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的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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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光州抗爭 4 3 大 屠 殺 2 2 8 事 件

但是,對已經經過公訴時效的,能否追溯適用刑法?憲 法裁判所對請願追溯效力的認可持非常謹慎的態度。 名憲法 裁判官中有 名認為,經過公訴時效後,為了能夠追溯而制定 新的法律為違憲。他們認為「任何公益、國家的利益都不能 優先於對個人的信賴保護和法律的穩定性」。相反地,另外 四名裁判官卻認為,即使是請願溯及立法,「如果存在變更 現存法律的公益上的需要,而且該需要非常重大,而相比之 下保護個人的信賴利益的意義渺小時,保護個人對法律制度 的信賴在客觀上沒有其正當性。此時可以有例外規定」。而 且,他們主張,對破壞憲政秩序的犯人的事後處罰意味著, 對原本應受處罰,但因不能追溯而無法處罰的案件敞開了追 溯之門,因此這不是肆意差別,而是符合實質性正義和公平 的措施。 這事件中,實施叛亂行為的人和內亂行為的人,破壞了 我國憲法秩序中最根本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它導致我國 民主長時間倒退,很多國民的生命和身體受到了侵害,全國 人民的自由長時間受到壓抑,這些對國民所產生的痛苦和危 害實為重大。所以雖然公訴時效期滿所產生的利益是單純的 法律上的利益,並不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另一方 面,處罰在其執政過程中觸犯破壞憲政秩序罪的犯人,恢復 正義、導正我國憲政史的方向,並保證在我們的憲政史上不 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確立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實現憲 政史上的里程碑的公益性的必要性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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