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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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以前的大学 普遍上马来西亚人民认为1969年513事件是种族冲突,事实上是巫统内部 权力纷争所引发的。当时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导致国会无法操作,并由军 政府的国家行动理事会取代内阁管理国家。 当时马来亚大学作为唯一的纯学术高等学府,大学生都是不同种族的高级 知识份子,通过马来邮报(The Malay Mail)谴责巫统引起的种族暴力。后 来,国家行动理事会通过大学校园委员会的报告,制定法令来限制学生的 行动。 因此,1971年当时的教育部长胡仙翁在国会提出制定《大专法令》,主要 限制在籍大学生担任 政政党高职如总秘 书,但并没有禁止大 学生参与政党。 尔后,为了落实新经 济政策,政府建立了 更多大学,包括理科 大学、农业大学(现 为博大)、国民大学 等,主要以发展经济 为主,冀以此解决当 时的贫穷的问题,但最后反却因为贫穷问题一直无法解决,而引发1974年 华玲农民和打锡乌达拉(Tasik Utara)城市开拓者的示威。当时大学生选择 跟人民参与斗争,捍卫人民的权益。执政者有感政权动摇,因此制定《大 专法令》削弱学生的力量。 《大专法令》共修改五次,分别是1971年、1975年、1983年、1996年和 2008年。 1971年修改后的《大专法令》允许非学术人员加入大学学术理事会(Majlis


Senat),另一边厢学生被禁止担任社团、工会或政党的高职,仅可成为会 员。 1975年更是变本加厉,修改后的《大专法令》,进一步限制了学生的结社 和言论自由权,禁止学生加入社团、工会和政党,和发表支持、反对和同 情言论。同时也禁止大学生参政,同时分化大学生和学术人员,学生丧失 决策权,无法与学术人员平起平坐,违反校园民主的原则。值得一提的 是,前首相马哈迪是当时的教育部长。 1983年则加入了豁免条文,以为成立国际回教大学铺路。 1996年,为了应付大学企业化和高等教育私营化而再次修改《大专法 令》。 最近一次,2008 年的修正案更把 硕士和博士列为 受管制的群体, 高教部以及大学 副校长的权限过 大,大大钳制了 大专生的言论、 结社与参政自 由。


再来看看现在的大学 争议性条文 第4条款:部长可随时委任任何人或团体来担任高等教育机关的行政及活 动。 第15(1)条款:学生可以不必经过副校长的批准下参与任何组织和社团, 除了(a)政党(b)非法组织(c)部长与董事局(lembaga)讨论以书写 方式给副校长后,认为不适合的团体。 第15(2)条款:大学注册组织可以和校内外组织结盟,除了(a)政党 (b)非法组织(c)部长与董事局讨论和以书写方式给副校长后,认为不 适合的团体。 第15(3)条款:副校长有责任对学生或学生团体传达在(1)(c)和


(2)(c)部长认为不适合的团体

部长全权认为?

第15(4)条款:副校长可在认为适合的情况豁免(1)(a) 第15(5)条款:学生与大学注册组织不可表示同情、支持或反对于(a)

国内外政党(b)国内外非法团体(c)(1)(c)、(2)(c) 第15(6)条款:学生只可以(a)表达与本身学术有关的意见(b)该意 见不是国内外政党、国内外的非法团体和人、(1)(c)和(2)(c)赞 助或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或评议会 第15(7)条款:触犯(1)和(5)将会纪律处分 第15(8)条款:学生团体触犯(2)和(5),将根据第16条款处理

第15A(1)条款:禁止学生或学生团体进行筹款活动 第15A(2)条款:触犯(1)将纪律处分 第15A(3)条款:副校长跟据自己的判断和条件来豁免(1)


第15B条款:如果组织或组织里的个人触犯法律,有关学生组织的负责 人,管理人或协助管理人士将会纪律处分,该学生团体将根据第16条款处 理 第15D(1)条款:任何学生因触犯法律而被逮捕将暂停学业 第15D(1)(a)条款:副校长赦免涉案大专生暂停学业 第15D(1)(b)条款:法庭审讯未结 束,该学生不可逗留在学校

副校长有所有权?

第15D(2)条款:任何学生触犯(1),将会纪律处分 第15D(3)条款:任何学生被刑事罪提控、在防范性法令或内安法令下被 扣留或被施予任何限制法令的学生,将会纪律处分 第15D(4)条款:任何学生被刑事罪提控、在防范性法令或内安法令下被 扣留或被施予任何限制法令的学生,在大学评议会(senat)经过部长设定 的“国家安全”情况 、当权者利益和当时情况条件批准下可以进行考试 第15D(5)条款:部长可设认为适合的条件来书写批准触犯(1)的学生 在其它大专继续学业 第15D(6)条款:部长可设认为适合的条件来书写批准任何被停止学业的 学生在其它大专继续学业 第15D(7)条款:任何触犯法律的学生在法庭申请、上诉、审讯后,若法 官判他无罪或者他已完成服刑,他可继续完成学业。 第15D(8)条款:任何学生被刑事罪提控、在防范性法令或内安法令下被 扣留或被施予任何限制法令的学生在法庭申请、上诉、审讯后,若法官判 他无罪或者他已完成服刑,他可继续完成学业。 第16条款:大学的任何学生团体就算成功注册后,副校长也可以凭自己的 判断,随时决定暂停其活动或解散这个学生团体


第48条款:学生代表理事会必须跟从副校长的指示,董事局拥有插手的权 力。

权力集中在副校长和部长手上,学生呢? 只要权力还集中,学生权利没获保障,怎么修 改,都是没有意思的!

谁是受害者? 根据马来西亚青年与学生民主运动(学运)的记载,从1999年到2012年总 共有118位学生受害,包括出席听证会、警告、罚款、停学、吊销学生资 格。《大专法令》除了侵犯学生权益,更打压教授的言论自由,以2011年 10月为例,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系教授阿都阿兹巴里(Abdul Aziz Bari)因 批评雪州苏丹介入雪州宗教局临检事件有违宪法而遭校方发出纪律信要求 解释,然后被冻结教授职务。 《大专法令》赋予大学副校长极大地行政权,而大学副校长则由高等教育 部部长委任。事实上《大专法令》并非杜绝政治活动“渗入”校园,而是 “只许州官放火,不許许百姓点灯”,让执政党公然滲透大学校园。导致 教授們不問世事,或成為逢迎权贵的御用學者。


马来西亚青年与学生民主运动 demamalaysia.wordpress.com fb.com/demamalaysia demamalaysi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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