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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號發刊詞 台灣的法律人: 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對下一代負責/文魯彬理事長

創刊號2012/11/01

本期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土污訴訟經驗談 /張訓嘉律師 環境犯罪防制結盟台南經驗簡介 /陳鋕銘檢察官 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 張譽尹律師 巨輪與長城:公益訴訟可以改變世界/陸詩薇律師

發行: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網址:http://www.eja.org.tw/ 電話:02-2358-7517 傳真:02-2391-8022 地址:10060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10之1號2樓 主 編:李崇僖 執行編輯:江可捷 編輯委員: 朱芳君、施淑貞、邱瑛琦、 蔡雅瀅、劉如慧、秘書處

報導與評論 環境法律人看馬總統的歷史定位/林三加律師 法條之外的靈光:中科三期的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江可捷 環境行動手冊 行使公民權的第一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蔡雅瀅律師 環境法照過來 環境資訊公開重大進展: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 國際新聞 農民Vs. 孟山都種子專利權壟斷:美國最高法院受理


對自己負責、 對社會負責、 對下一代負責

以前我被看成是台灣人口中 典型的「阿逗仔」法律人,但 我一直深覺自己是非典型的台灣 法律人。我的律師生涯從一開始 的追求物質財富,到現在追求自 然、健康,每一個轉折及契機都 文魯彬(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要感謝台灣。 今天的世界正在急遽變化中,無論是氣候變遷、貧富差距、糧食供應、生 物多樣性及對「成長」的迷思,都正在侵蝕我們的生活品質,瓦解我們追求的 人生理想。值得欣慰的是,近期蘇建和案、美麗灣及中科四期的判決都讓台灣 的法律人對追求社會正義與環境正義重新燃起希望,雖然面對公權力與財團掛 勾的強大勢力,法律人仍然發揮其法律專業,將艱澀的法條轉化成實質保障人 民的工具,同時集結更多公民力量奮戰下去。 台灣目前無論是政府機關或是營利事業,幾乎都沒有保護到台灣的「非人 自然環境」或「非有錢人的環境」,甚至成為環境的掠奪者、破壞者;就算是 有法律,如果不是不被人了解,就是沒人在乎。環境法律人的重責大任,就是 讓這些被政府漠視輕忽的環境法規重見天日,讓社會大眾瞭解環境法規能夠如 何保障及提昇人們的生活品質,不僅是我們這個世代,而是未來的世世代代; 不僅是我們這個物種,甚至全球的萬物。 這份「環境‧法律‧人」電子期刊希望能將法律人的知識「轉化」成一般 人的語言,也將深鎖在法典條文內的意涵「翻譯」為實用易懂的常識。感謝環 境法律人協會的編輯委員會裡的老師、律師及同學們,扛下艱難的「轉譯」責 任,義務奉獻時間及心力,讓環境法律人不僅為「環境」發聲,更能與人民一 起談天說地,成為大家的夥伴及戰友。 Lawyers can help. Lawyers should help! We won’t give up!!!■

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台灣的法律人:

本期專題

發刊詞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本期專題: 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一)

土污訴訟經驗談 張訓嘉律師 (立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起訴請求。是以時效乃是原告首先會遭遇到

才設置,加上機關公文保存年限甚短,通常

的最大困難點。對於此種請求權時效對求償

不到10年就銷毀,因此許多相關事實難以舉

者所產生的困難,可能在立法上應考慮針對

證。

此種特性而作特別規定,德國法即是如此。

(2)因果關係的證明 被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是否有相 當因果關係,亦為爭執重點之一。傳統上侵 權行為訴訟是由原告負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在此類訴訟是否應該轉換由被告負舉證責 任,此為法院應思考的問題。實務上法院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

這兩件民事訴訟我都有參與,在第一件

污法)相較於空、水、廢、毒等其他環境法

是擔任原告方面顧問律師,曾參加法律扶助

規,是一部比較新的法律,於民國89年2月2

基金會原告律師團多次會議,提供一些意見

日始公布施行,92年1月8日微幅修正,99年2

以供參考,後來未再繼續參與。在第二件是

月3日修正公布全文。因此,有關土污法的環

擔任被告台南市政府的訴訟代理人。

境訴訟,對於一般國民而言比較陌生,其中

這兩件民事訴訟的共通的爭執點就是:

(1)時效問題

較為社會矚目的民事訴訟事件有二:(1)原

土污經常是在污染行為後幾十年才發

RCA員工對RCA等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

現,或者污染當時知道有污染,但不知其污

係人所提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繫

染性質,且當時尚未有土污法,亦無專責處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中石化(中國

理機關。因此,在訴訟中,請求權時效乃成

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鹼

為兩造爭執重點之一。如果以民法第197條所

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土污受害民眾對中

定最長時效期間10年而言,是自有侵權行為

石化、經濟部及台南市政府所提的民事侵權

時起算。原告經常是在被告工廠關門不再生

行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訴訟(繫屬臺灣臺

產後經過二、三十年,才發現身體不適,或

南地方法院)。

瞭解土污與工廠生產製程之可能關係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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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能會送交鑑定,但鑑定經常是曠日廢 時,中石化案即因鑑定問題致訴訟處於等 待鑑定之狀態已有相當長久的時間。個人以 為,如果在流行病學或統計學上有超過一定 的或然率時,應該可以解釋為有相當因果關 係,而不必強求有絕對必然的因果關係,對 於受害民眾應該比較公平。

(3)相關事實的舉證困難 由於污染場址的污染歷史經常有數十 年,尤其中石化安順廠可能自日據時期就開 始有污染行為,是以欲建構完整的污染事實 並不容易。在受害民眾方面,由於缺乏資源 與資訊,原本就事實舉證即不容易。在政府 主管機關方面,以前是由衛生清潔單位主管 廢棄物清理事務,後來才有環保機關設立, 至於土污專責單位更是在土污法制定公布後

前述第二件比較有趣者,就是台南市政 府在之前已經以行政處分認定中石化為污染 行為人,在相關行政訴訟亦就此極力主張, 並為行政訴訟兩審法院肯認而為我方勝訴的 判決。但在民事訴訟中,台南市政府卻與中 石化同被列為被告,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中 石化猶爭執其非污染行為人,就此爭點,我 擔任被告台南市政府的訴訟代理人卻要與原 告為相同的主張,認為中石化就是污染行為 人,對於台鹼的工廠製程造成土壤污染表示 不爭執,致使法官困惑到底我是原告或被告 的訴訟代理人。 事實上,筆者個人處理最多的土污訴訟 乃是行政訴訟事件,大多是擔任被告機關 (縣市政府)的訴訟代理人。此類訴訟一般 是以污染行為人為原告,主管機關為被告。 地方主管機關在發現場址有土壤或地下水污 染,而進行查證調查後,如果污染來源明 確,且污染濃度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即可公 告該場址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如 經初步評估,認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 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 5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為污染整治場址。在此過程,主管機關可能

法與美國的CERCLA(The Comprehensive

責任的廠商竊笑而已。事實上在有些個案,

較大的注意與肯定。但因環評案件大多以政

會以行政處分認定污染行為人、命其提出控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污染行為人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工廠關門倒

府主管機關為對象提起訴訟,其重點在事先

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命其清償相關整治費用

Liability Act)之基本原則相同,認為多數污

閉,負責人亦已死亡或不知去向,如仍依序

預防違法不當的開發。對於已經造成重大污

等,污染行為人如有不服,就會提起訴願及

染行為人就相關整治費用應負連帶清償責

先命此一無期待可能性的污染行為人採取相

染事實的企業廠商,進行事後法律責任的追

行政訴訟。

任。我國土污法並未明文規定多數污染行為

關應變必要措施或控制整治措施,勢必無法

究,其實也是環境法律人協會應該努力的目

通常原告所爭執者乃是其非污染行為

人應負連帶責任,而是規定有重大過失(舊

劍及履及對污染迅速採取適當有效措施,最

標之一。在土污這塊領域,環境法律人協會

人,因如前所述,土污的發現經常是在污染

法第25條)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新

大的受害者將是居住在污染場址附近的一般

應該還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受害民眾面對製

行為發生後一、二十年或甚至更久,許多證

法第31條)的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

民眾。

造污染的企業廠商乃是弱者,當然需要環境

據都已經消失,舉證並非容易。當初就是因

人負連帶責任。有些污染廠商因此主張連帶

依筆者個人經驗,污染行為人如為中小

法律人協會的協助。期盼將來環境法律人協

為污染行為人偷偷摸摸進行污染行為,未被

責任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土污法既未明文規

企業,若其無意負起整治責任,由於我政府

會對於土污受害民眾能投以更多關注,協助

發現,所以可能在過去對其並無違反空、

定多數污染行為人間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則

對於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監督不若對上市櫃公

渠等對製造污染的企業廠商進行求償或追

水、廢、毒法令之裁罰紀錄,這讓污染廠商

主管機關基於連帶責任法理命其負擔全部整

司嚴格,因此中小企業經常以解散公司的方

訴,以獲致應有的社會正義與公平。■

認為自己有很大的爭執獲勝空間。然而,事

治費用即非有理由。但是,法院採納我方見

式來逃避其污染責任。而上市櫃大公司對於

實上在大部分案件中,污染廠商此種如意算

解,認為土污法既然已經規定污染行為人與

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則經常採取一律提起

盤均未能得逞。土污與空、水、廢、毒事件

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負連帶責

訴願及訴訟的法律戰以作對應,這是非常缺

不同,在若干空、水、廢、毒事件中,法院

任,亦即多數污染行為人與多數有重大過失

乏社會責任感的作法。然而,所謂污染者付

可能會要求主管機關必須人贓俱獲式地現場

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負連帶責任,則多數污

費原則,對製造污染的企業廠商而言,大多

查獲其污染行為,始得對行為人裁罰並令其

染行為人間當然亦應負連帶責任。

並不能夠由衷認同,就其應負的整治責任經

負清除處理等相關責任。但在中石化安順廠

在若干個案中,原告主張主管機關應依

常是能逃避則逃避,或許這就是人性吧!除

及台塑赤山巖汞污泥土污事件中,法院都依

序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

了從污染責任保險及加強公司治理監督的角

土污事件的特性,而認定中石化(台鹼)及

地關係人負相關整治責任,法院亦有依土污

度處理外,如何提高廠商的社會責任意識,

台塑為污染行為人。

法的立法理由而採贊同見解者。在一般情形

願意遵行污染者付費原則,仍有待大家共同

有時原告也會爭執其非唯一可能的污

當然是應該如此處理,但是如果不論個案特

努力。

染行為人,認為主管機關僅命其負擔相關

殊狀況,而一律採取僵化的處理模式,則將

環境法律人協會一向對於環評(環境影

整治費用為不公平云云。然而,我國土污

徒然坐失迅速妥善處理的良機,讓應負整治

響評估)案件出力比較多,亦獲得社會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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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本期專題: 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二)

環境犯罪防制結盟 台南經驗簡介

團體代表,以及署內重視國土環境保護之檢

時也有大量的一般刑案需要消化,無法時常

察官,舉辦環境犯罪防治座談會,找出有效

外出辦案。但當時台南地檢署有團隊辦案傳

的對策,結果獲得熱烈迴響。

統,歷來也一直有檢察官關注環境案件,已

會議由朱朝亮檢察長親自主持,與會者 有曾昭愷主任,陳鋕銘、林仲斌等10餘位檢

隊。

察官參與,而環保團體部分則有台南社區大 學、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

(二)環保團體 台南地區之環保團體相當活躍,環盟、

南分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等十餘個團體及 個人。會中並建立共識定期舉辦聯繫會議,

陳鋕銘檢察官 (現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環境法律人協會會員)

足以形成一個豐沛人力之偵辦環境案件的團

將這個聯繫活動常態化。

溼盟、荒野、台南市社區大學,以及小地域 性的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台南縣東山鄉 環境保護自救會、曾文溪將軍溪整治促進會

前陣子發生造成政局大震盪的前行政院

式,最初在台南地區實施時,已經在環境犯

秘書長收賄案,媒體熱鬧滾滾的炒著環繞著

罪防制上發生過很大的功能,成為後續許多

在這個會議之後,黃朝貴主任檢察官認

會對縣市政府及特權進行監督,但資源有

這個案子的各種政治、司法與環境的議題,

地區檢察署及環保機關仿傚的作法,甚至成

為環境犯罪的防制只有檢察官與環保團體結

限,聲音大、力量小,從發聲到達致成果,

但有個導火線議題在媒體上著墨不多,那就

為高檢署和環保署通令鼓勵的一般性政策。

合,而無擁有龐大管理人力及管理專業和行

要費很大力氣,花很長時間。

是引發高雄市環保局發函要求中鋼對地勇斷

這一個跨越官民的聯合防制環境犯罪的

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參與,會有運作上的

料的會議,是來淵源於檢方、司法警察與環

平台,也算是台灣民主法治社會運作的一種

盲點,而且檢察機關偏向環保團體,會激化

保行政機關和環保團體互相結合的「環境犯

特殊形式,有可道之處,以下借此次環境法

行政機關與環保團體的對立,又影響到檢察

罪防制結盟」聯繫平台。

律人協會發行刊物的機會,向大家簡單介紹

官的中立性。這個建言促使參與的檢察官思

這個聯繫運作模式的緣由,並檢討其良窳得

考將結盟範圍擴大的可能。我們檢討了幾個

失。

環節:

當事者戲稱是混沌理論中的蝴蝶效應 (熱帶雨林的小蝴蝶揮動一下翅膀,引發海

結盟範圍擴大的環節

(一)檢察官

等,他們熱心公益,也有強烈環保使命感,

(三)行政機關 1. 縣市環保局:其有在地主管機關之直接權 力,對地域污染問題之熟悉,以及豐沛人力 和專業資源之長處,不過受限於縣市長的選 舉壓力,行政首長往往無法全力支持管制有 特權之環境犯罪者,使環保局長投鼠忌器,

洋上一場大風暴),一個小事件,結果引發

這個結盟活動肇始於民國96年1月,台南

政局的大動盪。環境犯罪防制結盟的目的當

地檢署國土犯罪小組鑑於國土犯罪之偵查,

雖然有偵查犯罪權力、受規範訓練,與

態度消極。基層專業人員因此也不會太努

然不在此政治效應,但在此事件之前,這個

長期流於零星分散,無法有密網式的防範,

地方特權之瓜葛少,容易建立理想性。但弱

力,等而下之的,更有與污染業者掛鉤謀利

結合司法、行政與民間監督團體的結盟形

並為重點打擊,故邀集台南縣市地區之環保

點是耳目有限,行動力受到警察之牽制,同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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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2. 區域環境督察大隊:有較高之專業性,地

盟的制度:

時,有立即可調度支援之警力。

污染防制法規及專業知識講解, 3)環境污

方的瓜葛較少,不過因轄區廣泛(整個嘉義

1. 環境結盟儀式、台南地區污染紀錄展(96

4. 以台南市社區大學提出企畫案並申請緩起

染蒐證技巧,由環保團體及環保機關和司法

以南地區),除非有專案(如當年二仁溪鎔

年2月7日),邀請環保團體,縣市環保局、

訴處分金的補助:由於這個企畫事實上是有

警察互相分享環境污染的蒐證技巧及經驗,

鍊業之污染防制),否則對台南地區之稽查

南區督察大隊、縣市警察局、環保警察隊第

個推廣此環境犯罪防制結盟為一個整合地區

有助於未來的聯繫合作關係。

力是較分散的。

三中隊共同參與結盟儀式。在環保團體策畫

環境污染資訊與民間環境保護力量的企圖,

6. 專案與例行(含定期與不定期)的聯合稽

的台南地區環境污染紀錄展中揭示污染地

並建制大台南地區環境污染案例資料庫,設

查:環境犯罪防制結盟的實際稽查行動能傳

圖,讓民眾對於台南地區的污染情形一目瞭

置環境污染地圖網站,培養屬於民間非營利

達此結盟的決心,抑制不肖之徒的僥倖貪得

然。

組織之環境巡守專職人員,建置補充性通報

之心。聯合稽查有兩種主要型態,第一種是

2. 環境犯罪防制座談會(96年3月7日)達成

網路,以整合民間對於環境污染的監督力

專案稽查,是有具體個案的專案偵查,如二

建立各機關建立聯繫窗口、污染發現即時通

量。

仁溪出海口附近的非法鋁鎔鍊業,不法焚燒

報制度、定期與不定期大規模聯合稽查,同

5. 實施環境教育訓練:官方與民間環保力量

廢電纜線案,仁德大甲村廢鉛蓄電池違法拆

時先期以河川污染防制作為主題。此後每隔

之間所掌握的資訊落差必要調整至容易建立

解堆置案,二仁溪口非法傾倒油污案,學甲

一季至半年舉辦一次聯繫會議,由地檢署、

共識的程度,才能有效地協力合作,因此有

及鹽水溪的廢鋁渣傾倒案等,由於縣市警察

台南縣市政府輪流主辦,在會議中報告最近

必要進行環境教育的訓練,對於檢察官、行

局及環保警察隊的全力支援,案件都能迅速

的環境污染防制成果,檢討防制環境犯罪相

政稽查及警方辦案人員,以及志工,應再施

偵破將不法業者繩之以法。

關主題在聯繫、整合上的問題,以建立共識

予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訓練及經驗分享。台

另外由環保局主辦陸續安排了幾次陸海

的方式,確立進一步的努力目標及實施步

南地檢署透過台南縣市環保局的聯繫,與環

空的聯合稽查作為,有定期的約二個月一

驟。

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12年改名為環境教育

次,以及不定期的形式兩種,聯合稽查的方

3. 由地檢署與縣市政府共同促使縣市警局將

訓練所)合作,首次在96年5月25日,假台南

式是結合環保局、環境督察稽查大隊,警察

環境案件列為地區犯罪防制之重點案件,恢

市政府的場地,舉辦一天的臺南地區環保犯

局以及地檢署檢察官共同實地巡查,如果有

復績效評比,目標在建立各分局聯繫窗口、

罪偵查基礎講習班,課程主題包括:1)由縣

刑事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會出面進行調查,

專責警力,基層警察配合環境稽查之意願。

市環保局及民間環保團體分別介紹台南縣市

如果無刑事案件,則檢察官只扮演陪同稽查

並請環保警察隊大隊長及第三中隊長說服,

的環境污染現狀,官方有其專業的稽查防制

的角色。其中幾次甚至由檢察官同搭空中警

建立台南地區之專責巡邏警力,或者是固定

面的觀察,而民間則有其面對生活污染環境

察隊的直昇機從空中俯瞰污染點,配合地面

排班之輪值巡邏警力,讓發現環境污染案件

切膚之痛的角度,各有擅場。2)廢棄物與水

及河川稽查人員迅速到達污染現場稽查及告

(四)警察機關 1. 縣市警察局:有在轄區調查犯罪之便利 性,可是警局因業務繁重的,若上級不重視 的案件類型,基層警員就不會主動去調查, 甚至會因為平日業務量大而推案件。許多縣 市環保機關稽查之案件,需要他們配合時, 往往出現人力協調上的困難。而且地方民 代、有錢的業者,乃至黑道角頭常會介入關 說,也造成稽查配合力弱的原因。 2. 環保警察隊:本來這是專屬環境稽查之警 力,過去也曾發揮很好效果。但是目前因為 行政院將許多政策將此警力用於支援其他事 務如當時紅杉軍、斃死豬、廢五金之回收業 者清查等,使得環保警察隊之人力吃緊,無 法有效偵查環境犯罪。

結盟制度具體執行步驟 以上各個環節可謂各有短長,我們擬了 以下具體執行步驟,建立了環境犯罪防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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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南縣中、北部地區的農田、溪流、漁塭,但

台南地區,南征北討,南部高雄大寮、駱駝

點的紀錄,事實上這可能是居民最關心的事

當時台南地區最困擾的污染問題是河川

在地檢署會同環保稽查機關迅速前往查索的

山,北達彰化大肚溪口、苗栗黑土、桃園石

情。環境污染地圖的視覺顯示,會影響地

非法傾倒工業廢液或廢水,特別是電鍍業所

效應下,氯化亞鐵污染在台南地區這幾年已

門水庫水質酸化等處,關心層面擴及整個事

價、屋價、農作價格等市場機制,進一步促

產生的氯化亞鐵溶液,往往使整條河川染成

近乎完全絕跡了。其他如廢電纜焚燒情形、

業廢棄物再利用機制的漏洞。

進居民自我環境的了解、監督,所以是有力

血紅色的觸目心驚景象。故而環保局與地檢

廢鋁渣濫倒、不法垃圾掩埋場、違法事業廢

署共同主辦了二仁溪、鹽水溪與曾文溪等幾

棄物的濫倒雖然不能完全絕跡,但是案件量

3. 環境污染地圖紀錄、整合並公開地 區污染資訊

境研究中心(IPE)」也製作「中國水污染線

次的沿河巡守活動,並邀請媒體記者到場,

也確實下降。另外環保局也在此結盟的支持

環境污染地圖不只是一個紀錄研究的成

上地圖」網站(獲得2009麥格塞塞獎),曾

一方面讓司法人員實際親臨河川環境景觀,

下,由銳意革新的台南市局長張皇珍及台南

果,事實上是一個有力的監督工具。在初次

任職環保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資深會

也實施紀錄及展示團結力量。

縣局長江世民大刀闊斧地推動河流淨化的工

環境結盟會議時,台南市社區大學以其近年

員賴偉傑,即曾撰文介紹並比較環境結盟所

作,如二仁溪即在結盟運作一年後,由重度

檢舉案例繪製簡單的縣市污染地圖,將這些

製作的環境污染地圖,顯示環境污染地圖的

污染調整到中度污染河川。

污染點視覺化的結果,呈現污染集中於縣市

製作是有相當的前瞻性。

發,涉有犯罪嫌疑則立刻蒐證辦理移送。

結盟制度的利弊得失 以上的這些作為有持續進行了許多年一

的監督工具。中國大陸地區的NGO「公眾環

交界及主要幹道如國道一、三號的沿線,讓

2. 環保團體監督事業污染的力量集結 並增強

台南縣環保局發現其稽查的重點應該放在南

4. 環保機關與環保團體之間多了一個 互動溝通的平台

環境結盟提供了一次在污染犯罪上的整

方,因此特別在永康垃圾焚化爐場區設置環

環保團體與環保機關在污染議題上,固

合平台,讓環保團體或人士舉發的訊息可以

境稽查隊的分隊,以便及因應污染通報時能

然不乏合作的例子,但在多數情形下,環保

迅速獲得行政及司法機關回應處理,因此力

及時到達現場稽查。同時台南縣環保局也以

團體對於經常的污染案件無法獲得改善時,

量愈能集結及發展,結盟的主要民間團體窗

自己的污染稽查紀錄經營了一個台南縣環境

往往對環保機關喪失信心,而會在媒體公布

口台南市社區大學的環境學程專責小組由於

污染地圖,其所提供的污染紀錄台南市社區

污染現象訴諸輿論壓力,於是造成環保機關

企畫案專責巡守志工的建立以及污染地圖的

大學在核對後,也到現場紀錄拍照,填補到

與環保團體之對立關係。環境犯罪防制結盟

結盟造勢活動,以及聯合稽查行動和專

繪製經營,掌握了台南地區的大部分污染紀

社大的環境污染地圖中,兩個網頁相得益

提供了平常的聯繫窗口、通報管道,以及定

案的偵辦,由於聲勢浩盪,實施下來,一時

錄,透過社區大學所召集的學員志工力量,

彰。環境地理資訊實際關係到人民生活,

時的會議討論平台,環保團體也較願意在發

台南地區污染業者風聲鶴唳,困擾台南地區

強有力地監督地區的污染狀況,而且不斷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即有建置居家生活環境

現污染時先透過通報管道予環保機關,除非

甚久,二仁溪、鹽水溪每隔數日即會出現的

發掘之前不為人知的污染型態,如早期的氯

地理資訊系統,供民眾查詢生活區域空氣、

一再無法獲得改善,不會輕易動用媒體機

氯化亞鐵污染,在初期半年竟然幾乎弊絕風

化亞鐵、廢鋁渣、廢鉛蓄電池污染,後來的

水質、垃圾場、核能等環境地理資訊,特別

制。這中間能產生一個新的對話平台,靠的

清,半年後開始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散置到台

集塵灰、廢爐渣等,其監督的範圍不只限於

還提供予購屋諮詢之用,但是尚無公開污染

當然不只是一個形式性的會議,檢察官偵查

直到目前仍有維繫的,如定期的聯繫會議, 以及聯繫窗口,也有一些進行了二、三年後 停止執行的如環境污染地圖及民間專業巡守 人員。不過這些活動大抵都有發揮相當的效 果,對於地方上的環境污染行為有相當程度 的抑制作用,簡略分析其得失如下:

1. 對地方環境污染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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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犯罪壓力的提早介入,以及為環保機關公信

以發現這個結盟活動要能成功運作,需要

訓對環保犯罪有熱誠和專業知識的檢察官,

力的背書,也是讓這個對話機會能夠進行的

幾個條件,如有熱心關心地方環境的檢察官

責成他們和環保團體在環境犯罪資訊上保持

重要因素。有幾個案例,如仁德大甲村的廢

(黃朝貴主任、筆者、仲斌檢察官等),檢

聯繫,由地檢署主動推動,警方及行政機關

鉛蓄電池違法堆置案、二仁溪支流三爺宮溪

察長對此政策的支持(朱朝亮檢察長及繼任

也會逐步配合。

堤岸長期堆積的電路板,環保團體和行政機

者支持),活躍並與檢方有互信關係的環保

台南地區所操作的環境犯罪結盟,打破

關之間的衝突,最後是在檢方介入偵查後,

團體(台南市社區大學、台南市環保聯盟

官方與民間的隔閡,與內政部李鴻源部長

而促成環保機關及行政主管機關積極作為,

等),和地方政治包袱較小的環保機關(第

所倡導的跨組織聯繫機制有異曲同工之妙,

解決了紛爭。故而縣市首長都重視此環境議

一任的縣市長及初任環保局長),所以如果

更是民主社會中公民主動參與並和公部門協

題,在輪流主辦的結盟會議上,縣市長都曾

是環保機關一廂情願地要與檢方合作,但缺

力運作解決問題的模式,當然它的成效由於

多次親自主持,更讓結盟平台的功能強化,

乏檢方的配合及與環保團體的互信,這個機

以環境犯罪為核心,並不能無限上綱去處理

結盟會議的結論能更快落實,環保團體與環

制也無法運作。因此在台中地檢雖也有相似

環境政策衝突,或是行政執行程序的開發與

境機關的互動也更為和諧順暢。

的運作組織出現,不過是偏向檢方、警方與

保護的衝突,同時檢方已介入偵辦的刑事案

環保行政機關的傳統官方跨單位的聯繫會

件,在中立性及偵查秘密性的規範下,也必

議,與民間環保團體的互動較少。

須避開此結盟管道(如嶺南村垃圾掩埋場

各地陸續推動結盟模式 台南地區環境犯罪防制結盟模式由於成 效良好,普遍獲得好評,環保署首先注意到 這個模式,而指示在各地環保局推動,在環 保署的要求下,法務部也有形式性地鼓勵各 地檢參考此模式,高檢署顏大和檢察長更指 示黃朝貴檢察官以台南環境犯罪防制結盟模 式為藍本擬定「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 執行方案」,指示各地地署參照辦理。因此 陸續有台中、彰化、高雄等地檢署操作了此 模式。 不過由前面所敘述的結盟產生過程,可

14

高雄地檢初期的條件與台南比較接近,

案),但是在環保團體與環境行政機關間多

如稽查環境犯罪企圖心較強的邢泰釗檢察

了一個溝通管道,而且共識程度高的時候,

長、聯繫能力強的羅瑞昌、劉河山主任,高

比如關於事業廢棄物及再利用法規範不足造

雄地區活躍的地球公民基金會等,但是高雄

成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也是可以利用結盟

市政府方面相對之下只是被動配合,而後來

會議的機會進行討論產生決議向中央機關反

的運作檢警和環保團體的關係也不再那麼密

應。總之,民主社會可貴在活潑與多元,環

切,仍偏向台中地檢模式的運作。大部分地

境犯罪防制結盟讓行政、司法與民間NGO在

檢署則自始也未曾運作過。顯示此結盟模式

特定議題上合作共同解決,還是一個值得持

確實需要相當條件。

續推廣的模式。■

不過這些條件如果適當地營造,並非不 可創造,比如法務部有計畫地在各檢察署培 15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本期專題: 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三)

環境行政爭訟實務 分享札記

部分(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從理想

為,便以「盡可能迅速地終結訴願程序」,

面與現實面,分享若干經驗,並嘗試就現實

為最高指導原則。為達到此目的,有下列兩

面所遭遇的問題,提出解決之可能方向。

部分需注意之處:

不必投以理想與期待之訴願 一、提出訴願書進入訴願程序之 後,勿再補充任何訴願理由,以 程序 因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撤銷訴

免訴願審議期間一延再延

依訴願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訴願之 訟需經訴願先行。因此,絕大部分以撤銷訴 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 訟之形式提出的環境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 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 序。在理想上,我們期待行政機關在訴願程 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 序中,有「自我反省」的機會。

張譽尹律師(慕義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個月。」自訴願人提出訴願之翌日,訴願期 但在現實上,透過訴願程序要求行政機 間三個月即開始起算。通常原處分機關會在 關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以保護環境,根本是 訴願人提出訴願後約莫二週後提出答辯書, 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蓋大部分的環

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的任務有四(註

引言 大約四年前,一群已投入環境運動的 法律人(大部分是律師),有感於社會上 對於環境訴訟的需求日增,以達到創造議 題並保護環境的雙重目的,因此,這群法 律人們,透過互相串連,經過長達兩年左 右定期的聚集、討論,終在民國99年1月 30日,成立了環境法律人協會,希望能 透過有系統的組織,以法律的專業,為環 境運動提供更多的能量。

1):一、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二、健全環 境法制之研討;三、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 四、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環境 公益案件的辦理,概念上應包括環境非訟案 件與環境訴訟案件,前者例如:參與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審 議委員會、各種說明會、公聽會,或在環境 行政程序中取得政府資訊、提出意見書等。 環境訴訟案件則包括各種與環境有關之民、 刑事訴訟(註2),或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本文限於篇幅,僅就環境訴訟中行政爭訟的

16

訴願人此時應選擇不必提出任何訴願補充理 境案件,開發單位若非大型財團,否則就是 由。蓋訴願人若忍不住,提出訴願補充理由 行政機關本身,許多大型開發案更是主政者 書駁斥原處分機關之答辯,訴願審議三個月 之政見與意志。訴願管轄機關身為行政體系 期間將因訴願補充理由書之提出,而重新計 之一環,幾乎不可能「自我反省」撤銷原處 算(註3)。如訴願人與原處分機關之筆戰在 分。因此,在環境訴訟中,訴願程序便成了 訴願程序持續延燒,訴願程序將不斷延長而 制度上不得不走一遭但實際上毫無救濟作用 難以終結。 的雞肋程序。 訴願程序的現實面既然如此不可期待, 復以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 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

二、訴願期間一旦屆滿,不待訴 願審議委員會發文延展,即向管 轄行政法院起訴 訴願人提出訴願書後,只要不再提出訴

而停止。」為了盡速救濟,實際上的因應作 願補充理由書,三個月訴願審議期間即不間 17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斷持續進行。雖然訴願法第85條第1項規定,

論」,在以往並不被認為具有「行政處分」

地週遭的居民,雖然實際上生活大受影響,

保障原告在環評程序之程序參與權,已為多

訴願審議期間得延展一次最長不得逾兩個

的性質,行政法院經常以此為由,在程序上

卻不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此時想要循行政

件行政法院判決所採(註8)。

月。但實務上在訴願審議期間屆滿後,至訴

駁回原告之訴。但在雲林縣林內鄉民訴請撤

訴訟管道撤銷原處分尋求救濟的居民,無不

近期更欣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601

願審議委員會發文延展訴願審議期間送達之

銷「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

面臨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所謂之「利害關

號判決(註9)以主管機關環保署依環評法第

前,會有約一週的空窗期間。在此空窗期間

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論」乙案中,最

係人」如何界定其範圍的問題。換言之,居

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之「開發行為環境影

以訴願管轄機關三個月不為決定而向行政法

高行政法院於92年裁字第519號裁定中首先暗

民必須在程序上被認定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

響評估作業準則」內之相關規定,認為至少

院遞狀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

示了環評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的可能性(註

係之人,始有行政訴訟之訴權。

開發行為之5公里範圍內者,係受開發行為影

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

6)。發回更審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所示

響之地區,在此範圍內之居民可認為屬於開

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更字35號判決首開先河,正面承認「環境

之見解,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以「新保護規

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

訴願法......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得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範理論」,做為判斷的標準。但解釋理由書

適格。如此具體之判斷標準,相信對於將來

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即為

質,其合法性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註

中所謂之「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

撤銷訴訟原告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

合法(註4)。如此一來,即可盡速進入真正

7)。自此之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有

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

斷,其可預測性將提高不少。

可投以期待的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處分」的性質,在實務上可謂大致底

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

定之見解。往後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之人民,

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

可以不必在此程序上爭點苦苦掙扎,而能儘

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

速進入實體層面,請法院就開發案對環境保

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

由於與開發案有關的行政處分,不論是

護的影響判斷究竟合法與否進行審理。

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

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是內政

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

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變更土地使用

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等語,甚為

分區的許可,多涉及專業領域,並以合議制

抽象,究竟如何能該當於上開綜合判斷後之

的委員會做成。因此歷年來行政法院判決,

與開發案有關的行政處分,不論是環保

法規範意旨?均待法院累積每一個特定的個

甚多以「判斷餘地」理論進行表面性的審

署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是內政部營

案,漸次具體形成。經過長期的訴訟累積,

查,其結果就是原告敗多勝少。但事實上,

建署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在環評審查結論違法之撤銷訴訟,以環境影

所謂的「專業審查」,通常是一層幻影。在

的許可,其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通常只限於

響評估法第5條、第6條、第8條~12條或環評

現實面,多數委員通常連開發計畫或環境影

「開發單位」。至於在開發基地內或開發基

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做為原告之保護規範,

響說明書都沒有詳細閱讀過,只是在開會時

行政訴訟程序的理想 環境行政訴訟,是在近十餘年來漸漸增 加而方興未艾(註5),經過這幾年法律人的 努力論辯,再加上社會上各類環境運動的衝 撞,在法庭內、外雙重鬥爭下,法律上已經 逐漸實現了下列的理想:

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 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得為行 政法院審查之標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對開發案所做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

18

二、利害關係人提起環境訴訟的 保護規範暨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 的細緻化

三、行政法院揭開「判斷餘地」 的面紗,實質審查各類行政機關 的行政處分,並撤銷原處分

19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聽取開發單位與反對方之短暫言詞,遑論身 為「政府機關代表」的委員,更是沉默的投 票部隊。 因此,透過行政法院進行實質上的審

行政訴訟程序的現實 但是,就在環境法律人這幾年來陸續實 現上開理想的過程中,我們卻遭遇下列的現 實面,仍待我們持續的努力:

查,實在有其必要性,近年有幸我們看到最

審查各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並撤銷原處

一、行政機關想盡辦法曲解法 令,違背法治國原則,不遵守行 政法院的判決

分的案例。例如在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

例如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

農場部分)之環境影響評估撤銷案件,最高

分)之開發案,縱令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

行政法院99年判字30號判決認為原處分之作

判字30號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依環評法第14

成,根本沒有進行國民健康風險評估,環保

條,不得為任何開發行為。但環保署竟能發

署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即構

明「停工不停產」此一荒謬至極之語詞,還

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而有裁量濫用之違法。又

花費公帑公開登報批評行政法院之判決(註

例如在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之案件,最高行政

10)。又例如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在

法院99年判字709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其中理

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的BOT渡假村,遭到最高

由之一即認為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明知焚化廠

行政法院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但台東縣政府

預定廠址下風處相隔約一公里處即為林內淨

卻不斷推拖拒拆。這些都是行政機關違反法

水廠開發計畫用地,但開發單位達和公司環

治國原則的最糟示範。但很遺憾的,我們對

說書內並未述及,又該地區北風盛行,焚化

於這個現實,除了利用媒體與學術文章嚴詞

廠之汙染物對於位於南方下風處之淨水廠影

批評,竟然難有立即的手段可以抗衡。要解

響重大,但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均未命開發單

決這個現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讓它不發

位補正或評估,審查結論附帶之18個條件,

生。我們希望透過長期的公民法治與環境教

亦無一與林內淨水場有關,足見有「出於錯

育,嘗試在未來改變這個現實。

高行政法院勇於揭開「判斷餘地」的面紗,

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之判斷瑕疵。

20

二、在漫長的行政訴訟程序中, 未能停止執行,導致原處分撤銷 後的龐大殘局難以收拾

開發計畫、環說書及各種會議記錄需閱讀, 導致承辦環境訴訟的律師,需花費大量的時

不論是中科三期、美麗灣渡假村、林內

間來諮詢專家、閱讀資料,以求釐清事實。

焚化爐,每一個開發案一開始都依恃著行

復以環境行政訴訟所牽涉的法律層面亦廣,

政處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的護身符,即使明

承辦律師所花費之心神與時間,常難以計

知在當地居民提出行政訴訟之後,開發案可

數。但目前的現實面卻是:環境行政訴訟的

能遭到撤銷,但開發單位或主管機關卻預期

公益性,致使承辦律師無法取得相對應的酬

著木已成舟而不可逆的現實。因此也造成了

金。如此一來,再有熱情與理念之人,一旦

漫長的行政訴訟程序中,因未能停止執行,

需顧慮自身的生計,所投入之時間也會有一

導致原處分撤銷後的龐大殘局難以收拾之惡

定限度。

果,當地居民的權益亦難獲因訴訟結果而獲

我們希望,除了逐漸建立環境法律人協

得保障。因此,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會的知名度,提升捐款數字,有能力聘雇

119條之停止執行制度,實有必要特別針對環

支薪的專職律師之外,可長可久之道,還是

境案件,設計一套「原則上應停止執行,例

建立一套經濟制度,使支持環境訴訟的當地

外始准許繼續執行」之規範,以免環境保護

居民(不限於起訴之原告),能以小額捐款

淪為空談、人民對行政公權力之道德性與司

方式,支持協會,再由協會給付律師酬金給

法公信力盡喪之後果。

環境訴訟的承辦律師。在這套經濟制度中,

三、環境行政訴訟程序所需花費 之心神與時間,卻難以取得相對 應的報酬,致使投入環境行政訴 訟的律師人數,無法滿足社會上 遽增的需求

負責串連當地居民與環境律師的在地環保團 體,是非常重要的關鍵,環保團體應帶給當 地居民「環境訴訟是有償的,透過眾多當地 居民的小額捐款給協會,積少成多,支持律

環境行政訴訟,由於「事實」牽涉非常

師向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訴訟」之觀念,並

專業之領域,並需長期調查,當地居民雖然

實際負起勸募之責任。如此一來,只要環境

知悉開發地點現場的狀況,但不會使用客觀

行政訴訟就像其他一般的訴訟案件,有酬金

與專業之術語描述,再加上又有數量不少的

收入,即不愁有更多有興趣或有志之律師, 21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投入環境訴訟的行列,以滿足社會上日增之

國際法規定。

處理經驗,並研究其他國家之立法例與國際法規

需求。

(三)檢視研討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相關研討會

定,以擴展本會之環境顧問網絡至世界各國。

之舉行地點,宜考量實際情形於全國各地輪流舉

結語 環境訴訟之理想,透過了十餘年來環境 法律人無私的努力,漸漸為環境運動打開 了另一條可行之路。但橫亙在我們眼前的現 實,仍然艱鉅。環境法律人協會的成立,雖 然無法為眼前的現實,提供一蹴可幾之解決 之道,但我們相信,只要這個組織的目標正 確,堅定而行,應當能漸次扭轉這些現實。

註1:環境法律人協會章程,101年2月5日修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 (一)規劃、執行環境公益案件法律服務工作。 (二)受理個人或團體委託執行環境法律服務工 作。 (三)其他相關環境公益案件。 二、健全環境法制之研討: (一)蒐集整理我國環境公益案例與相關統計資 料。 (二)蒐集整理世界各國環境法制立法例與相關

22

註4: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658號區域 計畫法案件,原告於98年12月14日提起訴願,原

辦之。

註2:民事訴訟例如: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

處分機關於98年12月25日檢卷答辯,原告於99年3

(四)提出法制增修之建議方案報告,送交各相

第584號請求防止妨害案件,彰化地區居民訴請

月24日以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訴願機關未為決定為

關單位並積極從事推動工作。

法院禁止台電公司設置之高壓電纜線通過原告土

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理中

(五)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促進中央政

地上方。刑事訴訟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行政院於99年7月7日以院臺訴字第0990100207號

府訂定法律設置環境法律扶助基金,以推動有益

97年上訴字第1020號偽造文書案件,即台南縣東

決定駁回訴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99年

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山鄉嶺南村永揚垃圾掩埋場環境影響說明書登載

12月30日為實體判決,行政訴訟仍符合訴願前置

三、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

不實資訊案。

之程序要件。

及其他活動。

註3:訴願審議期間起算日,除為訴願法第85條

註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

(二)針對社區住民團體、各級教育、行政機關

第2項所明定之外,行政院依同法第52條第3項授

件性質類別統計資訊,「環保」類別,查詢日

或其他環保團體,舉辦實際法律運用之訓練課

權而制訂之「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

期:101年10月8日,網址:http://tpb.judicial.gov.

程。

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亦有明文規定:「本法第

tw/statistics4.htm。

(三)編纂環境法學教材。

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

(四)出版環境法律專刊。

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

註6: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519號裁定要旨:

四、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

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

惟查本件系爭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

(一)整合關注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環境議題之

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

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審查結論謂:本案有

律師、法律學者及其他法學或相關領域之專業人

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

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

士,集結而成本會之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以支

算。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

(一)至(十八)事項辦理,此有第二次審查會

援本會所進行或提出之提案。

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

議記錄在卷可稽。經查其或係垃圾車輛經過地區

(二)基於本會宗旨,藉由聯繫往來、參訪活動

二個月。」上開訴願審議期間起算日之標準,為

應如何確保社區或校區之環境品質,或為有毒危

以及參與或舉行國際研討會議,與其他國家或國

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305號裁定及100年裁字

害性污染物之防制及監測規定,難謂不具法律效

際組織團體與專家學者交流合作,吸取類似個案

第1307號裁定所肯認。

果,參諸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已

(一)舉辦環境公益議題之相關講座、研討會以

23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

事項辦理。」,此項審查結論一方面除發生終結

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

屬於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提起撤銷訴訟之原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法律效果,並解除開發單位

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

告適格。

容」及第二十二條前段:「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

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義務之外;

四)、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

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

另一方面則以附條件方式,課予開發單位如何實

規定辦理。」其「附件三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

註10:99年2月10日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

逕行為...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施開發行為之諸多負擔,衡諸首揭訴願法第三條

查要件」中「應記載事項」欄:「六、開發行為

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5大報半版廣告。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觀,此項審查結

第一項對於行政處分之定義,此項審查結論要屬

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其審

論,難謂對開發單位不具拘束力,原裁定認其未

被告就公法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查要件為:「一、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云云,自

為,應屬行政處分,而非觀念通知。再者,依環

相關計畫,如附表五」,而「附表五開發行為可

有違誤。

評法第二十二條前段規定,開發單位未經環評主

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包含規劃中、施工

管機關認可前即逕行為開發行為者,環評主管機

中及已完成之各計畫)」之「範圍」欄載:「開

註7: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35號判決要

關並得依法予以裁處罰鍰,益足徵此項審查結論

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況線兩

旨:開發案核定許可與否,固屬於目的事業主管

具有規制效力,核屬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側各500公尺範圍內」;「附件五說明書、評估

機關之權限,惟其核定許可與否,仍受環境影響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

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一、地理位置圖,以比例尺

評估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之審查

解,亦認被告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0)府環府

五千分之一或一萬分之一台灣地區相片基本圖或

結論所拘束,故環評主管機關審查認應開發與否

字第九0三六000九八七四號函為行政處分,

縮圖,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

之結論,直接影響開發案之許可與否,而產生法

本院自應遵循。

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

律上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至於目的事業主管

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

機關核定開發案之准許與否,則係另一行政處

註8: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98

據此可知,法令要求列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

分,法務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四)法律

年判字第475號判決、99年判字第709號判決。

圍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沿線兩側各

決字第一八0三三號函亦採相同見解,足資參

500公尺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及提出標示開發場

照。本件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0)府環

註9: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601號判決要旨:

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都市

府字第九0三六000九八七四號函公告之「雲

至「當地居民」之範圍如何,如自相關法令規定

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

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環境影響說

可得知者,應依該法令規定。查主管機關依環評

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之地理位置圖,顯示該等

明書」審查結論為:「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

法第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之作業準則第6條第1

法令認為至少開發行為之5公里範圍內者,係受

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一)至(十八)

項:「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開發行為影響之地區,在此範圍內之居民可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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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本期專題: 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四)

巨輪與長城: 公益訴訟可以改變世界

(這到底是更好或更糟呢)你勝訴了,行政

賴以維生的梨子園被徵收了八成,只剩下0.2

機關不但不理你,還花你的錢登報痛罵法院

公頃,而且中科管理局提供的地上物補償

(註1)。

金,連他們年收入的五分之一都不到。看著

我覺得普天之下,除了分手的時候苦苦

土地被徵收、老樹被毀,王婉盈的公公謝龍

追問「妳到底有沒有愛過我?」以外,就

雄幾乎崩潰,王婉盈用農婦和母親的堅強身

屬「XX可以改變世界嗎?」應該榮獲無意

姿,站上戰鬥第一線,結束一天的農事與家

義、無效用問題的冠軍寶座。

務後,挑燈夜戰啃讀相關文書,研究相關法 條,台北、台中往返奔波與官員斡旋,仔細

陸詩薇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中科三期律師團成員、 太魯閣族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律師團成員、 環境法律人協會會員、環境法律人協會會員)

當農婦和人偶老師成為戰將 耶魯大學法學院校友期刊Yale Law Report 第59期封面,引用了一位公益律師McGregor Smyth的話:「雖然,你改變體制的能力看

「歷史的暗流之一 是細緻的靈魂和粗糙靈魂之間的 傾軋」——羅智成,《泥炭記》

似很微渺,你卻擁有立即影響客戶生命的能 「XX可以改變世界嗎?」其實是萬用 力,在每個當下,可能鼓舞人心也可能令 句型,可以用任何字眼無限代換:「搖滾 人恐懼。這是終其一生,每天的承諾與革

運匠大哉問

樂可以改變世界嗎?」、「攝影可以改變世 命。」(Although your ability to effect change in

有一天,和朋友搭計程車回學校,我一

界嗎?」、「情歌可以改變世界嗎?」、

路叨念當時如火如荼進行的中科三期和國

「文學可以改變世界嗎?」、「遊行可以

光石化案。朋友半途先下車後,司機忽然轉

改變世界嗎?」、「養流浪狗可以改變世

過頭問我,「所以,妳是做中科三期的律師

界嗎?」、「喝公平貿易咖啡可以改變世界

嗎?」我說是,「那我請問妳哦,你們這樣

嗎?」甚至,「iPhone 5可以改變世界嗎?」

搞到底有什麼用?中科三期訴訟你們贏了,

最終,這個照樣造句遊戲會問到我們這些公

可是政府不是說停工不停產嗎?美麗灣的

益律師:「你/我們的行動有用嗎?法律可

案子也是你們贏了,可是飯店還是繼續蓋

以改變世界嗎?訴訟可以改變世界嗎?」這

呀?」我驚異於這位司機大哥對環境議題的

真是太傷感情了,尤其當你的案子在法院多

關注,更驚異於他敏銳的「問題意識」。

年來,因為當事人適格問題連戰連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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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may at times be marginal, your power to affect the life of a client is at once heartening and frightening. It is everyday commitment, the daily revolution, of a lifetime.)這段話極為動 人,但依我這幾年從他人身上的學習,它需 要深化與修正。 比如長期和環境法律人協會一起奮鬥的 后里農婦王婉盈。王婉盈夫家是后里梨農, 為了中科三期的道路開發和「綠化」,全家

閱讀我們的書狀,幾乎每次中科三期案在北 高行開庭,旁聽席上都有她的身影。今年8 月,她們家梨園所種出的水梨,勇奪台中市 后里區水梨大賽「甜度組冠軍」和「造型組 亞軍」。不論中科三期訴訟的結果如何,這 一系列反抗行動徹底改變了王婉盈和她全家 人,他們從此懂得反抗不義,捍衛權利,也 徹底改變了我們-看到她們這樣守護身家土 地,我們怎麼能輕言放棄。 又譬如太魯閣族婦人田春綢和她的日籍 先生丸山忠夫。1995年間,遠嫁日本22年的 田春綢帶著日籍丈夫回到故鄉花蓮養病,準 備自己開班教授製作日本人偶,卻在一場協 調會中,意外發現秀林鄉公所與亞洲水泥於 1973年間,用欺騙、偽造手段奪取大批太魯 閣族原住民土地興建水泥廠,夫妻兩人開始 深入追查,揭開了台灣歷史上重要的太魯閣 27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專題:環境訴訟的理想與現實 族還我土地運動,因為長年焦慮與氣憤,田

所以,微小平凡如我們,何必追問自己

居民大方走上總統府前的介壽路,高喊自己

姐曾兩度因為中風送入加護病房。她們家客

或他人的行動,能不能推動最外圈的大齒

的政治訴求嗎?在那樣黑暗的時代,還有人

廳書櫃裡,滿滿都是案件資料,我和田姐夫

輪?我們每個行動推動了小齒輪,這些施力

堅持一定要辦雜誌,講想講的話,唱想唱的

婦連絡從來不敢掉以輕心,因為她們對原住

會進入複雜龐大的力學過程,以當下無法度

歌。為此有人甘願蹲黑牢,有人甘願流亡天

民土地法規的熟稔程度,不下於本件任何一

量的方式,影響歷史行進的方向。從這個角

涯,有人在烈焰裡獻上自己的生命。

位承辦律師。

度,我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McGregor Smyth

當時,萬里長城也沒有因為他們倒下。

因為與這些當事人共事,我確知

的話:農婦和人偶老師的挺身抵抗,是我們

可是她們每吶喊一次,就在牆上鑿出一個細

McGregor Smyth的話有必要修正。尤其在社

法律行動的根基,所有行動者都深深影響了

小的洞。一個人犧牲,鑿一個洞:兩個人倒

會改革訴訟中,當事人對律師的影響,往往

對方的生命,一起推動了好幾個小齒輪。就

下,鑿兩個洞:三個人行動,三個小洞連在

不下於律師對當事人的影響,這些交互影響

算這些齒輪再小,只要少了其中一個,力學

一起,成為一個大窟窿;三十年來有三千個

看似微不足道,對體制與現狀的改變絕對不

運算的結果就完全不同,歷史也因此完全不

人持續鑿洞,一小段城牆終於崩落。面對紋

可或缺。

同。

風不動的高牆,我想當年他們也恐懼徬徨,

巨輪與長城 我們常把歷史比喻為巨輪,卻鮮少探問 巨輪的結構與運動方式。我認為歷史巨輪 由無數精密嵌合的小齒輪組成,巨輪與小齒 輪的關係,很能說明人類行動與其成果之間 的蝴蝶效應。小齒輪本身的大小、轉動的方 向、速度各異,經過複雜龐大的抗衡、抵 銷、加乘計算以後,才緩緩推動巨輪。即使 我們之中最有智慧與力量的人,也不可能理 解整個過程的全貌,更不可能憑一己之力使 巨輪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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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一鐵證,足以讓我們對自己的行

可是他們是不顧一切的傻瓜,膽敢點起一支

動滿懷信心。我總是把所有社會現實想像成

小蠟燭燃燒黑夜,膽敢想像一個更好的明

一座銅牆鐵壁。我們的目標是要讓這座高牆

天,那就是我們的今天。

倒下,但我們不是劉政鴻也不是郝龍斌,沒

三十年前高喊國會定期改舉,可能被認

有怪手也沒有推土機(註2),唯一的工具是

為叛國,今天誰在路上喊國會要定期選舉,

小錐子。每個行動,就像拿著小錐子在高牆

不是在拍戲就是在夢遊。三十年前那些狂野

上打洞,多麼無力而令人沮喪,無論我們多

的夢想,現在全變成不可動搖、習以為常的

麼努力,高牆仍然紋風不動,成功這麼遙遙

現實,堅不可摧的高牆變得殘破,有些部分

無期。

已經倒塌,我們從廢墟的孔隙窺看牆外燦爛

請回憶三十年前的台灣。彼時還是肅殺

星空,想像更好更美的未來。那個未來在我

的戒嚴時期,人民連集會結社自由都沒有,

們有生之年未必能實現,但是我們應該相信

連定期選舉都像天方夜譚,妳能想像有朝一

有那麼一天,我們的夢想必將成為現實,甚

日,竟可親眼目睹上千萬公民團體、學生和

至成為歷史,我們所處的當下就是鐵證。

改變世界的美學任務 就算我們不採取任何行動,歷史巨輪也 會持續往前滾動,與其任由自己在日夜流 轉間老去,我寧可親手轉動小齒輪,試著將 大輪子推往風景比較美的地方;每個時代都 有在牆上打洞的傻瓜,也有不辭辛苦的建築 工,與其把自己的未來交給別人打造,我寧 可自己拿起錐子,搬起磚頭。如果歷史是細 緻靈魂和粗糙靈魂間的傾軋,我們應當選擇 敏銳、熱情、勇敢、謙卑,效力於細緻靈魂 的一方,畢竟何謂美好未來是個美學問題, 我們不放心交給粗糙靈魂決定。■ 註1:最高行政法院作成99年判字30號判決,撤 銷中科三期環評確定後,環保署花費新台幣98萬 公帑於各大報刊登半版廣告,辱罵最高法院的判 決「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 註2:苗栗縣政府計畫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 地,強制徵收苗栗大埔農地,縣長劉政鴻面對農 民態度強硬,2010年6月9日派遣怪手毀壞即將收 成的稻田;台北市政府為協助建商樂揚建設拆除 多年來不願參與都市更新的士林王家房屋,於 2012年3月28日凌晨開始,派遣近800名警力包圍 王家執行強拆,但當時並未核發合法拆照,過程 中亦有施用暴力、將抗議人士丟包等執法過當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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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與評論

報導與評論(一)

報 導 與 評論

環境法律人看 「馬總統的歷史定位」 林三加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馬英九總統雖然念過法律系,但他可以

大,營運期間污水量隨廠商之開發量產進度

算是個法律人嗎?我很懷疑。因為法律人

而成長,七星農場園區廠商開發量產進度越

所重視的「司法尊嚴」,他雖身為總統,卻

多,污水排放量越大,對農民灌溉、當地居

沒有盡到應予維護的責任。在關鍵的憲政時

民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所產生之危害

刻,馬總統並沒有站在司法正義的一方,而

可能性也隨之急遽升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靠向了廠商及財團。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環評主管機關即相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在2010年8月登上了

對人均明白拒絕命參加人停止施工,對自然

各大報的頭條新聞,原因是台北高等行政法

環境、國民健康及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

院裁准中科三期開發案,應停止實施開發行

財產均已造成急迫之危險。本件參加人在未

為,造成很大的震撼(註)。

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下繼續施工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全字第43號裁

綜合衡量比較自然環境、聲請人及相對人之

定,准予農民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乃基

公私利益,有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

於保護自然環境、國民健康、農業用水等牽

要。」

涉廣大人民之權利,於權衡公私利益後,

很令人吃驚的是,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

而命中科三期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理

義,竟不服從法院之裁定,而逕以「朕即王

由謂:「友達光電預計於100年3月初量產,

法」的姿態,向媒體表示,保證廠商不用停

以七星農場園區營運規模及污水排放量之龐

工。這種以封建皇帝自居、沒有一點點民主 31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報導與評論 法治觀念的迂腐思想,竟發生在21世紀的台

存亡時刻。而「政府帶頭違法」,是連農夫

權及財產權』等私人利益,更應考量對『預

麗灣大違建,而是再度容許比照中科三期的

灣領導人身上,真令人啼笑皆非。

都一目了然的事。

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之不良影響』之環

「停工不停產」、「邊施工、邊營運、邊環

境利益(公共利益)。」

評」。那麼,馬總統之「踐踏司法尊嚴、破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一款就「開發行

馬總統雖然口口聲聲說不干涉司法,但

為」之範圍,有很明確的定義,乃:「包括

是在中科三期這個個案中,他還是受到財

馬總統所追求的歷史定位,在環境法律

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但

團的壓力,表示司法判決應尊重廠商的信賴

人的眼中,無疑是放任行政機關踐踏司法,

是,吳敦義竟扭曲解釋法律,對媒體表示:

保護,實質干涉了司法。雖然總統府出面澄

企圖造成司法權萎靡不振、漠視人民權益、

法院裁定停工是指「停止開發的行為」,應

清,這不是干涉司法。但是,我們不了解的

棄守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只是指開發的行為,而不是信賴國家政策,

是,馬總統為何看不到農業灌溉用水、國民

美國法院成為有權詮釋法律的最高機

三期環評撤銷確定後,環保署沒有命中科三

進去投資生產的部份,故法院裁定停工的範

健康安全、空氣、河川、土壤、地下水、海

構,乃是以總統為首之行政系統,尊重司法

期停工,后里農民經溝通協調無效後,再度

圍,應不及廠商的營運。

洋等自然環境等的公共利益,而只能看到廠

判決所形成的憲政慣例。反觀灰頭土臉的台

向法院提起假處分及停止執行聲請,台北高

商已建廠的水泥房為公共利益?

灣司法,基本上則是長期遭行政系統踐踏,

等行政法院分別以99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及

吳敦義也表示,已請國科會和環保署與

壞憲政體制」的歷史定位,無疑就確定了。

註: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將中科

高等行政法院進行釐清,釐清的結果,若

「違法開發廠商之信賴保護」,馬總統

而自我矮化的惡果。不過,從中科三期及美

99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同時裁准這二項暫

是法律鐵則的規定,會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

這個經典語詞之內涵是什麼呢?我至今仍然

麗灣環評案例,我們仍看到許多令人尊敬的

時權利保護之聲請。

行。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很清楚的說

不懂。

行政法院法官,正努力帶領台灣走出灰暗封 建社會的曙光。

明,中科三期應全面停工(包括施工中、已

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倒是糾正了馬總統

營運皆須停工)。但是,行政系統完全無視

對於「公共利益」的顛倒理解。最高行政

台東杉原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撤銷訴訟

法院的裁定及釐清,反而把法院裁定當作廢

法院在99年度裁字第2032號裁定,謂:「廠

及公民訴訟,均已確定,刺目的大違建仍矗

紙,還是決定讓中科廠商繼續進行開發。在

商之建廠營運個別利益係屬私益,並非公

立在美麗的杉原海岸。這是上天給馬總統的

這個決定踐踏司法的決策過程中,我們看

益。」,並謂:「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行政處

第二次機會,讓他有機會再仔細說明「廠商

到,馬總統沒有站在總統的位置上,協調

分,不具立即執行之公益,係法治國家之依

違法開發的信賴保護」,到底是什麼?

行政權應對司法權予以尊重,而是全面帶領

法行政原則之具體化,而為維護憲法原則之

環境法律人正看著馬總統如何對待此事。

行政系統向廠商財團私益靠攏。國科會及環

重大公益所要求。」並於99年度裁字第2029

身為法律人,我們知道,此刻的重點,

保署聯手以「停工不停產」之非常駝鳥的方

號裁定,更進一步的闡述「環境利益」才是

並非只在談論建物存滅的表層意義,而是

式,規避了法院裁定的效力。行政院整個系

「公共利益」,謂:「在進行利益權衡時,

確立司法權價值及尊嚴的珍貴之憲政時刻。

統帶頭作亂,這是台灣的憲政危機、法治國

已不能侷限於考量『聲請人之生命權、身體

所以,如果馬總統沒有要求行政機關拆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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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看馬總統的歷史定位剪報資料

報導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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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與評論

報導與評論(二)

法條之外的靈光:

引發學者、環保團體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等機關的論戰,爭執的焦點無非是中科三 期能否興建、行政機關守法與否。本論文 回顧反對中科三期建廠的抗爭過程,描繪 律師、環保團體與農民如何運用法律達到 目標,呈現人們認知的「法律」是什麼, 希望在判斷孰是孰非之外,說出人們的故 事。自2011年起,筆者隨著律師、農民一 同走進法院,在訪談、參與觀察中銘感來 38

的東向三十米聯絡生活圈道路。

腳踩踏在台中故鄉的泥土與台北高等行政法

栽種梨子得過無數獎牌的后里謝家,靠

院的磁磚地板間。

師、環保團體的合作,農民們已經學會與官

程的噪音;完工之際,擔心苦楝樹會帶來病

員溝通、在街頭與會議場合發言,用各種方

蟲害,謝家爭取路邊一棵棵的行道樹換成樟

式主張自己的權利。權利並不是只是個人的

樹。打2005年底起,因為公公的一句話,謝

事情,權利來自家庭、土地與成長經驗。協

家的媳婦王婉盈就與先生扛起「為權利而鬥

會的廖會長已經60餘歲,還常常開車載著農

爭」的角色。她回憶起2005年底被徵收前的

民們一同參加抗爭,一開始接觸中科三期議

自后里土地的力量,是以法條之外的靈

情景:「他們開了一台廂型車,上面坐了7到

題,是因為中科的外環道計畫穿越自家的房

光為名,並表達對參與中科三期的人們

8個人,我們看他用鉛筆劃了一個區塊,我跟

屋,他才覺得事情不對勁。法庭上,他說打

無盡的感謝。

他說,你畫起來的那塊地阮的耶。喔,快馬

官司是「為了后里地方」,不是無理取鬧。

加鞭,坐上車就走了,我們要攔他都攔不下

后里謝家的抗爭,也是靠家庭的力量支撐。

來。等到再過一兩個禮拜之後他就通知那塊

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是人們

地要被徵收。」在2006年徵收公告下來後,

將訴求轉換成法律、權利的語言,並且在體

王婉盈開始與中科官員、工程公司接觸。百

制內展開行動的過程。原本人們只是單純

姓的生活,開始與政府有了巨大的關聯。

對人事物不滿,但是當這些不滿昇高成糾紛

識:以中科三期的法律動員為中心》。 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

在農忙之餘,驅車奔波於臺中、台北間,雙

擊。一開始施工時,夜裡入眠時還會傳來工

(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環境法律人協會學生會員)

自筆者的碩士論文《社會運動中的法意

油路、紅綠燈、行道樹,成為一條橫越梨園

從一開始的不滿,到與地方官員、律

江可捷

作者係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本文源

體結伴同行。這群農民,很不一樣。農民們

著緊盯工程,降低了這條道路對生活的衝

中科三期的法意識與法律動員

前言

地。其他大部分的土地,已經靜靜地化成柏

晚風徐來,后里謝家門口還是安安靜靜 的,甫通車的道路上,路燈亮著,幾隻野狗 走在平整而黑亮的路上。從謝家的陽台望向 遠方,超高壓電塔座座聳立,山丘上伴著一 對對像是紅眼睛的指示燈,再看過去,就是 中科廠區了。2012年08月底,臺中市政府公 告撤銷徵收,后里謝家可是盼了好久:「公 告廢止徵收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3期發展區 (后里基地)聯絡道路用地……。」這次拿回 的,只是后里謝家被徵收的一小塊,大約1分

同樣得知中科三期興建的這群老百姓,

時,人們會選擇自行解決,或者尋求正式的

組成了自救會(后里鄉農業與環境保護協

法律機構,法典中規範的對象在此時會浮現

會)。2006年06月30日,中科三期七星農場

在人們的言語與行動中。在中科三期中,要

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一階段有條件通過,開

產生法律動員,一方面是農民與律師、環保

啟了法庭這一役。農民從2007年開始走上法

團體的合作,另一方面,動員果實會影響下

庭,這條路上,律師、農民、學生與環保團

一步的決定。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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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與評論 回顧2008年與2010年的兩個勝訴判決,

要發聲才能保護自己,同時,她開始寫起手

因此,中科三期的訴訟在2010年後,遇

會,他說:「律師這樣拼來拼去,官司何時

這是反對中科三期建廠的農民、律師及環保

稿,紀錄起與中科相關的事物。農民陳欽全

到了更艱難的挑戰,經由健康風險評估技術

結束也不知道,我書讀不多,只知道做人要

團體成員歡天喜地的一刻,臺灣的環評訴

也說:「我們去開會,協調用水,那你要是

規範的施行、專家會議的實踐,環評的實踐

知道道理。」在農民眼中,環評會議、法庭

訟有了第一個撤銷環評結論確定的成果。但

說沒有去開會沒有去他們的東西的話,他們

有了更多形式合法的外衣。司法審查必須尊

都將土地的實況化為一張張的書面,用專業

是,這些人在回憶勝訴時,都不約而同地說

根本就不理你。」廖會長現在一拿起麥克

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要證明程序瑕疵,

的語言講述,但是,農民只在乎誰在說假

道:「只歡喜一下子。」因為贏了訴訟,還

風就能說出一番道理,他說:「你每個單

才能質疑環評結論做成的合法性。2012年08

話,誰在說真話。一如往常,農民與律師揮

要面對來自政府、廠商的挑戰。農民與律

位沒有去突破去參加,怎麼知道政府在幹什

月22日,抗爭六年了,最後一個案件,審理

揮手告別之後,又要驅車回到后里的田野。

師、環保團體仍然要向監察院陳情、至行政

麼?」跟律師與環保團體合作,能夠瞭解情

一年七個月的中科三期的撤銷訴訟言詞辯論

大家心裡都明白,這場官司可能的結果。

院環境保護署抗議、舉辦記者會回應判決。

況、表達意見,覺得很踏實,他說:「知道

終於開庭,代理農民的律師L在2012年08月22

法律動員雖可能有反挫,訴訟有勝有

法院能夠帶來社會的轉變嗎?法院撤

要怎樣來走路、做工作,這樣心裡面就覺得

日開庭時,一一指出中科三期2010年第二次

敗,但是抗爭團體的形成,已經讓后里的故

銷2006年環評結論後,2010年04月,環保署

很穩定。」抗爭的過程中,農民與律師、環

環評的瑕疵;律師J更進一步指出,環境影響

事與更多人的故事連結起來,農民也決定

召開環評專案小組會議宣布「續審」2006年

保團體建立起默契與分工溝通的關係。

說明書的製作、審查都是避重就輕,即使做

把中科三期抗爭的經驗與更多人分享。2011

的環評;同年08月,行政院提出「停工不停

法意識,則是人們心中的道德尺度、衡

成機關是環保署、國科會,但是不符正義。

年07月16日晚間,冒著雨,台灣農村陣線的

產」的主張,認為中科三期園區內的廠商不

量對錯的標準,法意識有時會與成文法律

代理環保署的律師C起身回應,人類已

「重返凱道」行動中,凱達格蘭大道上聚集

用停工,08月底,環保署再度有條件通過中

有關,但是有時則有不同來源。抗爭的信念

經進入風險社會,環保署已經努力要減輕、

了各地土地被徵收的自救會,后里謝家全家

科三期的環評。這一年,街頭、法院、環保

是在不同人們間組織起來的,關懷環境的、

降低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環評本來就不是全

出動,準備了幾箱梨子義賣捐給活動,要一

署、國科會,都有中科三期的抗爭,這些動

農業的、法治的人們聚集起來,在走入法庭

部,但是因為制度設計,環評沒通過就不能

同捍衛土地正義,梨子三顆一百,謝家的大

員也確認了農民、學者、律師與環保團體的

後,人們得到了勝訴判決,藉由這個勝訴判

開發。科學是有限的,並不能由部分的主觀

兒子熟練地將新興梨、豐水梨一一裝入袋

合作。在其中穿針引線的正是法律、科學的

決支持繼續行動,走上法院的基礎反而變成

價值就認為環評審查不完整。代理農民的律

內,台上,協會成員公館里里長馮詠淮激昂

語言,面對的政府、廠商以及抗爭的共同記

背後的價值,而不純粹是法律所規範的那些

師L回應,人類確實是有限的,確實沒有人

談及政府作為,呼籲農民團結。2011年底,

憶。一開始,法律動員能夠凝聚社會力量。

概念。法律成為了工具,填補進的正是人們

知道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所以只能

國際責任科技運動網絡的Ted Smith二次來

人們對法律與政府的想像,在這個過程

認定的價值。不過,法律作為工具,也能為

儘量集思廣益,環評法以合議制盡可能降低

台,他與南韓三星工運的孔政玉醫師(Dr.

中也慢慢改變。不信任政府、主動出擊,

行政機關所用,法律動員的抗爭引起了健康

風險。但是前提是建立在每個人提出的意見

Kong)一同拜訪了后里,協會的農民說,這

也是農民學到的一課,王婉盈說,以前百姓

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專家會議以及環評法修

都經過縝密的討論。

個小地方,很榮幸有機會二度請來國際的朋

不可能對抗政府,但是現在社會不一樣了,

法等回應,衝突反而發展出更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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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最後,農民金水伯爭取發言的機

友,農民與國際友人一同參觀了中科的污水 41


報導與評論 處理廠,一同在農民的家中唱起〈媽媽請你 也保重〉一曲。 猶記得2012年09月初,二次撤銷判決下 來的前夕,協會的廖會長笑笑提起農作銷 售的生意經,有時,天災、異變會影響馬鈴 薯、紅蘿蔔的生長與銷售,損失動輒千萬, 不過他說:「今年賠了,明年再賺回來。」 他常說,咱做事要看遠一點。家門前道路甫 通車的后里謝家,仍然會監督著這條路的動 靜。在協會裡較年輕的王婉盈,決定承接大 部分的會務,她說:「這輩子能做多少是多 少。」她記得小時候,常常與父親坐在田埂 上,父親總說,聽到稻子迎風揚起的清脆響 聲了嗎?那聲音好像金子叩叩的響著。許是 田間的生活經驗,讓王婉盈的法律語言更有 力量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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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動 手冊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環境行動手冊

行使公民權的第一步: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蔡雅瀅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曾公民的故鄉有間黑興化工廠長期排放 污染,自從該工廠進駐後,當地環境明顯 惡化,許多人生病、甚至罹癌過世,但不知 與該工廠的污染有無關聯。曾公民聽說黑興 化工曾因污染,多次遭縣政府裁罰,且縣政 府因當地罹癌死亡人數偏高,曾就該工廠的 污染進行檢驗,並召開專家會議討論如何處 理,及委託學者研究當地居民在該工廠進駐 後的健康狀況,並曾補助黑興化工設置污染 防治設備,而黑興化工亦曾提供縣府回饋 金,補助縣民健康檢查費用。 曾公民雖早已不住在該地,但看到老家 環境惡化,十分不捨。為替鄉親爭取權益, 想要瞭解:(1)黑興化工污染排放量統計 44

資料、(2)污染裁罰紀錄、(3)居民罹癌 死亡統計資料、(4)污染檢驗報告、(5) 專家會議內容、(6)學者研究報告、(7)

(1)污染排放統計資料及污染裁罰紀錄,

(七)若縣政府並無曾公民申請提供之資

涉及黑興化工營業上秘密及經營事業有關之

料,應如何處理?

資訊,公開將侵害該公司權益,不得公開;

(八)縣政府准駁提供資訊之「期限」及

(2)居民罹癌死亡統計資料涉及個人隱

「方式」為何?

私,公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公開;

(九)若縣政府拒絕提供相關資訊,曾公民

(3)污染檢驗報告,是行政機關做成意思

該如何救濟?

決定前的準備作業,不得公開。 縣政府承辦人員收到回函後,猶豫是否 該依曾公民之申請提供相關資料?或尊重黑

(一)國民得申請政府資訊公 開,不限利害關係人

興化工之意願拒絕提供?或主動上網公布常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便利

有民眾要求公開之所有「污染裁罰資料」,

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

惟徵詢多家常遭裁罰之工廠之意見,卻遭回

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

應「公布名稱」屬行政罰之一種,渠等已受

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罰,不能再上網公開,以免重複處罰。

第1條)。申請人不需與所請求之資訊有利害

黑興化工獲得多少補助?(8)縣府收受黑

關係,一般國民單純為瞭解、監督或參與公

興化工多少回饋金?但在縣政府網站均找不

試問

到相關資料。

(一)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後來曾公民在環境法律人協會的網站,

分析

(二)哪些資訊屬政府資訊?

讀到民眾可以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

(三)曾公民所請求的資訊,哪些屬政府應

政府公開資訊,於是參考範本,自行填寫申

「主動」公開之資訊?

請書向縣政府索取上開資料。縣府收到曾公

(四)黑興化工拒絕公開之主張有無理由?

民的申請書後,認為涉及黑興化工之權益,

(五)黑興化工拒絕公開之意見,是否拘束

發函詢問黑興化工是否同意公開資料?黑興

縣政府?

化工回函表示:曾公民並非當地居民,與污

(六)縣政府可否將裁罰資料全面公開上

染無利害關係,不得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且

網,便利民眾自行查詢及監督?

共事務,亦得申請。 凡是(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 國設籍之國民、(2)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 團體、(3)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 民、(4)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 提供其政府資訊之外國人,均得申請政府資 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不以利害 關係人為限。曾公民為中華民國國民,縱使 與黑興化工之污染無利害關係,亦得依法申 請相關政府資訊公開。 45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二)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的任何記錄內之訊息, 均屬政府資訊

料、研究報告、支付或接受之政府補助、合

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不一定屬依政府資訊公

自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本文

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等資訊,均屬政府應主

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況公開或提供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

動公開之資訊,除有同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

供之資訊。且依同款但書規定,縱會侵害黑

居民罹癌統計資料,縱會侵害個人隱私,惟

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

不予提供之事由外,應主動公開。故曾公民

興化工之正當利益,若對公益有必要,或為

若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

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

所申請之:黑興化工污染排放量統計資料、

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而有必要,或經

體、健康而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

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

居民罹癌死亡統計資料、學者研究報告、縣

當事人同意,仍得公開或提供。

公開或提供。

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均屬「政府資

府支付或接受黑興化工之補助等資料,原則

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政府機關,

上應主動公開。

縣政府應衡量判斷「公開資訊所欲增進

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之公共利益」是否大於「提供資訊所侵害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

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至於縣府針對黑興化工污染問題所組成

之權利」,決定應否提供。若含有應限制公

資法立法目的之一即在保護屬於人格權之隱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

之「專家會議」,乃機關內部任務編組,

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並非該資訊之全部內

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

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

並非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

容,應依政同條第2項採「分離原則」,將應

害之恐懼情緒。至於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

人或團體,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政

性機關,其會議紀錄並非「應」主動公開項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就其

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且其個人資料已成

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

目,然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

餘部分公開或提供(法務部99年11月09日法

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保護之列(法務部100

縣政府依黑興化工申報「取得」之污染

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縣政府仍得主動或應人

律決字第0999040918號函、法務部101年04月

年09月22日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故

排放資料、本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污染

民申請提供之(法務部100年12月06日法律字

02日法律字第10100548840號函)。

居民罹癌死亡統計資料,不在個資法適用範

排放量統計資料、裁罰紀錄、居民罹癌死亡

第1000029002號函參照)。

統計資料、專家會議紀錄、會議內容錄音檔 等,存在於文書、磁碟內之資訊,均屬政府 資訊;而縣政府委託民間實驗室製作之污染 檢驗報告及委託學者製作之研究報告亦屬政 府資訊。

(三)業務統計、研究報告、支 付之補助等資訊應「主動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業務統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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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黑興化工拒絕公開之主張 並無理由

2、個資法保護對象限於「現生存」 之自然人,所稱個人資料限於「足資 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罹癌死亡統 計資料不在適用範圍

圍。

3、檢驗報告如屬作成意思決定之基礎 事實,不得拒絕提供

個人資料保護法(原「電腦處理個人資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本文

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足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

資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如非得足資識別

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黑興化工之「污染排放統計資料」、

特定個人者,則無該法適用(法務部101年08

其規定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

「污染裁罰記錄」,雖可能涉及該公司之營

月14日法律決字第10100122870號函)。因此

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

業秘密或經營有關之資訊,然公開或提供該

居民罹癌統計資料,如僅單純統計數據,無

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

等資訊,未必會侵害該公司之權利、競爭地

法識別特定個人,即無個資法之適用。且此

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

種情形,通常亦難認有「侵害個人隱私」,

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

1、「污染排放統計資料」及「污染 裁罰記錄」,攸關人民生命、健康等 公益,如公開所增進之公益大於不公 開所保障之私益,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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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

但書,其中一項例外事由,即明縱當事人拒

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換

或取得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規定

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

絕同意,若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

言之,如依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

「說明情形」;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

府決策之合理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

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等任一情

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法務部97年1月7日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

第579號判決及法務部90年12月4日法律字第

形,仍得加以公開或提供。

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函參照)。縣政府依

機關」並「通知」申請人曾公民,不得僅以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等規

所持有之類似資料敷衍搪塞,而怠忽函轉、

定,上網公布所有因污染遭裁罰之廠商名稱

通知之義務。

000743號函參照)。因此,檢驗報告若有屬 作成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前開 規定所定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法務部101年 07月09日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參照)

(六)縣政府可將污染裁罰資料 全面公開上網,並無重複處罰之 問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 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及裁罰內容,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並無 重複處罰問題,亦不受廠商不同亦公開之意 見拘束。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

(五)縣政府決定是否提供資 訊,不受黑興化工之意見拘束 曾公民申請公開之資訊涉及黑興化工之 權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縣政府應 先以書面通知黑興化工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若該公司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縣政府得逕 為准駁之決定。 又縣政府雖依法保障黑興化工之意見陳 述權,惟並不當然受其意見所拘束,仍應 本於職權判斷(法務部101年04月02日法律 字第10100548840號),縱黑興化工明白表 示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縣政府仍應審是否 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或不予 提供之情形(法務部97年03月04日法律字第 0970007161號)。此由「經當事人同意」僅 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6款但書及第7款 48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 時為之。縣政府作成之污染裁罰資料係屬政 府資訊,且該等資訊公開,所能促進保護人 民生命、身體、健康等公益,遠大於違法污 染遭裁罰之廠商名譽權等私益(況公布與事 實相符之污染裁罰內容,對名譽亦無損害可 言),自無同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得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傳送 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又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 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 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具裁 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雖屬行政罰,惟

(八)縣政府准駁提供資訊之 「期限」及「方式」為何?

(七)若縣政府並無曾公民申請 提供之資料,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受理申請政府資訊後,應詳實 調查所申請之政府資訊為何?該資訊是否存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縣政府 應於受理曾公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亦即最遲於30日 內,應為准駁之決定。

在?依法是否得以提供?由何單位持有?等

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6條,縣政府核

情事後,本於職權依法准駁。如未確知所申

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

請之資料為何,亦未確知申請之資料即為其

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曾公民提供之

所核發之資料,僅逕將受理單位所持有之類

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若縣政府

似文書予以提供,實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

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

目的相左,顯然不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曾公

會97年08月18日原民訴字第09700374091號訴

民。

願決定參照)。 查縣政府受理曾公民之申請後,應詳實

(九)若縣政府拒絕提供相關資 訊,曾公民該如何救濟?

調查所申請之政府資訊為何?該資訊是否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

存在?依法是否得以提供?由何單位持有?

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所為之決定不服者,

若非受理申請之縣政府於職權範圍內所製作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故縣政府如駁回提供 49


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資訊之申請,曾公民得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訴

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願;若縣逾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所定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

15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

第4條

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上查詢。

逾15日),不為准駁之決定,曾公民得依訴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

願法第2條提起訴願。

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

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影或攝影。

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關逾訴願法85條所定3個月期間(必要時得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不為訴願決

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

六、預算及決算書。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

定,曾公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行政訴

同政府機關。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若曾公民不服訴願結果,或訴願審議機

訟。■

參考法條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第5條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第9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

供之。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

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

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

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第6條

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

之報告。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

之。

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

請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 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 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 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 第7條

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 12 條

第3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 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第8條

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

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

及地方自治法規。

列方式行之:

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

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 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 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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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

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

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

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

此限。

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

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

請人。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 第 18 條

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

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

第 16 條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

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通知

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

不在此限。

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

者。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

或更正、補充之結果。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

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

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

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 方式為之。

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

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

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申請人。

得公開或提供之。

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規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

第 20 條

府資訊或申請時已註明電子傳遞地址者,第

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

一項之核准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

者。

起行政救濟。

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第 17 條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

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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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 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 用,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 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 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 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 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 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 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 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 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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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之處理或利用。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

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

之日起為二個月。

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

第 85 條

人或其他團體。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訴願法 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 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相關函釋

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 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第 3項規定:『第

得逾二個月。

1項第10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

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

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

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

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

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所稱『合議制機

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

關』,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

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如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乃 機關內部任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故非

第5條 屬上開『合議制機關』,是旨揭委員名單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 非本法第7 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 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 訊。…本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 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 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6 條 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 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 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 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訟。

從事殯葬業之相關資料,係屬政府資訊,依

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 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 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至於何 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主管機關就『公 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 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 判斷之,如經衡量判斷『公開個人資料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 之隱私權益,自得公開之。如認部分資訊確 涉有隱私,而應限制公開,依政資法第 18 條 第 2 項規定,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 本件貴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考量,擬公告違 法殯葬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涉及經電腦 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係屬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貴部如認為公告係為『增進公共利 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 要』者,則符合政資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

並應適時為之。』是以,旨揭會議紀錄雖非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 「應」主動公開項目,然如無本法第 18 條第 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1 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 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 仍得主動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54

「直轄市、縣(市)政府持有不合法、違法

政資法第18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政府資訊之

法務部100 年 12 月 06 日法律 字第 1000029002 號

行政訴訟法

法務部99 年 11 月 09 日法律決 字第 0999040918 號

法務部101 年 04 月 02 日法律 字第10100548840號 「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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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權益者,依本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先

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雖屬行政罰,惟

個人之資料,本件所指情形是否足資識別特

符合前述政資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仍宜由持

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

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換

定個人,請貴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有資訊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依法審認之。」

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

言之,如依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

如非得足資識別特定個人者,則亦無本法之

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查政府機關於職權

適用。」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6、7、9 款所稱對

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

公益有必要之『公益』範圍,係由保有資訊

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

之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

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

『不公開資訊所保護之權益』間比較衡量判

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斷之,如經衡量判斷『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

者,係屬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

公共利益』大於提供資訊所侵害之權利者,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

自得公開之。…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

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

之。』即所謂之『分離原則』,係指政府資

之。準此,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

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並

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址等資

非該資訊之全部內容者,政府機關應將限制

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同法第 18 條第 1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就其餘部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分公開或提供。」

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 公開之。』

法務部 97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60042827 號

法務部100 年 09 月 22 日法律 字第1000022498 號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及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均有

「個資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電腦處理個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得不予提供之規範,適用上應為一致之解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第 2

釋。前開規定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

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

定。…』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

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

得特定之自然人(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參

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

照)。簡言之,個資法立法目的之一即在保

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

護屬於人格權之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

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

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至於已死

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

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

政府決策之合理性(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

且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

字第 579號判決及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法律

保護之列(本部 94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字第 000743 號函參照)。準此,一般檢驗報

0940017828 號函參照)。本件新營市○○宮

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部分,即

○○廟管理委員會為編篡『新營○○宮地方

非屬前開規定所定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誌』,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地方人物之

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

法務部101 年 08 月 14 日法律 決字第10100122870號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歷史戶籍資料(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及死亡

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

本法)所規範之主體為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

日期等戶籍資料)乙節,若僅查詢已故之地

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具裁

關…本法所定個人資料,係指足資識別特定

方人物,則無個資法之適用。至於本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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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01 年 07 月 09 日法律 字第10103105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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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環境行動手冊 有該筆資訊,有無不得發給之法律上理由等

法務部97 年 03 月 04 日法律字 第 0970007161 號 「『個人、法人或團體』雖表示拒絕提供閱 覽複製,惟政府機關並不受該意思表示之拘 束,仍應審酌是否具有該法第 18 條規定應限 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而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 年 08 月 18 日原民訴字第 09700374091號訴願決定 「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後, 應依訴願人之申請詳實調查訴願人所申請 之政府資訊為何,該資訊是否存在,依法是 否得以提供,由何單位持有等情事後,本於 職權依法准駁。惟原處分機關未確知訴願人 所申請之資料為何,亦未確知訴願人申請之 資料即為其所核發之資料,僅逕將原處分機 關之受理單位所持有之類似文書予以提供, 實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目的相左,顯然不 當。衡諸有關情事,原處分機關於 95 年 11 月 24 日以屏府農林字第 0950231252 號函核 定發給訴願人之行政資訊,既非訴願人所申 請之資訊,原處分機關又未詳實查明受理單 位以外之其他所屬單位(如原處分機關之地 政處)、機關(如恆春地政事務所)是否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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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未善盡調查之義務,與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核有未合。」


環境行動手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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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照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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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照過來

環境法照過來

環境資訊公開重大進展! 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 (http://prtr.epa.gov.tw/) 環保署最近新設置一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http://prtr.epa.gov.tw/), 主動將各列管事業(公私場所)依法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之當季或當年度之空水 廢毒等污染排放量資料上網公開。放眼國際,美國早在1986年即實施「有毒物質排 放清單」(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System; TRI),將工廠排放有毒化學物質之情形 公開於網路上,使民眾得以監督業者,此制度被譽為美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中最成 功的規定之一。 除了美國以外,荷蘭也在1974年建立「排放清單」(Emission Inventory System; EIS),英國則於1990年建立「污染物質清單(PI)」、加拿大亦於1993年實施「全 國污染物質排放清單(NPRI)」。聯合國1992年的「21世紀議程」第19章中亦呼籲 各國政府應和產業及民眾協力合作,落實和改善化學物質資料庫,包括排放清單在 內。OECD理事會並於1996年通過實施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之建議,籲請會員國 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PRTRs)制 度,並出版指導手冊協助各國政府發展實施之,迄今全球先進國家,包括歐盟在 內,均已建立相關制度。 如今我國環保署終於也從善如流,建立類似機制,值得嘉許。本協會在此籲請 各環保團體、學術機構、媒體及個人多利用,希望資訊揭露在我國也能成為促使業 者改善環境表現的最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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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2012/11/01

國際新聞

美國最高法院受理 農民Vs. 孟山都種子專利權壟斷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處譯 美國最高法院10月5日宣布將受理一項農

於被告農民Bowman長期以來都是孟山都的

民控訴孟山都(Monsanto)公司種子專利使用的

忠實使用者,每年主要的栽植都是向孟山都

訴訟,該農民針對該公司專利基因工程改造

購買種子,然因印第安那州94%的大豆種子

種子(roundup ready seeds) 過於嚴苛的限制提

都是孟山都提供,該農民在產季交接時期的

出抗告。此案在聯邦法院及上訴庭都判決農

短期栽植使用之種子,即使是從一般市場購

民敗訴,需賠償孟山都美金8萬4千元。此案

買,也大多含有孟山都基改種子的成分。

的主要爭議點聚焦於孟山都的專利是否可要

本案在聯邦法庭審理中,法官曾表示孟

求任何含有該專利基因的大豆種子栽植皆需

山都大豆種子在印第安那州獨佔了市場的

支付權利使用金。

94%,幾乎所有廉價的商品種子都含有孟山

孟山都的專利種子是經過基因工程改良

都基改種子的成分,因此肯認被告農民聲明

能抵抗該公司的 Roundup除草劑,且不傷害

中表示孟山都公司造成了市場壟斷的效應。

到農作物本身。而孟山都有一項非常嚴格的

然該法官認為此乃政策決定,法院只能做法

規定,禁止農民在穀物收成後儲存或再次使

律詮釋及執行,無法制定政策。

用那些種子,因此農夫每次耕種都必須重新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將於明年安排本案

購買孟山都的種子。由於孟山都對該政策的

的當庭辯論。有關本案農民與孟山都的聲請

嚴格立場一直被許多人詬病,且在全球引起

理由原文請見英文報導中之連結。■

劇烈反彈。 全球有許多與孟山都基改作物相關的訴

資料來源:美國公共廣播電臺

訟案件,孟山都的嚴格限制的合法性在法院

http://www.npr.org/blogs/thesalt/2012/10/15/162949288/farmer-

訴訟中一直都無往不利,但此案的特殊性在

tackling-monsantos-seed-policy-gets-a-day-in-supreme-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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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創刊號 主編:李崇僖 編輯:朱芳君、施淑貞 、邱瑛琦、蔡雅瀅、劉如慧、江可捷、秘書處 發行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網站. http://www.eja.org.tw/ Tel. 02-2358-7517 Fax. 02-2391-8022 地址. 10060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10之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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