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車違規左轉警示執法系統設置相關法源依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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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車違規左轉警示執法系統設置 相關法源依據討論(摘錄) 1. 科技執法受交通部所重視及支持,包含新北市、桃園市、 台中市辦理公車停靠區違規停車自動偵測,新北市及本市 辦理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及本案之機車違規左轉警示 執法系統等科技執法應用,皆是目前交通部道安會報所支 持及執行中案例。 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以科學儀器取 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其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 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系統完成設置後,後續請警 察局協助於網站公告。 3. 依據同法條,針對行車速度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規定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 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本案系統亦比照於上游進入端規 劃建置提示標誌。 4. 本計畫蒐集採證照片或影像,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 有關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5 條規定;該個人資 料之利用,係為證明違規事實及違規當時之客觀情狀,與 警察機關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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