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實務 及案例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篇
有良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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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吸收分割發行新股(發行新股予單一法人股東) 62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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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吸收分割發行新股(發行新股予單一法人股東) 622
33
/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1-1.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本範例接續01-1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1. 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2.
3.
4.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註 1)
6.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註 2)
7.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 3)
8.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註 4)
註1. 置董事二人者,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207 條規定,相關議 事仍應作成議事錄。
註2. 每一位董事、監察人各填列一張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應另填列一 張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或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合併填列於同一張願任同意 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願任同意書 (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四、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備註 10 參照)。
註3. 董事或監察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申 請變更之董事、監察人,為原任董事或監察人 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得免附身 分證明文件。
註4.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註5. 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請參考《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申請事項 改選董事監察人、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申請事項說明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1,000元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號
姓名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地址
領取方式(填數字)
3 1 電子送達。2 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 郵寄。
申請日期 112年7月15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同意公司章程於公開網站查閱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市話 手機
傳真
聯絡人2 姓名 手機
聯絡人3 姓名 手機
營業場所 (辦理設立登 記須填寫)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3 、 依公司 法 第 9條規 定 , 公司應 收 之 股款 , 股 東 並未實 際 繳 納 ,而 以 申 請文件 表 明 收足 , 或 股 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 ,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 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卡者, 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併案修章變更董事人數為 2人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分 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 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的 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共 2 頁,第 2 頁
變更
時請
2人 3
共 3 頁,第 1 頁 (公 司 印 章) (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打v 變更 時請 打v 變更預查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0 0000000 公司聯絡電話 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公開發行□是 ■否 陸資 □是 ■否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人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有 ■無
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有 ■無
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 □有 ■無 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原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一、 公司名稱 (變更後) 中文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代表公司負責人 李○蓮 四﹑每股金額(阿拉伯數字) 10 元
五、 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1,000,000 元 六、 實收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1,000,000 元
七、 股份總數 100,000 股 八、已發行股份總數 1.普通股 100,000 股 2.特別股 股
v 九、 董事人數任期
v 十、
■監察人人數任期 或
□審計委員會
2 人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含獨立董事 人)
1 人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
v 十 一、 公司章程修正(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核准登記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 )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變更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六)第十欄位請依公司章程內容,於「監察人人數任期」前註記■,並填寫人數任期;或於「審計委員會」前註記■,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免填。
(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填列股東人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填列章程載明之核給股數與抵充金額(勞務出資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 更 時 請
打 ˇ 十二、本次股本增加明細
3 共 3 頁,第 2 頁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股本若為 9、10、11、12 之 併購者,請加填第十四欄)
1.現金 股、 元
併案修章變更董事人數為
2.財產 股、 元
3.技術 股、 元
4.股份交換 股、 元
十三、本次股本減少明細
6.資本公積 股、 元
7.法定盈餘公積 股、 元
5.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 股、 元 權益科目調整
9.合併 股、 元
10.分割受讓 股、 元
8.股息及紅利 股、 元 併購
11.股份轉換 股、 元
2人
13.債權抵繳股款 股、 元
14.公司債轉換股份 股、 元
12.收購 股、 元 其他
15.勞務 股、 元 股、 元 股、 元
1.彌補虧損 股、 元 2.退還股款 股、 元
3.註銷庫藏股 股、 元 4.合併銷除股份 股、 元
5.分割減資 股、 元 6.特別股收回 股、 元 十四、被併購公司資料明細
併購種類 併購基準日 被併購公司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公務記載蓋章欄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更
時請
打ˇ 所
編號 代 碼
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變更
時請
打 v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持 有 股 份 (股)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所 在 地)
v 1 董事長 李○蓮
○○○○ 50,000 (420)台中市豐原區□□里□□鄰□□路□□號
v 2 董事 陳○○ K12545○○○○ 20,000 (600)嘉義市西區□□里□□鄰□□路□□號
v 3
變更
時請
打v
監察人 監察人丁
W12244○○○○ 0 (973)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路□□號
董監事編號 所 代 表 法 人 名 稱 法 人 統 編 號 (郵遞區號) 法 人 所 在 地
v 1
2 □□股份有限公司 ○○○○○○○○ (110) 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樓 ( )
公務記載蓋章欄
第一章總則
併案修章變更董事人數為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3. C701010 印刷業
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3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南投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第 4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股份
第 5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1,000,000 元,分為 100,000 股,每 股金額新臺幣 10 元,全額發行。
第 6 條: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 會前 15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股東會
第 7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 2 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 集之。
第 8 條: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 份,無表決權。
第 10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1 條: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 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公司設董事 2 人,監察人 1 人,任期 3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 13 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 14 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 208 條規 定辦理。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 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 15 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 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 16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 定辦理。
第 17 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 18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19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 東紅利。
第 20 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負責人印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節錄本)
一、時 間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上午 10 點
併案修章變更董事人數為
3
二、地 點 本公司會議室
三、出 席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00 股,出席率 100%
四、主 席 李○蓮 主席 簽章 記錄:李○蓮 記錄 簽章
五、報告事 項 略
六、承認事 項 無
七、討論事 項
案 由 修正公司章程案
1.
說 明 董事人數擬自 3 人修正至 2 人,並修訂公司章程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21 條如所附公司章程。
決 議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000 股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100%。
八、選舉事 項
案 由 改選董事/監察人
說 明 擬提前改選董監事,依公司章程選出董事 2 人,監察人 1 人,任 期為 3 年自 112 年 07 月 10 日迄 115 年 07 月 09 日。
2人
1.
選舉結果
職稱 姓名或名稱 當選權數 董事 李○蓮
110,000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1 90,000 監察人 監察人丁
公司印章 負責人印章
100,000
1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可由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監事,該指派事實如可由股東會議事錄(如:董事 OO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OOO)、董事願任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得知,則免附指派書。(經濟部 107 年 6 月 14 日 經商字第 10702411930 號令發布「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現為「公司登記辦法」)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 6 條說明參 照)
2人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議事錄(節錄本)
一、時 間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下午 2 點
二、地 點 本公司會議室
三、出 席 李○蓮、陳○○
四、主 席 李○蓮 主席 簽章 記錄:李○蓮 記錄 簽章
五、報告事項 本次會議由當選權數最高之董事召集。
六、討論事項
案 由 選任董事長案 1
1.
說 明 本公司新選任董事 2 人,請選任董事長
決 議 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李○蓮為董事長。
1 按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本人同意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董事長、監察人)。
立同意書人:
職稱 姓名 (或法人名稱)
董事長 李○蓮
董事 李○蓮
董事 陳○○
監察人 監察人丁
備註:
任職期間
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止。
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止。
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止。
自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至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止。
本人親自簽名 或蓋章
2人
一、請以每一位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填列一張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應另填列一張董事長願 任同意書;或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合併填列於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並分別由其本人親自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為公司之負責人;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 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
三、依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欠繳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 局限制其出境;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免提供擔保。
五、本願任同意書可自行印製,惟備註文字應同時具備。
1.置董事 2 人時,其中 1 名董事辭職、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剩下 名董事可以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嗎 ? 不可以。
置董事 2 人時,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因此,其中 1 名董事辭職、
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另 1 名董事無法召集董事會並以董事會名義召 集股東會。(公司法第 171、192 條規定參照)
2.章程得否修正為「設董事 1~2 人」? 不可以。
章程訂定置董事 1 人或 2 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 明為「設董事 1 人」或「設董事 2 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經濟 部 108 年 1 月 10 日經商字第 10802400490 號函參照)
3 3.置董事 2 人時,有關董事會通知、開會方式及議事錄相關規定及 踐行程序為何?
準用公司法第 202 條以下關於董事會之規定(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參照)
4 4.承上題,可否由董事出具同意書表決? 如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須於公 司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始得為之(第 205 條第 5 項參照)(新修正公司法 問答集參照)
5 5.置董事 2 人時,其董事決議事項之紀錄格式為何? 置董事二人者,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207 條規定,相關議事 仍應作成議事錄。(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參照)
6 6.原公司章程明定董事人數 3 人,可否於下次股東會修正章程變更 董事人數為 2 人同時,再依新公司章程所訂董事人數選任董事? 原公司章程已明定固定數額之董監事,且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會亦無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則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章程更改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7.董監事解任變更登記範例)
1. 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 份
2. 變更登記表正本 2 份
3.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1 份
4.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註 1) 1 份
5.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 2) 1 份
6.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註 3) 1 份
註1. 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願任 同意書。 (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四、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備註 10 參照)
註2. 董事或監察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註3.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註4. 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請參考《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申請事項 補選董事變更登記
申請事項說明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申請人
1,000元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號
姓名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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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電子送達。2 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 郵寄。
申請日期 111年12月20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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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2 姓名
姓名
聯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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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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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手機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3 、 依公司 法 第 9條規 定 , 公司應 收 之 股款 , 股 東 並未實 際 繳 納 ,而 以 申 請文件 表 明 收足 , 或 股 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 ,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 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卡者, 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
分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 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的 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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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頁,第 1 頁 (公 司 印 章) (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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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預查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0 0000000 公司聯絡電話
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公開發行□是 ■否 陸資 □是 ■否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人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有 ■無
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有 ■無 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 □有 ■無 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原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 公司名稱 (變更後)
中文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代表公司負責人 李○蓮 四﹑每股金額(阿拉伯數字) 10 元 五、 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1,000,000 元
1,000,000 元 六、 實收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七、 股份總數 100,000 股 八、已發行股份總數 1.普通股 100,000 股 2.特別股 股
九、 董事人數任期
3 人自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至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含獨立董事 人) 十、
■監察人人數任期 或
□審計委員會
1 人自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至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
十一、 公司章程修正(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核准登記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 )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變更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六)第十欄位請依公司章程內容,於「監察人人數任期」前註記■,並填寫人數任期;或於「審計委員會」前註記■,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免填。
(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填列股東人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填列章程載明之核給股數與抵充金額(勞務出資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共 3 頁,第 2 頁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 更 時 請
打 ˇ 十二、本次股本增加明細
1.現金 股、 元
2.財產 股、 元
(股本若為 9、10、11、12 之 併購者,請加填第十四欄)
3.技術 股、 元
4.股份交換 股、 元
5.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 股、 元
6.資本公積 股、 元
十三、本次股本減少明細
權益科目調整
7.法定盈餘公積 股、 元
9.合併 股、 元
10.分割受讓 股、 元
8.股息及紅利 股、 元 併購
11.股份轉換 股、 元
13.債權抵繳股款 股、 元
14.公司債轉換股份 股、 元
12.收購 股、 元 其他
15.勞務 股、 元 股、 元 股、 元
1.彌補虧損 股、 元 2.退還股款 股、 元
3.註銷庫藏股 股、 元 4.合併銷除股份 股、 元
5.分割減資 股、 元 6.特別股收回 股、 元 十四、被併購公司資料明細
併購種類 併購基準日
被併購公司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公務記載蓋章欄
共 3 頁,第 3 頁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更
時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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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代 碼
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變更
時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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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持 有 股 份 (股)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節錄本)
一、時 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早上 11 點
二、地 點 本公司會議室
三、出 席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00 股,出席率 100%
四、主 席 李○蓮
五、報告事 項 略
六、承認事 項 無
七、討論事 項
案 由 略
1.
說 明 略
決 議 略
八、選舉事 項
案 由 補選董事
1.
主席 簽章 記錄:李○蓮 記錄 簽章
說 明 因業務需要,擬補選董事1人
選舉結果
職稱 姓名或名稱 當選權數 董事 施○○ 100,000
公司印章 負責人印章
本人同意擔任 ○○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 董 事 , 任期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至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9 日止。
備註:
一、請以每一位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填列一張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應另填列一張董事長願 任同意書;或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合併填列於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並分別由其本人親自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為公司之負責人;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 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
三、依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欠繳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 局限制其出境;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免提供擔保。
五、本願任同意書可自行印製,惟備註文字應同時具備。
1.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惟後端加註「直到新任董 事長就任時生效」,該辭職書是否有效?公司應否另行改選董事 長?
1、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並於後端加列附加條件,係為避 免公司無董事長之空窗期,此種附條件之辭職,於條件成就時(新任董事 長就任時),辭職生效。
2、該董事長辭職因尚未生效,應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開股東會改選 董事監察人,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任董事 長。(經濟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經商字第 10602422810 號函參照)
2.補選董事監察人是否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不可以。
補選董事監察人係屬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經濟部 61 年 6 月 30 日商 17897 號函參照)
3.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 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公司法尚乏規定,允屬 公司自治事項。(經濟部 90 年 5 月 16 日商字第 09002096490 號函參照)
4.補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起訖日應如何計算? 補選董事、監察人之任期應與原任期相同。(經濟部 92 年 5 月 5 日商字第 09202091070 號函參照)
5.董監事如已向公司提出辭職,惟辭職生效日係另訂條件或期限, 是否須俟該董監事真正辭職解任後,始得辦理補選? 不用。
該董事監察人附條件或期限之辭職係可得預見,倘公司董監事即將缺額,但 尚未缺額情況下,可先行補選,公司法未禁止公司提前補選。(經濟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經商字第 10602422810 號函參照)
6.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董事後,因故請辭其董事職務,則法人股 東可以改派他人接續其董事職務嗎,還是公司應重新補選董事?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股東自得依其職務關係改派他人補足其 原任期,毋庸再行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經濟部 84 年 8 月 28 日商 84219357 號函參照)
7.公司原為單一法人股東所組成,董監事皆係該法人股東所指派, 今擬將其部分股份售予他人,則應重新改選董事監察人嗎 ?還是補 選董事(或監察人)變更登記即可?
可由原一人法人股東選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後,其缺額由公司另行補選之, 且補選董監事之任期不變。(經濟部 104 年 06 月 10 日經商字第 10402059620 號函參照)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1-1.公司設立範例)
1. 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 份
2. 變更登記表正本 2 份
3. 新舊印鑑變更對照表或印鑑遺失切結書正本(註 1) 1 份
註1. 原公司或負責人之印鑑如變更為新公司或負責人印鑑,則檢附新舊印鑑變更對 照表;原公司或負責人之印鑑如係遺失,則檢附印鑑遺失切結書。
註2. 公司、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毋庸繳納規費。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參考 1-1. 公司設立登記範例及《《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申請事項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 申請事項說明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毋庸規費 申請人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 南投縣南投市 △△ 里 △△ 鄰 △△ 路△△號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姓名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地址
領取方式(填數字) 3 1 電子送達。2 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 郵寄。
申請日期 111年7月10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同意公司章程於公開網站查閱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市話 手機
傳真
聯絡人2 姓名 手機
聯絡人3 姓名 手機
營業場所 (辦理設立登 記須填寫)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3、依公司法第 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 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年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上 2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如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確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 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 卡者,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 分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 發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 的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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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公開發行□是 ■否 陸資 □是 ■否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人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有 ■無
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有 ■無 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 □有 ■無 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原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一、 公司名稱 (變更後) 中文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代表公司負責人 李○蓮 四﹑每股金額(阿拉伯數字) 10 元 五、 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1,000,000 元 六、 實收資本總額(阿拉伯數字) 新台幣 1,000,000 元
七、 股份總數 100,000 股 八、已發行股份總數 1.普通股 100,000 股 2.特別股 股 九、 董事人數任期
3 人自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至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含獨立董事 人) 十、 ■監察人人數任期 或
□審計委員會
1 人自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至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 十
一、 公司章程修正(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核准登記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 )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變更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六)第十欄位請依公司章程內容,於「監察人人數任期」前註記■,並填寫人數任期;或於「審計委員會」前註記■,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免填。
(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填列股東人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填列章程載明之核給股數與抵充金額(勞務出資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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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股本若為 9、10、11、12 之 併購者,請加填第十四欄)
打 ˇ 十二、本次股本增加明細
1.現金 股、 元
2.財產 股、 元
3.技術 股、 元
4.股份交換 股、 元
5.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 股、 元
6.資本公積 股、 元
十三、本次股本減少明細
權益科目調整
7.法定盈餘公積 股、 元
9.合併 股、 元
10.分割受讓 股、 元
8.股息及紅利 股、 元 併購
11.股份轉換 股、 元
13.債權抵繳股款 股、 元
14.公司債轉換股份 股、 元
12.收購 股、 元 其他
15.勞務 股、 元 股、 元 股、 元
1.彌補虧損 股、 元 2.退還股款 股、 元
3.註銷庫藏股 股、 元 4.合併銷除股份 股、 元
5.分割減資 股、 元 6.特別股收回 股、 元 十四、被併購公司資料明細
被併購公司
併購種類 併購基準日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公務記載蓋章欄
註: 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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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所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持 有 股 份 (股)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所 在
原印章
新印章
遺失公司登記用
□公司印鑑章
□負責人章
,自即日起聲明作廢,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蓋章】
負責 人:李○蓮 【蓋章】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0 日
1.公司印鑑之遺失,係以「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名義還是「舊負 責人」之名義立切結書?
就所詢公司印鑑遺失之切結書,係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於申請書蓋公司 之新印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要無以「舊負責人之名義 書立切結書」之問題。(經濟部 107 年 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702003690 號函 參照)
2.經選任新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後,原任董事長不願交出原公司登 記印鑑章,則新董事長該如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
他人無權佔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 返還後,新董事長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及董事長變更之相關登記 文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印鑑變更報備及董事長變更登記。(經濟部 90 年 5 月 3 日商字第 09002090300 號函參照)
3.清算中有限公司申請公司印鑑變更,應以何人為代表公司負責人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解散登記後之清算中公司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則應以踐行公司法第 83 條 第 1 項規定向法院聲報就任之清算人為代表公司負責人。另公司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如印鑑變更)事項時亦同。(經濟部 111 年 11 月 18 日經商 字第 11102432620 號函參照)
4.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惟原公司印鑑遺失, 應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名義還是「舊負責人」名義立公司印 鑑遺失切結書?
公司印鑑遺失之切結書,係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於申請書蓋公司之新印 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要無以「舊負責人之名義書立切 結書」之問題。(經濟部 107 年 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702003690 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