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for Chinese 老中地方新聞東灣南灣版 2-1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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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財

2014年2月15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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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申報海外賬戶 資產面面觀(一) 節選自 `Journal of Accountancy´

國稅局近年來加強要求,納稅人有國外賬戶必須申報,但仍然有許多納稅人 還不知道他們的責任和義務。持有海外賬戶的納稅人,必須在報稅中披露他們 的海外賬戶。納稅人如果有國外賬戶的所有權或簽字權, 每年需要在稅表1040 的Schedule B中的7a那一欄中填寫`yes´。納稅人如果有特殊指定海外資產 (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年底超過$50,000或年中超過 $75,000,必須申報form 8938. 如果海外金融賬戶年中超過$10,000,則必須申報 Form 114 (以前叫做TD.F. 90.22.1)。海外銀行與金融報告(FBAR), 從2013年 起需要用電子申報,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並且不可以延期。

1.什麼都不做-Do nothing. 希望國稅局IRS不會找上我,或者將賬戶裡的資產 轉到他人名下; 2.秘密的從當年開始修正報稅表,但不充分披露過往的海外賬戶,希望國稅局 不追究往昔; 3.參加國稅局提供的坦誠申報方案,接受較低的罰款; 4.補報稅表,但請國稅局以‘非故意’隱瞞海外資產判罰。 下面讓我來詳細的為大家解釋上面提到的這四種方案:

過去數年,許多納稅人持有海外賬戶,但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不 僅在Schedule B中錯答沒有海外銀行賬戶,更未申報form 8938或者是FBAR (form 114)。一個納稅人在稅表上(1040) 簽字,但並未揭露海外賬戶的存在, 可以被國稅局認定是`蓄意´(willfulness) 隱瞞海外資產,可能被認定為`偽 證´(perjury),甚至被控稅務欺詐。這個後果是可以非常嚴重的,因為通常連帶 的不僅是不可避免的民事責任,更有可能有牢獄之災。 有的納稅人會問,國稅局怎麼知道我有海外賬戶呢?難道銀行不應該維護 客人的隱私嗎?國稅局知道納稅人的僥幸心理,於是美國國會已經通過了`肥 咖條款´,要求外國政府,外國銀行以及投資顧問,比如USB-瑞士銀行,提供 美國人在海外的存款人名單。此外,國稅局更鼓勵人民檢舉,甚至給予檢舉人 獎金。國稅局還通過設立`海外資產坦白申報´項目,提出減少罰金方案,但 是要求坦誠申報人提供國外銀行賬戶中每年的詳細資料(bank statements)。國稅 局為了截獲美國人的海外資產,可真謂是`多管齊下´。 對於那些未能及時申報,或者多年未能申報海外賬戶的納稅人,他們大約 有四個選擇,如下:

方案一: Do nothing. 這顯然是一個高風險的選擇,特別是現在國稅局正在努力尋求 那些持有海外賬戶的美國納稅人的名字。當納稅人的海外賬戶被國稅局知曉之 後,國稅局通常會要求納稅人坐下與之面談,回答國稅局的問題。 納稅人在 這時候通常會想到引用第五修正案 (the fifth amendment)來拒絕回答任何可 能使自己認罪的問題。然而國稅局卻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比如其他在海外設 有賬戶的納稅人)推理,并找出那些幫助美國人開設海外賬戶的人和機構。納 稅人想要隱瞞海外資產,實屬不易。當日後想要將資產轉來美國,更是難逃國 稅局的法眼,想逃脫不申報海外資產真是難上加難。納稅人一旦去世,海外資 產的繼承也成為在美國已定居的繼承人的問題。簡單的來說,是把海外資產報 稅的問題,留給了子女承擔。最近在佛羅里達有一個七十九歲的寡婦,繼承了 先生四千兩百萬的海外資產,可是因為對海外資產的自首太遲,導致不僅要先 被罰兩千一百萬,可能還要坐牢5年。 這種方案顯然是風險非常高的,特別是還有刑事責任,所以作為會計師,我不 會給我的客人推薦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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