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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雜項和執照 一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 照。 二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 執照。

2. 送鑑界成果圖

3. 報開工(依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 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有關 書件申請主管機關備查)

1.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執照字號 領照日期 2.建築地址 所屬行政區 地號 負責人 登記等級字號 營業地) 專任工程人員 監造人 姓名 開業證書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4. 工地工程放樣

(基地放樣,結構放樣工程,建築物放樣,建築放樣,界

址放樣,放樣工程,基地測量放樣,檔土設施角點放樣、柱軸心 線放樣、座標基準點引測及高程控制點引測)

這是放樣時柱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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