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擁有同性關係的子女在成年後有何不同? 從新家庭結構研究中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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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擁有同性關係的子女在成年後有何不同?-從新家庭結構研究中的發現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 752-770. doi: http://dx.doi.org/10.1016/ j.ssearch.2012.03.009

Purpose 目的: 比較來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年輕成人(young adult)遭遇 40 種不同的社會、情緒及人際關係 所產生的結果有何不同,並特別關注表明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與他人擁有同性關係的參與者,將 其與完好無損的雙親家庭進行比較。 Literature Review 文獻回顧: 1. Moore 等人(2002)強調子女成長於兩個親生父母都存在的家庭中之重要性。 2. Judith Stacey 與 Tim Biblarz(2001)在美國社會學回顧期刊內的文章,回顧在性傾向與 子女養育上的發現,提出他們認為雖然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子女在某些方面有些許的不 同,但這些不同並不如許多家庭社會學家所預期的,且這些不同沒有必要視為障礙(缺乏 或不足)。 3. 許多對於同姓父母的子女所做的出版研究,資料的蒐集使用滾雪球或方便樣本的方式進 行,然而滾雪球抽樣並不適合用來比較兩個特徵完全不同的樣本(同姓父母與異性父母), 且方便樣本在使用上也可能因為選擇的方式,而使偏誤增大(以某特定雜誌或書籍閱讀者 為抽樣母群體,而那些不閱讀此雜誌與書籍者,其本身在其他方面就與母群體不相符合, 兩相比較差異性增多)。 4. 「無差別」的論點是指從同性家庭而來的子女在與其他家庭型態的子女相比較下,並沒有 呈現出顯著的或值得注意的缺點與不足。然而甚麼是值得注意或顯著的部分則是仰賴其比 較的對象為何、研究者所欲探索的結果,及結果是否被評估為重要的、不重要的,或為未 來危機的前兆。 5. Tasker(2005)比較女同志母親與單親離婚的母親,發現在家庭關係的品質上沒有差異。 6. Wainright 等人(2004)使用來自具有國家代表性的 Add Health 樣本,研究來自女同志家庭 的 44 位青少年在自尊、心理適應、學業表現、非行行為、物質濫用與家庭關係品質等方 面,與在人口學特徵上相符合的其他 44 位來自異姓父母家庭的青少年相比較,發現並沒 有顯著的差異。然而樣本數太少也是造成結果無差異的可能原因,就算使用人口學特徵相 符合的比較樣本也是如此。 7. Rosenfeld(2010)是第一位使用大且隨機樣本來比較同性父母的子女與異性父母的子女, 在控制父母的教育程度、收入,及限制該家庭維持至少五年的穩定性後,發現在此兩類型 子女之間,就讀小學期間的發展沒有系統上顯著的相異性。然而 Allen、Pakaluk 與 Price(2013) 以相同的樣本重新檢測與測量後發現,同性伴侶養育的孩子在學校的正常進展與傳統家庭 相較低 35%,這樣的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 8. 與性相關的結果也在同志父母的子女身上受到關注,然而女同志父母的女兒已廣泛的被理 解為更容易探索同性身分認同與行為,因此在學者與一般大眾逐漸接受同性戀與雙性戀的 身分後,對於性相關的關注已逐漸減少(Goldberg, 2010)。 9. Tasker 與 Golombok(1997)提到由女同志所養育的女兒比起由異性父母養育的女兒,在成 年早期擁有數量較多的性伴侶;而由女同志養育的兒子則呈現相反的結果,比起由異性父 母養育的兒子,在成年早期擁有較少的性伴侶。 1


10.平均而言,同性父母比異性父母擁有與子女更好的關係,且其子女在認知發展、心理適應、 性別認同與性伴侶喜好等方面上並沒有差別(Crowl et al, 2008)。然而對於這些研究結 果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參與者為何,因為父母的自陳報告存在一定的偏見。 11.目前大部分對於同性家庭子女的研究都是針對父母進行,其所關注的是子女仍就處於需要 父母照顧的成長階段,如父母與子女的親密程度、日常生活互動模式、性別角色與非行行 為等。這些研究依然有著重要的地位,然而當同性家庭的子女已長大成人進入成年早期 後,他們則可以成為研究的對象,為自己來發聲。透過此研究,NFSS 希望能夠了解年齡介 於 18-39 歲之同性家庭子女的生活。 Methodology 研究方法: 樣本來源: 所使用的樣本是來自於 NFSS,為一社會科學資料蒐集的方案計畫,擁有數量眾多且隨機的 美國年輕成人樣本,年齡介於 18-39 歲,分別都是在不同型態的家庭結構中被養育成長。NFSS 針對這些受訪者提出許多問題,含括社會行為、健康表現與人際關係,為橫斷性的一次性研究, 資料蒐集在一次訪談內完成。 資料蒐集: 1. 資料的蒐集仰賴德州大學的奧斯汀人口研究中心進行,訪談設計小組是由數個在社會學、 人口統計學、人類發展等領域內具有權威的家庭研究者所組成。除了討論計畫內樣本抽樣 的策略與範圍之外,也持續在資料蒐集的過程中提供建議。 2. 用來蒐集資料的軟體為知識網絡(Knowledge Networks),是一種非常適合用來蒐集高品質 學術資料的研究軟體,其所挑選的為隨機且具有國家代表性的美國人口樣本。 3. 訪談調查中詢問受訪者關於親生父母過去與現在的婚姻狀態,同時也蒐集「日曆資料」, 即詢問受訪者在 18 歲以前與哪些人居住至少四個月以上,而在 18 歲以後直到現在(受訪 當時)與誰共同居住。 樣本數量:NFSS 訪談 2988 名年齡介於 18-39 歲的美國年輕成人。

樣本特性: 1. 1.7%的受訪者自陳其父親或母親有同性關係,且自陳母親有同性關係者,是自陳父親有同 性關係者的兩倍之多。 2. 同性家庭的子女絕大部分是透過收養、試管嬰兒或代理孕母的方式產生,而僅有不到一半 的同性家庭子女自陳其親生父母曾經結婚過。 3. 自陳母親有同性關係的受訪者中,有 91%在母親處於情侶關係內時與其居住;57%在 18 歲 以前和母親及其伴侶共同居住至少 4 個月;而 23%與母親及其伴侶共同居住至少 3 年。 4. 自陳父親有同性關係的受訪者中,有 42%在父親處於情侶關係內時與其居住;23%表示與父 親和其伴侶共同居住至少四個月;然而少於 2%與父親及其伴侶共同居住至少 3 年。 5. 受訪者自陳母親有同性關係者,43%為黑人或西班牙人。白人比其他種族的人更可能擁有 孩子;而較多的同性伴侶居住在大都市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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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八種家庭型態之分類如下: (1)與親生父母共同居住從出生到 18 歲,父母現在仍是結婚狀態的有 919 人。 (2)(女同志家庭)自陳母親與其他女性有同性情侶關係,不管是否有家庭型式的轉換者 163 人。 (3)(男同志家庭)自陳父親與其他男性有同性情侶關係,不管是否有家庭型式的轉換者 73 人。 (4)(收養家庭)在一出生或 2 歲以前被一名或兩名異性戀者收養的有 101 人。 (5) (離婚或共同監護)受訪者從出生到 18 歲皆與親生父母同住,但現在父母離異者 116 人。 (6) (繼親家庭)親生父母不是從未結婚就是離婚,且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在受訪者 18 歲以 前已與他人結婚者 394 人。 (7) (單親家庭)親生父母不是從未結婚就是離婚,且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在受訪者 18 歲以 前沒有與他人結婚或再婚者 816 人。 (8)其他型態者,包含父母一方已故者 406 人。 7. 分類時若出現同性家庭與繼親家庭或離婚與共同監護家庭時,會被歸類於同性家庭中;而 若同時有男同志與女同志家庭者(12 人),則因男同志之樣本取之不易,而放入男同志家庭 中,而在後設分析時,仍會分別探索該受訪者之父親與母親。 Findings 研究發現: 1. 在受訪者成長過程中,其家庭在接受福利協助的比例上,女同志(69%)與男同志(57%)家庭 遠高於原生雙親家庭(17%)。 2. 近來受訪者家庭受到公共援助的比例上,女同志家庭(38%)是八種家庭型態中最高的,原 生雙親家庭(10%)則最低。 3. 8%的原生雙親家庭子女近來處於失業狀態,而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則有 28%處於失業狀態。 4. 與先前研究一致,NFSS 發現女同志家庭的子女似乎對於同性關係較為開放,雖然他們在「現 正擁有同性情侶關係」的統計上與其他家庭類型的差異不大,然而他們較少認定自己為完 全的異性戀者(69%,所有類型中最低),男同志家庭的子女為第二低(71%),原生雙親家庭 的子女則是 90%。 5. 女同志家庭的女兒有 4.1%認為男性與女性對她都沒有性吸引力,原生雙親家庭的女兒只有 0.5%。 6. NFSS 在家庭類型受訪者認同自己為完全異性戀的比例上發現,並不只是因為父母的性傾向 影響,在跨性別關係角色模範的缺乏或不足上,也同樣具影響力。 7. 感情忠誠度方面,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在已結婚或擁有同居關係的狀態下外遇者高達 40%, 而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為 13%。 8. 有 23%的女同志家庭子女在「父母或兒童照顧者曾以性相關的方式碰觸你,強迫你以性相 關的方式碰觸他們,或強迫你發生性關係」的問題上,回答「是」,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 只有 2%在此問題上回答「是」 。而針對女性受訪者的研究顯示,31%來自女同志家庭的女兒 表示與父母或兒童照顧者曾有過性接觸或遭受性侵害,原生雙親家庭的女兒則是 3%。然 3


而,儘管 NFSS 比較受訪者第一次發生亂倫的時間與其日曆資料,對照其當時年紀與何人 共同居住,但仍無法確定加害者。 9. 有 31%的女同志家庭子女在「你是否曾經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因肢體上的強迫而遭 受任何形式的性行為」的問題上,回答「是」,而有 8%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及 25%男同志 家庭的子女在此問題上回答「是」 。針對女性受訪者的研究顯示,有 48%女同志家庭的女兒 及 52%男同志家庭的女兒在此問題上回答「是」,顯著的高於 14%原生雙親家庭的女兒。 10. 男同志家庭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的區別小於女同志家庭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推 測其原因可能在於樣本數量太少,雖然男同志家庭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有所差異性, 但沒有達到統計上的顯著。 11. 女同志家庭的子女在學業表現、對原生家庭的安全感、對原生家庭的負面印象、憂鬱程度、 依賴及焦慮依附量表、生理健康、家庭收入等方面都比原生雙親家庭子女要來的差,且在 最近所處的親密關係中感情不順的頻率較高。 12. 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比較,男同志家庭的子女有較差的學業表現,在對原生家庭的安全感 與負面印象也較差,同時,與自己的親生母親較不親近,有著較重的憂鬱情況,對於最近 情侶關係的滿意度低,也認為親密關係中感情不順的頻率較高。 13. 女同志家庭的子女自陳有較多使用大麻、抽菸、看電視的情況,也較常被逮捕,犯下較多 非輕微類型犯罪;女性受訪者表示在男性與女性性伴侶數量上也都多於原生雙親家庭的女 性受訪者;男性受訪者在控制其他變項後也發現,在男性伴侶的數量上也與原生雙親家庭 的男性受訪者有顯著的差異。 14. 男同志家庭的子女比起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更傾向抽菸,較容易被逮捕,承認較多非輕微 犯罪類型,在性伴侶數量上也較多。 15. 與原生雙親家庭子女相較,收養家庭的子女沒有呈現顯著的差異,而繼親家庭與單親家庭 的子女則分別在六個指標上呈現顯著的差異(詳見表四)。 16. 在 40 個指標當中,女同志家庭的子女有 25 項指標與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呈現顯著的差 異,而在控制其他變項後,有 24 項的差異。繼親家庭的子女與原生雙親家庭的子女比較, 在控制其他變項後,有 24 項的差異。單親家庭的子女在控制其他變項後,則有 21 項的差 異。男同志家庭的子女在控制變項後有 19 項的差異。 17. 女同志家庭的子女比起男同志家庭的子女表現出更多的不同,其原因可能是男同志家庭的 子女所經歷的家庭轉換經驗不同,或受訪者的樣本較小,或與男同志父親及其伴侶共同居 住的時間較少。研究顯示只有 42%的受訪者表示在他們父親處於一段同性關係時,與其共 同居住,而有 91%的受訪者表示在他們母親處於一段同性關係時,與其共同居住。 Limitations 研究限制: 1. 此研究中仍有許多部分沒有完成,包含仔細探索各家庭型態的子群、在不同家庭類型中有更 多的結果與比較項目、對於特定的統計上顯著能夠加強測試等。 2. 此研究的受訪者多傾向於原本有個異性家庭,而後轉換成同性家庭,未來研究對象可以是一 出生就在同性家庭的子女,以補足此部分之不足。 3. 家庭轉換可為離婚、再婚、外遇、配偶死亡等,此研究缺乏分辨家庭轉換對於子女的影響與 同性家庭對子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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