係,及依執行不同階段有明確相 關期程與工作重點,對於我國毒品施用者執行期間處遇品質之提昇有所助益。 美國國立藥物濫用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IDA) 修 訂發表司法戒治藥癮個案處遇的 13 項原則,供刑事司法機構實施毒品施用者處 遇之參考(NIDA, 2006): (一)藥物成癮是影響行為的腦部疾病。 (二)戒毒的治療需延伸至社區,並處理伴隨時間而衍生的相關問題。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三)治療必須持續足夠長的時間才能產生穩定的行為變化。 (四)評估是治療的第一步。 (五)刑事司法人員需形成適合個案需求的個別化處遇,這對藥物濫用治療的 有效性是重要的。 (六)視復發為提供治療的機會。 (七)治療應針對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因素。 (八)刑事司法監督應納入毒品犯的治療規劃,治療者應了解矯治監督要求。 (九)對於藥物成癮者之持續關懷照顧非常重要,尤其是其即將重返社區時。 (十)鼓舞案主正向行為與參與處遇計畫之獎勵和懲罰需平衡。 (十一)共同出現藥物濫用與精神健康問題的毒品施用者個案通常需要整合之 處遇策略。 (十二)醫療是毒品施用者處遇的重要作為。 (十三)對於居住於社區及即將重返社區之毒品施用者應教導其預防及處理嚴 重及慢性病狀況如 HIV/AIDS、B/C 型肝炎及肺結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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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法務部矯正署為提昇矯正機關戒癮處遇之科學性、有效性及符合我國 最新毒品戒治政策,遂與中正大學楊士隆教授合作,依據美國國立藥物濫用 研究所(NIDA)所發表之戒癮處遇 13 項原則,並整合原有之「矯正機關毒 品施用者家庭支持方案」及「監獄毒品犯戒治輔導計畫」,重新建構以證據 為基礎之戒癮處遇,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訂定「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 計畫」,由各矯正機關落實辦理。 「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分為四個階段實施。法務部矯正 署為落實本計畫,另爭取經費由各矯正機關增聘個案管理員,並再擴大晉用 心理師、社工等專業人員與矯正機關現有之輔導人力(教誨師、調查員、心 理師及社工)及支援矯正機關之健保精神醫療資源共同合作推動,茲就各階 段處遇目的及內涵說明之(如圖 5): (一)新收評估階段 本階段為毒品施用者新收後二個月內,主要作為如下:

1. 形成個別化處遇:由管教人員依「毒品犯受刑人評估表」蒐集各項 資料,相關資料應視個案在監輔導情形適時修正與更新,管教人員應 依資料結果提出輔導策略與建議。

2. 文宣製作與資訊提供:製作毒品施用者處遇流程與措施之文宣,透 過口頭、郵寄、海報張貼等方式向其及家屬進行宣導,提昇處遇動機。 (二)在監輔導階段 排除新收評估階段及出監前輔導階段屬之,每個個案因其刑期長短不 一而異。輔導目標在於加強毒品施用者對毒害之感受及認知,提昇戒癮動 機,主要輔導策略如下:

1. 提供 7 大面向課程:課程內容涵蓋因吸毒受損或受影響的各個面向, 包括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家庭及人際關係、職涯發展及財務管理、 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衛生教育與愛滋防治、正確用藥觀念及醫療戒 治諮詢,還有戒毒成功人士教育等面向,以調整身心狀況並強化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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癮正確認知及提昇戒毒動機。七大面向課程實施方式可以演講、大班課 程、團體治療及個別治療等形式進行,針對團體或個別諮商 / 輔導 / 治 療處遇,除需施以「毒品處遇前後測問卷」,各機關依處遇需求及各團 體或個別諮商 / 輔導 / 治療處遇內涵及目標不同而選擇是否需以其他量 表 / 問卷施以前後測。

2. 個案管理:加強個案管理概念,視個案在處遇中的變化及需求調整處遇 內容。依個案處遇狀況調整課程的質與量,安排團體或個別治療、社會 資源或其他戒毒方案等,以達修復創傷,協助預防復發。

3. 家庭支持方案:定期辦理家屬衛教及諮詢服務、家庭關係修復團體、家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屬參訪、家庭日、三節懇親等家庭輔導活動,並配合技藝、技能訓練舉 辦成果展示與家屬座談。 (三)出監輔導階段 本階段實施期間依毒品施用者刑期區分為二類:刑期未滿一年六個月者為 出監前三個月;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上者為出監前六個月。輔導目標在於結合勞 政、衛政及社政,強化社區銜接輔導功能,透過與更生保護會、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社會局、就業服務站等機構之合作,與矯正機關之處遇形成四方連結, 協助毒品施用者順利回歸社會,主要輔導策略如下:

1. 與勞政連結辦理就業輔導:配合勞動部「新世代反毒就業服務計畫」, 引進就業資源,強化就業輔導功能,協助職涯規劃及就業轉介,並開授 求職履歷寫作技巧及辦理求職面試模擬情境演練等課程,以提昇出監後 就業機率。

2. 與衛政連結強化社區銜接措施:積極引進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源,辦理 個別認輔及出監輔導,強化毒品犯出監後社區支持系統,俾利出監後之 追蹤輔導,以延續監內輔導成效。

3. 與社政連結提供社福資源 : 引入關懷輔導、家庭支持、情緒支持、經濟 扶助、法律諮詢等相關資源訊息,配合衛生福利部「藥(毒)癮者家庭 支持服務實施計畫」加強家庭支持及出監轉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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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四)出監再犯危險性評估及社區追蹤輔導之銜接 本階段輔導目標在於延續毒品施用者在矯正機關執行時之輔導成效, 落實社區追蹤輔導,協助預防復發。矯正機關在毒品施用者出監前會完成 毒品再犯危險性評估表,以為社區追蹤輔導策略之參考,並彙整其直間接調 查報告表、犯次認定表、毒品犯受刑人評估表及毒品再犯危險性評估表,於 其出監時函知戶籍或住居所在地相關單位,俾利社區追蹤輔導之銜接。相關 輔導資料會依需要提供各地更生保護分會、地檢署觀護人或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亦會依個案需求轉介醫療、社政、警察或教育等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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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評估階段

入監評估 目地:一、搜集各項資料,作為日後輔導重點及輔導策略選擇之參考。 二、提升收容人對自身毒癮問題之自覺與接受處遇之動機,深化家屬對 機關教化措施之瞭解與認同。 內涵:一、個別化處遇:管教人員搜集個案資料,評估並提出輔導策略與建議。 二、家庭支持:製作處遇流程與措施之文宣,向新收個案及其家屬進行 宣導,直接或間間由家屬鼓勵個案積極參與各項戒毒處遇措施。

7 大面向處遇課程

在監輔導階段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目地:調整身心狀況,強化對藥 癮正確認知及提升戒毒動 機。 內涵:課程內容涵蓋因吸毒受損 或影響吸毒的各個面向, 包括成癮概念及成癮策略、 家庭及人際關係、職涯發 展及財務管理、毒品危害 及法律責任、衛生教育與 愛滋防治、正確用藥及醫 療戒治諮詢、戒毒成功人 士教育共 7 大面向。

個案管理 目地:視個案在處遇中的變化及 需求調整處遇內容。 內涵:依個案處遇狀況調查處遇 課程的質與量,或安排團 體治療、讀書會、社會資 源或其他戒毒方案等,以 強化戒癮信心、修復創傷、 協助預防復發。

四方連結

出監前六個月

出監前輔導階段

目地:結合勞政、衛政及社政,強化社區銜接輔導功能,透過與更生保護會、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社會局、就業服務站等機構之合作,提供相關資源 與協助。與矯正機關之處遇形成四方連結,協助受刑人順利回歸社會。 內涵:持續加強就業(學)輔導、生涯輔導與職能訓練,結合志工認輔,堅定 戒癮心志並配合拒毒方略教導與演練,強化戒毒決心。

出監銜接措施 目地:延續監內毒品犯輔導成效,落實社區追蹤輔導。 內涵:完成毒品再犯危險性評估表,以為社區追蹤輔導策略之參考。並彙整在 監各項輔導與評估資料通知個案戶籍或住居所在地相關單位,俾利社區 追蹤輔導之銜接。

出 監

圖 5: 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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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伍、未來發展趨勢 一、擴大醫療優先措施 依 2008 年 4 月 30 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規定,毒品施用 者被發覺後是否得於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係取決於檢察官的判斷,如檢 察官認為不適當時,仍需依法裁定觀察勒戒或追訴判刑,加之執行觀察勒戒 之處所從該法第 27 條沿修過程及實務發展可知,並非原先立法者期待之醫 療機構,而是改以附設在戒治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更使受觀察勒戒人 因實際仍在矯正機關執行而難以擺脫犯罪人之標籤,徒增加毒品施用者阻抗 戒癮治療之心態外,亦較難貫徹該法對毒品施用者予以除刑不除罪之病犯觀 點。 目前亦有許多有關引進美國毒品法庭制度的呼籲,其主要思考,即是 希望可以透過司法的力量整合各種毒品施用者所需之戒癮資源,並在一定強 制力下,使其接受完整之服務,甚至認以純公共衛生之觀點處理藥物濫用之 問題。然不論是毒品法庭、純公共衛生之觀點(除罪化)或我國現行附條件 之緩起訴處分等,制度雖然不同,但醫療處遇均具有優先性。 依表 1 可知,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規定在 2008 年制定後,適用之人數 升降趨勢不定(2008 年:1,700 人→ 2011 年:4,411 人→ 2014 年:2,574 人), 顯見檢察體系對該制度之運用上,較未完全發揮立法者期待,但值得肯定的 是在 2017 年及 2018 年,適用之人數分別大幅上升至 8,561 人及 9,063 人。 因此,未來可從政策溝通的角度,加強向檢察官宣導毒品成癮之病理 教育,使其能以疾病的觀點對毒品施用者之成癮及復發有完整的認知及理 解,而更願意以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優先於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或依法 追訴;亦或是修訂本法第 24 條規定,對於未涉及另案之毒品施用者一律優 先醫療處遇,即不採檢察官保留之現行設計,而均予以附條件之緩起訴處 分,由其至醫療機構接受戒癮,但如未能完成治療,並經撤銷者,則依法繼 續偵查或追訴;對於有另案之毒品施用者,再由檢察官判斷是否適當,如認 為不適當者,則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或依法追訴,以擴大毒品施用者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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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至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的機會,亦可衡平社會安全之需求。

二、個人戒癮導向轉向至社區整合 我國有關戒癮治療的重點,自 1993 年 5 月向毒品宣戰開始,初期雖強調 完備戒治工作法規及本土化藥癮戒治體系,但當時相關法規及戒癮戒治體系仍 在發展中,實際上仍以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為主要管理法規,對 於毒品施用者係強調重刑之刑罰威嚇效果;1998 年制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後, 則除減輕毒品施用者之刑度外,亦創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將刑罰威嚇 之措施轉向為強調機構性醫療處遇;2005 至 2008 年全國反毒作戰年期間,各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縣市政府亦陸續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並以提升專業毒癮戒治模式、結 合民間毒癮戒治體系、建構社區導向支持網絡為主要工作重點,處遇的重點在 原來的基礎上走向結合民間資源,及對毒品施用者的個人戒癮處遇轉向為社區 支持;之後的 2013 年「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2015 年「有我無毒, 反毒總動員方案」及 2017-2020 年「新世代反毒策略」除維持強調戒癮醫療成 效之發揮外,亦強調發展轉診與分流處遇系統、增設更多元社區治療方案,如 治療性社區及中途之家、並重視毒品施用者處遇取得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以家 庭為中心強化其與社區之連結及就業準備,處遇提供則從醫療衛政擴展至勞政、 社政等。簡言之,從我國向毒品宣戰迄今,有關對毒品施用者之戒癮治療,除 了初期強調刑罰威嚇效果外,逐漸走向生理解毒及心理戒癮,後又更進一步發 展至復歸社會及社區支持系統之建構,使毒品施用者在病人的角色上更為突顯, 並協助其生理、心理及社會功能上有所恢復,而社區支持系統除了醫療機構外, 亦將衛政、勞政、社政、警政及教育等均予納入,由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扮演整 合之重要角色。 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為例,該中心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法務部,由法務部 主管下之思維,則係以司法控制、犯罪預防為主,服務對象則是司法更生個案 及行政裁罰個案為主;但在「新世代反毒策略」推動後,改由衛生福利部主政, 其管理思維則改為公共衛生介入、醫療服務、個案管理為核心,服務對象則是 以有藥物濫用 / 成癮個案為主。此一轉變亦可見證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之認知 從犯罪轉向為病人、對其處遇理念從制裁轉向為支持協助、治療目標從個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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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癮導向走向社區整合之發展趨勢,因此,未來相關部門應在其主政之權責上 落實推動戒癮處遇,並避免本位主義,在以協助毒品施用者復歸社會的基礎 上,相互合作。

三、以容許復發取代再犯零容忍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之理念,以 社區醫療或機構性醫療處遇優先,在制度設計上則係由檢察官判斷處置之方 式,即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或依法追訴等。後二項處遇, 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宣告拘役、徒刑者,因係採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 為之,毒品施用者於執行期間因沒有接觸毒品的機會,而不致於有復發之情 形,但如接受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之毒品施用者,雖有接受醫療之機會,但 因為未拘束人身自由,其在社區中仍係維持自由的狀態,則較難避免可能在 戒癮過程中,因心志不堅、生活壓力、偏差友伴吸引等各種原因,致其再次 濫用藥物,Marlatt 與 Gordon(1985)亦指出面對高風險情境時,個人的控 制感與自我效能感將面臨威脅,這些高風險的情境例如負向/正向的情緒或 生理狀態、人際衝突、社會壓力,或暴露於藥物的線索等。個人面對這些高 風險的情境若欠缺因應反應,將減弱自我效能及增加對藥物嘗試的正面效果 預期,以致有復發之可能性。 毒品施用者經檢察官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後,其戒癮治療期程最長可 達一年,在治療期間,如果檢察官以再犯零容忍之觀點來處理毒品施用者反 覆濫用藥物之行為時,則可能使其面臨繼續偵查或起訴判刑之情形,而無法 繼續於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惟如果理解到戒癮治療係一個歷程,且因成 癮對個案心理之負面影響而須面對可能之復發情形時,猶如其他疾病,可能 因病毒、用藥、病人服藥順從性及生活習慣等各種因素,致使病情有所改變, 但醫師不致於就此放棄治療,反而是調整藥物、修正治療計畫或進行其他檢 查(驗)等方式因應之,且依美國國立藥物濫用研究所(2014)針對司法戒 治藥癮個案所修訂發表處遇原則第 6 項:「視復發為提供治療的機會」可知, 檢察官對於毒品施用者於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期間之再次濫用藥物行為,宜 視為「復發」且係提供治療的機會,並從其濫用頻率或功能恢復情形,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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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穩定性、家庭關係等進行綜合評估為宜,而非僅以其「再犯」就予以撤銷緩 起訴,始能真正發揮該制度強調之醫療戒癮立法目的。 法務部曾以函示方式提示,對於經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之毒品施用者如有 復發情形,是否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時,應詢問醫療機構之意見。前開規定顯然 已更加落實毒品施用者之病理觀點,而非僅只以法律的條文加以判斷,惟其相 關具體執行成果尚待繼續追蹤及分析。

四、整合矯正機關輔導人力 法務部矯正署為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及其他特殊收容人輔導,除由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原有編制之教誨師、調查員、臨床心理師及社工來辦理外,亦增設個案管理員 及增加心理師、社工之人力。各類輔導人力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教誨師:辦理受刑人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假釋及文康活動事項。 (二)調查員:辦理入監調查及指導事項、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個別化 處遇研擬及更生保護之聯繫。 (三)心理師:應用心理學的原理及方法,進行專業之矯治諮商及心理輔導、 心理治療。 (四)社工:以個案工作或團體輔導技巧,提供臨床諮商處遇,及家庭、社會 關係評估、運用社會資源,促進個案與社區之整合,出監後之聯繫。在 戒治所需另負責監獄調查員之職掌。 (五)個案管理員:研擬個案處遇計畫,協調輔導工作及連結整合社會資源、 追蹤聯繫事項。 前開各種輔導人力之建置,雖可增加矯正機關對於毒品施用者之輔導量 能,且能善用不同之助人專業提昇戒癮成效,而符合「新世代反毒策略」重視 衛政、社政、勞政等整合各種專業之趨勢,但亦需避免分工不明難以合作之困 境,茲就輔導工作、個別化處遇研擬與社會資源整合及銜接三個面向說明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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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輔導人力於矯正機關職掌重複或差異之情形: (一)輔導工作:教誨師、心理師及監獄社會工作員均有提供直接服務,教 誨師為個別教誨、集體教誨、類別教誨;心理師為個別治療、團體治 療、心理衡鑑;社工為個案工作、團體輔導、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 處理。但三種輔導人員在服務對象的人數及輔導深度有所不同。 (二)個別化處遇研擬:調查員、個管員及戒治所社工均需辦理是項業務, 惟調查員係針對全部犯罪類型之受刑人,個管員是對毒品犯或特定犯 罪類型受刑人,而戒治所社工僅對毒品犯。 (三)社會資源整合及銜接:調查員、個管員、社工(監獄及戒治所)等三 種專業人員均需辦理,只是對象不同,調查員工作對象為全體受刑 人,個管員、社工則係以特殊類型受刑人為主,如個管員係以毒品犯 或特定犯罪類型受刑人,社工則係以家暴犯、性侵犯、毒品犯或精神 病犯等為主。 此外,在實務運用上,各類輔導專業人員之工作內容又常有在不同矯 正機關而辦理不同業務之情形,如曾有監獄的臨床心理師並不從事心理治療 業務,而係主要辦理衛生行政工作。為改善這種人力資源未依其專業有效發 揮之情形,法務部矯正署已明訂各類專業輔導人力配屬之業務科,但這是在 組織上予以一致,對於各類輔導人員於其專業工作的差異化尚有待努力。 未來,為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及提昇戒癮處遇輔導成效,有必要專業 差異化的基礎上進行分工與整合,使各類輔導人力在其最善長的領域發揮所 長。以輔導工作為例,例如將教誨師、心理師及社工予以整合,由其依毒品 施用者於輔導之需求相互轉介個案,如有嚴重心理困擾者,轉心理師,有家 庭支持需求者,轉社工,有執行或生活適應問題者,轉教誨師,並建立個案 研討機制,使其可以經由這個機制,共同提昇輔導能力及提供符合個案需求 之處遇。綜上,人力不足固然難以成事,但人力充足卻未能善加分工合作時, 亦未必能發揮效能。我國機構戒癮處遇在相關課程設計上已有良好及完整的 規劃,即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但未來在執行人力上進行整合,應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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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施志茂(2000)。安非他命危害與犯罪防治。臺北市:華泰。 • 秦文鎮、蔡曉雯(2015)。青少年 K 他命濫用評估、治療與實務。臺灣醫界第 58 卷第 4 期。

P26 – 34 • 陳喬琪(2009),成不成癮大有問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 楊士隆、林瑞欽、鄭昆山(2005)。毒品問題與對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報告。 • 趙敏、郝偉(2012),酒精及藥物濫用與成癮。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Marlatt, G. A., & Gordon, J. R. (1985). Relapse Prevention: Maintenance Strategies in the •Treatment of Addictive Behaviors.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National Institute Drug Abuse Publication (2009). 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A

機構戒癮處遇的回顧與前瞻 124

research-based guide (2nd ed.). Retrieved 12/01/2009 from http:// www.drugabuse.gov/ PODAT/PODAT Index.html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2006). Principles of Drug Abuse Treatment for Criminal

Justice Populations-A Research-Based Guide. http://ncadistore.samhsa.gov/catalognida/Pub_ Details.aspx?ItemID=17449.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 and Crime (UNODC). Annual Report 2012. 2014/07/19,

Retrieve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1988) . Ethical criteria for medicinal drug promotion. Geneva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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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一般論述或譯文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 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Is Our Social Safety Net Close-knit ? Commenting on the Support Resources for Prisoners’ Families

呂宜芬

美國德州聖休士頓 (SHSU) 刑事司法博士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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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5

摘要

呂宜芬

犯罪發生後,司法單位開始介入調查和懲罰犯罪人的同時,有一類長期被 忽視的犯罪被害人也逐漸產生中-收容人家屬。隨著親人的被捕、審判、入獄, 收容人家屬也付出許多代價,諸如失去經濟支柱、家庭功能喪失、產生羞恥感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126

/ 罪惡感、受社會排擠 / 異樣的眼光、和因訴訟而需負擔的額外開銷,但是,他 們通常難以從社會上得到足夠的協助,即使存在協助資源,他們亦常常一無所 知。 本文蒐集整理國內外現行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國內資源包括官方機構資 源和民間團體資源,國外資源以民間組織為主要推動力量,官方單位逐步地與 其進行合作方案。支持的面向包括法律諮詢、經濟扶助、家庭關係維繫與修復、 心理健康、以及社會倡議等,透過國內外的支持資源比較,建議我國未來對於 收容人家屬應該主動提供有系統的協助資源資訊,同時採行循證式服務計畫, 保障服務品質。

關鍵字:收容人家屬、犯罪、支持資源、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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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905/JC.202101_10(1).0005

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Is Our Social Safety Net Close-knit? Commenting on the Support Resources for Prisoners’ Families

Abstract

Yi-Fen Lu

Once a crime occurred, the State initiated the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During the procedure, a group of long-term forgotten victims has emerged - the family members of prisoners. With the arrest, trial, imprisonment of loved ones, prisoners’ families paid a similar price, such as lack of financial support, loss of family function, experiences of shame and guilt, social discrimination and stigma, as well as the addition expenses due to the litigation. They, however, often find it difficult to obtain sufficient assistance from the society. Even if there are assistance resources, they often know nothing about i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current available supportive resources for prisoners’ families in Taiwan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e resources in Taiwan are categorized into the ones provided by the official institu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he resources in foreign countries are primarily driven by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official agencies gradually carry out cooperation programs with them. Supportive areas include legal consultation, financial assistance, family relationship maintenance and restoration, mental health, and social initiatives.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supportive resources betwee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it is suggested that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actively provide systematic assistance, resources, and information for prisoners’ families, and adopt evidence-based service plans to ensure the service quality.

Keywords : Prisoners’ families, Crime, Support resources, Social safety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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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全天下沒有一個爸爸媽媽,要花一個 20 年去養一個殺人犯」,出自

2019 年一齣改編社會事件,探討深層的各種人性議題之臺灣電視劇《我們與惡 的距離》中,一位殺人犯母親的台詞,同時,她也說:「我一直在想,到底是 哪裏我把小孩教壞了」。 劇中人物的描繪很高的比例呈現了真實的現象,否則,當時不會引起社會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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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迴響 ,劇中母親的痛心與自責,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某次,作者參 與了紅心字會至監所會客室,針對探監家屬進行的關懷活動中,遇見了一位 70 多歲的母親,拄著拐杖,走路一拐一拐,走進了接見室,她的女兒長年來不斷 地進出監獄,然而不論女兒拘禁於何處,只要她能去探望,一定去,不過,細 問之後才知,她是一位不識字的母親,就連寫幾句給女兒的話,都需要別人幫 忙,談起女兒,止不住的眼淚,述說著:這是我的錯,我生下了她。看著她拄 著拐杖,一拐一拐地走出接見區背影,不禁感嘆,到底該如何幫助她。 社會上,絕大多數的民眾面臨家人牽涉犯罪事件時,普遍不知道該如何應 對與處理,經濟狀況許可的家庭,第一時間便是諮詢、委任律師,但是,經濟 狀況不許可的家庭,該怎麼辦呢?不僅如此,爾後接踵而至各種問題:日常生 活負擔、子女教養責任、外在異樣眼光、和心理反應壓力等(張雅富,2005; 江雅筑,2009;Arditti, 2012;Cochran, Siennick, & Mears, 2018),每一樣都 是將經濟弱勢家庭推向無止境的深淵,家人共同承擔犯罪後果。 受刑人的家人未曾犯罪,但卻必須共同承擔受刑人犯罪的後果,面臨各 方的壓力不亞於受刑人本身,但是至今,社會對於他們的重視仍然微薄,即便 施行各項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主體還是受刑人本身,例如嘉義監獄協辦的 「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江振亨,2003)、法務部推動的「更生人家庭支持 性服務方案」(周涵君,2011)、「受刑人家庭生活教育課程」(周愫嫻,

2004)、以及「家庭支持教育團體」(郭玟蘭,2014)等,其目標與內容大同 小異,主要為透過受刑人家庭提供的支持,促進受刑人與家人的交流,以達到 1、收視率最高達 3.4%(中央通訊社,2019),代表同時有 737,800 人收看,這還不包括網路收 看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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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受刑人成功復歸社會之目的,受刑人家屬的需求協助僅為附帶之效益。 雖然受刑人的家人在犯罪事件中不具備任何地位,更是被排除在整體 案件刑事司法處遇程序之外,但卻承受著因犯罪事件引發的各種後果,諸如 為犯罪人官司奔走、額外的經濟支出、家庭收入短缺、家庭責任增加、外界 的歧視疏離、以及情緒焦慮等各種壓力,受刑人家屬大多僅能獨自面對這些 困境。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嘗試整理目前國內收容人家屬可以尋求協助的 管道,以及擁有的接見權利,並討論國外協助受刑人家屬之作法及成效,期 能幫助收容人家屬瞭解哪裡有資源,更重要的是,希望藉由國外經驗的分 享,反思該如何健全國內的社會資源,協助收容人家屬,避免產生更多弱勢 家庭。

貳、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現況 鑑於近年數起重大社會治安案件的發生,政府有感社會許多角落存在 著高風險家庭,家庭關係紊亂與衝突、精神疾病、藥酒毒癮、自殺、貧窮、 失業、負擔家計者死亡、失蹤或入獄等,為這些家庭常見的特徵,基於福利 國家理念,保障國民生活在一個擁有基本人權及安全的環境中是政府的責 任,因此,自 2016 年,透過跨部會的合作,政府著手建構社會安全防護網, 期許能夠扶持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當其生活出現危機時,仍然可以保有生 存所需的基本條件,進而克服面臨的問題(衛生福利部,2018)。相似地, 對於收容人家屬,他們大多原本就身處弱勢的環境,再加上家人觸犯刑事司 法所帶來的各項問題,生存條件勢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原則上,支持資 源亦是秉持著與社會安全網 相同的理念,致力提供協助,保障其維持基本的 生活。 犯罪人受刑事司法處分原則上可區分為三大階段:審判(罪刑確認前)、 服刑(罪刑確認後)、與復歸社會(罪刑償還後),每一階段家屬需求的協 助重點不同,對於各項資源的急迫性亦不相同,面臨審判,家屬最需要的或 許是法律資源的支持,爾後,若面臨家人判刑入獄,家屬或許會面臨一連串 的生活問題,如經濟、就業、心理、和教育等壓力,同時還擔心家人在監所 裡的生活,而即便家人出獄後,重建或修復家庭原本之連結與功能,或許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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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外界的協助與支持。因此,本節針對現行國內提供給收容人家屬的資源作 一重點統整,藉由綜觀目前的資源,探討社會制度對於收容人家屬的保護與支 持功能。

一、官方機構資源 社會資源,依據提供單位,主要可分為官方資源和民間團體資源,為保障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國民基本權利,政府制定政策、設立單位、及捐助成立民間基金會等方式提供 服務,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是 依據法規,接受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而成立的組織,屬於公私協營機構,對 於有需求的民眾,是類機構應提供相關的服務協助。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

2003 年立法通過「法律扶助法」,由司法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法扶成立之主要目的為提供必要之法律服務給弱勢 2

家庭,因此,除特殊案件 外,申請人經濟狀況必須符合一定標準以下,經濟狀 況審查分為兩種:一種為「無資力認定」,依據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標準,訂定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或可處分資產之標準上限額, 審查認定是否提供全部或部分扶助(法律扶助法 §5.I(3))。另一種為「無須審 查資力之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則分別規定於法律扶助法第 5 條第 4 項與第 13 條。 法扶主要提供「法律諮詢」和「申請扶助律師」服務,任何有法律問題需 求之民眾,皆可透過電話、面對面、和視訊三種方式,進行法律諮詢。另外, 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可透過扶助律師協助進行訴訟代理、撰寫法律書狀、和 調解法律糾紛,申請資格審查,除了上述原則性的條件外,法扶與其他政府單 位合作,分別成立了扶助專案,如「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原住民族 法律扶助專案」、「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若具備專案扶助範圍之規定,民眾 也可以選擇以專案的方式申請。 2、參閱法扶之法律扶助範圍相關規定。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 detail&p=1&id=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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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法扶另有提供「檢警訊問律師到場陪訊專案」、「公民不服從扶助專 案」、和「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的服務。當事人只要符合 1. 因神經系統 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2. 具有原住民身份、 或 3. 一般人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且第一次接受本案訊問,當事人、其家屬、或社工及員警都可以申請 扶助律師陪同警訊、偵訊、和偵查。 針對案情特殊性,法扶特別成立「公民不服從扶助專案」,對於人民 因為進行陳抗活動與國家法治發生衝突,面臨檢警單位偵訊與後續司法程 序,提供緊急陪偵及訴訟扶助等協助。而「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則是針 對非犯罪嫌疑受到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之人,可以申請法扶律師協助 陪同聲請提審。

法律諮詢

申請扶助律師

特別專案

資格:任何人 方法: • 電話:以「勞資糾紛」、 「債務清償」、「家事 案件」、「原住民」相 關問題為限 • 面對面 • 視訊

資格 • 無資力認定 • 無須審查資力之例外 情形 扶助項目 • 訴訟代理 • 撰寫法律書狀 • 調解法律糾紛

• 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 • 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 •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 • 檢警訊問律師到場陪訊專案 • 公民不服從扶助專案 • 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

圖一:法扶基金會主要服務內容

(二)社會福利與救助:社會局 / 衛生局、衛生福利部 為維護人民的生存權,政府透過實施各項社會福利政策,藉此保障每 一國民應享有的最低標準生活品質,包括所得、健康、住宅、及教育等,因 此,社會福利支持並非屬於某一特定機構之職責,而是政府所有機構均有責 任,規劃推動綜合性與發展性的各項社會福利作為,系統性地整合行政、社 政、衛政、勞政、與教育等組織,為一整體性的福利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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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家屬,理所當然屬於國家應保護之國民,當其有經濟、健康、或 教育等需求,可依循社會福利制度,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協助申請。經濟層面 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得 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等協助,生活扶助以現金給 付為原則,但視實際需求,主管機關得提供安置收容、就業相關服務與補助、 住宅補貼、學費減免、及其他特殊項目之救助和服務。其中急難救助情形規定, 家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若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等,無法工作致生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活陷於困境,得申請急難救助金(社會救助法 §21III)。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2、§4VI),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 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並符合相關資力規 定,得給予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 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但是若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 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或僅領取與本條例之差額。

2018 年,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加強服務「危機家庭 3」 4

與「脆弱家庭 」,具體制定各項策略作為,其中或為民眾最有感的應是簡化通 報受理窗口,並於地方廣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高服務之可近性,發生事故 或陷入困境的民眾可就近於其設籍或居住的縣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諮詢及申請 協助支持。此外,衛生福利部架設「社會安全網 - 關懷 e 起來」網站,提供一 整合性協助資訊平台與通報受理窗口,任何人,包括求助者本人、疑似應通報 事件知曉者、和責任通報人員,皆可於該網站填寫通報表單,受理單位即可就 求助事件類型主動與服務需求者聯繫,取得進一步求助家庭或個人情況,以便 提供適時的支持或轉介適當的單位,進行後續之服務。 受刑人家屬或因其家人犯罪,家庭遭受重大影響,如有經濟陷入困境、家 庭功能受損、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兒少照顧不周、或心理 / 精神狀況不佳等 情事,以致有協助之需求,得透過地方政府社會局設置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危機家庭」指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 / 老人 / 身障等保護問題的家庭。 4、「脆弱家庭」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 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 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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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或中央衛生福利部建構的「關懷 e 起來」、1957 福利諮詢專線,申請和諮 詢福利相關事宜。另地方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和衛生福利部 1925 安心專線,特別提供心理諮詢、諮商等服務。 (三)監所接見與寄物、通信等相關規定 為達有效管理教化目的,並加強家庭支持力量,受刑人擁有接見、收 受食物、和通信的權利,同時,監所會舉辦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受刑人與家 屬面對面懇親活動,另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監獄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審查決議,得與配偶或直系血親 在指定的宿舍同住,再者,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規定,入監或在監婦女得請 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經由與家人會面、聯繫,受刑人感受家人的關 心與支持,增加穩定服刑的力量,同時家人也可得知受刑人在監所生活的情 況,減少心理憂慮壓力。 依法律規定,原則上,家屬與其受監禁之家人聯繫的方式有:接見、 寄物、寄款、與通信。就接見而言,收容人依其收容身份不同,而有不同規 定(圖二),收容身份有被告、受觀察勒戒處分、受戒治處分、收容少年、 及受刑人等基本五種類別,申請接見被告,原則上任何人皆可申請,除非是 禁見被告(羈押法第八章;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九章);申請接見受觀察勒戒 處分者,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12);申請接

接見 身份

申請人

收容人

被告

觀察勒戒

戒治

少年

受刑人

無限制

配偶、 直系血親

親屬、 家屬

親屬、 家屬

親屬 ( 第四級 )、 親友

圖二:矯正機構一般接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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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受戒治處分者,對象得為最近親屬及家屬,但在受戒治處分者進入心理輔導 期後,非親屬亦得申請接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22);少年收容情形分別有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受感化教育處分、及判處徒刑,原則上,除了少年受刑人 的接見規定準用成人受刑人規定外,對於受觀護處分和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 得申請接見者包括最近親屬及家屬;最後,針對受刑人,申請接見者身份及次 數依受刑人級別有所差異,第四級受刑人,申請接見者限於親屬,第三級以上 的收容人,申請接見者開放非親屬 (行刑累進處遇第七章)。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對於各類收容人收受物品和金錢、發受書信,原則上,得寄物、寄款、與 寄信之對象,與得申請接見者之身份限制相似,唯有當收容人禁見時,家屬仍 可透過寄物、寄款、或通信表達關心,細項規則可參照各矯正機構網頁說明。 (四)臺灣更生保護會 受刑人離開監所後,立即面臨復歸社會的各項考驗,因此,政府為助其順 利適應社會生活,成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更保)。更保 提供的服務以更生人為主要對象(更生保護法 §2),服務之啟動可由司法單 位「通知保護」和受保護人「自請保護」,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實施更生 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為之(更生保 護法施行細則 §13、§15)。各項服務項目之提供,例如,安置參加生產、技 藝訓練、輔導就業、就學或就醫、急難救助、及資助必要之各項費用(如旅費、 膳宿費用、醫療費用、小額創業貸款等),均必須經由更生人同意或申請後, 方予執行,因此,對於更生人的家人,更保為一間接可提供協助之單位,經由 更生人的意願,更保提供更生人家庭基本支持力量,例如,若更生人因家境貧 困,其本人或配偶、或其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時,自身經 濟無法解決,更保得資助急難救濟金。

二、非官方機構資源 除了上述官方機構提供的資源外,收容人家屬可諮詢提供相關需求服務項 目的民間團體,取得直接或間接的協助。現今社福相關民間組織琳瑯滿目,但 是聚焦收容人家屬提供協助的團體屈指可數,作者就目前提供收容人家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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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為相對主要工作項目之民間團體: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家庭、利伯他茲 教育基金會,進行深度訪談 ,針對組織運作狀況、服務內容、及面臨的困境 或挑戰等面向討論。 機構訪談目的,主要是希望藉由面對面就其提供的支持資源進行瞭解, 以及在服務的過程中,對於收容人家屬議題產生的想法、遭遇的困難、及採 取的應對措施等,有進一步認識,作為資源介紹的補充資料。作者在 2019 年 9 月前往紅心字會心納家庭土城辦公室,拜訪家庭服務部組長,進行了約

1 個半小時的訪談,之後在同年 10 月前往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內湖辦公室, 拜訪副執行長,一樣進行了約 1 個半小時的訪談。心納家庭組長和利伯他 茲副執行長均擁有多年的服務經驗,對於大多受刑人和其家人的困境深感體 悟,尤其,利伯他茲副執行長是一位過來人,其早年的犯罪經歷與回歸正常 社會的心路歷程,對於服務的對象提供了一個完美的榜樣,秉持著同理心提 供實質協助。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家庭 紅心字會心納家庭是臺灣第一個協助受刑人家庭的組織團體,自 1988 年,針對弱勢的受刑人家庭,從關懷兒少出發,支援受刑人家庭經濟、親屬 關係、心理健康、和教養方式等層面。基此,心納家庭的服務對象以家中 有 25 歲以下在學子女的受刑人家庭為主,且該名子女確實有受收容人於被 收容前扶養之事實,服務區域為居住在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和臺東縣 (市)的家庭,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家庭,且家內經濟評估過後確實有失衡 情形,社工將進行家庭拜訪,評估、討論案家未來服務的計畫內容。2019 年起,心納家庭也承接新北市社會局轉介之脆弱家庭案件,包含受刑人、更 生人、跟藥酒癮家庭,服務對象標準稍微擴大一些,不侷限犯罪人處於在監 狀態,但是家中仍要有符合條件的兒少。 服務項目主要有經濟協助、兒少關懷、家庭關係維繫、和照顧者服務 (圖三),多數的個案都是因為經濟因素而求助,心納家庭的服務亦多以經 濟協助為契機,建立與個案的信任關係,進而瞭解案家的實際情況,發掘案 家潛藏的其他家庭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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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大宗的通常是經濟的部分為主,然後經濟也算是我們跟個案建立關係的 一個方法,先透過經濟之後,我們會進到案家觀察,然後去發現案家或許有其他的 議題,譬如說兒少可能有一些受刑議題,他們可能不知道怎麼跟學校的同學談、或 要不要講這一件事情,或者家屬可能也會有要不要跟孩子講的這個問題,或者是親 子的溝通、互動、或者是這孩子與在監的爸爸媽媽的關係等等 ... 我們會透過經濟 先切入後再觀察,然後一起陪這個案家去處理因為受刑事件後面衍生的問題,每個 家庭可能需要協助或處理的地方、或連結的資源,其實都不太一樣(心納家庭服務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部組長分享)。

組織成員除了社工外,志工也是協助案家重要的支持,包括長期關懷,「我 們評估有需求的孩子,我們(志工)可能就是每個月一次到案家去陪伴孩子」, 再者,「因為很多都是隔代教養的家庭,可能阿公阿嬤光是給孩子只要有吃飽、 睡飽就好了,他其實不太會 .. 可能陪孩子寫作業,或是有其他的活動,比較少, 所以是希望可以透過志工服務,給孩子多一點正向的刺激(學習)」,以及協 助辦理活動,透過舉辦各式活動,例如親子出遊活動、教養議題分享、和生命 故事分享等,鼓勵案家成員走出家門,與他人互動,培養小孩社交能力、疏導 家庭壓力、及促進家庭正向交流。其中特別之處,心納家庭招募小小志工,成 立青少年志工隊(已開案家庭內,就讀國小五年級至國中三年級之兒少均可參 加),藉由主動提供服務,培養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人際互動能力、及相信

/ 肯定自我能力等,不再是被動地接受服務,反而是以他們自身的力量成長, 進而改變其自身家庭,成為家庭復原的主要能量。至少參與的青少年志工們在 心納家庭可以比較做自己,多少程度上可以舒緩心理層面壓力,避免誤入歧途, 「基本上來參加我們活動的個案,都還蠻開心的啦,因為至少在我們的活動裡 面,他們不需要去隱瞞自己的身份…(當志工後個性上有改變嗎?)有的孩子 是本來就比較開朗,然後有的孩子是…可能在學校其實有一些被霸凌,或是有 同儕相處的問題,但是他在這邊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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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兒少餐費補助

生活自理能力培育

獎助學金

參與志工服務

經濟資源連結

團隊活動

就業資源連結

個案關懷

財務分配管理

經濟 協助

照顧者 服務

兒少 關懷

家庭關 係維繫

家庭會談

出遊活動

親子活動

舒壓課程

生活卡片

分享會

心理支持陪伴

圖三:心納家庭重要服務項目

(二)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 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利伯他茲)服務對象主要為藥物成癮 者,服務內容設計以毒品犯更生人為重心,涵蓋範圍從出監前的半年至一年 內,利伯他茲為他們開設為期 14 週的生命教育課程,在開班之前,會有一 5

個三天的「新生命體驗營」,運用六個主題講座 ,搭配戒毒成功之過來人 的經驗分享,激發他們想要改變的決心,繼而參與後續課程。在 14 週的課 程中期,會舉辦一場懇親會,邀請學員的家人參與,一方面讓家人瞭解學員 在監的態樣,一方面讓家人認識利伯他茲,增強家人對於成功戒毒的信心,

5、以 2019 年 2 月台中女子監獄新生命體驗營為例,六個講次主題分別有:「我是誰」、「問 題是什麼」、「忠誠能帶來幸福嗎」、「阻礙你歸屬的是什麼」、「誰願意歸屬於你」、 「你今後將做怎樣的人」,由過來人分享他們的生命經驗,同時配合小組討論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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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對於毒品成癮型態的認識,讓家人在協助受刑人復歸家庭和社會的過程中, 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而這就是政府推動的「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 雖然接觸家屬的目的其實是要協助受刑人復歸,不過,藉由「家庭支持性 服務方案」舉辦的懇親會,利伯他茲與家屬間仍然是建立了初步關係,或許有 些家屬對於受刑家人已經快要失去信心,或根本不知道該如何幫助他們,這時 利伯他茲可以協助修補其家庭關係,並提供各項資源的諮詢服務。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然後我們在那個場合,我們就會跟家屬們講,你們的這些孩子很快就會回去 了,所以我們也會啟動我們的訪視服務,我們在那時候就會邀請家屬跟我們一起去 幫助他們的孩子一起走出那個吸毒的過程這樣子,就在那個時候也跟家屬建立了連 結,然後也讓家屬知道,他常常會看到我,然後他有什麼問題,或是有什麼擔心, 或他有什麼懷疑的時候,可以馬上打電話給老師們,大概就是這樣子,這就是初步 連結(利伯他茲社會服務部副執行長分享)。

毒品受刑人出監後,對於列入服務的個案,提供各項服務項目,包括定期 訪視、心理輔導、就業諮詢、就學或就醫協助、親子活動或親職技能輔導、婚 姻家庭關係諮詢與輔導、提供福利資源資訊、安置與轉介、及家庭支持活動等, 仍然是以更生人為主體,不過,「我們輔導的人不只是那些同學,我們輔導的 人更是那些家屬,家屬如果有什麼需求,也是會主動……就是贏得了他們的信 任,他們也會主動來找我們」。 另外,利伯他茲針對受刑人家屬,目前設置了「Co Co 會客室」諮詢服務, 與新店戒治所、基隆監獄、和宜蘭監獄合作,不定期會在這些監所的接見室駐 點,由藥癮過來人的妻子提供家屬諮詢服務,以「感同身受」的定位傾聽家屬 心聲,同時給予適切的協助資訊。 (三)其他 關於收容人的民間資源,除了上述的紅心字會心納家庭與利伯他茲之外, 還有其他的社會團體提供相關的服務,這些組織多以受刑人、更生人、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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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高風險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年齡則有個別以成年人、青少年為主,或是兩者 皆有,其家人在服務的過程中,雖然多為附屬,但卻是不可缺席的角色,正 如利伯他茲副執行長認為「戒毒,不是靠吸毒者本身就戒得了,需要家人跟 社會資源,必須是鐵三角,而我們就是成為這樣子的一個連結」。以財團法 人基督教更生團契為例,1981 年正式成立,服務對象有受刑人、更生人、 青少年、被害人,目標為透過各式活動、方案、和機構(如桃園少年之家、 日光之家、花蓮信望愛少年學園、台北中途之家、台中更生團契馨園、台南 幸福農場),預防和矯正犯罪,以及修復因犯罪而產生的傷害,具體的作為 包括進行中小學的犯罪預防宣導,安置問題青少年(如中輟生、法院交付安 置輔導之青少年、或有犯罪之虞青少年),監所內受刑人輔導教化工作,協 助出監更生人復歸社會,服務受刑人 / 更生人家屬,跟關懷被害人、促進被 害人與加害人和解。 針對受刑人或更生人家屬服務,基督教更生團契於 1996 年起,推動「天 使樹」活動,透過參與者的認領,將受刑人小孩心中想要的聖誕禮物,以受 刑人名義,將禮物在聖誕節前,分送給他們的小孩,藉以聯繫受刑人與其小 孩的情感,並舉辦派對,邀請孩子們參加,享受快樂時間,也設有兒童獎助 學金,鼓勵收容人的子女重視學業,完成基礎教育。暑假期間辦理營隊活動, 邀請天使樹孩童及家長一起參加,藉著遊戲、表演、和簡單課程的參與,增 進孩子與家長的關係,建立更好的互信。 其他可利用的民間團體資源還有中華黃絲帶關懷協會,中華民國更生 少年關懷協會和乘風少年學園等以青少年為主要服務對象團體,中華趕路的 雁全人關懷協會、台灣戒酒無名會、和基督教晨曦會等以協助戒治藥酒癮者 為主要目的之團體,以及中華溝通分析協會針對家庭暴力和性侵害個案提供 親屬相處、婚姻或親職溝通、情緒支持與關懷等心理諮商服務。此外,犯罪 人家屬若有嚴重之心理精神問題,亦可求助諮詢 1995 生命線(國際生命線 台灣總會)、1980 輔導專線(「張老師」基金會)、和台灣自殺防治學會 自殺防治中心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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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析 綜觀國內收容人家屬服務支持資源,其背後隱含的協助主體仍多以受刑人 為目的,尤其是官方機構,受刑人家屬的角色與定位多是附屬和間接協助的對 象,然而,比起官方色彩單位,民間組織對於支持的對象、協助的內容、運作 的型態等較有彈性,擴大與展延的空間較大,不過,民間組織的資源仍須依賴 官方支持,例如,生活救濟補助,民間組織僅能代為申請或提供申請資訊,實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際的金錢仍是由社會局提供,亦或是法律諮詢協助,民間組織僅能陪同案家申 請法扶協助。官方與民間機構具備各自特色,相互合作與交流是讓協助效益達 到最佳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為使曾經犯錯的人成功復歸社會,再次成為社會生產力,政府跟民間團體 設法發揮最大的努力,利用各種方式,避免監禁帶來的負面效果。除了政府單 位提供相對法制化的服務外,收容人家屬可善加利用民間組織提供的個案處理 服務,以心納家庭與利伯他茲為例,組長跟副執行長都提到,透過長時間聯繫, 與案家建立互信基礎,是成功協助案家重要元素。心納家庭開放部分辦公室空 間給社區民眾,讓社區的大人、小孩有一休憩、遊戲的空間;利伯他茲的服務 不會因結案而結束,只要案家有需求,服務仍會持續。比起政府單位,民間團 體可以跟尋求協助者建立更緊密的關係,也更容易親近。然而,目前我國對於 受刑人家屬的支持,還是有許多必須面對的挑戰,三點重要方向描述以下。 (一)取得協助資源的資訊落差 為保障國民基本權利,政府透過立法和協同民間團體力量,提供弱勢民眾 各項福利措施,然而,這些資源資訊之能見度常因人而異,雖然現在是網路年 代,這些資訊透過網路唾手可得,但是弱勢族群許多不會或不能使用網路,或 者從一開始就不知道他們有求助的權利。另外,也必須承認,政府單位對於受 刑人家屬的需求尚未特別重視,積極性與主動性皆不足,而民間團體的力量有 限,不論是心納家庭組長或利伯他茲副執行長都提到,維持資金穩定是組織一 直以來的重要難題,每年必須努力地申請補助,佔據組織運作可觀的時間與人 力,對於提高組織在社會的能見度也只能盡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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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近年,因為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引起討論,並由法務部、法扶、 和台灣一起夢想公益協會共同主辦了 15 場系列講座,探討犯罪成因、脈絡、 6

與後果 ,對於嘗試瞭解犯罪人家屬的處境似乎開啟了曙光,可惜的是,熱 度並沒有延續,也沒有形成更多積極作為。「(『與惡』播出帶來的影響?) 我覺得就是曇花一現」心納家庭組長說,「我們蠻多社工都在追那部劇,但 是你說對我們基金有沒有什麼影響,沒有啊!」利伯他茲副執行長說。 (二)立意良善,但欠缺落實執行工作 為支持受刑人與其家屬的關係維繫,政府確實也有制定相對進步的措 施,例如,女性受刑人得攜子入監、受刑人得與眷屬同住,然而,自實施以 來,相關的執行情形、成效、和困難等之評估報告不多,研究指出,有效的 監獄管理規劃、注意母親和孩童的相處發展、及完善的評估機制,以利攜子 入監的替代方案,為攜子入監政策施行不可忽略之處(吳珍梅、程小蘋、鄭 芳珠,2010;陳俞亨,2018)。欠缺政策評估研究,容易使政策流於形式, 或忽略執行缺失,反而造成負面效果。 相似地,教育部 2019 年 9 月頒布,請各級學校確實掌握學生家庭狀況, 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如因涉案受刑,導致學生生活現況不佳者,可上「衛福 部 - 關懷 e 起來」網站進行通報,以利社政資源立即性介入 (教育部 108 年

9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107868A 號函),期許學校能發揮注意力,協 助受刑人子女穩定就學,至於其成效如何有賴未來研究進行評估。 (三)媒體社群的抄家滅族 近年多起虐童事件引發民怨,網友肉搜加害人,於社群媒體上公佈其 住所及個人資料,甚至號召網友包圍加害人住家,撒冥紙、丟雞蛋、叫囂等 滋事作為,後續雖然可依違反個人資料維護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 但是,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造成加害人的家屬和鄰居恐懼,影響其正常生 活,更嚴重的,則不得不搬家。

6、《犯罪是怎麼煉成的?》活動資訊:https://510.org.tw/news/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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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大多認同「罪不及妻孥」的想法,但當面對重大犯罪時,要保持這 樣的理性變得困難許多,人人自認是正義使者,標榜著執行正義、為被害人討 公道之名,在社群媒體上圍剿加害人家庭,牽連無辜之人。

貳、國外經驗分享 對於受刑人家屬的關注,尤其是受刑人的小孩及其照顧者,歐美國家行 之 有 年, 例 如,1988 年 英 國 成 立 Partners of Prisoners and Families Support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Group (POPS),對於犯罪者家屬提供全面性支援,從犯罪者遭到逮捕至出獄為 7

止,提供完整且充足的協助 ,雖然有其他各式的犯罪者家屬支援團體存在,如

The Prison Advice and Care Trust (PACT) 和 Prison Reform Trust,不過支援的 項目都不如 POPS 完善。而美國協助受刑人家庭的組織、方案更是琳琅滿目, 且因為幅員廣大、聯邦政府制度、和各州刑事司法系統自治等因素,犯罪人支 持團體在各地成立,再者,針對受刑人家庭議題之學術研究發展領先全球,大 學研究中心(如 The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on Children and Families of the

Incarcerated, Rutgers University)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如 InterNational Prisoners Family Conference)引領議題的發展、發現與解決問題、培訓和激勵更多人參 與以及傳播正確相關資訊等。 近年,亞洲國家漸漸開始重視加害人家屬議題。例如,2008 年,日本成 立第一個援助加害人家屬民間組織 World Open Heart;2015 年,韓國成立「兒 童福祉實踐會」,旨於支援受刑人的孩子。綜觀各支援團體提供的服務,其目 的主要除了維持基本生活外,尚可包含協助家庭關係維繫和創傷修復,另外針 對媒體報導,對於犯罪人家屬可能造成的傷害、困擾,亦有些相關的討論規範。

7、POPS 秉持著會在「逮捕」、「服刑」、跟「出獄」三階段,與犯罪人家屬一同解決問題之使 命,當援助對象的家人遭到逮捕後,POPS 會配合司法程序進行以下之援助:犯人遭到逮捕時, 警方會主動告知家屬 POPS 的資訊;陪同家屬前往法院;提供關於官司的各類建議;提供電 話與面對面諮詢;陪同前往監獄;在犯人出獄後,或假釋、緩刑期間給予家屬建議(參閱鈴 木伸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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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一、家庭關係維繫 家人面臨司法審判,對於任何一個親密的家庭成員來說,衝擊應當不 小,不論是對犯罪家人,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員間,情感依附關係都可能因為 犯罪事件遭到破壞。2010-2012 年,英國 POPS 執行受刑人子女的調查研究 發現,家人入獄的家庭,之後有百分之二十二離婚,百分之四十五斷絕關係, 而小孩因不知實情、並遭社會予以烙印上「犯罪者子女」標籤,陷入精神不 穩定的狀態,與兄弟姊妹和照顧者的關係帶有不確定性和可能中斷的不安, 不穩定的環境與情緒大大提高小孩未來酗酒、吸毒、偷竊等偏差行為之風險 (Rosenberg, 2009)。 許多組織團體和制度皆致力於協助改善或維持犯罪人家庭關係。英國

POPS 為了建構援助兒童及家庭支持體制,分別在監獄設置訪客中心,一個 讓家人在探視前和後可以休息的友善環境,訪客中心裡有社工可以提供來訪 的受刑人家屬情緒與實質上的支持,以及各式的資訊和建議,包括影響家屬 的生活經濟、交通費用、各項證明文件、和受刑人的現況等,並設有遊戲區, 讓社工藉由遊戲舒緩受刑人子女的情緒,透過環境設計,以可愛卡通企鵝紙 板作為路徑引導,讓幼兒將專注力放在卡通企鵝上,跟著卡通企鵝的腳蹼印 進入監獄,降低監獄各項安全設施和檢查帶給幼兒的不安和焦慮。 大部分的訪客中心也跟監獄合作,舉辦「家庭日」(Family Days) 活動, 一年至少四次的家庭日活動,讓受刑人與其家人在更為輕鬆的地點(如參訪 大廳或戶外)互動,受刑人可以跟家人肢體接觸、跟孩子玩遊戲等,增進家 人間的溫暖情感交流。家庭日活動同時會與其他的外部社福單位合作,提供 資訊並適時地滿足受刑人家屬的需求,尤其是針對那些平時難以得知受困的 家庭。 加上近期的「想想家庭」(Think Family) 方案,為了減輕受刑人家人探 視的壓力,POPS 與個別的監獄合作,製作規劃從犯罪家人被收監到重新安 置(亦即復歸社會)整體過程的指南,監獄不再只是為受刑人負責,也需 要為其家人提供最高標準的服務品質而努力。POPS 為合作監獄系統性的評 估監獄探視流程所需要的資訊跟費用,以及心理上的感受等項目,提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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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給監獄,此外,POPS 與個別監獄製作探視前「你需要知道的 10 件事」(10

things you need to know)列表,讓探視入監的犯罪家人不再是那麼茫然無措 的一件事,減輕探視的困難,增加探視的意願,有效協助維繫受刑人與其他家 庭成員間的情感。 在社區中,POPS 提供電話諮詢和加害人家屬家庭拜訪服務,家庭支持社 工提供情感支持,各式建議、指導、或轉介服務,如居住、債務、健康和福利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等需求項目,協助家庭建立樂觀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連結家庭與其他專業 機構(如兒童服務中心),共同協助家屬。 美國的犯罪人家庭支援資源非常豐富,全國性的、各州的、各郡的服務協 會 / 社團,種類繁多。其中,「監獄協會」(Prison Fellowship) 創立於 1976 年, 為美國目前最大的全國性服務入監者、前科犯、和他們的家人、以及倡議刑事 司法改革之基督教非營利組織。支援面向包括矯正教化受刑人,幫助他們成功 回歸社會、協助受刑人家庭,減少他們因監禁事件受到的衝擊、以及進行司法 改革倡議,司法系統不該只是簡單地將犯罪者隔離,而是應該促進變革性問責 制,確實讓犯罪者認知自己的錯誤,以及重視被害者的地位,讓社區更安全。 聚焦協助受刑人家庭面向,父母任一方入獄普遍可能帶給年幼的小孩焦 慮、生氣、難過、孤單、或被遺棄等複雜的情緒,如何正確的讓小孩了解父母 離開的原因,以及家中大人該如何與小孩溝通對話,時機和方法都很重要,錯 誤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小孩精神不穩定、心理狀態不健康,容易產生各類的問題 行為,例如容易與同學發生衝突、使用毒品、加入幫派等偏差行為。「監獄協會」 建議許多因應不同年齡的兒童(3-7 歲、7-10 歲、和 10 歲以上)可以閱讀的書 單,家中小孩的照顧者可以透過這些書,告知小孩監禁是怎麼一回事,以及生 氣、傷心、害怕等是理所當然的情緒,但是應該學習如何正確地面對與處理這 些情緒。此外,芝麻街(Sesame Street)多媒體工作室也製作了一系列影片和 8

應用程式 ,幫助家中的大人或小孩的照顧者引導家中的幼童對於監禁事件作出 妥適的應對。

8、相關資訊連結 https://sesamestreetincommunities.org/topics/incarceration/。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QJaFRtaBs0oDfc4kmiQuCYnbtiTy0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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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9

「監獄協會」每年執行「天使樹」(Angel Tree)計畫 ,透過各地教 會、團體、或組織參與,在每年聖誕節活動時,代替入監的父母送禮物給他 的小孩,並代為傳達父母的話,讓這些小孩仍能感受到父母對他的愛。受 刑人的小孩也可以在「天使樹露營」(Angel Tree Camping) 計畫的贊助下, 參加暑期基督教夏令營活動,或是參與「天使樹運動營」(Angel Tree Sports

Clinic),學習各種運動技能,接受經驗豐富的大學球員或前專業運動員的 教導,自 2014 年,「監獄協會」與「退休美式足球聯盟球員協會」(NFL

Alumni Association) 合作,運動營的兒童或青少年們擁有見到明星運動員或 教練的難得機會,跟他們學習踢球,聽取他們奮鬥的故事,從這些活動中, 培養小孩們與人相處的能力,以及健全身心發展。 此外,還有許多團體和方案針對受刑父母的兒童提供親情教育支援, 例如,在德州哈里斯郡 (Harris County, Texas),「連結嬰兒和母親倡議」計 畫(Baby and Mother Bonding Initiative, BAMBI)讓德州刑事司法部轉介的 新生媽媽與其剛出生的小孩一起在聖瑪莉亞中心(Santa Maria Hostel)完成 剩餘的刑期,根據計畫,在中心期間,媽媽會接受密集的親職教育和訓練課 程、藥物成癮治療、未來繼續求學或求職準備課程、以及整體身心理恢復服 務等,媽媽和小孩可以在這中心最久待上 18 個月。另有一「女人自助」計 畫(Women Helping Ourselves, WHO),也是在聖瑪莉亞中心,不過協助 的對象是轉向計畫中的懷孕或產後婦女,目標也是協助建立媽媽與嬰兒間的 連結,同時教導媽媽如何當個稱職的母親(Correa et al., 2019)。 監獄內也有一些革新措施,幫助維繫受刑人與其家人的關係,例如,

2018 年 7 月,紐約市通過一法案,1 萬名監禁於紐約市監獄 (New York City jails) 的受刑人可以免費打電話。同年隔月,德州也通過減低監禁於德州境內 監獄的受刑人打電話的費用,從每分鐘 26 分錢降到每分鐘 6 分錢。賓州匹 茲堡阿勒格尼郡監獄 (Allegheny County Jail) 增設家庭支持計畫,包括為期

6 週的親職教育課程、如何與其小孩和家人電話交談的訓練課程、以及給予

9、臺灣基督教更生團契的「天使樹」活動應該是沿用類似的概念,其作法也與美國「監獄協 會」的天使樹計畫雷同,目標均是幫助受刑人家庭感受愛的力量與維繫和受刑家人的連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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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的探視時間,讓受刑人跟他的小孩在一個兒童友善的房間看書、遊戲、 或玩玩具。在新罕布什爾州,完成親職教育課程的被監禁父親可以跟他的小孩 使用視訊會面,也可以錄製故事書錄音帶或其他話語,寄回家給他的小孩。全 美境內,將近 20 間監獄參與「飛越柵欄的女童軍」(Girls Scouts Beyond Bars,

GSBB) 計畫,由計畫贊助,幫助 5-17 歲的女孩入監和她母親或祖母共度一個下 午,或共住一晚,根據每個監獄的規定,有些微不同的做法,但最終的目的都 是希望降低母女分離產生的負面效果,以及重建母女間的情感連結,調查研究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證實,77%參與計畫的 9-10 年級和 11-12 年級女孩(也就是較為年長的女孩), 以及 86%的 4-5 年級和 6-8 年級女孩,同意她們現在與母親的關係變得比較好; 大致上 8 成左右的女孩同意參與計畫幫助她們發展較為健康的行為,例如在學 校表現得比較好、比較少惹麻煩、和吃得比較健康及戒菸等選擇較為健康的生 活方式;同時也是大約 8 成的女孩同意自從參與計畫後,她們變得更融入社區 活動也有更多機會可以幫助他人。相對地,對母親來說,她們認為計畫有效的 幫助她們妥善地處理對於女兒的壓力和焦慮,也學習了出獄後必備的技能,包 括如何當個稱職的母親(Soltes, 2012)。 二、創傷修復 對於被遺留在社會上的受刑人家屬,尤其是青少年,有極大的可能必須 面對接踵而來的各項挑戰,例如,財務困難、居住情形改變、急遽或慢性的心 理壓力、及社會標籤等,這種種不利條件或許會使成長中的小孩將來踏上和其 犯罪父母一樣的路,因此,各國為減輕監禁對於孩子造成的傷害,設置各種方 案,例如在美國,PACE Youth Academy 計畫,提供 10-17 歲父母監禁的青少 年,整體家庭服務計畫,藉由改善風險少年的生活、重建家人間的聯繫,預防 青少年將來犯罪。生活技能訓練、諮商、鼓勵正向態度的教育與家庭支持、與 增進自主性思考及溝通能力等課程活動,協助他們在生活的各個面向變得更有 效率和積極;由「珍惜我們的孩子」(Cherish our Children International)開 設的「不再有被害者」(No More Victims)課程,透過學校同儕支持模式,滿 足受刑人子女生理、情緒、和學業成績表現上的需求;「監獄協會」(Prison

Fellowship)設立「天使樹指導」(Angel Tree Mentoring)專案,結合各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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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會、團體、或組織的力量,讓受刑人子女可就近到這些提供服務的單位,由 基督教導師協助看護這些孩子,鼓勵他們正向的態度、學習的動力、以及面 對挑戰時應有的心態等,讓這些孩子們在平常閒暇之餘,有一健全的地方可 以去,並且從這些導師們身上得到效法的好榜樣;「監獄系統支持網絡」 (Pain of the Prison System, POPS the Club)和「夢想學院」(U.S. Dream

Academy)也是利用在學校裡增加如何表達自己、自我成長、和踴躍參與社 區活動等課程,或是透過各種課後輔導計畫,幫助受刑人的孩子減輕因父母 的監禁帶給他們的傷害。 英國 POPS 針對受刑人小孩,曾與「歐洲囚犯兒童基金會」(Children

of Prisoners Europe, COPE)合作,研究這些孩子的需求、適應力、和心理健 康的脆弱,這是一個跨國的研究計畫,參與的國家除了英國外,還有德國、 瑞典、與羅馬尼亞,可見對於受刑人小孩的重視程度(Children of Prisoners

Europe, 2013; Hirschfield, 2012)。COPE 是一個鼓勵採用創新的觀點和作法, 確保父母被監禁的兒童的權利跟福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泛歐洲網絡系統 (pan-European network),組織型態採行會員制,由遍布歐洲及其他地 區的非官方組織、個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組成,總部設在巴黎。藉由合作夥 伴網絡,互相交流各國內因父母監禁產生的各種兒童相關問題,以及相對應 的作法,例如該如何創造兒童友善的監獄探視區域、監獄中開設親職教育計 畫,教導父母如何為其小孩付出(如做手工藝品給小孩)、培訓各種接觸受 刑人小孩的專業人員,如法官、學校、托兒中心、監所工作人員等,認識這 些兒童可能產生的問題。最終目的為促使歐洲各國重視囚犯兒童議題,並推 動有效策略支援受刑人家庭。 澳洲對於援助受刑人子女也有相當完整的援助體系。例如,「受刑人子 10

女支持團體」(Children of Prisoner's Support Group, COPSG )執行的援助

10、創立於 1982 年,2004 年改名為 SHINE for Kids,組織運作基金主要來自新南威爾斯省 矯正署(The Corrective Services NSW)和社區服務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等機構。目前總部位於北帕拉瑪塔(North Parramatta),服務區域主要在南 威爾斯省,局部於維多利亞省、首都領地(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和昆士蘭的湯 斯維爾(Townsville, Queen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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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照亮孩子」(SHINE for Kids),本於堅信早期干預的力量,致力與各個 單位合作,減少父母監禁對幼童和青少年造成的負面影響。除了有與英國 POPS 在監獄設置的訪客中心相似功能的「兒童與家庭中心」,提供受刑人家屬到監 獄探視時有一休憩和諮詢資訊的友善環境,同時也有各項協助子女與受刑父母 的聯繫,例如,「親子交流日」(Child/Parent Activity Days),子女可以與父 母一起度過更長的時間,且父母或許可以為孩子做午餐、餵奶、玩球、或一起 做手工藝等,正常探視期間無法進行的日常育兒活動。「故事書時間」(Story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Time Program),監禁的父母可以錄製 CD 或有聲書,唸故事書給自己的小孩。 「同乘時光」(Ride By Your Side Program),提供為期 12 個月的接送服務, 協助有困難的子女探視他們被監禁的母親,且在交通過程中,由一位有經驗的 導師陪伴,透過自然輕鬆的互動,建立相互信任基礎,傾聽他們說話,讓他們 安心自在地表達自己,同時給予一些引導與鼓勵,進一步可視個別的需要,為 其安排社交活動或輔導課程。 此外,針對受刑人的學齡兒童,「教育計畫」(Education Program)方 案會依據需要補強的學科,派遣專業教育人員到學校裡進行一對一的教學,每 週為時 45 分鐘,在課堂老師的陪伴下,可以協助孩子完成家庭作業、指導功課、 和其他課堂任務等,主要重點是發展孩子的識字與計算能力,同時提高他們的 自尊心和對學習的信心,並進一步激發他們對教育和學習的熱情,在每週固定 的交流跟溝通中,可以確保在學校裡解決孩子的其他可能問題,如行為偏差、 霸凌、或其他憂慮等。 因監禁事件成為脆弱群體,不限於孩子,受刑人的任何親密家人都可能遭 遇傷害跟痛苦,除了家中財務可能受到影響,比如收入減少、為探視受刑家人 必須的額外支出、甚是因犯罪事件必須賠償被害人,情緒跟心理健康也都可能 受到影響,比如會責怪自己、將家中所有責任和工作攬在自己身上、過度負擔 受刑家人的不安情緒、以及親戚朋友的眼光跟輿論壓力等,因此,許多支援團 體同時提供受刑人家屬心理支持協助,例如,澳洲的 SHINE for Kids 為受刑人 的子女主要照顧者開設「照顧者小組」(Carers Group)方案,該小組會邀集 具有相似經歷的受刑人家屬一同聚會,給予情感上的支持,並提供相關資訊幫 助照顧者解決諸如財務管理、烹飪、教育改善和育兒之類的問題,另外若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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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要,小組也會提供一對一的會面,針對個人的需求,給予信任及舒適的環境, 講述其心情和其他特殊的困難等。 這類關於受刑人家屬間的交流形態,美國各受刑人家庭支援團體幾乎 都有。以德州為例,1996 年,由兩兄弟創建了德州受刑人家屬協會(Texas

Inmate Families Association, TIFA),在一次的聊天過程,當時一個兄弟在坐 牢,另一個在社會上,有感於社會有許多針對疾病、成癮、和其他困難、弱 勢的支持團體,但是卻沒有一個團體協助因監禁而被遺留在外的家庭成員, 因此,TIFA 旨於藉由組織、支持、教育、和為受刑人家屬發聲等方式,強化 家庭功能以破除監禁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德州境內為服務據點,重要活動 包括每個月的會員聚會,TIFA 會員由受監禁事件影響的家庭組成,所以每個 月的聚會,藉由工作坊和帶領分享會等方式,家屬們可以抒發他們的苦悶及 交流互相可能遇到的難題。進一步,TIFA 開設假釋協助研習會,提供訓練給 家屬們學習如何支援受刑家人申請假釋,其中包含相關的法律程序、以及如 何適度地宣洩因假釋程序引起的精神和財務壓力。另一方面,TIFA 建立與官 方機構積極的關係,每季 TIFA 會參與德州刑事司法部(Texas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會議,將受刑人家屬們面臨的困境或擔憂反應給刑事司 法執法人員,同時透過定期地與立法者會議,確保受刑人家屬的經歷和問題 可以有更多的討論,主動且積極地影響刑事司法實務作法,並達到法規制度 的完善。 此外,自 2009 年起,聚焦受刑人家庭議題,每年在德州各城市會定期 舉辦研討會:InterNational Prisoners Family Conference,除了該領域研究學 者參與外,更具有特色的是,受刑人家屬也會出席,參與交流,現身說法其 故事與經歷。像大多數的研討會,該會議由充滿活力且知識豐富的演講者組 成,提供學習最佳實踐方式和交流創意的機會,但是不僅如此,研討會過程 中,參與的受刑人家屬間有許多機會可以互相分享其生活經驗,甚至可以建 立長久的友誼,持續相互支持與鼓勵。再者,研討會讓各界和各國的該領域 專家齊聚一堂,不論是私營或公共、世俗或基於信仰的部門,包括刑事司法、 社會工作、學術研究、政府其他部會、任何為囚犯及其家人服務的人員、以 及受刑人家庭成員本身,包括成功重返社會的更生人,可以互相學習,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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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專家學者們帶來各種資源訊息,同時可利用一對一的聊天機會,促成合作 計畫。 另外,研討會舉辦受刑人藝術作品展覽和無聲拍賣,與會者有機會對年度 會議囚犯創意藝術比賽的作品進行投票,還可以觀看監獄裡藝術家的傑出作品, 這些小型藝術品可以進行靜默拍賣,藉以鼓勵受刑人發展他們傑出的才能 。 會議進行的方式既公開又有活力,多元的工作坊、演說場次、和社交活動,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對於與會者而言,就像是一場年度盛會,透過研討會,建立社交網絡,融入社 會,進而為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倡議,提供意見,同時讓未來可能進入刑事司法 體系工作的大學生們,有機會直接接觸更生人及犯罪人家屬,深刻認識他們的 經歷。這樣的和諧平靜又具積極性的討論氛圍,帶給日本第一個援助加害人家 屬民間組織 World Open Heart 創辦人兼理事長阿部恭子非常大的震撼(阿部恭 子,2017)。 阿部恭子提到,有別於西方國家對於加害人家屬的開放與接納程度,日本 社會對於支援加害人家屬仍帶有批判的態度,而加害人家屬常擔心害怕自己的 個人資料被公開,即使有困難也不會對外求援,導致自殺。本於援助被害人為 11 出發點 ,阿部恭子 2008 年創辦了 World Open Heart,目標為支援犯罪人家

屬,透過諮詢、陪伴、家庭訪問、和活動參與的方式,希望犯罪人家屬得到應 有的協助,避免社會的差別待遇造成更多的悲劇。

World Open Heart 大約每二個月會舉辦一次犯罪人家屬聚會,聚會完全是 非公開活動,對外公開的只有活動舉辦日期,會場的詳細資訊僅會告知參加者, 而參加者也僅限於犯罪人家屬,每次參加人數也僅限 8 人,同時參加者必須遵 守相關的規定,例如,聚會中的談論不可未經同意外洩、對於參與者的發言不 要帶著否定、批判、或比較的心理、以及尊重別人的發言時間等,由此可見,「分 享會」非常小心地舉辦與執行,為的就是要避免造成參與者的二次傷害,確保

11、歐美國家認為,犯罪人家屬是犯罪事件的「隱藏被害人」(hidden victims),他們因家人 的行為,與其受刑家人一同坐牢,受到的懲罰,比起犯罪的家人,有過之而無不及(Bakker, Morris, & Janus, 1978; Correa et al.,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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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參與者在分享會中放心的發言,同時建立犯罪人家屬交流的機會,說出平日 裡無法對他人傾訴的苦惱,宣洩長期以來積累的各種壓力。 除此之外,World Open Heart 學習西方國家「修復式正義」精神,促 成被害人家庭與加害人家庭對話的機會。阿部恭子(2017)認為,對於犯 罪人家屬來說,「修復彼此間的關係」是繼續生活在該地區所不可或缺的, 犯罪人家屬常因犯罪事件受到居住地區居民的排擠,因而不得不搬家,但許 多家庭又礙於經濟因素無法搬家,因此和當地的人們對話變成打破被排擠狀 況必要的方式,阿部恭子曾陪同犯罪人家屬一同到因事件受到影響的住戶家 中道歉,希望透過挨家挨戶的拜訪,減低他人對犯罪人家屬的敵意,而其實 並非所有人都對犯罪人家屬抱持批判的態度,還是有支持鼓勵家屬的人存 在,這讓犯罪人家屬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燃起希望。進而,自 2018 年,World

Open Heart 開始推動被害人家庭與加害人家庭直接對話的企劃,雖然目前 針對的案件僅限於交通事故,不過,對於修復事件當事人雙方家庭具備向前 邁進一大步之契機。

三、媒體自律 民主自由國家,人民與媒體享有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若為救濟受媒 體報導或網路社群騷擾的當事人制定法律,一不小心則可能造成國家公權力 侵犯報導與言論自由的批評,因此,為避免新聞媒體獵巫式的報導,或網路 霸凌肉搜,必須從自身規範做起,以日本為例,2001 年,日本新聞協會彙 整了「日本新聞協會編輯委員會對於媒體競相追逐採訪的意見」,表示雖然 媒體有報導及言論自由保障,但同時必須自我克制,採訪人員至少必須遵守 以下規定:1. 對於非自願的當事人和相關人士,不應以集體包圍方式強行採 訪。採訪對象是小學生或幼童時,必須特別留意採訪方式;2. 採訪守靈、喪 禮和搬運屍體的現場時,必須尊重遺屬與相關人士,不得傷害其情感,並注 意衣著態度;3. 前往住宅區、學校與醫院等須保持安靜的地點,必須注意停 車方式等採訪相關事宜,不得影響附近交通與安寧 (鈴木伸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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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綜合評析與建議 對於犯罪人及其家屬的支持資源,無論是官方或民間,原則上可區分為物 質資源和心理 / 精神層面的考量,物質資源可包括金錢的實質給予和服務提供, 服務有法律諮詢、穩定就學輔導、和就業輔導訓練等,心理狀態保護包括維繫 與受刑人的關係(如接見、寄物、通信、懇親會、攜子入監、和與眷屬同住等) 和家屬本身的心理支持系統(如家庭探視、兒童陪伴、和出遊活動等)。社會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對於單純援助犯罪人家屬的態度仍不夠重視,有些人認為,犯罪人家屬對於犯 罪事件也有責任,不值得援助,而有些人則認為,藉由援助犯罪人家屬,可提 高未來犯罪人更生的機會,有益於社會(亦即更生論),或者,在理想的社會 福利國家,每個人都該享有基本福利權利,尤其在現今高喊著要建構安全網的 社會,看到可能需要幫忙的人就應該要伸出援手(亦即社福論)(鈴木伸元,

2010)。 鑑於發生數起震驚社會的刑事案件,2018 年行政院核定建置社會安全網 計畫,結合跨部會的政府力量,以「家庭社區」為基石,透過簡化的通報管 道,及早辨識脆弱和高風險家庭,由地方社福單位介入,提供服務(衛生福利 部,2018)。政府既已正視到社會中存在著不少脆弱及高風險的家庭,而研 究亦證實,受刑人的家庭常陷入因犯罪而慘淡生活的無止境深淵(Wakefield &

Wildeman, 2013),何不主動地全面將犯罪人家庭納入社會安全網關心的對象, 積極地詢問是否需要協助,以及提供相關的資源資訊等。 聚焦犯罪人、受刑人、或更生人議題,臺灣投以不輸任何國家之關注,也 配置許多措施,但是,仍有許多面向應該加強努力,以下僅就三點論述,希冀 增進未來社會重視犯罪人家屬共識:

一、建構一系統,主動且有效率地連結資源予犯罪人家屬 家人遭到逮捕,家庭常會因而陷入混亂,面對突如其來的情況不知所措, 因此,若刑事司法單位,例如第一線的行逮捕之警察單位,能在第一時間提供 現有的資源資訊給被逮捕人和其家屬,讓未來可能必須面對的司法程序、以及 可求助的社會資源等有心理準備,可避免因未知事務產生恐懼和不安。以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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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為例,警察逮捕時就會主動告知 POPS 的相關資訊,比照被害人保護支持機 制作法,在刑事司法系統的第一關,就提供相關的協助資訊,保障民眾在事 發第一時間就能有尋求支援的藍圖、方針、和方向。 為達上述目標,必須強化現有的犯罪人家屬支援組織與計畫,力求不 論是官方或民間各個單位的橫向溝通暢通,例如學校、社會局、衛生局、刑 事司法單位、和社福公益團體等,施行之方案和服務盡可能的相互合作,同 時加強村里長社區的關懷服務,俾利達到全面性與即時性的援助。

二、統整資源資訊,提供便利之搜尋平台 即便保護支援制度建構完整,不可否認,仍會有遭遺漏的人,所以, 應該設置方便、簡單取得相關最新資訊的平台,一一條列可求助的各單位、 轉介方式、及現有的服務資源等,由民眾自己搜尋所需的協助。例如,英國 設置了「囚犯家屬熱線」(Prisoners' Families Helpline),民眾可以撥打電 話詢問,或是從網站瞭解從家人被逮捕、審判、社區處遇或入監、到被釋放, 可能會面臨的事情,並取得相關的建議和支持。 再者,綜合性的資源網不僅能為有需求的人提供資訊,也能促進整 體 支 援 犯 罪 人 家 庭 議 題 進 步 與 發 展。 例 如, 美 國 羅 格 斯 大 學(Rutgers

University) 成 立 了「 全 國 入 監 者 子 女 和 家 庭 資 源 中 心 」(The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on Children and Families of the Incarcerated),同時架設 了網站,讓瞭解受刑人家庭之各議題面向更為輕鬆,包括受刑人子女和家庭 的各種統計數據、全國各地方的協助資源、升學獎學金資訊、提供訓練和技 術性協助資源給服務單位、以及研究計畫報告等。

三、循證式實施服務計畫 提倡重視犯罪人家屬議題,除了可透過媒體傳播之外,例如,歌手為 紅心字會心納家庭關懷受刑人家庭子女,以歌曲呼籲社會大眾關心接納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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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與家庭 ;或者,更保定期委託電台放送法治教育及更生保護措施宣導 , 亦可利用定期的實證評估研究,探討各面向,比如為確實瞭解父母監禁在美國 哈洛斯郡造成的影響,並評估囚犯子女的需求,跨單位的研究團隊訪談了 26 位 受刑人、20 位受刑人家屬、以及 34 位地方服務單位人員和專家發現,經濟壓力、 維繫關係困難、小孩情緒不穩定、對於司法程序的不確定感、和需求更多的協 助方案(如財務支持、心理健康輔導、親職課程、和兒童照護等)是受刑人家 庭普遍面臨的問題(Correa et al., 2019)。相似地,英國透過跨單位合作也針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

對犯罪人家庭的需求進行實證研究,並進一步評測博爾頓(Bolton, England) 當地可得的服務資源及在獲得妥適的需求服務時面臨的障礙,結果發現,溝通 不暢與知識不足是在提供服務時最關鍵的兩項缺失,因此,研究建議充足的專 業人員(亦即會接觸到犯罪人家庭的刑事司法人員和相關福利機構人員)訓練、 即時的提供正確資訊給專業人員和犯罪人家庭、以及制訂快速參考資源目錄手 冊等,為完善犯罪人家庭支援體制重要步驟(Partners of Prisoners and Families

Support Group, 2010)。 此外,以科學證據證明計畫方案帶來的正向貢獻,對於說服社會投注 更多的資源更具影響力。2019 年,英國 POPS 針對「密集社區秩序」(The

Intensive Community Order)計畫中的家庭支援項目,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研究, 結果顯示,該項目創造了 76.5 萬英鎊的附加公共價值,在該項目上每花費 1 英 鎊,就會創造出 6.52 英鎊的經濟和社會福利價值,每投資 1 英鎊,就可以節省

1.7 英鎊,五年總節省額為 9.7 萬英鎊(Abbott, 2019)。 循證式的設計、執行、描述和評估各服務計畫,可幫助確保以「質」的保 障,提供服務,促進擴增社會資源及各組織單位的交流合作,同時作為社會倡 議,提高社會關注受刑人家屬議題,加強民眾認知犯罪人家屬多為無辜被害人, 避免造成其更多的傷害。

12、2020 年 5 月 20 日,紅心字會最新消息報導。http://www.redheart.org.tw/index.php?code =list&flag=detail&ids=3&article_id=2004 1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http://www.after-care.org. 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53&article_id=8354#.XvmMF5MzZ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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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 或 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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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稿約 一、本刊係以探討各種有關矯正業務專業發展之理論和實務,呈現國內外學者 專家之創新研究發現,以及當前矯正政策之重要內容與析 ,以促進學術 交流,提升專業水準為主旨。 二、本刊每年出版 2 期,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出刊。 三、投稿須提供電子檔,請以 Microsoft Word 文書軟體繕打編排;圖表儘量 整合於檔案中。文長以五千字以上為原則,最多請勿超出兩萬字。繕打 格式為:A4 直向橫書,邊界上下各 2.5cm、左右各 3.17cm,固定行高

20pt,標楷字體 12 號字。 四、本刊對稿件有審查權;稿件一經本刊採用,著作權乃屬著作人所有,惟未 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或他投。其未被採用者,概由本刊退回。著作人勿同 時一稿兩投,否則不予刊登。 五、來稿由本刊編輯委員或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簽註意見或修改。 稿件內容如需修改者,本刊將再送請作者自行補充修正,作者應於收稿二 週內完成修正,如於收稿一個月後仍未將修正稿件寄回者,視同放棄投 稿。此外,稿件於確認後付印前,作者應負責校對。 六、來稿一經採用,本刊將酌致稿酬(一稿兩投者除外)。 七、來稿時填具投稿者基本資料,請註明中英文題目、中英文摘要、作者中英 文姓名、通訊處、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並檢附中英文摘要。書面文稿(附 光碟片)請寄:33307 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 180 號矯政期刊編輯委員會 收;或以電子檔電郵至 E-mail:acpe@mail.moj.gov.tw。 八、來稿如係譯文,請附授權書,採用節譯、意譯方式譯述,並註明出處及附 寄原文。本刊文稿由作者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自負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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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來稿請依標準格式編排,格式不符者,本刊得拒絕刊登,格式如下:

1. 文獻引用,中文作者顯示全名,英文作者顯示姓氏,年代、日期一律 以西元顯示,例如:孫得雄 (1985); Doyle(1988)。

2. 註釋:需說明或引申行文的涵意時,在正文中用阿拉伯數字於註解之 詞的右上角,並把詳釋內容列於當頁之最下方,例如:受到人口分佈不 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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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cent arrivals gathered in the 1990 Census5。 3. 中英文單位請用公制之符號,例如:kg、mg、ml、ppm、pH、cm 等, 數值請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之。

4. 章節編號順序: 中文用:壹、一、( 一 )、1、(1)。 英文用:I、( I )、1、(1) 、A、a、(a)

5. 引用文獻:以文內引用的文獻為限,其餘請勿羅列;中文文獻請按作 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英文文獻依作者姓氏字母順序排列於中文文獻之 後;體例如; 期刊論文 ・ Burnett, J. A. 1990 .A new nannofossil zonation scheme for the Boreal Campanian.

Int. Mannoplankton Assoc. NwesI. 12(3); 67-70. ・ Crame, J. A. and Luther, A. 1997. The last inoceramid bivalves in Antarctica. Cretac. Res. 18:179-195. (2 個作者 )。 ・ Crame, J. A., ; Lomas, S. A. ; Pirrie, D. ; and Luther, A. 1996. Late Cretaceous ex tinction patterns in Aantarctica. J. Geol Soc. Lond. 153:503-506.(2個以上作者)

專書 ・Halam, A. 1994. An outline of Phanerozoic biogeogra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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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輯專書 ・ Carme, J. A. 1983. Cretaceous inoceramid bivalves from Antarctica. In ・ Oliver, R. L.; James, P. R. ; and Jago, J. B., eds. Antarctic earthe science. Canbr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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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nd, Antarctica. Natl. Geogr. Res. 4:259-271. 十、矯政期刊編輯委員會電話:(03)320-6361 轉 8543。 十一、矯政期刊經審核通過刊登者,敘獎原則如下: (一)文章字數(含參考資料)一萬五千字以上,且經匿名雙審通過者,每篇 最多敘獎 2 名,每名嘉獎 2 次。 (二)文章字數(含參考資料)未滿一萬五千字或經匿名單審通過者,每篇最 多敘獎 2 名,每名嘉獎 1 次。 (三)非本署及所屬同仁投稿經錄取刊登者,本署將比照上述敘獎規定,具函 建議至投稿人之服務單位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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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本人所作刊載於矯政期刊(第 卷第 期) 文章名稱:

同意授與法務部矯正署於該文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享有在任何地點、 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且法務部矯正署不 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人擔保本著作係著作人之原創性著作,僅投稿矯政期刊,且從未出 版過。若本著作之內容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皆已獲得著作權人 (書面)同意,或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於本著作中註明其來源出處。著作人並擔 保本著作未含有誹謗或不法之內容,且未侵害他人之權利。 若本著作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下列簽署之著作人亦已通知其他共同 著作人本同意書之條款,並經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且獲得授權代為簽署本 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著作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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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發行宗旨、編輯準則 一、發行宗旨: 探討各種有關矯正業務專業發展之理論和實務,呈現國內外學者專家之 創新研究,以及當前矯正政策之重要內容與析論,以促進學術交流,提升專業 水準為主旨。 二、主要內容: (一)編輯室:主編的話。 (二)特 稿:特邀稿件。 (三)學術論著:學術論述。 (四)一般論著與譯文:一般論述及譯著。 (五)實務交流與報導:工作心得及法規報導。 三、發行對象: (一)內政部、教育部及法務部等有關單位。 (二)全國各縣市圖書館。 (三)大專院校相關科系。 (四)法務部矯正署各組室與所屬各機關。 四、各類文稿審核程序 (一)投稿者先自選投稿類別。 (二)投稿文章送本署彙整後,由各編輯委員檢閱簽註意見後依下列方式 審查: 1. 特稿:得免審。 2. 學術論著:由各編輯委員推薦之專家學者二人匿名審查、簽註意 見或修改,複審意見仍相左時,由召集人另請專家學者複審,修 改完畢通過後由主編核定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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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論述與譯文:由各編輯委員推薦之專家學者一人匿名審查、 簽註意見或修改,修改完畢通過後由主編核定刊登。 4. 實務交流與報導:依來稿性質由召集人決定交由本署相關業務主 管審查,修改完畢通過後由主編核定。 (三)審查後修正稿由原審查人員複審,有爭議時由召集人開會決定。 (四)所有投稿文章經審稿彙整後,由召集人開會決定刊登內容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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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卷】第 1 期 發行人 黃俊棠 總編輯兼召集人 許金標 編輯委員 葉貞伶、陳世志、邱煥棠、倪伯丞、郭適維

執行秘書:鄭哲成 執行編輯:翁欣如 創刊年月:2011 年 7 月 出版年月:2021 年 1 月 刊期頻率:(半年刊)每年 1 月、7 月 出 版 者:法務部矯正署 聯絡地址:333222 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 180 號 聯絡電話:(03)3206361 轉 8545 傳 真:(03)3188550 網 址:http://www.mjac.moj.gov.tw 設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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