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通訊《說「蓄意」 太沉重》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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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會刊

權通訊 2013 July No.17

發 行 人 : 張 維 責 任 編 輯: 張 正 學 美 術 編 輯: 張 讀 行 編輯委員:林宜慧、葉珈語、張正學 出 版 日 期:2 0 1 3 年 7 月 地 址:10355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一 段 48 號 2 樓 行 政 電 話:0 2 -2 5 5 6 13 8 3 諮 詢 電 話:0 2 -2 5 5 0 5 9 6 3 本 會 網 址:http://www.praatw.org/ 電 子 信 箱:praatw@gmail.com

說「 蓄意」 太沉重

小編 的話 本期將從社會事件所衍生 的 蓄 意 傳 染 議 題, 透 過 現行法律之規定,重新檢 視我們如何看待愛滋這疾 病,特別邀請台北市立聯 合醫院昆明院區莊苹主 任,從服務眾多感染朋友 的 經 驗 中, 回 應 愛 滋 條 例第 21 條的規定,對於 社群以及防疫所造成的影 響,在普遍將感染者視為 高度危險以及感染愛滋有 如重傷害般的台灣社會, 開啟另一個視角。

改名,繼續向前 文 / 張維 ( 本會理事長 ) 本會去年對外告急財務危機,而在向社會、企業、 個人捐款時,卻因本會「名稱」受到了重重限制, 這樣的情形非僅限於社群,甚至連感染者本身都感 到卻步,其實,工作人員於實際工作中,亦因「名 稱」在執行業務上,有著諸多困難與不便。將上述 原因提報會員大會決議,於大會中通過本會「改名」 一事定讞。愛滋作為疾病之最汙名,極需要平反及 權益伸張,為了在執行業務、募款及社群與陪伴感 染者走更長遠的路程,「改名」是不得已的作法。 本會以平權及維權作為核心價值,過程卻需要「陪 伴個案情緒、心理歷程、案件處理、訴訟過程、與 政府、醫院或公司進行交涉,並修改法令」,實質 為「愛滋社區服務」;

本會也須做社會及學校的愛滋及權益教育,東南西 北全省走透透,實為「社會教育」;「社群服務」及 「社會教育」如兩刃利劍,若沒有基本權益作基礎, 無任何意義。 本會雖將改名,但服務品質卻不會改變,一樣對個 案賓至如歸,服務社群;無論是男性,女性,異 / 同 性戀者,孩子,老人,外籍人士等,我們將如過去一 樣,體貼社群心聲及權益。 本會今年的感染者及愛滋助人者微電影正進行個案 及相關者的訪談,已在開拍中。如「改名」這件事, 都請拭目以待。


說「蓄意」太沉重— 一位醫事人員看待愛滋條例第 21 條對防疫之影響 文 / 莊苹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 ) 這篇文章,很可能跟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期待相左的。但看著一個個案件在身旁發生,看著每個案 件所引發的長遠影響,這篇文章確實有看見的需要。 報載一位感染愛滋的老師因為施用毒品、與他人發生無套的性行為而被起訴。在更深入的了解 後,發現由於我們的法令是未遂犯亦罰之的設計,在檢察官偵訊的過程中,有 13 位朋友表示曾 和老師發生無套性行為,因此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一罪一罰 之原則下,老師最低也可能會被判處 65 年的有期徒刑! 這條法令自然是不希望有傳染病的人任意將傳染病再傳出去,但有沒有思考過,這似乎也代表著 在全國已有 2 萬 6 千名感染者的年代裡,至少也有同樣數目的犯罪者在我們的社區中。我們今天 不將其他人的判刑,為何獨對這位老師如此起訴!而以法的觀點,這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 為何不主動偵辦那些更多數的嫌疑人呢?而另一方面,老師是否也可以控告那些造成他感染的嫌 疑人、亦或是曾跟他發生性行為的感染者呢?而這樣互告的下場,只會讓社會大眾更加以為愛滋 感染者都只是會狗咬狗的惡人而已! 站在防治疾病的立場,相信沒有人是為了把人關進監獄而訂定法律,更大的期望是提醒感染者避 免疾病的散播,希望能將防治做好,而當今天司法體系如此看待這疾病時,衛生單位的立場又應 該如何呢? 愛滋原本就是一個被社會高度歧視的疾病,雖說它只是一個可能毫無症狀、在日常共同生活中亦 不易傳染給他人的傳染病。但因為他黏膜、血液傳染的本質,與性行為、毒品施打等意向高度相 關,以致於社會大眾很自然的認為那是不忠實、不正常、不守法的人才會生的病,也正因為這種 概念,使得自覺沒有不忠實、不正常、不守法的人,也自以為自己不會感染。這其實是一個社會 現象,大多數的民眾不自覺得活在這樣的共同價值中,以致於對愛滋有一種發自內在的恐懼及排 斥,在理智上知道不能也不該歧視生病的人,但在言行上不僅自然的表現出排斥的行為,而且也 會不自主的認為自己是個「好人」,不可能會生病,使得一個單純可預防的疾病,變成了一個社 會輿論的「判決」。 目前愛滋在我們社會中一直被認為是洪水猛獸,感染者人人喊打,感染者很難告訴他人自己感染 的事實,一旦曝光,連親人朋友都爭相躲避,更何況是發生性行為?若我們都能同意「性」是人 類基本生理需求,那麼,感染者要如何才能滿足自己的基本需求呢? 在我看來,蓄意傳染者有罪應是大眾的共識,但在蓄意傳染入罪之前,我們必須檢視我們的社會 是否提供的充份的資訊及公正的環境。包括以下兩點: 一、 預防自己生病的能力是否已充分的讓我們的人民清楚?讓所有人民是在充分了解如何在每 一次的性行為中自我保護。在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前,每個人可以選擇並做好自我保護,或是選擇 不做保護,用自己的健康來做賭注。 二、 感染者是否能處在可以大方說明自己感染事實的環境中?我們的環境是否能讓感染者與未 感染者一樣找到能接納自己的性伴侶,在他說明自己的狀況後仍是安全且不會被歧視的,雙方可 以討論要安全性行為,還是不用保險套的賭上一場。但無論如何,感染者可以在放心說明自己感 染的情境下滿足自己的性需求。 在現行的醫療環境下,感染了愛滋仍無法治癒,因此讓他人感染的確是造成他人的重傷害。但若 人人都知道要怎麼保護自己,感染者也都說明自己是感染者,那麼,一般的性行為即使不用保險 套,也沒有蓄意傳染的問題。只有在感染者強行使他人在無法自我保護的情境下與自己發生性關 係,或是將帶有病毒的感染源注入對方體內,才能叫做蓄意傳染吧!而在此時,一般民眾仍自以 為安全的不做保護,卻視感染者為會行動的殺人機器時,就算把再多的感染者關進了監獄,也只 是自欺欺人又侵犯人權的無效防疫!希望大家能更快的學習到充分的知識,對染病者能有更多的 體諒及接納,才是對國民健康最大的保障!


一、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後稱愛滋條例 ) 中, 有關感染者蓄意傳染條文指的是哪一個條 文? 答:愛滋條例第 21 條中規定:明知自己為 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 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 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 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 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我是已知的感染者,隱瞞,但有從事安全的性行為,事後對 方得知我是感染者,我是否仍有可能被提告的危險 ? 答:是的,你仍然有可能被告違反這個條文。因為對方要不要告你, 是他的決定,但他告了你,能不能真的成立,那倒是不一定的。 如果你非常肯定與對方發生的是安全性行為,對方卻仍然堅持對 你提告,建議你提出所有能夠證明你們是安全性行為的證據,讓證 據為你證明。 如果你能夠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安全性行為是真的,對方對你的提 告就不會成立,你不會有事;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對你的證據存疑, 或者,你實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確實有安全性行為,那麼,建 議你要求進行雙方的愛滋病毒基因序列比對,理論上,對方的病毒 序列應該與你相異,這就可以證明他的感染與你無關,你應該也不 會有事。 總之,在這個題目的前提下,你可能被告,但應該不會有事;但這過 程中,你要配合出庭說明、收集證據等等,以及要承受很大的心理 壓力,還要注意曝光的可能,你會很辛苦,要儘量調適自己,找信任 的人或機構求助,幫助你渡過這段難熬的時間。

關於蓄意傳染,我應該知道 文 / 本會秘書處 二、如何避免違反愛滋條例第 21 條,需要具備 哪一些條件,才可能違反該條文 ? 答: (一)如果你是已經被通報衛生署的感染者,當 你與人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將你已經感染愛滋 的情形,讓你的性伴侶知道,或者,你們沒有進 行安全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感染,你都 有 可能違法。 (二)如果你從未檢驗愛滋,那麼,你與人發生 不安全的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感染,你 的行為都不適用這個條文。也就是說,這個條文 只限制已經知道、也已經被通報的感染者。 (三)合理的匿名篩檢,理論上不足以辨識受檢 人的個人身份,而且,匿名篩檢通常只是初步檢 驗,不能肯定受檢人確實感染。因此,匿篩陽性 者,理論上並非「已知的感染者」,應當不適用 這個法條的規定。 但是,如果你曾在匿篩時留下足以辨別你的身 份的資料,對你提告的人也知道這件事,若他向 檢察官提及,並獲得檢察官的追查,你有可能被 認定為「應該已經知道自己有可能感染」的人。 這個情形處在法條沒有規範的地帶,目前實際 上也沒有這樣的案例的出現,檢察官或法官會 如何認定,目前不能肯定。

四、條文中有關「未遂犯罰之」的意思是什麼 ? 答:「未遂犯罰之」是說,如果你是已知的感染者,也在對 方不知你是感染者的情形下,與對方發生了不安全的性行 為,那麼,即使對方並未因此而受到感染,你都可能違法而 被罰。

最後,每個人遇到的情形都不盡相同,以上的解釋,只能說 個大概,如果你遇到這一類的問題,不論你是原告或被告 的身份,或者你是痛苦於對特定對象有所懷疑的人,請來 找我們聊聊,一起討論可以怎麼辦。 諮詢電話:02-2550596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駐點時間:8/9、8/27、9/13、 9/24、10/11、10/29、11/8、11/26、12/13、 12/31( 逢週二下午、周五上午時段 )


權益報馬仔

完整資訊請查詢:本會官網→愛滋人權→議題 ( 左方點選各議題專區 )

女性/ ( 疑似 ) 愛滋寶寶

權促呼籲女性愛滋感染者:勿壓抑、勇敢求助 台灣愛滋感染者中,女性感染者人數近 2 千多人,不到全體愛滋感染者的 1 成。本會社工師葉珈 語表示,相較男性感染者,不少女性選擇逃避,也不願求助,導致女性感染者更為弱勢。 而許多女性感染者都認為自己的情緒以及心理沒有問題,不需要社工以及相關資源的協助,但事 實卻非如此。另外,不少女性也認為自己是良家婦女不可能感染愛滋,也因此忽略愛滋篩檢。不 少女性發現感染愛滋,往往是透過愛滋感染者接觸者追蹤發現,正因為如此,女性感染愛滋的黑 數很可能比目前的數據更高。權促會呼籲女性感染者勇於求助,各種資源才能幫助女性感染者度 過各種困境。( 此文節錄 2013/06/05 台灣立報 )

就業 就業服務法新增條文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 提供 HIV 檢測結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 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 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 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今年 6 月 7 日,勞委會公布 「HIV 檢測」為「非屬就業 所需之隱私資料」之一,因此,雇主招募或雇 用員工時,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雇主如有違法, 可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同時也提醒,在任職期間,若因為愛滋身 分遭雇主有不公平的對待,例如遭解雇或任意 更替工作內容,可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 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提起申訴,申 訴若成立,衛生局依法須向雇主處以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預防 / 感染迷思 發生危險性行為後 41 家醫院可進行預防性 投藥 要預防愛滋,除了性行為全程正確使用保險 套及水性潤滑液外,如不慎發生不安全的性 行為時,可於暴露後 72 小時內,至全國 41 家愛滋病指定醫院經醫師評估後,接受抗愛 滋病毒預防性投藥,可減少感染風險,該項 服務目前皆為自費,一個療程所需的費用約 在 20,000 至 30,000 元之間。特別需說明的 是,預防性投藥仍會有藥物副作用,若隨意 中斷服藥,也可能產生抗藥性,不宜濫用。 「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 院名單可至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http:// www.cdc.gov.tw/) 以及本會網站上查詢。


活動報馬仔 諮詢服務一對一 權促外展每月兩次在昆明 本會外展服務持續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三樓進 行,為讓更多朋友利於詢問,駐點服務時間分別是 8/9、 8/27、9/13、9/24 共計六場,分別在周五早上與周二下 午時段,歡迎朋友多加利用,現場備有諮詢室做更深入的 會談。

「朵朵信箱」服務持續進 行中 邀請監所愛滋收容人 來信 「朵朵信箱」服務累計至今已有六個 來自不同矯治機關,本會持續邀請監 所收容人提筆,只要您是正在服刑中 的愛滋感染者,不論是情感交流或愛 滋知識、權益的提問,我們都很歡迎。

特別感謝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供經費與場地的支持。

15 位愛滋工作者齊發聲 用影像述說與感 染者的故事 社會大眾對於愛滋感染者,總充滿著不同的想像,即便感 染者就一直在我們身邊;於是,本會希望透過與感染者朝 夕相處的第一線工作者,經由他們的視角,分享與愛滋感 染者不同的相處故事。 該計畫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的補助,將訪談紀錄 15 位工作者,對象包括醫師、愛滋個管師、衛生所愛滋業務 承辦員、愛滋機構工作者,將暢談如何踏入愛滋領域到真 實與愛滋感染者相處的歷程,更重要的是,不同年代的愛 滋演進,都將被呈現,該片預計在今年底完成。

亞東醫院李幸娟個管師

校園版認識愛滋宣導單張出版 歡迎高中 職學校來函索取 為讓青少年更貼近了解愛滋,本會製作「停止偏見,從你 開始」教育小單張,運用 Q&A 的方式,從認識愛滋、預 防愛滋病毒、愛滋篩檢、感染者樣貌到校園愛滋相關法令 逐項介紹,內容淺顯易懂,歡迎高中職學校來電向本會索 取,或於官網下載。 義大醫院林錫勳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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