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雜誌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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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勞動者204期

2018年12月10日出版

發 行 人:蔡培元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工團體及工會 期盼以久的《勞動事件法》 ,台灣勞工陣線 祕書長孫友聯認為「這是勞動司法人權的

總 編 輯:孫友聯 撰述小組:張烽益 洪敬舒 楊書瑋

一項指標性突破,對於勞工未來在遭遇勞

編輯委員:柯妧青 黃水泉 白正憲

資爭議時,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 ,而制

董建宏 吳玉祥 吳昭呈

定勞動訴訟案件的特別程序法,也有助於

林慶男 黃曉玲 鄭雅文

讓勞工可以獲得「即時的正義」 。此外,隨

管紹君 鄭力軒 林宗弘

著《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工程的推展,

黃玫玲 張謝庭 林進勇

台灣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問題日益受到重

朱傳炳 許守活 孫一信

視,對職業傷病樣貌的掌握無疑是深化政 策討論的要件,本期專題報導完整刊載鄭 雅文教授與陳宗延醫師的研究,完整揭露 台灣職業傷病問題,同時對於當前職業傷 病通報機制及勞保職業傷病給付的各種樣 貌亦有完整呈現,敬請參閱本期專題報導。 勞動者雜誌自 1984 年 4 月 7 日創刊至

黃昱凱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局版台誌第4625號 訂閱方式: 一、ATM轉帳服務

今已 34 個年頭,共計 204 期。隨著時代的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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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快速的訊息,勞動者自 205 期起將停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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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印刷,改為網路電子報形式出刊,勞工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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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也會在粉絲專頁中不定期提供即時性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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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二三事 Î 封面故事

Î 勞動二三事

08

04

勞動訴訟制度重大變革:勞動事件法 三讀通過

一、2017年全國研發經費較2016年 增加6.1% 二、2017年女性平均壽命較男性高 6.4 歲

Î 趨勢觀察

40 42

204

焦點 觀點

核電產業的職業傷病問題 反貧困才是拼經濟-理解貧窮的理性

解析 報導

Î 勞動政治觀

Î 近期要聞

03

06

地方政府與勞工政策

Î 喔炫專欄

36

http://labor.ngo.org.tw

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Î 專題報導

扭轉命運的影像

14 32 34

台灣職業傷病的樣貌 通勤職災究竟怎麼認 死亡列車終點站

Î 社運事件

2

204

46

請縣市長給我 0-12 歲不中斷的公共托 育!

52

選前住宅政見 PK 較高下


勞動政治觀

勞動政策缺席的縣市長選舉大戲 ▌▌文

孫友聯

激烈的 2018 年九合一選舉終於塵埃落定,這次的選舉被視為蔡英文總統 的期中考,再加上首次的公民投票案大爆發而顯得格外的熱鬧,選舉結果總是 幾家歡喜幾家愁,這是民主政治的常態。只是,就和近年來全球許多國家的選 舉情況一樣,當「假訊息」透過通訊和社群網絡的廣泛傳播,關於選舉的議題 流於淺碟,不僅讓「真的」政策議題更被不容易被看到,似乎也成為攻擊民主 制度弱點的工具,讓各國公民社會不得不思考民主更進一步深化和鞏固的重要 性。 然而,如果說這次的選舉更看不到候選人的政見並不以為過。主流媒體讓 社會更加聚焦在候選人「網紅效益」 ,不僅讓少數具此特質的候選人佔據了炒 作的優勢,似乎讓政見難以被看見的地方選舉更加失去著力點。以地方勞工政 策為例,許多候選人的政見只有寥寥數字充數,更有許多候選人乾脆就掛零到 底,讓人有地方政府事務與勞工無關的錯覺。當然,這不是這一次選舉的特有 現象,只是在種種因素之下更有惡化,無疑,這是一場勞工政策缺席的選舉。 事實上,我們可以在所有的勞動法中看到: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 動部;在直轄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的文字,確 立了「地方政府」才是落實各項勞動法規的重要角色。而地方政府的裁量和能 動性,更能在創新勞動政策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礙於政治制度的設計, 例如直轄市(六都)或非直轄市在行政位階、財政分配、人力配置等的落差, 都有可能影響各地方政府平等落實相關法律的能力,更遑論提供勞工在遭遇各 種風險或危難時同等標準的協助,例如,法律扶助、職災救助等,進而造成勞 工無法得到平等和完整的保障。可惜的是,在這次的選舉中,這些問題並沒有 成為候選人關注的焦點。 從台灣的民主化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角色對於改變勞工處境的 重要性,例如, 1994 年的台北縣政府率先承認地方產總的成立,讓工運突破黨 國單一總工會神話的運動有極大的助益,使得地方產總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 累積了台灣工會自主化的能量。因此,希冀未來各縣市長當選人能夠就地方政 府的角色,充份的與地方工會及中央政府對話,提升各地方政府落實勞動法規 的能力,讓勞工至少在同一部法規中得到平等待遇。

3


勞動二三事

勞動二三事 一、2017年全國研發經費較2016年增加6.1%

資料來源:引自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第216號

研 發 代 表 一 國 的 產 業 發 展 實 力, 而 根 據 科 技 部 統 計, 我 國 研 發 經 費 在 2017 年總額達到 5,767 億元,較 2016 年增加 6.1% ,研發經濟占國內生產毛額 ( GDP) 比率為 3.31%,亦略高於 2016 年 3.17%。根據統計,各類研發單位中, 以企業部門的 4,541 億元,占比達 78.7% 為最高,年增 8.1%,其次為政府部 門的 696 億元占比 12.1%,已較前一年度減少 2.0%,其他則為 1530 億元,年 增 0.9% 。其次若按研發類型觀察,我國研發經費向以技術發展為主,106 年為 4

204


勞動二三事 3,993 億元 ( 占 69.2%),年增 7.0%,其次為應用研究 1,323 億元 ( 占 22.9%) , 年增 5.8% 。在研發人力部分,2017 年研發人力全時約當數為 25.6 萬人年,較 105 年增 2.0% ,其中以研究人員 15.0 萬人年 ( 占 58.8%) 為主,年增 1.8%,其 次為技術人員 9.2 萬人年 ( 占 36.0%) ,年增 2.3%。

二、2017年女性平均壽命較男性高 6.4 歲

資料來源:引自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第21號

零歲平均餘命(平均壽命)為衡量國民健康及生命消長最直接的指標,可 具體反映醫療水準的進步及成果的差異。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國人平均壽 命於 2013 年首度達 80 歲, 2017 年達到 80.4 歲為歷年新高,再依性別觀察, 2017 年女性平均壽命為 83.7 歲,高出男性 6.4 歲。至於健康平均餘命則是代 表國民身體健康不需依賴他人的平均期望存活年數,依衛生福利部統計, 2016 年我國健康平均餘命為 71.2 歲,近 3 年變動不大;另觀察平均壽命與健康平均 餘命之差距,則年數愈短代表對家庭照顧者負擔愈小, 2016 年差距為 8.8 年, 較前一年度略為縮短 0.2 年,顯示我國長照服務的需求負擔仍舊極大。再與主 要國家相較,2016 年我國平均壽命及健康平均餘命均較日本的 84.2 歲及 74.8 歲為低,但高於美國、中國及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公布之全球平均 72.0 歲及 63.3 歲;另就不健康之存活年數觀察,2016 年我國為 8.8 年則與全球平均 8.7 年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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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要聞

「勞動事件法」三讀 勞動訴訟大革新、勞動人權大邁進 ▌▌文

台灣勞工陣線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團體及工會

經過各方多年的努力,司法院會

期 盼 以 久 的《 勞 動 事 件 法 》, 台 灣 勞

銜 行 政 院 提 出《 勞 動 事 件 法 》, 而 朝

工陣線、金融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野立委包括,時代力量立院黨團、鍾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大 同 關 係 企 業 工

孔 炤 委 員、 尤 美 女 委 員、 陳 曼 麗 委

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民間監

員、蔣萬安委員也分別提出各自版本

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團

或者部份條文修正案。在立法院司法

體, 將 在 這 歷 史 性 的 一 刻 舉 行 記 者

及法制委員會周春米委員和林為洲委

會,除了見證這個重要法案的通過,

員 兩 位 召 委 的 積 極 協 調 之 下,《 勞 動

也感謝朝野立委在這段期間迅速又認

事件法》才能快速的完成委員審查和

真的審查和協商,讓這重要的勞動司

協商,終於將在今天三讀通過。台灣

法人權法案可以順利的通過。就此,

勞工陣線表示,感謝朝野委員專業和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表 示:「 這 是 勞 動 司 法

認 真 的 審 查,《 勞 動 事 件 法 》 的 立 法

人權的一項指標性突破,對於勞工未

應可謂為立法院朝野委員合作的典

來在遭遇勞資爭議時,更有機會接近

範,共同為勞工的司法人權而努力。

司法正義」。

根據《勞動事件法》的第一條所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長期以來,

揭 示 的 立 法 目 的:「 為 迅 速、 妥 適、

弱勢的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除了

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勞工主

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

管機關申請調解之外,往往因曠日廢

諧, 進 而 謀 求 健 全 社 會 共 同 生 活 」,

時及許多訴訟障礙而望司法大門而興

未來,無論是勞工或是資方,都可以

嘆,因此,多年來勞工團體倡議成立

依《勞動事件法》更快速的解決紛爭

勞 動 法 院, 以 及 制 定 針 對 勞 動 訴 訟

而 儘 速 恢 復 原 有 的 生 活。 然 而,《 勞

案件的特別程序法,讓勞工可以獲得

動 事 件 法 》 透 過 法 院 調 解、 審 判 程

「即時的正義」。 6

204

序,以及對於勞工權益極為重要的保


近期要聞 全程序,將可大大的降低勞工尋求司

讓《勞動事件法》可以在今天三讀通

法正義的障礙,是對於提升勞動司法

過。 勞 陣 重 申,《 勞 動 事 件 法 》 只 是

人權極為重要的發展。

勞動司法人權的正義起點,而未來我

最後,勞陣等團體感謝在立法過

們將會繼續監督相關子法的制定,以

程 中 包 括 勞 動 法 學 界、 司 法 院、 勞

及繼續推動建置勞動法院,讓勞工的

動部等各方的努力,更要感謝立法院

司法人權獲得更充份的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的積極審查,

訂閱

看見

一個社會的偉大不是細數建築物的華美,而是坐落多少堅持理想的驅動者

險惡年代裡持續紀錄工運生命, 關心社會政策也心繫台灣的美好未來。 訂閱姓名或單位: 郵寄地址: (

勞動者不是商業刊物,

沒有向財團媚俗妥協的隨波逐流; 唯有文字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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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封面故事

勞動訴訟制度重大變革: 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文

編輯室

由司法院研擬提出送交立法院審議的「勞動事件法」 ,於 11 月 9 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 序,而以往加諸於勞工身上漫長而折磨的訴訟程序將全然翻轉,未來勞工透過訴訟爭取應有 的勞動權益與正義,將更為可行。

民間團體長期關注 與 催 生 勞 動 事 件 法, 包 括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協 會、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 線、 全 國 金 融 業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高 雄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永 豐 金 控 工 會、 永 豐 銀 行 工 會, 在 法 案 進入立法院待審時即聯 袂於 10 月 2 日分別拜會 時 代 力 量 立 法 院 黨 團、

SS律師陳羽凡表示除勞動事件法之外,未來會持續強化勞動司法人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民進黨立法院黨

法 官 的 選 任、 更 有 利 勞 工 的 法 院 管

團, 呼 籲 立 法 院 朝 野 應 儘 速 通 過 三

轄,以及包括標的價額標準、裁判費

讀,以確保勞動者應有的司法正義。

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訟障礙規定之

工會團體的共同訴求也獲得朝野各黨

外,特別的是該法上路後,勞資爭議

派的支持,因此得以接連在委員會審

將透過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

查 及 11 月 9 日 的 院 會 中 順 利 完 成 三

解,應可大大的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

讀立法程序。

上資方惡意缺席的情況。而在朝野拜

此次勞動事件法條文全文共計五 章 53 條, 內 容 除 了 擴 大 法 院 處 理 勞 動事件的範圍、勞動法庭設置與專業

8

204

會過程中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江健興就指出,以往遇到勞資爭議的 勞工在調解不成立後就選擇放棄,正 因為司法訴訟的漫長無期與經濟及生


封面故事 計壓力,勞動事件法規定於三次期日

新的勞動法,主要目的是讓勞工可以

內終結,有助於勞資雙方更能快速釐

透過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和平等

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對於勞工選擇司

的程序,快速解決勞資爭議以恢復原

法爭取正義將是一大利多;永豐金控

有的生活。勞陣秘書長孫友聯認為,

工會理事長鍾馥吉則主張司法訴訟成

司法和行政兩院所共同擬具的勞動事

本過高是造成惡質資方有恃無恐的主

件法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別法,因

因,在該法通過後,勞工未來的司法

為勞工在司法面臨許多訴訟障礙,因

訴訟成本也將有效降低。

此這次的修法也特別參考日本「勞動

在朝野立委的共同努力之下,台

審判法」的經驗。

灣勞工期盼了二十幾年的《勞動事件

他 指 出, 回 顧《 勞 動 事 件 法 》

法 》, 終 於 在 2018 年 12 月 9 日 正 式

的 倡 議 歷 程, 從 1984 年 台 灣 勞 工 陣

三讀通過。這是國內勞動訴訟制度的

線 的 成 立 後, 就 透 過 大 大 小 小 的 街

重 大 變 革, 更 是 2004 年《 勞 工 退 休

頭 活 動 倡 議 修 正 陳 舊 的《 勞 資 爭 議

金條例》以來,立法院通過的惟一全

處 理 法 》, 更 順 應 著 台 灣 的 民 主 化,

SS朝野立委共同出席三讀記者會

9


封面故事 在 1990 年提出的「勞動憲章」,主張

訟障礙的規定之外,未來,勞資爭議

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

透過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判。 2009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應可大大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上資方

案終於三讀通過,而「不當勞動行為

惡意缺席的情況,而以三個期日終結

裁決委員會」上路更是新的里程碑。

為原則的調解程序,也可以讓勞資雙

但有鑑於勞工仍存在許多訴訟障礙,

方更能快速釐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共

因此勞動法院和勞動訴訟的特別程序

同力求達成合意解決方案。

法,最終催生了《勞動事件法》的立 法。

而 在《 勞 動 事 件 法 》 的 審 判 程 序,三讀條文中也強化雇主文書提出

《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

的義務,違反證物提出命令,法官可

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

裁定三萬元的罰鍰,將可以大大的改

等 5 章, 合 計 53 條 條 文。 內 容 除 了

善勞工舉證不易的弱勢處境。此外,

擴大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

由調解程序同一法官進行審判,並以

法庭設置與專業法官的選任、更有利

一個期日為原則,將有助於落實立法

勞工的法院管轄,以及包括標的價核

目的迅速解決紛爭的意旨。而在保全

標準和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

程 序 上, 無 論 是 在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SS勞動事件法從立法過程即備受工會團體關注

10

204


封面故事 決、供擔保金額、薪資事件、確認關

或提起基於會員權益之集體訴訟,提

係存在及調動等事件的保全,都有相

供了更有利的空間。

當積極之規定,尤其勞工提起確認僱

孫友聯指出, 《勞動事件法》的三

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

讀立法是勞動司法改革的重要起點,

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

也是勞動司法人權的重要里程碑。台

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

灣 勞 工 陣 線 自 1990 年 提 出「 勞 動 憲

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

章 」, 揭 示 勞 動 司 法 的 改 革, 避 免 讓

促進訴訟平等有很大的意義。

弱勢的勞工望司法大門而興嘆。20 幾

對 於 工 會 團 體 而 言,《 勞 動 事 件

年來,包括勞工團體、勞動法學界從

法》對於工會基於會員的利益,以及

不 間 斷 的 倡 議 立 法, 其 間 更 於 1999

不當勞動行為相關之訴訟,提供更有

年 和 2017 年 兩 次 的 司 法 改 革 國 是 會

利的地位。其中包括明文規定工會於

議 中 列 為 重 要 決 議, 終 於 在 2018 年

勞工訴訟期日中得選派輔佐人到場協

完成立法。在立法過程中,除了司法

助 會 員, 不 適 用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76 條

院所提的版本之外,立法委員鍾孔炤

第 1 項經審判長許可之規定。而除了

及時代力量黨團都有提出整部的相對

勞工起訴或上訴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版本,而包括立法委員尤美女、陳曼

分 之 二 外, 工 會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4

麗及蔣萬安等都也提出部份條文修正

條 之 1 和 本 法 第 42 條 之 訴 訟, 其 訴

案,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周春米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

和林為洲兩位召委積極協調之下迅速

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完成審議和協商,立下了朝野合作的

此外,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

典範。惟許多勞工團體的期待無法在

內, 得 對 侵 害 其 多 數 會 員 利 益 之 雇

這次立法中被納入,例如勞動法院的

主,提起不作為之訴,以避免雇主片

建置、非職業法官的參審等,只能透

面的變更而侵害會員權益。而如前所

過附帶決議的方式,在未來累積更多

述,《 勞 動 事 件 法 》 中 間 確 認 之 訴 的

的實施經驗後加以檢討補強。

設計,更積極和簡化的處理工會會員 或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的 權益。因此,未來工會在《勞動事件 法》中,無論是在解決不當勞動行為

11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法大事紀 年份

內容

1984.05.01

勞陣前身,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成立,協助處理勞資爭議個案,並倡議 修改陳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

台灣勞工陣線提「勞動憲章草案」,其中第一項:<勞動法院>。內容 1991.05.01 為: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 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 勞陣出版「台灣勞工的主張 -2000 勞動政策白皮書」,在「官逼民反的勞 1999.11.01 資爭議處理機制」中,具體提出成立勞資爭議處理委員會、設置勞動法 院及勞動訴訟特定程序的主張。 2004.04.22 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23日通過。 2008.12.01

行政院勞委會舉辦:「勞動訴訟制度國際研討會」,邀請德國及日本學 者共同研討勞動訴訟制度改革。

勞陣、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勞動法學會舉辦「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研 2008.12.26 討會,邀請黃程貫、林佳和及黃國昌等學者共同檢討勞資爭議處理制 度,並倡議勞動法院及勞動案件訴訟法。 2009.5

勞陣出版「突圍與創進 - 台灣勞工陣線 25 週年特刊」,並提出 2009 年勞陣 勞工政策綱領,具體主張建立特殊勞動訴訟程序及勞動法院。

勞陣出版「崩世代 - 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並於創新福利 2011.11.01 國家一章中「訂定勞工案件理法,訊速解決勞資爭議」,及「成立勞動 法院,維護勞工法定權益」(P228~229)。 2012.10.

勞陣出版「搞工會 - 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國內不當勞 動行為案件的血淚,繼續倡議勞動司法改革。

2016.10.13

立法委員黃國昌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敦法官,針對勞資爭議 案件提出質詢。蔡炯敦副院長被提名人承諾於當選後提出具體研議。

2016.11.30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召開「制定勞動訴訟程序法公聽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組作成:「「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 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 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 2017.05.22 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 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 能等原則」之決議, 亦應予落實,遂研議立法。」之決議。 2017.01~06

12

司法院委託學者專家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完成勞動事件審理法草案之 研擬工作。

204


封面故事 年份

內容

2017.07

司法院於日前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聘請學者專 家、律師及司法和行政兩院代表,針對《勞動事件法草案》進行研修, 並於7月20日舉行首次會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在民事部份。民事部份決議包括:2.研 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 (1) 司法院已於 2017 年 6 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已成立 2017.08.12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持續進行討論。 (2) 預於今年 12月底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於 2018年上半年提請本院院會 討論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2017.12.26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勞動訴訟法》草案。 2018.01.22 司法院預告版本《勞動事件法草案》,3月27日送行政院會審。 台灣勞工陣線假台大校友會館四樓舉辦「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 2018.04.09 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邀請司法院、立委、律師、工會及學者 凝聚共識,以作為立法之參考。 2018.06.21 行政院院會通過司法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會銜立法院審議。 2018.04.20

立法委員鍾孔炤,周春米、劉建國、 Kolas Yotaka、李昆澤等人共同提出 《勞動事件法》草案。

2018.09.21

司法院與行政院所會銜送提出的《勞動事件法》於立法完成一讀程序並 附委。

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高 雄市產業總工會、永豐金控工會、永豐銀行工會分別拜會時代力量、國 2018.10.02 民黨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呼籲將勞動事件法列為最優先的法案,並於 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通過。 2018.10.11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林為洲排案審查《勞動事件法》並完成大體 詢答。

2018.10.18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再次排案逐條審查《勞動事件法》, 保留20條文交政黨協商。

2018.10..30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勞動事件法》保留條文進行第一次協商。 2018.11.06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勞動事件法》保留條文進行第二次協商。 2018.11.09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勞陣、全金聯、全產總、職安連線等 團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整理:台灣勞工陣線整理

13


專題報導

台灣職業傷病的樣貌 ▌▌文

鄭雅文、陳宗延

隨著《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工程的推展,台灣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問題日 益受到重視,而對於職業傷病樣貌的掌握,是深化政策討論的要件。本文旨在 呈現台灣職業傷病問題的樣貌。我們首先呈現受僱者自覺職災與職業病風險的 統計數據,接著介紹主要的「職業危害」與「職業傷病」類型,最後檢視當前 職業傷病通報機制,以及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呈現的職業傷病樣貌。

一、職災與職業病風險 從職業健康的研究主題來看,有關職業傷病問題的探究,可從「職業危 害」的類型做分類,也可從「職業傷病」的類型作分類。若依職業危害的類 型,大致可分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與「社會心理 性」五類。若依傷病類型,則可分為「職業災害事故」與「職業病」兩大類, 後者再依醫學分科或致病成因作區分,如圖 1 所示。

圖1 「職業危害」與「職業傷病」的類型

根據勞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年進行的「工作環境安全衛 生狀況認知調查」,在立即性職災風險方面,有 32.6% 的受僱者認為工作環境 有「跌倒滑倒」危險,有 26.0% 的受僱者認為有「切割擦傷」危險;此外, 「夾傷、捲傷、物體倒塌、飛落、衝撞、被撞」,也是普遍危害(見表 1 ) ( 勞動 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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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表1 工作者自覺工作環境中有職災風險的比例(2013) 可能遭遇危險的類型

全體受僱者

男性受僱者

女性受僱者

跌倒、滑倒

32.6 %

37.4 %

27.0 %

切、割、擦傷

26.0 %

31.6 %

19.6 %

夾傷、捲傷

15.4 %

21.5 %

8.3 %

物體倒塌或飛落

13.2 %

18.8 %

6.9 %

衝撞及被撞

12.4 %

17.6 %

6.6 %

墜落

10.3 %

16.7 %

3.0 %

觸電

9.9 %

15.6 %

3.4 %

中暑或熱疾病

9.8 %

13.6 %

5.5 %

燙傷燒傷

9.6 %

11.3 %

7.8 %

化學品接觸

7.7 %

9.0 %

6.1 %

火災或爆炸

6.5 %

8.3 %

4.3 %

密閉空間可能缺氧

3.2 %

4.0 %

2.3 %

毒氣中毒

2.6 %

3.9 %

1.2 %

凍傷

1.0 %

1.4 %

0.6 %

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年「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本表由作者自行 整理。該問卷由受訪者自填,此題的問句為「您在工作環境中可能會遭遇下列哪些危險(可複 選)」,由受訪者勾選。

在職業病風險方面,43.9% 的受僱者認為工作環境「聲音太大」,42.7% 認 為「很熱」, 40.5% 認為有「灰塵」問題, 39.4% 認為有「臭味異味」問題, 另有 31.8% 有二手菸暴露。男性工作者遭遇物理性危害的風險較女性高出甚多 (見表 2)。 表2 工作者自覺工作環境中有職業病風險的比例(2013) 自覺有職業危害的類型

全體受僱者

男性受僱者

女性受僱者

聲音太大

43.9 %

51.8 %

34.9 %

很熱

42.7 %

52.1 %

31.9 %

灰塵很多(如粉末、棉絮、油煙、 金屬粉末、懸浮微粒)

40.5 %

49.8 %

29.9 %

臭味異味

39.4 %

47.0 %

30.9%

二手菸

31.8 %

40.3 %

22.2 %

很冷或低溫

23.0 %

27.8 %

17.6 % 15


專題報導 自覺有職業危害的類型

全體受僱者

男性受僱者

女性受僱者

採光照明不好

15.5 %

20.2 %

10.2 %

輻射或強光(如 X 光、電焊強光、 紫外線、紅外線、雷射光等)

13.7 %

18.1 %

8.8 %

使用化學品

13.1 %

17.1 %

8.5 %

使用含鉛物質

9.0 %

12.8%

4.6 %

接觸致病菌或病毒

8.7 %

9.1 %

8.4 %

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13年「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本表格由作者自行整理。 註: 該問卷由受訪者自填,此題的問句為「您的工作環境有沒有下列情形」,回答選項為「完全 沒有」、「偶爾有」與「經常有」,在此將後兩類合併為「有危害」。

二、職業危害的類型 (1)物理性危害(physical hazards)

物理性危害包括危險性的機械設備、粉塵、油煙、廢氣、臭味、噪音、異 常溫度、不良照明、場地濕滑、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等。物理性危害常見於 礦石採取、營造以及俗稱 3K (日語骯髒、危險、辛苦)的傳統製造業,但也 出現在不少服務業作業環境中。例如,在交通運輸業、物流倉儲業、餐飲服務 業、醫療服務業,常見的物理性危害有熱危害、油煙、廢氣、危險設備等 ( 勞 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 。 (2)化學性危害(chemical hazards)

酸鹼溶劑、電鍍液、黏著劑、去污劑、清潔劑、染劑、油漆、塑膠安定 劑、農藥、麻醉劑等化學物質,是許多產業常見的化學性危害。在高科技光電 產業,使用的化學品尤其繁多且變化多端,難以掌握與監測。在其他製造業、 農林漁牧業、醫療保健業、美髮業、清潔乾洗與脫脂作業等工作環境,工作者 也可能接觸有害的化學品。根據勞動部 2013 年的調查資料,有 13% 的受僱者 表示工作中會接觸到化學品,有近 8% 的受僱者認為化學品接觸有可能會造成 傷害健康 ( 勞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 。 化學品導致的職業傷病問題相當多元,可能造成立即性的災害事故例如爆 炸、皮膚灼傷、中毒,也可能導致慢性疾病,如神經病變、皮膚疾病、肝腎病 變、呼吸系統疾病、心腦血管病變、生殖系統病變、癌症。台灣在 1972 年發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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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生飛歌電子廠女工暴斃事件, 1990 年代出現 RCA 電子廠員工集體罹癌爭議, 這兩個重大事件均肇因於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表 3 列出的是台灣 常見的化學性危害類型、產業及其健康危害 ( 郭育良 2007, 王榮德 , 鄭尊仁 et al. 2008) 。 表3 常見的化學性危害 化學品

產業類別

健康危害

烴類、烷類、含 塑膠製造、印刷、汽油、石油、煤 神經性病變、皮膚炎、膀胱癌 苯之有機溶劑 油 鹵化烴(含氯氟 溴之有機物質, 電子工廠、製造業 如氯乙烯、溴丙 烷、氫氟酸) 醇類

化妝品、酒精

乙二醇類衍生物 半導體工業

肝炎、肝病變、神經性病變、 癌症 酸中毒、視神經危害 流產、不孕、月經週期延長

煉銅、晶圓、光電、顏料製造

肺癌、肝癌、腎癌、膀胱癌

塑膠製造、焊接、硬脂酸鎘製造、 肺炎、高血鈣症、腎結石、腎 鎘顏料製造、珠寶雕刻 絲球過濾減低及骨軟化症

鼻中膈穿孔、接觸性皮膚炎、 鉻 熔 煉 、 鉻 顏 料 製 造 、 不 鏽 鋼 焊 皮膚潰瘍、慢性鼻病、咳嗽、 接、鍋爐製造、電鍍 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 氣管癌、肺癌

鉛蓄電池製造、回收、熔煉、顏料 製造、塑膠安定劑製造、上釉、焊 溶血性貧血、鉛中毒、 接、軟焊

錳鐵熔煉、錳鋼焊接、乾電池製造

氣壓計、溫度計、壓力計等維修, 大量暴露將會造成支氣管炎、 回收汞燈泡、氯鹼工廠、珠寶匠、 化學性肺炎、急性肺水腫等 製藥、汞冶金工廠

巴金森氏症候群、急性支氣管 肺癌

資料來源:(郭育良 2007, 王榮德, 鄭尊仁 et al. 2008)

(3)生物性危害(biological hazards)

病菌、病毒、寄生蟲、生物性過敏原、生物體產生的毒素等生物性危害,可 能導致傳染性疾病、過敏性疾病(如氣喘、鼻炎、支氣管炎)或其他中毒效應。 17


專題報導 生物性危害較普遍的工作場所,有醫療照顧業、長照服務業、農業、畜產業、食 品加工業、廢棄物處理業等。根據勞動部 2013 年調查資料,有 8.7% 的受僱者 會在工作中接觸到致病菌或病毒 ( 勞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4)人因性危害(ergonomic hazards)

人因性危害指的是,因工具、機器、設備或環境的工程設計不良而對工作 者造成的身體傷害,例如器械振動、重複性的肢體動作、負重工作、不正常的 身體動作、長時間站立、長時間從事電腦操作、工作台或座椅不適等問題。 根據勞動部 2013 年調查資料,在各種類型的人因性危害之中,以長時間 站立或走動的比例最高(佔 54.9%),其他如手部反覆動作( 49.6% )、長時間 使用電腦( 46.5%)、搬運重物(42.6% )、姿勢不自然( 30.4% )、使用過重的 手工具(24.2%)、使用振動性工具(18%),也是普遍的人因性危害 ( 勞動部勞 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如表 4 )。人因性危害仍多以男性暴露機會較 大,但手部反覆動作和工作台或座椅高度不適兩性比例接近,長時間使用電腦 則以女性較多。 表4 受僱者自覺有人因性危害的比例 自覺有人因危害的類型

全體受僱者

男性受僱者

女性受僱者

長時間站立或走動

54.9 %

60.0 %

49.1 %

手部反覆動作

49.6 %

51.5 %

47.3 %

長時間使用電腦

46.5 %

39.4 %

54.6 %

搬運重物

42.6 %

53.9 %

29.8 %

姿勢不自然

30.4 %

37.4 %

22.3 %

使用很重的手工具

24.2 %

35.8 %

11.0 %

工作台或座椅高度不適

19.3 %

18.2 %

%

皮膚接觸硬或銳利的物件

18.9 %

25.4 %

11.5 %

使用振動手工具

17.6 %

27.8 %

5.9 %

全身振動

12.3 %

18.7 %

4.9 %

作業速度無法自行控制

9.0 %

11.3 %

6.5 %

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13年「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本表格由作者自行整理。 註: 該問卷由受訪者自填,此題的問句為「您的工作環境有沒有下列情形」,回答選項為「完全 沒有」、「偶爾有」與「經常有」,在此將後兩類合併為「有危害」。

18

204


專題報導 (5)社會心理性危害(psychosocial hazards)

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指的是,因工作設計、工作安排、社會互動或組織 管理方式不當而對工作者造成的精神壓力與衍生的身心壓力疾病,可說是當前 重要的職業傷病問題。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類型很多,可進一步區分為三個層 面,包括「作業層面」,如工時過長、夜班輪班工作型態、工作負荷過重、工 作步調太快、工作單調、工作零碎、工作缺乏自主性、責任壓力等問題;「組 織 管 理 層 面 」, 如 薪 資 結 構 不 當、 職 場 社 會 人 際 衝 突、 職 場 霸 凌、 決 策 不 民 主、資源配置不公平、缺乏互信等問題;以及「就業層面」,就業與經濟收入 缺乏保障、缺乏集體協商保障、缺乏公權力保障、缺乏其他工作機會等問題 ( 王佳雯 , 鄭雅文 et al. 2010)。 台灣研究大致確認台灣工作者工時遠高於先進國家,除此之外,也觀察到 2001 至 2010 年間,從事夜班輪班工作的比例高於其他國家且日益增加;工作 者的工作控制感有下降趨勢,且此趨勢在年輕族群尤其明顯 ( Cheng, Chen et al. 2013) 。職場暴力問題方面也有日益增加趨勢,且在護理、社工、保全、財務 服務、銷售與客服人員等職業族群較為嚴重;而夜班輪班、長工時、高工作負 荷、高體力負荷、工作缺乏保障的工作,也較容易遭受職場暴力 ( 邊立中 , 鄭 雅文 et al. 2014, Cheng and Pien 2016) 。 近期研究也發現,公部門工作者雖然工作較穩定、較少有過長工時或夜班 輪班工作,且工作自主性較高,但遭受「職場暴力」的比例較私部門工作者高 出不少,包括言語暴力( 11.0% vs. 7.9% )、心理暴力( 6.4% vs. 3.9%),與肢 體暴力(2.6% vs. 1.0%) (Liu and Cheng 2017) 。此現象或許與公部門工作常牽 涉強制規範,因此容易受到民眾、利益團體或民意代表的施壓或抵制;也可能 因公部門組織龐大且職權階層明顯,較常出現上對下的職權霸凌所致。 社會心理危害會導致身心壓力與慢性壓力疾病,包括心腦血管疾病、肌肉 骨骼疾病、胃腸潰瘍、不孕、睡眠問題、憂鬱症等。值得留意的是,因工作壓 力導致自殺,在日本是重要職業健康議題,在台灣也時有所聞,與工作者長期 的弱勢處境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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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三、職業傷病的類型 職業傷病指的是因工作而造成的傷害與疾病。姑且不論台灣法規上的歧異 的名詞與定義,職業傷病的分類大多先區分「災害事故」與「疾病」,前者指 的是執行職務時遭受的立即性傷害,後者指的則是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可能 急性發作(例如急性中毒、心肌梗塞猝發),也可能慢性發生(例如慢性皮膚 炎、塵肺症、癌症)。 職業醫學常依醫學專科分類方式,將職業病分為呼吸道疾病、肌肉骨骼疾 病、皮膚疾病、肝臟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生殖系統疾病、腎臟疾病、神經系 統疾病等類型;但在職業病的認定與補償上,也會依據致病成因做分類,例如 熱危害疾病、震動引起的疾病、石綿相關疾病、塵肺症等。但須留意的是, 「職業災害事故」與「職業病」時常不易清楚區隔,例如,滑倒造成的肌腱韌 帶拉傷,可能被歸類為傷害也可能被歸類為疾病;外傷之後可能衍生慢性疾病 問題,即「由傷轉病」,也會使災害與疾病的區分變得困難。以下概要介紹職 業傷病的主要類型與台灣本土流行病學研究呈現的樣貌。 (1)職災事故傷害

職災事故風險較高的產業包括營造業、礦石採集業、農林漁牧業、傳統製 造業;原住民、外勞、勞力工作者、非穩定工作者、社會經濟階層較低者、 小型事業單位工作者、長工時與夜班輪班工作者,則是發生職災的高風險族 群。陳介然等人分析勞動部 2013 年的調查資料,則發現台灣受僱者在過去一 年中,自評曾發生非致命性職業傷病的盛行率,男女分別為 13% 與 10%,其 中營造業男性受僱者甚至高達 20% 。統計分析也發現,事業單位規模小於 50 人、長工時、夜班輪班、工作心理負荷較高者,發生職災的風險較高 ( 陳介然 , 鄭雅文 et al. 2015)。 (2)職業性呼吸道疾病

職業性呼吸疾病包括急性肺部疾病,如刺激性物質造成的氣管收縮、肺泡 炎、肺水腫等,也包括慢性呼吸道疾病,如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疾、塵肺症、 肺癌等。其中的塵肺症,是許多國家在工業發展初期最主要的職業病,也是歷 史最悠久、人數規模最龐大的職業病,目前在發展中國家也仍是最主要的職業 病。其他常見的職業性呼吸道疾病類型與其職業危害,整理於表 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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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表5 職業性呼吸道疾病的類型與其職業危害 疾病類型

急性或慢性

職業危害

急性支氣管炎、肺炎、肺水腫

急性

使用氯氣、氨氣,有燻煙或蒸氣之作業

過敏性肺泡炎

急性

化學品、動植物製品、動物排泄物、黴 菌等

氣喘

發泡棉、黏著劑、油漆、印刷油墨、金 慢性發展、 屬加工、清潔、農業、有機溶劑等化學 急性發作 性物質、動物皮毛等生物性物質

礦工、隧道工人、雕刻工人、噴砂作業 纖維化疾病(塵肺症、矽肺 工人、鑄造業工人、玻璃器具製造工 大多為慢性 症、棉塵症、石綿肺症) 人、暴露於含矽的粉塵、梳棉機作業工 人、暴露於石綿粉塵。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慢性

含鎘、煤炭、內毒素( endotoxin )、 矽、二氧化硫、礦物之蒸汽、粉塵、氣 體或燻煙

(3)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是相當普遍的職業病,包括下背痛、頸肩症候群、肱骨 踝上炎(網球肘)、腕隧道症候群等類型。其致病因素主要為人因性危害,例如 負重、搬運、抬舉或推拉動作、重複性動作、長期振動、不正常姿勢、長時間站 立或扭轉、坐式工作型態。而立即性災害事故如滑倒、摔落、撞擊、扭傷,也可 能造成下背痛或其他肌肉骨骼疾病。此外,長時間過度勞動、缺乏休息、情緒緊 張等社會心理性危害,也可能造成肌肉骨骼問題的發生或惡化 ( 郭育良 2007)。 在大多數已開發國家,肌肉骨骼疾病是最常見的職業病類型,而就台灣的 勞保職業病資料觀之亦不例外。根據勞動部 2013 年的調查,台灣受僱者在過 去一年內曾有肌肉骨骼問題的比例高達 60% ,以肩、頸、下背或腰部的病痛最 為常見 ( 勞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3) 。 (4)職業性皮膚疾病

職業性皮膚疾病的致病因子多元,主要來自化學性危害,如有機溶劑、電 鍍液、黏膠、清潔劑、染燙劑、水泥、防腐劑、含金屬溶劑。但物理性危害 (如濕熱、振動、紫外線、日光曝曬)、生物性危害(如細菌或病毒感染、植物 毒液)與人因性危害(如反覆性磨擦),也可能造成皮膚疾病 ( 郭育良 2007 ) 。 21


專題報導 職業性皮膚病起初的徵兆往往隱而不顯,但倘若慢性發作則不易根除。 最常見的職業性皮膚疾病類型是接觸性皮膚炎,約佔九成以上,其他類型 的職業性皮膚病還有痤瘡、疥瘡、白斑病、凍傷、灼傷等。接觸性皮膚炎又可 分為「刺激性」與「過敏性」兩類,前者好發於染製業、美容美髮業、營造 業、清潔業、化工業、高科技電子業,而後者與接觸過敏性物質有關。根據郭 育良教授等人的研究,台灣男女性受僱者中在過去一年,曾罹患職業性皮膚疾 病的比例分別為 4.4% 及 4.2% (Shao, Yeh et al. 2001) 。 (5)職業性石綿相關疾病

石綿為致癌物質,可能導致的疾病包括石綿肺症、肋膜病變、惡性間皮 瘤、肺癌、喉癌、卵巢癌。大多數國家(包括台灣)已全面禁用石綿,但由於 過去大量使用且疾病潛伏期漫長,導致石綿相關疾病現今仍是許多工業先進國 家的重要職業病。 台灣在工業化過程中也曾大量使用石綿,石綿建材製造工廠曾遍布全台, 鍋爐管線與保溫隔熱設備也使用大量石綿,此外,台灣曾是世界拆船王國,拆 船工人是石綿暴露的高風險職業族群。直至現今,裝潢或拆除房屋工人也仍可 能暴露於石綿粉塵中。根據過去的石綿消耗量、暴露量與疾病潛伏期推估,台 灣應有為數不少的石綿疾病;但歷年勞保職業病統計資料卻顯示,獲得勞保認 定為職業病的石綿疾病件數屈指可數,顯示低估問題嚴重 ( 鄭雅文 2017 ) 。 (6)職業性癌症

癌症是台灣目前最主要的死因,可能有一定比例的癌症起因於職場危害, 但由於潛伏期漫長,認定相當困難。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 1 迄今發現 120 種「確定致癌因子」(Group 1 ) 與 82 種「極有可能致癌因子」(Group 2A ),當中有不少是職場和產業製程中 常見的物質,例如石綿(造成肺癌和間皮瘤)、紫外線輻射(造成皮膚癌)、游 離輻射(造成血癌)、木頭粉塵(造成鼻咽癌),以上均屬 Group 1 。輪班(提 高乳癌風險)與四氯乙烯(造成食道癌)屬 Group 2A,也是常見的職業危害。 根據王榮德教授研究團隊的推估,台灣 2011 年時暴露於致癌物質的工作 1

22

其類型可參見IARC網頁:http://monographs.iarc.fr/ENG/Classification/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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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者人數約 225 萬人,而男女性罹患 24 類職業性癌症的件數分別為 4675 件與 936 件, 其 中 以 職 業 性 肺 癌 最 多, 男 女 性 推 估 件 數 分 別 為 395-1728 人 及 82411 人 ( 王榮德 and 潘致弘 2014)。然而勞保實際認定為職業性癌症的案件數極 少,有明顯低報問題。 (7)職業性心腦血管疾病

職業性心腦血管疾病可由毒性化學物質(如一氧化碳、有機硝化物、二硫化 碳、氟氯碳化物、含氯有機溶劑、鉛、砷等)或物理性危害(如噪音、異常溫 度、異常氣壓)引起。但在東亞國家(包含日本、南韓、台灣、中國),因工時 過長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的心腦血管疾病,是最受重視的職業性心腦血管疾病。 台 灣 在 1991 年 首 度 頒 布《 職 業 引 起 急 性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診 斷 認 定 基 準 》 (2010 年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 指引」),之後經多次修訂 2。依據勞動部公布的認定指引,符合工時、工作型態 與突發壓力事件等一定標準的腦血管疾病(包含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 出血、高血壓腦病變)和心臟疾病(包含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 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可被認定為「職業促 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也就是俗稱的過勞心腦血管疾病。 (8)職業性精神疾病

長時間工作、過度勞累、職場人際衝突、霸凌、暴力與騷擾,已知是導致 身心壓力疾病的因素。在特定職業族群,如緊急救難人員、警察、消防員、社 工、記者,經歷或目睹災難事件,已知是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重要職 業危害。台灣本土流行病學研究也指出,遭遇職災的勞工是罹患「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與重度憂鬱症的高風險族群 ( Kuo, Liao et al. 2012, Lin, Guo et al. 2012, Lin, Shiao et al. 2014)。勞動部在 2008 年首度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列入勞保「職業病種類表」,並在 2009 年將精神疾病納入為勞保職業病的補償 疾病類型,同年也頒佈《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 鄭雅文 2013)。

2

參 見 勞 動 部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公 布 之 「 職 業 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 h t t p s : / / w w w. o s h a . g o v. tw/1106/1176/1185/119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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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9)其他

其他職業病類型尚包括聽力受損、生殖系統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 神經系統疾病、生殖危害、傳染性疾病、異常溫度疾病等,其規模與影響亦不 可小覷 ( 郭育良 2007)。

四、職業傷病的監測統計機制 台灣職業傷病的監測統計機制相當分歧,以下簡述其內容與限制。 (1)《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通報重大職災之責任

《職安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災,雇主應 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在此,重大職災的定義為「一死、三傷、一住 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若未依法通報,勞檢單位可對 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然而在實務上,重大職災未被依法通報 的問題頗為常見,「重大職災」的界定亦有過於狹隘的問題,不僅未涵蓋受傷程 度未達此嚴重程度之災害事故,亦未涵蓋非急性的傷病或慢性發作的職業病。 (2)《職安法》雇主主動填報職災紀錄之義務

《職安法》第 38 條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業之雇主,應填載工時損 失達八小時以上之職業災害,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然而,規定需自主 填報的事業單位並不全面,且長久以來事業單位隱匿不報的問題早已為人詬病。 (3)勞動部職業傷病通報資訊系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另有建置「職業傷病通報資訊 系統」。依據職安署的說明 3,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給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 關,而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其本人、雇主、就醫之醫療機構等有關人員得主 動通報。職安署並編列補助,以經費獎勵方式,鼓勵十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 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醫院的醫師主動通報。然而此機制並不具強制性,且僅 以慢性發作的職業病為通報重點,難以呈現台灣職業災害的全貌。 (4)《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給付

勞保局每年公布的職災保險現金給付資料,是另一個職業傷病統計來源。 3

24

參考勞動部2014/3/1新聞稿: 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4/2752/?cprint=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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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 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 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 54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 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為永 久失能,得請領「失能給付」;第 6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其遺屬可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 金」;第 42 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 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即「醫療給付」)。 然而,勞保的職災給付資料有下述問題,因而無法完整呈現台灣的職業傷病 樣貌。首先,勞保的涵蓋率雖由 1998 年的 79.6% 提高至 2016 年的 86.7%,仍有 超過 13% 的工作者尚未納入保險涵蓋範圍,未強制納保的族群包括,受僱於未 滿五人事業單位者、無固定雇主的受僱工作者(例如營造業臨時工)、60 歲以上 或已領取勞保勞年給付而仍繼續從事受僱工作者、未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的無一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與具公保身分的公部門員工等,未強制納入勞保的族群 有很多屬於高職災風險產業。其次,不能工作達四日以上的職業傷病者,始得申 請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反之,失能程度較輕的職業傷病,未被納入職災保險涵蓋 範圍。再者,職業病診斷率低落,且職業傷病認定程序冗長繁複,也使真實的職 業傷病問題被低估 ( 鍾佩樺 and 鄭雅文 2010, 陳介然 , 鄭雅文 et al. 2015)。

五、勞保職災給付統計的職業傷病樣貌 上述職業傷病統計機制均有限制,但勞保職災保險給付資料,是其中最全 面的職業傷病統計資料來源,也是國際上比較的主要統計方式。以下說明勞保 職災給付統計呈現的職業傷病樣貌。 (1)勞保給付整體概況

根據勞保局的資料 4,勞保投保人口逐年增加,勞保普通事故給付件數與總 額也穩定成長,至 2017 年達 161.7 萬件,總給付額度為 3,829 億。 在職災保險給付方面,包括現金給付與醫療實物給付兩類。自 2012 年以 來,職災現金給付(包括傷病、失能、死亡)件數與總額均呈下降趨勢,在 4

勞保局統計資料: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kycOV83MllQ%3d

25


專題報導 2017 年給付件數為為五萬二千多件,給付額度為 36.7 億左右;職災醫療給付 件數與額度每年在 150 萬至 187 萬件間,在 2017 年有 162.5 萬件,給付額度 為 29.5 億 ( 表 6) 。 表6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與職災保險之給付狀況:2012-2017 職業災害保險 年度

普通事故保險

投保人數

現金給付 (含傷病、失能、 死亡) 總件數 總金額(千)

職災醫療給付 (含住院、門診、預防 健檢) 總件數

總計

總件數

總金額(千)

總金額(千) 總金額(千)

938,330

254,731,160 62,997

4,594,549

1,867,495 3,364,794

7,959,343

2012

9,709,511

2013

9,745,794

1,082,163 273,084,494 59,693

4,253,557

1,195,529 2,686,981

6,940,538

2014

9,920,361

1,157,828 241,718,591 58,195

4,111,676

1,455,456 2,910,364

7,022,040

2015

10,073,327 1,279,594 275,479,239 56,088

3,959,044

1,500,756 3,012,596

6,971,639

2016

10,165,434 1,448,585 319,342,159 53,298

3,831,253

1,534,815 2,775,927

6,607,180

2017

10,272,071 1,617,014 382,932,734 52,303

3,666,038

1,625,085 2,946,260

6,612,298

(2)職災千人率

勞動部依據職災保險給付資料,計算每年各產業的職災千人率(全年領取職 災現金給付人次 年平均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1,000‰) 。2017 年全產業職災千人率 為 2.773,依據產業別分析並排除通勤職災,可發現在全部產業中,職災千人率最 高的產業是營造業(10.570) ,其次為用水供應與污染整治業(4.717) 、運輸倉儲 業(4.364) 、住宿餐飲業(3.864) 、礦業與土石採取業(3.720) 、製造業(3.209)5。 (3)職災死亡率

職災保險給付中的「死亡給付」,是國際比較的重要指標。從勞保職災死 亡給付資料可發現,台灣在 2017 年有 545 件死亡給付 6。死亡職災發生率最高 的是礦業及土石採取業(0.531),其次是營造業(0.096) 7,而原住民勞工的職 災死亡千人率是全產業勞工的 3 倍,外勞的職業災害發生率則是全產業勞工的 5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資料,勞工職業傷害傷病、失能、死亡之類型, https://www.osha.gov.tw/ media/6816/14職災千人率105m54-61.pdf (瀏覽日期:2018年6月26日)。

6 7

26

本人死亡一次金,不含失蹤津貼、遺屬給付。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資料,勞工職業傷害傷病、失能、死亡之類型, https://www.osha.gov.tw/ media/6816/14職災千人率105m54-61.pdf (瀏覽日期:2018年6月26日)。

204


專題報導 1.37 倍。然而,未強制納入勞保因而並無清楚職業傷病統計數據的族群,包括 小型事業單位受僱者、臨時性受僱者、自雇者、青少年勞工,也是發生職業傷 病的高風險族群。 台灣的職災死亡率為每十萬投保人口 5.31 件,與歐洲國家 2015 年的資料 8、 美國 9 及日本 102016 年資料相較,可發現台灣職災致死率高於大部份工業先進國 家,包含英國(0.8)、德國(1.0)、挪威(1.5)、芬蘭(1.8)、西班牙(2.3)、 義 大 利(2.4)、 法 國(2.6)、 日 本(1.6)、 美 國(3.6)。 若 考 慮 仍 有 許 多 高 風 險工作者未納入強制納保範圍,可推估台灣實際的職災致死率應遠高於上述數 據。即便排除交通事故,台灣的致死性職災發生率仍顯著高於大多數先進國家。 (4)職業病補償率

勞保局自 1987 年始有職業病給付數據。勞保歷年來給付的職業病類別與 件數,可參見表 7 。在 1999 年前後,勞保給付的職業病類型以「礦工塵肺症 及其併發症」為最大宗,與勞保局在 1998 年公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 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辦法」,開放罹患 塵肺症的退休礦工可請領職災失能給付有關。1999 年前後也有數十位「異常 氣壓」職業病個案獲得職業病給付,與當時台北捷運工程發生壓氣工法處理不 當而使多名工作者罹患潛水伕症有關。在此時期也爆發 RCA 員工集體罹癌爭 議,歷經近 20 年的爭訟,終於在 2015 年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 RCA 員工罹癌為職業病,勞動部隨即以專案方式決定發給職災給付,使職業性癌症 的認定件數突然增加至 146 件。近年來,因過重負荷導致的心腦血管疾病案例 日益增加,至 2010 年,因壓力事件導致的職業精神疾病亦開始出現。 然而相較其他先進國家,台灣的職業病補償件數相當低落,職業病類型大 多為手臂、頸肩、背部等肌肉骨骼疾病。以 2017 年的勞保職業病給付資料為 例,當年總共有 631 件職業病給付案例,其中即有 63% 屬肌肉骨骼疾病(包 括手臂頸肩疾病有、職業性下背痛),另 17% 為呼吸疾病(包括塵肺症、矽肺 症、石綿肺症),13% 為過勞促發的心腦血管疾病。除此三大類型之外,其他 類型的職業病案件則寥寥無幾。 8 EU (2015): http://appsso.eurostat.ec.europa.eu/nui/show.do?dataset=hsw_n2_02&lang=en 9 US: https://www.bls.gov/iif/oshwc/cfoi/cfch0014.pdf 10 Japan: http://anzeninfo.mhlw.go.jp/user/anzen/tok/anst00_h23.htm ; http://www.mhlw.go.jp/toukei/list/138-1b.html

27


專題報導 表7勞保職業病現金給付之類別與件數:1987-2017 眼 睛 疾 病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7 3 1 1 0 0 1 1 0 0 1 0 0 1 1 1 2 0 1

游 離 輻 射

0 4 2 0 1 0 2 0 0 1 0 0 0 2 0 0 0 0 0

異 常 氣 壓

11 3 2 1 1 1 3 5 0 3 1 0 1 0 0 0 2 0 4

異 常 溫 度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1 3 0 3 4 1 2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15 12 3 14 4 6 3 0 5 2 6 5 1 1 1 1 2 1 1

職 業 病 下 背 痛

振 動 引 起 之 疾 病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82 8 39 93 16 38 60 9 64 77 2 64 44 0 61 53 1 85 47 5 64 61 2 87 86 0 98 109 1 182 136 1 239 126 5 303 170 1 416 144 0 393 122 1 381 121 0 352 161 2 393 119 2 345 102 0 298

缺 氧 症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0 0 2 0 0 1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其 他 重 金 屬 及 其 化 合 物

2 1 1 0 2 0 0 1 0 0 0 1 0 0 0 0 0 1 1

有 機 溶 劑 或 化 學 物 質 氣 體

13 7 2 2 2 5 4 3 2 1 3 1 5 1 1 7 8 4 1

生 物 性 危 害

1 0 6 2 2 2 2 19 7 6 10 21 15 22 18 14 4 10 11

職 業 性 氣 喘 、 過 敏 性 肺 炎

礦 工 塵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矽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2 2,281 6 1 997 3 0 136 4 1 111 0 3 116 1 0 105 0 1 37 2 1 18 4 3 16 4 6 18 1 3 18 3 1 22 0 0 26 2 3 210 3 2 175 5 2 157 7 2 131 6 1 106 12 1 83 10

石 綿 肺 症 及 其 併 發 症

9 7 2 0 0 2 0 4 2 6 2 4 0 1 4 3 1 0 12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職 業 相 關 癌 症

其 他 可 歸 因 於 職 業 因 素 者

25 24 272 7 11 129 0 1 54 1 0 46 3 4 34 5 6 56 6 4 32 12 2 32 5 2 8 3 1 13 11 1 17 9 7 12 10 13 10 9 6 14 12 4 10 3 11 7 7 146* 18 8 11 11 2 4 8

心 腦 血 管 疾 病

0 0 0 0 0 0 0 13 37 34 26 33 87 92 68 67 78 68 84

精 神 疾 病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0 3 3 1 3 6 6

總 計

157 100 80 47 26 27 19 14 31 46 150 543 2,797 1,335 349 322 278 328 213 267 275 387 478 553 758 908 808 757 970 706 631

* 2015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RCA員工罹癌與職業暴露有關,勞動部隨即以專案方式認定原告

個案之罹癌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共計139件。故排除RCA個案,當年度職業性癌症數僅7件。

(5) 職災醫療給付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4 條,「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 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也就是說,職災醫 療費用應由職災保險來負擔,而非全民健保。而根據健保署公布的「全民健康 28

204


專題報導 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職災醫療費用乃 採核實認定制,不論住院或門診,醫療院所均須依病患所持的「職業傷病醫療 書單」向勞保局申報職災醫療費用,再向健保局申請職災醫療費用。勞保局則 定期整理財務,償付職災醫療給健保署。 由勞保局公布的職災醫療給付資料可發現,職災醫療給付件數每年大致 在 150 萬至 187 萬件間,給付額度大致在 27 億至 34 億,其中住院醫療費用 佔 47-58% 左右,門診醫療佔 32-44% 左右,預防職業病健檢費用比例則大約 在 8-10% (如表 8 所示)。以 2017 年的統計來看,該年職災保險給付總額總共 66.1 億元,其中醫療給付所占的比例為 45% ( 表 6 ) 表8 職災醫療給付件數與金額(千元):2012-2017 年度

總計 總件數

總金額(千)

住院給付 件數

金額(千)

門診給付 件數

預防職業病健檢給付

金額(千)

件數

金額(千)

2012 1,867,495 3,364,794 34,613 1,630,960 1,556,996 1,457,748 275,886

276,086

2013 1,195,529 2,686,981 32,584 1,546,645

280,789

288,823

2014 1,455,456 2,910,364 31,447 1,553,683 1,166,560 1,108,361 257,449

248,321

2015 1,500,756 3,012,596 31,145 1,590,094 1,214,226 1,158,925 255,385

263,576

2016 1,534,815 2,775,927 30,457 1,323,009 1,281,907 1,225,660 222,451

227,257

2017 1,625,085 2,946,260 32,119 1,399,708 1,339,275 1,277,891 253,691

268,661

882,156

851,513

雖然職災醫療的給付規模可觀,但根據勞動部 2013 年的調查,因工作受 傷或罹患疾病的受僱者,使用職災醫療的比例只有 2.88%11。換言之,有相當高 比例的職業傷病患者,並未使用職災醫療。此現象造成職災醫療未由職災保險 負擔,反轉嫁由全民健保承擔,也造成職業傷病不易被看見。 從上述職災保險給付資料可見,台灣職災致死率仍高,然而職業傷病問題 卻未能呈現,低估問題嚴重。 在《職業災害保險法》獨立立法已成為社會共識之時,除了徹底整合散落各 處的法規、涵蓋所有受僱者、合理提高給付額度等制度改革工程,也須檢視職業 傷病通報與認定機制,尤其應改善現行多軌且相互牴觸的認定程序和繁複的職 災醫療就醫程序,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傷病補償與預防權益。( 作者鄭雅文現為 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陳宗延現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住院醫師 ) 11 勞動部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2013年」https://labor-elearning.mol. gov.tw/co_report_detail.php?rid=85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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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4


專題報導

31


專題報導

通勤職災究竟怎麼認? ▌▌文

黃怡翎

根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火鍋店

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

的劉姓員工,從租屋處騎機車前往店

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

裡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左側髖部挫

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

傷、 頭 皮 表 淺 損 傷 之 傷 害, 事 後 向

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

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勞保局認

定。」 在 勞 動 部 的 網 站 上, 至 今 亦 以

為該員工車禍地點方向為往公司反方

此作為通勤職災的解釋。此外,勞委

向,不符上班日常路徑,也比 Google

會民國 78 年 2 月 17 日台勞安三字第

建 議 路 線 時 間 多 1 分 鐘、 遠 600 公

2443 號函:「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

尺,因此拒絕給付,劉姓員工不服而

故,如係在適當時期,以適當交通方

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後彰化地方法

法,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

院判該員工勝訴。法官認為,上班路

者, 應 屬 職 業 災 害。」 再 次 重 申 了 通

線標準應無要求最短路徑之理,若勞

勤災害為職災的範圍。

工自其居住處所前往就業場所之路徑

現行勞保之規範

尚在合理範圍內,應可認定符合勞工 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事實 上,類似這樣的爭議層出不窮,通勤 職災的認定究竟應該怎麼認呢?

通勤職災的定義

除了上述明定雇主針對勞工發生 通勤職災須負有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 外,在勞保職災給付上,亦有明訂相 關通勤災害樣態作為給付標準。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

依 據 勞 基 法 第 59 條 規 定, 勞 工

病審查準則》規定,只要勞工不是無

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

照駕駛、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

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照法定標準予

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以補償。然而,針對職業災害的範圍

(如看電影、與朋友聚餐等) 、酒駕、

卻未有明確定義,因此,有關通勤災

吸食毒品駕駛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路

害 是 否 為 職 災, 則 須 進 一 步 解 釋 釐

肩、逆向、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在

清。為解決相關爭議,主管機關陸續

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

提出函釋予以釋疑,包括:內政部民

險方式駕駛車輛。若符合以下之通勤

國 75 年 6 月 23 日台內勞字第 410301

災害樣態而導致傷害,即視為職災:

號 函:「 勞 工 上 下 班 必 經 途 中 之 意 外

一、上、下班時,於適當時間,從日

32

204


專題報導 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 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 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二、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 上、下班之適當時間,直接往返 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 三、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 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 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 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 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 務時,發生之事故。

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七、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 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 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 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八、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 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 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 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

職災補償保險化 雖然,在勞基法的行政解釋以及

四、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 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 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 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勞保的給付標準中,皆肯定了勞工發

五、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 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 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 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 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 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 理途徑發生事故。

謂職業災害,係以「業務遂行性」及

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 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 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或參 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 之外僱船員,經所屬團體指派參 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 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 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 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

生 通 勤 職 災, 雇 主 負 有 職 災 補 償 責 任,然而,針對此種論點仍存有不同 看法。最大的爭議便是來自於一般所 「業務起因性」作為主要的認定基準, 也就是災害的發生,是在雇主支配下 的工作過程,且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以通勤災害來說,難謂符 合此兩項標準,雇主亦難以預防,因 此有論者認為不應將通勤災害視為職 災。然而,為解決此種爭議,並且兼 顧保障勞工權益,建議應將職災補償 全面保險化,透過社會保險的機制, 提供勞工所受之損失,由保險共同分 攤,而非究責單一雇主責任。(作者現 為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 2018/10/15 全國金融業工會 聯合總會聯合會訊第 214 期) 33


專題報導

死亡列車終點站 ▌▌文

張烽益

《死亡列車終點站》是 2014 年日

視野,探討了日本社會一味追求速度

本導演三宅響子與 NHK 合作拍攝的

與效率的「日本病」的社會共業。導

記 錄 片, 台 灣 公 共 電 視 在 2015 年 曾

演從日本戰後的快速經濟發展,1980

以《80 秒 殺 人 事 件 》 之 片 名 播 出,

年代日本國鐵分割為四家民營公司,

最近在台鐵普悠瑪宜蘭發生事故之

自負盈虧的業績壓力讓每班列車都有

後,公視又再度重播。該片的日文全

不能誤點的壓力,再加上日本上班族

片名是:Brakeless (ブレーキなき社

高度依賴通勤電車,一旦誤點,乘客

会)- JR 福 知 山 線 脫 線 事 故 9 年,

會直接衝到駕駛室敲門向駕駛吼叫,

可 以 翻 譯 成《 煞 不 住 的 社 會 》, 或 許

其實是因為這些上班族也是有上班不

更符合該片導演要探討更深層的凡事

能遲到的巨大壓力,這些整體社會講

講 究 效 率 快 速 的「 日 本 病 」, 這 一 個

究分秒必爭,讓每個人如工蟻般忙碌

致命的社會潮流。

的氣氛交相作用之下,最後一根稻草

2005 年早上,兵庫縣福知山線的

就壓在那名年輕就身亡的駕駛上。

一列滿載 700 個上班族的通勤電車,

身處在日本這個每個上班族被要

因轉彎速度過快,出軌撞上鐵道旁的

求高度工作狂熱的社會,以企業任職

公 寓 大 樓, 造 成 107 人 死 亡( JR 福

來做為人生唯一目標,每天的準時通

知山線出軌事故)。事故發生的九年

勤上班就內化為本能,日本不像台灣

之後,導演三宅響子拍攝完成了這部

有 機 車 等 私 人 通 勤 工 具 的 選 項, 因

紀錄片,訪談了當時的目擊者、生還

此,通勤列車的洶湧上下車人潮導致

者、重傷者、罹難者家屬、運輸交通

的延遲,再加上日本企業精實化生產

專家、JR 退休勞工等相關人士,全面

的零庫存,移植到運輸業,就是零誤

性回顧與體檢這場事故的前因後果與

點 的 最 高 標 準, 這 都 讓 最 末 端 的 駕

教訓。

駛, 單 獨 背 負 了 難 以 想 像 的 沉 重 負

這部紀錄片不是警探辦案要去找 追究責任找出兇手是誰,導演拉大了

34

204

擔。 福知山線發生事故的列車,由於


專題報導 前站乘客眾多上下車所累積的延遲 80

足一點,就能避免事故發生,而錯失

秒,讓該名駕駛不斷必須超速趕車,

了系統性除錯 ( debug ) 的契機。

在出事的前一站,該列車還因煞車不

台鐵普悠瑪列車在宜蘭的出軌意

及 衝 出 月 台 80 公 尺, 倒 車 後 才 能 讓

外, 造 成 18 人 的 死 亡, 當 大 家 一 窩

乘客順利下車,當然狂飆趕路,其社

蜂獵巫地究責列車駕駛的個人歸因之

會壓力大到讓管理的監控室更是不斷

外,不然就是以列車採購進行政治鬥

催促誤點的列車駕駛,直到出事前一

爭,社會應該給駕駛與台鐵相關人員

刻。

一個沒有壓力可以坦白說出實情的空

該班列車的年輕駕駛當場身故,

間,畢竟沒有任何人是故意要讓事故

不過難道就沒有人應該為這事件負責

發生,找出系統性缺失,不要讓事故

嗎?影片中,記錄了幾位罹難者家屬

再度發生,才是我們能學到的寶貴教

以 法 律 訴 訟 追 訴 了 西 日 本 JR 公 司 歷

訓。

任的三位社長的過程,最後都獲判無

其實,每一件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罪,因為日本並沒有法律可以將企業

事 故 的 發 生, 難 道 也 不 應 該 是 如 此

法人定罪。其實對家屬而言,訴訟只

嗎?

是想找到一個出事的答案而已,以慰 亡者在天之靈。

畢竟沒有一個資方是故意要讓職 災發生的,如何能讓職災發生的勞資

重大交通事故的出現,其實很少

雙方平心靜氣下來,忠實地說出事發

是單一原因,大多是系統性的錯誤不

經過,保留職災事故現場,讓第三方

斷的累積,最後在一個細小裂縫中爆

去調查職災原因,進而改進工作職場

發開來釀成巨禍。因此,如何讓事故

缺失,讓職災不再發生?而不是目前

不 再 發 生 第 二 次, 冷 靜 地 抽 絲 剝 繭

職 災 一 旦 發 生, 就 是 勞 資 對 立 爭 訟

找出系統性的缺失,進而依據專業建

衝突的開端,而錯失系統性除錯的契

議, 改 進 組 織 當 中 的 細 微 SOP, 才

機, 台 灣 顯 然 還 有 一 大 段 路 要 走。

是一個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所應該的作

( 作者現為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

為,而不是一窩蜂地追究某個人的責

協會執行長 )

任,因為如此一來,將會讓社會誤以 為是個人因素所導致,只要那個人集 中精神一點、多注意一點或是精神養

35


喔炫專欄

喔炫!51

扭轉命運的影像 ▌▌文

鄭筑羚

編 按: 喔 炫! 51 是 台 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的新 計 畫 嘗 試,「 喔 炫 」 取 自 OSH(Occupational Safe and Health) 即 職 業 安 全 與 健康;51 代表是五一國際勞 動節,該專欄將於每個月刊 登,期待透過經由小說、戲 劇、電影與動漫等媒材裡挖 掘日常生活、社會文化裡被 當成背景的職安議題,以專 欄書寫轉化硬綁綁的法條政

SS棉紡廠女孩,1908年。圖片來源:TIME

策和拗口的專有名詞,變成 生活中有溫度的人事物,有時候也會 來點冷知識。 這 張 由 美 國 攝 影 師 路 易 斯. 海 因(Lewis Hine) 所 拍 攝 的「 棉 紡 廠 女孩」,被時代雜誌選為世界上最具 有影響力的一百張照片之一。作為一 名 紀 實 攝 影 師, 海 因 在 20 世 紀 初 拍 攝數百張童工的照片,揭示他們在工 廠、礦坑的生活。透過海因的照片, 一般大眾得以看見當時童工的處境。 這些照片也同時加深了社會對童工問 題的關注,進而促成了社會改革,扭 轉了美國童工的命運。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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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在 19 世 紀 末、 20 世 紀 初 被 稱為「鍍金時代」(the Gilded Age), 然而那個時期的日子並非如表面看來 得歌舞昇平。自從南北戰爭結束後, 美國各地蓬勃發展的工業雖然帶來了 經濟的快速成長,但豐收的成果並非 雨露均霑。工業的成長需要源源不絕 的勞動力,而且愈便宜愈好,不只是 移民成為產業大軍的來源,童工也是 他們重要的對象。對紡織工廠來說, 童工不只有小巧靈活的手指,比成人 低廉的工資與易於控制管理的特性, 讓工廠更樂於僱用童工。事實上,全


喔炫專欄 美第一家工廠於 1790 年僱用 的首批工人全都是 12 歲以下 的兒童 12。 根據美國人口普查資 料,1880 年 10-13 歲 男 童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為 25%、 女 童 為 8%,1910 年 10-13 歲 男 童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為 16%、 女 童 為 8%13。這些被迫過早進入職場 的 兒 童, 和 那 些 毋 須 分 擔 家 計 的 兒 童 形 成 明 顯 區 隔, 每 天 工 作 10 到 12 小 時 讓 他 們 沒有獲得教育翻轉貧窮的機

SS1914年,15歲的Frank Wiegel已連續工作18小時,某日凌晨 1點55分,一邊工作一邊打瞌睡時,右手捲入機器而失去2根 手指。圖片來源:TIME

會, 簡 陋 的 廠 場 充 滿 飛 揚 的

工資普遍低廉,許多貧窮的工人家庭

塵埃或棉屑,震耳的機器轟鳴聲讓他

也需要多一點的薪資分擔家計,因此

們聽不到任何警告聲音。過長的工時

工人與兒童也同樣反對禁止童工,使

讓他們總是處於疲憊狀態,隨之而來

得改革之路充滿阻礙。直到 1874 年,

的是一件又一件的職災事故。

麻州一間磨坊發生大火,至少 20 名童

童工遭受到的惡劣勞動條件與職

工在火場中喪生,最小的孩童只有 5

災問題,在 19 世紀初期即引來一些社

歲,這事件震驚了美國社會,使得一

會改革者的關注與抗議,但要工廠摒

些州開始限定最低工作年齡的法案以

除童工不用卻不是那麼容易,企業主

及兒童的最長工作時間,但童工的數

立刻跳出來抗議,強調「如果不用童

量仍未真正減少 14。

工就會破產」。另一方面,當時成人的 12 斯萊特(Samuel S. Slater)將英國紡織技術帶到

美國,他在羅德島所開設的第一家紡織工廠的 首批工人是 7 至 12 歲的兒童。資料來源: https:// en.wikipedia.org/wiki/Samuel_Slater 13 Gratton, and Jon Moen, 2004," Immigration, Culture, and Child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 1880-1920."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34(3):355-391.

為了獲得更多民眾支持改革,美 國國家童工委員會(NCLC )於 1908 年僱用海因,拍攝了一系列童工的紀 14 Michael Schuman, "History of child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part 2: the reform movement,"Monthly Labor Review, U.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January 2017, https://doi.org/10.21916/mlr.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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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炫專欄 實影像,讓更多民眾看見這些童工所

廠、 1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礦 場, 以 及 禁

面臨的困境。對海因來說,攝影的目

止 14 歲 以 下 兒 童 在 上 午 6 點 前、 晚

的是為了揭露必須被更正的錯誤。在

上 7 點之後工作或一天工作超過 8 小

此之前,作為中學教師的他就曾在餘

時。 不 過 這 項 法 案 隨 即 在 1918 年 被

暇拍攝初至美國的移民,轉職為攝影

最高法院裁定違憲而宣告廢止。直到

師後就開始拍攝鋼鐵工人、童工的勞

1938 年通過《公平勞動者標準法案》

動處境。為了如實呈現童工的困境,

(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禁止以任

他走遍全美各地,從礦井、玻璃工廠

何 形 式 僱 用 未 滿 16 歲 的 兒 童 從 事 有

到棉紡工廠,拍攝那些隱藏在社會大

薪勞動,童工的權益正式獲得保障與

眾眼前的童工處境。

規範。

海因的照片讓一般大眾意識到

時至今日,如百年前童工那般惡

童 工 問 題, 促 成 勞 動 政 策 的 轉 變。

劣的勞動處境在美國已不復見,但青

1916 年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基 廷 - 歐 文 法

少年從事危險工作或過長的工時仍在

案(Keating-Owen Act), 禁 止 各 州

發生,台灣亦是如此。雖然台灣在勞

出售僱用童工相關工廠所生產製造的

基 法 裡 明 文 規 定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15 歲

商 品, 包 括 僱 用 14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工

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15 歲至 18 歲

SS海因的攝影作品深具影響力,多次被美國郵政署選製為郵票。左圖,主題:童工改革,1998年; 右圖,主題:美國攝影大師,2002年。圖片來源:U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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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喔炫專欄 之勞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

適合一人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

作,但實際上仍有一群青少年因家庭

第 6 條賦予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場所

貧困或為脫離家庭暴力,為了糊口不

與防範職場暴力的義務,雇主如何提

得不成為童工,或是打著黑工,領著

供一人顧店的工讀生免於暴力事件?

低於法令的薪資,從事高風險的工作

而青少年工作經驗少,更需要其他人

與超時工作,且沒有勞保的保障。這

的協助與指導,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在

些童工或青少年工逸出了法律保障之

1999 年通過禁止 18 歲以下兒童及青

外,如同百年前在工廠裡的那些童工

少年於夜間工作,除非是在成人監督

命運,忍受著不合理的待遇與職災風

之下。

險, 即 便 是 勞 基 法 規 範 下 的 青 少 年

童工的問題並未消失,只是隨著

工,他們的勞動條件與職場安全是否

產業的變遷,走入不同的行業,我們

獲 得 保 障? 去 年( 2017 年 ) 初 發 生 在新北市的超商搶案斷掌事件,一名 17 歲工讀生在晚間近 11 點一人值班 時,遭搶劫的歹徒砍斷手掌。雖然勞 基法並未禁止 16 至 18 歲青少年於夜 間 8 點工作,然而未成年的勞工是否

現在擁有比百年前更為完善的法令制 度,如何落實以及提供更為妥適的保 障, 是 我 們 這 個 時 代 必 須 進 行 的 工 作。( 作者現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 線研究員,本文登刊於台灣職業安全 健康連線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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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觀察

核電產業的職業傷病問題 ▌▌文

鄭雅文、王榮德

擁核人士用「以核養綠」的障眼

福 島 核 災 的 除 污 者 大 多 為 移 工、 遊

法,主張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民、低收入者,這些弱勢者並未被告

項,要讓核一二三廠延役,並試圖重

知風險、因經濟弱勢被迫接受高風險

啟核四。基於核安與核廢料疑慮,我

工作,電廠與政府也未提供適當訓練

們不同意此公投案,並呼籲社會大眾

與保護,有剝削弱勢者問題。核災發

重視核電產業造成的職業傷病風險。

生至今 7 年半,日本厚生勞動省已認

1986 年 4 月 26 日 凌 晨, 烏 克 蘭

定 4 位核電廠員工罹患輻射相關職業

北方的車諾比核電廠發生連環爆炸,

病,日前又認定一件職業性肺癌死亡

釋出高濃度放射性物質,成為史上最

案例。

嚴重的科技災難。核災發生後,蘇聯

許多報導都指出,日本核電廠平

政府投入大批人力搶救,但許多救災

時就透過外包制度,由包商聘雇的臨

者 未 被 告 知 風 險、 未 有 適 當 保 護,

時工及派遣工,來執行正職工作者不

災後 3 個月內,就有數十名救難人員

敢執行的高風險工作,例如反應爐檢

死 於 急 性 輻 射 中 毒。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修 清 理、 拿 取 燃 料 棒、 處 理 核 廢 料

在 2006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書 指 出,「 清

等作業。在管理者眼中,這些被稱為

理 者 」(liquidators) 人 數 高 達 60 萬

「核電吉普賽」的弱勢臨時工便宜又

人, 其 中 有 24 萬 人 在 1986 至 1987

好用,一旦生病就自動消失。

年間遭高劑量輻射暴露。蘇聯試圖封

台 灣 核 電 廠 自 1978 年 啟 用 至 今

鎖核災消息,之後也未對「清理者」

已 40 年, 一 直 以 來 也 透 過 外 包, 聘

的健康狀況作全面性的科學調查。

僱大量臨時工。依據輻射防護相關法

2011 年 3 月 11 日, 日 本 福 島 發

規,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劑量設有上

生嚴重程度與車諾比核災同屬第七等

限,累積劑量超過限制就不得再進入

級的核災。災難發生後,日本政府與

輻 射 管 制 區。 轉 由 下 游 廠 商 承 包 處

電廠以勇士為名招募大批救災人員,

理,不僅人力運用彈性,累積暴露超

包 括 許 多 臨 時 工。2018 年 8 月, 聯

標時只要更換一批臨時工即可,為電

合國發布一份人權調查報告,更指出

廠省下人事成本,也避掉了職業傷病

40

204


趨勢觀察 的求償風險。 台電在 2000 年至 2012 年間在蘭 嶼核廢料貯存場進行檢整,由外包商

均由主管核電廠與低階核廢棄物處置 場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監督管理, 明顯缺乏外部監督。

承包,聘雇上百位臨時工,大多為在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

地 人。 他 們 的 基 本 薪 資 一 天 約 1500-

理過程,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

1600 元, 加 上 加 班 費 及 獎 金, 一 天

勞動者承擔。發生重大事故的風險由

可 領 到 3000 元 左 右, 但 有 工 作 才 有

全民承擔,使用後的輻射核燃料又需

錢。從事高風險作業的外包工是否有

我 們 子 孫 監 測 10 萬 年 以 上, 極 不 合

職業病問題,並無研究。但至少有一

社會正義與倫理。我們呼籲全民向公

位 當 時 從 事 檢 整 工 作 的 外 包 工, 在

投第 16 案投下不同意票。 ( 鄭雅文現

2014 年罹患急性骨髓性白血病過世,

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

年 僅 41 歲。 此 案 因 醫 師 的 主 動 調 查

授,王榮德現為成功大學醫學院講座

而送入勞動部認定,但台電提供的監

教 授, 本 文 於 2018 年 11 月 19 日 刊

測資料顯示輻射暴露未超標,台電又

登於蘋果日報論壇 )

主張其他同事的體檢資料未發現類似 病例或白血球增加,最後未通過職業 病認定。 台電不願面對職業傷病問題,對 本身員工也是如此。例如一位曾於核 一二建廠時暴露石綿的工作者罹患喉 癌,雖被醫師診斷為職業病,但因無 早期的石綿檢測資料,而不被承認為 職業病。 核電廠不斷強調高科技與安全, 卻 未 面 對 職 業 傷 病 問 題。 另 一 個 結 構性問題是,有關輻射相關的職業傷 病問題,勞動部並無檢查權限。依據 《游離輻射防護法》,職場輻射暴露, 以及工作者的個人暴露與職業健檢, 41


趨勢觀察

反貧困才是拼經濟-理解貧窮的理性 ▌▌文

要解決貧窮,政府必須先承認貧 窮的存在,才能面對問題的根源, 並思考如何把資源用在刀口上。 「拼經濟」是所有人都能朗朗上 口,但台灣長久以來拚出什麼樣的經 濟,卻莫衷一是。拼經濟與貧窮兩者 之間有何關連?這麼說吧,若拼經濟 的代價是製造更多貧窮,那拼這樣的 經濟,我們還要嗎?理解台灣的貧窮 現象,從數據的呈現往往最是直接, 台 灣 僅 3% 左 右 貧 窮 率 相 較 國 外 動 輒 10% 以 上 明 顯 偏 低, 而 3% 還 是 低 收 入 戶 再 加 計 中 低 收 入 戶 約 70 多 萬人的統計,因此要討論貧窮不能不 回到最源初的徵結-台灣是真的均富 國度,還是貧窮門檻被過度嚴謹化,

洪敬舒

存在偏誤。在《窮人的經濟學》一書 中 提 到 例 子, 窮 人 需 要 食 物, 按 道 理,收入增加後應該購買更多滿足身 體需求的主食,而不是滿足味蕾的美 味食物。但作者卻發現窮人收入增加 之後,不是去買更多的主食,而是選 擇 價 格 較 高 但 美 味 的 食 品; 令 人 納 悶,窮人是否不夠理性?但若從行為 經濟學的觀點來闡釋,一個人資源有 限卻無力改變現狀,倘若稍有些許餘 裕便會試圖轉移對現實的無力感,藉 以減輕痛苦或擺脫無聊,所以作者認 為窮人稍微有一點錢就買電視等娛樂 設備,不僅因為看電視是最便宜的娛 樂,消磨時間的同時也是暫時脫離困 苦的現實。

以致能被劃入貧困的人數比例相對較

窮人失敗的機率會因資本不足而

少,倘若是後者,就必然衍生出另一

墊 高。 畢 竟 金 錢 可 以 購 買 到 專 業 建

個爭議-政策的限制,造成台灣潛藏

議, 因 此 資 本 愈 高 者 會 獲 得 愈 多 建

著有多少沒被看見的貧困,以及未真

議,並從中作出趨向好的抉擇,但窮

實呈現所造成的龐大代價。

人一切只能自行決擇,再加上生活諸 多干擾因素,比如蠟燭兩頭燒的單親

不理性的窮人? 主流社會對於貧窮的想像仍舊強 烈 勾 連 著「 努 力 」, 也 對 貧 窮 的 想 像

42

204

媽媽,要工作又要同時照顧小孩,以 致有利於改善生活的選擇減少。由貧 窮觀看世界的逆向觀察,我們才會看 到資源拮据之下,主流所界定的不理


趨勢觀察 性,有時是貧困者的必然理性。例如

而這些觀點只能解釋台灣部分的

台灣的全民健保讓就醫門檻變低,但

貧窮者,例如官方統計調查有一個有

許多貧困者不在意身體的小毛病積成

趣的現象,即低收入戶或是中低收入

大病,結果還拖垮整個家庭。主流社

戶之中,有工作人口的比例並不低,

會是往用優勢經驗套在貧困者身上,

既然有工作收入,為什麼無法脫離貧

「沒錢還能喝酒、吸菸」,對其而言,

窮狀態?低薪是一個關鍵主因,因為

這或許是唯一能夠逃避現實困境的方

台灣的雇主總是要找專業技術者來

法, 這 些 行 為 是 無 可 奈 何, 有 些 是

領非專業的薪資,結果導致近貧的惡

有限選擇中的最理想路徑,這是作者

化,也就是從事窮困工作。

透過《窮人的經濟學》一再強調的重

從官方統計的工作者總所得分

點-從窮人的角度詮釋其生活,而不

布,每個月所得低於四萬的工作人口

是上帝的視角。但作者也不完全為窮

有 698 萬人佔所有工作人口約 65% ,

人說話,書中提到窮人因為無法承受

每個禮拜的總工作時間,勞基法規定

失敗的風險而害怕改變,因而出現福

正 職 工 作 週 工 時 是 40 小 時, 但 統 計

利依賴

中 兼 職 工 作 人 口 中 每 週 工 作 超 過 40

貧窮是一種無限迴圈

小時以上的比例將近 23.6% ,可見有 非常高比例的非典就業者的周工時還

學術界對貧窮研究的常見理

高於法定工時,所得還是偏低。隨著

論, 大 致 包 括 貧 窮 文 化 理 論、 人

低薪及非典型就業的人數越來越多,

力 資 本 論( 資 本 缺 乏 )、 涓 滴 理 論

近貧問題就愈加重,形成多種無限的

(trickle-down)、 工 作 福 利 觀 點、 福

迴圈,不斷生產出貧窮者。

利 依 賴 觀 點, 以 及 技 術 配 誤(skills mismatch, 或 稱 學 非 所 用 )。 這 些 理 論有三個共同的層面: • 貧窮是個人一連串的選擇所造成的 後果。 • 貧窮是因為缺乏某些技能。 • 貧窮是因先天條件的限制,使得個 人無法發展。

錢不夠用 大多數人因為薪水不夠用,會去 選 擇 加 班 或 兼 差, 增 加 收 入 的 同 時 也增加工作時數,但總工時增加相對 壓縮掉家庭時間並造成家務事項的外 包,例如請保母或看護、送小孩去補 習班安親班、三餐外食,加上房貸和

43


趨勢觀察 房租居高不下,結果賺來的錢又大量

政 策 施 壓, 要 求 更 多 的 優 惠、 補 貼

用來支付這些費用,但家庭原有的支

跟減稅等讓利潤內部化。例如美國沃

持功能和親子關係卻因工作時間而被

爾 瑪( Walmart) 零 售 商 支 付 員 工 低

犧牲,而長時工作的過勞又對健康不

薪,卻又同時協助員工申請國家的補

利,使得大多數人成為這種迴圈下的

助與救濟,等於是讓美國政府及納稅

犧牲品。

人負擔沃爾瑪應該支付的合理薪資, 而這種貧窮迴圈變成是全民對血汗企

廉價的兩難

業的多重補助。

所得有限且經常性入不敷出的消 費 者, 在 消 費 行 為 上 一 定 選 擇 相 對

加薪真的這麼難?

廉價的商品。當這類消費者人數眾多

雇主拒絕加薪的理由,很多是以

時,會強化更多廉價商品的需求,資

人事成本過高難以負擔做理由。但若

本要滿足廉價還有利潤必然要在商品

以官方的工廠營業收支狀況來看,其

成本及人事成本上做手腳,結果就是

實薪資在製造業占總支出的比重大約

黑心商品、黑心食品、血汗工廠的負

只有 10% ,也,人事成本並沒有想像

面新聞層出不窮。廉價商品充斥必然

的高,另外以全國企業跟全國家庭的

排擠價格較高的台灣產品的內需巿

總 儲 蓄 統 計 相 比, 後 者 在 2007 年 以

場,廠商必須更專注在出口外銷並鑲

前是高於前者,企業儲蓄金額愈來愈

嵌在全球性的高度景氣風險,國家基

多, 但 家 庭 成 長 有 限, 以 致 2013 年

於 GDP 考 量 就 必 須 提 供 扶 助, 造 成

以 後 企 業 儲 蓄 超 過 家 庭, 2015 年 左

產業政策向出口高度傾斜。

右全國企業的儲蓄總額總有 1.4 兆, 家庭只剩下 9,000 多億;企業有龐大

薪資停滯

的儲蓄,卻沒有流向員工作為加薪,

隨著貧困人數增加,對於社會福 利的需求就越高,但福利成本如何支 付?相對是由納稅人共同承擔,在此 又產生一個現象,即企業壓低薪資將 風險外部性,而讓社會共同承接因低 薪而陷入貧窮者,同時又透過對國家

44

204

是否轉向投資?這是值得觀察重點, 倘若企業不是投資在台灣,而是在海 外,獲利就更不可能回饋到員工及社 會。企業不願提高薪資又喊缺工是極 為矛盾的現象,因為經濟學認為企業 缺工應該以提高薪資募到人手,但企


趨勢觀察 業卻轉而申請外籍移工以便壓低成

縱向的擴張。工作低薪的橫向影響是

本,也就導致生產線上的薪資更不容

家庭的貧窮,而縱向影響是從青年活

易提升。

到 老 年 的 貧 窮, 兩 相 結 合 導 致 世 代

現在許多的工作充滿不合理的勞

繼承貧窮的危機,況且貧窮家庭的成

動 條 件, 例 如 公 車 駕 駛 月 薪 多 達 八

員,彼此之間互相影響係數極高,任

萬,每天卻工作十幾個小時,無疑是

何潛在危機打擊到家庭任一個成員,

拿健康換所得,代表普遍低薪之下的

都可能把整個家庭推往貧窮深淵。

大量勞動只能為了生存而不是獲得美

因此,貧窮應該被視為是一種風

好生活。勞動者只能用健康換薪水反

險,任何人都可能遭遇。當我們重新

而讓自己陷入更大的風險,也就是一

用風險的觀點檢視貧窮,就會發現貧

人倒全家垮。因此勞動者陷於近貧後

窮及致貧因素的多樣性,而政府以此

距離貧窮只有一線之隔,而低薪不只

觀點思考貧窮政策才能面對根源並

製造出貧窮,更是貧窮惡化的元兇。

思考把資源用在刀口上。綜觀各國解 決「工作貧窮」的大方向,是以提高

再思貧窮理論 新自由主義的涓滴理論,讓社會 迷信於國家只要把資源投注在企業, 提供租稅減免與優惠就能創造就業機 會,然後帶動薪資成長,最終連底層 的人都能受惠。但實際上當國家把資 源導向企業,而企業獲利後並未流向 受薪階級,而是用低薪將風險轉嫁到

薪資及租稅改革,迫使企業獲利經由 薪資及社會福利流向低所得的勞工。 所以貧窮並非無解,癥結在於政府和 社會是否願意正視,並承認貧窮的存 在。( 作 者 現 為 勞 工 陣 線 主 任、 貧 窮 經濟研究室研究員

本文為群學出版

社《窮人經濟學》講座內容並經作者 增補)

勞工身上,以至於國家協助降低企業 成本提升其競爭力的結果卻是企業用 來與勞工競爭。 當社會普遍處於低薪,而富者越 富,階級落差惡化到許多人就算終身 努力工作都無力翻身。因此台灣當前 的工作貧窮問題在於,貧窮的橫向與 45


社運事件

請縣市長給我0-12歲不中斷的公共托育! ▌▌文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於 11 月 12 日

庭在孩子一路成長的過程中,隨時都

與三位正在使用公共托育服務的家長

能找到近便、優質、平價、非營利的

共同呼籲「請縣市長給我 0-12 歲不中

公共托育服務,不再搶抽籤!其理由

斷 的 公 共 托 育!」。 托 盟 強 調, 當 今

及必要性分析如後。

建置公共托育服務的法規皆已到位, 公共托育,端賴縣市首長的意志與落

女性不能兼顧就業與育兒,造成台 灣「雙低」

實。選舉將近,邀請社會大眾一同關

台 灣 女 性 勞 參 率、 生 育 率 都 很

注候選人的托育政見,並持續監督公

低,形成嚴重「雙低」現象。放眼國

共托育服務的建置。

際,台灣的女性勞參率(見下圖紅色

如何讓家長真正享有 0-12 歲不中斷的

「我要公共托育!」民眾呼聲日益

曲線)尤其異常,婚育年齡之後一路

增大,年底九合一選舉將近,候選人

下滑、一去不回,反映就業與育兒必

聽到了嗎?晚近幾年,公共托育中央

須二選一、難以並容的不友善文化;

政策與法規紛紛出爐,但托盟認為,

成熟女性勞動力大量流失,更預示國

未來公共托育的施政關鍵在於地方政

力的嚴重削弱。女性生涯左右為難的

府落實的決心 -- 各縣市應致力於打造

困境,無疑也是造成眾多台灣家庭無

良善的育兒環境,保障每一個雙薪家

法生養第二胎的要因。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OECD.Stat

46

204


社運事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105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教育部 106 學年度資料、日本厚生省、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8 OECD INDICATORS

備註:台灣0-2歲採用婦女婚育調查「15 至 49 歲現有子女女性於近年出生最小子女(未滿 3 足歲 前)之家外照顧」數據

以上兩張圖並比,顯示丹麥公共

家政策偏重私立托育的負面影響(人

托育涵蓋率,在幼兒不同年齡階段都

員實質低薪、品質低落、巧立名目的

非 常 高,0-2 歲 嬰 幼 兒 近 乎 五 成, 並

補 教 盛 行、 親 職 負 擔 沉 重 等 等 ), 以

急 速 上 升, 到 2 歲(2 足 歲 至 3 歲 )

致生育率與台灣並列全世界最低,台

以上,即已達九成(每十名幼兒中,

灣 決 策 者 有 必 要 引 為 殷 鑑。 由 此 可

有九名能夠享有托育服務),創造了

知,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才 是 使 女 性 可 以

支持雙薪、友善幼兒的社會,生育率

「兼顧就業與育兒」的最實際建設。

得以維持人口替代率水準,素無人口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

結構失衡的苦惱;這是女性就業率、

秀 指 出, 從 國 際 比 較 可 看 出, 台 灣

生育率雙高的先進國家的基本模型。

25-29 歲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最 高, 但 過

反 觀 德 國, 由 於 2 歲( 2 足 歲 至 3

了高峰後一路下滑,顯示公共托育服

歲)以下公共托育提供量不足,女性

務不足,使女性因生育而中斷就業,

必須在工作和育兒之間二擇一,故生

更因為沒有托育服務,爺奶托育隨之

育率落在 1.5 邊緣。至於日本,公共

而生。相對的,丹麥有充足的公共托

托育服務量不足,生育率更低;最特

育服務,支持女性持續就業,穩住就

別的是韓國,號稱私立托育免費、國

業市場成熟的女性勞動力,國力的差

家完全補助,但顯然此舉無法破除國

距由此可見。並提及日本首相安倍, 47


社運事件 強調要提升女性生育率跟就業率,因

托育服務也不同。提振生育率的關鍵的

為雙薪家庭才養得起兩個小孩。反觀

是,有充足的公共托育、友善育兒的職

台灣卻是雙低的奇特現象,工作與生

場,讓女性可以選擇工作、可以選擇育

養小孩只能二選一,導致生育率極低

兒、也可以選擇同時兼顧兩者。

的現況。

送托保母的家長代表呂佳旻分

台灣公共托育服務向來嚴重不

享,自己是小家庭,無長輩後援,但

足, 若 要 急 起 直 追, 扭 轉 我 國 女 性

可以有勇氣再懷二寶,是因為保母的

「就業與育兒只能二選一」的困境,

支持。保母的專業引導,讓新手家長

托育聯盟認為各縣市政府必須拿出佈

安心養育;托育的支持,讓他們夫妻

建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的 決 心, 正 視 轄 內

倆可以安心就業;再加上,送托地就

所 有 育 兒 家 庭 的 需 求, 讓 育 兒 家 長

在社區內,保母可以帶著讓孩子接觸

放 心, 家 裡 的 小 孩 無 論 0-2 歲、 2-6

不同的人,而不怕生,自己也可以受

歲、6-12 歲,只要有需要,都能得到

惠於社區間的互助。最後強調,好的

公共托育的支持。

保母,讓家長願生能養,優質的托育

否則,大量家庭往往一再陷入公 共托育「柔腸寸斷」的窘境 -- 許多家 庭需要維持就業,不敢多生育,否則

服務應該增量。

現今台灣的公共托育服務量能

孩子 0-2 歲時非辭職不可,因為抽中公

究竟台灣公共托育服務不足的情

托 機 會 渺 茫; 就 算 抽 中 0-2 歲 公 托,

況 有 多 嚴 峻? 根 據 托 育 政 策 催 生 聯

2-3 歲因為找不到下個階段的托育,又

盟收集的資訊,我國 0-2 歲社區公共

要考慮辭職;好不容易上了小學,下

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核定收托幼

午課後又是一段中空;而如果媽媽想

兒,共 6415 名,居家保母收托 0-2 歲

保住工作,辭職的人就換成阿嬤。

幼兒可獲補助者 20,815 人,相比於幼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覃玉

兒 總 人 數, 整 體 涵 蓋 率 約 為 7% 。 我

蓉,目前懷孕五個月多,以親身經驗

國 2-6 歲非營利幼兒園、公立幼兒園

說明,身處在媽媽社團裡,可以深刻

實際就讀幼兒共 160,481 名,相比於

體會家長們,包括自己,對孩子出生

幼兒總人數,涵蓋率約為 19% 。6-12

後的照顧需求是很迫切的,生養子女的

參 加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班 兒 童 共 163,814

需求不能等,孩子逐步成長需要的公共

名,涵蓋率約為 14% 。詳如下表。

48

204


社運事件 服務對象

0-2歲

2-6歲

6-12歲

托育 幼兒數

公共托育家園核定收托 600 人、 公共托嬰中心核定收托5815人 (2018/10/30資料) 保母收托 2 歲以下幼兒獲得補助 者20,815人(2016/12資料) 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共 計149所(2018/6資料)

幼兒 總人數

2018/9內政部戶政司 2017/11內政部戶政司 2017教育部 單齡 0 、 1 歲幼兒總人數 374,145 單齡 2 、 3 、 4 、 5 歲,幼 國 小 總 學 生 數 1,146,679人 人 兒總人數865,054人

公立幼兒園 2431 所,收 托152,618人 國小課後照顧班全 非 營 利 7 7 所 , 收 托 國服務人數 163,814 7 , 8 6 3 人 ( 2 0 1 7 / 1 1 資 人(2017年資料) 料)

公共托育家園:「推動社區公共 「幼兒教育與照顧法」 托育家園實施計畫」 第9條、「非營利幼兒 公共保母:「兒權法」第 26條及 園 實 施 辦 法 」 及 「 擴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 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 建置托育 管理辦法(107/7/16修正版)」 (106-109年度)」 服務之對 策與法源 前瞻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 0-2 歲兒童社 區公共托育計畫、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校園 依據 社區化改造計畫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公共教保服務 量:推動 0 至 2 歲公共托育家園、擴大 2 至 5 歲公共化教保 服務供應量。

兒權法第76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班與中心設立管 理辦法」及「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國民中小 學弱勢學生實施要 點」

前瞻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 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 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推動 0 至 2 歲公 共托育家園、擴大2至 5歲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教育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內政部戶政司、各縣市社會局處

公共托育服務如何拓增?托盟認

使其具備公共托育之內涵。而其餘各

為,以保母而言,2014 年上路的所謂

項公共化機構式托育服務,中央政府

「保母登記制」未有完善的進、退場機

已 訂 定 法 源 依 據( 詳 見 下 表 ), 也 編

制,因此托盟呼籲,各地方政府應遵

列經費供地方政府申請。根據地方制

循 107 年 7 月 16 日新修正的「居家式

度法,學前教育、福利服務為各直轄

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妥

市、縣(市)政府的權責,因此,增

為管理,切實執行收費基準、退場機

設公共托育服務,端賴地方政府的意

制等措施,提升保母托育整體品質,

志與實踐。 49


社運事件 以「公共化」方法擴增托育,滿足 需求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認為,實踐幼

幼兒園 三、 6-12 歲兒童:國民小學課後照顧 服務班

有 所 托、 家 長 安 心 就 業 的 正 途, 必

這些「公共化」的方法,可以保

須以公共化的方式提供全面的、無縫

障 托 育 服 務 維 持 四 個 基 本 特 徵: 近

的、連續性的托育服務,服務包括:

便、優質、平價、非營利。而這絕不

一、 0-2 歲嬰幼兒:(準)公共保母、 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是「市場化」的政策方法(例如輕易

二、 2-6 歲幼兒:非營利幼兒園、公立

的,詳如下表。

發放津貼或補助私立托育)能達到

公共化

市場化

近 便

依托育服務需求決定設點。多運用 有「商機」才設點。 公立學校空間、就近托育。

優 質

訂定托育人員合理薪資。並受政府 多數托育人員薪資極低,超收現象頻 管理、保障服務品質。 傳,政府難以管理。

平 價

由政府衡量家庭可支配所得,制定 價格無管制、差距極大,造成托育昂 家長部分費用負擔金額。確保所有 貴與階級分化。片面發津貼又會引起 家庭皆能享有服務。 補多少、漲多少現象。

非營利

無 營 利 行 為 。 由 政 府 制 定 合 理 成 有營利行為,故有苛扣成本或收費過 本。 高等現象。

托盟認為,縣市政府若只發發津 貼 或 補 助 私 立 托 育, 並 不 會 創 造 近

穩定收入,也難以維持育兒家庭的生 活所需、難以多生一胎。

便、優質、平價、非營利等公共托育

綜上分析可知,良善的公共托育

特有的屬性。這就必然無法破除私立

是當今台灣兒童、家長與整體社會共

托 育 獨 大 的 現 況, 只 會 導 致 育 兒 家

同的迫切需要。有鑑於此,本聯盟於

庭不信賴、不願意、或付不起托育服

這次縣市長選舉之前,邀請各縣市長

務,使媽媽或阿嬤繼續深陷「就業育

候選人連署以下三項承諾:

兒二選一」的泥淖中。更進一步言,

一、讓台灣成為支持父母兼顧就業與

對各縣市來說,青壯年女性無法在勞

育兒的良善社會,促進雙薪,穩

動市場貢獻能力,不利維持足夠的勞

定家庭收入,為兒童創造有利的

動力人口,也不利於地方經濟發展。

成長條件。

對各地家庭來說,因缺乏雙薪家庭的 50

204

二、正視民眾需求,佈建 0-2 歲( [ 準 ]


社運事件 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公共

家長、孩子形成社區大家庭。最後他

托嬰中心、)、2-6歲(非營利

呼籲,政府需要投注資源,提供平價

幼兒園、公立幼兒園)、 6-12 歲

優質近便的非營利幼兒園。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完整公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郭明旭提

共托育體系,讓育兒家庭享有不

醒,良好的親師溝通是優質照顧品質

中斷的托育服務,支持兩代女性

的 重 要 前 提, 過 度 市 場 化 導 致 迎 合

(媽媽、阿嬤)不中斷的就業。

家 長 需 求, 老 師 專 業 難 以 發 揮, 營

三、以「公共化」的方法,推動托育

利導向的經營策略更使超收事件層出

服務供給,導正台灣托育過度市

不窮。照顧者負荷過重,影響照顧品

場化的弊端。

質,人才不願投入照顧工作,造成人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

力短缺。期待政府用公共資源,提供

直言,政府近年一直談少子女化、高

平 價、 優 質 的 托 育 服 務, 降 低 托 育

齡化造成勞動力下降,因此要促進就

比,才是對老師與托兒都友善的做法。

業,但諷刺的是,從台灣的女性職業

育有四名子女的媽媽林右昀,三

生涯曲線圖,就可以知道,有大量的

個孩子的托育都有賴國小課後照顧服

女性勞動力持續被忽視!並分享,自

務班,正在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寶貝,

己接觸許多家長,公共托育抽籤抽不

在課後照顧班也有顯著的成長。林右

到,一年抽不到,孩子就多長一歲,

昀表示,課後照顧服務不僅讓家長免

強調建置托育服務真的不能等。並提

於接送之苦,校園寬敞的環境也讓人

醒社會大眾睜大眼睛,選出願意落實

放心,費用比外面的安親班平價。雖

公共托育政策的候選人,並持續監督

然平價,但課程內容卻充實多元,才

地方政府,依循中央法規,落實政策。

藝、美術、桌遊到烹飪課程,透過老

孩子正在就讀非營利幼兒園的爸

師的帶領,孩子多了份自信,也學會

爸 吳 偉 成, 以 家 長 的 身 分 直 指, 教

照顧自己的能力。

育本來就應該是非營利;非營利的公

勞工陣線研究員張烽益表示,公

共托育本來就是應該的,而不是求來

共化的托育服務才能創造家長、托兒

的。 吳 偉 成 肯 定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的 優

及照顧者三贏的局面,托育政策催生

勢, 包 括, 混 齡 編 班 讓 孩 子 互 相 學

聯盟將持續掌握各縣市公共托育服務

習、融合教育讓孩子認識多元族群,

量,也呼籲未來各縣市首長,應成為

以信任與支持為前提的親師溝通,重

推動公共托育的樞紐,展現決心,實

要的是,幼兒園就在社區內,老師、

踐公共托育的理念。 51


社運事件

選前住宅政見PK較高下 住盟公布拜會六都市長候選人住宅政策結果 ▌▌文

編輯室

雖然今年「九合一選舉」的社會

盟以及對六都市長候選人提出五大政

氛圍並未圍繞在各都百里侯的主要政

策訴求,並啟動六都市長主要候選人

見,不過民間團體仍舊期盼透過選舉

拜會行動。經過一個多月的聯繫及拜

表達改革理念,其中社會住宅推動聯

會,聯盟於 10 月 11 日正式對外公布

盟即選在選前百日召開舉辦記者會並

拜會情形。

公 布「 民 間 版 住 宅 政 策 白 皮 書 」, 聯 表一、聯盟拜會六都主要市長候選人情形

聯繫拜會候選人結果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指出,經過一 個半月的聯繫安排,但截至記者會前 夕也僅完成 9 位主要市長候選人的拜 會。聯盟首先表達對 9 位候選人,願 意在忙碌選戰(或市政)工作中能願 意排出時間,聽取團體對住宅政策的 主 張 訴 求 並 進 行 對 話, 其 中 或 有 意 見未必一致,但就重視住宅議題的態 52

204

度,而予以肯定。然而,其中 4 位市 長候選人,包括台中市盧秀燕、台南 市 黃 偉 哲、 高 雄 市 陳 其 邁、 韓 國 瑜 等,幾經多次聯繫,卻以選戰繁忙為 由遲遲未有回應。對此態度,聯盟認 為實難認同,難道其它 9 位候選人都 閒閒沒事嗎?況且遍查相關網站、新 聞等,也看不到他們對住宅政策有所 著墨,聯盟指出,此舉證明 4 位候選


社運事件 人輕忽住宅議題、且毫無政策準備,

市長候選人對於住盟等團體提出之五

因此聯盟決議給予明確負評,亦為廣

大訴求,多數有給予正面回應,且也

大選民抱屈!

提出各自關注之政策作法。就此,亦 可看出各候選人對住宅政策的價值

候選人回應訴求情形

觀點、關注面向,以及推動執行的意

此次倡議拜會行動中,上述 9 位

願。聯盟針對各候選人的住宅政策分

一、興利易、除弊難:此仍是部分候 選人的罩門

出「落實可負擔租金」、「持續推動社

聯盟認為,六都做為地方政府表

策」等三個訴求,多表達認同支持,

率,市長候選人應提出完整的住宅政

惟在推動執行層面,基於各都資源經

策,包括購屋市場、租屋市場、以及

費、行政能量、地區需求等條件,或

住宅補貼三大面向。就實務而言,前

採不同策略模式。

兩項為除弊,住宅補貼則為興利。

析評論如下:

會住宅」、「學生居住問題納入住宅政

相對地,就除弊部分,即我們提

就興利面向上,各市長候選人在

出 的「 支 持 實 價 登 錄 2.0 」 與「 租 稅

既有住宅補貼基礎之上,對於我們提

引導空屋釋出」,半數以上候選人則 53


社運事件 採模糊以對或不願回應,而願意表達

得社會住宅的效果,認為其可替代直

認同支持者,僅柯文哲、姚文智、蘇

接興建。就此,我們要提醒姚文智、

貞昌、侯友宜等四位。

丁守中、侯友宜、陳學聖、高思博等

這樣的結果,明確顯示台灣選舉

候選人再斟酌。

慣 常 的「 興 利 易、 除 弊 難 」 文 化,

持續興建應配套軟體創新機制,

仍是部分市長候選人的罩門。我們仍

諸 如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營 造、 合 作 共

必須再次強調,住宅政策必須三管齊

住、循環經濟等,讓社會住宅成為居

下,不能僅單靠住宅補貼,一再迴避

住價值與文化的創生平台。就此,我

購屋市場(住宅資訊透明)與租屋市

們欣見柯文哲、姚文智、侯友宜、蘇

場(大量空屋閒置)的改革,這絕對

貞昌、鄭文燦、林佳龍等候選人,提

不符六都市長應有的表現與格局。

出了他們的想法。

二、社會住宅持續發展之重點:數 量、模式與創新

選舉會結束,住宅改革卻必須持續 前行

另針對住盟等團體持續關注倡議 的「持續推動社會住宅」訴求,進一 步評析之。雖說此次拜會之市長候選 人皆認同興辦社會住宅,但對於其目 標及興辦有較多差異,有三點特別值 得提出來討論:

聯盟指出,選舉會結束但住宅改 革卻必須持續前行,因為住宅政策是 直轄市長無可迴避的重要治理課題, 各市長候選人們有責任跟義務,在選 前 向 選 民 提 出 住 宅 政 策! 而 展 望 後 續, 聯 盟 也 將 一 本 自 2011 年 起 的 倡

數量仍是無可迴避的課題,這並

議 作 風, 就「 民 間 版 住 宅 政 策 白 皮

不 是 說 承 諾 興 建 數 字 越 多 就 越 好,

書」之主張訴求持續深化,並於選後

但 亦 不 能 只 是 說「 會 做 」 這 樣 道 德

持續監督當選的市長參選人 -- 請不要

宣示。就此,聯盟期許丁守中、陳學

忘記選前的承諾!

聖、高思博三位候選人仍應提出其認 為合理的目標。

陳其邁承諾推動可負擔住宅政策

就社會住宅興辦的模式,認同除

11 月 5 日在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

政府興建以外可採其它多元模式,但

邁的邀請下與聯盟召集人彭揚凱進行

不應過度誇大透過都更、容積獎勵取

會晤,雙方並就住宅議題交換意見。

54

204


社運事件 陳其邁同時拋出結合產業升級提供可

大方案,創造青年更多元的優質就業

負擔的住宅政策,而彭揚凱則對於候

機會。他同時承諾當選市長會加速興

選人提出全面且完整的住宅政策表示

辦 社 會 住 宅、 只 租 不 售 的 勞 工 就 業

認同,尤其在產業必須與住宅政策搭

宅、青年租金補及青年首購自用住宅

配,及去除單身歧視的 20 至 40 歲租

減免前二年房地稅 ( 排富)政策。為

屋補貼政策上,給予高度肯定。

追求年輕人安居及落實居住權保障,

陳 其 邁 在 會 談 中 完 整 公 布「 五 大 就 業 方 案 」 及「 可 負 擔 的 住 宅 政 策」,其中「五大就業方案」,分別是 20 個新創中心、青年微型創業貸款、 亞洲新灣區發展觀光及數位內容等產 業、橋頭科學園區,以及成立單一窗 口、台商回流、吸引外資。透過這五

他當選後也會比照桃園市及新北市青 年住宅租金補貼,讓年滿 20-40 歲, 家庭所得 110 萬以下,月所得 46,000 元以下,設藉高雄的工作青年,每個 月 補 貼 2000 元 房 屋 租 金, 並 將 現 行 中央與地方租金補貼由 1 萬戶增加至 1.2 萬戶。

SS住盟公布拜會六都市長候選人住宅政策

55


誌 雜 者 動 全新 勞

驗 體 新 電子化

邁向

在台灣社會充斥著歌頌經營管理的神話、「新經濟」的嗎啡餵飽了每個人神經末 端、自由經濟的意識型態不斷被主流媒體鞏固之際,到底人的價值何在?勞動者雜誌 自 1984 年 4 月 7 日創刊至今已 34 個年頭,共計 204 期,秉持社會批判的立場,不 只走過政黨輪替,也載滿社會議題的風風雨雨。30 多年來,勞動者記述了台灣勞工運 動和政策的脈動,也以「為勞工寫故事」作為記錄使命,不僅有個別勞動者的勞動生 命紀事,也有團結力量大的社會抗爭畫面;有一步一腳印的勞動與社會政策脈動,也 有澎湃洶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民主事件,這其中有很多都還是現在進行式。

隨著時代的變動,即時與互動資訊已是媒體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為提供閱讀者 更詳盡、更清晰與更快速的訊息,勞動者自 205 期起將停止紙本印刷,改為網路電子 報形式出刊,以資訊平台的方式延續勞動權益的宣傳與推動經濟民主的社會使命,台 灣勞工陣線也會同步於粉絲專頁中不定期提供即時議題訊息。 未來勞動者電子報的呈現內容除基本的文字圖片提供以外,還會強化互動性圖像及 影音體驗,以更豐富的視覺形態強化勞動議題與社會資訊的傳遞。藉由電子化,新時代 的勞動者雜誌將大幅提升資料搜尋與彙整的便捷性,從而建構勞動資訊平台的網絡。 勞動者雜誌編輯小組在此邀請長期支持勞動者雜誌的讀者們掃 描 QR-code,立即訂閱勞動者電子報,並加入勞工陣線的粉絲專頁 好友,與我們一同,隨時隨地,關注社會脈動,推動更美好的生活 與未來。


台灣勞工陣線小額募款品 反抗筆記本

書寫我們的反抗,一起尋找共同的出路 頁數/180 尺寸/10.6*16 cm 材質/封面黑卡紙裝訂/線圈 單本/100 元 運費 50 元(超過 5 本免郵資,歡迎自取)

專線:02-23217648 匯款帳戶: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帳號:(代號 007)09310116958(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 劃撥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郵政劃撥帳號:5011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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