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啟禾扶輪社社刊第8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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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1 次例會與高雄南一、南區、西子灣、壽山扶輪社 聯合例會,邀請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 鄭茂洲先生蒞臨專題演講, 主題:『雇主處理勞工職災實例分享』。 雇主觀念~~~1.100%人事主導權? 2.勞基法是大廠商的事? 3.不知者無罪? 4.罰金 v.s 罰鍰? 5.你情我願干卿底事? 案例一 李老闆白手起家當過學徒,現經營一家機械廠,某日員工上班喝酒 被老闆發現李老闆一氣之下大聲斥責該名員工並叫他明天不用來 了!十幾天後,員工向勞工局提起解雇無效,確認僱傭關係爭議。 案情分析 1.李老闆解僱是否合法? 2.員工提起勞資爭議有無道理? 3.李老闆敗訴會面臨何種處境? 4.該如何防範? 懲戒解僱 1. 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情事 2.除斥期 30 日內為之 3.工作規則勞 動契約載明 4.有詳細調查結果與評估 5.當事人有說明機會 6.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採行 7.法院為最後審判單位非雇主或勞工局工作規則 ‧ 確認僱傭關係~~大同工會幹部遭公司解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官司打了八年勞工勝訴,由 於勞動力不能保留資方必需給付勞工八年薪資! ‧ 資方若敗訴將要賠償自解僱日起到官司判決確定薪資 ●工作規則=資方片面訂定尚方寶劍●勞基法第 12 條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 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案例二 陳老闆經營重機械加工,員工操作天車時,掛鉤不慎擊中一名新進員工,造成左眼失明,受傷家屬 向公司提起賠償請求 360 萬元,公司認為作業區有掛警告標誌,且行為人未按照指示操作與公司無 關,公司僅願負責人道賠償 100 萬元,員工憤而向法院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要求賠償 580 萬 元(義眼、精神撫慰金、增加生活開銷費用、勞動力減損) 案情分析 1.此案例是否為職業災害?陳老闆並非加害人要賠償嗎? 2.勞動基準法不是規定只要補償醫藥費 及工資而已嗎? 3.員工向法院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會成立嗎? 4.陳老闆敗訴會面臨何種處境? 5.該如何防範? 認識職業災害~~1.職業災害定意義 2.補償與賠償 3.職災最長為 2 年?4.員工要求開職災門診單 5.工廠內一定是職災嗎?工廠外一定不是職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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