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與伴侶對孩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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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與婚姻對孩子的影響 說明會資料 (2013.08.24.)

自 2001 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 來,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已有 15 個國家(全國性)、美國 13 個州與首都、英國的 2 個地區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後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登記。 似乎同性婚姻合法成為了全球的趨勢,然而台灣是否要跟進?需要考量的因 素仍有許多,不管是在台灣一般的社會觀念、文化或風俗習慣都與國外有所不 同,因此在考量台灣社會對同性伴侶的接受度後,我們是否依然能夠有信心地 說,由同性家庭所養育的孩子,在社會接納與日常生活上,及師資任用、學校生 活與教育政策上,仍然如同由異性家庭所養育的孩子一樣被同等的對待,並無不 同呢?而我們的社會真的已經準備好要迎接這樣子的轉變了嗎?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一直是許多國家存在的爭論,三十年來有愈來愈多的 相關研究投入在同性戀、同性伴侶、同性家庭與同性婚姻。研究所在地主要仍以 美國為主,也有部分來自其他歐洲國家。研究結果約略可以分為三派,一派顯示 同性家庭養育的子女與異性家庭養育的子女,在結果表現上,呈現沒有差異或沒 有顯著的差異;一派顯示同性家庭養育的子女,相較於異性家庭養育的子女,在 結果表現上,都表現得較為不理想或較差,即有顯著的差異或些微的差異;而較 為少數的另一派顯示同性家庭養育的子女,在部分結果表現上,比異性家庭養育 的子女來的好。 然而,儘管相關研究持續不斷探索這個領域,目前對於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 的研究仍存在著許多缺失與仍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研究類型愈趨增多,在同性婚 姻合法化與同性家庭的組成上,主要是以子女的福祉為考量的重點,因此對於子 女成長過程的發展及相關議題,研究也多有著墨。以下將就相關研究的結果做一 簡略說明。

從同性戀到同性伴侶,再到同性婚姻,這些不同層次的同性相關議題都各自 有不同的關注項目,包含法律、人權、犯罪、社會觀感、藥物與物質濫用、個人 適應、心理生理健康、同儕團體、家庭結構、兒童收養與生育(人工生殖、精子 捐贈、代理孕母)等,可說是涵蓋甚廣。而在關注同性婚姻與家庭時,中心爭辯 在於子女的福祉問題(Alvare, 2005;引自 Potter, 2012)。同性父母家庭透過三種主 要途徑形成(Potter, 2012),第一,孩子由先前的異性家庭關係被帶入新的家庭; 第二,孩子是由父母收養;第三,同性伴侶使用人工生殖(精子捐贈)或代理孕母 的方式產子(Stacey, 2006)。而第一種是最為普遍的(Stacey, 2006;Telingator & Patterson, 2008)。 在對同性伴侶養育的子女所做的研究當中,Marks(2012)提到 Sarantakos(2000) 發表同性伴侶此一研究中,有許多社會關心的議題,包含藥物與酒精濫用、逃學、 性行為、犯罪等問題的相關性。而 Anderssen 與其同事(2002)整理 1978 年到 2000 年所有關於同性父母與其子女的研究結果,發現情緒功能是最常被研究的(12 篇),其他依序為性偏好或性取向(9 篇)、性別角色行為(8 篇)、行為適應(7 篇)、 1


性別認同(6 篇)、認知功能(3 篇)。而近年來,較少提及情緒相關研究,反而在子 女的學業表現以及與性別或性傾向相關的研究較多,同時研究對象也漸由同性父 母轉為其子女,雖然這樣的研究仍占少數。

目前對於同性家庭研究最為完整也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 Regnerus (2012)對 新家庭結構研究的結果。該所使用的樣本是來自於 NFSS,為一社會科學資料蒐 集的方案計畫,擁有數量眾多、隨機的且具代表性的美國年輕成人樣本。研究訪 談 2988 名年齡介於 18-39 歲,分別在不同型態的家庭結構中被養育成長,就 40 項與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相關的項目進行研究,並將受訪者分為八種家庭類 型,特別關注於女同志及男同志家庭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的不同。 研究結果顯示原生雙親家庭養育的子女在不同方面皆呈現較好的結果,而與 先前研究結果不相同的是,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在許多項目上,是八種家庭類型中 結果最差的。然而,女同志家庭子女的結果比男同志家庭子女要來的差,其原因 可能在於男同志家庭子女的樣本數較為不足。 該研究發現略述如下: 在親密關係的態度方面,女同志家庭的子女似乎對於同性關係較為開放,雖 然他們在「現正擁有同性親密關係」的統計上與其他家庭類型的差異不大,然而 他們較少認定自己為完全的異性戀者(69%,所有類型中最低),男同志家庭的子 女為第二低(71%),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則是 90%。從受訪者認同自己為完全異 性戀的比例上發現,並不只是因為父母的性傾向影響,在跨性別關係角色模範的 缺乏或不足上,也同樣具影響力。而研究也發現,同志家庭內的女性受訪者在男 性與女性性伴侶數量上都多於原生雙親家庭的女性受訪者。此與 Tasker 與 Golombok(1997)的研究發現部分相似,即由女同志所養育的女兒比起由異性父母 養育的女兒,在成年早期擁有數量較多的性伴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當性接觸方面,23%的女同志家庭子女自陳有被父母或 兒童照顧者以性相關的方式碰觸、強迫碰觸,或強迫發生性關係,原生雙親家庭 的子女只有 2%。而針對女性受訪者的研究顯示,31%來自女同志家庭的女性受 訪者表示,與父母或兒童照顧者曾有過性接觸或遭受性侵害,原生雙親家庭的女 性受訪者則是 3%。此外,有 48%女同志家庭的女性受訪者及 52%男同志家庭 的女性受訪者表示,曾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因肢體上的強迫而發生性行 為。這樣的發現似乎與同性戀伴侶的性生活較為複雜所有關聯,雖然透過研究並 無法得知施以這些行為者是否為該子女的同性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或友人, 但子女暴露在如此環境之下,成為性受害者的可能性大增。 再者,在不良或非行行為方面,同志家庭的子女有較多抽菸的情況、較常被 逮捕,同時也犯下較多非輕微類型的犯罪。 此研究一發表後受到許多反對聲浪,但就研究本身而言,其具有較大的樣本 數量並具代表性的樣本,可以減少一些偏誤,例如 Regnerus (2012)提到 Wainright 等人(2004)使用來自具有國家代表性的 Add Health 樣本,研究來自女同志家庭的 44 位青少年在自尊、心理適應、學業表現、非行行為、物質濫用與家庭關係品 質等方面,與在人口學特徵上相符合的其他 44 位來自異姓父母家庭的青少年相 2


比較,發現並沒有顯著的差異。極有可能因為樣本數太少造成結果無差異,就算 使用人口學特徵相符合的比較樣本也是如此。 此外,Regnerus(2012)的研究同時比較不同家庭結構中成長的子女在不同方 面的結果,包含單親家庭、繼親家庭、收養家庭等,涵蓋類型較廣,評量項目較 多,因此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與重要性。再者,Regnerus(2012)此研究優點在 於受訪者並非父母,而是子女,因此可以避免掉同性父母在答覆時所存有的偏誤。

除了部分針對成年者的研究外,許多研究對象仍以兒童或青少年為主,在兒 童性別行為表現上,有些研究發現,不管孩童的性別為何,父母的性傾向在孩童 的性別類型態度上有顯著地影響。Goldberg、Kashy 與 Smith(2012)指出美國(Sutfin et al, 2008)的研究比較 29 位女同志家庭與 68 位異性父母家庭中,年齡在 4 到 6 歲的孩童,不管孩童性別,研究發現女同志家庭比起異性父母家庭表現出較少的 傳統性別態度;挪威(Bos & Sandfort, 2010) 的研究比較 63 位女同志家庭與 68 位 異性父母家庭中,年齡在 8 到 12 歲之間的孩童,不管孩童性別,研究發現女同 志家庭的孩童比起異性父母家庭的孩童,感受到較少應該要符合性別刻板印象的 壓力,同時,也較不會視自己的性別為優越。 但仍有少數研究發現女同志、男同志及異性戀父母的孩童,其性別類型的行 為並沒有因為家庭型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 Golombok 等人(2003)使用修訂版 的 PSAI(學齡前活動調查,一種設計給 3-7 歲孩童的父母或照顧者的心理測驗工 具,用來測量性別角色遊戲行為),研究英國 39 位女同志家庭、60 位單親母親家 庭和 74 位異性雙親家庭的學齡孩童,發現在性別類型活動與行為並沒有因為家 庭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引自 Goldberg, Kashy,& Smith, 2012)。 近期,Goldberg、Kashy 與 Smith(2012)認為目前對學齡前孩童的探究不足, 且在取樣過程中並沒有注意到手足的影響,因此而針對美國的女同志家庭、男同 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三種家庭類型,探討學齡前的孩童(平均年齡 2.5 歲),在關 於性別類型的遊戲行為上是否因為被不同型態的家庭收養有所不同。研究包含 42 對女同志,30 對男同志,及 42 對異性戀伴侶,納入樣本的條件有二,伴侶必 須是收養他們的第一個孩子,且雙方都是第一次成為父母。 研究發現在異性父母家庭的孩童,其在遊戲行為上的性別差異要比同性父母 家庭的孩童大。而同性家庭的孩童在遊戲行為上呈現較少的性別差異,且女同志 家庭的孩童的性別差異性比男同志家庭的孩童少。此研究顯示在女同志家庭的男 孩比起其他種類家庭的男孩呈現較少的男子氣概,其原因除了受到家庭環境的影 響之外,同時也是因為缺乏了男性角色模範。而男同志家庭的女孩比起其他種類 家庭的女孩,並沒有較少的女性氣質,可能的原因是男同志父母在養育孩童時, 並非提供「雙重的男性氣概作為」,如同研究顯示,男同志父母表示自己在男性 氣概與女性氣質中取得平衡,因此他們可能呈現的是較為女性氣質的一面。這也 就能夠解釋會何在男同志家庭中的女孩並沒有因為缺乏女性角色模範,而顯得具 有較多男性氣概(Goldberg, Kashy,& Smith, 2012)。 Goldberg、Kashy 與 Smith 研究的優點在於將三種類型的家庭放在同一水平 上,即使用收養的第一個孩子,伴侶也是第一次成為父母,可以避免家庭環境因 3


素影響兒童的遊戲行為。因為針對父母(Golombok & Rust, 1993)、老師(Moller & Serbin, 1996)及旁觀者觀察法(Zosuls et al, 2009)的研究都顯示在遊戲行為與玩具 選擇上,學齡前的孩童的確具有性別差異。此外,父母(McHale et al, 2003)、兄 弟姊妹(McHale et al, 2003; Rust et al, 2000)及同儕(Marmion & Lundberg-Love, 2004)在孩童的性別類型行為發展上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減少外在因素的影 響後,也能夠降低研究結果的誤差。然此研究的不足在於男同志子女的樣本數量 少,加上未能夠控制玩伴及其所來自的家庭結構,未來研究仍待使用較大樣本與 長期觀察的縱貫性研究為佳。

Marks(2012)指出奠基於四個國家的縱貫性研究,超過 20,000 位參與者, McLanahan 與 Sandefur (1994)得到以下結論:「孩子在只有一位親生父母的家庭 中成長,比起在兩位親生父母的家庭中成長,平均而言,對其整體發展每況愈 下,…儘管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再婚。」此結論強調的是孩子需要在兩位親生父 母家庭中成長,其在各方面的發展表現都會比非傳統家庭的孩子要好。 然而研究都一致的指出女同志伴侶有著較為平等的關係,對於關係的滿意度 也都高於異性戀伴侶,然而部分資料顯示,他們關係較少能夠持久。2003-2004 年 Gay/Lesbian Consumer Online Census 網路問卷調查 7,862 名同性戀者,其中 42%的同性戀承諾關係(結婚或同居)維持不足四年,71%不到八年,只有 9%超 過 16 年(關啟文,2013)。MacCallum 與 Golombok(2004)的研究結束後約五年, 14 對女同性戀伴侶中有 6 對分手,相較於 38 對異性戀伴侶中只有 5 對(引自 Marks, 2012)。 造成同性伴侶穩定度不高的可能原因是大部分的同性伴侶缺少合法的婚 姻,其關係很少受到從家庭、文化及制度來的支持,因此在退出不滿意的同性伴 侶關係時也較少受到阻礙(Biblarz & Stacey, 2010);而不平等的親子關係與合法基 礎的父母狀態會造成女同志伴侶間的裂痕,有些研究發現,女同志母親提供兩倍 的母親養育行為,但有時卻會促使兩個母親之間的嫉妒與競爭,這樣不對稱的現 象恐會因為女性的基因、繁衍與養育孩子的連結而惡化(Chrisp, 2001;Gartrell at al., 2000)。此外,女同性伴侶在其關係內帶入相對較高標準的親密關係,與其較 高的分離率有關(Biblarz & Stacey, 2010)。 Amtao(2012)指出許多研究都顯示孩子在穩定的婚姻關係下成長是有好處的 (Brown, 2004),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的家庭關係都會造成孩子的傷害(Cherlin, 2009)。因此同性伴侶在維持承諾與婚姻的長度與穩定度都較為不佳的狀況下, 對於其子女有著較大的影響。 同性家庭的組成,主要是從先前分裂的異性家庭關係演變而來(引自引自 Potter, 2012;Stacy, 2006;Telingator & Patterson, 2008),對於同性家庭的研究, 通常都是選擇一個單一的時間點著手,然而卻忽略了家庭是動態的觀點,也因此 低估了時間點的重要性,以及在孩子生命歷程中,家庭轉換的所造成的影響 (Fomby & Cherlin, 2007;Landsford et al., 2006;引自 Potter, 2012)。因此孩子經 驗到這些家庭組合建立時家庭結構的改變,都是先前研究沒有考慮到的。再者, Potter(2012)指出先前的研究顯示,家庭結構的改變大大地說明孩子表現的不同, 而孩子所經驗到的改變型態則是第二重要的(Fomby & Cherlin, 2007)。來自非傳 4


統家庭的孩子,比起傳統家庭的孩子有著較低的學業表現,其主要原因是因為非 傳統家庭在建立的時候處於一個不穩定與分裂的現象。 由於研究較少考慮到家庭結構的改變,因此 Potter(2012)決定以動態觀點的 方式,記錄家庭結構的改變次數,探討是否因為家庭結構的改變導致孩子的學業 表現較低。研究發現在數學測驗成績方面,同性家庭的孩子,比起原生雙親父母 家庭的孩子,在平均上呈現較低的數學成績基準線,而這樣的相關性受到選擇的 社會人口統計因素的影響。然而,在同性家庭與孩子測驗分數之間的負相關,並 非顯示出是由於家庭型態的結果,而是反映了與此家庭密切相關的家庭轉換。 研究確實顯示非傳統家庭的孩子表現不如傳統家庭的孩子,但造成這樣的結 果並非家庭結構所致,而是由於這些非傳統家庭型態於轉換所伴隨的分裂、不穩 定與改變特性影響孩子的學業表現。然而,研究也因為樣本數小,且所涵蓋的同 性家庭類型僅包含兩位同性父母,因此由一位同性父母扶養的孩子則未被檢視。 此外,研究所控制的社會人口變項是由先前研究中得到證實,是否有其他未控制 變項也會影響到孩子學業表現,則需往後研究加以探究。

許多研究都顯示女同志父母與異性戀父母的孩子,在心理福祉上沒有顯著的 差異(Bos, van Balen, & Van den Boom, 2007;Golombok, 2007;引自 Gartrell, Bos, & Goldberg, 2011;Tasker, 2005),但對於在女同志家庭中出生並養育的青少年, 其性傾向、性行為與暴露在性風險下的相關資訊卻是有限的。 Bos 與 Standfort(2010)比較挪威年齡介於 8 到 12 歲,來自 63 個女同志家庭 與 68 個異性家庭的孩童。研究發現女同志母親的孩童對於預期未來會投入異性 戀有較少的確定性(引自 Gartrell, Bos, & Goldberg, 2011)。這樣的發現並不等同於 未來性傾向或行為,而是顯示在女同志家庭成長的孩童,在未來對於可能的同性 關係較多的開放性。Golombok 與 Tasker(1996)研究由女同志所養育的成人之性傾 向,資料蒐集是在 1991-1992 年的英國。樣本包含 25 位由女同志母親所養育的 成人子女,其中有 17 位女性與 8 位男性,及 21 位由異性戀母親所養育的成人子 女,有 9 位女性與 12 位男性。在女同志家庭內,他們的孩子在母親離婚與成為 女同志前都是在異性家庭中養育。成人子女的平均年齡為 23.5 歲。研究發現在 自我認定為女同志、男同志或對性吸引的調查上,女同志家庭養育的成人子女與 異性家庭養育的成人子女並沒有顯著的差異。然而,研究卻發現,6 位由女同志 所養育的成人子女(5 女 1 男),自陳與同性擁有過性關係,而由異性母親所養育 的成人子女則無。而也只有女同志所養育的成人女性(非男性)表達了對於未來同 性吸引極大的開放性(引自 Gartrell, Bos, & Goldberg, 2011)。 根據先前研究顯示,女同志父母對於子女的性別角色行為比起異性戀父母, 更顯得開放和自由(Fulcher et al, 2008;引自 Goldberg, Kashy, & Smith, 2012)。在 同性家庭成長的孩子會因為同性父母對於性別所持的態度較為開放,不論是在兒 童時期與性別有關的遊戲行為,或是到青少年時期的性傾向,同性父母較不會以 社會的刻板印象去規範孩子,或要求孩子遵守。對子女傳達較少性別刻板印象的 態度,他們可能提供一個較少性別類型的環境,因此他們的子女可能發展出較少 性別刻板印象的態度與行為。如同 Fulcher、Sutfgin 與 Patterson (2008)的實證研 究得到的結論,父母的態度與行為可能會比父母本身性傾向,在孩子的性別發展 5


上具有更多的影響力(引自 Tasker, 2010)。 Gartrell、Bos 與 Goldberg (2011)使用美國國家縱貫性女同志家庭研究 NLLFS 為其樣本,從中找出 39 名青少年與 39 年青少女,與家庭成長的國家調查樣本 NSFG(6th),包含 235 位青少女與 199 位青少年,在性別、年齡與種族上皆加權 與美國人口相似,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在 NLLFS 樣本中,青少女比起青少年, 更為顯著地認定自己為雙性戀。對於那些有性行為的參與者,NLLFS 的青少女 比起 NSFG 中的青少女,有顯著的可能性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更有可能使用緊 急的避孕措施,而較少會使用其他形式的避孕措施。 研究對於同性父母的子女是否更容易成為同性戀者並沒有明確的答案,然而 可以確定的是,由女同志父母是所養育的女性對於同性親密關係有較大的開放性 與接受度,而男性比起異性父母所養育的男性,顯現出較少的男子氣概,大部分 的學者認為這是因為缺乏男性角色的模範。然而,可能影響孩子性別發展的因素 在於父親的存在,此一論點需要額外更為精細的測量與較大的樣本,包含以長期 追蹤男同志父親與女同志母親的方式,探尋可能的存在於父母性別與孩子性別的 交互作用。

目前對於同性婚姻或家庭對孩子的影響上,學者已經從研究中得到了許多初 步的概念,然而同性父母養育孩子的研究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像是成為同性父 母的途徑不同、得到孩子的方式不同,這些不同是否也會影響到孩子的結果?種 族文化因素是否也會有所不同?未來研究該如何解決樣本數量少的問題,並納入 較多男同志與其子女的樣本?另外,使用生殖技術得到子女需要一定的經濟基 礎,因此在選取樣本的時候,應該如何避免都只選到經濟水準較好或位於中產階 級的同志樣本?再者,將同性父母與異性父母進行比較時,異性父母的選取在研 究中存在極大的不同,許多研究偏向使用單親異性母親為比較樣本,然而這樣的 比較則有其缺失,因為不能以單親異性母親來代表其他異性家庭父母。甚至由同 性父母養育時,子女是由一個人養育,或是兩個人養育,此兩個人是結婚、同居、 分居但共同持有監護權等因素都是需要仔細考量。此外,進行同性父母養育孩子 結果的研究時,使用長期追蹤的縱貫性研究會比一次性的橫斷性研究要來的好, 但同樣也需要面對取樣數量與樣本流失的問題。因此在同性養育的研究仍有許多 進步空間。 由於近年來研究結果顯示造成子女結果不同,與親子關係、父母親密關係與 其行為和態度、家庭結構的穩定性的相關性較高,而與父母的性傾向關聯性較小 或無相關。然而同性父母需要面對的問題並非僅止於家庭的維持,學者關啟文認 為孩子應該要有被親生父母養育的權利,同性伴侶擁有孩子的方式,使得孩子在 一出生即失去被兩位親生父母養育的機會,這些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適應 和處理與其同性父母的關係,甚至是外界對家庭的看法。 對於台灣的社會而言,似乎仍然沒有辦法快速的在短時間之內就接受同性家 庭及其子女,性別平等、沒有歧視與偏見,是個無法百分之百落實的口號,當同 性家庭的子女遭受家庭外的質疑時,同性父母已經想好要如何幫助或解決這樣的 問題與困擾了嗎?而不管是異性家庭或同性家庭,組成家庭之後就會產生許多責 任,孕育下一代也相同,雖然並非同性家庭的子女就一定會有所問題,但可以預 6


見的是他們要面臨的問題與考驗比起一般異性家庭子女更為艱辛,尤其在台灣目 前的社會文化下。 最後,仍需再次強調的是,每一個社會科學研究都存在著限制與缺失,研究 結果可能受到研究者本身所持的態度、樣本的大小與代表性與否、受訪者的回覆 率與準確性、研究工具的信效度、用來比較的參照團體、研究的時間點與歷時的 長短、分析方法的不同等等各種因素之影響,致使研究結果產生些微或甚鉅的差 異性。即便使用相同樣本,由不同研究者進行操作分析,也會產生大小不一的結 果差距。 在社會科學研究的文獻中提到的「顯著性」(Significance)也就是 p 值,如果 p 值小於 α(通常設定為 0.05)就把結果稱為「達統計顯著差異」 ,反之若 p 值大於 α 就叫做「未達統計顯著差異」。而「沒有達統計上顯著差異」(no statisticallysignificant differences)是指在研究中,實驗組與對照組所比較的變項沒有達到統 計上顯著的差異性,即 p>0.05,沒有高達 95%的信心說在此項目在這兩組之間 是有所差異。然而重要的是,並不能因為結果沒有達到顯著差異,就將其解釋成 兩個比較樣本在此項目上是相同,只能說在此項目上的差異性未知,仍待探究。 因此社會科學研究只能提供對同性養育子女的了解,但沒有研究可以用來代表所 有同性父母養育的子女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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