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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VOICE
中國 兩會專題
三月號 香港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編輯委員會出版
督印人:胡懷中
第十五年 第一二期 二○一五年三月號
P8-9
野鴿攻陷市區 鳥糞處處增禽流感風險
P15
梁允信 從害羞律師到社運前線
吸 新 客 即 獲 利
不 需 購 買 產 品
層壓推銷疑再現 提高 警覺
香港法例明令禁止層壓式計劃,但本報追查後發現,有公司採用疑似層壓式銷售的手法傳銷,標榜不需購 買產品,介紹新參與者即可賺取收入。有參與者對其傳銷行為深信不疑,認為雙方合作你情我願,並不涉及欺 詐。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指控層壓式推銷或詐騙並不容易。 記者:林君蓮 鄺曉斌 編輯:沈燕媚 梁曉晴
記者發現,有直銷公司在網站聲稱,被公司稱為 Independent Representative ( 獨 立 經 銷 商 ) 的 參 與者,可以「介紹人」身份,透過介紹新參與者賺取 收入。網站顯示,該公司在多個國家都有關聯公司 , 包括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等,他們聲稱以 「Multi-level Marketing」(多層次傳銷),沒有違法。
參加需入會費 今年 20 歲、在醫院任職護理員的陳先生 ( 化 名 ),半年前經朋友介紹加入一家直銷公司,成為「獨 立經銷商」,半年來共投資逾 9 千元。他表示 ,,加入 公司時繳付了港幣 240 元「入會費」,之後只要尋得 「下線」(經他介紹加入公司的參與者)購買公司產 品,作為「上線」(介紹人)的他就可以從中賺取佣金, 半年來他常在社交網站推介公司產品。陳先生對公司 的營銷手法深信不疑,認為是「賣一個機會、賣一個 賺錢的計劃」,不涉及「見不得光」的行為。他不願 透露實際利潤,及「下線」數目,聲稱公司規定不可 透露,以免造成惡性競爭。 本報記者按陳先先提示,致電該公司熱線,稱對 公司的產品有興趣。接聽的女士多次詢問記者有否推 薦人介紹,聲稱若無人推薦,該公司不會直銷任何產 品。她聲稱,只要推介更多人入會,便可享有多不勝 數的佣金,每個「下線」的佣金折扣都會回贈予「上 線」。她又表示 , 即使無人推薦,只要電郵申請,公 司即會安排入會手續。
貨品價格高昂 記者於是到位於九龍的辦公室視察,場內有兩名 傳銷人員,設置了電腦供顧客使用,並放置了多個飾
■ 在層壓式計劃中,「上線」介紹「下線」加入,
賺取介紹費。(網上圖片)
櫃,展示手飾、美容產品及健康產品等。一名自稱是 「獨立經銷商」的李先生向記者推銷,記者粗略瀏覽 過產品目錄,產品價格由港幣百多元到三萬多元不等。 李先生向記者推銷一款價值 4600 元的「能量產品」, 聲稱可「令人感覺年輕、改善和諧與能量程度、防止 電磁波對身體進行干擾」,他聲稱產品經瑞士專家驗 證,證明有效。他推銷的另一款產品,外型像一塊透 明玻璃,索價數千元,聲稱可改善睡眠質素。 李先生在推銷期間不時游說記者加入該公司,指 公司產品種類繁多,如果成功推銷給下線,下線可以 獲得所需的物品,而上線又可獲豐厚獎金。他又強調 公司乃正當公司,不涉違法行為。
檢控違法不易 根據香港法例第 617 章《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 任何人明知而推廣層壓式計劃,即屬犯罪。此外,法 律界人士表示,「推廣」字眼廣闊,案件符合該條例 的機會亦相對較大,但要界定銷售員是否「明知而推 廣」,須視乎他們如何推銷有關產品。該公司職員不 時強調只要推介更多人入會,便可享有多不勝數的佣 金,有事務律師指出,雖然有層壓式計劃的嫌疑,但 要視乎消費者本身或各個層級的銷售人員有否受騙, 若雙方均清楚計畫自願進行,難以指控。 對於有參與者以千元購入產品,並聲稱產品有助 改善生活質素,法律界人士建議客戶若認為被騙,可 循民事途徑入手,以失實陳述或誤導等罪名追討賠償, 但要指控層壓式推銷不易,即使報案事主多,亦不代 表涉事公司違法,要視乎證據的多寡強弱。而如果參 與者購買產品或服務後,無任何收據或簽署合約等證 明,日後如要作出跟進或會增加難度,以直銷公司康 寶萊案件為例,該公司無與事主簽訂文件,單憑表面 證供難有說服力。但如果有公平合約,按照條款規定,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報記者致電該公司兩個本地辦事處,電話均無 人接聽,分別轉駁至留言信箱及國外客戶服務熱線。 接聽電話的客戶服務員表示,有關香港的情況最好聯 絡香港辦事處,而他則聲稱公司進行的是「Muti-level Marketing」(多層次傳銷),沒有違法。本報亦曾電 郵至該公司查詢,截稿前未有回覆。 OV
特稿
提防層壓陷阱免違法
2012 年生效的《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修訂 了以往較寬鬆的《禁止層壓式推銷條例》,《禁止 層壓式計劃條例》更清晰界定何謂『層壓式計劃』、 亦擴大了規管範圍。 簡單來說,如果參加者付費參與某計劃,其主 要誘因是單憑「拉人頭」(即介紹新參與者)得益, 則該計劃便是層壓式計劃。 條例亦訂明,任何人如果明知加入層壓式計劃 所得到的利益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其他新 參與者,而又曾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加層壓式計 劃,屬干犯《條例》訂明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 判處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在這條例下,即使公司營運涉及實際貨物或服 務交易,亦可能符合層壓式傳銷的描述。 在層壓式推銷的公司中,參與者一般會被當作獨 立的銷售人員,與公司無僱傭關係。加入公司時,介 紹人會成為參加者的「上線」,而參加者則稱為「下 線」。當參與者購物或賺取利潤時,「上線」可以 取得佣金。而當「下線」繼續介紹其他人加入公司、 擴闊傳銷網絡,「上線」就能獲取更豐厚的佣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曾呼籲市民提高警覺:「當 有人游說你付款加入某個計劃或參加某些課程,便 可單憑『拉人頭』取得利益,應格外小心,以免墮 進層壓式計劃的騙局,招致時間及金錢損失之餘, 甚或負上刑責。」OV
■ 警訊亦有多次宣傳提醒市民提防層壓式計劃陷 阱。(網上截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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