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A epaper 02(3-3)

Page 1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圓桌論壇 III : 企業與政府機關的對話

圖左起分別為陳良棟副組長、文魯彬理事長及葉俊宏處長。

圖為主持人文魯彬理事長。

文魯彬理事長: 這個場次本來是希望業界和政府機關會 談,不過業界都沒有出席。不過我們還是 有兩位政府代表,一位是經濟部工業局的陳 良棟博士,另一位是環保署綜計處葉俊宏處 長。想要請兩位針對今天的議題做發表。

葉俊宏處長:

圖為葉俊宏處長發言情形。 展。如果有一個支柱特別高,其他特別低, 我想還是會倒。 但是在環評的部份,確實環評有很多需 要檢討的部份。我個人希望未來環評制度 的檢討,能夠讓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更深入去了解整個開發計畫對於環境的 影響。目前的制度讓環保署在審環評案時,

大家相爭的只是在法律見解的不同,行 不能對經濟發展做任何的評論或發言,要不 政機關對法律的見解有行政機關的堅持。 然會被認為不公正。反過來,我們從來都沒 保護環境的立場,環保署還是與大家一致。 有聽到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到這個 環保署的立場主要還是在保護環境。但是因 開發案對於環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只會提 為環評法賦與環保署對於開發案的否決權, 到這個計畫開發以後對經濟有什麼好處。所以

時間: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室 主持人:文魯彬理事長(環境法律人協會) 與談人(按發言順序): 葉俊宏處長(行政院環保署綜合計畫處) 陳良棟副組長(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環保署根據環基法第三條還是會以環境保護 這樣的制度變成好像只有環保署在做環境保 為優先。環保署在行使否決權時,要考量的 護,只要環保署環評通過以後,這個案件就沒 不是只有環境保護的層面。永續發展的三個 有問題、對環境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支柱,除了環境保護以外,還有經濟發展與 因此,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國外的制 社會公義。我昨天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也提 度是讓每個開發案許可的單位去了解整個開 到,這三個支柱要平衡才能支撐起永續發 發過程中對於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如果今天

78

79


圓桌論壇III:企業與政府機關的對話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圖為張譽 尹律師向 葉俊宏處 長提問。

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高階主管能夠 了解到,這個開發案開發以後對環境有什麼 樣的影響,也許他們對於開發案的態度會更 謹慎。但是現在的制度讓開發單位提交給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負 責轉送到環保署審查,根本就不需要進一步 了解對環境的影響。我希望未來能夠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這方面負更多責任,讓他 們能夠真正的了解開發案對於環境的影響, 以及應採取的對應措施。不要把焦點放在限制 公民的參與,也不應該限縮公民的參與。應該 要開放公民參與,減少環評委員的負擔。這也

請問環保署葉處長兩個問題。

他的10%是知難而退,開發單位自行撤案的部

講的非常清楚,當海岸法尚未通過前,這個

一、在打官司的感覺上,如果在環評委

份。剛剛提到政府機關和民間的部份,目前是

計畫就是各政府部門要開發時的最高指導原

員會,申請案件的開發單位是政府機關的

沒有分開統計,回去會請同仁統計。

則。但是,很顯然環評委員在審這個案子的

話,似乎有個默契,應該沒有問題。如果開

第二個問題,永續會的部份跟法規的衝

時候,並沒有遵守這個原則。這才是我的問

發單位是民間公司的話,似乎也有個默契,

突。你講的應該是台26線阿塱壹古道。以這

題。永續會所提的部份不是指紅樹林保護

可能會有問題。在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審

個為例來說,是在90、91年通過環評,那時候

區,我真正要提的是海岸地區。這個地區被

查的案件中,是否有分別統計過當開發單位

大概還沒有這樣的決議。所以在那個時間點

永續會計畫認定為是海岸地區。

是政府單位以及是民間單位時,被否決的機

是通過的。後來他辦差異分析的時候,永續

環保署綜計處孫維謙科長:

率個別是多少?為什麼會這樣?

會裡面的委員就有提出來。我們把永續會的

二、環基法第29條提到國家永續發展委員

意見提到環評,給各委員參考。針對永續會

會,行政院下面也真的有這個委員會。如果永

的意見,假使是和環評相關的,我們會提供

續委員會的計畫和現階段訂定的政策、走向或

給環評委員參考。如果意見是依法禁止的,

執行的法令有衝突時,是如何處理的?

我們也會讓委員知道這個案子該如何進行。

舉例來說,永續發展委員會有兩個計

如果說在永續會的意見當中不是依法禁止,

畫,海岸保護計畫和河口保護計畫。這兩個

只是做考量的話,就是提供給委員做參考。

計畫明文提到,不應該在海岸地區開道路。

張譽尹律師:

但是現在有開發單位計畫要在海岸開路並請 環保署審查。永續會的計畫有送到各部會, 其中也包括環保署,但是當環評委員碰到這 個部分時,應該要如何處理。

我剛剛提的其實是指淡北北側沿河平面 道路的案子。永續會發文的計畫寫的很明 白,它不是一個法律禁止,其實是指內政部 通過永續會核可的一項計畫。計畫裡面提到

葉俊宏處長:

海岸地區不應該開馬路,但是這條路還是在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們沒有分開做統計。

環評會當中還是被通過了。環評委員有提出

不過合計的話,從民國83年環評法通過至今

來不應該開馬路,但是最後還是通過了。針

的821件當中,通過的比例是83%,包過一階

對這個部分,環基法有提到永續會,也提到

與二階的通過比例。7%認定不應該開發。其

若有衝突是以環境優先。永續會這個計畫也

希望全民一起參與、監督,讓每一個案件的審 查過程是基於正確的資訊而作決策。

80

「不再興建省道」,這個案子的爭議點是因 為設立的是縣道而不是省道。所以當初審查 的時候,就交通主管機關來看,並沒有違反 這項的規定。

文魯彬理事長: 在法律的詮釋空間下,往往環保署是站

是為什麼環保署把所有的資料都擺在網路上,

張譽尹律師:

這個永續會規定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

在利於開發的那一邊。我們希望環保署能夠 站在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向。我認為非人的自 然環境是所有社會和經濟的基礎,假使破壞 了自然環境則沒有社會、經濟可談。 剛剛葉處長也有講到幾點,我的想法是, 大家都很關心環境,但是問題應該是想要怎麼 樣的環境,怎麼樣去關心。目前看起來幾乎政 府都是為了1%在做事情,這樣的問題美國比 台灣更嚴重。另外有提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 負責環評。其實環保署不用這麼辛苦,只要按

81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照環評法,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該做的事

眾核電廠有哪些風險?甚至核二廠設備比設計

情。不過好像法律的詮釋,環保署有不同的想

的海嘯高度低,海嘯時有無法安全停機的風

法。其實按照現有的法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險,都沒有讓民眾充分了解。如果大家了解

有相當重的責任。如果真的想做的話,在環保

這些資訊,不見得會堅持要用核電。況台灣

署尚未改成環資部之前,應該要去看環保署組

電力過剩,依能源局資料,核電只佔裝置容

織條例的第一、二、三條。按照組織條例,當

量10.6%,而依台電資料,台灣備用容量率已

然是先要報請行政院關心,如果行政院不去關

連續五年超過20%,閒置的這麼厲害,為什

心的話,法律授權環保署可以介入。常常我們

麼還要讓大家承受核災風險?環境基本法再 圖為蔡雅瀅律師提問情形。

很多法規都有了,但是卻不去好好用。環評法

圖為林仁惠秘書長提問情形。

過幾天立法就滿十年了,但是環基法第23條 四運轉就覺得很可怕。我想問的是核四能不

還沒有被落實。希望經濟部代表能夠把訊息

反法規的部份,第一張罰單被撤了以後,後

帶回去,好好的思考。

面的也被撤。因為如果是核一、核二環評的

再來是想詢問環保署,新北市政府曾針對

部份,我們都有在監督。那時台北縣環保局

核一二廠違反環評法開罰,但不管是訴願還是

會開這麼多的罰單,是認為環評有專屬權。

訴訟,都是台電贏。據說台電贏的理由是:核

中央通過的就是中央監督,地方審核的就是

電廠是由中央管,也就是環保署,所以新北市

地方監督。所以一開始是由台北縣政府去開

政府沒有權限開罰。那我有很大的疑問,既然

罰單。罰單被撤了以後,台北縣用委託的方

地方政府已經認定違法,只是地方政府沒有資

式,委託環保局開罰單。用環保局的名義,

格管,那中央為什麼不跳出來管?如果發生核

把原來被撤掉的罰單又重新開一次。第二次

災,我們大家都逃不掉,我們都是被害人。

開罰單的時候又被撤,因為法院認為除了直

政府真的要花錢繼續使用核電嗎?這明顯和

陳良棟副組長:

轄市有明確的授權以外,其他縣市政府沒有

環境基本法違背。

我知道核一核二是準備要除役了,要除役

明確的授權。也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把

蔡雅瀅律師:

其次,原能會網站可以看到核四資料。

要有很多的準備程序。除役的程序很複雜,關

後面的罰單都通通撤掉。

環境基本法第23條以非核家園為法定目

核四工程狀況非常糟糕,一號機零件壞掉,

於除役年限的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

林仁惠秘書長:

標。我讀台電和原能會的許多報告,看了以

拆二號機零件取代,裝上的舊零件也有裂

葉俊宏處長:

我想要強調經濟部是台電的主管機關,

後毛骨悚然。甚至聽過廠商說:只要想到核

痕。但政府在宣傳時,似乎沒有充分告知民

當初新北市開的第一張罰單確實是有違

我們在聯絡台電的時候,相當的困難。因為

的精神是,三分之二的環評委員來自民間。依 照這個精神,環保署有立場可以堅持,假使表 決時沒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民間代表,就不應該 表決。就看環保署有沒有決心去堅持,以及其 他單位有沒有給予空間。這是最大的問題。 大家都關心經濟,但是要如何關心經 濟?目前遇到的挫折都是來自政府部門上位 的決策。愛因斯坦曾經說過一句話,「世界 是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做壞事的 人,而是因為看到別人做壞事而沒有作為的 人。」越有資源、越有地位就更應該關心其 他的公眾事務。

82

能不啟動? 核災如果發生,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 以核一、核二廠來說,政府準備要補強耐 震係數。但核一廠在107年與108年就要除役 了,為什麼要在快除役的狀況下,花錢去補 強?為何不提前除役?尤其核一、二廠被選 為全世界最危險的核電廠的第三名與第二 名,且這四座反應爐的爐心側板都有裂痕, 又鄰近活動斷層。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的

83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他們不知道要派什麼樣的人選。假使台電沒

我感覺環保署裡面的人很無奈,那是還

有環境或永續相關部門的話,經濟部永續組

沒有連任的選舉。可能是馬英九不知道有台

應該要指導台電。這相當的可笑,台電居然

灣有環境基本法的狀況下,所有才推動永續

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來參與有關環境、環基法

發展基本法。不曉得兩位覺得環基法執行的

的議題。

如何?環基法的歷史與展望是什麼?

既然環基法已經十年了,但是環基法的落

陳良棟副組長:

實是不及格的。但是聽說最近行政院環保署有 提出永續發展基本法的草案,如果說公布施行 十年的環基法,都做的不好,那環保署送出的 永續發展基本法又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意涵? 我們不希望看到一個空洞的法,當行政院永續

環境基本法只是架構法,根據環基法而 衍生出其他的管制法。他是所有環境法規的 母法。環基法很重要,我們不能不管他,有 他的價值在。

葉俊宏處長: 環基法還有些未落實的部份,例如環境

發展基本法通過以後讓環基法被架空。

葉俊宏處長: 環基法所規定的事項是包括各院和各部 會。其實我覺得環基法應該由行政院當主 管機關。而永續發展基本法是由永續發展處 在制定的。那個法案已經被退了兩次,除了 是跟環基法重複的問題。另外就是有一部分 的人認為環基法是基於環境的角度出發,而 永續發展應該要有社會的部份,所以才會有 如此的永續發展基本法。後來的討論是永續 發展基本法是否要由經建會主導,但是經建 會拒絕。未來還是會繼續制定,但是否會完 成,還不確定。

文魯彬理事長: 84

保護優先的部份。其中,環評具有否決權, 不是只有衡量環境保護。第二就是非核家園 的目標尚未達到。環境教育法的話已經訂定 了。法院設立專庭的話,司法院認為案件還 未多到需要成立專庭。其他還未達到的部份 需要各部會繼續努力。■

環境行動手冊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 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蔡雅瀅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理?環評審查結論有哪些種類?若黑興化工 之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但尚不確定是否「確有」重大影響?應否繼 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黑興化工是 否需遵守環評審查結論?不遵守之效果為 何?能否變更原申請內容?其程序為何?海

曾公民與海豚灣的鄉親們,透過申請政

公民,均想參加該會議,倘若縣政府就環

豚灣的居民若不服縣政府有條件通過之環境

府資訊公開,更加瞭解家鄉環境面臨的問

評會議相關規定均與環保署相同(註1:本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該如何救濟?

題。他們聽說當地的黑興化工欲增加生產

文為虛擬故事,目前環保署、高雄市、台中

線,擴建黑興二期煉油廠,並申請變更1公

市、新竹縣、雲林縣有制定環評旁聽相關要

頃特定農業區興建供應石油化學中間原料之

點),他們能否參加?該如何申請?

衛星工廠,認為會嚴重污染家鄉環境,遂成

由7名委員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僅3位

立「海豚灣愛鄉協會」準備長期抗戰。但他

委員出席,能否開會?環評大會當天,21

們不知這兩個開發案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

位環評委員中有11人出席,能否開會?曾公

估?如須辦理,審查流程為何?如何取得環

民與鄉親事先調查環評委員之背景資料,發

評資訊?取得環說書後,應注意哪些部分?

現:A委員曾受黑興化工委託調查海豚灣之

於是上環境法律人協會及環保署網站,閱讀

海洋生態,並發表「海豚灣之海豚會轉彎」

相關資訊,並共同討論策略。

乙文、B委員現為黑興化工之顧問、C委員

起初,海豚灣所在地的縣政府宣稱該開 發案規模不大,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後經居民查詢相關規定,並質疑縣政府之說 法,縣政府始改口表示該二開發案均須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並組成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公告專案小組會議時間、地點。海豚灣居 民、海豚村村長和海豚灣愛鄉協會總幹事曾 86

係黑興化工董事長之前妻,需否迴避「出 席」?或僅迴避「表決」即可?曾公民欲詳 實際紀錄環評審查過程,惟環評會主席禁止 其攝影、錄影或錄音,該如何爭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 要點 (98.02.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97.09.17)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 會議作業要點 (101.02.20)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 會議作業要點 (100.05.27) *新竹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 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94.03.09)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 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90.09.20)

(一)如何知道一個開發案是否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二)環評審查流程為何? (三)如何取得環評資訊? (四)環說書、評估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五)誰可以參加環評會議?如何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估會議?

(六)環評委員出席人數多少才可以開會? (七)哪些情況環評委員應該迴避審查? (八)環評會主席不同意攝影、錄影或錄音,該如何爭取?

(九)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或補正不符主 管機關規定,應如何處理? (十)環評審查結論有哪些種類?什麼情況應繼續 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十一)環評審查結論的效果為何?開發行為原申 請內容之變更程序為何? (十二)居民不服環評審查結論,該怎麼辦?

黑興化工在環評審查過程中,就環評委 員要求提出之資料,總是故意不提出,或 提出不相干之資料,環評主管機關該如何處

87


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分析

一般保護區),亦同。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由

送請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13條)→環評

污染程度次之皮革、肥料、石棉、石油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評主管機關(中央:

大會作成審查結論:若通過或有條件通過則依

學中間原料、紡織染整、印刷電路板、半導體

環保署、地方:縣市政府)審查(環評法第

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做成評估書,送

等28種環評認定標準附表二之工業,新設或擴

7條)→環評主管機關組成環評審查委員會審

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環評法第13條參

增產能符合特定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

查(通常會有:專案小組會議、環評大會,有

照);若不通過則同前(環評法第14條)。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5

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溼地、自

時會加開專家會議)→環評大會可做成審查結

3. 審查時限:

條,工廠、工業區、道路、鐵路、捷運、港灣、

然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水質保護區、海拔高

論:若通過或有條件通過則公告環評審查結論

機場、土石採取、探礦、採礦、蓄水、供水、防

度1500公尺以上)或位於特定區位且符合特定

並舉行公開說明會(環評法第7條參照);若

洪排水工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遊樂、風

規模: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

不通過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

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文教、醫療建

山坡地、國家風景區、一般保護區、經農業主

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

設、新市區、高樓建築、舊市區更新、環境保護

管機關同意變更之特定農業區或經辦竣農地重

案」重新送審,但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不得

工程、核能、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核廢料貯

劃之農業用地;5公頃以上:位於都市土地;

與原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環評法第14

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開發

10公頃以上:位於非都市土地。其他工廠,新

條)。

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

設或擴增產能符合特定區位及規模者,詳見環

2. 二階環評:

12、13條)。前項時限不含:1. 開發單位補

響評估。其認定標準、細目則依「開發行為應實

評認定標準第3條。

若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正日數;2. 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協商未逾60

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

黑興二期煉油廠屬污染較高之環評認定標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則將環說書分送

日;3.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環評認定標準)判斷。

準附表一工業,不分區位,新設或增加生產

有關機關及於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30日以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下稱:環評法施

以工廠為例,污染較高之金屬冶煉、煉

線,即應實施環評;而供應石油化學中間原料

上」,並於期滿舉行「公開說明會」(環評

行細則)第15條)另為節省時間,主管機關

油、煉鋼、石油化學基本、紙漿、水泥製造等

之衛星工廠,屬污染程度次之環評認定標準附

法第8條)→有關機關及居民提供意見(環評

得邀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

10種環評認定標準附表一之工業,新設或增加

表二工業,變更1公頃以上特定農業區土地,

法第9條)→界定評估範疇(環評法第10條)

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

生產線,即應實施環評;擴增產能10%以上或

亦應實施環評。

→參酌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書」(下稱:

應納為環評作業重點(環評作業準則第3條之

位於特定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

(二)環評審查流程為何? 1. 一階環評:

評估書)初稿(環評法第11條)向目的事業

1)。

(一)符合一定類別、區 位、規模,對環境有不良影 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區或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溼地、自然保護 區、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海 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

88

公開會議(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 則(下稱:環評作業準則)第10條之1)→

主管機關提出→進行現勘並舉行公聽會(環評 法第12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勘查現 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

一階環評之審查時限為:收到環說書後50 日,延長以50日為限(環評法第7條)。二階 環評之審查時限則為:陳列環說書不少於30日 +公開說明會+評估界定範疇+收到評估書 初稿後30日內現勘、公聽會+30日內做成紀錄 (必要時得延長)+收到前揭記錄及評估書 初稿60日內做成審查結論(環評法第8、10、

(三)環保署網站可取得環 評相關資訊 1.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之規 89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劃階段,開始進行環境影響

瞭解開發內容即相關影響,並蒐集其他資

評估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

料,比對環說書內容有無問題?及申請參與

網站「環評開發案論壇」刊

相關會議,並可上網查詢相關規定。

登: 開發行為之名稱、內容及場所、準 備進行之開發行為調查及評估範疇,公開15 日,供民眾表達意見(環評作業準則第5條之 1)。

2. 開發單位向主管機關繳 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 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 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 1) ,因此環保署網站設有「環境影響評估 書件查詢系統」 ,公開環保署與縣市政府審 查之環評案件。包含「會議時間、地點」及 「會議資料」,均可自網站查詢、下載。

3.如想瞭解相關法規,亦可上 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查 詢相關規定。

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四)環說書、評估書應記 載哪些事項?

表一、環說書、評估書應記載事項 編號 環說書應記載事 評估書應記載事 公民參與環評時,宜注意的事項 項 項 1 開發單位之名稱 開發單位之名稱 及其營業所或事 及其營業所或事 務所 務所 2 負 責 人 之 姓負 責 人 之 姓 名、住、居所及 名、住、居所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環境影響說明書 評估書綜合評估 核對撰寫者是否具(環評作業準則第2條之1)要求之 綜合評估者及影 者及影響項目撰 資格? 響項目撰寫者之 寫者之簽名 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 開發行為之名稱 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 及開發場所 及開發場所 (環評作業準則第5條) 5 開發行為之目的 開發行為之目的 及其內容 及其內容 6 開發行為可能影 環境現況、開發 與相關計畫有無衝突?對環境現況之描述是否與事實 響範圍之各種相 行為可能影響之 相符? 關計畫及環境現 主要及次要範圍 及各種相關計畫 況 7 預測開發行為可 環 境 影 響 預 可能引起之影響是否被忽視或低估? 能引起之環境影 測、分析及評定 響 8 環 境 保 護 對 減輕或避免不利 1.環境影響預防對策,詳環評作業準則第11至28條、 策、替代方案 環 境 影 響 之 對 第30條之1。 2.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詳環評作業準則第33至 策; 替代方案 47條。 3.替代方案可包含「零方案(不開發)」之評估。 4.因環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取更嚴格之約定值、 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 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 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環評作 業準則第2條)。

9 10

故曾公民可先至「環評開發論壇」了解 相關資訊,並表達意見;待黑興化工繳交審

11

查費,主管機關將環說書公開於「環境影響

12

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則可下載相關書件,

13 14 15

90

執行環境保護工 執行環境保護工 作所需經費 作所需經費 預防及減輕開發 預防及減輕開發 行為對環境不良 行為對環境不良 影響對策摘要表 影響對策摘要表 綜合環境管理計 畫 對有關機關意見 是否確實回應、處理有關機關之意見? 之處理情形 對當地居民意見 是否確實回應、處理居民意見? 之處理情形 結論及建議 參考文獻 引用資料是否過時?所引資料可信度如何? 製表:本文作者,資料來源:環評法第6、11條、環評作業準則第6條。


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另外,做成環書說前,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

民代表及相關團體之海豚灣居民、海豚村村

有關團體舉行會議,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

長和海豚灣愛鄉協會總幹事曾公民,均得申

處理回應,亦應編制於說明書(環評作業準

請列席環評會議及陳述意見。

1

則第10條之1)。

(五)誰可以參加環評會 議?如何申請參加環境影響 評估會議? 1. 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 關團體,得申請旁聽環保署

2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 (包括初審會議、專家會議 及委員會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

3

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下稱:環評 旁聽要點)第2條)。

2. 申請旁聽會議者,應於會 議舉行前以書面、傳真、網 路或電話 ,敘明申請人姓 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環評旁聽要點第3條)。

4

5

3. 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 者,應於會議舉行前1日申 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 序(環評旁聽要點第6條)。 因海豚灣所在地之縣政府就環評會議相 關規定與環保署相同,故分屬當地居民、居

92

6

表二、參加環評會議資格及申請方式 規定 申請參加資格(條次) 申請方式(條次) 行政院環境保護 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 向本署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 於 署環境影響評估 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署環境 本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傳真、網 審查旁聽要點 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 路或電話 ,敘明申請人姓名、聯 會議、專家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 絡電話、地址等資料。(3) 合稱本會議)。(2) 旁聽人員 同時登記發言者…應於 本署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 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 ,以便安 請送達本署之時間順序,發給旁聽 排 座 次 及 發 言 順 序 , 逾 期 提 出 證。但每一開發案件,各團體或各 者,本署得不受理。(6) 村(里)居民以二人為限;旁聽之 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必要時本 署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旁聽。 (4) 行政院環境保護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議,得於會議前,以書 署環境影響評估 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審查委員會專案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小組初審會議作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 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不在此 業要點 限。(5) 高雄市政府環境 相關團體代表、當地里及毗鄰行政區之村(里)居民,得申請列席初 影響評估審查委 審會議陳述意見。但每一團體或村(里)列席人數,以二人為原則。 員會初審會議作 前項申請者,應於初審會議開會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 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意見,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業要點 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申請者意見 代表性及申請順序定之。但經本府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8) 列席人員以電話申請者,應於初審會議召開前備妥書面意見,送交本 府環境保護局。(9) 臺中市政府環境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除經本會邀請列席者外,得於會議前以書 影響評估審查委 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府申請參加初 員會初審會議作 審會議。 業要點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依第一項規定 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府依申請者意見代表性及第一 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府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 新竹縣政府環境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經本府邀請列席者 影響評估審查委 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 員會專案小組初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府。 審會議作業要點 各團體或各村(里)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本點列席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限,由本會依正反意見代表及第一項 通知到達時間順序定之。(5) 雲林縣政府環境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雲林縣政府(以下 影響評估審查委 簡稱本府)邀請列席者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 員會專案小組初 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府。 審會議作業要點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會依正反意見代表性及第 一項通知到達時間順序定之。(5) 製表:本文作者。

93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六)環評委員出席人數多 少才可以開會?

環保署及各縣市政府就環評大會均規

1

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除新北市 外,均規定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2

之。專案小組會議,則有規定委員及專家學 者4人以上出席(環保署、台中市政府、雲林 縣政府)或規定過半數出席(高雄市政府、

3

新竹縣政府)始得決議。 由7名委員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僅3位 委員出席,未超過半數,亦不到4人,不能開 會。環評大會當天,21位環評委員中有11人

4

出席,超過半數,可以開會;惟若扣除應迴 避之委員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不能開 5 會。

6

7

94

表三、環評委員出席人數規定(3-1) 環評主管機 委員總人數 專案小組人數 開會、表決須符合之出席率 關 (各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調次條次)【各環評作業要點條次】 環保署 21人(4) 8 - 1 4 人 。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3】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9)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議決,應有委員及專家學 者四人以上出席,始得為之。【3】 臺北市政府 21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 (6)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8) 高雄市政府 24人(4) 5-7人【3】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行之;正反意 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不得代 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8) 初審會議應有過半數組員之出席,出席組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7】 基隆市政府 15人(4) 人 數 未 定 。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5)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代理。(7) 臺中市政府 21人(4) 7-13人【3】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 託他人代理。(8)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議決,應有委員及專家學 者四人以上出席,始得為之。【3】 嘉義市政府 15人(3) 人 數 未 定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5)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7) 臺南市政府 21人(4) 5-7人(8)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 理人出席,參與會議及表決。(9)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表三、環評委員出席人數規定(3-2) 環評主管機 委員總人數 專案小組人數 開會、表決須符合之出席率 關 (各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調次條次)【各環評作業要點條次】 新北市政府 1 5 - 1 7 人 未定。 本會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 (3)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6) 桃園縣政府 15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6) 會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本府相關單位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8) 新竹縣政府 1 5 - 1 9 人 5-7人【3】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4)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另本府相關局室主管擔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 另派代理人參加。(9) 初審會(含專案小組)之召開,本會委員及專 家學者合計不過半數時,不得議決。【9】 苗栗縣政府 19人(4) 5-9人(7)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機關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9) 彰化縣政府 18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6) 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理人出席。(8) 南投縣政府 9人(4) 未定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8) 嘉義縣政府 15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6) 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8) 雲林縣政府 21人(3) 5-7人(6)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之,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 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 他人代理。(8) 初審會(含專案小組)之召開,本會委員及專 家學者合計不足四人時,不得議決。【9】 澎湖縣政府 9人(4) 人 數 未 定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6) 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 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8)

17

18

19

20

表三、環評委員出席人數規定(3-3) 環評主管機 委員總人數 專案小組人數 開會、表決須符合之出席率 關 (各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調次條次)【各環評作業要點條次】 屏東縣政府 21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6) 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前項會 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代理。(8) 臺東縣政府 15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5) 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機關代表兼任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人員代理之。(7) 花蓮縣政府 13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6) 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8) 福建省金門 15人(4) 人 數 未 定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縣政府 (5)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代理。(7) 製表:本文作者。

(七)哪些情況環評委員應 條)︰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 該迴避審查? 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 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本人或其配偶、 委員應迴避「表決」(環評 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法 第 3 條 ) 及 迴 避 「 出 席 會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該事 議」(環評會組織規程第10 條);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 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4)於該事 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環 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評會組織規程第10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 申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1)有前

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

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如: 環評委員承接開發單位研究案或擔任其董事、 97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顧問等、環評委員之親屬任職於開發單位】前

之程序。若環評會主席禁止曾公民於會場攝

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

影、錄影或錄音,其可要求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人員同意與否之意見,並呼籲主席及出席者同

與審查個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

意審查過程公開、透明。

迴避「出席」及「表決」,以避免雖未參與表 決,但在審查過程中發言影響審查之公正性。 A委員曾受黑興化工委託調查海豚灣之海洋生

(九)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 正未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 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 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

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

述」,其分類如下: (1)「通 (十一)環評審查結論的效 果為何?開發行為原申請內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2)「有條件通 容之變更程序為何?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3)「應繼續進行 1.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4)認定「不應

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

開發」;(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環評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

法第17條);違反時,處新台幣30萬

態,就開發行為對海洋生態之影響,具有鑑定

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主管機關應詳列

2. 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

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

人性質,應自行迴避;B委員現為黑興化工之

補正所需資料,通知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

影響之虞」,即應繼續進行

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

顧問,與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亦應迴避;C

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

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

委員係黑興化工董事長之前妻,雖已無親屬關

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

評法第8條):環評法第8條所稱對環

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靜命其停

係,然當事人之前配偶,亦應迴避。

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

境有重大影響,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

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環

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

評法第13條)。

相容者;(2)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

因此黑興公司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

著不利之影響者;(3)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

場攝影、錄影或錄音。 但經主席徵詢

符縣政府規定,縣政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全體出席人員同意者,不在

關駁回開發許可之申請,不須一再給予黑興公

(4)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

此限。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司補正機會;但黑興公司得在期間屆滿前,申

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5)對當地眾多

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避免遭到駁回。

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

(八)環評會主席不同意於 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該 如何爭取? 環評旁聽要點第8條第4款:「不得於會

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亦規定:「初審會 議除會務人員得錄音、錄影或照相外,其餘出

上,許多環評會議均開放與會者於會場攝影、

(十)環評審查結論有哪些 種類?什麼情況應繼續進行 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1.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

錄影或錄音,使開發案審查處於更公開、透明

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

(列)席人員均不得為之。但經主席同

意者,不在此限。 (12)」。實務

98

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 下罰金(環評法第23條)。

2.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 得變更原申請內容(環評法 第16條)。

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6)對國民健康

環評原申請內容變更之類型如下:

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7)對其他

(1)備查: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

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8)其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 (2)變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

更內容對照表: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

開發案具有其中一款情形「之虞」,即應繼續

變更,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

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非必須開發案

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99


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二步:參加公開會議~以環評為例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

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環評法第16條之

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屬環境監測計畫者

1)。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環境

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涉及環境保護 (十二)居民不服環評審查 結論,該怎麼辦?

參加為當事人暨請求環評委員迴避申請書

事項之變更,無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 (4)就

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 a. 計畫產能、規模擴增

環評審查結論之性質屬「行政處分」,開 發行為影響所及之居民屬「利害關係人」,海 豚灣的居民不服縣政府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 估之審查結論,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撤銷環

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b. 土地使用之變 評審查結論處分。■ 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 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c. 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d. 計畫

參考實務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30號判決:

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 「環評法第8條既規定:『前條審查結論認為 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e. 對環境品質

一、本人係【 】開發案之當地居民,該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進 行,將影響本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申請參加為當事 人。 二、環評委員【 】有下列應迴避之事由,爰依法申請迴避。 □ 屬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等關係者為事 件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2款) □ 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 □ 就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 與該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參與 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第2點) □ 曾參與該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第2點)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

詳述原因及具體事實如下:

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f.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而該法第8條所稱 定者。但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之『重大影響』,則例示規定於環評法施行細

三、相關釋明資料:

者,不在此限(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3.此外,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

則第19條各款,可見只要開發案具有其中一款

情形『之虞』,即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申 請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響評估,而非必須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 響』時,始足當之。」

此 致

(簽名或蓋章)

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 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 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 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未完成審 100

101


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開 發許可首例: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 第1856號判決評析 劉如慧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判決評析 一、前言

行政機關專業判斷為藉口,消極迴避責任。

近年來國內環境訴訟案件日益增多,行

由於美麗灣事件持續發展中,話題繼續

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的案例也不在少數。例

延燒,不論是報章雜誌或是專業法律文章

如目前討論最熱烈的美麗灣事件,在2008年是

日前都有諸多報導和評論,因此筆者不擬再

第一個公民訴訟勝訴的案例,並且在2012年判

錦上添花。本文擬以同樣在不久前,也就

決確定;此外,附近居民也針對台東縣政府

是2012年10月12日作成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通過的環評結論提起撤銷訴訟,同樣在2012年

99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以下簡稱本件判

取得勝訴判決確定。由於國家就環境議題的

決)作為評析的對象。本件判決作成當時也

處理,司法機關也肩負一定角色和功能,無

深受矚目。本件涉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

法置身事外,因此在人民環保意識日益覺醒

四期(下稱中科四期)開發案,事情經過如

的同時,我們很高興看到行政法院就環境訴

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

訟案件的審查也日漸積極,不再繼續以尊重

選定彰化縣二林地區做為中科四期擴建用 103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開發許可首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評析

地,並且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向內政部申

於審查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 優先考量是否

台高築,但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卻又計畫舉債

北、中、南、東共4個區域計畫。本件中科

請開發許可,以辦理分區變更。內政部經過

有另闢新址開發新園區之必要,以避免國土

投注鉅資新設中科四期二林園區,並以徵收

四期二林園區基地即係位於內政部於1996年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後,給予開發許可。當

利用及國家資源之浪費;2. 就釋出大面積耕

方式取得基地內609筆共589.207854公頃之私

核定之中部區域計畫,即「中一通」之範圍

地居民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

地之開發案,應慎重考量台灣之糧食安全與

有土地,浪費國家資源。除此之外,行政院

內,當初是規劃為重要農業生產地區,實際

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內政

永續發展,非有必要不應許可。判決首先強

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08年彙計43項永續發展

上亦屬重要農業生產地區,是其經濟產業應

部敗訴!本件的歷史意義在於:它是為我國

調,區域計畫法是為了合理調整土地上各種

指標,其中生態資源指標中,即包括「耕地

側重於保護優良農田,改善農村生活環境,

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開發許可的首例!

不同使用需求與人民整體利益之均衡考量所

總面積比」,然而台灣耕地總面積比、耕地

並配合觀光計畫推動休閒農業。則內政部

二、本件判決介紹

制定之法律,內政部身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

總面積、平均每人之「米穀實存量」、糧食

許可系爭開發計畫在「二林基地」設置中科

關,於受理為辦理變更區域計畫而提出之開

自給率等,均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而二林

四期園區,已與「中一通」針對二林地區之

發申請案時,應善盡職司國土及天然資源保

基地包含大量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

整體規劃不符。其次,「中一通」第5章第3

育利用之最終及最高守門人之角色。反之,

台糖特定區專用土地,屬「重要農業生產

節「工業區建設」貳、「工業區位置設置原

內政部卻辯稱本案基地選址係屬國科會職

區」,為多項蔬果之重要產地。故國科會

則」之原則九明定:「九、工業區開發應兼

責,選址決策非本案訴訟標的,有關科學工

中科管理局選址二林基地,釋出並徵收大量

顧環境保護政策:……(三)新設工業區應

業園區與其他工業園區閒置土地未充分利用

「重要農業生產區」耕地,惡化台灣糧食安

避免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

浪費資源一節,應屬國科會應檢討事項,其

全與永續發展。

而「中一通」復將包括地下水補注區、

僅能審查系爭開發案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

就(二)「不違反中央……政府

優良農地、及地質災害敏感地(含「地層下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毋須審酌

基於中央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

陷」區)在內之地區,劃設為「環境敏感地

本件選址是否合法妥適云云,遭台北高等行

環境保護計畫」之要件方面 ,本件判決

區」,並以「績效標準管制」方式作為環境

政法院上開判決直斥其自行限縮職權行使範

認為,該開發許可違反屬於法定計畫性質之

敏感地區之管制方針,同時依各類環境敏感

圍,既自我矮化又劃地自限。

「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以

地之績效需求與資源特性,研訂各類敏感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援引「科學工業

下簡稱「中一通」)針對環境敏感地區(包

之管制方針及績效標準管制表。而二林基地

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括「優良農地」及「地層下陷區」)所為績

內經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之「優良農地」

等多項官方報告指出,我國工業用地供需嚴

效管制標準之規定。因為內政部依區域計畫

高達26公頃,依「中一通」所附「優良農田

就(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

重失調,並已嚴重影響國家土地資源有效運

法所擬定之區域計畫,為目前國土利用計畫

之績效標準管制表」規定,應不得改變其原

而合理」之要件 ,本件判決認為內政部

用;且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已經債

體系中最高位階之法定計畫,現行共有臺灣

有之使用型態。再者,依「中一通」所附之

本件歷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年多的審 理,判決全文長達五萬五千餘字,顯見承 審法官之用心。而本件判決特別令人稱道之 處,尤其在於承審法官在解釋各項不確定法 律概念時,正視環境保護之國家義務,以國 土利用及國家資源有效配置、糧食安全與永 續發展等理念作為引導,而不局限於概念式 法學的抽象操作。詳言之,該判決認為內政 部原開發許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 項多款規定,包括: 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之規 定;第2款「不違反中央......政府基於中央法 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之 規定;第4款「與水源供應……能相互配合」 之規定;

104

105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開發許可首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評析

各類敏感地之管制方針及績效標準管制表,

際發展情況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更,也沒

系爭開發許可時,大度攔河堰工程僅進行到

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

凡屬「地層下陷區」(包括嚴重或次嚴重之

有為了興辦本件開發計畫,而先行檢討完成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中,既未經完成

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該條文確

地層下陷區),均應禁止科技工業等重要經

「中一通」之法定變更程序,即就明確違反

環評審查,亦尚未提出評估書,更遑論評估

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並且在同法第8、

濟活動「及」禁止抽用地下水。然而,依據

「中一通」績效管制標準之本件開發計畫,

書經認可,亦即大度攔河堰當時根本尚未確

9條規定重申之:「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

內政部與經濟部、農委會於2005年4月共同研

核發開發許可,並且反指其自行核定並依法

定得以開發。是內政部作成原處分時,系爭

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各級政府應

提之「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

有變更權責之「中一通」內容不合時宜,豈

開發案之長期水源供應工程,無論在事實上

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

「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資訊網」、以及經濟

非怠忽職權於前,破壞法秩序於後!

或法律上均無法確定得以開發,更難以確定

學習…」。除此之外,該法第16條第1項又規

部水利署委託工研院執行之「99年度彰化、

就(三)「與水源供應……能相互

能與系爭開發案相互配合。

定:「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

雲林、嘉義與臺南地區地層下陷之監測、

配合」之要件方面,本件判決指出,原處

三、判決評析

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

調查及分析」,均顯示二林鎮確屬地層下陷

分作成時尚無法確定長期水源供應是否能與

區,且已成為彰化縣最大之地層下陷中心。

系爭開發計畫相互配合。因為系爭開發計畫

工研院2011年10月11日回覆承審法院函

為高耗水產業,二林基地及周圍地區長期嚴

也表示,「二林基地」之位置自1992年至

重缺水,農民必須輪流灌溉,惟中科四期二

2010年累積地層下陷量已達60公分至90公分

林園區若准予開發,用水需求持續增加。依

之間。準此,依前揭「中一通」所附「地質

規劃,烏溪大度攔河堰供水屬於該基地用水

災害區之績效標準管制表」針對「地質災害

計畫之長期供水水源之一。然而該攔河堰供

區」之「管制方針」及「土地使用績效標

水工程,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且在

準」,二林鎮即不得供從事科技工業等重

原開發許可2009年11月16日作成前,即已於

要經濟活動之科學工業園區使用。然而,內

2009年11月4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

政部卻辯稱1996年公告之「中一通」迄審議

組初審會議決議「本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

本件開發案時,已有13年之久,早已無法符

虞,建議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合臺灣中部地區發展之需要云云。對此,本

嗣後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於2009年11月23

件判決亦予以嚴正駁斥。它指出,內政部基

日大會依前揭建議作成「本案應繼續進行第

於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之立場,非但放任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可知於

「中一通」歷經13年,均未曾依法每5年視實

2009年11月12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通過

106

本件判決是國內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開 發許可的首例,判決內容長達五萬五千餘 字,內容旁徵博引,論據鏗鏘有力,直斥內 政部無視於職司國土及天然資源保育利用之 最終及最高守門人之角色,並詳細論列其各 項違法情狀,令人驚艷不已。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 兼籌並顧。」即所謂「兼籌並顧條款」。司法 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26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 憲法增修條文上開規定「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 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因此國家各機關, 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對於環境及生態 保護均負有責任。除憲法外,環境基本法第3 條進一步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 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

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 環境基本法為現行有效之法律,國家各機關均 受應其拘束。 然而,推動及審查本件開發計畫之各行 政機關並未正視憲法及環境基本法上述規定 之要求。申請開發的國科會,在促進高級技 術工業發展的同時,並未遵守憲法「兼籌並 顧條款」之誡命,更遑論遵守環境基本法第3 條「應環境保護優先」之要求;而對於土地 之開發利用,國科會也沒有依據同法第16條 第1項之規定「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 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 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而內政部作為職 司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尤其應該負 起把關責任,但卻辯稱本件基地選址係屬國 科會職責,選址決策非本案訴訟標的,有關 107


第二期: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2013/02/01 科學工業園區與其他工業園區閒置土地未充分 利用浪費資源一節,應屬國科會應檢討事項, 其僅能審查系爭開發案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毋須審酌本 件選址是否合法妥適云云,無怪乎遭到本件判 決直斥其自行限縮職權行使範圍,既自我矮化 又劃地自限。不論是政府或民間開發案,依據 區域計畫法申請變更地目之開發許可時,內政 部均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 「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決定是否准許 土地之開發利用。(科學)工業區土地閒置嚴 重、耕地總面積及糧食自給率逐年下降,這些 都是內政部在決定是否准予土地開發利用時不 能迴避的課題!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行政各機關罔顧國家環境保護義務之同 時,我們欣見司法機關終於挺身而出,要求 行政機關確實遵守憲法及法律各項規定之要

環境.法律.人第二期 主編:劉如慧 編輯:朱芳君、李崇僖、施淑貞、邱瑛琦、蔡雅瀅、秘書處 執行編輯:江可捷 發行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網站. http://www.eja.org.tw/ Tel. 02-2358-7517 Fax. 02-2391-8022 地址. 10060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10之1號2樓

求。我們期待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也能責無旁 貸,毅然負起監督行政機關的責任,維持本 件判決!■

108

109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