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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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七国集团过半加入亚投行 最后定局仍待韩澳..........................................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存款时其钱遭人抢夺致其财产损害赔偿案..............................................10

【以案说法】..............................................................................................................15

设立关联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司法认定..................................................15

【热点聚焦】..............................................................................................................17

朋友圈代购不受《消法》保护..................................................................17

【法规速递】..............................................................................................................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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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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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七国集团过半加入亚投行 最后定局仍待韩澳

3 月 17 日被认为是亚投行申请创始成员国的最后窗口期,哪些国家的参与 备受关注。当天晚上,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欢迎法国、意大利和德国作为 意向参与成员国加入亚投行。加上英国,这意味着七国集团过半申请亚投行创始 成员国。但外界更关注的韩国和澳大利亚,截至目前还没最新消息。相比金砖银 行,亚投行参与国家的数量大大增加。现在,亚投行的时间就要开始了。 3 月 17 日晚间,德、法、意赶上创始成员国最后窗口期,宣布将申请加入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至此,传统的西方大国七国集团中已有一半以上加入了 中国将出资 49%的多边国际银行。 北京时间 20:00,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发布新闻稿,表示三国有意愿成为亚 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根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按照正式 流程,3 月 17 日为申请创始成员国的最后窗口期。 一个小时后,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方欢迎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决定。 作为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首席谈判代表会议的主席,中方将在收到书面确认函 后,根据多边程序征求现有意向创始成员国的意见。如顺利通过,法国、意大利 和德国将于两周后正式成为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 当日,正在对华访问的欧洲议会议长马丁·舒尔茨在欧盟驻华代表团面向媒 体表示,赞同欧盟成员国加入中方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如果有更多的 国家加入那也是好事。 至此,西方主要国家对亚投行的态度已然清晰,而韩国与澳大利亚仍然在进 行最后的博弈。 “将申请”之玄机 尽管表明了加入意向,我们注意到,中方及德、法、意三国的表述均为“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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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报与三国外交人士证实显示,截至发稿时间,三个国家均未最终递交 正式的申请函件。 “这个申请函件需要两国部委间的协调,甚至要上升到总理层级。”一位德 国外交官员表示。 据曾经手亚投行创始成员国申请的外交人士透露,上述申请函件事实上只是 一页表格,“填完也只需要 20 分钟时间”。 该外交人士表示,按照申请流程,中方只有在收到正式的申请函后才会向全 体创始成员国发送申请函并启动两周的审核程序。 “理论上德、法、意若在 17 日 没有完成申请仍有月底无法正式加入的可能。” 据了解,除了上述三国以外,仍有包括瑞士在内的其他国家参与过加入亚投 行的讨论。 对于英国宣布加入亚投行所引发的连锁效应,舒尔茨表示,“我非常赞同这 些欧盟成员国加入亚投行,如果有更多的欧洲国家加入,对亚投行来说也是好事。 这些项目将在中欧的未来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国际 标准。” 但舒尔茨透露,有一些欧洲国家似乎暂缓了有关加入亚投行的讨论。据中方 发布的消息,对于尚未加入的国家,创始成员国的资格确认截止日期为今年 3 月 31 日。 韩国若加入将改变区域内国家整体格局 欧洲核心国家加入后,亚投行视线再次回到区域内国家。 据报道,韩国外交部长官尹炳世 17 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会考虑 3 月 31 日这一时限,就是否加入亚投行进行综合判断,但目前不便谈时限。 根据腾讯财经报道,3 月 17 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官方网站低调上线。 在“意向创始成员国”名单中,韩国也占据一席之地。但随后该网站又暂不能打 开。 “目前消息层面看韩国仍然在最终的摇摆阶段,”一位资深外交人士向本报 表示,“而韩国和澳大利亚是否加入创始国,将可能极大改变亚投行的治理。” 根据现有章程,亚投行作为多边银行治理最核心问题——投票权实际上分为 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亚洲区域内国家所占有的 75%,另一部分是区域外非亚洲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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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占有的 25%。 同时,章程显示,区域内国家的投票权将通过 GDP 人口等一系列指标来决定,也 就是说,每增多一个区域内国家都将对投票权产生影响,“而韩国与澳大利亚这 样的高人均 GDP 的国家是否加入将对投票权产生重大冲击”。 截至目前,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已增至以下国家:中国、英国、新西兰、孟加 拉国、柬埔寨、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老挝、马尔代 夫、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沙特 阿拉伯、新加坡、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在申请截止日(3 月 31 日)过后,创始成员国将进行多轮磋商,随后在 6 月 商定亚投行章程终稿并签署。在完成各国审批程序后,亚投行有望在年底之前正 式成立并投入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 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 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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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 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 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 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 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 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 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 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 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 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 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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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 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 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 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 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 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 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 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 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 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 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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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 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 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 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 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 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 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 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 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 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 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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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 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 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 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 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 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 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 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 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 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 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 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 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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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 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 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 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 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 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 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 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 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 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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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 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 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 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 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 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 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 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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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 告知申请人。

存款时其钱遭人抢夺致其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原告:廖小明,男,系江西省新余市城区个体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余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 200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 时 20 分左右,原告廖小明到中国农业银行新余市 分行团结东路分理处欲存款 10000 元,当廖小明拿着已填好的存单和钱正准备办 理存款手续时,突被身后一人抢走全部现金。廖小明大喊“抢钱啦”,并在奋力 追赶的同时向“110”报案,待“110”巡警赶来时,抢钱者已逃遁无踪影。遭此 飞来横祸的廖小明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的情况下,逐向法院提起起诉,将新余 市农业分行告上法庭,认为,其现金 10000 元被抢与市农行未做好相关安全保卫 工作有很大关系,其一,市农行团结东路分理处未在营业大厅配备保安人员;其 二,未开通电视监控设备,导致无法拍摄现场作案画面,为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 难度;其三,市农行团结东路分理处营业员未使用与公安联网的报警系统及时报 案,导致案犯逃窜。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市农行赔偿其 10000 元经济损失。 被告市农行辩护认为,(一)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原告是在本行团结东路分理处(以 下简称团分处)存款时钱被抢,团分处有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因此,原告应 起诉的对象应是团分处。(二)我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对银行营业厅是否应配备保安人员未作强制性规定,即使配备了保安,其主要职 责也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财产和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至于安装电 视监控、报警设备问题,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只有在“日 均现金收付额量超过 150 万元”的银行营业场所才要求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而本行团分理处“日均现金收付额量未达 150 万元”,故可不安装相关设备。(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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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财产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案原告在现 金被抢之前,其现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该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四) 原告被抢现金数额无法确定,不能仅凭原告一方所言而认定为 10000 万元。

【案情分析】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案受理了此案,并就被告提出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调查。渝水区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所述属实。关于本案的适格主体 问题。法院认为,团分处虽有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可以从事金融业务,但没 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团分处上属部门— —市农行承担,因此,被告是本案的合格主体。关于原告被抢现金数额问题,经 查,有原告姐夫施生根及另一在场人廖东根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被抢现金为 10000 万元。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其营业大厅应提供高于 一般营业场所的安全设备及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储户存、取款的安全。 因此,金融机构设置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及保安不仅仅是保护金融机构营业人员 及金库的安全,还应当保护来营业大厅存、取款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作 为市农行的下属营业所,未有相应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防范设备和措施,如,未 配备保安等,从而使储户在紧急情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案发后,由于安装的电 视监控系统已坏,不能拍摄到作案现场画面,为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难度。因此, 市农行团分处对原告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对此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 50%的赔偿 责任。原告廖小明在存款时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金未 严加保管,致使现金被抢,亦应承担 50%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 规定,判决被告市农行赔偿原告廖小明经济损失 5000 元。

【评析】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围绕着廖小明到银行存款遭人抢夺,银行是否有过错? 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无过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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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户廖小明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银行对前来存款的储户的财 产没有法定保护义务。尽管国家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6 年 2 月 2 日联合 下发的《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 9 号文)中,对各银行储蓄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其仅仅是为 了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财产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出入银行营业大厅 储户的财产安全,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虽然市农行团分处在营业大厅内未设 置安全防范措施是事实,但廖小明的财产损失系犯罪分子的侵害所致,与银行在 营业大厅内未配备保安、所设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等因素没有直接的因果关 系,银行本身并无过错。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的风险随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 案中,由于廖小明的 10000 元现金遭他人抢夺是在尚未交付给银行时所发生,廖 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风险责任亦未转移,因此,其损失只能由廖小明 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应承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有过错,对廖小明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 为,银行作为储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来营业大厅存、 取款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团分处作为负责储户存、取款业务的对外金融机 构,在其营业大厅里既未设置保安,亦未有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从而导致被上诉 人廖小明在团分处存款遭犯罪分子抢夺时得不到有效制止,以至于廖小明的存款 被犯罪分子轻而易举抢走。因此,团分处对廖小明的存款被抢存在一定过错,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廖小明的 10000 元存未实际交付给银行,其财产所有权 未发生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财产持有人自行承担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财产风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仅指买卖合同 而言,此款用于此案明显不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关于银行在其对外营业的场所应否设置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问题。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储蓄机构的设置,应 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此条例第十一条还规 定“储蓄机构设置必须具备下例条件:……(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等,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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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说明,银行各对外储蓄网点应设置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储户的财产、 人身安全。1996 年 2 月 2 日国家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立即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亦明确规定,各银行储蓄 网点要安装性能可靠的报警设备,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现报警联网、营业大厅 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要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等。笔者 认为,这些规定出台,不仅仅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自身柜台内工作人员及内部存 款的安全,也是为了保护来营业大厅存、取款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银行营 业场所应该是采取了高度安全防范措施的地方,储户来银行存款,银行就有义务 采取措施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关于新余市农行团结东路分理处对廖小明的财产损失有无过错?应否承担 责任问题。(一)团分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营业大厅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 施,给前来存款的廖小明带来不安全隐患,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 廖小明在遭犯罪分子抢夺时,因没有任何安全防范力量给以支助而使存款被抢, 因此,团分处对廖小明的财产损失存在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过错,对廖小明在银 行营业场所遭受侵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二)银行是各储户存、取款的特殊场所。 因此,它不仅需要银行各储蓄网点按规定配置安全防范设备,同时,还需要银行 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履行特定职责,以保护前来存、取款储户的财产安全。而此案 中,团分处工作人员在廖小明存款遭犯罪分子抢夺时,未履行特定保护职责—— 及时报警,致使廖小明孤身一人追赶罪犯,错过了通过公安追逃案犯的良好机会, 因此,团分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存在职务上的不作为过错,对廖小明的财产损 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案情结果】

一审宣判后,被告新余市农行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一) 团分处无过错,被上诉人廖小明的财产损害是刑事犯罪所引起;(二)团分处对被 上诉人的财产没有法定保护义务;(三)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是其疏于保管所引 起,与团分处的电视监控没有拍摄到作案现场画面没有必须联系。(四)被上诉人 被抢现金数额不能确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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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团分处作为储户存、取款的特殊服务场所,应该 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以确保储户存、取款的安全。而团 分处未设置保安,也未正常使用电视监控设备,在廖小明遭他人抢劫时,其工作 人员又未及时给予帮助报警,正是由于该分理处存在上述缺陷和不足,才给抢钱 者以可乘之机,使其犯意得逞。在廖小明存款被抢事件上,团分处明显存在过错, 对廖小明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团分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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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设立关联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司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 被告:深圳某公司 宁波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宁波某公司在深圳设有分公司,该 分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虽系不同的投资主体开办,但是两者注册登记地址一致,注 册登记电话号码一致,负责人一致,经营范围一致。杨某与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劳动合同自 1996 年始每年一签,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30 日; 杨某与深圳某公司的合同从 2007 年 5 月 1 日签订。代表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与深圳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均为该两公司的同一负责人沙某。宁波某公 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均以同一账号发放杨某工资。杨某在深圳的工作地 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与深圳某公司形成劳动 关系后未发生变化。杨某以深圳某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足额 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仲裁请求:被扣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金。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虽在负责人、营业场所、 办公电话上一致,但是为不同法人主体开办的公司,本案亦无证据证明两者间性 质发生变化或存在实体权利、义务承继关系,所以杨某在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合同期限已经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自然终止,不应计入杨某的工作年限,一审 只支持了一年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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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虽然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系不同的投资主体开办, 但是两者注册登记地址一致,注册登记电话号码一致,负责人一致,经营范围一 致,且均由两者共同的负责人沙某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在两公司的工作 期间又不存在中断,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均未发生变化,故两公司实 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混同经营,存在关联关系,杨某在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为深圳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二审支持了 11 工作年限的补偿 金。

【律师提醒】

一、本案应为一起利用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例。我国公司法第 216 条规定,关 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企业最大的特 点就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法律上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间存在组织上的控制 和被控制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企业对另一企业在经营、人事、 购销、筹资、盈利分配等方面实际上拥有控制权,也应构成关联关系 。 本案中的宁波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虽系不同的投资主体开办,但 是两者注册登记地址一致,注册登记电话号码一致,负责人一致,经营范围一致, 两公司在机构、人员、注册地址、甚至发放员工工资的账号均存在混同,所以二 审法院认定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二、利用关联关系交替变更用人单位不能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杨某的工作年限已超 过 10 年,深圳某公司利用关联关系交替签订劳动合同来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属 于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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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朋友圈代购不受《消法》保护

【案情简介】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如今,不少人被微信朋友圈每天各种代 购刷屏困扰,通过微商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那么,如果朋友圈个人之 间的交易行为受侵害,消费者该怎么维权呢? 近日,南京市民孙小姐在国内一家奢侈品牌专柜看中了一款手包,由于价格 超过自己的心理预期,她就托在微信上做“代购”的朋友买了同款手包。但令孙 小姐没想到的是,自己满心期待的“手包”的却是个山寨货。而那位朋友也杳无 音讯了。无奈之下,孙小姐向消协进行求助,但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微信朋友圈的购物,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消 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购物关系,所以它不受《消法》保护。这是一种朋友之间的 商品交易行为,它是建立在与朋友之间诚信的基础上的。 除了名牌皮包,也有消费者在微信圈里代购珠宝玉石。对此,江苏省工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刘先智提醒,在对流通领域的抽查中,珠宝玉石的合 格率只有 67%: 刘先智:如有的用人造玻璃仿冒天然水晶、翡翠等,用合成立方氧化锆仿冒 钻石,还有不标珠宝玉石的具体名称。 记者了解到,微信朋友圈开店比淘宝网等电商交易平台成本低、方便,不需 要通过支付宝等实名认证,甚至没有开店考核的流程,只需注册一个账号即可, 这种交易方式完全依赖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曹炜提醒消费者,选择在朋友圈购 物时,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如果被骗,可以走诉讼途径。 曹炜:投诉起来还很困难,不是说不受理或者不解决,它解决起来没有一个 依据。在消费之前,不认识的要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你们之间网上聊天的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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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这些东西你都要保存好,如果遇到诈骗欺诈行为,通过法庭上解决。

【秦风观点】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代购,一般基于朋友或熟人关系而形成,通常以“熟 人、朋友帮忙”的名义进行的个人交易。这类代购行为与淘宝、京东等网店卖东 西不同,它没有类似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功能,从而缺乏第 三方的保障。这类代购行为一般是基于个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根据买方的要求, 由代购方通过经销商购买该商品后再交付给买方,而相关款项通常由买方直接支 付给代购方。而这类代购行为,大多属于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通常无法认定代 购方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买方与代购方出现纠纷,也就很难适用新《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但是,代购行为基于买方与代购方存在委托关系,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直接向经销商、生产商维权。也可以依据双方 约定,适用《民法通则》、 《合同法》来解决买方与代购方的纠纷,以此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于微信代购的特殊性、隐蔽性,加上买方法律意识不强,在权益受到侵害 时,很难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样的一个现状,建议大家在找人代购前,事先约 定好相关代购具体事项以及代购后出问题该如何处理。微信代购时,应当注意以 下几点: 1.确认代购方的真实身份(例如代购方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 机号等基本信息); 2.了解商品正规渠道价与代购价之间的差价是否合理,理性对待代购商品; 3.找人代购时,双方事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案,比如违约金、 遇产品质量问题代购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代购方是否有义务协助买方 维权等等。最重要的就是保存好相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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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货款时,保存好相关转款、打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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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 定(20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 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 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 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 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 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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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 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 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 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 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 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 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 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 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 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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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 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 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 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 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 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 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 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 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 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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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 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 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 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 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 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删除第三十八条。

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 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 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 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 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 别表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 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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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 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 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 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 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的落实。”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 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二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 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 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 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 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 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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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 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45464&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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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抚州人大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任命黄国权为检察员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s/2015-03-25/detail-iavxeafs2184896.shtml

公共场所停车是否该收费?上饶市各县区标准不一 全文链接: http://jxsr.jxnews.com.cn/system/2015/03/24/013711379.shtml

“汽车金条官帽子” 清明祭祖使不得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5/03/25/013712329.shtml

星子县拆迁户租房 3 年 负责人:领导变动影响进度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s/2015-03-25/detail-iawzuney1050784.shtml

江西建立“三大机制”推动政银企合作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m/2015-03-25/detail-icczmvun7097418.shtm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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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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