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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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AA制夫妻的单方债务谁来偿还?..............................................................1 【热点聚焦】........................................................................................................3 “灰太狼”遭模仿

制作方被判赔............................................................3

【法规速递】........................................................................................................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 号...........................................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 请文件..................................................................................................................1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 和发行情况报告书..............................................................................................1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 件..........................................................................................................................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7 【法治要闻】......................................................................................................18 【秦风百科】......................................................................................................19


【以案说法】 AA 制夫妻的单方债务谁来偿还? 【案情】 王某,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09 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她认识了李某,这个夏天,对王某来说,是美好 而浪漫的,吃饭、看电影、逛街,日子过的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王某对李某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 AA 制,原来王某是个独立性比较强 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李某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李某思想上 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王某。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 “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 AA 制: 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 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婚后出现债务 到底由谁偿还 2010 年 2 月,李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松处借款 40000 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李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 后,张某松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 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李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 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松认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 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争议焦点】 夫妻间实行 AA 制,婚后出现债务,到底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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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 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应为个人债 务,但张某松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 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偿还 原告张某松借款 40000 元。 【秦风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 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 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就夫妻之间的财产与债务进 行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这种约束力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本案张某并不知道李某、王某夫妻之间实行 AA 制,因此对于张某的 4 万元债权, 李某、王某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当然王某可依据夫妻内部协议向李某主张返还自 己向张某代偿的部分。故秦风律师建议:若夫妻之间就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在 配偶一方对外举债,而另一方不想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债权人 说明夫妻有财产协议,债务只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用书面形式确认知晓这一 情况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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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灰太狼”遭模仿

制作方被判赔

4 月 6 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一男童模仿灰太狼 烤羊,将两同伴绑在树上烧成重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 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12 月 18 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 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 26.4 万多元。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 告儿童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 60%,也就是 15 万 7000 多元;制作公司承担 原告损失的 15%,赔偿原告 39000 多元;另外 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 人自行承担。 “灰太狼”担责案开启司法先例 这确实是个极端案例,孩子模仿影视作品情节侵害其他孩子。虽然这份判决 还并未生效,双方仍然有权利进行上诉,但是可以说,这开启了在一定情况下, 让影视作品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这注定是一 份争议纷繁的判决。 反对者也许有以下理由。一是动画片已经通过了行政审核,为什么还须担 责?二是如此判决会不会将影视作品的责任无限扩大,将来出现类似事件,都要 担责?三是动画片的画面真的和孩子侵权有因果关系吗? 我以为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出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通过了行政审核并 不是免责理由,正如即使某种食品通过了审核,消费者在实际食用后产生了健康 伤害,厂商自然也须承担责任。而这正反映出我们的审核制度存在着漏洞。《音 像制品管理条例》对所禁止内容的表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泛泛而谈,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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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么具体实用,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其次,动画片和其他影视作品不同,其主要受众是未成年人,本应做好更大 的审慎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 音像制品。也许动画片相关画面在成年人看来,并不是什么暴力画面,用“毒害 未成年人”来定性《喜羊羊与灰太狼》也有失偏颇。但正如判决所称,制作方“负 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 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并非没有道 理。 最后,也许动画片和孩子侵权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报道 看来,如果综合考虑到孩子之间本无仇恨或矛盾,相关画面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引 起了孩子的侵权犯意,至少也因模仿使得伤害方式加重了,这就存在着偶然的远 因因果联系。制作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具体需要承担多大比例,只要不 混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并无大的偏颇。 总体而言,这份判决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双方家长也因未起到监护义务承 担了相关主要责任,大方向上不失公平与公正。更重要的是,这势必为出版界和 审查制度传递出以下信息,不要忽略自身的注意义务。而更需要反思的是,如何 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儿童影视作品审核部门、制片方以及家长都应早思为好。舒 锐(北京 法官) 不必放大“灰太狼”赔偿的意义 《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被判赔偿具有示范意义,不过,也不必放大 它的意义。这一判例除了让动画片制作公司在一些情节画面播出时做提醒之外, 在眼下动画片尚未实现分级的情况下,难有大的改变。事实上,在前不久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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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点名批评之后,《喜羊羊与灰太狼》和《熊出没》已经在整顿后的播出中 加上了相关提示内容。但显然,这样的提示能否有效,还不好说。更何况电视、 网络各种暴力情节随处可见,当“绝缘体”几乎不可能。而如何引导孩子,更多 还在于家长。就是从这一案例中,我们也能够发现其特殊性。 首先,法院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做出赔偿判决,主要是这几个 孩子的模仿行为比较具体。不仅从行为上,而且在表述上,都基本上比较容易认 定他们是模仿了这部动画片的情节。但现实中,很多时候一些儿童的模仿行为并 不能确定到底受哪一部动画片的影响,那么在法院认定上就会比较困难。而且, 这一案例除了模仿对象比较具体和容易认定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对《喜羊羊与灰 太狼》和《熊出没》的勒令整改,也是一个大的背景。这些条件都比较特殊。 其次,还必须要冷静地看到,判《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赔偿,虽然 说明它们有责任,但其实责任并不大。在整个责任划分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承 担了 15%的责任,而点火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了 60%的责任,另外 25%的责任由 原告儿童家长自己承担。换句话说,主要责任在于孩子的监护人,而动画片制作 公司只是承担了一小部分责任。这说明,不管是大环境——因为现在可模仿的不 当情节实在太多,还是从这一个案来讲,防止儿童模仿不当情节的责任,都必须 由监护人承担。 所以,不必放大《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公司赔偿的意义。在电视电影没有 分级制度的情况下,随处可见的暴力情节难免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国内动 画片中一些暴力情节的审查和整改,也仅仅是标注“切勿模仿”的提醒,并不能 彻底杜绝。事实上,将所有的暴力情节全部挤 1 出动画片,这也不可能。试想, 风靡全球的美国动画片《猫和老鼠》里面就没有暴力情节吗?也有。显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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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给孩子一个彻底干净的世界。问题的关键是,大人如何引导他们。王攀(河 南 职员) 别让更多动画“引火烧身” “灰太狼”被罚冤吗?任何文化作品都具有引导功能,只是引导的方向不同、 程度不同。儿童动画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作品,其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一特 殊群体。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性特点,制作方除了要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还要遵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考虑到作品对未成年人行为认知 的影响,主动审查、及时提示、修改删减不适宜面向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 可在《喜羊羊与灰太狼》里,大量充斥着暴力情节和画面。而且,制作方并 没有进行任何的风险提示。这三名孩子,两人 8 岁,一人 5 岁,缺少基本的鉴别 力。从行为的因果关系看,如果没有“喜羊羊”的暴力画面,那么这三个孩子就 不会去模仿,就不会发生“三个小伙伴”的悲剧。这一意义上,“灰太狼”被罚 一点都不冤。 有人讲,自己也是看动画片长大的,也看到了暴力画面,怎么没有变成“十 恶不赦的坏人”。未成年人可能受影响,但不是所有人都会受影响,更不是所有 的影响都可能升级为行为。行为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如果一部动画,真的造 成了普遍的影响,那就是“魔剧”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上映。而且, 因为模仿动画人物而受伤的新闻并非孤例,早前就有媒体曝光 4 岁男孩学蓝猫受 伤,5 岁女童模仿奥特曼撑伞从 6 楼跳下。一次是巧合、两次是偶然,类似事件 层出不穷,难道还不应该引起重视吗? 还有人称,国外动画也有暴力画面。确实如此,现在的儿童动画片似乎进入 了死胡同,没有暴力就变得不会拍动画。但在对暴力的渲染上,存在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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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国外动画片有着严格的分级制度。拍过动画电影《洛克王国之圣龙的心愿》 等的导演于胜军曾指出,“美国有专门针对 6 岁以下儿童的‘绿色动画’标准, 保证为孩子们提供健康安全的信息。”安全不仅指语言、行为,还有色彩、音乐 等,比如孩子的视网膜发育不健全,看动作快的动画片会导致眼睛流泪、眨眼等 疲劳现象。像《猫和老鼠》这样的经典,因其含有“把猫尾巴砍断”等画面,严 禁 6 岁以下儿童观看。可现在,无论是“喜羊羊”,还是“光头强”,都是想看就 看,甚至不想看也只得看。 “灰太狼”被罚,不仅指向了分级缺失,而且指向了路径依赖。前者需要尽 快构筑“防火墙”,出台动画分级标准;后者需要制作方化解“能力危机” ,摆脱 “暴力倾向”,不走靠暴力吸引眼球的邪路。这一意义上, “灰太狼”被罚一点都 不冤。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有更多的国产动画“引火烧身”,国产动画业也难 有美好未来。 毛建国(江苏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秦风观点】 本案中,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受环 境因素的影响,然而动画片的制作方却未进行危险提示,属于没履行保护未成年 人的义务,所以秦风律师认为,动画片制片方虽然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要承 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即便动画片等影视作品中有“不要模仿”的提醒,由于孩子 年龄小,也不见得能看得懂文字。因此,制片商要考虑到孩子的模仿性,有伤害 性暴力性的镜头不要在片中过多暴露,尤其是容易导致孩子模仿暴力行为的镜头 更应该直接删掉。此外,点火男童的法定监护人,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8 岁 的孩子,不管他是不是在模仿灰太狼,点火去烧别的孩子,他的法定监管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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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本案法院判决被告监护人承担大部分责任是对的,制作方承 担一定的责任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只要不混淆主要责任和次要 责任,这并无不妥或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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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 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 1957 年 8 月 1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 1979 年 11 月 2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 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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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 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等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自本公 告公布之日起,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二、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 人或 者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我会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三、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 26 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我会不 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范围。 四、向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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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要求。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3〕20 号同时废止。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 说明书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 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 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 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 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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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 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 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的规定,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 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最低要 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 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 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 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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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 签名章等代替。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 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 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 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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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nlpc.csrc.gov.cn)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披 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 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 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85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 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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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 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 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 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 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 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 签名章等代替。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 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0 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 200 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 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 200 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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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标准 200 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 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 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 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 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 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 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 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 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 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 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 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 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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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 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3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 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 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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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行政诉讼法 23 年来首次大修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lfdt/ca2013122317182161309079.shtml

江西出台规定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办案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lfdt/wa2013122417402997022390.shtml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证监会发布各项配套规则 全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312/t20131227_240471.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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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 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 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 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 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 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 定财产制包括了 17 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 18 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 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 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 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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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 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 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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