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與婚姻對於家庭、子女、以及社會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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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與婚姻對於家庭、子女、以及社會所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 說明會資料 (2013.08.24.)

1、涉及同性婚姻與家庭之良莠論辯的三大層面 衡諸近年西方社會科學領域針對同性戀、同性伴侶、同性婚姻與同性家庭相 關議題所作之學術研究,大致上就涉及同性婚姻與家庭之主要論爭或關注焦點, 舉其犖犖大者,不外乎同性伴侶與婚姻是否契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是否導致家庭 結構互補性之欠缺?是否不利於長期委身承諾關係之穩定性?其子女是否比較 容易暴露在高風險的不良環境?本文底下以〈同性伴侶與婚姻對孩子的影響〉一 文所整理摘要的學術文獻為根據,分別從家庭結構(壹) 、子女福祉(貳) 、以及 社會秩序(參)等三大面向,嘗試直接或間接地論證說明同性伴侶與婚姻對於家 庭、子女、以及社會所可能產生之負面效應。

壹、家庭結構 2、同性伴侶與婚姻在家庭結構上的三項缺陷 從家庭性別結構之視角來看,同性伴侶或婚姻當事人之互補性功能較低 (壹、一) 、渠等子女缺少兩性平衡之角色典範(壹、二) 、以及同性當事人彼此 間之忠誠承諾關係較為薄弱(壹、三),可謂同性伴侶與婚姻在家庭結構上的重 大缺憾。

一、同性當事人在家庭結構功能上之互補性較低 3、母性相妒相爭,不利於孩童養育與雙方關係。 有些研究於討論造成同性伴侶關係穩定度不高的原因時,發現單一性別之雙 方當事人在家庭結構上所能發揮的角色互補功能較低。舉例來說,女同志母親提 供兩倍的母親養育行為,有時卻會促使兩個母親之間的嫉妒與競爭,這樣不對稱 的現象恐會因為女性的基因、繁衍與養育孩子的連結而惡化 (Chrisp, 2001; Gartrell at al., 2000)。這種雙方基於先天母性特質而衍生的照養競爭關係,似乎 不利於同志家庭關係之穩固。

二、同性當事人之子女缺少兩性平衡之角色典範 4、女同志家庭所養育之男性,比較容易缺少男子氣概。 有研究顯示,異性父母家庭之孩童,其在遊戲行為上所表現的性別差異,要 比同性父母家庭之孩童來得大。反觀同性家庭之孩童在遊戲行為上呈現較少的性 別差異,而且女同志家庭的孩童的性別差異性,比起男同志家庭的孩童來得更


少。此研究顯示在女同志家庭的男孩,比起其他種類家庭的男孩呈現較少的男子 氣概,其原因除了受到家庭環境的影響之外,同時也是因為缺乏了男性角色模範 (Goldberg, Kashy,& Smith, 2012)。由此觀之,女同志家庭所養育之男性,可能因 為缺乏平衡的男性角色典範,較諸異性父母所養育的男性,展現出較少的男子氣 概、較易耳濡目染出女性特質,似乎是同志家庭未能兼顧男女平衡結構底下之不 適性發展的結果。

三、同性當事人彼此間之忠誠承諾關係較為薄弱 5、同性伴侶比較難維繫承諾委身與婚姻長度,家庭結構稍嫌脆弱。 從家庭結構的穩定存續程度來看,同性當事人相互間之委身承諾關係,毋寧 是較不穩定的,家庭結構有點脆弱。Amtao(2012)指出,許多研究顯示孩子在穩 定的婚姻關係下成長是有好處的(Brown, 2004),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的家庭關係 都會造成孩子的傷害(Cherlin, 2009)。因此,同性伴侶在維持承諾與婚姻的長度 與穩定度都較為不佳的狀況下,對於其子女有著較大的影響。 誠然,研究上指出女同志伴侶有著較為平等的關係,對於關係的滿意度也都 高於異性戀伴侶,然而部分資料顯示,他們關係較少能夠持久!根據 2003-2004 年 Gay/Lesbian Consumer Online Census 網路問卷調查 7,862 名同性戀者,其中 42%的同性戀承諾關係(結婚或同居)維持不足四年,71%不到八年,只有 9%超過 16 年(關啟文,2013)。益有進者,在 MacCallum 與 Golombok(2004)的研究結束 後約五年,14 對女同性戀伴侶中有 6 對分手,相較於 38 對異性戀伴侶中只有 5 對(引自 Marks, 2012)。 造成造成同性伴侶穩定度不高的原因,有可能是同性伴侶缺少合法的婚姻, 其關係很少受到從家庭、文化及制度來的支持,因此在退出不滿意的同性伴侶關 係時也較少受到阻礙(Biblarz & Stacey, 2010),形成合則來、不合則去的進退自如 現象。但亦有研究顯示,女同性伴侶在其關係內帶入相對較高標準的親密關係, 這與其較高的分離率有關(Biblarz & Stacey, 2010)。 闡述過同性當事人在家庭結構嚴謹程度上的缺失以後,緊接著應進行子女福 祉的探討,欲聞其詳,且待下面分曉。

貳、子女福祉 6、同性父母之結合有損子女最佳利益的三個事例 按同性伴侶與婚姻若關涉到養育子女的問題,不管是透過收養制度、精子捐 贈的人工生殖、或是代理孕母的管道,其最核心的考量洵為兒女身心健康與均衡


發展之福祉、亦即是否符合所謂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本文以為,同性父母之子 女的學業表現較差(貳、一) 、同性父母潛移默化其子女開放同性關係(貳、二)、 以及同性父母影響其子女認定其性別傾向(貳、三)等三者,殆可構成同性結合 有礙於子女福祉的事例,且待底下娓娓道來。

一、同性父母之子女的學業表現相對較差 7、同性家庭關係不穩定,導致子女學業表現不佳。 揆諸研究指出,來自非傳統家庭的孩子,比起傳統家庭的孩子有著較低的學 業表現,其主要原因是因為非傳統家庭在建立的時候處於一個不穩定與分裂的現 象。又研究發現在數學測驗成績方面,同性家庭的孩子,比起原生雙親父母家庭 的孩子,在平均上呈現較低的數學成績基準線,而這樣的相關性受到選擇的社會 人口統計因素的影響。然而,在同性家庭與孩子測驗分數之間的負相關,並非顯 示出是由於家庭型態的結果,而是反映了與此家庭密切相關的家庭轉換。 研究確實顯示非傳統家庭的孩子表現不如傳統家庭的孩子,但造成這樣的結 果並非家庭結構所致,而是由於這些非傳統家庭型態於轉換所伴隨的分裂、不穩 定與改變特性影響孩子的學業表現(Potter, 2012)。這意味著同性父母之間的關係 不穩定與較難長期承諾的家庭轉換,是肇致子女學業成就相對低落的主要原因。 此外,Regnerus (2012)對新家庭結構進行研究,研究訪談了 2988 名年齡介 於 18-39 歲的年輕成人,分別在不同型態的家庭結構中被養育成長,就 40 項與 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相關的項目進行研究,並將受訪者分為八種家庭類型,特 別關注於女同志及男同志家庭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的不同。此項研究結果顯 示,原生雙親家庭養育的子女在不同方面皆呈現較好的結果,而與先前研究結果 不相同的是,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在許多項目上,是八種家庭類型中結果最差的, 值得留意。

二、同性父母潛移默化其子女開放同性關係 8、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對於同性關係較為開放 一般認為,由女同志父母所養育的女性,對於同性親密關係有著較大的開放 性與接受度,而在女同志家庭成長的孩童,也在未來對於可能的同性關係較多的 開放性。查 Golombok 與 Tasker(1996)研究由女同志所養育之成人的性傾向,資 料蒐集地點是在 1991-1992 年的英國。經查樣本包含 25 位由女同志母親所養育 的成人子女,其中有 17 位女性與 8 位男性,及 21 位由異性戀母親所養育的成人 子女,有 9 位女性與 12 位男性。在女同志家庭內,他們的孩子在母親離婚與成 為女同志前都是在異性家庭中養育,而這些成人子女的平均年齡為 23.5 歲。研


究發現,在自我認定為女同志、男同志或對性吸引的調查上,女同志家庭養育的 成人子女與異性家庭養育的成人子女並沒有顯著的差異。然而在另一方面的研究 卻指出,6 位由女同志所養育的成人子女(5 女 1 男),自陳與同性擁有過性關係, 而由異性母親所養育的成人子女則無。抑且,也是只有女同志所養育的成人女性 (非男性)表達了對於未來同性吸引極大的開放性(引自 Gartrell, Bos, & Goldberg, 2011)。 根據先前研究顯示,女同志父母對於子女的性別角色行為比起異性戀父母, 更顯得開放和自由(Fulcher et al, 2008;引自 Goldberg, Kashy, & Smith, 2012)。在 同性家庭成長的孩子會因為同性父母對於性別所持的態度較為開放,不論是在兒 童時期與性別有關的遊戲行為,或是到青少年時期的性傾向,同性父母較不會以 社會的刻板印象去規範孩子,或要求孩子遵守。對子女傳達較少性別刻板印象的 態度,他們可能提供一個較少性別類型的環境,因此他們的子女可能發展出較少 性別刻板印象的態度與行為。如同 Fulcher、Sutfgin 與 Patterson (2008)的實證研 究得到的結論,父母的態度與行為可能會比父母本身性傾向,在孩子的性別發展 上具有更多的影響力(引自 Tasker, 2010)。 個人以為,有鑑於同性父母之結構環境恆是左袒單一性別,子女較少有機會 去均衡學習男女兩性之角色典範,故其人際關係的開展是有可能比較拘泥於同性 之間,亦未可知。

三、同性父母影響子女認定其性別傾向 9、同志家庭之子女認定自己為異性戀者的比例偏低 首先,在 Regnerus (2012)訪談 2988 名成人子女的研究樣本當中,研究發現 女同志家庭之成人子女(介於 18-39 歲)較少認定自己為完全的異性戀者(69%、 所有類型中最低) ,男同志家庭的成人子女為第二低(71%) ,原生雙親家庭之成 人子女則有高達九成比例(90%)認定自己為完全的異性戀者。甚至,同志家庭 內的女性受訪者在男性與女性之性伴侶數量上,也都多於原生雙親家庭的女性受 訪者。 其次,另有許多以兒童或青少年為主的研究,在兒童性別行為表現上,有些 研究發現,不管孩童的性別為何,父母的性傾向在孩童的性別類型態度上有顯著 地影響。Goldberg、Kashy 與 Smith(2012)指出美國(Sutfin et al, 2008)的研究比較 29 位女同志家庭與 68 位異性父母家庭中,年齡在 4 到 6 歲的孩童,不管孩童性 別,研究發現女同志家庭比起異性父母家庭表現出較少的傳統性別態度。再者, 挪威(Bos & Sandfort, 2010) 的研究比較 63 位女同志家庭與 68 位異性父母家庭 中,年齡在 8 到 12 歲之間的孩童,不管孩童性別,研究發現也與此上述觀察類


似。 由此可知,無論是成人子女、或青少年子女,同性父母對於子女認定其性別 傾向,均具有重要的影響力!說明過同性父母之結合有損害子女最佳利益之虞的 相關事例以後,最後應當處理的是,同性結合對於社會秩序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 響,且待底下細說道來。

參、社會秩序 10、同志家庭之相關環境對於社會秩序所可能造成的三種危害 設若同性婚姻或伴侶結合乃同志之基本人權,則依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 人民之自由權利,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限度內,並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 之子女遭受性侵害或不當性接觸的比例偏高(參、一),同志家庭之子女發生較 多的不良或犯罪行為(參、二),以及同志家庭之子女較常採取高風險的性行為 (參、三)等,率涉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妨礙性自主的刑事不法行為、犯罪預防、 以及性病防制之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誠值留意。

一、 同志家庭之子女遭受到性侵害之比例較高 11、同志家庭之子女受到不當性接觸的比例,是原生雙親家庭之子女的十倍。 針對 Regnerus (2012)就新家庭結構的研究成果,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同志家 庭之子女被暴露在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高危險環境當中。在不當性接觸方面, 23%的女同志家庭子女自陳,有被父母或兒童照顧者以性相關的方式碰觸、強迫 碰觸,或強迫發生性關係,而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只有 2%。此外,針對女性受 訪者的研究指出,31%來自女同志家庭的女性受訪者表示,與父母或兒童照顧者 曾有過性接觸或遭受性侵害,在此原生雙親家庭的女性受訪者則是 3%。益有進 者,有 48%女同志家庭的女性受訪者及 52%男同志家庭的女性受訪者表示,曾 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因肢體上的強迫而發生性行為! 這樣的發現似乎與同性戀伴侶的性生活較為複雜所有關聯,雖然透過研究並 無法得知施以這些行為者是否為該子女的同性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或友人, 但子女暴露在如此環境之下,成為性受害者的可能性大增。個人以為,這應當可 以作為反對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者藉由收養等方式養育兒女的重要理由,俾保障 子女之人身自由與性行為之自主決定權!

二、同志家庭之子女較常觸犯不良或犯罪行為


12、同志家庭之子女較易觸犯法網 依據 Regnerus (2012)的研究成果,在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方面,同志家庭的 子女有較多抽菸的情況、且較常被逮捕,同時也犯下較多非輕微類型的犯罪,妨 礙社會治安。個人以為,凡此似乎顯示同志家庭的環境大體上並不利於兒女身心 之健康成長,故是否允許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等結合者養育子女,目前應抱持著 謹慎保留的態度,似較穩妥。

三、同志家庭之子女較常採取高風險的性行為 13、女同志家庭之女兒成為雙性戀的機率較高,也較敢為高風險的性行為。 查 Gartrell、Bos 與 Goldberg (2011)使用美國國家縱貫性女同志家庭研究 NLLFS 為其樣本,從中找出 39 名青少年與 39 年青少女,與家庭成長的國家調 查樣本 NSFG(6th),包含 235 位青少女與 199 位青少年,在性別、年齡與種族上 皆加權與美國人口相似,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在 NLLFS 樣本中,青少女比起青 少年,更為顯著地認定自己為雙性戀。對於那些有性行為的參與者,NLLFS 的 青少女比起 NSFG 中的青少女,有顯著的可能性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更有可能使 用緊急的避孕措施,而較少會使用其他形式的避孕措施。 由此可推知,在女同志家庭長大之青少女,不但成為雙性戀的比率較高,而 且比較膽敢採取高風險的性行為,一來加劇了年輕人罹患性病之可能性,動輒引 發公共衛生的疫情控管課題,二來也可能惡化了非婚生子的墮胎現象,影響我國 整體人口政策之導正,三來更加速了性倫理與性氾濫之全面潰堤,有害善良風俗 ,顯非國家社會之福。 14、本文結論:鑑於西方學術文獻觀察同性結合對於家庭、子女、以及社會 層面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效應,我國對於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法制化之芻議,應 持高度保留之立場。 綜上所述,由於近年西方社會科學領域之若干學術文獻顯示,同性結合在家 庭結構之性別平衡與穩定存續、同性父母影響其子女趨向同性認同、以及同志家 庭之子女淪為刑事犯罪之被害人與加害人等方面,均存在某些負面的效應。職是 之故,我國對於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法制化之芻議,應持高度保留之立場,以避 免一時躁進,令台灣目前之婚姻與家庭制度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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