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 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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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政治學 精粹

可以失敗,不可以放棄; 可以緩慢,不可以停下; 唯有完成,過程中的眼淚才有意義。 2019/6/1


政治學 精粹 主題目錄 第一章 政治學研究 ....................................................... 7 政治 ............................................................................................................ 7 政治學之研究途徑 ....................................................................................11 行為研究途徑(行為主義) ................................................................... 11 新制度主義 .............................................................................................. 12 新制度主義主要學派 ............................................................................... 16 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 16 「傳統制度研究」與「新制度論」的比較 ....................................... 17 政治經濟學.......................................................................................... 18 當代政治學的演進(發展脈絡) .............................................................20 行為主義時期(行為主義,Behavioralism) ......................................... 20 後行為主義時期(後行為主義,Post-Behaviovalism) ......................... 25 「國家概念」在政治科學中的動向 ..........................................................26 國家概念之復興(新國家論) ............................................................... 26 「傳統國家論」與「新國家主義」之差異(新、舊國家論之比較) . 28 比較政治學之研究途徑: 「以社會為中心」或「以國家為中心」 ....... 29

第二章 政治學理論 .................................................... 31 系統理論 ...................................................................................................31 「國家論」與「系統論」之關連比較.................................................... 35 政治體系(政治系統)(Political system) ............................................. 37 解釋民主現象的理論 ................................................................................38 菁英理論 .................................................................................................. 38 Iron law of Oligarchy 寡頭鐵律 ........................................................... 40 團體理論 .................................................................................................. 42 博弈理論(賽局理論)(Game Theory) ..................................................44 公共選擇理論 .......................................................................................... 46 2


用腳投票 ............................................................................................. 47 對公共選擇理論的批評 ...................................................................... 47

第三章 國家論(國體與政體論) .......................... 48 當代國家的角色(當代國家類型) ..........................................................48 國家自主性 ...............................................................................................49 民族 ...........................................................................................................50 民族主義 .................................................................................................. 51 族群政治 .................................................................................................. 54 國體 ...........................................................................................................55 聯邦(Federal State).............................................................................. 56 邦聯(Confederation of State)............................................................... 58 「聯邦」與「邦聯」之比較 .............................................................. 59 政體(體制)(Regime) ..........................................................................60 當代政體類型 .......................................................................................... 61 「政府」、 「政治體系」、 「政體」三者之間的關係 ................................ 63 政治發展 ...................................................................................................64 相關重要概念............................................................................................65 「國家」與「政府」的差異 .............................................................. 65

第四章 政府體制(含比較政府) .......................... 66 政府體制分類表 ........................................................................................66 總統制 .......................................................................................................67 內閣制 .......................................................................................................70 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confidence).................................................... 72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no confidence) ................................ 73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比較 ........................................................................... 73 雙首長制(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74 3


第五章 國會、立法權及立法過程 .......................... 76 立法機關 ...................................................................................................76 立法權之意義 .......................................................................................... 76 立法機關的類型 ...................................................................................... 78 英、美兩院制的差異 .......................................................................... 79 立法權之沒落 .......................................................................................... 80 代議制度 ...................................................................................................81 Pork-barrel Legislation 肉桶立法 ............................................................. 81 Log-rolling Legislation 滾木立法 .............................................................. 81 Principal-Agent Theory 委託-代理理論 .............................................. 81 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權) .................................................................82 我國大法官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之差異 ................................................ 82 比較兩民主國家的政治體制時,有哪些重要面向? ...............................83

第六章 選舉與投票行為 ........................................... 86 選舉制度 ...................................................................................................86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 86 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 ................................................................................88 混合制 (單一選區兩票制) ................................................................. 89 德國聯邦眾議院選舉制度(聯立制) ............................................... 91 日本眾議院選舉制度(並立制)....................................................... 92 投票行為 ...................................................................................................93 Strategic voting 策略性投票 .................................................................... 95 公民投票 (Referendum) ......................................................................96 公民投票的要素(應考量之重要因素) ................................................ 98 公民投票之問題 ...................................................................................... 99 我國之「公民投票法」 ......................................................................... 100

第七章 政黨與利益團體 ......................................... 104 政黨 ......................................................................................................... 104 4


政黨變遷 ................................................................................................ 105 「政黨重組」與「關鍵性選舉」 ......................................................... 107 政黨體系 ................................................................................................. 109 政黨體系的類型 .................................................................................... 109 多元主義(pluralism) ........................................................................... 112

第八章 民主與民主化.............................................. 113 民粹政治(Populism) .......................................................................... 113 多元政體(Polyarchy) ......................................................................... 115 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 117 公民參與 ........................................................................................... 118 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 119 審議式民主的基本原則 .................................................................... 121 商議式民主之商議技術 .................................................................... 123 共識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 .......................................... 123 商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Deliberative Opinion Polls) 125 政治轉型(政體轉型)........................................................................... 126 民主轉型(可思考與「民主化」合併) .............................................. 127 民主化 .................................................................................................... 128 第三波民主化(the 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 ...................... 131 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 132 民主鞏固的檢驗標準 ........................................................................ 134 從「民主鞏固」觀點看「第三波民主化」的問題 ......................... 135

第九章 政治社會 ...................................................... 136 政治文化 ................................................................................................. 136 政治文化的類型 .................................................................................... 139 公民文化 (Civic Culture) ................................................................... 140 Fragmental political culture 分裂的政治文化 ....................................... 141 文化霸權 ................................................................................................ 141 政治社會化 ............................................................................................. 142 「政治文化」與「政治社會化」的關連 .............................................. 144 5


公民社會(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 145 政治參與 ................................................................................................. 146

第十章 意識型態 ...................................................... 149 意識型態 ................................................................................................. 149 自由主義 (Liberalism) ........................................................................ 151 自由主義的衍生思想 ............................................................................. 153 新右派(新古典自由主義) ............................................................ 153 新自由主義(現代自由主義) ........................................................ 154 海耶克和奧地利學派 ............................................................................. 155 保守主義 ................................................................................................. 157

第十一章 民意、民意調查與政治傳播................ 158 民意 ......................................................................................................... 158 民意調查 ................................................................................................. 161 政治溝通(政治傳播)的理論(媒體對政治【公共政策】的影響理論 ............................................................................................................ 164 皮下注射理論 (hypodermic needle model)................................. 164 媒介效果有限論 (limited effects model) ..................................... 164 二階段溝通理論 (two-step flow 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 164 議題設定理論 (Agenda-setting Hypothesis) ................................ 165 沈默螺旋理論(Spiral of Silence) ................................................... 165 「投射效果」理論 ............................................................................ 166 結構性偏見理論 (structural bias)................................................ 166

第十二章 國際政治 .................................................. 167 全球化(Globalization) ......................................................................... 167 全球化之意義 ........................................................................................ 168 對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的影響..................................................... 169 重要政治學者:John Rawls 羅爾斯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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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治學研究

政治1 壹、前言 政治,源自拉丁文城邦(polis),就字面意義言指涉城邦中之公共事務。實際上政治是一 種非常複雜的現象,至今尚欠缺一個精密且共同認定的定義,為了盡可能描述政治,學 者分別以國家 、政府 、權力、系統、衝突、決策過程、公領域 等各種途徑加以闡述, 歸納起來可分成以下數類:

貳、意義 一、政治為規範性目的的實現 (一)政治的目的在實現某些道德標準(如公平正義),或共同規範(如公共利益),歷 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均從此規範性角度來探討政治,像柏拉圖(Plato)、亞里 斯多德(Aristotle)等即認為,政治在實現人類美好之生活。 (二)此論者以為,此種意涵可鼓舞社會追求道德標準的實踐,激起社會大眾從關 心私利到關心共善。 (三)然批評者則指出,實際政治中執政者往往宣示偉大且抽象的道德目標以遂行 其私利。

二、政治即政府 (一)學者 J. Garner(加納)認為,政治就是政府的活動。換言之,政治就是國家活 動的現象。 (二)此界說之缺點在於: 1.無法解釋國際關係2。 2.無法解釋反統治行為。 3.忽略了「人」才是政治中最主要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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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ics 一字,源於希臘字「Polis」 ,其字面上的意義是「城邦」 。 在國際政治領域中,主張「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者,屬於「現實主義論」 。 7


三、政治即權力(權力現象) (一)學者 H. D. Lasswell (拉斯威爾)在《權力與社會》一書中認為, 「權力」是政 治 最基本的概念,政治即政治行動者權力互動的現象,因此其特別注重「誰得到 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而政治過程即是權力的形成、分配、運用。 (二)強調權力是政治研究的核心: 此一界說彈性大、範圍廣,政治學家可以名正言順地研究工會、公司、立法或行 政機關之事務。 (三)優點: 使政治學從政府制度、公法條文的形式主義中解放,擴充了研究領域。 (四)缺點: 1.範圍失之過大: 甚至是一般日常生活的人際關係也都存在著權力關係,因此不易與其他學科劃 分界線,亦容易將一切權力互動關係泛政治化。 2.權力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政治不應只關心權力鬥爭問題,政治學者不應本末倒置。

四、政治即權威性的價值分配 (一)學者 D. Easton (伊斯頓)認為「政治就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 (二)此界說有以下優點: 1.研究範圍不限於政府本身: 對政府以外之利益團體、政黨、民意…等現象,亦加以重視。 2.範圍的界定適中: 認為只有與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有關的事務,才是政治學研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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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治即政策制訂的過程 (一)學者 A. Ranney(倫尼)認為,政治就是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 現代政府制訂的政策都稱為公共政策,簡單地說就是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政府 的政策之所以具有權威性,主要是它具有「合法性」、「普遍性」、「強制性」等 三項顯著特徵。 (二)政府政策具有權威性,並且具有三項特徵: 1.合法性: 政策是根據憲法及法律,經過法定程序而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 2.普遍性: 政策是可以要求社會全體成員遵守規範。 3.強制性: 對於不遵守或違反規範者,可以動用強制力量加以懲罰。 (三)在此定義下,政治學研究的焦點主要包括:決策者、政策目標、政策制訂過程及 其影響因素(例如:政黨、利益團體、輿論、乃至於國際因素): 這個定義頗富伸縮性,亦具有明確性,一個人或團體的活動與政府政策的制訂、 執行有直接、間接關係,那就是「政治」,亦是政治學者研究的對象。

六、政治為衝突的管理 (一)安斯圖茲(Amstutz)指出,政治是在處理兩種關於衝突的事務,一類是稀有資源 和職位,例如競選、財源分配等;第二類則是法令規章之衝突與發展,像是憲 法之修定以及政府運作規則之建立。 (二)政治的特徵就是衝突,且多半是團體衝突: 參與衝突的團體包括類別團體(category group)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以及 政治利益團體。 (三)學者指出團體衝突有以下特徵: 1.複雜性: 社會可依據不同的特徵(種族、年齡、收入等)劃分許多不同的類別團體,並形成 若干利益團體,因此社會越多元,政治衝突越複雜。 2.敵對性: 沒有一項公共政策能得到社會所有成員一致的支持,換言之,有贊成者就有反 對者。 3.成員重疊性: 社會成員可同時參與不同團體,並扮演不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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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完全動員: 基於成員重疊性,沒有一個團體能完全動員其所屬成員支持或反對某項政策。 (四)政治系統除了競爭性需求與利益外,尚須有「整合」的力量: 只有衝突的社會將是個不適合生存的狀態,因此政治系統除了競爭性需求與利益 外,尚須有「整合」的力量,而「政府」便是整合性機制。

參、特質 在 D. Easton 對政治的定義中:「政治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即指出了政治的基本 特質:

一、社群性: 政治牽涉到的是人與人互動所構成的社會。

二、目的性: 政治是為了追求社會安定、民生福利等良善價值,因此具有明顯的目的性。

三、權威性: 為了達成一定目的,政治更有一種權威性,以利其分配社會價值與追求目標。

肆、功能 一、維護秩序。 (功能性定義) 英國學者 Hobbes(霍布斯)認為政治之所以存在是為了在競爭激烈和自私的人類社 會中維持秩序。

二、透過集體合作,追求美好生活。(是手段而非目的) Aristotle(亞里斯多德)指出,政治是人們基於合作的本能,組織起來實現美好生活。

三、決定資源配置。 (決定誰得到什麼) 融合 H. D. Lasswell 與 D. Easton 之觀點,則政治是一種決定「誰得到什麼」(who gets what)的價值權威性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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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之研究途徑 一、 「研究途徑」是一個方法論上的選擇問題,其意義在於指出一個研究取材的大方向, 認為依此方向取材可獲致較佳成果。 二、而政治學界研究途徑的爭執,主要是「制度研究途徑」與「行為研究途徑」之間的 更迭。

行為研究途徑(行為主義) (另參照「行為主義時期」 ) 壹、意義 一、「行為研究途徑」為晚近政治學者,利用 行為科學的理論與方法來研究政治現象 的方式,亦有人稱為「行為主義」(Behavioralism)。 二、其認為要瞭解政治現象,必須從人們在實際政治中的行為著手,而這些政治行為 是可以用科學方法去觀察、分析、試驗而獲得可靠結論。 三、二次戰後出現了許多迥異於西方政體的新興國家政治制度,而這些制度根本無法藉 由傳統制度研究去理解,使人感到傳統制度研究的侷限性,進而促成了「行為研究 途徑」的興起。

貳、主張 一、所遵循的信念大致可歸類為四項: (一)以個人在政治情境中所發生的行為,為政治分析的基本單位。 (二)強調科際整合: 政治學應藉助統一的標準與方法,與其他行為科學整合。 (三)精確的觀察、量化。 (四)建構有系統的經驗政治理論。

二、另依 D. Easton (伊斯頓)的論述,行為主義尚有十大信念: (一)規則性 (二)經驗性 (三)量化 (四)對方法論的重視 11


(五)系統化 (六)嚴格區分「價值」與「事實」 (七)價值中立 (八)科際整合 (九)知識有累積性 (十)科學進步的歷程是漸進的

參、功能 為政治學提供了更大的「科學性」。

肆、優點 一、促進研究方法的進步: 對研究方法的強調,提升了政治學界對方法與相關問題的瞭解,也使研究者對方法 有一定的要求。

二、使政治學討論的範圍得以擴大: 引進社會科學其他學科的概念與理論,使政治學討論的範圍得以擴大,理論化的能 力獲得提高。

三、實證研究的成果擴充了對人類政治行為更深更廣的認識。

伍、限制 一、過度技術取向而使研究成果有限: 由於人與社會的現象頗為複雜,故對那些以尋求因果通則為目的,或過度技術取向 的研究,其成績有限。

二、使政治學過度技術化,而與群體生活漸行漸遠。 三、對價值的忽視有欠合理: 進而導致「後行為主義」之崛起與修正。

新制度主義 壹、意義 一、「新制度主義」是政治學研究上一項新興且重要的研究主義。 二、所謂「新」 ,乃是相對於「制度主義」而言,其對制度主義的缺點做出了修正, 不僅只對明文化、正式化的制度作研究,且進一步理解政治制度背後「非正式機制」 的運作,以理解、觀察制度對行為者的影響。 12


貳、興起背景、原因 一、針對「制度研究途徑」與「行為研究途徑」的限制,政治學者隨後提出「新 制 度 論 」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 及 「後 行 為 主 義」 (post-behavioralism) 以為補充。 二、其對「制度主義」與「行為主義」的針砭如下: (一)制度主義: 只觀察靜態、正式的組織、典章與程序,無法掌握其他動態因素。 (二)行為主義: 只強調非法律、非正式的社會、經濟、文化等變項,過度走向方法論的「個 體主義」。 (三)前者有「見林不見樹」的缺點,後者有「見樹不見林」的缺點,二者皆有不 足之處。

三、其他興起原因: (一)制度研究在歐洲未曾停頓: 1950 到 1970 在美國是行為主義盛行的年代,然而在歐洲,許多政治學者卻依 舊致力於國家、政府、法律、憲法等制度面的研究。 (二)社會運動的影響: 由於 1960 年代世界呈現混亂失序,因此「法律與秩序」成為受到關注的議題。 (三)第三波民主化: 從 1974 年起,世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民主化的挑戰,這種現象到了 1989 年東 歐的民主化浪潮更增熾烈,由於民主轉型是種制度變遷,自然導致學者開始 研究制度。

四、1980 年代初期,在 Scacpol《把國家找回來》(Bring the State Back In)一書 的號召下,又重新開始重視制度的研究,遂使「新制度主義」興起。 五、二次戰後出現了許多迥異於西方政體的新興國家政治制度,而這些制度根本無法藉 由傳統制度研究去理解,使人感到傳統制度研究的侷限性。

參、基本假設 新制度論重拾對制度的研究,並對行為主義進行若干批評,主要假設如下:

一、制度影響行為,重點在研究「制度」與「行為者」間的複雜交互影響: 而非簡單的「制度決定論」。

二、強調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影響: 行為者在採取行動時,除了受到正式組織與規則的制約,同時也受到人際網絡、人 13


際關係脈絡等非正式制度的影響。

三、對行為主義的批評: (一)行為主義假定行為者外在行為即反應內心偏好,但新制度論則指出行為者的 偏好經常在制度影響下表現出不同的外在行為,例如投票者之矛盾。 (二)此外,行為主義認為個體偏好的集合就是社會偏好,然而新制度論卻主張 制 度會重塑個體對偏好的界定,例如公共財之問題。

肆、研究方法:中階理論 以中層的制度環境,來解釋個人的行為與總體社會的特性,以避免「個體主義者」 與「整體主義者」的缺失。

伍、優點 一、新制度論研究的議題極廣: 舉凡人類行為與制度相互作用的關係,均不脫其研究範疇,並且能夠從事跨國家的 研究。

二、新制度論同時兼顧實然面(行為主義),以及應然面(後行為主義)的價值: 使得研究者在從事制度設計時更能作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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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缺點 一、未碰觸制度的根源性問題。 二、研究途徑甚多,迄今尚未能加以整合。 三、研究範圍與社會學、行政管理學有所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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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義主要學派 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一、意義 認為以「歸納法」從歷史脈絡中掌握特定時點,針對「有影響力的行為者」以 及「制度環境的內外限制」加以研究,以求深刻瞭解、解釋「制度的形成、維 持與變遷」,著重對制度的長期發展觀察。

二、特點 (一)具折衷主義的色彩: 揉和了「理性抉擇制度主義」的「算計途徑」,與「社會學制度主義」的「文化 途徑」。一方面認為行為者會在既存制度下進行策略行動,另方面亦認為行為者 的理性有限,制度會影響行為者的偏好形成。 (二)強調「路徑依賴」:認為「制度變遷的過程」可視為一次路徑選擇的過程。

行為者在上一個時間點所做的路徑選擇,將會限制他在下一個時間點的選 擇。亦即遙遠事件所形成的因果鏈,會對現今的事件造成影響,一個事件現今的 狀態也會影響它未來的演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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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制度研究」與「新制度論」的比較 比較項目

傳統制度研究

新制度論 在研究制度與行為者之相互影

所追求的知識目的

在澄清制度的議題。

響關係,以期更能掌握人類一般 的政治生活

研究途徑及方法

靜態的研究途徑。

兼採靜態及動態的研究方法。 1.採「中階理論」 ,以中層的制度

研究層次與範圍

研究對象以國家為主,忽略了正

環境來解釋個人的行為與總

式政治結構以外之團體或行為

體社會的特性。

者。

2.研究範圍更為擴大,並涵括了 超國家及次國家的領域。 採取多元理論途徑,涵蓋經濟、 組織理論和組織行為等議題。像

關聯學科

不脫法學、哲學和歷史學。

是研究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統合 主義」3、個人理性選擇行為的「公 共選擇」4均為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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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社會制度論的研究取向。 此為理性抉擇研究取向。 17


政治經濟學 壹、意涵(特徵) 由於政治經濟學並非一固定學科,因此不易做嚴謹、周延之定義,惟政治經濟學具有以 下重要特徵可作為釐清:

一、內容同時涵蓋「規範層面」與「經驗層面」: 政治經濟學者常關心某些價值問題,例如:國家與市場之適當角色為何?並經常對 現存之政經安排作批判性分析。同時也透過許多經驗研究來檢驗「規範性理論」與 假設。

二、研究以政策為取向,但並非僅是「政策分析」的一支: 政治經濟學趨向於探討公共政策之目的與手段,而非個別政策領域之特定決策。其 研究強調的是:權力因素如何影響經濟政策的制訂與執行,或是經濟政策所導致之 「社會價值重分配」如何回過頭影響權力。

三、嘗試在歷史脈絡中瞭解現在: 對政治經濟學者而言,歷史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層面,使研究得以免於偏狹主義、見 樹不見林。

四、結合了結構與行為的分析層次: 政治經濟學者相信,經濟與政治活動並非由兩個不同的社會體系所支配,而是由一 個共同制度,來分配獎懲與合法化特定的社會行為。

五、重視國際政治與經濟之互動: 政治經濟學者認知到世界市場體系與結構,而當今全球社會的發展正趨向高度互賴 的世界經濟體系。

貳、興起背景 一、1970 年代,當經濟停滯、通貨膨脹、失業問題再度於民主工業國家出現後, 經濟問題與經濟政策才開始受到政治學者的注意,政治經濟學即使在此一背 景下崛起,獲得政治學者與經濟學者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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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興起的主要觀念在於: (一)政治經濟學者企圖跳脫對特定研究領域的限制: 因此,政治經濟學實屬科際整合下的產物。

(二)以整體研究方法來探究政治、社會與經濟現象。 其認為,若將政治、社會與經濟現象分別孤立,將無法充分理解各領域中的 問題,唯有將特定問題置於整體政治、經濟、社會與意識型態的架構中,方 有助於完整理解問題之本質。 (三)企圖瞭解政治對經濟之影響、或經濟對政治之影響,是政治經濟學興起的重要動 因: 學者 C.E.Lindblom(林布隆)認為國家機關與市場關係的思考,刺激了政治經濟學 此一新領域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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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政治學的演進(發展脈絡) 行為主義時期(行為主義,Behavio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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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 一、知識論的成就: 自然科學採取嚴謹的方法來蒐集資料與分析,導致知識論的成就,此對政治學產生 深遠的影響,因此有學者主張政治分析必須離開「普通」常識轉移到「科學」知識; 採用「專門技術」來取代「單純描述」的方法。

二、行為主義之革命,約在 1950 年代開始,至 1960 年代達到顛峰。 三、整體而言,行為主義政治學象徵著「政治學科學化」的努力: 認為政治學研究應符合科學的要求。

貳、基本假設 一、從人們的實際政治行為著手,以瞭解政治現象,並以科學方法加以觀察、分析、 試驗,而獲致結論。 二、其認為政治學應經由個人行為知識之逐漸累積,乃擴充至集體表現之研究: 例如:組織、團體、社區、國家。

參、重要主張與主要反對(特色) 一、要求解釋、預測、控制 → 反對單純描述 認為政治學是為社會科學,除了描述外,還要能解釋、預測。

二、要求建立通則 → 反對巨型理論 認為政治學應建立通則,並致力於發展有系統的政治知識。行為主義是經驗取向的, 企圖對事實做有系統的瞭解,因此主張建立一般性理論模式,放諸四海皆準。

三、要求價值中立與方法論的個體主義 →反對事實與倫理道德糾纏 即認為「事實」與「價值」應二分。亦認為社會科學觀察的基礎,應落實到社會的 構成單位--「個人」之上。

四、要求統計、量化研究 →反對法制研究途徑 主張應揚棄傳統的研究途徑,認為政治學研究應多運用統計、電腦,進行計量分析。 認為對於研究對象、發現事實,應做數量化的精確說明。

五、強調科際整合。

肆、基本信念 依 D. Easton 的論述,行為主義有十大信念: (※口:經、規、系、嚴、整、進、價、方、量、累→金龜係嚴整進價方量累) 22


一、規則性: 追求的知識是經驗現象的規則。

二、經驗性: 主張知識必須建立在經驗基礎上。

三、量化: 經驗現象應透過量化的方式,以達到客觀描述。

四、對方法論的重視 五、系統化: 建構理論時,應考慮如何與既有的理論建立關連,而非只建立一些孤立、零碎的命 題或通則。

六、嚴格區分「價值」與「事實」 : 進行研究時,應將「價值」與「事實」 、 「規範性」與「描述性」 、 「應然」與「實然」… 等問題,加以釐清。

七、價值中立: 為確立研究的客觀性與可靠性,研究者不應將其個人價值或偏見,帶入研究過程 中。

八、科際整合: 政治學是行為科學的一環,其理論的發展應和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整合成 一個知識系統。

九、知識有累積性: 應如同磚塊般一塊一塊堆積,累積成系統性的知識體系。

十、科學進步的歷程是漸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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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研究途徑 一、系統(體系)研究途徑 (一)此一模型由 D. Easton 所提出。 (二)認為體系的穩定與持續,有賴於是否維持均衡狀態。 (三)政治體系是個追求目標的體系,能改變自己,有創造性的調適能力。

二、心理研究途徑 (一)根據心理觀點,選擇問題及材料,來研究人類的社會生活。 (二)例如:政治人格分析、選民投票動機研究、民族性探討等。

三、權力研究途徑 (一)以權力概念作為主要的研究取向。 (二)探討對象: 1.權力的形成、分配、執行。 2.權力的心理基礎與社會基礎。 (三)研究方法:心理學研究法、社會學研究法。

柒、缺失 一、人類的政治行為複雜無比,不可能只用客觀的科學方法去分析: 仍必須經由主觀的體驗和觀察去瞭解。

二、政治現象多數牽涉到價值問題: 避免作價值判斷,乃逃避了對許多重大政治問題的研究。

三、許多重大政治問題十分複雜,很難加以度量: 因之許多行為研究學者乃避難趨易,專找容易作數量分析的問題來分析。

四、鑽求科學方法反而使研究鑽牛角尖、支離破碎: 而鑽求於所謂科學方法,每每容易使政治問題研究陷於支離破碎、甚而鑽牛角尖, 破壞了問題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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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行為主義時期(後行為主義,Post-Behaviovalism) 壹、意義 一、「後行為主義」是行為主義本身的一個內在反省運動: 於 1970 年代開始,在政治學界成為新的學術浪潮與典範。 二、其將行為主義在一九六0年代所強調的量化、系統化等原則,進行某種程度的 修正,以避免行為主義過份「價值中立」,而使政治學與社會脫節。

貳、背景 1960 年代美國捲入越戰、黑人民權、貧富不均、自然環境等問題,使得年輕人和弱勢團 體開始形成一股對主流意識形態的反動力量。其造成二方面影響:

一、政策科學: 政治學者開始思考過去行為主義太過強調政治科學的方法論,而忽視了對重大公共 問題的關懷,因而主張發展「政策科學」 。而學者 H. D. Lasswell 於 1971 年出版之《政 策科學的前瞻》一書,亦引領了「政策科學研究」的正式崛起。

二、後行為主義: 政治學者的量化、系統化研究,無法有效地去因應此種社會變動。因此促使政治學 者對「行為主義」進行一些修正。但這些修正,都不推翻 D. Easton 所提出的十個信 念,因此又可稱之為「後行為主義」。

參、對行為主義之主要修正(後行為主義之主要主張) 一、修正價值中立的研究態度:強調政治學研究要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己任 (一)行為科學過分注重「價值中立」因而導致與日俱增的政治社會危機,為了矯 正這種偏差,故須進行「後行為主義革命」。 (二)人類受文化、教育、現狀及現存社會結構的影響,價值中立既不容易也不 必要,政治學應當努力成為可應用的科學。後行為主義不否定行為科學的研 究方法,但主張修正其研究態度,強調政治學研究要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己 任。

二、提倡知識的應用: (一)反對知識份子躲在學術象牙塔中,而要入世批判社會,並利用知識進行社會 改造。 (二)故政治學者在選擇研究問題時,應考慮其時代關連性,才能解決重要的時下 問題。且與「時代、社會有所關連」,和價值中立的要求,有時並不完全衝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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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概念」在政治科學中的動向 國家概念之復興(新國家論) 壹、歷程 一、1960 年代末期 當時即有學者表示否定「國家概念」並不恰當,因為國家概念涵括之地域性、組織化、 乃至於權威地位,皆非系統概念所能充分表達。

二、1970 年代 (一)美國社會科學重心轉移至近代「民族國家」建立之歷史經驗後,系統概念的主導 地位乃漸趨低落。 (二)歐洲的政治學一直未被系統論侵襲,是以當學者為求對系統論進行補救時,歐洲 的政治哲學與政治經濟學便成為注目的焦點。

三、1980 年代 (一)在 Scacpol《把國家找回來》一書的號召下,又開始重新重視「國家研究」。 (二)學者紛紛以國家概念重新解釋政治學既有之研究,近年從國家概念為出發的實證 研究更如雨後春筍、成績斐然。

貳、興起的背景(原因):國家為人類社會具體存在的政治事實 一、 「國家」的歷史發展與演變,構成了人類經驗的重要部分: 而系統論欠缺此歷史層面的意涵。國家的組織表現、統治角色、乃至權威基礎,構 成了實存的政治經驗。

二、20 世紀後期,很多問題需從「國家結構」或「國家社會互動角度」,方能指 出要點所在: 20 世紀後期,政府角色與機構利益的議題日益凸顯,而系統論的政治觀主要是反映 「社會」觀點,但很多問題需從「國家結構」或「國家社會互動角度」,方能指出 要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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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要意涵 一、從 1980 年代以來,逐漸興起「把國家找回來」之聲浪: 學者們發現無論是公共政策的制訂或執行,國家機關的成員常比民間社會的其他成 員更積極主動。機關裡的非民選官員由於不必直接面對選舉,所以不一定要遷就社 會上的利益團體或階級勢力。

二、民間社會力量的分分合合,經常給予國家機關許多的自主餘地: 在民間社會裡,屬於同一階級的個人或團體,其利益不見得一致,不同階級的人, 亦可能因共同理念或利益而結合。

三、因此,1970 年代以後形成了以「國家」為中心的研究途徑,將國家視為一 個整體,關切國家的自主性與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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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國家論」與「新國家主義」之差異(新、舊國家論之比較) 當前政治學對國家的專注,與早期對國家的討論有關,但有以下顯著差異:

比較項目

傳統國家論

新國家主義 包括國家之符號與機構作用、

議題領域

限於國家的構成、主權性質、

政府組織、國體政體之分類。

國家機關演變與特徵、政府制度

之設計與選擇、國家與社會之 互動、國家在世界系統中的地 位。 不以國家體制為唯一焦點,常從

分析架構

主要從國家本身的體制來說明 歷史脈絡、環境條件等方面著 與分析政治現象。

眼,每以「國家-社會」之連

動關係為其探討主軸。 1.層次與方法不拘一格。

方法與理論淵源

是法律與價值取向的,與公法、 政治哲學關係密切。

2.與結構主義、歷史社會學、政 治經濟學等有著一定程度的 關連,同時也不排斥其他有適 用可能之社會科學概念。 主要在回答:國家怎麼建立、形

主要在回答:國家權力為何、國 成國家之結構特徵、國家權力與 回答問題

家如何統治、國家權力限度何 政府制度在社會經濟方面之

影響,所回答之問題更見廣度與

在。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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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政治學之研究途徑: 「以社會為中心」或「以國家為中心」 壹、以「社會」為中心之研究途徑: 認為國家機關的性質是由民間社會來決定的,「多元論」者和「新馬克思主義」 論者都屬於此種研究途徑: 一、多元論者: (一)1950~1960 年代,美國政治學界正值「多元論」當道,學者大多把國家機關 視為一個中性的組織。 (二)其認為在決策過程中,國家機關不能扮演主動、積極的行動者,也沒有特定 的偏好,只是消極被動的反映社會情勢的演化,而作為一個中性的利益彙整 轉化工具。

二、新馬克思主義論者: (一)工具論者: 認為國家機關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就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工具。 (二)結構論者: 認為國家機關並不直接反映資產階級的利益,而是扮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護衛 者。 (三)階級抗爭論者: 認為資本主義下國家機關乃是階級抗爭之比武台,反映了社會各個階級力量的強 弱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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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以「國家」為中心之研究途徑: 一、從 1980 年代以來,逐漸興起「把國家找回來」之聲浪: 學者們發現無論是公共政策的制訂或執行,國家機關的成員常比民間社會的其他成 員更積極主動。機關裡的非民選官員由於不必直接面對選舉,所以不一定要遷就社 會上的利益團體或階級勢力。

二、民間社會力量的分分合合,經常給予國家機關許多的自主餘地: 在民間社會裡,屬於同一階級的個人或團體,其利益不見得一致,不同階級的人, 亦可能因共同理念或利益而結合。

三、因此,1970 年代以後形成了以「國家」為中心的研究途徑,將國家視為一 個整體,關切國家的自主性與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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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統理論

政治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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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代表學者:D. Easton (伊斯頓) 貳、理論緣起 「系統」是生物學的概念,是指個體彼此相互依存而視為一個整體,D. Easton (伊斯 頓)將此觀念結合「操縱學」與「結構功能論」 、「一般系統運動」而提出「政治系 統論」。

參、理論要點 一、將「系統」與「環境」分開: 其認為所有具政治性質的,都是政治系統的構成成分,而不具政治性質的,就是所 謂「環境」。

二、論述政治系統與環境的關係: 環境會不斷的影響政治系統,而使政治過程形成一種「輸入轉換輸出反饋」 的循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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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角色的討論上,「組織論」強調官僚系統,「系統論」則強調國家的中立性。 31


肆、要素 政治系統論架構中,主要的要素:

一、輸入項6 (一)政治系統中,環境的變易,常以輸入項來表示。 (二)政治系統的輸入項,包含二個主要項目: 1.需求: (1)指「慾望」與「偏好」表達,當這些慾望與偏好以某種方式表達出來 時(例如:民意) ,權威者就必須加以注意並採取行動。 (2)但「需求」的表達仍受到若干限制,例如: 【1】結構因素的限制: 例如:利益團體、政黨、大眾傳播媒介、意見領袖..等。結構必須 把分散而混沌的需求加以整合,並以明確的方式表達給權威者,政 治系統才能有效的對環境做出反應。 【2】數量與種類的限制: 文化因素會限制需求的數量與種類,同時,也總會有若干需求被認 為與政治根本無關。 2.支持7: (1)支持對象: 【1】權威者。 【2】體制。 【3】政治社會。 (2)類型:「擴散支持」與「特殊支持」 【1】擴散支持 (diffuse support) : 藉著「社會化」培養成員的愛國心,對憲法與領導者建立起信 任與忠貞。D. Easton 認為,任何政治系統若缺乏此類支持,恐 不易生存。 【2】特殊支持: 指「成員察覺其需求已經獲得滿足」而產生之支持感。

二、輸出項 (一)指系統對需求的反應。 (二)主要輸出項目: 1.決策。 2.行動。 6 7

「規則建立」不屬於政治系統之輸入功能,係屬於輸出功能。 「陳情」不屬於「支持」的系統輸入項之一。 32


3.規則建立。 (三)權威者通常採取三種方式滿足需求: 1.例行的轉換。 2.改變環境。 3.修改政治系統。

三、轉換(系統的持續生存): (一)指「自我維持」,需具有廣大的自我調節能力,包含能改變環境或自我改善, 以應付來自系統本身或環境的「緊張」。 (二)政治系統之生存,有賴於系統為社會價值做分配之能力,以及政治社會中成 員高度的服從,倘若「緊張」超出正常運作範圍,政治系統將面臨崩潰。 (三)黑箱(black box): 「 轉換 」 為 政 治 系 統 的 決策 過 程, 由 於 不 易 被理 解 , 故 被 稱 為 黑 箱 (black box)。 (四)超載(overlord): 當需求的數量太多、種類太雜、強度太大,都將會為系統帶來緊張,使系統 感到窮於應付。且沒有任何系統的處理能力是無限的,其處理能力端視各個 系統之結構與文化而各有差異。

四、反饋(feedback) 指回饋給權威者有關「系統情況」與「環境資訊」,通常決策者可依反饋所提供之 資訊修正以前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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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綜合論之 D. Easton (伊斯頓)認為,政治系統的能量,主要來自二類環境因素:「支持」與「需 要」,而所謂「轉換」(conversion)係指「一個政治系統的決策,從輸入變成輸出的中 介經過過程」。「輸出」(output)則指政府所產生的政策與執行結果。「反饋」則指政治 實施對環境產生影響後,又影響政治體系的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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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論」與「系統論」之關連比較 壹、前言:「國家」與「政治系統」之關連 一、傳統政治學將「國家」視為研究焦點,議題含括:主權、政府制度等。 二、行為革命興起後,使政治學面臨了「典範轉移」,其探討重心為「政治行為」,「制 度」則被存而不論,或以政治文化等其他概念取代。 三、晚近,國家概念與制度研究則有再起之趨勢, 「把國家找回來」(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呼聲,很大程度是基於對「社會為中心」的「行為科學」的反省。

貳、二者之相同 一、政治學早先研究的議題(例如:政府、國家),一向就有類似機器或有機體 的說法。 二、 「國家與社會的關連」與「系統與環境間的價值交換活動」 ,二者間有其相當 程度之雷同。 三、D. Easton (伊斯頓)所稱之「轉換」 ,基本上就是傳統政治過程的另一種概念 表達: 傳統政治學政治過程的討論,集中在國家意志的形成;系統論將政治視為一個互動 體系,從反映環境到滿足環境的這些活動,D. Easton (伊斯頓)稱之為「轉換」,但 基本上就是政治過程的另一種概念表達。

四、 「國家」與「政治系統」並非不能並容: 例如,行為主義時期亦有「福利國家」(the wealth state)之概念。有國家論者亦提出 「國家政治系統」之概念,認為從社會到國家是「利益」(interest),從國家到社會 則是「權力」(power)。「國家政治系統」亦將「國家」一詞納入,兼顧了政治學研 究之實然面與規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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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二者之差異 (※口:他、對、焦、知、方→他對焦知道方法) 一、知識目的: 「系統論」是要求得實證知識及有關政治系統化之理論;「國家論」則在說明政治 秩序的應然基礎、組織結構與價值目標。

二、方法上: 「系統論」採取實證取向,強調精確與量化;傳統「國家論」是法律與哲學取向, 著重推理與演繹。

三、研究焦點: 「系統論」集中於政治,但認為一切其他與政治有關之事務,均可能構成研究對象; 傳統「國家論」把法律規定、政府組織、憲法及憲政視為最主要的研究領域。

四、對研究對象之界定: 「系統論」將政治系統視為社會系統之次級系統;八0年代前後的國家研究途徑則 將國家界定為:政府、官僚體制、行政組織,把國家與統治階級等量齊觀。

五、與其他學科之關連: 「系統論」的理論與社會科學的許多學科有關,且牽連到自然科學的方法與概念; 「國家論」雖然包括法學、歷史與哲學,但因對國家特別關切,因此研究自成格局。

肆、二者應用於政治學研究之得失 一、政治系統論: (一)強調對實然面之研究,對傳統政治學「過度描述主義」 、 「法制途徑」 、 「與倫 理之糾纏」予以揚棄。努力建立一般性理論,使政治學成為一門科學。 (二)政治系統是一種「以社會為中心」的概念,且不把制度視為研究對象,故有 其缺失,忽略了對政治生活之核心關懷,且因遷就研究方法而忽略了與時代 有關連的重要議題。

二、國家論: (一)晚進學者重新對「國家」予以注意。國家研究途徑之核心議題有二:「國家 自主性」與「國家能力」。 (二)其所見之政治並不在於政治行為者得到什麼利益,而是「統治」與「控制」 的問題,即國家如何維持特定的秩序。

三、綜合言之: 「政治系統」應用於政治學研究時,有得亦有失,晚進的「國家」概念則方興未 艾,它能將政治學的實證理論與規範理論兼容並包,值得吾人重視。 36


政治體系(政治系統) (Political system) 一、 「政治體系」是指與政治有關的行動者,所形成的關係網絡。凡是涉及「社會價 值的權威性分配」,都屬於「政治體系」的一份子: 因此,不只是政府,其他如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媒、企業、群眾,都是「政治 體系」中重要的構成部分。

二、其概念能將「系統」與「環境」分開: 其認為所有具政治性質的,都是政治系統的構成成分,而不具政治性質的,就是所 謂「環境」。因而能將「系統」與「環境」分開。

三、而政治系統與環境的關係: 是環境會不斷的影響政治系統,而使政治過程形成一種「輸入轉換輸出反饋」 的循環過程。

四、D. Easton (伊斯頓)認為,政治系統的能量,主要來自二類環境因素: 「支持」 與「需要」,而所謂「轉換」(conversion)是指「一個政治系統的決策,從輸 入變成輸出的中介經過過程」。「輸出」(output)則指政府所產生的政策與執 行結果。「反饋」則指政治實施對環境產生影響後,又影響政治體系的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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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民主現象的理論 菁英理論 壹、代表學者 一、V. Pareto(帕銳圖):提出「治理菁英」論點。 二、G. Mosca(莫斯卡):著有《統治階級》一書。

貳、理論要點(基本假設) 一、社會是由「菁英」、「非菁英」兩個階級所構成: 一為少數的統治者,即菁英,他們壟斷權力,為社會做價值的分配工作;另一則為 多數的被統治者,受菁英的指揮與控制。

二、菁英非由中下階層所產生,而是來自社會的中上階層: 統治菁英並不能代表大多數的民意,且菁英非由中下階層所產生,而是來自社會的 中上階層。

三、 「菁英理論」的觀點中,社會權力的結構是相當穩固,不輕易變動: 菁英的態度是保守的,傾向於維持社會的現狀,即使非要改變,也是漸進式而非激 烈的改變。

四、公共政策並非反映一般民眾需求,而是反映統治菁英的偏好、價值觀: 換言之,公共政策是從菁英「由上而下」影響社會大眾,「民意」對菁英的影響, 遠不及菁英對民意的影響。

參、類型 一、古典菁英理論 (一)又被稱為「規範菁英理論」,Mosca 和 Pareto 等人研究菁英的循環,他們將 菁英分為「在位的菁英」與「即將崛起的菁英」,前者本質保守,將竭盡所 能維持地位優勢,後者則重視創新,革命推翻舊的菁英,惟當其成為在位菁 英後,又回復為保守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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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菁英理論 又稱「實徵的菁英理論」,代表人物為 Lasswell、R.Dahl 和 Mills(彌爾斯),主張 應縮小菁英與民主的距離,因此鼓勵民眾參與政治以控制菁英。

肆、評析 一、菁英雖為決策的主要動力,但不是唯一的重要力量: 菁英理論雖然認為其理論適用於各種體制的國家,但是在民主基本精神下,菁英雖 為決策的主要動力,但不是唯一的力量,菁英的公共行為仍須受到非菁英的監督與 審核。

二、當代民主政體之政府決策權,已難由少數人壟斷: 隨著當代社會教育的普及,大眾傳播媒體的發達,皆使得政府決策不易黑箱作業, 不易為少數人壟斷。

三、菁英主義學者亦作出修正,提高對非菁英份子的重視: 學者 H. D. Lasswell (拉斯威爾)即對傳統菁英理論提出修正,雖然仍堅持「菁英」不 論是在民主或非民主政治制度下都是存在的,但已相當程度肯定了非菁英份子在民 主政治中的重要性。

伍、相關研究 一、寡頭鐵律(The Iron Law Of Oligarchy): R.Michels(米契爾斯):從組織研究途徑研究菁英,其《政黨》一書提出「寡頭 鐵律」,認為無論民主與否,所有組織必然趨向由少數菁英統治。

二、權力菁英: C. W. Mills(密爾斯)在《權力菁英》一書中提出美國權力結構的解釋,認為美 國被「軍方─國防工業─總統身邊的政治人物」,這三大團體形成的優勢團體網絡 所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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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 law of Oligarchy 寡頭鐵律 壹、起源與意涵 一、 「寡頭鐵律」是指「任何人的組織(尤其是政黨) ,都是寡頭控制的,其所標榜的 組織內民主,都是粉飾而已」。 二、是瑞士學者 R. Michels(密契爾斯)在研究德國的社民黨後,於《政黨論》一 書所提出所提出的結論: 他認為一切人類組織,都難免具有寡頭傾向,無論組織一開始多麼民主化,最後必 會走向獨裁。 三、寡頭控制組織,在密契爾斯的眼中不僅無可避免,而且順理成章。

貳、原因(寡頭存在的理由) 一、代表、專家被選出,寡頭自然形成: 在龐大組織當中,為實際需要,必須有代表,為技術需要,必須有專家,這些人一 旦被選出,寡頭自然形成。一般成員對組織的事務都不太熱心,勢必把管理組織的 責任交付給積極份子,積極份子專注於組織的事務,成為專業人員,在組織中因而 有重大發言權與決定權。

二、組織欲應付環境,需要少數領袖: 規模大的政黨不容易藉由直接民主的方式處理黨內部事務,必須強調紀律、團結與 迅捷行動。

三、一般會員與群眾在心理上需要被人領導: 否則將會感到茫然,加上可能的政治冷漠與無能,如不加以領導,組織必成有名無 實。

四、政黨決策的獨裁化優勢: 當政黨決策越獨裁,政黨的選舉結果通常越好,反之,則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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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寡頭地位的維持方式 一、依賴「一般倫理原則」 。 二、成員的個人品質: 例如:忠貞、敬業。

三、必面對內鬨與抗拒日益腐敗或負責感喪失的「自然傾向」。 四、自群眾中吸收新人物與新觀念。

肆、政黨的因應方式 一、審慎運用黨紀 由於黨紀制裁有時不能不用,但又不能使用過份,除了少數重要性甚大的議題,黨 的立場必須維護,在其他課題上,即使不支持黨的立場,只要理由充分,也可避免 黨紀的制裁。

二、採用適當的政黨提名制度 (一)將參與者極大化,甚至允許所有選民皆有機會參與政黨挑選候選人的過程, 例如美國,有部分州使用「開放式初選」或「跨黨式初選」,即屬之。 (二)適當方式如下: 1.黨內初選: 可讓所有已繳黨費的正式黨員,參與黨內公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美國有 23 個州舉辦「封閉式初選」。 2.選區幹部投票: 以選區委員會組織或黨代表大會來選拔、決定該選區的政黨提名人選,這 種方式乃是民主國家中最常見,例如:英國的工黨與保守黨。 3.黨中央決定: 由全國性的黨部,參酌選區黨部與區域黨部的建議推薦名單,而決定人選, 是民主國家中次常見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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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理論 壹、代表學者 一、班特萊(A. Bentlry) :著有《政府的過程》一書。 二、杜魯門(D. Truman) :著有《The Government Process》一書。

貳、理論要點 一、基本假設: (一)政治現象應以「團體的活動與互動」作為觀察的焦點: 個人在現代政治活動中是舉無輕重的,團體理論假定團體比個人在政治過程 中更具影響力,其理論要點包括決策多元、團體為分析單元、社會多元、團 體消長關係決策結果等。 (二)政治即是團體間的利益衝突與競爭: 在社會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各團體為了生存與增進自身的利益,必然會發生 利益衝突與利益競爭,團體間的衝突也必然影響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

二、對公共政策的看法:公共政策乃是該特定時間點上,團體互動過程所達成的 均衡 該均衡取決於各團體的相對影響力(例如:成員人數多寡、財富多寡、組織能力強 弱、團體的凝聚力、領導能力的高低)。一旦利益團體的影響力發生變化,勢力均 衡點便會跟著改變,政策亦將隨之改變。

三、對政府角色的看法: 在團體彼此間互動與競逐的過程中,政府的工作主要為下列三項: (一)建立團體間競爭的規則。 (二)扮演團體間競爭之仲裁者與協調者。 (三)針對團體間競逐的結果,制定公共政策並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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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益團體的互動並不會過度危害公共利益: 其理由有三: (一)潛在團體的存在,能夠避免政策走向極端。 (二)多元社會中,重疊的會員身份可以避免一個團體的訴求,與整體社會的現 存價值背離太遠。 (三)團體間亦有相互制衡的現象: 任何單一團體的影響力會受到其他團體影響力之抵銷。

參、評析 一、團體論者採用了動態性的研究,充分反映了多元民主社會中,政治過程的特 質。 二、然而,團體論者忽略了政治社會中,許多成員根本不歸屬於任何團體。 三、另方面,許多政策的起點不是團體,而是領導者或意識型態。 四、當社會發生重大危機時,團體理論亦無法解釋當時政府與政治過程中的許多 活動。 五、所以團體論的涵蓋範圍有限,忽略了少數菁英的重要性,以及國家整體的功 能,僅能解釋若干西方民主國家社會中,政治活動的一部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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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理論(賽局理論)(Game Theory) 壹、起源與意涵 一、此派理論源自「統計學」,政治學界於 1928 年由 J. Von Neumann(紐曼) 所倡用: 一直到 1947 年由他和 O. Mongenstern 著《博弈理論與經濟行為》一書,才廣受重 視及應用。

二、「博弈理論」是研究「決策者」面對一個或一個以上對手,而必須對某件事 做決定,且其與對手的決定產生緊密連動關係時,如何理性作出決定的一套 理論。 三、本質上是一種抽象的推理方式: 其假定所有參與者都是理性的,說明如果人們完全理性且在競爭情況下,將如 何作決定。

參、主要論點 一、在理性狀況下,人皆能對面臨之事務做理性的選擇: 認為在兩方或多方尋求不同目的而產生利益衝突時,各方皆能依理性預測他方 之可能行動,進而作出合理之估計,再由決策者依據合理估計而訂定因應策略。 二、博弈理論應用統計學中機率之原理,加以說明決策時的詭譎性,頗適用於國際政治 舞台: (一)一般國際問題的糾紛爭端,即可利用此項理論予以解釋。最著名的例子是冷 戰時期(1960 年代)美國與蘇聯兩大強國之間的「古巴飛彈危機」博弈,而 我國 2008 年藍、綠兩黨爭執的「入聯」、「返聯」公投亦為典型的「囚徒賽 局」。 (二)亦可適用於決定戰爭或和平、要不要使用核子武器、國際外交折衝、行政部 門與立法部門衝突的決策情境等。

三、 「零和賽局」與「非零和賽局」的思維方式: (一)若在雙方對立情況下,雙方總和為零,一方之獲得即為另一方之失去,稱之 為「零和賽局」(two-person zero-sum game)。 (二)若在多方對立情況下,每一方並非絕對的衝突,而是衝突與合作相互進行, 則反而會產生代替性資源的效果,此稱為多方之「非零和賽局」 (non-zero-sum game)。

四、係從「大中取小原則」 (Minimax principle)演變而來,適用於一個人無法 作「最佳」選擇,其選擇的最佳後果是端賴對手如何作決定的情況: (一)當決策者面臨博弈決策情境時,在正常情況下,他會選擇一個使他遭受最少 損失的方案。根據此理論,參與博弈者的最有利行為,是在計算對方可能行 44


動對自己的影響後,所採取的對應行動。 (二)理想的「博弈」情況是,決策者彼此互依,每個人必須調整自己的行為,不 僅反映本身的需求與能力,亦預期對手會採取何種行動。

肆、缺點 此派論者過份強調決策者之理性,而忽略了決策者本身或外在的非理性因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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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理論 壹、起源與意義 一、奠基之父是 1986 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學者 J. Buchanan(布坎南)。 二、公共選擇理論可以簡單被界定為「經濟學在政治學中的應用」: 其研究的是政治學的主題,但所使用的卻是經濟學的方法。例如:國家理論、選 擇規則、選民行為、黨派政治、官僚體制等,

三、把政策視為「自利個人」所做的集體決定: 從 經 濟學 「 經濟 人 」的假 定 著手 , 把政 治 舞 台 看成 是一 個交 易 市 場 ,政 治 產 品 (公共利益)的需求者是廣大的選民,供給者則是政治人物、官僚和黨派,大 家的活動都是遵循著共同的原則:效用最大化,選擇能夠帶來預期利益最大者。 換言之,公共利益的實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貳、重要假定 一、其對人性的假定是:一般人是自私、理性、效用最大化的。 二、把政策視為「自利個人」所做的集體決定: 從經濟學「經濟人」的假定著手,把政治舞台看成是一個交易市場,政治產品(公 共利益)的需求者是廣大的選民,供給者則是政治人物、官僚和黨派,大家的 活動都是遵循著共同的原則:效用最大化,選擇能夠帶來預期利益最大者。換 言之,公共利益的實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三、不論政治的活動是多麼複雜,各行為者的行為都是遵循著共同的原則:效用 最大化 選民在投票前總是會在候選人名單中,選擇能夠為他帶來預期利益最大者。政治人 物或官員在作決定時,總是會對最能滿足自己利益的議案投以支持。

參、評論 一、 「公共選擇理論」已被列入「新制度經濟學」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的範疇,成為現代經濟制度分析的支柱之一: 主要是因為公共選擇理論對不同制度下的非市場決策問題,具有深入的研究。尤其 是「公共選擇理論」注重探索不同民主制度下的公共選擇結果上的差異。

二、總的來說,公共選擇理論有助於解釋為何政府必須履行市場機制無法處理的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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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腳投票 一、新公共選擇理論學者 C. Tiebout 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存在著許多地方政府, 而人民可以在其中自由的流動,則人民對地方政府官員所提供的服務,以及 所採取的地方租稅制度,就有能力加以控制。 二、這種控制的方法並不是藉由地方選舉的投票,公民們可以「用腳投票」,亦 即可以隨時遷移到最能滿足他們對服務和稅收偏好的地方去,例如:社會福 利最好的地方。 三、藉由此種方式,應當可以促進各地方政府的相互競爭。

對公共選擇理論的批評 一、以自利動機詮釋所有的政治行為,是過度的簡化,並與實際現象不符: 事實上,許多政治活動只是基於象徵性的、表面性的理由。

二、因過度簡化政治與決策制定行為,故其理論不具預測性: 該途徑曾預測國家機關干預社會經濟體系的趨勢,並且斷言「大政府」的不可避免, 但到了後冷戰時代,削減政府預算「小政府」反而成為世界潮流。

三、假定選民得以比較各黨所提出的方案何者較有利: 但在許多實施「多黨制」的歐洲國家,選民的選擇非常困難,根本難以自利角度進 行方案的比較與衡量。

四、對於不從事選舉活動的非民主國家,不具詮釋力: 公共選擇途徑僅能應用在實施民主選舉的國家,而具有說服力。

五、官僚機構太大或太小之判斷標準不明: 公共選擇途徑根本無法知悉機構的成本與利益,如何能認定機構過於龐大,需要以 加強市場機制來抑制官僚機構的擴張?

六、忽略「制度」對於決策者偏好的影響: 雖然部分公共選擇學者將「制度」因素納入考慮,但似乎仍未肯定制度的長期影響 性,而為新制度論者的主要批評點。

七、難謂價值中立: 公共選擇學派強調其途徑是實證的、價值中立的,但從其概念中可以發現,其主張 市場自由化,因而被人稱為是「新保守主義」或「新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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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家論(國體與政體論)

當代國家的角色(當代國家類型) A. Heywood(海伍德)將當代「國家的角色」,由消極到積極區分為:

(※口:小、發、社、集、極→小發射急急) 一、小而美式國家 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想型國家,目標在確保個人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

二、發展式國家 國家介入經濟生活以促進經濟發展,介入方式是與主要經濟團體建構夥伴關係,並 經常訴諸於「保守主義」及「民族主義」,例如經濟奇蹟的亞洲四小龍。

三、社會民主國家 以民主方式進行社會主義的所得重分配,此類國家特別重視社會福利,例如北歐的 瑞典、丹麥。

四、集體主義式國家 將全部的經濟生活納入國家的控制,採行中央指導的統制經濟,例如俄共。

五、極權主義式國家 國家無所不管,其影響力滲透到社會各層面,例如納粹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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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主性 壹、「國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之意義 一、 「國家自主性」是指國家機關能依其本身意願與能力,並且因組織之生態平衡及 本身需求而有所主張,來制定其政策或國家目標,而不只是反應民間社會中, 社會階級與團體的利益。 二、韋伯(Weber)認為國家自主性必須透過政府(機器)來表達。

三、 「系統論」及「新國家論」對國家自主性存在差異看法: (一)系統論: 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國家僅為中立的回應環境之需求,故國家為中立的而 無自主性存在。 (二)新國家論: 代表把國家帶回來(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思潮,認為國家也會因應本身需 求而有所主張。

貳、國家自主性理論的限制 雖然國家自主性論說明了政治現象的部分事實,然而其也面臨了不少限制:

一、過度的劃分國家與社會。 二、自主性的概念相當模糊: 即使諾林格(Nordlinger)區分了強勢國家與弱勢國家、卡森斯坦(Katzenstein)也提到國 家對外和對內的自主性互動,但卻沒有一個衡量標準。

三、該論只探討國家對社會的影響,忽略了國家社會相互滲透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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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壹、起源 有兩種說法:

一、原生論: (一)認為民族的形成是基於共同的文化、天生的血統語言,而自然形成的。 (二)代表學者為史密斯(A. Smith)。

二、建構論: (一)認為民族的概念是為了維繫某政治系統,而以教育、大眾傳播等管道創造的 集體認同,是一「想像的共同體」。 (二)代表學者為安德生(B. Anderson)。

貳、意義 「民族」是一群具有共同語言、共同文字、執著於共同生活習慣、宗教習俗的人群 集體,他們具有對自己民族團體強烈認同的一種心理狀態及意識行動。

參、構成要素 一、客觀要素: 血統、生活方式、語言、宗教、風俗習慣。

二、主觀要素:民族意識 即民族意識。指民族的構成份子在主觀上感覺自己民族與別的民族不同,而與 自己民族有「利害與共」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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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 壹、意義 一、「民族」是一群具有共同語言、共同文字、執著於共同生活習慣、宗教習俗的人群 集體,他們具有對自己民族團體強烈認同的一種心理狀態及意識行動。 二、進一步而言,「民族主義」的要素可歸納為「民族性格」與「民族意識」: (一)民族性格:客觀 指社群所共有的語言、文字、血統、宗教、風俗習慣等,為客觀的層面。 (二)民族意識:主觀 是愛護及效忠民族的情緒,為主觀的層面。 三、是故「民族主義」包括兩項概念:民族性與愛國心 「民族性」是指歸屬於某一民族的認同感, 「愛國心」是指愛護國家、效忠國家的情 緒。

貳、對民族主義的新定義 一、Heywood 的見解: 「新民族主義」有兩類,其一為民族是文化的共同體,民族乃文化因素的集體記憶 所形塑;另一則為左派看法,其認為民族是政治上想像的共同體,霍布斯邦 (Hobsbawn)就指出,民族乃統治者透過政治社會化由上而下所形塑。

二、自由民族主義(liberal nationalism) : (一)Heywood 個人則提出自由民族主義(liberal nationalism)的新觀點,企圖調和「自 由主義」及「民族主義」間的關係。 (二)他指出自由主義的核心在「限權」 ,民族主義的核心在「社群」 ,兩者本質上 並不衝突,假若強調兩者,除了有助於保障人性尊嚴與限制國家權力外,更 能夠藉由國家與人民的結合創造道德上的共善(common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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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基本主張 一般而言,「民族主義」有著以下的基本主張:

一、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民族性: 全世界分成不同民族,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民族性

二、民族是人類最重要的集體歸屬: 一個人對民族的忠誠應該高於對其他任何團體。

三、民族必須具備政治上的獨立自主與充分自治: 這是為了確保民族得到良好的延續與發展。

四、統治者必須是自己人: 政治獨立或自治的具體表徵就是不接受異族統治。

五、認為自己的民族是優秀的: 至少在某個意義上認為自己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優秀的民族。

肆、類型 一、自由主義式民族主義 民族為真實的有機體,非人類所創造,因此所有民族均平等,且有自主自覺的權利, 該民族主義服膺於民族自覺原則(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目的在建立單一民 族國家。

二、保守主義式民族主義 其認為民族主義就是在捍衛過去歷史的價值與制度,該模式反對移民與超國家組 織,因此,過於保守容易激化種族主義與排外情緒。

三、擴張式民族主義 強調侵略性與擴張性,最後興起帝國主義的思想,此民族主義想像他民族為敵人, 並藉此凝聚自身認同。

四、反殖民主義式民族主義 被亞非國家引介,用以對抗帝國主義的侵略,其要求政治獨立,並切斷對歐美 國家的附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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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缺點 一、形成國家內部的分離 在民族主義勃興的過程中,大帝國內部均發生多起的民族獨立革命運動,例如:巴 爾幹半島諸小國的獨立。

二、成為帝國主義者利用的工具 如帝俄及德意志帝國時代,鼓吹大斯拉夫主義及大日耳曼主義,以鼓勵民族擴張他 們的勢力圈。

三、造成國內政治不安 如美國種族間的歧視,導致黑人與白人之不合作,尤其是美國南北戰爭時代,為了 維護黑人權利而造成國內政治之不安最為明顯。

四、產生排外主義 有許多國家為防止少數民族問題發生,乃嚴格排斥某些國家的移民。例如:早年澳 洲的排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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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政治 壹、意義 一、「族群」(ethnic)是指擁有相同特徵,如種族、語言、宗教、膚色等因素構成的 社會人群集體,其成員享有共同意識,認為自己族群較其他族群優越。 二、就民族國家而言,族群意識經常造成對政治分離的壓力,甚至投下憲政體制變動 不安的重要變數。

貳、起源 一、 「族群政治」可以美國黑人民族主義為先驅: 其渴望改變經濟與社會的邊緣化,乃至種族壓迫的窘境,因此藉由「想像共同體之 建構」強調自己族群的認同。

二、族群認同是以「核心邊陲論」為支柱: 實務政治中主要族群為核心,「次要族群」為邊陲,次要族群須推動族群政治以取 得政權,而成敗關鍵在於次文化的基礎上。申言之,他們必須展現其獨特的語言、 膚色等客觀特徵,並在主觀上建構起強烈的族群意識。

參、「族群政治」與「民族主義」 雖然興起時間不同,但兩者之間不僅具有異曲同工之妙,亦具有相同範圍的影響結 果。進一步來說,「民族主義」是現代工業化社會提供文化凝聚的泉源,而「族 群意識」則可當作新興後現代社會一項必要的整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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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

緊密程度最高

緊密程度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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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Federal State) 壹、意義 一、 「聯邦」是一種複合國的體制,是兩個以上之分子國或邦共同組成聯盟的國家型 態,而當代的聯邦國常將國家之政治權力,以成文憲法分配中央政府及各邦政府。 二、中央的權力可及於人民及各邦。例如:美國聯邦政府。 三、各邦有「自主組織權」、「參政權」: 傳統單一國之次級構成單元則無此兩項權利。

貳、重要特性 如以美國作為聯邦國的典型,則其有三項特點:

一、重大的權力劃歸聯邦(如:國防、外交、宣戰、幣制等): 其他次要權力由各州保留。

二、聯邦法律及條約為國家最高法律: 各州法律與之牴觸者無效。

三、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判效力及於全國: 各州政府、法院、人民均有遵守之義務。

參、特徵 一、二級政府制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由直接選舉產生,在二級政府間存在著立法、行政權力、稅 收的正式分配;成文憲法亦對這種分配做出了規定,不得由任一方獨自做出單方面 的修改。

二、一個最後的仲裁機關: 通常由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二級政府所發生的爭論作出裁決。一套中央機構(包括二 院制立法機關),其目的是使地方少數民族和多數群體的利益在中央決策中能得到 兼顧。

三、由憲法保障聯邦與地方政府間的分權: 將統一性與地區多樣性同等納入政治體制中。

四、聯邦與地方的關係獨立又依存、競爭又合作: 被認為是中央集權與邦聯之間的一種折衷形式,能把「處理共同問題的中央權力」 與「保留地方自治權力」二項目結合起來。故聯邦制的權力散佈於各個獨立而又相 互作用的政治中心,構成了聯邦制度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特色。 56


肆、聯邦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分配」的二種類型 一、美國:未規定的權力保留給各邦(州)政府 聯邦政府的權力限於憲法上所明確規定之重大權力(包括:國防、外交、宣戰、媾 和、締約、移民、幣制、關稅、國際貿易等),凡未規定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政府。

二、加拿大:未規定的權力保留給聯邦政府 各省(邦)政府權力限於憲法上明確指出者,凡未指出的權力悉保留給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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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Confederation of State) 壹、意義 一、「邦聯」是若干分子國為促進或完成某些特殊目的(如:保障領土安全、維持各 國間和平),而成立的一種聯合組織體,視為「複合國」的體制之一,但其團結 程度遠不及聯邦。 二、邦聯大抵有一個「邦聯會議」作為共同的政府,邦聯會議的議員為各分子國委 派的代表,無異於國際會議中的外交使節。

貳、特性(「聯邦」與「邦聯」之不同) 一、是依條約而結合,而非憲法。 二、邦聯對各分子國人民不得直接命令或指揮: 邦聯條約若要修訂,需經分子國全體同意。

三、邦聯只有議事機構,沒有行政、司法機構,且所有決議均缺乏強制執行的權 力: 因此,事實上「邦聯」只不過是幾個國家鬆散的聯結。

四、分子國仍保留其原有主權與政治組織權。 五、邦聯當局若有違法行為,分子國可以宣告該行為無效,並得自由退出邦聯。

參、評議 一、邦聯實為一種矛盾心理的產物: 人們一方面希望有某種程度的合作以解決若干問題,另方面又擔心這種合作太過份 可能使「中央」政府權力過大而壓迫人民。

二、邦聯的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無效的制度: 因為中央政府必然因權力太小、權力基礎太薄弱而無法達成其成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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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與「邦聯」之比較 比較項目

聯邦

修憲程序或決策

僅須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即可。

中央政府組織型態 各邦加入或退出

有行政、立法機關。 加入或退出須透過修憲。

邦聯 為保障各分子國權益需要全體 共識決。 只有議事機關。 加入或退出無須透過修憲,十分 容易。

權力深度

行使的深度可直接到達人民。

只能透過邦到達人民。

聯合基礎

憲法。

條約。

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 是由上而下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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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下而上的權力關係。


政體(體制)(Regime) 壹、意義 一、「政體」是指國家統治的型態: 即政治體系中不同組成份子,互動時所依循的「遊戲規則」 。最常見是以「政治 權利的行使是否向人民負責」作為區分的標準,而將政體區分為「民主政體」 與「獨裁政體」。 二、政體是較「政府」更為廣義的概念: 政府(government)是進行統治的正式、制度化機構,是一套法律規範與人員的綜 合體,而政體(regimes)則是個較為廣義的概念,它不僅涵蓋政府機器和國家制 度,並且還包括與社會互動的方式。於是,即使政府更迭不斷,政體卻依然運行 不墬,或許只有透過軍事革命或內亂才會發生變化。

貳、要素 主要要素有8: 一、憲法與法規。 二、遊戲規則。 三、典章制度。

8

不包含:政治分工方式。 60


當代政體類型 依照 Heywood(海伍德)之歸類,當代政體主要有以下五種:

壹、西方多元政體(Polyarchy)9 一、多元政體相當程度等同於當代西方民主政體,其綜合了兩項特徵: (一)容忍反對黨的存在: 反對黨至少足以防止政府專斷的傾向,並可透過競爭性政黨制度的運作,使 公民自由權的保障加以落實。 (二)提供參與政治的機會: 政治參與應確保高度的公民回應性,此處最關鍵的要素是舉行定期且競爭性 的選舉。

二、多元政體不僅以「代議民主」和「資本主義經濟」為特徵,而且在文化與意 識形態上,普遍接受自由主義式個人主義(liberal individualism)的內涵。 三、然而,西方多元政體並非都是一樣的,李帕特(Lijphart)便區分了「多數決民主」與 「共識型民主」。當然,從另外的層面來看,每一個民主政體以及事實上任何類型 的政體都是特殊的。

貳、後共產主義政體 此政體發生於東歐民主革命促使共產政權瓦解時期,這些國家正逐步轉型為類似西方的 多元政體,然其往往無法一下子便放棄共產主義的傳統,因而引發以下問題:

一、必須處理共產主義遺留下的政治文化後果 尤其是極權主義的餘毒,使得公民文化所強調的參與、妥協無從發展。

二、經濟轉型的問題 從計畫經濟轉型為自由放任經濟,往往造成高失業率及通貨膨脹。

三、國家權力積弱不振 政府無力面對國內的分離勢力,導致族群與民族主義對立的死灰復燃。像捷克與斯 洛伐克的分裂、塞爾維亞與克羅埃西亞間衝突導致波士尼亞的內戰等。

9

詳參「多元政體」主題。 61


參、東亞政體 二十世紀末東亞國家大舉西化,受到「儒家群體主義」文化的影響,與西方個人主義兩 者價值上迥然各異,因而東亞政體具有下列特徵:

一、相較於政治目標,經濟目標較受青睞: 其係以促進經濟成長為重點,而非如西方以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來擴大個人自由。

二、支持強勢政府的期望: 政府指導私人團體和公共團體決策方向,並為國家發展規劃藍圖。

三、重視群體和社會團結: 這是基於儒家強調忠誠、紀律和義務。

肆、回教政體 一、政治的伊斯蘭主義旨在建立神學士政體(Theocracy): 進一步言之,它以「可蘭經」指導個人和國家正確的道德、政治和經濟行為。

二、回教政體亦有明顯相對的形式,從「基本教義派」到「多元主義」兩種極端 都有: 前者如阿富汗、伊朗;後者則如馬來西亞馬哈地(Mahathir)所領導的「全國巫人統 一聯盟」。

伍、軍事政體 「軍事政體」主要是運用軍事力量及有系統的鎮壓來保持統治權力,其可分為以下三種 型態:

一、軍事執政團: 權力掌控在軍事委員會內的寡頭手中。

二、個人專制統治: 統治者藉由個人英雄崇拜建立統治權威。

三、軍隊所支持之政權統治: 該政權實為幕前之傀儡,軍事將領躲在幕後進行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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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政治體系」 、 「政體」三者之間的關係 一、政府: 是「政治體系」中的重要構成部分,是實體的、是由法律組織起來的,是進行統治 的正式、制度化機構,是一套法律規範和執行人員的綜合體。

二、政體: 是整個「政治體系」所呈現的活動樣態,亦是「政治體系」中不同組成份子,互動 時所依循的「遊戲規則」。

三、政治體系: 是抽象的、概念上的。

四、三者之關係: 在探討「政治體系」所呈現的樣態(即「政體」 )時,「政府」行使權力的方 式,往往成為界定類型的觀察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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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發展 壹、意義 「政治發展」專指亞、非、拉丁美洲等開發中國家政治演變的情形,其指涉廣泛之現 代化(包含:政治、經濟、社會),不盡然皆是民主化,因此其被視為朝向現代工業 社會之過程。

貳、新興國家追求政治發展之目標(聯想:蔣經國時代) 一、確立政治權威 新興國家的政治權威不全然是法制,也非全然的個人崇拜,而是混合在兩者之間。

二、發展現代經濟 新興國家所建立之經濟制度混同於國家與私人之間,即部分的統制經濟和部分的自 由經濟。

三、追求社會公道 新興國家急欲擺脫過去殖民時期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四、建立國家社群意識 新興國家往往希望能將社會凝聚成一個共同體,發揮強烈的社群意識。

五、政治參與的要求 可能是個人自發的參政活動,但更多是透過政治菁英所動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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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重要概念 「國家」與「政府」的差異 比較項目

國家機關

政府

「國家機關」的概念比「政府」 概念上

寬廣 。是一個涵蓋所有公共領 域、包含所有社群成員的包容性

僅是國家機關的一部份。

組織。

透過「政府」達成各項目的, 實際在制定、執行國家政策時, 主客體關係

故「政府」是國家機關得以運用 「政府」可說是「國家機關」

的腦子與代表人。

的工具。

「國家機關」 較「政府」有更 持續性、永久性

大的穩定性。是具有持續性、永 是暫時性、不斷更替的。 久性的整體。

行使的是「非個人化」的權 職責

威 ,國家機關內部的大部分人 員,通常被期望是政治中立的。

代表利益

代表著社會的永久利益(公共 利益)。

其內部人員是隨著選舉、意識

型態的更迭來去。 代表著特定時刻內,握有權力

者眼中的公共利益、黨派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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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體制(含比較政府)

政府體制分類表 原則:行政、立法多數屬同一政黨 總統制 例外:分立政府(分裂政府) 原則:單一政黨內閣 內閣制

聯合內閣 例外

政府體制 少數政府

總理總統制 原則:半總統制 總統議會制 雙首長制 分立政府 例外 少數政府 委員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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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壹、意義 「總統制」是一種政府體制,指由民選總統同時兼任「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二種職權,並直接向選民負責,而非由國會決定其去留之政府體制。

貳、特徵 一、權力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是分離的: 掌握行政權的總統與掌握立法權的國會,各為人民選舉產生,並各自直接向 人民負責,彼此間無隸屬關係。 (二)身為行政首長之總統任期固定,國會無法迫使總統去職: 相對的,總統亦無解散國會的權力。 (三)行政官員與國會議員二者不得兼任: 行政部門若欲提案,唯有透過同黨國會議員方能進行。

二、相互制衡: (check and balance) 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彼此相互制衡。國會有立法權、預算審查權、調查權來牽制 行政權,而總統則有否決權來牽制國會。

三、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 總統身為行政首長,統領整個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各首長皆承總統之意志行事,對 總統負責。

參、總統制運作順暢之條件(以美國為例) 一、鬆散、柔軟、對立不嚴重的兩黨體系 (一)此種政黨體系的特色,使得美國即使面臨「分裂政府」的局面,總統與國會 之間仍然有溝通妥協的可能。因此「分裂政府」在美國,一般尚不至於造成 太嚴重的僵局。 (二)但近年來亦形成民主黨與共和黨水火不容、在野黨始終杯葛執政黨的情形, 致使執政陷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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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勢的立法機關 美國國會是一非常強勢的機關,一方面是因為憲法賦予國會諸多制衡總統之權力, 另方面是因為國會的幕僚機構非常完整、龐大,使得國會具有相當的政策分析與法 案評估能力。而此二項能力,使得立法部門能有效達成制衡行政部門的目的。

三、獨立且受尊重的司法體系 當政治爭議一旦構成具體的訴訟,司法部門具有足夠的威信來解決爭端。此一特色, 從二千年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原本難產,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扮演彌平爭議的角色,即 可略知。

肆、優點 一、行政立法相互制衡,較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 二、政治責任歸屬較明確: 選民定期改選總統,選舉結果可直接反應選民對總統施政好壞的判斷。相較於內閣 制在非選舉期間亦經常更迭,導致選民於選舉時難辨各黨之政治責任。

三、選民對執政者的辨識度較高: 選民投票時與未來的執政者能夠發生直接聯繫。相較於內閣制,其內閣組成常常是 政黨協商的結果,選民在選舉時很難確定未來究竟是何黨組閣、誰是閣員。

四、總統與國會議員各有法定固定任期,政局較安定。

伍、缺點 一、行政與立法之雙元民主正當性,形成難解僵局: 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究竟何者代表真正之「民意」不無爭議,且各自有 固定任期,二者若發生僵局則難有解決僵局之機制。

二、總統任期固定導致體制僵化: 不能因應政治、社會情勢變化而縮短或延長其任期,缺乏彈性。同時亦導致政治過 程常被總統任期硬性切割,導致只講求短期(任期內)施政效益,例如:四年總統 任期內即需拿出成效,而缺乏長遠政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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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贏者全拿、零和式的政治競爭風格: 總統大選中,勝選者包辦所有政府權力,落選者則一無所有。故總統選舉常不可避 免的會升高緊張情勢。

四、民選總統容易有權力幻覺: 易造成民粹式的威權領袖,容易自我膨脹。 五、總統本身角色的衝突: 總統一方面是政黨領袖,一方面又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長,角色間彼此衝突, 常無法兼顧。容易形成「以黨領政」為社會所詬病,或「以政領黨」而使政黨本身 失去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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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 壹、意義 「內閣制」是一種政府體制,其「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職務分立,由國會中 多數黨籌組內閣,並由多數黨領袖擔任內閣(行政)首長,而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之政府體制。

貳、特徵 一、權力融合: (fusion power)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合一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權係產生於立法權: 內閣首長係由國會決定,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內閣首長與閣員均由國會議員兼任: 具國會議員身份,自然對國會有提案權。

二、行政對立法負責: 即內閣需對國會負責,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內閣官員需到國會接受質詢。 (二)國會可行使倒閣權(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總辭下台。內閣亦可提請解散 國會,迫使國會重新改選,訴諸民意。 (三)國會可使內閣首長與閣員之任期不固定,內閣是否續任端視國會是否繼續支 持。

三、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的人擔任: (一)通常區分為虛位之國家元首,與實權之內閣首長。 (二)虛位國家元首發佈法令時,需由內閣首長或相關閣員「副署」 ,以明確權責, 其責任係由副署者承擔。

四、政策決定係透過內閣成員共同開會決定,非內閣首長所能獨斷。

參、優點 一、一元(單元)民主正當性: 僅國會有民主正當性,一旦內閣與國會發生衝突,可透過倒閣與解散國會的機制來 加以解決,而不致產生僵局。

二、內閣任期可長可短,具有彈性: 內閣是否持續在位,端看是否受到國會的持續支持。例如,新加坡總理李光耀帶領 之「人民行動黨」,連續執政共長達 31 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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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聯合內閣的可能,不致產生「贏者全拿」的結果: (一)輸掉國會選舉的政黨,有可能以聯合內閣方式入閣,抑或是在國會中擔任質 詢監督之角色,組成「影子內閣」,隨時有取而代之的可能。 (二)以英國為例,國家第二大黨的領袖被正式任命為支薪的官職,稱之為「影子 內閣」。

四、強調集體決策: 首相(或總理)僅是內閣成員與國會議員之一,不致產生過多的權力幻覺。

五、國家元首可扮演調和鼎鼐的角色: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不同的人擔任,一旦發生爭議,國家元首可以較高之政治 地位,進行調和。

肆、缺點 一、行政立法合一,較有濫權的可能: 不若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得彼此相互制衡,較能限制某一機關濫權,侵害人民權 利。

二、政治責任歸屬不明確: 內閣制在非選舉期間常有內閣更迭之情形,以致選民在選舉時很難辨明政治責任的 歸屬。

三、選民對執政者的辨識度較低: 內閣組成常常是政黨協商的結果,選民在選舉時很難確定未來究竟是何黨組閣、誰 是閣員。

四、政治較不穩定: 內閣可能隨時被國會倒閣,尤其是「離心式多黨制」的聯合內閣時,內閣的穩定 度與政局的穩定度,均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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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confidence) 壹、意義 一、「不信任投票」是內閣制國家國會控制內閣最重要的武器: 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國會至上」 ,政府(內閣)需對國會負責。進一步闡釋此 原則,乃要求「政府的持續在位,必須建立在國會信任與支持的基礎上」 。 二、而為了貫徹此一原則,必須要透過一些制度來加以確保。「不信任投票」即是確保 此一原則的核心制度設計。 三、一旦國會以「多數」通過「不信任投票」,即構成「倒閣」: 此時內閣便必須辭職,而有些國家內閣在此時亦可選擇解散國會,重新改選,由民 意進行裁決。

貳、方法 主要有以下數種:

一、議會通過一個單純的不信任決議。 二、內閣之重要法案遭到議會否決。 三、議會雖通過內閣所提法案,但予以重大修正,致使內閣不願接受。 四、議會作成「譴責決議」(vote of censure),要求閣揆或閣員下台: 譴責事項往往有:因閣揆或閣員個人之操守不佳、個別部會政策規劃不當、政策執 行監督不週…等事項。

五、議會被動地否決內閣所提出的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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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no confidence) 一、「德國基本法」規定,若國會要使內閣總理去職,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前,必須同 時先選出繼任之總理人選,否則原政府不必辭職,以有效降低內閣容易倒台的情 形。 二、主要目的在於,害怕小黨林立、倒閣不斷,造成政局動盪不安。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比較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差異比較表 差異項目 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

總統制

分立 相互制衡:

行政與立法之互動機制

行政首長產生方式

內閣制

合一 行政向立法負責:

1.行政權:否決權。 1.行政:解散國會權。 2.立法權:同意權、預算 2.立法:倒閣權(不信任投 權、調查權。 票)。 人民普選

國會決定 無一定任期,視國會是否 繼續支持。

行政首長任期

固定任期。

國家元首角色

1. 實權元首。 1.虛位元首。 2. 國 家 元 首 與 行 政 首 長 2.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 合一。 離。

行政指揮系統

獨任制、首長制

合議制

議員與閣員關係

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閣員為國會議員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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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壹、意義 依 J. Blondel 之定義,「雙首長制」是指「兩個人實際、持續、有效地共同治理政務 的政府體制」 。當代民主國家之雙首長制,常以法國為代表。

貳、要件 依 M. Duverger(杜瓦杰)之界定,半總統制需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一、總統由民選產生。 二、總統有相當權力。 三、有一內閣向國會負責。

參、類型 M. Shugart & J. Carey 將半總統制再區分為二種類型:

一、總理總統制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要件如下: (一)總統由民選產生。 (二)總統享有相當的權力。 (三)存在一掌理行政事務的內閣對國會負責。

二、總統議會制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 要件如下: (一)總統由民選產生。 (二)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及內閣成員。 (三)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四)總統有權解散國會,或(並)擁有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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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雙首長制(半總統制)之特有機制:換軌(Alternation) 一、以法國為例,雙首長制下,有總統和內閣兩個職位共同執掌行政部門: 是以,雙首長制的決策中心,會隨著總統與國會多數的一致、不一致,而有所謂「換 軌」的現象。

二、若總統與國會多數屬同一個政黨(政黨聯盟): 此時由國會多數黨組閣,而總統握有行政大權。內閣雖名義上對國會負責,但實質 上亦是向總統負責。

三、若總統與國會多數屬不同政黨(政黨聯盟): 則在內閣向國會負責之精神下,總統會任命國會多數黨的領袖來組閣,此時行政權 便會轉向與總統不同政黨的內閣。

肆、 雙首長制下之「少數政府」 、 「分立政府」與「共治」 一、 「少數政府」與「分立政府」的現象都可能會出現: 雙首長制的政府體制中,由於兼具「行政立法分立」與「行政立法合一」的精神, 因此「少數政府」與「分立政府」的現象都可能會出現。

二、另外也會產生「共治」(cohabitation)的現象: 例如,法國分別於 1986 年、1993 年、1997 年出現了三次的「左右共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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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會、立法權及立法過程

立法機關 立法權之意義 壹、意涵 一、狹義角度而言,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 二、廣義角度而言,立法權是指立法機關所擁有的職權。一般而言,各國立法機關的職 權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制定法律權: 為了防止行政權的專斷,法律必須由代表國民的立法機關制定,以保障人民 權利。 (二)財政權: 對於行政機關財政與預算的同意權,已是各國立法機關的重要職權之一,亦 即「為人民看緊荷包」。 (三)監督權: 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監督權的行使,有三種方式:質詢、彈劾、不信任投票。 (四)同意權: 包括人事同意權、外交同意權。

貳、功能 一、制定法律 政府行為常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形式經由立法機關把關,以有效保障人 民之權益。

二、修改憲法 某些國家之立法部門,有權參與憲法修改。例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12】即規 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 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 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三、決定政府產生與去留 內閣制國家之內閣,一般是由國會多數所決定,且國會可透過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 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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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預算 是民主國家立法部門最基本權力之一,除替人民看緊荷包外,其亦藉由預算控制以 達到監督政府行政之目的。

五、監督行政 指監督行政機關政策之執行。

六、執行彈劾與調查功能 例如:美國參議院有權彈劾聯邦政府的任何官員。

七、傳達訊息 國會的辯論對於選民的政治社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八、象徵功能 民主國家議會是由人民選出,地位由人民控制,法律亦由民意代表組成的議會通過, 此皆象徵著主權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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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的類型 壹、一院制 (unicameral system) 一、意義 指將國家層級之立法權,只歸屬於一個機關行使,而不分院行使。

二、優點 法案無須徵求兩院一致的意見,可避免立法工作曠日廢時。

三、缺點 (一)易流於一院專制: 因缺乏另一院的制衡。 (二)立法可能草率: 針對法案缺乏完善的考慮。 (三)未能充分反映民意: 代表性不足,難以調和社會中不同組成份子的利益。

貳、二院制 (bicameral system) 一、意義 指將國家層級之立法權,分為兩個獨立的機構,各別行使其職權。

二、優點 (一)避免單一國會專制: 實施兩院制,上院可牽制下院之專擅,以保障民權。 (二)周延立法: 兩院因代表性不同,對法案的意見亦不見得一致,因此增加較多周密的討論, 可避免一院制下的草率立法情形。 (三)可代表不同利益: 兩院之選舉方式、改選時間、席次與組成方式均不盡相同,因此上下議員代 表性也不同,自可反應不同的社會利益。

三、缺點 (一)易形成政治僵局: 上下院意見不一致時,幾乎不可避免政治僵局的出現。 (二)立法效率緩慢: 兩院相互牽制,使立法機關容易陷於僵局,拖延了立法的時間。 78


英、美兩院制的差異 比較項目 功能性 立法周延性 相同

美國

英國

皆是行使立法、預算審查、調查、彈劾等職權,議員皆可利用上述權力 來監督行政機關。 對於立法權之行使須雙重確認(Double check) ,使立法過程較嚴謹有保 障。

代 表 利 益 充 分 兩院個別代表不同的利益,因此兩方之國會具有足夠的利益代表性,反 性 政治人才甄補 功能

映社會上的多元利益。 英美兩國國會皆可謂國家領袖的培育搖籃。 被稱為「轉換型立法機關」 : 被稱為「論壇性立法機關」:

主要角色

指國會具有將法案展換為正式法律 指國會是社會各種勢力相互影響的 的能力。

兩院權力大小 組成人數

場所,重心在意見的交流與辯論。

美國聯邦參眾兩院權力大小相當, 英國平民院權力較貴族院大,是不 為對等的兩院制。

對等的兩院制。

美國聯邦參議院共 100 名議員,眾 英國貴族院共 500 多名議員,平民 議院共 435 名議員。

院 650 名議員。

聯邦參眾兩院議員,皆採 「單一 英國 貴族院議員 主要是國王冊

任期及選舉制 度 相異 代表性

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選出。 封的社會賢達人士,為 終身職 , 參院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 平民院議員採「單一選區相 三分之一,眾院任期兩年,對多數制」 ,法定任期五年, 每兩年全面改選。 可能被提前解散。 美國參院係代表各州 的利益,

眾院代表選區選民利益。 美國國會兩院權力幾乎重

權力內容

疊,但參院另有人事同意權與條約 批准權,眾院則在預算、財稅等法 案具有較強權限。

與行政、司法的 互動

委員會地位

英國 貴族院係代表貴族階級 的利益,平民院則代表選區選

民的利益。 英國貴族院只有對法案具有延擱 權, 平民院幾乎網羅了所有

權力。

美國的憲政體制強調三權分力且制 英國強調國會至上原則,行政由 衡,故國會與行政、司法兩權的互 國會產生,司法部門亦無違憲審查

動較對等。 權。 美國奉行「委員會中心主 英國奉行「院會中心主義」 : 義」: 法案送至委員會審查,可直接修 正,委員會掌握了法案的生殺大權。 79

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並沒有扮演關 鍵角色。


立法權之沒落 近代立法權沒落的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權的擴張 近代行政權擴張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複雜,需要政府干預 資本主義10與工業社會發展後,產業界大規模的合併形成「托拉斯」現象, 威脅到小商人與消費者的權益,人民因此要求政府加強管制工商業,也間接 造成行政權擴張而立法權的沒落。 (二)對自由放任思想的反省, 「凱因斯主義」興起: 資本主義興起後,高唱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然而到了十九世紀末已逐漸證 明不合時代要求,於是有越來越多人期待國家扮演積極角色,介入經濟生活, 以追求社會正義。此一形勢同樣強化了行政權而削弱了立法權。 (三)委任立法、行政裁量權之廣泛使用。

二、立法權的結構性弱勢 立法機關是人數眾多的合議制機關,不論在組成上、行事規則上,皆不如行政機關 迅速、有力。

三、合議制缺乏效率 立法機關議事過程重視程序正義與利益的代表性,因而導致議事過程冗長,比不上 行政機關有效率。

四、利益團體興起 羅威(Lowi)在《自由主義的終結》(the end of liberalism)一書中指出,利益政治已 使自由主義的政治無以為繼,少數團體所掌控之優勢,甚至連立法決策也無法抗 衡。

五、有紀律政黨的崛起 某些國家議會中,黨紀強的政黨逐漸崛起,以及利益團體權力的增加,都相對地使 立法機關、乃至於代表選民的代議士自我作主的空間減少,也導致了權力的下降。

10

列寧認為,「資本主義」發展的最高階段是「帝國主義」 ,而非「壟斷性資本主義」。 80


代議制度 壹、意義 「代議制度」是指民主政治下,不由人民直接制定法律,而由人民選舉代議士,代人民 制定法律,行使政權之政治制度。

Pork-barrel Legislation 肉桶立法 一、 「肉桶立法」是指美國國會議員在審查法案時,基於總統沒有款項否決(item-veto power),遂各自在審查的法案中,夾帶對自己選區或利益團體有利的條文。則 原本的法案猶如是個「桶子」(barrel),議員夾帶的利益法條則猶如各自丟到桶 子裡的「豬肉」(pork),故稱為「肉桶立法」。 二、是一項立法機關的立法陋習,與「滾木立法」基本上都是浪費公帑的作法: 廣義延伸指立法機關決議撥款補助若干地方建設計畫時,但實際上這些計畫往往是 不需要的,只因為各地選出的民意代表,為了下一次的選舉而討好選民, 基於 獲

取選票的考慮,乃各自提出有利獲取選票的議案,附加在大型的共同計畫中, 以「包裹」的方式,在各地區民意代表的相互支持下,獲得通過(就像一大桶的 豬肉,大家彼此瓜分掉)。

Log-rolling Legislation 滾木立法 一、 「滾木立法」是立法機關的一種陋規,指國會議員在不損及自身利益與選區利益 的情況下,相互幫忙,使各自關心的法案都順利通過,以此來互換利益。則法 案猶如一根「圓木」(log),國會議員彼此協力將圓木往前推,故稱為「滾木立法」。 二、然而立法人員互相交換支持,最後均同蒙其利,卻使整體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故此種行為常被批評為圖利自己、討好選民、浪費公帑。

Principal-Agent Theory 委託-代理理論 一、 「委託-代理關係」之認定: 其假定當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委託人」 (principal)雇用其他「代理人」 (agent), 授權其制定攸關利益的決策權責時,便發生了「委託-代理關係」 。 二、主要在討論「代理成本」的問題: 其對人性的假定與公共選擇理論大致相同,認為人乃是理性而極端自利的個體, 會致力於極大化自身的利益。故當「委託代理契約關係」成立之後,該理論假定 代理人的自利行為將連帶使授權人利益極大化。


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權) 壹、意義 一、 「司法審查權」 (Judicial Review)是指法院有宣告其他政治人物及機構的政治行為 (包括:行政措施、正式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而無效的權力。換言之, 「司法 審查」是法院在大多數政府行為合憲性的議題上,扮演最終權威角色的簡稱。 二、進一步而言,「司法審查制度」是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而秉持著司法權依 法獨立審判之精神,針對行政、立法部門所為之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行為… 等進行審查,並得針對其違憲、違法者,「宣告失效」或「拒絕適用」的一種司法 監督制衡制度。

我國大法官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之差異 比較項目

我國

美國

大法官會議隸屬於司法院,專 審理機關

司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與 由各級法院於訴訟進行時,得審 命令,各級法院並無此權限。 【大 查法令是否與憲法精神違背。 法官審理案件法§2】

法官組成

大法官會議由 15 位大法官組 成,任期八年。

各級法院法官皆為終身職。

不一定要在訴訟中才能夠聲 請大法官釋憲 ,中央或地方機 聲請審查條件

關基於職權,於適用法令時發生 疑義,亦可聲請釋憲。詳見【大

各級法院只有在訴訟中才有機

會從事司法審查。

法官審理案件法】。 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的效力是 各級法院法官宣告違憲的效力

審查效力

絕對的,即大法官可直接宣告 僅及於該個案 ,而非廢止該法

法令因違憲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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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比較兩民主國家的政治體制時,有哪些重要面 向? 壹、國會的結構、功能、決策重心 一、結構 大致上可區分為「一院制」或「二院制」。

二、功能 可區分為「論壇型」立法機關,以及「轉換型」立法機關。

三、決策重心 主要區分為「院會中心主義」,以及「委員會中心主義」。

貳、司法審查制度 就審查機關的不同,可區分為

一、集中式司法審查(如:德、法、我國)。 二、分散式司法審查(如:美、日)。

參、選舉制度 可主要區分為「單一選區制」 、 「比例代表制」 、 「混合制」 。其中, 「混合制」又可區分為 「聯立制」與「並立制」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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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政黨體系 一、G. Satori 對於世界各國的政黨體系,做了細緻的分類,可成為研究者對各國政黨體 系比較時的依據。 二、G. Satori 的分類主要有: 極權一黨制:(totalitarian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最強烈,動員能力最強,政黨內不 容許次級團體存在的單一政黨體系。 一 黨 制 ( one-party system)

威權一黨制 (authoritarian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與動員能力較極權一黨制稍弱的 單一政黨體系,政黨內雖 容許次級團體存 在,但次級團體並無自主性。 實 用 主 義 一 黨 制 ( pragmatic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與動員能力最弱的單一政黨體 系,政黨內有次級團體,且次級團體具有 自主性。

薩托里之 政黨體系 分類

非競爭性 政黨體系

一黨獨霸制 (hegemonic-party system): 屬於非民主政體下的政黨體系。

一黨優勢制 (predominant-party system)

兩黨制 (tow party system)

有限多黨制 (溫和多黨制): 特徵:【1】政黨數目約 3-5 個。【2】政黨間意 識型態差距較小。【3】作用模式為向心競爭。 多黨制

極端多黨制 (極化多黨制)

原子化多黨制 (粉碎化多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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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 政黨體系


伍、中央與地方關係 主要可區分為「單一國」與「聯邦國」二大類。

陸、國家機關與利益團體的關係 主要可分為「多元主義」與「統合主義」二大類。

國會的結 構 國家機關 與利益團 體關係

中央與地 方關係

政治 體制

司法審查 制度

選舉 制度

政黨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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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選舉與投票行為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 壹、選舉方式 美國總統四年一任,得連選連任一次。係先由各州公民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組成 「選舉人團」 (electoral college)選舉總統,候選人必須得到選舉人團過半的選票, 才能當選。

貳、主要選舉程序 一、選舉人團之組成 (一)每州選舉人的數目 = 該州參議員席次數 + 該州眾議員席次數。 (二)全國總統選舉人團 (538)

=

全國眾議員席次 (435) + 全國參議員席次 (100) + 哥倫比亞特區席次 (3)

(三)各總統候選人在各州提出一張選舉人團的代表名單,由公民直選: 採「贏者全拿」原則,也就是獲得該州最高票之候選人,所提出之選舉人名單, 全部當選。 (四)被選出的選舉人,原則上不能依自己的意志來選舉總統,而必須投給獲得該州 最高票的候選人。

二、當選門檻 (一)總統候選人必須得到全國選舉人團過半數之選票,才能當選: 亦即至少 270 張選舉人票(270/538)。 (二)若無候選人過半,則 1.由眾議院就前三名之總統候選人選舉之: 該選舉需有眾議院總額 2/3 出席,出席總數 1/2 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2.由參議院就前兩名副總統候選人選舉之: 該選舉之當選門檻,與眾議院選舉總統之門檻相同。 3.無候選人過半之情形,曾於美國歷史上發生過二次,分別於 1800 年與 1824 年。然而今日美國的兩黨政治已相當穩定,未來出現這種情形的可能性並不 高。 86


參、選舉方式評估 有可能產生「少數總統」 (Minority President) : 一、即當選人雖獲得 270 張以上的選舉人票,但其所獲得的公民選票卻非最高: 這種情形在候選人具有明顯的區域優勢時,較有可能發生。

二、此情形在美國歷史上共發生過四次,分別是 1824 年、1876 年、1888 年、 2000 年: 在 2000 年的總統大選中,共和黨小布希所獲得的公民選票,其實還比民主黨的高 爾少了將近五十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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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 圖 表 1 國 會 議員 選舉 制度總表


混合制 (單一選區兩票制) (選人又選黨) 壹、意義 一、指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加以混合的選舉制度。 二、又可依「比例代表席次」之分配方式,而區分為「聯立制」與「並立制」兩種。

貳、聯立制 (≒個人化的比例代表制) 一、採行國家:德國、義大利、紐西蘭。 二、方式 (一)國會席次區分為二: 一部份依「單一選區制」選舉產生,另部分席次則以政黨名單選舉產生。 (二)投票時,選民可投兩票: 第一票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政黨代表。 (三)各黨在國會中的席次比例,以第二票(政黨票)之得票率為準: 即依第二票分配各黨在國會中之總席次。 (四)而當選席次的分配上,首先各黨在單一選區之當選人,為當然當選: 即各黨可獲得之總席次數,先扣除單一選區中所獲得的席次,剩餘之席次, 再由各黨的政黨名單候選人,依序補足差額。

三、制度影響(重要精神) (一)政黨間席次比例而言,第二票遠比第一票重要: 以德國為例,聯邦議會(下議院)的總席次,係以各政黨在全國所獲得的第 二票比例,來進行分配。 (二)相當具有比例代表性。 (三)易造成選民「分裂投票」: 即使選民產生「一票投人、一票投黨」的觀念。

四、優點 (一)非常具有比例性,有利小黨生存。 (二)具綜合的特性,可兼顧選區代表性,以及政黨的比例性。 (三)仍有維持單一政黨組成政府的可能。 (四)允許選民進行分裂投票。


五、缺點 (一)會造成政黨體系多元化,容易形成多黨制,甚至造成小黨林立,不利政治穩 定。 (二)將產生二種類型之代議士(選區議員與政黨名單議員),代議士的功能、角 色將有衝突。 (三)政黨將變得更為集權、更有權力。

參、並立制 一、採行國家: 日本、俄羅斯、我國。

二、方式 (一)國會席次區分為二: 一部份依「單一選區制」選舉產生,另部分席次則以政黨名單選舉產生。 (二)投票時,選民可投兩票: 第一票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政黨代表。 (三)兩票分開計算,互不影響: 總席次即明確區別「單一選區」與「政黨名單」當選席次各為多少。 (四)則各政黨之席次數,應加總「單一選區之當選人」以及「政黨名單之當選 人」:二者人數合計,即為該黨之總席次數。

三、制度影響 (一)主要影響:原則上對大黨有利,對小黨不利 對大黨的有利程度,取決於「單一選區應選總席次」佔「議會總席次」的比 例,所佔比例越高,對大黨越有利。 (二)優點 1.有利於形成兩黨體系。 2.具綜合的特性,可兼顧選區代表性,以及政黨的比例性。 3.允許選民進行分裂投票,一票投人,一票投黨。 (三)缺點 1.對於少數團體和社會中的少數勢力較無保障。 2.對大黨有利,對小黨不利。大黨在單一選區佔有很大優勢,並因不受第二 票影響,其優勢將可直接反映到總席次上。 3.將產生兩種類型的代議士,使得代議士之角色、功能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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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眾議院選舉制度(聯立制) 一、總體來說,德國的混合制(聯立制),基本上仍比較趨近於「比例代表制」 之精神。 二、德國聯邦眾議院席次共 598 名,共分為 299 個單一選區與 16 個比例代表制 選區: 單一選區部分 299 席,比例代表制部分 299 席。

三、選民投票時可投兩票: 一票決定單一選區之當選人,另一票投給各政黨名單並決定各黨之總議席分配。

四、計票時,以各黨所獲第二票為基礎,計算該政黨在總席次中之應得比例,再 將比例換算為實際席次數: 因此就政黨間總席次而言,第二票遠比第一票重要。

五、而各黨之實際席次數,應先減去單一選區中之當選者: 剩下的席位再由政黨名單候選人充任之。

六、政黨門檻: 為避免小黨林立,德國規定各黨必須在全國範圍獲得 5%以上的選票,或贏得三 個以上單一選區席次,才有資格分配國會議席。

七、超額席次: 若某黨在單一選區當選人數即已超過所能分配之席次數,則該黨便不能再分配政黨 名單席次。至於那些超過的席次,政黨仍可保留,因此有時會出現「超額席次」, 而更動國會總席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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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眾議院選舉制度(並立制) 一、日本眾議院席次共 480 席,全國共分成 300 個單一選區,及 11 個比例代表 制選區: 其中單一選區 300 席,比例代表制 180 席。

二、選民投票時可投兩票: 一票決定單一選區之當選人,另一票投給政黨名單。

三、單一選區得票與比例代表制得票分開計算,不相影響。 四、單一選區中採相對多數決,獲得票數最高者即告當選。比例代表制部分,各 政黨依其政黨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五、政黨門檻: 政黨必須在最近一次的選舉中,至少當選 5 席單一選區或取得 2%的政黨有效票, 才具備參加比例代表選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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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行為 壹、投票取向 一般而言,選民投票時主要依循三種取向:

一、政黨認同取向 (party identification orientation) 1.是一種感覺或態度,指一個人自己歸屬於某個政黨,而在投票時依據此政黨認同 進行投票。 2.政黨認同的概念在一般民主國家中,容易出現繼承、即一代傳一代的現象。

二、議題取向 (issue orientation) 指競選活動中,政黨或候選人針對各種議題提出主張,選民則根據其所發表的意見, 決定投票給誰。

三、候選人取向 (candidate orientation) 選民在投票時,係以候選人個人的特質作為考量,而不考慮候選人所屬的政黨,亦 不考慮候選人對議題的觀點,也不會加強個人的黨派意識。

貳、影響因素 而影響投票行為的主要因素有四:

一、社會地位 (一)一般而言,社會地位較高者比起社會地位較低者,更熱衷於投票。 (二)衡量選民社會地位的指標有: 1.經濟所得。 2.職業地位。 3.教育程度。

二、宗教 宗教信仰可能會決定一個人的政黨歸屬,而政黨認同又會影響其投票行為。

三、種族 以美國為例,黑人及其他非白人種族的投票率遠低於白人。

四、年齡 人隨著年齡的不同,參與政治的程度也有所差異。一般而言,中年人的投票率最高, 年輕人的投票率較低,老年人則介於中年人與年輕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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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途徑 對於投票行為主要透過三種研究途徑加以研究、分析:

一、社會學研究途徑 (一)強調選民的「社會背景因素」與投票行為間的關係。 (二)是利用總體資料來檢視分析,強調以團體取向來分析個人的投票行為。 (三)Lazarsfeld 的名言:「社會特徵決定了選民的政治偏好」。

二、社會心理學研究途徑 (一)認為個人投票給候選人,是因為個人的心理力量 所導致,因此極重視「心 理層次」的解釋變項。 (二)在三項投票取向當中,最重視「政黨認同」一項。

三、理性抉擇研究途徑 (一)採用經濟學的成本效益觀念,分析投票者的決定: 認為選民會計算投票所需花費的成本,以及其投票可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性。 此一計算會使理性的投票者決定是否投票,又如果投票,應投給哪一政黨或 哪一候選人。 (二)A. Downs 認為, 「如果投票結果比成本更重要,選民將會投票;如果投票結果 不如成本重要,則選民將會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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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egic voting 策略性投票 一、「策略性投票」是指選民為了希望自己所投的選票能夠效用極大化,而在投 票考量上進行策略性的思考,所產生之投票行為。 二、主要原因在於,選民往往會意識到,如果把選票投給小黨,或沒有當選機會 的候選人,則其選票將形同廢票。因此,選民會改從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之 中擇一投票: 但如此一來,選民所投票的對象即非內心的第一偏好。 三、例如: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下,選民會傾向於將選票投給兩大黨中較不討厭的政 黨候選人,以防止他最不喜歡的某政黨候選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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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Referendum) 壹、意義 一、「公民投票」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得以投票之方式表達公民意見, 並對於憲法、法律、公共議題,加以承認、批准、否決之投票行為: 是指全體國民就國家重要事項進行表決,以發生國際法、憲法效力,法律及政策效 果。

二、廣義的公民投票包含「公民投票」(plebiscite)和「公民複決」(referendum) 的概念: 後者專指公民就政府制定或人民創制的法案及政策加以同意。

三、為具體展現公民參與的途徑之一: 1970 年代以來,瑞士、美國等西歐國家,多有採公民投票決定重大政策、解決政策 爭議。

貳、主要特性 一、是提供選民直接影響政策內容的管道: 其有別於一般之選舉,一般選舉主要是選拔公職人員的方式,但「公民投票」是提 供選民直接影響政策內容的管道。

二、是直接民主的一種設計: 起源於瑞士、美國、法國之制度。係對於代議制度缺失的填補,導入直接民主的機 制,可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但無法取代代議制度。

三、其憲法基礎為「人民主權原則」: 國家之主體為人民,則國家政策之決定,需具有「形式上合法性」及「實質上正當 性」時,乃必須以人民的意志為基礎。

參、範圍 公民投票若未做任何規範事很危險的,有時候對於民主制度的運作更是一種傷害,下列 議題為主要的公民投票事項:

一、憲法修正案: 修改憲法條文的最終同意權由人民決定,這是許多國家經常使用公民投票的形式。 96


二、領土、主權、政府結構的爭議。 三、爭議性道德問題: 某項公共政策議題極具爭議性,政府部門不方便在這個爭議上清楚表態,例如:是 否應該讓墮胎合法化、是否應該興建核電廠。

四、政治性問題: 例如:投票年齡是否應該降低、是否應加入某一國際組織?

肆、禁止適用事項(預、租、薪、人、投) 一、預算 預算提案屬行政權核心權力,預算議決權亦屬於立法機關核心權力。

二、租稅 必須嚴守租稅法定主義,須由立法機關嚴謹討論完成。

三、薪俸 公務員薪資制定,不得公投。

四、人事 人事組織必須經由法律授權方得為之,不得公投。

五、投資 對外投資屬高度專業與行政權核心事項,不得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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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的要素(應考量之重要因素) 一、成熟的公民意識 (一)公民投票是否可以為社會帶來更大的利益,與其是否會成為助長民粹主義的 推手,端賴於一個社會是否具備「成熟的公民意識」。

(二)如果公民缺乏自主性、利他精神、判斷能力,對於可能帶來的利弊得失,僅 是人云亦云、一知半解。亦有進者,透過各類公民投票的濫用,來阻礙政府 推動各種「鄰避政策」,則此時「公民意識」將成為是否善用公民投票的重 要因素。

二、政策議題的資訊應忠實呈現 (一)欲交付公民投票的政策議題,政府相關單位有責任將各類專業資訊轉化成民 眾可以接納的語言,並對各種決策的後果,做出正確評估,使公民投票在一 種資訊完全公開透明的前提下進行。

(二)而公共行政人員,應具自主意識和謹守專業主義,以捍衛憲政及公共利 益為己任,對於公民必須提供真實的資訊,關懷、教導民眾公共抉擇的利弊 得失與代價。

(三)因此,在進行公民投票之前,地方行政人員應要能夠抵抗各種政治勢力的干 預,忠實地呈現政策議題的相關資訊,俾利民眾進行抉擇。

三、規則與程序的完備 (一)公民投票施行之前,所依據的規則與程序設計,都應該審慎地規劃。

(二)例如:投票前應有時間進行充分的政策辯論;同一議題若遭否決後,其再次 提出之條件;提案人與提案門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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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之問題 公民投票由於下列三項問題,可能使公投結果充滿了被操控、或不符多數民意的可能 性:

一、誰握有「決策疆域」的決定權,就可能操控了公投的結果: 「決策疆域」是指有權投票選民的界定。以拜耳案為例,當年台中縣長劃定龍井、 沙鹿、清水、大甲四個鄉鎮為決策疆域,如果是以台中縣或全國為決策疆域,其所 展現的公投結果恐怕會不盡相同。

二、誰掌握「啟動公投權力」,誰就可能操控政策的抉擇: 如果掌握啟動公投權力的政治人物,有特定強烈立場時,他當然會在公投結果與其 政策主張一致時才會啟動公投,則事實上是握有啟動權的人在做決定,而不是人 民。

三、要如何計算「沒有參與公民」的意見? 公投若是民眾參與率不高,其結果是否真能代表多數民意?不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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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公民投票法」 壹、行使範圍&類型:【公投法§2】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 (一)法律案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政策票決)

二、地方性公民投票: (一)自治條例★11之複決 (二)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政策票決)

三、排除事項: 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等事項,仍不得為公投之事項12。

11 12

專指「自治條例」,不包含「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預算案」具有高度專業性, 「租稅案」涉有國家財政及社會公平。 100


貳、公投主要程序 一、發動程序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 依發動者主要可區分為三種 1.公民提起之創制&複決: (1)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 之一以上。【公投法§10】 (2)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公投法§32】 (3)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 一點五以上。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 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連署。【公投法§12】

2.立法院提起之重大政策創制&複決:【公投法§15】 (1)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 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2)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 理公民投票。 (3)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 重行提出。

3.總統提起之防禦性公投: (1)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使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 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之事項,提請公民投票。【公投法§16】 (2)其中關於「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乃屬不 確定法律概念。 (3)此類由總統發動之公民投票,不論其名稱為「諮詢性」、「防衛性」、 「防禦性」。

(二)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投法§26、§28】 (1)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 條例定之。 101


(3)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 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4)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 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二、投票結果與處理:【公投法§30】、【公投法§31】 (一)公投結果通過者:【公投法§30】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 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 、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 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 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二)公投結果不通過者:【公投法§31】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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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對我國公投法之評議 一、優異 (一)可將不合理的法案加以否決,具有正面意義: 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可將立法院、地方議會制訂之不合理法案加以否決, 使其失其效力,具有正面意義。

(二)加深住民自治與垂直權力分立: 公民投票法對我國地方自治,加深住民自治與垂直權力分立,均有其值得讚 許之功能。此種直接民權的公投機制,在民主台灣有逐漸開花結果之趨勢。

二、缺失:公民投票法並無直接創制法律、自治條例之權。 三、綜議:公民投票所帶來之政治爭議與社會動盪,均有待累積經驗、修正相關 法制: 例如,2018 年底的 9 合 1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結合 10 案全國性公投案共同辦理, 導致投票時間內無法完成、衍生相關選舉爭議,顯示出我國之公投法仍有檢討改進 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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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黨與利益團體

政黨 壹、意義 一、「政黨」是一種政治性質的人民團體,也是一種制度化的團體。 二、其建立在特定的社會與價值基礎上,經由政治資源與職位的取得,進而影響公 共事務之決策。而民主國家之政黨,主要是透過「選舉」取得政治資源與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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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變遷 壹、意義 由於政黨是建立在特定社會基礎上,因此,當環境的價值型態發生轉變,亦將導致 政黨發生演變。

貳、原因 政黨變遷的原因,可就以下幾點加以敘述:

一、社會變遷之激發 例如民主價值世俗化後,可能驅使威權政黨走向民主政黨。

二、政黨間的互動 政黨彼此競爭、合作導致政黨重組。

三、選舉制度的改變 例如將比例代表制改為單一選區多數制,將可能使小黨消滅。

四、外環境之改變 例如 90 年代東歐的民主化,就與外環境的改變關係密切,特別是蘇俄對其態度的 轉變。

參、類型 政黨變遷,主要有「政黨解構」及「政黨重組」二種類型:

一、政黨解構(party dealignment) (一)是指選民對政黨的認同度下降,使得政黨的社會基礎流失,該情況亦稱之 為「政黨政治危機」(crisis of party politics)。 (二)Heywood(海伍德)指出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黨之寡頭領導使基層黨員缺乏參與感。 2.政黨致力於權力爭鬥,使選民失去信心。 3.單一議題團體興起,取代政黨功能: 特別是「後物質主義」興起,民眾不以福利之多寡為投票考量,而以政黨 理念為選擇標的,此時政黨若為掮客型政黨,對特定議題就缺乏凝聚力。 4.文官體系之強化,削弱了政黨對政府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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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黨重組(Party Realignment) (一)凱伊(Key)指出,選民對政黨認同改變,因而造成政黨之分合與內部 權力變化,而且政黨重組之發生,通常均在一次「關鍵性選舉」之後。 (二)其重組有兩種情況: 1.由上而下: 政治菁英分裂或合作,使選民在不同政黨菁英中選擇認同。 2.由下而上: 因為特殊原因,使得基層選民改變政黨認同,間接促成政黨價值觀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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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重組」與「關鍵性選舉」 壹、「政黨體系」 、「關鍵性選舉」 、「政黨重組」之關聯 一、 「政黨體系」是一個國家的「政黨分化程度」: 一旦選舉中出現了「關鍵性選舉」 ,則意味著「政黨重組」的發生,可能會引發「政 黨體系變遷」。 二、一旦面臨了重大的社會危機、政策對立、選民投票行為改變時,會出現一次 「關鍵性選舉」及「政黨重組」的現象,如此則代表將發生「政黨變遷」, 即舊有的「政黨體系」轉變為新的「政黨體系」 。

貳、政黨重組之意義 「政黨重組」(Party Realignment)是指選民政黨認同的轉變,而造成政黨的競合 關係與政黨內部權力的改變。要素包含一次「關鍵性選舉」,此「關鍵性選舉」造成 政黨支援的選民結構的改變,選民結構的改變是非常尖銳而且持久的,不是一次偶發的 事件而已。又稱「重組性選舉」、「關鍵性重組」。

參、關鍵性選舉的意義 「關鍵性選舉」(Critical Election),學者凱伊認為,是指「選舉結果乃呈現出政黨 與其支持者間的既有連結關係已經明顯的改變,而此種新的連結關係將會延續到後 續的選舉當中。基本上,此種選舉結果將會導致「政黨重組」。

肆、政黨重組之成因 一、重大的危機 重大的危機給了政黨兼政治資源再分配的機會,危機造成政黨意識型態尖銳化,並 拉大政黨間的議題差距,此時選民的選擇亦較有顯著的差異。

二、議題的對立 政黨在危機時期所提出的政策選項,呈現出南轅北轍的現象,加大政黨間意識型態 的尖銳化和議題差距,而使選民對政黨和支援方向為之重新組合。

三、第三黨的出現 選民的政黨忠誠度開始減弱,而使分裂投票和跨黨投票的情形大為提高。

四、較高的投票參與率 在社會面臨重大危機時,選民利益涉入較深,呈現較高的投票參與率。

五、政策革新的必要 政策的革新也被視為政黨重組後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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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社會危機

關鍵性選舉

政黨重組

圖表 2 政黨重組與關鍵性選舉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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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體系變遷


政黨體系 政黨體系的類型 壹、D.W. Rae(雷伊)的分類 一、一黨獨大體系 有一個政黨議席超過七成以上。

二、兩黨體系 1.兩大黨的議席總和超過九成以上。 2.且無任何一政黨議席超過七成。

三、多黨體系 1.沒有一個政黨議席超過七成。 2.且前兩大黨的議席總和未超過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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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薩托里(G.Sartori)的分類 極權一黨制:(totalitarian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最強烈,動員能力最強,政黨內不 容許次級團體存在的單一政黨體系。

一 黨 制 ( one-party system)

威權一黨制 (authoritarian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與動員能力較極權一黨制稍弱的 單一政黨體系,政黨內雖容許次級團體存在, 但次級團體並無自主性。

非競爭性 政黨體系

實 用 主 義 一 黨 制 ( pragmatic one-party system) 指意識型態與動員能力最弱的單一政黨體 系,政黨內有次級團體,且次級團體具有自主 性。 薩托里之 政黨體系 分類

一黨獨霸制 (hegemonic-party system): 屬於非民主政體下的政黨體系。

一黨優勢制 (predominant-party system)

兩黨制 (tow party system) 有限多黨制 (溫和多黨制):

多黨制

特徵:【1】政黨數目約 3-5 個。【2】政黨間意 識型態差距較小。【3】作用模式為向心競爭。 極端多黨制 (極化多黨制) 特徵:【1】政黨數目 6-8 個,【2】彼此間意識 形態的差異極端,甚至有些政黨是採取反體制 的立場。例如:義大利、法國和西班牙。 原子化多黨制 (粉碎化多黨制)

圖表 3 G. Sartori 政黨體系分類表

110

競爭性 政黨體系


參、綜合言之 政黨體系主要有下列三種:

一黨制

極端一黨制: 唯一合法、以黨領政。 。 獨裁一黨制: 以黨領政。 。 一黨獨大制: 1.小黨不足以撼動執政黨地位。 2.執政黨維持優勢的原因,通常有: (1)行政優勢。 (2)政績優勢。 (3)建國政黨。 (4)社會情況不足以支撐另一足以抗衡之政 黨。 變體一黨制: 使單一執政黨,發揮了多黨的功能,例如:墨西哥。 。

一般之政黨體系 分類

二黨制: 1.指一國之政黨體系中,存在兩個主要政黨的體制。二黨各自具有掌 握國會席次半數的能力,且始終保持一黨在朝、一黨在野的情況。 2.各國兩黨制實際上均不只兩黨存在,卻都不影響大黨的優勢地位。

多黨制: 指一國的政黨體系內,並無任一政黨能獲得過半席次。在內閣制國 家,則常須以「聯合內閣」方式來組成政府,亦即需由兩個或兩個 以上的政黨合作,才能共同組成內閣。

圖表 4 一般政黨體系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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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義(pluralism) 壹、意義 一、「多元主義」是一個利益表達的體系: 整個體系,是由多樣化、自發性、自主性、非科層式設計、相互競爭的團體所 構成。 二、其認為,社會與意識型態的分歧,乃是必然且普遍的現象。只要允許社會各團 體基於自我利益相互競爭,最後必然有助於社會整體的發展。

貳、特徵 一、權力普遍分配於社會之自主性團體: 在多元社會中,沒有單一團體能夠主導整個社會的運作,且各團體間彼此互有反制 力量。國家則是對所有社會團體提供開放的管道。

二、國家只是中立的協調者,並不主導社會追求特定利益: (一)國家的角色是被動的,其任務在管理團體間的衝突,提供社會團體相互競爭 的舞台。而政府的政策則是反映社會團體間,角力的均衡與結果。 (二)在多元主義觀點中,政府只能反映社會情勢的演化,無法主導控制社會的變 遷。

三、團體競爭合作所產生之平衡點,即所謂「公益」: 社會一如自由開放之競爭市場。

四、利益團體各自透過管道影響政府。 五、與「系統論」結合,團體需求即政府政策(輸入項)之來源。

參、與國家的關係(與統合主義之不同) 一、團體的職能,未由國家進行特許或補助。 二、團體在其特有的活動領域內,不具有利益代表的獨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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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主與民主化

民粹政治(Populism) 壹、意義 一、「民粹政治」在政治的用語中具有負面的涵義,它指涉 政治人物任意的將政治決 定向人民訴求,忽略法制程序,或刻意跨越代議制度,,由於群眾對問題多欠 缺理性思考,因而易被有心人士蠱惑,成為其獲致權力的工具,遂而傷害民主 政 治。 二、民粹主義來自美國和俄國的農民運動,政治上的民粹主義則作為一種政治立場,其 反對代議體制、反對菁英政治,直接訴求人民。

貳、類型 一、民主政治的民粹主義 迴避代議體制,主張將權力交給人民,全民創制、全民複決。

二、獨裁的民粹主義 獨裁者以物質利益滿足人民或挑起非理性情緒,動員群眾收買人心,例如阿根廷的 裴隆將軍。

三、反動的民粹主義 運用民眾反動的偏見對抗政治菁英開明的觀點,特別是以種族仇恨、訴求穩定秩序 的保守態度來獲得民眾支持。例如,毛澤東發動紅衛兵鬥爭劉少奇、鄧小平等「走 資派」的文化大革命。

四、政客的民粹主義 政客不具有意識形態,一切都宣稱其代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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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粹與民主之區分 比較項目 政治運作的目的

政治運作的模式

政治的最終價值

民粹 反對憲政秩序。

民主 尊重憲政秩序。

以 人民直接參政 達成激烈的所 以 代議政治 促成所得之一般分 得重分配。

配。

由上而下的改變現狀,以人民 由下而上的改善 政治現狀,追 或政客之需求為其宣稱的價值。 求社會共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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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政體(Polyarchy) 壹、意義 一、 「多元政體」乃美國學者 R. Dahl(道爾)在《多元政體:參與和反對》所提出: 他認為實際的民主政治並非來自多數決,而是社會中各種多元勢力交互制衡而 成。這種相互制衡的結果,使得政府權力不致濫用,並得以解決衝突,進而保 障人民之自由。 二、道爾主張「民主政治」即為一種「多元政體」: 而相對於「多元政體」乃「獨裁政體(單元政體)。

三、道爾的理論乃建立在「多元主權」及「團體理論」之上: 其立基於「行為主義」的經驗性研究立場,採取「團體」與「菁英」途徑而對民主 政體運作,所提出的一種「經驗性民主理論」,亦稱為「修正民主理論」。

四、道爾認為,民主的兩項標準如下: (一)公開競爭: 政治體系的自由化,使競爭者有自由公平的競爭機會。 (二)包容成員: 政治體系中的每一個永久居住且守法的成年人,都被賦予政治參與的權利。

貳、特徵 根據道爾的說法,多元政體有以下特徵:

一、多元社會 現代西方工業社會乃是功能高度分化、利益多元分歧的多元社會。民主社會中,多 元利益形成不同的次級團體,每個人均扮演多重角色,可以同時參加不同團體,形 成團體構成份子重疊性,有利於降低社會衝突。

二、利益政治(折衝過程) 多元政體必定是利益團體的政治,利益團體會透過多元管道影響政府。多元政體下, 多元複雜的利益與勢力均參與決策過程,在此一複雜的決策過程中,衝突、議價、 妥協則成為主要特色。

三、流動多數 沒有任何勢力能居於完全掌控的地位,所謂多數乃是不斷流動、改變、重組的多數。

四、菁英分歧 菁英並沒有共同的觀點、利益、立場。 115


五、菁英領導 政治與社會發展需依賴菁英,菁英須對人民負責,且會受到多元政體的社會化影響, 而接受且內化民主價值與規範。

六、非菁英的重要 菁英必須獲得非菁英的默許與支持,因此「非菁英」在多元政體中仍具有相當的政 治影響力。

七、權力限制 最佳方法就是在多元社會中的「團體間制衡」以及「政治人物的內化價值」。

參、評論 一、「多元政體」以團體與菁英研究途徑,嘗試解釋現代民主國家政治體系被不 同團體網絡掌握的事實。 二、然而其對於「民主政治的規範面」與忽略,則是該理論必須嚴肅面對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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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壹、興起背景 一、由於自我取向的菁英領導不能充分反應民意,因此解決之道便在訴諸於「草根式民 主」或「基進式民主」(Radical Democracy)。 二、「參與式民主」假定民主是保障權利的工具,透過個人參政除了可以塑造共同意 識,另一方面可以發展個人的政治人格。

貳、主要內涵 一、 「參與民主」關切的課題是當代國家行政權力日益集中的趨勢: 這種趨勢使得行政機關與民眾越來越脫節,背離民主精神。因此其認為,國家政務 除少數絕對必須由中央主管者外,應盡量分散給地方處理,中央僅負責協調之責。

二、民主參與的場合不應只限於政治組織,如國會、政黨,而應普及於其他一切 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的建制,例如:工廠、公司、學校…等: 因為這些建制中仍然存有權力關係,具有「政治性」。其激進者甚而主張,雇員、 職員、學生均應與董事會、經理部門、行政人員一樣,參與決策。

三、除了肯定古典民主論的價值外,更具有行動綱領的意味: 主張者認為民主不應侷限於政治組織,只要具備權力關係之社會結構都要實施民主, 如此方能使民主價值普及。而國家權力應避免集中化,因為權力集中將使行政機關 和民眾脫節,對人民之意見欠缺回應性。

參、參與式民主的限制 一般民眾對於公共政策,尤其有關公共財之問題多缺乏投入的熱忱,因此邇來盛行之審 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即企圖突破此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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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 壹、治理時代的來臨,實質公民參與必要的提升 一、治理的意涵: 「治理」是當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其主體不再侷限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二者,還包含 公、私、組織及志願性團體,彼此形成複雜的網絡關係,而所有參與者均透過市場 模式,彼此在互信互惠下參與,以提高政府治理的能力。

二、公民參與的必要:政治人物過度操作媒體,導致民眾對公民參與在無形中遭 到弱化 (一)近代公共事務淪為媒體上演的政治秀,久而久之,公共事務演化成少數壟斷、 缺乏真誠,形成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產生「疏離感」的危機。進而將使得政 府無知於民眾真正的需求,也使政府無法徹底解決公共問題。

(二)因此,唯有促進實質的公民參與,始能克服前述的困境。

貳、公民參與的重要性(策略三角) 一、學者 Moore 曾指出所謂的「策略三角」(The Strategic Triangle),即: (一)政策必須有實質價值: 即公部門的產出,對於監督者和受益者有價值。

(二)政策必須具備正當性,並能得到政治支持: 即公部門能夠持續地獲得授權和經費。

(三)政策必須是可行的,且行政機關有執行的能力。

二、 「策略三角」一旦落實,則可營造一種有利於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氛圍。而「策 略三角」的前二項要件,就必須透過「公民參與」的機制,才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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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民意政治與專家政治「機關外」的調和機制) 壹、意義 一、審議式民主是一種民主機制: 它係採取各種社會對話的方式(例如公聽會、公民會議、社區論壇等) ),透過社 會論述和公民間的理性反思,共同思索重大公共議題的解決方案,並在此過程 中落實「參與式民主」的理念。 二、是一套試圖建構「理解彼此價值、觀點,且尋求各方均可接受方案」的機制: 並希望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真正落實民主的基本價值。故值 值得注意的是,審 議式民主的成功標準並非在對問題的結果形成共識,而在保持各參與者持續對 話的可能性。 三、「審議式民主」認為,所有受到決策影響的公民,都應該能夠參與集體決定: 而這集體決定應由參與決策過程的各方,以公平理性、相互說理的方式來形成。 四、公民是民主體制的參與主體,應該積極促進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 而政治參與不應侷限於投票、陳情、請願、社會運動,參與者應在資訊充分、發言 機會平等、決策程序公平的條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以說理的方式 提出可行的意見。 五、「審議式民主」是將「合計式民主觀」轉變為「審議式民主觀」: 透過審議程序的建立,使得真實的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偏好的總合),以深化決策 制定及民主政治的正當性。

貳、興起背景 一、當代民主理論是「以投票為中心」的民主觀: 這樣的民主觀於 90 年代,在哈伯瑪斯(Habermas)的「溝通行動理論」及實際政 治困境衝擊下遭受批判,因而出現「以對話為中心」的「審議式民主」。

二、當代民主體制中公民參與面臨了許多困難和挑戰: 另一方面,審議式民主之所以受到重視,是因為當代民主體制中公民參與面臨了許 多困難和挑戰,像是「公民參與和專業知識的衝突」、和行政效率的衝突、和資訊 公開的衝突以及「公民參與代表性與合法性的問題」13等等。

13

許多利益團體常常以誇大的方式宣稱他們擁有多數民意的代表性,但結果卻僅是少數人或某部分人的 觀點,這樣的情況假如導致政府誤判,那麼對真正多數、沉默的民眾利益無疑是一種傷害。 119


參、基本假設 一、偏好與利益存在轉變的可能 假定存在一種轉變利益的可能性,而非任何利益都是已經確定,因此個人偏好存在 著轉變的可能。

二、個人偏好透過「審議」轉變為「公共意見」 創造機會,給予公民在透過論述的過程中,修正、反省、辯護個人的偏好,進而使 個人偏好轉變為公共意見,具有公共向度。

三、審議乃是政治決定的正當性基礎 民主政治不僅是「人民統治」 ,更應該是「人民審議統治」 。唯有人民透過公開而自 由的討論過程,達到彼此可以接受的判斷與共識,任何政治決定方具有正當性。

肆、所需條件(程序的條件) 審議式民主需要以下條件因素的配合14:

(※口:平、包、協、資→皮包鞋子) 一、確保所有參與者公平的互動: 由於資源及權力的不對稱會對民主商議的過程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必須透過制度 的安排,限制資源在商議過程中的影響力。

二、充分尊重及包容不同的意見: 為使商議結果更具有正當性,在商議過程中應包含各方不同意見。

三、持續進行協商: 在商議的過程中應持續進行討論溝通,不能匆匆做成結論,因為只有持續協商,才 能確保所有參與者在議程設定、問題陳述及形成決策階段中充分表示意見。

四、確保所有參與者都能公平的得到資訊: 專家在商議過程中針對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供問題資訊給所有參與者,因為唯有所 有參與者都能得到等同充分的資訊,這樣的對話機制才能得到合理性,是以專家在 審議式民主中不但是一位客觀的政策分析家,也是一位增強公民學習的促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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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參、包、拹、資。 120


審議式民主的基本原則 壹、基本原則 (※口:公、課、惠→功課會了才有辦法參加「審議式民主」,不然就會向陳為 廷一樣) 一、公開性: 參與商議過程的民眾與官員,必須以公開理性的政策論證方式,各自證明意見的合 理性。

二、課責性: 民主政體中,政治人物的言行及主張,必須要向人民負起政治或行政上的責任。

三、互惠性: 參與商議的民眾與官員可以理性、互惠的思考,承認相互尊重的立場。此原則可促 使參與者在呈現論證,使別人有所體認或接受時,容易尋求彼此重要意見的交集 點。

貳、詳述觀點 一、理性的公開討論(公共性) (一)公民在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條件下,共同思索公共問題的解決方案。 參與者必須以能夠讓他人信服的方式來說明其支持或反對某方案的理由,並 在溝通過程中接受批評與客觀的判斷。 (二)在討論過程中,參與者不僅要提出理由來為自己的主張辯護,而且要聆聽、 回應他人的論點,在「論述/交談」中反省、重新評估自己的論據是否無可 非議。也就是參與者必須以公開的方式向其他人說明其意見,驅使人們從公 共利益的角度,或一般性的正義原則來發言。

二、尋求共識的可能性 在各方皆有意願理解彼此價值、觀點的前提下,共同尋求公共利益以及各方均可接 受的方案,具有重新界定自己利益及觀點的可能性。公共審議的目標是希望能夠找 到對所有參與者都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即使共識未能形成,但在上述理性、公開、 平等、互惠的討論過程中,參與者能從中發現共享的實質利益。

三、自由與公平的原則 審議式民主程序的運行,需要透過法律及政策尊重個人的基本自由。在政策的審議 過程中,每一個參與者都處於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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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續合作的可能性 審議式民主在追求對共同問題與衝突的持續對話過程,使得爭議的各方願意保持持 續合作的可能性。參與者以相互尊重的態度互惠的思考,試圖用對方可接受的理由, 陳述自己的論點與立場。

五、價值探索的過程 是一種對利益及價值選擇開放的探索過程,而非一種對已經確定的立場加以認可或 批准。

六、政治決定的正當性 審議的過程本身即是一種政府正當性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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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議式民主之商議技術 商議式民主的實施技術甚多,廣為人知的如:公聽會、溝通會、社區論壇、網路論壇等, 以下亦有四項商議式技術為歐美國家曾使用:

一、公民會議或共識會議、 二、商議式民調、 三、全國性或地方性論壇、 四、公民陪審團。

共識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 (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 壹、意義及使用時機 一、 「共識會議法」起源於 1980 年代的丹麥,主要目的是將一般民眾包含在政 策商議的過程中,意圖「補充」而非「取代」既有的民主決策方式: 它也提供了會議的空間,使在政治上無組織的普通人,能夠集合起來對切身相關的 議題,發出「知情」及「思考」後的聲音,以供決策者參考。

二、「共識會議」是審議式民主的具體實踐: 其內涵為邀請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針對爭議性的政策,事前閱讀相關資料並 作討論及設定問題,然後針對問題詢問專家,以在一定知識基礎上相互論辯, 最後將討論後的共識寫成報告,以為政府決策的依據 。 三、可應用於界定公共議題發生的原因、瞭解民眾的需求、提出解決議題的方案: 我國曾經針對「全民健保保費是否調漲」,以及「代理孕母是否開放」等爭議性議 題舉辦過公民會議,會後結論亦都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

貳、丹麥的「共識會議法」 由於「共識會議」演進自丹麥,且丹麥已具有豐富的實施經驗,故特將丹麥之共識會議 法實施情況簡述如下: 丹麥最常使用的方式是隨機選取 10 至 25 位公民,參加為期 8 天的商議,時間共約 3 個 月,共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 (一)參與者先進行預備會議,主要對議題、過程、參加會議者加以瞭解,並選取 若干人作為共識會議的引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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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 (一)舉行四天的共識會議。前二天先聽取不同意見之引言人報告,以便在隨後的 全體會議中提出回應。在這兩天中,參與者舉行若干次不公開的討論會,提 出進一步的問題給引言人,並澄清誤解或爭論的觀點。 (二)在最後的兩天,參與者一起撰寫主要建議大綱的報告,然後在公眾場合,向 相關的決策者提出。

參、限制 雖然公民會議的形式在世界各國均有成功的個案可循,惟值得注意的是其仍有以下侷 限:

一、只能針對爭議性議題使用: 無法取代一般的決策程序。

二、無法代表全國民眾的看法: 代表多係自願參與,因此無法代表全國民眾的看法。

三、無法對議題作詳細的技術性判斷: 公眾非具有專業,因此無法對議題作詳細的技術性判斷。

肆、評析 有鑑於此,公民會議乃對決策無法定的拘束力,目的在透過訊息溝通達成公眾教育 , 和建構理性討論的平台。而政府也應充分尊重公民會議,即便結論報告有違政府立場, 也必須公開說明理由。因此,政策若能反映人民真誠溝通所形成的共識,亦將是民主和 民粹最大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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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Deliberative Opinion Polls) 壹、意義及使用時機 一、 「商議式民調」 (又可稱「審議式民調」) ,是一種結合焦點團體和民意調查的 新式民調: 其方法為邀請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選民參加,先提供他們相關議題資訊,再由 立場不同之專家進行說明,爾後請選民相互討論以進行民意調查。 二、一般是由負責的團隊採「隨機抽樣」方式,抽取數十位至數百位的公民進行 「商議式民調」 。受邀者聚在一起,先進行第一次意見調查,隨後透過研讀充 分 資 訊 、小 組 討論 、與 專 家 官員 對 談後 ,再 進 行 一次 調 查 ,以瞭解 其在 知情 的情境下,對議題所持的看法。 三、可應用於瞭解議題、設定議題解決的目標、設計並選擇方案等。

貳、步驟 具體而言,商議式民調可採取以下的進行步驟:

一、先期面訪: 主辦單位隨機抽取全國性的樣本,以事先設計的問卷進行面訪,並徵詢其參與小組 討論的意願。

二、 「焦點團體」方式進行討論: (一)先期問卷面訪後,邀集願意參加小組討論的受訪者,以「焦點團體」 (focus group) 的方式進行小組討論。 (二)在此之前,先由主辦單位準備全面性、代表不同立場的資料,在會議進行前 先行寄發給各參與討論人。 (三)各小組對不同議題討論後,邀請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政府官員等針對相關 議題進行對談。對談狀況可由電視播出,以擴大影響力。

三、會議後進行問卷調查: (一)會後以相同的問卷訪問參與者,及曾受前測的「非參與討論者」,以比較前 測與後測間,實驗組與對照組的結果。 (二)此外,並隨機抽取一份全國性樣本作為對照組,藉此瞭解此項實驗對整體大 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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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轉型(政體轉型) 壹、政治轉型(政權轉型)之意義 一、「政治轉型」是指不同政體之間的轉換變遷現象,是指一個政體轉變成另一種 政體的過程: 主要有六種變遷方向,而目前通常指的是「由威權轉為民主或者民主轉為威權」 。 「民主轉型」即屬於政體轉型的一種。 二、「政權轉型」有二項指標:「自由化」與「民主化」 其間的關係如下: (一)「自由化」是指人民獲得、或恢復各種自由權利的歷程。 (二)「民主化」是指人民獲得、或恢復參政權與公民地位的歷程。 (三) 「自由化」不一定能帶來「民主化」 ,但有「自由化」 , 「民主化」才有實質的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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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轉型(可思考與「民主化」合併) 壹、民主轉型之意義(democratic transition) 「民主轉型」是討論,某政體由非民主政體轉型而成為民主政體的相關課題。

貳、原因 杭廷頓(S. P. Huntington)指出,以下原因造成獨裁政體民主化:

一、舊政權衰弱或權威的困境,導致極權或威權政體瓦解。 二、經濟發展或經濟危機。 三、政治領袖的主動選擇。 四、國際行動者的影響。 五、鄰近國家之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

參、方式 主要有三個方式:

一、移轉 執政者主動意識到民主化的重要性,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民主化變革,例如台灣。 二、替代 舊有威權政體被推翻,而由民間或反對陣營推動民主化,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民主 化變革,例如阿根廷。

三、置換 民主化過程中政府與反對陣營相互妥協,完成政權移轉,此種民主化變革成本最 低,例如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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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 壹、民主化之意義 一、「民主化」是民主力量增加的過程: 一般則意指人民基本自由權與參政權的擴大過程。 二、道爾(R. Dahl)認為,「民主化」至少由二個層面構成(要件): (一)公開競爭 (二)參與權

三、民主政治最低門檻: 溫赫任曾建立「民主化指數」 ,則結合道爾的「規範性觀點」 ,與溫赫任之「經驗性 指數」,即可建立所謂「民主政治最低門檻」。

貳、三波民主化浪潮 學者杭廷頓(S. Huntington)在《第三波》一書中指出,世界上總共有三波民主化的浪潮:

一、第一波:1828 ~ 1926 美國獨立&法國大革命 ~ 法西斯崛起。

二、第二波:二次大戰後 ~ 1960 年代初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 官僚威權主義崛起。

三、第三波:1974 ~ 現今

參、影響因素(動力) (※口:經濟、文化、菁英、國際、過程→經濟文化菁英的國際化過程) 一、經濟因素 (一)長期來看,是經濟發展及其所產生的社會變遷,會帶來要求民主的壓力,進 而導致「民主化」的社會變遷。 (二)短期來看,是因為眼前的經濟困頓與衝擊,使得人民對民主產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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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文化 (一)集體主義 一般認為,傳統政治文化中集體主義的色彩越強,越不利於民主發展。 (二)宗教 天主教相較於基督教,較不利於民主發展,而各種宗教當中,又屬回教最不 利於民主發展。 (三)Max Weber 的觀點 其認為,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均與民主政體較為契合。

三、政治菁英 菁英結構的變動,往往是政治變遷的主因。在菁英之間的派系鬥爭,若其中一派援 引社會力量對抗另一派,則有可能導致民主化。

四、國際影響 (一)相關因素例如:自由民主意識在全球的獨佔、國際組織的推動、跨國資訊流 通的增加、全球經濟自由化的推波…等。 (二)綜合而言,國際環境影響各國「民主化」的機制,主要有三: 1.挑戰: (1)指國際上政治、軍事、經濟的競爭,促使國家從事制度上的改革。 (2)是學者比較了英、法、俄、德的政經發展狀況後,所提出之觀點。 2.依賴效應: (1)指外國藉勢力著對本國的影響與控制,造成國家制度符合其利益與 價值。 (2)拉丁美洲學者曾提出「依賴理論」,其主要認為: 【1】後進國家雖然擺脫了政治殖民,卻落入經濟殖民,形成對先進 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依賴。 【2】後進國家以初級產品或原料為主的出口導向經濟,與先進資本 主義國家形成不平等的交換關係。 【3】後進國家的商人、地主與政治領導者,與先進國家的經濟菁英 彼此連結,因此削弱了後進國家中資產階級進一步成長壯大。 後進國家若要突破低度發展的困境,就必須與世界資本主義脫 鉤、自主發展。 3.示範: 指國家眼見外國的進步與發展,而學習外國的制度與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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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過程論 (一)其認為,民主政治不是被前提要件所決定的,是各種偶然性因素結合的結 果: 是一種強調「過程」而非「前提」的觀點。 (二)例如,有學者認為,政權中的改革派與反對運動中的溫和派結合,其民主改 革最容易成功。

肆、類型 一、S. Huntington 的分類 (一)變革 (transformation) (二)置換 (replacement) (三)移轉 (transplacement)

伍、民主政治成功的要件 一、政治文化層次,必須適當融合「個人主義」與「社群主義」的要素: 前者肯定個人的目的性,拒絕將人民視為國家的工具;後者則強調個人必須尊重自 我歸屬的社會規範與群體。

二、社會經濟層次:社會中的次級單元雖有差異,但仍可鏈結共識: 此外,社會成員可以維持本身經濟生活條件,不受制於特定權威。

三、法律制度層次:制度必須受到政治菁英及人民的尊重 亦即共同規範必須有效維持政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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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波民主化(the 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 壹、世界上三波民主化 學者杭廷頓(S. Huntington)在《第三波》一書中指出,世界上總共有三波民主化的浪潮:

一、第一波:1828 ~ 1926 美國獨立&法國大革命 ~ 法西斯崛起。

二、第二波:二次大戰後 ~ 1960 年代初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 官僚威權主義崛起。

三、第三波:1974 ~ 現今

貳、第三波民主化之原因(成功條件) 一、意識形態的獨占地位: 自由民主體制在全球意識形態中取得獨占地位 。

二、國家和組織積極推動: 國際政治中具影響力的國家和組織開始扮演積極推動民主的角色。

三、資訊傳播擴散的作用: 傳播資訊科技突飛猛進,使民主改革的經驗在鄰近地區產生擴散的作用。

四、經濟自由化: 經濟自由化對民主化亦產生直接的助益。

參、第三波之擔憂 一、族群對立激化 主要係因選舉造成,導源於多元種族覺醒所導致之衝突。

二、反民主勢力藉選舉復辟 在中歐及東歐國家,共產黨人士企圖從體制內贏回政權。

三、行政部門之擅權 行政權力擴大有害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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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壹、意義 一、「民主鞏固」是極權政體或威權政體,轉型為民主政體後狀態的持續與穩定: 又稱「民主深化」,是以當民主鞏固失敗,即成「民主退潮」。 二、民主鞏固必須經歷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建立民主之硬體機制;第二階段是建立民主文化,前者較容易,後者 較困難。 三、一個民主鞏固的政體,在行為上不會有群體試圖建立非民主體制或分裂國家;在憲 政結構上,不論政府或非政府力量,都願意遵守憲政程序來解決衝突。

貳、要件(條件) 一個鞏固的民主政體,係以一個獨立的國家為前提,並需擁有以下特定條件:

一、公民社會: (一)應具備一個自由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 (二)公民社會有利於「民主鞏固」部分: 1.穩定社會期望,樹立更穩定的權威。 2.教導公民符合「自由民主」的價值與規範。 3.提供個人、企業自我表達與認同的管道。 4.減輕公權力機構的管理負擔。 5.改由集體認同規制成員行為。 6.提供重要、抗拒統治者的能量儲存庫。 (三)公民社會不利於「民主鞏固」部分: 1.使多數難以形成,同時使多數的組成不穩定。 2.可能使政策力量的分配上,產生誤差。 3.妥協色彩過重,導致「肉桶立法」的趨勢。

二、自主政治社會: 具有合法爭取公權力之團體。

三、法治原則: 依法保障公民自由,政府接受法治原則。

四、服從民意之官僚體制: 官僚機構能完全聽命於民主產生的政府。

五、制度化的經濟社會: 民主政治須靠穩定的政治與經濟環境來維持。 132


六、成員支持: 民主體制須具備正當性(legitimacy),這植基於道德與價值判斷上,而且成員能自覺 其在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亦即具有政治效能感(political efficacy)。

七、制度能量: 民主制度須具備維持制度規範效力的能量與提供制度產出的能量,前者指涉民主有 效指導社會的政治活動,這有賴公權力之貫徹;後者則強調民主政治是否具有效率, 能不能滿足不同團體之各種期望。

參、潛在障礙 一、族群對立激化。 二、民主政府的治理能力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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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鞏固的檢驗標準 主要有以下三種看法:

一、依 J. Lins 的觀點(正面表列) 其認為,一個鞏固的民主必須有三種層面的意涵 (一)行為層面 指沒有重要的政治行為者,會投入可觀的資源,以試圖推翻現有的民主政體 來達成其目標。 (二)態度層面 指絕大多數的人民,在嚴重經濟困頓或對現任政府積怨甚深時,仍然相信民 主的程序與制度。 (三)憲政層面 不論是政府或非政府的政治菁英,或一般民眾,都已習慣透過民主過程所建 立的法律、程序、制度,來解決問題。

二、依 S. Hunting 的觀點(二次轉手) (一)其以「兩次轉手」(two turn-over)為指標,來判斷一個民主政體是否已經穩固。 (二)即政權兩度和平轉手之後,一個民主政體才能算是穩固。

三、依 S.J. Valenzuela 的觀點(負面表列) 其認為,一個國家若有以下其中一種現象出現,即未達成民主鞏固: (一)監護性的權力。 (二)保留領域。 (三)選舉過程中的重大差別待遇。 (四)國內普遍不認為民主程序是改變政府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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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主鞏固」觀點看「第三波民主化」的問題 有以下四項主要問題:

一、選舉至上的迷思 由於民主文化、弱勢關懷、憲政傳統、代議規則…等條件缺乏,同時威權殘存所導 致,對於選舉過份依賴與充滿幻想,也過份渲染誇大了選舉結果的意涵,而產生「選 舉」與「選舉結果」決定一切的不良效應。

二、市場與民主互為要件之迷思 構成了對國家權威的過份削弱。

三、造成公民社會與國家之對立 四、形成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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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治文化

政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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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意義 一、阿蒙(G. Almond)認為,「政治文化」是在某一特定國家、特定時間內,民眾 對政治的一套態度、情感、信仰。 二、「政治文化」是指政治體系中成員對政治的心理取向,是一種群體的現象: 能使政治過程有秩序及富有意義,同時為政治體系設下了基本前提與規則,以 控制體系中的行為。 三、G. Almond(艾爾蒙)&G.B. Powell(包威爾)又認為,「政治文化」是個人的政治態 度和取向。是政治行動的主觀基礎,並賦予政治行動意義。 四、白 白魯恂(Lucian Pye)認為,「政治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信仰」、「情感」、「態度」。

貳、三個主要取向 一、認知取向 二、情感取向 三、評價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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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的改變,通常都是因為「政治社會化」的緣故。 136


參、主要內容(對個人所產生之影響) 一般的政治文化內容,主要包括有:

一、國家認同感 (一)個人對國家的認知與效忠,關係到對國家的情感與支持態度。 (二)二次大戰後亞、非、拉丁美洲等新興國家曾經產生「認同的危機」(crisis of identity),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國民,常常只知道效忠部落社會,缺乏整體 國家的觀念。

二、對政府正當性的認同 (一)人民認為服從政府,應是來自內心的自願服從,是來自內心對正義與公平價 值的接受,而不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的懲罰。 (二)韋柏(Max. Weber)在論及政府的正當性時,曾提出三種類型: 1.傳統的正當性。 2.「聖雄」的正當性。 3.合法-理性的正當性。

三、政治效能感 (一)政治效能感亦稱「政治功效意識」,是指個人自覺是否有能力採取行動影響 政治事務的心理意識。如果人民具備此種意識,就會比較熱衷參與政治,假 若缺乏此種意識,就可能形成「政治冷感」(political apathy)或「政治疏離」 (political alienation)。 (二)簡言之,是人民自覺是否有能力影響政府政策的一種自信心。其牽涉到: 1.對同胞的信任。 2.公民的義務感。

四、公民參與的義務感 (一)即阿蒙(G. Almond)所稱之「公民文化」。 (二)「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的要件,也是人民對政治體系不溫不火的一種支持 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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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對政治體系的影響 一、影響政局之穩定程度。 二、影響體系中成員的角色表現。 (一)參與。 (二)非參與。

三、影響政治變遷之方式。

伍、研究功能 一、可藉以瞭解政治體系運作。 二、對次級政治文化具解析作用。 三、可作為政治與政府研究的基準。 四、可作為「總體政治學」與「個體政治學」的中介。 五、 「文化霸權」可說是項重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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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的類型 G. Almond(艾爾蒙)與佛巴(S. Verba),提出了政治文化的三種基本類型16: 一、原始/狹隘的政治文化 (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 指人民對政治體系、輸入面、輸出面、自我的政治能力…等,皆茫然無知、毫 無感情,更缺乏評價的標準與規則。 二、臣屬的政治文化 (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 指人民對政治體系及其輸出面,有高度的認知。但對於政治的輸入面卻十分生 疏,不知對其評價,也從未意識到自己有能力參與其事。 三、參與的政治文化 (participant political cluture) 指人民對政治體系、輸入面、輸出面、自我政治能力…等,皆有所認知,並對 政治體系之各個部分,有所好惡與評價。也認為個人與政府的關係十分密切。 四、綜評: 三種類型的政治文化,通常是重疊存在,整體的評價則是依各類人口所佔之比例,而作 概要式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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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蒙和沃巴提出三種不同的政治文化類型,而其中並未提出「破碎行政政治文化」 。 139


公民文化 (Civic Culture) 一、G. Almond(艾爾蒙) (G.A. Almond)&佛巴(S. Verba)在《公民文化》一書中, 曾對英國、美國、德國、義大利、墨西哥等五國,進行政治文化的比較研究。 二、其發現,穩定的民主政治,有賴於社會中「參與型」、「原始型」、「臣屬型」三種 政治文化的平衡。而這種兼容並蓄的政治文化,即為「公民文化」。 三、「公民文化」是一種人民對政治體系不溫不火的支持態度: 公民文化可說是「中庸」的政治文化,是指人民對政治體系一方面支持,但並非狂 熱式的支持。對體系固然有所批評,但並非完全排斥。是一種人民對政治體系不溫 不火的支持態度,也是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實務上,以英、美兩國民眾的態度,較為接近: 人民對政治參與具有興趣,但並非全心的參與,對政治有某種程度的冷漠感;人民 對政治體系有所期望,但並非不切實際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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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gmental political culture 分裂的政治文化 一、在政治體系當中,常見部分成員所擁有的政治態度、取向與他人不同,自成一種次 級政治文化。 二、假若體系中的各種政治次文化,彼此之間差異甚大,政治體系便無法取得一致的認 同與共識,此即所謂「分裂的政治文化」。 三、而當體系成員彼此的信念與價值,差異達到相當嚴重的地步時,往往會對政治體系 的安定構成威脅。

文化霸權 一、由學者葛蘭西所提出。 二、其認為,政治文化可視為統治者控制政治體系的工具: 藉由意識型態的傳播,而使統治者的統治地位正當化、繼續維持。

三、是一種對人民的心靈控制: 以利統治地位的鞏固。

四、其否定了功能論者對政治文化的看法: 認為「政治文化」不是自主產物,而是經濟與政治支配權力的反應,反映著支配階 級的主觀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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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化 壹、意義 一、D. Easton (伊斯頓)認為: 是個人獲取 「政治行為取向」與「政治模式」的發展過程。學者「丹尼斯」(J. Dennis) 亦同樣這樣認為。 二、K.P. Langton(藍頓)認為: 是社會把它的政治文化,從上一代傳遞至下一代的過程。然而此一觀點與界定, 過份強調了代與代之間的關係,而忽略了同一世代中人與人的互動。 三、綜上所述,政治社會化具有兩種意涵: (一)是人們獲取政治取向與行為模式的過程。 (二)是社會傳遞其政治文化的過程。 四、G. I. Greenstein 進一步認為,「政治社會化」涵蓋人生各階段中,一切的政治學 習,不論是正式、非正式,顯性或隱性。

貳、功能 一、個人角度 政治社會化有助於: (一)政治自覺的形成: 使個人了解自己在政治社會中的角色和地位。 (二)政治興趣與能力的培養: 可培養公民參與政治的興趣。 (三)政治知識的提供: 使個人對政治環境的視野更為開闊。 (四)政治態度的形成: 逐步養成個人的政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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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角度 政治社會化有助於: (一)政治體系共識的維繫或獲得: 政治社會成員對政治競爭的規則應有共同的看法,對基本的規範應一體接受, 如此政治社會方能凝聚。 (二)政治文化與精神的維繫,新一代政治認同的培養: 政治社會化使垂直代際與水平世代間產生認同,這種認同是透過象徵性符號 (如國籍)的情感,以及對價值規範的接受而達到。

參、研究途徑 一、行為論 每個個人的「認知圖像」,係源自於政治社會化。

二、功能論 認為透過政治社會化,能使政治體系維持穩定。

三、系統論 認為政治社會化,能更進一步加強政治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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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與「政治社會化」的關連 主要有以下四項:

一、 「政治社會化」傳遞「政治文化」 是藍頓(K.P. Langton)對於「政治社會化」的看法,其認為「政治社會化」,是指 社會把它的「政治文化」,從上一代傳遞至下一代的過程。

二、 「政治社會化」延續「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的價值與取向,往往是透過政治社會化的過程而延續。

三、 「政治社會化」改變「政治文化」 (一)是阿蒙(G. Almond)的三種政治文化類型的演進。 (二)即經由「政治社會化」的方式,使「政治文化」從原始的政治文化,進化為 臣屬的政治文化,再進化成參與的政治文化,甚至是「公民文化」。

四、 「政治文化」制定「政治社會化」的內容 是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看法: 其認為,「政治文化」可視為統治者控制政治體系的工具。藉由意識型態的傳播, 而使統治者的統治地位正當化、繼續維持。故而「政治文化」是一種對人民的心 靈控制,以利統治地位的鞏固。亦基於此一目的,「政治文化」將進一步有系統、 有計畫的制定「政治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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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壹、意義 一、「公民社會」是一個由法律所治理,並在國家權威下運作的社會: 主要是由「自發性」 、 「自主性」的團體所構成。其以自身利益為目標,在既有 的法治規則下行動。 二、其構成團體,例如:宗教團體、文化團體、獨立的傳媒、職業團體、利益團體、工 會、政黨、家庭….等。 三、進一步而言,「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是相對於國家之外的公共領域: 其核心機制是由非國家、非經濟組織、基於自願之基礎而組成的。其能夠公開 且超越局部利益,運用各自的理性,對公共議題提出看法(此亦即「公共理性」 的由來)。

四、 「公民社會」的存在,也促使國家機構活動的公開化: 從而輿論和公共意志得以持續形成,而能在保障自由、矯正統治權力方面,產生積 極的作用。

貳、意涵之發展歷程 一、早期的市民社會: 誠如西賽羅(Cicero)所指稱,不僅包含國家,而且也指涉已經出現城市文明的政治社 群。洛克(Locke)則將市民社會等同於自由經濟市場的活動領域,所呈現的是完善與 進步的象徵。

二、黑格爾(Hegel)和馬克思(Marx)則對市民社會持負面的看法: 他們將市民社會與國家概念分離,並認為市民社會為按照自身法則運行,不受政治 法律影響的經濟、社會秩序。

參、學術界定(定位) 一、社會學 (一)是在國家和社會基本組成單位(個人、家庭、企業)之間所組成的社會組織。 (二)從國家分離、有一定自治程度,尤其是由成員自發的去組成、保衛、發展自 己的利益或價值。

二、政治學 (一)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有一種制度化的關係: 而這種關係是建立在公民、公民權、代表性、法治…等方面的。 (二)這實際上是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的標準概念。 145


政治參與 壹、前言 盧梭(Ruosseau)認為,公民參與政治本身是一種教育,是一種滿足,是普遍平等的政治 參與是政治進步的表徵。

貳、意義 一、依佛巴(S.Verba)之界定, 「政治參與」是指一般公民為影響政府人事甄選及政府 決策,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 二、具體而言,「政治參與」是政治成員以各種方法,直接、間接介入政治事務,主 要目的是希望滿足自我心理、物質需求、嘗試影響政府決策,以促成自我或團體 的目標達成。 三、亦有論者以為, 「凡是人民以各種途徑,努力影響政治的過程」 ,即可被視為「政 治參與」: 因此,任何的志願行為(包括成功的、不成功的、有組織的、無組織的、聯合性的、 突發性的、合法的、非法的行動),藉以影響公共政策、政治領導者的選擇,就是 「政治參與」。

參、參與的原因 一、知識份子的號召 尤其是剛步入民主體制的國家,知識份子在政治參與裡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 不僅號召民眾參與政治,更是民眾參政的模範。

二、科技進步導致政治訊息普及化 由於資訊科技進步,電話、電視、網路、甚至 APP,都成為民眾政治參與的媒介。

三、社會階級化 社會階級化導致民眾產生「相對剝奪感」的情結,這是一種比較不同階級生活水準 所引發的不公平意識,基於此,人們往往透過政治參與企圖改變此種情勢。

四、政府治理型態的改變 隨著全球化,政府開始改變自身的治理角色,轉而成為與社會分享權力的治理型態, 民眾因而獲得參與政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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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目標 一、意見表達 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透過政治參與人民可以抒發對政治事務的見解。

二、獲取權力 政治的功能便在決定誰獲得權力,政治參與的精神則展現出任何人均可直接參政, 競選職位。

三、影響政策 近年來有關重大公共政策之決定,政府均應舉辦公聽會、聽證會,一方面集思廣益, 一方面合乎民主程序。

四、增強政府能力 受到全球化影響,使得政府必須透過與社會合作的方式來增強治理能力,形成一種 網絡的治理型態。

伍、影響政治參與的因素 主要有四項

一、個人因素 例如:財富、學識能力、參與政治所獲得之報酬利益。

二、政治菁英的動員 又可細部區分為「直接動員」與「間接動員」兩種型態。

三、社會心理因素 例如:政治效能感的高低、相對剝奪感的高低、政治的不滿意程度…等。

四、制度因素 例如:選舉法規的森嚴與否、選舉制度之簡明與否對選民投票意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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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民主國家政治參與之途徑 一、參加選舉。 二、參加政黨。 三、參加利益團體。 四、與民意代表、政府官員私人接觸或通信。 五、其他方式: 例如:投票、請願、權利救濟、集會遊行、罷工、不合作、投稿、透過大眾傳媒宣 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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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意識型態

意識型態 壹、前言 「意識型態」係由法國大革命期間,由思想家「崔西」所創,原用來指稱「觀念學」。

貳、意義 一、「意識型態」是指一套嚴密連結的、封閉性質的觀念: 常被視為一套嚴密的價值觀念,用以闡述經濟、政治、社會的運作,而其所主 張的價值,則可作為理想政治生活的基礎。 二、因此, 「意識型態」做為一個信仰體系,不僅包含社會根本價值的解釋,亦提供 所依賴的信條: 亦即「意識型態」一方面對當前既存世界的運作原理提出解釋,另方面也勾勒了理 想社會的藍圖,提倡某些行動以實踐其社會理想。 三、無論是維繫、推翻、修正既有的權力體系,意識型態都提供了政治行動的基礎, 也闡述了政治變遷的可能方向。

參、內涵(要素) A. Ranney(蘭尼)認為意識型態包含以下五項要素:

(※口:世界、理想、價值、戰略、戰術) 一、價值觀 傾向將某種事務當作終極價值,為了實現這個終極價值,即使犧牲其他價值亦在所 不惜。

二、理想(特定的「理想社會觀」 ) 試圖對未來提出一個值得追求的理想模式。每種意識型態都有其理想,而意識型態 的目標,就是將那些理想具體實現。

三、對人性、世界的體認 意識型態均試圖解釋個人、社會、國家運作的基本道理,對現存的世界秩序提出他 的詮釋與論述。

四、政治戰略 每種意識型態都有改變現狀、實現理想的戰略。

五、行動戰術(行動綱領) 指實現戰略的手段。不同的意識型態往往會選擇不同的戰術。亦可稱為 「行動綱領」 , 引導人們採取特定的策略、步驟與方案,由既存世界朝理想社會邁進。 149


肆、功能 一、促進自我認同。 二、指導個人與團體的行動,並提供動力。 三、做為認知世界之基礎。 四、可作為觀念整合工具。

伍、意識型態的特性(與「觀念」的差異) 一、包容性 一個完整的意識型態必然包含許多重要的觀念,這些觀念在邏輯上或多或少有所 關連,以形成完整的意識型態。

二、滲透性 意識型態中的特定觀念,要有能滲透人心的效果,不僅要為人所知,還要能為人 信仰。

三、擴張性 由於意識型態的「包容性」與「滲透性」 ,遂使得這一套觀念,能夠擴張為許多人 的共同信仰。

四、內聚性 完整的意識型態,要能夠激發追隨者的強烈情感,使之 凝聚成一個強有力的群 體。

五、廣泛性 觀念指涉的範圍較小,意識型態涵蓋的範圍較廣。意識型態是一套相互連貫而自成 一格的觀念體系,並非單一思想家的觀念;而觀念是意識型態的構成單元。

六、體系性 觀念僅是一種思想主張,意識型態是一種觀念體系。意識型態不僅是一種觀念體系, 也是一種信仰,一種力量。

七、其他常見特點 樂觀、進步、烏托邦色彩、簡化「我群」與「他群」、實用、簡單抽象、將政治思 想與行動結合、涵蓋範圍與層次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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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 (Liberalism) 壹、起源(意義) 一、早期的自由主義以洛克(Locke)的思想為代表,主張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 自然權利: 封建主義瓦解後,取而代之的是市場式或資本主義式的社會。早期的自由主義以 洛克(Locke)的思想為代表,主張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而當代自由主 義者則深信,政府在保障個人權利上更應扮演積極的角色。

二、古典自由主義可說是個人主義的極端形式,現代自由主義則承認國家干預的 必要性: 進一步而言,古典自由主義是個人主義的極端形式,對於國家或所有形式的政府干 預,抱持不支持的態度。而現代自由主義則承認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特別是在社會 福利的干預上。

貳、古典自由主義之意涵 主要有三項:

一、自然權利 個人具有先於政治社會的自然權利,政府目的在於為「個人的自然權利」 (生存權、 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做出基本保障。

二、社會契約論 政府的統治來自人民同意,以「社會契約」與「同意之治」建立「有限政府」,確 保政府保障自然權利,並防杜政府侵犯人權。

三、畫出政府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界 以「個人主義」 、 「自然權利」 、 「社會契約」 、 「同意之治」 、 「有限政府」確立傳統自 由主義的核心原則,畫出了個人權利與政府之間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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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核心概念 (※口:憲政、開放、理性、容忍、個人、自由) 一、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人類的個體性是無比重要的,反對任何社會團體或集團的宰制。

二、自由 主張法治內的自由,亦即在不妨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個人應享有最大程度的自 由。

三、理性 自由主義者相信歷史是以進步為特徵,因為人類有透過理性論辯與討論,而非以暴 力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容忍 容許在道德、文化與政治上存有差異,透過保障所有信念,而能夠帶來社會正面的 進步。

五、憲政 自由主義主張限制政府權力,此目標可以透過權力分立與制衡來加以達成。

六、自由開放的競爭體制 例如:市場、選舉等。

肆、近代發展趨勢 「現代自由主義」逐漸放棄純然資本主義的信念,漸趨向「福利國家」,乃是受到凱因 斯(Kennes)的啟迪而採取了若干修正,並對資本主義結合所產生之質變結果。其修正主 張包括:

一、國家應適度干預經濟活動。 二、主張社會式或福利式自由主義。 三、關注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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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衍生思想 新右派(新古典自由主義) 壹、起源 一、新右派可追溯至 1970 年代,以及對凱因斯社會民主主義失敗的關注: 其思潮曾對英國與美國產生極大的影響,分別在 1980 年代以「柴契爾主義」 (Thatcherism)和「雷根主義」(Reaganism)之姿出現,目的均在支持一個「效率最好, 管制最少」的政府。

二、主張縮小國家的範圍: 其對私人的偏好遠勝過國家,而強調「私人就是好的,公共就是壞的」,代表人物 有海耶克(Hayek)和傅立曼(Friedman)。

貳、基本信念 一、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 二、政府的權力須限制於「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功能。 三、政府必須提供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的絕對保障,並維繫自由競爭的秩序。 四、強調「市場機制」,強力反對國家的干預。

參、影響 一、提倡有限權力的「小政府」 ,而反對「大政府」。 二、以海耶克(F. A. Hayek)為代表,統稱為「新右派」(New Right)。 三、實務實踐上,有英國的「柴契爾主義」及美國的「雷根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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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義(現代自由主義) 壹、起源 20 世紀後,強調社會正義與社會公平的原則下,產生了「新自由主義」,進而引發 自由民主內涵的轉變。主要代表學者有羅爾斯、德沃金(R. Dworkin)。

貳、基本信念 一、社會正義與福利制度的建立,乃是政府的責任。 二、社會正義與積極人權的實現,必須透過政府干涉的力量。 三、財產權需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與分配。 四、 「市場失靈」以及資源分配不公的狀況時,政府應當干預以矯正失靈。

參、影響: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出現 一、自 20 世紀開始,基於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自由主義開始產生分歧,由羅爾斯等 學者開始導入公平正義概念,而與「凱因斯主義」結合,形成了一種政府干預的「福 利國家」。 二、政治社會之目的在於實踐「社會正義」,由民主的政府積極參與經濟事務,並透過 社會立法而救助弱勢。 三、具體實踐上,有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新政」 (New Deal) 、詹森總統的「大社會」 (Great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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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耶克和奧地利學派 壹、主要主張 奧地利學派的提倡者比芝加哥學派更喜愛放任主義,強調更為放任的市場。

貳、基本原則 奧地利學派經濟學有三個基本的原則:

一、研究有目的的人類行為。 二、只有個人才會消費和投資,因此個人才是適合研究的單位。 三、主張道德中立。

參、理論要點 理論要點如下:

一、演化、自發性的秩序比計畫社會來得好: 社會機構是人類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人們設計出來的。

二、政府不能以主觀的意志來強迫別人: 海耶克認為,自由的價值是能不斷擴張知識的範圍,促進新的想法和技術,什麼樣 的想法能夠成功是無法在一開始知道的,因此自由的社會不能限制別人的思想。

三、社會科學雖然主張科學方法,但仍無法完全預測社會行動的結果: 因此在聲稱知識的結果時要審慎為之。

四、社會主義是無法以計畫來取代隨消費者的需求變化的價格機能: 個人追求財富本來就是為了自己,而非為了公共目的,而社會主義是不民主、不合 乎人性的,因此社會主義是無法以計畫來取代隨消費者的需求變化的價格機能。

五、社會正義本身是沒有意義的: 海耶克最受爭議的想法就是他認為,社會正義本身是沒有意義的。政府實踐他們所 認定的社會正義時,往往是利益團體和政客之間的拔河比賽罷了,面面俱到的政府 是不能的,因此海耶克認為最多只能追求程序上的正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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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的角色是製造一個環境,讓個人或團體去追求各自的目標: 政府若要提供服務,則要提供市場無法做到的,且政府的行動不能逾越四個限制: (一)區分法律和立法的不同。 (二)法律統治。 (三)民主不應有無限的權力。 (四)政府組織應有兩個不同部分,一個決定一般行動的規則,另一個則是監督政 府行政是否有依此規則行動。

七、通貨膨脹的確是由於貨幣提供超過了貨物的生產所造成的: 海耶克提出一個激進的主張「無國界的貨幣」,這對之後的歐洲共同市場及歐元的 誕生,產生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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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義 壹、起源(意義) 保守主義以柏克(Burke)的思想為代表,他認為智識大部分隱藏在經驗、傳統和 歷史之中,視社會的進步是由社會傳統而來,因此主張改革的正當手段是漸進的, 而非革命性的變遷。

貳、核心概念 一、傳統 傳統反映過去智慧的累積,而制度與慣例均經過時間的考驗,故應該加以維繫。

二、實用主義 認為抽象的原理和思想體系是不可信任的,信念應植基於經驗與歷史,行動乃環境 塑造的。

三、人類的不完美性 對人類本質持悲觀態度,其認為人是自私、貪婪且具有權力慾望,因而主張強勢國 家和嚴刑峻罰。

四、有機論 社會是基於自然需要,而由許多社會機制(如家庭、地方社群、政府機關等)所建構 而成的有機體,並非人為設計的產物。認為社會為一龐大、組織複雜、具延續性之 有機體,故「社會傳統」為進步之由來。

五、階層性 社會階層化是自然且無法避免的,這反映在不同職責的扮演上,例如老師與學生、 雇主與員工,雖然如此,階層化卻不必然導致衝突,因為人與人乃透過重疊的職責 緊密結合在一起。

六、主張緩進、具延續性的社會發展,拒絕革命性的變遷。

參、衍生思想 一、家父長式保守主義 認為社會上層必須照顧社會下層之人的生活,而解決之道在於將市場自由競爭與政 府管制加以調和。例如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所提出「社會市場」的哲學。

二、新保守主義 由於 1960 年代美國過度縱容,使得保守主義者要求重新塑立權威,回歸傳統價值, 因此權威被視為穩定社會的憑藉,而共同價值被認為有益於社會團結。 157


第十一章

民意、民意調查與政治傳播

民意 壹、意義 一、V.O.Key(凱伊)認為,「民意是由私人意見所構成的集合體,且是政府應慎重 加以注意的意見」。由此可知,民意具有以下性質: (一)是私人意見所匯集而成的。 (二)政府官員要能夠察覺,並在決策時能據以考量之。 二、民意具有兩個主要測量面向: (一)偏好 用來評估對某政黨、候選人、政策,贊成或反對的屬性。 (二)強度 用來評估人們好惡的程度。 三、在討論民意時,應同時注意強度及方向: 一般認為民主政治及多數民意之說,因此,多只注意民意方向,卻忽略了民意的強 度。但實際上,民意強度的重要性,不亞於民意方向,有時少數人的強烈意見可能 對政策產生重大影響。 四、民意與政治態度不同: 民意是對特定政治事件及人物 的看法,政治態度則是較為穩定的心理取向 與預 存立場。 五、在政治上而言,「民意」可說是一國政治文化的橫切面: 是社會多數民眾,對於政治議題所持有的信仰表達。是對於某一議題所表現的態度, 但並不盡然是社會所有團體態度的總和。 六、以公共政策討論之角度來說,「民意」乃是指「某一特殊人群在某一特殊時期,對 某一特定公共事務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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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特徵 一、不完全理性 人往往依情感或狹隘的私利,來對事情作判斷。可能是情緒性的反映,故民意可能 是私利取向的。而政策制定者的責任就在於,透過民主審議與政策論辯的機制,讓 真正代表公益的意見出頭,以制定有利於多數民眾的公共政策。

二、往往是對問題資訊不足、瞭解不足的人,對公共議題形成的意見 一般人民或因對政治不感興趣,或因事務繁忙,因此對政治事務的看法往往建立在 有限的知識、資訊之上。

三、不可靠:民意有時穩定,有時易變 民眾對於一些自認熟悉的問題,看法較不易改變,對於陌生的問題,則意見較容易 受到外界影響而改變。

四、潛在可能性:有顯性,也有隱性 例如:某些議題上,少數人以積極的態度表達其立場,但大多數人則成為「沈默的 多數」。則此時政府政策就可能受少數人影響。社會中存在某些平時不表現的潛在 民意,僅在某種事件發生後才表現出來。

五、不一致:自相矛盾性 人民的意見,不一定都有一貫的邏輯,甚至常出現前後自相矛盾的情形。一個問題 可能有許多不同意見發生,而其強度又各有不同。

六、多變性:有時積極,有時消極 此關乎人民之「政治效能感」之消漲。民意往往會隨著時間及空間而改變其方向及 強度。

七、不普及性:民意所涵蓋的只是社會中的一部份: 在任何社會中,勇於表達意見者僅有少數,多數人總是沈默的,故稱為「沈默多數」 (Silent Majority),然而沈默並不代表沒有意見,他們的意見往往會在選票中表現 出來。且社會中並非人人均關心政治及瞭解問題,故許多人無法表示意見。

八、民意是民眾價值信仰的表達: 這種價值信仰是政治文化中最基礎的意涵,因此,民意與政治文化具有密切關係。

九、容忍性: 真正的民意乃是多元的,可以容忍不同意見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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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衡量民意的標準 一、廣博程度 各種意見者占所有比例大約為多少。

二、理性程度 意見究竟係情緒反應之成分居多,抑是經過較為縝密思考之結果。

三、一致性程度 需考量下列兩項因素: (一)意見之大多數是由同質性高的人或異質性高的人所達成?通常以異質性高者 所達成之一致性較具價值。 (二)意見之一致性是否因受制於政治信仰或意識型態,抑或表示意見者秉持自由 意志,如屬於後者,其意見一致性顯然較具意義。

肆、作用 一、指導的功能 政府施政必須朝民意需求的方向進行。

二、支持的功能 政策若缺乏民意支持,則無法順利實施。

三、放任的功能 許多議題民意會顯示出,給政府極大裁量空間的情形,則政府可以主導許多政策之 行進方向,甚至扭轉民意。

伍、造成民意差異的因素 一、社會分歧 每一個社會中,社會分歧會將民眾分割成具有不同利益、不同目標的群體。而民眾 會基於自己所在的社會位置,從自身的利益加以考量,因而往往對於某一議題會有 相異的看法與立場。

二、民眾對議題資訊的掌握程度 一般而言,對議題資訊充分的民眾,比較有可能從理性、損益的角度來評估該議題; 資訊不足的民眾,則可能從純粹的情感角度來評估該議題。

三、議題與民眾的相關程度 (一)若議題與民眾自身利益的關係密切,民眾較會從自利的角度,對此議題形成 看法;相對的,若該議題與民眾自身利害關係越遠,越有可能從公眾的角度 來評估此議題。 (二)例如:公共政策領域常提及的「鄰避情節」(NIMBY),指的是一種「不要建 在我家後院」的心理情結與政策訴求,便可能造成民眾意見的差異。 160


民意調查 壹、起源與意義 一、自蓋洛普博士於 1930 年代推出「民意調查」之後,許多社會科學家一直期望透過 民意調查,能夠找出民意的真正態度。 二、 「民意調查」是直接徵詢部分民眾的意見,並根據這些意見,來推知所有人民的 想法、態度為何。也就是透過科學方法,來推測母體(全體人民)之意見,以 瞭解人民對某一事件的好惡與強度。 三、通常採「抽樣調查」(sampling survey),是從整個母體範圍中,抽出一部份來 予以調查,並進一步認為其統計上,具有代表母體的事實性質: 目前民調技術結合統計原理,只要抽取小部分具代表性的樣本,即可根據該樣本的 調查結果,對母群體進行推估,這樣的推估結果雖未必完全正確,但有極大的參考 價值。

貳、推論依據:抽樣調查 抽樣調查應具備二項基本條件: 一、挑選適當之樣本。 二、善用抽樣技術: 例如「隨機抽樣」或「分層抽樣」。

參、操作程序 一、選取樣本 樣本數不一定要大,但應具有「代表性」,即樣本所呈現的意見分佈應該與母體相 一致,至少不能超過一定限度的誤差。

二、設計問題 問題要避免「引導式問題」,避免在無形中扭曲了民意的全貌。

三、獲得答案 最簡便的方法是「郵寄問卷」 ,但最有效的方法是「面對面訪談」 ,而最普遍的方法 則是「電話訪談」。

四、分類並解釋答案 最理想的情況是,每一個回答、每個人所發表的意見都能加以量化,才可以著手進 行編碼登錄、加以整理,以分析並解釋其所代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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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功能 一、監督政府及公職人員: 對於政府及公職人員,有監督、督促的效果,並提供了其自我修正的機會。

二、瞭解民眾對公共政策的好惡及其強度 三、作為政黨選舉提名時之參考: 選舉時,民意調查可作為政黨決定提名的重要參考;某些政治人物在決定參選與否 前,也都會以民意調查作為考量依據;至於競選期間,更可經由民意調查來瞭解選, 情預測選舉結果。

伍、缺點 一、本質上 (一)設計者原先沒有考慮到的問題,也就無從瞭解。 (二)民意調查僅限於能量化的簡明問題,複雜的問題往往受限於技術、受訪者水 準,而無法有效進行。

二、運作程序上 (一)容易產生抽樣誤差: 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可說直接影響了民意調查的真實性。 (二)問卷設計上容易犯有「引導式問題」的錯誤: 可能因此扭曲了民意的全貌。 (三)訪談者本身訓練的不足: 也可能使訪問產生偏差。 (四)受訪者可能會隱藏真正的想法: 當問卷題目涉及敏感問題時,受訪者可能會隱藏真正的想法,而以其他選擇 替代。

三、一般民意調查最大缺點是「重量不重質」 : 以簡單的數道選擇題,在及短時間內至少獲取 1067 位民眾對於公共議題的意見表 達。這種民意調查技術,通常都不會給予受訪者充分資訊,讓其瞭解調查者的用意 與調查題目的意義,亦不進行充分的討論,單方面的要求民眾對於該調查題目清楚 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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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果上:民意會產生「自成理論」、「自毀理論」 即民意調查公布的結果,可能產生因此使事實與其民調結果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選民因受到民意調查結果,而進行「策略性投票」。

五、開放性問卷的缺點: (一)受訪者自由回答,不易把握時間、 (二)受訪者答案冗長,編碼不易,影響信度與效度、 (三)訪問內容複雜,缺乏標準化,不易處理、 (四)受訪者避重就輕,不願詳細回答問題。

陸、完整民意調查的內容 一份完整的民調,應指出以下內容: 一、執行調查單位、 二、調查期間、 三、調查範圍、 四、調查對象、 五、調查方法、 六、抽樣方式、 七、樣本規模、 八、抽樣誤差、 九、加權變項與加權方式、 十、任何特殊計分法、資料校正、指數計算程序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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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溝通(政治傳播)的理論(媒體對政治【公共政策】 的影響理論

皮下注射理論 (hypodermic needle model) 一、其假設是:群眾是盲目且無主見的,所以透過強而有力的領袖、權威者的傳播、宣 傳,老百姓就會無條件的接受。 二、即所謂「謊言講一千遍就變成真的」,好像打麻醉藥劑一樣,一針下去應聲而倒。 此理論在一九二0年代十分流行。

媒介效果有限論 (limited effects model) 指媒介的效果是有限的,其受到個人預存立場、社會結構因素的制約。媒體有時只能「加 強」人們既有的態度,而對於「改變」人們的態度,效果卻不大。

二階段溝通理論 (two-step flow 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一、一九四0年代,學者拉斐特(F. Lazarsfeld)等人研究美國總統大選中一般大眾 的投票行為時,發現訊息的傳遞可分為兩個階段: 大眾傳播通常會先將訊息傳達到每一個組織或團體的領導份子,再經由這些領導份 子 (意見領袖) 以面對面溝通的方式,把訊息傳遞到每一個團體成員的身上。

二、因此,其認為「意見領袖」的角色至關重要: 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反而居於次要地位。此理論亦屬於「媒介效果有限論」的一種, 又可稱為「政治傳播的二階段流程」。

三、但現今學者發現,「二階段溝通模式」較能解釋 1940、1950 年代的情形, 較不適用於今日的工業社會: 由於大眾傳播媒體的進步,人們可從電視、報章、廣播等得到政治訊息,而不必仰 賴初級團體中意見領袖的傳播。因此,政治溝通有從「二階段溝通模式」,轉變為 「直接溝通」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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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設定理論 (Agenda-setting Hypothesis) 一、其假設,民意形成的過程中,大眾傳播媒介有意挑選、排除、強調、忽略了某些事 件。由於其強化或淡化了各式新聞,也決定了人們收到訊息後的反應,進而藉此影 響了民意。 二、換言之,大眾傳播媒體或許無法告訴人們怎麼想,卻可以告訴人們想些什麼。

沈默螺旋理論(Spiral of Silence) 一、德國學者紐曼(E.N. Neumann)發現之, 「強者益強、弱者益弱」的言論表達現 象。 二、其立基於「服從論」的觀點,認為「多數影響」是社會成員態度與行為改變 的準則: 一般人若覺得自己的意見與社會上的優勢意見是一致的話,為了避免孤立,會勇於 發表意見。若是自己的意見與優勢意見不一致,就會保持沈默,不敢發言。

三、 「顯性民意」的高張與「隱性民意」的緘默: (一)該理論認為,人是害怕被社會孤立的,因為這種害怕被孤立的心態,人會主 動偵測社會環境,瞭解周遭的主流意見,當支持甲意見的人感受到主流意見 對自己有利時,他們就會將意見表達出來,成為「顯性民意」。相反的,支 持乙意見的人很可能會感受到民意氣氛不利於己,就會保持緘默。經過一段 時間後,表達意見者造勢越強,保持緘默者失去言論空間而越弱。 (二) 「沈默螺旋理論」幫助我們瞭解民意,有助於描述多數顯性民意與少數隱性 民意的形成與互動關係。

四、在此過程中,大眾傳播媒體發揮了強大的影響力: 大眾傳媒去塑造一種強勢的意見氣氛,使人無法逃離這樣的意見氣氛。此觀點將大 眾傳播媒介對民意的影響效果,看得比其他傳播理論要來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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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射效果」理論 一、「投射效果理論」可說是對「沈默螺旋理論」的反思,呈現出一種與「沈默 螺旋」相左的「投射效果」 ,: 有時多數意見未必一定彰顯,少數意見也不一定沈默,有一些人能克服被孤立的恐 懼,勇於表達少數意見,N. Neumann 將這些人稱之為「克服害怕孤立」的死硬派。

二、 「死硬派」使「隱性民意」竄升為「顯性民意」: 他們將自己的意見推估到他人身上,無視於外在的民意氣氛,這些「死硬派」在議 題的建構、擴散過程中,很可能操控民意氣候,從「沈默螺旋」底下竄升上來,成 為顯性民意,而多數人的意見反而成了隱性民意。

三、 「投射效果理論」彰顯出「會吵的有糖吃」的不合理現象: 在一片強調參與及重視民意聲浪中,過度遷就少數民眾的強烈偏好,任由擺佈,往 往會形成「會吵的有糖吃」的不合理、不公平現象。

結構性偏見理論 (structural bias) 一、戴蒙(E. Diamond)、羅賓森(M. Robinson)等人認為,電視新聞節目是會帶有 偏見性的事件表達: 電視新聞並不是一面電子鏡,僅顯示出世界發生了什麼事,而是會帶有偏見性的事 件表達。

二、觀眾之所以看電視,滿足自己的需求遠大於追求真相: 因此,違反黨紀者、黑馬、新面孔,往往會比當權者、政黨提名者、舊面孔等…多 加被報導。

三、此一「結構性偏見」起因於電視媒體本身的特性: 諸如:法律限制了它如何作用、媒體同業間的激烈競爭、如何吸收和保有大量觀眾…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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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國際政治

全球化(Globalization) 圖表 5 全球化總概念圖

圖表 6 全球化總概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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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之意義 壹、定義 一、 「全球化」是指跨國界的工業生產、文化擴散、資訊發達,使得經濟、政治、 文化現象,都產生了世界一體的現象: 亦即勞務、資本、商品、資訊,能跨越各民族國家的界限,而在全球市場自由 流通之過程。

二、而從政治社會學的觀點來看,全球化是一種社會過程: 其中地理對於社會文化安排的影響力下降。

貳、意涵 一、「全球化」是指透過國家與社會相互連結、依賴以及頻繁的交流,而產生了的世界 秩序。

二、全球化也融合了各種異質文化,每個人都無法自外於全球化環境的影響,導致「世 界村」的實質發生,使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為貼近。人為界限區隔不再是阻力,區 域間的文化、經濟藩籬正隨之慢慢消蝕。

三、政治上,全球化導致傳統國家主權統治面臨考驗,也促使政府轉型的壓力,在面臨 多元化事務的衝擊下,政府權力與權威正日益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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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的影響 壹、爭論觀點 一、國家角色消逝論 學者豪斯曼(Horsman)與馬歇爾(Marshall)指出,在全球化時代下,國家將抵擋不了 世界市場的力量,國家層次的治理將毫無作用,如同亞洲金融風暴中,泰國央行受 到索羅斯(J. Soros)重創一般。

二、國家角色轉型論 (一)民族國家不再是有效的經濟管理者,而像是新古典主義思維下,提供國際資 本服務的單元,誠如大前研一所言,世界經濟將只受全球市場力量與跨國企 業支配。

(二)但國家仍為政治要角,原因如下: 1.國際經濟在全球化受挫之際,仍需要國家治理: 例如,2008 金融海嘯後,美國經濟乃至於世界經濟之復甦,即在美國聯準 會、歐洲央行等各國政府之努力下,共同完成。

2.國家是超國家治理與次國家治理間的重要連結機制。

3.國家為公權力的擁有者,並非市場所能完全取代。

貳、綜評:無疑是對主權國家的挑戰 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面向:

一、傳統國家能力被剝奪 (一)全球化使人民生活的影響來源,從國家層次轉移到超國家層次,外來機制的 影響力有時候更甚於國家內部的機制。這也使得民眾在國家層次選出來的政 府,不見得有太多的自主性,無法單獨設定自我的目標,有效對國內情事自 我管控。

(二)例如:1998 年韓國面臨金融風暴,國際貨幣基金(IMF)扮演的角色至關重 大,相對而言韓國政府的能力便備受質疑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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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經發展模式的選擇窄化 (一)大多數國家,一旦逾越全球資本主義所設定的遊戲規則,便可能受到超國家 機制的「懲罰」,因此,各國公共政策的選擇空間、社經模式的選擇空間, 也就越來越小。

(二)由此觀之,界定一國最佳社經模式的標準者,往往不是一國的政府,而可能 是國際組織、工業先進國家、跨國公司…等行動者。

(三)例如:經由全球外匯市場與股票市場,便有可能對一國的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形成懲罰的作用。

三、國家層次的空洞化(掏空) (一)二十世紀末吾人開始面臨國家地位衰弱的問題,學者傑索普(Jessop)將此現象 的主因導向「掏空」(hollowing out)。

(二)所謂「掏空」是指將曾經屬於國家的功能移轉給其他組織體的過程,其包含 三大要素: 1.全球化(globalization):向上轉移 經濟全球化下,「族國主義」的經濟政策逐漸失靈,而超國家組織的興起 也使得單一國家無法置身國際事外,例如:APEC、WTO、RCEP(區域全面 經濟夥伴協議)、TPP(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定)。

2.民營化(privatization):向外轉移 國家的功能移轉給內部的私人組織,特別是 1980 年代新右派及柴契爾主 義更興起了一波浪潮。

3.地方化(localization):向下轉移 係一種將國家功能移轉至地方或社區層級的趨勢,因此,「社群政治」的 重要性日漸增加,並導致國家與人民的關係逐漸被鄰里及住民關係所取 代。

(三)總的來看,國際層次與國內層次的區域連結,跨越了傳統國家壟斷的公權力 及經濟主權,取走了過去國家機關所壟斷的外交與經濟合作權力,使得國家 機關的治理能力發生轉移,也使得國家產生了空洞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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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舉例而言,全球化趨勢下,一方面在國際層次,可看到國際合作所形成的區 域經濟;另一方面在國內層次,亦可看到某些地區聚集了特殊的產業能力, 地方政府跳過國家對外招商、吸引跨國投資。國際層次的區域經濟合作,例 如:北美貿易區(NAFTA)、歐盟(EU)。國內層次的區域經濟合作,例如: 加州矽谷、紐約金融業。

四、國內與國際區域貧富不均的現象趨於嚴重 (一)先進國家的社經模式由「福利國家」轉變為「競爭性國家」: 開發中國家只有少數的都會、部門、企業、個人有機會參與全球化的價值交 換活動,而不具備參與全球化經濟活動的行為者,便很可能被排除在外,成 為被遺棄的對象。也因此使得國際層次、國內層次,都出現貧富差距增大、 資源分配兩極化的現象。

(二)開發中國家若不發展特殊技能與核心專長,只依靠低工資優勢,將永遠沈淪 在商品「價值鏈」的底層。易言之,大多數開發中國家與先進國家間的「落 差」,很可能擴大為無法跨越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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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學者:John Rawls 羅爾斯 壹、生平 羅爾斯教授(John Rawls)是哈佛大學著名已故政治哲學家,在他所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所建構的「正義理論」,被認為是闡述「社會正義」的經典著作。

貳、正義理論之原則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提出了兩項正義原則,與其適用上的先後次序規則:

一、平等權原則: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在一完備體系下享有各項平等自由權,而每個人所享有的 自由,與其他每個人所擁有的各項自由權相容。例如: 【憲§7】保障中華民國男女、 老幼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在社會及經濟不平等情形下,必須另滿足兩項原則: (一)公平機會平等原則: 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例如: 【憲§18】 保障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機會平等。 (二)差異原則: 使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例如:【憲§153】對農、工、 婦女、兒童之特別保障。

三、原則在適用的先後次序上: (一)「平等權原則」應優先於「社會經濟不平等原則」 : 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最基本自由權。 (二)「公平機會平等原則」又應優先於「差異原則」 : 即不得為使處境最劣勢的成員,獲致最大利益,而限制了某些人或團體公平 參與職位與地位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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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7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理解圖 四、綜論: (一)在羅爾斯看來,正義的第一原則主要在尊重人們的自由,促使人們得以 在此一結構系絡內實現其本身的個性: 是以,沒有任何組織可以擁有任何權利,任意去剝奪成員的基本自由。社會 所有成員應該被賦予平等的地位,因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每一位成員均應 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二)唯有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強調正義的第二原則,主張社會與經濟的不 平等應如何安排的問題。

參、原初情境 一、為了推論「正義原則」的廣泛適用性,而建構了假設性的環境「原初情境」: 羅爾斯原用了傳統社會契約中的「自然狀態」 ,而建構了假設性的環境 「原初情境」 , 描述了一個自由而理性的個人,在這般的狀態下所追求的理想。 二、根據羅爾斯的描述,在原初的情境下,理性的人們總是追求理想財富、權利、地位、 機會等事項,作到公平的分配,並深切期望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權利。而這樣的理 想恰好是一個正義的社會所致力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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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羅爾斯再提出一個「無知之幕」的概念,來強調說明「原初情境」 : 一、依照羅爾斯的假定,一個人對於他未來究竟會如何毫無所知時,人們往往選擇能與 他人同享的平等權利,而不會去考慮經濟利益的得失。因為在此一不確定情況下, 人們往往會想:如果不幸淪為該社會中較為劣勢的份子,而其總是希望能避免遭受 他人的歧視。 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是那個不幸的個人,這種設身處地為他人和為自己未來著想的結 果,促成人類自然而然地會發覺,在「原初情境」下建立的倫理共識-正義,實為 大家一致的願望。

伍、影響 基於羅爾斯的啟蒙,學者全中燮認為有可能為行政的運作建立起「正義行政」 ,於是他 借用了「原初情境」的構想,標榜行政運作的「公共轄區」 (Public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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