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防貪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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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檢查 及裁罰業務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防貪指引

局長序

在勞動現場,安全帽與防護網是守護工人生命的重要裝 備;而在公務體系中,法規與廉政規範,就是每位同仁職涯 安全的保護網。規範並不是枷鎖,而是提醒與守護,讓我們

能在繁雜的行政工作中,堅持正確方向,安心前行。

在日常處理各種龐雜勞動法令檢查及裁罰業務,難免會 遇到灰色地帶或模糊界線,「依法行政」就是最重要的判斷

依據,不僅能幫助我們做出正確決策,也提醒自己廉潔自持。

守法不是為了應付制度,而是為了保護自己,更是維護機關

聲譽與市民信賴的根本。

本手冊擇選實務上曾發生之違法樣態,包含圖利、行(受)

賄、不當饋贈、詐領款項、洩密等計6個案例為借鏡,除了整理

參考法規內容,研析潛存風險及預防方法,並經過實務專家協助

審查檢視,相信不僅僅是一本法規提醒手冊,更可以成為同仁在

執行業務時之廉政指引,協助大家避免誤觸違法風險,期盼同仁

善用本手冊,一起落實依法行政,共同打造誠信、公正、值得信 賴的新北勞政團隊。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CONTENTS

壹 風險態樣案例與防範措施...03

1、圖利與便民的界線..................08

2、辦理檢查與裁罰業務重要原則123.......... 09

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受)賄罪介紹....14

一、關說免罰圖利案..............04 二、檢查員藉端勒索及收受賄賂案........10 三、不違背職務行賄案.............15

1、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例示............18

2、花錢買罪受?!杜絕紅包文化............19

賄賂與饋贈的區別?如何避免質疑?............24

四、不當收受餽贈案..............20 五、不實文書詐領獎金案............25

誠信申領守規範,核實資料保合法............29

六、處理勞工申訴涉洩密案...........30

受理申訴案件應遵守之保密原則..............33

貳 附錄............34

刑法瀆職罪章(節錄).............35

貪污治罪條例(節錄).............36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節錄)......40

關說免罰圖利案

案例事實

某日檢查員小張至A及B公司執行勞動檢查,各查獲勞動基準法 6項違規(每項違規事項處以2 萬元以上罰鍰),並依規定程序製作 檢查紀錄,再將檢查情形及結果於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系統內建檔。

A及B公司之負責人小隆為求減少裁罰,循關係找上民代辦公室 之阿勝幫忙,阿勝依循以往處理經驗,向主管小陳傳達其關注勞動條 件檢查結果,卻趁小陳致電聯繫探詢其意時,要求對該案減少裁罰。

小陳為避免機關預算遭刁難及對長官施壓等考量後,指示承辦人 小張隱匿及補附部分資料,並重新製作紀錄,再塗改檢查紀錄,以及 重新製作檢查結果通知書,阿勝、小陳及小張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 務圖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違反勞動檢查法第11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使A公司獲得減少裁罰新臺幣(下同)6萬元 之不法利益,B公司則獲得免受裁罰12萬元之不法利益。

判決結果

阿勝、小陳及小張以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方式,實行減少違反 勞動基準法規定情事圖利A、B公司,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罪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經法院審理後,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個別行為人判決情形如下:

行為人

小張

小陳

阿勝

判決結果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 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褫奪 公權3年。緩刑5年。

關說免罰圖利案

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要求公務員減少違規裁罰而圖利事業單 位,仍被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正犯,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廉政警示燈

人情請託及民意代表、主管的

關說是誘發貪瀆犯罪的機會因素,

由於民意代表握有對政府機關的預 算審核權、質詢權,因此單位及單

位主管通常都會謹慎處理,在合法

範圍內協調處理,需特別注意切勿

違反法律規定或正當程序,否則可 能觸犯圖利罪。

賄賂

廉政安全帽

一、踐行請託關說的登錄,減輕來自

外部壓力

遇有請託關說應本於職權依法行

政,並踐行陳報長官及登錄報備,

加強行政程序之檢視與監督,提供公

務員執行業務的基本保障。

二、建立系統歷程紀錄,定期抽查追蹤異常狀況

針對系統登入時間、更改違反法條項目,或檢查資料檔案重新上

傳等情形,定期抽查系統歷程紀錄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立即釐 清緣由,杜絕弊端情事。

三、加強易滋弊端業務清查稽核

針對易生弊端之業務類型(如檢查裁罰及補助等),定期辦理清

查稽核,強化作業程序的控管以及稽核監督的機制,提高行政流 程之透明度,避免廉政風險之發生。

以實際發生的案件為宣導的教材, 灌輸法治觀念並強調刑罰效果,確 保執行業務之過程中能熟悉職務上 之規定及守法守紀。 NO!

四、強化案例宣導之預防效果

法規防護網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公務員執 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 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就算只獲 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因圖利罪要保護的法益除了公務員 「廉潔性」,還包含了「執行職務盡職公正」,故若符合圖利罪構成 要件,雖行為人自身未必獲得利益,仍屬貪污罪範圍。

辦理檢查與裁罰業務 重要原則1 2 3

為避免圖利疑慮,除了不要故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辦理檢 查與裁罰業務,應注意以下原則:

1、合法:以符合法規 為第一考量。

關說免罰圖利案

2、通案性的依據及理由:具通案性的依據及理由 ,而非依個案 隨意認定,並注意裁罰的一致性 。

3、依實登載:公文書、紀錄、系統務必依實登載 。

案例事實

勞動檢查員阿元負有檢查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職務權限,因缺錢花用,多次利用在工地進行勞動檢查及職業 災害調查之職權,於稽查時,假借文件缺件、塗改未蓋印及工地管理 不符規定等種種理由刁難,以工地施工過程有諸多缺失,可裁罰15 萬元至33萬元不等及停工處分為由,向工地起造人、建設公司、營 造商或下包廠商等藉端勒索財物,業者為免遭裁罰或停工,只得勉為 同意付款,陸續向不同之事業單位索得6萬至20萬元不等之現金。

期間阿元亦多次利用稽查工地之機會,主動表示因自己投資失 敗,急需用款,請求「幫忙」,受檢之業主因不願得罪而交付數萬元 後,阿元即未將檢查缺失如實登載於「營造工程監督改善會談紀錄」。

阿元食髓之味,又趁辦理具危險性之起重機使用執照申請業務 時,主動向業者表示自己經濟狀況不佳等語暗示索賄,業者為使申請 順利,多次給予阿元現金數千元、或幫其繳納信用卡費及房屋稅等。

判決結果

阿元2年間總計索賄多達19次,收賄金額更達百萬元,經法院 審理後,認其行為如同地痞流氓之行徑嚴重玷污官箴,不值得同情, 判處阿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

行為人 罪名 行為態樣

藉勢勒索財物(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阿元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另想 像競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廉政警示燈

利用其掌有裁罰、停工、檢 查之公權力及建商畏懼勞動 檢查之心理勒索財物

索得賄款而未依規定將檢查 缺失如實登載

檢查員藉端勒索及收受賄賂案

索求賄款使申請案件順利

勞動檢查現場主要依賴第一線檢查員即時判斷與衡酌現場

違規情形,並做出適當決策,包含判定違規事實、決定是否處分 或給予改善期限等,然而公權力的

執行若缺乏程序透明或監督等機制,

可能衍生相關廉政風險,例如檢查

員權力濫用或裁量不當,或者遭受

請託關說或賄賂等影響檢查員的判 斷,導致檢查結果失去公正性,影

響勞動權益的保障。

廉政安全帽

一、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原則

要求同仁謹守行政程序,除職務上必要的接觸外,不得與當事

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的接觸,以防止私下談判與 不當行為。

二、善用職期輪調制度

降低特定人員掌管特定轄區或業務,避免致生未遵循職務上應有 分際之人際關係。

三、提列風險人員加強監督管理

機關承辦人員如財務狀況不佳,應適時瞭解並調查所承辦之檢查 案件是否有異常情形,並提列風險人員關懷輔導,以降低廉政事 件發生。

四、強化監督與檢舉機制

設立獨立的檢舉管道,並由外部稽查單位不定期抽查檢查紀錄, 以確保公正性。

法規防護網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

檢查員藉端勒索及收受賄賂案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或

不違背職務行(受)賄罪介 紹

類型 行為主體 行為態樣 刑責

違背職務 受賄罪

公務員

不該做而做,或該做而不做

例:收受金錢後不查辦案件

違背職務

行賄罪 民眾

不違背職

務受賄罪

不違背職

務行賄罪

公務員

要求不該做的事

例:給予金錢要求不查辦案件

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

民眾

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例:收受金錢後核發證照

1年以上7年以下

要求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例:給予金錢希望順利核發 證照

7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

案例事實

案例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

小高是承攬大台公司鍋爐設計變更案之專案負責人員,於完成鍋 爐設計變更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 查機構鍋爐協會申請檢查,經該協會指派代行檢查員小志到場檢查,

小高為求提早檢查以利其案件加速通過驗收,趁小志完成檢查離開之 際,將裝有2萬元現金之密封牛皮紙袋遞交小志,小志當場拒絕,卻 於返回機構後於手提袋內發現遭小高偷偷放入之牛皮紙袋,趕緊報告 主管並將現金交給主管機關政風室處理。

判決結果

因代行檢查員係受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相同權限之公共事務,為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小高行賄小志以利案件加 速通過之行為,經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 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判處小高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1年。

廉政警示燈

部分民眾仍留存「快單費」之陋習觀念, 可能因無法即時知悉申辦案件處理進度,或擔心

案件耗時過久之緊張心態,進而萌生行賄意圖, 易使部分貪圖私利之公務員有索取不法利益之空 間。

廉政安全帽

一、廉政法令及企業誠信宣導

對民眾或廠商辦理相關誠信宣導,藉由相關貪瀆判刑案例借鏡,

強化知法守紀觀念,並提高檢查人員的風險意識與應對能力, 嚴守不接受饋贈、招待或請託關說之廉政紀律。

二、恪遵標準作業程序

依規定執行檢查程序並依實記載檢查情形及結果,確保檢查程序

的一致性、透明度與公正性,避免爭議。

三、建立陳報及報備機制

執行業務過程遇有廉政事件或突發狀況,建議將過程記錄備查,

必要時錄音或錄影,以確保留有證據,並陳報主管或請政風單位 協處。

四、建立機關透明化措施

對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業務或風險業務,建立公開機制及多元

資訊管道等作為,提高政府透明度與可信度,使公眾得以檢視及 監督機關施政作為,消弭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之「黑箱」質疑。

法規防護網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之定義為: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行賄案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即修正後刑法上「公務 員」之範圍,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外,僅限於從事與公權力行使有關公共事務 之人員始屬之。

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例示

刑法第10條

第2 項第1款前段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

● 局(處)長,副局(處)長、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科長、股長、科(課) 員。

● 不包括:服務於公營事業機構、公立 學校與公立醫院人員;僅從事機械性 或勞動性工作的技工或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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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

第2項第1款後段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

● 各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 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

● 判斷標準:是否有依法令授權執行公 共事務,而公共事務係以有關公權力 行使的事項為限。

刑法第10條

第2項第2款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依法 委託,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 有關之公共事 務者。

● 私立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 學生、核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

● 商品檢驗的委託。(依商品檢驗法)

● 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法)

花錢買罪受?! 杜絕紅包文化

就算是要求公務員做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只要有「行求」、 「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種行為之一,即可能涉及 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因此呼籲民眾洽辦公務「不必送、不能送」紅 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常見不違背 職務行賄實務樣態如下:

1、快單費:如到地政事務所辦證件,為了想快點取件而包紅包給承 辦人。

2、買心安:到監理處驗車,擔心驗車不過,包紅包給驗車員。

3、包紅包慰勞:工廠負責人為答謝清潔隊人員協助清運工廠廢棄物, 包紅包給清潔隊人員。

上揭樣態中,究竟屬於合法饋贈或違法賄賂,因涉及對象、金額、

動機、時機及是否與職務行為相關等等個案情況不同而難以區辨,最 好的做法就是「避免收受、遵循廉政倫理規範以及向政風單位諮詢」。

案例事實

案例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勞動檢查員大羅為調查職業災害案件至石頭公司實施檢查,發現 有監視器廠商人員攜帶不符規定的合梯欲架設使用,經當場制止並將 該缺失填載於檢查紀錄辦理裁罰。

因石頭公司員工小吳與大羅的主管阿春熟識,便請阿春協調與大 羅見面溝通解釋當日攜帶不合格合梯之人員為外包廠商,並非公司人 員,也提出改善對策,請求大羅不予裁罰。大羅細想如非公司員工且 當時也還未爬上合梯,為裁罰處分恐有爭議,經與長官討論後,改以 限期改善陳核阿春決行後函文石頭公司。

事後小吳購買茶葉(市價2,400元)分別致贈阿春及大羅,感 謝2人未做出裁罰處分,阿春收下茶葉,大羅則拒絕,全案經檢察官 調查後,將阿春以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起訴,大

羅則為不起訴處分,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處阿春有期徒刑4年6月, 褫奪公權8年。

案經上訴到二審法院,法官採不同 看法,認為阿春就合梯案件協助引介小 吳循正當管道解決問題,與小吳事後致 贈茶葉感謝協助,因雙方本來就是舊識,

且阿春也無針對此案施壓或積極指示, 因此認定無對價關係,改判無罪,因檢 方未再上訴,全案定讞。

廉政警示燈

本案雖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小吳之公司 為阿春機關執行檢查之對象,小吳與阿春屬廉政倫理規範所稱「其他 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 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依規定不得收受饋贈, 況且所饋贈財物市價亦逾500元,亦不符合偶發而無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而例外得受贈之情形。阿春不當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 贈,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仍得依相關規定懲處。

因此,公務員如不當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經查證 屬實者,除依相關規定檢討行政責任外,尚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 刑事法律責任,須承擔相當之法律風險,實在得不償失!

廉政安全帽

一、避免與受檢單位於行政程序外私下接觸

受檢單位如對於檢查結果有異議,欲私下約檢查員溝通協調時, 應請受檢單位依循行政程序提出陳述意見書,避免與受檢單位 私下接觸遭外界誤解。

二、不當接受饋贈恐觸法網,應即報備或婉拒 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應予拒絕;如係出於感謝或社

交禮儀,與特定職務行為無直接關聯,仍需注意財物價值限制(如 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之高價值物品),以及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 界不當聯想。

三、踐行廉政倫理事件通報及登錄

主動通報單位主管及政風單位,並依照廉政倫理規範辦理登錄程 序,即使是經常往來的朋友,如果涉及與職務範疇有關的檢查, 仍應拒絕收受。

四、加強廉政法治教育訓練

彙整相關案例辦理教育訓練,提醒檢查員勿以身試法外,也要瞭 解執行公務時應如何保護自己,以及與受檢單位之互動界線。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 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4. 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

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20點

本府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賄賂與饋贈的區別? 如何避免質疑?

「賄賂」是指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利益,且與其職務行為間形成「目 的或手段」的交換關係,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依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均成立犯罪;「饋贈」係指公務員收受之報酬與特定之公務無關,為 社會情理所能接受,而又無不法性而言,如有不當,依新北市政府員 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檢討行政責任。

依據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原則不 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限。

類型

要件

相當對價

關係

違反責任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服務法

案例事實

案例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小葉擔任勞動檢查員,依規定執行取締、拆除及維護公共安全 等確實具有危險性的工作,可由機關衡酌工作危險程度及經費預算狀 況,依實際出勤執行之日數核給工作獎金。小葉明知並無至事業單位 從事公共安全衛生檢查,卻利用至非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事業單位 執行勞動檢查時,要求不知情之受檢單位人員在空白之會談紀錄表上 簽名,再自電腦系統隨機選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將基 本資料等填載至會談紀錄表內,交由不知情資訊人員輸入電腦內,詐 領工作獎金9千多元,嗣因單位主管執行督導訪查複查執勤狀況時遭 發覺。

【判決結果】

小葉詐領款項之違法

行為經法院審理後,依貪

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

期徒刑2年,緩刑5年, 褫奪公權1年。

廉政警示燈

因熟稔內部作業之程

序漏洞,或缺乏複查或監 督機制,致萌生貪念,偽 造不實檢查紀錄申領獎金。

廉政安全帽

一、建立複核抽查之預防機制

對於內部檢查紀錄應建立相關抽查機制,申領獎金應要求檢附

出勤事實及紀錄佐證,避免同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二、強化內部稽核與監督

透過業務稽核加強檢視書面資料內容之正確性,並針對異常案件 進行查核,發揮監督功能。

三、法律責任提醒與教育

定期辦理相關廉政講習,以實際案例分析違法之後果,提升同仁 廉政風險的意識,並了解違法行為所應承擔之責任。

法規防護網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誠信申領守規範 核實資料保合法

最高檢察署對於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案件,包含加班費、值班 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4類案件,業於111年召開會議統一追 訴標準,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以普通刑法詐欺罪(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論處。惟須 注意的是,如符合利用其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要件,仍有 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自113年4月1日起,勞動部訂定「勞動檢查人員執行風險工 作費支給表」業經行政院核定開始執行,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的勞 動檢查員,須符合一定的檢查種類及場次,方能領取風險工作費。

公務員在申領工作費時,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嚴格遵守法令規 範,並主動核實相關資料,以確保合法合規。提醒同仁申領相關費用

務必核實,另主管可以適時關懷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的狀況及場次, 並核對勞動檢查員支領風險工作費清冊,或適時辦理內控稽核,如有

察覺異常即時釐清更正,以避免發生溢領或詐領等廉政風險情事。莫 因一時貪念,斷送一生前途!

案例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案例事實

民眾向勞工局申訴公司在未經員工同意下,擅自將未扣薪之事病 假逕自充當特別休假,影響員工權益等情,並要求勞工局對陳情人之 身分予以保密。

某日,檢查員小劉獲指派處理上開違反勞基法案件後,至該公 司實施勞工檢查,因未發現陳情人之名字,竟突然詢問在場之公司代 表人「有無○○○這位員工」,致公司代表人察覺並立即詢問小劉 「○○○是否為陳情人」,小劉又以笑而不達方式回應,使公司代表 人因而知悉並確認○○○即為陳情人。

檢查員:呵...呵...呵...

公司代表人:是○○○檢舉嗎?

判決結果

案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小劉

本應注意在處理勞動檢查案件時,

應依勞動檢查法第11條第1項第3

款「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

訴來源」之規定,對於處理秘密申

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來源,並能注

意而疏於注意,涉犯刑法第132條

第2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屬

於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列之輕微

案件,又未因此生重大危險或損害,

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將被告小劉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處理勞工申訴涉洩密案

廉政警示燈

同仁因執法技巧不足及缺乏保密觀念,處理申訴案件時,易發 生未確實嚴守保密規定或因疏忽而有不慎洩漏申訴人身分情形,除 了使申訴之勞工陷於不利處分之困境,亦因個人過失行為需擔負刑 事責任。

廉政安全帽

一、強化涉密資料處理之督導提醒機制

盤點機關內涉及民眾個人資料或機敏之公務資料,包含受理申

訴案件之個人資料及事業單位內部資料文件等,加強提醒與指 導相關保密措施及作為,確認其在處理案件時已掌握保密注意

事項,以免因過失或疏忽而侵害民眾權益。

二、檢查抽樣方式應避免申訴人身分曝光

執行檢查有關受檢場所抽調員工資料人數應注意具有廣泛性及不 特定性,避免因取樣比例過低及時間、空間關聯因素,而使受檢 查之雇主易於臆測出申訴人身分,間接造成申訴人身分之曝光。

三、強化檢查員辦案技巧並落實員工保密觀念

持續教育檢查員辦理申訴案之執法技巧,加強宣導深化檢查員行 政程序作為及公務保密觀念。

法規防護網

•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公務員因過失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 畫、消息或物品。

受理申訴案件 應遵守之保密原則

公務員受理民眾申訴應注意對於申訴資料之保密,如無故洩漏申 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 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處理民眾申訴案件,檢查過程應隨時注意保密,惟當保密與 保障權益相衝突時可能無法完全保密,建議先使當事人理解並評估是 否願意曝光身分,再由機關選擇以最佳方式來進行處理。

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應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其後續利用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倘違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外,如公務資料涉及應秘密事項,甚或有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罪之虞,不得不慎!

勞動檢查應注意保密的資料類型

申訴人 相關個人資料

• 姓名、身分證字 號、聯絡方式

• 申訴內容、證據、 對話紀錄

• 員工名冊、薪資明 細、勞動契約

• 出勤紀錄、內部管 理制度、營業秘密

事業單位 內部資料

檢查或 調查內部文件

• 訪談筆錄

• 內部討論會議紀錄

• 內部處理建議

刑法瀆職罪章(節錄)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 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 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 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貪污治罪條例(節錄)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 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 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

第 6 條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 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 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 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 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 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 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第 8 條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 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 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 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 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 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節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及事 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受有薪俸之人員。

( 二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 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 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三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 受贈財物:指市價不超過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 一來源受贈財物以一萬元為限。

2. 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一千五百元者。

( 四 ) 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 為之活動。

( 五 ) 民俗節慶:指國人傳統民俗節日或慶典。

( 六 ) 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收受 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 七 ) 飲宴應酬:指本府員工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 酬活動。

( 八 ) 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本府員工提 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 約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 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 屬公務禮儀。

( 二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三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 四 ) 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 受贈之財物,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 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二 )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 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以市價全 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執行。

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 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 一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二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三 ) 長官之獎勵、慰勞。

( 四 )

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本府員工參加第一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不 得參與現場摸彩,亦不得受贈市價超過五百元之紀念品。

九、本府員工與廠商間之互動,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 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 底價。

( 二 ) 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 變 相向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 三 ) 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 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 四 ) 不得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在茶點及 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廠商飲宴或 其他應酬活動。

( 五 ) 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無償或以不合理 之對價取得股權、參加分紅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 六 ) 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 七 ) 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 箴之行為。

( 八 ) 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 待均應拒絕, 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十、本府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本府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十一、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 一 )

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 政風機構;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 二 )

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 時, 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 三 )

請託關說無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者,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本府員工就違法之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卻未予登錄,或受理 登錄人員、機關首長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 實者,應嚴予懲處。

十九、本府員工拒受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

嚴守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 其情節研議敘獎或公開表揚。

二十、本府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法令檢查及裁罰業務防貪指引

發行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編輯小組: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政風室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政風室

美編設計:群御廣告(04)2422-2277

發行日期:1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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