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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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籍家庭傭工 政策倡議 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 2022 年 8 月

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2 目錄 前言 ............................................................................................................................................5 行政摘要 .....................................................................................................................................6 第一章 概況 .......................................................................................................................16 1. 香港引入外籍家庭傭工歷史..................................................................................................16 2. 外籍家庭傭工來源地 17 3. 現行規管聘請外傭措施..........................................................................................................18 第二章 僱主聘請外傭常見問題 ................................................................................................24 1. 政府外傭政策易混淆市民......................................................................................................24 2. 政府資訊不足 25 3. 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合理服務..................................................................................................26 4. 僱傭合約存在灰色地帶..........................................................................................................29 5. 「跳工」問題嚴重 32 6. 外傭借貸 僱主遭「追數」.....................................................................................................33 7. 聘請外傭開支增加 34 第三章 其他地方參考(新加坡) ..................................................................................................36 第四章 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過去工作 ..................................................................................38 1. 關注聘請外傭調查..................................................................................................................38 2. 研討會......................................................................................................................................38 3. 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 38 第五章 建議...............................................................................................................................40 1. 新設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 41 2. 檢討《僱傭合約》(ID407) ..................................................................................................44 3. 外傭中介公司必須為原居地領使館認可機構 48 4. 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關於收費詳情及保證條款..................................................50 5. 訂立外傭中介公司評分制度..................................................................................................54 6. 加強打擊違規外傭中介公司及「跳工」外傭 55 7. 規管外傭宿舍..........................................................................................................................57 8. 設立培訓課程 58

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9. 新設外傭借貸指引..............................................................................................................61 10. 為僱主獨立設置資訊網站..................................................................................................62 11. 新增聘請外傭開支扣稅 63 12. 設立外傭查詢及專責部門..................................................................................................64 13. 增設海外家庭傭工中心 65 第六章 附件...............................................................................................................................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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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前言 香港自 1973 年起推行輸入外籍家庭傭工政策,接近 50 年來,來港外傭數目由早期只有約 2 萬人逐漸增加至 40 萬,增幅接近 20 倍,雖然近年本港受新冠疫情影響,外傭數目稍為下調, 但人數仍徘徊於 35 萬,由此可見,外傭為不少香港家庭擔當了重要支援角色。 由於外傭並非本地勞工,按照現行聘請外地傭工機制,僱主必須「過五關斬六將」才可成功 覓得心儀外傭,當中除金錢外,還須付出寶貴時間和心機,僱主對外傭存有期望,這是可以 理解的。然而,近年有關外傭問題,包括招聘、質素、行為操守等,在社會上不時引起熱烈 討論,民建聯在過去也收到不少來自僱主的投訴個案,關注團體也踴躍表達意見。 平心而論,並非所有外傭刻意斷約、斷工,或為難僱主。外傭千里迢迢隻身來港工作,大多 數目的都是賺錢養家,因此,外傭多數都盡心盡力,刻苦耐勞工作,為僱主一家打理得有條 不紊,讓僱主安心工作,而他們在完約後,好多都「衣錦還鄉」,建屋買田改善生活。不過, 由於外傭數目龐大,出現良莠不齊現象實不足為奇。 事實上,當局在外傭政策上並沒有與時並進,現行外傭政策主要沿用 1973 年時的措施,與聘 用外傭有關的外傭中介公司守則也是 2017 年修訂;《標準外傭傭合約》都只是加入了外傭抹 窗條款,名乎其實小修小補。 有鑑於本港已踏入老齡化,照顧人口持續增加,加上政府一直致力釋放婦女勞動力,家庭對 外傭需求勢有增無減;為此,民建聯倡議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外傭相關政策,完善措施不足 的地方,並提出優化建議。 本倡議書為深入剖析現行聘請外傭問題,我們分別訪問了多個不同持份團體,包括香港家庭 傭工僱主協會、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香港外傭僱主大聯盟、香港僱傭代理協會及香港人力 資源仲介協會。去年十月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舉辦《優化外傭服務配套》圓桌會議,參與 人士踴躍發表寶貴意見,在此謹向他們致以誠摯的感謝! 民建聯 2022 年 8 月

6 行政摘要 背景 根據統計處 2022 年第一季資料,在港外藉家庭傭工數目為 312 900 人,較上世紀七十年代初 期引入的 2 萬多人為高。本港外傭主要來自菲律賓及印尼,大致比例為 2:1,其餘外傭來自印 度、泰國、斯里蘭卡及孟加拉等南亞和東南亞地區。 就處理外傭事宜上,特區政府按事務性質來作出相應處理。一般而言,勞工及福利局專責處 理外傭政策及事務,執行措施則由勞工處及入境處負責。就聘請外傭渠道方面,縱使近年新 興網上招聘外傭,但絕大部分僱主仍然透過外傭中介公司招聘,這些中介公司服務範圍包括 從海外招聘外傭、協辦外傭原居地的行政手續、提供培訓,以及安排身體檢查等等。 存在問題 截至 2021 年 7 月,本港有 1528 間提供外傭職業介紹服務的中介公司,業界指出,現時只有 約 400 間是取得菲律賓及/或印尼領使館認證的認可機構,持有當地牌照經營(即是俗稱“大 牌”),持“大牌”中介公司的營商手法一般較為嚴謹,不良中介個案大多發生於非領使館中 介公司。 針對外傭問題,政府近年已推行一連串加強規管外傭措施,包括入境處於 2013 年 6 月成立特 別職務隊,專門跟進懷疑「跳工」外傭;2017 年頒布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管外傭中 介公司經營;2020 年勞工處成立了專責外傭科處理相關事務;勞工處 2016 年亦推出專題網 站,提供了各項有關聘用外傭事宜的資訊和相關連結等。 雖然當局回應了社會訴求,改善了措施及加強服務,但社會依然不時熱議外傭相關議題,反 映問題仍然存在,沒有徹底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政府提供資訊不足,令僱主無法取得最新資 訊,遇有查詢或求助時,也因為政府執行外傭措施分別來自勞工處及入境處而無所適從;外 傭中介公司教唆外傭「斷約跳工」、未能兌現協議訂明外傭到港日期及指定時間內可換工人承 諾;外傭服務質素與面試時存在差異,令僱主大失所望;有外傭到港工作後,僱主始發現外 傭患有隱疾甚至懷有身孕,令僱主不知所措;亦有外傭因過度借貸而連累僱主遭財務公司 「追數」等等。

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研究建議 本倡議書透過檢視特區政府現行外傭措施,訪談多個外傭中介公司組織及僱主團體,參考社 會就外傭問題的討論及新聞報導;民建聯於 2021 年及 2022 年兩次進行民意調查收集僱主意 見,並總結了去年十月由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舉辦圓桌會議出席嘉賓的灼見,針對不同關 連對象,即特區政府、外傭中介公司、僱主及外傭提出合共 13 項建議,期望當局參考及 採納,以完善現行外傭政策不足之處。研究建議摘錄如下: 1. 新設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 參考現行地產代理監管局、物業管理監管局以及旅遊業監管局等做法,設立外籍家庭傭工事 宜監管局。監管局主要 10 項職能應包括: (i) 推動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管理層及受僱人員行事持正,並提高其能力及專業水平; (ii) 就關乎外傭中介公司、外傭,外傭的僱主等相關事宜,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 (iii) 處理和審批外傭來港申請,以及外傭中介公司牌照申請; (iv) 發出、撤銷和處理外傭中介公司的牌照續期; (v) 處理市民對外傭中介公司及/或其持牌人的投訴; (vi) 進行研訊及仲裁; (vii) 根據《條例》執行巡查工作; (viii) 舉辦培訓課程及教育宣傳活動; (ix) 為外籍傭工及僱主提供資訊及查詢;及 (x) 為外傭宿舍的營運訂立標準並規管由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經營的外傭宿舍 2. 檢討《標準僱傭合約》(ID407) 《標準僱傭合約》提及外傭來港前的身體狀況,惟條款內容含糊,例如沒有訂立來港前外傭 的體格檢查項目、標準、體格檢查費用,甚至認可醫務機構等都沒有作出規限。建議應釐定 外傭合適體格的準則,就條款提及「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作出明確定義,並 指定來港後須到認可外傭體格檢查的香港醫療機構名單。 為更有效打擊外傭「跳工」,建議確保外傭完成合約後必須返回原居地,例如加入解釋說明, 外傭必須出示有效可證明屬於她本人持有的機票,確認外傭本人已返回原居地。另外,針對 有僱主對於現行休息日及假日問題感到混亂和爭論,當局應在現行《標準僱傭合約》清楚列 明細則,協助僱主為外傭妥善安排休息日及假日,至於如何落實有關細節,建議由新設外籍 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成立後作出決定。 3. 外傭中介公司必須為原居地領使館認可機構 建議仿效新加坡現行做法,凡提供菲律賓及/或印尼外傭中介公司,除了須領有當地營運牌照

8 外,必須同時為菲律賓及/或印尼領使館認可機構,希望藉此有效解決外傭中介公司良莠不齊 問題,以及方便特區政府更有效地管理。此外,當局可採取階段性措施推行,例如以 3 年作 為過渡期,以讓非領有菲律賓及/或印尼領使館的認可機構有充裕時間作出準備。 4. 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關於收費詳情及保證條款 讓僱主充分掌握外傭中介公司的收費詳情,避免產生不必要誤會,建議中介公司在服務協議 內容上,須訂明每個收費項目的銀碼,並同步更新《守則》附設的樣本(附錄 2b),方便中 介公司跟從。此外,當局應強制外傭中介公司必須按《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表格樣本附 錄內容,向僱主發出服務協議,即包括提供付款安排、保證條款,及退款/其他安排,以清 晰外傭中介公司必須提供的服務及承諾,加強保障僱主權益。 5. 勞工處設立外傭中介公司評分制度 建議將外傭中介公司按照四個準則評分,包括外傭的留置率、轉換率、聘請外傭的數目,以 及中介公司開業年資,僱主和外傭亦須對中介公司作出個別評分。僱主在尋找外傭時,可透 過勞工處提供的外傭中介公司評分以選取合適的中介公司,由於評分結果將直接影響外傭中 介公司的聲譽,相信有助推動外傭中介公司為建立良好評分,提高信譽力而積極改善服務。 6. 加強打擊違規外傭中介公司及「跳工」外傭 i. 除非僱主因調職、移民,死亡或因經濟上有困難等合理原因,外傭如未能如期完成合 約(即兩年工作期)必須於七天內離港; ii. 為增加「跳工」外傭及不良外傭中介公司的成本,增設「提早完約賠償費用」,由僱主 及外傭共同攤分,例如外傭或僱主如於合約期 3 個月內主動提出完約,僱傭雙方必須 共同攤分外傭返回原居地旅費及來港時手續費用,有關百分比及實際操作可讓社會作 出討論;及 iii. 自稱擁有工作經驗的外傭,必須獲得前任僱主允許下,出示工作表現評價、證明信, 以及聘任時段等證明,以作為新聘僱主的重要參考,有關證明信件亦須由勞工處制訂 統一範例表格,以方便僱主填寫。 7. 規管外傭宿舍 跟進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 2022 年公布「政府對外傭宿舍的規管」主動調查報告的建議,包括: i. 透過修例引入法定規管制度,以專門規管由外傭中介公司經營的外傭宿舍; ii. 設立基本住宿設施要求,以整合一套關於居住環境、衞生狀況等作為業界參考;及 iii. 建立外傭宿舍的資料庫,包括外傭宿舍的數目、位置、收費等,讓公眾充分掌握現 行外傭宿舍營運狀況。 8. 為外傭及僱主設立培訓課程 為確保外傭更好地掌握香港最新法規、基礎法例、生活常識、衛生要求、常用語言,以及諸

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如照顧幼兒及長者等專業知識,建議設立強制性及自願性外傭培訓課程,專為剛抵港及有意 提升服務質素的外傭參與,使外傭了解本地僱主家庭的需要,更易掌握香港人的日常生活和 需要,從而減少僱傭之間出現期望落差,甚至衝突。另外,為強化僱主對僱用外傭的認識和 責任,建議向首次聘用外傭的僱主提供自願性「僱主聘用外傭須知課程」,內容包括對《僱傭 合約》的基本認識、如何管理外傭事宜等,讓僱主在聘請外傭前有充分掌握。 9. 新設外傭借貸指引 建議特區政府研究引入外籍家庭傭工借貸規限,例如借貸公司只能向外傭借貸最多月薪的兩 倍,並訂立每年可借貸上限等,確保外傭不會因過度借貸而出現財政困難,或可能連累僱主 被不法高利貸集團滋擾,直接影響僱傭關係。 10. 為僱主獨立設置資訊網站 當局應獨立設置外傭僱主專題網站,並結合現時勞工處「僱主專區」及「職業介紹所專題網 站」關於外傭僱主內容,一站式發放資訊,方便僱主查詢及獲取最新資訊。 11. 新增聘請外傭開支扣稅 為減輕僱主僱用外傭的各項開支負擔,建議新增扣稅項目,包括: i. 外傭來港到指定醫療體格檢查中心進行身體檢查 ; ii. 外傭首次來港「強制性培訓課程」開支 ;及 iii. 支付外傭薪酬開支總額。 12. 設立外傭查詢及專責部門 為方便外傭遇到困難時可即時獲得支援,建議: i. 勞工處外傭專線應 24 小時服務,並提供多種語言直接對話或傳譯服務。 ii. 政府應為外傭提供一站式網上服務,網上服務同時提供多種語言選擇。 iii. 外傭事宜監管局成立後,為外傭獨立設置處理部門,直接向她們提供協助。 13. 增設海外家庭傭工中心 政府早於 1994 年,於堅尼地城的學校舊址設立了一間海外家庭傭工中心,建議當局可參考此 經驗,以租借校園或社區中心等方式,在各區設立海外家庭傭工中心,於假日開放予外傭使 用,以減少她們在街上聚集。海外家庭傭工中心除了供外傭在休假時聚集及舉辦活動外,政 府也可透過中心,向外傭作宣傳政府資訊,加強溝通及提供更多支援服務,方便有需要外傭 求助,使她們安心地在香港工作。

AccordingBackgroundto

The HKSAR Government handles FDH matter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matter. In general, the Labour and Welfare Bureau is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FDH policy and affairs; and the Labour Department and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are responsible for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terms of recruitment channels for FDHs, even though online recruitment of FDHs has emerged in recent years, the vast majority of employers still recruit through FDH agencies, whose services include recruitment of FDHs from oversea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n the FDH's place of origin, training, and arrangement of medical check ups, etc.

As of July 2021, there were 1,528 agencies providing FDH employment agency (EA) services in Hong Kong. Industry experts point out there were of which only about 400 are known to be accredited by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hilippines and/or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and hold local licences (commonly known as "major licences"). The industry has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ose agencies with "major" licence are generally more prudent in their business practices and are less likely to commit fraud or make profits from irregularities. Unscrupulous intermediaries usually occur in the agencies that are not accredited by the consulates.

To address the problem of FDHs, the Government has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FDHs in recent years.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set up a special duties team in June 2013 to combat their job hopping. The Labour Department (LD) promulgated the Code of Practice for Employment Agencies (CoP) in 2017. In 2016, LD also launched the dedicated Employment Agencies Portal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links on various issues relating to the employment of FDHs, etc.

Existing problems

the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22, the number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FDHs) in Hong Kong is 312,900, which is higher than the 20,000 odd people introduced in the early 1970s. The majority of FDHs come from the Philippines and Indonesia, and the ratio betwee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approximately 2:1. The rest of the FDHs come from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including India, Thailand, Sri Lanka and Bangladesh.

10 Executive Summary

i. promoting integrity, competence and professionalism of FDH agency licensees,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ii. advising the SAR Government on matters relating to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employers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etc; iii. processing and approving applications for entry of FDHs into Hong Kong and applications for FDH employment agency licences; iv. issuing, revoking and processing licence renewals of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v. handling complaints from the public against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and/or their licensees; vi. conducting investigation and arbitrations; vii. carrying out inspe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nce;

the current measures implemented by the HKSAR Government in relation to FDHs and takes reference to the discussions on the issue of FDHs in the community and relevant news reports. Several FDH agencies and employers' organisations have been interviewed. The DAB conducts two opinion polls in 2021 and 2022 to collect employers' views and summarises the insights of guests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rganised by the Family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DAB in September last year. A total of 13 recommendations were put forward by different stakeholders, namely the HKSAR Government, FDH agencies, FDHs and employers. They are expected to be helpful to the Administration's reference and adoption so that the inadequacies of the existing FDH policy can be improve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study are summarised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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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stablish a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Authority (FDHA) by making reference to the approaches adopted in the existing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Authority and Travel Industry Authority. The main 10 functions of the FDHA shall include:

Although the authorities have respond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community, improved measures and enhanced services, FDH related issues still prompted discussion on the community from time to time, reflecting that the problems still exist and have not been thoroughly resolved. These problems include inadequat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which makes it impossible for employers to obtain the latest information. When they have enquiries or seek help, they do not know which department to consult because the government took a fragmented approach to handle FDH policies.

Some employers were at a loss when they found out that their FDHs were suffering from hidden illnesses or even pregnant after they had arrived in Hong Kong for work. The fact that some FDHs owe too much debt had also implicated their employers in debt collection.

1. Establish a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Authority

ThisRecommendationsreportexamines

3. FDH agencies must be accredited by the consulate of the place of origin

4. Revise the Code of Practice for Employment Agencies on fee details and guarantee terms

The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SEC) is vague in its reference to the pre arrival medical condition requirement for FDHs. It does not stipulate the fee or the standard of items to be included i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contract should set a clear physical condition standard for FDHs, provide a clear definition of “has been medically examined as to his/her fitness for employment as a domestic helper”, and specify a list of officially recognized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Hong Kong that conduct medical examinations for FDHs after arrival

It is recommended that employers should be fully informed of the fees charged by FDH EAs to avoid unnecessary misunderstandings, including specifying the fees for each item and updating the sample attached to the Code (Appendix 2b) in parallel to facilitate compliance by Eas. In addition, it should be made mandatory for FDH Eas to provide payment arrangements, guarantee terms and refund/other arrang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ents of the Appendix to the sample form of

The government can follow the current practice in Singapore, whereby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providing FDHs from the Philippines and/or Indonesia must be accredited by the Philippine and/or Indonesian consulates, in addition to being licensed to operate there. The administration may adopt a phased approach (such as a transitional period of 3 years) to allow sufficient time for agencies which are not accredited by the Philippines and/or Indonesian consulates to prepare.

To combat job hopping by FDHs, the contract shall ensure that FDHs must return to their place of origin upon completion of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the contract can further address that the FDH must produce a valid air ticket in her possession to confirm that she has returned to her place of origin.

12 viii. organising training courses and educational publicity activities ix. providing information and enquiring channels to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and their employers; and x. setting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FDH hostels and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FDH hostels run by FDH agency licensees

2. Review the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ID407)

In addition, in view of the confusion and controversy over the existing rest days and holidays, we suggest FDH should set out the details clearly in the existing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to assist employers in making agreed rest day arrangements for FDHs after establishment.

Follow up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Office of The Ombudsman’s direct investigation into Government’s regulation of boarding facilities for FDHs published in early 2022, we urge the administration to:

5. Establish a rating system for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FDH EAs shall be rated according to four criteria, including retention rate, turnover rate, number of FDHs employed an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EAs have been in business. The system shall also include individual ratings of EAs by employers and FDHs. When looking for FDHs, employers can use the ratings provided by the Labour Department to select suitable EAs. As the ratings will have a direct impact on the reputation of EAs, it is believed that this system helps motivate EAs to actively improve their services in order to build up a good rating and enhance their credibility.

iii. For FDHs who claim to have working experience, they are required to share the appraisal and certification letter from their previous employers and the employment period a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new employers. The LD should also design a uniform format of the letter for the convenience of employers to fill in.

i. FDHs are required to leave Hong Kong within seven days if they fail to complete their contracts (i.e. two year work period) on time, unless there are valid reasons such as transfer, emigration, death or financial hardship of the employer.

6. Step up efforts to combat non compliant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and "job hopping" FDHs

ii.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cost of "job hopping" FDHs and unscrupulous FDH agencies, an "early termination compensation fee" will be introduced, which will be shared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the FDH. For example, if the FDH or the employer takes the initiative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in first 3 months of the contract period, the employer and the employee must jointly share the FDH's return trip to his/her place of origin and the handling fee upon arrival in Hong Kong. The ration between employers and FDH, and methodology can be discussed further by the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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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de of Practice for Employment Agencies. This can clarify the services that Eas must provide and their performance pledges,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of FDH employers.

7. Regulation of FDH boarding facilities

i. introduce a statutory regulatory system through legislative amendments to specifically regulate FDH hostels operated by FDH employment agencies; ii. establish basic accommodation requirements to consolidate a set of references on living

8. Training courses for FDHs and employers

To ensure that FDHs are better equipped with the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ic legislation, general knowledge of daily life, hygiene requirements, common langua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such as caring for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it is recommended that mandatory and voluntary training courses be set up for FDHs who have just arrived in Hong Kong and are interested in enhancing their service quality. This will reduce the gap in expectations and even conflicts between employers and FDHs.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employers' understanding and responsibility in employing FDH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 voluntary "Employers' Orientation Course on Employment of FDHs" be provided to employers who employ FDHs for the first time, covering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how to manage FDH matters, so that employers can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FDHs before employing them.

The government can set limits on loans for FDH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ending companies can only lend up to twice the monthly salary to FDHs and set a maximum annual loan limit to ensure that FDHs do not suffer from financial difficulties due to excessive borrowing, or employers may be harassed by unscrupulous loan sharks, which directly affects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 dedicated website for employers of FDHs should be set up independently, combining the existing “Employers’ Zone” and “Employment Agencies’ Portal”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to provide one stop information on employers of FDHs. This will be more convenient for employers to make enquiries and obtain the latest information.

11. New tax deduction for expenses of employing FDHs

9. Introduce new guidelines on loans for FDHs

Tax deductions are proposed for:

10. Set up an information website specifically for employers

i. medical examination fees for FDHs coming to Hong Kong at designated medical examination centres; ii. expenses for "mandatory training courses" for FDHs coming to Hong Kong for the first time; and

14 environment, hygiene conditions, etc. for the industry; and iii. establish a database on FDH hostels, including the number, location and charges of FDH hostels, so that the public can fully grasp the current operation of FDH hostels.

To facilitate immediate support to FDHs in case of difficultie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ii.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one stop online service for FDHs, and the online service should also provide multi language options.

iii.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DH Authority, a separate department should be set up for FDHs to provide direct assistance to them.

i. the FDH Hotline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should be available 24 hours a day and provide direct dialing or interpretation services in multiple languages.

12. Set up a department for FDH inquiries and speci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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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the total amount of salary paid to FDHs.

13.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Centre

The government set up an Overseas Domestic Helpers Centre at the former school site in Kennedy Town as early as 1994.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authorities can make reference to this experience and set up FDH centers in various districts by renting campuses or community centers, etc. and open them to FDHs during holidays so that FDHs can use them during their rest days and reduce their gathering on the streets. Apart from gatherings and organize activities during vacations, these centres can also help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information to FDHs,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and provide more support services to facilitate the need for FDHs to seek help and work in Hong Kong with greater peace of mind.

16 第一章 概況 1.香港引入外籍家庭傭工歷史 外籍家庭傭工人數躍升逾 15 倍1 為了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問題,政府於 1973 年起開始推行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 政策。當時適逢出現環球石油危機,菲律賓面對經濟逆境,該國為了增加外匯收入,於 1974 年實施"海外僱傭計劃"(Overseas Employment Program),鼓勵國民前往海外工作。順 理成章地,香港當時引入大批菲律賓國民來港擔任留宿家庭傭工。 從 1972 年至 1982 年間,來港的外傭數目大約只有 21500 人,以菲律賓國民為主,隨着 本港經濟急速增長,婦女工作機會大增,社會出現不少雙職家庭,也帶動了對外傭的需 求。 從 1982 年至 1995 年間,外傭在港數目增加六倍以上,達 157000 人,香港政府亦為應付 龐大需求,開始引入菲律賓以外的東南亞國民,包括印尼、泰國、印度、斯里蘭卡等地。 從 1995 年至 2005 年十年間,本地外傭人數持續大幅增長,大約每 10 年增加 10 萬人, 於 2005 年錄得 223000 人,到 2015 年為 340000,至 2020 年 1 月底,人數更錄得最高峰 400000,但自 2020 年初香港出現新冠疫情,外傭數目下降,2021 年底錄得不足 340000 人。 1 《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及家庭照顧責任的演變》2017 年 7 月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 publications/chinese/1617rb04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and evolving care duties in hong kong 20170720 c.pdf 「兩措施助解外傭荒」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 1 月 30 日在網誌 https://www.news.gov.hk/chi/2022/01/20220130/20220130_113459_090.html?type=ticker

1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圖表(1) 1982 年至 2020 年在港工作外傭數目 資料來源:統計處 2.外籍家庭傭工來源地 自 1973 年引入外傭後,菲律賓一直是香港最大的外傭供應來源地,直至 1997 年由於發 生亞洲金融危機,印尼和泰國政府也效仿菲律賓修改勞動法,容許國民前往海外工作, 令本地外傭市場除了菲傭外,驟然增加了印傭,並逐漸成為本港第二大外傭供應來源地。 印傭人數在 1995 年至 2016 年期間增加 8 倍至 154000 人,佔外傭總數的比例則上升 3 倍 至 44%。 從現時新合約來港傭工來源地可見,本港外傭仍以菲律賓及印尼人為主,大致比例為 2:1。 其餘外傭來自印度、泰國、斯里蘭卡及孟加拉等南亞和東南亞地區。 圖表(2) 2021 年 9 月至 12 月新合約來港外傭來源地分布 菲律賓(人) 印尼(人) 其他(人) 2021 年 9 月 670 334 47 2021 年 10 月 970 693 29 2021 年 11 月 1354 804 56 2021 年 12 月 1505 995 102 資料來源: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網址 21500 157000 217000 223000 286000 340000 400000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1982 1995 2000 2005 2010 2015 2020 外傭數目

18 3.現行規管聘請外傭措施 (1)概況 現時,僱主聘請外傭的主要渠道是透過外傭中介公司進行。這些中介公司的服務範圍包 括從海外招聘外傭、聘請在港已完成合約或遭本港僱主終止其合約的外傭,以及替僱主 為現有外傭續約。截至 2021 年 7 月,本港有 1528 間提供外傭職業介紹服務。 就處理外傭事宜上,特區政府按事務性質來作出相應處理,一般而言,勞工及福利局專 責處理外傭政策及事務,執行政策則主要由勞工處及入境處主理。舉例而言,外傭中介 公司因受《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XII 部、《職業介紹所規例》(第 57A 章),以及《職業介 紹所實務守則》(2018 年後)規管,職業介紹所的經營便交由勞工處處理。勞工處遂成 為執行外傭相關法規部門,負責發牌、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等,而為了加強對外傭及 外傭僱主的支援及保障,勞工處於 2020 年 9 月成立專責外傭科,專門應對外傭事務。 入境事務處由於負責執行出入境管制,外傭來港的工作簽證及審批工作便由入境處外籍 家庭傭工組負責,近年為有效打擊外傭「跳工」問題,入境處於 2013 年 6 月成立特別職 務隊。在審核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將懷疑個案轉交特別職務隊作出調查。 圖表(3) 政府決策及執行外傭政策狀況 處理政策事務 勞工及福利局 執行: 勞工處 發牌、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等 1.《僱傭條例》(第57章) 2.《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 3.《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 執行:入境處 工作簽證及審批工作

1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2)近年推行加強規管外傭中介公司措施及設立資訊網站 2013 年成立特別職務隊 入境處於 2013 年 6 月成立特別職務隊。在審核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將懷疑個案轉交特 別職務隊作出調查,包括審查申請人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加強抽查所有涉 及提早終止合約的申請個案以及與勞工處加強溝通及交流資訊,以查察懷疑鼓勵或教唆 外傭「跳工」的職業介紹所。 據政府資料顯示2,於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超過一千宗外傭簽證個案的申請因懷疑 「跳工」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特別職務隊於五年間分別拒絕了 367、165、267、 319 及 2833 宗涉嫌「跳工」的申請。以 2021 年而言,被特別職務隊拒絕的申請個案驟 增,較 2017 年增加逾六倍。 圖表(4) 2017 至 2021 年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及外傭申請遭拒絕情況 年度 轉介個案數目 申請被拒絕數目 2017 1063 367 2018 1184 165 2019 1709 267 2020 1776 319 2021 5884 2833 資料來源:立法會 2017 年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為促進職業介紹所的水平及服務質素,勞工處在 2016 年 4 月至 6 月就草擬《職業介紹所 實務守則》並進行為期約兩個月諮詢,及後於 2017 年 1 月 13 日正式頒布《職業介紹所 實務守則》 《守則》列出職業介紹所營運者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其中包括條例、規例、《入境 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 2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2/03/P2021020300596p.htm

20 守則亦闡明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在經營時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其中一些標準與提 供外傭職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尤其相關,例如維持具透明度的營運手法、與求職者 和僱主擬訂書面服務協議、提供付款收據、促進求職者和僱主對其權益和責任的認識, 以及避免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等。 事務科會定期巡查職業介紹所,並會向違反守則(包括但不限於未能符合守則內列明的 法定要求及/或標準)的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此外 ,處長可按第 53(1)(c)(v)條賦予的權力,信納有關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而拒絕向其 發出或續發牌照,甚或撤銷其牌照3。 圖表(5)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左圖是 2016 年草擬本 ;右圖是 2018 年版本 3 https://www.legco.gov.hk/yr16 17/chinese/panels/mp/papers/mp20170221cb2 827 3 c.pdf https://www.legco.gov.hk/yr20 21/chinese/panels/mp/papers/mp20210921cb2 1472 6 c.pdf

2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2018 年修訂《僱傭條例》 政府除為業界頒布守則外,同期為進一步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提出修訂 《僱傭條例》,條例已於 2018 年 2 月 9 日生效。《僱傭條例》主要針對以下四方面 進行修訂4: a. 為《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勞工處於 2017 年 1 月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闡明持牌人應達到的最低標 準。條例草案訂明處長可不時發出實務守則,為守則提供法律基礎,並建議訂明 處長可以持牌人或相關人士不遵從守則為由,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牌照。 b. 加重對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罰則 原法例容許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不超過其首月工資 10%的佣金,為加強保障 求職者(包括本地求職者及外傭),避免他們受到剝削,條例加重了對職業介紹 所濫收求職者費用的罰則,由修例前最高罰款 5 萬元,增加至最高罰款 35 萬元 及監禁 3 年,以提升阻嚇作用。 c. 加重對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罰則 提升對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阻嚇力,最高罰款為 12 萬元,八倍於修訂法例前 同類罪行的罰款。 d. 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責擴展至持牌者之外的有關人士 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責擴展至職業介紹所的管理人員,包括任何董事、經理、 秘書、其他相類似的公司人員,及任何有權決定職業介紹所運作的人士;如職業 介紹所屬於合資經營公司,則包括任何合夥人,以及與求職者有直接交往的職業 介紹所職員。 當局作出修例後,由 2018 年至 2021 年 8 月,勞工處撤銷、拒絕發出╱續發牌照 以及就職業介紹所違反《實務守則》而發出的書面及口頭警告的數字載於圖表 6。 有關決定的主要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濫收求職者佣金而被定罪、持牌人沒有遵從 《實務守則》,以及持牌人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5。 4 https://www.legco.gov.hk/yr16 17/chinese/panels/mp/papers/mp20170221cb2 827 3 c.pdf 5 https://www.legco.gov.hk/yr20 21/chinese/panels/mp/papers/mp20210921cb2 1472 5 c.pdf

22 圖表(6) 2018 至 2021 年 8 月勞工處拒發牌照及作出違規警告情況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截至 8 月) 撤銷、拒絕發出/ 續發牌照的數目 10 12 7 6 書面警告 39 46 60 55 口頭警告 775 638 532 556 資料來源:立法會 2020 年勞工處成立專責外傭科 為加強對外傭及外傭僱主的支援及保障,勞工處於 2020 年 9 月成立專責外傭科, 以確保有效協調及推行加強保障外傭的措施,並向外傭及其僱主提供更佳的支援。 專責外傭科成立後,勞工處致力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通過製作宣傳刊物及短片等 形式,廣泛接觸外傭和僱主。

2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3)設立專題網站 聘用外傭事宜的專題網站 勞工處在 2016 年 4 月推出聘用外傭事宜專題網站(www.fdh.labour.gov.hk),提供 了各項有關聘用外傭事宜的資訊和相關連結,並載列有關外傭勞工權益的刊物和 宣傳短片,方便外傭、外傭僱主及公眾獲取相關的政策和勞工法例等資訊。 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勞工處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推出另一個關於職業介紹所的一站式平台 「職業介 紹所專題網站」(www.eaa.labour.gov.hk)。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設有方便易用的 搜尋功能,讓公眾人士可便捷地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並可利用不 同的搜尋條件,如區域及職業介紹所類型,搜尋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亦載列有 用的參考資料和刊物,其中包括守則以及勞工處就成功檢控個案、撤銷牌照/拒 絕續牌而發出的新聞公報等。

24 第二章 僱主聘請外傭常見問題 1.政府外傭政策易混淆市民 目前,特區政府在處理外傭政策,是按其性質而分派至不同決策局及部門處理, 在政策層面上由勞工及福利局主導,同時因著外傭並非本地居民,而是連繫外地 人進入本港工作政策,因而涉及了入境管制及保安部門。 至於在政策執行方面,則又按實際操作而區分了勞工處、入境處,以及消費者委 員會三個不同部門及法定機構。 圖表(7) 政府處理外傭政策來自不同局、部門及公共機構 雖然勞工處於 2020 年 9 月成立專責外傭科,目的是確保有效協調及推行加強保障 外傭的措施,並向外傭及其僱主提供更佳的支援。社會樂見當局正視問題,成立 專責外傭科專門處理外傭事宜;不過,專責外傭科僅為勞工處隸屬政策支援科, 屬於分支部門,卻須要應付三十多萬名外傭及僱主家庭,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由於聘請外傭事宜觸及多個不同負責部門,市民如遇到困難或查詢,仍需按問題 的本質向指定的不同部門求助,勞工處的宣傳刊物便教導市民如何就外傭問題的 不同情境作出查詢指引。 • 勞工及福利局 • 保安局政策層面 • 勞工處 • 入境處執法部門 • 消費者委員會 • 其他投訴外傭中介機構

2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2.政府資訊不足 政府現已設有「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提供包括電話、傳真、電郵,及網上表格 等投訴方法;然而,不少市民反映,他們對職業介紹所不甚了解,也不清楚原來 是與外傭中介公司有關。民建聯發布調查發現,對於政府有否給予僱主足夠外傭 相關資訊,有(70.9%)大比數受訪僱主表示「不足夠」,認為「足夠」的有(16.6%)。 除了「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外,勞工處於網站內設有「僱主專區」 6,專區內容 齊備,提供了各項有關處理外傭資訊,不過市民須先進入「外籍家庭傭工事宜」 區內才可找到。由於當局並非為外傭僱主獨立設置網站,僱主須轉折地先進入處 方網站才可進入主題資訊,新手僱主可能容易忽略,難怪不少僱主誤會政府缺乏 向外傭僱主提供資訊,對於一些不大熟悉使用電腦人士而言,可能存在了困難。 政府除了提供網上資訊外,亦有定期出版小冊子,針對僱主、外傭為對象而編製, 包括《外籍家庭傭工手冊》、《小心選擇你的職業介紹所 提防求職陷阱》、《外 傭、僱主和職業介紹所 「應」及「不應」》等等,資訊十分齊備,然而,小冊 子大部分只放置於網站,有需要人士如要拿取實體小冊子,必須到勞工處或政府 部門索取,當局也沒有強制性要求外傭中介公司必須向僱主或外傭提供實體小冊 子,民建聯調查發現(見附件二),只有一半(50.6%)受訪僱主表示知道勞工處出版 的《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及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有近半(49.4%)表 示不知道,反映政府縱使已提供實用資訊,奈何未能廣泛流傳。 6 https://www.fdh.labour.gov.hk/tc/employer_corner.html

26 3.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合理服務 (1)向僱主提出「不合理」收費 政府只規管收取外傭最高費用 卻沒有規管收取僱主最高費用 圖表(8)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 11 頁 (截圖) 根據《實務守則》(第 11 頁),除訂明佣金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 或收費,即是外傭中介公司向成功受聘外傭最多只能收取 400 多元介紹費,這只為規 管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介紹費,對於規管中介公司向僱主收取手續費用,當局卻沒有 類似規管。 關於中介公司向僱主提供服務收費,於《實務守則》第四章第 19 頁(見圖表 9)內其實 是有提供方向性指引,同時於第五章附錄 2b 也提供了樣本(見圖表 10),可是,《實務 守則》是以「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為題,即是只屬於建議而非強制性 要求。

2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圖表(9)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 19 頁 (截圖) 鑑於建議並非強制性,中介公司沒有遵從也不會構成違規或觸犯罪行,再加上《守則》 附設的樣本中(附錄 2b)也僅列出服務總費,沒有指明「必須」列出分項收費,結果 中介公司大多只列出了服務總收費,而僱主也可能「誤會」中介公司「違規」,懷疑 受騙。 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於 2022 年 7 月 11 日發表調查(見附件二)發現,有 71.5%僱主認 為外傭中介公司收取服務費用並不合理,認為合理的只有不足四分一受訪者(23.9%), 另外,有 57.1%受訪僱主表示,中介公司「有」向他們列明收費項目,但仍有 28.7%受 訪僱主表示中介公司「沒有」提供。反映部分中介機構未有依循現行指引,或當局並 未有統一中介機構必須列明收費項目,因而令僱主及中介公司之間出現誤會。 圖表(10)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 49 頁即第五章附錄 2b (截圖)

28 (2)未能兌現向僱主承諾 相信不少僱主在聘請外傭後,一心期待外傭上工後可協助照顧家人或料理家務,然而, 有部分透過中介公司聘請外傭的僱主,在支付了手續費後,外傭到港期卻一拖再拖, 令僱主大失預算,根據消費者委員會資料顯示7,每年接獲 200 宗有關外傭中介公司的 投訴,包括了聘請時間冗長,到職日期一拖再拖,一些標明退款政策的中介公司未有 兌現承諾等,令僱主大失預算。 消費者委員會也因此經常提醒僱主,在透過外傭中介公司聘請外傭時,除了關注服務 收費外,簽訂合約前必須詳閱條款及細則,以了解自身的權益,尤其是在聘用前應再 三確認有否訂立保障期、退款或更換外傭的可能性,以及當中可能牽涉的費用,藉此 作出加強相關宣傳和教育。 (3)外傭表現與面試時出現落差 我們相信外傭行為不當情況屬於個別情況,我們從一些外傭長期獲僱主續聘,反 映她們工作表現理想,是僱主的「好幫手」。然而,有不少僱主反映,外傭上工後 的表現很多時都與面試時有很大差別,民建聯調查(見附件二)也發現,受訪僱主中有 47.8%認為,已上工的外傭「符合」當天聘請時列出的條件,當中僅 7.1%表示「十 分符合」;相反地,有 44%持相反意見,即是外傭在面試時的表現,或在應徵時列 出的工作履歷未必完全符合。 就部分外傭上工後工作表現與面試時出現落差等問題,我們在訪談過程發現僱主 團體感受至深,他們指出,在面試時,外傭表示懂得煮廣東菜,懂得照顧嬰幼兒 等,但上工後卻發現並非如此。 消費者委員會也不時披露一些與外傭中介相關議題的投訴個案,例如 2021 年 2 月 專題《外傭貨不對辦?搵中介要小心揀!》2016 年 4 月《聘請外傭惹來一肚氣》 2019 年《外傭不對辦或遲遲未能履新》等等,反映僱主經常遇到此類情況,消費 者委員會也經常收到聘請外傭投訴,並將之收集及分析資料以供消費者作參考。 7 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ess release/511 domestic helper agency

2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4.僱傭合約存在灰色地帶 (1)何謂適合擔任外傭一職的體格? 香港僱主僱用外傭的主要目的,都是協助照顧家人和打理家務。由於外傭工作性質特 別,他們工作地點固定並留宿於僱主家中,還要協助照顧僱主一家大細,一旦外傭染 病,僱主家人受染風險極高。就以近兩年本港爆發新冠疫情為例,當有僱主出現病徴 時,家中外傭很多時都會同受感染,反映僱主與外傭同一屋簷下,起居飲食關係密切, 僱主尤其關注外傭健康狀況是可以理解。 按照《標準僱傭合約》第 17 條款,外傭來港前須接受體格檢驗,並將體檢報告交予僱 主審閱。然而,根據現行政策,政府並無就外傭的職前體格檢驗作出規範。僱主及外 傭亦不須向政府部門提交該外傭的體格檢驗報告。 圖表(11) 《標準僱傭合約》第 8、9 及 17 條款 8 僱主應負責傭工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下列費用(如用的話): (i) 體格檢驗費用 9………….(a)當傭工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 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傭工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9(b)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上職業病 ,則僱主須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傭補償條例》支付補償條款。 9(c )如有醫生證明傭工不適宜再繼續工作 ,僱主可在不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下終止僱傭合 約 ,並應主即採取行動 ,根據第7 條款將傭工遺返原居地。 17.有關人等現謹聲明 :該傭工已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 ,其醫生 證明書亦已出示給僱主審閱。 換言之,整份《標準僱傭合約》提及外傭來港前的身體狀況要求含糊.沒有訂立來港 前外傭的體格檢查項目、標準、體格檢查費用,甚至認可醫務機構等都沒有作出規限。

30 受訪僱主或團體反映,有外傭來港後僱主才發現她們患有長期病或隱疾,甚至懷孕等, 僱主受《僱傭條例》8約束而不能隨便作出解僱,令僱主大受困擾;他們甚至認為部分 個案,是外傭聯同外傭中介公司刻意隱瞞,或者串通不法醫療機構捏造虛假身體檢查 報告等。 (2)外傭沒有返回原居地卻要僱主承擔旅費 根據現行《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如欲於完成僱傭合約後再受僱於另一僱主,她 /他須於合約完成後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在此期間他們可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 證。 外傭如在兩年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須於終止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返回原居 地,於上述情況下9,僱主按《標準僱傭合約》規定須承擔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圖表(12) 《標準僱傭合約》第 7(a)條款 7.(a) 僱主須負責傭工自原居地到香港的旅費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僱主為完成合約並安排返回原居地的外傭承擔旅費,實屬合情合理,但受訪團體反映, 有不良中介公司只安排「跳工」外傭到澳門或內地,待入境處批出香港的工作簽證後 才返港,外傭因此一直沒有安排返回原居地,中介公司或外傭一方因此「賺取」了一 筆旅費(機票),令僱主蒙受損失。 8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h_whole.htm 9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2/03/P2021020300596.htm

3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3)外傭休息日及放假安排感到混亂 《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訂明:傭工應享有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所規定的 所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由於不少僱主工作時間屬於輪休上班,他們的休 息日與法定假日本身已與現行政府定立日期不一致。 圖表(13) 《標準僱傭合約》第 1 條款 傭工應享有香港法例第57 章《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所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受訪團體指出,不少僱主大多協定方式,與外傭協定休息的安排,雙方如未能協調, 部分外傭會「以薪代假」了事。 根據《僱傭條例》,連續合約僱員每 7 日可享有不少於 1 個休息日,僱員如果自願, 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外傭於休息日工作是否支取薪酬,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至於現時每年 13 日法定假期(即勞工假期),卻與休息日安排不同。現行法例規定, 如僱主未能與法定假期當天安排僱員放假,只容許僱主與僱員另定日子代替假日,換 言之,外傭不可用休息日的安排「以薪代假」。對於此規定,不少僱主反映他們無意 觸犯法例,但卻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能安排外傭放假,須注意的是,特區政府自 2021 年立法通過,將法定假期逐步由原來的 12 天增加至 17 天,相信此問題將更大困 擾僱主。 圖表(14)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寫明: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 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事實上,有關外傭能否「以薪代假」問題,社會曾作出討論。近年本港出現疫情,不 少外傭為免在休息日放假期間,因外出聚會而受到感染,他們都選擇「以薪代假」, 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也曾公開作出呼籲,鼓勵僱主勸喻外傭留家休息,避免聚 集10。不過,有關呼籲遭社會人士議論,指外傭連日工作疲倦,「以薪買假」是剝削 外傭享有假期的福利。 10 羅致光倡外傭休息日可「以薪買假」| 香港 01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3787

32 5.「跳工」問題嚴重 外傭跳工問題已存在了一段時間,入境處自 2013 年起成立了 8 人特別職務隊,在審 核簽證申請時,會將懷疑個案轉交特別職務隊作出調查。 受訪團體表示,近年香港因應疫情收緊入境檢疫制度致到港外傭變得「搶手」, 部分在港外傭為求高薪跳槽而故意「hea 做」、或工作表現欠佳而希望「博炒」。 另外,亦有指外傭中介為了賺取更大盈利,故意教唆外傭轉工。 有關注團體指出,近年來每月平均收到 100 宗僱主求助,指外傭表現惡劣,以求跳 槽兼補償。「外傭被炒可獲一個月代通知金和離港機票錢,新僱主又給更高月薪, 博炒情況愈來愈嚴重,對僱主造成很大困擾。」11 在 2021 年,因懷疑「跳工」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的申請高達 5 844 宗,而被拒絶 的申請則有 2 833 宗,數目接近 2020 年被拒申請總數的九倍。過去 5 年,因涉嫌「跳 工」而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調查的外傭簽證申請個案以及相關申請被拒絕的數字表列 如下12: 圖表(15) 2017 至 2021 年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及外傭申請遭拒絕情況 (同圖表(4)) 年度 轉介個案數目 申請被拒絕數目 2017 1063 367 2018 1184 165 2019 1709 267 2020 1776 319 2021 5844 2833 參考來源:立法會 2022 年 1 月 19 日第十八題口頭質詢政府回覆 11 4/10/2021 頭條日報 12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1/19/P2022011900506.htm

3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6.外傭借貸 僱主遭「追數」 不少僱主遇上外傭借貸問題,外傭少則向僱主只借幾百至三數千元,又或者預支薪金 還債了事,多則在外向財務公司借貸,受訪外傭組織稱,外傭向財務公司借貸情況十 分嚴重,「每個月平均收到二十名僱主求助。」有不少個案指出,有追數信寄到外傭 工作地點,僱主始發現外傭欠下大筆錢而遭到追數,令僱主相當頭痛。 部分外傭借貸原因,是來港前被其原居地中介公司收取巨額中介招募及培訓費,借貸 因而涉及原居地與香港經營的高利貸集團及外傭中介公司,令外傭借貸問題變得複雜。 警方曾於 2017 年時成功瓦解一個本地高利貸集團,並拘捕兩名本地集團主腦及八名菲 律賓籍集團成員,被捕人士涉嫌以年息 120 厘借貸予約 1 200 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 涉及款項超過一千萬元13。2020 年 8 月,警方拘捕一間財務公司 4 名男女,涉嫌以高 達 105 至 195%的實際年利率,向即將來港的外傭放貸,有關懷疑高利貸款項近 2300 萬。警方指外傭先於菲律賓透過當地財務公司簽借貸合約,來港後需於 3 至 6 個月內 還款14。 雖然政府已積極打擊不法借貸集團,2017 年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加重對外 傭中介公司濫收外傭費用的罰則,由現時的最高罰款 50000 元增加至 350000 元及監禁 三年,將濫收佣金的刑責擴展至持牌者之外的有關人士等15;然而,由於現行《放債 人條例》並沒有針對外傭而作出相關規例,外傭借貸問題依然存在。 13 頭條日報 2022 07 25 外傭借錢|炒魷後通知入境處 「財仔」不可再滋擾 14 香港 01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507249 15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5/24/P2017052400577.htmhttps://www.lwb.gov.hk/tc/blog/post_30062019.html

34 7.聘請外傭開支增加 現時,聘請外傭可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項類別: ⚫ 海外家傭(未來港) ⚫ 在港已約滿家傭(已在香港) ⚫ 僱主自選家傭(在香港或仍在原居地) 由於申請手續繁複度不同,外傭中介公司收費亦存在差距,下表是三間外傭中介公司, 按不同類別提供收費參考,基本上僱主需向中介公司至少支付萬元服務費,而除了服 務費外,僱主還須支付外傭來港機票及家傭保險等,兩年來合共開支超過十萬元。 圖表(16) 外傭中介公司聘請外傭收費參考 外傭中介公司 海外家傭 在港已約滿家傭 僱主自選家傭 甲 菲傭:9980 元起 印傭:11980 元起 菲傭:6980 元起 印傭:11980 元起 菲傭:4886 元 印傭:5936 元 乙 菲傭:9980 元起 印傭:9980 元起 菲傭:9880 元起 印傭:11980 元起 菲傭:4280 元 印傭:7980 元 丙 菲傭:7980 元起 印傭:6980 元起 菲傭:8880 元 印傭:11980 元 菲傭:3900 元起 印傭:3900 元起 圖表(17) 僱主聘請外傭開支預算參考 項目 開支 兩年合共開支 家傭來回機票 $3000 $3000 來回機場交通津貼 $200 $200 綜合家傭保險 $1300 $2600 每月薪金 $4630 $108,480 合計 $114,280 疫情下聘請外傭開支大增 受新冠疫情影響,政府在過去兩年推出來港工作外傭需到指定檢疫設施或指定檢疫酒 店接受強制檢疫,由於檢疫酒店收費大約為每天$650 至$850,令僱主聘請外傭成本大 幅增加;檢疫酒店數量又出現不足,尤其是措施推行初期,有外傭中介索價數百至數 千元不等,以作為預訂檢疫酒店服務收費,不少僱主因此大感不滿。

3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印尼政府推出國民「零成本」出國工作 印尼政府於 2021 年 8 月起推行「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新規例,僱主須負擔 外傭的出國護照、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印尼社會保障保險供款,此外僱主需付外傭來 港前住宿費,每晚約 200 至 300 元等等,據業界指出,有關收費轉嫁至僱主身上,普 遍令到聘請外傭開支增加約 6000 元。(見附件)

36 第三章 其他地方參考(新加坡) 規管部門 人力部 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規定所有在新加坡營運的職業介紹所(包括外傭介 紹所)。介紹所須向人力部申請綜合牌照,牌照設有效期,可申請續牌。 領取綜合牌照須邀交保證金 根據《2011 年職業介紹所規則》所有申請人須向人力部提交保證金作為財務承諾,才 可獲發綜合牌照。金額至少 2 萬新元,視乎外傭受聘數目和過往營業紀錄而定,假如 介紹所未能遵守相關規則及法規,保證金或會全部或部分沒收16 。 僱員須持有"職業中介人證書 " 獲發綜合牌照的女傭介紹所轄下所有有關僱員,必須獲得 "職業中介人證書 "課程的證 書。主要職位出任人須完成 40 小時的"職業中介人證書"課程,而女傭介紹所其他有關 僱員則須完成 32 小時的"職業中介人證書"課程。 證書規定旨在鼓勵業界透過 "職業中介人證書 "課程了解和遵守各項法例、發牌條件及 良好實務守則,以提升新加坡外傭職業介紹行業的水平。 介紹所須獲菲律賓及印尼領使館認可始能經營介紹菲、印女傭 從事外傭工作的菲律賓人士,必須經由當地職業介紹所轉介受聘,而有關介紹所須與 獲菲律賓領使館認可的新加坡職業介紹所建立夥伴關係。印尼人如申請從事家庭傭工 的人士,她必須透過私營職業介紹所辦理,此外,印尼職業介紹所在法例規定下,亦 必須與印尼領使館認可的新加坡女傭介紹所建立夥伴關係。 16 https://www.3ecpa.com.sg/zi yuan/xing ye zhi nan/zai xin jia po kai she zhi ye jie shao suo/?lang=zh hans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 publications/chinese/1314in07 regulation of domestic helper employment agencies in selected places 20140224 c.pdf

3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設定外籍人士借貸款客上限 新加坡法律部(Minister of Law)於 2019 年發出公告,年薪 10000 新幣的外籍人士,從 2019 年 7 月開始,可貸款額由 2018 年 11 月的 1500 新幣下調至 500 新幣。另外,外籍 人士(包括外傭)不能當擔保人,以避免外傭之間互相擔保,互相連累17 。 圖表(18) 新加坡法律部關於借貸人限制公告(部分)內容 借貸人年薪 永久居民 外籍人士 少於 10 000 $3000 $500 10 000 至 20 000 $3000 20 000 或以上 月薪 6 倍 月薪 6 倍 外傭的休息日和公共假期政策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並不受到當地《僱傭法》保障,即外籍家庭傭工基本上不可享受公 眾假期。不過,人力部向僱主提供指引,表示外傭每周應有一天休息日。另外,人力 部並要求僱主與外傭之間必須訂立「僱用合約」,合約必須提及外傭有關假期安排, 包括每年可享有累積 11 天的帶薪假期。根據該協議,如果僱主在公共假日要求工人提 供服務時,如獲外傭同意,須於當月支付額外一天的工資以作為補償或另给休息日。 每月支付外傭稅 僱主毋須為外傭供款中央強積金,他們除了每月支付外傭薪金外,還須每月向新加坡 政府支付外傭稅$300 至$450 新幣,如家中有合資格 16 歲或以下小孩、長者及殘疾家 庭成員,只需繳交優惠女傭稅$60 新幣,詳情如下18: 圖表(19) 新加坡法律部關於借貸人限制公告(部分)內容 稅項 每月稅款 折算每日 聘用 1 名女傭稅 $300 $9.87 聘用兩名或以上女傭稅 $450(每名) $14.8 獲優惠女傭稅 $60 $1.98 17https://rom.mlaw.gov.sg/information for borrowers/guide to borrowing from licensed moneylenders english/ 18 https://www.mom.gov.sg/passes and permits/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foreign domestic worker levy/paying levy

38 第四章 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過去工作 1.關注聘請外傭調查 ⚫ 第一次調查 2021 年 1 月 28 日 (見附件一) ⚫ 第二次調查 2022 年 7 月 11 日 (見附件二) 2.研討會 ⚫ 《優化外傭服務配套》圓桌會議 2021 年 10 月 15 日(見附件三) 3.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 ⚫ “規管外傭中介、保障僱傭權益”議案 民建聯家庭事務委員會主席兼立法會議員顏汶羽於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出修訂議案, 並獲得立法會通過。下面是經修訂後的議案措辭: 政府自上世紀 70 年代初開始准許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現時全港外籍家庭傭工達 35 萬 名,他們在支援家庭照顧及釋放婦女勞動力方面有重要角色,但外傭中介質素良莠不 齊,部分以不良手法經營,一直為人詬病;新型冠狀病毒病爆發後更衍生大量問題, 包括招聘外傭成本上漲、外傭等候來港時間極長、外傭檢疫設施不足及外傭跳工情況 惡化等,令中產家庭非常困擾;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檢視現有法律條文和守則,包括研究優化《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規例》及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提升外傭中介的服務質素,增加營運透明度,杜絕違規 外傭中介經營; (二)檢討沿用已久的標準僱傭合約,審視當中不合時宜的部分,釐清合約條文內容, 避免因為部分條文用詞含糊,讓不法的外傭中介或外傭利用灰色地帶來向僱主提出苛 索或無理要求,並諮詢公眾及作出修訂,以平衡僱傭雙方的權益;

3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三)訂明外傭中介可收取費用的項目,並要求它們清楚列明項目的收費,以杜 絕不良外傭中介巧立名目或坐地起價; (四)採取措施,避免不良外傭中介與外傭向僱主刻意隱瞞健康狀況; (五)加強巡查,以檢控及嚴懲違規外傭中介,並在現有職業介紹所規管制度的基礎上, 研究設立一套針對外傭中介服務的發牌規管制度; (六)設立統一的支援平台,協助僱傭雙方了解各自的權責,包括提供招聘資訊、處理 僱傭關係、提供持牌外傭中介名單及解釋相關法例等實務資料; (七)就外傭權益相關事宜,連同僱傭雙方組織與領事館建立恆常交流機制,並就相關 國家實施的新政策及打擊不法行為等事宜,主動加強溝通、合作及宣傳; (八)強化勞工處和勞資審裁處功能,從而縮短輪候審理所需時間; (九)設立聘請外傭開支扣稅額,以應對招聘外傭成本上漲問題,減輕招聘外傭家庭的 財政壓力; (十)要求外傭中介向外傭提供防疫意識的宣傳教育及相關法規的知識;及 (十一)增加更多價格相宜的外傭檢疫酒店,並完善預訂檢疫酒店流程,以理順外傭中 介預約檢疫酒店混亂情況,讓外傭可如期來港履新。

40 第五章 建議 針對前述種種問題,以及參考了受訪團體和海外地方的做法,本倡議書按照不同 對象,即特區政府、外傭中介公司、外傭,以及僱主分別提出多項具體建議,民 建聯期望特區政府全面檢視現行外傭政策,並研究及採納我們的倡議。 此建議章節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外傭政策層面上,提出重大改革,我 們認為,特區政府應參考現行地產代理監管局、物業管理監管局以及旅遊業監管 局做法,設立「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統一執行及管理所有與外傭措施相關 事宜,包括向政府提倡完善政策、執行法規、審批外傭申請,以及協辦培訓課程 等。 對於如何加強管制外傭中介公司,我們除了倡議當局應加強執法外,並建議中介 公司必須為領事館認可機構方可營運,相信此做法不但可解決現行部分中介分司 良莠不齊問題,也可藉此提升服務質素。另外,為增加服務收費透明度及確保服 務,建議中介公司須強制性按《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明確列出每項收費詳情, 以及加入退款條件協議等。 至於近年經常出現外傭斷約問題,我們建議增設「提早完約賠償費用」,由僱主及 外傭共同攤分,至於如何實際操作,以及攤分比例,我們建議社會可作出充分討 論,日後成立的「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應可作這方面的協調及諮詢安排角 色。除了斷約問題外,僱主經常投訴外傭質素參差,甚或「人不對辦」,更質疑面 試做假,我們建議當局應向首次抵埗來港工作外傭提供合適培訓,使她們更易掌 握香港人的生活習慣和飲食文化等。 此外,僱主及外傭在面對問題時經常求助無門,我們建議政府應分別為僱主及外 傭設立方便及易於操作的專屬熱線及網站,而為了協助不懂操流利粵語的外傭使 用,建議外傭熱線或網站應提供多國語言等。

4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設立監管局提供專業規管 1.新設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 本港約有 34 萬名外傭正為本地家庭提供服務,雖然人數已較高峰期的 40 萬略為減 少,但與全港逾 370 萬勞動人口比較,外傭數目仍佔約一成;由於香港已步入人口 老齡化,不少家庭都會僱用外傭來協助照顧長者,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預 期19,外傭人數將會進一步增加,估計到 2069 年將逐步上升至逾 60 萬;可見,外 傭將持續成為本港核心勞動人口之一。 目前,特區政府在處理外傭政策,是按其性質而分派至不同決策局及部門處理, 在政策層面上由勞工及福利局主導,同時因為外傭並非本地居民,而是連繫外地 人進入本港工作政策,因而涉及了入境管制及保安政策。至於在政策執行方面, 則又按實際操作而區分了勞工處、入境處,以及消費者委員會三個不同部門及法 定機構。 圖表(20):現行外傭相關政策分布於不同局及部門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 為讓政策局及部門可更充分掌握與外傭相關問題及現況,我們倡議參考現行地產 代理監管局、物業管理監管局以及旅遊業監管局等做法,設立外籍家庭傭工事宜 監管局。 19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counmtg/hansard/cm20220120 translate c.pdf#nameddest=SP_MB_CKPJ_00009 (第 245 頁) 政策層面 執法部門 投訴外傭中介機構 •勞工及福利局 •保安局 •勞工處 •入境處 •消費者委員會 •其他

42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主要 10 項職能: 建議特區政府草擬《條例》成立法定監管機構,以履行以下職能: (i) 推動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管理層及受僱人員行事持正,並提高其能力及專 業水平; (ii) 就關乎外傭中介公司、外籍家庭傭工,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等相關事宜,向 特區政府提供意見; (iii) 處理和審批外傭來港申請,以及外傭中介公司牌照申請; (iv) 發出、撤銷和處理外傭中介公司的牌照續期; (v) 處理市民對外傭中介公司及/或其持牌人的投訴 (vi) 進行研訊及仲裁 (vii) 根據《條例》執行巡查工作; (viii)舉辦培訓課程及教育宣傳活動; (ix) 為外籍傭工及僱主提供資訊及查詢 (x) 為外傭宿舍的營運訂立標準並規管由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經營的外傭宿舍 圖表(21):倡議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主要 10 項職能 提升 專業 水平 提交 政策 建議 審批 發牌 續期 審理 外傭 申請 處理 投訴 執行 巡查 研訊 仲裁 培訓 教育 宣傳 查詢 規管 外傭 宿舍

4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新制度下設立過渡期安排 為了讓外傭中介公司有充裕時間籌備,以及適應新制度,建議於外籍家庭傭工事 宜監管局成立後首三年為過渡期,在此期間,外傭中介公司可繼續以現行營運方 式進行外傭介紹服務,即仍可以非外傭原居地領使館認可機構繼續經營,直至過 渡期終結。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常設政策委員會 以近年本港出現新冠疫情為例,特區政府推行航班熔斷機制及入境隔離檢疫措施, 對來港外傭、外傭中介公司運作等都造成重大影響,受訪團體指出,不少業界及 僱主反映疫情期間政府發放訊息混亂,令人難以掌握。 建議當局於監管局下常設政策委員會,於政策推出前透過會議向業界解釋情況及 運作,讓業界充分掌握,及早作出預備,並就來港外傭作出對應安排,而受影響 僱主亦可獲得明確解釋,相信這可大大避免中介公司與僱主間因訊息不足而出現 爭拗。 圖表(22):倡議外傭政策委員會組織圖 外傭中介 代表 勞工及福 利局代表 保安局代 表 僱主團體 代表 外傭團體 代表

44 2.檢討《僱傭合約》(ID407) 2.1 釐定外傭合適體格的準則 香港僱主僱用外傭的主要目的,都是協助照顧家人和打理家務。由於外傭工作性質特 別,他們工作地點固定並留宿於僱主家中,還要協助照顧僱主一家大細,一旦外傭染 病,僱主家人受染風險極高。就以近兩年本港爆發新冠疫情為例,當有僱主出現病徴 時,家中外傭很多時都會同受感染,反映僱主與外傭同一屋簷下,起居飲食關係密切, 僱主尤其關注外傭健康狀況是可以理解。 按照《標準僱傭合約》第 17 條款,外傭來港前須接受體格檢驗,並將體檢報告交予僱 主審閱。然而,根據現行政策,政府並無就外傭的職前體格檢驗作出規範。僱主及外 傭亦不須向政府部門提交該外傭的體格檢驗報告。 圖表(23):《標準僱傭合約》第 8、9 及 17 條款 8 僱主應負責傭工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下列費用(如用的話): (i) 體格檢驗費用 …………. 9(a)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 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傭工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9(b)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上職業病 ,則僱主須根據香港法 例第282 章《僱傭補償條例》支付補償條款。 9(c )如有醫生證明傭工不適宜再繼續工作 ,僱主可在不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下終止僱 傭合約 ,並應主即採取行動 ,根據第7 條款將傭工遺返原居地。 17.有關人等現謹聲明 :該傭工已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 其醫生證明書亦已出示給僱主審閱。 換言之,整份《標準僱傭合約》提及外傭來港前的身體狀況要求含糊,也沒有訂立來 港前外傭的體格檢查項目、標準、體格檢查費用,甚至認可醫務機構等都沒有作出規 限。

4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受訪僱主或團體反映,有外傭來港後僱主才發現她們患有長期病或隱疾,甚至懷孕等, 僱主受《僱傭條例》20約束而不能隨便作出解僱,令僱主大受困擾;他們甚至認為部 分個案,是外傭聯同外傭中介公司刻意隱瞞,或者串通不法醫療機構捏造虛假身體檢 查報告等。 為免僱主與外傭及中介公司因外傭身體狀況及證明等產生誤會,建議當局: (1) 訂明外傭來港後並正式上工前必須符合的體格標準,包括設立指定體檢項目 及有關標準。 (2) 就第 17 條款提及「適合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作出明確定義。 (3) 列出外傭來港後到指定認可外傭體格檢查的香港醫療機構名單。 2.2 釐清外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 僱主須承擔的旅費 根據現行《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如欲於完成僱傭合約後再受僱於另一僱主, 她/他須於合約完成後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在此期間他們可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 作簽證。 外傭如在兩年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須於終止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返回原居 地,於上述情況下21,僱主按《標準僱傭合約》規定,須承擔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圖表(24):《標準僱傭合約》第 7(a)條款 7.(a) 僱主須負責傭工自原居地到香港的旅費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僱主為完成合約並安排返回原居地的外傭承擔旅費,實屬合情合理,但據悉,有不良 中介公司只安排「跳工」外傭到澳門或內地,待入境處批出香港的工作簽證後才返港, 外傭因此一直沒有安排返回原居地,中介公司或外傭一方因此「賺取」了一筆旅費 (機票)。 20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h_whole.htm 21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2/03/P2021020300596.htm

46 為減少僱主與外傭之間出現旅費問題的爭拗,以及減少斷約/「跳工」外傭或不良外 傭中介公司企圖「賺取」旅費而教嗦外傭,建議於 7.(a)條款內加入解釋說明,例如外 傭必須出示有效可證明屬於她本人持有的機票,以及確認外傭本人已返回原居地等附 加條件,確保外傭在合約完成/斷約後已返回原居地。 註:以上建議並不適用於外傭為滿足簽證要求,而需於期限屆滿前作出離境(可毋須返 回原居地),以便激活外傭護照的簽證要求。 2.3 新增「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安排」 《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訂明:傭工應享有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所規定的 所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由於不少僱主工作時間屬於輪休上班,他們的休 息日與法定假日本身已與現行政府定立日期不一致。 圖表(25): 《標準僱傭合約》第 1 條款 1. 傭工應享有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所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 假 受訪團體指出,不少僱主大多協定方式,與外傭協定休息的安排,雙方如未能協調, 部分外傭會「以薪代假」了事。根據《僱傭條例》,連續合約僱員每 7 日可享有不少於 1 個休息日,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外傭於休息日工作是否支取薪 酬,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至於現時每年 13 日法定假期(即勞工假期),卻與休息日安排不同。現行法例規定, 如僱主未能與法定假期當天安排僱員放假,只容許僱主與僱員另定日子代替假日,換 言之,外傭不可用休息日的安排「以薪代假」。對於此規定,不少僱主反映他們無意 觸犯法例,但卻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能安排外傭放假,須注意的是,特區政府自 2021 年立法通過,將法定假期逐步由原來的 12 天增加至 17 天,相信此問題將更大困 擾僱主。 為免雙方因休息日及假日問題而出現混亂和爭論,當局應在現行《標準僱傭合約》清 楚列明細則,協助僱主為外傭休息日作出協議安排。

4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建議當局可參考現行勞工條例第四章 ,為僱主提供外傭休息日安排的參考,並以附件 方式列出,詳細寫明: (1)休息日安排 (2)休息日自願工作安排 (3)休息日薪酬 (4)法定假日安排 (5)年假的發放 鑑於外傭工作性質特殊,部分僱主未必能安排外傭於法定假日放假,建議當局研究靈 活處理,讓僱主可以工資代替假日方式賠償外傭,並考慮以一年不多於三日,且不能 累積等作為附加條件,建議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成立後盡早作出討論,並提交決 策局參考。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檢討《僱傭合約》涉及僱主與外傭權益,建議當局可透過我 們倡議的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轄下常設外傭委員會進行 充分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及建議提交特區政府決策局參考。

48 加強管理提升中介公司質素 3.外傭中介公司必須為原居地領使館認可機構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在本港經營外傭中介公司,須符合《僱傭條例》及《職業 介紹所規例》,當中並無要求外傭中介公司必須獲得外國官方授權招聘外傭的認 可證明 22,因此,現時 1528 間 23外傭中介公司當中,據悉只有約 400 間是取得菲 律賓及 / 或印尼 領使館 認證的 認可機構 ,持有當地牌照經營(即是俗稱 “大 牌”)。 業界 24指出,持有“大牌”的外傭中介公司必須跟從相關 領使館提出的各項要求, 包括保障外傭不被僱主剝削、保障外傭的勞工權益、確保外傭工作按合約標準, 以及僱主提供膳食及住宿達到合約的標準等,如外傭在香港工作沒有得到應有 的勞工權益,外傭中介公司很大機會被 領使館 追究,甚至吊銷牌照而不再作為 認可機構;因此,持“大牌”中介公司的營商手法一般較為嚴慬。 至於並非領有菲律賓及 / 或印尼 領使館 認證的 認可機構 ,在市場上俗稱為“艇 仔”,他們通常以「加盟」或「買名」方式,向“大牌”購買 服務。業界 25指出, 由於他們不受領事館監管,在不受約束下,部分中介公司每每著眼於「賺錢」, 服務質素十分參差,令社會對外傭中介公司普遍存在負面印象。 為解決外傭中介公司良莠不齊問題,以及方便特區政府更有效地管理,建議仿 效新加坡現行做法,凡提供菲律賓及/或印尼外傭中介公司,除了須領有當地營 運牌照外,必須同時為菲律賓及 /或印尼領使館認可機構 26 。 鑑於上述建議將涉及逾千間外傭中介公司, 建議當局採取階段性措施推行 ,例 如以 3 年作為過渡期,以讓非領有菲律賓及/或印尼領使館的認可機構有充裕時 間作出準備,而於措施正式落實推行前,當局 須透過不同渠道充分諮詢業界意 見,提供合理支援以便順利落實推行。 22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1/19/P2022011900224.htm 23 截至 2021 年 7 月 24 https://familyhelperagency.com/ 25 http://www.etnet.com.hk/www/tc/lifestyle/internationalaffairs/news/22606 26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 publications/chinese/1314in07 regulation of domestic helper employment agencies in selected places 20140224 c.pdf

4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圖表 (26): 建議外傭中介公司須兼領 領使館 認證推行時間表 向業界充分諮詢 訂立推行細節 設過渡期 (例如3年) 正式推行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可參考現行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做法,倡議的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 管局可就為外傭中介公司牌照作出審議、發牌及續牌等申請。

50 4.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關於收費 詳情及保證條款 4.1 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收費詳情 雖然特區政府並沒有強制規定,僱主必須透過職業介紹所聘請外傭,但由於聘請 外傭涉及繁複手續,從外傭中介公司物色外傭始終是最快捷和最方便方法,因此 大多數市民都寧願支付手續費,透過外傭中介公司聘請外傭。 現時,從海外聘請外傭一般收費為 8000 至 12000 元水平 27,收費大致包括本港及外 傭原居地簽證、機票費用、到港前驗身、出境手續費,以及驗身費用等等。由於 現行《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並沒有強制要求外傭中介公司逐項列出各項收費詳 情,除非僱主向中介公司查詢個別收費,中介公司普遍只列出總收費而鮮有披露 每個項目費用。 圖表 (27):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附錄 2b 第一頁 27 %E6%AF%94%E8%BC%83%E9%82%8A%E9%96%93%E5%A5%BDhttps://www.moneyhero.com.hk/blog/zh/%E5%83%B1%E5%82%AD%E4%B8%AD%E5%BF%83%E8%AB%8B%E5%B7%A5%E4%BA%BA%E6%94%B6%E8%B2%BB%E9%BB%91%E5%90%8D%E5%96%AE 現時收費詳情只 須列明總額,並 沒有強制要求中 介機構必須列出 每項收費詳情, 建議就個別重要 服務,例如機 票,驗身等收費 明列數額

5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為讓僱主充分掌握收費詳情,也避免產生不必要誤會, 建議當局修訂《職業介 紹所實務守則》 內第四章:「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 28有關收費指 引以及訂明必須提供收費詳情 29,並同時更新附設的樣本(附錄 2b)30,方便中 介公司跟從。 圖表 (28):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四章 4.6.2(b) 紅色字為建議 圖 表 (36):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附錄 2b 「職業介紹所與外傭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樣本」 紅色字為建 議 28 https://www.eaa.labour.gov.hk/_res/pdf/CoP_Chi.pdf 第 16 頁 29 第 19 頁 30 第 49 頁

52 4.2 強制服務協議必須加入保證條款及退款安排 《守則》第四章:「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第 4.6.2 節中,除了提供職 業介紹所與外傭僱主訂的服務協議時,列出了收費詳情外,同時提及以下服務細 節31: 圖表 (29):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 20 頁 與上述情況一樣,《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表格樣本附錄 2b 第 2 頁,提供了服務 協議應有「付款安排」、「保證條款」及「退款/其他安排」。 此三項欄目大大幫助僱主在聘請外傭時掌握外傭中介公司的服務承諾,即包括外 傭中介公司最終未能提供僱主所選的外傭時的退款安排、保證期內更換外傭的費 用及附件條件,以及出現特別情況下外傭中介公司的服務承諾等。 31 第 20 頁

5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圖表 (30):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附錄 2b 第 2 頁 我們認為,當局不應只按處長的期望,而應強制外傭中介公司必須按《職業介紹 所實務守則》的表格樣本附錄 2b 內容,提供第五部:付款安排、第六部:保證條 款,及第七部退款/其他安排,向僱主發出服務協議,以清晰外傭中介公司必須 提供的服務及承諾,加強保障僱主權益。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轄下常設外傭委員會 可就現行相關法例及《守則》 進行 檢視, 按社會情況作出充分討論 ,並將討論結果及建議向特區政策決 策局提供意見。

54 5.訂立外傭中介公司評分制度 目前,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只提供外傭 中介公司的聯絡資料,如有機構 違規則同時於專題網站上公布,至於僱主如想進一步了解外傭中介公司的規模、 服務質素,或者提供外傭的穩定性等,只能靠個人經驗、朋友推介或廣告宣傳 等而作出個人選擇。 建議當局仿效新加坡人力部現行做法 32訂立 外傭中介公司 評分制度 ,將外傭中 介公司按照四個準則評分,包括 外傭的留置率、轉換率、聘請外傭的數目,以 及中介公司開業年資 ,僱主和外傭亦須對中介公司作出個別評分。僱主在尋找 外傭時,可透過勞工處 (監管局成立前) 提供的外傭 中介公司評分以選取合適 的中介公司,從而揀選心儀外傭,由於評分結果將直接影響外傭中介公司的聲 譽,相信有助推動外傭中介公司為建立良好評分,提高信譽力而積極改善服務。 圖表 (31): 新加坡人力部的外傭中介公司評分簡介 ( 網上 截圖 ) 32 https://www.mom.gov.sg/passes and permits/work permit for foreign domestic worker/customer ratings

5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6.加強打擊違規外傭中介公司及「跳工」外傭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勞資雙方其中一方若不滿意對方,可以提前終止合約;只要提 出一方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一個月代通知金即可,並按《標準僱傭合約》第 12 條規 定,僱主及外傭須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外傭亦只可獲 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兩個星期。如外傭在逗留期限過後仍未離開香港,可能 遭受刑事檢控。協助和教唆外傭逾期逗留的人士同樣可能遭受刑事檢控。 圖表 (32): 《標準僱傭合約》第 12 條 1. 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 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 據悉,有不法外傭(或聯同不良外傭中介公司)利用上述程序「漏洞」而向僱主提早 終止合約,即俗稱「跳工」。部分成功「跳工」外傭,在不法外傭中介公司協助下, 沒有返回原居地,例如往返內地及澳門等,於兩星期「離港」後再次入境,然後獲安 排再次上工。 受訪團體解釋,外傭「跳工」目的主要是透過轉換僱主而提高工資;近年本港疫情嚴 峻出現外傭供不應求,外傭便利用「跳工」來索取更高工資;不良外傭中介公司也藉 此向僱主索取外傭返回原居地旅費,並透過介紹新外傭而再次索取介紹費,於僱主而 言可說是「人、財」兩失。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監管局網站定期發布外傭中介公司評分結果,為僱主提供參考 資訊,網站同時提供聘請外傭相關消息及資訊,有助加強僱主 掌握訊息。

56 為加強打擊「跳工」外傭及不法外傭中介公司,我們建議當局: 除非僱主因調職、移民,死亡或因經濟上有困難等合理原因,外傭如未能如期完成合 約(即兩年工作期)必須於七天內離港,其僱主必須於七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 相關書面通知,於緊接兩年內外傭不可再次申請來港工作; (1) 為增加「跳工」外傭及不良外傭中介公司的成本,增設「提早完約賠償費用」, 由僱主及外傭共同攤分,例如外傭或僱主如於合約期 3 個月內主動提出完約,僱 傭雙方必須共同攤分外傭返回原居地旅費及來港時手續費用,有關百分比及實際 操作可讓社會作出討論。 (2) 自稱擁有工作經驗的外傭,必須在前任僱主允許下,出示前任僱主的評價、證明 信及聘任時段,以作為新聘僱主的重要參考,有關證明信件建議由勞工處制訂統 一範例表格,以方便僱主填寫。 我們期望透過上述建議,增加外傭及不良外傭中介公司的成本,也減少外傭「跳工」 誘因,以加強保障僱主。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監管局可參考旅遊業監管局的做法,透過執行部門,常設查察 及調查組,打擊違規中介公司及「跳工」外傭,相應成立的調 解組專門就中介公司、外傭及僱主出現的糾紛作出調解。

5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7.規管外傭宿舍 由於現時由外傭中介公司經營的外傭宿舍營運模式與一般旅館業不同,絕大多數 並非以公開招徠形式經營,不涉及收費,只容許宿舍開放予外傭入住,因此,外 傭宿舍不屬《旅館業條例》或《床位寓所條例》的規管範圍。 事實上,現時,政府對外傭宿舍的需求、所在位置、數量、設施等,並沒有掌握 系統性的資料,亦無專屬法例規管該些宿舍 33;然而,「大牌」中介公司卻要遵守 領事館發牌準則,須為外傭提供符合領事館規定的基本宿舍標準;可見,外傭宿 舍的規管於特區政府而言存在政策模糊。 正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調查報告指出,中介公司經營外傭宿舍,為有需要的外 傭提供棲身之處,有其社會功能。就此,我們參考公署報告提以下建議: 1. 透過修例引入規管制度,以專責規管由外傭中介公司經營的外傭宿舍。 2. 設立基本住宿設施要求,以整合一套關於居住環境、衞生狀況等作為業界參 考。 3. 建立外傭宿舍的資料庫,包括外傭宿舍的數目、位置、收費等,讓公眾充分 掌握現行外傭宿舍營運狀況。 33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2022 年 2 月主動調查報告「政府對外傭宿舍的規管」 https://ofomb.ombudsman.hk/abc/files/DI447_Report_Full_set_TC.pdf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監管局可作為發牌及監管角色,向申請營運外傭宿舍的中介公 司進行審批,以及定期作出巡查監管等。 木

58 設立培訓提升外傭質素 8.設立培訓課程 8.1 強制及自願性「外傭培訓課程」 據受訪僱主團體反映, 外傭上工後的表現很多時都與面試時有很大 落 差,民建 聯早前調查也發現(見附件二),受訪僱主中有 47.8%認為,已上工的外傭「符 合」當天聘請時列出的條件,表示「十分符合」 的僅佔 7.1%;相反地,有 44% 持相反意見,即是外傭在面試時的表現,或在應徵時列出的工作履歷未必完全 符合。 我們在訪談過程中 明顯地體會到 僱主團體感受至深,他們指 出,僱主 常見外傭 行為不當情況包括偷竊、報大數(打斧頭)、外宿、講大話、刻意破壞物品、疏 忽照顧長者或兒童等 ,坊間也有不少 僱主自發討論或 設社交 群組互相分享 ,互 訴苦水。事實上, 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披露與外傭相關議題的投訴個案 ,闡釋中 介公司如何欺騙僱主等等。 我們相信 ,外傭行為不當 只屬個別情況,從一些 在港外傭 可獲僱主 長期 續聘, 反映大多數外傭工作表現理想,確實是僱主的「好幫手」。然而,外傭成長環境 與港人截然不同,雙方的 生活規律、食物口味 ,以致宗教信仰等自不然存在分 別,彼此之間需要時間來互相適應和磨合 。 雖然,外傭中介公司大多聲稱外傭已在原居地接受培訓,對香港人的生活習慣 有一定認識;然而,為確保外傭更好地掌握香港最新法規、基礎法例、生活常 識、 衛生要求、常用語言,以及諸如照顧幼兒及長者等專業知識,建議參考現 行由社署推行「外傭護老培訓試驗計劃」 34, 透過與 僱員再培訓 局或非政府機 構合作,設立強制性及自願性外傭培訓課程,專為剛抵港及有意提升服務質素 的外傭參與 ,讓外傭了解本地僱主家庭的需要,更 易掌握香港 人的日常生活 和 需要,從而減少僱傭間出現期望落差,甚至衝突。 34 https://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elderly/sub_psfdh/

5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圖表 (33): 社署外傭護老培訓試驗計劃簡介 我們倡議的外傭培訓課程分為強制及自願性,前者專為剛抵港外傭而設,課程 內容包括講解香港法例及罰則、急救方法、常用廣東話及基本家務護理等等, 外傭必須於上工初期(例如三個月內)完成課程,僱主亦必須安排外傭在非休 息日授課,外傭 在完成課程後可獲頒證書,以便續約或獲聘其他僱主時獲得豁 免。 至於自願性課程,其 目的是提升外傭專業技能,課程項目 建議包括廣東菜 烹飪、護老或幼兒照顧課程、認知障礙症人士照顧技巧等等。 圖表 (34): 倡議強制性及自願生課程內容 強制性課程 •香港法例及罰則 •外傭在港權益及責任 •基本護理常識 •常用廣東話 •基本廣東菜式 •家務指南、基本電器使 用常識等 自願性課程 •廣東菜烹飪(深造班) •護老照顧技巧 •認知障礙症照顧技巧 •基本急救 •嬰幼兒照顧技巧 •其他

60 8.2 自願性「僱主聘用外傭須知課程」 為 強化僱主對僱用外傭的認識和責任 , 建議向首次聘用外傭的僱主提供自願性 「僱主聘用外傭須知課程」,內容包括對《僱傭合約》的基本認識、如何管理 外傭事宜、如何與外傭居於同一屋簷下的相處問題、外傭休息日安排、當發現 外傭行為不當時應如何處理等等,讓僱主在聘請外傭前有充分掌握。 為方便僱主可隨時隨地授課,建議課程主辦單位 提供彈性時間及上課地點安排 ,即除了親身到指 定授課地點上堂外,亦容許僱主於指定時間或頻 道網上授課。 另外,為加強支援僱主,建議當局要求外傭中介 公司須向僱主提供《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及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以及提供外傭 僱主網站地址及資訊。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監管局與僱員再培訓局合作,設立外傭及僱主專業培訓課程, 委員會可定期就培訓課程內容作出檢討及更新。 木

61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9.新設外傭借貸指引 社會關注 外傭在港工作期間借貸, 他們借貸原因 可能與 來港工作而在家鄉欠下 介紹或訓練費用 有關, 又 或短期內急需款項支付親屬的醫藥 費 以致陷入財困 等。 假 如外傭借錢潛逃,僱主 唯一做法只能填妥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ID407E)並交到入境處 , 入境處書面確認後,僱主可把信件寄回財務公司,證 明涉事外傭已離開。若仍被債主滋擾, 僱主只能報警求助。 現時,政府透過《放債人條例》向財務公司作出規管,例如根據《放債人條例》,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任何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 六十的實 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等 (立法會正 在審議將年息調低至百分之四十八)。外傭在香港工作期間,向持牌財務公司借 貸並沒有構成任何非法行為,事實上,僱主也不能為了避免外傭借貸而「擅自 保管」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無論 身份是否屬於外傭 ,借貸本身已存在無力償還風險及後果,加上有不良財 務公司故意透過禮品、延長還款期,又或免息假期奬償等誘因作為招徠,令一 些欠缺財務常識的外傭容易「上當」。 參考現行新加坡的做法,放貸人註冊局(Registry of Moneylenders )為防止國 民過度借貸而訂立了借貸上限,有關限制同時適用於持 工作證 的外國居民,即 是包括在當地工作的外藉家庭傭工 35。 我們建議,特區政府可參考新加坡的做法, 研究引入外藉家庭傭工借貸規限 , 例如借貸公司 只能向外傭借貸最多月薪的兩倍,並訂立每年可借貸上限等 ,確 保外傭不會因過度借貸 而出現財政困難,或可能 連累僱主被不法高利貸集團滋 擾,直接影響僱傭關係。 35 https://kknews.cc/zh hk/finance/jbl8epe.html

62 加強資訊保障僱主權益 10. 為僱主獨立設置資訊網站 現時政府已設有「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提供包括電話、傳真、電郵,及網上表 格等投訴方法;然而,不少市民反映,他們對職業介紹所不甚了解,也不清楚原 來是與外傭中介公司有關。 事實上,除了「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外,勞工處於網站內設有「僱主專區」 36 , 專區內容齊備,提供了各項有關處理外傭資訊,不過市民須先進入「外籍家庭傭 工事宜」區內才可找到。 由於當局並非為外傭僱主獨立設置網站,僱主須轉折地先進入處方網站才可進入 主題資訊,新手僱主可能容易忽略,難怪不少僱主誤會政府缺乏向外傭僱主提供 資訊,因此,建議當局應獨立設置外傭僱主專題網站,並結合現時勞工處「僱主 專區」及「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關於僱主內容,一站式發放資訊,方便僱主查 詢及獲取最新資訊。 36 https://www.fdh.labour.gov.hk/tc/employer_corner.html 外籍家庭傭工事宜監管局的角色 監管局可參考地產代理監管局網站的做法,按不同持份者分別 設置資訊專區,方便僱主、中介公司及外傭搜查所需資訊。 木

63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11. 新增聘請外傭開支扣稅 政府自 2019 年 9 月起,外籍家庭傭工法定最低工資為 4,630 元,但根據坊間調查顯 示,在近年外傭「求過於供」情況下,部分外傭的實際平均工資高於法定最低工資, 據去年底外傭組織調查結果顯示,2021 年外傭實際平均工資為 5,288 元37 。 此外,民建聯較早時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見附件二),近半受訪者都是以高於最低工 資水平聘請外傭,當中大部分為 5000 元,部分僱主表示,受疫情影響下,有外傭 主動要求提高工資,僱主為挽留工人而不得已加薪。我們的調查並發現,受訪者 認為聘請外傭對家庭日常開支造成了或多或少壓力,為應對招聘外傭成本上漲問 題,減輕招聘外傭家庭的財政壓力,建議當局推出聘請外傭開支扣稅。 扣稅項目建議: (1) 外傭來港到指定醫療體格檢查中心進行身體檢查 (參考本倡議書第 2.1 建議項 目) (2) 外傭首次來港「強制性培訓課程」開支 (參考本倡議書第 8.1 建議項目) (3) 支付外傭薪酬開支總額 上述扣稅項目(1)及(2)每兩年可申領一次,扣稅項目(3)須以外傭最低工資作為計算。 37 8A%A0%E8%96%AA%E8%87%B35288%E5%85%83/%E5%AE%8C%E7%B4%84%E5%B7%A5%E4%BA%BA%E5%A7%90%E5%A7%90%E5%B9%B3%E5%9D%87%E5%%90%B6%E9%AB%98https://www.businesstimes.com.hk/articles/132908/%E5%A4%96%E5%82%AD%E4%BA%BA%E5%B7%A5%E6%E8%AA%BF%E6%9F%A5 法定最低工資 $4630 調查: 實際平均工資 $5288 14.2% % VS

64 增加支援令外傭安心工作 12. 設立外傭查詢及專責部門 除了僱主外,外傭從海外來港工作或多或少都會面對不少生活上問題,這些問題 可能與她們不甚了解在港工作時的個人權益有關,又或者遇到僱主無理要求而不 懂應對,對「標準僱傭合約」缺乏認識等,她們來港工作後遇到各種各樣問題, 未必知道如何求助,假如遇上了嚴重糾紛,需要作出訴訟,就可能更感徬徨。 勞工處於 2018 年 12 月起,已為外傭提供專設電話熱線(2157 9537 ),不過專線 (外傭專線)主要是處理關於勞工權益事宜,如查詢簽證申請等問題,外傭仍要 致電入境處。由於外傭並非本地居民,對於本港政府部門運作不太熟悉,往往不 懂求助途徑,如再遇上言語不通等障礙,結果令問題耽誤。 為方便外傭遇到困難時可即時獲得支援,建議: (1) 勞工處外傭專線應以 24 小時服務,並提供多種語言直接對話或傳譯服務。 (2) 政府應為外傭提供一站式網上服務,網上服務同時提供多種語言選擇。 (3) 外傭事宜監管局成立後,為外傭獨立設置處理部門,直接向她們提供協助。 上述建議支援服務應包括解釋外傭在「標準僱傭合約」和相關勞工法例下的僱傭 權益和責任;與勞工相關的事宜,例如僱傭申索或向有關外傭中介公司投訴;如 外傭涉嫌受到身體受虐,需要尋求服務或協助等,外傭事宜監管局可協助轉介至 執法部門跟進。

6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13. 增設海外家庭傭工中心 外傭每逢休息日或公眾假期都會相約同鄉好友到戶外地方聚集,除了公園外,只 要是空曠地方,例如行人天橋、天橋底、樓梯底、平台,甚至路邊等,都會成為 她們聚集熱點。 外傭於聚集期間,大多只是閒聊聚餐,有時也會唱歌跳舞或進行遊戲活動,撇除 一些不法商人在聚集地點作非法擺賣,她們大多只是進行一般聚集活動,與本地 居民無異。不過,由於香港公共空間匱乏,文娛康樂設施不足,一群群外傭在街 上席地、進餐及睡覺,影響了市民日常生活,有時候也會因為外傭聚集,沒有注 意衞生;又或者聚集期間過份喧嘩,引起了部分市民不滿。 政府早於 1994 年,於堅尼地城的學校舊址設立了一間海外家庭傭工中心 38,外傭中 心由非牟利機構營運,除周五外每天開放,供外傭在休假時聚集及舉行活動,中 心同時提供禮堂、課室、圖書館、音樂室、電影室、影印機及可打本地電話及長 途電話的電話機等設施。中心運作至今,逢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都吸引達 1 800 名外 傭使用中心的設施。 我們認為,當局可參考此經驗,以租借校園或社區中心等方式,在各區設立海外 家庭傭工中心,於假日開放予外傭使用,讓外傭在休息日期間使用,減少她們在 街上聚集。海外家庭傭工中心除了供外傭在休假時聚集及舉辦活動外,政府也可 透過中心,向外傭作宣傳政府資訊,加強溝通及提供更多支援服務,方便有需要 外傭求助,可更安心地在香港工作。 38 https://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overseas_domestic_helpers_centre.htm

66 第六章 附件 通告 印尼就業服務費39 通告 印尼政府「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 印尼政府頒布的「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已於 2021 年 8 月 2 日實施。實施指引載於 2021 年 214 號命令(見附 件)。自生效日期起,有關規例適用於印尼國民申請以下十個海外 工作類別(包括家庭傭工職位)的情況: (a) 家庭傭工/管家; (b) 保姆(照顧嬰兒及孩童); (c) 看護(照顧老人); (d) 廚工; (e) 家庭司機; (f) 園丁; (g) 保姆; (h) 清潔工; (i) 農場及種植園工人;及 (j) 遠洋漁船船員。 (備註:現時只有印尼文版本。) 印尼政府已向當地的職業介紹所發布一份收費指引。在就業服務過程中涉 及的費用按項目分類見以下列表,以供參考。 39 參考自勞工處網頁最新資訊欄目: 印尼政府「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

6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在香港工作的印傭的就業服務費用 (資料由印尼政府提供) 費用項目 由印傭承擔 (印尼盾) 由僱主承擔 (印尼盾) (備註1) 由印尼地方 政府承擔 (印尼盾) (備註1) 1 護照(備註2) 350,000 (190 港元) 2 社會保障 (a) 受僱前 37,500 (20 港元) (b) 受僱期間及期後 332,500 (180 港元) 3 健康證明書 50,000 (30 港元) 4 健康及心理檢查 (a)醫療檢查 670,000 (360 港元) (b)心理檢查 250,000 (135 港元) (a) 額外健康檢查 (2019 冠狀病毒病檢測) (備註3) 900,000 (490 港元) 5 (a) 出發到香港的機票 5,000,000 (2,700 港元) (b) 回程機票 5,000,000 (2,700 港元) 6 僱傭合約認證 341,000 (185 港元) 7 (a) 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原居地為爪哇島) 500,000 (270 港元) (b) 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原居地為其他地區) 2,000,000 (1,080 港元) 8 工作簽證 414,000 (230 港元) 9 培訓 6,250,000 (3,370 港元) 10 能力測試 500,000

68 (270 港元) 11 香港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用 (備註4) 12 印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用 8,334,000 (4,500 港元) 13 住宿(備註5) 3,000,000 (1,620 港元) 14 2019 冠狀病毒病保險 (備註3) 由印尼政府 承保 15 香港指定檢疫酒店/設施 的住宿費用(備註3) (備註6) (A) 在一般情況下 總計(原居地為爪哇島) 24,279,000 (13,120 港元) 6,750,000 (3,640 港元) 總計(原居地為其他地區) 25,779,000 (13,930 港元) 6,750,000 (3,640 港元) (B) 在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下(包括以上(備註 3)標示的附加項目) 總計(原居地為爪哇島) 25,179,000 (13,610 港元) 6,750,000 (3,640 港元) 總計(原居地為其他地區) 26,679,000 (14,420 港元) 6,750,000 (3,640 港元) 備註 1. 費用單位為印尼盾,按 1 港元兌換 1,853.42 印尼盾換算成港元,以方便參考。實際 費用金額可能會因應當時兌換率而浮動。 2. 首次簽發的護照由印尼政府免費提供。 3. 以藍色標示的項目為印傭在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前往香港工作的特殊情況下, 僱主或印尼政府須額外承擔的項目。 4. 金額為印傭首月工資的百份之十。 5. 印傭來港前於印尼宿舍留宿的費用。按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因交通限制或 封城所引致的最多 20 天住宿費用計算。一般情況下,印傭來港前只需一至兩天的 住宿費用。 6. 金額因應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的房間收費而有所不同。

69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附件一 28/1/2021 關注聘請外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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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附件二 11/7/2022 好傭難求 關主外傭聘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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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完善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倡議 | 附件三 15/10/2021 優化外傭服務配套 圓桌會議

86 鳴謝(排名不分先後)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 香港外傭僱主大聯盟 香港僱傭代理協會 香港人力資源仲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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