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春拍圖錄 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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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規則 第一部份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是依據中華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條例,並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買家、賣家務須仔細閱讀 各項條款,並對自己執行的行為負責。在本公司之拍賣活動中競投即表示競投者同意受本拍賣規則之約 束。 第二條 聲明 本公司即為賣家之代理人,在本公司公開拍賣活動中競投人之最高出價經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 買定方式確認時,,關於賣家與該拍賣品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 因此產生之法律後果,由賣家與買家各自承擔。本公司對賣家或買家之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本拍賣規則中,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1. “本公司”指指位於臺北的瀚宇拍賣有限公司; 2. “競投人”係指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憑身份證或護照登記並辦理必要手續,取得合法競投權的個人 或組織;

3. “買家”係指拍賣官現場接受之最高出價人; 4. “拍賣品”係指本公司代理拍賣之物品,為該次拍賣圖錄內編有任何拍品編號之物品; 5. “賣家”係指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的物品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或有權保管該物品之人; 6. “成交價”係指拍賣官現場就一件物品落槌認定之價格;若於拍賣後出售,則為經本公司協定之價格; 7. “底價”係指賣家委任本公司經合約書面確定的拍賣最低售價; 8. “拍賣日”係指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公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第二部分 關於買家的條款 第四條 競投人及買家

1. 除非在拍賣日前,本公司以書面認可某競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買家代理,否則競投人應被視為買家本 人。

2. 競投人為自然人,則應在拍賣日前憑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相關文件;競投 人為公司或其他組織,則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之註冊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 出示用作付款之銀行資料或其它財務證明。 第五條 競投號牌

1.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 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

2. 競投號牌為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之唯一憑證,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 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 借他人使用。一但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並由拍賣官現場宣佈該競投號 牌作廢。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但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 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條 委託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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