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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總編)-例題演練

人已對被害人為賠償時,得請求僱用人返還之。王澤鑑教授認 為,德國法上勞動者對雇主的免責請求權,於僱用人與受僱人 之求償關係,亦應有適用餘地,換言之,應肯認受僱人於賠償 被害人後,亦得依內部責任輕重分配義務關係,向僱用人求償 之。

僱用人的衡平責任: 民法第 18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僱傭人與 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傭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該條屬我國民 法獨有的制度,其性質為何?有認為屬無過失責任:認為受僱人 一旦為侵權行為,僱用人即應負責。有認為屬衡平責任,且屬道 德規範之法律(通說) :蓋本項規定是以倫理為出發點,為法律道德 化之具體表徵,且其責任係無過失責任與過失責任併存的一項歸責 原則。

僱用人侵權行為與契約責任的發展: 民法第 188 條與第 224 條:該二條文有三點不同,分述如下: 民法第 188 條規定僱用人應就選任及監督受僱人負推定過失責 任,得免舉證責任。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人應負擔保責任, 不能因證明其對意定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選任及監督已盡必要注 意而免責。 民法第 188 條係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乃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224 條規定係債務不履行的歸責事由,非屬請求權基 礎,其屬請求權基礎者,例如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債務人利 用他人履行債務時,其有無故意過失,依民法第 224 條定之。 民法第 188 條稱受僱人,係居從屬的地位,須服從僱用人命令 指示之人。民法第 224 條所稱使用人,包括運送人、旅館業者 等獨立營業者。同一人得為受僱人及使用人,例如公車公司的 司機、醫院的醫生、速食店的工讀生,在此等情形,得成立侵 權責任與契約責任的競合關係。 僱用人侵權責任與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有關民法第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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