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概論(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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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社會工作導論

第一章 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李增祿 第二章 社會工作之本質與理論 李增祿 第三章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沙依仁


第一章 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李增祿

第一節 社會工作之意義 4 第二節 社會工作之分類 6 第三節 社會工作與相關學科之關係 8 第四節 社會工作之起源與發展 10 第五節 社會工作專業化之發展 19 第六節 社會工作之整合及展望 27 第七節 綜融社會工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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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社會工作之意義 社會工作是一門學科,是一種助人的專業。「社會工作」這一名詞是由英文 「social work」直譯而來,為國內學術、行政及社會各界所通用。社會工作是近 百年來新興的一門學科與行業,由於各國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背景的不同, 各國採用之稱謂並不一致,有些國家以「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稱之,有 的稱為「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或稱為「社會福利服務」(social welfare service),有的稱為「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或稱「公共救助」(public assistance)或稱「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等。其中最常見的是「社會工作」 與「社會福利」,有時這兩種稱謂是可以通用的,含意很接近。兩者間的微小差異 在社會福利較偏重福利政策、福利哲理與概念,而社會工作則較強調實務工作的方 法、技術與服務。聯合國在1947年舉行各國社會工作教育概況調查時,33個國家所 提供「社會工作」的定義便有33種。這些不同的定義大約可分為三類,而這三個分 類正好代表社會工作發展的三個階段: 第一類定義是把社會工作視為一種個人的慈善事業(individual charity),代表 一種中上級社會人士由於人道主義或宗教信仰的驅使,自動對於社會上貧苦與不幸 者所舉辦的慈善施捨。各國社會工作在發展初期都是如此,這個定義代表社會工作 發展的最初階段。 第二類定義是把社會工作視為由政府或私人社團所舉辦,以解決各種因經濟困 難所導致的問題為目的之各種有組織的活動(organized activities),包括對於社會 上失業、貧困、疾病、衰老、身心殘障、精神病患、孤苦等各種經濟方面的扶助與 救濟事業;政府及民間舉辦的各種有組織的活動,包括科學的調查活動,以及對於 貧窮的預防與待救者之重建設施。很多國家採用此種定義,並認為對於社會貧窮的 救助預防應屬於政府的責任。 第三類定義把社會工作視為一種由政府或私人社團所舉辦的專業服務 (professional service),此種服務是不分性別、年齡與貧富,以協助任何個人發揮 其最高潛能,使其獲得最美滿與最有效的生活為目的。這種定義是將社會工作的範 圍加以擴大,不只包括對於貧窮者的扶助與保障,並包括一個國家或一個政府保障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人民經濟安定與社會安全,以及促進社會福利的各種大規模或全國性的社會計畫。 其工作重心已不僅在被救助者社會關係的調整與社會生活的改善,更在整個社會制 度與整個社會關係的調整與革新。對於被救助者的工作也已不僅限於物質的扶助, 更進而包括專業的諮詢服務,以協助其自動自立及其潛能的發揮。其工作對象亦不 僅及於若干貧苦或遭遇其他社會問題者,且已普及大多數的一般人民或全民(葉楚 生,1983)。 社會工作之意義有多種不同的說法,眾說紛紜,茲列舉其中較重要的五種定義 如下: 一、社會工作是一種科學,也是一種藝術,以個案、團體及社區工作的方法,解決 並預防個人、團體、社區之社會問題,以增進社會的進步。 二、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的專業(a helping profession),是一項助人的活動(a helping activity),是一種助人的程序(a helping process),是一種服務的提供 (provider of service),它在幫助人們解決或預防因人與人或人與社會環境所 引起之各種社會問題。 三、社會工作是運用人類潛能與社會資源去幫助個人、團體及社區解決問題、滿足 需要的一種方法與技術。 四、社會工作係由社會工作者協助人們認清(define)困難和問題;尋找(find)解 決問題的途徑;改善(manipulate)生活環境;改變(change)行為、態度與動 機,並促進(develop)生活能力與潛能之發揮。 五、社會工作係指由政府機構或民間團體所從事以協助個人、家庭、團體或社會, 發揮其潛能,調整其關係,解除或預防其問題並改進其生活或促進其福利的一 種專業工作。工作人員不但要熟悉社會工作的理論,且需由實地工作中熟練社 會工作的方法和技術。 綜觀上述數則定義,可歸納出社會工作之特點如下: 一、社會工作是一門學科,專以研討有關幫助人群調整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之 學問。 二、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專以幫助人們發展內在潛力,運用外在資源以求得自立 自主的生活。 三、社會工作是一種技術,專以調適人際關係,維護個人與社會之和諧關係,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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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個人人格之充分發展,基本生活需要之充分滿足。 四、社會工作是一種方法,專以協助個人、家庭、團體及社區,解決社會問題,革 新社會制度,訂立社會政策,頒行社會立法。 五、社會工作是一種過程,專指社會工作者所從事之專業服務,以及改進個人之社 會服務與社區福利之各種活動過程(李宗派,1985)。

第二節 社會工作之分類 社會工作之分類(種類及範圍),各國各家之說法甚多,不勝枚舉,其中較重 要的分類有下列幾種:

一、按工作方法分類 所謂傳統的、主要的或基本的三大社會工作方法為:(一)社會個案工作 (social casework),以個人或個別家庭為對象的工作;(二)社會團體工作 (social group work),以一群人、團體或社團為對象的工作;(三)社區組織工作 (community organization),以一群人共同生活的地區或社區為對象的工作。有些 人主張除上述三種工作方法外,應另加三項而成為六種主要的工作方法,即(四) 社會福利行政(social welfare administration)或社會行政(social administration); (五)社會工作研究(social work research)或社會研究(social research);(六) 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或社會改革(social reform)。最近有些人認為輔導(guidance)或諮商(consultation)、社會工作督 導(supervision in social work)、家庭治療(family therapy)、社會設計(social planning)或方案評估(program evaluation)等,都是一種社會工作的方法或技術。

二、按社會問題性質分類 解決社會問題是社會工作最基本的功能,為解決某一種社會問題就有某一種社 會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說有什麼社會問題,就有什麼社會工作。通常被社會工作界 認為是職責所在的社會問題有:(一)貧窮問題;(二)失業問題;(三)疾病問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題;(四)婚姻與家庭問題;(五)兒童問題;(六)老年問題;(七)身心障礙 問題;(八)吸毒問題;(九)酗酒問題;(十)犯罪問題;(十一)勞工問題; (十二)種族歧視問題等。

三、按工作對象分類 若以社會工作的對象來分類則可分為:(一)兒童福利工作;(二)青少年 輔導工作;(三)婦女福利工作;(四)老人福利工作;(五)貧民救助工作; (六)傷殘重建工作;(七)勞工福利工作;(八)農民福利工作;(九)漁民福 利工作;(十)鹽民福利工作;(十一)榮民福利工作;(十二)學生輔導工作 等。

四、按工作方式分類 以工作方式分類可分為:家庭式、社區或社會式以及機關式等三種。此種分類 法與各國傳統習慣所稱的院內救濟(indoor relief)與院外救濟(outdoor relief)兩 種分類法頗相類似。家庭式與社區式可歸為戶外救濟式,而機關式則屬於戶內救濟 式。家庭式之社會工作有兒童寄養、兒童家庭補助及家事服務等。社區或社會式工 作即設置各種社區或社會服務中心於社區裡,如兒童福利站、老人活動中心等。至 於機關式的院內救濟則如各式的兒童保育院(孤兒院)、老人院(仁愛之家)、傷 殘重建院、精神病療養院等。各種工作方式都有其利弊,各種方式之採用須視工作 之性質與國家之社會經濟情況而定。大體言之,近代社會工作發展的趨勢,除實施 工作必須專門設備或專門技術,與工作對象之必須實行隔離者外,大多以不採用機 關式為原則。

五、按服務方式分類 社會福利工作按服務的方式可分為:直接服務或初級服務(direct service or primary service)與間接服務或次級服務(indirect service or secondary service)等兩 類。直接服務或初級服務指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直接面對案主(clients), 或與服務受益人在一些直接接觸過程中,達成服務的功效,如個案工作、團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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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及各種治療、輔導、諮商等,此類社會工作又稱為微視社會工作(micro social work)。間接服務或次級服務指社會工作者不直接面對案主,即不直接接觸服務受 益人,而以間接的方式提供服務或達成服務的功能,如社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 社會工作研究、社會工作督導、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方案設計與方案評估等,此 類社會工作又稱為巨視社會工作(macro social work)。有人認為社區組織與社區發 展工作應屬於直接服務的範疇;有人認為它介乎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之間,這個問 題見仁見智,尚未定論。

六、按主辦機關和經費來源分類 社會工作有的是由政府或公家機關主辦;有的是由民間團體或私人社團所舉 辦。前者為「公立」機構,經費由國庫或地方政府開支;後者為「私立」機構,所 需經費由私人團體籌募或由財團捐助。公辦、私辦社會福利工作各有利弊,由政府 辦理社會福利工作的優點是有通盤的計畫,且可能在較短的期間內普遍推行;其缺 點是法令、編制與預算的限制過嚴,手續較多,且易受政治的影響。私人舉辦的社 會福利工作的特點是手續便捷,工作自由,工作人員服務精神、創造精神與事業心 均較強,容易獲得社會的贊助;缺點是缺少權力,限於經費不能通盤計畫和全面推 行。一般屬於創造性、局部性的工作由私人團體創辦或試辦,凡是必須普遍推行的 工作則由政府負責辦理。

第三節 社會工作與相關學科之關係 社會工作在專業化的過程中,曾從各種行為及社會科學中吸取了科學的方法及 理論基礎。因此,社會工作與相關學科有密切關係,茲分述如下:

一、社會工作與社會學 社會工作與社會學的關係最為密切,都在探討人與人互動相關的社會問題,社 會學偏重理論的研討,而社會工作注重實際問題的解決。因此,有人認為社會工作 是一種應用社會學。社會工作常採取社會學的觀點,來分析社會問題和了解社會現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象,更應用社會學所發現的社會學理論及原理原則來處理社會問題,同時社會工作 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所獲得的經驗,可供社會學者作為研究的資料,以充實並驗證社 會學的理論,可見這兩種學科的發展有其相互倚賴的關係。

二、社會工作與心理學 社會工作在邁向專業化的過程中,受心理學的影響甚鉅,社會工作人員運用心 理學的原理原則及心理分析的方法,處理個人的個別問題,促成專業的個案工作。 輔導心理學、人格心理學及學習心理學等,對青少年的輔導工作,也有很大的貢 獻。社會工作員與心理學家也常在同一種治療團隊中,一起工作,共同解決問題。

三、社會工作與人類學 人類學是研究人與文化的科學,其中文化人類學、社會人類學及民俗學等與社 會工作有密切的關係。社會工作重視個別差異及社會文化環境因素對個人行為的影 響,而人類學的研究增加了社會工作者,對於社會生活及人類關係中文化因素的了 解。

四、社會工作與教育學 教育學之內涵包括人類知識與價值觀念之傳授,其中教育社會學、教育心理學 及特殊教育與社會工作有關係,社會工作藉教育學的方法去了解個人學習動機及個 人社會化的問題,並藉教育增進人類謀生知識。教育的功能也是社會性的,教育實 施的過程也需要社會工作的協助,以發揮教育的功能。

五、社會工作與政治學 政治學在研究人類的政治行為,所謂政治行為即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許多 政治學者主張「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認為現代國家的功能應從事於全體人 民福利之增進,此關係著人民的生活及整個國家的安全。社會工作方法之一的社會 福利行政,採用政治學中之公共行政的知識與技術,如機構的決策、組織、人事布 署、領導溝通及公共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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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工作與經濟學 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行為或活動的科學,由於經濟學的貢獻,使社會經濟呈 現欣欣向榮的景況,因為社會經濟的繁榮,乃能有更多的資源加速推行社會工作; 由於社會工作之推展,人人充分就業,人人高度發揮潛能,經濟發展所需人力有充 足的供應,國家經濟乃能加速成長,可見二者互相影響,共存共榮。

七、社會工作與法律學 法律學的內容是立法,訂定法規、維護社會安定與秩序。社會工作要靠立法, 依各種社會福利法規,去推行社會福利措施,解決社會問題。

第四節 社會工作之起源與發展 社會工作之成為一種專業或一門學科是近百年的事。世界各國最早的社會工作 都起源於貧民救濟或個人的慈善事業,那只是局部性和暫時性的救助工作。直至西 元1601年英國濟貧法案的通過與實施,這種救助工作才逐漸具體化與制度化,但仍 非有系統科學的專業工作。到了本世紀初葉,美國社會工作專業的鼻祖瑪麗.李查 門(Richmond, Mary E.)著《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一書,首次把助人的 工作加以研究和講授,乃為社會工作專業的開端。至1930年代,由於受到佛洛伊德 (Freud, Sigmund)的精神分析理論影響,社會工作開始運用「心理暨社會診斷」 (psychosocial diagnosis)及「心理暨社會治療」(psychosocial therapy)。自此以 後,社會工作乃愈形專業化。 總之,世界各國社會工作的歷史演進,雖各有其不同的起源與發展過程,但其 中有一共同的現象,即社會工作都淵源於貧民救濟或慈善事業,多半由教會或私人 興辦,繼由政府逐漸負責辦理。最初是無組織的個人施捨或慈善事業,以後逐漸發 展成有組織的社會救濟或社會服務工作,最後形成全國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各國社 會工作發展的歷史,可敘述之事蹟甚多,本節僅擇其對於現代社會工作之發展最有 貢獻者簡述一、二,以窺近代社會工作發展之梗慨。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一、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1601) 英國的產業發達最早,社會對於貧窮的威脅感受亦較深,因此英國的濟貧事業 發展較早。在歐洲大陸,最早的救濟事業多由教會辦理,至十六世紀,貧民日多, 教會財力不敷應付,乃漸由政府接辦。英國在十六世紀時,每一教區皆需徵募自由 捐以救濟貧民,並設立濟貧所(poor house)。伊莉莎白女皇執政,先後訂頒有關 濟貧法案,1572年曾規定限制無業遊民流浪,並為貧民籌設救濟院。1601年,女皇 頒布舉世聞名且在當時堪稱最完備之濟貧法案(Poor Law),常被稱為「伊莉莎白 第四十三號法」(43 Elizabeth),正式承認政府有濟貧之責,並建立了初步的救濟 行政制度與救濟工作方法,為各國社會救濟法的濫觴,至今各國社會救濟立法尚有 不能脫離其影響者。濟貧法中之一項原則為地方教區須為所在地之居民充實救濟經 費;為不能工作者及兒童準備糧食;為體力健全者準備工作,政府真正接受了無力 供養自己者救濟之義務。今日公共救助之理論,莫不以此為依據。 伊莉莎白濟貧法之重點或特點可分為下列幾點: (一)規定每一教區每週應向地主徵收濟貧稅,開政府抽稅辦理救濟之先例,為以 後各國政府辦理公共救助之先聲。 (二)規定貧民救濟應由地方分區舉辦,每一教區設立監察員若干人,中央政府並 設立監督人員,是為國家設立機構,建立制度辦理救濟行政之創始。 (三)規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必須參加工作,以工作換取救濟,是為最早的工 賑方法。教區設有貧民習藝所(work house)供男女兒童習藝,教區亦義務 介紹工作,或配給原料及工具,促使生產。 (四)禁止無家可歸及無業遊民行乞遊蕩,設救貧所收容救濟,強迫在所內工 作。有家者給予家庭補助,使仍在家居住。救濟工作分為院內救濟(indoor relief)與院外救濟(outdoor relief)兩種,是開機關式及家庭式社會工作的 先河。 (五)規定人民有救濟其貧窮家人或親屬的義務,教區即公共救濟機構,僅在貧 民不能自其家人或親戚處獲得贍養時,始予以救助。救助對象又限於該 區出生之人或最近曾在該區住滿三年之人。這種以居留權利(residence or settlement right)為接受公共救助的條件,及所謂「親屬責任」(relatives responsibility)或「家屬責任」(family responsibility),到今天一直還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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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救濟中的爭論問題。 (六)此法將貧民區分為三類:1. 體力健全之貧民,須強迫入「感化所」或「習藝 所」工作;2. 不能工作之貧民,包括患病者、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精神 病患及需撫育幼小子女的母親們,令其入「救濟院」或施以「院外救濟」; 3. 失依兒童,包括孤兒、棄嬰、被父母遺棄,或因父母貧困無力撫養之兒童 等,設法領養或寄養。 濟貧法案實施日久,制度雖見普及,貧民卻未見減少,最大的問題是造成了為 數極多的貧民不予救濟即不能生活之現象,養成了貧民依賴心理,不重視貧民之自 尊心,且干涉了貧民謀生的自由。因此於1834年議會修正了濟貧法案,而成「新濟 貧法」(The New Poor Law),其後並歷經數次修正,直至1948年再經徹底修正為 「國民扶助法案」(National Assistance Act)時,始告廢止。 新濟貧法之修正要點有三;(一)救濟設施須全國一致,如各區應分別聯合成 立協會,每一協會最少須設立濟貧所一所,而由駐倫敦之委員下鄉監察,負擬定 章則與審核帳目之責;(二)濟貧所內給予被收容者之待遇應較一般工人為低; (三)以院內救濟為原則,廢除院外救濟(劉銘,1964;葉楚生,1958)。

二、德國漢堡制與愛爾伯福制 歐洲的社會救濟事業,除英國有許多足資取法之處外,其次就是德國。封建 制度崩潰,工業革命發生後,各國農工失業者日眾,對貧民的救濟問題均感難以 應付,至1788年德國漢堡市(Hamburg)曾採行一種救濟制度,對各國救濟工作 在制度與方法上影響甚巨。漢堡制為布希教授(Professor Busch)所起草,規定 該市設一中央辦事處(a central bureau),綜理全市救濟事業,全市分為若干區 (district),每區設監察員(overseer)一人,賑濟員(almoner)若干人。救濟方法 為助人自助;對失業者介紹工作;貧苦兒童則送往職業學校習藝;患病者則送往醫 院診治;沿門乞食者不准施捨,目的在取締無業遊民且不讓貧民依賴成習。該制度 施行13年,頗見成效,後因市民驟增,救貧人員不足而趨於衰微。 至1852年德國另一小市鎮愛爾伯福(Elberfeld),仿漢堡制而加以修正改良。 實行結果,成效大著,對於救濟工作方法,尤有貢獻。愛爾伯福制係將該市分為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564段(section),每段約有居民三百人,其間貧民不得超過四人。每段設賑濟員 一人,綜理全段濟貧工作。凡有求助者皆須與賑濟員接洽,賑濟員每遇有申請救助 者,得先赴求助者家作家境調查,經查明確有需要者始予補助。補助後必須每兩星 期前往調查一次。發給賑款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之最低標準,不許養成貧民之依賴心 理。賑濟員並辦理段內有關貧窮之預防工作,如介紹職業、訓練與管理遊民等。賑 濟員由政府委派地方熱心人士擔任,為榮譽職。全市每14段為一賑濟區,每區設監 察員一人,領導區內各段賑濟員,並由區內14段聯合組成一賑濟委員會,每兩星期 開會一次,由區監察員任會議主席,討論有關全區賑濟工作並製成報告或提案,交 由全市各區聯合組織之中央委員會(由委員九人組成)。中央委員會為全市最高之 救濟機關,總支配管理全市濟貧所、醫院及院外救濟事項,亦為每兩週開會一次。 愛爾伯福制之優點可歸納如下: (一)在工作機構方面,全市各區有由下而上及綜理全市救濟事務之組織,上下溝 通,行政集中,監察嚴密,各級委員會經常開會,隨時計畫並檢討與改善工 作,十分靈活有效。 (二)全市劃分之工作區域甚小,每區賑濟員所負責之貧民人數不多,照顧較能周 到,且不時開會討論各項問題,可收互相切磋、截長補短之效。 (三)賑濟員由地方人士義務充任,可節省人事經費,提倡人民義務服務精神,且 可繼續連任,熟悉地方事務,可收經驗豐富、駕輕就熟之效。 (四)濟貧工作不僅注重消極的救助,且能注重扶助貧民自立與貧窮之預防工作。 (五)賑濟員於接受救助人申請後及施行救助前,須作家庭調查;事後並經常做家 庭訪視,凡工作之過程均有個別紀錄,並經常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問題,這些 都是現代社會個案工作的做法;而劃分段、區由地方人士志願服務之做法, 亦頗合現代社區工作精神與做法。 漢堡制與愛爾伯福制後因人口繼續增加,賑濟員須處理案件數目太多,均漸不 能適用,於是促成所謂「新漢堡制」(New Hamburg System)於1892年產生。其 特點在中央機關比以往更能獨立行使其職權、廢除分段制度、發給賑款是長期的, 並將受救濟人員加以分類以便處理等。總之,德國漢堡制、愛爾伯福制及新漢堡制 的精神與做法,為若干國家所採行,並為公共扶助與社會工作開創一個新的里程碑 (徐震、林萬億,1984;葉楚生,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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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美之慈善組織會社 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 O. S.),於十九世紀末 二十世紀初盛行於英美。當時英國一方面由於濟貧法辦理未盡妥善;另一方面由於 工業化影響所及,失業情形漸多,社會開始特別關心貧民,各種具有不同目標的慈 善組織紛紛成立,徵募捐款,救濟貧民。但是,在這些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協 調,步調不一,各自為政,相互衝突,重複浪費,形成混亂現象。十九世紀之英國 社會工作者為糾正此種現象,亨利索里牧師(Solly, Reverend Henry)參考德國漢堡 制及愛爾伯福制的做法,於1868年建議成立一個組織,以協調政府與民間各種慈善 組織活動。因此於1869年倫敦成立了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C. O. S.)。該會接受多 瑪士.查墨斯(Chalmers, Thomas)的理論,認為個人應對其貧窮負責,接受公共 救濟,將摧毀貧民的自尊心、進取心與道德觀念,終致使他們依賴救濟維生,乃主 張貧民應盡其所能以維持其本人之生活。 慈善組織會社沒有基金,也沒有經費,但卻有一顯明目標:他們要使英國,尤 其是倫敦之慈善事業組織起來,使之配合聯繫,發生最合理的作用,使真正需要救 助的貧民可獲得較合理之救濟。他們的方法是:(一)成立一個中央的管理與聯繫 機構,並將倫敦全市劃分為若干區,每區成立一分支機構,每區有志願委員會,主 持救濟分配工作;(二)各區辦理區內所有救濟機關受理申請救助案件之總登記, 另特設詢問部,提供濟貧法監護人、各慈善組織及個別的慈善家搜集有關申請救濟 者之資料,使許多同時向許多救濟機構求助之「職業乞丐」暴露真面目;(三)各 區派員對於所有申請案件進行個別詳細調查,也包括申請人之各種社會環境,如住 房、健康、教育及工資等;(四)提高救濟款物配額,使能足夠申請人之生活需 要。 自1869年倫敦慈善組織會社成立以來,英國及蘇格蘭其他大城市,亦群起仿 效。該會成立後九年,其影響遠達美國。1877年,一位曾到倫敦且對C. O. S.了解頗 深的美國牧師哥爾亭(Gurteen, Reverend S. H.)在水牛城(Buffalo)成立美國第一 個慈善組織會社(C. O. S.),其後六年內美國成立慈善組織會社者達25個城市。現 在美國各地之家庭服務社(family service societies),即為當年慈善組織會社之化 身。當時慈善組織會社的目標,除有效救濟貧民外,並力求避免救濟機關間經費之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浪費,相互衝突及工作上之重複現象;並強調對個人或家庭之需要予以「調查」, 以保證所提供的經濟救助是給予那些「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即最 有可能成為自立自助,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申請救濟者。至於那些「不值得救濟的貧 民」(“unworthy” poor)則被強迫在救濟院或習藝所內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 總之,慈善組織會社對於社會工作專業化的建立有極大的貢獻。一方面,他們 派「親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訪問申請救濟者,以了解其社會背景及確定應 採取之措施,它強調依據調查後,按其個別情況之不同,對每一個別案件,分別予 以處理,這種強調「個案化」,促使社會個案工作(social casework)的產生;另一 方面,他們在促進各救濟機構、慈善組織為解決社區問題,採取協調合作的步驟, 也為社區組織工作(community organization)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使社會工作邁進 了現代化與專業化之途徑(白秀雄,1978;葉楚生,1958;蔡漢賢,1958)。

四、英美之睦鄰組織運動 睦鄰組織運動或稱社會公社運動(the social settlement movement, settlement & neighborhood centers),即社區改良運動。此一運動始於1884年英國牧師巴涅特 (Barnett, Samuel A.),在倫敦東區貧民區所創設之湯恩比館(Toynbee Hall)。 巴氏為英國牛津大學畢業生,畢業後任東倫敦教區牧師,該地為倫敦最貧困教區之 一,有很多失業者、患病者,以及住在污穢擁擠住宅的人。於是,巴氏發動當時 就讀於牛津、劍橋大學的學生前往該地為貧民服務,與貧民同處,實際瞭解貧民 生活情形以便研擬對策。是時,有一位牛津大學經濟學講師名叫湯恩比(Toynbee, Arnold),為一虔誠之基督教徒,誓言為貧民服務以宣揚基督之博愛,消除人間之 不平,與巴氏志同道合,和貧民共同生活,為貧民服務。不幸湯恩比因肺病於1883 年逝世,年僅30。巴氏深受其感動,為了紀念亡友湯恩比的偉大犧牲精神,並號召 知識青年為貧民服務以繼湯恩比之遺志,乃約集友人,於次年(1884年)在倫敦東 區之貧民區建立一個大學社區睦鄰服務中心(a university settlement),並取名為 「湯恩比館」。 如湯恩比館之類的社區服務中心,或稱社會公社之一般特點如次:(一)設於 貧民區,備有宿舍,所有工作人員與貧民共同生活,其口號為「工作者與工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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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相愛」;(二)沒有既定的工作計畫,視居民實際需要而工作;(三)盡量發 動當地人力,培養其自動自發、互助合作之精神,為地方服務;(四)使各地的社 區睦鄰中心成為當地的服務中心之外,並盡量設法將本國及外國文化向當地居民介 紹,使之亦成為當地文化中心。 自第一個睦鄰服務中心湯恩比館成立以後,睦鄰組織運動或稱公社運動,即迅 速向各地推展。此一運動,不但成為英國社會改良運動的一種新潮流,並且成為 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的一種社區改造運動,其中尤以美國最為發達。美國最初的睦 鄰組織都是由其創辦人親見湯恩比而深受感動,在各自回國後所創設的。美國第一 個社區睦鄰服務中心是1886年由柯義特(Coit, Stanton)在紐約創立睦鄰公社(the neighborhood guild)。美國最有名的睦鄰服務中心,為美國社會工作史上最享盛名 的亞當姆斯.詹恩女士(Addams, Jane),她到倫敦參觀了湯恩比館後,於1889年 在芝加哥所創立的赫爾館(Hull House)(或譯作霍爾館、哈爾館或胡爾館)。赫 爾館在亞當姆斯及其同事的努力經營下,不但對芝加哥市民生活之改良有很大的貢 獻,且對美國社會工作的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社區睦鄰組織運動在美國的發 展,遠較英國及其他國家迅速且普遍。在1939年時,全美國所成立之社區睦鄰服務 中心已達五百餘處。 社區睦鄰組織運動對於整個社會工作發展之重要意義,可歸納為數點:(一) 說明社會工作之目的在追求個人與社會生活之改善,工作方式應自個人與社會雙方 同時入手;(二)社會工作應隨時依據社區實際需要計畫工作,並應發動、組織或 配合社會力量共同工作;(三)社會工作應以整個社區為工作對象,並應以促進全 面的社區福利為目的;(四)工作進行的方法,不僅可運用社會個案工作方法,並 發展了社會團體工作與社區組織兩種工作方法。總之,睦鄰組織運動為社會工作介 紹了新的服務工作方法,亦為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帶進一個新紀元(白秀雄,1978; 徐震、林萬億,1984;葉楚生,1958)。

五、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 德國俾斯麥首相(BisMarck)領導的政府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保險,實為現 代國家實施社會安全措施之濫觴。產業革命以後,世界整個的經濟結構丕變,社會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上形成了貧富懸殊的現象,在工廠制度下受僱用的一般工人,依靠低微的工資收入 過活,其處境尤為不利,因此造成了嚴重的勞工及社會問題,罷工事件層出不窮。 當時各國都企圖以武力制裁反動分子,但卻加深國民對政府的不滿。富有政治眼光 的德國首相俾斯麥乃改變方針,採取溫和手段,以保護勞工來代替鎮壓勞工,因此 而有1883年的疾病保險、1884年的職業災害保險,以及1889年的殘廢與老年保險; 此乃採取危險分擔之保險原則,集合工人、事主及政府之財力,保障勞動者遇疾 病、傷害、老殘死亡時,支領保險給付,以應事故之需。於是工人情緒逐漸穩定、 生活漸趨改善,社會轉趨安定。此外,為維持一般工人的生活水準,提高購買力, 並維護充足的勞動力,以應生產上的需要,則需先保護一般工人,使其減少災害損 傷,保持健康並穩定收入,從而獲得工作上及生活上的安定,於是社會安全措施遂 應運而生(王金標,1959)。 對於英國的社會與工業秩序問題,韋柏夫婦(Webb, Sidney and Beatrice) 在1909年曾提出有力的報告,力倡社會福利與個人責任並重,及強制的原則 (principle of compulsion),其最大特點在於「預防的架構」(frame work of prevention),即積極預防較消極救濟尤為重要;其政治理論以漸進改革方法實踐 社會主義理想,不僅成為英國工黨釐訂政策政綱之指針,且其對於「福利國家」 (welfare state)理念之形成,亦不無貢獻。其後在1911年通過對抗疾病與失業的強 制保險「國民保險法案」(National Insurance Act)、1925年之「寡婦、孤兒及老 年補助年金法案」(Widows’, Orphans’ and Old-Age Contributory Pensions Act), 擴大了保險範圍,包括老年與死亡項目,1934年另有「失業法案」(Unemployment Act)。而1942年的貝佛里奇報告書(The Beveridge Report)為一劃時代之社會改 革文獻,對英國現代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具有極大的貢獻。該報告強調四項主要 原則:(一)每個國民均需列為社會保險對象;(二)主要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 (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包括在一個單獨保險中;(三) 採均等費率(a flat rate of contribution),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 率;(四)也採均等給付(a flat rate of benefit),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貝佛里 奇(Beveridge, William H.)建議由國家統籌辦理一項,包括各種有關人民生活與社 會福利設施之社會安全計畫,使每一國民自出生至死亡,在平時及遭遇意外時,皆 能獲生活之保障。至1948年,五種法令:(一)國民保險法;(二)工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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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國民健康服務法;(四)兒童家庭補助法;(五)國民扶助法等,在英 國生效後,國民「從搖籃到墳墓」(from womb to tomb)均不虞匱乏,英國遂成為 一個實施現代最完備的全國性社會安全制度的國家。 美國自1929年紐約股票交換所破產而引起的經濟大恐慌(economic depression) 之後,失業人口日增,政府救濟費用的負擔,日漸沉重。當時的胡佛總統,仍以 憲法為依據,認為緊急救濟屬州政府職責,應以社會志願捐款支應,不能靠國庫 撥款救濟。1933年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 D.)就任總統,實行他的「新政」 (New Deal),立即逐步建立聯邦救助的各項措施,為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 鋪了一條新路。於1933年12月頒行「聯邦緊急救濟法案」,並執行緊急救濟,先 後成立之緊急救濟行政機關計有:聯邦緊急救濟總署(Federal Emergency Relief Administration)、工程設計署、公共工程署及全國青年署等。此舉改變了美國救 濟事業應由地方辦理之傳統觀念,認為此種社會救濟與福利事業應以全國人民為對 象,而由政府負責辦理普及全國之社會福利行政。爾後在1935年制定美國歷史上有 名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of 1935),於是美國社會安全有了永 久性的立法與制度,建立了劃時代的社會安全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案: (一)社會保險方案(a program of social insurance),包括老年保險制度、失業 補償制度;(二)公共分類救助方案(a program of public categorical assistance), 包括以老年人、貧苦盲人及失依兒童為救助對象;(三)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a program of health and welfare services),包括婦幼衛生服務、殘廢兒童服務、兒童 福利服務、職業重建,以及公共衛生服務等。其最主要業務之管理與監督權,則另 設社會安全理事會(social security board)負責執行。 以上各國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可以說明現代社會逐漸趨向重視維護全民福 利的進步觀念,而社會工作方法中之社會行政工作遂日趨重要(徐震、林萬億, 1984)。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第五節 社會工作專業化之發展 一、社會工作專業之發展趨勢 各國社會工作之發展各依其國內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情勢而定。因 各國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背景及其發展趨勢不同,以致社會工作之內容、形式 亦異,對其含義之解釋亦各不相同。有視之為「一種個人的慈善事業」;有視之為 「公私機構協助不幸者解決困難之各種有組織之活動」;亦有視之為「一種由社工 專業人員協助當事人發揮潛能改善生活之專業服務」,深度雖各有不同,但各國發 展之趨勢均為由消極的救濟到積極的專業社會工作,以增進全民福利。 現代所謂專業的社會工作可說是國家進步、經濟繁榮的副產品,在落後的農業 社會沒有現代的社會工作。而所謂專業也有它共同的特質,一般以1957年格林伍德 (Greenwood, E.)所提出專業之五項基本特質(attributes of profession)為準: (一)一套理論體系(a body of theory):即一套有系統的理論體系或專業知識與 技術。 (二)專業的權威(professional authority):即專業人員對案主有一種判斷的專利 權,案主可由這種專業的權威獲得安全感。 (三)共同信守的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即一套共同信守的專業工作守則或 信條,如客觀、保密、自我控制等。 (四)社會或社區的認可(sanction of the community):即社會人士或社區居民, 承認該專業在特定範圍內的一些權利與特權,如案主對專業人員因信任而吐 露心中的秘密,及尊重專業人員訓練機構的控制等。 (五)專業的文化(professional culture):指正式或非正式的專業機構團體(如專 業科系、訓練中心及專業工作人員協會),所要求的社會角色之間相互影響 而產生的獨特社會形態,包括專業價值觀、象徵符號及行為規範。 世界各國社會工作之重點及形式頗不一致,其專業化之程度亦異,至於各國之 發展趨勢則可歸納為下列十點: (一)從非專業發展到專業。 (二)從無理論發展到有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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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消極的救濟工作發展到積極的福利措施。 (四)由地方性工作發展到全國性措施。 (五)由事後的補救、治療發展到事先的預防。 (六)由少數人參與工作發展到大眾的參與。 (七)由對少數人的救濟工作發展到對全體大眾的福利。 (八)以傳統個案工作為主的發展到整體性、綜合性的福利行政、立法與制度。 (九)從描述性的訪問調查發展到數量化實證的研究分析。 (十)從不計成本的工作發展到講究方案的評估及成本效益的分析。

二、美國社會工作專業化之過程 美國社會工作專業化之過程,可分為五個階段: (一)非專業化之階段 十九世紀中葉至二十世紀初,社會工作以私人或宗教團體之慈善事業或救濟工 作為主,此等救助係一局部性、暫時性、無組織、無理論根據的非專業活動。在 十九世紀中葉,美國開始工業化(工業革命)及都市化(都市人口增長)而形成中 產階級。由於工業化及都市化的結果形成許多社會問題,如貧民問題、孤兒問題、 精神病問題等,當時有些熱心公益的私人宗教團體發動救濟貧困的工作、興辦孤兒 院等。那時的工作人員都沒有受過專業訓練,而以美國的中產階級婦女為主,她 們憑著愛心、善心、慈悲心及樂於助人的雙手從事工作,故稱此階級為非專業化, 乃以私人或宗教團體之慈善與救濟工作為主之階段。到了十九世紀末期,即1890年 代,人們開始注意到服務的方式與品質應該改善;社會學家也開始從事貧民及孤兒 院實況的調查研究,於是進入了另一階段。 (二)初步專業化階段 在二十世紀初,即1900至1910年間,首先在私立學校開設社會工作方面的課 程,如早期的哥倫比亞大學、芝加哥大學。他們開始考慮學理,即找出工作的理論 根據,目的在尋求有效的科學方法以提供最好的服務。瑪麗.李查門(Richmond, Mary E.)於1917年出版《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一書,首開專業之端,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而成為社會工作專業的鼻祖。當時的社會學者認為社會學是講理論的,而社會工作 是沒有理論的,只是應用社會學的一種,是助人的工作。社會學者有自認他們是 研究真正純粹的社會學(pure sociology),而社會工作者的一套是不純粹的社會學 (impure sociology)。但社會工作者認為他們才是有用的,能學以致用,並且是實 際的、有行動的;而社會學家是不實際、是空洞的,雙方的偏見,至今未消。在 1900至1930年之間,社會工作不再是靠善心的救濟工作,而是一套有組織、有系統 的學問,它在研究、瞭解人們行為及活動的動機;在搜集資料並由資料預測社會現 象。不過各大學的重點與方向不一致,如芝加哥學派注重社會服務與行政,而史密 斯學院(Smith College)則以個案工作為主,以心理治療、精神病之研究與治療為 重心。當時發現的最重要理論是佛洛伊德(Freud, Sigmund)的精神分析理論,這是 功能派的個案工作理論,這個理論在美國盛行了幾十年。又如哥倫比亞大學則重視 行為方法,採用心理學、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及人類學方面的理論,後來形成社會 心理治療派的個案工作。這個階段的共同特點乃全係私人的大學而沒有政府辦的大 學介入。當時以注重專業訓練之二年制碩士班研究院為主,除了在校內上課研究之 外,很重視機關實習(field work),即學校與私立的機關團體合作,共同從事社會 工作。 (三)高度專業化階段 1930年代受到美國經濟大蕭條的影響,美國失業人口遽增,形成嚴重的社會問 題,原有的私立機構因沒有足夠的經費應付廣泛的問題,於是政府的各級公立機關 開始加入行列,由聯邦政府提供資金,同時著手保險法案的立法。而學校訓練的人 員也供不應求,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於是各級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也分擔了救助 貧民、就業輔導等工作。此外,又成立了基層社區基金籌募會,此會也分擔一些工 作,另有基督教的家庭扶助機構也協助解決問題。 到了1950、1960年公立大學紛紛設立社會工作的相關科系,並成立社會工作學 院。因為原來的二年制社會工作碩士班訓練的人才供不應求,當時美國急需成千 的社會工作員,但研究院只能供給幾十個碩士人才,於是在大學部也開始社會工作 的課程,成立了社會工作系,授予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同時,在研究院中還增設博 士班授社會工作博士學位。到了後期,由於仍是不夠應付,於是又在二、三年制的 專科學校增設社會工作科,授予準學士學位(associate degree)。在1950、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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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美國的社會工作可以說是已高度專業化了,以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碩士為主 幹;社會工作在社會上像醫生、護士、律師、會計師一樣有專業的地位,受到社會 的尊重。在人口普查局的資料裡,已把社會工作一行列入專業的類別,並已建立完 善的社會工作員制度,有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和社會工作教育審議會,強調有執 照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精神及專業道德,無專業精神或缺乏公德之工作員,如受服 務對象的檢舉,經監察法庭定罪者,可吊銷其社工人員的執照。 (四)後專業化階段 1950、1960年代以後,由於美國高度工業化、都市化、個人化及科學技術的突 飛猛進,傳統的宗教信仰及家庭觀念一落千丈,造成家庭型態乃至整個社會結構 的改變,個人主義及存在主義盛行,加上性開放、婦女爭權、黑人暴動,形成許多 嚴重的社會問題,如青少年墮落、吸毒、放蕩、犯罪;成年人的失業、酗酒、離 婚、自殺、同性戀、精神病,以及兒童的教養、老人的安置問題等。因此傳統以個 案工作為主之社會工作已應付不了上述廣泛嚴重的問題。於是1960年代以後之發展 趨勢,是除了傳統的個案工作之外,還發展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而成為具有整體 性、綜合性的社會工作,並且強調整個國家社會之福利政策、計畫及行政。同時除 了以往之個案治療服務之外,還注重預防工作,即透過政府之立法,以社會安全制 度全面徹底解決問題,此乃所謂之後專業化階段。在這個階段除講究社會工作理論 外,還強調社會工作研究,使得社會工作亦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一般,成為 行為科學的一種。社會工作研究已由昔日描述性的報告邁向數量化、經驗性實證的 研究(empirical research)。 (五)挑戰專業化階段 美國自1970年代以後,經濟逐漸走下坡,社會福利預算因而逐年被削減,社會 福利的支出到底會產生何種實質效益,受到大眾的關切;同時自1976年以後,申 請進入社會工作系所就讀的人數逐漸減少,學校得減聘教師,以解決學校財政問題 (CSWE, 1990)。因此,在1980年代,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面臨如何控制學生素質, 如何使教育課程更具系統性與整合性,以及提高教育成效與服務品質等壓力與挑 戰。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美國社會工作經初步專業化、高度專業化、後專業化階段之後,邁入受到各種 挑戰的階段。首先受到經濟不景氣,福利預算被削減,有限經費是否發揮最大效 益的挑戰;其次是社會工作教育學生來源短缺,得減聘教師,面臨以有限師資訓練 高水準專業社工員之挑戰。就社工教學方案本身面臨在職人員進修教育方案(parttime program)日增、應否培養私人執業(private practice)人才、社工博士班教學 訓練能否配合實際需求、大學與研究所課程方案應否連接、學校教育應否和執照考 試配合,以及社會工作方法整合問題等之挑戰(曾華源,1993)。

三、我國社會工作專業化之過程 我國社會工作專業化的過程可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一)傳統中國非專業化階段(民國成立以前的階段) 我國社會福利工作亦如世界各國,係起源於早期的救濟事業,而我國早期的救 濟事業則多以臨時性搶救的救荒事業為主。因為我國係以農立國,數千年來,科學 不發達,控制自然的力量非常薄弱,加上歷代水旱災、飢饉、瘟疫等不斷發生,所 以經常需要政府與民間臨時性的搶救工作。此等工作係屬施捨性及消極性的,而無 一定的政策及制度。此外,由於傳統中國的社會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人們如遇貧病 鰥寡無依時,皆由家人或族人來照顧,因此無須政府和民間另行辦理救濟事業,這 是我國社會福利工作不發達的原因之一。 我國古代社會福利思想以〈禮運大同篇〉之理想社會為代表,中國的人道主義 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對我國早期的福利措施 有深遠的影響。我國過去的救濟事業大多缺乏有系統的記載,由一些片段的記載中 可發現下列措施:1. 倉儲:古代的倉儲法有常平倉、義倉、社倉三種;2. 賑穀與賑 銀:除倉儲法外,此為我國最早及最流行之急賑與濟貧方式;3. 施粥:當災情嚴 重,災民眾多,尚未發賑時,施粥每為急賑所常用之法;4. 疏遣:疏遣難民也是自 古以來常用的救濟辦法;5. 居養:前述諸條都是院外救濟,而此所謂「居養」即今 日之機關救濟或院內救濟,專收容流民、乞丐、鰥、寡、孤、獨、殘疾無依者;6. 養老:除家庭負養老之責外,宗祠及各地善堂也有養老設施;7. 慈幼:歷代對於慈 幼事業各有明令,災民鬻子,朝廷令買主償還;逃荒棄兒,政府令民間收養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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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歷代政府對災民及貧民尚有施藥、施醫、施棺、減賦、免征、緩征、免役等 救濟辦法。 (二)中國大陸引進社工階段(1911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之階段) 民國成立以後,由於受外國社會工作發展之影響,政府與民間團體也重視社會 福利工作之現代化與專業化。1940年成立社會部,隸行政院,為我國政府設立最高 行政主管機關之始。社會部之職掌可分為: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組織(人民 團體組訓)、社會運動、社會服務(包括職業介紹)、勞工行政及合作行政等。又 於1942年行政院公布省社會處組織大綱後,在省政府下設社會處;在院轄市設社會 局;而在全國各主要縣市設立社會科,於是我國之社會行政制度乃告確立。大陸淪 陷,政府遷臺改組後,社會部於1949年裁併,其職掌劃歸內政部(內設社會司、勞 工司等)。民國以來,私立社會事業在組織與設施上,均較以往之規模大,並漸採 用現代較科學之工作方法,例如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幼協會、戰時兒童保育會、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以及許多由天主教、基督教、佛教會、道教會等宗教所辦 之慈善事業。 我國社會工作之漸趨專業化,也如英美各國得力於各大學及學術團體之倡導。 1931年時,全國各大學或獨立學院設立社會學系者有11校,至1947年時,增為20 校。在上述設有社會學系之院校不但注重理論社會學,同時也重視應用社會學,若 干大學在社會系內分設社會工作組或增設社會工作課程,如燕京、滬江、金陵、齊 魯、復旦、金陵女大等校。1940年社會部成立後,各大學對於社會工作人員訓練尤 為注意。社會部曾撥經費補助中山大學、復旦大學、燕京大學、金陵大學社會教 育學院之有關社會學及社會福利之科學,並曾於中央訓練團設立社會工作人員訓練 班,調訓各地社會行政人員從事民眾組訓與社會福利工作。各大學不僅注重社會學 及社會工作的教學與實驗,並致力於有關書籍之著作與翻譯。此外,在社會部內設 有研究室,由社會學者及社會工作教授張鴻鈞博士主其事,並聘任社會學者及對社 會工作有研究之人士多人,經常協助從事各種研究與出版工作,平日更隨時邀請國 內專家學者舉行會議,研究問題,以協助政府制定政策與設計方案。並於1942年在 重慶召開第一次全國社會行政會議,於1943年舉行兒童福利研究會議,會後均有論 文及研究報告出版。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三)臺灣地區初步專業化階段(1949年政府遷臺至1981年之階段) 政府遷臺後,由於客觀環境的需要,在整個國家建設目標的優先順序中,首先 強調經濟建設、國防軍事及科學技術的發展;相對的,社會建設雖沒有被列為最 優先的考量,但還是有不少關人民權益及社會福利方面的政策與立法,這也顯示政 府照顧民眾,為民興利的決心。立法方面如1950年代的耕者有其田條例、勞工、軍 人、公務人員保險法;1960年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都市計畫法;1970年代的兒童 福利法、國民住宅條例、礦場、勞工安全法、平均地權條例以及殘障福利法與老人 福利法等。政策方面最重要者為1964年訂定「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並以實 施平均地權所徵收的地價稅,設立了社會福利基金,專供辦理這項政策所列之社會 保險、國民就業、社會救助、國民住宅、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教育,以及社區發展 等七大項社會福利措施。此外,有關社會福利之團體有: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國委 員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社會福利事業協進會、中國社會安全協會、中國社 區發展協會等。並於1970年成立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從事研究訓練工 作,出版研究報告、刊物等。 自1950年以來,在臺灣地區之大專院校先後成立了有關社會福利工作之科系, 並開設有關社會工作之課程。其中專門培植社會工作人才之社會工作科系有:東海 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及政戰學校、文化大學夜間部社工系及實踐日、夜間部 社工科;在社會系設社工組者有臺大、師大、中興;其他有關科系有南神社服系、 交大兒福系;研究所方面有:東海、東吳、臺大、及文大兒福所等。 隨著時代潮流,自由中國也不斷地工業化、都市化、現代化,然由農業社會進 入工業社會,各種社會問題亦相伴而來。 因此,訓練大批專業社會工作員,建立社會工作制度,以遏制因經濟繁榮所引 發之流弊是刻不容緩的。最近二、三十年來,各大專院校有關社會工作教學之科 系,以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曾聯合舉辦多次教學研討會,專家學者們亦甚努力於 有關社會工作書籍之著作與翻譯,已出版多種社工概論、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 區工作及福利行政方面的書,亦編印了社會工作辭典。此外,於1971年設立了社會 工作人員人事制度專題工作小組,對各國社會工作人事制度進行研究,按照世界情 況,參酌國情,研擬建立我國社工專業制度之方案,俾使專業制度步入常軌,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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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環境限制,迄今尚未能制訂妥善。自1978年開始,幾乎所有縣市都設置了縣市 社會工作員,台北市社會局、臺灣省社會處及高雄市社會局,亦先後成立「社會工 作室」,各自招考聘僱社會工作員,推動工作。1979年,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招考了 一批山地社會工作員;1980年起,社會處又招考社會工作督導員;那時全國有五百 多位縣市社會工作員。同時在各公私立醫院成立社會工作組或社會服務部,任用專 業社會工作人員;此外,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如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世界 展望會、基督教青年會、少年觀護所、仁愛之家、青少年服務中心,均大量任用受 過專業訓練之社會工作人員。 (四)兩岸交流促進專業化階段(1980年代) 中國大陸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改採改革開放政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同時 增設社會工作專業,在全國大專院校開授社會工作專業課程,在民政幹部學院、 青年幹部學校、婦女幹部學校,也成立社會工作科系,訓練社會工作人員,在全國 各地推展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福利工作,最近也成立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 會。 那時在大陸開授有關社會工作的課程,其教科書有一部分係經由香港購買臺灣 地區出版的書籍,同時透過香港地區的學者,也介紹了一些大陸方面的資料到臺灣 地區,因此,兩岸社會工作的著作已先交流。後來臺灣地區的社工教學、實務工作 人員也多次到大陸地區參觀、研討。1994年4月在北京大學,召開華人社區社會工 作教育的發展研討會,臺灣地區多位社工教授到北京出席會議,發表論文,共同研 究社工教學相關課題。會中並決定二年後將在臺灣地區辦社工研討會,大陸社工專 家學者,將來臺參加研討社會工作專業化及本土化議題。相信兩岸的交流,必能共 同促進全中國的社會工作並建立中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五)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完成(1990年代) 臺灣地區於1997年社會工作師法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共計七章五十七條。 依社會工作師法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已有兩千多位,目前在很多縣市成立縣市社會工 作師公會,並成立全國社會工作師聯合公會,至此,可以說臺灣地區的社會工作專 業建制已完成,也是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第六節 社會工作之整合及展望 專業社會工作方法,即傳統的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工作等 方法實施了幾十年,社會工作由初步專業化階段進入高度專業化階段之後,有些專 家學者認為在工作方法上有整合的必要,因為以傳統個案工作為主的社會工作無法 應付廣泛複雜的社會問題,得配合整個國家社會福利政策、立法、行政、社會安全 制度等全面解決問題,而不僅是專門化個別去治療或解決單項問題。因此,在社會 工作方法上有一元化途徑(unitary approach)或整合方法(integrating method)以 及綜合社會工作或稱綜融社會工作(generic social work)之說法。所謂整合方法是 指結合各種知識基礎與實施方法於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由此概念訓練出來的社會工 作者即所謂社工專業的「通才」(generalist),這個通才是相對於社工專業的「專 才」(specialist),可見所謂的「通才」並非泛泛的、不學無術的、無所專長的, 而是在其工作方法領域中要身兼多元的角色,會更敏銳地、更有效地及更系統化地 處理案主的問題。 社會工作方法之整合是歷經「部分整合」(partial integration)的過程。所謂 部分整合是將社會工作方法分為直接服務(direct service)與間接服務(indirect service)兩大類,所謂直接服務指社會工作者直接面對案主或案主群(clients)提 供服務,如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各種治療、輔導及諮商等,此類工作又稱微視干 預(micro-level intervention)或微視社會工作(micro social work);所謂間接服務 指社會工作者不直接面對案主,即不直接接觸被服務的對象,而以間接的方式提供 服務,如社會行政、立法、社工研究、方案設計及社區組織工作等,此類工作又稱 巨視干預(macro-level intervention)或巨視社會工作(macro social work)。換一個 角度看,上述直接服務工作屬原來狹義的社會工作,而間接服務工作指一般所謂的 社會行政工作(social administration)。因此,有些從事直接服務工作的社會工作人 員,經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專業證照,可以開業診斷、治療求助者,而形成所謂專業 的「社會工作師」;而參加國家公務人員「社會行政」科考試及格者,就變成社會 行政人員。甚至有人極端地把從事直接工作的專業人員稱為「社會工作專家」,而 把間接服務的行政人員稱為「非社會工作專家」(non-social work professionals)。 筆者認為社會工作方法之整合與社會工作專業化之程度有關,在初步專業化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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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還是以傳統的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組織工作等分類比較具體,待高度專 業化之後,就會傾向於整合的方法,由分為直接服務工作、間接服務工作兩大類到 只有一種方法,即助人自助,改善人際關係,解決社會問題,此乃基於一般系統理 論之一元化實施模式,稱為綜融社會工作。

第七節 綜融社會工作 基於現代社會的複雜性,社會工作專業強調所謂「綜融性實務觀點」(the generalist practice perspective),即採用各種工作方法以綜融方式解決複雜的問題。 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於1992年建議大學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應以綜融實務取向之通 才訓練為核心。

一、綜融社會工作理論基礎 綜融性實務觀點的基本前提是:當社會工作者嘗試提升個人、團體或社區的生 活品質與社會功能時,他的思維與行動必須兼顧人與環境的因素,要探討人類行為 與社會環境之相互關係,瞭解人們與其生活背景之間重要互動的過程。由此呈現人 們內在因素(內部力量)與外在因素(外部力量)二元化的觀點,此觀點認為由內 部力量與外部力量交互作用會產生個人行為,基於生態理論與系統理論建立的內部 與外部力量模式,此乃綜融社會工作的工作模式,此模式幫助社會工作者解釋人的 行為,並計畫有效的處理方式。 系統理論認定的系統有三種,(一)微視(micro)系統;指個人以及生理、 心理、社會等對個人的衝擊;(二)居間(mezzo)系統︰指家庭、工作團體以及 其他較小的社會團體對個人的衝擊;(三)巨視(macro)系統︰指組織、機構、 社區、文化等對個人的衝擊。微視系統構成內部力量,而居間系統及巨視系統構成 外部力量。此外,內部與外部力量模式還可結合人生發展階段的概念,艾力克森 (Eric Erickson)採用佛洛伊德的理論,發展出人生發展生命週期(the life cycle) 八階段:(一)信任(0~1歲)、(二)自主(1~3歲)、(三)進取(3~6歲)、 (四)勤勉(7~11歲)、(五)認同(12~17歲)、(六)親密(18~22歲)、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七)照顧(23~45歲)、(八)整合(45歲以上)。 茲舉簡單例子以說明上述理論模式之運用。例如某小學生有不作功課、不喜歡 唸書的情況,社會工作者必須全面廣泛地考慮案主的問題,依內部與外部力量模 式及生命發展階段整體評估該小學生的問題。首先我們知道該小學生處於人生週期 發展的第四階段,發展任務為勤勉。其次依微視系統查看有無心理上的自卑或生理 上的視力不良等內部力量的問題,以及有什麼居間或巨視系統之外部力量的問題, 比如該小學生的父母是否有激烈爭吵的問題,還有學校的老師是否指定太多的作 業,給小孩功課上的壓力問題。綜合上述問題來找出有效解決問題的對策(Farley, 2005)。

二、綜融社會工作之組成要素 綜融社會工作之組成要素包括社會工作者、案主,以及三種層次的互動系統、 即兩人互動系統─多人互動系統和社會環境系統。 社會工作者是執行業務的主體、關係著服務功效的成敗,他是一個瞭解自我的 個體,更是一個懂得利用自我,去幫助需求未得滿足或功能不能發揮的案主,因此 他必須是一個有效能的助人者。 傳統社會工作將前來尋求幫助的對象視為案主,而綜融社會工作關心的焦點, 不只是前來要求協助的對象,更關注那些阻礙求助對象需求滿足或功能發揮的相關 系統,並且將這些相關系統皆視為案主,皆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案主依社會系 統的層次,可分為個人案主、家庭案主、團體案主與社區案主等。 站在綜融社會工作的觀點,兩人互動系統除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互動關係外, 也考慮到工作者與案主之周圍的人士的互動關係。此等兩人互動關係指專業的助人 關係,其所依賴的傳媒便是溝通,而會談則是溝通的具體表現。整個互動過程,便 是會談的過程,因此會談也就成為兩人互動體系的實務操作。至於會談的技巧則有 下列七種:(一)觀察的技巧;(二)傾聽的技巧;(三)發問的技巧;(四)焦 點的技巧;(五)反應的技巧;(六)自我表露的技巧;(七)建立氣氛的技巧。 社會工作者對於一群具有同樣問題的案主,採用團體的方式來實施助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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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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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便存在多人互動系統;或是某些案主的問題,必須採取團體的干預措施時,也 是有多人互助系統。另外,社會工作者參與由不同專業人員組成的工作團隊時,其 中也有多人互助系統。 當社會工作者成為工作團隊之一員時,得由每個成員來擔負團體互動的責任, 要傾聽每個成員的觀點,共同做決策,成員相互協調合作,使每位成員成為有效能 的團隊成員。 當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對象是團體時,工作的重點是團體互動。首先要與團體成 員接觸並訂定團體目標,接著選擇成員並設計團體活動方案,再帶領團體討論,藉 團體動力幫助團體成員成長、改變行為、解決問題,最後再評估是否達成目標。 社會工作者與之互動最密切的社會環境系統,要算是社區與社會機構。依綜融 社會工作的觀點,社會工作者在面對個別案主時,必須將其置於所處的整個社會系 統中來考量,才能真正瞭解案主的需求和問題;同樣的,當社會工作者籌組團體來 協助一群案主時,也得考量該團體成員所處的社區環境特性。因此我們要探討社區 的特性,機構的結構和功能,以及社會工作者在社工機構中的角色,期能使社會工 作者對於自己所處的工作環境有一整體性、全面性和透澈性瞭解,而有助於社會工 作服務效能的提昇(Johnson, 1989;林振春,1993)。

三、綜融社會工作之工作過程 在L. C. Johnson(1989)的《社會工作實務:綜融取向》一書中指出,基於系 統理論的一元化綜融社會工作方法,它不分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方 法,而以綜合成一種的方法稱為「綜融社會工作」(generic social work)。這種工 作方法在接案後經評量、計畫、行動、評鑑和結案等五個步驟。這與多年來我們研 習的社會工作專案實習之五個步驟相似,即需求評估、方案計畫、方案執行、方案 評估與結案等五個步驟。 (一)評量(assessment) 也有人稱為評估。在社工員接案後與案主(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 等)接觸時的第一步驟即要做評量的工作、傳統社會工作稱「診斷」,而專案工作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稱「需求評估」。也就是從事案主的需求和問題的評量工作。通常以訪問、觀察、 問卷或團體討論來收集資料,對需求的評估可由下列四種需求之其中一、二種加以 評估,即:1.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指案主的各種條件,低於社會上的一 般水準或低於專家根據專業知識所判定的標準;2. 感受性需求(felt need)︰指案主 自己所感受到的需求;3.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指案主已付諸行動,表現 出來的需求;4.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指案主的條件低於可以對照比較 的團體或社區。 (二)計畫(planning) 計畫是評量與行動的橋樑,計畫乃在於將評量的結果轉化成欲達成的目標,並 找出達成目標的方法。計畫包括設計活動以增進個人的潛能發展和適應能力,或是 增加社區的力量以應付居民的需求和社會問題。專案計畫的內容包括問題陳述、總 目標和次目標、任務分配和時間流程(工作時間表)等。 (三)行動(action) 行動即達成目標的方法之執行,綜融社會工作的行動可分為針對案主本身的行 動與針對案主周遭環境的行動等兩類。針對案主本身的行動包括:1. 發展關係的行 動;2. 使能夠瞭解情境中的個人的行為;3. 使案主參與計畫過程的行動;4. 使案主 知道和會使用資源的行動;5. 危機處理;6. 支持案主發展社會功能;7. 利用活動以 幫助案主的行動;8. 使用仲裁調解的行動等。針對案主周圍環境的行動包括:1. 針 對有影響力人士的行動;2. 有關服務協調的行動;3. 有關方案設計和資源開發的行 動;4. 操弄環境的行動;5. 改變機構組織的行動;6. 政策辯護的行動等。 (四)評鑑(evaluation) 也有人稱為評估。對計畫的評鑑要看計畫是否完整可行且易行,對行動的評估 要看其是否達成目標或所期望的改變是否發生。換言之,透過評鑑或評估,工作 者才能知道服務目標是否達成、服務對象是否滿意、服務方案是否有效、工作者的 服務知能是否適當、服務所需的資源是否足夠等。評鑑或評估的方法和技術可用記 錄的方法(含過程紀錄、摘要紀錄、問題導向紀錄),以及研究的技術,如研究會 談、觀察和問卷的使用,以及單一主題設計和目標達成評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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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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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案(termination) 社會工作的最後一個步驟即結案,表示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助人關係的結束,結 案可分為計畫中的結案與未計畫中的結案兩種。未計畫中的結案包括因為案主的離 開而結案、因為工作者的離開而結案、因為機構的關係而結案等。計畫中的結案工 作包括完成評鑑、穩定成果以及解除助人關係等。

本章習題

一、解釋名詞: 1. social welfare 2. social security 3. direct service 4. poor law 5. indoor relief 6. code of ethics

二、試述社會工作之意義。

三、試述社會工作與社會學的關係。

四、試述社會工作之發展趨勢。

五、試述社會工作方法之整合及其發展。


第一章│社會工作之意義及發展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王金標(195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正中。 白秀雄(1978)。社會工作。台北:三民。 李宗派(1985)。社會工作之現代概念。社會福利月刊,21,頁9。 林振春(1993)。社會工作。台北:師大書苑。 徐震、林萬億(1984)。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 葉楚生(1983)。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同泰。 葉楚生(1958)。社會工作概論(六版)。台北:葉楚生。 曾華源(1993)。美國社會工作教育中的爭議與問題。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學刊, 1,頁133-147。 蔡漢賢(1958)。社會工作辭典。台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劉銘(譯)(1964)。社會福利概論。台北:中華文化。

二、英文部分 Farley, O. William et. al. (2005).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10th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Inc. Johnson, L. C. (1989). Social Work Practice: A Generalist Approach (3rd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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