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一場錯誤開出美麗的花朵-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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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燕飛

救援個案

傷害致死/ 有期徒刑7 年6 月 2010 年8 月,陳燕飛駕駛小客車因行車糾紛與他人衝突,事發後對方 車內一名乘客就醫,經診斷有胸部挫傷、氣胸之情況,一個月餘,乘客 過世,法院採取法醫意見與證人的證詞,認定陳燕飛成立傷害致死罪。 但病歷顯示,乘客氣胸已有改善,而法醫疑有受到報案筆錄污染,且未 取得完整病歷之情形。律師團為陳燕飛聲請再審,案件經台中高分院於 2016 年2 月裁定開始再審,陳燕飛獲釋。2017 年台中高分院認定傷害 致死罪不成立,改判傷害。律師團現已就陳燕飛失去自由天數聲請刑事 補償中。

吳育明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5 年6 月 吳育明於2010 年向人購買海洛因1 包,淨重37.46 公克,於取貨後, 行車途中即遭查獲。法院以吳育明並沒有足夠資力購買如此大量毒品, 且應沒有如此高量之毒品施用需求,認定吳育明販賣毒品罪成立。救援 團隊發現法院所引用之文獻有提及成癮者不同於常人之耐受度,應可 作為採信吳育明證詞之依據。律師團為吳育明聲請再審,案件經駁回確 定。本案律師團研議聲請釋憲、非常上訴中。

蘇炳坤

強盜、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15 年 蘇炳坤於1987 年遭認定有共同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成立,判刑15 年 確定。檢察體系多次為蘇炳坤提出救濟,4 次非常上訴、4 次再審聲請, 均未能順利重啟審判,但已樹立檢察官公義角色之典範。2000 年,蘇 炳坤經總統為「罪刑宣告無效」之赦免,然而,司法尚未認定蘇炳坤無 罪,蘇炳坤的冤情未獲洗刷。2016 年蘇炳坤仍持續堅持清白,2017 年 台灣高等法院肯認經赦免後仍能救濟,裁定本案開始再審,檢察官不服 抗告,案件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張月英

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50 天、6 月 張 月 英 於2008 年 捲 入 一 場 肇 事 逃 逸 事 件, 張 月 英 提 出 之 不 在 場 證 明 與 有 利 證 人 不 被 法 院 採 信, 張 月 英 遭 判 過 失 傷 害( 拘 役50 天 )、 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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