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史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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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札記 《史薈》的讀者們好,在陽光明媚的仲夏時分,史薈編輯小 組歷經一年的沉澱與努力,最新一期的期刊將以最佳的狀態交付 到每位讀者的手中,再次與大家見面。 本期《史薈》有幸訪問兩位老師──王柯老師、鄭麗榕老 師,兩位老師在訪談中與我們分享他們各自的求學過程、治學經 歷與對歷史學的看法。藉由訪談中穿透了時空的侷限,感受不同 的靈魂經歷曲折道路與刻苦磨練後所造就的人生厚度,以及治學 態度與人生背景之間息息相關的緊密聯繫。此外,本次亦收錄了 史學論文獎得獎作品與史薈徵稿作品共四篇文章,使本期史薈無 論在內容或篇幅上能夠更為豐富。 最後,感謝一年以來提供方向與協助的媛媛學姊、不辭辛勞 且充滿幽默的力中,以及整個史薈編輯團隊:寶泰、宇揚、羚 榛、益發、庭維、芷嫻、育賢、子逸、穎芝、胤頡、金典,謝謝 大家的付出與努力,因為有你們每一個人,史薈得以順利地邁向 新的一年。也感謝助教、學長姐的指教以及所有關心史薈的讀者 們,讓史薈的每一個步伐走得更穩當,開啟史薈的可能與未來。 希望這份刊物可以讓每一位打開它的人,都能得到些許的啟 發與收穫。


史薈四十九 目次 教師專訪 王柯老師訪問紀錄

史薈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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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榕老師訪問紀錄

史薈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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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黃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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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何炳棣著;徐泓譯著, 《明清社會史論》

郭力中

63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

黃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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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柯文《歷史三調:作為事件、經歷和神話的義和團》

林于庭

115

104 學年度史學論文獎得獎作品

史薈徵稿評選作品


政治大學史薈第 49 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王柯教授訪問紀錄 史薈編輯小組 1956 年生,日本東京大學學術博士,神戶大學研究生院教授。 研究方向為中國傳統國家構造、中國近現代民族國家與民族主義 思想、近現代國際關係視野中的民族問題、中國伊斯蘭教社會運 動和國家認同等。主要著作有:《民族主義與中日關係――「民 族國家」·「邊疆」·歷史認識》、《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1930 年代-1940 年代》 (以上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中國,從天下到 民族國家》 (臺灣政大出版社),《「東突厥斯坦共和國」研究—— 中國的伊斯蘭與民族問題》 、《20 世紀中國的國家建設與「民族」》 (以上東京大學出版會)、《多民族國家中國》(岩波書店)、《民 族與國家——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思想的系譜》(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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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授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在新疆長大呢? 我出生在河南信陽,當時父親在信陽航校工作,母親是小學教員。然而 父親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突然就到新疆工作去了。因為當時中國稱為「自 然災害」的年代,中國出現大飢荒,河南信陽餓死了很多人,我的妹妹就是 餓死的。所以父親就決心找一個工資比較高的地方工作,就這樣去到新疆去 工作,母親也跟著調動過去,之後父母親把我也接到新疆去,就在那邊生活 了下來。

二、在新疆的經歷是否跟您後來那本《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1有關? 我是六五年下半年到的新疆,六六年的上半年中國就開始進行文化大革 命,到今天正好是五十周年。2在我小學畢業那年時,所有學校都停了一年, 一年以後我和小我一歲的弟弟同年升入中學。中學畢業那年高中開始恢復招 生,但規定當年兄弟兩人中只能有一個人能夠上高中,當然是讓給弟弟,我 就去到維吾爾族農村插隊3了。 中國所謂的插隊又叫「上山下鄉」,就是把學生送到農村或牧區去。我被 送去的維吾爾族農村里當時有八個漢族知青 4 ,後來又來了一個維吾爾族知 青,變成了九個人,都是像我這樣十五、十六、十七歲的孩子。我去時才十 五歲,在這裡一共生活了四年,在一個語言不通的地方和維吾爾族一起生 活,我逐漸發現他們人很善良,對待我也很好,所以我在那裡根本沒有意識 到民族之間的矛盾。雖然有很多漢族人瞧不起維吾爾人,具有大漢族主義思

《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1930 年代至 1940 年代》為王柯教授於 2012 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 出版的著作。日文版已在 1995 年出版,而中文版便是以日文版為基礎進行大幅度補充及修 改後的產物,被公認為迄今為止對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最為權威的著作。 2 本訪問於 2016 年 3 月 28 日進行,文化大革命在 1966 年 3 月 28 日開始,相隔正好五十 年。 3 插隊,指中共政府將都市的知識青年下放農村時,把他們的都市戶口取消,永久性地遷移 到農村內,被稱為「插隊落戶」 。 4 知青,指知識青年,多數是中學生,少部分為大學生。1966 年文革開始後,教育系統被癱 瘓,學生組成紅衛兵團體開始對當權者、對教師、甚至對其他學生紅衛兵團體進行鬥爭。 然而在毛澤東在倚靠紅衛兵成功鬥倒當權者後,革命組織開始被軍管,學生部分被判刑, 其他大多數則被以向貧農學習為理由,被送至偏遠的農村,稱為「知青下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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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認為維吾爾族很髒很落後,但是我跟他們關係非常融洽。由於這種經 歷,當新疆以後出現民族間的嚴重對立時,我一直覺得很不能理解,這就成 為我以後研究中國民族問題的最基本的出發點。我真的到今天為止都非常感 謝村裡的維吾爾族人,他們根本沒有因為民族不同的原因來欺負我們小孩 子,對我們非常愛護。這一經歷,對我此後的研究具有非常深的影響。我常 常在想,學術研究應該要有宏大的視野,因此也要有寬大的胸懷。比方說看 人應該首先要看到他的人性和道德,而並非是哪個民族和哪個國家的人,這 樣就可以看到:每個人其實都是一樣的。我們做學問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 和幫助各個民族之間,各個國家之間都能夠具有寬大的胸懷來觀察對方,理 解對方,因而能夠和平相處。 我插隊數年後,中國部分恢復大學,通過讓當地農民「推薦」的方法招 生。但是「推薦」其實是一句騙人的空話,中國社會是一個「官」的社會, 共產黨官僚們的孩子,很容易被推薦去上大學。但是我父母親地位不高,雖 然我在農村幹的不錯,甚至當了生產隊長,也曾被當地農民「推薦」 ,但卻無 法如願以償。畢竟我沒有上過高中,所以非常想上大學。到了七七年時,大 學考試制度終於恢復了,我就去參加考試,但是當年我工作的單位卻扣下入 學通知書不讓走。到了七八年時,單位讓我帶著其他插隊的孩子們一起參加 了考試。就在我也不知道最後結果的時候,突然有人把入學通知書送到我們 家。一看,是中央民族大學,我也覺得很奇怪:我報的第一志願是新疆大學 的歷史系,我沒有報中央民族大學。來到大學以後才知道:當時中央民族大 學在新疆南部是首先挑選學生,許多分數高的人都被選中,而我也在其中。

三、教授在中央民族大學念完之後,就決定到日本求學嗎? 我大學時成績很好,然而因為違反了校規(不許談戀愛),所以畢業留校 後也不允許我再做自己的專業,讓我去給留學生教華語。但教華語不太適合 我的志向,所以教了兩年後就去考了研究所。我考上研究所後中國政府制定 了大學教師職稱升等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是:大學本科畢業後在大學任教四 年才有資格被評為講師,研究生畢業後在大學任教三年才有資格評為講師。 那麼對於已經工作兩年之後再上研究所的我來說,實際要在大學畢業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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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也就是比沒有上研究所的同學們要晚五年後才有升等資格,於是我決定 放棄在大學的工作,研究所畢業以後去了中國政府文化部社會文化局工作。 當年教華語時我曾經教過很多日本、美國的留學生,有兩個日本來的老 人對我非常好,一個叫齋藤,另一個人叫鳥居。齋藤在戰爭時作為侵略軍軍 人來過大陸,而鳥居出生於「滿洲」 。他們對於戰爭的贖罪意識很強,所以對 中國人非常友善。回日本以後也常常來北京,每次一定會來看我,而且會帶 一些日本留學生來希望我給他們補習華語。由於與很多日本留學生接觸,便 有了一個去日本的機會。到日本後不久正好趕上可以直接去考兩座大學的研 究所:一個是慶應大學,另一個是東京大學。我當時日語根本不好,但是居 然兩個都考上了,於是就選了東京大學,又重新開始從碩士課程學習。

四、是什麼啟發教授決定要朝「天下國家」的研究方向走? 我有兩位恩師,一位叫王扶漢、一位叫山內昌之。兩位恩師的「思想已 經遠遠超越了近代國家的國界」,5他們都具有「以天下為己任」的胸懷。王 扶漢先生 1958 年被劃為右派,被送到「勞改農場」強制勞動整整二十年,回 到大學后教的第一個班就是我的班。王先生對中國古典文化造詣極高,從四 書五經等先秦文獻到唐詩宋詞,無數的古代文獻幾乎全部倒背如流,上課時 從來不帶課本,一手板書簡直就是藝術品。當年的我非常無知,最初以為 「扶漢」就是「扶助漢族」之意,自以為發現王扶漢先生是一位具有以扶助 「民族」為己任的大志的先生;之後發現對於王先生的胸懷來說「民族」是 在太渺小, 「扶漢」應該「匡正漢室」意在矯正人類歷史,最後王先生才告訴 我「漢」來自於「天漢」,「漢」代表宇宙和無垠的時間,正義並不在於某個 民族,更不在於某個朝代。這種思想深深影響了我,讓我明白任何一門學問 都要為天下所有人著想。我跟很多朋友都在說,歷史就是在尋找人類社會發 展變化的法則。例如中國為什麼會從一個小小的中原發展到如此之大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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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民族主義與近代中日關係》(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15)。原文應為:「本書初稿 完成於陽春三月。對於筆者來說,三月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月份。在曾經的三月的日子裏, 我想起了為人生中兩位恩師所最為尊敬的太史公的遭遇。因此,謹以這本小書獻給我的兩 位、其思想已經遠遠超越了近代國家國界的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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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它靠的究竟是軍事的力量還是文化的力量?如果靠的是文化的力量, 那麼被大家稱之為「漢文化」的中國文化真的就是「漢人」的文化嗎?如果 深入研究這些層次上的問題,就會明白中國文化其實不是「漢文化」 ,而是由 多個文化融合起來的,而「漢人」其實也是在中國文化不斷吸收周邊文化的 元素的基礎上形成「天下觀」而吸引周邊的人們不斷參加而壯大起來的。如 果用這樣的方法研究歷史,即使是在研究一個國家的歷史,你的研究也就有 了世界史全球史的視野。

五、教授有沒有什麼核心概念去貫穿您的幾本著作? 有,就是對近代民族主義的批判。我之所以批判近代民族主義,是出自 於一種對現實的關懷。比方說第一本書《東突厥斯坦共和國研究——中國的 伊斯蘭與民族問題》 ,說的就是中國、漢人對少數民族的壓迫造成了反抗,當 然這種反抗又被外國勢力利用了。有人說中國歷史上歷來如此,但是我並不 讚同。尤其是近代以後中國的民族問題為什麼會變得如此嚴峻?這是我必須 要回答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澄清這個問題,我的第二本書談的就是中國歷史 上如何處理了國家與民族之間的關係問題。 我研究和批判近代民族主義的方法和其他人最不一樣的地方有兩點: 第一點,注意從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的角度出發理解各種學術和現實 社會問題。我一直強調中國從古到今都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尤其是中國進入 近代國家形式之前是一個由非漢民族建立的王朝,所以中國的近代也是從如 何處理國家與民族之間的關係開始的,民族問題、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思想 其實一脈相通,推翻清王朝,建立中華民國就是這種思維的具體實踐和實 現,它因此也是我們理解近代以後中國之所以選擇了建設民族國家道路的一 把最重要的鑰匙。我之所以能夠形成這種思想,當然和自己的人生經驗有 關,首先是因為我曾經在少數民族地區生活過多年,對那裏的人民的心情和 各種實際情況比較清楚,也常常會考慮為什麼會出現民族之間的對立問題。 到了日本之後經過學習才知道,如何看待和處理多民族國家問題才是中國近 代國家思想的起源。因為清王朝是一個非漢民族建立的王朝,清末的革命家 們因此找到民族主義來進行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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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是一直非常注意近代中國與日本之間的思想聯繫以及各種實際的 互動關係,強調日本在中國近代民族主義形成上所起到的作用。這也是我到 日本之後才注意到的。因為近代以後中國的民族主義中具有強烈的單一民族 國家思想的成分,而這一點就是清朝末年的革命家從日本學來的。日本國民 大多相信自己是單一民族國家,這在近代日本的國民動員上起到了很大的作 用。而中國的民族主義完全就是模仿日本的,模仿日本人建設單一民族國 家,當時的革命口號就是「驅逐韃虜,恢復中華」 ,要建立一個地域、民族、 國家、文化完全合一的共同體,這就是孫中山他們在日本看到的、學到的! 民族一詞是日語而不是漢語。Nation 這個詞之所以被翻成民族而沒有翻成國 民,Nation State 之所以翻成「民族國家」而沒有翻成「國民國家」,都是受 了日本的影響。近代日本的思想家強調,日本是一個地域、民族、國家、文 化完全合一的共同體,日本人從血緣上來說都來自一個本家,那就是天皇家 族。中國清朝末年的思想家、革命家和日本思想家、政治家有著許多具體的 聯繫,例如梁啟超和日本的思想家,孫文與日本的政治家。 近代中國的很多制度都是日本人幫助建立起來的,都是學日本的。甲午 戰爭以後,中國人開始留學日本;日俄戰爭以後,中國人看到日本把俄國也 打敗了,於是有更多的人去日本留學。同盟會也學習日本,怎麼學?就是學 習建設單一民族國家: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他們認為中國之敗,敗在統治 者和被統治者屬於兩個不同的民族集團上。所以要發動民族革命,把滿族趕 走,我們漢人建設自己的漢人民族國家。單一民族國家日本的強大,證明了 他們發動民族革命具有正當性。很多人因為喜歡孤立地看待歷史,所以看不 到近代的民族之間的抗爭和日本在民族主義問題上的影響及其意義。然而事 實上民族國家思想和民族主義意識是理解近代中國的最核心和必不可缺的概 念。

六、教授在日本的報紙也寫過許多文章,那麼在報紙的內容與您的研 究內容是否有所出入?教授您又是怎麼做研究的? 在報紙上的論述和與學術著作的觀點當然是一致的,但是寫作方法肯定 不一樣。最主要就是報紙上的論述要深入淺出,不能講太抽象和太深奧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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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實,我的論文也不會寫的很抽象,我總是想法讓自己的每篇文章都有 一個「主人公」,哪怕這個主人公是一個事件或一個「概念」,這樣我們就可 以從一個「主人公」開始,通過描寫它是怎樣轉變或發展的而來表述我們自 己的意見。實際上,我的文章中有很多就是那些具體活在我們的生活裡的 人,是在我們身邊發生過的事情,每篇都有大量的人物出現,講了很多故 事。作為一個歷史學者或人類學者,我們絕對無法百分之百地完全還原歷 史,但是我認為自己的工作就是將這些歷史的故事、歷史的人物作為素材, 通過重新編織它們的經緯,而發現即使這些人物本人當時也沒有發現的問 題,並從中發現和證明一些歷史的法則,所以我的文章中同時一定是會出現 一個歷史過程的。 我們要談具體的事件、具體的歷史過程,但一定要記住,寫這些並不是 記流水帳。我們重新組織歷史過程的時候,因為我們不可能完全重現歷史, 因此我們看到、說到的歷史,其實都是我們重新編排過後的歷史,都是經過 我們的眼光來整理之後而呈現的帶著我們的標準來解釋的歷史。所以歷史研 究的最高境界,不是完全還原歷史的真相,因為我們做不到,而是通過最大 程度地還原它的真相的過程,從中找出人類社會發展和變化的規律。這規律 是什麼呢?這規律是對我們的今天和今後生活有啟示的東西。

七、教授時常提到的「中華意識」有沒有比較具體的闡述? 我們說是中華意識,或者可以說是中國人對文化的意識。事實上,「中」 和「華」是兩個概念, 「中」是指的方位,而「華」是一種農業文化。這樣合 起來就叫中華。每個人和社會都以自己為中心,考慮與周邊的關係,這是一 般人考慮問題的普遍的方式和看待世界的最基本的思維方式,這就是「中」 的意識。 「華」指的是一種地緣的農業文化。地緣社會裡有很多的問題需要人 與人之間進行調整,人不能只顧自己,社會不能無序,只有不斷去進行調 整,這樣地緣社會才能夠成立。權力可能交替,但是農業的地緣社會的秩 序,是凝聚人們形成共同體的一個基本要素,它是不會改變的。 形成秩序關鍵在於互相調節,不能只以自己的利益為重,而必須注意到 對方的利益。把中華的意識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人不能太自私,必須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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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視社會秩序,使每個人變成社會的一份子,這樣社會才不會出現很多 動亂,社會才能保持一定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也能夠安定的發展。 為什麼世界上很多的古代文明紛紛消失,而只有中華文明得以傳承了呢?重 要的是當時生活在黃河流域的人們發明了一套能夠說服人們願意遵守秩序的 理論。這個理論就是「天下」思想。在這個「天下」思想之下,統治者也必 須遵守社會秩序,這就是他只是一個受「天」委託的統治者,因此他必須時 時處處通過「天」之「德」來控制、統治「天下」 ,來建構新的秩序。由於這 種「天」之「德」的思想,就對周圍的異社會、異民族產生了一種吸引力。 所以儒教認為,天下就是不分中華跟夷狄,天下本身是開放的,它並不排斥 任何人,任何周邊的人或民族集團,只要接受這種文明秩序,就可以變成 「華」。所以,這本應該是一個「螺旋形」的構造,周圍的民族集團被逐漸捲 進來,自願地學中華的文化,走向「中原」的。 當然我對其他文明的理解並不是非常全面,但我認為很多地方建立文明 的經歷可能跟中華不太一樣。中華很早以前就完全是一種人可以自由進出、 可以自由進行社會移動的文明,上下的移動、階級的移動都很自由,跟民族 的移動同時是相連的。今天的民主國家也是這樣,我們看她今天彈性越來越 大,但其實中國過去這樣的一直都有這種體制存在,雖然沒有像今天那麼完 整和制度化。周邊的人們之所以被「中華」吸引,就是因為它不排外,它在 很大程度上是允許個人透過的努力來實現社會上下之間的移動的。

八、在中國歷史上有多次遊牧民族進入中華地區,遊牧民族進來會不 會造成中華意識有本質上的變化? 這不是本質上的變化,事實上「天」的概念,並非中華的人所發明,中 國之所以會產生「天」和「天下」的概念,就是因為受到了遊牧民族文化的 啟示,就是因為周邊來的統治者需要找到一個對其統治正當性的解釋。「天」 是一個無私的存在,遊牧民族集團也被包括在天下之內,只要有「德」,誰都 有可能被「天」選中而成為「天子」 ,所以中華文明從最初就是可以包容很多 民族共同體的文明體系。它的核心就是「德」,所以也能夠把民心凝聚在一 起,所以也允許社會移動。這種以「德」為核心的文明體系,對於任何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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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集團都有魅力,因為它可以代替權力說服人民同意接受他的統治。所以 周邊的民族集團來到中原、中國以後,即使過去沒有「天」的概念,到這裡 以後也很容易就接受了這個觀念。也就是說,「天」之「德」的理論對大家都 是有利的,具有「普世性」的價值。即使沒有進入中華文明體系的統治者事 實上也在使用這種說法證明自己的統治正當性。比如說課上講到的匈奴的撐 梨單于,撐梨就是天,所以撐梨可汗就是「天可汗」,乘載天命的單于。天的 觀念由四個層次構成:天,天命──也就是天的意志,天子,天下。天子一般 不把自己神格化,而是做為一種神與人的中介者,或叫做司祭,最初的王就 是這樣產生的。而天子即統治者無法在其統治中體現「天」之「德」時,天 就會改換意志,這就是「革命」的原理。

九、漢代時中原有匈奴與漢王朝兩個勢力,時人如何理解「兩個天」 的矛盾? 事實上當時是兩個天下,所以當時的中國人就產生了思想上的混亂:中 華的天子可能並不是最好的,要麼天為什麼不只選你一個人呢?所以天下理 論支撐不住了,漢武帝就得發動戰爭統一天下,來證明天只選了自己做天 子。唐是一個非常完整地建構了天下的例子,建立了安北、安南、安東、安 西四大都護府控制住了天下四方,而自己佔據著中央。但是有很多王朝不見 得一開始就能夠統治廣大的國土,建立四方與中央的構造,那麼它就要透過 所謂的「德」的施政使得周邊「歸服」,這才能讓它的人民相信它具有統治的 正當性。而有的王朝則會找個名義出師,號稱王師、代表正義去進行征服, 雖然儒家反對戰爭,但是如果最後戰爭取勝,勝利者又會說是因為自己代表 正義,代表了天的意志才會取得了勝利,這樣儒家也就沒有話說了。因為 「天人合一」看的是現象,而這種現象也可能被解釋為一種原因,也可以被 解釋是一種結果。只要實現了「一統」的「天下」,儒家是不會去追究過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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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可是像是近代的時候,孫文等人訴諸的中國,好像一直是以「驅 逐韃虜、排滿」為核心要求? 我有一篇文章叫做《漢奸考》6,談「漢」這個字是怎麼來的?「漢奸」 又是怎麼來的?其實我們對漢奸這個詞的誤會非常深,漢奸的引申義就是賣 國賊,但是漢人的壞人為什麼是賣國賊呢?漢是一個民族集團的名稱,怎麼 會變成國家呢?這是近代的革命家們為了證明自己的革命的正當性,而將中 國解釋為只能是「漢人」國家的結果。所以在這裡「漢奸」就被變成了出賣 中國利益的人。革命家們把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的概念混淆在了一起,他們 的目的就在於要讓全體漢人明白清王朝對中國的統治是非法的,應該起來革 命一起趕走滿族人,建立由漢族人自己當家做主的中國。這種做法,實質上 是偏離了多民族中國的歷史傳統。

十一、像這樣排外的概念,是不是在元明之際還有整個宋代比較明 顯? 其實不能說是「排外」 ,而是對王朝與民族之間關係的理解不同,究竟王 朝國家應該是由單一民族還是多民族構成?而這種理解由於當時的政治環境 有著直接的影響。一種情況是,當一個王朝沒有面對一個強大的外敵時,它 會表現出強烈的多民族國家或王朝的傾向,以此來證明它的統治合法性。然 而當一個王朝面臨強大的外敵時,這個王朝的主流社會就會表現出對周邊民 族的強烈的仇恨。這其實是對傳統的文化價值失去自信的表現,只要在兩個 民族集團之間發生激烈的軍事衝突時,這種不自信就會經常出現和表現得尤 為嚴重。例如春秋戰國時期,因為對立非常嚴重,所以把「蠻夷戎狄」視為 虎狼豺豹,把他們的形象刻畫成殺人不眨眼的類型。這就說明了在兩個民族 集團軍事力量相當之時,排外意識就會越發強烈。剛剛提及元明之際,排外 的白熱化就是這樣的原因,這就是排外現象出現的第一個條件。 另一種情況是,少數民族的征服王朝在統治初期,必定實施民族等級制 度,好比說元朝就將民族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和南人四個等級;清朝也清 6

王柯,〈漢奸:想像中的單一民族國家話語〉 , 《二十一世紀》 ,83(香港,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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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地規定了滿人、蒙古人、回人和漢人的地界並實施民族隔離。之所以要分 化等級和實施民族隔離,是為了進行牽制。因為征服王朝一律都是以人數較 少的民族統治人數較多的民族,因此必須要製造一個金字塔型的民族等級制 度,最上面的控制下面一層,下面的再控制更下一層。 征服王朝一定會有民族集團的意識,但是能夠不能夠被歸類為「民族」, 倒是可以再行研究。五胡十六國時代的狀況也是這樣的,因為他們總是會在 漢族官制之外再行設立「單于府」,就是以軍事的力量牽制被統治的華夏民 族。但是在統治的過程之中,總是會發生變化,統治階層會學習華夏之前累 積的文治手段,就是所謂的「文德」 ,而非一昧崇尚武治。每一個期望控制中 原地區的少數民族政權,都會往這樣的方向邁進,包括蒙古以及清朝在內。

十二、想要請問教授,對於傳統清史和「新清史」7的觀點? 清朝作為一個同時統治漢人和其他邊疆民族的帝國,其二元的統治模式 必須被研究,只有這樣才能夠理解整個清王朝的性質。我一直認為「新清 史」強調清王朝的滿洲因素,強調利用漢文文獻以外的資料的重要性等觀 點,都是非常正確的。但是新清史的視點大多集中于東北亞和中亞地區,而 忽略清王朝在中國南方的施政性質,例如他們很少言及改土歸流的問題,這 樣就不免有以民族史替代王朝史的嫌疑。我認為新清史有從更高的視點上和 更大的時間空間上俯瞰帝國之走向趨勢的必要,不這樣做,就難以做到像新 清史學派自己所說的那樣,是從世界史和全球史的視點研究清史。 中國歷史上建立在中原的王朝,都會採用「多重型天下」的形式來建構 帝國的統治模式,而征服王朝都會採用「多元型天下」的形式來建構帝國的 統治模式。少數民族的統治者必定努力保護自己民族集團原有的特性,因為 7

1990 年代中期,美國匹茲堡大學中國史日裔教授羅友枝(Evelyn Rawski),就職於美國亞洲 學會主席的就職演說,將清朝如何成功統治的因素歸類於滿洲人成功保有「國語騎射」的 傳統,以及注重和中亞各民族的關係。此說法和何炳棣於 1967 年發表〈清朝在中國歷史上 的重要性〉的說法相衝突,何炳棣指出清朝能成功統治的關鍵在於漢化(在其後的說法認 為漢化應理解為雙向的「涵化」)。羅友枝的說法形成研究的「新清史」,如歐立德(Mark Elliott)所言:「新清史」鼓動了包括「認同」、「民族主義」、「帝國」等學術討論。近年,又 將「想象的共同體」、「被發明的傳統」、「地緣實體」與「國族目的論」等所有質疑民族國 家之自然性質的概念,都納入「新清史」關注的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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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它賴以打下天下的資本,譬如騎射等。所以要保留自己的民族根據地, 不讓這部分人被中原文化所同化,一遍以此來威懾漢人。清順治時,漢人的 數量據說在四到五千萬,但是到了康熙時已經上億,如果清朝不採取保留民 族根據地的作法,就沒辦法威懾漢人。一直到二十世紀初年,清王朝一直保 留著理藩院的制度,理藩院的存在也證明清朝有把自己看做一個民族政權的 一面。 清朝是個二元體系,遼和元朝也都是二元體系。關於這一點,我在這本 書 中都寫得很清楚。如果按照統治的方式和管理體制來區別,清朝的版圖可 8

以明顯地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中原的「中華」部分,清朝按照中國的傳 統方式進行統治,這個部分的最高統治者是「皇帝」;另一部分是西北的蒙 古、西藏和新疆,清朝把它作為「藩部」,以獨立於六部之外的理藩院管理, 理藩院的組織就是一個小的六部。加上滿洲的民族根據地,這個部分的最高 統治者是是滿蒙藏回等民族集團同盟的領袖「可汗」。清朝這樣的做法就是為 了讓兩個部分的人民互相牽制。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清朝在兩個部分之間實 行了嚴密的民族隔離,不讓藩部地區的居民與漢人接觸交流。清朝統治者不 願意讓當地人受到漢文化的影響,甚至開始認同,因為這樣就無法使少數民 族與漢人互相牽制。如果要想對滿清進行整體的理解,那就要對藩部和中華 兩個部分都予以關注。新清史著重的部分無疑是民族的部分,而傳統清史研 究的更多是中華的部分;如果可以完整地俯瞰整個清帝國,才能稱得上真正 的「清史」的研究,這也是我這本書提倡還要從「民族」的視點觀察整個 「中國」的歷史脈絡的原因。我很慶幸自己是研究民族學出來的,正是因為 一直很關注民族之間的關係和差異,所以可以較早地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

十三、辛亥革命的時候,蒙古、西藏好像也有呼聲要脫離新成立的民 國?這是不是對於漢民族之前講「驅逐韃虜」的恐懼? 不能說是恐懼,但是「驅逐韃虜」的口號絕對讓周邊的民族集團對革命 家們心目中未來的中國產生了懷疑。在《中國,從天下到民族國家》一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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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中國,從天下到民族國家》 (臺北:政大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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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中我專門談了這一點。因為按照武昌暴動以前的革命家的民族革命的 理論邏輯,中華民族就是漢族,中華民族國家就是漢人的國家,所以要「驅 逐韃虜」 ,那麼其他的民族集團自然會想到,是你們不要我們了。外蒙古獨立 就是這樣具體的事例:我們原來只是大清的子民,跟「中國」沒關係;民國 不要我們嘛!你們本來就談「驅逐韃虜」,那我們就離開好了。 蒙古當年也只是屈從于清朝,因為被賦予較高的政治地位,所以他們也 就能夠忍了下來。那麼大的民族自己也有建立王朝的歷史傳統,如果按照革 命家們喊出的「民族革命」的條件,他們當然也有在民國建立之後建立自己 民族國家的權利。到了真的推翻清王朝之後,當年要「驅逐韃虜」的革命家 卻又急急忙喊「五族共和」,但是已經無法挽回。「五族共和」的涵意是什 麼?「共和」就是說要在大家同意的基礎上和平共處啊!它也沒有強迫的意 思,自然也有我不願意和你共和而選擇自己獨立的選項在內。 如果要追究問題的根源,可以想得更深一點。蒙古、西藏、新疆這三個 出現民族獨立的地區,其實在清朝時期與內地不同,都屬於「藩部」的範 圍。當年清朝實行民族隔離進行統治,讓這三個地區的人民根本沒有中國人 的意識。庚子後清朝新政時要改,要建省制,但已經也來不及了。新疆的改 革要早一些,1884 年建省,所以新疆的民族獨立、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就出 現得要晚一些。

十四、教授在日本做這方面的學問,會有跟中國政府的論述產生衝突 嗎? 是否產生衝突、或在哪些方面衝突、或衝突到什麼程度,我都不太清 楚,我只是在做一種科學的研究而已。但是我也感到,我的研究和政府的論 述方法的確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例如談新疆的問題,我覺得他們不願意把 問題真相和性質說出來。在我當初寫關於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的書的時候, 曾經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的問題一定是將來讓中國感到最棘手、最危險的問 題,所以應該盡早地將歷史的真相搞清楚,並且公佈於眾,以便不留後遺 症,能夠將來面對這個問題。可是,當時中共連這個問題的存在都不願意承 認,至今仍然稱 1944 年爆發的第二次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為「三區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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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運動的性質就是追求民族獨立,就是受到了蘇俄的煽動和支持,這點你即 使不承認,當地的維吾爾族人民心裡也是清楚的。這樣,又要批判今天民族 獨立思想,又說當年的民族獨立運動是「革命」的,那麼今天學習當年的 「革命」進行民族獨立運動又為什麼不可以呢?不願意說出歷史的真相和性 質就會導致出現這種自相矛盾的問題。以為把問題壓住,可以讓人忘掉這段 歷史,但是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但是因為不願意說出歷史的真相和性質,自 然無法追究發生問題的真正的原因。 我覺得作為一個國家,最主要的任務是建設一個能夠為所有的國民都能 夠接受的具有普世價值的高級文化,通過這種滲透到各個領域的高級文化讓 所有的國民都能夠感到公正、平等和有尊嚴,讓所有的國民以成為這個國家 的國民為榮。而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就是相信人民,由國民自己決定自己的 生活方式和未來,而如果做到了這一點,人們之間就會互相自由地交流,也 就不會在「公共」的領域裡再刻意拿出民族層次上的文化來區別和隔離他 人。也就是說,造成民族之間衝突的根本方法是在真正實現民主與自由的基 礎上將所有的國民一視同仁,而不是在於刻意保護某個「民族」的利益。因 為這種名義上的「保護」反而是隔離各個民族使其不能和平共處的高牆,而 且在專制體制下要想真正做到這「保護」也是不可能的。很可惜,中國大陸 至今還沒有形成這樣一個讓所有的國民都能夠信服和遵從的高級文化,我也 看到有人提出「中華民族」的概念作為統合國民的高級文化,但是從作為一 個研究歷史的人來看, 「中華民族」只是一個近代的虛構,而且是從「驅除韃 虜」開始的,同時在哲學的意義上它也成為不了衡量正義與非正義、公道與 非公道的道德標準。我想以上我的觀點都與中國政府的論述是不同的。

十五、教授觀察到的面向好像跟中國政府宣傳的不太一樣 我最近在寫一篇文章,其中寫道:「然而在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號稱是 近代民族國家,中國相繼遇到了蒙獨、藏獨、疆獨的問題,今天又相繼出現 了台獨和港獨等問題,對二十世紀以後的中國來看真可是遍地狼煙,四面都 有『狼來了』!」其實,一切的原因都在於是否能夠建立一個民主的政治體 制,有了民主體制為基礎就有可能建立一個為所有國民接受的讓所有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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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能夠感到公正、平等和有尊嚴的、具有普世價值的高級文化。如果沒有這 種高級文化,動員國民的手段就只有民族主義了,這是周圍都被形容為 「狼」。 我去年除了一本日文書9,名為《超越民族國家之軛》,「軛」是被人夾在 拉車的牛脖子上控制牛的行動的器具。民族國家就是我們被政治、政黨和部 分政治家夾在脖子上之軛,非要超脫出來,就無以讓自己處於一個和平友好 的世界里。現在有部分中國人談論什麼「新天下主義」,其實現在的中國政府 應該考慮自己有沒有資格談論「天下」。「天下」是靠講「德」而不是靠加強 控制、增加軍備和秀肌肉就能夠得到的,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天子之德,而 不是靠通過民族主義的囂張就能夠虛構的。我還是希望中國政府能夠明白這 一點。

十六、教授是否感受到台灣學生有別於中國、日本學生之處呢? 這次在政大客座,每次講課都是一種享受,同學們的知識面廣,尤其是 對歷史法則所表現出的濃厚興趣,讓我非常感動,因為這在日本是難以體驗 到的。日本的大學生對中國文化、中日關係也非常關心,但是因為日本高中 的教學內容,對近代史的部分涉及不多,因此大學入學考試中近代史占的比 重也不太多,所以惡性循環,逐漸大家都不怎麼熟悉了。我上課時,總要順 帶解釋許多基本的中華文化的基本的文史知識,因此沒有這裡上課這樣順 暢。因為我在神戶大學已經整整 20 年,送走了無數的畢業生,指導過近 40 名碩士和近 10 名博士,當然其中有留學生也有日本人。看著他們成長,我發 現有這樣一些傾向,首先是有的人很會背書考試,所以考進神戶大學,但是 不會深入思考問題,所以到最後交畢業論文時這種學生吃力,我也很吃力。 但是有的學生真的很能夠深入考慮問題,這種學生的歷史觀往往非常深刻, 一點即通。但是從大家今年熱烈出席和認真聽講來看,我想在這方面政治大 學的同學們一定比日本的大學生優秀。我在給你們上課是以「講」為主,而 在研究所上課是大家看完我的書後來討論,20 多人看問題都看的很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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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 《近代日中関係の旋回

「民族国家」の軛を超えて》 ,(東京:藤原書店)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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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就能夠看出文章的中心思想,看到文章中所提到的問題的本質。可以看 出,台灣的同學們不僅對中國文化的理解很深,而且非常關注現實的社會問 題和國家的未來問題,這一點也是日本學生所難有的,值得向台灣的大學生 們學習。

十七、教授是否可以給政大同學一些鼓勵呢? 最後我想給同學們留幾句我的期待。我沒辦法和同學們相處太久,我在 一個學期想做的其實不是教給大家一些零散的歷史事實,而只是想把我的視 點、做學問的方法告訴大家。將來無論是不是走研究的道路,知道做學問的 方法和道理其實都很有意義。因為它要求我們看待任何意見事情都不要只看 它的現象,而是要連接起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這種想象造成的後果一起來 考慮,這樣我們就會發現任何一個想象和事物都有很多的層次,都會從中找 到對我們自己的人生、生活、未來的借鑒意義。對於一個觀察歷史的人來 說,我們首先要分清歷史學和歷史、理念和實踐、天下和國家之間的區別和 聯繫。只有站在前者的立場上,我們才可能對後者作出合理的解釋。也就是 說,不要拿一時和一部分人的利益為最高和最重的利益。只有站在更高的人 類文明的層次上,我們才能對所有的歷史和現實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什麼 是正義,什麼是非正義?道德的價值究竟在於那裡? 我之所以能夠想到這一點,就是一位自己作為一個中國人到日本去留 學,不得不放開自己的視野,也因此知道了民族主義的危害性,決定了「批 判近代民族主義」這樣一個自己一生的研究方向。因此我也推薦同學們,包 括留學的方式,如果有條件的話,都應該出去走走,在外國生活一段時間, 這樣才能開闊自己的視野。 神戶大學歡迎你們,我在日本等著你們。

訪 談 時 間:2016 年 3 月 28 日、4 月 18 日 訪 談 地 點:季陶樓後棟五樓客座教授研究室 訪問暨紀錄:郭力中、楊子逸、王胤頡


政治大學史薈第 49 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鄭麗榕老師訪問紀錄 史薈編輯小組 鄭麗榕老師畢業於政大歷史研究所博士班,專長為台灣自然文化 史、台灣家族史與口述歷史,目前為政大台史所助理教授。就讀 碩士班起,曾任中研院近史所口述歷史組助理,具有長期的口訪 實務經驗。之後進入政府行政機關任職約十年,處理新聞、外交 相關業務。其後再度回到歷史界,師承許雪姬老師,以自身對自 然界的喜愛,開啟對台灣自然文化研究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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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師可以跟我們分享你小時候的生活嗎? 我是一個很普通的,在台北市周邊,三重那個地方成長的孩子。歷史是 很強調社會、人文這方面的背景,但其實早年我對生活周遭沒有特別關注, 沒有比較大的視野去看這些東西。本來最有興趣的,一個是文學,一個是哲 學,簡單說,我比較有興趣的是「人為什麼活著?」這樣的問題,這個問題 讓我非常的苦惱。我一向是比較低自尊的,不會覺得自己很重要,所以年輕 的時候感覺活著是沒有意義的,甚至會覺得說,有一天早一點結束最好。家 裡哥哥姐姐很多,我就是一個被照顧的角色,也不用去想我的生活,因為大 家都安排好了。我跟我媽媽關係比較親密,可是媽媽身體不好,對我看待這 個世界的影響比較大。我覺得抓不住跟人的關係,可能因為這樣,我哥哥姐 姐一天到晚就說「這個怪咖」、「這個妹妹很奇怪」 ,但是他們是很疼我。 我有興趣的就是自己的小世界,最早開始就會看很多文學的書,我哥哥 姐姐也都會留下來一些書,雖然我們家也不是什麼讀書之家,可是前面哥哥 姐姐這麼多,而且堂哥堂姊住在樓下,所以整個家的感覺是很親密、很接近 的,我就可以讀很多哥哥姐姐留下來的書,小時候父親也幫我們訂《王子》 刊物,我大一點,又去三重的大書店或台北的舊書攤、光華商場看書。過年 過節家裡很忙,但是我就是逃避家裡的工作,本來應該打掃家裡,幫家裡做 事,可是我偷偷跑到書店裡去看小說阿,或偷偷去看電影。以前有同學的父 親是在地方上當警察的,她有很多的招待券,我就可以每個禮拜看很多部電 影,然後就躲在個人的世界。雖然很喜歡看書,但是都是沒系統地亂看,沒 有想過把讀書當成是一件很正經的事,也沒有真正很想要去解決掉生命的問 題,當然也沒有找到答案。或許因為缺乏好的指引,我覺得文學帶給我腐蝕 的心靈更厲害了,愈看愈痛苦,覺得隨便怎麼過就好了,尤其以前很喜歡黃 凡1那些作家,根本不知道那條路是越走越窄,我需要的是一個比較寬的路, 所以我在文學裡面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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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凡(1950- ),本名黃孝忠,黃凡的創作文類以小說為主,兼及散文。其作品深入臺灣政 治、社會、文化之核心,批判並挖掘人性的多重面,作品如《賴索》、《傷心城》、《反對 者》及《慈悲的滋味》等。被譽為臺灣最傑出的新世代小說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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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插曲,就是在我在高中的時候,因為很喜歡看書,看到遠景出 版社出了很多台灣文學作品,還有諾貝爾文學獎全集,我很喜歡,當然,我 都是隨意看的,要我真的說哪一本如何,我也說不上來。但因為對書有興 趣,就去找遠景的老闆沈登恩2,當時沈先生還在,我說:「我想要在學校裡 面幫你們賣書」,要求有好的折扣。其實我不是會賺錢的人,腦筋單純,就拿 那樣的折扣給同學,在學校裡面這樣賣,這大概是唯一比較特別的一件事 情,想起來還是很感謝這家出版社很寬待年輕人。在學校裡面,我覺得學校 的功課也都不能滿足我,所以我都是勉強這樣過去,從來都沒有認真去做過 一件事。我後來發現這個態度是很要命的,如果你覺得你的生活有一些問 題,你應該想辦法去解決,可是我永遠像是跟著水一樣,很輕鬆地流過去, 什麼也沒做。哲學的部分,也因為這樣子,一直想找東西來看,有人過年的 時候是看歡天喜地的電影、吃東西啊、拜訪朋友啊,可是我不一樣,尤其後 來哥哥姐姐結婚出去了,都獨立了,剩下我一個人在家裡,我過年看的都是 一些宗教性的書籍。我記得有一次看一本佛教的書籍,在講中陰得度,講人 死了之後身體怎麼樣裂解,會經歷哪些歷程,大過年的在看這些東西。所以 我大學的時候填的志願跟我這樣的背景是有關的,大概只填文學科系跟哲學 系這兩個系。 大學的時候我哥哥姐姐才都離開家,可能那時候我也有點叛逆期,我很 不喜歡別人管我,我爸爸是很權威、日本式的男人,譬如說,我偷懶在看電 視,他就會命令我說:「去擦我的皮鞋!」,他就是不會讓你好過。他也曾偷 偷把我的日記拿出來念給我家人聽,這對年輕人來講是非常羞辱的。所以我 就常會躲起來,可能回家我就去睡覺,等到半夜再起床,做自己的事情,就 慢慢變成比較孤僻的小孩子。比較特別的是我爸爸還讓我念私立的初中,他 常常強調,我出生之後他的經濟狀況比較好,我哥哥姐姐沒有人念私立的中 學,可是在我卻有這個機會,也因為這樣讓我念了一個比較有名的高中,這 可能跟我哥哥姐姐的路會不一樣。但有個哥哥影響我比較大,他也很愛念 書,雖然他是讀電機方面的,可是他會讀一些文化人類學、存在主義、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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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登恩(1949-2004),嘉義人,於 1974 年與鄧維楨、王榮文三人共同創辦遠景出版社,出版 台灣、香港作家作品及有計畫的大規模邀請名家譯筆,翻譯外國知名作品出版《世界文學 全集》共一百三十冊,為台灣出版史留下輝煌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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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庫的書啊,後來都丟在家裡,那我也會翻翻看看。那個哥哥對我也會有較 多期望,我考上高中後,他說我怎麼還這麼粗魯,怎麼這麼沒有文化。

二、老師為什麼會進到歷史系呢? 其實我第一次考上的是東海哲學系,而且我去唸了半年,那個時候系 主任是馮滬祥3,因為我對外在的事情不關心,也不知道馮滬祥個人的色彩。 我很認真的上了半年,可是我覺得我對家裡還是很眷戀,我還是公主型的 人,需要一個比較安全的團體、舒適的空間,對集體生活還是沒辦法。我覺 得東海其實是很舒服的「自然」空間,讀哲學也還 ok,但生活上我會覺得有 一點不對勁,一方面是很舒服、一方面又是不舒服,我覺得在這裡面沒有刺 激感,所以我念完半年,我跟爸爸說我想回台北,那時候我爸爸經濟狀況還 不錯,就讓我回台北讀補習班,然後重考。 重考對我選念歷史系是有很大的改變,因為我去念補習班,之前的歷史 老師對我來說都沒有特別的印象,可是我在補習班的時候,遇到一個補習的 老師,後來我才知道他在大學教書。在補習班的時候都不知道他是什麼人, 也不會去查他的背景,就像我第一次去讀東海哲學系我也沒有去查系主任的 背景,這個老師叫劉世安 4 ,他是淡江大學教世界史、西洋史的,他有翻譯 《史元》5這本書,麥田出版社出的。非常會教,說學逗唱都非常的靈活,所 以上補習班的課是很輕鬆很開心的,他在上歷史課的時候,他的目的其實是 要你去背那些題型,你都很熟悉,那我覺得我上他的課很陶醉,他很會講故 事。他講完故事回到這些題目的時候,我差不多都已經把答案寫好了,我還 記得老師那時候以為我都沒有寫,因為大家才剛在寫。這個老師讓我對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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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1948- ),生於中國上海市,祖籍瀋陽市。前中國國民黨員,現為新黨成員,曾任中 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秘書、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經歷台大哲學系事件,其著作範圍包括哲 學比較學、中華文化哲學、孫中山思想研究及馬克思主義批判等。現為國立中央大學哲學 研究所退休教授。 劉世安,現為佛光大學兼任講師、淡江大學兼任講師。學術領域為波蘭史、西洋中古史、 中古騎士團、西方史學理論。 海登.懷特(Hayden White )著,劉世安譯,《史元:十九世紀歐洲的歷史意象》,台北:麥 田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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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另一個想像,原來講故事是這麼有趣的,然後歷史裡面好像有一些東西是 以前在正規教育裡面沒有體會到的,可是這樣子我還是沒有填歷史系,所以 我在大學聯考的時候歷史是零志願。我選的系是中文系、外文系、哲學系, 我們那個時候是把志願都填滿,然後我分配到是台大中文系,可是台大中文 系考上了之後,我發現那個榜單裡面有一個我很熟悉的人跟我同班,那我就 很扭,就不想跟她同班,就改分發,那時候只要九十分以上就可以更改分 發,所以我就改分發從中文系到歷史系。有時候常聽到有人說他是第一志願 考上台大歷史系的,我都不敢講我是第零志願考上台大歷史系的!就是這樣 改分發,所以我不是一開始就念歷史系的。 至於考政大歷史所,則是因為有一個學長把考古題給我,我跟一個好朋 友一起準備考試,想說考上的話就讀一下,那時候完全沒有一個統整的概念 認識政大歷史所有哪些老師,政大的強項是什麼,都不知道。因為我低自 尊,所以我覺得台大歷史所一定考不上,像我家人都常說:「妳最笨了、最胖 了、最醜了」 ,我也這樣子看待自己,所以也沒有覺得一定要試看看考台大。 其實別人怎麼看你,你自己實際怎樣,有時候有一點落差,我更不知道可以 有不同的人生想像,可以有夢想,尤其不知道教育是可以改變自己的人生。 我在政大念書跟在臺大念書感覺很不一樣,政大同學之間的關係和師生 的關係事實上是非常非常緊密,第一次會感覺在一個學校裡面跟老師、同學 那麼親近,常跟老師一起吃飯,然後跟老師喝酒,這是我們的政大歷史系的 傳統,大家很會喝酒,還把老師灌醉,然後老師之後就不見了,我們就在他 的家裡喝酒,只有師母陪我們。

三、老師從 1980 末就開始做口述歷史紀錄了,是什麼契機讓妳有機會 做口述歷史呢? 我爸爸在我大二的時候生意失敗,雖然公立學校的學費很低,但我只能 向家族中的長輩求助,也感謝能度過難關。到那時我才開始獨立,開始去打 工教大人的英文家教,一個禮拜三天去學生家裡,教他英語九百句型。 學生順利在公司考過基礎的英文會話測驗,也因為這個家教工作,就讓 我暑假時去他的工廠打工,是個大規模的電機工廠,在新竹那個地方。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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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暑假就去工廠打工,住在工廠,那是一個日資的大工廠,所以有個很大的 空間,一個暑假就賺個幾萬塊,學費、生活費就穩定。在碩班畢業前也持續 打工,我碩二開始就去高中教書,去泰北中學教普通科跟職業科,可是我教 得非常非常痛苦,因為我是個不關心別人的人,所以當時我做一個歷史老師 可能還太早。包括比較後半端的學校,上課時候,秩序對我來說是個很大的 考驗,所以泰北中學那次兼課對我來說還蠻失敗的,後來我就沒在那裡兼 課。可是我到碩三的時候,在政大任教的張玉法老師,他們在中研院近史所 口述歷史組需要一個專職的助理,我很幸運找到了這個工作,當時那種快樂 的感覺現在還記得。我的主要工作是跟老師們一起出去訪問,回去後就把訪 稿整理出來。之後就持續做了好一陣子,畢業後才把工作辭掉,當個兼差的 臨時助理,有 case 時他們才找我出去幫忙,但是那時進行中的訪問案很多, 所以我跟著很多老師出去訪問,口述歷史的經驗就大概跟這些近史所的老師 學習的。 對我來講整理稿子就是苦差事,尤其寫逐字稿真的非常辛苦,所以這是 一個勞累的工作,不過年輕的時候我是典型的摩羯座,其實是可以吃苦的, 可以做比較重複的,比較單調乏味的工作。可是另一方面,如果累積到一個 頂點,我就會爆炸,就會說:「我不要做了」,然後就走了,是這樣子。年輕 的時候我很能耐這種苦,很聽老師的指示,各式各樣的狀況我都能把這個工 作做完,所以我也是比較耐得住的助理,那時候體力也比較好,所以每個禮 拜出去訪問的,我也可以回家就把稿子整理好,而且字數量是非常多的,那 時候不是打電腦,是用手寫的,其實很辛苦,後來才發現這些口述訪問竟然 出版了這麼多本,也就是那些老師的訪問幾乎都出版了,有些部分還是沒出 版,可是大部分都出版了。我真正在口述歷史組工作大概其實只有一年,之 後我是擔任特約的助理,就是臨時參與訪問,除了 2000 年許雪姬老師給我的 林至潔6的訪問之外,另外有游鑑明老師,就是中研院近史所作婦女史,做邵 夢蘭訪問7,那也都是整理出來的。有些訪問現場的問題是比較繁複的,要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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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至潔女士,原名林雪嬌,其丈夫郭琇琮醫師(1918-1950)於百色恐怖中受難,曾任財團法 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 游鑑明訪問,黃銘明、鄭麗榕紀錄,《春蠶到死絲方盡 : 邵夢蘭女士訪問紀錄》,臺北 : 中研院近史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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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去找出大大小小主題,把它整理好,所以「耐心」是整理口述訪問很重要 的素質,如果能夠耐心找出條理,就能很享受去聽這些故事,因為所有的口 述訪問都是在講一個人的生命經驗,其實是非常非常有趣的,只是聽的時候 很有趣,到時候要把他寫下來整理成文字又是很苦。 口述訪問是挖寶藏的過程,不同的主訪者有不同的訪談技巧與風格,對 我來說他們是實作教導,像課堂上的老師一樣,不同的是我們離開教室,到 受訪者的家中、辦公室裡。我當時謹守助理的身分,基本上靜靜地在一旁, 協助老師查資料、整理初稿;稿子到老師的手中,其實還是要經過很多修 改。作為一個工作,我覺得作口述訪問助理是滿好的,包括以前這個工作的 酬勞還滿不錯的。後來我把正職辭掉了,然後作這個打工,都還是划算的, 可以讓我有滿不錯的收入。讓我可以再裝備,再進入一個新的工作。 口述訪問在歷史研究上也是很好的一個方法,幾乎所有的口訪都可以開 發出一些新的研究領域,如果你對人的過去有興趣,或是對於過去怎麼留在 人腦海裡有興趣的話,口訪常常可以收穫很多;可是對歷史系來說,文獻是 我們絕對不可以丟掉的基本材料。 口述有時會意外地把我們帶回過去,那時才知道,原來過去並沒有過 去,它還在人的腦子裡啊。譬如有一次我遇到一位教會的朋友,我們稱作弟 兄。我們在談一貫道,他認為一貫道都是裸體敬拜的,那種男男女女很淫 亂,所以政府一定要禁。我告訴他,那是以前警總騙人的。他覺得不是,就 跟我辯論,他認為本來就是這樣子阿。這就是口述訪問,他在 1960 年代、 1970 年代,所有媒體透露出來的訊息,告訴大家這些一貫道的人,在宗教集 會活動的敬拜裡面,這些人就是這個樣子的,塑造一種邪教的印象。這些東 西放在他的腦海裡面,變成他的記憶裡面的一環。如果不是聽到他親口講, 我會覺得:「怎麼現在會有人相信這個?」,但是他深信不疑,我們去查一些 舊報紙資料庫,你可以看到過去相關報導,你現在去一貫道的集會去看看, 再去做上一代以及新的這一代的口訪,你會覺得不同時代的層次感就出來 了,我覺得這是很寶貴的記憶,一定要透過訪問你才能知道它的存在,所以 這個朋友跟我說這些,很感謝他,它讓我知道人的記憶複雜的部份,讓我回 到某個時代。所以口述訪問是很有趣的一個東西,可是不容易操作,訪問的 時候要讓對方很自在地講、讓自己也自在,這個是比較困難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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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師是不是有很長一段的公務人員工作的經驗呢?當公務人員的 經驗,對後來的學術研究有沒有幫助呢? 我大概在 1989、1990 年的時候到立法院新聞室(後來併入公報室)工 作。待遇很好,剛去的時候是特約的,開會的時候可能負責記錄一個小時或 半個小時,大概酬勞有一千多塊,回去整理稿子,特約之後再變成是專任的 工作。專任工作薪水上非常安定,那安定之後我覺得就可以再做其他的事, 因為那個時代是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有開會時就去記錄,沒有開會的時候, 沒有需要記錄的,就可以不用去上班,最多「露三點」,三個時間出現就好 了,早上九時、下午一時半以及下班的時候去簽到、簽退。 剛好那是第一屆國會全面改選前,是一個非常紛擾的時代,就是大概 1988 到 1990 年,大概這幾年的時間。民進黨那時候成立了,會議裡面民進 黨和國民黨之間的攻防,我覺得是很精采的,現場看那一種討論,我覺得是 非常有趣的,我喜歡就是求知,我喜歡知道為什麼這樣子,所以聽他們講理 啊,覺得也是很有趣,和媒體的報導很不一樣。對我而言也是一種政治啟 蒙,過去在家裡,父親的教導是絕對不要管政治的事,他不相信社會理想, 覺得政治不過是騙術。我從這個時候才開始讀臺灣史,1989 年吳密察8老師在 臺大第一次開臺灣近代史課程,我也去旁聽了,至今都還留著兩本當時上課 筆記。 在立法院的工作,讓我認識很多包括台大歷史系的學長姊,我們本來是 在新聞室寫新聞稿,1990 年代後因為組織調整,全部的人轉到公報室去,較 即時性的新聞稿紀錄,後來也取消了,國會紀錄統一到公報。新聞室這一群 人大致都是研究所畢業或正在讀博士班的,這些學長姊都很照顧我們,一直 到今天都還是很重要的朋友。憲法規定立法院開會的時間是二月到五月以及 九月到十二月,可是常會延會,趕會期的成績,他們會通宵達旦開會審議 案,我們記錄人員當然就在旁邊。在新聞室時期,通常就是,你今天負責這 一班紀錄,你當天就是要把它記完才可以下班。可能晚上二點這樣子,大家 都下班了,我們就會一起去吃飯、去聊天,所以我們感情非常非常好。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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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密察(1956- ),台灣歷史學家,歷任台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台灣歷史博物館館長。現任 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和成大台灣文學系兼任教授和台灣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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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又都很輕鬆,所以我們可以一起出去玩啊,學長學姊和我們的知識水平 都差不多,我們的生活圈、理念其實都很接近,所以是很好的關係,就變成 一輩子的朋友。 約聘人員其實是比較會被歧視的,因為公務員還是普遍認為,雖然一樣 做紀錄,即使你們學歷不錯,但我是有考過公務人員考試的,還是比你們 優,所以我就是這樣子去考高考,變成說我在我們的同事裡面是比較早離開 的,所以我就去行政院院本部秘書處,那這就是我後來十年的工作內容,就 是辦公文,上承下轉,把部會裡面報行政院的議案做一些幕僚的處理,收集 相關部會對這些議案的意見,然後再把它簽辦出去,最後提行政院院會,院 會通過之後,如果需要立法的話就送立法院,由總統公布。所以這一段工作 資歷對我來講,我摸清楚政府官僚體系大概怎麼樣去處理一個行政的決策, 可是在這裡面都是制度的東西,可以看到制度上怎麼規定怎麼做的。因為之 前在立法院工作,所以我對案子送到立法院之後,它會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大 概知道,後來我在研究歷史的政治史的部分,對我來講,讀公文、讀檔案, 這些東西對我來講是非常簡單的、非常容易的,我可以分出哪個層級,而且 看公文的文號就知道這個文大概是從哪個地方出來的,對於整個政府怎麼運 作會比較了解,整個國家的立法程序決策程序大概都知道。 我在行政院的時候,因為辦公文,那十年我覺得真的超級安逸的,那是 我一生最安逸、最安逸的時光,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上班,那它又是一個中 央的單位,所以你跟任何單位要任何資料,都是可以用命令的口吻,打電話 給新聞局、打電話給外交部,問問今天承辦的案子,需要對方的意見,馬上 科長就吩咐,然後就會傳過來,我們再彙整回去。

五、老師離開學界這麼久的一段時間,是什麼轉機讓老師決定再回到 歷史界呢? 行政院的資源也很多,尤其教育資源,因為我三十歲很老才當公務員, 只有光上班我覺得很枯竭,就會去利用很多的教育資源,它為公務員開了很 多的訓練課程,包括外文的,我去上德文課程兩年,也上了一些英文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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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上法律的課程,都是請名家來開的,包括翁岳生9、吳庚10的行政法,而 且那種課是有學分的,在政大公企中心那邊上課,我也對憲法、刑法這種抽 象的東西是有興趣的,也上民法。最大的資源就是讓我出國進修,那個時候 我們在院本部,可以出去一年唸書,我不想離開太久,就申請半年的,就到 英國去,只要帶一個研究題目就可以了,我找了一個歐盟的題目,這是配合 我工作單位的外交業務,也好像和我碩論的外交史方向有點關聯,回來三個 月內寫一篇兩萬字的論文就可以。我去申請一所很普通的學校,叫 Westminster11 ,其實是升等為大學不久的科技學校,位置很市中心,那時我 覺得我只要給我訪問學員的身分,可以跟人事行政局交差就可以了,可是我 去英國,就是四處在玩,隨意看書,我也去大英圖書館、政經學院,去它們 圖書館看看,當然跟當地的一些留學生出去四處旅遊,和學園藝的一起去 Kew Gardens12是很特別的經驗。 我最喜歡在英國的博物館,尤其泰晤士河附近,自然史博物館、工藝博 物館、國立美術館等等,後來有一些朋友他們來,我們一起坐子彈列車到法 國去玩,然後法國文化的感覺,就覺得非常的舒適,就是去認識西方的文 明,我以前不知道教堂的建築是這個樣子,以前也不知道說比較偉大的建築 其實都是花幾百年的時間,透過很多代的人去累積,對我這個幼稚的心靈來 講,以前都不知道文化的工程性,是這樣子堆壘起來的,因為我以前就是只 看到自己的心理,不知道世界有多廣,所以我覺得,我在行政院的時候真的 是一個很好的一個機會,所以半年後我回到辦公室去的時候,我同事講說,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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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1932- ),成為中華民國司法界有史以來最年輕的大法官,連續擔任第三至六屆及其 後不分屆次之大法官,也成為中華民國司法界任職屆次最多、時間最久的大法官。1999 年 至 2007 年擔任司法院院長。 吳庚(1940-) ,台灣法律學者,前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1985-2003 年間任中華民國司 法院大法官。 西敏大學(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1838 年建於倫敦市中心,於 1992 年獲頒為英國大 學,由四個院舍組成,校總部設於攝政街上,其他三個在倫敦的費茲洛維亞、馬利波昂和 哈羅。其目前校園主體為早期的倫敦綜合工藝學院,歷史悠久,是英國第一所針對勞工階 級提供成人教育的機構。 邱園(Kew Gardens),全名為 Royal Botanic Gardens, Kew,座落在英國倫敦西南郊的泰晤 士河畔列治文區,原是英國王家園林,收了約 5 萬種植物,約占已知植物的 7 分之 1,目 前是聯合國認定的世界文化遺產。


鄭麗榕老師訪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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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變了一個人回來。那之後,我整個人的想法可能就有一些改變,會對我 原來的工作會很不耐煩,說真的,會希望有一些變化。三十幾歲的年紀會覺 得說,在一個非常沈滯的空間裡面,職等都非常高,卻沒有活力,挑戰也很 少,然後就這樣要到六十五歲退休,我會覺得很枯竭啦,覺得自己不喜歡這 樣的生活,一定要離開那個地方。 就是在 2000 年的時候,我在公務員的工作大概十年,從 1990 年代開始, 那個台灣比較變動的時代,整個 1990 年代台灣社會力其實是一直爆發,整個 社會非常活潑的,好像跟以前的時代感是很不一樣的,以前是很壓抑的,報 紙只有看四張的時代,好像很有規律、很有秩序的時代,是不一樣的。可是 在這個 1990 年代,我跟外面的世界是完全缺席的,我是很舒服的生活在自己 的空間裡面,覺得自己跟這個社會越離越遠,那我大哥他就嘲笑我是米蟲 阿。我會覺得慚愧,就是會被嘲笑。然後九二一大地震發生了,我內心其實 一直有一種感覺,就是希望能夠跟社會有一點互動,然後能夠變成有意義的 人,或著是能夠幫助人家的人。覺得自己過得很好,那這樣生產這些公文的 意義在哪裡,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找不到自己的定位。 我就在 2000 年辭職出國讀書,希望能有改變,不過因家裡有事而回來 了。那後來我就想說要打工,才又回到近史所去打工,近史所的老朋友對我 非常非常好,讓我有很多口述史的機會,好像又回到我碩班剛畢業的狀態。 但打工收入比較不穩定,所以後來過了一年之後,我就開始找工作,才會到 國史館去工作,剛好他們的專案需要一個有口述歷史背景的人,那我就到國 史館去工作。到國史館的時候是 2002 年的年中,然後到 2005 年的時候,我 就再考回博士班,大致是這樣的過程。

六、可以跟我們分享和指導老師許雪姬教授的認識過程嗎? 我的博論指導教授許雪姬老師 13 ,非常敬業的研究者,也是臺灣史中少 數能優遊跨越清代、日治及戰後的人,他對史料的掌握非常非常深入,而且 會不斷開發新的史料,除了官方的一些檔案之外,像日記這個部分,它的開 13

許雪姬,現任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專任研究員,研究專長為清代臺灣制度史、臺灣家族 史、臺灣人的海外活動、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口述歷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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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結果是非常明顯的。二十年來台灣新的數位典藏的工作,許雪姬老師也用 了很多心血,她跟檔案館合作得很愉快,他們會出去訪史料,民間的史料、 國外的史料都做很多,對史料的看法就會更多元,那這些部分我覺得都很 好。遇到一個好老師,你覺得可以跟她談得來,然後她對你也很關心,關心 你的生活,也關心你的研究,對你就是一個正向的力量,常把你拉在研究的 路上,即使吃飯爬山也和你談研究,我覺得這個部分真的是很重要的。政大 的老師關心學生,然後政大的同學之間關係很親密,我覺得這是很好的一個 傳統,這是我個人的體會啦。 跟許老師的認識,是因為我在中研院近史所當過助理,中研院近史所大 概每一年的暑假,會舉辦一個比較大型國際的研討會,我們稱為「大拜拜」 。 在研討會的期間需要一些工作人員,所以最早跟許老師接觸的時候,她好像 剛到中研院近史所不久,有一次的研討會是許老師負責祕書工作。當時的研 討會對於聽眾在開會中發言的問跟答的部分,是要做紀錄的,現在研討會常 常忽略提問及報告人答覆這一部分,其實在論文發表之後的討論是非常重要 的,可是現在研討會大概都沒有人力去做整理。當時我有去做整理,而且是 有給稿費的。我交整理好的稿子給許老師,那是第一次認識許老師,那時候 她剛博班畢業不久,很年輕,才三十幾歲出頭,很早就成為研究員了。覺得 老師很認真,然後交稿子給她的過程中有一些互動、有一些回應。 2000 年年底我回到台灣來,因為當時我媽媽生病,生活狀態比較不安 定,那個時候就需要找一些打工。近史所這些老師都很照顧我,他們就給我 一些口述訪問的工作,其中包括許雪姬老師的口述訪問,就是林至潔的訪 問,這個訪問據說最近可能會出版,跟白恐是有關的,那算一算都已經超過 十六年了,林至潔都已經不在了。她的先生是郭琇琮,當時許雪姬老師訪問 林至潔,大概每個禮拜也是兩個小時,那就是在中研院近史所五樓的一個小 會議室,然後林至潔也是老師,她在交大教文學,她就會帶著一些糖果點心 來,然後我們就像聊天那樣子,就講一些白恐,以及她被關了十年,獄中生 活,出獄之後的一些經歷,還有她對 1950 年代的回憶,都是非常散漫的聊 天。可是我是中間加進去的,前面其實已經有訪問了很多次,後來我有把它 彙整成一本。林至潔本人一直希望能有兩本不同的主題,可是當時只整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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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因為我覺得就是大概只能做到這樣子。之後我就去國史館上班,就沒 有繼續做。 林至潔訪問是跟許老師真正比較密切往來的開始,之後因為我去國史館 工作,跟許老師也比較沒有往來,那後來我在國史館,2004 年中我想辭職的 時候,許老師就說她有口述訪問需要有人彙整,就是賴永祥先生 14,她跟陳 翠蓮,跟張隆志三個人一起訪的,那是賴先生從美國回來很密集的幾個禮拜 之內做的訪問。那些帶子已經有幾個助理有陸續整理,包括吳美慧小姐、蔡 說麗小姐等,都有初稿出來了,那我也負責整理一部分,可是我除了整理之 外也就整個訪問內容做彙整。那後來,大概是因為這樣子就慢慢跟許老師比 較密切往來,好像慢慢有個默契,有想要找許雪姬老師指導我的博論。因為 當時我想做台灣史的研究,第二年我考上政大歷史所博班之後,我就當許老 師的兼任助理,就這樣子一直跟著老師,然後參加老師的日記解讀班,那時 候還在念林獻堂日記,念完林獻堂的日記後念林獻堂太太楊水心日記,再念 林澄堂日記,就是霧峰林家其他人的日記等等。然後黃旺成日記同時開張 了,開始這樣一直一直念,直到我後來趕論文的時候才停掉大概一年沒有回 去,因為寫論文的狀態沒有辦法中斷,譬如說,我現在寫到早上,我可能半 夜都一直在寫論文,整個人都浸在寫論文的狀態裡面,沒有辦法再出門跟人 家有約啊,所以在家裡的時間是很完整的。中間就是在念博班的時候,我當 許老師的助理,也跟許老師一起出去做立法委員口訪(國會耆宿案) ,大部分 都是協助老師處理文稿。 老師非常照顧我這樣的一個老學生,因為我跟許老師大概差十歲而已, 所以她對我比較包容,有人說許老師以前是比較怒目金剛型的,可是現在她 對學生就越來越仁慈、越慈悲,那尤其對我這種老學生她脾氣比較不會忽然 間爆出來。 我本來報的題目是近代台灣的閱讀團體,可是 2007 年 10 月我到日本去 做交換學生的時候,我就跟老師說我想換題目,我想做跟動物有關的,當時 老師真的嚇一大跳,因為這個反差太大、改變太大了,可是她也同意了。而 且我出去的時候還是很窮的學生,老師她還給我錢去買書啊等等,她是真的 14

許雪姬、張隆志、陳翠蓮訪談,賴永祥、鄭麗榕、吳美慧、蔡說麗紀錄,《坐擁書城:賴 永祥先生訪問紀錄》 ,臺北:遠流出版公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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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照顧學生。我不管怎麼做,她做為一個指導教授,就是站在一個支持的立 場,所以我覺得許老師對我的幫助非常非常的大,我在博班一年級就開始同 時修許老師的課,台灣家族史是上許雪姬老師的課,所以家族史的研究完全 是許老師來教導。其實坦白講,我覺得我的記憶力不是很好,就是做為一個 歷史系的學生來講,大家都會認為歷史系是很會記憶的,可是我常常會張冠 李戴,把 A 加到 B 這樣子。我的記憶力其實不會很準確,那所以對家族史, 我覺得我也沒有辦法。剛開始我覺得家族史裡面所偏重的,譬如說家族的婚 姻網絡、家族很多的奇人軼事,我都沒有辦法很好的吸納到我的腦海裡面 去,所以我對家族史的興趣並不是非常的深,可是因為我當許老師的助理, 有機會處理到老師的文稿,老師是台灣重要的家族史研究者,所以我可以熟 悉這方面的一些研究。在老師之下,我的學期報告做了跟家族史相關的研 究,然後開發一些老師可能還沒有用過的相關素材,譬如說把讀書會跟家族 史做結合,板橋林家他們有個小型讀書會,其實是跟社交團體有點相關,又 像社交團體又像讀書會。每一個人如果找了指導老師,大概都是在他的系譜 裡面開始你的出發點,可是你一定要走遠一點,就是老師沒有走到的地方, 也就是說,你會跟著老師的腳步走,可是老師是一個引路者,最後你要去走 自己要的方向,那動物的研究大概是這樣子走出來的。

七、老師為什麼會決定做動物的歷史呢?會不會有門檻? 研究人跟自然關係主題,我們不是自然科學出身的會不會有門檻的問 題,那我的答案是說,我們先裝備好一些工具,然後盡量多做了解,其他部 分我覺得以人文學的角度其實可以在過程中慢慢去學,所以困難並沒有非常 大。你要抓住你到底要問什麼問題,譬如說,我有興趣的不是做動物的歷 史,我是做「人跟動物關係」的歷史。雖然有一些主張動物權的人說:「你在 談動物的時候其實你都只是在談人」 ,可是我現在覺得,這兩個是不是要區分 這麼開,很困難,談人跟動物之間的關係,談人跟環境之間的關係,其實也 在增加對於對方的了解。當然我們站的立場,不要只是站在人的立場而沒有 看到另一邊,對動物了解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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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做這樣的問題,其實還是放在帝國史的架構裡面,那是最好操 作的,譬如說關於權力,在帝國裡面,動物的處境大概會怎麼樣的?用這樣 的角度去談作為一個動物園,它成為建構一個城市的必備設施,是因為它代 表帝國統治一個地方的文明象徵,它是開化的、是文明的,然後動物園的歷 史是跟博物館有關的、跟公園有關的。這些空間都是國家在統治,國家覺得 一個文明的社會裡面需要有哪些東西,有這些東西就是文明,如果沒有這些 東西就不文明,用這種方式去談。除此之外,這個題目必須讓我畢業,因為 我非常清楚地意識到,這個題目作為一個學位論文是可以被接受的,在學術 界的要求有哪些,哪些要素是可以成為一個學位論文。我會去考量這樣的一 個東西,所以我不要跑得太遠,可是我把自己的關懷放進去,譬如說愛護動 物的觀念也放在這裡面處理,然後能夠再談這些動物的處境,大概希望這樣 來處理。 我最希望寫的還是跟動物處境有關,可是我覺得自己在這一方面的書 寫很失敗,沒有談得很深。後來我就是用文化背景來看動物園,人怎麼去畜 養動物的背景去談,這樣比較廣一點。包括大家族的園林裡怎麼畜養動物, 然後怎麼去看外面的這些動物表演,以及怎麼讓動物去做展覽,傳統和近代 的元素都找看看。在這裡面我希望強調的是動物,牠不是一個木頭、不是一 個物質,我一直不希望以物質文化去研究動物史,因為動物跟桌子、椅子是 不一樣的,牠是一個生命,希望用生命狀態去看待牠們,所以牠有牠的能動 性,如果能把牠的能動性寫出來,既使是很少的,我也會覺得是有意義的。 所以我會寫博覽會的過程中到日本去展覽,臺灣的特有動物到日本展覽,結 果臺灣動物自己跑出來,跑出去之後牠跟野外的這些動物混種,在野外繁殖 了,繁殖之後,牠產生了一些影響,人們的反應與觀念是如何等等,包括松 鼠、猴子其實都有這樣的歷史。 圓山動物園看起來是一個小題目,不過題目的大小,還是要看你怎麼 去定義,可能一個小地方小題目,可以寫的東西很多,要設法拓展這題目背 景的深度,假如是跟文化相關的,那麼把它的社會背景處理出來,或是一個 國家的部分也處理出來,然後它有全球性的部分,圓山動物園就不只是一個 地方行政小單位,它有社會文化層面,是政府的一環,有國家的背景,有一 個日本帝國的背景或者有個全球的背景。同樣馬戲團的表演,可能只是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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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馬戲團在做巡迴表演,可是這個表演它有比較共向的背景你可以把它寫進 去。因為論文基本上還要做深入,對我來講大跟小都不是問題,看你怎麼去 操作。有時候一個大問題你要集中主題,譬如說地中海史,它橫跨的範圍是 這麼廣,你抓住幾個重點,所以我覺得大跟小都不是問題。確實時間放長一 點,會看到一些比較多的變化,可是像《萬曆十五年》看起來是一個點,它 可以寫的時間卻是很廣的,所以大跟小看你怎麼去操作,看你在書寫中是怎 麼去實踐。 我覺得每個研究者都有他的立場,那立場是要清楚的,但我覺得自己是 一個比較不勇敢的人,不會很清楚把自己的立場很明白地在論文裡面顯現出 來,但我還是守住歷史研究者的角色,了解這是我可以貢獻的部分。我剛開 始做馬戲團的歷史時,很怕自己變成一個譁眾取寵的人。因為以動物表演為 主的馬戲團其實是慢慢被時代淘汰,過去多數人愛看馬戲表演,可是現在它 爭議很多,甚至是不道德的,我作為一個歷史研究者,可以把這樣一個觀念 的變化寫出來,做到這一點,我覺得就有去守住自己原來的立場,又能夠兼 顧到一個歷史研究者所要求的客觀性,這個是很微妙的。 我可以去寫當時很多人很陶醉看馬戲團的表演,可是我不能忘記去書寫 馬戲團的這些表演者,他們自述做動物表演的訓練是怎麼做成的,我也希望 在論文裡面把這個部分呈現出來,提到一點點,可是沒有辦法變成一個主 軸。我的立場其實是希望體會到「動物原來跟我們一樣是有生命的」這個問 題,我能不能嘗試有一天去看牠是怎麼生活的?不要只是用「人」的角度去 看。我舉一個例子,我們都說「林旺爺爺」、「林旺跟馬蘭這一對夫妻喔」、 「馬蘭有家暴的先生喔」 。這完全是用人格化的角度去看這兩頭大象,其實這 是人的詮釋,當然這是一個社會的記憶,台北市或台灣對林旺的一個記憶。 可是,你有沒有去看看林旺到底是怎麼生活?那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不要忘 記問這些你覺得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同樣可以在論文裡面用歷史學的方式 把它處理出來。 當時為了做動物園研究,我想說就做一些口訪,我問我父親,我說:「你 對林旺的記憶是什麼?」他說:「那頭象好可憐」。我父親那時候看到林旺的 腳都是被鍊子鍊住的,這是我所有訪問過的人中,唯一一位跟我提到「林旺 是被綁起來」的人。那林旺為什麼被綁起來?他們覺得牠脾氣很不好,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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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脾氣。那牠為什麼會發脾氣?是因為有一次牠動手術,那個時代獸醫技 術很原始,所以沒有麻醉就幫牠做開刀,所以牠看到醫生的反應就是痛恨死 了。林旺心裡的創痛是很深的,而且不僅止於此,你要去思考象的社會性, 我們在想林旺跟馬蘭夫妻的時候,都是一夫一妻這件事情,我們會想「林旺 當然是比馬蘭偉大」,這有沒有父系社會擬人化的影響呢?大象的家庭社會 中,是母象帶著小象的,是一群母象牠們一起,媽媽、阿姨等等的一群母象 帶著一些小象,那小象裡面當然也有公象跟母象,那公象只有在小時候這個 狀態是在群體裏面。大部分的時候公象是單獨出去,長大之後就出去在野外 生活。只有在繁殖的季節,公象跟母象牠們會碰在一起,牠們完成傳宗接代 之後又會分開,公象就是「很瀟灑」這樣子。公象本來就是這樣子,所以牠 的生活方式絕對不是用人的標準去要求牠,被一直拘禁在一個地方,跟一隻 母象住在一起。可是動物園會一直跟我們強調這個部分嗎?這是我在思考動 物園給我們的所謂「動物的教育」、「環境的教育」,這是我們在談林旺故事 時,不會去談的部分。然後這些動物是怎麼來的?動物園不會去跟你講細節 的問題。通常動物商人會去抓小的,因為小的比較好抓。為了要抓這隻小 的,動物商人就把牠媽媽、把牠的全家人全部殺死。或者在捕捉的運輸過程 中,在坐船、坐飛機等等,死的很多啊。所以在動物園看到一隻動物,其實 是犧牲很多隻,可能是十隻,然後才有一隻。動物園會跟你講真相嗎?我覺 得動物園本身就是有這樣的困境,因為它不是為保育而存在的,動物園的歷 史裡面中,不是為保育而產生動物園,每一個動物園都是善心的要做保育的 嗎?不是。是後來他們找到一個新的、可以 justify 它們存在的東西。外面的 人為開發,到後來很多動物所生存的棲地都被人佔領了,所以牠們在野外都 很難找到,動物園就說因為要保留這個品種,所以就把動物園當成是一個種 的保存的地方,那麼動物園就有存在的價值。可是這些動物在這裡面還是動 物嗎?我們還可以哲學性地再去想這些問題。 很多問題,在歷史系不一定能解決,我們只能去處理觀念的變遷,然後 使用這個學科所要求的一些形式,當我們在跟這個學科的人溝通的時候,我 們要用這個學科可以接受的方式去寫出這些東西。可是當我去做大眾演講的 時候,我可以談的方式,會跟對歷史系的研究者講的方式可能會不太一樣, 我所談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不一樣,可以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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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老師可不可以跟我們分享生命中最大的挫折還有成功的經驗? 我覺得是我成長的陰影,那種陰影是跟我的個性有關,我就是一個陰暗 的人,因為對生命的意義的不理解,可能對很多人來講這不是問題,但是對 我來說就是一個問題,雖然我也算是很幸福的成長,但我覺得人跟人之間的 掌握是很不容易,可以說這是我最大挫折。那如果同樣這樣來說,我的成功 就是,我去解決掉了這樣的一個陰暗的問題,那就是我的成功,可以脫離一 個最暗的地方,然後到一個最亮的地方,這就是我的成功。其他的東西對我 而言沒有很重要,在教會常常上一些訓練的課程,那一天上的內容是:「你覺 得有什麼寶貝是你覺得很重要不能放棄的?」結果我旁邊有一個姊妹,她其 實是長老,她就說沒有這樣子的東西,她的生命裡面沒有這樣子的東西,金 銀財寶,珍珠瑪瑙,都沒有重要的;她覺得沒有不能放棄掉的東西。我想 說:「姊妹你跟我想的完全一樣」,可是也因為這樣所以會虛無,因為我們不 看重任何東西。但我現在覺得每一個生命都很重要,如果用這樣的角度重新 再去看,就會不同。你有沒有關心人,包括你覺得很厭惡的人,那個厭惡的 人你能不能給他一些祝福,這個是很不一樣的課題的。聖經裡面有一段話, 就是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你可以懂很多語言,有很豐富的知識,你可以把財 富全部都捐獻出去,好像你奉獻了一切,但其實你這個人沒有愛,根本不關 心任何人與生物,那你的生命其實是空的。 對我來講,這樣子的一個道理讓我想通了,感覺很不一樣,我看我過 去,覺得自己是很不理想的一個人,我會一直成長,很順利的過來,都是因 為得到很多人的包容,到我的生活安定下來之後,我也希望對別人是有幫助 的,對我來講,這是一個學習過程。我很幸運在學校裡面教書,讓我接觸到 不同的人,我本來是一個很狹窄的、只看自己的人,信仰讓我走出來,我覺 得很感恩。回首自己的過去,每一段都是很幸運的,我也喜歡歷史學,雖然 是零志願念歷史學,可是這樣子的東西真的有給我一些工具,這些工具是讓 我去解決很多問題,很多問題在放到時空背景下去看,例如說我很恨一個 人,覺得這個人怎麼這樣子,可是你再去看他的成長背景,你有一種同理心 去看,你能不能給他祝福,能不能有另一種方式去改變,這就是歷史的大 用。我會建議同學如果有時間的話去參加讀書會,讀書會就像一個成長團


鄭麗榕老師訪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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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我一直覺得人沒有辦法孤獨存在,那研究上也沒辦法獨自作,跟別人談 自己的研究,聽別人談他的研究,大家一起讀書,都是很有趣的事。

訪 談 時 間:2016 年 3 月 18 日、25 日 訪 談 地 點 :季陶樓後棟五樓 523 教室 訪問暨紀錄:林于庭、謝庭維、李育賢、陳穎芝、金典


政治大學史薈第 49 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史三 黃煒富

摘要 自清中葉後,曾遊歷海外或是生活在租界的中國人,以及出使歐美諸國 的清朝官員,便已初步接觸到西方的律師制度,並在他們的見聞紀錄描述 中,有意無意地引介了西方文化與制度。而關於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則 是草創於清末為期十年的「新政」時期。沈家本、伍廷芳所編輯的《大清刑 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可視為近代中國律師制度的底本,但其最終伴隨著清朝 的覆滅一同消逝。民國開始,確立了律師制度的建立與提供了發展的平台。 以《律師暫行章程》的頒布實施為標誌,律師制度算是初步的建立,並通過 立法的形式,不斷加以發展與更趨完善。 民國時期的各種職業公會,是依法自組的行業性組織;但此類組織與帶 有工商性質的同業公會,又有較大差異。因為各種職業公會不僅代表著相關 職業群體的發展程度及規模,亦代表著各自群體的集體意識;並透過組建公 會,促進了本行業的發展。不僅如此,民國時期各種職業群體中的,還有不 少團體在政府部門中任職,與政府存在著人事及組織的關聯性。 在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上,也就是自由職業者群體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處 的地位,可透過考察他們如何與民眾互動,如何建立一個交錯的網絡,來達 到律師群體在社會上的認同。因而,此篇論文將從清末的新政改革說起,接 著談論職業教育的發展,最後將重點擺放在律師與社會大眾的互動關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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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律師如何靠著廣告與推銷,形成大眾對這新興職業群體的認同,進而促 成穩定的專門職業形象。

關鍵詞:民國、律師、自由職業者、《律師暫行章程》、社會網絡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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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律師出庭辯護,在現今的中國看似平常不過的行為,但其制度的建立與 發展並不是理所當然,而是經歷一連串的改革才有今日的規模與保障。對於 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群體的研究,恰可彌補近代中國初期發展歷史空白的一 部份;又這研究亦促使我們審慎回首過去百年間,所發生的變動與變化,過 去的歷史何以造就今日如律師等專門職業的出現。這一過程便是筆者研究的 重心。此外,包含這些律師群體如何透過由職業所組成的公會,進一步凝聚 律師的共識與提升專業能力,致使其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最後,使得自從 清末新政以來的改革中脫穎而出的律師,逐漸形塑出律師群體本身的認同與 社會對其的想像。而對於此研究,已有許多研究成果。如王申的《中國近代 律師制度與律師》, 是集中論述律師制度在中國興起和發展問題的早期論 著。徐家力的《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 則是對律師制度的研究重點設定為 民國,補足初期研究的不足。李嚴成的《民國律師公會研究(1912-1936)》, 主要以上海等律師公會相關檔案為史料,對民國時期律師公會的制度構架、 運行機制等事項,進行了較為宏觀的分析。徐曉群的“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 如 同外國學者將近代中國的律師作為一個新興的群體般,將其視為新興職業來 研究;它亦是傾向從社會史結合文化史的角度出發,探討新興的中國律師群 體之結構特徵、職業活動等問題,進行較為宏觀的論述。而繼承此研究傾向 者,亦有孫慧敏的《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在著作中詳細介紹 了中國上海律師的發展。雖然題目看似只專論上海律師,但作者卻是以上海 律師為主體,從社會發展脈絡的角度出發,介紹了整個上海的政治、經濟、 社會等發展,可謂上海的歷史縮影。作者使用了上海市檔案館所藏的《上海 律師公會檔案》 ,以及民國時期的報刊、檔案等相關材料,討論了律師制度的 引進、建立與穩固的過程,以及律師的培訓、招攬生意的手段與拓展律師的 業務範圍,使得這新興的職業在社會上逐漸發展出其立足點。而邱志紅則研 究北京的律師群體,有〈民國時期北京律師群體探析〉 一文與其他著作發 表。在其研究中,一樣爬梳北京律師公會的檔案,對北京律師的發展、制度 建立與職業結構進行一番詳細的考察;並對律師如何成為近代中國新興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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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深入的探討。透過以上研究成果,可知研究的趨勢大致為社會文化史取 向,較少將律師作為單一主題而不觸及社會方面之接觸進行研究。因而此篇 同樣採此方向進行研究,爬梳史料、進行文獻分析,並用社會文化史的角度 進行撰寫,對律師的發展作較大範圍的探討,目的為更加地貼近社會真實生 活。筆者選定上海律師為探討對象,時間為 1949 年之前。在史料部分,筆者 打算運用期刊報紙、法令章程等資料進行論述,還原近代中國早期律師的發 展脈絡。而內容結構部分,筆者在第一部分將從清末的新政改革說起;緊接 著談論職業教育的發展,因這部分關係著律師的出路發展;而在另一部分 中,則將重點擺放在律師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上,探討律師如何形塑近代新興 職業群體的內部與社會上的認同,進而形成穩定的專門職業形象。律師出庭 辯護,在現今的中國看似平常不過的行為,但其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並不是理 所當然,而是經歷一連串的改革才有今日的規模與保障。對於律師作為自由 職業者群體的研究,恰可彌補近代中國初期發展歷史空白的一部份;又這研 究亦促使我們審慎回首過去百年間,所發生的變動與變化,過去的歷史何以 造就今日如律師等專門職業的出現。這一過程便是筆者研究的重心。此外, 包含這些律師群體如何透過由職業所組成的公會,進一步凝聚律師的共識與 提升專業能力,致使其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最後,使得自從清末新政以來 的改革中脫穎而出的律師,逐漸形塑出律師群體本身的認同與社會對其的想 像。而對於此研究,已有許多研究成果。如王申的《中國近代律師制度與律 師》,1是集中論述律師制度在中國興起和發展問題的早期論著。徐家力的 《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2則是對律師制度的研究重點設定為民國,補足初 期研究的不足。李嚴成的《民國律師公會研究(1912-1936)》,3主要以上海等 律師公會相關檔案為史料,對民國時期律師公會的制度構架、運行機制等事 項 , 進 行 了 較 為 宏 觀 的 分 析 。 徐 曉 群 的 “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4如同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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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中國近代律師制度與律師》(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4)。 徐家力,《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李嚴成,〈民國律師公會研究 (1912~1936)〉(上海:華東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博士 論文,2006)。 Xu Xiao-qun, 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 1912-1937.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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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將近代中國的律師作為一個新興的群體般,將其視為新興職業來研究; 它亦是傾向從社會史結合文化史的角度出發,探討新興的中國律師群體之結 構特徵、職業活動等問題,進行較為宏觀的論述。而繼承此研究傾向者,亦 有孫慧敏的《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5在著作中詳細介紹了中國 上海律師的發展。雖然題目看似只專論上海律師,但作者卻是以上海律師為 主體,從社會發展脈絡的角度出發,介紹了整個上海的政治、經濟、社會等 發展,可謂上海的歷史縮影。作者使用了上海市檔案館所藏的《上海律師公 會檔案》 ,以及民國時期的報刊、檔案等相關材料,討論了律師制度的引進、 建立與穩固的過程,以及律師的培訓、招攬生意的手段與拓展律師的業務範 圍,使得這新興的職業在社會上逐漸發展出其立足點。而邱志紅則研究北京 的律師群體,有〈民國時期北京律師群體探析〉6一文與其他著作發表。在其 研究中,一樣爬梳北京律師公會的檔案,對北京律師的發展、制度建立與職 業結構進行一番詳細的考察;並對律師如何成為近代中國新興群體有深入的 探討。透過以上研究成果,可知研究的趨勢大致為社會文化史取向,較少將 律師作為單一主題而不觸及社會方面之接觸進行研究。因而此篇同樣採此方 向進行研究,爬梳史料、進行文獻分析,並用社會文化史的角度進行撰寫, 對律師的發展作較大範圍的探討,目的為更加地貼近社會真實生活。筆者選 定上海律師為探討對象,時間為 1949 年之前。在史料部分,筆者打算運用期 刊報紙、法令章程等資料進行論述,還原近代中國早期律師的發展脈絡。而 內容結構部分,筆者在第一部分將從清末的新政改革說起;緊接著談論職業 教育的發展,因這部分關係著律師的出路發展;而在另一部分中,則將重點 擺放在律師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上,探討律師如何形塑近代新興職業群體的內 部與社會上的認同,進而形成穩定的專門職業形象。

二、清末新政改革到民初律師制度建立 自清中葉後,曾遊歷海外或是生活在租界的中國人,以及出使歐美諸國 的清朝官員,便已初步接觸到西方的律師制度,並在他們的見聞紀錄描述

5 6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 邱志紅,〈民國時期北京律師群體探析〉 , 《北京社會科學》 ,4(北京,2008),頁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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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意無意地引介了西方文化與制度。而關於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則 是草創於清末為期十年的「新政」時期。沈家本、伍廷芳所編輯的《大清刑 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可視為近代中國律師制度的底本,但其最終伴隨著清朝 的覆滅一同消逝。民國開始,確立了律師制度的建立與提供了發展的平台。 以《律師暫行章程》的頒布實施為標誌,律師制度算是初步的建立,並通過 立法的形式,不斷加以發展與更趨完善。

(一) 清末的接觸與引介 據孫慧敏研究,在 19 世紀上半葉時,中國知識界似乎對英美的律師制度 渾然不知;但有一些在海外工作的商人與工人,早已注意到律師服務對他們 的幫助。如廣東行商潘長耀,於 1804 年被美國商人積欠大量貨款,便在 1814 年左右,於美國友人的協助下雇用當地律師打越洋官司,但律師與潘氏本人 卻從無見面過,因而沒有機會接觸到美國的律師制度。7而另一位以翻譯為業 的廈門人林鍼,則是在 1847 年受僱抵達美國港口後,剛好遇到一群潮州工 人,因為英國雇主不照契約將他們在今日爪哇工作期滿後帶往美國,因擔心 流落街頭所以向林鍼求救。在這過程中,他們不同於潘長耀的經驗,有直接 體驗過美國律師開庭的情形。在其〈救回被誘潮人記〉中,有記錄著開庭情 形,說明幫忙林鍼的魯姓美國律師,如何利用法律對英國商人進行控訴,最 後裁定釋放這些潮州工人,全場歡聲雷動。8以上兩人的經歷應該算是清中葉 後接觸西方律師制度的少數人,這些記述雖然零散且簡陋,但透過他們可令 後人窺見當時人與律師制度的互動與反應,可惜的是這些人在清代時並非有 權推動改革,對於這段體驗可能只是個人生命經歷中的一環,無法擴及全中 國。然對比於他們的體驗,當時的士大夫要到 1877 年,出訪英國的公使郭嵩 燾、副使劉錫鴻,才有機會親自經歷了律師制度的運作。9 根據《郭嵩燾日記》與《英軺私記》的記述,可知兩人遇到前來謁見的 伍廷芳,但兩人對其印象則不同:郭氏認為其「尚文雅」;劉氏則認為「明白 俊爽」。顯見出身廣東的劉氏因較常接觸外國人士,對伍廷芳的印象較為良

7 8 9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30-31。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31-32。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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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10而之後在英國駐華使館翻譯官禧在明(Walter C. Hillier)安排下,參觀了 林肯(Lincoln’s Inn)等律師學院,觀看了開庭的審判過程,但兩人仍有不同的 描述角度:郭氏著重於開庭人員位置、人數與流程的描述,但因語言不通而 「小坐即辭去」 ,顯見其仍不熟悉法律的運作內涵;劉氏則較為明瞭律師的制 度內容,有可能是經由首席翻譯官張德彞的介紹,因而較有全面的認識。以 上的內容是清末官方人士最早接觸西方法律制度運作的人;但總體而言,他 們仍是將其視為異國制度,並不打算引介到中國。11 然而,外國律師的相關訊息最早出現在上海租借民眾的眼中,是在 1862 年華文報紙《上海新報》中: 余向在本國熟讀律例,專習狀詞。凡有大小案件,利弊無不 精通。今來上海……余可代為出場聽審……再有華育欲買欲 租外育地畝,或與外育議立合同,均請來寓代為辦理。…… 同治元年五月十七日,英國狀師羅林士謹白。12 在這之中可見到華人與洋人進行房地產交易時,需要外國律師的協助。 在這簡短的廣告中,可見在清末時,民眾對現代法律的名稱,仍是停留在 「律例」的名稱使用,何況對整體律師制度的運作情形。

(二) 律師制度的雛形:《律師暫行章程》的頒布 中國報刊的起源可追溯到漢代的《邸報》,但內容大都為朝廷政事的相 關訊息,無法反映出社會的意見。而在清末時,受到西方報刊的影響,中國 報刊的體例有一部分模仿西方樣式,如《萬國公報》、《申報》 、《政法學報》 、 《新民叢報》、《東方雜誌》等。在這些報刊中知識份子可發表自己的意見, 但要直到甲午戰爭後,才有眾多知識份子利用這「新興管道」發聲。就在這 清末的報刊中,許多知識份子對於新政的改革評論,便藉此報刊發聲,影響

10 11 12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33。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34-36。 《上海新報》(臺北:文海出版社,1980)。轉引自:孫慧敏, 《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 律師》 ,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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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清末修律的一些方向。13就在 1901 年慈禧發布變法詔書後,隔年清廷便派 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 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4又於 1906 年頒布《宣示預 備立憲諭》,提出預備立憲的原則是「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並設 立憲政編查館,由軍機大臣管理,下設統計局、庶務、譯書、圖書等處,作 為預備立憲的機構。緊接著 1907 年籌設諮議局與資政院,並規定各自的職權 劃分。最後於 1908 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並公布共 23 條的憲法大綱,但 其內容提及一個要點「鞏固君權,兼以保護臣民」。15此並非為知識份子的構 想,因而導致某一部分支持立憲者轉往革命派陣營,清廷的威信為之動搖。 回到前述清末憲政改革中清廷委託沈家本與伍廷芳等人修律的過程。過去 「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是中國法制的一大特點,但在清末的社會變局中, 被認為是一大漏洞,因而需要修律。而沈氏與伍氏便於 1906 年繳上修改草 案,名為《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明確將刑事、民事分成兩部分。它較 為系統的規定了各項訴訟程序,明確地採用了歐美的陪審團與律師制度。而 關於律師內容的規定,多半集中在第四章第一節的條文內,共計 9 條,從 199 條至 207 條。在這些條文中,規定了本國律師的資格規範(199-203 條)、應盡 責任義務(204 條)與職責懲處(206 條)等事項,以及外國執業律師的資格與管 理問題(205、207 條)。16但最後該草案並未被付諸實行,是因為許多地方督府 的反對。17 而 1907 年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與 1910 年的《法院編制 法》 ,雖具有臨時訴訟法性質,規定各級審判機構的組織、司法行政事務與審

13

14

15 16

17

關於清末報刊影響預備立憲的過程,可參見:許惠文,〈報刊輿論與清末預備立憲(19051911)——以《申報》、《東方雜誌》為中心之探討〉(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9)。李學智,《民國初年的法治思潮與法制建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2004),頁 224-225。 桂萬先,《北洋政府時期審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頁 37。而關 於清末修律過程中出現的「禮法之爭」可參見:王人博主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頁 27-36。 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頁 277-282。 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 ,頁 282-294。桂萬先,《北洋政府時期審判制度研究》(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頁 41。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頁 69。更為詳細的法條內容可參見:〈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法令(第一卷)》(北京:商 務印書館,2010,點校本),頁 448-450。 關於更詳細的地方督府與沈家本等修律者的周旋過程,可參見:孫慧敏,《制度移植:民 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71-74。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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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原則等較具體的事項,但最後隨著清朝的覆滅而連帶消亡。 18最後,以民 國後《律師暫行章程》(1912)的頒佈為標誌,民國律師制度正式建立。如第 十四條規定: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審判衙門之命令,在審判衙門執行法定義 務,並得依特別法之規定,在特別審判衙門履行其職務」 ,規定了律師執行職務 的準則。19它的出現確立了律師具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使其作為一個獨立、 私人的法律職業逐漸在近代中國落地生根。20

(三) 法律教育機構 在 1860 年代以後,清代陸續有一些新式學堂開始教導西洋法學課程,但 大都為個別學者或教師個人行動。直到 1904 年後,開辦法學教育才成為中央 與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的教育政策。 21隨著中國留日學生、日本法校經營者與 中國駐日使臣,成功地在日本開辦「法政速成科」 ;清廷也在《大學堂章程》 中將大學堂分成八科:經學科、政法科、文學科、醫科、格致科、農科、工 科與商科。而當中的「政法科」之下設置「政治門」與「法律門」。又根據 《大學堂章程》規定, 「政治門」有 15 堂主課,4 堂輔助課,其中份量最大 的是「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 ; 「法律門」共有 11 堂主課,3 堂輔助課,其中 份量最重的是「大清律例要義」 ,而之外的課程則從國別比較與歷史沿革的角 度,介紹各種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與發展,如憲法、商法、交涉法、訴訟 法、民事刑事實體法等(見表 1 與表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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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1

22

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頁 292-293。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75-77。 徐家力,《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頁 167。而關於該條文的相關規定,可參見:〈中華民國 律師暫行章程[1912.9]〉,收入網址:http://www.lawview.net/Item/Show.asp?m=1&d=1103。 (2015 年 12 月 21 日檢索)當中規定了律師的資格、證書、名簿、職務、義務、公會與懲戒 等事項,共 38 條文。 關於《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律師暫行章程》,以及其他關於律師的規定內容分 析,可參見:蘆瑞,〈中國近代律師制度建立的歷史進程〉(開封:河南大學碩士學位論 文,2010),頁 20-38。周夢筆,〈民國初期律師制度初探〉(蘇州: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 文,2012),頁 2-7、18-26。 更詳細的介紹可參見:王健,《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頁 130-170。 璩鑫圭、唐良炎編,《學制演變: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頁 340、34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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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政治學門科目課表 主課

第一年每星

第二年每星

第三年每星

第四年每星

期鐘點

期鐘點

期鐘點

期鐘點

政治總義

2

1

1

0

大清會點要義

2

2

2

2

中國古今歷代

4

4

4

4

1

1

1

1

1

1

0

0

國家財政學

1

1

0

0

各國理財史

1

1

1

0

各國理財學術

0

0

0

1

0

0

1

1

0

0

1

1

警察監獄學

2

2

2

2

教育學

1

1

1

1

交涉法

2

2

3

3

各國近世外交

0

1

1

13

3

3

3

3

法制考 東西各國法制 比較 全國人民財用 學

史 全國土地民物 統計學 各國行政機關 學

史 各國海陸軍政 學 補助課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47.

各國政治史

1

1

1

1

法律原理學

1

1

0

0

各國憲法、民

2

2

2

2

各國刑法總論

0

0

0

1

合計

24

24

24

24

法、商法、刑 法

(出自:璩鑫圭、唐良炎編, 《學制演變: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頁 346347。) 表 2:法律學門科目課表 主課

第一年每星

第二年每星

第三年每星

第四年每星

期鐘點

期鐘點

期鐘點

期鐘點

法律原理學

2

1

1

0

大清律例要義

4

4

3

2

中國歷代刑律

1

1

0

0

3

3

3

2

2

2

2

2

各國憲法

1

1

1

2

各國民法及民

2

2

2

2

2

2

2

2

考 中國古今歷代 法制考 東西各國法制 比較

事訴訟法 各國刑法及刑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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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 各國商法

3

3

3

3

交涉法

2

2

3

3

泰西各國法

1

1

2

2

1

0

0

0

0

1

1

2

國家財政學

0

1

1

2

合計

24

24

24

24

補助課 各國行政機關 學 全國人民財用 學

從清廷的課程設置中可知,政治門與法律門的科目有一部分是重複的, 且課程分成四年完成。西方法律對於朝廷來說,只是政治的一部份,還尚未 將其視為獨立發展的重要學門。因為如課程中還需學習與財經、行政、外 交、軍事與政治等方面的相關課程,並不純粹是法律教育而已,顯示政法科 的課程設計仍是為了國家所需,呼應了朝廷極需精通政治與法律的相關人才 之需求。因而其所重視的學科,還是侷限在政治與法律所重疊的部分,並非 現今所謂的專門法學教育。且重要的是,法律門所學的法律教育是以「大清 律例」為主體,參雜著各國的憲法、商法、行政法、訴訟法、刑法等教學, 看得出並非是真心期望學習西洋法律,而應是為了訓練可修清律的人才,為 了以後立憲的人才預作培育。 爾後,根據御史喬樹栴的建議下,要求各省增添法政學堂(通行御史喬 樹栴奏請各省添設法政學堂文): 查現在各省舉行新政,需材甚殷。……而科舉既廢,舉貢生 員苦無求學之地,以之肄習法政,既不如他項科學之難於成 就,而年齒長則閱歷富,中學深則根柢完,必能會通中西,以為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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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之具。23 而之後在中央政府的鼓勵下,清朝境內各省的地方督撫,都紛紛參照中 央法政學堂的開課模式,開辦地方上的法政學堂。24然而,早期中國內部培 育出來的法政人才,並不如從日本「法政速成科」畢業的留日中國學生那樣 幸運,因為這些留日人才早已佔據中國官辦法政機構的人員位置,使得國內 培育出來的相關人員無法順利找到工作,產生出路的問題,直到辛亥革命 後,許多的法政畢業生才於上海找到自己的出路,詳細內容將於下文作介 紹。

三、律師專業形象的建立與生存出路 律師制度是近代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於律師群體的興起具 有關鍵性的作用。因此對律師群體的社會參與、公會的組建、與政府的互動 關係等主題是本章的重點。以此論述作為整體性的自由職業者群體在近代中 國社會的階層變化,國家演進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而民國時期的各業職業 公會是依法自組的行業性組織,但此類組織與工商性質的同業公會又有較大 差異。各職業公會不僅代表著相關職業群體發展的程度及規模,也代表著各 子群體的集體性意識,並透過組建公會,促進了本行業的發展。不僅如此, 民國時期三種職業群體中的主要人物還有不少在政府部門中任職,存在著深 遠的人事組織關聯。在與其他社會群體的關係上,也就是自由職業者群體在 整個社會結構中所處的地位,需透過考察他們如何與民眾互動,如何建立一 個交錯的網絡,來達到形塑律師群體在社會上的認同。 25因此,本文擬結合 自由職業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對自由職業公會的興起發展及其演變歷程進 行考察。自由職業者與社會大眾均有不同程度的聯繫,從而構建了一個多層 次、縱橫交錯的網絡體系,上述群體正是憑借這個網絡體系開展活動的。

23

24

25

〈通行御史喬樹栴奏請各省添設法政學堂文〉,收入多賀秋五郎,《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 清末篇》 ,頁 426。轉引自: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92-93。 詳細過程地方督撫開辦法政學堂的情形,可參見:葉龍彥,〈清末民初之法政學堂(19051919)〉(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74),頁 153-168。 朱英,〈近代中國自由職業者群體研究的幾個問題——側重於律師、醫師、會計師的論 述〉 , 《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46:4(武漢,2007.07),頁 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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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薈 49 2016

(一) 律師出路 早期法政科畢業生(以留日生為多)並不是多幸運可獲得仕途,但在朝廷 開始興辦京師的法政教育後,急需這方面的人才,因而這些留日的「法政速 成科」畢業生剛好填補這空缺,成為官方教育機構的一環。雖然他們還不算 上真正的當官之人,但在廣義上,仍可被視為官僚階層的一份子,因為在擔 任教職的過程中,清廷可能會獎勵其虛銜職位;亦即擔任教職是有機會擠入 真正的官僚階層,因而成為官方法政教育機構的教職人員,進入官職的跳 板。然就在這早已被留日法政畢業人士「佔位」的法政出路仕途中,使得中 國內部培育出來的法政人才,只有一小部分之人可佔到教職之位,其餘大都 無法順利找到工作,因為那時任教可能是唯一這些畢業生的出路。然而,一 些法政畢業生也致力於自行創校,藉由擴大法政教育機構的辦法,來解決畢 業生出路的問題。 26 直到辛亥革命後,許多的法政畢業生依然繼續興辦學 校,因為臨時政府於 1912 年頒布《專門學校令》 ,規定「凡私人或私法人籌 集經費,依本令之規定設立專門學校,為私立專門學校」。而法政專門學校被 列在專門學校之首。因而如上海等地法政教育亦是在這時期不停的擴張,持 續保持高漲的速度。此外,上海法政教育具有兩項特徵:一是由私人集資興 辦;二是以女子法政教育為先聲,如於 1911 年舉辦的「女子法政學堂」,然 女子法政學校因招生不足而速迅宣告失敗;因而之後於 1912 年第二波法政學 校開辦的主要招募對象為男性,如「神州大學」透過報刊登廣告使其招收學 生增多,這波的開辦風潮可算初步的成功。 27除了上述透過舉辦學校以應付 自己的出路外,另有一些畢業生選擇面對民眾與社會,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找 出路。因為當時社會民眾對訴訟知識仍不甚明瞭,因而這些有法學背景之畢 業生,既可幫助法官斷案,又可幫助民眾訴冤,秉持這信念, 「中華民國律師 總公會」於 1912 年成立。凡是外國法律專科學校畢業,或本國三年制法律、 法政學堂畢業者,曾任推事、檢事或相當於推事、檢事層級之司法人員者, 及曾任法政學堂教習三年以上者,都可向該會申請擔任律師或試用律師。28

26 27

28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101-120。 候強,《中國近代法律教育轉型與社會變遷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頁 220。孫慧敏, 《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109-119。 〈律師公會章程〉 , 《民立報》(上海),1912 年 1 月 11 日、14 日。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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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上海的律師業長期被外國律師所掌握, 29以及《律師暫行章程》的制 定,使得「中華民國律師總公會」不得不進行改組,因為滬上法校畢業生的 就業管道(辦法校與當律師)已被政府強力介入,產生重大改變。30 在《律師暫行章程》公布後, 「中華民國律師總公會」援引其第 22 條的 規定: 「律師應於地方審判廳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前項律師公會以在該地地 方審判廳管轄區域內之律師為會員;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成 功地改組為「上海律師公會」 ,免於被消滅的命運。又第 11 條規定: 「律師經 登錄於律師名簿後得在該高審判廳管轄區域內行其職務,其願兼在他高等審 判廳管轄區域內行其職務者應依前條之規定另請登錄。」表明「中華民國律師 總公會」的會員不再擁有上海律業的全面控制權,因為只要是江蘇省境內各 律師公會的會員,都可在上海地方審判廳執業。就在這過程中,改組為「吳 縣律師公會」的「江蘇律師總會」(之前與「中華民國律師總公會」已有一段 競爭過程),也具有競爭上海律師的權利。31但隨著《律師暫行章程》第 11 條 的修改,江蘇的律師執業空間受到縮小: 律師經登錄於律師名簿後,在該高等審判廳管轄區域內行其 職務時,以一地方審判廳管轄區域為限。32 在這規定中,逐步使得律師在其所屬的地方審判廳管轄內的執業權利穩 固,具有高度地域性的特色。又江蘇全省地方審判廳經過整頓,使得吳縣的 地方審判廳遭到消滅, 「江蘇律師總會」因為無「地方審判廳」而無法繼續執 業,使得「上海律師公會」逐漸掌握上海的律師執業權利, 33兩邊的競爭至 此告了一段落。 從一開始法政畢業生不停透過辦法校來維持生計,到民國後努力在這已 趨於飽和的市場中尋求出路,自行利用專業成立「中華民國律師總公會」 。但 29

30

31

32

33

關於這部分可參見:楊湘鈞,《帝國之鞭與寡頭之鏈——上海會審公廨權力關係變遷研 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關於「中華民國律師總公會」與上海公廨、政府的爭權與轉型,可參見:孫慧敏,《制度 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121-154。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頁 160-164。〈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 [1912.9]〉 ,收入網址:http://www.lawview.net/Item/Show.asp?m=1&d=1103。 〈司法部部令第 36 號〉 , 《政府公報》 ,1913 年 3 月,頁 246。轉引自:孫慧敏, 《制度移 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166。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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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暫行章程》公布後,中央政府強力介入,使得上海律師業出現地域 性競爭,但最終因為條規內容的再度修正而使「上海律師公會」脫穎而出, 使得上海地區的律師都得加入「上海律師公會」,否則無法營業(《律師暫行 章程》第 22 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因而民國時期 的上海律師開始有了自己的生存區域,透過律師公會的爭取與成立,維持自 己穩定的出路,並於最後逐漸形成自成一格的自由職業團體。 此外,據朱英所言,律師、醫生、會計師、工程師、記者等人所組成的 團體稱為「自由職業團體」;而這些從業人員則稱為「自由職業者」。這些中 國近代的自由職業者如律師群體、醫師群體、會計師群體等,其職業制度建 構、群體的興起、綜合性探討比較差異,以及自由職業的特性與自我認知, 皆是需要考證的一環,共同構成近代自由職業者的形象。 34因而此節筆者將 會對其與政府的關係做一探討。根據《律師暫行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律師 不得兼任有俸給之公職,但充國會或地方議會議員、國立公立學校教授或執 行官署特命之職務者不在此限。」35因而出現在國會的自由職業團體代表可屬 合法的行為。對於這些新興的職業代表,若能在國會上佔有一席之地,代表 著他們更具合法性與社會參與,不再只屬於《律師暫行章程》中的生硬文字 而已,是真實存在於社會中的職業。 民初之國會,起源於「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大會」,地點在上海,第一 次開會在 1911 年 11 月 15 日至 25 日。之後於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在漢口 英租界開會,議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21 條,規定臨時政府為總統制,設 臨時參議院為立法機關。爾後該機關遷移至北京,並設立眾議院議員選舉 法,並於臨時參議院選舉後期時,舉行正式國會選舉;並於 1913 年 3 月全省 選舉完畢,共計選出參議員 274 人、眾議員 596 人。36在這些議員中,有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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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近代中國自由職業者群體研究的幾個問題——側重於律師、醫師、會計師的論 述〉 , 《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頁 66。 〈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1912.9]〉 ,收入網址: http://www.lawview.net/Item/Show.asp?m=1&d=1103。 張玉法,《中國現代史》(臺北:臺灣東華書局,2012),頁 79-81。張玉法, 《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專刊 49:民國初年的政黨》(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1985),頁 289-290。另外,關於《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參議院議員選舉法》、《眾議院議員選舉 法》的詳細選舉規定與選出人數可參見:夏新華等人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 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頁 16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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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歷不乏是法政相關科系畢業者。如據張玉法研究,從有資料的議員中統 計,在參議院中約有 60 幾人(國內新式教育法政講習所及地方自治研究所 6 人、國內新式教育大專法政 24 人、留日大專法政經 31 人、留美大專法政經 2 人、法科舉人 3 人等);37眾議院中則約有 160 幾人(國內新式教育法政講習 所及地方自治研究所 3 人、國內新式教育大專法政 50 人、留日大專法政經 103 人、法科進士 1 人、法科舉人 12 人等)。38從以上這些數據中得知,這些 法政畢業生為數不少是選擇從政,比例還算不低。又根據張玉法另一個人經 歷的統計,有從事過自由職業者(報紙經理、編輯、記者、律師),參議院中 有 11 人曾經當過,約佔 4.9%;而眾議院中有 24 人曾經當過,約佔 4.2%。39 進一步分析顯示從法政相關畢業的學生,真正成為律師的人數算少,他們多 半是靠著學經歷進入政壇找出路,但顯示出律師在國會中仍有一席之地,並 非空泛無名的職業。而之後在 1930 年,國民黨中央作出召開國民會議決議 後,於次年公佈了《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 ,第五條規定「國民會議代表由各 地方按照定額從下列團體選出之」 ,其中第四項「教育會、國立大學、教育部 立案之大學及自由職業團體」;40使得部分代表可由自由職業團體推選,律師 公會、醫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自由職業團體赫然在列,並發揮其影響力, 不同於在民初國會尚未列席自由職業團體的選拔。而最後更依據制憲後的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從職業團 體選出者,共 450 名」 ,41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一員,因而自由職業團體更加 穩固擁有出席參與政治的權利。 這些自由職業團體從民初國會的議員、1931 年的《國民會議代表選舉 法》頒布,再到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成員,顯示自由職業團體逐漸提升在國 家中的承認程度。但筆者在此只約略提出他們確實曾經存在於國會中的事實 而已,並有一些政治力量的支持與介入;但至於他們真正有何影響國家的重 大舉措,則還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探討。 37 38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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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法,《民國初年的政黨》 ,頁 292。 張玉法,《民國初年的政黨》 ,頁 293-294。 張玉法,《民國初年的政黨》 ,頁 295-297。 關於《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的詳細規定可參見:夏新華等人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 史料薈萃》 ,頁 837-840。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的詳細規定可參見:夏新華等人整理,《近代中國憲政 歷程史料薈萃》 ,頁 113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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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攬生意的律師行業 本節主要以律師招攬生意的方法為出發點,可分為「價格訂定」與「廣 告手法」進行論述。據孫慧敏研究,關於價格的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律師 總公會》章程第六章,規定了該會會員的收費標準:「在出庭費部分,民事庭 每次 15 元、刑事庭每次 10 元,如為華洋訟案,則需另行議定。在撰狀費部 分,上限為每紙 10 元,下限每紙 2 元。 」而當時上海的米價為每石 6 元左右。 42

由此可見律師收費之貴。但從上述的收費中可發現,民事比刑事費用更

多。這或許可以推測民國初年的社會大眾,其所打官司的類型多半是民間細 故,反映了尚未完全脫離以農立國的生活樣式,因為過去的農村糾紛正是以 這些民事為主(雖然當時仍是民刑事不分)。而民國肇興時,律師仍看重這一 社會習慣,因而將民事的費用提高,導致民、刑事之間收費不均的現象。 但是上述的收費標準隨著《律師暫行章程》的公佈而產生變化,其第二 十八條規定「律師公會會則應規定公費及謝金之最高額。」43但是這規定顯然 無用,律師還是隨意收取費用,可從之後於 1915 年頒布的《律師收取公費辦 法》及《公費表》得知,中央政府欲建立全國律師共同的收費準則。根據 《律師收取公費辦法》規定,「律師只能從公費表所定的額度收取公費,且須 等案件全部結案後才能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與代墊費用」。44而《公費表》則規 定了各項繁瑣的費用,如訴訟案件、談話費、撰狀費的尋常費與最高費,且 分民、刑事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45 但是,即使中央定有各種收費標準,但地方上仍是以各自的律師公會規 定行事,因而上海律師收入水平的高低,不僅影響著時人對其社會角色的認 知與評判,也最終決定著律師階層本身社會地位的確立。據康雅信(Alison W. Conner)的研究,某一在上海執業的美國律師,除了收到其中國委託人支付的 勞務費外,同時還會經常收到例如整匹的布料、錦旗以及支票等其他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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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62-263。 〈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1912.9]〉 ,收入網址: http://www.lawview.net/Item/Show.asp?m=1&d=1103。 〈律師收取公費辦法〉 ,《司法公報》 ,第 38 期(北京,1915.08),頁 26。 〈公費表〉 , 《司法公報》 ,第 38 期(北京,1915.08),頁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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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便是通過這種「灰色收入」所取得的高額報償作為額外收入。 46徐曉群 在其《專門職業者與國家:近代上海職業團體的興起(1912~1937)》一書中, 以《北華捷報》的報道以及各種回憶錄為史料根據,推斷出 20 世紀 20-30 年 代上海律師的月收入在 300-2000 元之間,而一些不知名的律師的月收入不會 超過 100-200 元。47因而會有律師因收費過高而遭受批評,如某一位「柔律 師」處理某件離婚案件,而女性當事人獲判得了 5000 兩贍養費,但柔律師只 交給他 500 兩。根據他的解釋是因為其中 3000 兩是律師費、500 兩是書記費 和翻譯費,另外 1000 兩是柔律師幫女性當事人存在銀行,她可每月至事務所 領回若干錢。 48此收費情形被認為有藉機敲詐勒索之嫌。另有一些律師打著 維護人權的口號,提供廉價的法律服務,如胡鳳聯律師即因開業廣告中宣稱 「委辦民刑訴訟或非訟事件,酬勞公費,概不計較多寡」,被同行律師告發 後,遭到要求改正,因有「競爭招徠」之意。 49而另一些收費低廉的律師, 被認為是走投無路之人,被列為「淒慘律師」之列。因為這些律師是在茶館 裡等待機會找尋客人,告微薄的撰狀費過活,一切繁瑣的行政業務都得親自 處理,外出也全靠步行,被認為是「自貶身價」的律師,受到輕視。 50總的 來說,律師的收費即使已經由政府訂立標準,但對於地方上的約束力並不是 如現代來的那麼嚴格,中央所訂的只能算是公定價,對於真正審判案件的收 費還是依據律師個人的要求而定,因而才會出現收入有高有低的不同生活之 律師處境。以上探討了上海律師的收入多寡,與之相應的是其招攬生意的方 法。 律師作為自由職業出現在中國那天起,不得不面臨殘酷的市場競爭,生 存壓力之大非其他行業從業者可以想像。民國時期,律師們為了搶佔客源, 爭奪市場絞盡腦汁使盡了各種招數。如需要找塊好的地點支起攤子,因在高 度商業化的上海,華人律師們大都願意把律所開在繁華熱鬧之處的寫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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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9 50

Alison W. Conner, Lawyers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9. Xu Xiao-qun, 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 1912-1937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53, 57.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69。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1。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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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僅在南京路上的大陸商場、興業銀行大樓、女子銀行大樓和四明銀行大 樓等高層寫字樓中,就集中了相當數量的律師事務所,以此顯示自己的實 力。曾在上海執律師業的金雄明回憶說:「上海最重噱頭,排場萬不可少,我 就先租定了上海最繁華地區南京路上大陸商場一大室,予以裝修間隔。一位 堂弟是與我同時畢業的,就來做了我的助手。另有三位同學,因問世之初, 業務尚無把握,不敢像我那樣鋪張,也與我商借了部分房屋,人家還以為是 我的幫辦,這樣就似模似樣的以大律師身份,出現在十里洋場了。」51 其次在報紙等媒體上會選擇刊登廣告。如許壬律師所刊登的廣告: 本事務所許大律師,自日本法政大學畢業回國後,浙江官私 立法校教鞭凡七年,造就司法人才數千輩。光復後兼任浙江 第一地方法院長,去年六月辭職,仍膺各校講座。現為保護 人權起見,按照《律師章程》在司法部註冊,……如有以民 刑訴訟及訂約、公證、和解、仲裁、置產、析產並各種法律 行為相委託者,請至後開事務所接洽可也。上海文監師路九 八七號秦律師公館,又城內彩衣街,杭劉崔佳巷,南京西華 門內三條巷洪公館。52 以上的論述充滿不乏誇大自己水平、特色的不實之詞,或強調自己留學 海外;或強調曾任職法界;或明示自己曾任職於政法院校,弟子眾多。此外 也會強調可承攬許多業務,並註明地址,以方便聯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 上頭沒有列出價格收費情形,可知真正律師費用是洽談後才能確定, 53呼應 著第一小節所討論律師收費的情形:律師通常收費高昂且名目甚多。 另一方面,一些律師也會採用「代客聲明廣告的形式」,作為招攬生意 的方式。如「達商、華蘭庭大律師代表源成紗號、源豐藥房房主楊紹臣君啟 事」,宣稱:「此二號係楊紹君獨資創設,經營多年,並無外股附入。茲近有 人冒名在外私刑圖章,冒充以上二號股東,妨害營業,誠恐外間不明真相,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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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民國律師生存狀態考〉,收入網址: http://www.bjguoxue.com/guoxue/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3&id=1323 5。(2015 年 12 月 25 日) 〈許壬大律師事務所廣告〉 , 《民立報》(上海),1913 年 3 月 9 日。轉引自:孫慧敏, 《制度 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4。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5-276。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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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委本律師聲明。嗣後有銀錢出路,以及薦保情事,須得楊君親自簽字蓋章 為憑方為有效,否則概作無效。倘再有發生以上情事,定當送官究辦。」54此 則廣告說明了事由、人物、警訊等訊息,是由兩位律師達商、華蘭庭,代表 源成紗號、源豐藥房房主楊紹臣君,替他保障權利,以免受到經營上的損 害。55表面上是如此避免客戶受到侵害,但事實上成為該律師打廣告的另一 種方式。 又律師也會刊登自己是受僱某人成為其常年法律顧問,或是替人宣揚婚 姻、出版書籍的啟事: 「江一平律師代表東洞學社為東洞全集及東洋和漢醫學 實騐集版權事通告」、「金煜律師証明丁克勤、周阿菊定立婚約啟事」、「陳霆 銃律師受任黃光益君常年法律顧問啟事」、「席裕昌律師代表顧樹基警告劉秀 竇(即鳳弟老六)啟事」、「張驥律師受任吳根生君常年法律顧問」、「王建範律 師代表上海煙公司公布出品牌子名稱啟事」、「法學博士鄂森大律師受任馬知 亮君常年法律顧問通告」等。56 從以上的廣告名稱中可知,形形色色的事情皆有可能頂著律師的頭銜進 行啟事宣告,儼然律師成為民眾的發聲代言人。其中除了本地律師所刊登的 廣告外,亦有外國人士(如文中的鄂森)頂著博士的頭銜增加知名度,顯示他 的能力高過一般的大律師稱呼者,呈現一種競爭的態勢。透過以上的舉例, 律師表面上是替當事人維護權利;但事情上則是藉機誇耀自己的能力,藉以 招攬生意,顯見律師充分利用傳播媒介的能力,如何建構出自己的生意出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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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商、華蘭庭大律師代表源成紗號、源豐藥房房主楊紹臣君啟事〉,《申報》,1921 年 7 月 6 日,1 版。轉引自: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8。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 ,頁 278。 以上出自:〈江一平律師代表東洞學社為東洞全集及東洋和漢醫學實騐集版權事通告〉、 〈金煜律師証明丁克勤、周阿菊定立婚約啟事〉、〈陳霆銃律師受任黃光益君常年法律顧問 啟事〉、〈席裕昌律師代表顧樹基警告劉秀竇(即鳳弟老六)啟事〉、〈張驥律師受任吳根生君 常年法律顧問〉、〈王建範律師代表上海煙公司公布出品牌子名稱啟事〉、〈法學博士鄂森大 律師受任馬知亮君常年法律顧問通告〉 , 《申報》(上海),1929 年 12 月 7 日,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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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從清末時新政的改革,到民國的建立,法律人才的培育一直不停產生變 化。清末京師大學堂所培養的專業人才,可能還稱不上純粹的法律人員,可 從其以政治為主,法律為輔的課程規劃得知。但無論如何還是引進了西方法 律制度,影響著民國後律師的建立,也就是《律師暫行章程》的制定,它的 重要內容就是確定律師自由職業者身份。根據《律師暫行章程》第 14 條規定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審判衙門之命令,在衙門執行法定職務,並得依特 別法之規定,在特別審判衙門行其職務。」依據該條規定可知:律師執業的 原因一是由於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二是由於案件的被告因為各種原因無力聘 請律師時指定辯護。無論是當事人的委託辯護還是法庭的指定辯護,在執業 律師職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根據,以法律為準則,執行法 定的職務。而這正是這律師職業的基本要求,奠定了律師「自由職業者」的 身份。從法源上初步確立了律師制度的運行。而對於這些法政畢業生的出 路,他們各自有盤算。一些人往辦法校的方向進行;而另一些人卻是積極的 爭取成立公會的權力,因為他們深知需要有一個機構能聚集這些相關從業人 員,透過這個組織凝聚共識,共同爭取職業的權力,期望不須再各自為出路 而煩惱,因而初始的律師公會於焉成形。但隨著地方上的營業規模與收費情 形混亂不一致,中央才明定規範加以處理,但仍是成效不彰。此外,隨著自 由職業團體的擴張,一部分人選擇進入政府部門,從內部建立自己的勢力, 並配合著律師公會的運作。但各個律師公會之間的競爭或是同一公會的內部 競爭仍持續不斷,形成律師之間薪水位階的高低,連帶影響著社會身份的高 低。而律師們搶得先機的辦法就是利用傳播媒體,盡可能的建立自己的名聲 與能力,藉以招攬更多的生意。因此常在報刊如《申報》、《民立報》等傳播 工具上,用代客聲明或是代言商品的方式,有意無意擴大自己的知名度。最 後,經由這一緩慢成形的過程,不管是報刊宣傳還是國會從政,使得律師逐 漸以自己的專業能力與公會實力自居,在社會上發揮影響力,建立出屬於自 己的地盤勢力;但更重要的是,這也使得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形象,深深 烙印在社會的運作之中,逐漸被形塑成「律師群體」,為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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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引書目 (一) 史料 1. 〈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法令(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0,點校本。 2. 璩鑫圭、唐良炎編,《學制演變: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上海:上 海教育出版社,1991。 3. 〈律師公會章程〉 , 《民立報》(上海),1912 年 1 月 11 日、14 日。 4. 〈律師收取公費辦法〉 , 《司法公報》 ,第 38 期(北京,1915.08),頁 26。 5. 〈公費表〉 , 《司法公報》 ,第 38 期(北京,1915.08),頁 27-30。 6. 〈江一平律師代表東洞學社為東洞全集及東洋和漢醫學實騐集版權事通 告〉、〈金煜律師証明丁克勤、周阿菊定立婚約啟事〉、〈陳霆銃律師受任 黃光益君常年法律顧問啟事〉、〈席裕昌律師代表顧樹基警告劉秀竇(即鳳 弟老六)啟事〉、〈張驥律師受任吳根生君常年法律顧問〉、〈王建範律師代 表上海煙公司公布出品牌子名稱啟事〉、〈法學博士鄂森大律師受任馬知 亮君常年法律顧問通告〉 , 《申報》(上海),1929 年 12 月 7 日,6 版。 7. 夏新華等人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2004。

(二) 專書 1.

王申,《中國近代律師制度與律師》,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4。

2.

徐家力, 《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3.

Xiao-qun, Xu. 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 1912-1937.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孫慧敏, 《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4.

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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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人博主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0。 6. 李學智,《民國初年的法治思潮與法制建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2004。 7. 葉孝信主編, 《中國法制史》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8. 桂萬先,《北洋政府時期審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0。 9. 王健, 《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10. 候強,《中國近代法律教育轉型與社會變遷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社,2008。 11. 楊湘鈞,《帝國之鞭與寡頭之鏈——上海會審公廨權力關係變遷研究》,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2. W. Conner, Alison. Lawyers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3. 張玉法, 《中國現代史》 ,臺北:臺灣東華書局,2012。 14. 張玉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專刊 49:民國初年的政黨》,臺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1985。

(三) 期刊與學位論文 1.

邱志紅,〈民國時期北京律師群體探析〉,《北京社會科學》,4(北京, 2008),頁 57-65。

2. 李嚴成,〈民國律師公會研究 (1912~1936)〉,上海:華東師範大學中國近 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 3. 許惠文,〈報刊輿論與清末預備立憲(1905-1911)——以《申報》、《東方雜 誌》為中心之探討〉,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 4. 蘆瑞,〈中國近代律師制度建立的歷史進程〉,開封:河南大學碩士學位 論文,2010。


近代司法改革中的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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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夢筆,〈民國初期律師制度初探〉,蘇州: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2。 6. 葉龍彥,〈清末民初之法政學堂(1905-1919)〉,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 研究所博士論文,1974。 7. 朱英,〈近代中國自由職業者群體研究的幾個問題——側重於律師、醫 師、會計師的論述〉,《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46:4(武漢, 2007.07),頁 65-73。

(四) 網路檢索 8. 〈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1912.9]〉,收入網址: http://www.lawview.net/Item/Show.asp?m=1&d=1103,2015 年 12 月 21 日 檢索。 9. 侯欣一, 〈民國律師生存狀態考〉,收入網址: http://www.bjguoxue.com/guoxue/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 atid=13&id=13235,2015 年 12 月 25 日。


政治大學史薈第49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評何炳棣著;徐泓譯著, 《明清社會史論》 (臺北:聯經出版社,2013;425 頁)

史二 郭力中 何炳棣先生(1917-2012),曾為中研院院士,哥倫比亞大學博士,1965 年 為芝加哥大學教授;1975 年當選美國亞洲研究學會首任亞裔會長。何先生選 題廣泛,從英國農業經濟史、中國上古史,乃至明清史均有涉獵,用不同學 科的知識理論研究史料,著重制度、社會史的面向。擅長將大量的史料以社 會科學的方式量化研究。何先生曾以上古文獻和考古材料駁斥中國文明西傳 論,著有《東方的搖籃》。他早年的清朝漢化成功論,也引起和羅友枝的新 清史論戰。1 本書主旨在討論「科舉制度在明清時期是否能夠造成制度性的社會流 動?」作者以約三萬四、五千個案例,用量化分析的方式,探討科舉制度在 地域、時間、階層所造成的影響,書末附錄二十七個個案,呈現個人仕宦對 家族地位的上升與下降。

1

詳參:徐泓,〈何炳棣教授及其《明清社會史論》〉,收錄於何炳棣著,徐泓譯《明清社會史 論》(台北:聯經,2013),序文頁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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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節結構 本書分為七章,第一章論述封建時代下,各家思想(除道家)均認同階 級有別的社會秩序,儒家尤以道德智識作為上下階級的區分,希冀普及教育 達成促進智識的管道,既肯定階級社會,又能增益社會流動。並在漢代確立 融合各家「賢」的標準,2而賢才標準卻隨著時代日趨狹隘,到了明清時期賢 才觀念只限縮於經書知識、僵化行政理論與文學常識。何炳棣認為,明清的 特別之處在於:官僚制度和國家權力具有壓倒性力量,一直是管控社會流動 的主要管道。3第二章討論以儒家意識形態塑造之科舉制度對明清的社會流動 所造成影響,分析兩萬多名進士,他們的出身背景,釐清科舉制度和明清社 會流動之關聯。 第三、四章在第二章的資料下,試著解釋因科舉制度而向上或向下流動 的案例:成功的案例賡續第二章的說明,分析個案家族數代的發展,並利用 統計資料佐證;第四章節則討論因科舉制度不再保障家族榮枯,數代以降家 族向下沉淪的個案,或因分家產的均分制度使後代財富縮小、或因子嗣愛好 風雅長物不願致力科場,而餘蔭制度保障範圍縮減,最終使得子孫難以延續 祖輩的基業。 第五章是社會制度的探討:作者試圖解釋因應科舉制度而衍生的政治社 會機制,為了因應科考成為主要社會流通管道,開設官學訓練舉子實現儒家 接受平等教育的理想。學校和科舉制度遂合流。4但隨著科考漸增,晚明生員 人數大量增加,政府無力控制導致這一階層素質敗壞,清代政府相對嚴格地 控制初階功名人數,並未跟隨人口急遽倍增。至於中階科名舉人中,明清政 府則一致地追求人數控制以及地區的均衡。5然而最關注的仍是進士員額的地 區代表性,如明代南北卷、清代日趨僵化的分省解額。大致上科舉能因學 校、社學與私立書院、宗族會館的參與保持其社會代表性,但帝國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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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 《明清社會史論》,頁 12。該段中提到察舉制度下可略分為:孝悌力田、孝廉、秀 才或茂才、賢良方正和賢良文學。漢代的「賢」是晉升官僚階級的依歸,而賢的定義尚且 十分寬廣。唐代政府用了至少六十種以上的賢才德目來選官。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58。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212。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230。


評何炳棣著;徐泓譯著, 《明清社會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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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群體數量導致實際改變社會階層的比率日趨減少。跟人口、經濟因素的 轉變趨勢一致。6第六章則是空間性的思索,各地域的文教發展差異,如何反 映在制度的規劃上。當中的僵化、疏漏阻礙科舉對社會流動的作用。

二、本書的基本立論 階級社會下,在明清時代促進身分流動的重要管道便是科舉制度:即知 識份子透過科考進入官僚體系,獲得有別於庶民的較高地位。科考憑藉的是 個人文采、誦讀與思維。中古時期世族以家庭力量保障社會地位的局面不 再,因而家族榮枯能在數代之間急遽轉變。7這套制度符合儒家社會以德性學 術評斷個人的理想,但制度面的設計與實踐儒家理想,仍有差距。 造成科舉制度與初衷相違背的因素很多,例如:各地域文教發展不同, 區域的差異,不易達成眾人接受相同水平的教育基礎,地域差異造成科舉之 門對特定省份特別開放或限縮。再者是財富的多寡,家產充盈意謂著能接受 到更好的教育,財力的雄厚確實能促進科考成績,進而通達致仕。土木堡之 變後,透過捐納的形式,財富能和社會階層掛勾,不一定需要憑藉才學,爾 後的清帝國於入關初期及太平天國之亂,捐納的管道都更加開敞,使財富的 影響力日益龐大。雖說開放向上流通管道予富戶能解決帝國財政困窘,但這 無疑令儒家所強調的德性失據,也可視作破壞科考理想之因素;第三為家族 教育的影響,有科場背景的家族更能及早訓練後輩應試,較毫無經驗的家庭 為優。諸多的因素造成以科考來控制社會流動的設計不能符合儒家理念,雖 則制度尚有諸多缺漏,但以何先生的觀點而言:科舉制度是明清時期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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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275。 家族力量保障社會地位的明顯例證乃是魏晉時期的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官大致根據家族 聲望所評斷鄉品,和後來此人在官場上的官品高度關聯,「鄉品」才是中古時期決定個人社 會地位的依歸,官品則是跟隨鄉品而生,故曰中古時期能以家族力量保障社會地位。司馬 炎未稱帝前就曾被十二個中正官連合評定鄉品(一品)。見:宮崎市定著,劉建英譯,《九品 官人法研究 科舉前史》(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67。宋代可以清楚的看到士人對於恩 蔭制度所能保障的官僚與社會地位微小、有限的隱憂。「……又聞昔李文靖公為相,治居第 於封丘門內,廳事前僅容旋馬,或言其太隘。公笑曰:『居第當傳子孫,此為宰相廳事誠 隘,為太祝奉禮廳事已寬矣。』……」(引自司馬光,〈訓儉示康〉)。明清時期則可以參 考: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頁 157-168。上述範圍提到王氏宗族後輩因為沉迷於藝術性 活動而未獲得功名,十九世紀初子孫竟以衙役為生,是很典型向下流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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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動階層之管道,他也運用大量登科錄、同名錄、祖譜、地方志、傳記來 說明科舉制度確實能促進社會流動。8 明清政府面對可能影響科舉制度與社會流動的管道,採取各種措施改 善。明代以「南北榜」來解決地域差異所造成的機會不均。清代更深入至分 省定額,然此制久未更新卻造成機會僵化、無法反映文教的弊端,科甲頂盛 不同於文風昌盛。9 第五章論述的學校教育也是其基本立論之一:關於個人所能接觸教育機 會的不一,明初所創設的「學校制度」試圖以普及教育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困 境,10 學校制度的另一作用則以國家力量訓練預選的官僚階層,把文教主導 權由家族引導至國家。當官方的州縣學逐漸萎縮至科舉制度的考試訓練以及 政府獎勵文教的管道。社學與私立書院應勢而起,由官方支持與自主經濟力 量維持辦學,替代為教育場所,縱使書院因其思想獨立性質而被清王朝壓 制,但經濟自食其力和民間挹注,使其教育功能不墜,和宗族的義學 11 並為 教育場所,提供寒素之士科場競爭的能力。何先生的量化結果和這一結論謀 合。 科舉制度造成社會流動,何先生除了注意地域的差異之外,他分析了財 富(或獲得財富最易的商賈)造成的社會流動, 不論是間接的投注心力在科 場、抑或是直接捐納而獲得官宦身分,何先生都以大量的量化數據分析之。 筆者觀察其論述,大抵上其資料能證明財富確實能促進社會流動,諸多的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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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舉制度是否能促進社會流動?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廣泛,明清時期的階級並不能 限制其流動性,而促成流動的動力就是科考制度。科舉之外縱然也有其他因素能左右社會 地位,如經濟因素。但以筆者所蒐集到的資料觀察:科舉制度是構成社會內外的重要分 野:科舉之內縱然僅有極少數人參加科考,更遑論中式與否,但在這個區域內的人群都有 機會參加科舉並向上晉升。而科舉之外的群體則被制約,如特定地區的賤民。雍正年間除 賤為民的詔令中都賦予他們科舉的權力,希望將賤民納入社會秩序的用意明顯,足見賤民 的社會地位繫之於不能參加科舉,和經濟條件較無相關。(有些賤民實則財力雄厚足堪捐 納),參考自: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階級》(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第 八章,〈特定地區的賤民〉 ,頁 165-203。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233-235。 錢穆,《國史大綱》(台北:商務印書,2005),頁 681-683。在其〈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 獨裁(下) 〉是筆者認為對學校制度與科舉相結合論述更值得參考的研究。 關於義莊、義學的研究,可參考:陳榮照,〈論范氏義莊〉,《宋史研究集 第十七輯》(台 北:宋史研究座談會,1988),頁 427-452。這篇文章中有提及范氏義莊在宋代的發展,以 及明清時期關方介入范氏義莊、義學的發展。筆者認為此篇更能補充何先生論述細節的不 足。


評何炳棣著;徐泓譯著, 《明清社會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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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顯示獲取功名者的身分兼具士大夫與商人(亦儒亦商),從商因為科舉制 度而改觀,並改變四民次序,成為家族維持不墜的經濟資源。從明中葉開 始,財富更能直接獲得官位,從勞力者而為勞心者。捐納而來的官位在數量 與品秩上隨時間而漸增,顯示以科舉制度而促進社會流動的模式出現變調, 財富決定地位的影響力讓社會流動僵化,何先生將之歸咎於晚清延續的社會 動亂起因。這一方面自然也列舉了諸多特殊戶籍的登科情形,不但反應時間 的變化,也凸顯地域的差異。

三、以其他社會面向的考查 何炳棣先生在本書中參酌諸多材料,從家族史、登科錄到地方志均有涉 獵,筆者十分敬佩,其治學的嚴謹和文獻徵引的廣泛,讓本書的論述建立在 相當紮實的基礎。堪為長時段探討明清社會階級流動的典範。 本書為明史學家徐泓譯著,不但修改何先生註腳的疏漏,並且增添諸多 詳盡註釋,加入更多新的研究資料,增添何先生著書之後學界的研究成果。 最令筆者讚賞的部分,是何先生引用資料的嚴謹。他剔除許多代表性不 足、或文獻疏脫的史料。以量化分析史料,不同於引註原文加以解釋的做 法,令筆者眼界大開。筆者認為:就長時段下的歷時性變化,本書描繪的最 為明晰,它具體呈現社會階級變化、科舉制度的變革、財富與時俱增的影響 力,勾勒出十九世紀中國的社會動盪之遠因: 在工業社會中,伴隨著繼續不斷的技術革命與經濟活力,從收入與職業 帶來向上流動的穩定趨勢;而明清中國,人口的倍增及技術與制度的停滯, 卻使社會長期的向下流動趨勢無法避免。12 從長時段的社會變化來解釋近代中國的大變局,而非專論內政、思想抑 或外交挫折,13尤使筆者耳目一新,並不因本書問世已久而減其光芒。 然而本書不無可議之處:本書宏旨專司探討「科舉制度造成的社會流 動」,雖則科舉是促進社會流動重要的力量。但既談起「社會流動」,就不 12 13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326。 參考:徐中約,《中國近代史(上冊)》(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1。《中國近代史(上 冊)》這本書提及許多晚清外交挫折、轉變,和內政上的動亂,但以長時段分析社會流動的 僵化,還是以《明清社會史論》更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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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忽視調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單一由科舉制度討論社會流動,不免眼界 促狹。事實上:關於社會流動,軍功也是獲得官方認可的管道,然則全書討 論以「文舉」為主,值得另加研析。14 另外,以經濟實力來影響社會,筆者認為不無社會階級的概念。在本書 第二章所述:「明清時代,最大的財富通常是靠商業和國際貿易而來的。」 15

但在探討科舉制度所造成的社會流動之脈絡中,「經濟實力」被當作是取

得功名的前置階段:透過經濟實力,參加考試(或直接以捐納)取得文化認 可,並進入仕紳階層。又提及:「一個人致富後,更多財富並不必然帶來更 高的社會聲望;相反地,只有為精緻文化目的而揮霍才能得到更高的社會聲 望。」16 何炳棣認為惟有透過精緻文化才能建立社會聲望,但經濟與財富卻也挹 注精緻文化的發展。筆者思考:文化投資應是經濟實力發揮的管道,興衰伊 就取決於經濟實力,何先生以科舉討論的社會流動,在這方面不免是混因為 果。17 的確科考制度是促進社會流通的管道,仕紳階級仍然是精緻文化的生 產者,但也不能因而直敘科舉制度與精緻文化的關聯。觀察羅威廉的說法: 羅威廉較傾向以經濟發展、財富累積來解釋精緻文化的進展,筆者更能認 同。文化認可和社會階層縱然高度相關,但各自因財富挹注和科場名望使產 生動力並不相同,仍須考慮財富、科考、文化、社會地位之間的關聯,何先 生這方面論述過於簡略。18 第四章討論向下流動的案例,何炳棣藉以反映出家族不再能保障社會地 位,但筆者的觀點是:因為分家產制度的作用,使得前輩留下的家產不能充 盈,需要不斷藉由捐官、文化事業保持社會地位,這又更加侵蝕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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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269-272:以上有提及明清的戰爭以動亂,包括:反元革命、 白蓮教之亂、太平天國之亂,這些事件如何促進社會流動。但筆者認為以少數事件並不能 完整顯示軍功在明清發揮的社會流動作用。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92。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197。 參考自:羅威廉,《中國最後的帝國:大清王朝》(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社,2013),頁 88。該頁就提及盛清時期在揚州有三十個左右的劇團由因鹽運而新近崛起的「富賈王公」 贊助。可見精緻文化背後的推動力不可忽略經濟因素。 例如明清通俗小說的流行、抑或者創作清代筆記小說的蒲松齡,這些創作者不論在時間上 或者空間上所產生的文化影響力極為深遠,卻與他們的科考成績並不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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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經濟也是影響社會流動的動力,本書中許多家族衰微恰也反映出 經濟基礎縮小的事實,應可再細究「經濟與社會流動之關聯。」19 在本書第五、六章有提及科舉制度對於地域發展上的差距,何先生的論 點指出:中級科名貢生以上,帝國政府都力圖使仕紳群體能涵括整個帝國, 雖然達到讓所有地區都能在帝國具代表性,但這無疑減低科舉的公平性,以 及部分地區冒籍者眾、競爭激烈。卻也使得江南士子面臨更大競爭,犧牲掉 部分的公平性。且在康熙之後的清帝國的分省定額制走向僵化,是人才流動 的空間性思考,何先生以地區間的考察固然重要,但卻忽略中央與地方的聯 繫。林麗月老師談論南北榜時,更深入思索歷時性變化,認為明初的南北榜 制度,從改善地域不均,到帝國後期更有限制進士額數的作用。 20 她也參考 日本學者檀上寬的說法,認為南北卷制度對明帝國的意義:「其目的在從人 才登進制度上使得明代從『南人政權』蛻變成『統一政權』,亦即把奠基於 南方並以南人為政治主體的明初政權轉化為向南北方開放的『統一政 權』。」然而在何炳棣的論述中缺乏這層意義的考察,較少提及帝國施行的 目的以及「中央代表性」背後的象徵意義。 筆者認為所謂社會地位的升降,也應當討論到這些獲得帝國承認的仕紳 階級,如何影響地方社會?21張仲禮討論仕紳階級,定義不如何氏精準,22但 論及仕紳在鄉里的影響力,卻較何炳棣更加宏闊。除了官方認可仕紳的特權 (如免除繇役、法律優待),仕紳階級的影響力實超出明文範疇,透過賦稅 減免包庇鄉里,私設刑具介入司法空間,他們往往也參與許多不法事宜、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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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 《明清社會史論》,頁 87。本頁討論到身分制度的流動性,提到「社會並沒有存在 一個對生產性職業的偏見」、「一般家庭對於仍然重視經濟產業的維持」,應可佐證經濟實力 促成社會流動之宏旨。明清儒商角色頻繁轉換的例子所在多有,也能反映初並非只有科舉 制度能造成社會流動,經濟實例仍為不可或缺之要角。 林麗月,〈科場競爭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台灣師大歷史 學報》,頁 43‐73。該文中談及:南北榜的概念早在元代就已出現,但元代與其說是地域劃 分,不如說是以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種族劃分。 參考: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學 院出版社),1991。然而張氏之文多述十九世紀的仕紳,有明一代與清初的景況仍有討論空 間。 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 ,頁 33。何氏注意到「紳士」借用英文”gentle”,但英文語境中提 到的則是在鄉林間擁有土地的莊園主,介於傳統歐陸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特有階層,以「紳 士」之名代稱中國擁有科名的「縉紳」階層恐有出入。張仲禮則較少提及這方面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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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田產。23「實際上紳士階層的統治地位給他的成員提供許多謀取經濟利益和 其他好處的機會,這些所得遠遠超過了他們正常的特權。」24但在本書中卻鮮 少涉及取得社會階級的仕紳如何在鄉里發揮影響力的論述,討論社會流動卻 不涉入社會影響力的思考,是筆者認為本書殊為可惜之處。 步入官僚組織的士人,他們的官宦之路如何?是否與其功名正相關?此 亦值得商榷之處,是否官僚能確實發揮社會影響力?筆者認為本書缺乏這方 面的討論,本書討論的範疇很大一塊在:「平民如何透過科舉考試促進社會 流動?」至於那些發跡官場的士人,其後發展卻不加詳考,尤為可惜。明清 社會中左右文官在地方發揮影響力的角色,在鄉里間就有仕紳、鄉官,衙門 中的「胥吏」也頗為重要。 25 而但這一方面的研究在本書中卻付之闕如。有 其侷限。筆者能認同科舉制度是促進社會流動的關鍵因素,尤其在流動之 餘,「能參加科考與否」更強化良民與賤民的差距,取得功名是社會地位的 關鍵因素。但仍須考察經濟實力對經治文化的影響、仕紳階級的社會功用, 以及官僚在地方上的互動,是筆者認為討論社會流動更待深思之處,不過本 書詳考明清科舉和捐納的雙重變奏、宗族與大眾教育、平民階層在明清的長 時段社會流動,仍堪為不朽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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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 ,頁 40-48。 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 ,頁 48。 宮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北京:中華書 局,1993),頁 451-490。該文雖討論宋代胥吏,但當中重要的面向:即胥吏為接觸政務的 第一要角,他們的世襲性和任期無限制,相較於官員須流動、任期有限,更能掌握行政資 源的力量,使地方官權力被架空。這些面向在明清也日趨明顯,因此值得參考。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一章,〈州縣政府〉。則更加明確提及: 地方官維持鄉里秩序除了依靠胥吏、仕紳、鄉官之外,他能信賴的則是跟隨身邊的僚屬。 因為明清「小政府式」的地方行政架構,單一的州縣「父母官」往往需要分化部分行政、 司法權柄給予他的僚屬。他們也是發揮社會影響吏的重要群體。


評何炳棣著;徐泓譯著, 《明清社會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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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引書目 (一) 專書 1. 2. 3. 4.

何炳棣著,徐泓譯《明清社會史論》,台北:聯經,2013。 徐中約,《中國近代史(上冊)》,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1。 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 科舉前史》,北京:中華書局,2008。 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 學院出版社,1991。

5. 6. 7. 8.

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階級》,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錢穆,《國史大綱》,台北:商務印書館,2005。 羅威廉,《中國最後的帝國:大清王朝》,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社,201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二) 單篇論文 1. 林麗月,〈科場競爭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台灣 師大歷史學報》第20期(臺北:1992),頁43-73。 2. 宮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北京: 中華書局,1993),頁451-490。 3. 陳榮照,〈論范氏義莊〉,《宋史研究集 第十七輯》(台北:宋史研究座談會, 1988),頁427-452。


政治大學史薈第 49 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 定義* 史三 黃煒富

摘要 本文專注焦點是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三個方面;並將其放置在 清代的司法運作中進行考察,強調訟師在當中的作為、形象與如何生存,以 期符合歷史脈絡。第一部分討論「發展」,即清代的經濟發展、訴訟風氣與司 法運作方式,也就是訟師的發展背景探討,以此勾勒出大致的方向。其次, 第二部分則討論「技巧」 ,即在告、訴與審三方的角力下,探討訟師的作狀技 巧與其賴以為生的訟師秘本。再者,第三部分討論「定義」,即從官方對訟師 的取締,延伸出其所遵行的「現實中處分原則」,並從而衍生何謂官方對訟師 的定義。 因而本文討論的核心議題是: 「訟師」是如何出現,進而形成一種特殊 的社會現象?訟師秘本如何教人發現、看待與處理案情的真相,以及訟師如 何靈活運用?在官方運用律例條文處分訟師時,這些處分所展現的主要方 式,是否出現某種由「實際處分」到形成「一般認知」的特殊模式?以及訟 師在清代社會的歷史背景下,有何意義? 關鍵詞:訟師、訟師秘本、訟師定義、清代司法、清代訴訟風氣 *

本文靈感得自於 103 學年度上學期中國法制史課程,感謝羅彤華老師。此外,也要感謝陳 秀芬老師與劉世珣學姐對論文寫作核心方針所提供的寶貴意見;亦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所 提供的修正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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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對我而言,從年輕時代便和我的心靈相悖,到現在我仍無法被它的學術 性吸引。歷史,尤其是哲學,是我唯一的愛……但是,你看!我和你的母親 相遇,有個職業比哲學更容易得到職位和收入,因此,我迅速而且堅決地從 最愛的哲學轉向令人厭惡的法學。不久,這就沒有使我那麼不舒服,因為我 知道,我必須慢慢喜歡它;由於我的孜孜不惓,由於我因義務所鼓舞起來的 勇氣──在相當有限的天份上──兩年後,我成為(法學)教授,我以著作充實了 這個不情願的、強迫的、可以謀生的學術研究,也找到一個立足點,使得我 很快就名利雙收。而同時代的人們,也證明我的生涯選擇對人群是有益的。1 ──安瑟姆‧費爾巴哈(Anselms Feuerbach,1775-1833)寫給 對法學感到困惑的兒子之家信

訟師教唆詞訟,例禁綦嚴,惡其撥弄鄉愚,恐嚇良善也。若夫安分良民,或 為豪強欺壓,或為讎盜扳累;大則身家幾陷,小則名節攸關,搥胸飲恨,抱 屈莫伸。僅假手於庸碌代書具詞呈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 心煩,真情難達。於此而得一智能之士,為之代作詞狀,摘伏發奸、驚心動 魄;教令對簿當堂、理直氣壯、要言不繁;卒至冤者得白、奸者坐誣,大快 人心;是不惟無害於人,實有功於世。律內故有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 實者勿論之文;若而人者庶不愧訟師之名哉。彼撥弄鄉患、恐嚇良善,從而 取財者,乃訟棍耳!安得以「師」字加之?余謂訟棍必當懲,而訟師不必 禁。2 ——王有孚(約 1750-1807)著作《一得偶談》 清代嘉慶年間(1796-1821)之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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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著、王怡蘋、林宏濤譯,《法學導論》(臺北:商 周出版,2000),頁 277-278。 徐棟,〈牧令書〉,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1997)冊 7,頁 406-407,卷 18 〈一得偶談〉 ,頁 21b-22a。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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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何謂中國法制史?這是個頗耐人尋味的問題,一如滋賀秀三(1921-2008)於 東京大學法學部講授「法學史」時,在講過羅馬、近代各國的法學之後,在 「中國法學」這節課面前以「在中國又如何?」這種反問形式進行講授。3對 於這稍為彆腳的說法,或許有著它的時代性問題:因為「中華法系」現已不 存在了。但更重要的是,曾經活躍於這制度之中的「訟師」,其職業性質雖然 類似於現代的律師,但與其將之等同於法律服務提供者,倒不如更像是「體 系外」的助訟者,這意味著對於官府而言,訟師至始至終都是「非法」的, 但其仍能不著痕跡地介入地方司法運作之中。然隨著清代的消逝,訟師亦一 同走入歷史,對於訟師的出現與發展之塵封往事,便成為研究重點,其何以 在中華法系中,找到自身的立足點,持續且深入地方社會發展,致使中央朝 廷深感棘手。 在司法運作制度與訟師研究的領域中,已有許多前人研究成果,可分成 幾類說明。如在司法運作研究中,有黃宗智、那思陸、布迪(Derk Bodde)、莫 里斯(Clarence Morris)與瞿同祖等,4透過他們的研究,可清楚了解清代的司法 運作情形,得知官府大致的審判方式,替此研究奠定基礎。在清代訴訟風氣 方面,有侯欣一、徐忠明、杜金、費孝通、何勤華與邱澎生等,5這些學者根 據地方訴訟風氣的記載,考察社會的訴訟情形,然基於對各種社會訴訟風氣 的切入角度不同,造就了不同的研究結果。但是,他們的成果對於訟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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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以訴訟的形態為素材〉,收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 治平等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 17。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 (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2001)。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那思陸,《清代 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布迪(Derk Bodde)、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合著、朱勇譯,《中華帝國的法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瞿同祖著、范 忠信、晏鋒等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區民間的健訟問題──以地方志為中心的考察〉,《法學研究》,4(北 京,2006),頁 150-160。徐忠明、杜金,〈清代訴訟風氣的實證分析與文化解釋──以地方 志為中心的考察〉,《清華法學》,1(北京,2007.05),頁 89-125。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 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何勤華,〈泛訟與健訟的歷史考察──關於中西方 法律傳統的一點思考〉 ,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3(西安,1993),頁 10-15。邱澎 生,〈十八世紀清政府修訂〈教唆詞訟〉律例下的查拿訟師事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 研究所集刊》 ,97:4(臺北,2008),頁 63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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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有著重要的啟示,因可更細緻地觀看社會環境何以造就訟師的發達。 在訟師研究方面,有夫馬進、邱澎生、黨江舟、袁瑜琤、梅利莎‧麥柯麗 (Melissa Macauley)、潘宇、杜維霞、郭啟和與趙晨等,6透過他們的研究成果 可了解到訟師的發展與生存方式,以及其賴以維生的訟師秘本,明瞭這帶有 半公開性質的職業,如何在清代特殊的司法運作體系下生存,找到屬於自己 的生存方法。 至於本文研究方法,可分成三大部分說明。如同題目所示,本文專注焦 點是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三個方面;並將其放置在清代的司法運作 中進行考察,強調訟師在當中的作為、形象與如何生存,以期符合歷史脈 絡。第一部分討論「發展」 ,即清代的經濟發展、訴訟風氣與司法運作方式, 也就是訟師的發展背景探討,以此勾勒出大致的方向。其次,第二部分則討 論「技巧」 ,即在告、訴與審三方的角力下,探討訟師的作狀技巧與其賴以為 生的訟師秘本。再者,第三部分討論「定義」,即從官方對訟師的取締,延伸 出其所遵行的「現實中處分原則」 ,並從而衍生何謂官方對訟師的定義。因而 本文討論的核心議題是: 「訟師」是如何出現與深入地方社會,進而形成一種 特殊的社會現象?訟師秘本如何教人發現、蒐集、看待與處理案情的真相, 以及訟師如何靈活運用?在官方運用律例條文處分訟師時,這些處分所展現 的主要方式,是否出現某種由「實際處分」到形成「一般認知」的特殊模 式?以及訟師在清代社會的歷史背景下,有何意義? 6

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收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等編,《明 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 筆》的出現〉,收入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 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夫馬進 著、李力譯,〈訟師秘本的世界〉,《北大法律評論》,11:1(北京,2010),頁 210-238。邱 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9)。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歷史人類學學刊》,7:2(香港, 2009.10),頁 31-71。黨江舟, 《中國訟師文化──古代律師現象解讀》(北京:北京大學出 版社,2005)。袁瑜琤著,《訟師文化解讀──一種法律工具主義的樣本》(北京:中國法制 出版社,2011)。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著、明輝譯,《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 ─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 學研究〉(長春: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潘宇,〈明清訟師秘本中的狀 詞解析〉,《法制與社會發展》 ,3(長春,2007),頁 16-27。杜維霞,〈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 訟師研究〉(武漢:華中師範大學中國古代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郭啟和,〈清代州縣 對訟師的治理〉(大連:遼寧師範大學中國古代史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趙晨,〈清朝訟 師的價值研究〉(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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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觀點雖稱不上完全獨創,討論的重點也立足在前人已有的研究基 礎上;然而筆者希望本研究能作為一引介,將清代的訟師發展作一統整與延 伸,並循當時代的歷史脈絡下進行研究探討,以探索、發展更開闊的視野。 因而此研究乃是著重於作一統整與辨析,為此方面的研究發展提供另一種詮 釋。

二、訟師的發展與深入司法運作的原因 訟師顧名思義是指提供司法糾紛處理服務的人,並活躍於清代社會中, 介入著地方社會的司法運作。根據研究成果顯示,訟師的業務主要集中於三 個方面:第一,提供訴訟諮詢,替當事人打贏官司;第二,代為書寫狀紙及 向官府呈送訴狀;第三,與胥吏、差役等在衙門工作之人交涉,通過行賄等 手段以疏通關係,亦即「串通衙蠹」 ;即其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受人雇傭、代 寫訴狀、商量對策、打通官衙,並幫助雇用者進行訴訟,以打贏官司為目 的。」又由於狀紙是有文字字數的規定,所以需要一定的書寫文字能力,且 所述案情內容不可偏離事實;但訟師多半憑藉著靈活的文字運用、避重就輕 的描述方式,以期達到勝利。7

(一) 清代經濟發展與訴訟風氣 訟師的發展約可追溯至北宋(960-1127)年間,如在現今江西省等地,出 現教導人學習打官司等相關知識的「訟學」 ,且這些協助民眾打官司之人被稱 為「健訟之徒、譁徒之人」。8但隨著明中葉以後,江南地區好訟之人增多與 訟師的逐漸興起,這使得許多官員開始批評訟師的惡行惡狀。如「無風起 浪,縵天結網,如許刁健不重創之,風何可長?以誣告擬配,猶情浮於法 也。」9顯示官員將「訟師的行為」視為地方刁訟的根源;而其中又以江南地 區居多,且寫狀多出於「流棍、卜算者之手」,並各有「門類底本」,並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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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頁 68-83。杜維霞, 〈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 究〉 ,頁 45-52。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 ,頁 402-412。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頁 117-118。郭東旭,〈宋代之訟學〉,收入漆俠編,《宋史研 究論叢》(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0),頁 133-14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點校本),頁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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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10更甚者,明末江南地區出現大大小小有名的訟師,並依據名氣與能 力由高至低分成「狀元」到「大麥」等,他們以訟師為業,獲利豐厚,充分 表現出明末江南訟師的發達: 「吳人之健訟也。俗既健訟,故訟師最多。然亦 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麥。然不但狀元以此道獲豐利、 成家業;即大麥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贍俯仰,從無有落寞飢餓死 者。」11此段將「狀元」與「大麥」等不同級別的訟師做一對比,雖然「從 無有落寞飢餓死者」的結論不免略帶誇張,但可從中體認到明末江南訟師收 入的豐厚,與訟師業務之發達。 而在清代之後,訟師持續地發展,並逐漸深入各地方社會的司法運作之 中,並呈現出南北地區的不同風情:「南方健訟,雖山僻州邑,必有訟師…… 若北方則不然,訟牘既簡,來訟者皆據事直書,數行可了,即隨遮飾,旋即 吐露。此南北民風之不同。」12此描述是來自於乾隆年間某官員的觀察,顯 示出清代訟師介入各地司法情形不一,北方的訟師與訴訟事業雖不如南方來 的普遍與發達,但訟師介入地方司法運作的情形,可已視為一種普遍的現 象,並深植於地方社會之中。 另一方面,江南訟師興盛的原因之一,是由於明清以來經濟發展所致。 在清代前期全國市場成長的過程中,國內長程貿易的發展以及海外市場的逐 漸擴張,形成日趨緊密的市場網絡;並在此網絡之內,逐漸形成區域性的專 業分工化、農業商品化的程度加深、手工業生產量的增加,以及江南地區許 多商業城鎮大量成長,並以蘇州、松江、常州、鎮江、杭州、嘉興、湖州等 地最為顯著;而之後江南地區更進一步由商業中心,發展成為全國最大的 絲、棉手工業產區,並有其他相關組織與制度產生變化,如牙行制度變遷、 大型商幫出現、當鋪與錢鋪等金融組織演變,以及會館、公所等工商團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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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楚江浙,寫狀多出於流棍、卜算者之手,各有門類底本。在境外無名之人,以此得錢 為生。」余自強,〈治譜〉,收入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明崇禎十二年 (1639)呈祥館重刊本)冊 2,頁 109,卷 4〈告狀投到狀之殊〉 ,頁 4b。 徐復祚,〈花當閣叢談〉,收入新文豐編輯部編,《叢書集成新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 司,1985)冊 85,頁 561,卷 3〈朱應舉〉 ,頁 19a-b。 袁守定,〈圖民錄〉 ,收入《官箴書集成》(清光緒五年(1879)江蘇書局重刊本)冊 5,頁 202203,卷 2〈南北民風不同〉 ,頁 19b-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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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出現,進而造成晚明以來社會風氣的崇奢與中央禁奢政策之間的對峙。13 因而商人打官司的現象也越加顯著。如王士性(1436-1494)在其遊歷全國後, 親眼所見徽州與江西商人集體打官司的風氣:「(休歙)商賈在外,遇鄉里之 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近江右 人(江西商人)出外,亦多效之。」14王氏對於明中葉此現象的觀察描述,正可 延續呼應明末江南訟師何以興盛的發展原因,是因有此眾多的商人訴訟客 源,才得以造就「狀元」到「大麥」等不同級別的訟師出現,並以此為業養 活自己。 另外,類似的描述亦可見於清代前期的蘇州商人。據邱澎生研究,由於 眾多經商衝突的發生而習於普遍打官司的風氣,給予了蘇州官員對工資爭 議、經商安全和商事糾紛等相關訟案更多的處理經驗,並在此之中,商人之 間或是合作對付工匠、或是合作控告無賴胥吏、或是與商場競爭對手從事商 業競爭,於是產生了更多合作或衝突的互動關係,使得蘇州地方政府官員在 處理這些糾紛中,不斷累積著各種與地方商業上相關的「成案」之司法經 驗。15而以上明清商人無畏出入地方衙門打官司的特殊經驗,不僅屬於全國 市場成長中的一環,也成為訟師擴張其訴訟業務的重要契機;其所仰賴的正 是商人所擁有的財產,因而比起一般大眾更有能力尋求訟師的協助。儘管這 當中可能有訟師想敲詐商人錢財,但商人仍多半選擇雇用他們並藉此打贏官 司(關於訟師的訴訟技巧見後文介紹)。也就是說,伴隨商業發展而來的社會 變化,促使「訟師」或「訟棍」能夠「獲利豐、足衣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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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頁 38-41。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頁 209-211。關於更詳細的經濟發展變遷,可參考:王業鍵,〈清代經濟芻論〉, 《食貨復刊》, 2:11(臺北,1973),頁 541-550。樊樹志,《明清江南市鎮探微》(上海:復旦大學出版 社,1990),頁 134-261。范金民,《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頁 242-249。徐泓,〈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 , 《第二屆國際漢 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與近代史組》(臺北:中央研究院,1989),頁 144-159。傅衣凌著, 《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臺北:谷風出版社,1986)。 王士性,〈廣志繹〉,收入王德毅主編,《叢書集成續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9)冊 226,頁 786,卷 2〈風度騎鯨捉月之事幻妄可笑不知何自得來〉 ,頁 26a。 邱澎生,〈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 43(臺北,1995),頁 37-92。另外,關於商人的商業糾紛可參考:吳欣,《清代民事訴訟與 社會秩序》(北京:中華書局,2007),頁 86-112。范金民等著,《明清商事糾紛與商業訴 訟》(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 ,頁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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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只有商人偏好打官司,仍不足以使訟師大量增加。因此,還 存在另一個來自社會本身,使訟師生存的因素──普遍的訴訟風氣。 據夫馬進研究,晚明江南地區一個州縣一年內的訴訟文書多達一兩萬 張;且書寫這些文書的訟師、訟棍或唆訟之輩的人數,有的縣還有百人以 上,顯見訟師的介入與民眾訴訟的頻繁。 17此外,另有一些學者根據地方志 的記載,考察更為貼近社會的訴訟風氣情形。如侯欣一在查閱浙江、江蘇、 安徽、江西、湖南、湖北與山東等七省的地方志後,發現健訟地區遠遠多於 厭訟或懼訟,且尤以江南為甚,且涉訟當事人幾乎包含所有的社會階層,給 地方財政造成壓力,但有利於清末司法改革的推行。18又如徐忠明與杜金在 考察江蘇、上海、廣東和山東等四省的地方志〈風俗〉卷後,發現江南與華 南地區相對好訟,而華北地區則相對不那麼好訟。19但另一方面,亦有學者 如費孝通認為「傳統社會」是個追求「無訟」的社會,認為如果有打官司的 發生,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20而在此基礎上更有學者如何 勤華,進一步認為「厭訟」是傳統社會訴訟觀念的最明顯特徵,成為一種 「民族的傳統心理」。 21 顯示「無訟」的理想是異於社會真實的「健訟」風 氣。然而,又據邱澎生研究,「針對那些記錄清代各地好訟風氣的方志等史 料,有學者強調須做更全面的分析。清代民眾有『好訟』者,當然也有『厭 訟、懼訟』者,一方面是: 『與過去相比,清代的訴訟可能多了起來,民眾的 好訟風氣也可能比較熾盛』;另一方面是:『在民眾好訟的周邊,也可能存在 著厭訟或懼訟的心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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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頁 460。另有關於社會上訴訟風氣的研究:夫 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頁 391-395。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 化》 ,頁 165-171。 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區民間的健訟問題〉 ,頁 150-160。 徐忠明、杜金,〈清代訴訟風氣的實證分析與文化解釋〉 ,頁 89-125。 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 ,頁 54-58。 何勤華,〈泛訟與健訟的歷史考察〉,頁 10-15。另外,關於訴訟風氣的研究可參見:張文 香、薩其榮桂,〈傳統訴訟觀念之怪圈──「無訟」、「息訟」、「厭訟」之內在邏輯〉,《河 北法學》,22:3(石家莊,2004),頁 79-82。黨江舟,《中國訟師文化》,頁 64-66。卞利, 〈論明清徽商的法制觀念〉,《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3:4(合肥,1999),頁 70-76。卞利,《明清徽州社會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頁 251-261。郭啟 和,〈清代州縣對訟師的治理〉,頁 19-22。杜維霞,〈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究〉,頁 18-29。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 ,頁 117-121。 邱澎生,〈十八世紀清政府修訂〈教唆詞訟〉律例下的查拿訟師事件〉 ,頁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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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筆者較傾向邱澎生的觀點。一方面是因為在「無訟」與「健 訟」的認知之間,過於極端的說法都是不接近史實,因為它們各自皆有論證 上的疑問;另一方面,對於地方志有關健訟的記載,很有可能是作者對當時 訴訟風氣的道德批評,與民眾的實際狀況可能並不等同。又況且在縣官所收 的大量訴狀中,可能忽略了有一部分是累積的舊案,新案部分其實不多,且 在審結新舊案後,新增案件也不多。如康熙十四年(1675)在陸隴其(16301692)任江南嘉定知縣後,一年之內民眾訴訟糾紛大減,鄉風大變,全有賴於 勤治糾紛, 23顯示「舊案」多於「新案」的現象。簡言之,無訟不應過度聯 結民族或禮教思想而論,忽略地方志關於訴訟風氣的描述;健訟也不應過度 誇大地方志等較為貼近民眾實際生活資料中的訴訟風氣。但總的來說,相對 較為普遍的訴訟風氣,無疑為訟師提供了生存的空間,使其足以養活自己。

(二) 清代的司法運作與訟師的介入 明清時代全國司法案件根據罪名共分成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等五種刑度,且另有「州縣自理」與「上司審轉」兩大類。前者主要包括刑 度在笞、杖以下的「民間細故」案件,大致上為戶婚、田土、錢債等類案 件;後者則包括徒刑及其以上的「重案」,主要為涉及人命、竊盜、鬥毆、謀 反,以及尊卑人倫關係的人身傷害、言語辱罵等類案件。 24然由於全國司法 案件眾多,且因為社會經濟的變遷,以及不同案情之間的差異,多少衝擊民 間細故與重案之間的界限,因而導致兩者的定義有模糊空間,並非一成不 變。25此外,民間細故案件多半由州縣官自行審結,只要每月造冊送上司備 查,不用將案件送交府級或其以上的機構覆審,故被稱為「州縣自理」;而重 案則是由州縣官初審後,將案件詳報府、司、院以至中央等機關覆核,審核 案情是否有疑,或引用律例是否失當;又其中尋常(無關人命)的徒罪案件由 省級的督撫批結即可;有關人命徒罪案件及軍流刑案件由三法司(刑部、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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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爾巽等撰、楊家駱主編,《楊校標點本清史稿》(臺北:鼎文書局,1981)冊 13,卷 265 〈列傳五十二〉 ,頁 9934。 布迪(Derk Bodde)、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合著、朱勇譯,《中華帝國的法律》,頁 73112。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頁 217-246。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 度》 ,頁 262-294。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 ,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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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大理寺)批結;而死刑案件絕對由皇帝作最後的定奪,每一審級都將不屬 於自己的案件上報,層層審轉,直到有權作出判決的審級批准後才結束此 案;且審轉無關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其本質只是對上司負責,案件只如同 公文般逐級上呈,完成上下官府間的公事,此即「審轉制度」的大致流程。 26

而另一方面,研究清代司法審判時,總會遇到兩個問題:第一、地方官員

在州縣自理詞訟(主要偏向民間細故案件)中是否援引律例;第二、地方官員 在自理詞訟中經常運用的情理、習慣和禮等依據,是否可當作法源之一。但 本文並不打算逐一討論。27此外,衙門亦有「放告日期」的規定,即衙門收 取原、被告兩造的狀紙之規定日期。清代前期(約 17-18 世紀)多以每月初三、 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等九天放告,「凡告期必 以三六九日為定,……至於盜命重情,則有不時之喊告……原不在三六九之 限,是則無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爭」;28後期(19 世紀後)則多以每月 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等六天放告,「尋常案件,定於三八被 告日當堂收呈,此外各日切勿濫收也。」29又據《大清律例卷 30‧刑律‧訴 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 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戶騙 刼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 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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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頁 103-117、146-150。布迪(Derk Bodde)、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合著、朱勇譯, 《中華帝國的法律》,頁 113-138。魏淑民,《清代乾隆朝省級司法實 踐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頁 84。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 度》 ,頁 49-216、247-268。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頁 193-294。瞿同祖著、范 忠信、晏鋒等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 ,頁 192-214。 詳細的討論過程可參見:徐忠明,《情感、循吏與明清時期司法實踐》(上海:上海三聯書 店,2009),頁 207-215。張小也,《官、民與法:明清國家與基層社會》(北京:中華書 局,2007),頁 90-93。吳佩林,《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華書局, 2013),頁 349-356。 黃六鴻,〈福惠全書〉,收入《官箴書集成》(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金陵濂溪書屋刊本)冊 3,頁 328,卷 11〈放告〉 ,頁 5b。 徐棟,〈牧令書〉,收入《官箴書集成》(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刊本)冊 7,頁 390,卷 17 〈理訟十條〉,頁 40a。另外,關於狀詞的規定格式可參見:黃六鴻,〈福惠全書〉,收入 《官箴書集成》冊 3,頁 328,卷 11,頁 4a-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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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題參。」 30由此可知,農忙期間命、盜重案仍可隨時呈控;而民間細故一 概不受理。但仍有例外,如果是「因天旱爭水、黃熱搶割、爭娶打搶、聚眾 打降、墳山土地、田地界址、買賣未明」等民間細故,則不在此限,農忙時 依然可以受理,因「若不及早審理,必致有爭奪之事。」31 而在狀紙呈遞方面,約有四種形式:第一、案情輕微者如財產、婚姻、 生意等戶、婚、田、土與錢債等爭端,通常只能在放告日提出,稱「期呈」 。 第二、案情重大者,如命、盜案件,可隨時提出,稱「傳呈」 。第三、有時地 方最高官員會出衙巡視轄境,民眾可當面呈遞狀紙,稱「攔輿」,又稱「輿 呈」或「跪路呈」 。第四、發生人命案件時,干證或屍親等可先往衙門以口頭 通報,日後在補寫狀紙投遞;而戶婚田土等細故也可用此方式,稱「喊呈」 。 32

而在州縣官收呈後,不管重案或細故案件,在「批詞」(州縣官對案情初步

的評判語句)時皆須依律例或案情決定「准或不准」;因如果官衙批詞不當, 可能會引起民眾「上控」 ,並在此之中,訟師私下介入案情的機率頗高,進而 造成官員的仕宦危機。 33爾後,如果原、被兩造已展開訴訟且都遞出「首件 狀紙」後(「原告首次」遞出的狀紙稱「告狀」、「被告首次」遞出的狀紙稱 「訴狀」),一方或雙方便會開始接二連三遞出後續狀紙,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所陸續遞出的狀紙,皆稱為「稟狀」,並催促衙門趕快審案,稱「催呈」,直 到案件批結為止。 34因此可藉以了解案件是首次訴訟,還是已經過多次訴訟 審理,進而判斷案件的複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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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係康熙二十七年(1688)例,乾隆五年(1740)改定。此例係恐防農務而言,若兩造均非農 民,即可不拘此例。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 479。 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重刊本)冊 4,頁 991992。 徐棟,〈牧令書〉,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399,卷 18〈申明農忙分別停訟檄〉,頁 6a。 艾馬克(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 會》(臺北:播種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頁 159-161。 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頁 76-85、251-252。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頁 115-117。 艾馬克(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 ,頁 160-161。吳欣, 《清代民 事訴訟與社會秩序》,頁 15-16。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頁 193-294。另外, 關於清代中下層司法工作的情形介紹,可參見:張偉仁,〈清代司法組織概述之一:參與 中下層司法工作的個人、團體和官司〉,收入張偉仁輯著, 《清代法制研究》(臺北:中央研 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冊 1,頁 14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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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也有著相應的審結期限(審限制度),以 「重案」與「細故案件」為例。前者規定「官員承審事件,命案限六月;盜 案限一年;發塚、搶奪、竊賊事件皆限六月;其餘案件一切未經定有限期 者,皆扣限六月完結」;35而後者規定「按察使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結;府州 縣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務,限一月審報。如有遲延,該督 撫查參」。 36 以上的規定是自雍正(1723-1736)至乾隆(1736-1796)年間逐步定 調,可看出官方對於重案與細故案件所規定的審限時間多半短促,要求承審 官員速迅查明並結案。或許這正可呼應清初陸隴其上任後處理眾多積案的情 形,此規定的出現或許是為了防治眾多積案的應對之策。但是,官員對於案 情真相的調查、執行是否確實,可能還是虛應故事,草草了事。因為據魏淑 民研究,其一部份材料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筆者據其內容認為,這些官 員即使面對會影響仕宦的命盜重案,仍拖延不結;更可想細故案件,官員會 如實迅速審結?以致有著大量的「州縣自理詞訟」堆積未審。 37筆者認為其 發生原因可能是因為:此時官員即使違反審結期限,還尚無明顯的處分,即 審結期限的罰則尚不明確。因直至嘉慶十五年二月初八日(1810.3.12,星期 一)才出現較為明顯的規定,官員開始較會因「州縣自理案件」違限而遭受罰 則:「州縣自理戶、婚、田、土等項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結。……如州縣官違 限不行審結,不及一月者,罰俸三個月;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 者,罰俸兩年;一年以上者,降一級留任……。」38此外,亦有官員因命、盜案 件未符合辦案規定或超出審結時間,或是未於規定時間內勘驗完成、命案詳 報延遲、緝捕命、盜犯人違限等等,而遭受罰俸或降級的處罰,規定亦相當 繁瑣。39顯見嘉慶年間後,審轉、審限制度隨罰則的明訂,變得日趨嚴格。 但為何在乾隆朝之前的無此較為明確的規定,實不得而知。以上的規定是針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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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北:啟文出版社,1963,光緒二十五年(1899)刻本國立中央圖書 館藏書景印)冊 8,頁 6707,卷 122〈吏部•處分例•外省承審事件〉 ,頁 1a-2a。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冊 8,頁 6707,卷 122〈吏部•處分例•外省承審事件〉 ,頁 1a-2a。 魏淑民,《清代乾隆朝省級司法實踐研究》 ,頁 55-57。 文孚纂修,《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臺北:文海出 版社,1969,清光緒十八年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排印本)冊 34,頁 971-972,卷 47〈州縣自 理詞訟〉 ,頁 7a-b。 文孚纂修,《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收入《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冊 34,頁 809-875,卷 4143。亦可見相關研究: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等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頁 197205。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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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官員而論,目的是減低地方社會的訴訟出現。因如果不迅速審理告、訴雙 方不斷投遞的「禀狀」 ,在審理過程中,訟師就有機會介入訴狀的書寫,增減 飾潤案情,更甚者產生翻案。這雖是非法的(可參見下文的〈教唆詞訟〉條的 規定與懲罰),但可從嘉慶二十年(1815)的上諭得知,訟師仍能有效地介入地 方司法運作之中: 獄訟之繁,多由訟師從中搆釁,撥弄愚民,拕累良善;並或 勾通胥吏,把持官府,種種鬼蜮技倆,為害滋甚。……朕聞 都察院衙門附近,即有山東訟棍窩留其間,包攬詞訟;城外 各會館、廟宇中亦有藏匿者。著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 城一體密訪嚴拏,獲犯即交刑部嚴審重懲;外省地方官亦著 嚴行查禁,以清訟源而正民俗。40 不管官方持什麼樣的立場批判訟師的作為,地方官不能查拿訟師的情況 是不爭的事實。就其原因或許可從《大清律例》的特性與規定著手。清代的 法典是採用較嚴格的「絕對刑」形式,嚴格規定各種罪名的唯一法定刑度, 其立法用意,主要是為了避免各地素質不一的審案官員,對同一件事的斷罪 刑度有所差別;然而,這種絕對刑立法卻減少了官員量刑範疇的空間,使得 幾乎任何用刑疑慮,都得呈請三法司與皇帝核可(主要針對重案;而民間細故 則多半由州縣自理,之後每月造冊送上司備查),進而對案件展開瑣細而繁冗 的議論。41此「官員審案須引律令」的特色,可從《大清律例卷 37‧刑律‧ 斷獄下》〈斷罪引律令〉條規定看出:「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 者,笞三十;……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 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42又可從《大清律例卷 37‧刑律‧ 斷獄下》〈官司出入人罪〉條看出端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 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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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冊 8,頁 6562,卷 112〈吏部•處分例•嚴禁訟師〉 ,頁 7b-8a。相 關內容可參見: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頁 103-117。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等 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 ,頁 196-197。 滋賀秀三著、王亞新譯,〈中國法文化的考察〉,頁 12。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 司致勝術〉 ,頁 53。 田濤、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頁 595-596。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5, 頁 1276-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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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以全罪。)若(於罪不至全人,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 清,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 者,各減五等;……。」並附有詳細的斷罪錯誤情形與應當的懲罰方式,規 定相當繁瑣。43 雖上述官方為減訟而設計的制度看似嚴密,但訟師可藉著增加官員查證 的成本,即增加案情須查證的事項,使官員害怕因查證超過結案限期而遭處 罰,挾制審案方向;即使官員判處不利於己的結果,訟師依然能藉著之前眾 多的證據,向上級機關「上控」該官員查案不足之處,進行翻案,使官員遭受 處罰。44 再者,官員如果又不能查拿訟師,還會受到另一種處分,如《大清 律例卷 30‧刑律‧訴訟》 〈教唆詞訟〉條所規定: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 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 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重論。其見人愚而不 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司官 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 發邊衛充軍。二、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 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 為民;贓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並各處因事至京 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三、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 籍舊時具控者,概不准理。四、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 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 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 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五、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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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濤、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頁 579-586。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5, 頁 1229-1234。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 ,頁 111-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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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 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六、凡雇人誣告 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 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45 上文的正條仍大體沿襲《明律》,只於順治三年(1646)添入小註,乾隆五 年(1740)刪定,其後附有六個條例。從上文可知,官員若失察致使訟師介入 地方訴訟糾紛,而官員不能查禁或明知不報,將會受到懲處。由清代〈教唆 詞訟〉條的變化可知,這些規定不但越趨嚴密細緻,用以防止訟師的介入, 但成效實有待商榷。因為將〈教唆詞訟〉條與前引的〈斷罪引律令〉、〈官司 出入人罪〉、《欽定六部處分則例》等規定對照來看,可推測出:官員的審結 期限緊湊、律例運用嚴格較無裁量空間,且易受處分。致使訟師多半只要在 任何一個案情的環節上動手腳,便可使審結案件重啟調查,久而久之便模糊 了原本清晰的案情,進而達到勝訴的目標與提高訟師的名聲,藉以招攬更多 「生意」 。使得原本目的是為了更加落實〈斷罪引律令〉條規定的用意,受到 訟師箝制並加以運用,成為官員審案的絆腳石,使訟師更能有效地介入與操 作各類訴訟。顯見「審限罰則」與「斷罪須正確引用律例」對官員的壓力之 深,成為訟師更能施展其能力的重要背景。 總結以上,明清以來的商業發展、訴訟風氣的改變,以及亁、嘉年間 後,審轉、審限制度的期限與罰則日趨嚴格,可能意外地成為訟師大量增加 且深入地方司法運作之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訟師的訴訟技巧與形象來源 (一) 訟師的訴訟技巧與實際運用 對於訟師這行業來說,除了熟悉律例之外,能活用訟師秘本是另一重要 的事情。明清時代社會流傳著各種版本的訟師秘本,根據夫馬進考察近 37 種 訟師秘本後得到的結論,訟師秘本大致上由七個部分組成:一、做狀時應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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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濤、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頁 490-491。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4, 頁 1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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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的注意事項。二、取供時的注意事項,稱為串招式。三、詞稿文鋒以及呈 結諸式,是向官府遞交訴訟文書等的文例集。四、六條硃語,收集訴訟文書 開頭部分的慣用句,以及稱為分條珥語的有效攻擊對方的語句。五、告示的 例子,即地方官對百姓頒布的布告文例。六、審語(審問時的客觀語言)、參 語(審判官對審問結果的想法),以及判決文書的文例。七、簡明律例摘要條 文。此外也具有三種特色:一、具有承攬詞訟或代寫狀詞應注意的事項。 二、具有相應的訴訟文書範本,以供參考。三、具有寫作訴訟文書的現成語 句文庫可供套用。 46雖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達到勝訴,但一些訟師秘本也開 宗明義告誡民眾應謹慎告官,否則會有嚴重後果,不全然是慫恿人去打官 司。如《新刻法筆驚天雷》中的〈法家須知〉:「訟之一道,身家所繫。非抱 不白之冤,不是戴天之仇,切戒輕舉以貽後患。若睚眥之隙,牙角之非,切 宜暫退一步,少忍片時,自然風恬浪靜,海闊天高,不至祼體受刑,傾家盪 産矣。慎之!慎之!」 47 此外,亦不忘提醒讀蕭曹之書,即讀律例的重要 性。如《新鐫透膽寒》的自敘「讀書不讀律,治術非堯舜之資也;讀書專讀 律,修身以蕭曹之技也。」並得出「蕭曹之書同於堯舜,不可不讀」的評 語。48 此外,一些明清訟師秘本有記載著「狀詞十叚(段)錦」,教導著訟師做 「狀詞」時的十個重要程序。這十叚依序是:一、主語:說明狀詞的主要意 圖,稱為開門。常以硃語形式出現,並要與「截語」相映才好。二、緣由: 簡潔敘述案件發生的最根本原因,且要與事實相符。三、期由:敘述案件發 生更深層的原因,用以加深狀詞的可靠性。四、計由:描述被告因何種行為 而使其罪名成立、遭受懲罰,用以披露對方惡行。五、成敗:如何使被告必 定入罪的描述,進而必當懲罰之。六、得失:針對對方狀詞中的誇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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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 ,頁 467-475。 孫家紅、龔汝富編校,《新刻法筆驚天雷》(上海廣益書局發行,民國四年校正),卷之上 〈法家須知〉 ,頁 189,收入〈明清訟師秘本九種匯刊〉 ,網址: 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Asset/Source/lscDocument_ID-241_No-01.pdf。(2016 年 1 月 20 日檢索) 孫家紅、龔汝富編校,《新鐫透膽寒》(明代湘間補相子原本,大業堂梓行),〈自敘〉 ,頁 75,收入〈明清訟師秘本九種匯刊〉 ,網址: 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Asset/Source/lscDocument_ID-241_No-01.pdf。(2016 年 1 月 20 日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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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虛偽之處攻擊,並將自己形塑成百般無辜的模樣。七、證由:這段是用以 防止對方反誣,即使對方並無明顯的反誣描述,也要舉出對方已有反誣之 處,先發制人、加以攻擊。八、截語:這段是狀詞的總結,有此段稱「關 門」,官員易審斷;而無此稱「開門」,容易遭致對方反擊。九、結局:相當 於文章的結尾,用以承接「截語」,並表明自己對官員的尊敬之語。十、事 釋:用簡短的兩個或四個字舒緩狀詞的批判力,使整個狀詞收尾有錯落感。 且並不是每個狀詞都需有十叚出現,而是需靈活運用每叚的主要精神與目 的,提供訟師自行取捨而已。49又明清訟師秘本中所列舉的詞稿範例,明代 多半以「告狀──訴狀」的形式呈現,清代則多附有官員的「審語」,且可分 成幾種:脫罪類、戶役類、田宅類、財本類、婚姻類、賊盜類、人命類、鬥 毆類、犯奸類、執照類、稟帖類等;並收有告、訴雙方或官府審語的狀詞內 容。50在此以《新刻法筆驚天雷》卷之三賊情類範本〈告竊盜〉為例: 告:強刦事(主語)。本月△日二更,盜△哨夥(若干)挖牆綑婢, 衣飾焚空。婢△火光認識△在內(期由),當投地方,狐鼠猖 獗,雞犬弗寧(計由),受害不獨蟻家(得失),怨瀆實騰衆口(證 由)。號天緝捕(截語),靖盜安民(結局)。上告。 訴:架殃事(主語)。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楚國亡猿,禍延林 木(緣由)。六向耕農爲活,毫非不染(得失)。△本月初八二更 被刦,扶(挾)仇飄空,囑婢認識(六)在賊羣(期由),揑民爲盜 (證由),難逃犀燭。劈誣(扶)良(截語),陰隲齊天(結局)。叩 訴。 審:審得葛六之刦朱大光,實竊非強。查葛與朱居隔數裏, 人最熟識,詢其蹤跡,不過穴牆窺人,繼之明火綁婦。六於 火中爲婢認識,既認識矣,當時何不言之於主母?而何以次 日之投地隣又不直指耶?逮露贓之後,第以支吾狐疑不經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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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紅、龔汝富編校,《新刻法筆驚天雷》 ,卷之上〈法門十叚錦定式直解〉 ,頁 191-192, 收入〈明清訟師秘本九種匯刊〉 ,網址: 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Asset/Source/lscDocument_ID-241_No-01.pdf。黨江舟, 《中 國訟師文化》 ,頁 112-116。 袁瑜琤著,《訟師文化解讀》 ,頁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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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直指,不經執,則婢之認識爲虛。認識既虛,則明火 縛婦俱屬烏有。嚴鞫諸犯,僅惟一竊,故告後地方寂然。除 盜首△等斃杖(杖斃)外,贓數合於供得名下追給失主。葛六合 依竊盜已行得財爲從論罪,度(庶)無枉縱。51 文中的「△」符號為範本的挖空處,代表原案件的日期或人名處,其用 意是令人相信此範本的真實性,標榜是真實發生過的事件,雖尚不能確認該 案件是否真實發生過。而「()」是原文補充或修正,筆者另亦標示出「十叚 錦」的運用。依據官府的審語「審得葛六之刦朱大光,實竊非強」、「婢之認 識爲虛」與「明火縛婦俱屬鳥有」可知:告方朱大光的期由「婢△火光認識△ 在內」、「挖牆綑婢,衣飾焚空」與結局「靖盜安民」是不合事實,只有朱大 光遺失財物可為真;另一方面,訴方葛六的證由「揑民爲盜」可為真,但 「六向耕農爲活,毫非不染」為非,是隱藏了其本身為盜匪一員的偷竊事 實。對照之下,告方朱大光是誇大了葛六的偷竊,將之說成「強盜」 ;而訴方 葛六則針對朱大光指其為盜這點,進行反駁,聲稱絕無偷竊,是朱大光「揑 民爲盜」。官府判別其中因素,雖對葛六判處「合依竊盜已行得財爲從論 罪」,但亦不認同朱大光所說「指葛六為強盜」的誇大之語。上述「告狀與訴 狀的描寫」與「十叚錦的運用」較為簡陋,沒有列出完整的案情描述,但官 府審語頗為詳細,可推測出此範本中的告狀與訴狀有經過刪減,否則在審語 中何以有諸多的基礎資訊;又可發現此種狀紙的書寫方式,似乎對官府的審 案起不了什麼實質上的作用,因為在經過調查案情後,事實一目瞭然。然 而,仍可透過該範本方便使用者揣摩如何在一攻一防之間,盡可能寫出無可 挑剔或避重就輕的狀紙,並評斷官府可能做出的結論。在這一告一訴之間, 可能會令人產生雙方的措辭都有理的錯覺,以致有時難以判斷是非對錯;另 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狀紙字數的限制,以致陳述過度簡化案情所致,只留 下單方面的陳述。從中亦可知其訴訟策略是教導人們以極誇張、高度概括起 訴案由等的描述方式,利用極富視覺刺激的詞彙誇大案件糾紛的嚴重性。從 中可見訟師書寫狀紙的技巧,也可知寫狀當下的心理揣摩,多半是以動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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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紅、龔汝富編校,《新刻法筆驚天雷》 ,卷之三〈賊情類 告竊盜〉 ,頁 256,收入〈明 清訟師秘本九種匯刊〉 ,網址: 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Asset/Source/lscDocument_ID-241_No-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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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書寫方式呈現。最終目的是達到兼顧「情、理、法」的「度情我必真, 度理我不虧,度法我無犯」之境界。52 雖然對於這些訴訟範本的真實性有待考證,但這並不影響訟師秘本的實 用功能。因為在清代真實的訴訟檔案——黃岩訴訟檔案中,有著類似的判 例,具有誇大詞彙又兼具「情、理、法」的審案紀錄,其記載內容真有如同 訟師秘本般的技巧運用之出現。 黃岩位於今浙江省東部沿海的臺州市之西,唐代始置縣。清代黃岩屬臺 州府管轄,一直稱縣,近年改為臺州市黃岩區。因 2000 年 7 月一場颱風,摧 毀該地一些老舊房屋,意外地發現一批清朝後期的官府檔案,主要是關於訴 訟方面的狀紙。此外,該訴訟檔案的狀紙首行,均有起訴時間、具呈人姓 名、案由及訴訟請求等事項,可藉此瞭解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以及官府的 處理方法與態度。53在此以 1 號訴狀為例(原件與文字內文參見附錄一)。54 這狀紙首行為「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1875.01.25,星期一)徐延燮呈 為噬修被毆泣求訊追事」 。該標題表明當事人徐延燮於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 日向衙門呈交訴狀,起訴案由是「噬修被毆」,訴訟請求是「泣求訊追」。其 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件起訴案由為四個字的書寫形式,在當時被稱為「四 字硃語(珥語)」 。這極具感官衝擊的案由,只不過是因學生家長欠繳學費而引 起的債務糾紛;但會令人誤以為發生了攸關鬥毆的重案事件,這是經過「硃 語」修飾的結果。另外,在文中亦可看見官府批示的審結時間為「定限廿日 稟復,勿延。當堂批。」表示官員也看出此案件並非命、盜重案,而只是一 般的民間細故案件,顯然官員或其幕友對此狀紙書寫方式早已相當熟悉,因 而此案批結為只需地方州縣自理即可,照嘉慶十五年後的審案期限規定二十 日內審結。亦可見《狀式條例》中有「禁止翻控已結之案」、「需代書收狀確 認」、「代書需確實確認幫忙作狀之人的詳細基本資料」、「具有職官、生監、 婦女、老幼與廢疾等身份之人,除少數案件外,需有人幫其『抱告』 ,才得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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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紅、龔汝富編校,《新刻法筆驚天雷》 ,卷之上〈格言〉 ,頁 189,收入〈明清訟師秘本 九種匯刊〉 ,網址:http://lsc.chineselegalculture.org/Asset/Source/lscDocument_ID-241_No01.pdf。 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頁 47-48。另 可參見當代研究:鄧建鵬,〈訟師秘本與清代訴狀風格──以「黃岩訴訟檔案」為考察中 心〉 , 《浙江社會科學》 ,4(杭州,2005.07),頁 71-75。 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上卷》 ,頁 74-75、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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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訴訟,平時是不能獨自訴訟」等規定。然而,又從民眾常喜愛使用「硃 語」的表達形式可看出,官府可能平常是不輕易受理民間細故的案件,以符 合朝廷的無訟理想,於是民眾便以此方式吸引官員的注意。因而常在盡量不 違律例的情況下,利用寫狀文采將當事者的處境描寫的極度值得同情;而對方 則是無惡不作之徒,藉以獲得准理。55 然而,因為訟師秘本具有「搆訟」的性質,進而對地方社會造成衝擊, 進而導致出現禁止訟師秘本刊行的規定出現:「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 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 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 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毀, 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別次數交 部議處。」此條係乾隆七年(1742)刑部議覆四川按察使李如蘭(1684-1747)條 奏定例,然其結果為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私行傳習,仍復不少,猶淫 詞小說之終不能禁絕也。56 再者,清代社會大眾到衙門打官司時,須支付一定的訴訟費用,且費用 的名目甚多。如「代書蓋戳則有戳記費;告期掛號則有掛號費;不俟告期而 傳呈者,有傳呈費;准理而交保者,有取保費;房書送稿有紙筆費;差役承 票有鞋袜費;投到有到單費;踏勘有夫馬費;坐堂有鋪班費;結案有出結 費;請息有和息費。事事索費,人人索費……。」約莫有 11 種之多,以致有 「衙門六扇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諺語流傳下來,顯見訴訟費用之貴。57 這使得地方官一到鄉里時,會有先需探問地方人士關於訟師的相關事蹟的告 誡語流傳下來: 「新官初到,內而家人、長隨;外而吏役、訟師,莫不隨機嘗 試,事事投其性之所近。陰竊其柄後,雖悔悟已受牽持,官聲大玷,不能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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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訟師秘本的研究可進一步參見: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頁 87116。潘宇,〈明清訟師秘本中的狀詞解析〉,頁 16-27。袁瑜琤著,《訟師文化解讀》,頁 49-86。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頁 460-490。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 濟》,頁 117-124、137-138、193-197。夫馬進著、李力譯,〈訟師秘本的世界〉,頁 210238。 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4,頁 1021。 方大湜,〈平平言〉,收入《官箴書集成》(清光緒十八年(1892)資州官廨刊本)冊 7,頁 638,卷 2〈為百姓省錢〉 ,頁 33b-34a。汪輝祖,〈佐治藥言〉 ,收入《官箴書集成》(清同 治十年(1871)慎間堂刻汪龍莊先生遺書本)冊 5,頁 317,卷 1〈省事〉 ,頁 6a。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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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口矣。故莅任時,必須振刷精神,勤力檢飭,不可予人口實……。」 58 且呼籲民眾不要輕易被唆使,而一時氣憤告官,因為聘請訟師的訴訟費用也 多半所費不貲: 「為勸民息訟,以保身命事。照得錢債、田土、墳山,及一切 口角細故,原是百姓們常有的,……訟棍必勸你說:他熟識衙門,不消多 費,可以替你告官出氣。若依本縣府看來,這話萬萬聽信不得。大凡告狀的 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結之日止,無事不要花錢: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 到衙門便受書差嚇索;……花了好些錢還未見官的面。等到示期審訊……房 租、吃喝、夫馬,那一樣不是錢?剛要審了,卻又掛出牌來改了日期,你從 前那些年都白花了。……不問是輸是贏,你的家產已先典賣空了,你的身子 已先折磨壞了。」 59說明了訴訟費用的昂貴與各種名目花費之多,勸民眾不 要輕易嘗試。但可能顯然無用,否則何以有這些官箴警語流傳下來? 再者,根據黨江舟與夫馬進研究,聘請訟師之人的年齡、性別、身分頗 為廣泛,有著各式各樣的人:寡婦、兒童、青壯年、老人、富人、無賴、盜 賊、船夫、賭徒、惡棍、傭工、地主、紳衿、平民、商人、牙人、妻妾、佃 戶、教師等應有盡有,顯見社會各行各業皆有人雇用訟師,且處理的糾紛事 件多為州縣自理細故。 60此外,中央已有官代書的設置,提供民眾書寫狀紙 的服務,這是基於〈教唆詞訟〉條的規定:「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 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 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 增減者,照律治罪。」 61因而民眾告官需要請代書寫狀登記姓名。然民眾卻 寧願冒著危險找訟師書寫狀紙,卻不願找官代書書寫?可能有其原因: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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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棟,〈牧令書〉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50,卷 2〈學治臆說〉 ,頁 23a-b。 劉衡,〈庸吏庸言〉,收入《官箴書集成》(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書局刊本)冊 6,頁 200,下卷〈勸民息訟告示〉,頁 1a-b。另有其他關於訴訟費用的描述可參見:方大湜, 〈平平言〉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639,卷 2〈為百姓省錢〉 ,頁 35a。方大湜,〈平 平言〉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638,卷 2〈為百姓省錢〉 ,頁 33a-b。鄧建鵬, 〈清代 訴訟費用研究〉 , 《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2:3(北京,2007),頁 117-125。鄧 建鵬,〈從陋規現象到法定收費──清代訟費轉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學報》,4(北京, 2010),頁 5-23。吳佩林, 《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 ,頁 132-147。黃宗智, 《清 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 ,頁 172-176。 黨江舟,《中國訟師文化》 ,頁 66-72。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 ,頁 395。 田濤、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頁 490-491。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4, 頁 1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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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過人的本領,其寫狀的能力高於官代書,並能使官司勝訴:「訟師教唆詞 訟,例禁綦嚴,惡其撥弄鄉愚,恐嚇良善也。……僅假手於庸碌代書具詞呈 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 62以上描述直 指官代書的不實用,這或許是民眾何以會冒著危險尋求訟師寫狀的原因。 而除了訟師秘本所傳授的做狀技巧能靈活運用外,訟師還有一些方法致 使其生意興隆。如賄賂胥吏,進而勾結官府達到勝訴,以致有「房書之弊, 多在捺擱案件、勾結訟師,圖翻已結之案」、「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 告良民詐財者;詢實,應照光棍三人以上例,為首立絞、為從責戍從之。」 等話語流傳。 63可知訟師有著嚴密的地方社會人脈關係,建構出自己的生意 網絡。此外,或是利用〈教唆詞訟〉條的漏洞為自己脫罪:「其見人愚而不能 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64一些訟師便是 利用此律內容,化身為一般代作詞狀之人;且多半只要不教唆、誣告,即可 藉以躲避官府的查緝。再者,也常藉由「唆訟或刁訟」 65等行為,驅使民眾 「上控」或「京控」 ,用以挾制官員,達到勝訴。如《清實錄》中有記載著民 眾常受訟師唆使,上京控告之事:「河南及大江南北……越訴誣告、敗俗傷 財,該地方戶婚、田土等事,俱就有司歸結;有姦棍、訟師,誘陷愚民,入 京越訴者,加等反坐」;66「臺地各官案件,有報知巡察衙門者;有不報知巡 察衙門者。其不報知之案,經該處民人告發查詢,始將緣由聲明;又復任意 延捺,至有經年不覆不結者。……又臺地民人,每將地方官已結各案,屢向 巡察衙門控告,請除原案判斷明晰者;批飭不准外,其另稱冤抑。有關民生 風化者,應酌量輕重,分別批發提訊。如有健訟棍徒,照誣告例治罪,得旨 6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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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棟,〈牧令書〉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406,卷 18〈一得偶談〉 ,頁 21b。 劉衡,〈庸吏庸言〉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6,頁 181,上卷〈稟嚴束書役革除蠹弊由〉 , 頁 13b。 《大清世祖章(順治)皇帝實錄》(臺北:華聯出版社,1964)冊 3,頁 1575-1576,卷 133,頁 10b-11a。更詳細的內容可參見: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頁 7576。杜維霞,〈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究〉 ,頁 66-84。 田濤、鄭秦點校, 《大清律例》 ,頁 490-491。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冊 4, 頁 1019-1023。 「唆訟」指透過唆使和幫助他人打官司,借以獲得個人利益。如替人出頭呈控、扛幫作 證、代寫詞狀等等。而「刁訟」指為了達到官府「准理」案件與獲得勝訴的目的,將輕微 糾紛捏假為重大案件,使用危言聳聽的話語,期望引起官府的注意。張小也,《官、民與 法》 ,頁 171-172。 清初順治二年六月(1645.06)的一份詔書。《大清世祖章(順治)皇帝實錄》冊 1,頁 205,卷 17,頁 21b-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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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行」。 67 從中可知,官方對訟師的惡劣印象除了常唆使民眾上控、越訴之 外,亦包含訟師喜愛增加官員的判案成本,透過將「已結各案,屢向巡察衙 門控告」的手法,藉以圖謀翻案達到勝訴,這過程體現於汪輝祖(1730-1807) 的自傳《病榻夢痕錄》中。68不過,有時民眾會當幫忙作狀之人被官府追查 時,謊稱其為過路之人、算命先生,或是其不知姓名,且業已他往,以幫助 躲避查緝的情形,在此以《淡新檔案》的兩例為例: 據周春草供:年卅六歲,原籍安溪縣,……至咸豐八、九年 (1858-1859)先後來臺,……因前縣主錯斷,小的不受責押不 得不遵。那七月十三日赴縣主具呈,是母親主意,不知請何 人做的,小的知錯。……至八月初三日又具呈,至八月廿八 日再具一呈,就蒙押發下縣來。這呈係在艋舺客店僱賴先生 做的,送他二百文,現在不曉得那裡去。小的往艋舺,亦是 宿在客店義興號裡。69 據陳杜氏供:年三十二歲,夫籍同安縣,寄住轄下大甲塗城 庄。……本年正月初八日,小婦人夫回家,糾邀多人到本庄 尤金平家中理論,不知被何人打死,當時先不知道,到二、 三月才曉得,小婦人心中不甘,亟欲赴案喊控,適有過路不 識姓名算命先生,小婦人就邀他做就呈詞前來赴案呈控的。 今蒙提訊,小婦人知錯,求恩典是實。70 在上述第一例中的「賴先生」,雖尚無法確認他是否真是訟師,但民眾 會幫其作證謊稱為算命先生,具有杳無音訊的性質,這描述在第二例中也可 看見。另一方面,又可看出這些作狀之人,會在衙門附近徘徊、或是潛伏於 旅店之中,如文中的「艋舺客店」 ,並四處走動尋找生意,替看似著急的客戶 提供協助,至於民眾知否這行為是否違反律例規範,牽涉到民眾對律例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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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高宗純(乾隆)皇帝實錄》冊 4,頁 2991,卷 203,頁 18a-b。 關於訟師與官員衝突互動的具體事例,可參見:汪輝祖著、梁文生校注,《病榻夢痕錄》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頁 56-65、76、96-99。 〈周春草之口供〉,收入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2007)冊 23,檔號 22609.41,頁 145-146。 〈陳杜氏與李益安之口供〉 ,收入《淡新檔案》冊 29,檔號 32103.15,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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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與官府是否如時照律治罪的問題,實不得而知。又這情形亦符合吳宏 (1615-1680)與黃六鴻(1630-1717)觀察到的現象:「歷年『在城積歇』,揣摩官 府之批詞,妄謂神通之有准。乘機誆騙……逞強好訟之徒,往往誤墮其術。 殊不知訟勝者以理直;其不勝者以理屈耳。何關線索之靈,而乃執迷不悟, 甘心受騙。以有用之財力,徒飽若輩吳饜之橐,何愚至此……」;71「便民房 者,乃為訟事之人而設也。鄉人訟事入城,必投歇家。其歇家非包攬官司之 人,卽希圖賺打官司入錢之人。鴻初到某任時,每公事出入,見縣前酒肆飯 館甚多。……因細訪之,乃為有勢紳衿所開。凡鄉人訟事至,無論原被,俱 必寓此。其內外關廂,懼忤紳衿意,竟無留止者;鄉人舍此,亦更無他駐 足;且旣為之居停一切衙門料理輙有紀綱之僕。至於求情囑託,又皆主人居 竒,以故鄉人亦因有所憑依,而羣然投止焉。……」。72從以上可知開設旅店 的紳衿與駐足其中的訟師,會向住在旅店中的有訴訟糾紛之客人,不管被告 或原告,詢問是否需要疏通官衙書吏,提供一些服務,姑且稱之為「掩人耳 目」的經營策略。或許這隱蔽的經營模式,可以藍鼎元(1680-1733)在地方任 官時的奇妙經歷作為寫照:「(藍鼎元問曰)汝訟師是何姓名?以實言告我則 已。不然將夾汝矣。(證人)云鳳曰林軍師也。(藍鼎元)問林軍師何人?(證人) 云鳳、阿萬皆曰:林軍師,乃善為詞狀者,當今第一利害。有名之人,邑內 外誰不知之?(藍鼎元)余曰我不知也,汝且言其姓名、住宅。(證人)皆曰監生 林炯璧也。家在東門內,離此不遠。」 73從藍氏描述中可知,林炯璧是位訟 師,因善寫詞狀而有林軍師稱號,且住在案發地的附近,平時四處尋找生 意。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監生身份,是略通曉文墨之人,或許這類人是訟師 的來源之一(關於訟師的來源可參見下文介紹)。但藍氏所審案件的證人,不 似《淡新檔案》中的周、杜二氏,替寫狀之人隱瞞身份,這或許是因為地方 人士皆知曉林軍師,並不是秘密;又或者是迫於官府逼問,無法替其隱藏。 不管如何,透過這件事可了解到,訟師潛藏式活動的方式,是呈現出既隱 蔽,又稍為公開的特性。但總的來說,雖然中央對民眾偏好「上控、京控」 的行為感到困擾,但由於這牽涉到其所擁護的「伸雪冤枉」的核心價值,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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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宏,〈紙上經綸〉,收入郭成偉、田濤點校,《明清公牘秘本五種》(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1999,清康熙六十年(1721)吳氏自刻本),卷 5〈禁鉆營〉 ,頁 221-222。 黃六鴻,〈福惠全書〉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3,頁 335,卷 11〈設便民房〉 ,頁 18a。 藍鼎元,《鹿洲公案》(臺北:文海出版社,1977),下卷〈林軍師〉 ,頁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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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關閉上控、京控的大門。74此舉卻意外地使訟師擴大其「生意」,進而 逐漸深入地方社會司法運作之中。

(二) 訟師的來源與官方潛在的定義 由於訟師並不是受到官方認可的職業,因而從事者多半龍蛇雜處。對於 許多明清官員而言,訟師的來源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在衙門弄法的胥吏; 二是「犯罪問革」被勒令離職的衙門役員,以及一些讀書之人,專在衙門附 近徘徊打點;三是落魄讀書人、衣冠子弟、宗室、官員、胥吏等等。75 然根據梅利莎‧麥柯麗研究,不管中央或地方官員,他們大都相信從事 訟師活動之人多半是位於地方社會中具有功名身分的生員或監生;他們被批 評常與地方官府打交道,勾通官衙書吏,包攬與教唆詞訟,侮辱其身分象 徵;且只要他們涉及關於詞訟的司法糾紛時,原本可用贖金代替刑責的身分 待遇,會予以取消,用以懲戒其犯罪行為。 76此外,他們在官方的記載中, 但多半是負面的論述,被描繪成極度惡劣的形象;也常將訟師描繪成「訟 棍」,是一群生活於社會底層的破壞社會安定,並製造混亂的來源。77然而, 亦有立場屬官方之人王有孚在其《一得偶談》中,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認為 「訟棍必懲,而訟師不必禁」 ,進而肯定訟師為民除害、免受欺壓的作用與責 罵官代書的庸碌,試圖區分訟棍與訟師的不同之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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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十八世紀清政府修訂〈教唆詞訟〉律例下的查拿訟師事件〉 ,頁 670。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頁 56。杜維霞,〈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 研究〉 ,頁 32-37。黨江舟,《中國訟師文化》 ,頁 142-150。郭啟和,〈清代州縣對訟師的治 理〉 ,頁 3-4。 根據統計,大部分被捕的訟師身分約有 43%之人為文武監生,或是被革斥的生員,構成訟 師最大一類的來源。並根據民間文學資料表示,不少訟師是鄙視科舉或名落孫山的昔日生 員。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著、明輝譯,《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 ,頁 111-116。 另有訟師多由讀書人子弟擔任的描述:「吳人之健訟可想矣,然多是衣冠子弟為之。」徐 復祚,〈花當閣叢談〉 ,卷 3〈朱應舉〉 ,頁 19b。 關於官方對訟師惡劣印象,以及懲戒其犯罪行為的論述可參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冊 13,頁 10150,卷 383〈禮部•學校•勸懲優劣〉 ,頁 34b。《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冊 13,頁 10146-10147,卷 383〈禮部•學校•勸懲優劣〉,頁 27b-28a。《大清高宗純(乾隆)皇帝實 錄》冊 13,頁 9006,卷 609,頁 32b。《大清高宗純(乾隆)皇帝實錄》冊 3,頁 1625,卷 105,頁 18a-b。而關於訟師形象研究更為詳細的內容,可參見:趙晨,〈清朝訟師的價值 研究〉 ,頁 7-15。杜維霞, 〈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究〉 ,頁 85-105。潘宇,〈明清及民 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 ,頁 139-150。 徐棟,〈牧令書〉 ,收入《官箴書集成》冊 7,頁 406-407,卷 18〈一得偶談〉 ,頁 21b-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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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官方對於訟師是如何定義,以《刑案匯覽》卷 49〈教唆詞訟〉的 案例為例:79 見屍子懷疑卽從旁慫恿誣告: 陝督

咨楊瓦五子誣控張振統歐傷伊父楊有身死,並楊旺慫

恿控告致屍遭蒸檢一案。……此案楊瓦五子因伊父楊有自張 振統家得病,回歸身故,見屍身變變,疑係被張振統歐斃, 並因屍堂弟楊旺從旁慫恿,邀同楊旺節次控告,致伊父屍遭 蒸檢。該省將楊瓦五子依子將父屍誤執傷痕告官蒸檢,照誣 告人死罪未決律,擬流加徒。楊旺照從旁慫恿例,與楊瓦五 子同罪,一律擬流加徒。……至楊旺一犯,係已死楊有大功 服弟,……唆使楊瓦五子進省告狀,經楊瓦五子祖母馬氏令 楊瓦五子遞具悔呈銷案。嗣楊瓦五子總疑父死不明欲進省翻 控,……該犯楊旺節次唆令控告, ……與僅止從旁談論是 非,並無唆令控告者迥別,其罪自難寬減,……該省將楊旺 依教唆之人從旁聳恿與犯人同罪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徒役三年。……。(道光三年(1823)說帖)(眉批:挾嫌慫恿人 控告,致被告之人因看押情急自盡……。) 在此案中,教唆詞訟之人楊旺,是已死楊有的大功服堂弟,並非訟師; 但其被處以如同處分訟師般的刑度,且無減刑。 圖財頂名代告復慫屍子京控: 河撫

奏:夏芳覺因無服族祖夏耀魁受傷身死,報縣緝兇。

該犯得受屍子夏紹秀銀兩,頂名屍姪代控。訊結後明知案無 可疑,必須另緝正兇,該犯復因無漁利添砌情節,唆令夏紹 秀京控。將夏芳覺比照訟棍擬軍例上量減一等,滿徒。(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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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皆出自:祝慶祺編、楊一凡、尤韶華整理,《刑案匯覽全編》(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6,點校本)冊 7,卷 49〈教唆詞訟〉 ,頁 2563-2568。關於這部分的案例,已有研究 者對此做出解釋,但其單純是著重於「訟師的惡行惡狀之形象表現」。趙晨,〈清朝訟師的 價值研究〉,頁 8-10。但在此筆者則是將焦點放在探討何謂「訟師的定義」,欲做進一步的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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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1817)案) 在此案中,因受財而幫忙頂名,以及唆令人京控的夏芳覺,並非訟師; 卻被處以如同處分訟師般的刑度,但有減刑。 教唆誣告首從罪名各按本例: 陝督

咨趙灼教唆趙炩誣告李本智等毆溺伊妻徐氏,以致屍

遭蒸檢一案。此案趙灼因族弟趙炩之妻徐氏,與李本智等爭 灌渠水,被李本智掌批腮頰,徐氏氣忿自投水渠損命。經趙 炩厯控檢明,擬杖詳結,尚未發落。趙灼誤聞徐氏身受多傷 恐非自溺,慫恿趙炩揑砌被毆後丟入水溝淹死等情翻控,以 致屍遭蒸檢。查趙灼係徐氏之夫趙炩族兄,與徐氏並無服 制,應同凡論。該犯教唆趙炩翻控致屍遭蒸檢,自應以該犯 為首,依凡人誣告人命致屍遭蒸檢,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 痕誣告蒸檢例,擬發近邊充軍。該省將趙灼依尊長誣告人 命,誤執傷痕蒸檢卑幼身屍例,擬流加徒。是將應以凡論之 犯而牽引有服親屬之例,係屬錯誤,應請交司更正。……。 (道光八年(1828)說帖)(眉批:教令姦婦誣告本夫,並誣翁調 姦。案載《干名犯義》條。) 在此案中,教唆、誣告之人趙灼,是已死徐氏的丈夫(趙炩)之族兄,並 非訟師;但其被處以如同處分訟師般的刑度,且無減刑。此外,亦可看見中 央對於地方官員的部駁更正;顯見中央對唆訟、誣告等行為的懲罰重視。 爲人代作呈詞五六次: 安撫

咨:外結徒犯陳玉田代張鳴玉書寫呈詞,誣控孫用遂

違例取息。訊係張鳴玉開略囑寫,惟陳玉田先後爲人代作呈 詞六次,應照積慣訟棍擬軍例,量減一等,滿徒。(嘉慶十八 年(1813)案) 安撫

咨:外結徒犯徐學傳代人作詞五紙,皆係尋常案件,

並無串通吏胥、播弄鄉愚、恐嚇詐財情弊。應於積慣訟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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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上量減一等,滿徒。年逾七十,係訟師爲害閭閻,不准收 贖。(嘉慶二十五年(1820)案) 在此案中,幫人代作呈詞之人陳玉田,可能是訟師,也可能只是略通文 墨之人;但只因代人書寫呈詞六次,便被照積慣訟棍處以刑罰,但有減刑。 而幫人代作呈詞之人徐學傳,是位年逾七十的老訟師;因無勾通官衙,且只 代人書寫呈詞五次,雖被照積慣訟棍處以刑罰,但有減刑;但因其是訟師, 使年邁的刑罰優待被取消。這案例有牽涉訟師的代作呈詞行為,而其餘案例 則無。 教唆誣告以致族叔屍遭蒸檢: 山東司

查例載,……。此案閻畛因無服族叔閻玉效酒醉身

死,業經驗明,並無別故。輒因閻玉效係在張亨鐸當鋪門外 身死,其左眉等處,又受有搕擦傷痕,疑被張亨鐸等毆斃。 唆令閻企升夫婦控告,以致屍遭蒸檢,按例應以主唆之人為 首。查聽從誣告之閻企升等,雖係閻玉效緦麻叔祖,惟該犯 係已死閻玉效無服族姪,律以凡論。自應照共犯罪首從本罪 各別,各依本律首從論之律,將該犯依凡人誤執傷痕誣告致 屍遭蒸檢例擬軍。該撫將該犯依尊長誣告人命致蒸檢卑幼之 屍例,擬流加徒,係屬錯誤,應卽更正。閻畛應改依教唆詞 訟以主使之人為首,誤執傷痕誣告蒸檢為首例,發近邊充 軍。(道光十三年(1833)說帖) 在此案中,教唆、誣告之人閻畛,是已死閻玉效無服制關係的族姪,並 非訟師;但其被處以如同處分訟師般的刑度,且無減刑。此外,亦可看見中 央對於地方官員的部駁更正;顯見中央對唆訟、誣告等行為的懲罰重視。 根據上述案例,只有一個是與訟師有關的,而其餘四個較無相關。且唯 一一個案例被官方認定的訟師,只因替人代作呈詞五、六次,便被依「積慣 訟棍」進行處置。難道官員對訟師根本沒有加以區分誰是真?誰是假?於此 可進一步推測:在這些案例中,多半注意其所犯行為是否符合〈教唆詞訟〉 的懲罰規定,因而出現「並非訟師之人」,受到如同訟師般的懲罰。也就是 說,只要有違反〈教唆詞訟〉條中的規定行為,不管社會身分如何,便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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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認定為訟師並遭受懲罰。由此可知,「訟師」本身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只 要符合訟師「應有的行為」如唆訟、刁訟、健訟、代作詞訟或誣告等出現, 便有可能會被官方視為訟師,顯見某一部分的訟師是由官方所定義出來的。 這可從嘉慶二十五年(1820)上諭得知: 民間訟牘繁多,最為閭閻之患。而無情之詞,紛紛赴訴,則 全由於訟棍為之包謀。此等刁惡之徒,陷人取利,造作虛 詞,揑砌重款。具控者聽其指使冒昧呈遞,審出虛妄誣告反 坐之罪,皆惟控訴之人是問,而彼得置身事外。至被誣之人 一經牽涉,業已陷身失業,卽幸而審明昭雪而其家已破,因 此傷生殞命者更不知凡幾。在訟棍則局外旁觀,自鳴得意, 種種鬼蜮情形實堪痛恨。著通諭直省審理詞訟,各衙門凡遇 架詞控訴之案,必究其何人慫恿,何人招引,何人為之主 謀,何人為之關說;一經訊出,立卽嚴拏重懲,勿使倖免。 再地方官於接收呈詞時,先訊其呈詞,是否自作自寫。如供 認寫作出自己手,或核對筆跡,或摘詞中文義,令其當堂解 說。其不能解說者,卽向根究訟師姓名,斷不准妄稱路過賣 卜、賣醫之人代為書寫。勒令供明立拏訟師到案,將造謀誣 控各情節嚴究得實,一切重罪悉以訟師當之。……。80 上述內容提及訟棍常唆使民眾上官府控告,卻使得自己的家財散盡,訟 棍坐收漁利、安然無事;並再次呼籲嚴抓、重懲唆訟之人,也提醒官員不可 隨便聽信民眾所說其狀紙是由算命先生幫忙代筆,要嚴查作狀之人;而倘若 有訟師唆訟介入,應緝捕審訊並治其罪。從中可知官員強調是否有誣告、唆 訟等行為出現;若有此行為,則那人多半會先被判定為訟師、訟棍。此類似 梅利莎‧麥柯麗的研究,有一類被官員貼上訟棍標籤之人,他們多半是因為 偶然幫人代作呈詞幾次,進而被以「積慣」訟棍處置,稱為具有兼差性質的 「臨時訟師」 。他們被官員等同為「地方惡霸、串通書蠹、盤踞官府、賣弄文

80

直隸司嘉慶二十五年七月初九日(1820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奉上諭。祝慶祺編、楊一凡、尤 韶華整理,《刑案匯覽全編》冊 7,卷 49〈教唆詞訟•接收呈詞嚴追唆訟寫作之人〉,頁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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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與包攬詞訟」的積惡訟師形象,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訟棍之徒。 81如此一 來,原本以針對訟師為主而設置的條例,進而轉變成對刁訟、健訟、唆訟、 代作詞訟或誣告等等「行為」的具體規範。 另一方面,在清末時,傳教士亦可能被官方視為「教士訟棍」,使得訟 師來源又多了一種社會身分。82通常這種類型的訟師可分成兩部分。一種是 本地人藉著傳教士的法律優越性,經常求助於教會,藉以干預司法的審判, 如《樊山政書》的記載: 「來詳臚列訟棍魏趨廷,自光緒十三年(1887)至宣統 二年(1910)彼訛人而人控彼一共十餘案,無案不刁誣,無人不切齒。本係兇 惡棍徒,而又投入耶穌教堂,借教輔訟。幸而歷任縣官皆知其狡險,故每訟 而必輸。然未予嚴懲,故雖輸而仍訟。……從來教士多袒教民,以故激成教 案。而武教士獨以教友魏趨廷恃教訛賴,積案如山,其子魏柱、魏根助紂為 虐等情稟請提究,是則福音堂里猶存直道之公,十字架前永絕奸徒之跡。」 83

在此論述中,官府批評教友「魏趨廷」恃教訛賴,其兩子助紂為虐。這是

由於「教士多袒教民」,以致「激成教案」。然從中可看出:官員對此情形束 手無策,只能以「福音堂里猶存直道之公,十字架前永絕奸徒之跡」作為一 種道德上的勸說,尚無有效的解決辦法。因而這些受教士庇護的教民,被官 府視為本地人的教士訟棍類型。 而另一種則是出於傳教士本身,因為了保護信教者的緣故,經常性干預 司法運作。如李鴻章(1823-1901)對此現象曾提出憂心的看法: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1872 年 6 月 22 日星期六)李鴻章文稱: 「……竊卑職於四月十九日接教士徐博理來信,據云向居獻 縣兼管深州教務,深境教民田澤老寔安分,屢被張學文欺 侮,今又結訟,属為訉斷,以免拖累等情。」查中國人犯 罪,由中國官治以中國之法,載在條約,遵行已久;中國之 法,地方官不得受人属託公事,律有常刑。教民者,中國之 民也,乃一經涉訟,即恃教士為護符;教士一聞教民與人爭 81

82 83

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著、明輝譯, 《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 ,頁 108-111、116121。筆者便是在這基礎上進一步探討其中的原因。 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著、明輝譯, 《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 ,頁 216-224。 樊增祥著、那思陸、孫家紅點校,《樊山政書》(北京:中華書局,2007),卷 20〈批豐縣 詳〉 ,頁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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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即以属託公事為急務,是使中國官員不得用中國之法, 以治中國之民,而條約所載為虛文矣。外國之教得行於中國 者,以條約為律令耳;若使條約為虛文,彼復何所恃以傳教 乎?……凡彼此爭訟,無有敢為先容者,乃一遇教民,見彼 教之属託公事,竟視為家常便飯;直謂中國之法,止以治平 民,不能治教民;盖不待訟案之畢,而已憤滿填胸矣。…… 推原其故,皆由教士曲庇教民,関說訟件而起。今欲籌民、 教相安之法,則莫若嚴禁教士之干預詞訟。教士不干預詞 訟,既可變教民倚勢恃援之習,又可解平民深怨積怒之嫌; 即或教民爭訟得直,在平民亦共知地方官據理訉斷,並非由 教士作函属託之所致;皆將帖然心服,此兩全之策 也。……(彼教士) 豈自以為據情代訴不得已之舉耶?不知教雖 外國之教,民猶中國之民。……稍知大體者,必不為此。即 如該教士属託田澤之案,……和約既載明中國人犯罪,由中 國官治以中國之法,是外國傳教原不欲干預詞訟,今教士等 肆行干預,不惟撓中國之權,亦不守外國之法。應請轉飭各 領事,嚴禁教士嗣後遇有民、教戶爭案件,不許妄行属 託,……其有函說訟案者,即由各地方官稟請究辦,以肅中 外紀綱。……惟田澤案已完結,領事素無管束教士之權,似 不必再興辯論、徒滋案牘。……據此。相應咨明,為此合咨貴 衙門,請煩查核施行。84 上述是李鴻章在接受教士「徐博理」的信件後,認為這些傳教士老喜愛 干預地方司法運作,且多半以保護教民為理由,對審理案件進行關切。使得 原先「中國人犯罪,由中國官治以中國之法,載在條約,遵行已久」 ,經教士 干預後成「中國官員不得用中國之法,以治中國之民,而條約所載為虛文 矣」,爾後更成為「家常便飯」。對此,李鴻章認為應嚴禁教士妄行属託,請 各地方官禀請究辦。而該事件主角的教民田澤與欺侮者張學文之間的糾紛案 已完結,素因無法管束教士行為的權力,只能以消極的不再追究為處理辦 8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教務教案檔》(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1974) 第三輯第一冊,頁 2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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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然從文中「其有函『說訟案者』,即由各地方官『稟請究辦』,以肅中外 紀綱」的重點描述,說明李鴻章相當重視是否有類似「說訟的行為」出現, 且不管規範對象的社會身分是如何;這些傳教士並不是訟師,但有著如同訟 師般的干預司法運作行為出現,因而仍被官員視為類似於訟師的說訟者。 從《刑案匯覽》卷 49〈教唆詞訟〉的案例,到李鴻章的飭文,此現象說 明了:不管社會身分是一般社會大眾、生員、監生或傳教士,當他們已落入 「訟師」定義中最簡單明瞭的範疇之中時,審判的官員們,將會毫不猶豫地 將這「行為」 ,歸入律例中所稱利用打官司獲利,藉此賴以為生的訟師犯罪類 型,這才是其被官方視為訟師的主要原因,並不是以其是否真為從事訟師職 業為基準。然而,這也牽涉到前述中已提及的「絕對刑」立法特色。因為對 案情較無裁量空間,使得官員在「實際」審案時,對真正訟師的確能以該條 例懲治;但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只要犯了類似誣告或唆訟的行為,即使知其 不是訟師,但仍只能以相關條例治罪,不過有些會針對個案處以加減刑度。 這是在清代自成一格的司法體系中,所衍生出的特殊現象。

四、結論 筆者花了相當的篇幅從大環境背景、社會發展、訟師秘本、訴訟技巧、 各種官方與地方關於訟師形象的記載等處探討,只為明晰「訟師的來源與發 展是如何持續進行」 。最後得出結論:不論其是否真為訟師,只要有出現類似 訟師應有的行為,如包攬詞訟、唆訟、代作狀紙等,便會被官方加以判定為 「訟棍」 ,並予以審斷罰則。也就是說,在清代特殊的司法體系下,人人皆有 可能成為官方話語下的訟師,使原本專治訟師的本意失去焦點。 然而,訟師的出現,除了制度、經濟、社會等較大範圍的層面,其實還 遺漏了最重要的因素:人。即使是大環境造就社會產生普遍的訴訟風氣,固 然有一部分是因為訟師等唆訟者的出現,但民眾本身亦是原因之一,如吳宏 所述:「刁健之風雖所在有之,從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見爾民或以睚眦小 怨,或因債負微嫌,彼此互訐,累牘連篇,日不下百十餘紙,及細閱情節, 又並無冤抑難堪。……爾等器竟成風,無論事情大小,動稱死不離臺,故結 仇連,不准不已,風何薄也。揆闕所由,必因刁惡訟師,專在衙門包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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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倖准則彼自居功;坐誣則與彼無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85 雖然以上描述有可能只是一種對民間訴訟風氣的成見,但在去除較為誇張的 敘述後,或多或少可提供後人得知當時民眾打官司的情形。而這些喜好打官 司之人,成為訟師穩定的「客源」 ,使其屹立不搖的持續深入地方社會發展。 另外,亦可能有官員本身的問題。如長期在江西任職的李桓(1827-1891),在 其回憶錄中談到許多官員,在審案過程中的荒謬笑話。如「有某臬司喜歡在 看不懂的案牘上大書狗屁、該打幾十或罪該萬死等語;又有鉛山令某堂審不 決,諭取保退去,小吏以名符請批『取保』二字,結果縣令不知要做什麼, 但又不便明說,於是叫跟丁往書房取筆再審;但換了好幾次,仍不知要做什 麼,乾脆改日示期,擇日再審」之類的荒唐笑事。 86 地方官員審案缺乏說服 力,招來民眾不滿,或許是江西多興訟的另一個原因,不單只是民眾與訟師 的責任。但凡事都有例外,這只是可能的原因之一,提供讀者另一種思考角 度。 至此,吾人已大致得知圍繞在訟師身邊的大小事。訟師的發展與來源, 布滿了各種真假難辨的說辭,無法整齊劃一的判定結論,更遑論訟師的定 義。因為任何一個對訟師處以罰則或批判的案例,皆有可能構成其定義的來 源,導致原先的假設需進行修正。一方面使「訟師的存在」更加接近它的真 實樣態;另一方面也道出一部分的訟師罰則是如何定義出來的。當然,此文 只是探討訟師發展與來源中的一小部分,絕非用此皆可說盡關於訟師的一切 事物。此外,吾人也無法徹底了解訟師的相關生活狀態,只能從少數留傳下 來的片段記載,了解他們私下的一些活動、生活型態、活動情形。因為他們 不似官衙中的幕友般,能獲得官方公開的認可,有些甚至留有自傳傳世,如 汪輝祖的《病榻夢痕錄》 ;而訟師游離於半公開的社會中:既大眾知之,又官 府不曉。 總結全篇內容,或許實際上真正促使訟師生存並非他物,而正是這特殊 司法運作環境,以及社會氛圍;其並非是社會普遍喜好打官司的根源,而是 此風氣下的產物。訟師的活動真有如其所寫的狀紙般,虛實參半,難以明 85 86

吳宏,〈紙上經綸〉 ,卷 5〈詞訟條約〉 ,頁 219。 李桓,〈寶韋齋類稿〉,收入清代詩文集彙編編纂委員會編,《清代詩文集彙編》(上海:上 海古籍出版社,2010,清光緒六年(1880)武林趙寶墨齋刻本)冊 705,頁 142,卷 79〈甲癸 夢痕記三〉 ,頁 2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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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又前仆後繼的大量訟師出現,可能多半是受到豐厚收入與無望的科舉官 運所吸引的;亦即,利益是驅動訟師的根源之一,因為訟師的整體收入在清 代是高於一般社會大眾的(可參見附錄二)。87而當時的廣泛鄉村民眾,進入法 庭的數量,足以使法律訴訟成為「村莊集體記憶」的一個組成部分。 88 不知 是否是這些鄉村之人常為些雞毛蒜皮小事訴訟,但從這現象可暗示出一部份 訟師的收入情形,明瞭何以有著為數不少的人願意從事訟師的職業,雖然它 並非是官府所認可的正當職業。 另一方面,訟師的非法也顯示出清代尚無積極推動「訴訟代理人」的相 關律例,以致這些訟師無法上官府替僱用者辯訴,更不用說有專門的律例習 讀訓練,因而成為隱藏式的官司處理者。雖然直至清末曾有一度規劃《各級 審判廳試辦章程》(1907),而從中出現了「代訴人」的名稱。其第五十二條 規定「職官、婦女、老幼、廢疾為原告時,得委任他人代訴」(缺少了「生 監」一類,因為此時科舉制度已於 1905 年廢除);而第五十三條則規定,不 得充當代訴人者有「婦女、未成丁者、有心疾及瘋癲者、積慣訟棍」。89雖然 朝廷對於「積慣訟棍」未有明確的定義,但從中可看出官府禁止「訟師」擔 任代訴人的角色,憂心將其合法化後所帶來的影響;又顯示出朝廷不願貿然 開放「代訴人」服務至全大眾,因而只能由具備婦女、老幼等身份資格之人 才可申請。由此可知,《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中的「代訴人」,並不是以訴 訟為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其制度的參考範本亦不是歐美的律師制度,而是 傳統法制中習見的「抱告制度」。90此外,此套章程隨著清代滅亡一同消失, 而與訟師同時存在於沿海租借中的律師,成為取而代之之人,受到了新政府 認可。這有一部分是因為律師所具有的專門職業性質所致;但亦或可能是在 近代中國以追求現代化、西化為目標的時代氛圍中,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或許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大師安瑟姆‧費爾巴哈寫給兒子的家信,可藉以 比對民眾想成為訟師的動機,誠如其本人所獲得的名利雙收,訟師亦是受到

87

88 89 90

杜維霞,〈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究〉,頁Ⅰ。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 究〉 ,頁 63-65。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 ,頁導論 10-12。 《大清法規大全(四)》(臺北:宏業書局,1972),頁 1862,卷 7〈法律部審判〉 ,頁 7b。 孫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律師(1912-1937)》(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2012),頁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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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豐厚所驅使,基礎出發點是為了生活。但這比對明顯處於兩種不同的時 空脈絡與制度,其唯一類似之處為他們都是當時代的法律(律例)服務提供 者:律師是受專業訓練而成的職業;訟師則是龍蛇雜處,且是非法營業。不 過,仍有幕友王有孚替其辯護,只不過顯然徒勞無功。對於朝廷而言,訟師 被視為地方社會的紛爭製造者,理當不可予以正當化。然以上是從批判官府 的角度出發,但對投身於訟師活動之人,其本身是否曾想過要轉變成正當職 業?可能是另一個需探討的因素。因為假如這些訟師成功地職業正當化,其 身份、運作、薪資、申請人資格等,可能皆會受制於官府之下;又或者變成 如同幕友一樣的待遇?或許在整體評估之下,並無私下活動來的獲利豐富, 所以沒有相關的想法出現。但對於這方面的研究,需待更深入的研究,在此 提供另一種思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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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引書目 (一) 史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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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書論文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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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刊與學位論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歷史人類學學刊》,7: 2(香港,2009.10),頁 31-71。 王業鍵,〈清代經濟芻論〉,《食貨復刊》,2:11(臺北,1973),頁 541550。 邱澎生,〈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國立臺灣大 學文史哲學報》 ,43(臺北,1995),頁 37-92。 侯欣一, 〈清代江南地區民間的健訟問題──以地方志為中心的考察〉, 《法學研究》 ,4(北京,2006),頁 150-160。 徐忠明、杜金,〈清代訴訟風氣的實證分析與文化解釋──以地方志為 中心的考察〉 , 《清華法學》 ,1(北京,2007.05),頁 89-125。 何勤華,〈泛訟與健訟的歷史考察──關於中西方法律傳統的一點思考〉,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3(西安,1993),頁 10-15。 張文香、薩其榮桂,〈傳統訴訟觀念之怪圈──「無訟」、「息訟」、「厭 訟」之內在邏輯〉 , 《河北法學》,22:3(石家莊,2004),頁 79-82。 卞利, 〈論明清徽商的法制觀念〉,《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3:4(合肥,1999),頁 70-76。 邱澎生, 〈十八世紀清政府修訂〈教唆詞訟〉律例下的查拿訟師事件〉,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97:4(臺北,2008),頁 637-682。 潘宇,〈明清訟師秘本中的狀詞解析〉,《法制與社會發展》,3(長春, 2007),頁 16-27。 夫馬進著、李力譯,〈訟師秘本的世界〉,《北大法律評論》,11:1(北京, 2010),頁 210-238。 鄧建鵬,〈訟師秘本與清代訴狀風格──以「黃岩訴訟檔案」為考察中 心〉 , 《浙江社會科學》 ,4(杭州,2005.07),頁 71-75。 鄧建鵬, 〈清代訴訟費用研究〉,《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2: 3(北京,2007),頁 117-125。 鄧建鵬,〈從陋規現象到法定收費──清代訟費轉型研究〉,《中國政法 大學學報》 ,4(北京,2010),頁 5-23。 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長春: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學博 士學位論文,2006。 杜維霞, 〈專業化視域下的明清訟師研究〉,武漢:華中師範大學中國古 代史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 郭啟和, 〈清代州縣對訟師的治理〉,大連:遼寧師範大學中國古代史學 碩士學位論文,2014。 趙晨,〈清朝訟師的價值研究〉,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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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史薈 49 2016

黃岩訴訟檔案1號訴狀

▲黃岩訴訟檔案1號訴狀,原件。(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調 查報告上卷》,頁75。)

▲黃岩訴訟檔案1號訴狀,文字版。(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 調查報告上卷》,頁233。)


清代司法運作中訟師的發展、技巧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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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式條例》(為該案情之應注意事項)共計23條,原件。右方書有 「勿延,當堂批」審語字樣。(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調查報 告上卷》,頁74。)

▲《狀式條例》共計23條,文字版。(田濤等主編,《黃岩訴訟檔案及 調查報告上卷》,頁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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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史薈 49 2016

訟師收入情況

(出自: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訟師與訟學研究〉,頁64。) 訟師姓名

收費數額

事由

謝方樽

五千金

求計

三百斤

求計

千金

遺囑

每字二百金,八字一千六百金

辯訴

百金

狀詞

千金

求計

金三百兩

求計

決一言,斷一事,酬洋五元

求計

錢延伯

二千金

狀詞

訟師

九字,每字一百金

奏折

姚墉生

非百金不辦案

辯訴

三千元

求計

羅延傑

兩千金

求計

李必震

巨金二錠

求計

千金

求計

陳惠慈

千金

狀詞

訟師

千金

求計

薛訟師

每字百金,三十字,共三千金

狀詞

疙瘩老娘

一千六百金

狀詞

三千金

狀詞

五百金

求計

楊瑟嚴

陳社甫


政治大學史薈第49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六月

評柯文(Paul A. Cohen)《歷史三調: 作為事件、經歷和神話的義和團》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375 頁。)

史三 林于庭 發生於 19、20 世紀之交的義和團事件,由於牽涉對象的國際化,以及爆 發時間點正處於列強在中國擴張影響力與傳統中國內部發生質變的敏感時 機,使得這一事件更加地複雜化。在二十世紀 20-40 年間,馬克思主義在中 國的快速流傳,義和團多被賦予強烈的民族反抗帝國主義鬥爭精神的象徵。15070 年代間,在高壓的政治環境之中,義和團被視為農民革命與反帝運動,研 究多為具有政治風向的影射史學。改革開放後,學術界重新審視義和團中 「扶清滅洋」的性質與評價,並且奠基於更多史料的蒐集,學術界對於義和 團的源流也有一番爭辯。280-90 年代對於義和團的研究不再侷限於政治角度 與源流考,更進一步將義和團與近代中國社會做結合,對於華北社會變遷、 鄉村團練、地方政府與民間社會等問題有更廣泛的探討。

1

2

此時期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之一為:翦伯贊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義和團》(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最早提出義和團源流的學者為清末民初的勞乃宣(1843-1921),勞氏的著作《義和團教門源 流考》提出義和團為白蓮教之支流,其說法多為後世學者所質疑,可見佐藤公彥著,宋軍 等譯,〈義和團是源於「白蓮教」還是「團練」〉, 《義和團的起源及其運動》(北京:中國科 學社會出版社,2007),頁 21-36。美國傳教士明恩溥(Arthur H. Smith, 1845-1932)則提出團 練起源說。近年來主要的說法有戴玄之的「團練說」;路遙、程歗、佐藤公彥的「白蓮教 起源說」 ;以及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提出的「民間文化起源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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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的《歷史三調:作為事件、經歷和神話的義和團》(以下簡稱《歷史 三調》)原文版本於 1997 年出版,不單純奠基於中國豐富的研究成果上再突 破,同時也挑戰美國以費正清(John K. Fairbank)為代表的中國近代史研究── 以「衝擊-反應(impact-response)」的西方中心觀點檢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提出「中國中心觀」3,主張從中國社會內部向外凝視十九世紀中葉起的一連 串劇變。柯文以「三調」(Three Keys)為主標;義和團為副標,很明顯地本書 的撰寫目的不僅止於專注於單一事件的研究,而是藉由義和團為範例,試圖 對近代中國研究提供嶄新的歷史思想與研究取徑。 《歷史三調》全書如其書名所示,共分為三大部分:事件(event)、經歷 (experience)、神話(myth)。每一部分都是以「緒論」為開頭,為作者闡述選 擇此一視角的想法與觀點。 第一部分「作為事件的義和團」,意旨專業史家以「局外人」及「後設 者」的觀點為事件做出前因後果的詮釋。在這一部分中,作者中規中矩地從 義和團的起源、發展到事件爆發,採取時間為主軸撰寫。表現出史家得以用 鳥瞰式的、全知的角度縱覽完整的時間與空間的發展過程,然而史家必須化 繁為簡地揀選代表性的事件,配合「敘事的技巧」重建出合理的圖畫。超然 於事件當下的敘事手法必然得出與事件當事人經驗具有差異性的全貌。4 第二部分「作為經歷的義和團」則是作者最大力鋪成的部分,又分為五 個章節──「乾旱和洋人洋物的存在」、「降神附體」、「法術與婦女穢物 敗法」、「謠言和謠言引起的恐慌」和「死亡」。在這裡,作者大量引用中 國仕紳、義和團團員的口述內容、教會人士與外國軍人等的日記或書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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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在 1984 年發表《在中國發現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on the Recent Chinese) 一書,提出「中國中心觀」的研究 主要有幾種特點:1.以中國內部為標準,而非西方外部的標準來評價歷史。2.橫向分解, 研究區域與地方歷史。3.縱向分解,研究社會中不同階層,尤其是下層階級。4.科技整 合,結合歷史學以外的各種學科。請見:柯文(Paul A. Cohen),林同奇譯, 《在中國發現歷 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台北:稻鄉出版社,1991)。 作者在書中特別提到卡爾(Edward H. Carr) 的史學觀點,卡爾認為敘述的形式在人們的生 活中隨時存在,人們必須透過敘述的形式方能經驗世界,因此敘述結構本身便是過去的一 個必然成份,史家對於過去的描述並不會在史家所重建的過去與經驗者經驗的過去之中造 成斷裂。作者的立場則認為史家對過去的簡化與壓縮會造成兩者之間的斷裂,也就是說, 史家的局外性既是一個負擔;另一個面向也是一個資產,因而得以成為溝通過去與現在的 橋樑。


評柯文《歷史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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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出 (1)1899-1900 年間華北平原遍布的恐慌與焦慮,以及(2)義和團內部的 文化儀式。柯文透過當事人的眼睛描述 1899 年華北平原遭受天災的襲擊,以 及同時期列強勢力向中國內地的進逼造成中國民眾情緒的緊張。再近距離觀 察義和團降神附體時的內容,如「神」的種類、降神不靈時的說詞、破解法 術的方法等等。最後敘述義和團事件當下民眾對於日漸頻繁的「謠言」、 「死亡」這類恐懼在群眾心理油然而生到反應在現實行動上的進程。在這個 部分中,柯文巧妙地運用了人類學的研究方法觀察人群在極端環境中所併發 出的活動傾向,並且進一步用比較宗教學的專業分析中國民間信仰對中國社 會的動員力。 第三部分「作為神話的義和團」為事件發生後,後人對於歷史事件有特 定立場與目的下所做出的詮釋。作者特別表示,作為神話的歷史並不表示不 符合史實,然而神話製造者重視的不是抽絲剝繭地理解過去,相反地,他們 留意的是現實狀況(或無意識地被現實狀況左右),過度簡化地擷取片段的歷 史為特定立場背書。 整體而言,柯文主要闡釋的論點有兩者,一者是關乎史學理論的研究取 徑;另一者是針對義和團事件爆發的「形式」與外在環境、社會心理相關的 鏈結。 從史學理論的研究取徑而言,柯文提出以三種認知的路徑探討同一段歷 史,能夠更加理解一段歷史事件,也就是分別以「局外人」與「局內人」的 觀察歷史事件,說明史家的敘事手法、個人經驗和集體記憶間的敘述結構如 何延續與斷裂,他說:「三種途徑之間雖有明顯的矛盾,但在其各自範圍 內,都有相當大的合理性與真實性」 5 。更積極的來說,柯文在第二部分從 「中國觀點」的視野理解事件本身,例如從區域史著手,說明華北平原在義 和團事件爆發前遭受災荒席捲的慘況;又例如從心理學與人類學的手法,分 析組成中國下層社會中對於認識世界的文化認知體系,這體系中摻雜著歷史 上和文學中的武俠人物以及各地區的宗教信仰。第三部分處理「神話」化的 歷史,雖然歷史神話常被視為負面的、需要被破除的,但是作者認為神話普

5

柯文(Paul A. Cohen),杜繼東譯,《歷史三調:作為事件、經歷和神話的義和團》(南京:江 蘇出版社,2000),頁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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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以不同形式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之中,且神話並不代表完全脫離史實,某些 時候給予人們更多情感上的依託。 柯文在本書中運用人類學與社會心理學的方式,搭配大量中、外日記、 書信等史料,以移情(transference)的方式解釋中國長期對於現狀與列強不滿 的伏流,最終以「義和團的形式」爆發的原因。以往的研究或從列強的逼 近、教會在中國內地的擴張、天災人禍、區域史的角度說明義和團事件發生 的前導因素,卻鮮少解釋為什麼是以一個使用民間信仰為號召並結合民變性 質的特殊形式爆發。柯文認為,其實這樣一個不理性的事件的發生其實並 「不特別」,在書中比較了非洲部落、美國西部平原等人類社會中對於自然 災害的反應,也多將自然災害歸咎於超自然世界與人類社會的互動關係。在 傳統中國農業社會中,天災的發生被視為籠統的「神」對人間統治者降下的 懲罰,人類必須回歸正常的秩序方能解除天災。從 1899 年華北平原上的長期 的水澇與乾旱觸發民眾的死亡恐慌開始,也恰逢列強勢力進入中國的時間 點,此時與列強相關的人事(外國教會、中國教民、洋貨西學等)自然地被視 為破壞社會狀態平衡的他者。民眾為尋求慰藉而將矛頭指向現實中的事物, 逐漸轉成人為製造的恐懼。飢餓造成的虛幻狀態,無所事事的青少年們(柯文 特別指出義和團成員多為青少年)容易受到群體的壓力,而長期在中國人民觀 念中深植的觀念恰好與現實生活中的種種現象呈現一致的狀態,人民很直觀 地相信支持義和團的行動,能夠為他們解決現實的困境。 柯文在《歷史三調》中以三種歷史使用者的架構與多元的研究手法撰 寫,可謂非常獨樹一幟,且為義和團事件開創嶄新的研究途徑與題目。然而 在閱讀完本書後,筆者對此書也有幾點想法想要提出加以討論: 首先,針對柯文所提出的三種歷史使用者──歷史敘事者(專業史家)、歷 史經歷者、神話製造者──之間的區別地帶模糊不清,究竟「局內/外」該如 何區別,例如(1)在第二部分敘述經歷者的觀點時,主要採用中國仕紳、義和 團參與者的口述內容、外國人所留下的一手史料,然而卻鮮少運用當時代政 府人員個人記述方面的史料,無法了解官員私下對於義和團的想法,作者在 第二部分的取材中,顯示出「政府—人民」的二元分立觀點,所謂經歷者應 該不等於也未限制為未握有政治權力者;(2)作者敘述神話製造者時,也將胡 適與蔡元培等態度溫和的中國人歸納入神話製造者,書中寫道:


評柯文《歷史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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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他們似乎是在剝去義和團運動的神話色彩,恢復其歷史本來 面目。而實際上,他們在竭力割斷民族主義與義和團的一切關係,從而為 民族主義的合法性辯解時,他們與詆毀民族主義的人一樣,也在製造神話 (儘管可能是無意的)。6 如果我們相信克羅齊所說的:「一切的歷史都是當代史」,那又要如何 解釋柯文對於神話製造者與具有「史家技藝」的專業歷史敘事者呢?在重述 歷史事件的過程中必定為了使讀者理解跨時代的語言,必定有所意識地轉換 語言的使用方式,這是歷史敘事中不得不接受的緊張之源。除此之外,局內/ 外的判斷是否又會因為國族、地理空間、時間性抑或是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 分而有所不同?專業史家對歷史研究所投射的目光真能排除因現世的影響而 折射出錯誤的影像嗎?7此書以專業史家、經歷者、神話製造者為三種觀察對 象,將全書分為三個部分,卻未更細膩解釋三者的差異,殊為可惜。 第二,雖然柯文在書中並未直接提出對於義和團源起說的立場,但明顯 地柯文承襲周錫瑞提出的「民間文化起源說」8,更注重於義和團的儀式與性 質。因此在第二部分中,柯文特別擷取了許多紀錄降神附體、刀槍不入等義 和團的儀式內容作說明。然而非常可惜地,從作者所引述的資料中只能看到 動盪環境中確實促使了人們相信義和團的儀式和信仰,也就是將「外在環境 ─實際行動」之間運用心理學和人類學的方式架設一到橋梁,但是未能進一 步將分散的個人經驗加以統統整,闡述各個因為不同因素加入義和團的團員

6 7

8

柯文(Paul A. Cohen),杜繼東譯,《歷史三調:作為事件、經歷和神話的義和團》 ,頁 224。 在黃克武與李仁淵對《歷史三調》的書評中,特別針對後現代主義對史學界的衝擊,尤其 提及海登懷特(Hayden White)、詹京斯(Keith Jenkins)認為歷史與文學、過去與現在、真實 與虛構之間並無明確界線的說法。兩位認為柯文撰寫本書的目標也是為了回應後現代主義 對史學家專業的挑戰,柯文藉由實例展示史家敘述觀點與神話製造者、事件經歷者間的差 異,柯文認為重建的歷史與經驗間有連續性,但是因為史家必須簡化與壓縮,因此也造成 一定的斷裂性。此篇書評啟發筆者對柯文三種歷史使用者之間區分問題。詳見:胡建國主 編,〈黃克武、李仁淵評:柯文《歷史中的三個基調:作為事件、經歷與神話的義和 團》 〉 ,《中國現代史書評選輯(二十六)》(台北:國史館,2001),頁 47-78。 周錫瑞認為,義和團的起源難以從白蓮教或武術團體中找尋,而是從義和團特殊表演儀式 的各種來源,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魯西的民間文化,這些民間文化並非特殊的宗教組 織的性質。詳見: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張俊義、王棟譯,《義和團運動的起源》(上 海:江蘇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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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如何「組織」並且過渡到「行動」甚至是「決策」的過程。9也未能說明拳 民對於中國內部政治環境的認知程度,或是與中國官員合作的想法。這關乎 對「扶清滅洋」的說法是否為義和團普遍接受或僅只是避免官府追緝的說 法;又或者是否更進一步說明中國下層百姓對「國家」的理解。 第三,筆者在比較原文版本與本文使用的翻譯版本後,發現在原文版本 中所引用的圖像(包括攝影照片、地圖、畫像等)共有 38 張之多,可謂是圖文 並茂的著作。然而在中文譯本中並無保留任何一張圖像,非常可惜。這些圖 像主要有:作者提供的地圖,以便讀者理解整體華北平原空間;當時遊歷中 國的外國人、傳教士等的攝影照片;以及中國與外國對於義和團想像建構的 畫像。此外,本書的的三章〈作為神話的義和團〉中,當作者的討論觸及 1989 年北京之春的民主運動內容,在英文本第 213 至 214 頁及 221 頁中的部 分章節10,在中譯本中皆被刪節,讀者應特別留意此兩處內容。 《歷史三調》原文版出版於 1997 年,即便至今已超過十年的時間,無論 在史學理論或是義和團研究都仍保有一席之地,對於學術研究有深刻的貢 獻。本書的之所以特殊的原因,在於結合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對義和團運動 的舊史料進行全新的解讀方式,尤其是運用人類學的方式分析義和團參與者 的展現手法最為精采。更重要的是,在史家與歷史事件的經歷者更加親近的 接觸時,感受到柯文對於「人」本身的關懷,如他所說:

9

10

關於義和團是否有「政策」或「紀律」,學界尚未有完整定論。王守中認為教民不講紀 律,各地的義和團是憑藉迷信而集結而成,義和團形同土匪,毫無政策可言;李文海認為 義和團對一般平民講紀律且有政策,但對於教民就不談紀律。第三種看法認為義和團對教 民仍保有簡單而粗糙的政策,這派以陳振江、程歗為代表,提出義和團曾實行「背教不 殺」的政策。詳見:吳士英,〈義和團與清政府及其他派別的關係研究〉,收入蘇位智、劉 天路主編,《義和團研究一百年》(濟南:齊魯出版社,2000),頁 158-179。 原文中第 213 頁內容,從末三行’To begin with, they may......’至 214 頁第一段結束’be described as “abortion-rights activists.”’,在中譯本中階被刪節。另外,原文中 221 頁第二 段’In other instances ……event appeared in print.’此段亦遭刪節。參見:Paul A. Cohen, History In Three Key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213-214, 221.


評柯文《歷史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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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歷史非出於工具性能,而在其對人的意義。……對我來說,盡可 能重視義和團事件親歷者的經歷、重構他們的思想感受以及試圖理解和解 釋他們的行為,是我作為歷史學家最念茲在茲的。 11 除此之外,在書中柯文引述如 1679 年馬薩諸塞州的巫術事件、1832 年巴 黎霍亂爆發時的謠言與恐慌和非洲、西伯利亞部落巫師請神附體前的齋戒之 法來對比中國義和團事件前所發生的練拳、反教的行動,說明人類面對生命 威脅時行為的普遍姓,讓讀者重新反思將「迷信」、「野蠻」負面的用詞使 用在義和團事件是否合理,作者也曾表達:「其最終目標是近人力之所能, 在西方研究者和其非西方研究對象之間創造一個平等的互動環境。」12 總而言之,柯文透過實際案例的展演,帶給讀者更加寬闊的思考模式, 雖然後現代主義對歷史學的真實與虛構提出了挑戰,但在《歷史三調》中柯 文也承認史家所建構的歷史與事件經歷者所體驗的歷史的確有不具有絕對的 連續性。柯文強調歷史家作為現在與過去的橋樑,無法如實地呈現過,但應 體認到歷史家在了解與解釋過去上,傳達出不同於經歷者與神話製造者的另 一觀點。柯文肯定了歷史學家存在與研究的價值所在。

11

12

柯文(Paul A. Cohen),〈以人類學觀點看義和團〉,《二十一世紀雙月刊》,第 45 期(香港: 1998.02),頁 101。 柯文(Paul A. Cohen),〈以人類學觀點看義和團〉 ,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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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引書目 (一) 專書 1. 柯文著,杜繼東譯,《歷史三調:作為事件、經歷與神話的義和團》,上海:江蘇 人民出版社,2000。 2. 柯文著,林同奇譯,《在中國發現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台北:稻鄉 出版社,1991。 3. 佐藤公彥著,宋軍等譯,《義和團的起源即其運動》,北京:中國科學社會出版 社,2007。 4. 周錫瑞著,張俊義、王棟譯,《義和團運動的起源》,上海: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2。 5. 翦伯贊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義和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二) 單篇文章 1. 柯文(Paul A. Cohen),〈以人類學觀點看義和團〉,《二十一世紀雙月刊》,第45期 (香港:1998.02),頁93-101。 2. 胡建國主編,〈黃克武、李仁淵評:柯文《歷史中的三個基調:作為事件、經歷 與神話的義和團》〉,收入《中國現代史書評選輯 (二十六)》,台北:國史館, 2001,頁47-78。 3. 吳士英,〈義和團與清政府及其他派別的關係研究〉,收入蘇位智、劉天路主編, 《義和團研究一百年》,濟南:齊魯出版社,2000,頁15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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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劉祥光 林于庭 郭力中 張媛媛 黃益發 彭羚榛 陳寶泰 謝庭維 王胤頡 李育賢 金 典 唐宇揚 周惠民 薛化元 彭明輝 羅彤華 劉季倫 朱靜華 林美香 黃福得 楊瑞松 周一騰 廖敏淑 崔國瑜 張曉寧 張嘉玲 王 柯 鄭麗榕 2016 年 6 月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 64 號 (02)2938-7045 施佩君

唐宇揚 陳穎芝

王芷嫻 楊子逸

劉維開 陳秀芬 藍適齊

王德權 金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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