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邦校園民主行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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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簡介............................................................................................ 8 序....................................................................................................................................................... 10 Ch.1 我該先知道什麼?............................................................................................................ 11 1-1 什麼是校園民主?.......................................................................................................... 11 1-2 為什麼要做校園民主?................................................................................................ 13 1-3 人權相關法規................................................................................................................... 14 1-4 淺談特別權力關係....................................................................................................... 20 Ch.2 我要有什麼心理準備?................................................................................................. 24 2-1 風險評估........................................................................................................................... 24 2-2 真的要做嗎?.................................................................................................................... 25 2-3 教官/老師咬我怎麼辦?............................................................................................. 27 2-4 爸媽咬我怎麼辦?........................................................................................................ 29 2-5 說服長輩時的情境分析............................................................................................... 31 Ch.3 行動之前,我需要先做什麼?................................................................................... 34 3-1 了解校內議題.................................................................................................................. 34 3-2 責任歸屬........................................................................................................................... 37 3-3 撰寫論述:『簡而易懂論述手法』....................................................................... 40 3-4 說服他人(同學、親友或其他)共同行動.........................................................46 3-5 校內組織<個人>........................................................................................................... 49 3-6 校內組織<社團>............................................................................................................ 52 Ch.4 我該如何行動呢?.......................................................................................................... 54 4-1 投書/陳情/請願書.................................................................................................... 54 4-2 參與校內會議................................................................................................................ 57 4-3 發/貼傳單........................................................................................................................ 61 4-4 媒體.................................................................................................................................... 62 4-5 抗議及遊行...................................................................................................................... 65 Ch.5 有誰可以幫助我?.......................................................................................................... 69 後記.................................................................................................................................................. 71 附錄一.相關法律與釋憲........................................................................................................ 72 附錄二.810 園民主行動主持簡要 (精簡版)...................................................................87 附錄三.論述文章範例............................................................................................................ 90 附錄四.烏鴉邦與萬能科大事件.......................................................................................... 93 編輯團隊/聯絡方式.................................................................................................................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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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簡介 宗旨.命名 烏鴉邦這個社團的雛型出現於出現於 2006 年,而期間經歷數次轉型,於 2009 年 8 月,我們重新確立了烏鴉邦的宗旨,我們希望從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 基本形式──「校園民主」做起,特別是針對中學校園險惡環境,「烏鴉邦中學 校園民主促進會」就此成為了烏鴉邦新的自我定位。 烏鴉,在胡適先生《老鴉》詩作中象徵著堅持批判、積極投入社會的精神; Utopia,中文翻譯成「烏托邦」,語出十六世紀湯馬斯.摩爾的著作《關於最完 全 的國家制度和烏托邦新島的既有益又有趣的全書》中的虛構國度。廣義的烏 托邦可以是理想或實際的,雖然它大多被用以指涉完美而不可達到的世界。我 們長期使用 「烏鴉邦」這個名詞,借用了胡適先生的意象,並與烏托邦一詞取 得雙關,期許的就是一個具有獨立思考與批判精神、人們關心公共事務的理想 社會。即便是將理念放在校園民主的推動上,烏鴉邦一詞也能充分展現出我們 的精神。 歷史.沿革 烏鴉邦的發展歷程其實也就是整個社團學習的過程,在這中間各個高中及 大學生成員也不斷地成長與改變。烏鴉邦這個詞正式定案是在 2007 年的 4 月 22 日,借用學生論壇的個人討論版塊,希望在網路互動平台上促進社會人文的討 論,而後經過一次轉型,另又設立「裏想箱人文平台」將網路平台進行大規模的 發展,原烏鴉邦遂暫時擱置。而後於 2008 年,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由原烏鴉邦 改組而來,選擇了裏想箱網路平台觸及不到的實體活動作方向、學生的社會關 懷與公共參與為宗旨,希望在新的模式和目標下產生新的成果。 承繼烏鴉邦理念的內涵以及敢於嘗試改變的學習精神,我們在 2009 年 8 月 10 日的行動後的社員大會重新檢視自身,會議中確認了的是一套不同於以往知 識啟蒙性質的脈絡,烏鴉邦決定採用更積極的社會行動來與學生共同影響世界。 特色.型態 在過去我們時常宣稱:「最重要的不是我們能影響多少人,而是我們能不能 促進少數人養成對社會的長期關懷與積極投入」,但在這樣運作與反思的過程 中,我們發現要促使人們長期的關懷並且投入社會,絕非是在充滿人文氛圍的 舒適空間中爭論或撰寫一篇篇憤世嫉俗的評論就能達成,而促使他人參與社會 自己卻不積極站出來的想法毋寧是種自我滿足,而不嘗試改變社會結構,卻希 望藉由影響個案來達到成果,這也是一種見樹不見林的消極作法。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走的路線正是我們「以實踐為宗、養知識為始」的 8


落實。我們決心正視社會對於培養公共參與精神的壓迫,不但維持原先的社會 參與精神,更積極對抗嚴重阻礙參與公共事務的種子成長的戒嚴校園這種毒瘤。 除了利用我們原有的議題公開討論會、讀書會、高中生營隊繼續,讓學生、青少 年的種子萌芽之外,我們也擬定訴求並從事社會運動、宣傳,甚至扮演學生運 動協力者的角色,來推行一個能接納異議與公共參與精神的民主學習環境,讓 社會的各種聲音得到發揚。 同時,我們也計劃邀請各個參與者撰寫文章來分享相關知識與經驗,以凝 聚全臺學生對於「校園民主」這些議題的關注,並促進思辯,所以我們也成立了 「烏鴉邦校園民主平台」。我們希望烏鴉邦校園民主平台能塑造成網路最大的輿 論平台,也希望這樣的平台能實際影響社會,更重要的是,它若能如願地發揮 教育效果,讓更多人關心相關議題、學會理性思考,台灣的教育環境則會更有 希望。 未來.期待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才剛起步,但對我們來說,未來要做的事卻相 當清楚。公民素養、民主參與、社會正義、獨立思考與批判精神,這些我們耳熟能 詳的詞句已經被我們串聯起來。我們一直認為學生時期的環境將直接影響到未 來公民對社會的熱忱,我們的目標很明確,沒有民主的校園環境,絕不可能培 養起真正熱情參與公共事務的社會,而其中最壓迫學生思想的就是升學主義嚴 重、耗盡學生對社會的熱情的中學校園。 我們期許這麼一個未來,在那裡學生可以自由的說話,議論學校與社會的 政策,而他們也有一套能有效影響周遭環境的制度,在這之中所有學生都有參 與的空間。在我們期許的社會中,藉由這樣真正民主的校園培養起的是更多投 身公共事務的孩子,而這些學生不但會成為民主社會的基石,更能將社會正義 落實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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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這是一本給校園行動者的行動指南,由我們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中 有豐富經驗、對校園議題有充分認識的高中與大學生們共同編撰而成。不管你是 打算行動,或者還打不定主意,甚至,你對校園議題莫不關心,這本手冊都可 能對你有用,它會是你上廁所、搭公車、吃飯、發呆時的好良伴,我們如此期盼 著。 這本手冊總共分成五個章節,我們試圖從議題動機、發起行動、面臨困境、尋 求支援、執行技巧、經驗參考等各種面向來描述校園民主議題行動的各種狀況與 因應方法,作為潛在行動者與行動者的參考。 如果你想索取本手冊,或者對我們社團有興趣(我們定期有辦些活動)、想 提供些什麼建議或從事交流,可以拜訪我們的網站,或與我們的社員聯絡(在 最後一頁有聯絡資訊),我們很歡迎志同道合的夥伴加入我們,對不同意見者 也虛心接受指教。 灰塵/201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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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 我該先知道什麼?

1-1 什麼是校園民主?

校園民主的概念、現狀與改變 二○○九年八月初,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赴教育部進行了一場校園 民主行動,於其中提出一連串落實校園民主的訴求並且譴責今年暑假國立馬公 高中校方對學生宛如戒嚴的壓迫。行動的激情過後,我們必須冷靜的分析,「校 園民主」的涵義是什麼,而它又有什麼必要性。 校園民主是什麼? 民主是我們從小到大不斷被灌輸的概念,我們相信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 我們可以投票、參選,我們用班會表決、模範生選舉來作為民主教育,彷彿這就 是民主。雖然我們常常抱怨政治烏煙瘴氣、投票總是選到爛蘋果,但是我們也相 信這就是民主、只是我們的公民素養還不夠。現在我們必須重新檢視民主本身的 意含,才有辦法弄清楚,校園裡面是不是真的民主。字面上的理解,就像大家 耳熟能詳的,民主就是人民作主,我們也相信這就是民主最核心的精神。但是, 誰是人民,而怎麼樣才能作主呢?在國家的範圍,人民就是構成整個國家團體 的主體成員;而作主,也就是能夠有效地決定整個團體的事務。那麼我們可以 這麼理解:校園民主就是校園裡的民主,也就是校園的主體成員能夠有效決定 整個校園事務。 學生自治與校政參與 如果「校園的主體成員能夠有效決定整個校園事務」可以作為判斷是否落實 校園民主的標準,那麼我們首先必須回答的是:誰是校園的主體成員?我們馬 上聯想到,學校必然是由教育提供者(教師)與受教育者(學生)所構成,而 這也無疑就是學校最基本的主體。但為了維繫複雜的教育體制運作,另一群專 任行政事務的職員也是校園重要的組成。雖然我們明白校園主要的成員大概就 是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但在絕大多數的中學,掌握校園各項事務的幾乎只 有校方行政人員與一部分的教師,而學生大多僅以自治組織的形式來承辦少數 活動。那麼,學生自治就是民主了嗎?藉由學生自治組織等等機制,學生得以 在某種程度上自我管理,以現狀來說就是辦理幾項學生活動。曾聽過這麼一個 說法:「學生要自治就必須自制」,它充分傳達了校園制度設計者認定學生無能 參與校園政策的想法,而學生自治不過是非必要的教育內容之一,只在校方有 11


意願的時候賞賜給學生。以前面構思的校園民主標準來評價,學生自治恐怕根 本稱不上是校園民主。校園民主涵義是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能夠對整個校園的 各項事務做出有效的決定,當學生的權利被限縮在學生事務的時候,等於是剝 奪了學生對其他校園事務的參與,而事實上,整體校園的事務卻與每一個校園 成員都息息相關。

健全的民主校園 明顯地,學生自治只是種「恩惠的」、 「指導的」、 「消極的」的偽校園民主,而 校園民主勢必得經由不同的方式來完成。我們可以參考一個民主國家應該施行 的民主環節:(一)民主教育(二)建立制度(三)實際運作(四)共同監督, 這些環節並非必然的順序,而是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 民主教育的目的是在校園中建立起校園主體成員的民主能力,除了要讓成 員學會參與民主機制外,更重要的是讓參與成員認清自身參與的重要性以及民 主蘊含的人權、正義等基本精神;在校園建立一套民主制度同樣也需要所有校 園成員的共同研擬,主要就是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絕不能是少數人來設定 屬於所有人的民主規則;接續前面的作法,在實際運作時校園民主必須是校園 全體的參與,任何校園的一分子都該共同決定校園的事務。在校園民主制度得 以運行後,教育作為一種社會建設,理當受到社會全體,如學生家長、政府、民 間團體的監督,如果校園不能正常地行使其功能,社會機制即應承擔並介入其 中。 我們的民主實踐之路 我們可以理解到,健全的民主有賴民主教育的落實與公民參與的熱忱,而 其前提就是公共參與的建立。校園培育的是國家的主體,而校園民主直接影響 的就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與熱情,這是維繫一個民主國家運行最重要的 要素。 雖然大學的各項制度可以算是比較符合民主的了,學生與教師都有一定程 度的席次參與校務會議,而學生自治組織的機制也相對於中學來得龐大複雜。 然而,以各校學生在校務會議中影響力低落、學生自治組織成為核心的狀況來 看,即便是大學校園,離民主也還有好長的一段里程。 對我們來說,只有踏實地在這條民主實踐之路上邁進,建立學生的自信, 認清學生也是民主的主體,充實學生的民主能力及相關知識,公然拒絕「學生 無人權」等制度歧視,最終才能使我們的世界真正地得到最寶貴的自由和民主, 讓公民社會中的正義與人權精神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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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為什麼要做校園民主?

每個人參與社會行動的理由都各不相同,但一致的是,在面對校園、面對 社會時,有些某些東西是會對他們心裡產生影響的,感動也好、憤怒也好,或 者可能就是一種感到自己與議題的連結,相信閱讀這本書的讀者必然也有些這 樣的部份。 這份自我檢視表是用來思考自己的理想、信念而設計,在校園推廣各種訴 求必定會遭遇許多磨難,以下列舉的一些項目,只是在最原初的、動機上的參 考而已。 在直覺上—— 我認為獨立思考與批判精神是教育中最重要的部份。 我認為民主是不論身份地位、每個人理所當然的權利。 在情感上—— 討論或是看到別人討論民主、校園、社會議題時,我會感到十分快樂。 看到各種對弱勢(如學生)的壓迫時,我會覺得十分難過,若無法做點什麼, 我會很討厭自己。 在思想上—— 我勇於質疑與思考學校、教師、學生之間的關係。 我會想像一個合理且良好的教育體制與校園環境。 在方法上—— 我認為學生的聲音應是改善校園的重要力量。 我認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也是學生應有的表現。 在期望上—— 我認為一個更為民主、更為自由的教育是可能的。 我認為只要有人願意爭取,校園終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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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權相關法規

一、校園法治怪現狀 在我們探討校園法治議題之前,當然必須要了解目前法治人權這樣的概念 在校園大概是怎樣的情況,很遺憾的告訴各位,黑暗得很! 某校致力維護教育專業的教育行政官員就曾對教師會的一名老師嗆聲:「法 律怎麼可以介入學校行政!?」致力維護正義公平的謝霏霏校長則在強制剪學 生的頭髮時,還大言不慚的說:「為了維護正義公平,讓學生守法的正面教育, 是為師者須堅持的,如有人危言聳聽,她不會因而退縮,也跟著和稀泥,這樣 下去,錯亂了學生的價值觀,教育意義又何在。」深藍論壇一名深黯法律的學生 則對烏鴉邦的一名成員嗆聲:「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你知不知道特別權力關 係?學生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之下,所以學生要聽教師和教官的話!」最後,最 有資格成為教師卻一直當不成的流浪教師獵豹則發表一篇非常關懷學生的文章, 叫《零體罰害死台灣人》。 以上感凍到令人心寒的案例多到數不清,可知我們的校園法治教育真的是 非常糟糕,在教育單位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情形下更是如此。而且由於我國的 行政法院向來較為保守,雖然大法官已經做相關解釋,也由於行政法院有些是 學者出身,可能會有一大段時間不會完全依照大法官的見解,所以如果學生要 透過行政訴訟以救濟自己的權利,或藉以導正學校不合法的制度,成功與否可 能只能求神拜佛、自求多福,然後這並不表示所有的救濟程序全部都不管用, 刑事或民事訴訟仍然值得我們一試,不過效力卻比行政訴訟還弱。 校園法治可說是在台灣教育環境之中一直窒礙難行,學生縱使透過體制內 的程序企圖達成民主法治校園的理想時,恐怕畢業後還是沒有成果,就算走體 制外的校園運動,學校也會成為威權的怪獸來打壓,而且還可能會受到莫大的 家庭壓力,如果願意走法律程序,恐怕也因為訴訟程序的冗長,最後還是不了 了之。 不過,這並不表示各位就因此不去管法律,只是法律不是唯一的途徑,相 對的它卻是一種輔助,而且在校園中也有不少法律觀念被扭曲,而成為校園威 權的武器,如果不了解的話,恐怕只會被對方給唬住。最後,如果真的要走法 律途徑的話,務必要與家長溝通,以免受到更大的壓力。所以,就讓我們開始 吧! 二、法治的實質內涵與阻礙 有一名宜蘭女中的學生就曾對我們的一名成員嗆聲:「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 14


你知不知道特別權力關係?所謂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學生處於某種特別領域,而 處於此領域的人不受憲法與法律的適用,必須服從教師和教官的話!」她對於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理解雖然大致上沒有錯,但卻已經落伍了!當然還有一群 教職人員(包括教官)認為學生對於校規與教師的指示負有絕對服從的義務, 甚至還有人認為不批評、不責備、不抱怨才是有品的人,對於不合理的待遇要悶 聲不響。 近年來,我們的教育界一直致力推行所謂的「法治」教育,而在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裡的內容也明白表示教育界應該負起法治教育的責任。但是,法治教育 卻遭遇到兩種敵人,一是民眾對於「法治」有著不健全的觀念,我們的社會一般 民眾對於「法治」二字之理解,大多解讀為「人民要遵守法律」,所以在學校自然 就被解讀「學生要遵守校規」;二是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也就是學生處於特 別的行政領域,需受特別的管理,所以憲法及法律額外地被排除而不適用。為 了「教育目的」之達成,學生淪為行政統御的客體,而非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主體 校園內的校規對學生基本權利的限制,並不需得到立法機關的事先授權,學校 對學生的處分並不必受到司法的事後審查。但「法治」的意義真的是如他們所想 嗎?學生真的要負絕對的服從義務嗎? 其實「法治」真正的內涵,在於拘束國家權力,而非強調人民守法,它比較 強調的是政府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事務與人民,尤其是依照憲法所建 立的法價值秩序,也就是說「法治」的概念指的是政府必須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 的法律或由經由法律的明確授權來訂定之相關規定,才可以對人民的權利加以 干涉。同時,還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政府一切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及一般法 律原則的規範。而特別權力關係則歷經釋字第 382 號等解釋,早已逐漸被揚棄! 在最近的釋字第 653 號理由書之中似乎告知了無論公務員、學生、軍人等人民, 關於他們訴訟權的保障,不能以他們的身分與一般人民不同而加以剝奪,這也 間接表示公務員、學生、軍人等之訴訟權與一般人民沒有任何不同,只要其權利 遭受侵害時,均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大法官雖然已經表示我們法律向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的訊息,並使得公務 員、學生、軍人等人民掙脫特別權力關係的束縛,但在現實上仍然還有我們須要 努力的地方,像是到現在仍然有學校緊抱著特別權力關係不放,使得校園民主 與學生人權等理念的推行窒礙難行,看來校園人權之保障仍然還有一大段路要 走。 三、法治人權進不了私立校園? 致力維護私校中立的台北市私立景文高中依據該校『景文高中服裝儀容規範 準則』,要求屢犯髮禁的學生,其家長到校簽署切結書,「若孩子再犯,願意自 動退學」,該校方並強調,「私校就是有這個權力做此規定,教育部、北市教育 局也管不著,不然你就走人」。但真的是如此嗎? 15


其實依據釋字第 382 號表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 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 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 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 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換句話說,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 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作為時,是處於公家機關的地位,與公立學校相同,而 與學生的法律關係為公法關係,在這些範圍內,自然就受到相關行政法律和憲 法的規範,學生則可依循行政訴訟來保障權利。 但縱使不是處於公家機關的地位,與學生的法律關係為私人契約關係,仍 然可認為私立學校所訂立之私法契約違反憲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學生 受教育權及學習權而無效, 或者適用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 止之規定者,無效」與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等規定,而這就是「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原則,私人契約仍然不可違反憲 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原則。 由此可知,私立學校在私法領域上不代表就可以任意妄為、無視法律,其作 為仍然要符合民法之規範與憲法所建立的價值秩序。 四、法律原則於校園法治上的運用 學校及相關教育機關在執行任何教育職務都必須符合「法治」的實質內涵。而 以下所要介紹的重要法律原則,則希望能幫助各位能夠面對相關議題,而且下 列幾項原則也有不少被人所曲解或認識不全。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在面對學校對於學生所為的各種處置,首先要審查的是有無符合正當法 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學校的各種處置必須要遵守校規及 各種相關教育法規所訂立之程序。 除此之外,經常被人所忽略的是「實體性正當法律程序 」,也就是縱使 學校的各種處置已經遵守法定程序,但其處置仍然不得抵觸憲法,否則不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實,我國歷年來諸多釋憲也比較著重「實體性正當法 律程序 」,所以千萬不可忽略! 2.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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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學校對於學生所為的各種處置是否符合「實體性正當法律程序 」 時,除了從基本權出發外,還要從憲法各項原則出發,其中相當重要也經 常出現的就是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主要是用來審查國家有無必要對於人民部份權利加以限制,就 算有必要對於人民部份權利加以限制,其限制也必須適當。而在學校中,對 於學生部份權利的限制當然亦要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其限制必須與教育 基本法第二條所定之教育目的與精神相關聯,否則仍然有違反憲法及教育 基本法之可能。 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就明白規定比例 原則,其內容為:「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 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 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所 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從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 項第十二點可知,比例原則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子原則: (1)適當性(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又稱為「合目的性原則」,學校在對於學生權利所為之限制必 須要與教育的目的與精神相關聯,所為之措施必須要有助於教育的目的 與精神的達成,而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就明白表示我國的教育的目的與精 神。所以,其措施除了必須符合憲法第 22 條之規定外,一旦與教育基本 法第二條所定之目的與精神毫無關聯,也無法促使達成其目的與精神時, 即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 (2)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 損害較少者): 在審查輔導與管教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時,首先要審查的是是否有 必要介入學生的事務,如沒有必要介入而介入,導致學生的權利被壓縮 時,即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如果有必要介入的話,其措施則必須選 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另外,必須要提的是並非只要有緩衝措施即 符合比例原則,在體罰相關議題之論述,最有資格成為教師卻一直當不 成的流浪教師獵豹曾表示:「因為老師並非是直接施以體罰,還有罰站 作為緩衝,所以符合比例原則」,但從整體的措施來看,仍然要加以審 查適當性與必要性,尤其是最終措施是否仍為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是否與教育之目的與精神相關聯。如果有其一不符合的話,那麼縱使有 緩衝措施,仍然是違反比例原則。 (3)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 17


益顯失均衡): 狹義比例性往往是比例原則最後要審查的項目,輔導與管教措施縱 使符合適當性與必要性,但仍然嚴重侵害基本權時,尤其是侵害基本權 核心,且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時,其措施就有違反憲法及教育 基本法之可能。舉例來說,如果老師以增進團體紀律為由對學生施以體 罰,那追求團體紀律所獲得的利益(團結等),是否能與個人的健康權、 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相比較,也就是犧牲個人上述權利是否與追求團體 紀律所獲得的利益是否相當。 其實,部份學者(如美國密蘇里大學品德教育教授馬文.柏柯維 茲)就曾經表示體罰對於學生的身心傷害是機率問題,是一場賭博, 學生的確有可能因此成長,但也可能受到更大的傷害,家長和老師可 沒有能力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因為承擔這樣的風險一直以來都只能是 學生。倘若,這些學者所言為真,那麼暫時的追求團體紀律而施以體罰 有可能因此違反狹義比例性,因為學生有可能因為體罰而受到長久的 傷害,尤其是這些傷害往往是隱性而不易察覺。

3.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學校對於學生事務之處置,不可突然改變處置之內容, 也不可突然改變校規,而直接依據改變後的校規為處份行為,如果有改變 之必要,則須給予學生適應的時間,這是因為學生早已信賴原先處置之內 容,或長久習慣原先校規之規範,如果學校一翻兩瞪眼的突然改變內容與 校規的話,很容易使學生無法即時應變。不過,信賴保護原則只限於保護正 當合理的信賴,如果有學生或校務人員使用詐欺、脅迫、賄賂的方法,或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是做出不完全的陳述,導致學校機關做出有 問題的措施或處置,或明知措施或處置違法,就不值得保護。 4.明確性原則 在學校方面,必須要求其校規與各種措施和處罰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 必須要讓學生明確知道並了解其內容,盡可能不要有模糊空間存在,否則 學校將有極大的解釋空間,而學生則容易承受莫須有的罪名。我們或許會在 校規裡看到「禁止破壞學校名譽」等規定,但究竟哪些事是會「破壞學校名 譽」,其實是依然模糊不清的,這樣模糊不清的規定會使得校方擁有非常大 的解釋空間。例如,某所學校的學生不滿學校非法所許的行政措施而公開提 出質疑,學校就很有可能肆意以該校規對學生展開追懲。學校要符合明確性 原則則必須要把欲規範的特定行為明確表示出來,其處理方式與懲處效果 都必須明確表示,例如:「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者,記大過一支。」 18


5.平等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一條就表示: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謂的平等原則是指「相 同的事物為相同之對待,不同的事物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而要達成「合理 之差別待遇」,則必須要就該事件所有當事人的個別情形做個別的判斷。 例如:某日台北市教育局接到很多家長投訴,班費竟然高達三四千元 以上,比學費還要貴。但校方說,班費要繳多少也都是各班級家長開會決定, 無法可管。或許我們可能會認為這是由各班級家長開會決定,再說所有都要 繳三四千元以上,所以符合平等。但在這裡必須考量的是,三四千元會不會 對於家境貧窮的學生負擔過重,如果有這樣的情形,班費應該就要調整, 或著給予家境貧窮的學生補助的措施等。也就是說所謂的平等仍然要考量到 較為弱勢的一方。 五、從網路獲取更多法律資料 基本權的體系繁雜,很難一一詳盡描述,所以跟大家說聲抱歉,於此就不 再針對學生的基本權多做說明。不過,各位仍然可以從下列管道獲得更多資訊! 首先要介紹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你可以在搜尋欄位打上你所想要了解的法規, 我們就假設你想要了解學生的基本權有那些,你可以打上憲法這兩字,然後它 會出現四項結果,點取「中華民國憲法」進入後,再點取「所有條文」或「編章節」 則可顯示條文內容,我會建議你點取「編章節」,因為比較好搜尋。然後,再點 取你所要了解的條文,例如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文就是憲法第十一條,點取進入 後,請看下列三項按鈕,這三項按鈕分別是「司法解釋」包括大法官解釋及各行 政機關所頒佈的法令解釋,「判例」一些具有指標性的判決,以及「相關法律」。 其中以「司法解釋」最為重要,因為大法官解釋幾乎決定整個司法的走向,而行 政機關所頒佈的法令解釋則決定該行政領域內的走向。 另外,就是林佳範老師的部落格-留聲機,裡頭有超過三十種資料可以自 由下載,而且林佳範老師的文筆比較平易近人,容易使人理解,更是一定要參 訪的網站。再來就是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著的《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裡 頭實務見解可說是玲瑯滿目,不過由於出版數量較少,民間書局可能找不到, 所以可以嘗試上網訂購或到圖書館,當然也可以閱讀其他法律書籍,盡可能選 擇容易理解的,因為法律書籍的用語有很多都蠻文言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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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淺談特別權力關係 一、甚麼是「特別權力關係」啊? 在公法的脈絡中,我們常常需要分辨人民與政府、行政機關這些代表國家公 權力實施的關係是甚麼。 「特別權力關係」相對的概念是「一般權力關係」,從用 語上就可以看出,後者指稱的對象應該是具普遍性、一般性的「人民」,而「特 別」權力關係之所以特別,就是因為當人民具有身分上的相對特殊性,使國家 與人民間的關係脫離「一般權力關係」的地位。 這種身分上的相對特殊性,例如直接進入國家公權力實施的主動面,像是 公務員、軍人、役男等;或是人民居於「公營造物」(如公共設施)的利用關係中 而發生特定身分的變動,例如我們馬上要談到的「學生」與學校的在學關係。 二、為什麼行政法裡面會有「特別權力關係」呢? 特別權力關係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紀的歐洲的領主與家臣之間。經過幾 個世紀的發展,逐漸建立起以「權力」和「志願」因素,發生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和 一般人民有所區分的理論依據。直到更近代的行政法理論發展,確立諸多現代 行政法概念(如法律優越、法律保留、行政處分等公法概念),特別權力關係的 形象也逐漸明朗。 此時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基礎,在於特定人民脫離一般人身分,其原因可 能為依法律規定而採取之措施、相對人自願或單純事實行為而生;這些原因得 出的關係如:公法上職(勤)務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及基於監督權之利用關 係。 統而言之,進入此種關係的人民,和國家公權力不再是一般「外部」(相對 於公權力內部)的法律關係,成為一種附屬在國家公權力下的地位。也因此, 國家得以基於行政權的自主,不受法律保留的原則拘束就可以限制這些人的權 利,人民成為國家高權的「下屬」,受到行政權的直接約束。在這種從屬關係中, 如果人民對「內部」上級處分不服,僅得享有內部的申訴等救濟管道,而不得享 有一般人民得以主張的「外部」訴訟權。 也因為特殊身分關係中的訴訟權被限縮得很狹窄,客觀中立的司法權就等 於喪失對國家行為的「事實審查權」,在特定的具體事件中也喪失有介入的權力 因此形成不受司法審查的規範漏洞,以及人民權利保護的真空。於此同時,人 民喪失訴訟權也帶給政府、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高度便利性;易言之,「特別權 力關係」理論的存在,基本上就是一種供國家高權管理方便的便宜措施。 三、「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演變 20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將營造物關係、公務員、軍人之勤務關係定位為「力」的關 係,而非「法」的關係,排除法律保留原則(有法律授權依據才可以為行政行 為)的適用,使規範此等事項之權限保留予行政部門。不僅如此,我國因直接 接受日本理論、間接受德國理論影響,採取日本對此理論的擴張適用,遠超過 德國理論的基礎。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表徵尚包括: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二)義務不確定:蓋括性的「服從」關係。 (三)有特別規則:不需法律授權,即可制訂規則約束當事人。 (四)有懲戒罰:對於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民事上或行政上均不得以爭訟作為權利救濟之手段:絕對排除法律 救濟之可能性。 這些原則支配我國法律實務逾五十年,直到民國六十年代左右才有質疑的 聲音。但在民主化與嚴格的法治國原則之下,傳統理論必須所有改變。修正包括 (一)限縮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短暫的營造物利用或是身分未受影響者應 排除此一理論之限制。 (二)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應有法律依據;此即「重要性理論」的提出, 如果與基本權之實現具有重要性,則需有法律授權,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 權的精神。 (三)行政爭訟的允許:德國法制早期並未排除爭訟權,「基礎關係與經營 關係」區分的提出,按照德國學說,「基礎關係」為設定、變更及終結特別權力關 係有關聯之一切法律關係,例如公務員之任命、免職、命令退休、轉任,學生之 入學、退學、開除、休學、拒絕授與學位等。而「管理關係」則指單純之管理措施, 如公務員的任務分派、中小學或大專學生之授課或學習安排有關事項。此一理論 的提出受到德國學界與法律實務的重視,但是這個區分標準本身並不明顯,又 因特別權力關係日益受到質疑,該理論亦寓有維護特別權力關係之用意,在今 日已逐漸失去學術上的說服力。 四、我國的發展 對於傳統理論有悖於現代憲政之基本原則,已成為學者間之共識,惟司法 實務上進展緩慢。法律保留原則停留在一般權力關係範圍中,未能貫徹,且為 司法審查所容認,則行政規則得規範公務員之基本權利事項,已成為習慣法之 一部分,長期無顯著改變,至釋字三八零號、四八三號、四九一號始強烈要求此 類事項也要有法律保留的適用。 至於訴訟權的限制,長久以來解釋例與判例均限制公務員與學生請求法律 救濟,提起民事訴訟,不問內容為何,概以因屬公法事件,不予受理,提起訴 21


願及行政訴訟者,則一律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予以駁回。但是,公務員的限制 早從民國七十年代開始逐漸得到突破,釋字一八七號、二四三號等開始,大法 官逐步放寬公務員關係中不得爭訟之限制。 (一)釋字三八二號 另一方面,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係(在學關係)在釋字三八二號之後,始 有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束縛;為允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之首例。但是,該號解 釋仍不脫傳統理論修正後的範圍,即「重要性理論」和「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 釋字三八二號爭點:「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 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這是指若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導致基礎關係(學生身分)發生改變,才能夠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號釋字有下列四個重點: (1)公立、私立學校一體適用:私立學校一直有法律上究竟是公法人或私 法人的爭議,在本號解釋之理由書中說明:「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 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 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也就是說,私立學校在「執行教育行政任 務時」,將被視為具有公權力之行政機關。 (2)退學或類此處分如開除學籍可以提出爭訟,但是留校察看、記過等處 分仍不在得爭訟之列。因其未達改變學生身分之程度。 (3)需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在申訴終了前,宜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一旦提起訴願或行政處分,則執行原退學處分,並不受影響。 (4)受理爭訟事件之教育行政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 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 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此 為解釋理由書中明示。 (二)釋字六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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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所作出之釋字六八四號,爭點為:「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 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 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從解釋文中可以看出,本號解釋乃特別針對「大學」而言。強調大學除了傳統 理論的基礎關係可以提出行政爭訟外,對於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遭侵 害時,亦可提起訴訟。 事實上,此號釋字僅能說是「確定、明示地」突破「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 關於學生是否有訴訟權的區隔。經過本號解釋明文表示:「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 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有行政訴訟的空間。然而,這 個結論本於重要性理論中即可得出,不需釋字「明文保證」。 易言之,釋字六八四號解釋實際上僅僅修正了釋字三八二號部分的明文限 制,未真正否定「特別權力關係」對學生訴訟權的箝制。修正限制的對象也僅限 於大學學生,其他各級學校如中學、小學校園內,還是必須遵循釋字三八二號 的結論,對於真正地「突破」在學關係中的特別權力關係,恐怕仍有漫漫長路要 走。 又因本號解釋結論所容許爭訟的範圍僅限於大學,對於中學以下的學生權 利保障,仍然可以說是一片荒涼,中學校園中的校規諸如各種髮式、鞋襪等服 儀規定,限制表現自由與人身自由甚為明顯,卻始終不見「法律保留」的要求。 更不必說學生有任何權利救濟、爭訟的可能性。而唯一能打破此種僵局的作法, 惟有學生據理力爭、勇敢反抗不當限制學生權利的校規或學校政策。 五、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在其發源地德國,晚近受到無情批判,並導致傳統理論的修 正。不少學者認為不應再使用特別權力關係之名稱。我國學者傾向以「特別法律 關係」取代特別權力關係,除特別權力關係內涵已經修正,不應再聚焦於單方 面之權力從屬關係外,也踐行法治國原則如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 律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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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我要有什麼心理準備? 2-1 風險評估

校園行動分成很多種類型,有些你一個人就能做,有些需要結合社團或學 生自治組織的力量,有些需要集體學生的力量,有些需要老師或家長的支援, 有些靠教育部就能解決……。不同的議題會面對到不同的挑戰,作為一個提出 異議的行動者,我們可想見會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也許是來自家庭,也許是 來自校方,抑或來自同儕團體。這些都會令人沮喪、難過,所以在事前作好充分 的心理準備是很重要的。 校園公共議題行動的環境通常都是坎坷的:學生不關心甚至看不起行動者 (認為無聊、沒事找事做或是愛出鋒頭)、老師與家長永遠都是一套「以課業為 重」、學務主任與教官無法忍受「脫序行為」(這跟學校的「管理至上」思維有 關)、校內學生組織多半只願意弄社團事務與康樂活動、校刊社不想刊登會引起 爭議的文章(尤其還有老師審核指導)。 行動的過程中,除了冒出這些會阻礙你的人,更可能對你過去所建立的人 際關係(情感)造成嚴重的打擊,這不是在嚇唬你叫你別輕易嘗試,而是告訴 你心理準備的重要性:「你必須了解自己想做的議題,找到適切的行動路徑, 評估風險後果,判斷自己有沒有辦法承受各種壓力與阻力。」 以學校來說,你很可能會受到來自學生身分的威脅,好比約談、記過、違法 邊緣的處罰、透過家長給予壓力、課業上的差別待遇,甚至公開羞辱或捏造事實 讓其他學生對你指指點點等等;在面對同學和朋友的時候,你也可能因為理念 上的不同和其他人有摩擦。或者他們認為你只是愛出鋒頭,根本不想理你,甚 至在背後說你的不是;而家人可能對你的所作所為不諒解,用各種理由和壓力 試圖讓你放棄。這些都會打擊你在行動的動力和信心,所以這個章節就是要讓 你評估自己的狀況,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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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真的要做嗎? 下面這個表格是在行動以及論述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請你用 0 到 10 來簡單的評估和檢視自己,是否能夠承受運動過程中的一些可能的壓力和傷 害。 完全做得到

完全無法做到

10---------------------------------------------------0 風險評估表

自我評分

面對校方人員... 我能夠面對老師、教官或主任(甚至是校長)的約談, 即使他們可能以各種方式威嚇、要脅、勸說我不要做這件事。 我能夠面對老師、教官或主任可能有意無意的公開中傷、抹黑我的 行為。 面對同儕... 我能夠面對那些不認同我作法的同學的意見,並且試圖說服他們。 我能夠接受有些同學可能因為不認同我的作法而和我疏遠。 面對家庭內部... 我能夠面對家人可能不支持我的作法,並且積極說服他們。 我能夠接受家人可能因為不認同我的作法而和我疏遠。 面對媒體輿論... 我能夠平心面對媒體創造出來的輿論,不論是好是壞。 面對指責的聲浪我能夠理性接受,並且試圖說服他們。 面對自身... 我願意與其他人溝通,清楚闡釋我的想法與理念。 我可以承受長期且來自多方的壓力,秉持自己的理想。 總分

並不是每個人都是天生的異議份子,在行動的過程中必定會遭遇挫折,而 這些都是我們學習的過程。上面提出來的這些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一小部份, 實際上會發生什麼事情,我們都無法預測。這些事情不全然都會發生,但是很 有可能會影響到你的情緒和行動力。 如果你得到的分數不甚理想,或是你感覺自己可能無法面對這些事情,請 你在行動之前,再審慎的評估一下自身的狀況和能力,還有考量未來可能發生 25


的種種阻礙和困境,請務必三思而後行。如果你能夠在上面的表格拿到七、八成 的分數,我想你應該已經有心理準備要面對這些「毒蛇猛獸」了,接下來,就是 進一步的行動了,請繼續參考後面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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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教官/老師咬我怎麼辦?

關心與找碴的背後靈 教職員的角色分析 在校園內不安分,愛玩耍、課業欠佳、惹麻煩,通常都會被學校部分單位特 別關照;一般國中、高中職生多半會對訓導(學務)主任與教官感到恐懼,教 官主任們有時候會聲稱那是他們在扮黑臉,而非本意或人格特質就是如此;如 此可見一斑,他們的目的就是在「鎮壓學生」,透過塑造恐懼感來防堵與解決他 們認為麻煩的問題。 當然,並不是每件事都是「來硬的」,有時候你也可能遇到被轉到輔導室面 談,或者導師主動來關懷;你大概可以輕易分辨,這時候這些老師是不是只是 照程序走而必須鳥你,導師受到上層的壓力處理問題學生是挺常見的,在戰場 上,你必須清楚掌握這些背後的結構環境。 主動尋求輔助的力量 然而,教官、老師百百種,你通常不會這麼衰都只能遇到那些固執不講理, 或全部照著學校立場走的不適任教職員;即便主動來找你的人都是這副德性, 你也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尋求其他教職員的支持;這點在我看來是重要的,因為 你可以有好理由回應學校的抨擊:「有老師或教官跟你不一樣,他們是支持我 的。」學校可能會理解到,這不是學生才會有的意見(甚至是只有你是這樣想) 而是教職員也會有。當然前提是,你的訴求是有道理的,它可以被理解而且符 合正義,這種時候即便利益是衝突的,對方這些烏合之眾(指涉所有教職員) 也不可能完全對你不理不睬。 你不需要期望那些支持你的人為你起義反抗,這完全是可遇不可求的;你 能做的是妥善利用這股支持的力量,作為關說或行動的依據(就像政治中的 「民意」一樣);這是讓那些找你碴或故作關心你的人分散注意力的手段之一, 不過,有時候這些支持者可能並不希望你把他們供出來,道德上你就不該出賣 他們,你在行動前得確認這些支持者的意願如何。 我一直到大學都還有在跟教官打交道,教官的個人特色是常見的,而非都 是一個樣子;教官比其他角色更時常是你的主要壓迫者,如果有機會的話你應 該選個比較不嚴肅,或者可以深談的教官作為對象(當然,幾乎很少有機會你 可以有選擇權,不過你可以試著注意狀況);原則上,除非你的議題直接與教 官有關(好比主張教官退出校園,或者不滿教官的管教方式等等),否則你不 應該正面挑戰他們,這裡的意思是,你應該花最少的力氣來處理你跟教官之間 的交流,但是,當你有機會碰到可以談的教官時,你仍然可以試著說服他來增 27


加你的支持者(或者至少減緩反對的力道)。 說服的態度、用意,與界線 不管你遇到的教官是哪一種,我建議你給教官一個好印象,這對你接下來 的行動是有幫助的;我自己曾經某一次被大學的教官約談,一開始他是帶有偏 見並且嚴肅地跟我談話,但是我的個性就是不太會跟陌生人嚴肅以對,所以基 本上都是和顏悅色地跟這位教官交流,這位教官對我的態度馬上轉變了,他試 著理解我的想法,並且問我接下來打算怎麼辦。不管這種轉變後的交流對你的 行動本身有多大用處,起碼你可能省下了接下來的許多壓力與不安,如果你一 開始就跟教官撕破臉,很容易想像你們之間的交流會更頻繁與緊繃。 同理,面對導師或輔導室,你能採取的方式就是:「避免正面衝突,有機會 的話就說服他們」。當然這要看你的能力而定,如果你沒把握這些交流能符合你 的期待,你就選擇你認為最不花心力的方式去做就行了,「把主要的力氣花在 達成目標的事務上」是一個大原則。 接著,當你選擇說服他們,或者反對他們的意見時,切記不要搞到最後自 己被莫名和諧了,他們有許多形式的理由來反對你,你必須永遠抱持遲疑,透 過考證後再做評估,再有道理的理由都可能是虛構的,而即便是真的,你也應 該正確判斷你的主張與對方主張之間的輕重緩急,當你的主張顯然對你重要得 多,那就奮力一搏吧! ————— 【本文懶人重點】 ‧善用支持者作為行動與關說的依據。 ‧避免與教職員正面衝突,除非他們是你的議題對象。 ‧給教官一個笑臉,讓你省下不必要的緊張情勢。 ‧如果有機會說服對方,並且也不需要花太大心力時,放手去做吧。 ‧你的主要力氣應該花在達成目標的事務上。 ‧對所有反對你的意見抱持疑問,不可輕信。 ‧認清自己行動的價值地位,正確判斷什麼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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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爸媽咬我怎麼辦?

要做校園民主前,最先克服的困難點應該是得到家長的認同或支持,當然 你也可以說這樣的助力可有可無,但是孤軍奮戰造成的傷害風險頗大。如果家 庭可以做為個人的支點之ㄧ,不僅可以讓家人間彼此的信任感增加,也可以把 家庭組織視為一個單位,共同去擴散台灣缺所乏的的公民意識,讓民主的種子 可以從家人間的互動產生。 突破傳統價值觀的迷思 首先的問題應該是文憑的迷思,過去一代跟現在這代環境有很大的不同, 而長輩多半將舊有的價值直接套用在現今這時代,如「只要努力、即可翻身」、 「社會是現實的,興趣不能當飯吃」!…等。這並不是說明他們的觀念守舊、食古 不化,而是說明了台灣的經濟發展模式向來不夠多元化,且公共化的政策也無 法落實,導致人民生存下去的選擇非常有限,而政府也始終一直在規避它應有 的責任。 如果要完全打破長輩們的文憑觀、或是舊有的生涯觀,那幾乎是不太可能的 事情,但你可以做的,就是嘗試去了解一些當代社會環境狀況,並用能讓長輩 懂的語言去說明,例如失業率、人口變遷、全球化等,先突破他們認為的因果關 係,例如「好文憑才會有美好生活」、 「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再來試著談 談你自己的規畫 (粗淺的也好、說明怎樣尋找方向也好),總之先盡可能讓他們 有「你已經有客觀資訊,已經到了可以自己去判斷及選擇的年紀」的想法,就算 你的努力溝通仍不見有效,但這畢竟是讓家人間更加互相信任的機會,更何況 你自己的人生自己要負責,這些事情也早晚都要面對。 ※要了解當代社會情況,可上網多閱讀立報的社論及獨立媒體的報導,以 下附上網址 立報:http://www.lihpao.com/ 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 環境資訊中心:http://e-info.org.tw/ 從人生觀談到校園民主 若直接拿理論去談民主的概念,長輩們通常無法立即接收,甚至會造成反 感,但如果以個人生涯為導向去談校園民主,那對談的機會就可能多了點。如: 你對教育的觀點為何? 你的未來規劃是什麼? 自己的興趣及想做的事又是什麼? 漸進式的談話可增加良好互動的可能,如果你是站在一個尋找人生方向的 點去說明自己的行為,應適當的說明自己的尋找的方式及資源運用的安排,並 29


且向家長提出可承擔的承諾,如學業成績的最低標準、短期及長期目標的規劃 等。或許你覺得此舉是件很麻煩的事,而這又可分為幾項原因:一、你跟家人之 間的互動方式,溝通本就是少有的事 二、父母的保守觀念讓你無法相信他們能 理解的可能。三、你還為想到自己的未來方向,並也不知道如何著手。 對於第一項,因為每個家庭的互動程度各自都不同,所以也很難抓出一個 公式去解決此問題,但如果你希望家人之間感情能更和睦,不彷先試著多陪陪 家人、理解家人的想法,再慢慢將關懷延伸至純粹的情感建立,跳脫只用期待 的滿足去維持家人之間感情的情況。 至於第二項,可參考上述的「突破傳統價值觀的迷思」一文, 要處理第三項的話,可先了解長輩們認定的「學生本份」是什麼? 如果是考 好成績及讀書賺錢,那可以先從這方面下手,例如社會亂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教 育環境無法培養具有公民意識的學生,及學生在現今時代已不是只能扮演單一 角色。 我從高中時候就去媒體觀察基金會擔任志工,這樣的經驗讓我了解到,其 實就算是高中生的身份,還是可以在社會中找到自己可以做的事,而我到了大 學後回頭想,以前有「除了學校,在其他環境還可以有個角色位置」的想法,真 的是彌足可貴,因為身旁的同儕的生活方式很難突破長輩給他們的框架,自信 心也因此被「只是高中生,做不了什麼」的想法給侷限住,所以我這邊建議,在 零用錢充足且有時間空閒時,不仿多跑跑活動,例如參加烏鴉邦的討論會、媒 體觀察基金會辦的營隊等,突破長輩施加給你的責任觀,並試圖讓他們了解, 學生的本份不只是讀書而已,嘗試建立公民社會環境是每個人都可以做,而且 是不限年齡的。 行動風險說明 若長輩們對於你的安全有疑慮,你仍可試著用符合現實情況的情境跟他們 做擔保,例如不做有肢體衝突的行動、遇到嚴重困難會尋找求助等。通常較佳的 情況是,家人彼此之間都是站在同一條船上,面對校方的壓迫及不合理手段都 有相同的批判意識,但如果家人之間尚未形成共識、可能將會承受師長及父母 的雙重壓迫,面對此困境,建議方法還是一樣如上面第一項所說,先嘗試著與 家人建立感情互動,之後再依溝通情況去評估想法傳達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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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說服長輩時的情境分析 在我們在追求校園民主的過程中,來自家長、老師、教官的質疑有可能會成 為最大的阻力。該如何消除他們的疑慮,取得他們的認同,甚至進一步尋求支 持,將會是重要的課題。 於是,首先要做的,便是瞭解家長、老師、教官之間身份與思考模式與應對 方式的差異,請先參考這邊的簡略分析表格: 家長 你所必須面對的第一個關卡便是家長,除了傳統上擁有的權威觀念之外, 對你的擔心是家長最可能反對你的理由。面對他們的質疑同時也是面對 你自己是否有辦法處理可能到來的風險,包括對讀書時間的排擠、不良 記錄、人際關係問題、貫徹理念的決心。當你能保證自己確實能面對以上 的風險時,這股自信便成為了說服他們的最佳利器。 老師 這是一塊有必要重點攻略的區域。雖然各科老師之間的歧異性非常大, 且他們身上也幾乎都有著傳統的道德包袱,但卻是接受了最多對你有利 的觀念的一群人,他們相對地較有可能成為你的助力。阻力方面,值得 注意的是他們非常重視自己平時的社交圈。要取得他們的協助,必須有 效地將你的理想傳達到他們身上,只要是在不危害到他本身在該社交圈 的地位的前提下,他們是很有可能幫忙的,因此有可能的話最好的方針 是進行理念先行的集體說服。 教官 教官們是一群老練的傢伙,別把他們當成古板的軍人看待,他們早已在 校園生活中磨出了一套自己的規矩。他們洞悉學校的氛圍、各派系暗中的 鬥爭,他們所做的只是讓自己成為不沾鍋,以及負責幫老師們扮黑臉, 很多事他們也不愛做,只是照規定來做是他們不願違背的基本精神。針 對教官們,令他們表態支持你是困難的,最主要的方針是讓他們瞭解你 並進行適度的放任。 接下來的部份是對實際溝通時的重點提要。 應對重點一:自我認同 你究竟是為了什麼才想做校園民主呢?這真的是那麼重要的東西嗎?重要 到你願意付出這麼多的成本也想實現?請參考本手冊?-?的文章來確定自己的 決心,並將這份決心傳達給你想說服的人吧。 應對重點二:三者之間共同的溝通障礙-權威性 進行溝通時最重要的任務是處理他們在傳統上遺留下的權威性,此時一定 要拿出決心,理論只是輔助。權威的本質意味著絕對的正確性,只要能夠在說 31


理溝通上打破這一點,那麼接下來便能夠取得主導權,值得注意的是說理的過 程中要禁止對方的不當連結,必須適時切斷才不會造成邏輯上的衝突。最後就 是,當對方因為權威性受到挑戰而進行威嚇時,請拿出決心給出堅定的回應, 別忘了真理與你同在。 ★小提示:對現實的不滿是普世現象,如果能開門見山地提出你的理想, 便能簡單地迴避掉他們所具有的權威性。 應對重點三:「學生的本份」、管理問題 這是一體兩面的問題,學生的本份是讀書,這必然是無庸置疑的,但是長 輩們常犯的錯的在於他們的不當連結,將進行各種行為的權利和對讀書時間的 排擠做出太過武斷的連結。此外,常被提到的管理問題則是依附於教育目的之 下,在違背教育目的的情況下進行管理是不被容許的,一味地施行禁令將會扼 殺學生自我思考的能力,這是教育所不樂見的,這也是推動校園民主的主要理 由之一。必須好好地教導學校的管理階層,要讓學生盡其本份是必須費時間引 導其自主思考,而不能以各種禁令來進行管理的。 應對重點四:各種教師類型分析 1.保守型-這類型的人比較常會是在年紀稍長的老師之中,可能性之一是時 代的隔闔令他們產生「現在已經夠自由了」的錯覺,遇到這樣的情況,請以「精 益求精」回應他們。如果是以引領學校更進步為前提在行動的話,他們至少不會 出手阻礙你。 2.行政型-他們身兼數職,但有時看似高層,卻因為資歷太淺講話沒什麼 份量,壓力與工作量卻又比一般教師來得大。這群人不是好惹的,因為他們忙 到沒時間聽你講話,累積的壓力使他們暴躁易怒,尤其是在接觸到他們職權所 在的情況下。處理這一型的時候,盡量選擇在校務壓力沒那麼重的時候進行吧。 3.觀望型-他們知道你想表達什麼,但只會心靈上支持你,在他判斷行動 對自身的風險過高的情況下是不會輕易出手的。或許你可以將他們視為潛在的 助力,須等到實力累積足夠之後才能發揮他們的效果。 4.無力型-他們對於現況的不滿是存在的,但是卻不認為自己或是你有能 力改變這一切,也許他們也曾經打算做些什麼,但卻是一場空。他們是一群願 意支持你的人,但是經驗或現實告訴他這麼做的意義不大,能否得到他們的支 持就看你的表現是否能帶給他們希望了。 5.熱血型-有些本身具有理想,而且沒有受到現實面的龐大事務侵蝕的老 師可能會直接表態支持你,也就是說這是一群有幫助你的餘裕的人,想辦法把 32


握他們吧!他們的人際網將會是你不錯的助力。 應對重點五:各種教官類型分析 1.道德勸戒型-主要的說辭會圍繞在傳統上的道德觀念,而這也的確是他們 一直以來處世的價值觀,要改變他們的想法是困難的。 「你說的都對,但是我已 經老了沒辦法接受」是說服這類教官時可能會遇到的說法之一,畢竟我們的訴 求與傳統觀念之間的衝突你是非常清楚的,值得慶幸的是,這樣的話意味著他 們心裡也已經有一部份認同你了,因此,在確認他們不會再妨礙你之後,也毋 須在意他們是否支持你,可以直接略過,去說服下一個對像。 2.高壓嚇阻型-雖然基底和道德勸戒型是一樣的,但是有些教官也許經驗 沒那麼豐富,或是因為你對他應對不當而使教官們呈現惱怒且不講理的狀態, 就得換一種應對方針。如果發現對方是這種情況的話,硬碰硬是大忌,最好的 方式是以「誠懇的學生」的姿態出現,避開對方怒氣,將氣氛導引成至少 3.無奈接受型-這些教官對於校內的權力分配以及人情世故非常瞭解,根 據於他們的經驗,你的行為無異於自尋死路,抑或白費工夫,而他們本身則是 完全沒有想要幫助你的想法,他們會做的事就只是放任你不管,頂多是建議你 罷手。如果你沒有特別希望取得他的認同的話,就只要讓他知道你在幹麻就行 了,反正他也不會來妨礙你。 4.關切保護型-這類型的教官比無奈接受型積極,他們的特色是會以保護 的立場為出發點,也就是說他們可能會關心你的行動會不會對人際關係造成影 響,或是以一個看透社會人心的角色的姿態來阻止你面臨他所預見的最壞情況。 當他們出於保護的理由來阻止你時,這樣的立場是非常強大的,畢竟他所擔心 的狀況的確是非常可能成真,你的應對方式是必須告訴他們「你對可能的風險 早已作出了預防措施」,或是退一步「你已經有打算承受那些風險,而且還是堅 持一頭栽下去」。當然,前者是優於後者的,不過二者都是可以令他們決定對你 放手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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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 行動之前,我需要先做什麼? 3-1 了解校內議題

民主國家的構成需要的是人民之間公共意識的培養,而公共意識的培養 在於批判思考的能力,但在中學的教育體制下,以升學掛帥的威權校園難以培 養學生的批判意識,甚至在課堂上,教與學的互動僅限於試卷上的解題方法及 釐清既有知識的推論過程, 即便如此,我們仍可以依照現有資源,運用其民主意識,盡力達成符合公 共利益的教學互動方式,努力將戒嚴校園轉化成培育民主意識的學習環境。 如何思考何種情況是不符客觀民主環境? 我這邊拋出幾個問題,第一:得 利者是誰? 第二:資源分配的過程為何? 公開公正嗎? 第三:此舉符合教育目 的嗎? 依據這三項,你可以試著思考校園中的各式議題,找出對你切身相關的 事情,並嘗試行動。 我在這邊只舉出幾個例子說明,當然校園中的問題絕不只是這些,這邊的 例子只是幫助你釐清一些事情的手段不符合教育目的,但更多為提及的部分, 就需要你的觀察力及批判思考能力了。 例一、教學進度 老師的教學方式是否只依照知識吸收較快的學生來調整,而忽略了學 習較緩慢學生之權益?若有此情形,不僅是對繳同樣學費的學生有失公允, 並且造成這些權益受損的學生,一來無法適當吸收知識、二來因為「無被重 視」的教學氣氛,喪失了學習熱誠。而這些因素,則是構成了將「學習緩慢學 生」成為「更加弱勢」的教學環境 例二、違反比例原則之懲罰 雖然法令已禁止體罰,但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的處罰仍然常見,在威權 意識的校園環境,有家長的容許及學校的袒護,多數犯法的老師們依然在 學校任職,無法直接由法律制裁或被社會監督。為了課堂秩序、管理方便, 老師上課通常會採取「犯規就處罰」的規則,而處罰的依據及程度通常無客 觀標準,甚至只按照個人喜好,因此,有些老師們過度處罰的做為,讓無 法接受的學生們形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傷害,而這些學生甚至將「害怕」之 情緒當作完成課業的唯一依據,導致學生們主動學習的意願降低,進而減 少了多元學習的可能性,讓學校資源無法充分被利用及發揮。 34


例三、重智育輕四育 因著升學至上的教育環境,學校在排課上不可避免的有「借課」及「加 課」的情況,例如將社團課、班會周會時間變成「考試課」、 「趕進度課」,及強 制學生參與課業輔導(夜間輔導課、週末輔導課、寒暑輔導課)以加強學科能力。 而這些原屬學生自行安排的時間,被家長與學校之間所簽訂的契約給剝奪 了,這不僅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更是讓學生失去自主安排時間之學習能力。 這種將教學資源著重在智育培養的政策,限制了其他科目學習的資源分配, 其中,培養公共意識之課程被剝奪(班會及週會時間被不當利用),更是對民 主意識的學習環境造成了嚴重傷害。 例四、行為限制 曾經有新聞報導,台大醫學生們上課時在喝飲料、吃雞腿,洪蘭教授為 此氣憤的表示「不尊重課堂」,但現實情況是,該課堂的教授在乎的是輕鬆 的上課氣氛,至於學生喝什麼吃什麼不需受到限制。從這件事件我們可以得 到一結論,真正課堂上的學習,著重的是師生之間的有效互動,而課堂規 範應以學習者之需求為前提,把適當的個人空間納入第一考量,例如解決 內需、上課飲食、自行自習等不會干擾他人教學及學習之行為,藉此促進受 教者最佳的學習狀態,而不該以老師的喜好及方便列為第一考量。 例五、選課安排 基本上,在脫離九年一貫教育之後,高中的部份為「通識教育」,是採 取學年學分制,照規定來說,應有一定的選修科目讓學生自行選擇,但由 於學校為了節省成本及行政人員無法靈活運用資源,因此絕大多數的選修 課程安排都是校方排定或是老師們自行決定。而在升學主義的環境下,校方 的排訂課程絕大部分是以升學考科為主,故學生們的學習選擇的能力在高 中普遍無法培養,這不僅成了學習方式的侷限,更背離了教育部所定位的 「通識教育」之目的。 例六、校規 服裝儀容統一、髮禁、禁戴裝飾品、禁止忤逆師長…等這些在榮譽的光環 下所加給學生的規定,不僅僅是違背教育精神,更是用威權意識的管理方 便心態去壓迫學生的自主意識。因著師長灌輸「學生本分」的觀念,學生們毫 無自我打扮的學習空間,及挑戰威權的意識。很多不合乎教育意義的校規, 讓學生們養成了順服權力的性格,而這影響將延伸至整體社會,成為政府 及企業對人民壓榨的有利條件,為此,對於學校無合乎民主程序訂定的規 35


定,造成了培養人民公民意識的嚴重阻礙,更違背了多元教育之基本精神。 例七、班週會 班(週)會的原本立意即是學習「公共參與」,但在體制內教育的設計中, 大多的老師無民主概念及校方給予的權力有限的情況下,變成了形式上的 公共參與學習,實質上的「多數就是正確」之意識養成。多數人的決定並不是 完成決議事項的唯一條件,一個有效的決定應是經過互相說服所產生的共 識,不同的立場需互相辯證,才算是合乎「民主程序」的公共參與。 例八、飲食 校內飲食廠商無選擇權及不準定外食之規定,剝奪了學生基本生活需 求的選擇能力,當學生提出有權購買校外食物時,校方多半以「校內食物有 安全把關、並且較健康」、 「有得吃就該知足,不該挑剔」及「發生了事情,最 主要負責的是學校而不是廠商」的說辭來應付。事實上,無論是校外或校內 的食品業者,飲食的健康把關都可透過適當機制來做,而知足論的觀念更 是威權環境下所傳遞扭曲價值,因為校內此規定有可能是獨厚校內廠商來 達到利潤極大化之目的,最後,責任歸屬的觀念乃因「中學校園是學生的第 二褓母」的文化,造成了家長及社會大眾把學校應承當責任無線上綱。因此, 除了學校不該以「飲食風險」來當作禁止訂外食說詞以外,作為培養民主意 識的學校更應該落實合理的責任承擔,並藉此教育學生社會文化對民主的 侷限,來達到提升人民公民意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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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責任歸屬 一、概要 校園事件,由誰負責? 校園事件層出不窮,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時則因為外在因素而變得 晦暗不清,例如國語實小的九巴掌事件,因為社會對於法治觀念及教育價值觀 的偏差,使得可以清楚釐清其責任的事件變得複雜難解,本章節主要是希望讓 各位就某一教育事件能清楚並處理校園事件責任釐清的問題,釐清責任的根本 的用意本來就是維護公平與正義,而欲達成公平與正義則必須探討當事人在事 件中究竟扮演怎樣的角色,這些角色本身有無承擔某種義務。如果有,那麼他 在事件中究竟要承受多少責任,過重過輕都可能會動搖維護公平與正義的目的。 責任釐清存在著兩種問題,也就是「誰該來負責」和「該負多少責任」。 「誰該來負責」主要涉及兩種面向:第一種是當特定事件發生時責任歸屬的 問題,通常是因為特定人基於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範,而須 承擔某種法定責任,如體罰事件,教育基本法就已規定禁止施以體罰的規範, 如果教師對學生施以體罰,則會違反教育基本法的規定,而須承擔一些責任, 又如果打傷了學生,可能還須承擔民事及刑事的責任。但須特別提醒各位,在 某些情況下,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侵害他人權利,而不須負責,但那些特別情 況都是基於保護自己或更值得去保障的權利,千萬不可只因為他方的個人品格、 身份地位等價值評價,而免除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責任,例如教師打學生九巴掌, 不能只因為這位學生品性好動頑皮,而免除該教師違反禁止體罰的法律規範的 責任,況且免除責任的事由通常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公正合 理的要求。第二種則是當某些人負有某種職務,卻因為某些原因違反職務,原 則上在其所負的職務範圍內負責。不過,如果該人是在職務範圍外因故意或過 失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範,則依上段所述負擔責任,不代表因為在職務 範圍外而因此沒有任何責任,也就是他仍然得為在職務範圍外因故意或過失侵 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範的事件負擔責任。 再者則是「該負多少責任」的問題,當我們要求他方負擔某些責任時,必須 要符合比例,不可過重,也不可過輕,這通常須就個案判斷。又對於事件的發 生雙方皆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要如何分配,則比較符合 公平與正義。民法第兩百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對於事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存有 過失,法院通常會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如果雙方過失的程度均等時,則通常會 免除其責任,至於要如何判斷當事人對於事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有故意或 過失,則須就個案判斷之,但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必須要與該事件 之損害發生或擴大存有合理的關聯性,也就是該事件之損害發生或擴大是因當 事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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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該負多少責任」的問題,以學生的平常能力可能多少會難以判 斷,尤其是對於比較專業的職務,更是難以去衡量,因為學生多半不是那麼了 解學校的內部職務為何,關於學校的內部職務為何,本文於各論部分會粗略介 紹,但還有希望各位能夠自行搜尋學校網站,特定處室也會附上相關法規,如 果沒有也可以去搜尋教育相關法規,其管道有教育部網站和全國法規資料庫。 不過,原則上各位可透過本手冊的『人權相關法規』所介紹的部份法律原則去做 判斷,尤其是比例原則的部份。 教育責任的範圍? 在幾年前,各大私立中學校曾希望教育部能夠恢復退學制,讓在校品性不 良的學生能夠退出校園,以提升學校的教育品質,然而這樣透過退學制來提升 教育品質的手段是否存有問題,這樣的制度到底有無盡到教育的責任?我們經 常在新聞上看到不少學校對於校園事件都推卸是學生或家長的個人問題,難道 學校或教育部都沒有責任?或者,對於某些校園事件,不少學校會宣稱他們已 經盡到最大的責任或事件中的教育非常盡責,是位用功的好老師,然而他們真 的已經盡到了教育責任嗎?教育責任的範圍到底為何? 其實教育基本法就已經表示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 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 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而 為了實現上述的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所以不 管是培養人民健全人格,還是培養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及人文涵養等皆是教育 責任的範圍,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父母都應該負責! 但有時候學校所採取的措施看起來像是已經負擔教育的責任,實際上卻是 推卸而不願意承擔,例如學校經常以學生不了解校園民主的意義或不懂管理自 己,而禁止學生處理自己的事務或組織學生自治團體,以達管制方便的目的。 讓我們回想一下在『人權相關法規』所介紹的比例原則,其中有一項叫適當性原 則,它要求學校在對於學生權利所為之限制必須要與教育的目的與精神相關聯, 所為之措施必須要有助於教育的目的與精神的達成。所以,當學校所採取的教 育措施或手段根本無助於教育的目的與精神的達成,那其實學校早已偏離教育 目的,並且失去協助並教育學生的責任了。 二、職務歸屬 本節僅粗略介紹學校內部組織與職務範圍,詳細資料望請各位自行搜索! 1.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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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職務大致上就是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另 外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有關於校長之平時考 核的規定。 2.教師 教師的義務在教師法第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其義務為必須積極維護學生 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等。 一旦教師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定的義務,則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3.教官 軍訓教官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從事軍訓教學,同時 協助學校執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並以協助處理學生校內外之意外事件, 維護校園安全為重點,至於執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輔導學生實施要點來看,其範圍可說是無所不包,教官幾乎是學校 的萬能褓姆,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教官並非屬於教師或其他教育人員,相關 教育法規也無明確授權教官有管教輔導的權限,所以並無享有教師或其他 教育人員同等的管教權限。 4.各處室 ✔ 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 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度等事項 ✔ 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 輔導室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 職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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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撰寫論述:『簡而易懂論述手法』 一、論述的目的 論述顧名思義就是「論而述之」,意即「有條理的敘述」。 其重點是證明某個說法或觀點,所以它必須提出理由與證據、比較與評估其 他可能的論點、反駁對立的證據,然後依靠這些理據做出判斷,產出文章。 論述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讓別人有意願,且最有效率的看懂你的論述」,原 因是,如果別人不願意或是難以理解你的論述,你的論述就絲毫無法達到你預 期的目標-把自己的理念傳達給別人。 二、考慮目標讀者 撰寫論述的時候,一定要隨時記住你的讀者是誰。既然論述的目標是傳達理 念給別人(說服別人),那麼文章就不能只是寫來讓自爽或是讓自己的小團體 成員爽的,你必須考慮你的目標讀者,尤其是可能不認同這些的證據或是結論 的人會怎樣看待你傳達的訊息。 三、論述的要素與方法 論述的基本要素,一是思維的清晰,乃因語言與文字是思想的載體,思維 若不清晰,論述便不可能有條理;二是把話說清楚。 思維的清晰其實不過就只是把事情「好好想清楚」,比方說你要對「學校應否 強制學生穿制服」一事論述,要想清楚的便是「學校有這種權力嗎?」、 「強制穿 制服的用意在哪?」等問題。 在這裡,心智圖(又稱蛛網圖)可能會是你的好幫手,心智圖是使用一個 關鍵詞或想法來延伸或連結其他想法的圖像,下面就是心智圖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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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圖的好處是可以有效把你閃過的想法收集,並依此再觸發你的新點子, 同樣地,你沒有想得很清楚的初步想法也可以先列上去,或許做到後面就會越 來越清楚,並且發現這些都是有關連性的。心智圖也可以幫助你記憶這些想法 與推論過程,如果你常常覺得頭腦有很多想法,但是亂糟糟的都無法說出來, 這會是你的一大強援。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現某個分支下面建立了十幾二十個以上的主題, 你可能就必須要注意並整理,否則心智圖的「輻射思考」效果會大打折扣,跟你 自己在筆記本裡面條列沒兩樣。 你可以用紙筆自己製作心智圖,網路上也很多免費的心智圖軟體。(我用的 是XMind) 把話說清楚的部份,基本的造詞與造句應該是每個人具備的能力。但讓大部 分剛開始寫論述的人煩惱的是,別人依然覺得你的話說不清楚,這有可能是你 誤用了某些連接詞,這裡是一些常用的連結詞以及用途: 開場:首先、一開始、最初、我將…開始(注意開場不一定是文章開頭,文章 可能還有前言) 強化論述:也、同樣地、此外、並且、除……之外、也、再者 加入類似的理由:一樣、如上述、不約而同 加入不同的理由:不只、不僅、除了 強化論述:而且、此外、再者、例如、確實 提出其他觀點:另一種看法是、有人認為、可能有人會說 反駁其他觀點:然而、另一方面、但是、當然、儘管如此、雖然 對照與辯駁:事實上、雖然、相對地、相反地、另一方面、相較之下 表示結果與後果:總之、最後、結果、因此、因為這樣、由此可見 結論:因此、因而、結論是、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總之、就這樣 這些連結詞互有重複,也並非絕對與囊括所有,僅為工具參考用途。 四、檢視自己的論點 想好論點並且知道怎麼寫之後,先還別急著寫,你可以使用辯論賽時架構 論點的「需根解損」來檢視自己的論點合宜與否: 1.需要性:探討的是我們主張的目的與背後的價值為何。 例如你要推行學生常態參與行政會議,你必定有著某些目的,比方說讓 學生參與校園事務或其他目的。而目的我們可分成利益導向、弊害導向及價 值導向,利益導向就是為了達成某種利益;弊害導向是為了消除某些弊害; 價值導向則是為了實現某種價值。 41


2.根屬性:為一邏輯概念,簡單的說,就是「導致」的相双,換句話說,A導 致B,那B就根屬於A。 雖然看似簡單,但這個概念其實極為重要,因為往往現象並非由單一原 因造成,比方說,導致學校強制學生晚自習的原因可能有「家長要求」、 「學 生默認」、 「學校迫於升學壓力」等等,如果今天A校強制學生晚自習的原因 為70%「學校迫於升學壓力」、30%「學生默認」,那麼「家長要求」這個因 素在A校的情形中就不根屬於強制學生晚自習,那麼就算改變家長的觀念, 對於這個學校強制晚自習的政策也不會有什麼影響。根屬性強,解決能力也 就更強。 3.解決力:如字面解釋,就是我們提出的方案有無成效。 假如你的論點在價值上能告訴大家我們需要做,且做法與我們的目的也 確有根屬關係,但是實際上卻沒有成果,那麼我們依然不必這麼做。而解決 力不足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之前根屬性就不足,或是推論有缺誤。解決力 通常是直接用資料證明,或者靠自己的推論。以上一段的例子而言,如果我 們試圖改變學校強制晚自習,卻只由「學生默認」著手,而忽略「學校迫於升 學壓力」解決力就會不夠高。 4.損益比:我們所得的效益是否有大過我們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新產生 的弊害)。 比方說,或許自殺留血書抗議,可以達到學校解除強制晚自習的成果, 但明顯效益是不符的。而當你的思維與論點已經在腦中成型時,如何有效的 傳達給他人,就得仰賴把話說清楚了。前面思維清晰的與論點的檢視過程中, 可以幫助你把繁雜的感覺與思慮釐清,變成你在口頭說服時也可以輕易表 達的主張,接著就是以簡潔的文字表達你的論點了。 五、寫作技巧 1.挑選素材: 細節選太多有可能會模糊論述主軸,讀者而言會看不下去,認為這篇 論述太弱(確定目標讀者的重要性之一就在這裡,這群讀者認為的廢話, 可能對另一群讀者來說並不是);但相對的,細節選太少又可能讓讀者認 為這個作者的論點根本就沒有具體證據。 所以,比較好的方法是挑選最重要(最具爭議性)的部份討論,其他 部分則簡單帶過,代表「我不是不知道,只是我沒有進一步談」而已。 2.排序方式: 42


重點靠前為佳。如果你要支持某論點,把支持論點的證據擺在前面,會 給人先入為主的感覺,並更容易接受你的觀點,因為基本上讀者會將先出 現的事情當做基礎詮釋後面的事情。相對的,如果你是想要針對某個大家都 相信的論點,也最好在提出替代方案前,先瓦解原先的論點。 3.類似的內容放在一起: 一篇論述中,類似的內容應該放在一起。比方說,你可以談所有贊成某 個論點的意見,再談所有人對這個論點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證據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可能有些是贊成的,有些是反對的,但也一樣先把贊成 的角度先說完了,再說反對,這樣可以讓論述更容易閱讀,千萬不要讓讀 者覺得你在跳來跳去。 4.殺雞莫用牛刀: 當你的結論或是批評很敏感的時候,記得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如果因 為一時熱血把話說的太滿(論述教官退出校園的時候說每個教官都是邪惡 的)那會對你的論述招來巨大且不必要的麻煩,當反對者緊咬住你的漏洞 不放的時候,對其它人而言這篇論述的信度也會大打折扣 。退一步說,如 果你的目的不需要那麼強的主張就可以達成,相對含蓄的語氣也較討喜。 5.另外還有一些小叮嚀: ✔ 避免拖泥帶水、無謂贅詞 ✔ 用語避免艱澀,專有名詞需釋俗,引用專門資料時需與文章有關連,以 免像是炫耀學問。 ✔ 恰當且有趣的舉例 ✔ 適度訴諸情感,避免太過冰冷 ✔ 排版整齊,使用全形標點符號,可以使用「五五原則」:一段不超過五行, 一章不超過五段。 六、論述須避免的常見情形 1、錯誤傳達或易被曲解的傳達 論述是一種訊息傳達,而訊息傳達最怕被誤解,當你的論點沒有辦法清 晰或是解釋得夠清楚時,往往會遭人誤解,或容易被人有意無意曲解,對 你的目的產生嚴重的反效果。 可能的解決方法有: 43


先結果後原因:如報章一般,先在文章開頭以前言或短文闡述你的結 論,正文再加以論述,以免別人找不到你的結論而斷章取義。 將文章寫得讓局外人也能閱讀:把事情前因後果確實交代,避免你以為 「他們應該知道」而跳過的東西,別人才能夠了解你的論述建立在什麼基礎 上,否則若對於基礎的認知就有差異,便沒有理解的空間。 2、讓人不想看 雖然論述一定不會人人都想看,也不需要如八卦雜誌般事事迎合群眾胃 口,但如果論述讓人一眼就不想看下去,那麼你的論述也很可能是有問題 的。 前面關於版面、寫作的注意事項大多都已經在處理「讓人不想看」的問題 了,但相對於那些技巧層面的問題,讓人不想看的因素常常也是因為太過 長篇大論。 長篇大論雖然可以靠技巧性的簡潔或幽默來彌補,也有可能是論述的必 要,但是常態性的、無意識的將文章拉長,同樣也是不可取的,但現實中, 可能受到作文訓練或是學術性文章的影響,很多人會這麼做。 當刻意的長篇大論與大談別人聽不懂的話時,論述便失去了他的功能。 而當你說的話寫的文字長久以來給人這種感覺時,你的論述信度就會大幅 降低;反之,若你的文字總是能夠深入淺出的表達你的思維,你的論述甚 至不需要真正被每個人閱讀,就能達到它的影響力。 七、在完稿之後,要如何修改? 1、隔一天或兩天後(視個人)再修改,如此才能跳脫寫稿情境。 2、把自己當閱讀者而不是寫稿者,才能比較客觀地看出缺點。 3、逐段修改,改完一段後,再改下一段。 4、以口誦檢察文句是否符合淺白、條理與流暢的要求。 5、請一般同學閱讀提意見。 八、我的文筆不好,就是沒有勇氣寫出來,怎麼辦? 在第一次為自己的行動寫論述,又不夠有自信時,要有勇氣把論述端出來 的確是很困難的,甚至在寫作時就會給自己很大的壓力與挫折感。既然不熟悉 與沒有自信是問題的主因,可能解決方法有: 1、常常把自己的想法與同學或志同道合的朋友切磋討論作為練習,這可以 增進你對理念的自信。 44


2、在網路上參與各式各樣的討論,累積短篇的回文與論述經驗,處理比較 大的、獨當一面的論述就會比較得心應手 3、偶爾閃過對論點的精采辯護與論述,隨時記述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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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說服他人(同學、親友或其他)共同行動

一、前言 當你寫好論述後,並非只是把論述扔給你想說服的對象那麼簡單,你還得 經過各種說服的手段,你的論述或是立場才能有效傳達。另外,人際關係網也 是第一個支持你並且願意被你說服的群眾,也能提供你行動上的心理依靠以及 行動熱情,同樣不可以忽略。 在本章節所稱的「說服他人」比較偏重於找尋精神支持,避免受到壓力與批 評的方法,並作初步的試水溫,若你需要的是「找尋行動夥伴」,請參閱後面的 「3-5 組織學生」章節。 二、了解你的群眾需要什麼 說服在某種程度上是雙向的,群眾不會總是耐心且認真地把你的論述照單 全收,如果你的說服永遠是把別人抓過來「演說」一頓,你的主張必定無法廣泛 的說服他人。群眾大致上可以分作四類的,但其分類是流動的,也非絕對的, 這是提供的是一個大致的分類: ✔ 冷漠型:這類群眾對於公共事務毫不關心,多半只注意午餐或課業等生 活實際會遇到的細節,代表詞彙是「我沒想那麼多」 如何面對冷漠型群眾:對待冷漠型群眾第一步就是使其在乎你所在乎的議 題,也就是「從說他們想聽的話開始」。而該類群眾往往在乎現象而非概 念,將校園不合理的現象以個案方式呈現,並且與外在現實條件(如學校 的倒行逆施影響升學率)做連結,可以使其脫離冷漠。 ✔ 保守型:這類群眾對於公共事務的想像來自於師長或保守思維,多半會 不滿意你推動的校園民主行動,代表詞彙是「學生就該有學生的樣子」 如何面對保守型群眾:保守型群眾是難以被說服的,故在輿論與論述上 必須取得優勢地位。保守型群眾也是你可以表現自己論述的好靶子,當你 的論述希望被更多人看見以說服更多人的時候,與其交鋒產生輿論熱度 是一個好方法。另外,根據保守程度的不一,有些保守型群眾與冷漠型群 眾難以分別,應對時須仔細分別。 ✔ 鼓勵型:這類群眾贊同你的想法,也會被說服,但是多半只是概念上的 認同,而不願意參與行動,代表詞彙是「不錯喔!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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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鼓勵型群眾:這類群眾是需要重點把握的對象,可以邀請他們 參與行動或是開會,其餘請參見「組織學生」章節。

✔ 熱心型:這類群眾往往在公共事務上已經有一定的參與了(如班聯會主 席),於程序內他們多半有著行動力,但觀點未必與你相同,最常回應 你的往往也是這類群眾。 如何面對激進型群眾:對於這類群眾,可以用理論或實踐經驗和他們對 話,因為這類群眾多半比較信服理性溝通。而在步驟上,建議先與其建立 合作關係,有著互信基礎後則可成為助力。 三、說服技巧 雖然你寫了論述,但在說服時,被你說服的人往往不是因為你的論述,而 是你的禮貌、長相、舉止等感覺取向的因素。故在說服群眾時,請記得你的論述 只是你的立場的文字說明,應該是放在心中看情況端出,而非你在談天時馬上 拿出來滔滔不絕的推銷傳單。以下提供些許說服技巧: 1、最好以聊天為主,說服為輔。群眾往往比較願意接受他們熟悉、可信任的 人的隨口話語,也不願意接受一位在不熟的時候就滔滔不絕試圖影響他們的 人。以交朋友的方式為主要模式進行是重要的。 2、糖衣包裝是必要的,如同上一節花了不少篇幅分析群眾一般,在說服之 初,你往往必須了解你面對的群眾想聽的是什麼,並且調整你的策略,但糖 衣並非意味著總是曲意與低身段,在某些情境下,刻意將話說的自滿一點, 可以塑造出自己對於論述有自信的形象。 3、在其他方面表現優異,一位優秀的行動者在課業等其他方面上也必須保 持優秀,在其他方面保持優秀可以有效提高你的說服力。 4、不要著急,人際關係的建立與立場說服可以允許時間的拉長,但不能允 許急躁的破壞與撕扯,太過急躁往往會失去很多朋友,不只目的沒達到,也 影響自己的心理狀態。 簡要來說,說服的要素就是「懂得做人」與「論述本身的魅力」,將這兩者互 相配合,就能夠在說服上無往不利。 四、說服親友與長輩 親友與長輩往往是難以說服的,因為當你說服同儕時,他們對你的心態是 47


較為平等的,但親友與長輩從小看你到大,與你的地位並非平等,你的論述往 往便較不被重視,以下介紹研究生寫論文時為了增加信度,常使用的「靠腰法」 與「靠背法」。 ✔ 靠腰法:不管你想出多麼偉大的發現,請記住,你只是個中學生。但是如 果你告訴長輩,你的發現其實和某位老師或前輩說的話是類似的,那你 說的話信度便會提高。 如同醫生要你吃哪些藥你會因為看不懂藥單而不敢討價還價一般,親友 長輩對你的駁斥與不重視也是因為他們自認其經驗比你多,看得比你 遠,那麼以相同方式幫自己的說法增加知識基礎便是一種應對方法。 ✔ 靠背法:靠腰法雖然為你的論述提供了信度,但在親友長輩眼裡,你的 論述也同時變成了那些老師前輩的話而非自己的想法,甚至會招來「孩子 是否被洗腦」的擔心,這時候為了展現你的獨立思考能力,以及暗示「就 算沒有那些老師前輩,我也可以想出這種論述」,你可以以批駁與你立場 相對的其他老師前輩的說法,來證明自己的能力。 以上兩種方法都不可硬性套用,而需要視狀況行之,如有些親友長輩難以 接受靠背法的「離經叛道」,那麼就得謹慎使用或停用。 五、人際危機的處理方式 人際危機在說服上是首要處理的危機,乃因說服的主觀與感性成分,一旦 你的人際關係出了狀況,往往說服工作就會兵敗如山倒。通常因為說服造成的 人際危機會來自說服手段過於急躁或強硬,如果那樣,有幾種方法可應對之。 1、可暫時對該群體停止說服工作,恢復與其的正常關係。 2、以對其他群體的說服為主,使他們看到其他人被說服後改變觀感,甚至 受人情的影響。 3、說服時若非策略必要,盡可能不與人交惡,以免產生不利的輿論。 總而言之,說服他人通常需要加強很多無關評價與人情因素,論述在這些 軟體條件的配合下,才能發揮最大的用處。就算正妹賣的遊戲沒有比較好玩, 電玩展的時候也會請修割肉來展示,也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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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校內組織<個人>

一、前言 如果人際關係與說服的處理得當,行動可以事半功倍,在推行上也可以更 加容易持續,相對於那些較偏重「治癒系」與「輔助系」的人際關係,學生的組織 則是可以讓你從這裡取得穩固的力量,並且在你離開學校後,行動有可能繼續 傳承下去。 二、組織學生是什麼? 「組織」就是將零散的群眾集結為一股勢力或是喚起、統整其理念的過程。 組織群眾在很多部分與維持人際關係很相似,甚至我們可以這麼說:維持 人際關係就是低層次的組織群眾。但組織群眾需要更多策略性的思考(比方 說,維持人際關係可能只要身段柔軟就好了,但是這群人可能無法成為你的戰 友) 組織群眾的必要性在於,人際關係的單純維持其實不夠支撐你的行動,一 群散沙般沒有組織的群眾是沒有辦法對校方產生壓力的(除非真的夠大),就 算你的人際關係可以支撐你的一群麻吉或支持者鼓起勇氣向校方抗爭,只要校 方簡單的威脅或是讓步,便可以輕易讓你的群眾們崩解。 紅衫軍與野草莓無法真正對政府產生壓力,也在於其組織的缺乏,對付沒 有組織的群眾實在太容易了,不管是所謂的「忍兩天就過去了」,或是如耍弄猴 子般把朝三暮四改作朝四暮三,都可以輕易達到效果。 我們可以很輕易的想像,假設行動者是一群對於校園民主的看法不同的烏 合之眾,當學校以開放學生代表列席行政會議換取行動的平息時,團隊內部就 會產生分裂進而潰散。 三、組織學生的要點 在這裡我打算談論的是行動夥伴的凝聚(改革團體的創立)以及對外圍團 體的應對與關係,對於比較廣泛、概念性的改變校園文化與教育群眾先略過不 表。 當你打算尋找你的夥伴的時候,需注意的是,組織學生既然是人際關係的 進階版,似乎理所當然的一樣靠著八面玲瓏的手段即可,但這樣卻是行不通 的,因為若對各種立場的群眾的應對無甚分別的話,你最終獲取到的只會是些 49


許疲軟虛無的口頭鼓勵-因為那是這些立場的群眾頂多能達成的公約數。 準此,組織群眾與人際關係的維持最大的差異為,組織群眾必須理念先 行。 理念先行的意思是,對於你意圖組織的群眾,不管是同學、老師、學生自治 幹部等,其第一原則在於理念的互相認同,而非人情的羈絆或其他因素。如果 選擇夥伴時並非以理念為優先,那麼不只參與度與熱情堪慮,未來甚至可能造 成團隊分崩離析。 當然在這裡並非說人情不重要,而是主從關係必須分明。比方說,你可以 在草創期以人情關係拉人進入你的團隊,但你絕對必須在隨後的思想工作上與 被組織者達成一致;而對於理念相同的夥伴們也不能只以僵硬的工作與理念來 維繫,也需要私下的人情交際,比方說,常常吃飯什麼的。 四、如何組織學生 對於你欲組織的對象,也就是你未來的夥伴們,催動他們與你並肩作戰的 便是「參與」,對於推展行動這種沒有酬勞與確切好處可以拿的狀態下,只有在 他們對認同的理念推行有參與感進而產生成就感,才有辦法維繫一個團隊的運 作。 在談到「參與」時,往往會把責任推向被組織人的個人意願,但事實上, 「參與」的前提,是組織工作者要提供「參與」的任務、動機與職務。 就參與的任務而言,必須盡可能「人人有事可做」:盡量達成一人一事的目 標,才能調動每人參與的積極性,倘若兩三人以上一起負責同項工作任務,很 容易因積極性、興趣與能力等因素的高低,產生勞務不均現象,從而,導致工 作關係緊張、有人可自然依賴推避、有人卻插不上手而失落消極,甚至退出組織 的各種負面結果。 就參與的動機而言,必須盡可能「強調意義與重要性」:對於每個人的參與 心理動機而言,儘管意義所佔的成份不一,但絕對是不可或缺。因此,除了要 讓人人有「事」可做外,還必須說明和強調每一事的意義與重要性,以進一步調 動參與的積極性。另外,將重要性強調為繫乎全局成敗的關鍵,所以會激起他 的責任感。 就參與的職務而言,必須盡可能「名與實的平衡化」:透過正式會議的公決 認可,提供每人一項職務,以再進一步地調動參與的積極性,與對組織的認同 感。當然,封官設爵的前提,是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確定要被封官設爵者對 組織的認同感與投入已達一定程度。 50


有名無實將可能使名也不見,反之,有實無名將可能使實消失,所以,當 參與組織達到某種程度的「實」後,就必須給予相適應的「名」或是更高幾分的 「名」。所謂「名」即組織的正式職務,如此就會再向上調動「參與」的積極性,從 而,就形成了「名」與「實」之間的正向反饋關係。 另外,定期性的開會,關注團隊內成員的不良狀況,傳承與宣傳的重視, 都是組織的方法或是基本工作。

五、決策模式-以面對外圍團體為例 如果你不希望你的團體在你畢業之後就煙消雲散,那麼避免個人崇拜與事 務包攬是必要的,如果「參與」對於一個僅靠理念就奉獻出時間精力的團體是重 要的,那麼其決策模式也需避免各種獨斷與小團體化,決策過程若是不能集體 化,之後問題終究會爆發出來。 尤其是面對外圍團體(如學生自治組織、校方處室或個別老師)時,獨斷 的做出立場或條件上的協議,將會嚴重破壞團隊內部的感情。 在此是以面對外圍團體為例,但不管是未來新生或幹部的加入,或是團隊 的路線與立場,都必須以同樣模式進行,在可能的情況下,團隊盡可能使用共 識決,讓每個人都說到話,並以理服人。 六、貼心小提醒 1、組織維繫的重點也在於組織是如何被建立的,故必須時時刻刻提醒自己 的團隊是如何組成的,一旦背離,組織便會迅速變質或崩毀。 2、善用人際關係的處理模式為組織提供柔性空間,退可使以免使他人感覺 組織太過僵硬死板,甚至自命甚高,進可使團隊內部自然產生溫情壓力, 使效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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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校內組織<社團>

一、前言

校內社團往往是組織行動者在實際操作上最常碰觸到的區塊。畢竟,我們說 組織群眾必須理念先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你常常沒有辦法掌握媒體使用權, 學校要反組織可以把大家召集訓話,但你卻必須一個一個與人接觸說服,並慢 慢拓展你的人際組織圈,而校內同質性相對高,其社會關係相對緊密的就是社 團了,只要組織得當,將會是一大強援。 二、團體的組織分析 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是很複雜的,當你發起行動的時候,可能會錯愕的 發現,原本跟你很熟的朋友,當你提到行動時,忽然一瞬間變得跟你很「不熟」 了;而在你因此鬱鬱寡歡的同時,又有一些平時不熟甚至不認識的人會熱情地 跑來與你攀談你的計畫。準此,面對社團等團體時,我們不能把其視作「一大堆 個人」,而必須視作一個整體的組織,甚至是如生物一般的有機體。否則跑進團 體中作組織,反而會比作個人組織更加艱辛,這並不難理解,如果你的團體之 中一直有人跑過來對你的成員攀談,在該團體集會談天時自然大家會有反感與 警惕。 三、團體的組織實作 雖然我們必須把社團看做一個整體,但實際情況往往不是如此,在社團裡 面有著不同小團體、社長獨大、社員一盤散沙等情況比比皆是。我們並不求一次 改變所有團體內的人,而是取得團體的優勢輿論,並靠優勢輿論影響社團中無 感覺的成員(這也是團體組織的好處之一),這也就是第一步,集體意識的凝 聚。 主要的作法有:宣傳(普遍輿論)、打入(將對該社團有興趣的夥伴介紹進 去)、拉出(從社團內部找對你的理念有興趣的人)、與社團中輿論領袖溝通 (如社長)當集體意識凝聚後,這個團體對你而言才初步可用,接下來便可以 邁向第二步,論述的統一。 當社團有著普遍意識之後,雖然可能受到你的宣傳感染,但對細節方面他 們仍可能基於自己的立場與利益有著不同的意見,你必須要經過溝通,甚至修 改自己的政策細節,以符合更多團體利益,爭取更多支持,若這個步驟沒有做 好,前面已經產生集體意識的社團若未來反對你,將給你帶來更多的麻煩,而 論述統一後,這個團體才能稱得上是理念先行,便可以進行第三步,喚起理念 52


堅持。 對於社團而言,你很難像你直屬的組織夥伴一樣時時掌握,所以社團的組 織成員往往不夠積極,甚至淪為口頭支持,對此,除了使用「如何組織學生」小 節中的方法外,可以透過聯名(活動共同發起)、聯盟(社團的常態串聯)以 及團隊分工(如:校刊社負責印刊物、班聯會負責與學校打交道)等方式來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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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我該如何行動呢? 4-1 投書/陳情/請願書

思考議題性質,書寫的對象是否能幫你解決到問題? 不管是投書、陳情、請願書(其實你根本不需要區分這些,反正你就是要寫 給某些可以幫助你的人一份陳述事情的文章,除非你走法律程序,那可能就要 照特定文件的格式,這裡先不談這個),你首先要思考的是,你的議題是否在 這條路「走得通」?以下就各種可能對象作簡單的分析: ✔ 媒體 媒體會帶給學校極大的名譽壓力,你可以發現,在媒體上的大多數校 園事件,案發學校是多麼積極地否認、澄清問題,並且在根本還沒展開調查 的情況下,極力捍衛與信任出問題的教職員(通常是教職員事件居多)。媒 體的威力大,並且媒體也會順帶將議題帶到教育部(為了詢問教育部看 法),讓政府必須積極處理(至少是關注)這個事件。 上媒體是一種訴諸「輿論正義」的手段,這類議題至少必須是清楚明瞭, 而且符合大眾價值觀的,換句話說,如果你的議題在眾人眼裡看來是無理 取鬧,這種訴諸媒體的手段就不會有社會支持的後續效應。但一個有爭議 (有相當程度的正反意見)的議題在媒體上也是有用的,媒體可以涵蓋的 議題範圍頗廣。 以上的媒體手段叫作「新聞」。另外,媒體手段還有一種東西叫作「社論」 (或「民意論壇」),這種投書並不會引來其他媒體與大眾關注,而是曇花 一現的個人輿論而已,對你要打的議題幫助不大。 ✔ 政府(通常是教育部、教育局) 訴諸教育部的議題,通常是「學校違法」類型才會有成效,若你的議題 是爭取某個未有規定與保障的權益,在教育部這關是走不通的;違法的議 題常見的有體罰、公立學校髮禁、強制輔導課(與教新的進度)這三項,而 且教育部可以很迅速解決這個議題,建議遇到「學校違法」的事情,直接找 教育部處理就行了,不需要繞遠路浪費時間,除非你別有目的。 ✔ 代議士 54


代議士通常是指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至於市長或縣長、村 里鄉長是不會接手「打議題」這類事情的。找代議士幫忙打議題,通常是個人 議題居多,好比你被學校體罰、被不合理強制退學、學校器材把你弄傷了、學 校食物讓你烙賽,並且,你一副很可憐的樣子,甚至還被政府欺負,代議 士就會更有興趣。 通常代議士打議題會開記者會,所以太複雜的議題、制度性的議題等這 些無法用情緒言語描述(人神共憤?)的案例不太會有代議士願意接手; 而代議士也比媒體有用,代議士會主動找學校「討論」,讓學校受到直接論 理的壓力。這些是要注意的地方。 ✔ 校園行政人員 找校園行政人員提出你的訴求,你的訴求就必須是符合行政人員價值 觀的東西,尤其不能激進、脫序與反學校立場(管理、升學、學習、品德), 除非你遇到的是怪咖,既然名為怪咖,就是人間珍品,你原則上不需要去 期待。 找校園行政人員會有用的議題,通常是校園安全、學習、學生方便並且 無關傳統的項目,但有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也是可能透過「詮釋」讓學校接 受,好比你要成立一個異議社團,你可以主打升學跟公民學習的效用,這 是可能的。 ✔ 民間機構 目前最積極干涉校園的民間組織大概就是人本教育基金會,關於不適 任教師、學生體罰事件,他們都願意做個案協助,跑到校園去了解狀況。制 度性的議題民間機構協助的空間很小,投書給民間機構比較多的可能性是 「尋求建議」,他們可以提供給你面對議題的各種經驗或方法。 它是不是當下最有效率或最合適的辦法(判斷其他行動方針的可能性)? 你是否應該投書?以及要投書的話,應該投給誰?這是你行動必須考量項 目。這當然跟議題本身的性質、你所處的環境、你的風險評估有關。投書常見的情 況是,你需要校外支援,或者你不喜歡或沒把握透過其他行動來做好議題。 投書通常可以多方嘗試,而它的行動成本也相對來得低;但許多學生的議 題是想嘗試改變體制、推廣某個理念,這就很難透過投書進行。關於體制或理念 一個與投書比較相關的是,你打算透過投書學校報刊來對學生宣揚某個改革, 這時候投書只是一種前置任務,你必須在後續繼續集結學生的力量,來推廣你 55


要做的事。 論述是否清晰、有道理?自己是否已經有一套可行的解決方案來說服對方? 如果你真想透過投書來改變什麼的話,對校內的投書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不 能只有批判,你必須建構一個可行的方案,這樣學校(不管是老師或學生)才 不會把你當作嘴炮,該方案必須儘量朝向「雙贏」,設身處地去思考對方的難處 來解決,這才是投書可能成功的根本之道。 論述與說服技巧可參考本手冊的 3-2、3-3 章節,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投 書的對象就是議題的對象(通常是學校或學生),切記在論述上與人為善,除 非你不打算只透過投書就改變些什麼;只要你對投書在議題達成上懷有一絲希 望,你就應該有良好的態度,否則就只是在浪費時間。 最後,若你投書是為了尋求協助,務必告知對方你需要什麼樣的支援,若 不清楚應該怎麼做,也可以詢問對方可以用什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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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參與校內會議

一、前言 參與校內會議特別的地方在於,這不僅是你爭取來的權利,有時候這也會 變成你的義務,與陳情等行為不同的是,當你真正做出一些什麼事情時,往往 會接到類似「你那麼有想法,去會議上說呀」的質疑,甚至學校也會希望你來參 與校內會議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此同時,你必須做好準備。 二、我該如何要求參與校內會議? 目前並沒有保障學生參與校內會議的法規,但這不代表你在參與會議的權 利上是完全被動的。更確切來說,在行動中,每個步驟的主動權都必須盡可能 由自己掌握,更尤其是這類與校方正面打交道的場合,尤須注意。當你與你的 團隊夥伴達成共識時,便可以向校方提出參與校內會議的要求,但往往需要情 勢(如你的行動已經造成校園氛圍的改變甚至緊張時)輔助。 甚至你們可以自己舉辦說明會,再邀請校方代表出席,其主動權會更強。 三、我需要準備什麼? 實際上只要準備紙筆與錄音筆就可以了。 錄音筆(或手機錄音功能):保護自己,並作資訊的整理。 紙筆:記錄用 但無形的準備也是不可或缺的。 1.平常心 開會時是讓你的主張在會議中被討論,而非被迫「報告」,故要有著對 等、理性的心態,這比較是個人需要克服的問題,需要自行尋找解決方法, 比方說,可以運用想像力維持你的平常心,像是想像你正在說服一位對你 的主張友善且樂於接受的群眾,或是面對你的工作伙伴,而不是一群敬畏 不敢違抗的師長們。 這類態度必須貫串整場會議,比方說,若校方遲遲不對他們說要回去 「再了解」的事務做出回應時,必須堅定地要求他們,而非低姿態的得過且 過。 2.清晰的頭腦 57


接續著平常心之後,必須要有一顆清晰的腦袋,不要輕易接受擺佈與要 求,並且破除奇奇怪怪的推托之詞,如「因為我們已經有人記錄會議了,所 以請勿錄音」這類邏輯狗屁不通的理由不要隨便接受。 對該會議的充分了解:了解這個會議要處理什麼,上次開的會的決議為 何,以及各類資訊與消息。 3.對於自身行動的充分準備與協調 如果你有夥伴,那麼在參與會議之前一定要在開會一次,以統整出團隊 立場,如果你沒有夥伴,那麼也必須把自己的行動與時間順序在頭腦跑過 一遍。 對於自我立場的調適:你必須確認自己以什麼立場出現在會議上。個人 立場與行動立場必須截然分清,不可混淆。 四、應對進退與獲取實質成果 1、當可以做決定的人員都在場時,強烈要求其承諾。 2、當可以做決定的人員不在場時,希望轉達,並且下次邀請其來開會。 3、獲得的承諾需用自己的說法詳述一遍確認取得共識,避免語言陷阱。 4、提前開啟錄音,並於會議正式開始時先行禮貌告知你要錄音,重點在於 若錄音遭拒,也要將被拒絕的原因錄下來保護自己,以免百口莫辯。 5、會議的時間地點與決議必須整理,以作為該會議有用與否的判斷依據。 6、要有禮貌,說服他人有很大一部分不在於你的論述,而在於順不順眼。但 不可以曲意奉承。 7、開會決議與訊息以公開流通為原則。 8、充分詢問,在會議上是取得資訊的一大管道,有時候獲得的資訊比成果 還重大。 9、充分質疑,當校方的理由沒有提出證據時(如學校錢不夠)要求他們提 出。 10、收集會議開始前與結束後的資訊與風聲,以作為參考之重要佐證。 五、校方敷衍詞面面觀 我們正在朝你建議的方向前進→慢慢等吧。 相關細節仍需要xx長同意→我不想答應你。 相關細節仍需要研討→慢慢等吧。 經費不夠,我們也很無奈→反正你也不知道。 大環境就是這樣→反正你也不知道。 大致上,校方會用的敷衍詞大多不脫三類:「我的權限不夠」、 「還需要深謀遠 慮」、「現實狀況達不到」 58


對付「我的權限不夠」的方法是:找權限夠的人過來開會。 甚至有時候校方會故意要求你做一些很難做到的權限要求如「全校學生得同 意才行」,那麼可以使用技巧性的突破(如班聯會成員表態、串連學藝股長於班 會記錄簿提出等)或是使用歸謬法(如果什麼事情都要全校學生同意,那你們 以往的決定呢?) 對付「還需要深謀遠慮」的方法是:這些事情本來就應該做。比方說,校園民 主在法規上、概念上都應該被實現,沒有被實現根本就是違法或是不合常理的。 使得情勢變成「該考慮的只有要做到什麼程度,而非做不做」 對付「現實狀況達不到」的方法是:要求公布數據與內容。既然校方以數據說 話,那麼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提供數據,當然這些數據可能是乍看之下難以找出 問題的,建議可以與他校的數據做比對。 校方人員在學校待的時日相對於學生來說是非常多的,經驗的差距也難以 彌補,對付敷衍詞是很難的(除非運氣好遇上比較笨的校方人員),以上三種 方法都必須建立在長期參與的條件下,才有對話與質疑的可能,絕無速成之 法。 六、我還沒有準備好,我不想現在就參與校內會議 其實身為一位試圖讓自己的行動更為人知、更有效的行動者而言,有著參與 校內會議的機會是需要確實把握的,同時,這也能讓你們獲得更多方面的資訊 與立場,幾乎百利而無害 但在非主動的情形下,如果你與你的團隊們才剛起步,或是對於路線與理 念上有所分歧,不想要貿然配合時,請記住,絕對不要勉強配合,行動上必須 盡可能掌握節奏的絕對主控權。再者,你說的話每一句都會被加以檢視,絕不 可自亂陣腳,甚至自打嘴巴。 至於拒絕校內會議的方法,其實就只需要禮貌婉拒即可,甚至在必要的時 候,拒絕出席也是一個好方法。(拒絕出席的情境範例:你原本就是參與校內 會議的學生代表,學校強行安排議程於某次會議要解決校內你發起的行動,那 麼該會議出席了往往就是承認你對於會議的決議,不管你實際上是不是那麼 想。) 七、約談與校內會議 就算長得很像(比方說,都是學生與老師之間的談話),約談還是不等同 59


於會議,所以採取的態度也要截然不同。 請記住,盡可能不要在私下約談的時候對行動給出承諾,一來校內的民主 行動既是以群眾為基礎,就必得是公開化的,不可私了;二來,當你被約談 時,你與老師之間的對等關係便不復存在;三來,記住主動權原則。 約談是校方單方面的行為,雖然可以獲取資訊,但仍然不是一件好事。但如 果約談無法迴避時,我建議以個人立場出席和拖字訣應付。 所謂個人立場出席,便是當你被約談的時候,僅以你個人的身分說話(無 論明說或是暗示)而與你的團隊、行動、理念無關,僅是以一個「比較懂的普通 學生」的身分對談,對於自己的行動不做太多辯解與迴護,也不做任何的表 態,催眠自己吧! 但是如果校方咄咄逼人,迫使你必須以你的行動者身分說話時,那麼就必 須採用拖字訣了。不管對方端出什麼牛肉或是溫情甚至威逼,眼觀鼻鼻觀心, 不理就是不理,以「我在回去考慮看看」、 「這必須經過討論」、 「不知道」等推托其 詞。 乃因約談是個別性的,無法像會議一樣有所連貫、接續上次開會內容,所以 針對性質採用這兩種方式應付。 那如果校方要求你每天向他報到約談,沒有結果就繼續談下去呢?那麼當 然就得訴諸輿論了,所以對於每次被約談的時間地點內容錄音都要好好保存 唷!另外,在行動的過程中很可能是辛苦的,也會希望有老師支持,如果約談 者以「希望幫助你們,但我無法公開表態」的角色出現時,必須謹慎確認其意圖 的可信度,並且依情形確立與他應對的關係,而非毫無信任基礎就將其納入團 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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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貼傳單

一、傳單內容 1.事件過程/理念敘述----(扼要說明) 2.訴求對象、訴求條目 3.行動方案----(時間、地點、聯絡方式、活動內容……) 二、建議地點 校內 1.學校公佈欄 2.學生流動頻率多之地點(廁所、走廊) 校外 1.公車亭 2.社區公佈欄 3.電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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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媒體

通常越多人關注校園民主相關事件,學生權益爭取越容易成功。而要讓更多 人關注這件事情,善用媒體是很重要的。因此如何抓住主流媒體的口味,同時 把持住自己的訴求核心是必修的一堂課。一般來說,主流媒體喜歡報有「爆點」 的,夠聳動的,例如校園性侵害事件、校園霸凌等等。所以在呈現事由跟訴求的 時候,要盡量凸顯事件的衝突點,但必須描述事實為重,不宜太誇張。 此外,我們作為學生的優勢就是,學生的光環會是媒體注目的焦點,主流 媒體總是喜歡把學生塑造成最純潔、無邪、有理想的一群,因此學生(尤其是名 校或地方第一志願)的抗議行動經常受到高度關注,例如 2010 年三月的台南 女中脫褲抗議事件,隨後引起的輿論和報導相當的可觀,只要能夠善用學生的 光環,議題被關注和引起輿論不是不可能的。 一、如何寫新聞稿/聲明稿 新聞稿/聲明稿將會是對外發表意見最主要的形式,因此在發稿前必須再三 且慎重的檢視,否則「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後果不堪設想。 新聞稿/聲明稿必須要有:發稿人/單位、發稿日期、事由、訴求、聯絡人。 發稿人/單位 發稿人/單位可以讓收到這份新聞稿/聲明稿的人知道這篇新聞稿/聲明 稿是由誰發出。如果是由一個人或單一單位發稿,就是「發稿人/單位: OOOO」,多人或多個團體共同發稿,就是「共同發稿人/團體」。人名及團體 名稱請寫全名,亦可用括號附註,例如:樂生青年聯盟(樂青)、周于萱 (咖塔)。 發稿日期 發稿當天的日期,年/月/日。使用民國紀年或西元紀年都可以。 事由 請具體述說本次事件起因及過程,口吻以正式精簡為佳。 訴求 一般來說,訴求不是簡單幾個字就可以闡釋清楚,但訴求簡單才容易 讓人有印象,因此訴求常會被精簡成幾個字的口號,在後面再附上解釋。 聯絡人 媒體在接到這張新聞稿/新聞稿之後,如果還有問題或想要訪問應該要 62


找誰?拜手機普及之賜,現代人都用手機號碼為多,且為了保護自己以及 家人,建議留手機號碼而非家裡電話。 新聞稿參考: 這是烏鴉邦中學生校園民主促進會(當時尚未改名,仍為烏鴉邦學生社會 學社)2009 年 8 月 8 日到教育部前抗議的行動聲明,聲明稿中央的紅色印花是 為了反諷當時馬公高中宣稱學生散佈新聞稿一事違法,一般聲明稿或新聞稿若 無特別需求,不需要使用紅色印花。

其他新聞搞/聲明稿: 拒繡學號!「校園民主化」新聞稿 http://www.wretch.cc/blog/ccs93406/26155091 「女宿解禁,全校相挺」連署活動聲明稿 http://blackditch.pixnet.net/blog/post/24467785 「不讓學生無言,我要校園解嚴」行動聲明 http://blackditch.pixnet.net/blog/post/24097494 新聞稿/聲明稿寫好之後,接下來就是要把它散佈出去。過去通常是將新聞 稿/聲明稿郵寄或傳真到媒體辦事處,或是打電話到報社。但隨著網路日益發 達,透過 email 向媒體發布新聞稿非常方便迅速。台灣常見的平面主流媒體主要 是報社,如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亦可投書至當地報社。非 主流媒體如破報、苦勞網、台灣立報等,也是有固定讀者的媒體。苦勞網是個建 63


築在網路上的社運人媒體,使用上相當自由,你可以選擇投書到苦勞網,或是 自己註冊帳號,自己直接發佈新聞稿。

電話/傳真 蘋果日 (02)6601-9119 報 (02)6601-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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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僅供參考,如果有需要的話,你也可以聯絡烏鴉邦的朋友,我們可以 提供一些記者的聯絡方式給你。 二、面對媒體的採訪 新聞稿/聲明稿發出後,通常會有不少記者採訪或是來電確認資訊。在面對 媒體記者的時候,不必太緊張,以平常心看待即可,但務必清楚明白呈現自己 的訴求。通常記者會問的問題不多,也都很簡單,例如:你為什麼會要出來做 這件事情?校方反應如何?同學反應如何?家人反應如何?等等。基本上只要 從新聞稿/聲明稿找出相關的資訊,如實全盤托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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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抗議及遊行 走到抗議這一步,我相信妳/你已經有不少夥伴一路在支持妳/你,現在我 們要準備到該為這件事情負責的政府機構去抗議了。 一、準備 在前往目的地之前,我們需要準備: 1.籌劃活動 夥伴就是現在要跟你一起籌劃這次抗議活動的朋友。籌備抗議活動需要 一些朋友負責一起和你集思廣益這場行動要以什麼方式進行,同時也需要 他們幫忙一些不同的工作,例如:新聞聯絡人(媒體接待)要負責把活動 聲明稿交給來採訪的媒體記者,並且接受現場媒體記者的訪問;主持人要 負責控制整場活動的時間以及方向;要有夥伴負責事前製作標語、海報;要 有夥伴負責維持秩序並且幫忙把群眾聚集起來等等。 2.聯絡樁腳 抗議最不可缺的是樁腳,也就是其他前來聲援你的朋友或團體。邀請支 持你訴求的同學或朋友一起來參加行動是個不錯的選擇。另外,邀請學生自 治組織(學生會、班聯會、社聯會等 ,名稱各校不盡相同)和其他學生社團 前來聲援也會相當有效果。大學的異議性社團也該是邀請的對象,例如北部 的異議性社團如輔仁大學黑水溝社、東吳大學大學思潮研究社、政治大學種 子社、台灣大大學新聞社、台灣大學大陸社、台灣師範大學人文學社等等。 另外,視活動訴求,可以邀請人本教育基金會、全國教師會(全教會)、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家盟)等等長期關注教育相關議題的團體參加抗議 活動,或視情況邀請地方團體參加活動,會使得這次的抗議活動更有力。但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要邀請這些團體,或是有政黨背景的議員或立委,必 須考量媒體焦點可能會被議員或立委搶走,造成抗議活動訴求不明確、媒體 報導模糊焦點等等。過去其他團體的經驗是,因為現場來了有政黨背景的議 員/民代,之後訴求有被聽見,而問題也順利解決,但是功勞全都歸功給該 議員/民代了。就好像自己種植的稻米被別人收割走了,我們稱做「議題被收 割」,這是要相當注意的部分。 3.製作標語、海報 配合新聞稿/聲明稿,這次抗議行動的訴求是什麼?把簡單的口號製作 成標語,一方面讓媒體及路人能夠清楚看到訴求,一方面也讓活動現場的 65


主持人可以順利帶大家喊口號。海報及標語以簡單明瞭、能夠清楚表達訴求 為主,不宜過於花俏,若為了配合柔性訴求可以用不同的字型或格式。要注 意的是,避免過度簡化訴求,以免造成他人誤解,另外一些大眾比較敏感 的詞彙也要斟酌使用。例如 2009 年輔大黑水溝社抗議要求「學生違反宿舍門 禁不得以退宿處分」,口號是「女宿解禁,全校相挺」,造成大多人誤會我們 的訴求是要解除宿舍門禁,因此反對聲浪不斷。 4.申請集會遊行/報備警察局 根據台灣的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是需要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的。例如 台北市集會遊行申請有以下的規定: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室外集會提申請書乙份,應附集會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單位)同意 文件。 2.遊行提申請書乙份及遊行詳細路線圖乙份。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糾察員名冊。 申請方式 1.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 2.郵寄。 3.向轄區分局申請,如遊行橫跨 2 個以上分局轄區者,向警察局保安科申 請。 處理期限 一般申請:3 日 承辦單位 1.轄區分局督察組(電話:警察局總機 02-23313561 轉轄區分局督察 組)。 2.警察局保安科(電話:02-23831727) 備註 1.申請人應於 6 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 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 2.核定通知單應於受理之日起 3 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但 2 日前提出者則 為 24 小時內通知申請人 但其實台灣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是違反憲法的,其「許可制」及「禁制區」 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 「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 程序保障,(關於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請參照「1-3 人權相關法規」)。 下面的文章引用自「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文章『集會遊行法哪裡違 憲!?』: 66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12.html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 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 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 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 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 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 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 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 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 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 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 「法院」、 「國際機場、港口」、 「重要軍事設施」、 「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 「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 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 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 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 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惡法亦法,但我們可以用公民不服從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不滿。公民 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就是人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 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 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簡單的來說,我們的行動從 來都不申請集會遊行許可的。 5.推演流程 沙盤堆演有助於現場活動進行。一般來說,抗議行動的流程可以簡單的 分為三個部份:闡明訴求、喊口號、遞交申訴書。活動一開始,由主持人闡明 這次活動事由以及訴求,帶領參加行動的群眾喊口號,邀請來參加的團體 代表或其他願意發表意見的人講話,帶領群眾喊口號,之後遞交申訴書給 67


教育部官員。詳細流程請參考附件二「810 校園民主主持行動簡要」。 二、現場 如何引導群眾配合 前來聲援妳/你的夥伴會有各式各樣的人,主持人講話不能太快,大概 以一分鐘 60~80 字為宜。活動進行期間,聚集前來聲援的朋友時,要下達 明確的指令。 有人來鬧場怎麼辦 我們當然要尊重前來發表意見的每一個人,但是今天抗議現場的主體是 我們要呈現我們的訴求。因此,遇到相當激動但訴求與本次活動無關者,我 們只要以適當的言語請這位朋友離開即可。 面對出面回應的官員 面對出面回應的官員,可以說是整場活動的最高潮。當官員出現時,要 先問她/他代表的是哪個單位,問她/他是否知道這次抗議行動的訴求,能 否代表主管機關做出承諾。詳細請參考附件「810 校園民主主持行動簡要」。 三、後續發展 當然,抗議不是整個行動的句點,而只是繼續往後走的中繼點而已。在抗議 活動結束之後,可以請來聲援的朋友留下來,一起評估這次活動成效,並且討 論下一次行動,或是這件事情之後的後續發展。未來發展的形式可以有很多 種,端看你自己本身和其他夥伴如何去想像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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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有誰可以幫助我? 一、老師、同學、家長、校內行政人員 這些通常都是扮演「阻力」的角色,化阻力為助力、減少阻力,或者創造助力, 對你而言都會有幫助(不管是實際行動上,或者情感上)。前面章節對這些人 員談了很多,這裡就不多加贅述。 二、政府、代議士 教育部(或教育局)會處理校園違法問題,對教育部申訴的方式很簡單, 上教育部網站,找「部長信箱」的連結,進入後填寫內容送出即可。但需注意, 教育部很可能在跟學校討論的過程中公佈你的名子,學校會知道申訴者是誰。 民意代表會協助處理重大的侵害案件,聯絡民代的方式主要是去服務處找 他談,建議最好有長輩陪同,民代會對你比較認真。有些民代可能會有自己的 網頁,藉由網頁告知也可以。民代最好找當地的比較理想。 三、民間團體(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教師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民間團體除了提供個案協助,最重要的就是議題的名義支援,若你從事各 種訴求行動,可以聯絡各個相關的民間團體為你的主張背書,他們也許也會藉 由自己的力量來從事各種可能的議題支援。 聯絡方式:網站/信箱/電話 全國家長聯盟 http://www.napo.org.tw / napo@mail20000.com.tw /02-28350510 全國教師會 http://www.nta.org.tw / teacher@nta.org.tw /02-25675117 人本教育金會 http://hef.yam.org.tw / hefpp@hef.org.tw /02-23670151

四、學生團體(校內外學生會/校內外校刊社) 校內學生會的意義在於它是官方承認的學生發聲管道,不管對學校或對學 生,它具有直覺上的正當性,對議題推行來說是個很直接的助力;任何議題都 可以嘗試找校內的學生會談。 69


校內的校刊社意義在於它是正當的媒體,比起自己發傳單、散佈輿論,透過 校刊、校報來發表意見比較不會被學校找碴,而且學生閱讀的機會比較高。你可 以考慮自己進入校刊社掌握媒體力量,或者跟校刊社的社長、指導老師談談你 想刊的東西。 校外的學生會或校刊社,就是指其他學校的社團,有些學校的學生會有聯 誼或幹訓活動,若你是學生會的成員,你可以藉此吸收別人的經驗;有不少學 校的學生會與校刊社都有批判、異議性質,透過他們協助自己校園的社團建構 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你可以嘗試先由鄰近的學校開始接觸,而即便對方的社團並沒有那麼理想, 你也可以提議與對方合作一起想辦法、找事做。 五、媒體(網路文字/視訊/報章雜誌) 建構一個你的議題的官網,可以作為議題支援與討論的根據地,透過找尋 學生的部落格、班網、校網來作為宣傳對象,很容易可以聚集學生的關注,這是 別於在學校大辣辣地發傳單、投搞校刊的議題宣傳手法。 網路視訊可以讓議題更生動、直覺,你可以做一個簡單的採訪,然後放上 YouTube,再轉到你的官網裡;視訊也可以作為新聞媒體報導的題材,如果視 訊夠聳動,媒體就會有興趣。 報章雜誌的支援就是指「新聞事件」,讓議題變成社會關注的對象,給學校 壓力。相關的描述可見 4-1 與 4-5,其中 4-5 亦有各大媒體的聯絡方法。

六、組織支援 我們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會提供相關的協助,包含技術、經驗、知 識等,甚至是成為你的行動夥伴,有任何問題,請不用客氣,直接聯絡我們 (在最後一頁有聯絡方式)。 另外,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http://www.student.tw/db/index.php) 是一個大型的學生網路社群,你可以在那裡聯繫到許多台灣的高中職學生與社 團,這是個相當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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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從 2006 年到 2010 年,烏鴉邦走過了四個年頭,但是專精在校園民主上的 努力,到現在才不到一年。在這一年間,除了累積群眾擴大組織能力外,最大 的成就莫過於今年年初完成的《校園民主行動手冊》。這樣一本專門寫給中學生 的學生運動工具書,大概是前無古人,即便是在大學或者許多運動圈可能都鮮 少有這樣的東西,但我們的校園經營經驗告訴我們,這樣的東西對於中學生來 說,卻是相當重要的。 作為烏鴉邦草創階段的發起人,陪伴烏鴉邦走到現在,從一群網路嘴砲的 人到一個實踐組織、從單純的空談到積極的社會行動,原先全組織只有不到五 人的參與,到現在每場活動都有十人上下參加,其中加入組織成為長期戰友的 超過十數人,而我們接觸過得人群已經超過數十人,這不過是發生在烏鴉邦從 網路轉為實體一兩年間的事。在這成長過程中我能不害躁的說,我扮演著十分 關鍵的角色。現在烏鴉邦的夥伴正關注「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對弱勢學生的歧視 與壓迫,並且開始規劃行動並提出訴求。我在這個時候,除了對於教育部感到 憤怒之外,卻忙於輔大黑水溝社與高科技冷血青年的行動和畢業論文而沒有餘 力多做支援,但烏鴉邦夥伴卻獨立的撐起了各項工作,不但做出各項行動,也 讓組織穩定並積極的運作,坦白說這是我前些日子完全無法想像的。 撰寫這篇《校園民主行動手冊》第二版的後記,對我來說是再次的回顧與沈 澱,同時也是為下一個故事的開始做準備。我希望鼓勵所有對校園、對社會、對 威權、對壓迫有所感受,對自由、對民主、對社會正義有憧憬的夥伴,去搞吧, 一起搞吧,烏鴉邦的故事正是在講述一群烏合之眾凝聚力量的過程,這樣的事 在我認識的朋友裡都還正在不斷發生。只要踏出了那一步,後面的道路就會自 然敞開在我們面前! 江奕翰(小幽)完成於 2010 年 5 月 13 日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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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相關法律與釋憲

壹.大法官釋憲 一、關於隱私權: 釋字第 603 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 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 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 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 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 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 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 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二、關於言論自由權: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 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 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 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 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 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 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 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 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三、關於訴訟權: 釋字第 382 號: 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 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 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 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 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 72


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 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 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釋字第 653 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 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 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 予以剝奪。 四、關於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 563 號解釋: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大學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 生權益甚鉅(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大學依其章則對學生施以退學 處分者,有關退學事由及相關內容之規定自應合理妥適,其訂定及執行並應踐 履正當程序。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 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 議。」同條第二項:「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係有關章則 訂定及學生申訴之規定,大學自應遵行,乃屬當然。 五、關於學生自治之保障: 釋字第 380 號: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 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 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 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 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 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 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 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大學法第四條、第八 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私立學校法第三條前段均定有大學應受 國家監督之意旨,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 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 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 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六、關於私立學校之法律地位: 73


釋字第 382 號: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 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 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 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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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育基本法(僅列與學生權利密切相關者)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 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 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 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 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 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 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 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 教活動。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 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 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第 8 條 75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 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 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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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性質為行政指導,不具強制 性) 第一章 總則 一、 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 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 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 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 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前 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 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 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 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 學生之目的。 四、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 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 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 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 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 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 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 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五、 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77


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 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大學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六、 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 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 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 彈性。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特殊教育學生應依前述原則辦理。 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 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 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78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 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 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 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 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 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 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十五、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 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 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 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79


十六、 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學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 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 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 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十七、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 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 位協助。 十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 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 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 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 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 (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十一、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80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 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 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 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 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 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 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 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 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 81


狀況。 二十四、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 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 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前項情形,教 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 (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學務處(訓導處) 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 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 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 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 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 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 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 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 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 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 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 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十七、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學 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 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 始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 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 82


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 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 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 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 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二十八、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 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 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 (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 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 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 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 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 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 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 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 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 83


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十一、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三十二、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 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處(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 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三十三、 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 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 機構處理。 三十四、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 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 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 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 制,有效處理。 三十五、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 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 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三十六、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 84


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 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 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 隱私。 三十七、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 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 為。 三十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 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 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 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三、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 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85


四十四、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 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 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十五、 申訴案件之處理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四十六、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 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 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四十七、 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 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十八、 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 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學校行政單位 統一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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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810 園民主行動主持簡要 (精簡版)

附錄二是 2009 年 8 月 10 日,烏鴉邦到教育部前面抗議,主持人江奕翰(小 幽)寫的主持簡要,在這裡稍微精簡後附上給大家做參考。其中「……」是指附 錄二因為作為簡單範例,稍微刪減了一些內容。大抵來說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第一是敘述事件概要以及其不合理性,第二是要求聲援團體發言,第三就是與 官員互動的部份,其中穿插喊口號的動作來凝聚現場的力量。 小幽在第三部分的狀況模擬,把現場可能有的狀況以及應該要有的應對方式寫 出來,這種沙盤推演是很重要的,對於當天活動現場會相當有幫助。當然,並 非所有的行動都可以直接套用這樣的模式,附錄二在這裡僅供參考,在使用的 同時請依照實際狀況靈活運用。

各位前來聲援的夥伴、各位媒體大哥大姐,大家好,我是輔大黑水溝社的社長 ——江奕翰,很高興今天在這裡看到各位。我們今天為什麼來到這裡,我們今 天為什麼來到教育部的前面,我們只為了一個理念:「校園民主」。 在今天六月底的結業式時,國立馬公高中無預警的宣佈一項新的校園安全政 策:於運動服上繡學號。七月十五日,一位馬公高中學生因為這件事發佈新聞 稿,強調學校應落實民主程序、顧及學生權益,質疑學校的程序不正義, 並提 出「校園民主化」方案。 而後馬中高中校方逕自聯絡發起學生的家長,並且宣稱校園民主行動違法,以 「擾亂校內秩序且情節重大」的罪名提出一大過懲罰,造成當事人家庭關係之破 壞。教官甚至召集各班班長,禁止學生私下討論此「違法」行動。 之後教官於上課時間留置學生寫悔過書,學生求助教育部,其回信(部授教中 字第 0980911350 號)竟默認學校對其之懲罰,並表示當事人應為其「激烈手 段」向師長認錯道歉。 大家覺得,一個合法的行動應該被懲罰嗎? 我們嚴正譴責教育部及國立馬公高中這種完全無視法律保障「人民提出公共意 見的形式自由權利」。 落實校園民主,讓校園公權力直接受學生檢視與挑戰,才能培養真正關心公共 事務的公民。法治不只是遵守校規、民主也不僅是多數決,學校應成為公共事務 的學習領導者。教育應講究實踐,而非虛無飄渺的知識! 我們先來喊今天的口號…… 87


剛才說過學生求助教育部,教育部的回信(部授教中字 第 0980911350 號) 中寫道……而注意事項裡面明確的寫了…… 所以不管是校務會議、還是什麼其他會議,只要符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 的,就應該要有學生代表,大家說對不對? 我們再來喊一次口號。 教育部的回信中又寫道:「本部支持校園民主化,但學生必須尊重師長,以激 烈手段號召學生與學校對立,並不適當。遵守法治,維護秩序,包容異見,才 是真民主。」 我們請問教育部,什麼叫做激烈手段? …… 一個不民主的校園,就宛如戒嚴的校園,壓迫底層的言論,用懲罰來讓異議分 子閉嘴,這種校園什麼都做的出來。教育部在回信中還告訴馬公高中的學生: 你們如果被懲處,是因為對師長不敬已及煽動同學與學校對抗,紊亂校園秩 序,教育部建議你們向師長致歉。 這已經不只是默認學校對學生的懲罰,這是公開對這種違反校園民主的戒嚴校 園表達認同。一個合法的行動不應該被懲罰,我們再次譴責教育部及國立馬公 高中此一完全無視法律、這種侵害人民提出公共意見的形式自由。 我們重新喊一次口號。 我們現在嚴正的提出兩個訴求: 「一、立即落實公私立中學校園民主」 「二、立即處理國立馬公高中對學生權益侵害事件」 …… 教育部,請問你聽到了嗎?他如果還是沒聽到,沒關係,這份聲明我們會送你 一份,網路上也到處都查得到。我們在喊一次口號,讓教育部知道他們該做什 麼。 接下來的時間我們來聽聽各個到場聲援的團體怎麼說,首先我們請最先發起聲 援馬公高中行動的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 社長 牟宗宏 來為大家說幾句話。 謝謝烏鴉邦學生社會學社,我們接下來邀請同樣前來支持校園民主的朋友為我 們說幾句話…… (每兩個團體發言完就重新喊一次口號) *(狀況模擬)教育部官員出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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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讓他聽口號 好,現在教育部有代表要出來回應我們了,為了讓他聽清楚我們今天來這邊是 要幹麼,我們重新喊口號給他聽。 2. 與官員對話 好,請問教育部的代表你聽到了嗎?(官員點頭假笑) 那麼請問你現在要回應我們的訴求了嗎?(伸手交麥克風,讓官員靠近) 好,現在教育部的代表要回應我們了,大家請靠過來一起聽聽看他要講什麼! (眾人圍上) 請問一下代表,你在教育部中是什麼職務?(主任?科長?科員?) 請問(職稱),你今天可以代表教育部給我們承諾嗎?我們希望你對這些訴求 做出承諾! 所以你認同馬公高中的作法嗎?你們覺得馬公高中的學生被記過是合理的嗎? 你們支持校園民主嗎?……請你向我們承諾,我們今天的訴求教育部都會做 到!什麼時候會做到! (職稱),既然我們的訴求你都不能夠回應,請問你今天出來幹麼?請你把這 張聲明稿拿回去給教育部長鄭瑞城,請他出來給我們回應!(讓官員回去) 3.教育部顯然沒誠意 我們看到教育部非常的沒有誠意,我們要的是承諾,不要敷衍,大家說對不 對!我們一起叫教育部長鄭瑞城出來回應我們:「部長出來!」、「鄭瑞城出 來!」既然部長不出來,我們就在這裡等到他出來!我們現在請團體來為我們 說幾句話! *(狀況模擬)收場 各位看到教育部是怎麼在對待我們的理念以及訴求,到了最後,對於校園民主 這四個字他們還是給不出半點承諾。既然他們對我們的訴求都裝作沒聽到,我 們現在就在這裡把口號喊到他們非聽到不可! 雖然,教育部還是沒有給我們任何像樣的回應,但是我們不會灰心!我們不可 以灰心大家說對不對!我們知道什麼是我們要的,大家說對不對!只要這個號 稱自由民主的台灣,一天不給學生、不讓校園擁有自由和民主,我們還要再過 來。我們還會再過來,大家說對不對!只要校園民主沒有落實,我們會一直一 直的爭取下去,大家說對不對!教育部你聽到了嗎?這就是學生的聲音,這就 是我們爭取一個自由民主國家中最基本的權益的聲音。很高興各位夥伴今天來 到這裡,為了本該屬於校園的民主精神而努力,真的非常謝謝大家,未來,我 們還要繼續走下去,等一會,希望不趕時間的夥伴能夠留下來,我們轉移到其 他適合討論的空間,一起思考、討論一下,那個即將被我們找回來的──校園 民主的未來。 89


附錄三.論述文章範例 顧學生還是顧面子:談政治系外點制度 在本學期初,政治系辦公室火速公布了外點制度的施行辦法,系主任宋興洲亦發表了一篇 《給政治系同學們的一封信》,信中內容提及政治系接下來一學年「試行」外點制度的緣由與想 法,成為東海大學第一個要求強制點名的系所。 什麼是外點?為什麼要設置外點制度? 目前政治系的外點制度,便是將必修、必選課固定座位表,並由系辦派人不定時在教室外面 按照座位表點名,並依此扣考。 信中提到:「而政治系的傳統則是:自由、開放與理想。」、 「大環境的轉變…傳統也日漸式微… 正因為我們強調自由的重要性,讓同學們自由嘗試、發揮的結果,無論同學們的學習態度以 及學習效果,都與往昔有明顯的落差。」 宋主任闡述了他心中的傳統優良學風,並提及了傳統學風的迅速消逝,並將根本原因歸咎於 大環境轉變以及學生學習態度有待改進,希望利用外點制度提高學生出席率以塑造良好學習 環境。 然而,這樣的論述是正確的嗎?

對傳統優良學風的反動 東海大學向來以提倡自由學風聞名,所謂的自由學風,便是在完全自由的環境中鑽研學術, 並且求取真理,這也是老一輩東海人口中最令他們引以為傲的自由精神。 亦即,東海的優良傳統是「自由學風」,而不是「自由學風下也能用功」,宋主任自己定義了一 套「優良傳統」,並依此論證出「既然世風日下,自由學風下不能用功,那我們就該嚴格控管 讓大家用功」 這並非筆者的自我定義,而是創校校長曾約農的名言:「我不願制訂繁瑣的學規與嚴厲的法 則,來迫使學生就範。因為這不是大學教育的正途,不能使學生成為一個真正的人。」 但 宋主任卻形塑了一種「只要政治系的學生遵守此新規定,並且忍受自己處在一個對自己不 友善的學習環境,藉由學生出席率的提高,就能夠回復東海的優良傳統學 風」此種霸權論述。 外點制度的確對於學生在出席率上有顯著的提升,但從制度發揮的內涵面來看,更像是行政 體系「治理性」的展現。這不是真正東海自由學風的 的實踐,更遑論能夠再次點燃自由的火苗 了。 外點制度將學生引誘到一個虛幻的、根本不存在的美好想像中,自由的火苗就在彼端徹底的 90


熄滅了。試問,到底誰才是傳統優良學風的反動者? 老師偏見,理所當然;學生偏見,麻煩舉證? 公開信中提到:「一方面,所謂受不了(教學品質)的同學不夠多,投書的同學不足以代表 大多數,另一方面,就舉證部分,不夠充分,也就是說,沒有舉出具體事實。」 但 對於一個老師的教得好不好,這本身就是一個找不到正確答案的問題,因為「好」或「不 好」的定義,本身就是處於曖昧的灰色地帶,就算學生提出一百個證據,都 不過是「主觀意 見」。但在宋主任的說法裡,學生只要不出席,彷彿就理所當然已經是「應該被糾正的不良習 慣」了,毫無論證必要。 「出 席率不高→被當人數多→評鑑分數下降→(學生不好好上課被認真的老師當掉,以至於 評鑑報復)」是宋主任在信中的另一個推論,後方括號中的論點未在信中明 說,但透過「同 樣的老師,研究生給的分數很高」、 「受歡迎、免點名的老師評鑑分數高,而其他老師則沒如此 幸運」等語句來強烈暗示這樣的推論。 但 同樣的說法,反過來也可以這樣解讀「當老師不認真時,學習成果不佳,出席人數自然不 高,而被當人數自然也多了」。這樣的推論可能比上一個推論可靠,因為評 鑑的選項是「教學 有無認真、備課用心程度」等,與出席率沒有直接關係。而認為研究生比大學生可靠、受歡迎與 免點名併為一談,也是基本謬誤。 「為學生好」-學習機會的剝奪 「我們寧可看學生在學校從摸索中歷練得更成熟,然後減少他們將來踏入社會後的錯誤與盲 動。」-徐振國(東海政治系畢業,前副教授;東風59期) 退一步說,就算我們相信宋主任是用心良苦,是為了學生著想才出此下策,而且假設防止蹺 課可以使其課業表現進步,但是此制度卻猶如在學生上頭建築了一座堅固且牢不可破的溫室, 溫室中的花朵不會有觸碰到失敗的機會,生命力自然就會不斷衰退。 大 部分的學生在畢業後就即將走入現實社會,如果說大學是學生在進入社會前最後的學習 場域,那麼在這個沒有「失敗教育」的場域中,我們很難期待學生們走出了溫 室後,在現實 社會中不會碰到任何的困難和挫折,那樣的作法只是把這樣的過程推遲到學生畢業後,再讓 他們被社會洪流吞噬。 如果說學生選擇不去上課,相對的他們必須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如果說學生真的因此碰到了 學業失敗的危機,這何嘗不是一種學習呢?另外,大學是一個綜合學習場所,在大學,課外 的學習可能比課堂上還重要,為什麼一定要強逼學生上課才是進步? 那樣的措施,到底是為了學生,還是為了政治系的顏面? 一同走向理想的道路 有人疑惑,宋主任的作法真的不值得一試嗎?畢竟,就算有諸多不確定以及缺點,但是外點 91


或許真的能夠成為一劑猛藥,讓政治系恢復團結與榮光。 但事實上,這樣的作法已有前車之鑑。1978 年東海大學梅可望校長為了凝聚師生向心力,強 行推動了一系列定期全校升旗、動員月會等強制措施,壓抑了師生的自主性,這些矛盾爆發 後,梅可望校長以背棄傳統學風之名遭致全面性的批判。難道宋主任要再重蹈覆轍嗎? 要 克服疏離感必須擴大公共參與,創造師生共同的光榮感,而非行政手段的管制。為什麼同 樣是為了系所風氣,我們問的是有多少學生坐在教室,而不是有多少必修課 老師叫的出每 個學生的名字?我在這裡疾聲呼籲宋主任立刻廢除強制點名並改進相關辦法,使政治系成為 一個緊密的共同體,一同走向理想的大道。 文/林泰瑋(政治系 99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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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烏鴉邦與萬能科大事件

似曾相似的壓迫 在這次的聲援行動中,我身兼的是東海人間工作坊社長與烏鴉邦中學校園 民主促進會幹部的身分,雖然主要代表的是人間工作坊,先前對學權小組成員 也不過略有認識,但到了現場,在萬能科大看到的卻是一幅似曾相似的場面: 這不是幾乎與我們在東海校內抗議學校一樣?也與近兩年前烏鴉邦為了馬公高 中事件運動服繡學號事件在教育部前面抗議的樣貌相同。 行政與老師對學生的輕視與傲慢、學生在校內被校方使手段孤立其人脈、把 行政範例當做規章…一切都彷彿一個模子印出來的。就連隔天在教育部前面的 戲碼,教育部面對學生權利受損時的處理流程,也宛如時光停格。 但隨後在NGO會館的討論了很多對這次事件的各種想像、可能以及方法, 在整場以大學學生權利為主要脈絡的討論下,烏鴉邦的角色頓時尷尬了起來, 對一個專打中學校園民主的組織,在這樣的事件中,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與大學學生權利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實際運作已經超過兩年半,對烏鴉邦而言,隨 著烏鴉邦經營得越來越長久,成員們也開始期待關心中學校園民主以外的事務, 如秋鬥、反國光石化、同志大遊行等都有我們的身影,同時,也參加了這次對邱 智彥的聲援。 但在積極參與的過程中,我們不免也思考:烏鴉邦這樣專門做「中學」、 「校 園民主」的組織(甚至連名字都專門至斯),參與這些與中學校園民主無關的 活動,其實是很奇怪的,畢竟一個組織所參與的事務,應該要與它所決定的路 線與理念相符合,否則如何決定組織參與哪些公共事務? 而以這次邱智彥所遭遇到的狀況為例,這是一起「侵犯學權」的事件,與烏 鴉邦的「校園民主」、 「組織主體成員共同決定組織事務」在論述脈絡上面有一定 的落差;而前者發生在校園,後者專做中學校園民主。 如此細細拆分下,彷彿雙方沒有太多的相關之處,但是否有相通的可能? 或許,最大的共同點在目的:我們都是為了反抗威權校園的現狀。 學生為主體的運動-反抗威權校園的聯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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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寒假剛結束的社員大會中,同時也思考著某些機會與可能:我們仍 然希望可以在我們的過去的成果基礎上繼續深耕中學校園民主促進,但當「威 權校園」這樣的敵人不只出現在中學校園民主時,我們也期待有辦法聲援並且 幫助當下受到壓迫的個案。 同時,在運動中,直接對學生角色有直接利害相關的議題並不多,學生往 往付出自己的實踐力與熱情在各式各樣的校外議題上,但身為學生,或許我們 在最自身相關的議題上能建立起一股聯盟性質的力量。它同時可以與大學既有 的異議性社團、跨校的學生權利促進組織做連結,使這些力量在面對同樣的威 權敵人時,可以有著同樣的符號與其抗爭,並進一步將一些傳承與資源帶回學 校。 希望藉由邱智彥事件,讓這樣反威權校園的聯盟可以被催生,讓我們一起 面對最直接的共同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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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團隊 主編:劉惠中(哈拿):Ch3-1、4-3、2-4

其他撰稿人:

校對:劉仲書(DUST):Ch2-1、2-3、4-1、5 牟宗宏(牧羊人):Ch1-3、3-2 排版:周于萱(咖塔):Ch2-2、4-4、4-5 江奕翰(小幽):Ch1-1、1-2

程士華(阿崩):Ch2-5 廖庭輝(洛書):Ch3-3、3-4、3-5、3-6、4-2 沈于方(Yvonne):C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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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喜愛這本手冊,歡迎你的支持,捐款帳戶:006 -0770-765-662109 完稿日期:2011 年 7 月 12 日初稿完成並進行第二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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