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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遷與空間計畫法制
一個由上而下的體系,由上而下依序是
迫遷議題就是空間計畫議題。它們
計畫)、「區域計畫」(最高位階的法
所涉及的法律制度龐大而細瑣,且計畫 書似乎總是寫得艱澀難懂,導致受迫遷 者不得其門而入。然而,這些制度與我 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為了對抗迫 遷,值得我們花一點時間認識。
整體來說,台灣目前的空間計畫是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但這並非法定 定計畫)與「國家公園計畫」、「都市 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管制。愈高位
階的計畫,其範圍愈大、內容也愈抽
象,是指導方針性質;愈低位階的計畫, 則範圍愈窄,內容愈具體。大致結構請 見「空間計畫體系與部門計畫圖」。
空間計畫體系與部門計畫圖
《區域計畫法》
產 業
全國區域計畫 都會區域 + 特定區域
運 輸 公共設施 觀 光 環 保 其 他 部門計畫
《國家公園法》 配合
指導 納入
涉及空間 或土地使 用者
直轄市、縣(市) 區域計畫
指導
指導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
指導
空間 / 土地使用計畫
國家公園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