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9 「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 主題報告一:勞動事件法草案的調解程序(基礎法律事務所律師 張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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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司法院院會20180326通過版)

張清浩律師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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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雙軌制

成立 不成立

勞工 聲請調解

行政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院調解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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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調解之開始 被告所在地 勞務給付地

管轄 聲請

調解期日 勞動調解 委員會

聲請調解書狀 起訴狀視為調解聲請

法官一人及 勞動調解委員二人 3


調解期日 1. 第一次:40日內 2. 第二次終結前:當事人提出事實證據 3. 三次終結 4. 聽取陳述、整理爭點與證據 5. 調查事實及證據 6. 曉諭訴訟可能結果 4


調解合意 與否 達成合意

不能 達成合意

合意調解條款 合意委員會 酌定調解條款 委員會職權 提出適當方案

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

送達十日內 異議?

委員會不能 提出適當方案

委員會認為調解 不利紛爭解決 5

調解不成立


調解成立與否 之效果

調解筆錄有 確定判決同一效

調解成立

由參與調解之法官 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不成立 十日內反對續行訴訟 終結 6


調解不成立 與裁判基礎

不得採為 裁判基礎

調解委員或 法官之勸導

書面協議,且 未經兩造同意變更 又非顯失公平

當事人之 陳述或讓步 調解委員會提出 適當方案

得採為 裁判基礎 7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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