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選舉安排倡議書 記者會簡報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傳媒查詢: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 陳勇 9668 6095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 黃英豪 35896649(李小姐) 民建聯福利事務發言人、立法會議員 李世榮 9797 7393



報告標題 2 1.選民登記 現時情況 現時選民登記運動費用龐大,但登記宣傳活動被指 欠缺活力,涵蓋面不足 選民登記制度擾民,沒有確認制度,而核實登記制 度更要求選民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核實書,否 則取消其選民資格
我們建議: 1. 採用全民自動登記制度,在本港及內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自動 成為選民。 2. 授權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可轉移地址資料至選舉事務處,以 便確認選民的地區直選選區。 3. 賦權政府部門向選民查詢,是否同時將更新地址自動轉移選舉 事務處。 4. 賦權入境處將已死亡的選民資料通知選舉事務處。



2. 內地的香港選民 現時情況 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設3個出入境管制站設置投 票站,運作順暢;選管會報告亦建議若繼續推行境 外投票,應對「通常在香港居住」作明確法律定義 香港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若仍受「通常居 住地址」所限而失投票資格,不利鼓勵港人前往大 灣區發展
報告標題 5 我們建議: 1. 取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容許在內地的永久性居民以 香港聯絡地址,作地區直選的選區。 2. 常設關口投票區,方便在內地港人回港投票。 3. 長遠而言,考慮在各駐內地辦事處設置投票箱。



報告標題 6 1. 被視為「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標準 現時情況 將候選人曾參與一些「內部遴選」視為「公開宣佈 參選」,混淆參與「政治活動」與「選舉活動」的 區別 儘管選舉指引沒明確指出,參與內部遴選的行為屬 公開活動,惟選管會的看法仍會對有心舉辦政治人 才培訓的政團,帶來阻礙 選管會不宜干預政黨或政團對政治人才的培訓或遴 選制度,窒礙政團為香港培訓政治人才
我們建議: 1. 將選舉指引中的「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清楚界定為「經本人親 自公開宣佈有意參與政府舉行的選舉」。



1.投票站的編配 現時情況 選舉事務處的目標雖是所有投票站設於無障礙場地, 但適用的選擇有限,故投票站仍設於沒有斜台或電 梯,的地方 部分投票站從地圖看雖靠近民居,但選民實際上需 花不少力氣及時間才能到達投票站,例如需繞大圈 或途經許多梯級,未有實際便利選民
報告標題 9 我們建議: 1. 配合電子投票制及縮短投票時間的建議下,應容許選民自選投 票站例如選擇工作場所附近,進一步方便選民投票。



2. 投票時間 現時情況 本港投票時間過長,影響至翌日中午才能公布所有 選舉結果,反觀其他地區的選舉,例如台灣地區的 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到下午4時,僅八個小時 2021年選委會選舉的投票時間,改為上午9時至下 午6時後,選管會指縮短時間不會減低投票意欲,並 建議其他選舉可參考
報告標題 11 我們建議: 1. 縮短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而區議 會選舉時間亦應縮短。


3. 預先投票 現時情況 政府曾建議試行預先投票計劃,讓投票日執行與 「選舉職務」的政府僱員可預先投票 有意見認為適用的對象,應擴大任何在選舉日執行 公共職務的紀律部隊、政府僱員及公共機構僱員
報告標題 13 我們建議: 1. 考慮採納預先投票,並建議每一個地方選區只設一個投票站, 以免耗費太多人手及確保票箱安全。



4. 投票日 現時情況 由於過往立法會任期於9月完結,故換屆選舉亦常於 9月初或中旬舉行,以符合法例要求 第七屆立法會任期由2022年1月1日開始至2025年12 月31為止,故下次立法會的換屆選舉相信亦會於12 月舉行
報告標題 15 我們建議: 1. 修改法例明確確立日後的立法會任期,即 1 月 1 日開始至任期 完結年的 12 月 31 日為止,藉此確立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投票日 於 12 月舉行。



5. 派發選票 現時情況 法例雖規定選民可以身分證或其他顯示姓名及照片 的文件,證明其選民資格,但不少票站主任實際上 只接受以身分證作核實其選民資格 有選民前往投票站領取選票時,才發現已被取消選 民資格,但在場工作人員未能即時提供協助
報告標題 17 我們建議: 1. 研究為每張電子身份證編寫載有基本個人信息的二維碼 (QRcode),方便選民只需持該二維碼便可核實身份。 2. 或容許以長者咭核實選民資格。 3. 在每個投票站設置選民登記臨時櫃位,即場派發選民登記表格, 及協助重新進行選民登記。



報告標題 18 6. 電子投票及點票 現時情況 選管會報告指,可探討在投票站設置電子投票機, 並應確保投票保密性,且因不涉及人手點票,故可 減少失誤及加快公布點票結果 選委會界別的選票雖可以電子點票,但票站主任仍 以人手點算,或即使已用光學機點算,仍再用人手 點算一次,並以人手點算的票數為準,失卻電子點 票的好處
報告標題 19 我們建議: 1. 推動電子投票,加快點票及公布選舉結果。 2. 明確優先以電子方式點算,並待點算票數出現兩次差錯以上, 才可改用人手點。



報告標題 20 7. 在中央點票站的管理 現時情況 選管會現時確認選舉結果並安排正式公布時,往往 只預留數分鐘予候選人準備上台,導致所有候選人 唯有全程留在中央點票站內,以免錯失上台機會
報告標題 21 我們建議: 1. 選管會確認選舉結果後,應不少於 60 分鐘後才安排正式公 布,以便各候選人有足夠時間返回中央點票站。


1. 選舉廣告申報 現時情況 法例要求須在選舉廣告發布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作 出申報,而修正資料則須最遲於投票日後3個工作天 內申報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印刷選舉廣告可在 發布後的7天內向選舉主任提供文本 現行指引沒有清晰指明應如何申報,做成「一圖一 報」及「一帖文一報」不合理現象
報告標題 23 我們建議: 1. 統一所有選舉廣告申報日子為發布後的 7 天屆滿前。 2. 只需申報社交平台帳號的連結。 3. 若網圖沒有任何修改,不論發放途徑方式及次數,均只需申 報一次。



報告標題 24 2. 選舉人出席選舉活動 現時情況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出席同 一活動的候選人,若出現同一選舉廣告中,會視為互 相支持,需互簽及提交支持同意書 有關規定沒有考慮選舉活動的實際情況,因不少選 舉廣告都是現場實景拍攝,少不免出現其他人或組 織的容貌或圖像,為免誤墮法網,非必要地向所有 出現於選舉廣告的人,取得書面同意支持 更不合理的是該法例第27(4)條規定,即使選舉廣告 已寫明“並非意味着該人或該組織支持任何候選人” , 法例仍要求取得書面同意支持,否則視為非法選舉 行為
報告標題 25 我們建議: 1. 修訂法例,候選人在選舉廣告上列明取得某人或某組織的支 持,才需取得該人或組織的支持同意書 2. 候選人只就其主動籌辦及邀請某候選人參加其主辦活動,才須 取得該人的書面同意支持 3. 修改現時提交書面同意支持時限為選舉廣告發布後的 7 天之內。



報告標題 26 3. 接受捐款 現時情況 任何捐贈在1,000元以上須連同由候選人向捐贈者發 出的捐贈收據
報告標題 27 我們建議: 1. 捐贈上限提升至 5,000 元才需向捐贈者發出捐贈收據。



報告標題 28 4. 選舉開支的申報 現時情況 現時以PDF表格填寫選舉申報十分不方便,例如選舉 廣告部分的格數嚴重不足,填寫時需分開幾個PDF檔 案填寫
報告標題 29 我們建議: 1. 提供 EXCEL 版本,以方便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 及聲明書,及提供網上平台予候選團隊可網上申報。



報告標題 30 5. 在公眾地方可佔用土地舉辦競選活動 現時情況 現時提交暫時佔用政府土地的申請,須於一個月前, 以書面提出,未有考慮選舉活動經常改變的問題 現指引規定可批准佔用的地方未顧及實際情況,以 至即使放置最簡單的街頭宣傳品例如2個易拉架,已 不合規格
報告標題 31 我們建議: 1. 只須於活動前的一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應設特殊情況而接收 緊急申請,而不能以過期為由,拒絕受理 2. 修改須書面申請的做法,改為提供網上平台予候選團隊提出申 請。


報告標題 32 6.
限制摺疊郵件的開口闊度,不得超過90毫米,否則 須封口
郵政規定 現時情況
報告標題 33 我們建議: 1. 郵政署應准許在選舉期間,選舉郵件不論是否超過 90mm 都 毋須封口,以展示選舉安排人性化。


報告標題 34 1. 選舉呈請 現時情況 在投票當日就投票站情況,雖可向票站主任作出投 訴,但因欠缺現場證據,以至不少情況均出現「口 同鼻拗」的問題
報告標題 35 我們建議: 1. 在確保投票保密性的情況下,於所有投票站內及出入口,安裝 閉路電視,而該些影像記錄也可以作爲呈請的證供。



報告標題 36 2. 代理人的委任及職能 現時情況 現時須於一周前將相關的委任申請提交選舉主任 如過期,只能於選舉當天由候選人或代理人親自到 投票站,對候選人團隊而言,是龐大的工作量
報告標題 37 我們建議: 1. 只需於一個工作天前提交委任申請;於選舉當天提交的申請, 只需持律師或太平紳士的見證簽名,不必候選人或代理人親自 到投票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