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符合法治嗎?
支持 m 中國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全國性法律,《基本法》亦訂明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 《基本法》的權力,因此人大釋法屬「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m 香港法院認同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的釋法權「不受約制」 (劉港榕案,1999年,段57)
反對 m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只需根據法律原則獨立審判和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屬政治機 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法》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 法獨立」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3,段5) m 人大釋法缺乏約制,沒有清晰權限,甚至可透過釋法來補充法律,實則是修改法律,有違 「以法限權」 m 人大釋法屬閉門會議,黑箱作業, 有違公平審訊,不符程序公義 m 第5次人大釋法帶來極大震撼,衝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大律師公會指《宣誓及聲明條 例》已有條文涵蓋《基本法》第104條精神,是次人大釋法「既無必要亦不合適」,「做 法亦難免有為香港立法之嫌」 m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基本法》增設人大釋法,凌駕 《中英聯合聲明》,有損一國兩制 結語:人大釋法損害司法獨立,不利人權 法治保障人權。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法院秉持司法獨立,判詞備受普通法地區承認。在 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6世界法治成績表,香港排名16。不過,由於中港法制和法治觀念迥異, 而人大常委會擁有廣泛釋法權,人大釋法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重大威脅,人權保障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