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91 2025/04
《精選版》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大中華區會員季刊

卷首語 專業認證的時代價值:用系統化能力 回應家庭財富傳承的深層需求 2 RFC交流道 從生活感悟談對保險事業的理解與展望 5 台灣發展中心2025年RFC認證課程及 「華保研究室」總覽 7 RFC授證典禮榮譽榜-公勝專班 10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持續教育工作坊 現今財務策劃須知 12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港澳中心 聯同香港恒生大學商學院合辦 「當代財務策劃行政證書課程」 14
RFC專欄
高關稅風暴下,你要逃命還是加碼? 16 嫁給你家還是嫁給你全家? 18 美國黃金時代再啟:川普如何重塑 全球經濟與權力格局 20
RFC案例分享
家庭財務報告 25
RFC訊息
RFC認證財務顧問師公開班訊息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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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給你家還是嫁給你全家?
文◎陳品橙(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 專任講師) 現職:橙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執行長

某次與一位優秀的女企業家的諮詢中,談及 她在夫家的家族企業面臨幾十年來國際局勢的動 盪、競爭。細數丈夫早逝、一個人扛起家族企業 及整個家族的重擔;短短數語輕描淡寫,卻令聞 者動容且無限佩服。
讓人想起幾年前的一部中國電視劇,講述清 末首富:周瑩(吳周氏)歷經數度家道中落,摯 親乍然辭世,最後建立起商業帝國並且被當世另 一位女強人:慈禧太后,收為乾女兒的故事。
劇中主角周瑩,在嫁給丈夫吳聘後,接連遭 逢丈夫辭世、夫家事業遭敵惡意安插罪名充公; 家族大家長的公公因驟變打擊抑鬱而終。周瑩在 此緊要關頭挺身而出,卻又要同時面對親族們紛 紛爭產、分家;在這內憂外患之際,協助幫吳家 家業死灰復燃,周旋於朝廷和反派勢力之間,更 在庚子國難的時候,擔起重整吳家大業的重擔, 在動盪時局走出了屬於自己的女賈之路。
上述的成功案例古今不勝枚舉,但以現今法的 角度來看。很多事情可能會跟我們所想的不大一 樣。
丈夫先離世、媳婦是否有義務照顧公 婆?
以上面周瑩的例子,在丈夫離世後,依民法 第1116條之1,仍然有照顧同住公婆的義務。然 而依民法1138條,媳婦並非為公婆的法定繼承 人。所以在剛故事中,若丈夫先離世之後公婆離 世,而吳周氏也未育有子女,那麼她將連爭產的
民法第1116條之1 民法第1138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 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 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 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 親屬同。
資格都沒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媳婦是否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 在更傳統的家庭裡,周瑩可能會被原生家庭 父母要求出嫁後不得分配家產。出嫁後照顧公 婆,同時幫忙家業,不幸碰到先生英年早逝,還 要扛起家中事業養家活口。未來在公婆逝世後卻 落得無產可爭,公公的遺產將由婆婆與叔伯們依 應繼分繼承。而未來在婆婆離世後,再由婆婆的 兄弟姐妹們繼承,若婆婆沒有兄弟姐妹或其他法 定繼承人,資產將依法收歸國有,被迫無家可 歸。
因應之道與各項工具運用
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在上面的故事中的確會 因為其子女為第一代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而 可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第二代有其他兄弟姊妹 的狀況)。然而成年子女所繼承的資產仍非為法 定監護人隨意可處分之。同樣不是媽媽所可自由 支配的資產。
某次在與客戶討論資產配置的對話中,最後 圖一:備註民法1161條-1與民法1138條
做決定前,太太幽幽地舉手跟先生道:「我想要 有一張保單是屬於我自己的,受益人是我的爸爸 媽媽,可以嗎?因為我名下的財產比我們七歲
跟五歲的小孩還少,我希望也能夠給帶給他們保 障。」當下大家一笑帶過,但看著太太身上所穿 的家族企業工作服,略略感到一絲心酸。
圖二:備註民法1087條與1088條
民法第1087條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 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 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 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家庭財產的傳承需要精心規劃,尤其在多代 人共處的家庭中。為了確保財富的穩定傳承與家 庭和諧,家族成員之間的信任與協作至關重要。
以下提供常見的傳承策略供讀者參考:
1.適度的生前贈與:
不管是第一代對第二代的贈與、或者是第二 代夫妻之間的贈與,除了避免在發生突發狀況時 其中一方陷入經濟的困頓或是前述的窘境。也可 透過贈與降低未來遺產稅上的應稅資產、達 到節稅效果。
2.遺囑與信託的運用:
承前民法1138條,許多人會 忽略到若是在沒有子女或孫子女 的狀況下,夫妻間的資產在一 方離世時要跟對方的兄弟姊妹 分配遺產。此時遺囑就是隨時都 能做、成本最低的法律工具。公 婆可以透過立遺囑指定媳婦為受益 人,從而讓媳婦合法繼承遺產。此 外在遺囑加上信託、可以指定財產的用
途,如安排家庭成員的生活保障等。若有明確的 遺囑,能避免繼承過程中的爭議和不必要的法律 紛爭。
3.保險的運用:
保險可以作為一種保障工具,提供意外或死 亡後的財務支持。丈夫若在過世後希望確保妻子 和家庭能夠得到充分的經濟保障,可以透過人壽 保險來安排資金分配避免意外發生。保險金可 以用於支付遺產、照顧公婆或子女的生活費或其 他需要,確保家庭的穩定。此外,公婆未來保險 金的受益人也可設定媳婦,這樣就能在丈夫離世 後提供財務上的支持。利用此資金起到照顧、穩 定家庭的用處。若原本有以遺囑指定而違反特留 分、還能以此理賠金作為支付未來其他法定繼承 人主張自身扣減權之用。
總結來說,現在人晚婚、少子甚至頂客族已 屬正常的社會現象,在財務規劃時,就自身情況 做更合情合理的配置。透過適當工具安排,家庭 成員可以進行靈活的財產規劃和責任分配。提前 規劃和合法安排遺產分配及扶養責任,不僅能避 免爭議,還能確保家庭成員的利益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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