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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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灣人權報告

第27條:少數族群權利

少數群體的個人不應該被剝奪了與他們群體一起享受自己的文化、信

族人一同共享,這樣的傳統原住民文化卻讓司馬庫斯的三位部落青年

奉自己的宗教和說自己語言的權利。

因為「將風倒櫸木的樹根及殘餘枝幹取走」被檢察官因違反〈森林

除此之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號一般性意見也強

法〉第52條起訴,2007年4月18日新竹地方法院判刑了有期徒刑六個

調,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元,但在2005年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

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尤其為主,這些權利包含漁獵等傳統活動及受

中第20條,其實已提到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因此

到法律保護這在保留區內的權利。政府應該採取積極地法律保護措施

族人不服該判決,繼續上訴,終於在2010年2月3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做

以確保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

出無罪判決。

二、回應國家報告

(二)、原住民族司法權益:回應國家報告第86頁第359段

(一)、國家侵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文化:回應國家報告第85頁第 355段 國家報告提到,〈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原住民族在原住民族地 區可依法從事的非營利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 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且必須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 限,同時也提到,若無相關法規的配合,光〈原住民基本法〉,原住 民及傳統文化權利並無被自動確認。 在原住民族文化及領域受侵犯個案當中,其中一個著名個案即為 司馬庫斯案。2005年,泰利颱風吹倒了一棵大型台灣櫸木,阻礙了司 馬庫斯部落的聯外通行道路。部落的三位原住民青年主動協助搶修司 馬庫斯的聯外道路,將這棵櫸木移往路邊。10月7日林務局前往處理 此珍貴櫸木,並將櫸木樹身切割後載離,僅留下因為受到土石掩埋難 以取走的樹根及部分枝幹。部落青年在部落會議的同意及授權下,前 往取回餘留的樹根及部分枝幹,並希望做為呈現部落意象及美化部落 用途。 在不主動破壞自然生態的情況下取用已經無法再繼續生長的樹 木,並再次利用來呈現部落的意象,公有領地內的動植物由所有部落 244

國家報告指出,〈原住民基本法〉雖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 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目前政府雖因涉及特殊狀況 而遲延,仍應考量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儘早適時評 估及成立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但政府卻無具體提出設立原住民族法 院或法庭之規劃,導致目前仍有許多原住民族司法案件在漢人司法體 系中不平等的對待。 實際案例: 2003年2月19日,嘉義縣阿里山鄒族達邦大社頭目汪傳發以及 其子汪建光前往參加喪禮途經其自家承租地(117號林班地),發 現有一部車輛停在其承租土地旁,一位漢人(陳登茂)在附近徘徊 逗留。汪傳發父子下車詢問陳登茂來意,陳登茂答上山採蜜,汪傳 發父子隨後在陳登茂車上發現一桶蜂蜜,認為陳登茂進入自家林班 地盜採蜂蜜,因此將蜂蜜放到自己車上希望待喪禮結束後再前往警 局處理,最後雙方互記車牌後碼後離去。 同日傍晚六點五十分,陳登茂率先前往當地達邦派出所報案, 指控頭目父子搶奪蜂蜜。當天晚上汪傳發父子二人結束山美鄉喪禮 儀式返回達邦路上遭警查臨檢且立即被帶往嘉義縣竹崎分局拘留 過夜。拘留警訊過程中,警方不但未尊重原、漢之間根本的差異,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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