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第81次協作會議_警政署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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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第 81 次協作議題警政署說明資料 109.11.18

一、提議摘要:( 109

年 8 月 13 日)

( 一 ) 因「刑懲併行」原則濫用情形不斷發生,爰建議各部 會 訂定內部人員涉及刑案之懲處作業程序,並於前揭 程序 中訂定獎懲規定,針對案件查處人員(督察或政 風單位 )如未就有利或不利之事證善盡調查責任即逕予涉及刑 案 之當事人懲處,應依所定獎懲規定辦理。 ( 二 ) 併附 4 個因服務機關未善盡調查責任,即逕予當事 人懲 處並 經公務人 員保障 暨培 訓委員會 ( 下稱保訓 二、提議內容確認: ( 109 年 9 月 28 日) 會)撤銷 之再申訴案例(其中 3 例之再申訴人為警察人員)。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電子郵件確認提議內容如下: ( 一 ) 建議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至第 8 條中 有關 「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規定,其所指內容為何,有未 盡明確之處。 ( 二 ) 訂定涉嫌刑事案件之懲處程序。 ( 三 ) 對於涉及刑案之當事人,如未就其有利或不利之事證 妥 予調查即逕予懲處,應訂定罰則予相關違失人員懲 處。 三、案附再申訴案件摘要: ( 一 ) 案例一:( 100 公申決字第 0081 號) 1、機關懲處事由: 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毀損、恐嚇等案件,經臺灣 ○○ 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新臺幣(以下同) 20 萬元交 保,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2、保訓會撤銷理由: ○○○ 政府警察局未具體明確指出再申訴人究有如何 違反 品操紀律,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之情 事, 僅以再申訴人經○○地檢署檢察官以涉嫌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被傳訊,並經裁定 20 萬元交 保 第 1頁 ( 共 12 頁) 候傳, 即逕認再申訴人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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