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股東出資轉讓
本範例接續01-1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1-1. .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1. 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 份
2. 變更登記表正本 2 份
3. 公司章程影本 1 份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1 份
5.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 1) 1 份
6.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註 2) 1 份
註1. 受讓人為原股東,或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公司登 記辦法第 5 條附件「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備註 4 參照)
註2.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註3. 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
請參考《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事項 股東出資額轉讓、修正章程 申請事項說明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1,000元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申請人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號
姓名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地址
領取方式(填數字)
申請日期
3 1.電子送達。2.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郵寄。
111年6月15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同意公司章程於公開網站查閱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市話 手機
E-mail 傳真
聯絡人2 姓名 手機
聯絡人3 姓名 手機
營業場所 (辦理設立登 記須填寫)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 3 、 依 公 司法 第 9條規 定 , 公 司 應 收 之 股款, 股 東 並 未 實 際 繳 納,而 以 申 請 文 件 表 明 收足, 或 股 東 雖已繳納 而於登記 後將 股款發還 股東,或 任由 股東收回 者,公司 負責 人各處 5年以 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 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卡者, 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分 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 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的 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共 2 頁,第 2 頁
變更 時請
打v
(公 司 印 章) (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變更 時請 打v 變更預查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 公司聯絡電話 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一人公司 □是 ■否 陸資 □是 ■否 原名稱 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一、 公司名稱 中文 ○○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資本總額 新台幣 1,000,000 元(阿拉伯數字) 四、 董事人數 1 人 五、代表人姓名 李○蓮
V 六、 公司章程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資產增加
七、 資本明細
(若資本為 7 者,請加填第九欄位)
八、 本次資本減少明細
九、被
合併公司 資料明細
※核准登記
權益科目調整
1.現金 元 2.財產 元
3.技術 元
4.資本公積 元
5.法定盈餘公積 元
6.股息及紅利 元
併購 7.合併 元
其他 8.債權抵繳股款 元
1.彌補虧損 元 2.退還出資額 元 元
合併基準日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核准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 有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註: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更
時請
打v 所
營 事 業
編號 代 碼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董
事、股 東 名 單
變更
時請
打v
編號 職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出 資 額 (元)
V 2
3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公務記載蓋章欄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所 在 地)
○○○○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劉○威 N12530○○○○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 )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有限公司。
第 2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3. C701010 印刷業
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3 條: 本公司設於南投縣,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出資及股東
第 5 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1,000,000 元
第 6 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如下:
姓名/出資額
李○蓮/500,000 元
劉○威/500,000 元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非得 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與他人。
第 8 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
第 9 條: 本公司置董事 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第 10 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經理人
第 11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 理。
第五章會計
第 12 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第 13 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 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 14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15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第 16 條: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附則
第 17 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公司印章 負責人印章
同意事項
1.股東出資轉讓1
○○有限公司 股東同意書
同意內容
茲同意本公司原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新臺幣
500,000 元讓由劉○威承受,並同意修正公司章程 第 6 條、第 18 條。
股東姓名 (親自簽名或蓋章)
李○蓮
□□股份有限公司
劉○威
1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 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 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參照)
相關問答集
1.經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有限公司 股東之出資額, 如何辦理股東出資額轉讓?
應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 同時副知該管執行法院。(經濟部 74 年 10 月 8 日商 44210 號函參照)
2.股東出資額經法院調解成立轉讓,則取得出資額之人是否得檢具 相關書件通知公司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其為該公司股東? 不可以。
股東出資額變更經法院調解筆錄成立,其出資額轉讓仍須踐行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2 項規定,並由公司及負責人依「公司登記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股東出資額轉讓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 101 年 4 月 3 日經商字第 10102026170 號函及 102 年 5 月 20 日經商字第 10202411000 號函參照)
3.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時,該如何計算是否達到同意轉讓之門 檻?
按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係指扣除 擬轉讓出資之股東後,其餘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另股東表決權之計 算,則應視公司章程是否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如章程未載,則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 102 條規定、經濟部 96 年 1 月 3 日經商字第 09502182010 號函參照)
4.有限公司股東要出資轉讓,但其他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有限公司股東要出資轉讓,若無經過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就 不能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別人。此外不同意的股東針對轉讓的 出資額可以優先受讓;同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如果不承受,對於已經過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這個轉讓事項,就視為同意轉讓,而且必須同意修改章 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 FAQ 參照)
5.有限公司因出資轉讓修正公司章程,不同意的股東拒絕在股東同 意書簽名或蓋章,應如何辦理?
股東同意書只要有同意之股東、新加入的股東及退出的股東簽名或蓋章,並 符合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之同意門檻即可;對於不同意出資轉讓之股東,已 明定其法律效果及視為同意修章。至於「不同意之股東」處理之經過情形,係
屬私法人自治事項,不是公司登記審查的範圍。(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及經濟
部 97 年 4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702408070 號函參照)
6.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未取得去向不明股東之同意,是否影響 出資轉讓之效力?
按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生效,應依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其 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縱未取得去向不明股東之同意,亦不影響出資轉 讓之效力,故就其修正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部分,可參照第公司法 111 條第 3 項意旨辦理。(經濟部 106 年 10 月 6 日經商字第 10602308080 號函參照)
7.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因贈與轉讓予他人,則受讓人得否逕為變 更登記? 不可以。
按有限公司股東贈與出資轉讓他人仍應依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辦理(經濟部
102 年 7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202422360 號函參照)
8.借名登記之股東應如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經法院判決確定,雙方當事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終止,公司自得持法 院確定判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經濟部 106 年 4 月 17 日經 商字第 10602016280 號函參照)
9.信託財產專戶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信託財產專戶」尚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惟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亦屬財 產種類,並未為信託法所排除,該財產之移轉仍應踐行公司法第 111 條之規 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另有關公司章程及登記表上之股東姓 名,仍應以依受信託法委託之受託人姓名登載之。
(經濟部 99 年 11 月 5 日經商字第 09902147110 號函參照)
10.清算中之有限公司,其股東之出資額得否轉讓? 可以。
清算中有限公司股東所持出資額亦非不得轉讓,惟仍應踐行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並出資額轉讓後應由公司辦理股東名簿及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經 濟部 100 年 12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002436570 號函參照)
11.如果有股東想要退出有限公司,並減資取回出資額,可是其他股 東不同意,該怎麼辦?
因為有限公司沒有退股之規定,如果要退出,除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外, 還可以選擇以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就可以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 是必須要向公司聲明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公司在接收到股東拋棄之意思 表示完成後,就要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 103 年 10 月 21 日經商字 第 10302345190 號函參照)
07 改推董事
07-1改推其他股東為董事
本範例接續01-1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1-1. .公司設立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1. 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 份
2. 變更登記表正本 2 份
3. 股東同意書影本 1 份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註 1) 1 份
5.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註 2) 1 份
註1. 如擔任董事之股東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或蓋章同意者,免附。(公司登記 辦法第 5 條附件「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備註 3 參照)
註2.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註3. 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請參考《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事項 改推董事
申請事項說明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1,000元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申請人
代表人姓名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號
姓名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地址
領取方式(填數字)
申請日期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3 1.電子送達。2.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郵寄。
111年7月12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同意公司章程於公開網站查閱
姓名
聯絡人
聯絡人2
聯絡人3
營業場所 (辦理設立登 記須填寫)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電話 市話 手機
E-mail 傳真
姓名 手機
姓名 手機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 3 、 依 公 司法 第 9條規 定 , 公 司 應 收 之 股款, 股 東 並 未 實 際 繳 納,而 以 申 請 文 件 表 明 收足, 或 股 東 雖已繳納 而於登記 後將 股款發還 股東,或 任由 股東收回 者,公司 負責 人各處 5年以 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 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卡者, 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分 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 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的 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共 2 頁,第 2 頁
變更 時請
打v
共 2 頁,第 1 頁 (公 司 印 章) (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變更 時請 打v 變更預查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 公司聯絡電話 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一人公司 □是 ■否 陸資 □是 ■否 原名稱 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一、 公司名稱 中文 ○○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資本總額 新台幣 1,000,000 元(阿拉伯數字) 四、 董事人數 1 人 v 五、代表人姓名 □□股份有限公司 六、 公司章程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1.現金 元
資產增加
七、 資本明細
(若資本為 7 者,請加填第九欄位)
八、 本次資本減少明細
九、被 合併公司 資料明細
※核准登記
權益科目調整
2.財產 元
3.技術 元
4.資本公積 元
5.法定盈餘公積 元
6.股息及紅利 元
併購 7.合併 元 其他 8.債權抵繳股款 元
1.彌補虧損 元 2.退還出資額 元 元
合併基準日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核准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共 2 頁,第 2 頁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註: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更
時請
打v 所 營 事 業 編號 代 碼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董 事、股 東 名 單
變更
時請
打v
編號 職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出 資 額 (元)
v 1
v 2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公務記載蓋章欄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所 在 地)
L22045○○○○
3 ( )
同意事項
○○有限公司 股東同意書
同意內容
1. 改推董事1 改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並對外代表公司。
股東姓名 (親自簽名或蓋章) 李○蓮
□□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公司法第 108 條規 定參照)
相關問答集
1.非股東之自然人可以擔任一有限公司之董事嗎? 不行。
擔任一家有限公司之董事者,其一定要具有該公司股東之身分,至於該股東 之出資額多寡,則非所問。(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參照)
2.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其董事該如何產生? 按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規 定,由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經濟部 105 年 4 月 25 日經商字第 1050241 1030 號函參照)
3.有限公司董事有任期的限制嗎? 沒有。
有限公司董事係準用無限公司有關執行業務股東之規定, 並無任期,但如於 章程中訂明者,得依章程規定辦理。(經濟部 69 年 6 月 12 日商 19306 號函 參照)
4.信託財產專戶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可以。
「信託財產專戶」尚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另有關公司章程及登記表 上之股東或董事姓名,應以依受信託法委託之受託人姓名登載之。(經濟部 99 年 11 月 5 日經商字第 09902147110 號函參照)
5.有限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時,應否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 程變更登記?
目前公司法已沒有規定章程一定要寫董事姓名。如果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 名,應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 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 章程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01 條規定及經濟部 91 年 4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 10207174 號函參照)
問答集
6.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其董事之地位由其繼承人繼承嗎? 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經由選任產生,董事之地位尚無繼承之問題。(經濟部 98 年 8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800116320 號函參照)
7.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公司申請解任登記期限應自何日起始算逾 期?
死亡股東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經濟部 91 年 1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00 2284740 號函參照)
8.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是否得推其中一 繼承人為董事,以利公司可以正常營運?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如欲將該死亡股東 之出資額變更為遺產戶並推選管理人者,其申辦變更登記,得由被推為管理
人(繼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請並得被推選為董事(詳參閱本書 33-4 範例一節)。惟於辦妥繼承登記分割遺產後,倘該董事未分得出資額者,即與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董事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規定有違,該 董事應即解任,並應即辦理變更登記,倘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登記。(經濟部 100 年 4 月 22 日經商字第 10002408510 號函參照)
9.有限公司董事報酬約定方式為何?
有限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得另以特約為報酬給付之約定;至約定方式如 何,允屬董事與公司當事人間之私法契約關係,公司法並未規定,如有爭 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經濟部 109 年 11 月 12 日經商字第 10900098420 號函參照)
10.公司依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選任新任董事,惟原任董事拒絕在股 東同意書上簽名或蓋章,則新選任之董事是否得逕向公司登記機 關辦理改推董事變更登記?
只要新選任之董事係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使原任董事拒 絕在股東同意書上簽名或蓋章,該新任董事仍為合法選任,得檢附相關書 件辦理改推董事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參照)
11.公司選任新任董事後,欲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改推董事變更登 記,惟原任董事拒絕交付原公司登記印鑑,新任董事該如何向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新、舊董事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他 人無權佔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 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如蓋有法院收文章之 起訴狀),向公司登記機關併案申報公司印鑑變更。(經濟部 90 年 5 月 3 日 商字第 09002090300 號函參照)
12.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改推董事變更,惟原公司印鑑遺失,應 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名義還是「舊負責人」名義立公司印鑑 遺失切結書?
公司印鑑遺失之切結書,係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於申請書蓋公司之新 印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要無以「舊負責人之名義書 立切結書」之問題。(經濟部 107 年 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702003690 號函 參照)
33 股東出資額繼承 變更登記
33-2股東死亡且繼承人
暫推管理人
本範例接續05股東出資轉讓變更 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本範例接續 5 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範例)
申請資料/應附文件
(註 2) 1 份
6. 協議書影本 1 份
7. 遺產戶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註1. 遺產已完稅並檢附完稅(免稅)證明者,免附。
註2. 遺產未完稅者,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已完稅者,檢附完稅(免稅)證明。
註3. 其餘文件應注意事項,請參考《公司登記實務及案例解析 應備文件詳析篇》。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事項 股東死亡更正章程
申請事項說明 股東劉○威於 111年 7月 1 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協議由 劉 ○ 勝 擔任管 理人,茲檢附繼承系統表(或完稅證明)及協議書
預查編號
補正文號
繳納規費 1,000元
公司統 編號 00000000 (簽名或印章)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申請人
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公司所在地
( 含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 △△號
代理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簽名或印章)
姓名
代理人
( 未委託代理人 申請者,免填)
地址
領取方式(填數字) 3 1.電子送達。2.自取(逾期一星期轉郵寄)。3.郵寄。
申請日期
111年7月12日
以下資料欄位為「自由填列事項」
□同意公司章程於公開網站查閱
姓名
聯絡人
聯絡人2
聯絡人3
營業場所
(辦理設立登 記須填寫)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是 否 持 有 就 業金卡
姓名
電話 市話 手機
傳真
手機
姓名 手機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路 街 巷 弄 號 樓 室 查 詢 編 號
□是(請附證明文件) □否
共 2 頁,第 1 頁
備註:
註1、申請「電子送達」請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 及電話(手機必填),最多三組。
註2、若收件人五日未下載電子公文,則改採用郵寄送達。
註 3 、 依 公 司法 第 9條規 定 , 公 司 應 收 之 股款, 股 東 並 未 實 際 繳 納,而 以 申 請 文 件 表 明 收足, 或 股 東 雖已繳納 而於登記 後將 股款發還 股東,或 任由 股東收回 者,公司 負責 人各處 5年以 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敬請留意避免觸法。
註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 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公司負責人/董事持有就業金卡者, 將優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以下資料欄位為「併案申請工商憑證時必填欄位」
是否同時申請工商憑證正卡 (配合公司法第22條之1董 監事、經理人及股東資料申 報新制須採電子方式申報, 若公司代表人非本國籍或未 持有健保卡者,務請同時申 請工商憑證)
□是(需繳交 IC 卡工本費,詳註2) □總公司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
□分公司 統一編號: 分公司名稱:
(憑證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聯絡 e-mail: ;如多家分 公司申請,請自行檢附附件載列上開資料) □否
備註:
註1、待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後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工商憑證 IC 卡。
註2、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每張工本費新台幣420元,將由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中華電信)寄發 繳費通知單後逕行繳交。
註3、有關工商憑證 IC 卡用戶代碼,預設值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分公司則以分公司經理人的 身分證字號為預設值,俟申請人收到卡片後,請再自行變更用戶代碼。
註4、憑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諮詢專線412-1166﹙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1166﹚。
共 2 頁,第 2 頁
變更 時請
打v
共 2 頁,第 1 頁 (公 司 印 章) (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變更 時請 打v 變更預查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 公司聯絡電話 僑外投資事業 □是 ■否 一人公司 □是 ■否 陸資 □是 ■否 原名稱 有限公司 印章請用油性印泥蓋章,並勿超出框格。
一、 公司名稱 中文 ○○有限公司 (章程所定) 外文
二、 (郵遞區號)公司所在地 (含鄉鎮市區村里)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三、 資本總額 新台幣 1,000,000 元(阿拉伯數字) 四、 董事人數 1 人 五、代表人姓名 李○蓮 六、 公司章程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資產增加
七、 資本明細
(若資本為 7 者,請加填第九欄位)
八、 本次資本減少明細
九、被 合併公司 資料明細
※核准登記
權益科目調整
1.現金 元 2.財產 元
3.技術 元
4.資本公積 元
5.法定盈餘公積 元
6.股息及紅利 元
併購 7.合併 元
其他 8.債權抵繳股款 元
1.彌補虧損 元 2.退還出資額 元 元
合併基準日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日期文號 ※ 檔號
公務記載蓋章欄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於核辦後一份存核辦單位﹐一份送還申請公司收執。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填寫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三)※各欄如公司統一編號、核准登記日期文號、檔號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四)違反公司法代作資金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為配合郵政作業,請於所在地加填郵遞區號。
共 2 頁,第 2 頁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註:1.欄位不足請自行複製,未使用之欄位可自行刪除,若本頁不足使用,請複製全頁後自行增減欄位。
變更
時請
打v 所 營 事
業
編號 代 碼 營 業 項 目 說 明
00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00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003 C701010 印刷業
00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00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00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董 事、股 東 名 單
變更
時請
打v
編號 職 稱 姓名(或法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出 資 額 (元) (郵遞區號) 住 所 或 居 所 (或 法 人 所 在 地)
1
v 2
00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公務記載蓋章欄
董事 李○蓮 L22045○○○○ 500,000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股東 劉○威遺產戶(管理人:劉○勝) N12530○○○○ 500,000
(540)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號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 章總則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有限公司。
第 2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2.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3. C701010 印刷業
4.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5.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6. CH01030 文具製造業
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3 條: 本公司設於南投縣,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出資及股東
第 5 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1,000,000 元 第 6 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如下: 姓名/出資額
李○蓮/500,000 元 劉○威遺產戶(管理人:劉○勝)/500,000 元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 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 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 8 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
第 9 條: 本公司置董事 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第 10 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經理人
第 11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 辦理。
第五章會計
第 12 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辦理總決算一 次。
第 13 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 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 14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15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 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 紅利。
第 16 條: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附則
第 17 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繼 承 系 統 表
〔出生別、姓名〕 (出生年月日) 被繼承人:劉○威
111 年 7 月 1 日死亡 配偶:李○蓮
45 年 1 月 2 日出生
長男:劉○勝 70 年 1 月 30 日
次男:劉○益 72 年 2 月 9 日
長女:劉○慧 73 年 12 月 2 日
次女:劉○婷 75 年 1 月 5 日
本系統表係劉○威繼承系統表無訛,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如有 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害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全體繼承人:
李○蓮 (簽章)
劉○勝 (簽章)
劉○益 (簽章)
劉○慧 (簽章)
劉○婷 (簽章)
中華民國 1 11 年 7 月 11 日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李○蓮等5人係被繼承人劉○威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
111年7月1日死亡,為日後管理其於○○有限公司出資額之便利起見,經 立協議書人一致同意,推選劉○勝為劉○威遺產戶之管理人1。
立協議書人(全體繼承人):
李○蓮 (簽章)
劉○勝 (簽章)
劉○益 (簽章)
劉○慧 (簽章)
劉○婷 (簽章)
中華民國 1 11 年 7 月 11 日 1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所有,民法第 1151 條定有明文。 上開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固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且該互推方式,依同 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採多數決方式行之。惟依此規定互推之管理人,僅得就 遺產為保存、改良、利用等管理行為,如就公同共有遺產為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者,仍應適用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須得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1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問答集
1.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公司申請繼承登記期限應自何日起始算?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不論以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 其他繼承證明文件之日(如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起算日皆無不可,公司登記機 關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文件為申請期限之起算日。(經濟部 107 年 12 月 13 日經商字第 10702067350 號函參照)
2.繼承人尚未決定由誰繼承該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前,是否得先互推 一管理人行使其股東權?
在分割遺產前,雖得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採多 數決方式由全體繼承人互推一人為管理人(僅得就遺產為保存、改良、利用等 管理行為);惟如就公同共有遺產為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者,仍應適用民法 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須得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最 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1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承上題,管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其股東權利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或 蓋章,並將該遺產戶之出資額轉讓於他人? 不可以。
就公同共有遺產為處分者,應適用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須得公同共有 人即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14 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