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月刊》康德九十一年10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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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門龍三郞

浩尼

洪陽

項龍

沛公

于兆康

編輯委員會成員(以姓氏之羅馬化轉寫爲序)

《王道月刊》康德九十一年十月期

康德九十一年十月

凡國家成立之根本,在於建國精神;而國家之眞正發展, 無外乎此精神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地完全實現。

因而,此之建國之精神必須穩固建立於確乎不拔之基礎之 上。若其基礎薄弱、不純不正、背馳天地之眞理,則國家永遠 維持發展不得期也。

̶̶滿洲帝國祭祀府《建國神廟御創建と惟神の道》 譯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康德八年九月十五日

滿洲帝國協和會綱領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 而護持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 而護持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

涵養軍人精神︐慣熟軍紀︐以完成鞏固之團結︒

軍隊統率之本旨︐在將兵之心歸於一誠一致︑團結邁向於軍本義之達成︒

滿洲國軍之綱領︵康德十年十月十七日軍令第六號﹃軍隊內務令﹄所定︶

帝旨︑擁護國家︑顯現建國之理想爲本義︒

垂範以爲部下之儀表︒如是方獲部下之景仰與信賴︐

上官確爲己身之擁護者︒如斯始能上下相倚︑不致陷於放肆安逸矣︒

上名譽之眞締︐切忌有思索傍趨之誤然︒精神

精神之精華也︒是以上官常須使部下銘肝奉

之熱意及不屈不撓之精神︐以薰化部下︐

要求︒

後已之氣槪︒

卽軍紀振作之實證︒

︐以骨肉之至情︐民族協和︐上下同輩相親︐

康德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爲嘗新祭。

十月十七日嘗新祭,乃建國神廟之中祭之一,乃建國神廟 之攝廟卽建國忠靈廟之中祭之一。

依康德七年九月十日勅令第二百二十七號『關於放假日之

件』規定,嘗新祭屬於我國放假之“祭日”之範疇,該日 放假。

建國英靈的犧牲

才有今天我們的復國道路 ——這條應對排華的唯一生路

釋放滿洲帝國國民、

關東州人王展

滿洲帝國協和會深度參與、支持的逆統戰遊戲 . 滿洲帝國協和會深度參與、支持的逆統戰遊戲.

康德90年8月17

康德 90 年 8 月 17 日正式公開三周年。

康德 90 年 9 月 , 逆統戰移動版 康德90年9月, 逆統戰移動版̶̶

《逆統戰 : 峰火》於移動端預上架。 《逆統戰:峰火》於移動端預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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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假王道是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

作者:完顔氏塞繆爾

滿洲國法令欄目:人權保障法

人權保障法

(大同元年四月一日敎令第二號)

講解文:

《〈人權保障法〉讀本》 22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建國忠靈廟秋季例祭之祭文

漫談“假王道是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

作者:完顔氏塞繆爾

假王道是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這原本是非常簡單的道理,但在雅爾塔體 系下卻少有人 得。自然,反過來 得類似滿洲國眞王道的建國精神是淨化社會 土壤、剷除共匪孶生基礎的最佳手段的人在當今就更是鳳毛麟角。

現在的淪陷區反共者(無論是否出身滿洲國土)及海外生活的淪陷區出身的 反共者當中,經常流傳一種思潮,那就是共匪旣然邪惡,那就應該將一切恢復到 共匪在淪陷區興起之前的狀態,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然而這種說法是完全錯 誤的,因爲共匪興起之前的淪陷區(大淸末年及中華民國初年)實際上恰恰是假 王道氾濫的、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衆所周知,共匪興起的百年以來,特別是 其建政控制整個淪陷區這七十餘年,淪陷區居民的道德水平至少從現象上看呈現 斷崖式下跌的局面。於是就有爲數不少的根在淪陷區反共人士乞靈於共匪興起之 前淪陷區的假“王道”特別是僞“忠孝”思想,寄希望於這種所謂的“復興”可以“撫 平”共匪對社會道德和秩序造成的戕害。然而這完全是緣木求魚的愚蠢想法。

這種愚蠢想法的持有者對歐洲某些思想家的理論囫呑棗,在原本已經離譜的 思想上進一步走歪,提出了所謂“政治自由與社會自由是矛盾的”的理論,竝進 一步錯誤地認爲“共匪控制的社會有極高的社會自由,從而毫無政治自由”。然而,

他們這種理論是十足的歪理邪說,而且這種歪理邪說是助長共匪等邪惡的社會顚 覆組織的重要的推手。

這些人所謂的“政治自由”,是無視時代背景的根本不同,將有鮮明時代色彩 的西方古代城邦制與中華假王道家長制結合起來的一種在任何層面上跟“自由” 都完全不沾邊的權力結構。在這種權力結構中,共同體成員無論婚姻、擇業、生 活細節等一切都完全不能自主,一切都是“服從安排”的。按照他們的說法,這

樣的所謂“共同體”具有“完整的政治自由”,而沒有所謂的“社會自由”,而“政 治自由的目標是財 權”。他們因此同時表示,“共匪的‘專制統治’與‘社會自由’

可以竝存”。由於這種歪理邪說在理論上的對象是整個淪陷區,因而自然也包含滿 洲國土,所以我們對這種理論的批判,自然也要以大原則結合滿洲國國情。

這些人所謂的“有政治自由而無社會自由”的所謂“共同體”,至少有以下三 個問題。

1、無論男女,都毫不享有婚姻自主權,不能跟喜歡的人在一起,一生的幸福因此 輕易被犧牲。

2、“共同體”成員終身被束縛在反人類、反人性的所謂“傳統”之中,個人的選擇 權遭到徹底無視。

3、完全違反滿洲國“養長補短”的協和主義建國精神,敝帚自珍、抱殘守缺、故 步自封、拒 提高。

由此可見汙名化“社會自由”就是給共匪以機會,所謂“政治自由的目標是財 權”更是不知所云的斷章取義,連基本人身自由都沒有的人 來的“財 權”?! 至於所謂“財

權屬於共同體”這種說法,更是已經淪落到物化個人爲“財 ”的 程度了。關於這方面,我個人聽過的一種最荒謬的說法就是“自從女性獲得了身

體自主權,强姦罪不再被認爲是對家長權利的侵犯,就連死罪都不算了”。我只能 說抱持該觀點的這種喪心病狂之徒的存在,似乎讓現代早已走火入魔的“女權運動” 都顯得“合理”了。

堅持他們這種歪理邪說的所謂“共同體”在共匪的 透面前完全是不堪一擊的, 因爲熱愛自由,希望掌握自己的命運是人類的天性,如果維護一個所謂的“共同體” 如同維護一個監獄,那 但凡有選擇,爲什 不摧毁 呢?大家族出來那些跟著 共匪的”逆子叛女“都百分之百相信共匪“建立新世界”的歪理邪說 ?不見得, 但至少跟著共匪,最壞的結果也能跟那個夢魘一般戕害了自己數十年的體系 個同歸於盡,如此在他們看不到其他希望的前提下,爲什 不呢?誰又願意被體 系吃掉然後還要掛在所謂“恥辱柱”上去“警示”後來者呢?

瞭解了這一事實,我們就能 明白爲何中共匪幫的大量匪首及著名匪諜加入 所謂“共 主義革命”的動機都與他們受到假王道嚴重迫害有關。以下我只擧幾 個較爲著名的例子。

• 鄧小平:背叛家族投奔共匪的原因是與父親的小妾有不正當關係遭到追殺(類

似曹禺小說《雷雨》中的劇情)。但實際上,假王道之下大族族長納妾不僅經 常對年齡足以當自己的女兒甚至孫女的人下手,而且常常伴有人口拐騙甚至拐 賣。相比之下,家裏的少爺才是眞正與這些小妾年紀相仿更爲般配的,更有甚至, 很多族長根本就是搶走兒子的靑梅竹馬父納子妻。

• 毛澤東:自幼受人品糟糕的父親的嚴重壓制,竝且親眼所見上一輩的親兄弟之 間爲爭奪田 而互相算計反目,以至於毛澤東記憶深刻到多年後還與自己親弟 弟毛澤民痛陳所謂“封建私有制呑噬親情”。

• 鄧穎超(周恩來之妻):家族重男輕女,鄧穎超出生時,其父(舊淸高級武官) 因爲沒生兒子而極爲憤怒失望,竟欲將女兒送人,後來鄧穎超的母親以死相逼 才留下孩子。衆所周知,被賣掉的女兒出路通常只有三條:童養媳、奴婢、妓院, 這三者都等同於性奴。鄧穎超成年後能自己復述這段經歷,可見從小沒少被念 叨“賠錢貨”之類明顯的性別歧視話語。

• 周樹人(魯迅):在自己的多篇文章中親口表述如何親身經歷竝眼見大家族的 無情,其父科擧作弊入獄後家族急切劃淸界限,出獄又罹患重病,家族更是唯 恐避之不及根本不給予任何援助。

我上面所提到的只是一些比較典型的例子,實際上共匪各個級別的所謂“革 命者”都有大量的人經歷過假王道社會的嚴重迫害,例如共匪塑造的“偉大共 主義戰士”雷鋒,其父母兄弟都死於地主東家,雖然雷鋒作爲共匪佔領當局的匪 兵在滿洲國境內犯下的罪行無可寬恕,但就其本人而言的確是因爲參加了共匪的 所謂“革命”才撿回一條命。又据匪軍軍銜爲大將的陳賡回憶,紅軍長征的過程中,

他曾經被一位即將凍餓而死的紅小鬼(匪軍對未成年士兵的稱呼)曾托付給他一 件東西,要其在“革命勝利”的時候代自己出席勝利的慶功會,這就等於這位紅

小鬼自己也看到了勝利,据各種細節綜合判斷,該分不到土地而且被迫背井離鄕

的紅小鬼之所以死前有如此大的執念,正是因爲其參加紅軍的動機完全是爲了對 惡霸地主復仇。

“專制統治與‘社會自由’能 並存”這更是一種在秉持“社會自由與政治自由 是矛盾的”歪理邪說的人群中常見但非常荒謬的觀點。這種荒謬觀點的支持者經

常擧的例子是所謂“明帝國後期當街裸奔沒人管”以及“淪陷區男子包二奶、三奶、 N奶的醜惡現象氾濫”。

明神宗御容

明帝國的“當街裸奔”不是“社會自由”,因爲這是《大明律》禁止的“有傷風化” 的違法行爲,“違法不究”與“不違法”是完全不同的槪念。而且這種現象實際上

集中出現在明神宗朱翊鈞統治的萬曆年間,這位皇帝著名的“政績”是三十年不 上朝(卽不開朝會,並非完全不理政),在這位皇帝統治下,無論是內閣首輔、六 部堂官還是地方各級官吏,經常是因爲沒有聖旨而空缺多年無人遞補,各級官吏 因此玩忽懶政,可管可不管的事情肯定不管,不能不管的事情也基本上沒有人管, 這才導致了”當街隨意裸奔,官差安之若素”的情況大量出現。在這段時間內, 與其說明帝國部分地區是“專制”不如說根本就沒有人“治”,一定要說這體現了

社會問題的話,那也只能說是“無政府狀態並沒有某些人鼓吹的那樣美好”,

與所謂的“專制政權和社會自由共存”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國民“納妾”的重婚現象自淸末以來,就被認爲是東方文化中腐朽和非人道 的成 之一。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帝國、滿洲國建國之前的中華民國也都出臺了法 令對此進行了對於臣民/國民“納妾”現象的禁止。滿洲帝國對“納妾”現象的解 決方式,基於滿洲國建國精神,是尊重保守演化邏輯的,換言之是尊重存量、斷

增量——不許於滿洲國《刑法》施行以後再新爲“納妾”。滿洲國《刑法》之中 關於重婚罪之規定,與現下日港臺之各自刑法各該條文之行文有差別,亦充分彰 顯滿洲國建國精神及國情。關於淪陷區自共匪建政以來,卽一方面以僞法在形式

上看似全面禁止納妾,後來更是在其僞法中簒改了“重婚”只是“重複結婚”的定 義而加入語焉不詳、並無標準的“有配偶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可

見,淪陷區有錢有勢的男人“包二奶、三奶、N奶”(也包括女富婆所謂的“包二爺、 三爺、N爺”)在共匪的僞法之下是地道的“違法”乃至構成共匪版“重婚罪”的行爲。

一句話,對這樣的行爲,共匪只是“不管”而非“不能管”。類似的例子無論是明 帝國這樣的合法政權統治之下還是類似共匪這樣的非法政權控制之下,都是不勝 枚擧。一句話,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放任”。眞正的“社會自由”是類似滿 洲國以《人權保障法》禁止小共同體對其成員過分行使“權力”,力圖以此杜 “强 制包辦婚姻”、“侵犯社區成員人身自由”等不法行徑的出現之後,滿洲國國民所能 享受到的自由,而保障這樣的自由,也正是確保共匪無辭可藉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們就上述三條進行提綱 領的討論,其中,第一條過於直白,故而可以 略過。

關於第二條:“共同體”成員終身被束縛在反人類、反人性的所謂”傳統”之中, 個人的選擇權遭到徹底無視。

由於個人自由被束縛是何等痛苦這件事情,可謂“是人就 ”,我們對此也不

展開討論了,我們只簡要提及一下這種現象是如何給共匪製造顚覆社會的機會。

下面我繼續展開討論假王道孶生共匪的過程及其後果。

假王道,尤其是其中的僞“忠孝”,實際上是一種不講理的“權力結構”,這樣 不講理的權力結構是一種抽象的結構,比法令更抽象,因爲正常的法令是講理的, 而這種僞忠孝的權力結構是不講理的。今人常常用所謂的“傳統父權制”來對此 進行描述,但這其實是非常不準確的,而且這種不準確的描述的底層邏輯是雅爾 塔體系解構一切共同體的模式。僞忠孝旣是假王道的 物和重要組成部分,也反 過來“反哺”假王道的體系,中華歷代王朝都有所謂“移孝作忠”之說,旣然“孝” 是僞孝,那 “忠”自然也就是僞忠,要 指向的原本就是曹操、王莽這類亂臣賊子,

要 雖然指向的雖然是如我滿蒙皇祖皇宗這樣的合法君主但是方式依然完全不對。

僞“忠孝”是壓抑人性,而且是選擇性地壓抑人的善良天性的,比如追求自由、

追求選擇的權利等等,因此人出於本能,就會對這些東西進行反抗,這個反抗本 身完全正確,在任何的方面都無可指摘。但由於假王道尤其是僞忠孝的複雜本質, 對 的反抗的確會帶來兩個可以說幾乎是內生的問題:

1、由於假王道中僞忠孝的本質首先是一種權力結構,任何對其的有效反抗都必須 藉重於另一種權力結構的介入。

2、由於假王道中僞忠孝的本質同時也是一種抽象的槪念以及意識形態,對其的反 抗若要 生效果,那 唯一有可能有效的手段就是顚覆其所本的整個體制或稱爲 體系。

對這兩個問題,共匪恰好都能提供“解決方案”。共匪(包括但不限於中共)

在進行其所謂革命的時期,所做的事情的基本邏輯是“正確指出問題之所在,誤 導對問題根源的理解,假裝提出有效方案,以此實現自己控制社會的邪惡目的”。

關於這一點有一句雖然中二,但是很有邏輯的說法: 敢折了我的翅膀,我 必廢了 整個“天堂”。所以爲什 有那 多出身於傳統大家族的人尤其是庶出子 女、妾室參加共匪。這就是因爲淪陷區的假王道一貫片面强調,甚至無底線簒改 權利和義務的定義,最終造成“上位者對下位置只有權利,下位者對上位者只有

義務”,只能形式上甚至實質上貢獻自己的血肉去供養這個假王道、僞忠孝的“共 同體”,正如著名文化匪諜周樹人雖曲解古人卻準確揭露了假王道之下的眞實慘況 的文章。

《狂人日記》原文:

我翻開歷史一査,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著 “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 縫裡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喫人”!

3、完全違反滿洲國“養長補短”的協和主義建國精神。

滿洲國協和主義的建國精神,與當時已經在西方發端,今日更達到了走火入 魔程度的所謂“多元文化主義”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協和主義最大的優勢就在 於“養長補短”。“養長補短”是協和主義的方法論。“養長補短”是“敝帚自珍、故 步自封”的 對反面,

是在國民共同體內部的各個群組彼此尊重的前提下,充 分發揚和提高各自的優勢,同時勇敢地承認竝改進自身的劣勢。而不是拿著一些 圾文化去硬拗硬 這是什

“傳統”,逼迫別人“尊重”。在滿洲國之外,這樣的 反面例子實在太多,極端的如在西方的部分回敎社區怙惡不悛進行毫無榮譽的所 謂“榮譽謀殺”,不那

極端的則有某些歐美人士(典型例子如近期引起全世界玩 家憤怒批判的IGN、SBI)因爲自己相貌醜陋、身材走形就看不得電子遊戲裡神仙 相貌、完美身形的角色出現,非要無端鬧事逼人修改,導致現在歐美電子遊戲很 多角色大失人形。這些錯誤的做法都是從根本上損害國民共同體的團結,也會阻

止國民整體的素養繼續提高的不良行徑。滿洲國過去沒有允許過這些事情,現在 在復國隊伍裡不允許這些事情,未來復國成功後依然永遠不會允許這些公然牴觸 養長補短的協和主義建國精神的現象出現。

共匪在顚覆東方傳統社會時所使用的手段,在今天的雅爾塔體系全球化時代 的西方文明世界依然是有效的。與“正確”指出東方傳統社會的問題一樣,從唯 象的角度來說,共匪(在今天的世界主要指中共以及普京等代表的蘇聯共匪餘孼) 對西方文明世界的問題的指出依然是“正確”的,如民主制度的失序、民粹主義

的氾濫、社會道德的下滑、基本常識的缺失。然而正如《聖經》中記載的魔鬼撒 旦會通過引用《聖經》原文來誤導和欺騙他人一樣。共匪“正確”指出問題,竝

自我包裝爲所謂的“解決方案”,但一旦眞的有人上當按照共匪的方案做了,那 他們只會發現原本的問題雖然確實沒有了,但取而代之的都是更加嚴重的後果。(當 然這裏我沒有爲文明各國的現行錯誤體制辯護的意思。)

在東方,跟著共匪“鬧革命”的結構是,雖然傳統大家族的確被打倒了,宗 族大家長權力不再,看起來男女婚配是可以自由了。但實際上,以淪陷區爲例, 直到西元1980年代的中期,結婚都是需要僞村委會或僞居委會開“介紹信”的, 相比之下,雖然不講理的“大家長”的權力也算不得什 “防火牆”,但好 骨肉

同族的情誼還在,而所謂“村主任”“居委會主任”之流,則可謂是地地道道的兩 姓旁人了。“父母之命,媒 之言”固然剝奪了選擇權,但共匪所 出的替代方案 則是從一開始就完全沒有選擇權。更不用說共匪製造的類似“八千湘女上天山”

這樣的有史以來規模空前的人口拐賣和集體强姦的事件,遠比傳統宗族逼死一些

祥林嫂或把一些所謂“姦夫淫婦”浸豬籠這樣固然也是草菅人命但畢竟還是零星 的犯罪要惡劣百倍。何況共匪有槍在手,有龐大的政權機器,受害者連呼冤告訴 的門路都根本找不到。而在這種“結婚需要黨批准”的匪夷所思的做法隨著共匪 控制社會能力的自然減弱不肯避免地消失之後,留下的就更是一地雞毛。在現今 的淪陷區,結婚已經在極大程度上淪爲更赤裸的“愛情買賣”。如果說共匪之前傳 統宗族之間關於婚姻關係的締結,雖然也是無視結婚雙方人權的包辦代替,但多 少還帶點“父母之愛子,則爲之計深遠”的家族可持續發展的元素,最不濟也能

維繫這個繁衍生息的體系跌跌撞撞地前行的話,現今的淪陷區婚姻關係則早已 在極大程度上變爲“短線投資”的利益交換,而這種利益交換的背後要 是“城市 僞小資”式男女雙方原子化小家庭之間的短期博弈,要 是“鳳凰男、扶弟魔”式

的無權威、全自私的無序家族之間的零和傾軋。當然至於所謂“殺光了資本家然 後共 黨自己成爲有史以來最殘暴的最無人性的‘資本家’”這種更加老生常談的 事情就沒必要贅述了。縱觀共匪控制淪陷區七十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淸晰地看 出,共匪“解決”的每一個問題都創造了比原來更大而且是更難解決的問題。假

王道催生了共匪,而共匪反過來把假王道打倒的結果不過就是以邪制邪、鬼王 鬼, 情況變得比原來更糟。共匪切實“ 爛了一個舊社會”,但完全沒有,也根本不能“建 設一個‘新’‘中國’”。

讓我們把視線從淪陷區移到西方。畢竟共 主義邪惡思想雖然在淪陷區爲害 最烈,但說到底還是一種原 於西方的思想,馬克思、恩格斯都是德國人,列寧、 斯大林出身的俄羅斯帝國也是歐洲。這當然是因爲假王道不止東方有,西方也有, 而且同樣也是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例如所謂“紅豆黑豆君主論”也是假王道, 更實屬對聖經的曲解——聖經强調的是讓君王悔改以及“天命有常”,不是什 “紅 豆黑豆”——按基督敎基本核心敎義,人生來就是罪人有什 資格與上帝討價還 價?

抵消當時在上帝面前加冕獲得的合法性,這位君主的統治權也就走 到了盡頭。”這個思想最早由幾位歐洲知名思想家提出,後經法蘭西皇帝拿破 崙一世等人“發揚光大”,然而這種思想其實完全不符合《聖經》,同時違背上 帝全知與全能的根本屬性。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我們不禁要問,共匪知道自己這樣做會有效果的底氣何在? 紅豆黑豆君主論:“君主自在上帝面前加冕之日起,上帝手裡就有一本帳,每 當這個君主做了一件不符合上帝心意的事情,上帝就會記上一筆罪名,直至 積攢足

當今西方文明社會,各種流氓無 階級邪惡思想氾濫,其中有不少組織與個 人公開打起了鎌刀錘子的共 黨旗。這固然是雅爾塔體系下蘇共(含蘇共的繼任 者葉利欽、普京、納扎爾巴耶夫之流)、中共、“阿拉伯社會主義”、伊朗霍梅尼等 形形色色的共匪幾十年中夜以繼日 透西方文明社會的惡果。但腐草不能爲螢蟲、

當然是因爲越來越氾濫的選擧作弊以及民選官員專一從事政黨惡鬪而對自己 應盡的職責玩忽職守;

當然是因爲全球化利益集團通過炮製“人類活動導致氣候變化”等僞命題無 節制斂財、剝奪人民自由;

當然是因爲所謂“文化多元主義”已經走火入魔到非法移民强姦多人都可以 逍遙法外,本地人痛罵幾句反而要罰款坐牢;

本文作者完顔氏塞繆爾在英國 總理大臣施紀賢的官方推特下

痛斥其對僅僅講了幾句實話反 對非法移民攪亂社會的英國平

民進行司法迫害及非法關押的 行徑。當然,無論是英國還是

施紀賢都不是施行“親痛仇快” 錯誤政策的唯一例子。

當然是因爲男女有別的幼兒園級常識居然能成爲各國議會裡煞有介事討論的 話題,而更有甚者眞的要從幼兒園開始就模糊和摧毁兒童的性別認知,乃至把孩 子賣到所謂的“蘿莉島”“蘿莉航班”充當有權有勢者的性奴隸;

當然是因爲在某些地方(如美國加州),盜賊可以“合法”地直接在被盜商店 門口擺攤叫賣而店主要奪回自己的財 反而會惹上官司;

當然是因爲屍檢報告中明明白白死於藥物中毒的嫌犯之死居然可以被明目張 膽栽贓給只是在執行自己職務的警察官

共匪自馬克思以來已有一百七八十年的歷史,這樣一個邪惡的組織到今天依 然能爲禍人間,原因自然是複雜和多方面的,但擧其一大端以切合今天的主題, 那就是“假王道成爲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的根本原因,就是前文反覆以不同 的角度論述過的“共匪最善於用‘實話’騙人”。拿上面指出的雅爾塔體系全球化

時代西方文明社會確實存在的問題來做例子,看看依照共匪裝模作樣提出的“解 決方案”之後的眞實結果是如何。

1、共匪控制下,沒有選擧作弊,這是因爲 沒有眞正的“選擧”。至於政黨惡鬪, 那肯定沒有,這是因爲眞的“政黨”只有共 黨一家,其他都是假的。可是雖然 沒有政黨“之間的”惡鬪,但自從共 黨掌權以來(蘇俄國建立),其內部傾軋的 殘酷遠超過古往今來一切合法及非法的政治組織,至於”玩忽職守”,共匪幹部只 要哄好了“組織”,莫說玩忽職守,就算是草菅人命,那也是沒人管的。

被廣氾質疑選擧舞弊的美國“拜登曲綫”、委内瑞拉“馬杜羅曲

綫”與根本不需要作弊的習近平“全票當選”僞“國家主席”

2、全球化利益集團所作所爲雖然邪惡,但從不能一手遮天, 怕是藉共匪炮製的 武漢肺炎之機會妄圖以根本不可靠的“疫苗”推行所謂“疫苗護照”來加强對各國 民眾的控制的來勢洶洶的圖謀,也只在極少數地區推行了極短時間就在人民的堅 決反抗之下化爲泡影。但反觀淪陷區所謂的”健康碼”,卻至少在城市地區做到了 讓“健康碼”不達標準的個人寸步難行。

全球化利益集團妄圖藉武漢肺炎疫情之機控制民衆,山寨自共 匪“健康碼”的所謂“疫苗護照”在全世界人民的堅決抵抗之 下很快遭到了可恥的失敗。反觀共匪在淪陷區的原版“健康碼” 卻切實控制了數億人長達三年,其間製造了海量的人間悲劇, 因封禁而餓死、病死的淪陷區居民不計其數。

3、西方文明各國的非法移民作亂問題的確十分嚴重,姑且不提這裡有多少是中共 派出來“走線”的顚覆力量,從而導致共匪的宣傳多少有些賊喊捉賊。單說無論 西方文明各國的不肖官吏爲了一己私利給非法移民以多少不該有的優惠政策,長

期以來,至少目前爲止,其“非法”底色並未有任何變化。反觀中共爲了打腫 充胖子的需求,引進的各地低素質移民(這裡要說明,不僅僅是非洲落後國家黑 人中的無 階級,也 不是這幾年才開始的,非洲無 階級黑人移民引起關注的 眞正原因是這是一個雅爾塔體系下的傳播學問題——黑人這類的種族議題是比較 容易炒熱的議題)。多年公然給予所謂“超國民待遇”,如武漢肺炎疫情對中對留 學生配給防疫資源的嚴重傾斜,幾乎等同於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普遍“奬學金”,遠 高於淪陷區出身者的生活條件,當然還有臭名昭著的派本地學生打掃留學生宿舍, 配給所謂“學伴”這種公然逼迫男爲奴、女爲妓的無恥行徑。這裏無論是 一

一件,那都是比西方文明社會的非法移民問題要嚴重百倍的,而且由於是“當局” 的“合法”行爲,受害者更是投訴無門。

美國等文明各國部分不肖官吏枉法不作爲導致非法移民入侵現象失控 與共匪所謂官方支持的外國人公然享有超國民待遇相比惡劣程度低得多

3、表面上看起來,堅決抵制性別模糊化傾向的共匪如習近平、普京之流似乎比公 然支持靑春期男學生進女廁所、女更衣室的西方某些政客更有”常識”。然而事實上, 共匪害怕“公母不分”尤其是反對“男性娘化”的原因根本不是從人民的利益出發, 而是只是害怕韭菜不 用、砲灰不 用———孩子從小就公母不分、性別意識模糊, 尤其是還濫用靑春期發育阻斷劑一定會導致結婚、生育意願的下降,那樣“韭菜”

也就是作爲與文明世界討價還價的最重要籌碼的廉價勞動力就斷層了。至於男性 娘化,自然是多一個“藥娘”就少一個可以幫共匪在文明世界面前秀肌肉乃至奪 取利益的砲灰。

文明各國的父母反對性別認同偏女性但實際上是男性的青春期學生進入 女洗手間女更衣室是爲了保護孩子的健康成長,習近平、普京等共匪反 對“男性娘化”則完全是擔心炮灰、韭菜不敷用。

至於“蘿莉島”和“蘿莉航班”,在西方現行法律體系下,這種做法的確駭人 聽聞,而且這其中還涉及人口誘拐販賣,那更是喪心病狂,這都是事實,罪無可

,任何企圖緩頰或洗白的人都等同幫兇。然而,正如這世界上最大的笑話就是“貪 官反腐”,共匪在性剝削少年兒童這方面也正好是最惡劣的。“蘿莉島”“蘿莉航班”

誠然罪大惡極,但這種行爲是由美國等西方西方文明國家的部分不法權貴所實施 的犯罪行爲,從始至終完全非法。但反觀共匪尤其是中共,他們的“紅黃藍幼兒園”、

他們的公開招聘少兒的所謂“軍隊文工團”,則是體制化且半公開地從幼童時期培 養性奴隸,培養權貴的玩物,事實是淪陷區尤其是所謂“體制內”的很多不知廉 恥的父母,在明知子女實際上做的是什 工作的前提下還常常以之爲榮。

愛潑斯坦“蘿莉島”儘管被部分不肖官吏保護,但在美國等文明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完全 非法,三色幼兒園等共匪控制的機構,則事實上是匪軍“體制内”性奴隸培養中心。

4、拿走主人的東西然後當著人家的面公開叫賣,主人還無權索還。這在美國等文 明國家 怕是加利福尼亞州這樣流氓無 者作亂的重災區,政府也最多只是管不 了、不敢管。反觀共匪特別是中共,那眞的帶頭是殺人越貨,被搶走財富的人能 留一命就已屬上天開眼了,遠的如所謂的“三大改造”,近的如“吳英案”都是如此。

再者,中共全面控制淪陷區之後“沒收帝國主義在華資 ”“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 若干年後再“招商引資”,那豈止是當著物主的面叫賣自己搶走的財物那 簡單, 這堪稱是直接搶走再加價强行賣回給物主一般的行爲。

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關於加州的“950美元以下的盜竊 不屬於刑事重罪”法案等同於將商店盜竊合法化的報告。

5、跟中共公然“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響,小案看心情決定是不是看‘法律’“來比較, 只能說沙文警察官構陷案、少年英雄瑞登豪斯構陷案等這些案件雖然警示了一種 美國等西方文明國家司法墮落的危險傾向,但還是太過初級了,若站在美國建國 先賢和美國建國精神一秉大公的立場上,誠然是可以加以抨擊批判的,但拿共匪

來做“正面例子”還是免了,這已經屬於百步笑五十步的逆向歧視了。

近年來關於美國司法問題引起討論和批判的兩件大案,德雷克·沙文警察官被出 於政治動機構陷誤殺實際上是服用禁藥過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喬治·佛洛依德案 件,與在“黑命貴”暴亂中正當防衛剿滅匪徒的少年英雄瑞登豪斯一度被控謀殺 案件,其中後者已被宣告無罪,前者沙文警察官依然蒙冤遭到關押,且一度遭到 同監室犯人刀傷。

而雖然最近關於美國前總統川普的一系列案件,以我業內人士的眼光來看待, 的確有很多非常不專業而且羅織的色彩,但若將其與中共的所謂“政法委 1 體制” 相提並論還是太言過其實。

1 匪僞各級“政法委”:全稱“政法委員會”,西元 1949 年中共建政初期便已成立,根據中共自己的定義,是“中國共產黨 各級黨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司法機構實施領導的黨內機構,具體職能是指導、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的工作。”其“政在法前”的“無法無天”態度可謂已經“寫在臉上”。

很明顯,歷史已經證明竝且希望 不要繼續證明,共匪宣稱的這些西方文明 世界的問題,如果以“共匪掌權”的方式去“解決”那 只會嚴重百倍。

假王道是共匪孶生的最適宜土壤,所以恢復假王道當然不是所謂的解法,依

照共匪的話術去行動,無論是正著來還是反著來,都是必然失敗的,正確的做法 是在滿洲國要貫徹眞王道的滿洲國建國精神。在西方文明各國,就是要恢復與貫 徹其各自的建國精神。這才是所謂“在 裡跌倒就從 裡站起來”的眞實本意。

贊襄滿洲帝國復國天業

茲制定人權保障法著卽公布此令。

執政 溥儀印

大同元年三月九日

修正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一二號

人權保障法

國務總理 鄭孝胥

統治滿洲帝國之皇帝,除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外,準據本法之各條,保障人民 之自由及權利竝定其義務,決罔有愆。 (康德元年·勅令第一二號前文修正)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勅 令第十二號

國務總理大臣 鄭孝胥

第一條

第二條

滿洲國人民,其身體之自由不得侵害之,基於公的權力之制限依 法律所定。

滿洲國人民,其財 權不得侵害之,基於公益上必要之制限依法 律所定。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滿洲國人民,無論如何種族如何宗敎,均享國家平等之保護。

滿洲國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參與國或地方團體公務之權利。

滿洲國人民,依法律所定,均有任爲官公吏之權利竝須就其他名 譽職之義務。

第六條

滿洲國人民,得遵法令所定之手續爲請願。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滿洲國人民,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利。

滿洲國人民,若有依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被侵害其權利時,得遵 法律所定請求爲之救治。

滿洲國人民,非依法令,任何名義不得命課稅、徵發罰款。

滿洲國人民,除反公益者外,得依共同組織保護,增進其經濟上 之利益。

第十一條 滿洲國人民,對於高利暴利及其他一切不當之經濟的壓迫均受保 護。

第十二條 滿洲國人民,均有享用以國或地方團體公費所行各種施設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法自大同元年三月九日施行。

附 則(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一二號)

本令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

《〈人權保障法〉讀本》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滿洲國國體、政體與人權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滿洲國國體永久確定爲帝制,滿洲國成爲了基於建國精神 之立憲帝制國家。同日,滿洲帝國憲法——《組織法》頒行。同日,《人權保障法》, 以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十二號修正——此次修正,就只是給《人權保障法》加 入了上諭:

“統治滿洲帝國之皇帝,除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外,準據本法之各條,保障人民之自由 及權利,竝定其義務,決罔有愆。 ”

《人權保障法》上諭簡單數言,但其意義卻至關重要、不可或缺。《人權保障法》上

諭明示滿洲國國體永久確定爲帝制後,依據滿洲國國體、政體,由滿洲帝國元首—— 皇帝陛下保障人權。《組織法》第一條 1 、第二條

,明定滿洲國國體爲帝制。《組織法》 第三條 3 ,明定滿洲國政體爲立憲制。換言之,滿洲國是一個君主尊號爲皇帝的君主 立憲國——皇帝立憲國。作爲一個皇帝立憲國,《組織法》第三條要求滿洲帝國皇帝

依法總攬統治權,這一條,就是《人權保障法》直接的法律基礎。《組織法》第三條 要求滿洲帝國皇帝“依本法之條規行之”(“行之”就是該條中的“總攬統治權”),與《組 織法》上諭文中的“朕當行使統治權,循守條章,厥罔有愆”一句相同旨趣,明示統 治權之行使必準據於《組織法》,而準據於《組織法》同時意味著準據於基於《組織法》 而成立之法律、勅令、條約等滿洲國其他之全部各種法令。換言之,滿洲國之權力行使, 必須準據於法令,原則地明示滿洲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因此,滿洲帝國皇帝,作爲 滿洲國的統治者,準據於《人權保障法》,保障我滿洲國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竝定其義務。 這便是滿洲國人權在法律上的來源。

1 《組織法》第一條  滿洲帝國皇帝統治之。 帝位之繼承再定之。

2 《組織法》第二條 皇帝之尊嚴不可侵犯。

3 《組織法》第三條 皇帝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法之條規行之。

滿洲國基於帝制國體、立憲制政體,是文明國家、現代國家,是法治國家。皇 帝陛下依法保障人權。同時,滿洲國之帝制國體、立憲制政體,基於建國精神。所

以,皇帝陛下保障人權,是建國精神的自然要求,是實踐建國精神之必然結果。《滿 洲國建國宣言》中明言:“新國家建設之旨,一以順天安民爲主;施政必徇眞正之民意, 不容私見之或存。”皇帝陛下御極之後,康德元年三月五日,皇帝陛下賜朱諭於滿洲 帝國軍人,第一句就是“朕夙以順天安民爲心。”順天安民是我滿洲帝國之國是。而

遵循眞正的民意,則必然要求“不容私見之或存”——卽不能容許將 對意義上的私

人利益、私人觀點以損害客觀的眞理眞相和/或公益公義的行徑存於國家之中。滿洲 國建國之淵源,發於惟神之道,仰賴建國元神卽天照大神之神 。滿洲國在天照大

神 對權威下,建設王道樂土,達成東亞共榮,具現道義世界。基於惟神之道,滿 洲國國體之美在於君民一體之大精神,因而,皇帝陛下作爲滿洲國的天下萬民之主, 根據建國精神的要求,有保障人權之道義責任。

滿洲國人民之意義

滿洲國人民,在皇帝之下,乃滿洲國之國家構成者。國家構成者,乃一國家之 永續的所屬者,不問在國家之領土內還是領土外。從而,爲保人民對國家之永續的 關係,依法律所定,人民服從於國家之統治權、共擔國家之命運,且負義務、享權利: 此爲古今東西之相同一理。

在滿洲國,人民又稱國民、臣民。人民,於一立憲君主國,意爲君主除外之國 家構成者。在滿洲國之成文法上,相較於國民、臣民兩詞,人民這個詞是用得最多 的(可參照《組織法》、《人權保障法》)。而《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則一槪用臣民一詞。 在日本帝國之成文法中,亦槪用臣民一詞。

人民之身分資格,曰國籍。沒有我國國籍者,皆爲外國國籍持有人或無國籍人、 國籍不明人。滿洲國人民莫不皆乃保持滿洲國之國籍者。人民之國籍,依國籍法所定, 滿洲國目前尙不存在成文之國籍法,滿洲國之國籍法現爲不文法(或曰慣習法)。

滿洲國人民之地位

人民對國家之地位,有服從、自由、受益、參政四種分類。

一、服從之地位

人民作爲國家之構成分子,負有對統治權之適法支配無條件服從之義務,如前 所述,不問其之所在於國家之領域內、領域外而追隨國家、共擔國家之命運。如斯 稱人民服從之地位。人民之服從之地位,實乃國家成立之一個必要基礎。離此,則 無一國之人民,從而一個國家亦無從成立。

二、自由之地位

現代以來,於法治國家,人民對國家有服從之地位的同時,亦被認爲於一些範 圍內可有自由活動。這就是說,國家以法令豫定人民服從之範圍,人民在此範圍外

有不受由國家權力濫行支配之地位。如斯謂人民自由之地位。而若於自由之地位被 違法侵害場合,人民有對國家主張此種違法侵害之權利。如斯權利謂自由權。

三、受益之地位

於現代國家,人民於一些範圍內被認爲得爲自己之利益而要求國家之行爲。國 家一切之活動固然直接間接莫不歸於人民之利益,然除如斯之外,仍有人民得爲自 己之利益要求國家行爲之場合。例如,人民爲自己之利益提起訴訟而要求審判行爲(具 體來說就是民事審判行爲),人民主張行政處分之違法等等。這稱爲人民受益之地位。

基於此地位之權利謂曰受益權(或稱請求權、國務要求權)。反之,國家或爲一般人 民之福利增進築道路、設學校或爲整個社會之安寧保持完備刑罰及警察制度等活動, 雖於究極上仍爲人民一般之利益,但如斯活動竝非人民對國家做出的要求,於此類

場合,人民止於單單地享受反射的利益,不屬於受益權之範疇。

四、參政之地位

現代國家之人民更作爲國家構成之一員,被認爲得有參與統治權之作用。如斯 之人民之地位謂曰參政之地位。於如斯之地位,人民稱爲公民。基於如斯地位之人 民之權利就是參政權。

滿洲國人民之權利義務

滿洲國人民之權利,分爲公權利、私權利。滿洲國人民之義務,亦分爲公義務、 私義務。人民之公權利、公義務,主要是人民對國家有的權利、義務。與之相反,人 民之私權利、私義務,主要是人民相互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

滿洲國人民之公權利、公義務,主要基於《人權保障法》(大同元年四月一日敎 令第二號制定、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一二號加入上諭)而存在。《人權保障法》 所保障之人權,特指滿洲國人民之公權利。滿洲國人民之公義務,不僅在《人權保障法》 中規定,亦有基於其他法令所定者,如基於《國兵法》(康德七年四月十一日勅令第 七十一號)滿洲國人民(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

在當下這個常識普遍欠缺的時代尤需要注意,有些義務是滿洲帝國憲制的自然要 求,比如服從皇帝陛下統治(包括遵守法令)、對國家忠實等,這些旣是國體的自然 要求也是基本常識,不必一字一句寫於成文法中。其他任何國家其實都是如此,難 道任何國家國民不是都自然有服從各該國家統治的義務 ?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的,“人民之自由”與“人民之人權”不是兩個相同 的槪念。下文會講到,《人權保障法》中規定的滿洲國人民之自由權一共有六種,但 滿洲國人民之自由不限於此;有些自由需要以法令來特別規定,有些自由則不需要。

《人權保障法》中規定的自由權之外的其他自由,例如營業之自由、出版之自由、婚 姻之自由、居住移轉之自由等等等等,莫不皆存於滿洲國人民。在必要情形下,皇

帝陛下政府根據法律所定制限自由之場合。因篇幅有限,本文不會展開講《人權保 障法》之外滿洲國人民之自由。

滿洲國人民之公權利

《人權保障法》規定,滿洲國人民之公權利,有自由權、請求權(受益權)及參 政權三種。

一、自由權

廣義的自由權,在公權利的自由權之外還有私權利的自由權,如民法上的人格 權等。本文因主題爲《人權保障法》略講,故僅講公權利意義上的自由權。

來自國家的對人民自由的保障,卽自由權,莫不於立憲國家才開始存在,在此 之前,人民自由得不到保障,國家之支配無制限地涉及人民。而這種制限,於立憲 國家方始爲之。

於滿洲國,《人權保障法》將全滿的個人從過去軍閥政治時代個人之自由不被承 認、中華民國東北軍閥無制限的壓制支配的地位中解放了,使全滿的個人自覺爲持 主自由人格之個人,更使個人之自由活動成爲與社會的國家的價値終始一貫的自由, 茲皆爲本法制定之結果。從而,滿洲國所認的作爲個人之公權利的自由權,竝非於

對個人主義的立場上以“個人與國家對立”爲邏輯前提的自由,而是個人自由與貢 獻國家結合本位之自由。結合本位,最簡言之,個人自由的界限是不得干擾和破壞

其他個人及團體等的自由的,滿洲國建國精神乃全體滿洲國人民自由之最大公約數, 所以說個人之自由活動不能與社會的國家的價値——滿洲國建國精神相敵對,個人 的自由要與社會的國家的價値結合起來。牴觸滿洲國建國精神,就是侵犯全體人民 的自由權利。

(一)、身體之自由權(《人權保障法》第一條)

《人權保障法》第一條,保障滿洲國人民身體之自由。滿洲國人民身體之自由, 盡其自己之意志,不得受不法的侵害——滿洲國人民,有不被濫行生命之剝奪、毆 打傷害、逮捕、監禁、拷問及其他關於身體之一切自由之拘束之權利。其不法侵害者, 可以是其他的個人或個人團體,可以是國家或公共團體,更可以是諸如共 黨、鬍 子等匪賊。但是,據公的權力之制限依法律所定,國家、公共團體於法律所定之場合 爲了刑罰及刑事訴訟或行政執行的目的以保持整個社會的安寧平和得對人民之身體 拘束其自由——此種自由之拘束唯限於法律所定之場合。也就是說, 怕是警察官吏、

檢察官等身居執法者位置之人亦不得濫用職權。基於復國之本義卽原樣復國,依據康 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策令第一號《滿洲帝國政府崩壞時法令有效性之件》,截至滿 洲帝國政府於康德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崩壞時滿洲帝國政府施行之全部法令仍皆有效 (對美英宣戰之狀態並對美英宣戰之相關條款不在此列)故而均爲現行法令。依據現 行法,定爲得拘束身體自由之場合有《刑法》、《軍刑法》以下之各種之刑罰法規竝

《刑事訴訟法》、《軍審判法》、《租稅犯處罰法》、《行政執行法》等等,定爲得拘束自 由之方法有①死刑、臨陣格殺等生命剝奪行爲②徒刑、禁錮、拘留等自由刑③留置、

勾引、勾留、逮捕等刑事手續上的强制處分④檢束、健康診斷等警察處分⑤預防拘置、 保護監察等等其他處分。

針對當下復國鬪爭之時局,還需特別點名的是:共 黨、鬍子等匪賊,是侵害 滿洲國人權的第一主力;執政-皇帝陛下之政府自建國以來一直堅決鬪爭,以保障滿 洲國人民之人權。共 黨、鬍子等匪賊,其侵害的不僅是身體之自由權,還包括其 他一切之人權,更是要變更國體、紊亂社會安寧,是滿洲國永遠的敵人,是滿洲國 人權永遠的敵人,與我國人權從不相容。如前所述,滿洲國建國精神乃全體滿洲國 人民自由之最大公約數,因而,滿洲國人民從無投身共 主義、充當鬍子等成爲匪 賊的自由。《人權保障法》第一條當中“基於公的權力之制限依法律所定”這一句話 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爲了剿滅共 黨、鬍子等匪賊的。

人民身體之自由,是各文明國家任何人權之第一基礎。《人權保障法》第一條, 保障滿洲國人民身體之自由,建築了滿洲國人自由之基盤。

(二)、財 之自由權(《人權保障法》第二條)

《人權保障法》第二條,保障滿洲國人民財 之自由。此財 權,在民法上之所

有權及其他之物權及債權之外,還包含特許權、意匠權、鑛業權、租鑛權、林場權、 河川占用權等依特別法之一切財 權。關於財 權基於公益上必要之制限依法律所 定:這就是說,依法律制限財 權之場合必須是公益上必要之場合,此外不得以法 律對財 權加以制限,從而使人民保有依法律制限場合之外其財 之自由權不受侵 害,以確保我國私有財 制度之基調。保障滿洲國人民財 之自由權,意味著不光 保障滿洲國人民之財 權不受到國家之行政權、司法權之不法侵害而且還要保障滿 洲國人民之財 權不受到私人相互間的不法侵害。保障滿洲國人民之財 權不受到 私人相互間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民法及刑法之任。

國家基於公益上必要之制限依法律所定的對人民財 自由之制限行爲,主要體 現在依司法權之處分行爲(例如沒收、押收、領置、民事上之强制執行等)竝依行

政權之處分行爲(例如警察制限及其他公用制限、公用徵收、軍事負擔、對租稅滯 納者之强制執行、專賣品之收納等)。多說一句,以上這些列擧的例子中,其中有些

爲圖一般公益而個人犧牲之場合國家必須基於衡平之原則進行相當價格之國家補償; 而這些例子中亦包含避免公益受害之當然社會義務,對於這些場合則不會有國家補 償。除以上所列之例子外,還有其他例子,因爲篇幅有限,就不挨個列擧了。

私有財 制度,是各文明國家普遍通行之根本財 制度。《人權保障法》第二條 保障滿洲國人民財 之自由,明確了滿洲國是一個自由的文明國家。

(三)、無論如何種族、如何宗敎均享國家平等保護之自由權(《人權保 障法》第三條)

《人權保障法》第三條,保障滿洲國人民不拘種族、宗敎之如何不受國家差別待遇、 均享國家平等保護之自由。此條宣明了種族平等、信仰平等之國家方針,彰顯了協

和主義的建國精神。衆所周知,滿洲國是一個多民族(“民族”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 只是ethnic group的意思)國家,因而在如此基盤之滿洲國國民社會中,各種族各

宗敎錯綜複雜,若基於種族及宗敎之不同爲差別待遇,則不光使建國精神中民族協 和之理念蒙塵,更會立刻使滿洲國分崩離析,從而只便宜了共匪。

當西元上世紀三十年代滿洲國制定《人權保障法》時,種族主義、種族歧視與壓迫、

宗敎壓迫與紛爭等情事,與當時的世界上還是顯學。而我滿洲國早在建國之初,早 在大同元年三月九日執政就職之日,當時就任執政的康德皇帝便宣示了王道立國之 要旨,明確了滿洲國必“除去種族之見”——“除去種族之見”,竝不是簡單的“反對 種族主義”那麽淺哦。皇帝陛下聖明獨照,深諳“支持或反對某一思想皆會從正反兩 方向固化該思想的體系基盤”之客觀規律,故而在就任滿洲國國家元首當日就直接訓 示要除去“種族之見”這個種族主義及反種族主義共同的思想體系基盤,一擧從根上 一勞永逸地徹底解決種族和宗敎問題。我皇帝陛下建立之滿洲國,其高屋建 、高 瞻遠矚,堪爲世界各文明國家之先鋒,此義早已不言而喩也。而 怕滿洲國建國已

九十二年之今日,康德皇帝以除去“種族之見”這個種族主義及反種族主義共同的思 想體系基盤的方式徹底從根上解決種族和宗敎問題的曠世 頂大手筆,時下西方各 文明國家仍

然不知,其原有之種族和宗敎問題在雅爾塔體系下不但未曾解決而且 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是其在滿洲國建國時就有的對東方的文化傲慢問題——在當 年就是促成滿日兩帝國等東方文明國家與英美等西方文明國家開戰致使全世界共匪 大發展的大悲劇的主要原因,在今天更是凝聚自由人心、促進撥亂反正、恢復大東 亞(印太)和平秩序的主要障礙。結合今日之世局,在學習滿洲國建國精神、執政 宣示王道立國之要旨的《執政宣言》、《人權保障法》第三條時,我常說的“當年世界 就需要滿洲國,今日世界更加需要滿洲國”這句基於滿洲國之眞實及當下世局之進運 的大白話恐怕就不言自明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保障的滿洲國人民的無論如何種族、如何宗敎均享國 家平等保護之自由權在法制上顯現,是指國家不得以法律規定不同種族、宗敎的差 別待遇,竝非國家不能在立足於各種族、各宗敎平等的原則的前提下對宗敎團體制 定法令進行管理。例如,滿洲國一直以來都基於一般的公安維持之目的對宗敎團體

進行依法管理,這種管理與本條沒有任何抵觸,違反如斯法令者當然會依法令所定 對其處分——這不是種族或宗敎的問題,而是單純的公共安全問題(乃至國家安全 問題)。這種問題竝非無的放矢。現下蘇聯秘密檔案有很多已得到解密,使得衆所周 知,蘇聯情報部門長期

透俄羅斯正敎會,竝以俄羅斯正敎會作爲其 透各文明國

家之跳板,在滿洲國這樣的一個有著不少白俄人的國家,利用宗敎是蘇聯共匪 透、 顚覆我國的重要手段之一。滿洲國當年的先輩當然知道這件事,故而皇帝陛下之政 府制定滿洲國警察的相關部門對宗敎團體進行依法管理,蘇聯利用宗敎顚覆我國的 逆謀頓時消弭。

人民一律平等原則,是各文明國家普遍通行之人權原則。《人權保障法》第三條 保障滿洲國人民無論如何種族、宗敎均享國家平等保護之自由權,落實了人民一律 平等原則。《人權保障法》第三條也保障人民宗敎信仰之自由權。

(四)、非依法律所定之法官之裁判不得受刑罰之自由權(《人權保障法》 第七條)

《人權保障法》第七條,保障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利。《人權保障法》第七 條分爲兩方面。一方面,關於刑事,滿洲國人民有非依法律所定之法官之裁判不得

受刑罰之自由權;一方面,關於民事,滿洲國人民有得請求依法律所定之法官審判 之受益權(請求權)。於前者,作爲審判請求權的公訴權由國家留保;於後者,爲對 人民之私權利保護,其審判請求權(訴權)存居於人民手中。當然了,於刑事事件中, 得由被害者或第三者爲告訴或告發,但是刑事制度專爲公益所設竝非以私人之權益保 護爲直接之目的,故而卽便在由被害者或第三者爲告訴或告發的刑事事件中,其審 判也是出於公訴權之發動而非人民直接請求審判。本條中的“受審判之權利”,在自 由權的層面,就是指於刑事事件中被告人受直接審判之權利——無論是被告人自己 請求積極地受審判還是爲求自己“有利”而主觀上寧可不想受審判等等諸般情形,都 不會影響其刑事事件依法辦理之進程。注意了!《人權保障法》第七條包括兩個權利: 一個是於刑事方面,滿洲國人民有非依法律所定之法官之裁判不得受刑罰之自由權;

一個是於民事方面,滿洲國人民有得請求依法律所定之法官審判之受益權(請求權)。 《人權保障法》第七條在自由權層面之旨趣,僅限於刑事事件。

非依法律所定之法官之裁判不得受刑罰之自由權,也是各文明國家普遍通行之人 權。相比於滿洲國建國之前的軍閥政權的隨意以刑罰加於全滿民衆的惡劣境況,滿 洲國是一個法治的文明國家、自由國家,依法有效保障人權。相比於淪陷以來中共 對全滿的不法佔領之下的殘酷屠戮的無法無天,滿洲帝國復國更是恢復全滿自由自 然的且唯一的道路——面對中共恐怖政權的殘酷,不復國還是人 。

(五)、非依法令任何名義不得命課稅、徵發、罰款之自由權(《人權保障法》 第九條)

《人權保障法》第九條,保障滿洲國人民非依法令任何名義不得命課稅、徵發、 罰款之自由。此條規定,如果不依據法令則不可命課一切人的、物的負擔之處分行爲。

從而,課稅、徵發、罰款等場合,必須都是法令規定之場合,在此之外任何名義不 得命行之。關於課稅、徵發、罰款之行政處分,沒有法令之根據,一槪不得行之。

本條之制定,特別揭示了於滿洲國建國前軍閥施政殘暴無法之狀態。中華民國

東北之軍閥從來沒有任何法令根據就無限地盡情地苛斂誅求。《滿洲國建國宣言》中 的“內則暴斂橫征、恣意揮霍、以致幣制紊亂、百業凋零”一句,卽明徵察知全滿 民衆之難。本條正是鑑於如上述之歷史的事情,於新興滿洲國顯示法治主義之原則, 保障依靠國家權力之專制的暴斂之廢 。本文所後述之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保障於 社會內部對傳統的高利貸、商業資本之橫暴跋扈之制壓正好與本條對照,皆彰顯滿 蒙新國家——滿洲國建國之除舊佈新之大義。

於本條中所稱之“課稅、徵發、罰款”乃國家及地方團體對人民課之人的、物的 負擔之例示的列擧也。因而,與之實質等同之所負擔,不問以任何名義,非有法令 之根據必不得課之。於茲“課稅”,不問其內容是租稅、夫役現品還是負擔金,亦不 問其主體是國家還是地方團體,乃謂以充財政上之必要之目的課於人民之人的、物

的負擔。其次“徵發”,乃稱當軍隊活動之時,爲充其需要課於人民之人的、物的負擔。 還有“罰款”,意思是罰金、科料等爲刑罰目的而課之財 的負擔,竝包括秩序罰乃

至執行罰之過料乃至過怠金之類。總而言之,滿洲國人民被保障非有法令之根據不 得命課稅、徵發、罰款及一切與之實質相等之人的、物的負擔之自由權。

(六)、除反公益者外得依共同組織保護、增進其經濟上之利益之自由權 (《人權保障法》第十條)

《人權保障法》第十條,保障滿洲國人民得結成除反公益者外之共同組織以保護 增進其經濟上之利益之自由。此條之規定,保障滿洲國人民除反公益者外之各種經 濟團體結成之自由。這就是說,滿洲國人民不單被承認其營業之自由,而且被承認 有在不反公益前提之下得以共同組織增進經濟上利益之自由。本條之旨趣所在,乃 保障關於爲對抗大資本之壓迫之中小業者之結成、爲企業合理化之企業者團體之結 成、竝爲勞 條件改善之勞 者團體之結成等等之自由。本條 定,保障了作爲滿

洲國經濟之前提的自由主義經濟機構,儘管在國家的經濟統制全面化的康德八年以 後,自由主義經濟機構之基本原則和基盤從未動搖。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條之規定,不光在當年而且在現下,皆有重大的針砭

世界之時弊的意義。西元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在北美和歐洲,大企業之獨占的 傾向愈明顯,資本主義的獨占之弊害漸出現:除經營者自體之利益外,一般消費者、 勞 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在大企業獨占的經濟情勢下,生 力逐漸增大,能率逐漸 變高,生 品越發低廉,供給量越發 富,但一般消費者、勞 者的負擔和犧牲反 倒變多。滿洲國建國於世界經濟大蕭條時代,對此種弊害有著異常的淸晰深刻之認識。

當時的卡特爾(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本質上也都是經濟 共同組織,本義上也都是保護增進其各自經濟上之利益,但是,這些經濟共同組織 之目的,仍是只在私利而絲毫不管公益。滿洲國《人權保障法》第十條之規定,便 是有針對性地强調私人依共同組織保護、增進其經濟上之利益之自由須以不反公益 爲限。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至今,各主要經濟體雖各自建立了其規制獨占之法規,

然衆所周知,大資本對中小業者之壓迫、全球經濟結構之畸形化、勞 者條件改善 等等,諸般問題竝未隨著科技的大發展而徹底改觀,相反在某些層面還有不如九十 年前的情況出現。此外,近十數年來,全球化利益集團甚囂塵上,反倒增加了一些 九十年前那樣相對正常的國際社會不會出現的、基於十數年來雅爾塔體系畸形變化

的新問題。說到底,這些亂象的緣由,就是經濟團體活動只追求保護增進其經濟上 之利益而忽視乃至無視公益;再往根上倒,就是各文明國家通國之民已數十年來背 離其各該建國精神。很簡單的道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建國精神不以公益爲念——

因爲其最初若不念公益如何能建立國家呢。康德九年十二月八日國務院佈告第十七號 《國民訓》中明言:“夫國家之興廢,必由於民德之興廢;民德之興廢,必由於民心之

興廢。”民心同奮於建國精神,民德才能同興於建國精神,本基方可鞏固,國家始致 隆昌,世界終待繁榮。反之,民心不在建國精神上,民德就如一片只出不進的湖水—— 終必然枯竭,本基動搖,國家衰敗,世界動亂。《人權保障法》第十條之規定,面對 時下世局,仍日久彌新,不光我滿洲國人民同胞必克體之,而且全球民衆亦宜明瞭之。

二、受益權(請求權)

受益權,又稱請求權、國務要求權,乃是人民享有來自國家之特定利益之權利。

換言之,受益權與自由權不同,不是單靠國家命令强制而享受之權利,而是人民得對 國家請求特定行爲之權利。人民得爲自己之利益依法對國家要求國務上之行爲、公 的施設之使用等權利。滿洲國人民之受益權,依各種之法令,種類多歧;依《人權 保障法》保障之受益權,有如下五種。因篇幅有限,本文中不展開講《人權保障法》 以外之滿洲國人民之受益權。

(一)、請願權(《人權保障法》第六條)

《人權保障法》第六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請願權。請願,謂人民關於國務對國家 機關陳述其希望之行爲。請願之內容,以陳述其關於國務之希望爲限。請願者之目的, 旣可爲自身,又可爲一般公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單“請願”這個行爲,本身就

是一種自然之自由,而不是以法令固定之權利,因此只要國法不禁止,皆得爲“請願” 這個單單的行爲。另一方面,《人權保障法》所規定之請願權,是以法令固定之權利。

而作爲單純的事實上的行爲而行之請願和作爲請願權之行使而爲之請願之區別在於, 於前者國家不負必須受理之之義務,於後者國家負有義務必須受理之。換言之,請

願權之內容,就是依關於請願權之法令之所定得主動對國家要求基於請願權之請願 之受理。這個受理,就是聽取。不基於請願權之請願,國家機關也可以聽取之,但 國家機關沒有義務必須聽取之。基於請願權之請願,國家機關負有義務必須聽取之。

還需要注意,請願權與訴願權,旨趣相異,相異點就在受理內容之回答上。依請願 權之請願,國家不負有必須回答之之義務。換言之,國家不是一定不回答,而是不

一定回答。卽使國家對請願之受理內容爲任何行爲,如對請願之受理內容進行審議、

調 而後回答、指示等等,國家這些對請願之受理內容之回答行爲,與請願權本身 無關,亦竝非依請願權之內容而爲之。但是,國家對於訴願,負有必須回答之義務, 必須依法回答之。

請願權,是文明各國普遍通行之人權。請願權須依法行之。

(二)、審判請求權(《人權保障法》第七條)

前文已具,《人權保障法》第七條,保障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利。《人權保障法》 第七條分爲兩方面。一方面,關於刑事,滿洲國人民有非依法律所定之法官之裁判 不得受刑罰之自由權;一方面,關於民事,滿洲國人民有得請求依法律所定之法官 審判之受益權(請求權)。於前者如前文旣說,在此不贅。爲求私權利之保護,人民 得對國家請求審判之權利,稱之爲訴權,乃是最爲重要之受益權,依此權利人民得 確保私權利之享有。這就是說,私權利被侵害者無法處於自力救濟之情況時得依審 判之請求受國家之保護。對正當之民事審判之請求,法院無自由拒 之,負有爲依 法律所定之審判之義務,此點與前述之請願權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所定法官,意思就是法律所定行使審判權之審判官。法官之審判,分爲民 事審判和刑事審判。無論於民事審判,還是於刑事審判,人民有受法官審判之權利。

從而,無論於民事還是於刑事,人民皆無義務服從法律所定之法官之外者之審判判決, 法官之外者亦均不能宣告判決。

於民事上之審判請求權,也是各文明國家普遍通行之人權。相比於滿洲國建國 之前的軍閥政權乃至再之前的古代時期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滿洲國是一個文明 的法治國家,依法有效保障人權。淪陷以來在中共對全滿的不法佔領之下,中共在 全滿民衆面前盡示其作爲世界各共 黨之中極少數連其所謂“社會主義法治”都玩不 轉的醜態——以蘇聯爲主要代表的共 主義國家在其所謂“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還 是能做到其定義的所謂“司法獨立”的,可中共幾經嘗試學習蘇聯式“司法獨立”卻 最終失敗,不得不建立了現下廣爲所知的“中共各級政法委員會”來直接越俎代庖其 所謂“憲法”規定之“司法審判機關”(卽中共政權的各級僞人民法院)之實際權力。

中共的“政法委制度”,充分暴露了中共在建立共 主義政治制度上的低能。一個共 黨連有效建立共 國家政治體制都做不到——連做好共匪本職都有困難,殊爲可 笑。滿洲帝國復國——這條恢復全滿自由自然的且唯一的道路,自在必成。

(三)、對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之救濟請求權(《人權保障法》第八條)

《人權保障法》第八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對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之救濟請求權。

爲依本條行使救濟請求權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存在;第二、 由此權利受到侵害;第三、依法律所定而爲之。

第一要件“行政官署違法處分”,乃謂行政官署爲處理具體特定事件而違反法規 所行之單獨行爲。而本條要求的是違反法規之處分,因此不含如反一般公益而言之 單純的不當處分。然後,對於行政官署之自由裁量事項,只要於自由裁量權限內行之, 則不會存在違法關係之可能性,因而亦不得成爲依本條之救濟請求之對象。另一方面, 由於本條要求的是“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所以卽便是法院所行之司法處分有違法 關係 ,亦不得成爲依本條之救濟對象。

當然了,法院所行之司法處分若有公然違法之行徑,那麼滿洲國 也就沒法存在了。滿洲國當年自然深諳此理,因而對法官之

監察等事極爲嚴明。進一步言之,確實有可能客觀上出現微量的司法 處分的錯誤的。這些錯誤竝不一定是法官在違法,而有可能僅僅就是 審判過程中客觀上難以避免的錯誤。若法官公然違法(卽故意地知法

犯法),那樣國家可眞就徹底完蛋、一天也活不下去了。

第二要件“權利之侵害”,不問是對自由權及其他之公權利之損害還是對所有權 及其他之私權利之損害,其主張必須以權利之 損爲理由。所以,依本條之救濟請 求權者必須是由違法處分受到直接任何影響之權利者,如果只是單單的利害關係人 則沒有這個資格。

第三要件“依法律之所定”,可再細分爲兩個要件。一個是法律所定之“實體要件” (關於何種行政官署及何種違法處分之具體規定),一個是法律所定之“手續要件”(該 以何種方式去請求救濟之具體規定)。

《人權保障法》第八條規定行政上之救濟,昭明了國家行政權之行使保護私人之 法治國家之精神。

(四)、對不當之經濟的壓迫受保護權(《人權保障法》第十一條)

《人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對不當之經濟的壓迫受保護權。歷來, 於滿洲國建國之前,人民一方面懊惱於中華民國東北軍閥政權基於其軍閥權力的苛 斂誅求,另一方面呻吟於高利貸、商業資本等之經濟的搾取:此乃周知之事實。《人 權保障法》先設第九條排除權力的苛斂誅求,而後設第十一條,兩 相俟,將人民 救出困窮之深淵,以闡明邁進於王道樂土之建設之政治的大方針。

中華民國統治全滿二十年間,我民衆飽受種 經濟的壓迫。金融業者放高利貸, 商人牟求暴利,在各種經濟的壓迫下,債務者、消費者、勞 者甚苦之。如建國前

的中華民國東北軍閥政權那般的放任不管甚至官商勾結共牟暴利徹底不同,滿洲國 一貫抑壓此等不當的行爲,保障人民之經濟的安全——這正是本條之旨趣。滿洲國 國家統制經濟之於人權上之根據,亦得置於茲。

爲保護人民不受不當之經濟的壓迫,國家已依據本條之意義制定了《利息制限 法》、《不當利益等取締 1 規則》、《興農合作社法》等等諸法令,竝將諸般保護施策逐 次具體化,切實保障人民之合法經濟權益。

(五)、國或地方團體之施設享用權(《人權保障法》第十二條)

《人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對依公費而設立之公共用營造物平等 享用利用之權利——這些公共用的施設,旣可以是國家之公費設立又可以是地方之 團體公費設立。此外,依公費設立之各種之施設中,有專以供國家機關乃至地方團 體機關之用爲目的而不供一般人民之利用者(例如廳舍),還有以供一般人民之利用 爲目的者(例如公園、學校)。前者稱公用營造物,後者謂公共用營造物。而本條之 規定專門關於公共用營造物,而與公用營造物無關。而公共用營造物,於廣義,可

包括如下三種:①物的施設(例如河川、道路)②人的設備(例如巡 施療班、種 痘醫)③人的、物的綜合設備(例如病院、圖書館);於狹義則指稱人的、物的綜合 設備。本條中的“以國或地方團體公費所行各種施設”意思是廣義的公共用營造物。

而本條中的“均有享用之權利”之規定,不是意味著人民得任何情況下無條件利用此 等公共用營造物。營造物之管理方法、人民利用之場合之準則、營造物利用之報償 等固然由其管理機關設規則,而人民得依此規則享用之。唯有管理機關於設如上述 之營造物利用規則之際,設立出來了僅對特定人利用之而拒 對其他人利用之等等

有差別待遇之規則,那麽滿洲國人民對此等公共用營造物有準於本條之平等利用請 求權得以保障。

1 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取締,是“管理、控制”的意思,不是支那語中“禁止”的意思。

相信很多來自中共控制區的民衆都有切身感受:中共匪幫建立的很多所謂的“公 園”、“公共場所”都沒有任何藉口地長期大門緊鎖,其標榜所謂“惠民、利民”的比 如運動場、娛樂室等,通通都是各級共匪上級領導下來視察時才“開放公衆”的面子 工程。諸如此類的在任何一個正常國家都無比荒誕的事,在匪區卻是每時每刻都在

上演,凡是在匪區有過生活經歷的人咸所知曉,在此不贅。顯見,任何正常人,都 自然應該支持滿洲帝國復國;任何正常的全滿居民,都應該投身於滿洲帝國復國之 天業。

三、參政權

參政權,謂人民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國或地方團體之公務之權利。參政權乃人民 對國家之參政之地位所生之權利,可稱爲公民權,作爲現代國家之憲制在國民自治 思想之影響下保障公權利之特色。參政權乃是國民自治思想成爲歷史的大背景而所

生之當然之結果,

怕於國民自治思想相對最爲稀薄的我滿洲國,國家亦未嘗不體 認參政權之重要。我國家自建國以來,結合滿洲國之國情,終始一貫致力於培育我 國民成爲滿洲國這個現代國家、文明國家之有眞正的國民自治思想之滿洲國國民——

此亦是作爲國家機構的特殊組織體卽協和會之本職之一,而別的相關機構、組織等 亦協力於此。

《人權保障法》所定之參政權有如下二種。

(一)、參與國或地方團體公務之權利(《人權保障法》第四條)

《人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公務參與權。滿洲國人民參與公務之權 利,依法律所定而行使之。

滿洲國締造者曁滿洲國帝祖康德皇帝,欽定了滿洲國之政治制度。滿洲國之政 治制度是獨創的王道政治。王道政治之特質,在乎不傚共和主義或議會政治(政黨

相信很多來自中共控制區的民衆都有切身感受:中共匪幫建立的很多所謂的“公 園”、“公共場所”都沒有任何藉口地長期大門緊鎖,其標榜所謂“惠民、利民”的比 如運動場、娛樂室等,通通都是各級共匪上級領導下來視察時才“開放公衆”的面子 工程。諸如此類的在任何一個正常國家都無比荒誕的事,在匪區卻是每時每刻都在

上演,凡是在匪區有過生活經歷的人咸所知曉,在此不贅。顯見,任何正常人,都 自然應該支持滿洲帝國復國;任何正常的全滿居民,都應該投身於滿洲帝國復國之 天業。

三、參政權

參政權,謂人民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國或地方團體之公務之權利。參政權乃人民 對國家之參政之地位所生之權利,可稱爲公民權,作爲現代國家之憲制在國民自治 思想之影響下保障公權利之特色。參政權乃是國民自治思想成爲歷史的大背景而所

生之當然之結果,

怕於國民自治思想相對最爲稀薄的我滿洲國,國家亦未嘗不體 認參政權之重要。我國家自建國以來,結合滿洲國之國情,終始一貫致力於培育我 國民成爲滿洲國這個現代國家、文明國家之有眞正的國民自治思想之滿洲國國民——

此亦是作爲國家機構的特殊組織體卽協和會之本職之一,而別的相關機構、組織等 亦協力於此。

《人權保障法》所定之參政權有如下二種。

(一)、參與國或地方團體公務之權利(《人權保障法》第四條)

《人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公務參與權。滿洲國人民參與公務之權 利,依法律所定而行使之。

滿洲國締造者曁滿洲國帝祖康德皇帝,欽定了滿洲國之政治制度。滿洲國之政 治制度是獨創的王道政治。王道政治之特質,在乎不傚共和主義或議會政治(政黨

政治)之顰、不陷專制政治之弊,實現民族協和、眞正民意、官民一途。對全滿而

言,共和政體、議會政治(政黨政治),會迅速造成全滿之分崩離析而後被共匪所趁 亂佔據。爲何呢?滿洲國是個情況特殊的多民族(“民族”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只是 ethnic group的意思)國家:有的民族人口雖少但政治責任巨大,有的民族人口雖 多但政治上較爲消極——但那只是相對而言,客觀來講,實際上全滿所有民族普遍 缺乏足

的國民自治思想;而同時滿洲國之一些鄰國對我全滿通過獨立建國獲得自由 始終懷有陰謀甚至陽謀,始終致力於消滅我們的國家。這就意味著,人口雖少但政 治責任巨大的民族,與人口雖多但政治上較爲消極的民族,在所有人口還都是國民 自治思想嚴重不足的大背景下,必然會因爲紙面和實際力量對比的巨大差異而 生 不可調和的矛盾,很快最終引向國家的解體崩潰,而使共匪成爲唯一的獲利者。所

不可調和的矛盾,很快最終引向國家的解體崩潰,而使共匪成爲唯一的獲利者。所 以全滿要獲得自由,只能如舊時無數先民所做過的一樣,各種族民族共同效忠一位

正統君主、共同成立一個國家。這正是大同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時任滿洲國執政的康 德皇帝在協和會發會式上致訓詞時明確訓示了“政黨政治不適宜於現今時代的滿洲國”

的根本原因。這也正是於康德三年九月十八日日本駐滿洲國大使、日本關東軍司令 官、滿洲帝國協和會名譽顧問植田謙吉陸軍大將在發表《滿洲帝國協和會之根本精神》 之重要講話時基於全滿民衆政治自組織力非常薄弱、敵對之鄰國又非常强大之客觀

現實而明確表示“滿洲國不會如東施般去傚西方共和主義或議會政治體制之顰”的根 本原因。換言之,滿洲國若貪慕共和主義、議會政治、政黨政治等等不切全滿實際 情況之虛名,必然得到虛名卻身處實禍。滿洲國一旦處於這種實禍中就直接玩完了。 滿洲國玩完了全滿同時就完蛋了。完蛋了會有 恐怖後果——看看康德十二年八月 至今滿洲國淪陷於中共以來全滿是個 樣子就知道了。滿洲國建國初,康德皇帝明 白這一點,建國諸臣明白這一點,社會賢達明白這一點,乃至全國官紳士民都或多 或少明白這一點。這就是爲 滿洲國建國時就采取了事實上的君主立憲制,開啓了

王道政治;而在康德元年就正式永久確定國體爲立憲帝制,建成了王道政治。而本 條規定的滿洲國人民有的公務參與權,正是在王道政治之實踐中得以行使的。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而護持建國精神于無窮,訓 練國民,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實踐而無所偏, 結合而無所私。於滿洲國,(執政-)皇帝陛下之政府(現下爲皇帝陛下流亡政府卽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與協和會,兩者關係竝非任何一方從屬於另一方,而是表裏爲 一體。政府(現下爲皇帝陛下之流亡政府卽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可視爲表,建國精 神之政治的發動實現須由政府進行。協和會可視爲裏,建國精神之思想的、敎化的、

政治的實踐須由協和會進行。建國精神就是協和會精神。政府(現下爲皇帝陛下流亡 政府卽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官吏,立足於建國精神,應爲建國精神最高熱烈之體得者。

眞正之協和會員,或入政府,或在野,而指導政治經濟、善導思想,以建國精神完 成全體滿洲國國民之動員。王道政治最直觀的顯現,就是官民一途(或曰官民一體)。

滿洲國是一個情況特殊的多民族(“民族”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只是ethnic group的

意思)國家,前旣述之,在此不贅。基於滿洲國國情,如果不實踐王道政治,那麽

滿洲國很容易快速陷入官民對立的危險境地,從而直接威脅到滿洲國之存續,進而 將令全滿好不容易藉著滿洲事變的良機而獲得的自由獨立登時化爲泡影。這有多容 易呢?遠的不說,看看近兩周的英國就 了。英國當下之騷亂,就是議會政治、政

黨政治走偏其創制本義以後發生了長期的政黨惡鬪,長期的政黨惡鬪導致了嚴重的 官民對立,嚴重的官民對立造成了官民之間的眞正民意傳達的巨大堵塞,從而釀成 此番之騷亂。試想,英國,這可是八十八年前植田謙吉在《滿洲帝國協和會之根本 精神》中所用的“東施傚顰”典故中的“西施”的主要代表 ,其政治制度可是“顰”哦—— 堪稱政治制度上“最美國家”之一咯。說白了,八十八年前的“西施”現在都墮落成 這樣了,當年我們作爲“東施”,若二了

喞不顧國情地硬要“傚共和主義或議會政治、 政黨政治之顰”,恐怕滿洲帝國的墳頭草當年就二十米高了,也不會存在今天的滿洲 帝國復國事業了。這裏我需要爲讀者解釋一下政黨政治的本質:政黨政治的本質,

是在共同體政治能動性極高,大量成員都可以輸出秩序竝構成統治集團的情況下, 以結成政黨從事和平議會鬪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消弭暴力對抗的可能性,以維護 共同體的存在及其內部和諧。所以政黨政治 生時的好處,在於“化武鬪爲文鬪”維 持和平。但一切政治組織一旦創生,就必然 生其自己的抱團效應和利益,長期下 去就很容易 生英國這種政黨脫離其原本賴以存在的基本群衆而導致官民嚴重對立 的情況。而滿洲國與親邦日本帝國不同,日本帝國的政黨政治的出現與英國等國原 因一致,就是前面的那幾句話,這裏不重複,政黨政治讓打得 死我活、動不動滅 人滿門的各路大名能坐下來在議會裏文明地互相 街,這的確是對日本社會的貢獻。 但我滿洲國的建國則是純粹爲了生存,所以從開始就並不存在所謂“需要以政黨形式 消弭不存在的武裝鬪爭換取共同體內和平”的任何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政黨政 治,效果就是適得其反、製造衝突、沒事找事。人類的本質是一種“鬪蟲”——有一 種天然的“沒事找事”地挑起鬪爭的身體慣性。很多時候,鬪爭議題根本不重要,有 一個突破口黨同伐異,就足以掀起大亂。要知道連“鍋包肉加不加番茄醬”“豆腐腦 應該是

口還是咸口”都足以讓人在線上和現實中爭得面紅耳赤、“

何況在政治史上强行製造不同的組織,那才叫做“不打起來有鬼”哩。那麽,在滿 洲國,如果有效避免官民對立呢?唯一的答案就是具備官民一途之特質的王道政治。

一言以蔽之,在滿洲國,只有具備官民一途特質的王道政治,才能有效避免官民對立, 才能發揮王道政治官民一途的特質以確保眞正的民意暢達。而只有眞正的民意暢達 得以確保,滿洲國人民之公務參與權才會成爲眞的權利(而非僅存于紙面上的權利)。

旣然唯有王道政治之實踐方可期眞正的民意暢達,那麽滿洲國人民之公務參與權必 然、必需竝必須立脚於王道政治。

那麽,滿洲國人民之公務參與權,是如何顯現的呢?滿洲國人民之公務參與權, 顯現於協和會之基本工作之一——宣德達情。什麽是宣德達情呢?簡言之,宣德達情, 宣德加上達情。宣德,向滿洲國人民宣化皇帝陛下之聖德、建國精神之道德。達情, 將政府之政情向下傳達至一般人民,將一般人民之民情向上傳達至政府。協和會各 級聯合協議會,是協和會進行宣德達情的主要場合。此外,協和會還因應各種實際 情況擧辦各種宣德達情之場合,盡全力於宣德達情之徹底(宣德達情之徹底是協和 會五項基本工作方針之一)。

爲什麽協和會永遠不會出現自我抱團、脫離群衆導致官民對立的情況呢?簡而 言之,那是因爲協和會從創立之日起就只報一個團——這個團就是滿洲國全體人民。

這就是爲什麽協和會永遠不會有所謂“脫離群衆”的問題——因爲我們抱的這個團本 身就是“全體群衆”。

(二)、被任爲官公吏之權利(《人權保障法》第五條)

《人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滿洲國人民均有被任爲官公吏之權利。滿洲國人民被 任爲官公吏之權利,依法律所定而行使之。

官吏,是國家之機關構成者,卽政府官吏,分爲宮內官、文官、武官三大類。公吏, 是地方團體之機關構成者。官吏、公吏,合稱爲官公吏。要注意!“公吏”之“公”, 與本法中其他的“公”意思都不一樣。“公吏”之“公”僅特指地方團體。被任爲官公 吏,是參與公務之一方法。官吏,是國家之公務之直接參與者。公吏,是地方團體 之公務之直接參與者。官吏,謂對國家基於其特別之選任關係忠實服無定量之勤務、 負公法上之義務者。公吏,謂對地方團體基於其特別之選任關係忠實服無定量之勤務、 負公法上之義務者。

滿洲國人民“依法律所定”“均”有任爲官公吏之權利。這個“依法律所定”,意 思是關於得成爲官公吏之能力之規定(能力要件)須依法律所定。注意,這個“依法 律所定”竝沒有關於任命之資格要件須依法律所定的意思。關於任命之資格要件須依 法令所定——事實上,根據不同官公吏的種類,有的種類的官公吏的任命資格要件 是依法律所定(如《法院組織法》等),有的種類的官公吏的任命資格要件是依法律 以外其他形式的法令所定(如《文官令》等)。此外,這個“均”,是指人們有在各人 共通之能力要件乃至資格要件都具備之時任何人被平等地任爲官公吏之權利,從而, 保障人民不會因門閥、階級、人種、出生等先天的身分而受到差別待遇。本條於“均” 之義上,一方面有彰顯作爲“人於法前平等”之現代的平等原則之思想、否認封建的 官公職世襲制度、解放全部官公職於廣大有材幹者之各國共通之歷史的意味,另一

方面蘊含照得民族協和(“民族”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只是ethnic group的意思)國 家之我國情而排除民族的差別待遇之獨自之政治的意圖。

滿洲國人民之公義務

滿洲國人民之公義務,一般意義上,由《人權保障法》來定。《人權保障法》之

上諭中明諭:滿洲帝國皇帝除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外準據《人權保障法》“保障人民之

自由及權利,竝定其義務”。《人權保障法》,顧名思義,主要是制定、保障人民之公 權利,至於人民之公義務,只有第五條“負就名譽職之義務”這一種,未見其他公義務。

《人權保障法》第五條的前半部分規定的是權利,後半部分規定的是義務。

滿洲國人民之公義務,除《人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外,還有準據其他法令 所定之義務。例如依法接受刑罰、强制處分、警察處分、其他處分等等,例如納稅、 兵役、國民勤勞奉公等等,亦皆爲人民之公義務。本文由於篇幅有限,就只講滿洲

國人民主要的四個公義務:名譽職就任、納稅、兵役、國民勤勞奉公,其他的具體 的公義務就不展開講了。

前文已具,有些義務是滿洲帝國憲制的自然要求,(也是任何國家普遍都有的對 人民之要求,)比如服從國家統治、遵守法令、爲國家盡忠誠等等——這些旣是滿洲 國國體的自然要求也是基本常識,不必一字一句寫於成文法中。本文由於篇幅有限, 不會講這些自然的義務。

(一)、名譽職就任之義務(《人權保障法》第五條)

《人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滿洲國人民有就任名譽職之義務。名譽職,主要是於 公共團體中之特定之職員,與有給職相對。名譽職,作爲人民之義務,除職務所需 之費用外,乃是不似官吏或有給吏員一般有如保障生活之俸給、津貼等支給之職務。

上一句話提到的“職務所需之費用”,一般而言,就是旅費。換言之,名譽職,與有 給職相對,原則上沒有任何給與。名譽職的例子有:新京特別市之區長、市之區長、 旗之參與、街之區劃之長、村之區劃之長等等。

滿洲國設立“名譽職就任”爲人民之公義務之規定,其旨趣就是鑑於滿洲國人民 特別對名譽職敬而遠之之特殊風習從而基於政治的理由强調“就任名譽職”乃是作爲 國民之道義的本分。我滿洲國的國民自治思想相對最爲稀薄——比支那高,卻也高 不出來太多。我國有的民族人口雖少但政治責任巨大,有的民族人口雖多但政治上

較爲消極——但那只是相對而言,客觀來講,實際上全滿所有的民族普遍缺乏足 的國民自治思想。(“民族”在滿洲語和日本語中只是ethnic group的意思。)滿洲國 作爲一個國民共同體,其國民之政治能動性卻有待提高。因而,將“名譽職就任”制 定爲人民之公義務,有利於增加我人民之國民自治思想,有利於提高人民之政治能 動性——在康德皇帝御政時就是針砭時弊,於今日更加日久彌新。

(二)、納稅之義務

滿洲國人民有納稅之義務。納稅之義務,不在《人權保障法》中規定,而在其 他法律規定。

(三)、兵役之義務

依《國兵法》(康德七年四月十一日勅令第七十一號)之所定,滿洲國人民有服 兵役之義務。兵役之義務不由《人權保障法》規定,而由《國兵法》規定。《國兵法》 第一條規定:“帝國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但有同盟國之國籍者 祇依志願而服兵役。”(此“同盟國”依法乃指日本帝國。)依《國兵法》規定,壯丁 滿十九歲適齡,於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間,除《國兵法》中 另有規定者外,須受壯丁檢 。依《國兵法》規定,服役期間(現役)原則上爲三年, 於現役期間須在營。

依《國民勤勞奉公法》(康德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勅令第二一八號)之所定,國民 勤勞奉公是我國人民之重大之公義務。依《國民勤勞奉公法》之規定,滿洲帝國人

民之男子依《國民勤勞奉公法》之所定有服國民勤勞奉公之義務,但依《國兵法》

之所定現服兵役或終了兵役者及受同盟國《兵役法》之適用者不在此限。(此“同盟 國”依法乃指日本帝國。)依《國民勤勞奉公法》,應服國民勤勞奉公之期間原則上

自數年齡二十一歲起至二十三歲止之間共爲十二月以內。勤勞奉公之目的,一方面 以勤勞鍊成帝國靑年使其挺身於高度國防國家建設事業竝涵養眞正之勤勞觀,另一

方面以勤勞使帝國靑年對國家之奉公觀念旺盛以期向達成建國理想邁進。堪於勤勞 者,乃重要事業之從事者,因此免除學生及其他特定者之國民勤勞奉公義務。對學

生,則依另外的《學生勤勞奉公令》(康德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勅令第二七七號)課 其勤勞奉公之義務。要注意!《學生勤勞奉公令》之“學生”,乃大學之學生之男子, 不是其他任何等級之學校之學生!《國民勤勞奉公法》規定,依《學生勤勞奉公令》

完了勤勞奉公者視爲完了依《國民勤勞奉公法》之國民勤勞奉公者。國民勤勞奉公 之義務者於國民勤勞奉公隊入隊,協力勤勞於國防建設事業、鐵道及道路建設事業、 水利及造林事業、土地開發事業、重要生 事業、農 物生 收穫事業、災害救濟 事業及其他之由國民勤勞部大臣特別指定之事業。

康德十二年滿洲國淪陷以來,中共在滿佔領當局以其共 主義國家特有的所謂“義 務勞動”僞槪念對全滿靑少年學生進行勞 迫害。共匪絲毫不顧靑少年在體質上相對 成年人較弱的特有情況,隨意攤派過於辛苦乃至危害靑少年身心健康的勞 ,使靑 少年成爲無償苦力。比如。在滿佔領的匪僞政權給僞某某市的所有中小學校隨機攤 派淸掃自己學校之外(往往攤派的掃雪區域離自己學校特別遠還必須走路往返)的 積雪等有明顯故意折磨人、折騰人的所謂“勞 ”。滿洲國之國民勤勞奉公制度,是 以勤奮勞 而奉公——這個“公”往根上倒,就是立足於建國精神的滿洲帝國。滿洲 國建國精神自然要求我國政府以仁義爲基施政於民。因此,國民勤勞奉公制度,首 先就是根據不同國民之身體現實而設立的。國民勤勞奉公之義務,只有我國人民之

男子方依法服之。而作爲 國民勤勞奉公制度特別一 部分的學生勤勞奉公,亦 只有我國大學生之男子方 依法服之。對於中小學生, 我國設學校勤勞奉仕制度, 以使學生通過勤勞來磨練 身心、體得勤勞精神竝助力 於生 建設事業爲宗旨。

注意!這裏是“磨練”而不是 “磨煉”——共匪只講“磨煉”,他們作爲匪賊,講“磨煉”的意思就是在煉獄中折磨 竝最終把 變成和他們一樣的“特殊材料製成的人”(也就是共匪)。(共匪還很反 對以“磨練”代替“磨煉” 。)而我滿洲國專爲中小學生設立之學校勤勞奉仕制度, 使學生通過勞 磨練身心體得勤勞精神竝助力於生 建設事業。這個“磨練”偏重於

練習,自然地在練習中解決遇到的問題(卽磨練之“磨”)——全無共匪“磨煉”一 詞背後的匪性和非人性。與學生勤勞奉公不同的是,學校勤勞奉仕竝非人民義務,亦

不涉及勞務,完全是敎育事務一部分,故而其主管部只是文敎部;而學生勤勞奉公之 主管部則是文敎部及國民勤勞部。依康德十年六月十一日文敎部訓令第二十六號《關 於學校勤勞奉仕之運營之件》,學校勤勞奉仕幾乎是全在農事領域。農事是在我滿洲 國處於基礎地位的事業。讓中小學生瞭解農事,其主要目的還是使中小學生對應用 性極强的常識性技能有基本掌握,更能使中小學生直觀地瞭解滿洲國的土地和物 、

體認滿洲國的國情。反觀共匪所謂的“義務勞動”,中小學生在其中非但學不到眞有 價値的東西,反而被隨意使喚爲苦力,造成身心的巨大損害。天朝與匪幫,高下立判, 無需多言。唯可嘆我滿洲帝國復國志士多出身於中共不法軍事佔領之全滿,被共匪 的所謂“義務勞動”迫害了身心不說,反倒多有“五穀不分”之人——若滿洲帝國不 淪陷,何至於此邪?唯望我輩克成滿洲帝國復國大業,以使我輩子孫與我輩先祖一 樣同享王道樂土。

《人權保障法》之意義

滿洲國建國之前,中華民國東北軍閥專制時代的全滿,權力之行使 對無制限, 人權純屬空談。滿洲國建國初就制定《人權保障法》,保障滿洲國人民之人權。《人

權保障法》準據《組織法》——具體而言就是《組織法》之上諭及其第一條、第二條、 第三條而制定,承認滿洲國人民之自由之地位、受益之地位、參政之地位,從而保 障其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竝定其義務,亦明定人權相關之制限之範疇。

滿洲國基於帝制國體、立憲制政體,是帝制國家(卽帝國之本義),是立憲國家。《人 權保障法》之條章,不光是作爲一個立憲帝國的滿洲國向國人和世界宣言法治主義, 而且是作爲一個王道國家、神道國家的滿洲國向國人和世界告諭建國精神。依建國 精神,順天安民是我滿洲帝國之國是,因而要求政府施政必遵循眞正之民意,且不 能容許將 對意義上的私人利益、私人觀點以損害客觀的眞理眞相和/或公益公義的 行徑存於國家中。滿洲國建國之淵源,發於惟神之道,仰賴建國元神卽天照大神之 神 。滿洲國在天照大神 對權威下,建設王道樂土,達成東亞共榮,具現道義世 界。基於惟神之道,滿洲國國體之美在於君民一體之大精神,因而,皇帝陛下作爲 滿洲國的天下萬民之主,根據建國精神的要求,有保障人權之道義責任。而全體國民, 亦不得以人權之名義損害公益乃至於威脅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社會安寧及其他國 民之合法權益。

滿洲國已獨立於中國,滿洲國以王道立國,建國精神首在王道,那麽,中華的 假王道遺毒的肅淸勢在必行。假王道有一個顯著的關鍵點,就是:上位者對下位者 只有權利或權力,而下位者對上位者只有服從和義務。《人權保障法》之制定,是對

假王道錯誤的權利義務觀的大肅淸,顯揚了建國精神,基於眞王道之正確的權利義 務觀得以昭彰,王道思想亦收正本淸源之實果。

編者注:建議將國務總理大臣的本文《人權保障法讀本》和同在 本期刊登的最高法院長的《漫談“假王道是共匪孳生的最適宜土壤”》 一起學習。

《人權保障法》存在一個例外場合。《人權保障法》之上諭曰: “統治滿洲帝國之皇帝,除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外,準據本法之各條,保障人民之自由 及權利,竝定其義務,決罔有愆。 ”

《人權保障法》之上諭宣示,於平常之時以《人權保障法》爲大權行使之具體的規準,

同時闡明留保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等等國家緊急事態時不依《人權保障法》行使大 權之例外。滿洲國之地緣非常特殊,地緣情況異常危險,留保此種例外場合是客觀 需要。當然,同樣的例外場合之留保,在文明各國也都很常見,沒 可新鮮的。

我滿洲帝國眞正的復國志士,要學習《人權保障法》,明瞭滿洲國人之權利及義務, 積極投身滿洲帝國復國事業,與侵害滿洲國人權及企圖藉著滿洲國人權爲旗號而挑 撥復國事業的共匪及其走狗堅持鬪爭。

薩裏達克氏阿斯蘭 康德九十一年八月十日

建國忠靈廟秋季例祭之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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