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對同性婚姻爭論的剖析-吳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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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同 性 婚 姻 爭 論的 剖 析 吳 羅 瑜 引 言 近月 來 場 。 在 傳 媒 的 到 底 基 有 其 它 具 說服 的 角度 , 剖 析

, 渲 督 力 通

美 染 徒 的 常

「 公 平 、 平 等 保 障 支 持 同 性 婚 具 平 等 的 權 利 , 否 2 可 以 呢 ? 這 個 論點乍 正 常 的 運作 中 , 「 位 , 或 是 社 會 的 福 某 些 特 定 的 資格 。 平 等 」 或 「 歧 視 」 須 進 一 步 證明 同 性 的 道德 感 情 而 已 。 我 們 若分 析 (1) 雙方 公 然 立 約 (2) 雙方 同 意 有 性 (3) 是 一 男 一 女 ( (4) 有 撫 養 子 女 成 由 會 有 的 工

於 因 工 , 積

工 受 「 婚 受 到 身女 姻 合 婚 姻 卻 保 的 唯 「 歧

傳 統 婚 姻 有 而 都會 給 予 作 薪酬, 因 單 身人 士 縱 金福 利 轉給 在 這 種 了 孕 、 領 養 ) 姻 」 , 具 有 保 障 , 後 者 性 也 可 以 透 法 化 之 人 其 重新 下 定 義 留 了 上 述定 一 考 慮 , 為 視 」 成 人 與

國 下 或 理 用

傳 , 保 由 來

媒 支 守 , 支

對 持 的 來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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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 姻 士 性 姻

的 報 導 者 似 乎 除了 訴 的 婚 姻 的 論據

, 似 振 振 諸聖 呢 ? , 從

乎 有 經 以 而

在 字 詞, 教 導 下 , 顯示

裡行間 一 般 流 露 支 持 的 立 而 反 對 者 顯得 偏 激 落 伍 。 1 或 傳 統 做 法 之 外 , 是 否 還 筆 者 嘗 試從 倫 理 與 客 觀事 實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的 合 理 性 。

、 反 歧 視 」 的 論點 姻 的 論據 中 , 似 乎 最 常 見 的 是 , 法 律 應 該是 公 平 的 , 保 障 所 有 人 則 就 是 歧 視 某 些 人 ; 既 然 異 性 戀 者 可 以 結 婚 , 為 甚 麼同 性 戀 者 不 看 冠 平 等 利 , 若不 的 做 的 結 西 , 交 沒 人

冕 」 一 符 法 合

堂 通 般 合 。 完

皇 , 然 而 在 仔 細 分 析 下 , 卻 是 問 題重重。 首 先 , 在 社 會 常 不 是 人 們 辦事 唯 一 的 考 慮 。 事 實 上 , 無 論是 工 作 的 職 所 謂 的 平 等 只 是 潛 在 的 可 能 性 , 還 須 看 當 事 人 是 否 符 合 資格 的 人 被淘 汰 出 局 , 通 常 沒 有 人 會 抗 議說, 這 是 「 不 3 由 此 看 來 , 以 平 等 、 反 歧 視 為 理 由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 必 全 符 合 傳 統 婚 姻 的 條 件 , 否 則 只 是 空 叫 口 號, 訴 諸人 們

方 與 近代 華人 傳 統 的 婚 姻 , 就 會 發 現 它 具 備 了 四 方 面的 元 素 : 承 諾永 遠生 活 在 一 起, 互 相 愛 護; 關係 ; 有 直 系 血緣 關係 ) 的 結 合 , 有 生 育 的 可 能 性 ; 的 可 能 性 。

可 能 繁 衍與 已 婚 人 士 一 而 給 予 配偶 或 畢 生 勞 碌 他 們 。 解下 , 同 性 , 跟傳 統 一 充 分 理 由 , 也 應 享 受 同 過與 異 性 交 實 並 沒 有 公 時 , 雖然 修 義 的 第 一 、 甚 麼要 「 歧 孩 童 的 結 合

培 育 些 特 醫療 工 作

下 別 保 ,

結 合 既 男 一 女 除非大 性 「 婚 配、 人 然 貫徹 訂 了 傳 二 點。 視 」 多 ? 為 甚

代 , 優 惠 險、 也 有

婚 姻 制 , 例 如 配偶 承 手 足、

然 沒 有 的 結 合 家 願意 姻 」 的 工 受 孕 申 明 他 統 婚 姻 然 而 , 夫 多 妻 麼要 堅

生 育 自然 說, 權 利 而 生 們 的 一 男 我 們 的 性 持 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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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 設 夫 社 會 己 ,

的 可 能 兩 樣 。 單 身人 , 因 為 產 。 「 平 等 一 女 的 若真 的 取 向 與 姻 的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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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除非透 過與 異 性 交 配、 人 4 因 此 , 拒 絕 承 認 同 性 結 合 為 士 「 不 想 結 婚 」 的 性 取 向 也 應 單 身人 士 也 可 以 領 養 小 孩 , 單 另 一 方 面, 近日 爭 取 同 性 婚 論」 , 因 為 當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替 要 求 ( 上 述定 義 的 第 三 點) , 以 性 取 向 的 平 等 為 婚 姻 合 法 性 安 排 , 「 歧 視 」 亂 倫 的 結 合 , 久 性 , 而 「 歧 視 」 短 期 的 婚


姻 ? 甚 至我 們 要 問 , 為 甚 麼不 容 許 一 個 人 與 一 隻心 愛 寵 物 的 結 合 ? 這 樣 看 來 , 單 單 以 性 取 向 的 平 等 為 婚 姻 合 法 性 的 考 慮 , 是 大 有 問 題的 ; 若貫徹 引 申 其 論據 , 必 然 會 滑 下 斜 坡 (slippery slope) , 引 至社 會 的 紛 亂 與 瓦 解。 5 「 相 愛 委 身」 與 「 平 常 人 」 的 論點 事 實 上 , 雖然 有 些 激 進 同 性 戀 者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基 於 「 性 傾 向 平 等 論」 , 而 瓦 6 解傳 統 的 婚 姻 , 引 進 徹 底 多 樣 化 的 性 關係 , 但 現 今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者 卻 往往標 榜 同 性 伴 侶 的 相 愛 、 委 身, 以 此 證明 同 性 婚 姻 除了 伴 侶 的 性 別 相 同 之 外 , 跟傳 統 婚 姻 同 7 樣 有 高貴的 情 操 , 而 同 性 伴 侶 跟平 常 人 無 異 。 當 然 , 在 鏡頭 前 , 在 「 新 婚 」 階 段 , 同 性 伴 侶 跟異 性 伴 侶 看 來 同 樣 相 愛 , 我 8 們 也 相 信 , 有 些 同 性 伴 侶 的 忠 貞 程 度 , 甚 至超 越 一 些 異 性 伴 侶 的 傳 統 婚 姻 。 然 而 , 我 們 要 問 : 一 般 同 性 伴 侶 之 間 的 相 愛 忠 貞 情 況 如 何 ? 與 傳 統 婚 姻 可 否 比 擬 ? 不 少 的 調查 顯示 , 一 般 同 性 伴 侶 的 結 合 跟傳 統 異 性 的 婚 姻 在 數 方 面迥異 : 第 一 , 同 性 的 結 合 通 常 維 持 不 久 , 至多 數 年 , 而 在 美 國 的 異 性 婚 姻 , 有 67%逾 10 年 , 9 50%逾 20 年 。 第 二 , 在 同 性 的 結 合 裡, 「 婚 外 」 性 行為 十 分 普 遍; 特 別 是 在 男 性 的 結 合 中 , 願意 並 實 際 上 忠 於 伴 侶 的 不 足五 成 , 而 在 異 性 婚 姻 中 卻 至少 有 七 成 半 的 10 丈 夫 忠 於 妻 子 。 此 外 , 在 男 性 的 結 合 中 , 「 婚 外 」 的 性 伴 為 數 眾 多 , 包 括 陌生 人 11 在 內 。 第 三 , 在 同 性 戀 者 中 , 性 交 的 方 式 有 異 常 人 , 包 括 口 交 、 肛 交 、 口 舔 對 方 12 肛 門 、 虐待 — 被虐、 向 對 方 撒 尿 、 吃 糞 便 等 。 從 這 些 數 據 和 報 導 看 來 , 在 同 性 的 結 合 中 , 長時 間 的 委 身遠遜於 傳 統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 即 使 在 長久 的 同 性 伴 侶 中 , 性 交 也 與 愛 和 委 身分 割 ; 尤 其 是 男 同 性 戀 者 , 套 用 他 們 一 位 作 者 的 話, 「 婚 外 性 出 口 」 經 常 眾 多 。 13既 是 這 樣 , 同 性 的 結 合 跟傳 統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絕 不 相 同 ; 如 果 我 們 堅 稱 兩 種 結 合 在 相 愛 、 委 身上 並 無 兩 樣 , 便 是 在 自欺 欺 人 ! 再 者 , 如 果 我 們 以 為 爭 吵 只 見 於 傳 統 婚 姻 中 , 也 是 自欺 欺 人 。 事 實 上 , 1988 年 一 次 涉 及 6779 人 的 調查 顯示 , 在 異 性 的 婚 姻 中 , 因 口 頭 爭 執 而 演 變 為 粗 暴 舉 動 的 , 有 4.9%( 男 人 填 寫 ) 與 6.2%( 女 人 填 寫 ) ; 與 此 差 不 多 同 時 , 一 項 對 男 女 同 性 戀 者 的 調查 則 顯示 , 有 46%的 被訪 者 聲 稱 曾 以 粗 暴 舉 動 來 解決 與 同 性 伴 侶 之 間 14 15 的 爭 執 。 再 者 , 同 性 伴 侶 之 間 的 暴 力 事 件 除了 更 頻 繁 之 外 , 殺 傷 力 也 更 大 。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 把 同 性 的 結 合 跟傳 統 的 婚 姻 看 齊, 是 缺 乏 說服 力 的 ! 如 主 張 「 認 可 同 性 結 合 有 助 鞏 固 傳 統 婚 姻 」 , 更 是 癡 人 說夢 ! 16 「 自由 、 人 權 另 一 個 的 人 權 , 因 此 樣 , 為 甚 麼不 行的 舉 動 與 他 種 理 由 , 宣 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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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持 少 許 何 肛

隱私 同 性 國 家 他 們 干 ? 交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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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 的 論點是 例 保 障 同 婚 的 自由 的 法 庭 在 為 刑 事 罪

, 按 民 主 社 會 的 理 想 , 居 民 有 行動 性 戀 者 受 教 育 、 居 住 、 工 作 的 自由 及 權 利 ? 再 者 , 兩 個 成 人 在 雙方 同 Lawrence Against Texas 一 案 中 , 行, 那麼我 們 還 有 甚 麼理 由 反 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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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 既 意 下 既 已 性 戀

與 是 私 基 者

私 隱 這 自進 於 這 結


再 一 次 我 們 發 現 ,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的 論點表面上 振 振 有 詞, 但 在 檢 視 之 下 卻 難 以 成 立 。 首 先 , 從 理 論的 角度 來 看 , 不 論是 自由 主 義 的 信 徒 , 或 是 服 膺社 會 契 約 論 之 人 , 都承 認 個 人 的 自由 並 非絕 對 的 ; 例 如 一 個 人 並 沒 有 傷 害 他 人 、 冒 犯 他 人 的 自 由 。 因 此 , 一 個 政 府 無 論怎 樣 尊 重個 人 自由 , 都會 立 例 禁 止 市 民 傷 害 他 人 。 再 者 , 所 謂 傷 害 , 並 不 限於 即 時 肉 身的 傷 害 , 也 包 括 長遠的 、 精 神 上 的 損 害 。 不 僅 如 此 , 一 個 政 府 無 論怎 樣 尊 重個 人 自由 , 都會 或 多 或 少 抱 有 大 家 長心 態 , 防 止 或 勸 止 市 民 ( 特 別 是 兒 童 少 年 或 無 法 控 制 自己 行動 的 成 年 人 ) 私 下 殘 害 自己 , 至少 鼓 勵 他 們 潔 身自愛 。 例 如 , 因 為 長期 吸 煙 會 危 害 自己 , 也 損 害 他 人 , 所 以 香 煙 包 紙 上 要 聲 明 「 吸 煙 危 害 健 康 」 , 未 成 年 者 不 准 購買香 煙 , 許 多 公 眾 場 所 不 准 吸 煙 。 同 樣 , 酒精 與 軟性 毒 品 的 服 用 也 受 到 政 府 的 管 制 。 這 樣 看 來 , 問 題不 是 「 禁 止 同 性 婚 姻 是 否 干 預 同 性 戀 者 的 自由 和 私 隱」 , 而 是 「 有 沒 有 足夠 證據 顯示 同 性 伴 侶 的 生 活 方 式 危 害 自己 和 他 人 的 身心 健 康 」 。 再 者 , 如 果 一 些 生 活 方 式 有 害 , 它 們 有 多 普 遍? 是 否 必 然 跟同 性 戀 者 拉 上 關係 ? 首 先 , 我 們 在 上 文 已 說過, 同 性 伴 侶 本 身必 然 不 可 能 生 出 小 孩 。 因 此 , 從 宗 族 、 社 會 的 延 續 來 看 , 除非人 口 已 經 過多 , 否 則 政 府 沒 有 理 由 給 予 同 性 結 合 類似 異 性 婚 姻 的 地 位 與 優 待 。 其 次 , 我 們 在 上 文 也 提 出 證據 , 顯示 在 同 性 伴 侶 中 , 家 庭 的 暴 力 比 在 異 性 婚 姻 中 嚴 重得 多 。 再 者 , 因 著同 性 戀 者 的 特 殊 性 交 方 式 , 性 病 、 肝 炎 、 愛 滋 病 、 肛 癌 17 等 在 他 們 當 中 蔓 延 特 快 。 不 僅 如 此 , 由 於 他 們 對 家 中 伴 侶 過多 信 心 , 性 交 時 故 意 18 不 設 防 , 或 疏 於 防 範 , 結 果 給 對 方 傳 染 的 比 例 特 高。 至於 女 同 性 戀 者 ( 尤 其 是 同 居 者 ) , 雖然 一 般 沒 有 男 同 性 戀 者 的 濫 交 , 但 她 們 的 性 交 方 式 同 樣 會 傳 播 疾 病 。 19 正 因 同 性 戀 者 罹 患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遠較 異 性 戀 者 高, 他 們 的 平 均 壽 命 比 異 性 戀 者 縮 短 了 幾 十 年 。 20再 者 , 一 些 同 性 戀 者 也 可 能 在 施 虐與 被虐的 性 行為 中 出 意 外 ( 約 一 21 成 ) 而 死 亡 。

的 為 普 見 也 還 結 可 找 同 孩 性 提

同 性 戀 者 肉 身的 傷 亡 固 然 可 怕 , 他 們 心 靈的 失 調同 樣 令 人 不 安 。 眾 多 、 跨國 調查 都顯示 , 同 性 戀 者 患 憂 鬱 症 、 濫 用 酒精 與 毒 品 、 自殺 的 比 例 , 都比 異 性 戀 者 22 高。 支 持 同 性 戀 者 的 精 神 科 醫生 或 心 理 學 家 , 一 般 把 這 些 現 象視 為 同 性 戀 者 受 23 24 羅 大 眾 歧 視 的 結 果 , 然 而 , 這 類現 象在 接 受 同 性 婚 姻 的 荷蘭 社 會 同 樣 出 現 , 可 問 題不 能 單 歸 咎 於 大 眾 的 歧 視 。 此 外 , 一 項 在 英國 的 調查 顯示 , 異 性 戀 者 成 長時 可 能 遭受 歧 視 與 粗 暴 對 待 , 跟同 性 戀 者 所 受 的 不 相 伯 仲 。 25 26 上 述所 說的 損 害 主 要 涉 及 當 事 人 與 當 代 社 會 的 公 帑 , 然 而 同 性 婚 姻 的 禍 患 波 及 下 一 代 。 一 來 , 不 少 同 性 戀 者 是 背 棄 了 他 們 原 先 的 異 性 配偶 , 另 與 同 性 伴 侶 27 合 , 因 此 從 他 們 原 先 婚 姻 所 生 出 的 子 女 , 不 僅 飽受 因 家 庭 破 碎 而 來 的 傷 害 , 更 能 要 在 由 同 性 結 合 所 產 生 的 「 家 庭 」 裡成 長, 經 歷 同 性 結 合 的 動 盪 、 短 暫 , 在 尋 28 29 自己 性 別 與 性 取 向 上 感 到 迷惘 , 甚 至有 可 能 在 年 小 時 遭受 性 侵 犯 , 而 日 後 成 為 性 戀 者 。 30二 來 , 從 小 給 同 性 伴 侶 領 養 , 或 經 人 工 受 孕 而 生 在 女 性 伴 侶 家 庭 的 小 , 不 僅 變 成 同 性 戀 者 或 雙性 戀 者 的 機 會 大 增 , 而 且 有 可 能 只 懂 得 跟撫 養 自己 的 那 31 別 的 人 交 往! 相 反 地 , 許 許 多 多 的 社 會 學 研 究 都指 出 , 傳 統 婚 姻 的 家 庭 給 孩 子 32 供 最 好 的 成 長環 境 。 既 是 這 樣 , 社 會 不 能 只 考 慮 個 別 成 人 的 選擇 自由 , 而 是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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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的 是 定

要 避 免 製造 一 些 對 兒 童 — 下 一 代 — 不 利 的 環 境 ; 因 此 , 社 會 若協 助 製造 養 育 兒 童 33 非傳 統 家 庭 , 可 說是 不 負 責任 , 甚 至是 不 道德 的 ! 相 反 , 為 了 社 會 大 眾 ( 尤 其 需要 他 人 保 護的 兒 童 ) 的 利 益 , 立 法 保 障 傳 統 婚 姻 與 傳 統 家 庭 , 乃 是 正 確 的 決 。

「 同 情 受 害 者 一 些 支 境 塑 造 出 來 , 害 者 , 備 受 不 族 通 婚 , 也 應 對 於 這 是 天 然 遺傳 的 族 通 婚 的 類比 另 一 方 的 調查 都顯示 還 有 , 同 性 戀 運動 者 今 天 , 他 們 仍 鋤強 扶 弱 的 心 性 戀 的 聲 音,

」 的 論點 持 同 性 婚 姻 的 人 士 , 聲 稱 同 性 戀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情 況 , 即 或 是 由 後 天 環 當 事 人 也 是 身不 由 己 , 而 他 們 歷 來 是 「 懼 同 性 」 症 (homophobia)的 受 公 平 的 歧 視 , 就 如 昔 日 人 們 歧 視 異 族 通 婚 一 樣 。 既 然 今 人 完 全 接 受 異 接 受 同 性 的 婚 姻 。 個 論點, 我 們 要 指 出 , 直 到 今 天 為 止 , 並 無 任 何 證據 表明 同 性 戀 傾 向 。 34再 者 , 不 少 人 曾 經 成 功 地 由 同 性 戀 者 改 變 為 異 性 戀 者 。 35因 此 , 異 不 能 應 用 於 同 性 婚 姻 上 。 面, 雖然 個 別 同 性 戀 者 或 會 受 到 社 會 上 的 歧 視 , 但 不 論是 美 國 或 荷蘭 36 , 同 性 戀 者 在 收 入 與 職 位 上 往往比 異 性 戀 者 優 勝 。 我 們 雖然 應 當 尊 重個 別 同 性 戀 者 , 同 情 他 們 的 困 境 , 但 我 們 不 應 忽 視 37 要 顛覆 傳 統 婚 姻 的 手 段 。 他 們 對 學 術界 的 擾 亂 , 有 歷 史 為 證。 直 到 38 對 社 會 大 眾 散 播 錯 誤資料 , 以 求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 社 會 人 士 若本 於 理 , 贊 成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 終 有 一 天 同 性 戀 運動 者 會 遏止 任 何 反 對 同 39 宗 教 自由 、 言 論自由 便 會 變 成 明 日 黃花, 一 去 不 返。

結 論 屈 服 趨勢 性 婚 步 , 於 對 「 無 立 場

, , 姻 乃 神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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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性 婚 持 同 性 性 結 合 責任 的 來 說, 不 能 首 解。 讓 徒 一 同

姻 的 婚 姻 對 當 ! 由 同 性 肯 的 所 有 跪下

論證邏 必 然 開 事 人 、 於 同 性 戀 運動 ! 現 在 關心 傳 來 , 懇

輯 創 社 戀 者 不 統 求

薄 弱 社 會 會 、 運動 是 要 是 坐 婚 姻 天 父

, 混 下 者 推 視 的 憐

人 亂 一 深 翻 不 人 憫

若向 傳 的 先 河 代 都有 謀 遠慮 神 創 造 理 的 時 一 同 站 受 同 性

媒 與 同 性 戀 運動 , 人 若不 理 會 這 莫大 損 害 , 認 可 , 對 他 們 處處讓 兩 性 的 安 排 , 無 候 , 因 為 我 們 的 起來 , 表明 我 們 戀 運動 損 害 的 人

者 種 同 異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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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受聖經權威的人來說,聖經的教導顯然反對同性戀行為;見創 19:1-11(比較彼後 2:6, 9;猶 7); 利 18:22-24; 20:13; 士 19:1-30;羅 1:24;林前 6:9-10;提前 1:9-10) 。雖然有支持同性戀者 聲稱聖經所反對的只是異教的男妓或濫交、戀童的同性戀行為,但這種解釋難以成立;見 Peter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2001); William J.Webb, Slaves, Women and Homosexuals: Exploring the Hermeneutics of Cultural Analysis (Downers Grove: IVP, 2001). 另見劉漢杰:「『同志神學』之回應—再思聖經 對同性戀之教導」,《義顯之聲》43 (2008/9): 1-9,上載於 http://www.members.aol.com/pfccj/ccjhome.htm. 2

除了 三 藩市 的 紐 森 市 長 (2004 年 二 月 )之 外 , 麻省 、 加 州 的 最 高法 院都先 後 (2003, 2008) 以 此 為 理 由 , 宣 布 反 同 性 婚 姻 為 歧 視 之 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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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例 如 , 理 論上 , 凡 生 在 美 國 的 人 , 都可 以 平 等 地 競 選做 總 統 , 然 而 誰都知 道, 實 際 上 只 有 具 備 某 些 條 件 的 人 , 才 可 以 問 津 總 統 一 職 。 4

縱 然 社 會 ( 如 維 蒙 州 、 加 州 ) 容 許 「 同 性 家 庭 夥 伴 」 (Domestic Partnership), 給 予 他 們 「 民 事 聯 合 證書 」 (Civil Union Certificate) , 但 不 應 把 這 些 結 合 跟傳 統 婚 姻 等 同 , 否 則 社 會 便 喪 失 了 用 來 表達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莊 嚴 象徵 。 不 錯 , 在 傳 統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中 , 有 些 人 不 願意 生 小 孩 , 也 有 婦 女 過了 生 育 的 年 齡才 結 婚 , 但 比 起同 性 的 結 合 , 這 些 異 性 婚 姻 並 沒 有 對 傳 宗 接 代 的 象徵 意 義 構 成 基 本 的 否 定 。 見 Margaret A. Somerville, “The Case Against ‘Same-Sex Marriage’,” pp. 3-4, 載 於 http://www.narth.com 。 5

事實上,早已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歐國家,已陸續批准亂倫的婚姻(荷蘭、瑞典), 人獸交在 荷蘭也一度合法。現在荷蘭性病泛濫、瑞典出生的嬰兒一半沒有父親。資料見傳統家庭促進會網頁 (http://www.tfcus.org) 的 Yes on Prop. 8 同性婚姻傷害社會 。 6

同性戀激進份子 William Eskridge 與 Michelangelo Signorile 的言論,分別見: “Th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 (1996), 與“Bridal Wave” OUT (December-January 1994), 引於 Alan Sears and Craig Osten, 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h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 (Nashville, TN: Broadman.& Holman Publishers, 2003), p. 96. 7

除了新聞從業員對同性婚姻的推波助瀾之外,知名人士如 Barbara Streisand 與芝加哥市長也曾推崇 同性伴侶之間的愛情。 8

對女同性戀者多年伴侶的一項研究,見 Susan E. Johnson, Staying Power: Long Term Lesbian Couples (Tallahassee, FA: Naiad Press, 1990) 。 9

這兒有關異性婚姻的數據,來自 2001 年 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的報導;見 http://www.cdc.gov/nchs/data/ad/ad323.pdf (Amy Fagan, Washington Times 7/11/2003). 美國一 次有關 8000 對同性戀者的調查顯示,男同性伴侶平均維持三年半,女同性伴侶平均維持 2.2 年; 見 P. Plumstein and P. Schwartz, American Couples: Money, Work, Sex (NY: William Morrow & Co., 1983), p. 594. 荷蘭近年對男同性戀者的調查,發現男同性伴侶平均只維持一年半;見 Maria Xiridou in AIDS 17 (May 2, 2003): 1029-1038. 2004 年一份報導顯示,在挪威和瑞典,比起異性的婚姻,男 同性伴侶離婚的可能性高出 50%,女同性伴侶則高出 200%;見 G. Anderson, T. Noack, A. Selerstad. H. Weedon-Fekjaer, “Divorce-risk Patterns in Same-sex ‘Marriage’ in Norway and Sweden,” PAA2004 Annual Meeting, Boston 4/13/2004, 引於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Same Sex Marriage,” p. 2 (www.familyresearchinst.org) 10

按一項對異性婚姻的調查,75%男人與 87%女人表示自己對配偶忠誠;見 D.C. Atkins et al., “Understanding Infidelity Correlates in a National Random Sample,”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5/4 (2001): 735-49. 至於男同性戀者,只忠於一個伴侶者不足兩成半(美國 1994 年,2500 名男同性戀 者中為 17%;多倫多 1990 年,12%;澳洲 1991 年,23%);見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Same Sex Marriage,” p. 2. 11

在上述荷蘭的調查(見註 9)中,有一固定伴侶的男同性戀者平均一年 8 個性伴。(按一些統 計,在一生中,男同性戀者往往有數百位[甚至一千位] 的性伴侶。) 12

對同性戀者各種性活動的報導,見 K. Jay and A. Young, Gay Report (NY: Summit Books, 1979); Edward Lauman et al,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 Sexual Pract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94); John Diggs, “The Health Risks of Gay Sex,” http://www.corporateresourcecouncil.org/white_papers/Health_Risks.pdf. 有關英國女同性戀者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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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J.V. Bailey, C. Farquhar, C. Owen and D. Whittaker, “Sexual Behavior of Lesbians and Bisexuals”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79/2 (April 1, 2003): 147-50. 13

Andrew Sullivan, Virtually Normal: An Argument about Homosexuality (NY: Alfred A. Knopf, 1995), pp. 202-203. 14

分別見 S.B. Sorenson et al., “Violence and Injury in Marital Arguments: Risk Pattern and Gender Differences,”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以下簡稱 AJPH] 86/1 (1996):35-40; E.E. Kelly and L. Warshafsky, “Partner Abuse in Gay Male and Lesbian Couples, 1987,” 引於 Claire M. Renzetti and Charles H. Milney (eds.), Violence in Gay and Lesbian Domestic Partnerships (Binghamton, NY: Hawarth Press, 1996), pp. 2-3. 另見 Gregory L. Greenwood, et al., “‘Battering Victimization’ among a Probabilitybased Sample of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AJPH 92/12 (2002):1964-69; P. Cameron, “Domestic Violence Among Homosexual Partners,” Psychol. Reports 93 (2003): 410-16.. 15

紐約前醫檢主任 (Chief Medical Examiner) Milton Helpern 醫生在做過 60,000 次解剖後報導,同性 伴侶之間的暴力不時導致死亡;見 Marshall Houts, Where Death Delights (NY: Coward-McCann, 1967). 1996 年,洛杉磯男女同性戀中心家庭暴力組聯絡人 Susan Holt 說:「今天,家庭暴力是男女 同性戀群體面對的第三大健康問題,只落後於愛滋病與濫用藥物(substance abuse)…論數字的龐大與 致命程度。」引於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Same Sex Marriage,” Fact 3. 16

Stanley Kuntz, “The End of Marriage in Scandinavia: The ‘Conservativ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 Collapses,” The Weekly Standard 9/20 (2/2/2004). 17

見上述 John Diggs 文; 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Grand Rapids: Baker, 1996), ch. 3; Sanny Y. Chen, et al., “Continuing Increases in Sexually Risky Behavior and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Among Men with Men in San Francisco (1999-2001),” AJPH 92 (2002): 13871388a; Beryl A. Koblin, et al., “High-Risk Behaviors among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in 6 US Cities,” AJPH 93/6 (2003): 926-32; Binh An Diep, et al., “Emergence of Multidrug-Resistant, Community Associated, Methicillin 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 Clone USA300 in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 148/4 (2/19/2008): 249-57;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Trends in HIV/AIDS Diagnoses Among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 33 States, 2001-2006,” MMWR Weekly, 57/25 (June 27, 2008):681-86 (=http://www.cdc.gov/mmwr/preview/mmwrhtml/mm5725a2.htm) 18

按荷蘭的調查 (Maria Xiridou 文,見註 9) ,新感染 HIV 的病例中,86%來自有固定伴侶的男同 性戀者。美國的情況相仿:G.L.Wagner, R.H. Remien, & A. Carballo-Dieguez, “Extramarital” Sex: Is There an Increased Risk for HIV Transmission? A Study of Male Couples of Mixed HIV Status,” AIDS Education & Prevention 10 (1998): 245-56. Sanny Chen 一文(見註 17)有類似的報導。八、九十年代的 一些研究顯示,在義大利、英國、西班牙的男同性戀者也是如此;見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Same Sex Marriage,” p.3. 19

Greta R. Bauer and Seth L. Welles, “Beyond Assumptions of Negligible Risk: STD and Women Who Have Sex with Women,” AJPH 91/8(2001): 1282-86. 20

Paul Cameron, “The Longevity of Homosexuals: Before and After the AIDS Epidemic,” Omega: Journal of Death and Dying 29 (1994): 249-272;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Politics, p. 69; P. Cameron, K. Cameron, W.L. Playfair, “Does Homosexual Activity Shorten Life” Psychol. Reports 83 (1998): 847-66. 21

按鄺乃文牧師的說法,這項報導見於 1980 CBS-TV 記錄片“Gay Power, Gay Politics” 。

6


22

T.G.M. Sandfort et al. “Same-Sex Sexual Behavior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 Findings from the Netherlands Mental Health Survey and Incidence Study (NEMESIS), Archives of General Psychiatry 58 (2001): 85-91; Theo Sandfort et al., “Sexual Orientation and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Status,” AJPH 96/6 (2006): 1119-25; S.E.Gilman et al., “Prevalence of DSM-III-R Disorders among Individuals Reporting Same-Gender Sexual Partners in the National Comorbidity Survey,” AJPH 91(2001): 933-39; Susan Cochran, “Emerging Issues in Research on Lesbians’ and Gay Men’s Mental Health: Does Sexual Orientation Really Matter?” American Psychologist 56/11 (Nov. 2001): 931-947; R.M. Mathy, “Suicidality and Sexual Orientation in Five continents: Asia, Australia,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South Americ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exuality and Gender Studies 7 (2002): 215-25; Michael King, et al., “Mental Health and Quality of Life of Gay men and Lesbians in England and Wales – Controlled, Cross-sectional study,”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 183 (2003):552-58. 23

例如 Susan D. Cochran and Vickie M. Mays, “Mental Health Correlates of Perceived Discrimination among Lesbians, Gay, and Bisexual Adults,” AJPH 91/11 (Nov. 2001): 1869-1876. 24

荷蘭的調查,見註 22Sanfort 2001 文。

25

英國的調查,見註 22King 一文。

26

因同性戀者而蒙受經濟損失的,還有保險公司和資方:按 Corporate Research Council 的一項報導 ,有保險公司 2001 年在支付加州某小組保險計畫(small group plan) 的過程中 發現,為同性伴侶所 付的醫療費用,比異性伴侶的費用超出 17.1%;這種風險遲早會轉嫁給答應為職員的同性伴侶 (domestic partner) 購買醫療保險的公司;見 Michael E. Hamrick, “The Hidden Costs of Domestic Partner Benefits,” http://www.corporateresearchcouncil/white_papers/Hidden_costs.pdf. 27

根據波士頓一份報章的報導 (Boston Globe June 29, 2003), 維蒙達州 5700 對登記民事聯合的同性 家庭夥伴中,40%原先曾與異性結過婚。 28

支持同性戀者養育孩子的人聲稱,這些孩子與傳統家庭出身的子女並無不同;對這種言論的反駁 ,見 Paul K. Cameron, “Did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Misrepresent Scientific Literature to Courts in Support of Homosexual Custody?” Journal of Psychology 131/3 (1997): 313-332; Warren Throckmorton, Testimony Given Before the Senate Finance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ommittee of the Ohio Senate on January 20, 2004 (www.drthrockmorton.com/domasenatetestimony.html). 另見 Susan Golomobok and Fiona Tasker, “Do Parents Influence the Sexual Orientation of Their Children? Findings from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Lesbian Familie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32 (1996): 3-11; J.M.Bailey, et al. “Sexual Orientation of Adult Sons of Gay Father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31 (1995):124-29; 以及 Throckmorton, “Testimony” 的討論;George Rekers and Mark Kilgus, “Studies of Homosexual Parenting: A Critical Review,” Regent University Law Review 14 (2002?):343-84; A. Dean Byrd’s Testimony in English Court Case Regarding Same-Sex Adoption, February 2007, pp. 9-12 (www.narth.com); J. Stacey and T. J. Biblarz, “(How) Does the Sexual Orientation of Parents Matter?”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6/2 (2001): 158-83. 29

有報導顯示,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者與孩童性交的可能性為三倍;見 K. Freud and R. I. Watson, “The Proportion of 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Pedophiles among Sex Offenders against Children: An Explorative Stud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8 (Spr. 1992): 34-43. 養父母的情況也是如此; 見 Paul Cameron and Kirk Cameron, “Homosexual Parents,” Adolescence 31 (1996): 757-74; Paul Cameron, “Gay Foster Parents More Apt to Molest,” Journal of the Family Research Institute 17/7 (Nov. 2002). 難怪有一項研究發現,心理學家比較少把孩童轉介給同性伴侶領養;見 I. Crawford et al., “Psychologists’ Attitudes toward Gay and Lesbian Parenting,”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30 (1999): 394-401, 引於 Throckmorton,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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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Cameron and Cameron, “Homosexual Parents,” p. 764; Lynda Doll et al., “Self-reported Childhood and Adolescent Sexual Abuse among Adult Homosexual and Bisexual me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6/6 (1992): 855-64. 31

尤見 Stacey and Biblarz, “Sexual Orientation?”p. 171; Sotirios Sarantakos, “Children in Three Contexts: Family, Educ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hildren Australia 21 (1996): 23-31, 引於 Jane Chastain, “Trophy Children” http://www.wnd.com/index.php?fa=PAGE.view&pageId=12864 (World Net Daily, 2/21/2002). 美國與英國一些男、女同性戀者的子女論他們成長家庭及本人的話,分別見 L. Rafkin, Different Mothers: Sons and Daughters of Lesbians Talk About Their Lives (San Francisco: Cleis Press, 1990); L. Saffron, What About the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of Gay Parents Talk about Their Lives (London: Cassel, 1996). 32

如見 Linda J. Waite and Maggie Gallager, The Case for Marriage: Why Married People are Happier, Healthier and Better-off Financially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W. B.Wilcox, et al.,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six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2nd ed.,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5); Robert P. George and Jean Bethke Elshtain, eds.,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Family, State, Market and Morals (Dallas: Spence Publishing, 2006); A. Scott Loveless, ed., The Family in the New Millenium (3 vols., Westport, CN: Praeger, 2007). 簡單扼要的綜合,見 Dean Byrd, “Testimony” 的首 部分”Traditional Marriage: Benefits and Detriments.” 33

這裡衡量兒童與個別成人的利益的討論,參 Somerville, “Case Against ‘Same-Sex Marriage,’”p. 5.

34

詳見 Stanton L. Jones and Mark A. Yarhouse, 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2002), 第 3 、5. 章;S.L. Jones and A. W. Kwee, “Scientific Research, Homosexuality, and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An Update,” 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Christianity 24/4 (2005): 304-16, N.E. Whitehead, “Latest Twin Study Confirms Genetic Contribution to SSA is Minor,” www.narth.com. 連多年來傾向支持同性戀者的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8 年所出版的小冊 (Answers to Your Questions for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Homosexuality) 都聲明,科學家在進行了許多研究後,並無發現性取向是取決於某一 (如遺傳、荷爾蒙) 因素。 35

Joseph Nicolosi et al., “Retrospective Self-Reports of Changes in Homosexual Orientation,”Psychological Reports 86 (2000): 1071-78; Robert Spitzer, “Can Some Gay Men and Lesbians Change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200 Participants Reporting a Change from Homosexual to Heterosexual Orientation,” in J. Frescher, K. Zucker, eds., Ex-Gay Research: Analyzing the Spitzer Study and Its Relation to Science, Religion, Politics, and Culture (NY: Harrington House, 2006), pp. 35-66; Stanton Jones, Mark Yarhouse, Ex-Gays: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Religiously Mediated Change in Sexual Orientation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7). 36

分別見 Sandfort (2001)及 King 的調查報告(註 22)。

37

若沒有他們的計謀,美國的精神學協會大概不會在 1973-74 年,把同性戀排出精神失調病的名 單外;詳見 Ronald Bayer, Homosexuality and American Psychiatry: The Politics of Diagnosis (NY: Basic Book, 1981), pp. 3-4;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pp. 32-35; Jones and Yarhouse, Homosexuality, pp. 97-98. 38

除註 28Cameron1997 一文外,亦見 Warren Throckmorton, “Testimony”; Dale O’Leary, Dean Byrd, and Richard Fitzgibbons, “The Non-Factsheet” (August 2008) (http://www.narth.com). 39

有關同性戀運動者的野心和手段,見 Marshall Kirk and Hunter Madsen, “The Overhauling of Straight America,” Guide Magazine Nov. 1987 與 After the Ball: How America Will Conquer Its Fear and Hatred of Gays in the 90’s (NY: Doubleday, 1989). 對此的分析,見 Sears & Osten, The Homosexual Agenda.. 事實上,在北歐與加拿大,牧師若傳講「同性戀行為違背神的旨意」,大有可能招惹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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