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雜誌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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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根據統計,2016 年勞動行政機關受理 的勞資調解案件共有 25,587 件,而司法機 關受理勞動訴訟案件則有 9,034 件,且都

勞動者201期

2018年06月10日出版

發 行 人:蔡培元 總 編 輯:孫友聯 編輯小組:張烽益 洪敬舒 楊書瑋

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由於勞工與資方的

編輯委員:柯妧青 黃水泉 白正憲

不對等關係,造成資方常有恃無恐地在司

董建宏 吳玉祥 吳昭呈

法訴訟上與勞工進行消耗戰,讓勞工知難

林慶男 黃曉玲 鄭雅文

而退,造成勞動正義的不彰。

管紹君 鄭力軒 林宗弘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司法院的草案版

黃玫玲 張謝庭 林進勇

本象徵司法改革朝向為社會弱勢平民服務

朱傳炳 許守活 孫一信

的第一步,在此同時,時代力量立院黨團

黃昱凱

也在黃國昌的主導下提出「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法」草案。為使勞工訴訟草案更臻完美與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符合勞工需求,台灣勞工陣線亦舉辦研討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局版台誌第4625號

會,並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及司法院代表共 聚一堂,分析比較時代力量與司法院兩個

訂閱方式:

版本的利弊得失,讓社會各界更了解當前

一、ATM轉帳服務

的草案內容,期待凝聚社會共識,促成該 草案能在立法院儘速通過。本期勞動者也 特別對研討會的各方建言與批評進行詳盡 報導,相關內容敬請參閱本期封面故事。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帳號:09310116958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二、劃撥轉帳服務 帳號:50118157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勞動者雜誌社THE LABOUR 台北巿中正區林森南路4之2號4樓 4F., NO.4-2, Linsen S. Rd., Taipei City 100,Taiwan

電話(TEL):02-23217648 傳真(FAX):02-23914232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E-MAIL:labornet51@gmail.com


Î 封面故事

Î 勞動二三事

10

「勞動事件法」草案是勞動訴訟改革 的機會之窗

04

11 15 18 23 27 30

勞動事件處理法草案的可行與未來

一、3月份本國籍受雇員工平均實質 薪資48,545元 二、工會組織概況顯示成長有限 三、人口老化連帶遺族給付的負擔亦|

台灣勞動訴訟的問題-回顧與展望

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勞動事件法草案總檢討:審判程序 勞動事件法草案總檢討:調解程序 勞動訴訟法總檢討:保全程序 勞動事件法草案

201

焦點 觀點

解析 報導

Î 勞動政治觀

Î 近期要聞

03

06 09

階級、疾病與健康不平等

Î 時事評析

46

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的保險法修正 案,道德、不道德?

Î 國際動態

53

馬來西亞首次政黨輪替的觀察

http://labor.ngo.org.tw

完全執政、完全兌現 乏善可陳的賴清德搶救低薪五大措施

Î 專題報導

42

「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出 了什麼問題?

44

就業安全體系檢點

Î 社運事件

49

資方要彈性,護理師拒絕過勞血汗!


勞動政治觀

階級、疾病與健康不平等 ▌▌文

孫友聯

曾經在一場關於低薪的講座結束後,一位從事口腔癌防治的社工和我分享疾病 防治和階級的問題。為了向檳榔族宣導口腔癌的相關訊息,她們常在夜裡出現在高 速公路大車停車場發送防治手冊,當然,主要目的是希望大家可以遠離風險,例 如,不要吃檳榔等。她生動的分享讓我印象深刻,尤其是和許多大貨車運將大哥互 動和對話,更讓人體認這個健康議題和階級的高度關連性。印象中她轉述了運將苦 中作樂的一句回應: 「沒吃睡著可能會撞車死、吃了你又說我們會生病死,其實, 如果有合理的薪水,誰會想要用命來博啊!不然,你去請我老闆說加薪好了,我們 真的也不想那麼拼。 」 無論是從政府勞動及交通相關統計資料,我們可以更一步瞭解問題全貌。根據 勞保局 2017 年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按職業病成因給付的分類來看,腦心血管疾 病給付 84 人次居前三名,分析其所屬職業類別,運輸及倉儲業就 18 人居次多,僅 次於派遣和保全等支援服務業請領人數的 23 人,第三則為製造業 16 人。而這樣的 排名在過去幾年來沒有太大的變化,除了因職業作業長時間維持單一坐姿而導致腦 心血管疾病風險提高之外,在輪班、長工時和高壓下的工作型態造成的疲勞駕駛之 外,休息時間不足和睡眠品質不良,不僅讓職業駕駛的健康亮起紅燈,更是造成交 通意外事故的主要促因。 我們再根據 2017 年 11 月內政部的統計,雖然在車禍肇事車種中,仍以機車肇 事 475 件( 占 44.98 %) 最 多, 自 用 小 客 車 254 件( 占 24.05 %) 次 之,大 貨 車 87 件、小貨車 108 件合占 18.47%居第 3;但從車種別肇事率觀察,大貨車以每萬輛發 生 5.20 件事故佔最多、大客車 4.93 件次之、營業小客車 3.67 件居第 3。2017 年, 道路交通事故件數與受傷

死亡人數統計,肇事件數總統為 285,376 件,其中死

亡人數為 1,517 人,受傷人數更高達 378,602 人,平均每天有 4 個死於交通事故, 1,037 人在交通事故中輕重傷。然而,從經驗上觀察,大貨車或大客車的交通事故往 往伴隨著極為嚴重的死傷,因此,對於職業駕駛的健康和疲勞管控,也更顯得重要。 本文無意也無能力深究職業駕駛的職業傷害問題,而國內、外不乏相關研究標 示這個行業職業風險和常見職業傷病,例如,勞動部早在 2008 年(勞委會時代) 就已針對客運駕駛輪班制度與疲勞進行研究等,因此政府和業者應有足夠的資訊進 行各項預防措施,避免職業駕駛身陷傷病險。著無庸議的,工作、勞動條件對於一 個人健康的影響極為大,而作為一個關鍵健康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 of Health, SDHs)中,如何透過完整的政策,消弭不必要、可避免的致病因素,勞動 部責無旁貸的必須結合交通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有效降低職業駕駛健 康風險的政策措施,包括改善勞動件和極盡所能落實各項可能的風險管控,讓勞工 不必以犧牲健康來交換生活成本,也讓公共安全更能確保。

3


勞動二三事

勞動二三事 一、3月份本國籍受雇員工平均實質薪資48,545元 蔡政府上任屆滿二 年,但社會各界抨擊施政 不佳的批評浪聲卻此起 彼落,而行政院更連續由 院長賴清德領軍,於 520 前夕為執政辯護並提出 小英政見的落實藥方。然 而副院長施俊吉日前一 席「 外 勞 拉 低 本 國 勞 工 薪 資 」 的 說 法, 並 聲 稱 「2017 年實質總薪資來到 42271 元,創歷史新高, 2018 年 第 1 季 實 質 總 薪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3月工業乃服務業薪資與生產力統計結果

資 每 月 更 達 59,852 元, 為 18 年來同期最高」的說法,卻引發社會強烈質疑與抨擊。而根據主計總處 5 月 10 日所公布 3 月工業及服務業薪資與生產力統計結果顯示,3 月份扣除外籍及 部分工時員工後的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其經常性薪資僅及 42,909 元,即使加計 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總薪資平均仍未達 5 萬實為 48,545 元,因此若將 上述名目薪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則 3 月份的平均實質總薪資只會更低。 施俊吉所聲稱的 59,852 元是行政院將 1 至 3 月份的薪資進行平均計算並納 入物價而得,然而 1 至 3 月份間因全國普遍發放年終獎金,使得總薪資大幅衝 高進而產生「夢幻數據」,例如 1 月平均薪資為 59,053 元、2 月平均薪資更高 達 86,304 元,行院引用此一時期數據的背後目的無不希望減緩社會對施政成彰 低落的不滿。然而,僅引用第一季統計而非全年度的薪資調查做為台灣薪資不 低的引證,不僅難以完整呈現勞工薪資實態,而施俊吉更逕自將低薪責任全數 導向外籍移工身上,實已突顯賴內閣與蔡政府的執政失能不僅無力解決低薪困 境,恐難以全面兌現當年總統大選的政見支票。 4

201


勞動二三事 二、工會組織概況顯示成長有限 工會組織一直是觀察一 個國家或地區勞動權益與勞 動 意 識 的 重 要 指 標, 然 而 長 期以來我國勞動人口雖屬增 加 趨 勢, 但 工 會 會 員 人 員 卻 不 增 反 減, 此 外 職 業 工 會 的 存在雖為自營作業勞動者提 供 參 與 社 會 保 險 的 管 道, 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

長期以來非勞動人口利用職業工會圖取較高的勞工退休福利。根據勞動部統計 月報顯示,我國二大工會類型,即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不論家數或人數,職 業工會均超出企業工會甚多,如 2017 年底職業工會即多達 4150 家、會員數高 達 271 萬 3398 人,而企業工會則僅有 895 家,全國會員 58 萬 1531 人,而此 舉也直接影響我國工會組織率的真實性狀況,因為官方長期也將職業工會家數 及人數並計於工會組織之中,造成工會組織及人數嚴重虛胖。

三、人口老化連帶遺族給付的負擔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主計總處日前公布我國 現行社會福利體系中遺族給 付 的 概 況。 主 計 總 處 指 出, 依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 規 範, 遺 族 給 付 範 圍 涵 蓋 死 亡 給 付、 喪 葬 津 貼 及 遺 屬 年 金 等。而 2016 年遺族給付總額 為 376.3 億 元, 較 前 一 年 增 加 5.7 % (20.2 億元 ),其中現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2018年5月15日國情通報

金給付為 284.1 億元、實物給付為 92.2 億元,若以計畫型態觀察,主要是以社 會保險項目支出 337.6 億元多達 9 成,而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則合計僅 38.7 億 元。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中,中央與地方的負擔各為 16.3 億元 ( 中央 ) 、 22.4 億元 ( 地方 ) ,分占 42.2 %及 57.8 %,顯示隨人口老化,遺族給付的負擔 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5


近期要聞

「完全執政、完全兌現」 台灣勞工陣線籲蔡總統應全面兌現和落實六大政見 ▌▌文

台灣勞工陣線

落實競選時的政治承諾,是民主

大選中,蔡總統提出的相對應政見為縮

社 會 每 一 個 政 治 人 物 的 道 德 義 務,

短勞工年總工時、扭轉勞工低薪趨勢,

也是社會各界檢視政治人物的重要依

以及保障過勞及職災勞工。其中具體政

據。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台灣勞

策主張包括落實週休二日、制定最低工

工陣線召開「完全執政、完全兌現 蔡

資法及職災保險單位立法。然而,從勞

總統應全面兌現和落實六大政見」記

基法工時條文的第二次修法(2018 年 1

者會,除檢視蔡英文總統就任兩週年

月)可以看出,執政黨降低工時的政治

來勞工政見落實的情形,更強烈要求

意識極為脆弱,政策價值更早已錯亂,

蔡總統及執政黨應立即兌現政治承

將可能導致降低年總工時的政策破功,

諾,以實際的政策向選民交待。

讓勞工繼續陷於過勞職災的風險之中。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 2016 年蔡總

而自上任後即開始研議的最低工資法和

統的六大勞工政見包括縮短勞工的年

職災保險法,在就職即將屆滿兩年之

總工時、扭轉勞工低薪趨勢、支持青

際,仍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般的原地踏

年及中高齡就業、立法保障非典型就

步,解決問題的決心不足,令人失望。

業、保障過勞及職災勞工,以及公平

鑑於此,本記者會邀請包括台灣

的集體勞資關係等,除了日前吵得沸

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台

沸揚揚,卻又進退失據的工時修法之

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

外,其他的政見基本上處於完全停滯

烽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

的狀態,有嚴重跳票之虞。

長韓仕賢等實務工作者,以及長期關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近幾年來層

注勞動問題的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出不窮的過勞職災事件,以及屢屢成為

周玟琪教授和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新聞討論焦點的低薪問題,都是台灣勞

李健鴻教授,檢視蔡英文總統六大勞

工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長工

工政見的落實情形,也希望執政黨應

時、低工資」不只是朝野共識,更早已

立即提出兌現相關政見的具體期程,

是社會共識。對此,在 2016 年的總統

於立法院中完成相關立法,勞工陣線

6

201


近期要聞 同時針對蔡政府的六大政見實踐狀況

會的重要訴求。迄今,雖然立法院在

進行評估:

野黨團已提出版本,但蔡總統具體承

一、「進退失據」的縮短勞工年總工 時修法 蔡 總 統 上 台 以 後 於 2016 年 底 完 成勞基法工時的第一次修法,並確立

諾 的「 最 低 工 資 法 」, 勞 動 部 的 規 劃 草案卻始終原地踏步,雖然基本工資 連續兩年調整一千元左右,但政見中 的最低工資法,卻始終原地踏步般停 留在內部規劃階段,令人不解。

了「一例一休」的規範,希望能夠落 2017 年的各項官方統計顯示出,勞工

三、「緩不濟急」的青年與中高齡就 業政策

每月平均工時有下降趨勢,且同時出

蔡 總 統 於 2016 年 520 就 職 演 說

現加班費、平均薪資提高及失業率降

中,以相當大篇幅闡述解決青年就業

低等現象,都代表該次修法為正確的

和低薪問題的決心,但在執政兩年來

政策成果。但民進黨卻選擇放棄該次

的具體政策中,除了執行情形有待加

修法成果,回頭推動勞基法工時的二

強的「青年領航計劃」,以及最近才開

次修法,最終在單月加班上限、變形

始推出的「工作卡」計劃,對於青年

工時更彈性,以及擴大責任制工時範

的就業促進仍有待觀察。而在政見中

圍等結果,代表民進黨向台灣資方長

具體提出的「中高齡就業專法」亦只

期的違法文化低頭讓步,折損縮短年

處 於「 草 案 研 擬 階 段 」。 無 視 台 灣 高

總工時的政策目標。

齡社會已經來臨,但台灣中高齡及高

實 週 休 二 日 以 縮 短 年 總 工 時; 而 從

二、「原地踏步」的最低工資法立法

齡,還有二度就業婦女勞參率都居亞 洲國家之末,以及人口老化後勞動力

長期以來,在低薪競爭力的血汗

缺口和人力有效開發的迫切性。倘若

經濟模式之下,基本工資始終如牛步

仍以這種心態面對人口急速老化的衝

般調整,進而導致台灣整體薪資停滯

擊,未來勢必將面對更嚴重的考驗。

和 普 遍 化 低 薪 的 惡 果。 在 2000 年 民 進黨執政,更有連續七年未調整基本

四、「視而不見」的非典勞動保護

工資的不良紀錄。因此,如何將最低

隨著勞動市場的丕變,越來越多

工資調整機制法制化,以避免政府任

包 括 部 份 工 時、 派 遣 及 臨 時 工 作 充

意決定基本工資調整與否,同時也透

斥 勞 動 市 場, 進 而 導 制 就 業 的 不 穩

過大幅提高基本工資,宣示台灣擺脫

定及勞動條件的持續惡化。因此,如

低薪血汗泥沼的決心,成為多年來社

何保護非典勞動者的權益,逐成為台 7


近期要聞 灣社會面對的新課題。雖然根據主計

資協商之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以有效

處的統計資料,目前部份工時人口僅

提升勞工集體談判能力的具體政策。

為 3.2 %,但在扭曲的產業發展中出現

而對於如何更有效的透過政見中「公

「部份工時全職化」等問題,以及派遣

平的集體勞資關係」,達到促進勞工

勞動僱傭關係中勞工的權益難以確保

參與企業治理等產業民主效果,這樣

等問題, 「部份工時勞工」及「派遣勞

政見毫無進度。

工」保護專法仍未被觸及,對於勞動市

雖然司法院已完成的「勞動事件

場中極為弱勢一群人的苦難視而不見。

法草案」,並未在蔡總統的六大勞動

五、「虛應故事」的職災保險法立法

政 見 之 中, 但 這 樣 訴 求 則 是 勞 陣 自

在蔡總統的政見當中,職災保險 單獨立法,建構預防、補償、重建體 系,並擴大被保險人範圍,應是最明 確能夠立即兌現的項目,但卻始終屈 就於職業工會的政治壓力,讓立法工 作一再停滯拖延。事實上,勞動部於前 朝已研擬相關版本,惟該版本僅搬移 相關條文不符合社會期待,因此勞動 部僅需將蔡總統所揭示預防、補償、 重建的積極內涵重新納入即可,兩年

1991 年提出「勞動憲章」以後,持續 推動的政策目標;而雷聲大雨滴小的 「勞保年金」合理化改革,亦在縮短 工時的後續政治壓力下裹足不前,形 同擱置,再再的顯示蔡總統的勞工政 策將陷入空洞的危機。就此,勞陣呼 籲蔡總統應成立勞動政見落實小組, 並於五二零執政兩週年時提出具體期 程,以負責任的政治態度因應勞工選 民的期待。

來, 卻 始 終 在 職 業 工 會 無 理 的 反 對

最後,勞陣表示,在上一次民進

下,淪為虛應故事的政策承諾,倘若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前 四 年, 雖 然 國 會 朝

未即時提出相關法案,本項攸關所有實

小野大,但仍分別通過《性別工平等

際從事勞動者職災保護,將確定跳票。

法 》、《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 就 業保險法》及《職災勞工保護法》等

六、「虛與委蛇」的勞工集體談判

全新的勞動法,為台灣勞動法環境的

台灣集體勞資關係的貧弱,眾所

重 建 奠 定 基 礎, 而 目 前 已 全 面 執 政

週知。工會組織率的低迷、勞工集體

的 民 進 黨, 更 應 拿 出 具 體 的 魄 力,

談判保障的不足,以及失衡的勞資關

完 成 2016 年 具 體 承 諾 的《 最 低 工 資

係,都成為台灣勞工處於不公平的集

法》、《職災保險法》及《中高齡就業

體勞資關係之中。然而,兩年來,執

專法》,讓勞動法跨入另外一個里程

政黨除了在工時修法中大量的強調勞

碑。

8

201


近期要聞

乏善可陳的賴清德搶救低薪五大措施 ▌▌文

5 月 14 日行政院長賴清德與副院 長施俊吉,在蔡總統就職即將屆滿二 周年前夕,大陣仗召開搶救低薪記者 會,主要提出公部門派遣與約聘僱人 員加薪、薪資列政府採購加分項目、 鼓勵企業加薪、薪資透明化、提高基 本時薪等五大方針。台灣勞工陣線認 為本次記者會的五大措施乏善可陳, 宣示性口號多於行動方案,無助於解 決台灣勞工的低薪現況,且絲毫不敢 提到企業內與更大整體社會的分配正 義,顯示行政院高層與一般民眾的感 受顯然有很大差距。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行政院以雇 主的身分,將公部門政府機關所屬派 遣人員薪資提高到三萬元,除了凸顯 派遣人員真正雇主就是政府而非派遣 公司的事實之外,影響實在有限。另 外,該措施只要人事總處發布命令即 可,實不用勞駕院長召開跨部會記者 會。而對於當前民間企業更廣大的數 十萬派遣工亂象,政府絲毫不敢動派 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違反亂紀一根寒 毛,令人失望。 台灣勞工陣線強調,今日行政院 指出由於計算近七十萬外勞的的薪資導 致台灣的平均經常性薪資偏低,如果 排除外勞,本國人的平均薪資應該更 高,這更彰顯台灣政府圖利企業使用 廉價外勞的剝削事實,同時拉低本國人

台灣勞工陣線

薪資水準。台灣這十年來製造業外勞從 18 萬暴增到 40 萬人,成長 122%,外 勞人權遭迫害事件不時出現,外勞被 強收食宿費,但宿舍居住品質不堪, 卻絲毫不見政府對於迫害外勞人權的 企業下手,讓血汗企業繼續橫行台灣。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指 出,2015 年 當 時 執 政 的 國 民 黨 提 出「 加 薪 四 法 」, 最後只通過「公司法」中強制上市櫃 公司在章程中明訂稅前盈餘分配給員 工比率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加 薪抵稅的這兩個法律條文。賴揆應公 佈該二法執行成效,將全國各個上市 櫃企業分紅比率在網站上公告大眾週 知,以及中小企業加薪抵稅的成效, 而不是僅僅用「鼓勵企業加薪」這六 字精神口號戰勝法。 台灣勞工陣線呼籲,蔡總統已經 執政即將屆滿兩年,低薪問題是當時 2016 年總統大選的決戰點,不然,國 民 黨 也 不 會 在 2015 年 底 強 推「 加 薪 四法」。回顧蔡總統提出的解決低薪 的相關勞動政策政治承諾,包括:最 低工資法、勞動派遣法、部分工時保 障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中高齡促 進法等等,目前進度卻大都停頓,解 決低薪,這些基礎工程絕對少不了, 期待蔡統總於就職二周年之際,能實 質大刀闊斧搶救低薪。 9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法」草案 是勞動訴訟改革的機會之窗 ▌▌文

台灣勞工陣線

在經過多場的全國巡迴說明會收集聽取各方代表意見之後,司法院終於在於今年 3 月 26 日公佈「勞動事件法」草案,司法院認為草案不僅有助於勞動訴訟達到迅速、專業與勞工易 於使用的功能,同時開啟了一個全新勞動訴訟模式的機會之窗,並期待立法院能在今年底之 前完成三讀的審議,讓明年 2019 年開始,讓勞工在勞動訴訟權益上有一個新的保障。

根 據 統 計, 2016 年 勞 動 行 政 機 關 受 理 的 勞 資 調 解 案 件 共 有 25,587

策訴求。勞工陣線認為,針對勞動訴

件,而司法機關受理勞動訴訟案件則 有 9,034 件,且都呈現逐年上升的趨

審 判 程 序 來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而 台 灣 則 在 2016 年 底 開 始 召 開 的 司 法 改 革

勢,由於勞工與資方的不對等關係, 造成資方常有恃無恐地在司法訴訟上

國是會議當中決議要制定勞動訴訟專 法, 後 於 2017 年 6 月 成 立 勞 動 訴 訟

與 勞 工 進 行 消 耗 戰, 讓 勞 工 知 難 而

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最後採

退,造成勞動正義的不彰。

取以特別審判程序,不成立特別法院

訟,各國不是以勞動法院就是以特別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司法院的草

的 方 式 制 定 了「 勞 動 事 件 法 」, 而 時

案版本象徵司法改革朝向為社會弱勢 平民服務的第一步,在此同時,時代

代力量黨團也在立法委員黃國昌的領 銜 之 下 於 2017 年 底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力量立院黨團也在黃國昌的主導下提

程序法」進入司法委員會當中待審。

出「 勞 動 訴 訟 程 序 法 」 草 案。 為 使

司法院的「勞動事件法」草案的

勞工訴訟草案更臻完美與符合勞工需

重點有: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

求,台灣勞工陣線亦舉辦研討會,並

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及特

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及司法院代表共聚

殊調解程序、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一堂,分析比較時代力量與司法院兩

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

個版本的利弊得失,讓社會各界更了

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等等。其中

解當前的草案內容,期待凝聚社會共

最重要的是,法官將與其他兩位勞資

識,促成該草案能在立法院儘速通過。

專家共同參與勞動調解,若調解不成

有鑑於「迅速、專業和有效」的

後的訴訟也將由同一法官進行,這可

司法救濟對於勞工的重要性,過去,

能將大大提升法院調解的效率,另外

勞動法院和勞動案件特別訴訟程序,

工會也將具備為所屬的多位會員提起

一直是勞工陣線自成立以來的重要政

訴訟的資格。

10

201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處理法草案的可行與未來 ▌▌文

編輯室

長期主張並推動勞動法院與勞動訴訟制度應從速從簡的台灣勞工陣線於 4 月 9 日舉行「勞 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邀請各界關注此一議題的專家學 者共同就司法院草擬的《勞動事件法》草案提供修正與改善的觀點。

勞陣理事長蔡培元認 為,我國雖然已經成立法 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勞工 法律諮詢,政府也有部分 訴訟費補貼,但是整體資 源仍不足以支持勞工選擇 進入訴訟程序的需求,當 勞工面對不正義勞動環境 時,極少有勞工有能力有 時間可以花費在漫長的司 法訴訟,最後會進入法庭

SS蔡培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

的案件還是少數,而統計顯示只有三 分之一調解案件會進到司法程序,可

ㅦ司法院長期反對專法與勞動法 ㅦ 院

見其於的三分之二,不乏勞工無力負

長期關注此議題的立法委員黃國

擔訴訟而被迫接受較差的和解條件,

昌也應邀出席,並以「我為什麼要推

因此勞陣主張透過「勞動法院」的建

動勞動訴訟專法?」進行專題講演。

置將有助於提高勞動事件的訴訟程序

他表示,從早年在勞委會時代一直到

及品質,並強化司法人員的訓練與提

進入中研院後,自己便長期關注於建

高訴訟期間的生活扶助,如今司法院

置勞動法院與推動對勞工友善的紛爭

提出勞動事件專法,作為長期關注此

解決平台,但至今仍未能上路,黃國

議題的組織,勞陣期待專法的立法目

昌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反對者引用勞動

的應該是建構一個友善勞工的簡便且

專庭的數據強調勞動案件量太低以致

有效率的訴訟程序。

無法支持一個勞動法院的系統。然而

11


封面故事 黃國昌對此提出反駁,他以智慧 財產權訟訴為例,即使總體案件 量只有勞動爭議的五分之一,但 政 府 卻 為 其 設 置 專 屬 法 院, 他 質 疑「 智 財 專 業 法 院 是 誰 在 玩 的?」以案量太低反對成立勞動 法院的說法完全說不通,況且勞 動訴訟的最大阻礙在於制度與經 濟障礙,若能去除對勞工不友善

SS黃國昌認為勞動訴訟專法不能再等

的各項訴訟阻礙,他相信案量一

正義時「會去打官司嗎?還是只能抱

定會比現今更多,而過去只要講到勞

著棉被哭?」而他在過去研究發現到

動訴訟專法,司法院就是反對,他認

2007 年 有 高 達 1.9 萬 件 是 走 訴 訟 外

為案量不夠是表面理由,司法院真正

的處理,其中近半數是走民間協調程

的考量是怕案量太多造成法官負擔太

序,且訴訟外處理也只有不到半數對

大,而勞委會也因為司法院反對而長

最終結果屬於滿意,因此他認為調解

期放棄專法及專屬法院。

制度不應該完全抹殺,但不滿意現行

黃國昌指出,即使勞委會最後展

調解制度者也必須被看見,因為勞工

現 出 些 許 勇 氣, 推 動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即使選擇和解但絕對不代表勞工就獲

法,但這種局部改革的成效還是極為

得合理的補償。

有限。就權利事項之爭議處理程序來 看,從「協調」到「調解」過程中大

ㅦ制度壓迫下難以回復的正義 ㅦ

多 數 調 解 是 非 法 定 的 協 調, 而 2001

據他的觀察無法達成和解原因部

年勞資議處理法上路並納入獨任調解

分 主 要 是 資 方 未 出 席, 或 對 調 解 方

人與法制化,但就他對和解的研究發

案雇主不同意,所以逼著勞工必須訴

現, 雖 然 有 高 達 50% 至 60% 的 和 解

訟,但訴訟率大約僅 2 成 6, 也就是 7

成立,但「勞工是真的真心接受嗎?

成勞工是被迫放棄,由此顯示在實體

有沒有可能是被迫無奈?」他認為絕

法中勞工權力在現實上被落實的落差

大多數勞工想到要訴訟就會困惑於若

非常大,以致有權利意識且有行動力

最終裁定不成立,對於整個家庭的命

的人數並不多,而 7 成勞工最後選擇

運將產生極大影響,以致勞工面對不 12

201


封面故事 放棄,也造成雇主遵法誘因極低。而

有著不少影響,但和解與否的談判過

分析資料也顯示金額較小的爭執,愈

程中一向是由雇主掌握絕大的控制地

容易和解,且和解品質較好;金額較

位。況且若不和解勞工就面臨漫長的

大的爭執,愈不容易和解,且和解品

訴訟期,對經濟弱勢一方將是更加無

質較差,顯然金額高低對似乎對起訴

力與痛苦。

近年訴訟外紛爭解決概況 處理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計

政府調解

政府協調

民間協調

總計

2,008

5,367

3,544

10,919

(18.39%)

(49.15%)

(32.46%)

(100%)

2,056

7,151

4,616

13,823

(14.87%)

(51.73%)

(33.39%)

(100%)

1,868

4,774

5,301

11,943

(15.64%)

(39.97%)

(44.39%)

(100%)

1,757

3,937

5,002

10,696

(16.43%)

(36.81%)

(46.77%)

(100%)

2,270

5,808

6,072

14,150

(16.04%)

(41.05%)

(42.91%)

(100%)

2,295

7,724

5,328

15,347

(14.95%)

(50.33%)

(34.72%)

(100%)

2,805

6,998

9,191

18,994

(14.77%)

(36.84%)

(48.39%)

(100%)

15,059

41,759

39,054

95,872

(15.71%)

(43.56%)

(40.74%)

(100%)

資料來源:黃國昌委員提供

黃國昌認為,勞動訴訟日廢時、

訴訟障礙與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也

高額費用負擔、法官不具勞動專業知

會對當前的不正義產生極大影響。因此

識與經驗以及勞工居於經濟與舉證能

他衷心希望司法院儘早將勞動事件法草

力弱勢均對實質訴訟構成障礙,制度

案送至立法院,更不希望這次的改革進

革改革最上位選擇是給勞動法院,但

步又莫名其妙又消失,這個改革一定要

若是無法一步到位,他主張政府至少

完成,因為已經遲來了二十年。

可以立法通過勞動訴訟專法改善勞工 13


封面故事 ㅦ司法院草案七大重點 ㅦ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也 應邀出席針對草案內容進行專題 報告。他指出,立法目的是著眼 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證據偏 在 於 資 方、 迅 速 解 決 紛 爭 之 需 求,以及宜由當事人自主合意解 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

SS邱瑞祥指出草案有七大重點有助於強化勞工訴訟權益

序,目前草案規劃步驟,將先進

有效的權利保全規範,以期有效減輕

行北中南的草案說明會,除對各界說

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

明也希望收集更多意見。

擔保的責任。邱瑞祥也特別強調,以

邱瑞祥同時提出司法院草案的七

往社會質疑法官不識勞動環境生態而

大主要重點,包括透過勞動專業法庭

做出利雇主卻不利於勞工不利的裁

的設置進行專業審理、擴大勞動事件

判,在草案中也明訂未來將「優先遴

的範圍:除求職者與招募者間所生爭

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

議納入草案外,同時也納入建教生與 建教合作機構間的爭議、由法官及勞 專家共組 3 人勞動調解委員會共同 進行調解。在減少勞工障礙的措施部 分,邱瑞祥指出,草案除規劃勞工可 以工作所在地行訴訟,無需配合企業 登記所在地外,亦會朝向減輕勞工繳 納費用與舉證責任的負擔。同時亦會 以勞動調解以三次為限,勞動訟訴採 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勞動法庭法官」,再加上各級法院均 會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處理勞 動事件,對於改善勞動訴訟應該有產 生正面效益。

ㅦ加強工會輔佐角色 ㅦ 值 得 一 提 的 部 分, 在 輔 佐 人 部 分,草案也將工會角色納入,藉以強 化工會對其會員勞工進行訴訟的協助 功能。依草案精神,當工會所屬會員 勞工起訴或被訴,得由工會選派適當

司法院同時賦予草案強化紛爭統

人員擔任輔佐人,無需按現行民事訴

一解決的功能,即讓本於同一原因事

訟法規範需先經由審判長同意;此外

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可以併案請求,

工會提起團體訴訟亦設有免徵或暫免

一同解決紛爭;另外,也明訂有即時

徵收,以減輕訴訟成本的經濟壓力。

14

201


封面故事

台灣勞動訴訟的長年爭議 勞動訴訟專法的回顧與展望 ▌▌文

編輯部

以往勞工面對雇主的壓縮,大多只能忍氣吞聲,即使勞工參與工會,但工會組織長期受 到政府機關與司法體系的排斥立場,也難以發揮伸張勞動權益與維護勞工應得利益的角色。 在勞工陣線長期呼籲應設置勞動訴訟的程序專法以勞動法院之際,隨著社會勞動意識快速啟 蒙,勞動訴訟程序也改革也出現曙光。

在本次研討會中,勞 陣特邀請長期為勞動權益 奮戰的專家學者,包括工 會界、律師界等人士,透 過時空背景的對比提出草 案的修正建議。

ㅦ模糊的正義 ㅦ 由工會系統出身,現 任立法委員的鍾孔炤即 表 示, 此 次 座 談 的 目 的

SS鍾孔炤強調勞動事件法不能再等

即在於集思廣意使得條文修正更加完

鍾孔炤比較行政院調解制度與司

善。他首先以大同工會理事長白正憲

法 院 的 訴 訟 指 出, 即 使 改 革 之 後,

當年遭大同公司不當解雇而在司法程

若 要 完 全 消 滅 行 政 院 調 解「 不 太 容

序中奮鬥八年為例,勞工的職業生涯

易」。因為就他先前在高雄市勞工局

有限,若光是打一場官司就要長達 8

長任內所看到的現象,光是高雄一年

年,將是一般勞工難以忍受的極度煎 熬,「 各 位 有 多 少 個 8 年 青 春 」? 白 正憲的事件最終雖然還給勞工一個正 義,但事實上,漫長的訴訟過程使得 司法審判最終變成模糊的正義。

就 4 萬 7 千件勞工爭議事件,不可能 全數走入訴訟,因此大部分還是會進 行行政級層的調解,就他觀察,一般 申請調解後的第一次會議召開大多是 二個禮拜左右,而多數調解多是召開 二次會議就處理完畢,畢竟調解過程 15


封面故事 雙方都希望能快一點,以 致最後都是打 6 折解決, 而勞工確實因為經濟壓力 而難以堅持完整的正義, 甚至有時在證據有限時也 只能放棄。以往民間推動 此案都是卡在司法院持反 對立場,例如勞動法院的 設置司法院就一再主張案 件量及人力不足,但這些

SS白正憲籲讓專業者進入司法

都可以處理,若司法院願 意配合推動,他也願意在司法委員會 中提供支持。

高,甚至到達六成,但他認為大多數 因 為 調 解 只 會 召 開 一 二 次, 且 勞 工 要求的賠償金額往往都被打到 6 至 7

ㅦ讓專業者進入司法 ㅦ 白正憲表示自己不僅司法打了 8 年,參與調解也有 30 年的經驗,他表 示日本早已通過勞動審判法,著眼於 台灣勞工的需要,因此勞陣早在 20 年

折,所以他建議草案第一條中應把迅 速及優先精神彰顯出來,否則勞工一 聽到訴訟時間需要 4 至 5 個月就可能 退縮,甚至還有二三審及更審,不要 說 8 年,半年就受不了。

前便主張推動勞動法院,但「中間卡

白正憲認為草案已比現今制度更

關都在司法院」,如今似乎露出曙光也

加進步,但也不乏再精進的空間,他

令他對此一草案有著高度期待。就白

建議司法調解應以三次為原則並規範

正憲的觀察,勞動案件量中十件只有

時間,例如 6 個月若調解不行就進入

一件會進到司法程序,去年調解案量

司法訴訟,且調解程序應由法官來主

就有 2.7 萬件,其中有很多是沒有進

持不是行政人員,因為法官直接主持

入訴訟,其中不乏勞工的經驗認為進

將有助於提高和解率,再加上一次辯

入司法可能會被業者列入黑名單而對

論終結,使得程度單純化即可能在半

未來的工作極為不利,若金額並不多

年內一審結束。此外,他並不擔心法

例如只有在 10 萬以下,大都不容易進

官的訓練不足,即便法官對於勞動法

入法院,因此勞工都極為無奈。

的專業有待提升,但現行己經有許多

數據顯示目前的調解成功率頗 16

201

專家進入調解委員會可提供實質協


封面故事 調,但然進入審判程序後又回到法官

六都,因此資源分布上相對會出現不

獨審就令他較為質疑,因此若可以設

平等,例如花蓮縣沒有勞工局,只有

置 由 法 官 及 調 解 者 三 人 共 同 審 理,

社會處的勞工科,以致勞資爭議的效

「讓專業者進入司法」,加上勞資專家

率就大受影響,因此他也呼籲立法院

的協助應可加速程度。 勞陣祕書長孫友聯認為遲來的正

司法委員會應該儘速召開會議審查司 法院版與時代力量黨團等版本的立法

義雖然是正義,只是模糊不清,也讓

草 案, 使 得 全 國 勞 工 能 在 2019 年 開

勞工感受不到正義的存在,因此勞工

始,就可享有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

走 訴 訟 的 結 果 是 變 成「 博 杯 」, 那 大

勞動訴訟制度。

可不必了。就他觀察,勞工大多不敢 進入訴訟的主要考量是費用、時間, 以他參與兩次司法國是會議的經驗, 雖然目前對於勞工提出訴訟的補助已 有改善,但針對這部分仍有很大進步 空間補強,他主張司法調解可以是免 費,且法院的調解與審判也應由同一 個 法 官 進 行, 如 此 即 可 快 速 決 解 爭 端,因為大部分主要是雇主違法,若 雇主還以過去經驗認為用訴訟拖延讓 勞工知難而退,一旦調解與審判都是 同一法官,則雇主的盤算就可能放棄 訴訟,勞工就有機會快速結束調解及 取得應有的賠償金額。

ㅦ減輕勞工在司法訴訟的經濟壓力 ㅦ 長期協助勞工司法的律師魏千峰 認為在國外勞資爭議案件大多給予裁 判費減半,而台灣的勞動訴訟速度太 慢,一般長達 3 年甚至 10 年都有,他 就有遇到僅僅是加班費就打了 14 年, 換了十幾個法官的案例,試問勞工一 般要打確認僱用關係另一邊又要苦惱 怎麼過日子,所以他為司法程序中確 保雇用暫時狀態是非常不錯的進步, 若能在訴訟費用上降低經濟壓力就更 有利於勞工。同樣關注勞動訴訟的律 師余天琦認為,司法院可參考法官人 數增加或運用法官助理增加員額,因

他同時指出,勞陣長年主張的勞 動法庭也希望在此次修法中可一次到 位,畢竟勞動法院是比專庭具更前瞻 的設計。此外,在確認雇用關係的保 全證據亦可將企業併購設計進來,根 據勞動部統計有八成的調解地點是在

為法官必須花費太多時間在寫判決, 若可交由法官助理去做便可大幅縮短 時間及審理品質,現行制度是由調解 人進行調解,而法官實質上不參與, 所以無法發揮更大功能,若法官可撥 出更多時間參與審理將更有效益。 17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法草案總檢討 審判程序 ▌▌文

編輯室

司法審判程序對勞工是否決意提起訴訟可謂影響甚鉅,畢竟勞工若是對司法採取不信任 態度,自然會大幅壓縮循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政治大學法學院林良榮助理教授認為在討論制度 之前,必須先釐清台灣目前推出的「勞動事件法」立法目的究竟為何?台灣民眾對於勞動司法 訴訟中最大的不滿,是在於效率冗長或是審判不公平?

林良榮以日本經驗為例指出,日 本 在 早 期 發 現, 日 本 國 人 對 於 司 法 制度最大的不滿,並非判決不公平, 而在於司法制度不夠親近,且時程冗 長。 因 此 在 1999 年 6 月 制 定「 司 法 制度改革審議設置法」,並依法於內 閣 中 設 置「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審 議 會 」, 審議會於召開期間確立司法制度的改 革目標在於「建立親近、迅速、可信

SS林良榮認為現階段勞工法庭是有名無實

賴的司法制度」。勞動事件司法改革

林良榮同時提醒,日本勞動審判

也在這個脈絡之下,朝向兼具效率,

法 中 的「 審 判 」, 指 的 並 不 是 判 決,

同時不失公平的方向前進,而在 2001

而是具備準司法性質的調解。可以看

年經過多次討論後,做出最終三點決

出,日本「審判」制度的推動,在早

議,並依此推出勞動審判法。

期解決勞資爭議的程序,包含斡旋、

勞資爭議之處理必須注意到個別的 勞工的相關爭議事務上。 應導入具有專門知識者與法官一同 參與審判制度。 如與一般事件相較,應該更加快 速。

調解與訴訟等方式,而為了解決其不 足,因此才在訴訟前增加「審判」這 道程序,以減少後續爭議時間。 而回到台灣,到底勞動紛爭解決 的 制 度 主 角 是「 審 判 者 」 還 是「 審 判 程 序 」? 我 們 推 出 的「 勞 動 審 判 法 」, 要 追 求 的 是 結 果, 還 是 效 率,

18

201


封面故事 亦或兩者兼具?

及 證 據, 闡 明 該 勞 工 提 出 必 要 之 事

林 良 榮 認 為, 台 灣 現 階 段 雖 有

實, 並 得 依 職 權 調 查 必 要 之 證 據 之

「 勞 工 法 庭 」, 但 卻 有 名 無 實。 而 改

外,也規定當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

革後的「勞動專業法庭」是否有所不

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

同?林教授認為,勞動專業法庭的法

平者,勞工不受拘束,避免台灣常見

官,將從一般民事法官改為「具有勞

定型化契約遭濫用的情形。

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

勞工在訴訟上,常見的問題之一

法官」,並且草案中具體規範審判者

為舉證的困難,因此草案中規定,如

的資格,或許能從根本上解決民眾對

果是依相關法令為雇主所應備置者,

於法官的不信任。

譬 如 如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3 條 之 工 資 清

比較台灣與日本的法案條文可以

冊等,雇主就有提出該文書之義務;

發現,台灣「勞動事件法」的立法目

而台灣常見的工資與工時的爭議,也

的為「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

賦予雇主舉證的責任,但林教授也擔

等處理勞動事件」,可見首先要解決

心,雇主亦有可能在此責任下,設計

的是結果的問題;而日本的「勞動事

出更複雜的工資或工時制度,

件審判法」,在整體司法改革的浪潮

林良榮教授在最後也從日本實施

中,要解決的是效率的問題,因此立

經驗中提到,勞動審判制度推行後,

法目的順序為「快速,適當和有效」。

與行政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制度之間

但比較弔詭的地方在於,勞動事

會有如何的互動關係與影響,值得注

件 法 整 體 重 心 在 於「 調 解 」, 主 要 用

意, 而 且 就 紛 爭 解 決 之 制 度 與 體 系

意應該為減少爭議的時間,是否能夠

上,應有如何的認識與構造,亦屬重

回應立法目的中首先提到的妥適,恐

要之課題 。

怕是有問題的。

ㅦ強化工會角色 ㅦ

而在新制度中,付與法官更多的 角 色, 在 草 案 第 33 條 中, 法 院 除 了 能在當能力較差之勞工已盡力為攻擊 防禦然仍有未足時,適度調整辯論主 義原則,使法院在維護當事人間實質 公平之必要範圍內,依已提出之主張

鴻毅法律事務所廖蕙芳律師指 出,從她自己長期經驗中,常常看到 勞工在勞動爭議發生時,並不知道自 身的權利為何,因此勞動爭議在訴訟 前的處理程序更顯得重要,另外訴訟

19


封面故事 費用過高、舉證困難、訴訟時間過長

運用得當,將有效成為工會成長的力

等也是使勞工卻步的原因。

量。

廖蕙芳律師認為,勞動事件法將 強化工會的角色,台灣的工會在法院 訴訟上,特別是針對個別勞動契約, 基本上很難扮演任何角色,而本次草 案 的 第 9 條「 勞 工 起 訴 或 被 訴 者, 得由其所屬工會選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輔佐人」,工會就能夠以輔佐人的身 分,在勞動訴訟上更有著力的空間, 也可能成為勞工加入工會的誘因。 此外,廖蕙芳律師對於草案第 40 條「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 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 作為之訴」抱持厚望。該條文的立法 理由為「如雇主有侵害多數勞工利益 之行為,個別受損害之勞工常無力或 憚於獨自訴請排除,致多數勞工權益 持續受損而無從制止,實有由所屬工 會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 之 雇 主, 提 起 不 作 為 訴 訟 之 必 要。」 什麼是對雇主的不作為訴訟?廖律師 解 釋, 只 要 是 雇 主 侵 害 多 數 勞 工 利 益,都可以成為訴訟標的,譬如雇主 提出的新班表侵害多數勞工利益等 等,工會將可以替受損害的勞工提出 訴訟。因為現行工會的爭議方式,僅 能透過罷工作為談判籌碼,未來將提 供另一個抗爭的方式。因此如果該條

20

201

SS廖蕙芳指出發生爭議時勞工往往不知自身權利 為何

ㅦ減少訴訟費用 ㅦ 許多勞工在面對訴訟實卻步的理 由一,就是訴訟費用過高,勞動事件 法草案也企圖解決這類的情事。現行 的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民事訴訟法規 訂, 計 算 期 間 上 限 為 十 年, 特 別 是 非法解僱的案件,都是以十年做為計 算。 根 據 草 案 第 11 條 超 過 五 年 的 部 分,以五年計算。根據勞資爭議處理 法「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 付 工 資 之 訴, 暫 免 徵 收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所 定 裁 判 費 之 二 分 之 一。」 草 案 中 第 12 條 則 增 加 退 休 金 與 資 遣 費 訴 訟,也都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 一,也將減輕勞工訴訟的費用。 另外廖蕙芳律師也認為,勞工在


封面故事 遭 遇 職 災 時, 多 數 因 此 不 能 繼 續 工

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

作, 生 計 上 將 面 臨 困 難, 因 此 對 於

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

草案中「職災勞工提起勞動訴訟,法

拘 束。」 雖 然 民 法 中 也 有 相 似 規 定,

院 應 依 其 聲 請, 以 裁 定 准 予 訴 訟 救

但 草 案 中 的「 顯 失 公 平 者 」, 究 竟 是

助。」給予肯定。

指內容顯失公平抑或程序顯失公平?

而究竟勞動事件法是要正確的審

前者爭議較少,譬如違反法令競業禁

判? 還 是 迅 速 的 終 結? 如 果 是 要 解

止等規定,但後者時常見於勞工不熟

決後者的話,廖蕙芳律師則對草案中

習法令,以勞基法中為例,常有必須

第 32 條 中「 法 院 應 以 一 次 期 日 辯 論

取得勞工同意等限制,但雇主如果在

終 結 為 原 則。」 抱 持 疑 慮。 根 據 草 案

勞工就職第一天,就要求勞工簽署同

規定,勞動調解程序,仍給予三次期

意書,勞工如果在不熟悉法令或懼於

日的時間,但進入到訴訟時,卻只剩

雇主權勢時,是否也能視為「顯失公

下一次期日的機會。在產業多元的今

平」?恐怕是未來法案上路後,將會

日,各行各業在勞動現場所面臨的狀

遭遇到挑戰的部分。

況不一,如何讓法官了解不同職業間 的 實 際 狀 況? 更 遑 論 集 體 勞 資 關 係 中,法官對工會的不熟悉。 從廖律師的實務經驗中,必須透 過不斷的說明,才能讓法官理解勞工 或工會的立場,因此如何落實「一次

ㅦ擴大輔佐人適用範圍 ㅦ 第一銀行工會曾小玲理事長本身 為法律人,在進入工會後,也曾參與 多起勞爭議訴訟,對於工會在司法上 面對的狀況非常熟悉。

期日辯論終結」?在現實層面上,如

有關於勞動事件法上擴大適用範

果法官因各種因素而有時程上限制

圍,簡化個別勞資爭議的程序,但針

時,就會以「駁回原告之訴」作為結

對團體訴訟時卻較少著墨,另外,雖

案,而在勞資爭議中,又以勞工作為

然條文中工會能夠選派之適當人員擔

原訴居多。因此廖律師對於該條草案

任輔佐人,能夠強化工會的角色,但

感到強烈的不安,並且建議是否以規

前提為損害多數人利益,不應該限制

定一定時間內,以而非開庭次數作為

人員多寡,而應該以影響性質,是必

限制。

須從新思考的部分。另外台灣目前企

草 案 中 第 33 條 第 2 項 規 定「 勞

業工會的涵蓋率過低,如果勞工是加

21


封面故事 入企業外部的產業或職業工會,是否

第 40 條 限 縮「 工 會 於 章 程 所 定 目 的

同樣能夠具備代表性?曾理事長因此

範圍內」,只要符合法案中的勞動事

建議,輔佐人的資格不因只限於勞工

件定義,就能夠適用。而在勞資爭議

所屬工會,而應該比照台北市勞動檢

之後,常常會發生雇主秋後算帳的狀

查中「陪同鑑定人」的角色,放寬到

況,這也是許多勞工卻步的原因,因

該產業的專業人士,才能夠使更多個

此如何透過團體訴訟產生匿名的效

別勞工受惠。

果,同時是勞動事件法中應該思考的

另外曾理事長認為,草案第 2 條 已經定義何謂勞動事件,因此不該在

22

201

部分。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法草案總檢討 調解程序 ▌▌文

編輯室

勞工遭遇勞資爭議,依循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已經是行之 有年的爭端解決模式。然而,根據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一年約有將近兩萬多件的調解案, 其中僅約三分之一進入司法訴訟。雖然,大部份的勞資爭議可透過行政調解合意和解,但實 務上仍常碰到因雇主刻意缺席而導致調解不成立的情形,因此,未來「勞動事件法」中的「司 法調解」 ,是否能讓勞資爭議透過調解解決的效益提升,將成為各界關注的重點。

東華大學財金法律系副教授張鑫

審判和勞動事件法中特別的調解程序

隆從歷史脈絡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分

的關係。草案主要是參考日本的制度

析勞動事件法的內容。1991 年台灣勞

但也有所差異,而和現行的訴訟前置

工 陣 線 提 出 的「 勞 動 憲 章 」, 就 是 以

的調解又有何差異,從經驗上觀察,

歐陸體系的勞動法院為參考依據。而

訴訟前的司法調解成功率約只有兩

在 1999 年 的 全 國 司 法 國 是 會 議 也 有

成,而在行政調解大概有七成左右。

提過類似的概念,而當時的決議是要

主要原因可能是法院並不重視,而法

設立「勞工法院」。然而,在 2007 年

官也不會親自的來調解,因此兩造當

勞動部(時為勞委會)就成立了勞資

事人就很難達成和解。

爭議處理改革委員會,但主是以行政 時,勞動部邀請了包括日本、德國等

ㅦ行 ㅦ 政調解的優點在效率與免 費,但可能出現打折正義

學者與會,最後該委員會作成了五點

張鑫隆副教授認為,勞動事件法

方向性的決議,包括設置獨立的勞動

調解程序最大的目的應為釐清法律和

法院、制定特別的勞資爭議處理訴訟

權利義務關係,因為從許多行政調解

法、針對勞資爭議的特殊性,增修民

的經驗,有時關係尚未釐清調解委員

事訴訟法、改革勞動法庭的制度,以

會或調解委員就提出一個方案希望

及第五,參考日本的勞動審判法,改

能達成和解,最終就只是解決一個案

革訴訟前的解調程序。

子,未來在法院調解是否重蹈這個結

為主,對於司法領域的觸及有限。當

因此,這個場次要討論的是勞動

果,值得觀察。然而,是不是每一個 23


封面故事 案件都是要用法院來解決,根據我們

範圍,例如行政調解包含權利事項和

地 方 法 院 2016 年 的 統 計, 第 一 審 法

調解事項,而勞動事件法只是針對權

院每年大概審理的約兩千九百多件,

利事項,而條文中的基於勞工法律,

其中爭議態樣主要是以工資和資遣,

不限制侵權行為,包括職災、性評等許

這兩類就約佔六成左右,且大部份是

多範圍都含蓋進來,而過去同一爭議不

在勞資關係結束後的才請求,這和德

受理的原則,在草案中,同一爭議即使

國的經驗有明顯差異,因為德國勞工

是調解不成立也可以提起司法的調解,

權利意識比較強烈,但日本和台灣的

在範用範圍上有相當積極的意義。

經驗比較類似,跑法院感覺關係較為

最後,張鑫隆副教授建議,草案

負面,所以往往是在關係解除後才會

的適用範圍應包括派遣勞工,以保障

尋求法院解決。

非典型僱用的勞工;而以和解作為核

無論是行政調解或司法調解,作

心解決的手段,尤其是高額的和解金

為爭議解決的手段,都有各自的優缺

額為主的調解制度,作為解決工會的

點。行政調解的優點在於比較快且沒

爭議是否適合。另外是關於調解委員

有收費,且調解方案並非決定對錯是

的部份,草案中是以專業為考量而非

非, 所 以 促 成 了 最 終 的 和 解 可 能 較

代表性,審判還是以法官為主,而未

高。當然,缺點就是可能會有打折的

來在調解程序中的調解委員角色,且

正義。因此,兩全齊美的作法是日本

是由法院派任還是又勞資爭議當事人

調解和裁判一體化的作法,而台灣在

選擇,都可能會受到質疑。最後,任

行政調解以後勞工可以選擇的方向,

何一方缺席要不要處罰,目前只定在

每年約有八千件行政調解不成立的案

審判程序中,在調解程序中要不要規

件 只 有 兩 千 件 進 入 司 法, 而 有 約 有

定,以提高調解效益。

六千件無端失的情況,成為我們對司 法介入最大的疑問。 因此,如何設計以判決作為基礎

ㅦ調解程序期程關乎日專法成敗 ㅦ 因素

的調解,而這個調解程序又有很強讓

基本法律事務所張清浩律師,則

當事人信任的效益,是不是比較能夠

對於勞動事件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

接近正義。所以,有別於行政調解從

調解雙軌制,未來勞工在遭遇勞資爭

雙方任意申請即成立,變成類似民事

議時如何選擇提出分析和看法。就現

訴訟法的起訴前置程序,但有一定的

況而言,行政調解似乎比較有效,但

24

201


封面故事 若和解方案一方不履 行, 還 是 要 透 過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等 手 段 來 解 決, 而將來在勞動事件法之 下的和解具有判決效 力, 則 比 較 直 接 保 障勞 工 的 權 益。 在 兩 軌 制 度 之 間, 包 括 選 擇 仲 裁 的 機 會、 地 方 政 府 法 律 扶 助 等 都 會 有 所 差 異, 也 可能成為影響未來新制

SS韓仕賢指出台灣缺乏工會作為解決內部爭議救濟的管道

度運作的重要因素。然而,勞動事件法

以 裁 定 命 為 強 制 處 分。」 只 規 定 在 訴

草案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已明文規定,

訟程序,是否將導致法官在調解程序

無論是被告所在地或原告勞務提供所在

無法有效的調查證據,有待觀察。而

地都可為管轄法院,未來有利於勞工就

最後,法官曉諭心證,亦將有助於最

近處理爭議和法律扶助基金會派案。

後調解方案的達成。

勞動事件法另一個重要成敗因

張清浩律師認為,依法院「依法

素,就是調解程序的期日,草案中明

審判」的考量之下,勞工若欲請求優

定 第 一 次 調 解 應 在 40 日 內, 似 乎 稍

於勞基法的和解方案,可能還是較適

慢於行政調解;而第二次終結前雙方

合尋求行政調解的管道。經當事人合

提出事實證據,第三次終結聽起事實

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依據

與證據,並調查事實與證據,但問題

草 案 第 27 條 合 意 和 解 得 由 勞 動 調 解

是證據如何取得,若有一方拒絕提供

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且

證據,例如勞工請求加班費事件,雇

若兩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依

主不提供相關證據,當然法院可能就

第 28 條 勞 動 調 解 委 員 會 應 依 職 權 斟

會直接採納當事人的意見,而草案第

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

36 條的規定:「文書、勘驗物或鑑定

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

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

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這項方案兩

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造當時人必須在送達或受告知十日內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

提出異議,否則視同接受。 25


封面故事 而對於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之裁

同,應可以積極的提高勞資爭議的和

判基礎,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和員或法官

解率,讓勞工可以更迅速的解決問題。

之勸導,以及當事人之陳訴或讓步都

另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將來在

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調解委員提出之

司法調解的人力上是否充足。調解委

適當方案則可,因此,在調解過程中

員會如何遴選和產生?兩造當事人如

委會員所提出的適當方案,在法官曉

何選擇?各地方法院是否會造冊等技

諭心證後,應有助於調解的合意達成。

術上的問題,都是改革是否成功的重

ㅦ強化工會角色有助於提高和解 ㅦ 率? 有豐富勞資爭議處理經驗的金融 工會全國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從 其經驗觀察出發認為,因為台灣缺乏 工會作為解決內部爭議救濟的管道, 因此,勞資爭議的案件都穩定在兩萬 多件,爭議人數達四萬三千多人。雖 然目前行政調解的成功率可達六成左 右,但重點是勞工是否得到符合期待 和法律正義的結果。因此,這個重大制 度變革的最關鍵指標是能否提高和解

要因素。此外,過去關於一年兩萬多 件的勞資爭議統計,只能看到爭議態 樣,對於爭議標的卻無法探知,而從 經驗中有許多個案都是類似積欠工資 的小額案件,當事人在考量各項成本 之後可能就自認倒楣,而勞動事件法 是否對這類的案件有幫助,是否考慮 強制仲裁的行政解決管道,應也是可 以選擇的方向之一。對於勞動事件法 的大方向上是肯定的,也希望未來可 以作為更有效解決勞資爭議,特別是 提高訴訟前的和解率。

率,尤其是在所謂的 行政調解不成立的主 要因素是雇主缺席, 即使是出席也不會同 意勞工的訴求和委員 會建議的調解方案, 而將來司法調解若能 夠由同一法官進行, 尤其是在法院和行政 機關的氣氛和場合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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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孫友聯從勞工角度指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封面故事

勞動訴訟法之保全程序 ▌▌文

編輯室

在勞動訴訟當中的保全程序部分,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認為很多 勞工訴訟特別是工會幹部的訴訟,即使在司法確認勝訴之後,卻依然無法回復他應有的權利, 造成勞工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因此未來在勞動訴訟制度當中,如何設計出一個更完善的保 全程序,改善過去的缺失,以具體落實基層勞工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本場次由張烽益擔任主 持人,並邀請到交通大學科 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 凡進行主題報告,隨後則由 尚詰法律事務所吳俊達律 師進行回應與談。邱羽凡表 示,台灣在十多年前就開始 討論勞動訴訟法,當時還邀 請她的指導教授來台灣分享

SS吳俊達強調實際執行的落實才是關鍵

德國勞動法院的經驗,如今她的指導

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當勞動行為裁

學生也參與這部法令的起草,也令人

決。另外有一個重點就是,工會基於

感到欣慰。她認為本草案有兩個核心

團體協約或與會員之間所提出的權利

議題必須回應,首先本草案在目前簡

事項勞資爭議,都有納入勞動事件法

易小額講求的速度之下,可能在專業

的範圍,所以未來工會多了一個管道

上會打折扣,因此本草案一直試圖在

可以為會員爭取權益。

快速與專業之間取得平衡。其次本草 案是不是以調解為中心?

ㅦ工會增加爭議權益管道 ㅦ

首先,邱羽凡指出,勞工為了確 保勝訴後,防止雇主脫產,能拿到應 有權益,因此針對資遣費、退休金、 職災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提出假扣

針對勞動訴訟當中的保全程序,

押、假處分,就必須繳交擔保金,新

邱羽凡認為主要有三部分,分別是擔

法為了減輕勞工負擔,經過勞工釋明

保的限制以減少勞工負擔、特殊類型

原因之後,法官可裁定擔保金不能高

27


封面故事 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而如果重大

過還是希望能將上述工會的權利納入

影響勞工生計的話,可以免擔保金。

本法當中。

然而,在實務上,常因為雇主有多家 公司登記,光是要確認哪個事業單位 來進行假扣押,都會產生很多認定困 難,因此透過保全程序來確保勞動權 益就顯得非常重要。

ㅦ保全程序有助於增加勞工與雇 ㅦ 主談判籌碼 吳俊達律師針對邱羽凡助理教授 的報告,提出回應認為假扣押的保全

其 次 有 關「 定 暫 時 狀 態 處 分 」,

程序除了可以防指雇主脫產之外,更

就是如果工會幹部被解雇,可以在訴

可以增加勞工與雇主談判的籌碼,給

訟還沒確認時,先要求雇主繼續僱用

雇主壓力可鼓勵雙方和解。過去法院

與給付薪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邱羽

長期對於勞動訴訟當中,如果勞工提

凡助理教授指出,勞動案件法草案第

出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法院大多駁

48 條是有關「請求薪資給付」、第 49

回幾乎沒有成功的。最高與高等法院

條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 50 條

之間見解常常不一致,最高法院發回

是「確認調動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之

更審,要求高等法院應該要准,不過

訴」。這些都是要回到民事訴訟法的

高等法院還是駁回勞工的請求。這次

規定,必須向法官申請並提出釋明的

的草案友新增保全程序的規定,就是

理由,以取得法官的採信。另外第 46

在價值判斷上認為勞工有特別保護的必

條也提供,在裁決委員會做出裁決之

要,因此,未來如何讓這些法條規定能

前,也可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裁

夠能實際執行落實,才是最重要的。

決書一旦出來,也可代替當成定暫時 狀態處分的申請釋明理由。

吳俊達律師進一步指出,本草案 有關保全程序只有短短五條,不過,

邱羽凡最後強調,本草案的保全

引導出以下四個法理基礎,一、勞工

程序是以勞工個人提出,不過,是否

在訴訟當中有繼續工作維持生計之需

有可能可以賦于工會在罷工時,要求

求。 二、 考 慮 勞 工 訴 訟 特 殊 性, 勞

雇主不能發罷工津貼或使用替代人力

工弱勢。三、勞工在釋明理由上的困

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 因為雇主這些行

難,因此必須協助。四、勞工欠缺法

為顯然危及到工會的生存。這尚待未

律知識與能力,需要法律做適當保護。

來如果有工會罷工發生時,如提出此

吳俊達認為,勞動訴訟法與家事

事由法院能否考量,尚無法確認,不

事件法有兩百多條的模式不同,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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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封面故事 小立法模式,很多相關規定還是要連

因此,勞工必須善加利用法院的調解

結到民法等相想關法律的規定,是一

程序把它跟定暫時狀態處分扣合在一

個高度複雜與立法技術的法令。本草

起使用,才能發揮最大效果。如果法

案等於是把各條文釋明的理由與標準

院做出繼續僱用的強制處分,雇主不

具體化,讓勞工與訴訟律師更容易遵

領受勞務,法院可處以代金或管收戶

循。若有涉及擔保金時,如果是法律

頭。同時新法草案也可以依照勞資兩

扶助的案件,可以由法律扶助基金會

造的意願繼續僱用,兼顧雇主利益,

出具證明,就能免擔保金。

這讓勞資雙方可以經過協商調整其工

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勞工有定

作職位,繼續僱用。

暫時狀態處分,命令雇主繼續給付薪

最後吳俊達律師強調,為了防止

資,不過吳俊達律師提醒,如果未來

雇主脫產,應該在第一審勞工勝訴之

訴訟敗訴,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勞工還

後,就能直接釋明理由進行假處分,

是必須要返還薪資的。不過,由於這

不要等到第二審開庭再決定,這段期

段期間勞工是有提供勞務的,如果要

間雇主可能會進行脫產而影響到勞工

返還薪資是相當值得討論的議題,這

權益。申請保全程序,法院就必須開

與「 就 勞 請求權」 ( 例如機師一定期

庭,在開庭時法官也可以進行調解,

間都要飛行一定時數,不然將喪失機

因此保全程序的應用與這次勞工案件

師資格,因此必須請求就勞 ) 之間的

由 法 院 進 行 調 解, 必 須 一 起 搭 配 運

關係,未來都尚待進一步的釐清。

用,如此就能解決勞動訴訟需要快速

吳俊達律師認為,未來勞工要善

效率兼顧專業的需求。

用法院調解的程 序,在調解過程 當中挖掘更多書 狀與資料,以做 為未來申請保全 處分的釋明理 由,而調解委員 的意見也將可 做為釋明理由,

SS座談會吸引到許多律師及工會專業者聆聽

29


封面故事

勞動事件法草案(部分條文) 編按:該草案為今年 3 月 26 日由司法院公布並於 3 月 30 日進入行政院審議。原 草案共計 51 條,因版面考量,本期摘錄部分主要條文。草案全文可至司法院 網站搜尋「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第二條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 一、 勞動事件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 為定義本法適用對象,爰 於本條明定之。 件: 一、 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 二、 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勞動關係當事人之權利事項爭議為適用本法 之勞動事件,並將勞動法上權利義務之主要法源,即勞工法 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 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及勞動習 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 慣,予以明列: ( 一 ) 所謂勞工法令, 除勞工行政機關主管之法 權利義務之爭議。 令 (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 外,尚包括雖非勞工行 二、 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 政機關主管, 但其有權解釋之法令(如:企業併購法第十六 於工會法、工會章程、工會決議及 條、第十七條),及其他與勞工權利義務相關者(如:船員 其他工會所訂規範所生民事上權利 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等。 ( 二 ) 所謂團體協 義務之爭議。 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勞動契約,分別依團體協約法第二 三、 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 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條第六款之規 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 定。 ( 三 ) 所謂勞動習慣,指企業中基於多年慣行之事實及勞資 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 雙方之確信所形成之習慣。 ( 四 ) 勞資雙方當事人間關於勞動關 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 係之一切民事爭議(例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議。 提起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 四、 因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違 反 、 就 業 歧 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 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 利義務爭議等),均宜由勞動法庭以專業、迅速之程序處理,爰 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 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之 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概括規定,以求周延。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 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 三、 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於工會會員權利義務所生民 事爭議(例如:工會會員除名事項等);以及建教生依與建教 提起反訴。 合作機構間有關建教合作關係權利義務之規定所生之民事權利 義務爭議,均有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需求,爰於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明定之。至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實習機構實 習,如從事學習訓練外,尚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而與實 習機構間發生爭執者,屬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因勞動關係所生民 事權利義務爭議,附予敘明。 四、 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例如:雇主基於性別、性傾 向、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事 由,對求職者或勞工之就業等事項為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二章、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參照)、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 而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三人因不合法之工會活動或爭議 行為而權益受損、雇主因勞工違反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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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約定所生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等,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密 切相關,亦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明定 之。至因一般侵權行為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損害 之發生與勞動關係之存在無涉,自無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 之必要,非屬適用本法。 五、 另雖非屬第一項所定之民事事件,然其訴訟標的與第一項所定 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 互為利用者,基於訴訟經濟,得合併起訴,或於第一項所定事 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爰亦於第二項明定。又此 所稱民事事件,除審判權歸專屬他法院管轄者( 例如家事事件歸 屬家事法院管轄)外,其餘均屬之。 第 四 條 為 處 理 勞 動 事 件 , 各 級 法 院 應 一、 為貫徹勞動事件審理之專業性,第一項明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 不含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專業法院 ) ,應設立勞動法庭專業辦理 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 勞動事件。惟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勞動專股,而以勞 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 動法庭名義辦理勞動事件。又本項所指各級法院,於金字塔型 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訴訟制度及組織完成前,亦包含最高法院。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優先遴選具有勞 二、 辦理勞動事件之法官,應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 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之法官擔任,爰訂定第二項。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 三、 有關勞動法庭、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 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 配,及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 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司法院訂定,俾能落實專業辦理及法官久任之原則,爰設第三 由司法院定之。 項規定。 第六條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 一、 關於民事訴訟之土地管轄,各國立法例皆採「以原就被」原 則。惟勞工為經濟上較為弱勢之一造,且勞資爭議多在勞工之 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 勞務提供地發生,為便利勞工起訴與應訴,兼顧法院調查證據 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 之便捷,以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爰就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事 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 件,採競合管轄之方式,於第一項明定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 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於勞動關係存續期 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 間之勞務提供地定管轄之法院;於雇主起訴時,如勞工已離 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 職,並得由勞工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 二、 數法院就同一勞動事件俱有管轄權, 而生管轄競合時,依民事 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原告固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惟於雇主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 為原告時,為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權益,並便利勞工應訴, 服。 應使其得於本案之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 件 移 送 於 其 所 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法院應依其聲請移送之。但因勞動調 解不成立而依法續行訴訟者,不得再聲請移送,俾維持程序 安定,促使勞動紛爭及早終局解決,並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運 用,爰訂定第二項。 三、 為免訴訟因管轄問題久懸未決,爰於第三項明定勞工對於法院 駁回移送訴訟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七條 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法 院,惟於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事件,勞工與雇主訂定合意管轄 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 約款時,因處於從屬地位多無實質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雇 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 主濫用合意管轄條款,俾資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權益,故參酌 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區別勞工為原告、被 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 告之情形,訂定第一項。許其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 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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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者,不得為之。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 者,不得聲明不服。

訴,或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法院應依其聲請 移送之。若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依法續行訴訟者,即不得再聲 請移送,俾維持程序安定,促使勞動事件迅速終結及受訴法院 利用勞動調解程序之相關資料,兼顧司法資源合理使用,爰訂 定第一項但書。 二、 為免訴訟因管轄問題久懸未決,勞工聲請移送經裁定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第九條 勞工起訴或被訴者,得由其所屬 一、 工會係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目 的,依工會法所成立之法人,可認具備輔助勞工進行訴訟行為 工會選派之適當人員擔任輔佐人,不適 之知識與能力。爰明定於勞動訴訟程序中,勞工無庸依民事訴 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經審判 訟法第七十六條經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所屬工會選派之適 長許可之規定。 當人員到場擔任輔佐人。 前項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其行為 二、 第一項之人經勞工偕同到場擔任輔佐人,雖無需依民事訴訟法 違反勞工利益者,審判長得於程序進行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經審判長之許可,然如其有挑唆或包攬訴 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訟、不遵從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或其他有礙訴訟進行之情形,或 其訴訟中之行為有違反勞工之利益者,與第一項協助勞工維護 權益之宗旨有違,爰訂定第二項。 第十二條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一、 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難以尋求 訴訟救濟,爰設第一項規定,暫免徵收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之裁判費二分之一,以合理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降低其起訴門檻而保障訴訟權益,並兼顧避免浮濫興訴。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 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該超過 二、 前項訴訟之給付,多與勞工生活之繼續密切相關,為免勞工於 勝訴後為強制執行時,因無力負擔執行費致不能合法聲請,爰 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 於第二項明定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部分,暫免 之。 徵收執行費,暫免徵收之金額由執行所得扣還。 第 十 三 條 工 會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十 四 一、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 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 為避免工會 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 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 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 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判費。 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工會免徵 二、 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 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裁判費。 第十四條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 此限。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 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本條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 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

第十六條 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一、 勞動事件之兩造當事人間,通常存有經濟地位之差距,勞工有 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 繼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難能負擔長期進行訴訟所需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 之勞費,而雇主於經營上之穩定和平亦不堪長期紛擾。其紛爭 之發生及兩造權利義務之行使履行,常與實際勞資互動之現實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情況(包括勞雇關係之間各項制度、慣行等)密切關連,兩造間關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 係之妥速判斷或合理調整,有賴於以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經 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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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 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驗與專門知識為基礎,而與一般單純財產紛爭有所不同。基於 上述特性,勞動事件之爭議處理,宜本於對勞資現實情況之理 解為事實及法律關係之判斷,使兩造了解紛爭之所在與各自之 權利義務,而促成其自主性、合意性解決。為謀求勞動事件處 理之妥速、專業、自主解決及實效性,宜設立特別之訴訟外紛 爭解決機制,並引進對勞資事務具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參與, 於簡速程序中為事實認定與法律效果之判斷,使當事人瞭解爭 點所在,並在其對事實與利害關係有所理解之基礎上,自行達 成解決紛爭之合意,或接受由法院提供之調解條款或適當方 案。縱仍不能據此解決紛爭,亦得以調解程序中所整理釐清之 爭點為基礎,銜接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而有助於紛爭之終局 解決。爰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相關制度,於本法規定勞動調解 程序,並採調解前置原則,明定於起訴前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外,應經法院行本法所定之勞動調解程序,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 當事人就第一項之勞動事件如逕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而經 債務人合法異議者,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期使勞動事件儘量以 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圓融解決,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 雖不合於第一項之勞動事件 ( 例如: 其請求經其他法定調解機 關調解未成立或提起反訴者 ) ,如當事人有聲請勞動調解之意 願,應予尊重,以兼顧其程序選擇權,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四條第一項,設第三項規定。

第十九條 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 一、 為使數宗勞動事件得為有效、統合之處理,爰參考家事事件法 第二十六條,於第一項明定就數宗勞動事件具有牽連關係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例如基於相同事實關係,或其中一事件主張之結果為他事件之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 前提,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合併調解。 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 二、 勞動事件以外之民事事件,如與勞動事件有牽連關係者,若能 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於勞動事件中併行調解程序,當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統合解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 決。惟勞動調解與民事調解程序仍有若干差異,為保障當事人 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 之程序選擇權,宜經兩造合意後始得合併調解,且於此情形並 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 應視為該民事事件亦已聲請民事調解,除有特別規定外,仍可 續進行。 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章相關規定,例如調解不成立時,得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 而不致逾除斥期間或得阻斷消滅時效之進行,爰設第二項規 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 定。 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三、 依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其程序若與 勞動調解程序同時進行,徒增法院及當事人之勞費,並易生程 序間互相牽制之不利影響。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合併調解 之民事事件,其原進行之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程序於合併調解 時,即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即告終結;調解不 成立時,原民事程序則繼續進行。 四、 第二項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尚未繫屬於法院者,宜使法院 得依當事人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以維護其程序 利益;如當事人不願移付者,其調解程序即告終結,爰設第四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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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 一、 為使勞動事件之調解發揮專業、實效之功能,達到迅速、妥適 解決紛爭之目的,規定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 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 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程序,爰訂定第一項。 解委員會行之。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 二、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法院應斟酌其智識、經驗之領域、背景 等,因應個案事件之類型、特徵等各具體情形之處理所需,指 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 定適當之人擔任(例如: 勞工與雇主因勞動契約履行所生爭執, 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於行調解程序時,宜藉由具勞資兩方觀點、經驗之勞動調解委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 員共同參與,以期察知勞資生活之實況而能為適當之處理;或 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工會與會員間因工會決議所生紛爭,其調解之進行宜由具勞工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 或工會事務之學識經驗之調解委員參與,冀能基於勞工與工會 之。 間互動關係之經驗而為妥適之處理等),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其學識經驗,本於中立、公正之立場,以 適切解決勞資爭議為目的而參與勞動調解之進行,不應因其學 識、經驗之領域或個人因素而有特定立場,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 指定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之事項,宜授權由司法院定 之,以符需求,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第二十四條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 一、 為解明勞資紛爭之事實及判斷可能之法律效果,勞動調解需整 理雙方爭點及調查必要之證據,與一般調解多僅為單純勸諭讓 事外,應於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步有所不同,惟為兼顧勞動事件應迅速解決之特性,自宜有一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 定時程之規定。除法院應依前條第二項,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 起四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外,爰於第一項明定勞動調 終結前為之。 解程序原則上應於三次期日內成立調解或以其他方式終結。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 二、 為提高勞動調解效能,達成於三次期日終結之目的,勞動調解 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 程序應採言詞方式集中進行為原則,於三次調解期日中,勞動 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 調解委員會自第一次期日即應儘速聽取雙方陳述並為爭點及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前項調 據之整理,儘可能實施第一次期日所得進行之證據調查,於第 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 二次、第三次期日進行剩餘之證據調查程序。為此,當事人於 害關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次期日即應主張事實及提出證據,且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不得逾第二次期日終結時為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 勞動調解委員會為能於三次之期日內終結程序,應儘早整理事 實上、證據上及法律上爭點,並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 果,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依前條第一 項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指揮該程序之進行,以利當事人基 於對紛爭之瞭解而促成解決紛爭之合意,爰訂定第三項。 四、 為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並促其基於調查證據之 結果達成調解,或判斷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之方案是否合理, 勞動調解委員會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害關 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又為程序之迅速終結,於完成當 事人陳述或調查證據之最後期日,宜併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 人到場,爰設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 一、 勞動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就紛爭之解決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 筆錄者,其調解即為成立,爰訂定第一項。 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二、 經當事人互為同意調解內容者,應使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 效力,以終局解決紛爭並防杜當事人再為訟爭,爰於第二項明 力。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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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第二十七條 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 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 外,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意見各不達過半數 時,以次多額之意見定之。 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 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其經 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 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 前項經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之書 面,視為調解筆錄。 前二項之簽名,勞動調解委員中有因故 不能簽名者,由法官附記其事由; 法官 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調解委員附記 之。

一、 勞動調解之兩造均有成立調解之意願,僅無法立即就具體調解 內容獲致結論,而願由勞動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即具 有準仲裁 ( 調解轉仲裁 ) 之性質,基於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之合 意,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爰訂定第一項。 二、 為妥適酌定調解條款,並尊重當事人紛爭解決之自主性,除當 事人間另有約定外,調解條款之酌定,應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 之意見定之。關於數額,如意見分三說,應以次多額之意見定 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 為兼顧程序之迅速,勞動調解委員會既已有法官參與,其所 酌定之調解條款,除須經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之筆錄外,毋 庸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一再由其他法官核定,逕由該 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核定簽名即可,爰 訂定第三項。 四、 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 之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提出調解筆錄正本,爰 設第四項規定。 五、 勞動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調款後,如其組成之法官或勞動調解 委員有因故不能依第三項、第四項簽名之情事,宜有處理規定 以資適用,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訂定第五項。

第 二 十 八 條 當 事 人 不 能 合 意 成 立 調 解 一、 如當事人不能逕以合意成立調解,亦未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 酌定調解條款時,因勞動調解委員會已聽取雙方陳述,並為事 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 證之調查,而有一定之判斷,應使勞動調解委員於此基礎上, 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 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 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 思範圍內,主動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以保護當事 之適當方案。 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合理運用司法資源,提升勞資爭議迅速 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 且合理解決之可能性,亦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 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 果,而得以具體衡量其利益,兼收紓減訟源之效。爰參考民事 其他財產上給付,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 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設第一項規定。 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 二、 為使勞資紛爭得徹底解決,第一項之適當方案,得確認當事人 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 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 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於全體 上給付,或為個別勞動紛爭之解決定適當之事項。又勞動調解 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 委員會係本於勞資爭議之事實與法律判斷提出適當方案,其提 適當方案之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 出時自宜記載理由要旨,俾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知悉方案 載於調解筆錄。 之依據,期能予以信服,爰訂定第二項。 第一項之適當方案,準用前條第二項、 三、 勞動調解程序以言詞方式進行為原則,故勞動調解委員認為適 第五項之規定。 當時,亦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第一 項適當方案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爰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第二項設第三項規定。 四、 為使勞動調解委員會於定適當方案時有所遵循,爰於第四項明 定應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 第二十九條 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 一、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之適當方案,如未依前條第三項告 知當事人及參與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應予送達俾使其知悉,而 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 能決定是否接受或提出異議,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解之利害關係人。 二、 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紛爭解決所提出之適當方案,並非本於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 當事人及參與勞動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合意,故其仍得選擇接 前項方案,得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十日 受與否,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於第二項明 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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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定其得於一定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調 解 不 成 立 , 法 院 並 應 告 知 或 通 知 當 事 三、 為明確化提出異議及未提出異議之程序效果,爰參考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設第三項規定。 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 四、 勞動調解程序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原則上為勞動事件起訴前應 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行之程序。而勞動調解委員會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應聽取當 依前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除調解聲請 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 人於受告知或通知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實質 內,向法院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 上就該事件已進行一定程度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為提昇勞 外,應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 動調解程序之實效,有利於勞動紛爭之終局解決, 並兼顧司 請時,已經起訴;其於第一項適當方案 法資源之合理運用及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其因第三項規定 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以起訴視為調解 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如調解聲請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為反對之意 者,仍自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思,則應於勞動調解程序已進行之基礎上續行訴訟程序。又為 依前項情形續行訴訟程序者,由參與勞 避免因調解程序之進行,影響當事人起訴之時效中斷利益,其 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 經依法續行訴訟程序者,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縱 其於第一項適當方案送達前另行起訴,亦同。倘以起訴視為聲 請調解者,仍自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效力。爰參考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訂定第四項。 五、 依第四項續行之訴訟程序,應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行 之,俾符本法關於在勞動調解程序已進行之基礎上續行訴訟程 序之立法目的,爰訂定第五項。惟續行訴訟程序之法官應注意 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規定,附此說明。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三十二條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 一、 為期迅速解決勞動事件紛爭,爰於第一項明定,法院應以一次 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惟法院如因案情繁雜或其他審理上之必 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要,自仍得續行言詞辯論。 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儘速釐清 二、 為達成迅速、妥適解決勞動事件紛爭之目的,法院為言詞辯論 相關爭點,並得為下列處置: 前之準備,除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 一、 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 規定為處置外,基於勞動事件之特性,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 提出書證與相關物證,必要時並得 應儘速行爭點整理,釐清兩造爭點,為此得命當事人以書狀提 諭知期限及失權效果。 出或補充聲明、陳述與證據,必要時並得諭知提出之期限及逾 二、 請求機關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 時提出之失權效果,亦得請求機關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公 公務資訊。 務資訊;亦得命當事人本人於期日到場,經當事人聲明為證據 三、 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之證人或鑑定人,法院亦得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以使言 四、 通知當事人一造所舉之證人及鑑定 詞辯論易於終結。又法院依第二十條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具 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有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及經驗,宜使法院得於訴訟 五、 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諮詢。法院 中依個案情形之需要,聘請適當之勞動調解委員為專家參與諮 為前項之處置時,應告知兩造。 詢,藉由其對勞資事務、經驗之專門知識、經驗協助法官迅速 發現真實,以期增進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又本法未規定 之部分,法院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之規 定,為言詞辯論之準備,附此說明。 三、 為使當事人得知法院為言詞辯論準備之情形,保障其等訴訟權 益,法院為前項之處置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兩造,俾使得為 因應,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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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第三十三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 一、 考量勞動事件存在兩造經濟地位、訴訟經驗不平等之特性,若 具體個案之雙方當事人於訴訟遂行能力上有所差距,例如能力 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 較差之勞工已盡力為攻擊防禦然仍有未足時,應適度調整辯論 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主義之原則,使法院在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之必要範圍內,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 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 束。

依已提出之主張及證據,闡明該勞工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 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以達紛爭妥適、平等解決之目的,爰設 第一項規定。惟為賦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權保障,並防止發生 突襲性裁判,法院依本項規定為證據調查時,應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為避免雇主濫用優勢之經濟地位,與勞工以定型化契約之方 式,訂立對勞工不利而顯失公平之證據契約,爰訂定第二項, 以保障勞資雙方訴訟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三十五條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 於勞工請求之事件,可資判斷兩造爭執事實之文書,若係依相關法令 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為雇主所應備置者 ( 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之工資清冊,第三十條 第五項之出勤紀錄等 ) ,應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文書,爰於本條明定雇主有提出該文書之義務。 第三十七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 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 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需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之要件,且其判斷 應以社會通常觀念為據,與其給付時所用名稱無關。惟勞工就其與 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因處於受領給付之被動地位,通常僅能就 受領給付之事實及受領時隨附之文件 ( 如薪資單 ) 等關於與勞動關係 之關連性部分提出證明;而雇主係本於計算後給付之主動地位,對 於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容、依據等當知悉甚詳,且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三條,雇主亦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 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一定期限,足見其對 於勞工因勞動關係所為給付,於實質上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 「經常性之給與」而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具有較強且完整 之舉證能力。爰明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如勞工已證明 係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之關連性事實時,即推定該給付為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無庸再舉 證;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 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 屬於工資,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 上之實質平等。

第三十八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 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等事項,應於勞 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 動契約中約定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參照 ) 。所稱工作 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 而執行職務。 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 之休息時間。惟勞工就其工作時間之主張,通常僅能依出勤紀錄之 記載而提出上班、下班時間之證明;而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 出勤具有管理之權,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 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並保存五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 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 亦可即為處理及更正,故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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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 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 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 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 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 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第 三 十 九 條 法 院 就 勞 工 請 求 之 勞 動 事 一、 法院就勞動事件所為判決,如係命雇主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基於勞動關係之特質,於部分情形其履行具有一定之困難 ( 如 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 命雇主回復勞工原職務,該職務已因業務裁併而不存在或由他 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 人取代等),或雇主如逾一定時期始為履行,對勞工即無實益。 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 於此等情形下,判決所命給付內容或於客觀上已難以強制執行 所酌定之補償金。 法所定直接、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予以實現,或其遲延履行即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 難以達成實體規範之目的,為強化勞資紛爭解決之實效性, 宜 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得依勞工之意願,以其他補償方式代替原權利之滿足。爰於第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 勞工 一項規定法院得依勞工之請求,於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 時,同時命雇主如未於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履行時,即應給 行。 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予勞工。 二、 第一項之補償,需經勞工於訴訟中併為請求,至於判決所命給 付之性質是否適合以補償金代替,應依具體個案判定之,且法 院是否准許勞工此項請求及所酌定之補償金額等,法院有合目 的性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勞工聲明之拘束,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爰訂定第二項。 三、 法院為第一項判決後,勞工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仍得聲請強制 執行,惟逾法院所定期限未聲請執行,即不得就此再為聲請, 因雇主如逾判決所命期限仍未履行,勞工之權利即應以法院所 命補償金代替滿足,爰設第三項規定。 第四十條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一、 勞工於勞動關係中多為經濟上較弱勢之一造,如雇主有侵害多 數勞工利益之行為,個別受損害之勞工常無力或憚於獨自訴請 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 排除,致多數勞工權益持續受損而無從制止,實有由所屬工會 不作為之訴。 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訴訟之 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工會 必要。又工會為勞工組成之法人團體,與勞工關係密切,於章 違反會員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 程目的範圍內為其會員提起不作為之訴,應無另依民事訴訟法 定駁回其訴。 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之必要, 第一項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 應經 且為法定訴訟擔當,亦無需個別會員之授權,爰設第一項規 法院之許可。 定。又本條所稱之工會會員,包含工會法第六條規範之工會所 前三項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 屬會員,及加入同法第八條工會聯合組織之工會所屬會員,該 準用之。 等會員應係指自然人會員,而不包括法人會員。另本條為民事 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之特別規定,如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工會自仍得依該規定,對侵害多數會員與非會員勞工之雇主, 提起不作為之訴,附此敘明。 二、 由工會為其會員對雇主提起本條不作為之訴,係就他人間法律 關係而為訴訟上主張,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人進行,而工 會非必具有法律專業知能,為保障工會會員權益,並期與雇主 在程序上之實質對等,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 工會提起本條之訴,雖無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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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監督,然如其違反會員之利益而起訴, 即與本條維護勞工權益之宗旨有違,爰訂定第三項。 四、為保護勞工之權益,於第四項明定工會就第一項訴訟事件之撤 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 五、第二至四項關於保護勞工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亦 應準用之,爰於第五項明定。 第四十一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 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受選定,而為其多數會員起 訴者係本於各選定人之請求為之,故法院審理之對象包含涉及 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 全體選定人之共通爭點 ( 如:雇主有無違反勞動法規之行為等 ) 定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 及各選定人之個別爭點(如:受損害之情形、請求權已否罹於消 追加,並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 滅時效等)。為使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 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 礎前提要件及早確定,爰參考德國示範確認訴訟制度,及我國 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等 關於前項追加之訴,法院應先為辯論及 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提 裁判;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裁判 起中間確認之訴,請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 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 ( 包含法律關係及事實 ) 是否存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在之判決,以提昇審判效能,並促使當事人得根據該確認裁判 被選定人於同一事件提起第一項追加之 結果自主解決紛爭。 訴,以一次為限。 二、工會依第一項追加提起中間確認之訴後,法院應就該追加之訴 先為辯論及裁判,並得於該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 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法院依第二項所為裁定,不妨礙證據保全 程序之進行,自不待言。 三、工會追加第一項之訴,所受利益並未逾原起訴範圍,爰於第三 項明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四、工會追加提起第一項之訴,宜就兩造間全部之共通爭執事項 為之,以利紛爭迅速解決,爰於第四項明定提起第一項追加 之訴以一次為限。至於其他訴之追加,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為之。 第四十三條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 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 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 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工會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 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進行訴訟所得,係本於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之 實體上權利所受給付,工會除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外,不宜更有所 得,亦不應向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請求報酬,爰設本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 一、為謀求勞資訴訟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使勞動事件迅速終結, 儘速實現權利人之權利,法院就勞工請求給付事件判決雇主敗 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發揮假執行制度及勞動訴訟程 行。 序制度之功能,爰設第一項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 二、勞工於判決確定前,以前項假執行之宣告,聲請法院對雇主實 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施強制執行者,如經雇主上訴,且將來勞工受敗訴判決確定,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 雇主即將受不當執行之損害。為避免致此,法院為第一項假執 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 行之宣告時,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 規定。 免為假執行,以維兩造公平,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對雇主所 提出之訴訟,係本於勞工之實體權利而起訴, 其所獲勝訴判決 之利益實質上歸屬於為選定之勞工 ( 本法第四十三條參照 ) ,應 有前二項規定之準用,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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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第四章 保全程序

第 四 十 六 條 勞 工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就 一、勞工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所涉民事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因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其他法律 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 地位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設 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 第一項規定,使勞工於裁決前亦得聲請保全處分,以暫時保全 暫時狀態處分。 其權益。 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 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 二、為周全保障勞工權益,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 設第二項規定,並明定為以裁決決定代替釋明 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 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 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時狀態之處分。 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 三、勞工申請為前二項之裁決者,就其權利已依法定程序行使,參 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 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亦宜賦予與民事訴訟法 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起訴同一之效力,爰設第三項前段規定。 一、 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 又裁決決定嗣縱未經法院核定,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 二、 雇主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 第一項,已視為雙方依裁決決定達成合意,故勞工於受通知後 提起民事訴訟。 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不適用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爰於第 前二項情形,於裁決事件終結前, 不適 三項後段明定之。 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裁決決定未經法院核定, 如勞工 於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就裁決決定之請求 起訴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 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 一、為避免勞工因經濟上弱勢無力負擔高額擔保金,致難以經由保 全程序保障其權利,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 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與確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勞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 工就特定之請求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之上 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 限。 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二、第一項情形,如經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影響者, 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 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爰設第二項規定,以減輕勞工之負擔。 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 三、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對雇主所 提訴訟,係本於勞工之實體權利而起訴,其所獲勝訴判決之利 有重大影響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益實質上仍歸屬於為選定之勞工,是受選定之工會聲請保全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 分時,應準用第一項、第二項,爰設第三項規定。又倘工會提 四十二條規定選定之工會,聲請假扣 供擔保,將對其會務之運作產生重大影響者,即得準用前二項 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準 之規定,附此敘明。 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勞工所提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 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 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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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提起請求給付薪資之訴,法院於審理中如發現勞工有因訴訟之 進行而造成生計上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勞工因欠缺法律專業能 力而不知行使其保全權利,爰設本條規定。又本條僅係規範法院闡 明義務,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仍應適用本法及民事訴訟法 之相關規定。


封面故事 第四十九條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勞動事件之勞工,通常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基 於此項特性,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 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 工有相當程度之勝訴可能性 ( 例如:雇主之終止合法性有疑義 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 等),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宜依保全程序為暫時 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 權利保護,爰設第一項規定。又本項係斟酌勞動關係特性之特 時狀態處分。 別規定,性質上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爭執 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判決僱傭關係存 法律關係及必要性等要件之具體化,於具備本項所定事由時, 在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為前 勞工即得聲請法院命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至於是否准許及命 項之處分。 為繼續僱用及 付薪資之具體內容,則由法院就個案具體狀況, 前二項聲請,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 參酌前述勞工勝訴之望,以及對雇主客觀上得否期待其繼續僱 分。 用之利益等情形,為自由之裁量。 二、第一項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如勞工未於第一 審為前項之聲請,第二審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 為前項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爰訂定第二項。 三、法院命為前二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宜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有 無命供擔保之必要,爰設第三項規定。又本條為民事訴訟法關 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規定,未規定部分仍適用民事訴訟法 之相關規定,附此說明。 第五十條 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 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 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 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 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 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 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 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工因雇主調動其職務而發生爭執,於訴訟中如法院認雇主調動勞 工之工作有違法或違反契約之虞(例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 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等情形),且 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又非顯有重大困難者,自宜視具體狀況依 勞工聲請為暫時權利保護,爰設本條規定。本條係斟酌勞動關係特 性之特別規定,性質上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爭 執法律關係及必要性等要件之具體化,於具備本條所定事由時,勞 工即得聲請法院命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至於是否准許及命為依原 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具體內容,則由法院就個案 具體狀況,參酌前述事由之情形為自由之裁量。又本條為民事訴訟 法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規定,未規定之部分仍適用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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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 出了什麼問題? ▌▌文

楊書瑋

有鑑於就業風險日趨多元,台灣勞工陣線與立法委員鐘孔炤、鐘佳濱與劉建國國會辦公 室共同於 4 月 24 日共同舉辦「台灣積極性就業安全體系」系列公聽會,第一場次針對國內檢 討國內的「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這兩個核心就業安全體系問題,並透過問題的釐清, 啟動未來就業安全體系的重建和改革工作。

立法委員鐘孔炤指出,所謂的就

重新檢討。桃園市就服處更認為,因

業安全體系,主要包括失業給付、職

公立就服單位提供職缺不如私立就業

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三大環結,缺一

服 務 機 構 選 擇 多 元、 民 眾 無 求 職 意

不可,而國家必須面對不同就業風險

願,僅單純申請失業給付、網站憑單

時提出不同的政策因應。早期為了因

使用不易、服務不一等因素,使得一

應產業外移的大量失業問題,勞工陣

般民眾在求職中,更傾向於尋求私立

線等團體要求制定「關廠法」和「失

單位,因此應適度與民間部門合作。

業 保 險 法 」、「 就 業 保 險 法 」、「 性 別

而在職業訓練部分,縣市代表則

工作平等法」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 」 先 後 於 2002 年、 2003 年 完 成 立

認為目前職業訓練多為低階勞動力之

法;其他就業安全相關重要法規,尚 包 括 1992 年 因 應 立 法 的「 就 業 服 務

分參與職訓之勞工,係以職訓生活津

法 」, 以 及 早 在 1984 年 就 已 實 施 的 「 勞 動 基 準 法」、「職業訓練法」等。 如今鑑於就業風險日趨多元,因此有 必為全面性檢討我國就業安全體系的 適足性。

補充,難與產業需求上做結合,而部 貼為目的,故就業動機不強,為目前 職業訓練政策需再省思檢討的問題。 此外,亦認為應與中央公立職訓機構 應再加強分工整合。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指 出,不管是「職業訓練法」或是「就

公聽會除邀請中央部會出席外,

業服務法」,立法目的都是為了促進

並邀請直轄縣市就服單位針對執行經

國民就業。其中就業服務法除較積極

驗進行報告。目前就業服務體系中,

的歧視禁止之外,其他條文主要為規

縣市代表多認為普遍有人力不足、中

範外籍工作者引進與管理,無法發揮

央政策未考量一線經驗、聘僱外籍工

其立法目的;而職業訓練長期以來偏

作者前,具體化國內招募勞動條件等

重於機構規範與辦理形式,因此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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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詬病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產業需求, 同 時 國 家 每 年 投 入 50 億 大 筆 預 算,

1. 就業安全體系的核心目的應為「促

補助對象與內容是法合宜與發揮成效

職業訓練的功能與分工應全面檢

等問題,都有必要重新審視。

討,如何有效整合政府部門(含各

進就業」,因此,當前就業服務和

中正大學勞工關系學系周玟琪教

級政府)的資源,以茲發揮其「促

授 認 為, 雖 然 蔡 英 文 總 統 競 選 時 提

進就業」的積極功能,勞動部應於

出的六大勞動政見,包含就業服務與

全國勞工主管機關相關會議中更進

職業訓練有關部分,然而我國女性在 25 ∼ 29 歲勞動參與率雖高於歐美國

一步檢討,並整理未來改革方向。 2. 「就業服務」主要是協助求職者快

家,但之後卻呈現一路下滑的趨勢,

速找到工作,而第一線就服人員的

且難以再返回職場,顯示我國二度就

人力及專業性累積,則是就業服務

業婦女與中高齡婦女的就業協助尚嫌

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目前,無論

不足;而我國的中高齡勞參與明顯低 於 臨 近 國 家, 從 衛 福 部 調 查 60 歲 以

是中央或地方就業服務人力是否充

上老人最不滿意項目為工作機會不足

應為政策優先要解決的問題。

即可佐證,因此建議修改就業服務法 ( 或制訂專法 ) ,落實職務再設計與協 助中高齡穩定就業。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林良榮助理教 授指出,目前就業服務輸送體系包含 中央自辦、地方自辦、中央委託地方 辦理等模式,各地方政府與中央權責 難以區分,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

足,其專業性和穩定性如何提升, 3. 現行職業訓練法中的養成訓練、技 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專業訓練, 執行成效難以發揮促進國民就業的 積極功能。過去備受詬病的產業落 差,在職業訓練法的架構下,政府 各部會如何角色分工、預算來源及 其分配方式,尤其是勞動部和教育 部之間的分工,亦應一併檢討。

協會張烽益執行長亦認同此論點,認

4. 就現有所開設之職訓課程,全面檢

為勞動主關機關必須在近期內釐清相

視是否符合社會之需求,並強化偏

關權責,張烽益執行長並認為,目前

鄉職業訓練之推廣,縮短城鄉差

職業訓練多由公部門或委外辦理,同

距,讓偏鄉民眾有第二或第三個以

時應協助相關產職業業者辦理職場內

上的專長,請勞動部就偏鄉部分計

訓練。

畫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整體

會後,鍾孔炤委員綜合與會專家 學 者 及 行 政 部 門 意 見, 做 出 結 論 四 點:

計畫則於三個月內提出。 ( 作者現為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 廣部主任 ) 43


專題報導

就業安全體系檢點 坐擁金山資源卻苦無人力的就業安全體系 ▌▌文

編輯室

就業安全在勞工就業體系扮演極重要角色。一個良好的安全系統設計,勞工不論面對系 統性風險或磨擦性失業,均能藉由系統提供的補貼、訓練,得以不損失應有的薪資報酬可儘 早重返。我國就業安全之規範大多建構在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等相關法規,然而就業安 全網絡是否發揮應有功能?

立法委員鍾孔炤、鍾佳濱及劉建

根 據 2016 年 統 計 的 訓 後 就 業 率 高 達

國 與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於 4 月 24 日 共 同

81% , 同 時 也 積 極 開 發 專 業 證 照 訓

召開「台灣積極性就業安全體系」系

練,包括已有 700 多人取得乙級就業

列公聽會,其中第一場次首先檢視國

服務技術師證照。

內現行「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

而高市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主任

這兩大核心就業安全體系問題,邀集

楊茹憶則以第一線的觀察,直接點出

中央及地方勞動部會共同透過問題釐

現行系統的幾項迷思,她指出,政府

清啟動就業安全體系的重建和改革工

盲 目 追 求 KPI 導 致 業 務 逐 年 增 加,

作。

求職求才雙方都不清楚對方的需求樣

對於現行體系是否發揮應有功

貌,中心逐漸將焦點從媒合轉移到開

能,勞動力發展署陳世昌組長表示,

發工作機會。因此 KPI 應該由下而上

目前已設置設置 300 多個求職據點,

去制定合理標準,否則只會陷入績效

提供求職民眾個別化、客製化服務,

迷失;此外,首長與民代因選舉制度

若尋職者不符合企業需求也會提供獎

而追求創新,但應從現有制度和方案

勵措施促進媒合。在缺工部分則與其

思考、檢討如何達成目標,不是為創

他機關共同合作,透過專案使求職者

新而憑空創造新方案,否則就是「創

投入缺工產業。若職涯規劃不明、就

新迷思」。

業資訊不足,提供就業資訊,而 2017 年度求職就業率達 74 %,廠商職缺補 實率為 67 %,而就業訓練措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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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茹憶認為失業給付的精神是在 景氣不佳時提供勞工經濟穩定的主要 力量,但現今失業率穩定反而導致失


專題報導 業給付淪成福利依賴,她認為應思考

費應該給予地方共同來合作,以減少

失業給付的定義和認證流程,讓人力

人力短缺,促使經費的活化運用。

釋出到勞動市場。此外,業界也確實

此外,在教育系統的培育層次,

存 在 本 國 勞 工 不 願 從 事 的 產 業, 因

教育部技職司謝淑貞副司長指出,現

此應檢討整體國內招募工作的合理條

行高中以上大規模開發產學合作進行

件,以及透過基本工資調整增加招募

人才培育,包括高中職建教合作班,

效率,同時針對弱勢就業給予更多時

就業導向課程班、契合式專班、技專

間支持,但公立就服機構人力緊縮,

校院有技專攜手產業學業以及產業碩

導至弱勢就業者更難找到管道就業,

士專班和產業博士專班,而大量學生

因此希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放寬規

投入職實習也經常出現爭議,僅 2016

定,補足職訓人力。

年 就 有 15 萬 多 學 生 從 事 實 習, 未 來

而資源配置的失衡也出現在就

將制定實習專法以保障學生權益。而

業 安 全 體 系, 陳 世 昌 表 示, 現 行 勞

教 育 部 長 年 推 動 證 能 合 一, 如 2015

發 署 人 力 為 1541 人, 但 編 制 人 力 只

年起公告 334 項證照,勞動部也公告

有 5 %,其餘為自僱人力、業務承攬

604 多項職能標準,目前已有 71 所技

發包人員,人力有所不足,目前已向

專校院開發 494 個課程,合計 8 萬多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申 請 增 加 員 額。 而 台

人修讀約 9 千多人取得證照。

中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彩虹科長

不過,鍾孔炤則表明對教育部的

也 指 出, 台 中 就 服 人 力 需 求 比 約 為

報告頗為失望,因為報告僅強調技職

1:20000,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然 而 楊 茹

教育和大學的趨勢,卻難以看出教育

憶認為目前中央出現職訓經費過剩,

系統如何面對未來的就業安全,包括

且中央開班常招生不足需求不大的現

就業服務、職場訓練。他認為要建構

象,但地方則是面臨財源有限,因此

良好的就業安全,必須教育、勞動及

她建議中央將開放經費和權限給地方

經濟部會都能共同合作,使得經濟發

政府與委外間做彈性調整。對此鍾孔

展過程被犧牲的勞工得以透過良好的

炤認為,勞發署雖然經費充足但欠缺

勞 動 安 全, 以 確 保 其 應 有 的 勞 動 權

人力顯然制度出現問題,勞發署擁有

益。

龐大的經費應該做得更多,因此他主 張不管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相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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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析

還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的保險法修正案,

道德、不道德? ▌▌文

滕西華

在台灣,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罕見疾病等等,長 期都是保險公司明正言順的「拒保」 、 「拒賠」對象;因為《保險法》過時且帶有歧視的法案, 直接否定他們的投保權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 2018 年 5 月

疾病等毫無理由的直接拒保,連以普

7 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惠金融為目的的中華郵政保單,都明

案,新增第 107-1 條,將限縮保險契約

示對身心障礙者拒保。

效力的對象由原本全部的「精神障礙

這 樣 的 法 條 精 神, 完 全 違 反

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改成僅限「受

CRPD 的平等不歧視、法律前獲得平

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對身心障礙者

等承認、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禁止歧

的保障,躍進了一小步。新的修法更

視身心障礙者等相關規範。

接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 平等精神,卻仍遭有心人士以「憂心 道德風險過高而致身心障礙者遭到殺 害來領取保險金」惡意曲解。

此次《保險法》修正案,通過王 榮 璋 等 17 位 立 委 提 出 的 版 本, 新 增 第 107 條之 1 ,並改以「以受監護宣 告者尚未撤銷者」為限,此修正版本

ㅦ身心障礙者總被業者逕自認定 ㅦ 拒保

排除保險業者逕自認定被保險人精神

一直以來,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

障礙者(廣義上包含失智症等認知缺

盟屢屢接獲障礙者投訴遭保險公司拒

損者)之保險理賠的權益,乃就現行

保,因《保險法》現行條文第 107 條

法制下做出最接近 CRPD 精神的最大

第 3 項即以被保險人之「精神障礙或

保障。

其他心智缺陷」為理由減損保險契約 法律效力,這些族群的死亡給付不予 理賠;此外,更多的還包括肢體障礙 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罕見

46

201

或心智狀態,用以減損對精神或心智

ㅦ一般人也會被詐騙--誰的「道 ㅦ 德風險」高? 《 保 險 法 》 相 關 立 法 中 規 範, 要 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被保險


時事評析 人若有較高「被死亡」的風險,如兒

實務上,法院在判決使同意權當

童、老人或某些失能者等,擔心在不

時 究 竟 有 無 辨 識 能 力 加 以 調 查、 判

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被害而導致詐

斷, 但 亦 不 基 於 個 案 是 否 領 有 身 心

保的道德風險,故投保時須得到被保

障礙手冊而斷定其具備實質之意識障

險人同意;同意權之行使者若屬《民

礙,顯見是否為障礙者並非關鍵。

法》規定無法行使同意權之人,同意

詐 保 案 件 幾 乎 都 是 一 般 人, 況

權照理便失效。然而,原《保險法》

且,詐保何等容易?保險公司也有核

第 107 條第 3 項之規定,卻逕自定義

保 評 估, 也 不 可 能 為 詐 保 行 保 險 賠

無行使同意權之被保險人為特定之障

付。若有要保人以被保險人弱勢而具

礙者,續以降低道德風險為由,減損

較高之道德風險為由,刻意為其投保

保險契約效力僅在喪葬費用有效,死

高額險,或若有人刻意去傷害或殺害

亡給付無效。

被保險人而意欲獲取、受益高額保險

暫且不提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

金,保險公司除了核保時的評估外,

用 語 於 法 律 實 過 於 模 糊, 退 一 萬 步

亦不可能為其詐保行保險賠付,曾轟

言, 一 般 人 也 可 能 因 年 紀 漸 長、 衰

動一時的「李泰安搞軌案」就是例子

弱或與社會脫節、語言知識限制等因

之一。

素,判斷能力退化、不足而有「過度

台灣保險的賠付率向來偏低,相

輕信他人,或者無法認知到現實所生

信我們都有類似的經驗:要保時很勤

之危險」的風險存在。猶如遭到詐騙

奮,理賠時多艱難!當保險公司推銷

集團詐騙般,兩者間的道德風險應無

保單時只說好處來獲取保單,理賠時

顯著差異,而為何僅將精神障礙或其

有的拖拖拉拉,要被保險人授權保險

他心智缺陷障礙者情形於條文中明

公司調閱所有就醫紀錄,甚至要求被

列,除了臆測與莫名的擔憂外,似乎

保險人舉證才能理賠,這不就是保險

缺乏合理論據。

公司在理賠時為了防範道德風險而為

再者,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立 院 審 查 後 接 受 媒 體 訪 問 時 所 言:「 道

之查核的手段嗎?對象又豈僅限於身 心障礙者?

德風險永遠是保險業者應該要防範的

固 然,《 保 險 法 》 第 107 條 之 立

事 」, 又 豈 是 在《 保 險 法 》 明 定 排 除

法意旨在於預防道德風險,背後也隱

對象就能避免的?

含了認為特定障礙者不具有支撐家庭 47


時事評析 經濟來源的可能,故將死亡保險之給 付範圍限縮。此種將特定障礙者等同 無 工 作 收 入、 非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的 想 法,其實包含了對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與歧視,並不符合現實。

ㅦ降低道德風險可法制化 ㅦ

在利益衝突或道德風險的情形。

ㅦ沒有人敢說自己一生「無礙」 ㅦ 身心障礙者被拒保或不賠的相關 立 法, 其 實「 沒 有 人 是 局 外 人 」。 台 灣約計 117 萬的身心障礙者中,約 7 成 都 是 因 為 後 天 的 疾 病、 車 禍、 意

根據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

外、職災等等導致後天身心障礙,尤

實習課程」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提及,

其是中年後更多。也許我們投保時並

德國《保險契約法》第 105 條第 2 項

沒有障礙或生病,繳了一輩子保費給

規 定:「 如 果 保 險 契 約 於 第 三 人 死 亡

保險公司,但後來卻不幸生病了(如

時提供給付,而該給付超過一般喪葬

失智症或因車禍導致損傷而有意識或

費用,須有第三人書面同意,保險契

行動障礙、或因為糖尿病病變、甚至

約始生效力;企業提供之團體保險不

3C 過去使用而致視覺障礙等等),當

在此限。如果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或行

我們死亡時,家屬卻無法領取壽險的

為 能 力 受 限, 或 已 為 其 指 定 監 護 人

死亡理賠,或甚至自己也不能再買任

者, 由 要 保 人 代 理 該 第 三 人 之 事 務

何的保單,情何以堪?我們會覺得公

時, 其 不 得 代 理 該 第 三 人 為 同 意。」

平嗎?

換句話說,在特定情形下,是由第三

我 們 不 去 正 視、 並 且 要 求 改 正

機制監督並審核被保險人是否在具有

《保險法》中,保險公司得對特定身

道德風險下購買保險,或給付效力!

心障礙者的歧視規定,今天我們沉默

德國的規定,雖亦屬於被保險人

的以為是別人的事而不發聲,明日就

行 為 能 力 不 足 時, 對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會變成我們默許他人侵犯我們自己的

之限制,但並未特意將精神障礙、心

權利。我們期待社會大眾與立法院、

智缺陷單獨列出,排除保險成立的可

行政院能夠與我們共同堅持廢除《保

能,也未就保險給付範圍加以限縮,

險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歧視,

而是對所有的人,以代理同意之資格

一起建構更美好的社會! ( 作者現為

限制作為保障被保險人的方式,排除

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民間監督健保

監護人既為要保人、卻又得以監護人

聯 盟 發 言 人, 本 文 曾 登 刊 於 5 月 10

之權責代被保險人為同意等,此種潛

日風傳媒 / 評論 )

48

201


社運事件

資方要彈性,護理師拒絕過勞血汗! ▌▌文

編輯室

2018 年 5 月 11 日的護師節前夕,由臺灣護理產業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

線以及立委鍾孔炤、林淑芬共同召開記者會公布新一波護理人員勞動權益調查結果。工會指出, 經歷風風雨雨的一例一休於 2016 年 12 月公布,但才實施沒有多久,政府便在資方持續要求『更 多彈性』下,於 2018 年 1 月又將加班工時更有彈性調整,輪班間隔彈性調整,以及休息日之挪移 彈性加大,而此次修法名為彈性,實際上卻可能造成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與職場環境再次惡化。

ㅦ護理人員一年被偷走37億薪水 ㅦ

9.82) ,以醫院層級來看,醫學中心白

為了解此次修法對護理職場的衝

班平均高達 9.91 小時(最低 8 小時,

擊,護理產業工會於 2018 年 3 月 1 日

最高達 16 小時) ,區域醫院則為 9.56

至 4 月 20 日進行調查,共回收有效問

小時(最低 8 小時,最高 12 小時) ,地

卷 459 份,護理師平均年資 7.77 年( ±

區醫院則為 9.38 小時(最低 8 小時,

6.5) ,工作職場於醫學中心者 45.8%、

最高 11 小時) 。醫學中心超時工作 2 小

區 域 醫 院 35.7%、 地 區 醫 院 15%。 調

時都是做功德,被認為不可申請加班

查結果顯示,與去年施行一例一休相

費。如果以最低平均時薪 200 元計算,

比,今年勞基法二修後,彈性所帶來

資方一年凹走在醫學中心的護理產值高

的後果是,平均工時白班為 9.65 小時

達 37 億!(醫學中心約有 35,200 名護

(106 年為 9.96;105 年 10.36) 、小夜班

理師,2 小時 × 每個月上班日數 22x12

為 9.34(106 年為 9.34;105 年 9.45) 、

個 月 ×200 元 ×35200 人 = 37 億 1 千

大夜班則為 9.31(106 年為 9.4;105 年

7 百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護理產業工會

49


社運事件 ㅦ約九成的護理人員遭資方積欠 ㅦ 休假 大 約 89% 的 護 理 師 執 業 場 所 都 有 積 欠 時 數 情 形, 累 積 時 數 的 來 源 62.3% 為特休假未休,58% 為例假日 上班, 50% 為延後下班之加班。然而 加 班 時 數 如 何 被 看 到 呢? 63% 表 示 需要自行申請,還要經過主管核可; 19% 表 示 主 管 會 協 助 申 請;11% 說 完全不知道醫院申報加班機制為何。 加 班 時 數 計 算 方 式,44% 表 示 59 分 鐘 內 不 算,30% 的 職 場 則 是 29 分 鐘 以下不計。只有 4% 指出其例假日出 勤以雙倍時數計算。累積時數如何處 理 呢? 高 達 72% 表 示 由 主 管 排 休 或 以「彈放」來沖銷,58% 則以工資折 算,然而高達 32.5% 卻宣稱不知道如

時數以負時數扣減,造成護理師積欠 時數,有效問卷中有 340 人表示發生 這個情形;另外也有 169 人表示可能 因為個人身體不適 ( 或其他家庭因素 ) 需 要 提 早 離 開 工 作 單 位, 而 積 欠 時 數。勞動力無法儲存的概念,醫院持 續以增加『彈性』為由,凹護理師更 多工時而過勞。然而修法再次促使彈 性放寬,卻是將勞資雙方之平衡只依 靠組織率極低工會或功能不彰的勞資 會議作為把關的機制,將使得勞工再 度處於不利狀態。

ㅦ隱形工時未納入計算,護理人 ㅦ 員做『功德』 護理職業是輪班制例如交班是必 要 的 工 作, 然 而 85% 表 示 並 未 納 入

何折算的, 27% 表示以平均時薪折算

工時,78% 表示提前於表定時間到職

(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班 1-2

場做「點班」卻未納入工時,甚至打

小時以 1.34 倍計算,加班第 3-4 小時

完下班卡後繼續工作, 35% 是天天發

以 1.67 倍給付)。

生,職場涉嫌偽造文書違法情事。隱

工會認為,護理師過勞造成原因 之 一 的「 彈 放 」, 是 造 成 負 時 數 的 最 重要來源,這個亂象是護理界長年累 積的違法狀況,至今仍然存在,所謂 「彈放」是工作單位發生無法預期病 人數減少,護理師原本排定上班而已 經出門,甚至到了工作單位報到後, 主管卻要護理師回家,而將當天工作

50

201

形工時還包括休息日還要參加開會、 上課、評核等活動,74% 表示並未納 入工時,我們呼籲勞檢要加強查緝。

ㅦ超過一成護理人員輪班間隔少 ㅦ 於8小時 輪班間隔我們認為是最重要務必 嚴 格 把 關 的 項 目, 護 理 職 業 屬 於 輪


社運事件 班 制, 然 而 花 花 班、 咨 意 更 動 每 周

呢? 25% 之 職 場 為 四 周 變 形 工 時,

超過 2-3 種不同工時樣態或者強迫持

13% 職場為二周變形工時,然而,召

續 大 夜 班 超 過 一 個 月( 違 反 勞 基 法

開勞資會議是勞資約定採用變形工時

34 條),本會與其他醫療工會聯合於

的法律要件,但卻高達 68% 不清楚其

2018 年 1 月 23 日在衛福部表達反對

變形工時是否有經勞資會議通過,更

縮短間隔,實證資料以及國際勞工聯

有 1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並 未 經 勞 資 會

盟都指出輪班造成的身心負荷,除了

議 討 論, 與 去 年 13% 相 較, 並 未 改

對於生理時鐘造成衝擊,王美雯、黃

善,勞動部在毫無實證資料的情形下

奕 瑜(2015 年 ) 研 究 指 出 台 灣 護 理

修法,任意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把

師輪班工作與發生代謝症候群疾病有

關機制,放任由權力不對等、零零落

顯著相關性。針對美國護理師的研究

落的勞資會議來協商,護理過勞的事

甚至指出輪班夜間工作與乳癌發生率

實,偏頗資方的企圖卻犧牲護理師的

顯著相關,因此衛福部同意醫療保健

身心健康。

服務業不得縮短輪班間隔,然而調查 中,仍有 12% 表示出現輪班間隔小於 8 小時情形發生,違反勞基法三十四 條第二項。

ㅦ ㅦ護 病比持續惡化,違反標準卻 仍通過獎勵加成給付 勞動條件的惡化來自工時、輪班

2016年至2018年三班工作時數比較 105年

106年

107年

白班

10.36

9.96

9.65

小夜班

9.45

9.34

9.34

大夜班

9.82

9.4

9.31

資料來源:臺灣護理產業工會

ㅦ勞資會議召開比例過低,把關 ㅦ 成效低落 政府在資方壓力以工會或勞資會 議 作 為 把 關 機 制, 一 方 面 台 灣 的 工 會 組 織 率 只有 6%,勞資會議又如何

等,再加上工作強度的負荷大,工作 負荷反映在護理師每個班別照顧多少 病人?就是所謂『護病比』的概念。 護病比與護理師過勞密切相關,導致 照護疏失而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我們 發現勞基法作為工時的控制與護病比 成為槓桿作用!『護病比』在台灣納 入 醫 院 評 鑑 標 準, 自 2013 年 開 始 試 評,目前的標準是全日護病比,醫學 中 心 為 1 : 9 ; 區 域 醫 院 為 1 :12 ; 地 區 醫 院 為 1 :15 , 為 評 鑑「 必 要 項 目 」, 也就是說如果未通過此標準,醫院將 會被降級,以輔導醫院為由,衛福部 51


社運事件 近年實施健保連動措施,護病比優於

護病比計算,進一步每位護理師都是

評鑑標準者給予 3-14% 不等的加成給

監督之眼,只要自己上班被指派病人

付,去年付給醫院總計二十多億元。

數皆不得超過法案規範,如果超過,

本會調查發現護病比在各級醫院都持

該 位 護 理 師 就 會 有 違 法 之 虞, 更 嚴

續 惡 化。 其 中 醫 學 中 心 為 11.8 ( 106

謹的辦法是,護理師此時有權利拒絕

年 為 10.1;105 年 9.6)、 區 域 醫 院 為

執行不合理的工作指派,如果醫院執

13.9(106 年 為 13.3;105 年 13.1),

意要做,對於拒絕照顧的護理師做懲

地 區 醫 院 的 部 份 則 有 改 善 14.8( 106

罰,護理師可以直接向「護理工會」

年為 15.7;105 年 18.9)。醫學中心的

通報,被查屬實,醫院最高將被開罰

白班標準應該小於 7,調查結果卻是

美金七萬五千元。護理工會不僅保障

7.94,大夜班也有高達 1:28,遠比健

護理師工作勞動條件,更扮演極重要

保署公布各醫院申請加成給付的標準

持續性監督照護品質的角色。

不佳;健保署公布今年 2 月申報的結 果,99% 的醫院通過標準,甚至超過 半數都取得 9-11% 加成給付。

針對護理人員職場的持續崩壞, 與會者共同於在護師節前夕要呼籲: 1. 勞動部及衛福部攜手發展更有效策

工會指出美國加州是世界上首

略,積極鼓勵護理師加入工會,或

先 將 護 病 比 立 法, 於 1999 年 通 過 之

鼓勵成立企業工會,消彌工會組織

「護理人力法案」(California Minimum

與運作的障礙。

Nurse Staffing Legislature) 規 範 最 低

2. 衛福部積極討論及研擬護病比專法

護理人力,2004 年一月正式落實,實

之設立,才能加強護病比持續性的

施後護理師回流比率增加,賓州大學

監督機制與照護品質的改善。

教授 (Linda Aiken) 執行未立法的賓州 與加州之比較研究,發現若賓州立法 可以減少 10.6% 之病人死亡率。護病

3. 勞動部針對各種將勞基法彈性化之 作為,皆不可取,造成護理師過 勞,為了把關照護品質與病人生命

比立法建立監督機制是最重要關鍵,

安全,將陪鑑制度(促使工會參與機

法案對於各種不同狀況之病房,明定

制)推廣全國各縣市以便落實勞檢,

每位護理師不同照護病人數,例如外 科病房為 1: 5,加護病房為 1:2,更指 出只要任何管理階層例如護理長等, 沒有執行直接照護病人者都不能納入 52

201

並加強勞資會議的實質效應。


國際動態

馬來西亞首次政黨輪替的觀察: 青年、中國與台灣元素 ▌▌文

馬來西亞反對陣營領導人馬哈迪

孫友聯

ㅦ上次大選已埋下伏筆 ㅦ

( Mahathir Mohamad,中)與競選團

這次大選可謂上一屆選舉( 2013

隊慶祝大選獲勝任, 92 歲的他將成為

年 ) 的 下 半 場, 當 時 氣 勢 磅 礡 的 在

史上最高齡回鍋首相。( AFP Photo

野聯盟(人民聯盟,包括公正黨、民

Manan VATSYAYANA )

主行動黨及伊斯蘭黨)無法取得勝

馬來西亞第 14 屆全國大選結果終

利,許多人都認為是選舉制度不公的

於塵埃落定,由高齡 92 歲前首相馬哈

結 果。 上 一 屆 在 總 得 票 數 上, 民 聯

迪(Mahathir Mohamad)所統合領導的

獲 得 了 5,623,984 張 選 票(50.87%)

「希望聯盟」 (PH,包括公正黨、民主

的 支 持, 比 國 陣 的 5,237,699 張 選

行動黨、土著團結黨和國家誠信黨)

票(47.38%) 多 出 了 386,285 張

取 得國會過半的 119 席在中央執政,

( 3.49%), 但 在 國 會 222 席 次 中, 國

而現任首相納吉(Najib Razak)領導的

陣獲得多達 133 個席次,而民聯卻只

「國民陣線」 (BN,包括巫統、馬華、 印度國大黨等 13 黨)只獲得 79 席。

贏得 89 席。 在州議席上

同時,希盟也在許多州政府大有

也看到同樣的

斬獲,除了原本執政的雪蘭莪州和檳

情形,當時國陣

城以更大的優勢繼續執政之外,還拿

贏了9個州政

下被稱為巫統堡壘的柔佛州,以及半

權, 民 聯 只 奪

島西海岸的所有州屬,包括從南到北

下 3 州, 在 總

的馬六甲、森美蘭州,以及北部的吉

得票數上民聯

打州。而國陣不只失去中央政權,也

卻 以 4,879,699

只拿下兩個州的地方執政權,遭遇前

張(51.08%)

所未有的挫敗,國陣年代宣告終結,

高 於 國 陣 得

馬來西亞完成第一次的政黨輪替。

票 4,513,997

SS馬來西亞是以特殊墨水印在 指頭做為領票證明

53


國際動態 張(46.57%), 總 席 次 上 國 陣 卻 贏 得 274 席, 佔 州 議 席 總 數 的 54.26%,而民聯只贏得 227 席, 只 佔 州 議 席 總 數 的 44.95%。 這 樣結果突顯了選區劃分不公,導 致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極為嚴重, 但從民聯總得票數第一次超越國 陣的結果,其中包括所謂「華人

SS選舉當天的投票人龍

海嘯」現象,已為反對黨陣營在

及不允許選舉觀察等,都將成為馬國

這次選舉留下樂觀的伏筆。

民主的污點。

而在這次大選中,包括解散國會前 強行通過不公平的選區劃分報告,以及 威脅言論自由的《反假新聞法案》 ,選 舉委員會將投票日定於工作日的星期 三、提名日突然取消反對黨候選人的 競選資格,以及選舉官強行剪去希盟 成員黨競選看板上馬哈迪(希盟領導 人、前馬國首相)肖像等舉動,都引發 在野黨聯盟和民間團體的反彈。 獲 得 2017 年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亞洲民主人權獎」的「乾淨與公平 選舉聯盟」(Bersih 2.0),就列舉了這 次選舉的十大嚴重缺失和罪狀,其中 包括不均勻和不公正的選區劃分及濫 用選區劃分程序、無法清理選民名冊 和免除幽靈選民註冊、把投票日定在

ㅦ等了60年,「全民海嘯」洗出 ㅦ 政黨輪替 檢視選舉過程,這次可謂馬來西 亞 競 爭 最 激 烈 的 一 次 全 國 大 選, 希 盟是在「全民海嘯」的席捲下獲得勝 利。這波強勁的全民海嘯,一般認為 是對首相納吉的嚴重貪污事件的反 撲,以及開徵消費稅導致民眾生活成 本增加的民怨,進而形成絆倒國陣的 重要力量。 事實上,這股反風繼承了上次選 舉所謂「華人海嘯」反風文化,再加 上這次選舉希盟一再營造的「馬來海 嘯」,幾乎無孔不入的侵蝕著國陣原 本堅固的堡壘。

星期三、設定最短競選期、肆意取消

長期以來,馬來人的整體生活未

提名資格及阻止提名、無法對付選舉

有 明 顯 改 善, 1969 年 推 行「 新 經 濟

罪行、草率的制度和不合理的選舉條

政策」之後,資源始終集中在少數人

規、提前郵寄投票上的違規行為,以

的身上。這次大選,馬哈迪不辭勞苦

54

201


國際動態 的深入馬來鄉村地區,努力鬆動馬來

近性,並成為反對黨的候選人,形成

選票長期以來對執政的巫統的信任;

一股青年參政的風氣,在最近兩次選

都會地區中,納吉的「一馬公司」醜

舉中也都開出不錯的成績。

聞則引發都市選民的反感。在傳統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無 論 是 2013 年

馬來選舉,馬哈迪這種滲透性的瓦解

大選或此次大選,旅居海外的馬來西

起了極大的作用,而都會和鄉村的反

亞人,不管是就業還是就學,都普遍

風 匯 集 而 成 的「 全 民 海 嘯 」, 就 成 為

積極投入選舉當中。除了受到馬國國

壓跨國陣政權最重要的因素。無論是

內政治氣氛持續熱絡的影響之外,海

在華人選區或混合選票,希盟候選人

外學生組織的凝聚性和居住地較為自

都以極為懸殊的票數打敗國陣的候選

由開放,也是原因之一。

人,足以證明這波「全民海嘯」的確 發揮極大的作用。

以留學和居住在台灣的學子為 例,兩次選舉都可以看到學生自發性

ㅦ青年參政、旅居海外國民投票 ㅦ 踴躍

聲援國內的各項政治和社運行動,包

1998 年,前副首相安華被革職後

選舉舞弊,數百名留台學生曾在自由

第一次入獄,引發了國內外學生運動的

廣場發起集會行動,而在選舉期間,

群起抗爭,包括在馬國國內著名的「烈

更集資和募款提供經濟較困難的學生

火莫熄」 (Reformasi,馬來文)學生運

返馬投票。

括凈選盟的行動。為抗議上次大選的

動,也激起了年青世代參政風潮。某種

在這次的選舉,為了方便郵寄選

程度上,許多人也認為這一波的學生運

票的進行,海外學生也自發性的製作教

動是對 1969 年新經濟政策的反思,認

學影片,甚至蒐集郵寄選票帶回馬來西

為在裙帶黨國資本主義之 外,最後只有極少數的馬 來人獲益,大部份民眾仍 然身陷貧窮。 從烈火莫熄世代到生 生不息的凈選盟運動,都 可以看到青年的身影,而 這些青年因對反對黨的親

SS馬國大選的競選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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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亞,以確保郵寄選票的時效性和安全 性,形成所謂的 Postal Vote Runner 角色。

ㅦ選舉裡的「中國因素」和「台 ㅦ 灣元素」 這次選舉的另一個有趣現象,就是 執政黨聯盟大打「中國牌」 ,包括納吉 強調中馬關係的重要性,若得罪中國將 會影響中國觀光客的人數,以及馬華候 選人在宣傳看板上大量使用習近平的肖 像,想藉此吸引華人選票。納吉的經濟 政策與中國「一帶一路」政策接軌, 但過程中資訊不透明,引發中產階級 不滿。一般認為,納吉只是為了引進 大量中國資源來彌補他在馬國主權基 金「一馬公司」中的貪污坑洞,包括 將國產車「普騰」賣給中國公司,以 及大量公共工程和開發案由中國公司 承包,卻多使用中國工人和建材、未有 助馬人就業等爭議,使得在這次的選舉 中, 「中國因素」無所不在。 諷刺的是,馬國選舉委員會禁止 政黨的選舉看板出現非該黨主席肖 像,並將民主行動黨候選人看板中馬 哈迪的照片強行剪除,但卻不敢用同 樣的標準處理馬華候選人看板中習近 平的肖像,因此遭遇在野黨候選人的 群起反抗。

SS候選人楊美盈直接站在卡車上發表政見

反對黨陣營無論是選舉模式和造勢晚 會,都大量的參考了台灣模式,看起 來也熱鬧了許多。這次,更出現「投 給某某某就是支持納吉」的看板,意 謂著支持某人等同於支持被國際公認 貪污的首相等。上一次選舉,執政黨 的馬華更複製了國民黨的「我準備好 了」廣告,音樂、表情都一模一樣, 結果,慘敗收場。 總而言之,這次大選反對黨陣營 在 馬 哈 迪 的 領 導 之 下, 形 成「 馬 來 反風」,並匯集成一股驚人的人民海 嘯, 讓 執 政 已 61 年 的 國 陣 跨 台, 也 讓馬國的民主邁入另一個時代。接下 來,如何有效協調新執政聯盟的各黨 利 益, 進 而 組 成 新 政 府, 已 是 馬 國 首度政黨輪替的重要功課。( 作者現 為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秘 書 長、 台 灣 健 康

而在馬國過去兩次選舉中也不乏 許多「台灣元素」。從 2013 年開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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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權 行 動 協 會 理 事 長, 原 文 刊 登 於 2018.5.10, 報導者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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