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直聘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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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可以申請嗎? 我符合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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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直聘中心辦理那些外籍勞工聘僱作業? 06

我想聘僱 家庭類移工

03

家庭看護

04

04

26

目錄

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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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聘僱 產業類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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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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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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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

附錄

102

海洋漁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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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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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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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聘中 心 辦 理 那 些 外 籍勞工聘僱作業?

A.新聘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自行自海外引進新外籍勞工 自101年起直聘中心除重新招募業務外,雇主可持初次招募函或重新招募函(產 業類雇主另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經由本署所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 服務網」從國外引進新聘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另自104年起,直聘中心與來源國 合作專案選工,客製化提供產業類招工引進作業,其流程如下:

招募許可

入國許可

挑選移工

驗證申請

入國簽證

(家庭類免辦)

B.續聘 係指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3年,雇主欲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雇主可採「期滿續聘」或「入國引進」方式續聘該名 外籍勞工;若已無聘僱需求,則可辦理「期滿轉換或轉出」,協助外籍勞工由新 雇主承接。

a.期滿續聘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後,沒有離境,留臺工作。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同意3年工作期滿繼續聘僱,可於期滿前2-4個月內 申請期滿續聘,申辦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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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許可

入國許可

期滿續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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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入國引進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後,先離境再入國工作。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繼續聘僱該名外國人,惟外國人欲返鄉,得採原本重 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模式,於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辦理入國引進,申辦流程如下:

招募許可

入國許可

驗證申請

入國簽證

C.期滿轉換或轉出 係指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3年,雇主不續聘原外籍勞工,可選擇協助勞工轉換 新雇主或轉出,協助外籍勞工由新雇主承接。 a.期滿轉換

雙方合意

招募許可

入國許可

新雇主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

(新雇主)

(新雇主)

期滿轉換 接續通報 新雇主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

期滿轉換接續 聘僱許可申請 新雇主部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期滿轉換接續通報

a.期滿不續聘轉出

不續聘轉出

轉出期間

原雇主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

期滿前14天內移工需轉換雇主,若轉換不成,則

申請轉出同意函。

由原雇主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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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 可 以 申請嗎? 我 符 合 條件嗎?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民國 105年3月14日修正)規範。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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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 開 放直 接 初 次 聘 僱業 別 及聘僱類型

業別

家 庭 看 護

國家

庭 幫 傭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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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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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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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移工不開放以直聘方式初次招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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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直 接續 聘同 一 移 工開 放 業 別及聘僱類型

業別

家 庭 看 護

國家

家 庭 幫 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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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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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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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

入國引進

泰國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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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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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 . .

被看護者 1.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及極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 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 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 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罕見疾病(限 運動神經元疾病)/多重障礙(至少具有 前幾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2. 雇主協同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 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 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 小時照顧者。 3.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下頁細說)

PS 1. 已經申請家庭幫傭者不可以以同一個被照護人 名義再申請看護,除非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 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 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則可多聘僱一 人。 2.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 可在我國居留。 3. 若 被 看 護 者 在 我 國 無 親 屬 , 或 情 況 特 殊 , 經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可由無親屬關係之 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 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 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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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聘僱人與被看護者須為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爸爸媽媽、兒子女兒)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奶奶的弟弟) 4. 一親等之姻親。 (ex:兒子的老婆)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資 外籍移工 1. 除符合原本來台工作的規定 外,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 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 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九計算 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 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 作,該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2. 雇主重新聘僱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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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新招聘免評機制”

何謂重新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免評機制? (以下重新招募免評機制) 目前民眾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 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患回覆不易, 勞動部已建立針對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 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但僅適用申請重新招募之案件。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 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其適用對象為何?

本次推動重新招募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如下: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 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 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 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 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重新招募免評將於何時開始實施? 重新招募免評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訂於104年3月5日實施。

重新招募免評申請流程為何?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因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 故於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申請,可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 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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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免評雇主申請時,需向長期照顧中心及勞動部提供 哪些證明文件? 被看護者符合重新招募免評,雇主可免去被看護者每3年至醫療機 構作專業醫療評估。但部分雇主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規 定分別如下: 第一類: 無須另行檢附文件。 第二類: 原則長照中心優先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被 看護者最近一次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 及健康功能附表(下稱診斷書附表)資料,但系統上無法查詢者,將 請民眾出具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影本(註:雇主得至最近一次醫療 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證明被看護者屬於腦性麻痺明 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 活功能受損等病症,該診斷書附表應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第三類: 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 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正本 (醫療機構不限勞動部指定醫療機 構,且診斷書無效期限制),該診斷書請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另第二類及第三類適用對象證明文件,應於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 時隨案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 療診斷書之正本),未檢附勞動部將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 依法不予許可。

重新招募免評是否為放寬引進外勞資格? 免再評估機制之適用對象過去均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該機制 之建立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 重新招募案件,故無放寬引進外勞資格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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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 . . 本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初次招募時 1. 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 子女。 2.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重新招募時 1. 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 多胞子女。 2.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未滿1歲

7.5點

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滿90歲以上

7點

PS 1.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2. 6 歲 以 下 子 女 點 數 與 7 5 歲 以 上 直 系 親 屬 分 開 計 算 。 (ex:6歲以下的子女點數15點即便家裡有75歲直系血親 依舊不能申請) 3. 若被申請照護者已經拿來申請看護、或是已有申請幫傭, 則不能再予以點數計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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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 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 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 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 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 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 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 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 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 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 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前項第三款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 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 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 表人,準用第一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PS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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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機 構 看 護 . . .

狀況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 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機構。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可聘僱 一人,但應注意外國籍看護人數不得超 過本國籍看護人數。

狀況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 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 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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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製 造 業 工 . . . 初次招募時 1.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 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之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並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或附表六規定 者。 2. 2.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 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3. 若非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內提及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 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請見附錄pxx

PS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修正生效日 起,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行 業。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1. 九 十 八 年 三 月 七 日 前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申 請 認 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者。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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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 日起,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 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 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 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 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 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 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 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 分之十。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十四條之 三及第十四條之五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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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14 103 22 14 106 14 1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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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營 造 業 工 . .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以承建下列重大工程之一 為限:

一、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

二、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

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 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 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

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 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 以上。

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 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 以上。

前項各款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 1. 重大經濟建設投資 2. 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 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4. 並由其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 該事業單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22


資 資 招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22 14 103 14 106 14 1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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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

六、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

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且工 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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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

八、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 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同一重大工程之多項合約由同一雇主承建,其工程總金額合併計算後,符合第一項申請條件之一者,得 依各單項合約分案申請聘僱外國人。聘僱第一項外國人之雇主初次或重新招募時,其申請書應先送工程 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驗證,工程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應就該重大工程之人力需求簽註審查意見。 除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九 十年五月十六日後之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3


資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14 109 24 14 1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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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8 14 84 14 90 14 112

如果 我 要 申請 外 籍 漁 撈 業 工 . . .

招 2-A p.14 3-A p.15 4-A p.16

A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 發之漁業執照。 1. 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之養殖面積,每二分之一公頃,得聘 僱外國人一人。但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之三分之二。 2. A-2外籍勞工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船 員出海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3. A-3前項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 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認定之。但雇主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六條規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得以 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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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資 招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24 14 109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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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招 2-A p.14 3-A p.15 4-A p.16

B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 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 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 執照及漁業執照。

C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 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 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 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 證明。

PS 前項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及小船管理規則有關 規定認定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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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聘僱外籍看護 (聘僱家庭類看護幫傭,不需申請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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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A

1

B

被看護人沒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被看護人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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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C

重新招募家庭看護免評機制

p.28

2

經醫療團隊評估後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直接前往長照中心 醫院將傳遞單寄至長照中心 2days

3

p.29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勞工不足,將傳遞單送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招 4

p.30

初次招募雇主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雇主 應於現有外籍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14-16 days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郵寄

親送

5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勞動力發展署

直聘中心

X

6

(不含郵寄時間)

審核未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可函」給雇主

12 days O

審核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招募許可函」給雇主。 若需補件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發文給雇主,請雇主將補齊之 文件送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次代轉

2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27

X

32

- 34 -

38

46

54 112

2-A 去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應準備 (指定醫院名單請見附錄pxx) 去醫院時要向醫生表明要申請外勞之用,請協助我們以巴氏量表評估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診斷證明書

傳遞單

被看護人相片x2

被照護者 健保卡or身分證

陪同被照護者 看醫生之眷屬身分證

注意事項

診斷證明書(含附件各項特定病症附表及巴氏量表) 1.須有2位醫生評估並勾選24小時照護 2.若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需於附表由醫生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 需24小時照護之事實原因 3.記得至繳費索取證明,( 診斷證明書須有用印日期及醫院官印) 4. 項特定病症附表及巴氏量表僅寫被看護姓名即可 5.醫生同意開立診斷書後,需要再掛號另一位醫生,有的醫生會直接幫病人掛 號,有的會要求再幫病人掛號,此時如經第二位醫生評估後,請務必將診斷書 結帳後蓋官印。 6.須填寫個人資料,日期勿押,因各醫院作業不同。

傳遞單 1.申請人即為雇主,填粗框部份(一式二份) 2.須填寫個人資料,日期勿押;因各醫院作業不同(例有的醫院 有自己的表格,建議先填好,如醫院要求重填再寫一次)

證件 1.醫生確定開證才須準備被照護者香片,須三個月內、白底彩色、不要和身分 證相同。 2.陪同被照護者去看醫生的人不一定要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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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27

X

32

- 34 -

38

46

54 112

3-A 長期照護中心流程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於收件後6個工作天內,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數補助或推介本國 籍照顧服務員。(雇主需二選一)

居家照顧服務時數補助

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

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每位雇主至少推介2 次、每次3人,共計6人。

若選擇居家照顧服務時數補 助,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 前往評估及核定補助時數。

X

O

3 days內

將推介應徵之求職登記表、求 才登記表及推介卡影本轉寄當 地公立就服中心(附錄pxx)

O

有意願接受居家服務補助;就 業媒合結果上網供雇主查詢。

當地就服中心

X 3 days內 審查申請案件

3 days內 申請通過寄給雇主招募許可函

長照中心

勞動力發展署

不論推介結果如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雇主申請聘 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郵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審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收件後3個工作天內完 成資料建檔以供民眾上網查詢結果或申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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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27

X

32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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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12

4-A 申請招募許可函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初次招募/重新招募申請書 附件p25-27/p108-109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 影本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填寫引進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附件p2-3

繳費方式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注意事項

1.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 3.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需填寫公文文號在申請書上)

續聘同一外籍看護接下來步驟請見p33

30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27

X

32

- 34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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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12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居住證明

3.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

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 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 委託他人辦理時填寫

4.14年之評點申請書

5.身心障礙手冊 正反面影本

6.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 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 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 應檢附附件p15-16

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 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 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 診斷書之正本(第二類第三類 規範請參閱p14)

7.雇主轉換切結書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 申請者需檢附

8.被看護者本人最 近2個月內之全 戶戶籍謄本正本

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 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附件p10

9.被看護者在我國 無親屬切結書正本

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 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 結事項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 者需檢附附件p11-14

10.外國人聘僱與 管理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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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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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X

14 32

- 34 14 -

14 38

14 46

14 112 54 14

聘僱新移工

目前只有菲律賓/泰國開放網路選工

請以自然人憑證以及招募許可函(需具4個月內效期)登錄 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系統輸入所需工作內容即勞動條件。

網路選工

系統進行媒合符合資格名單並通知雇主結 果,經雇主二次確認擬聘僱之外勞人選後 雇主即進入驗簽階段

驗-簽

32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 服務網」完成選工之雇主 可申請驗簽合一。

親自選工

由各國海外單一窗口安排雇主至該國辦理親 自選工事宜,經雇主親自挑選聘僱外勞後雇 主即進入驗簽階段

泰國看護 請見p34

菲律賓看護 請見p36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聘僱同一移工且移工期滿未離境 辦理期滿續聘許可函

2-4個月

直聘中心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應備文件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初次招募/重新招募申請書 附件p25-27

費用

注意事項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 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附件p15-16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資料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1.若外籍勞工有更換護照者,須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 2.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3.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4.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若續聘移工期滿無回國 外籍勞工聘僱期間雇主須辦理相關事項請見p112

若續聘移工期滿有回國 外籍勞工聘僱期間雇主須辦理相關事項請見p38

驗 33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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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2 54 14

當你申請的是泰國看護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服務網」完成選 工流程之雇主,可同時申辦「驗證」及「 簽證」作業,雇主備妥聘僱外籍勞工驗證 及簽證申請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辦理 申請外籍勞工「驗證及簽證事宜」。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

5 days內

海外簽證辦理時間

30 days內

親送

驗 簽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將由泰國駐 臺辦事處直接通知雇主。

O

審核通過者,將由泰國駐臺 辦事處直接寄送已蓋戳章並 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1號10樓 02-27011413 02-27011433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高雄辦事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4樓之4 07-3958745 07-392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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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重新招募函英譯本僅供參考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調整

應備文件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資料表正本x1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p35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泰文版本) 附件p6-7

特別授權書 正本x1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40-43

應備證件

雇主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注意事項 泰國辦事處勞動契約 一份五張 需四份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 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68-69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需求書 正本x2

家庭監護工標 準勞動契約 正本x2

雇主通知函 (挑工方式、需求人 數、正/備男女人數)

附上A4回郵信封

驗 簽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如係以 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 檢附30 元回郵信封)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 2. 以上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 請加蓋雇主印章。 3.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 4.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5. 資料表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6.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 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泰辦處,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泰辦處受理。 7.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1 年以上。

35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 34 14 -

14 38

14 46

14 112 54 14

當你申請的是菲律賓看護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服務網」完成選 工流程之雇主,可同時申辦「驗證」及「 簽證」作業,雇主備妥聘僱外籍勞工驗證 及簽證申請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辦理 申請外籍勞工「驗證及簽證事宜」。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

7 days內

海外簽證辦理時間

18-20 days

親送

驗 簽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將由泰國駐 臺辦事處直接通知雇主。

O

審核通過者,將由菲律賓駐 臺辦事處直接寄送已蓋戳章 並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

相關諮詢單位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33號3樓之1 02-25078912/02-25079032/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中分處 臺中市民權路239號4樓2A室 04-23029089/04-2302909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9樓之2 07-3982475/07-3980541 36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應備文件 線上填表系統

填表說明

菲勞中心資料表、勞動契約書 列印後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正本x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pxx

1. Direct-hire: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國外引進之。 2. Rehire (with OEC):重新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台灣續聘之。 (OECoec申辦指南請見附錄pxx)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英文版本) 附件p2-3

特別授權書-菲 律賓海外就業署 正本x1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68-69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委託書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 服務法規相關規定 切結書 正本x1 pxx

附上回郵信封與A4透明L夾

現金袋郵寄收據(新台幣1,700元)正本至馬尼拉經濟 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標註蕭元魁 君收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如係以 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 檢附30 元回郵信封)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費方式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 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 小章即可。塗改處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線上申請 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 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 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3.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 相關公告辦理。 3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 34 14 -

1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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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2 54 14

勞動契約驗證 雇主可透過「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 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有關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送件開 放期程及適用對象,請依直聘中心相關公告辦理)

親送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各國駐臺辦事處直接寄 送已蓋戳章並驗證完成 之文件給雇主

雇主於收到驗證結果電 子郵件後,至「直接聘 僱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驗證完成之文件

當你申請的是泰國移工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

3-5 days(不含郵寄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1號10樓 02-27011413 02-27011433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高雄辦事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4樓之4 07-3958745 07-3925914

應備文件

說明書 正本中/英各x3 附件p90-91 38

資料表正本x1 附件p35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 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泰文版本) 附件p6-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重新招募函英譯本僅供參考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調整

家庭監護工標準勞動契約 正本x4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委託書

注意事項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附上A4回郵信封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貼足 65元郵票

應備證件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27 14

雇主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中/英各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 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泰國辦事處勞動契約 一份五張 需四份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2. 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 3. 說明書雇主須簽名蓋章;勞動契約雇主須簽名蓋章、外籍勞工須簽名。 4.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 5.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6. 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7.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泰辦處,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泰 辦處受理。 8. 辦事處驗證完成文件會直接寄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9. 臺北- 泰辦處驗證後,將連同A4 回郵信封一併寄回白色信封一只,本信封請勿拆閱並轉交勞工帶回泰國勞工廳報到。 10.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1 年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泰國辦事處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 照首頁影本。 11.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 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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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 34 14 -

14 38

14 46

14 112 54 14

當你申請的是菲律賓移工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

7 days(不含郵寄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33號3樓之1 02-25078912/02-25079032/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中分處 臺中市民權路239號4樓2A室 04-23029089/04-2302909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9樓之2 07-3982475/07-3980541

應備文件 線上填表系統

填表說明

菲勞中心資料表、勞動契約書 列印後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正本x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1. Direct-hire: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國外引進之。 2. Rehire (with OEC):重新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台灣續聘之。 (OECoec申辦指南請見附錄pxx)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英文版本) 附件p6-7 40

特別授權書-菲 律賓海外就業署 正本x1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40-43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 服務法規相關規定 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68-69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附上回郵信封與A4透明L夾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65元郵票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費方式 現金袋郵寄收據(新台幣1,500元)正本至外籍勞工工 作所在縣市之菲律賓辦事處所轄辦公室

外籍勞工工作所在縣市

匯款帳號及現金袋寄送地址

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 縣/新竹縣市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 蕭元魁 君收 地址:1047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 段33 號3 樓之1 電話:02-25079803 傳真:02-25079805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中) 吳龍生 君收 地址:40341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239 號4 樓2A 室 電 話:04-23029089 傳真:04-23029091

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 縣/金門縣/連江縣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高雄) 辛熙雅 君 收 地址:80761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1 路80 號9 樓之 2 電話:07-3982475/07-3987078 傳真:073980541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姓名處請親筆名並蓋雇主 印章,塗改處請蓋雇主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 址請正確填寫)。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請先展 延外籍勞工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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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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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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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申請的是越南移工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文件審核申請書 正本x1 附件p101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號2樓 02-25043477 02-25060587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應備文件

10 days(不含郵寄時間)

雇主保證書 正本x1

勞動契約書 正本x2 影本x1 附件p80-89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中越文版本) 附件p8-9

應備證件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 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42

雇主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pxx

外籍勞工居留證 正反面影本x1 pxx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附上A4回郵信封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 址貼足65元郵票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費方式 雇主繳付驗證費新臺幣1,000 元收據正本 (不可使用ATM 或網路匯款)(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各國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注意事項

越南辦事處驗證勞動契約 一份九張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於騎縫章完成後,將於前頁背面,及後 頁正面,各出現半個印章圖樣,以此類推;首頁正面及尾頁背面則免蓋印。 2.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 3.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4.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 越南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越南辦事處辦理新護 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6.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請先展 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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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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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X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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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申請的是印尼移工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30 days(不含郵寄時間)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2樓 02-87526170 02-87523706

不可塗改,勞工簽名 須與護照草簽相同

應備文件 線上填寫申請書後,列 印簽名及蓋章

電子申請書 正本x1

https://reentryhiring. kdei-taipei.org/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中印文版本) 附件p4-5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影本x1

勞動契約及薪資表 正本x2 附件p114-115

應備證件

雇主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外籍勞工居留證 正反面影本x1

被看護者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若有舊護照或展延頁,請一併 檢附新舊護照首頁或展延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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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附上A4回郵信封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 址貼足65元郵票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費方式 驗證費新臺幣700 元收據正本(2.3.4 聯) 存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請至全省各彰化銀行分行索取「存款憑條」,臨櫃繳納 萬用帳號:95360+ 雇主身份證字號後9 碼(不含英文字母) 戶名: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付款性質代碼 認證(Endorsement):16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注意事項

越南辦事處驗證勞動契約 一份九張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 2. 文件上有須雇主用印處,請使用同一顆印章 3. 線上申請書無法修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4. 辦事處驗證完成後將郵寄文件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 直聘中心收到文件後將對雇主及外籍勞工進行電話訪談 6. 印尼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印尼辦事處 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7.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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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 3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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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6

14 112 54 14

來台簽證申請 續聘同一外籍勞工,若續聘移工期滿有回國,雇主應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備 齊「簽證相關文件」,由直聘中心代寄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審核。

15 Days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申辦相關事項

親送 郵寄 我國駐外辦事處

直聘中心

p48

泰國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直聘中心確認文件後,現場 發給/郵寄「簽證領取憑證」 與相關文件給雇主

p50

越南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p51

p52

菲律賓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印尼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 本,一位勞工一份

應備文件

簽證申請表,於「中華民國簽證 申請表網站」點選「填寫外籍勞 工簽證申請表」,填寫完畢後線 上列印。 正本x1 46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我國駐外辦事處審核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越南勞工須加附重新招 募許可函越文譯本正本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書 正本x1 越南勞工須加附已驗 證之薪資表正本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 醫院核發之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or

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正本x2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 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正本x1

應備證件

1.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2.如有申請護照展延,請另行檢附護照展延頁。

附上A4回郵信封 (以郵寄方式才需)

外籍勞工簽證頁 影本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外僑居留證 正反面影本x1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檢附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 (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戶名: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營業部(銀行代碼052 、分行0959) 臨櫃匯款帳號:21-0000-41-222-653(匯款人 姓名須與雇主姓名相同) ATM 轉帳帳號:66-21-0000-41-222-653(請 使用雇主本人戶頭進行ATM 轉帳)

勞工2吋半身照x2 (6 個月內、白 底彩色、 近照)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

注意事項

1. 申請書請填外籍勞工當地基本資料,如:印尼勞 工當地身分證字號(菲律賓無身分證字號)與當地 國地址電話。 2. 印尼、越南、菲律賓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 籍勞工入境後6 個月以上,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 則需1 年以上;若因護照不足效期至國外辦理新護 照,於申請簽證需檢附「護照不足返國換發說明 書」,屆時請外籍勞工帶新舊護照去領簽證,除此 情況外,請提醒外籍勞工回國後其所持護照勿任意 更換,否則將無法領取簽證。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 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 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4. 應備文件皆須為A4 尺寸、單面影印;表格內容 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章,但線上申請書無法修 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 5. 若有簽證申請表填寫相關疑問,可至直聘官網 查看「簽證申請教學影片」(dhsc.wda.gov.tw/ video_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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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 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 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領取費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00 泰銖

9:00-11:30

13:30-15:00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海外工作服務中心 地址:10th-12th Floor, Social Security Ofce Section 3,Building in the area of Ministry of Labor MitMaitree Rd.,Dingdaeng District Bangkok 10400 電話:66-2-2456712~5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20th Fl.,Empire Tower 195 South Sathorn Rd.,YannawaBangkok 10120 電話:66-2-6700200 網址:http://www.roc-taiwan.org/th/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48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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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

親送 郵寄 我國駐外辦事處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 工作簽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外籍勞工請攜帶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勞工處)已驗證過的 白色信封(本信封請勿拆閱)至泰國勞工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籍勞工攜帶高雄泰 國辦事處核發的公文至泰國勞工廳報到。

應備文件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書 正本x1

泰國護照(內含駐泰國臺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核發簽證) 正本x1 影本x1

雇主身份證 正反面影本x1

體檢報告 影本x1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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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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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X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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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 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 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應備文件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規費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簽證領取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2:00

14:00-16:00

8:00-11:00

13:30-16:00

66 美元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諮詢單位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VAN PHONG KINH TE-VAN HOA DAI BAC TAI HA NOI 地址:LAU 5, TOA NHA HITC, DUONG XUAN THUY, QUAN CAU GIAY, HA NOI 電話:84-43-8336620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index.html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ce in Ho Chi Minh Cit 地址: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 10, HCMC HANH QUAN 11 Tp. HO CHI MINH 電話:84-83-8349160~5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sgn/index.html 50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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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菲律賓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天後,即可於 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領 到工作簽證後須線上申請OEC(請見p127)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領取費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3,100 披索

8:45-11:45

13:45-16:30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諮詢單位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 Government Palcement Branch (GPB) 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 地址:Ortigas Avenue Corner EDSA Madaluyong,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7221174 傳真:632-7243724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ce in the Philippines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8876688 傳真:632-8877679 5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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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

- 34 14 -

1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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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2 54 14

印尼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 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 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應備文件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規費

駐印尼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簽證領取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1:00

13:30-16:00

8:00-11:00

13:30-16:00

858000 印尼盾 駐泗水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向印尼勞工部印尼國家勞工安置處與保護局就業廳辦理「海外 保險及工作證」

辦理「海外保險及工作證」

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

工作簽

印尼勞工部就業廳/ 印尼國家勞工安置處與保護局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外籍勞工請攜帶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勞工處)已驗證過的 白色信封(本信封請勿拆閱)至泰國勞工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籍勞工攜帶高雄泰 國辦事處核發的公文至泰國勞工廳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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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應備文件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簽證領取憑證 正本x1

勞動契約書 影本x1 附件p72-79

護照 正本x1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諮詢單位

印尼勞工部就業廳 Alamat:Konter 6 Gedung Pendataan Kepulangan TKI di Selapajang Bandara SoekarnoHatta Sdr.Bapion:No Hp 0817-485-4059 Sdr.Joko:No Hp 0812-1845-4138 印尼國家勞工安置處與保護局 Alamat:Jl.Pengantin Ali No.71 Ciracas Jakarta Timur (Belakang Terminal Bus Kampung Rambutan) 聯絡人:Sdr.Farid Ma’ruf S.Ag; Kepala Seksi Penyiapan dan Penempatan Hp: 08161375-704Sdri.Oktia Dwi Wahyuningsih SE; Staf Perlindungan Hp:0878-8273-114 印尼勞工部就業廳(泗水) Alamat:JI Jagir Wonokromo No:358 Surabaya, Provinsi Jawa Timur Tel:031-8415858/8480628 Fax:031-8411445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Kantor Dagang Ekonomi Taipei di Indonesia Alamat:Jl. Jendral Sudirman Kav .52-53 Jakarta Pusat Indonesi(Gedung Artha Graha lantai 12) Tel:62-21-5151111 Fax:62-21-5152977 駐泗水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 Kantor Dagang Ekonomi Taipei di Surabaya Alamat:Jl. Indragiri No.49, Surabaya, Indonesia Tel:6231-9901-4600 Fax:62-31-9901461130 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Maitree Rd.,Dingdaeng District Bangkok 10400 電話:66-2-2456712~5 53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14 27

14 X

14 32

- 34 14 -

14 38

14 46

14 112 54 14 A

B

C

p55

辦理入國通報

1

3 days內

申請招募許可之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移工入國

指定醫院 請見p128

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2

p56

3

15 days內

辦理外僑居留證

移民署

聘 p57 4

辦理聘僱許可函

5

6

7

54

直聘中心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1-B 辦理入國通報 雇主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應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通知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取得「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 查。

雇主聘僱外籍工作 者入國通報單

2個月內

申請招募許可之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外籍工 作者入國通報受理 證明書

依外國人生活管理 計畫書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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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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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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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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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辦理外僑居留證 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六個 月(印尼勞工三個月)內需要再辦外僑居留證展延

15 days內

外僑居留證 效期6個月

辦理外僑居留證

辦理聘僱許可函

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移民署 六個月內

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應備文件

應備證件

招募許可函

在職證明

移工相片x4

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未依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 並限令出國 應備文件

聘僱許可函 56

應備證件

外籍勞工護照

外籍勞工護照

護照換發延長居留證 雇主於完成外籍勞工護照換 發後,至移民署辦理展延居 留證(注意:如雇主正在辦 理護照換發,而外僑居留證 將屆滿,得持申辦護照換發 證明及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先 行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以 避免外籍勞工逾期居留)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2 14

27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4-B 辦理聘僱許可函 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應備文件

入國後3日內或入國日前3個 月內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 接受健康檢查之證明

各類工作聘僱檢查表 聘僱申請書 附件p122-130 正本x1 附件p25-27

健康檢查之證明 正本x1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費用

(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 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附件p15-16

(印尼移工須加附) 入國後三日內 傷寒檢查報告 正本x1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資料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取得聘僱許可後,請詳讀注意事項p112

注 5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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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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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我想聘僱家庭幫傭 (聘僱家庭類看護幫傭,不需申請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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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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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請見p64

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證明」

本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直聘中心

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

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並 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依個人狀況, 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應備文件

提 前 解 約

初次招募/重新 招募申請書 附件p21-32/ p104-11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 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應備證件

提前解約驗證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 滿前14 日以上離境者) 正反面影本 pxx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 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 資料異動。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 影本

費用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號碼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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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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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8

14 46

14 112 54 14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應備文件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雇主直接聘僱 外國人申請書 附件p21-32/ p104-11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依個人狀況, 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應備證件

須載明職稱及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外僑居留證 正反面影本x1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開 具之在職證明書 正本x1

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並 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若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 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

提前解約驗證 (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 滿前14 日以上離境者)

聘僱許可函 影本x1

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

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來 我國投資證明文件 影本x1

60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影本x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6 14

59 14

14 X

32 14

- 34 14 -

38 14

46 14

54 14 112 14

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

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 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 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 影本x1

費用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 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 (續聘同一移工) 影本x1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號碼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招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聘僱新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0 續聘同一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1

選 續

6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05

我想聘僱機構看護 (聘僱家庭類看護幫傭,不需申請入國引進) 外籍勞工需在臺才可辦理直接聘僱

62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A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B

p64

p68

1

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證明」

至各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 明」或透過直聘中心協助代收及代轉至各 縣市政府申請(需要準備文件請洽各縣市 政府)

初次招募雇主 2

p66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雇主 應於現有外籍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14-16 days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郵寄

親送

3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勞動力發展署

直聘中心

X 4

(不含郵寄時間)

審核未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可函」給雇主

12 days O

審核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招募許可函」給雇主。 若需補件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發文給雇主,請雇主將補齊之 文件送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次代轉

63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1-A 21 days

申請求才證明 隔天

當地就服中心

至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

在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 自登載次日起至少21日招募本國勞工

找報社登求才廣告

+

檢附報紙

本國勞工名冊

15 days內

60 days內有效

至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求才證明書 64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登報求才 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或下列任一報社刊登求才廣告

北部地區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台灣新生報、青年日報、太平洋日報

中部地區

東部地區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民眾日報、台灣時報、太平洋日報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更生日報、民眾日報

南部地區

離島地區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 市、屏東縣 台灣時報、中華日報、民眾日報、真晨報

澎湖縣:台灣時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金門縣:太平洋日報、金門日報 連江縣:太平洋日報、馬祖日報

招 3 days以上

刊登求才廣告

14 days以上

廣告期滿

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登報範例 ○○○公司、機構或雇主徵(操作工或機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或船員)○名,男女年齡學經 歷不拘,○餐/天,每餐○元,膳宿月扣共○元),常期僱用,工作時間(依求才登記表實際 狀況填寫),月薪○○~○○(若為輪班須刊登日班薪資○○~~○○;夜班薪資○○~~○○) ,工作地點○○縣(市)○○(鄉鎮) ○○路,意者自即日起至○○就業服務站登記,地 址:○○○○○○,電話:○○○○

注意事項

1.求才廣告版面至少4段13行。 2. 登報版面計算標準:寬÷高×45(計算得出數值應不小於12,可4捨5入)。 3. 報紙稿如刊登有誤,請重新刊登3天,並重新等待。

65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2-A 申請招募許可函 應備文件

初次招募/重新招募申請書 附件p21-32/p104-113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影本

應備證件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請填寫引進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附件p2-9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人民團體須檢附)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66

團體立案證書 影本x1

(法人機構) 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x1

(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影本x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62

X

70

- 72 -

78

84

90 112

養護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 正本x1

收容人罹病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x1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 床位數證明文件 影本x1

本國看護工名冊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 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

(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 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 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外展看護(鐘點看護)工作須檢附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 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影本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x1

1.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 3.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需填寫公文文號在申請書上) 4.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6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1-B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如有扣除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 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外國籍勞工薪資 者,須一併檢附其聘僱許可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

申請書

68

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繳明細表

最近6個月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舊制)及勞工退休金 (新制)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

最近6個月已依規 定繳納積欠工資塾 償基金證明文件

勞資會議代表名 冊核備函影本。 (須先行核備)

最近2年內未曾資遣 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 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立案證書或登記證 影本

最近一次已依規定加蓋公司關防 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 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最近6個月已依規定 繳納勞工保險費證明 文件。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人數、 薪資及提繳金額切結書正本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委託書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 (如委託他人代辦請附) 令所受罰緩之證明影本 (如無違反免附)

最近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如無得檢附2年的年度損表)

注意事項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檢附文件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相關公告辦理。 2. 核發「本辦法第16 條第1 項第5 款證明書」約需14 天。 3.「本辦法第16 條第1 項第5 款證明書」有效期限60 天。

69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聘僱新移工

目前只有菲律賓/泰國開放網路選工

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XCA憑證及招募許可函(需 具4個月內效期)文號、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登錄系統, 輸入所需工作內容及勞動條件

網路選工

親自選工

選 2-A p.14 3-A p.15 4-A p.16

系統進行媒合符合資格名單並通知雇主結 果,經雇主二次確認擬聘僱之外勞人選後 雇主即進入驗簽階段

由各國海外單一窗口安排雇主至該國辦理親 自選工事宜,經雇主親自挑選聘僱外勞後雇 主即進入驗簽階段

驗-簽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 服務網」完成選工之雇主 可申請驗簽合一。

70

泰國看護 請見p72

菲律賓看護 請見p74

越南看護 請見p76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聘僱同一移工且移工期滿未離境 辦理期滿續聘許可函

2-4個月

直聘中心

+

應備文件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pxx

費用

注意事項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資料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1.若外籍勞工有更換護照者,須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 2.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3.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4.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5. 若您申請多位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請依原聘僱許可函/接續聘僱許可函/招 募許可函分案處理 6.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 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若續聘移工期滿無離境 外籍勞工聘僱期間雇主須辦理相關事項請見pxx

若續聘移工期滿有離境 外籍勞工聘僱期間雇主須辦理相關事項請見pxx

驗 7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當你申請的是泰國看護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服務網」完成選 工流程之雇主,可同時申辦「驗證」及「 簽證」作業,雇主備妥聘僱外籍勞工驗證 及簽證申請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辦理 申請外籍勞工「驗證及簽證事宜」。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

5 days內

海外簽證辦理時間

30 days內

親送

驗 簽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將由泰國駐 臺辦事處直接通知雇主。

O

審核通過者,將由泰國駐臺 辦事處直接寄送已蓋戳章並 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1號10樓 02-27011413 02-27011433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高雄辦事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4樓之4 07-3958745 07-3925914

72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應備文件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泰文版本) 附件p6-7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變更登記表 影本中/英各x1 附件p139-141

重新招募函英譯本僅供參考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調整

特別授權書 正本x2 附件p142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2 附件p68-69

資料表正本x1 附件p35 委託書

泰國辦事處勞動契約 一份五張 需四份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注意事項

62 14

公司執照 中/英各x3

需求書 正本x2

產業類勞動契約 影本中/英各x1 正本x2

雇主通知函 (挑工方式、需求人 數、正/備男女人數)

附上A4回郵信封

驗 簽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如係以 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 檢附30 元回郵信封)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 2.說明書雇主須簽名蓋章;勞動契約雇主須簽名蓋章、外籍勞工須 簽名。 3.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4.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5.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需浮水印。 6.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 加蓋公司大小章。 7.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 臺東)送件至高雄- 泰辦處,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泰辦處受理。 73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當你申請的是菲律賓看護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服務網」完成選 工流程之雇主,可同時申辦「驗證」及「 簽證」作業,雇主備妥聘僱外籍勞工驗證 及簽證申請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辦理 申請外籍勞工「驗證及簽證事宜」。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

7 days內

海外簽證辦理時間

18-20 days

親送

驗 簽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將由泰國駐 臺辦事處直接通知雇主。

O

審核通過者,將由菲律賓駐 臺辦事處直接寄送已蓋戳章 並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

相關諮詢單位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33號3樓之1 02-25078912/02-25079032/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中分處 臺中市民權路239號4樓2A室 04-23029089/04-2302909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9樓之2 07-3982475/07-3980541 74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應備文件 線上填表系統

填表說明

菲勞中心資料表、勞動契約書 列印後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正本x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1. Direct-hire: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國外引進之。 2. Rehire (with OEC):重新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台灣續聘之。 (OECoec申辦指南請見附錄pxx)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英文版本) 附件p2-3

特別授權書-菲 律賓海外就業署 正本x1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40-43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 服務法規相關規定 切結書 正本x1

附上回郵信封與A4透明L夾

現金袋郵寄收據(新台幣1,700元)正本至馬尼拉經濟 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標註蕭元魁 君收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如係以 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 檢附30 元回郵信封)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繳費方式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 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 小章即可。塗改處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線上申請 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 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 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3.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 相關公告辦理。

75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當你申請的是越南看護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服務網」完成選 工流程之雇主,可同時申辦「驗證」及「 簽證」作業,雇主備妥聘僱外籍勞工驗證 及簽證申請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辦理 申請外籍勞工「驗證及簽證事宜」。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

10 days內

海外簽證辦理時間

30-45 days內

親送

驗 簽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將由泰國駐 臺辦事處直接通知雇主。

O

審核通過者,將由越南駐臺 辦事處直接寄送已蓋戳章並 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

相關諮詢單位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號2樓 02-25043477 02-2506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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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應備文件

文件審核申請書 正本x1 附件p21-32

62 14

雇主保證書 正本x1 附件p143

特別授權書-越南 海外外籍勞中心 正本x1

勞動契約書 正本x2 影本x1 附件p80-89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62-67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 服務法規相關規定 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70-71

需求書 正本x2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中越文版本) 附件p8-9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影本x1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費方式 雇主繳付新臺幣1200 元收據正本 (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注意事項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越南辦事處驗證勞動契約 一份九張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 方式比照正本,於騎縫章完成後,將於前頁背面, 及後頁正面,各出現半個印章圖樣,以此類推;首 頁正面及尾頁背面則免蓋印。 2.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3.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雇主簽 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4.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已雇主所附之A4 回郵 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 (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相 關公告辦理。

7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勞動契約驗證 雇主可透過「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 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有關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送件開 放期程及適用對象,請依直聘中心相關公告辦理)

親送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各國駐臺辦事處直接寄 送已蓋戳章並驗證完成 之文件給雇主

雇主於收到驗證結果電 子郵件後,至「直接聘 僱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驗證完成之文件

當你申請的是泰國看護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

3-5 days(不含郵寄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1號10樓 02-27011413 02-27011433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高雄辦事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4樓之4 07-3958745 07-3925914

應備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變更登記表 影本中/英各x1 附件p139-141 78

說明書 正本中/英各x3 附件p94-95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公司執照 中/英各x1

資料表正本x1 附件p35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重新招募函英譯本僅供參考 雇主請依公文內容自行調整

附上A4回郵信封

產業類勞動契約 正本x4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泰文版本) 附件p6-7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注意事項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中/英各x1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貼足 65元郵票

應備證件

雇主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中/英各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 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泰國辦事處勞動契約 一份五張 需四份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2.說明書雇主須簽名蓋章;勞動契約雇主須簽名蓋章、外籍勞工須簽名。 3.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4.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5.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需浮水印。 6.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7.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泰辦處,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泰 辦處受理。 8. 辦事處驗證完成文件會直接寄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9. 臺北- 泰辦處驗證後,將連同A4 回郵信封一併寄回白色信封一只,本信封請勿拆閱並轉交勞工帶回泰國勞工廳報到。 10.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1 年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泰國辦事處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 照首頁影本。 11.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 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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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當你申請的是菲律賓看護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

7 days(不含郵寄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33號3樓之1 02-25078912/02-25079032/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中分處 臺中市民權路239號4樓2A室 04-23029089/04-2302909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9樓之2 07-3982475/07-3980541

應備文件 線上填表系統

填表說明

菲勞中心資料表、勞動契約書 列印後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正本x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1. Direct-hire: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國外引進之。 2. Rehire (with OEC):重新聘僱,外籍勞工人在台灣續聘之。 (OECoec申辦指南請見附錄pxx)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英文版本) 附件p2-3 80

特別授權書-菲 律賓海外就業署 正本x1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 正本x1 附件p51-56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 服務法規相關規定 切結書 正本x1 pxx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附上回郵信封與A4透明L夾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如係以 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 檢附30 元回郵信封)

繳費方式

現金袋郵寄收據(新台幣1,700元)正本至馬尼拉經濟 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標註蕭元魁 君收

驗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 可。塗改處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 址請正確填寫)。 3.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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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當你申請的是越南看護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 相關諮詢單位

文件審核申請書 正本x1 附件p21-3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變更登記表 影本中/英各x1 附件p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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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號2樓 02-25043477 02-25060587

裝訂請見注意事項

應備文件

10 days(不含郵寄時間)

雇主保證書 正本x1 附件143

勞動契約書 正本x2 影本x1 附件p80-89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中越文版本) 附件p8-9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若有舊護照,請一併 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附上A4回郵信封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貼足 65元郵票

委託書

繳費方式 雇主繳付新臺幣1000 元收據正本 (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此為雇主印章 每一頁均須蓋印

注意事項

越南辦事處驗證勞動契約 一份九張

1.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影本用印方式比照正本,於騎縫章完成後,將於前頁背面,及後 頁正面,各出現半個印章圖樣,以此類推;首頁正面及尾頁背面則免蓋印。 2.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印刷 3.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4.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已雇主所附之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6. 越南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越南辦事處 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7.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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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來台簽證申請 續聘同一外籍勞工,若續聘移工期滿有回國,雇主應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備 齊「簽證相關文件」,由直聘中心代寄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審核。

15 Days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申辦相關事項

親送 郵寄 直聘中心

我國駐外辦事處

直聘中心確認文件後,現場 發給/郵寄「簽證領取憑證」 與相關文件給雇主

p88

越南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p89

菲律賓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84

p86

泰國移工回國申辦事項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 本,一位勞工一份

應備文件

簽證申請表,於「中華民國簽證 申請表網站」點選「填寫外籍勞 工簽證申請表」,填寫完畢後線 上列印。 正本x1

相關驗證文件由直聘中心代 轉至我國駐外辦事處審核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越南勞工須加附重新招 募許可函越文譯本正本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書 正本x1 越南勞工須加附已驗 證之薪資表正本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 醫院核發之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入 國

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正本x2

應備證件

or

許 可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 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正本x1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影本x1

1.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 2.如有申請護照展延,請另行檢附護照展延頁。

附上A4回郵信封 (以郵寄方式才需)

外籍勞工簽證頁 影本x1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 影本x1

外僑居留證 正反面影本x1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 (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戶名: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營業部(銀行代碼052 、分行0959) 臨櫃匯款帳號:21-0000-41-222-653(匯款人 姓名須與雇主姓名相同) ATM 轉帳帳號:66-21-0000-41-222-653(請 使用雇主本人戶頭進行ATM 轉帳)

勞工2吋半身照x2 (6 個月內、白 底彩色、 近照)

請填妥雇主姓名與地址 貼足35元郵票

注意事項

1. 申請書請填外籍勞工當地基本資料,如:印尼 勞工當地身分證字號(菲律賓無身分證字號)與 當地國地址電話。 2. 越南、菲律賓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 入境後6 個月以上,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則需1 年以上;若因護照不足效期至國外辦理新護照, 於申請簽證需檢附「護照不足返國換發說明書」 ,屆時請外籍勞工帶新舊護照去領簽證,除此情 況外,請提醒外籍勞工回國後其所持護照勿任意 更換,否則將無法領取簽證。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 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 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4. 應備文件皆須為A4 尺寸、單面影印;表格內 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章,但線上申請書無法 修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 5. 若有簽證申請表填寫相關疑問,可至直聘官網 查看「簽證申請教學影片」(dhsc.wda.gov.tw/ video_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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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泰國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 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 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與證件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00 泰銖

9:00-11:30

13:30-15:00

相關諮詢單位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海外工作服務中心 地址:10th-12th Floor, Social Security Ofce Section 3,Building in the area of Ministry of Labor MitMaitree Rd.,Dingdaeng District Bangkok 10400 電話:66-2-2456712~5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20th Fl.,Empire Tower 195 South Sathorn Rd.,YannawaBangkok 10120 電話:66-2-6700200 網址:http://www.roc-taiwan.org/th/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86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

親送 郵寄 我國駐外辦事處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 工作簽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外籍勞工請攜帶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勞工處)已驗證過的 白色信封(本信封請勿拆閱)至泰國勞工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籍勞工攜帶高雄泰 國辦事處核發的公文至泰國勞工廳報到。

應備文件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正本x1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書 正本x1

泰國護照(內含駐泰國臺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核發簽證) 正本x1 影本x1

雇主身份證 正反面影本x1

戶籍謄本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正本x1

體檢報告 影本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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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越南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 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 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應備文件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規費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簽證領取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2:00

14:00-16:00

8:00-11:00

13:30-16:00

66 美元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諮詢單位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VAN PHONG KINH TE-VAN HOA DAI BAC TAI HA NOI 地址:LAU 5, TOA NHA HITC, DUONG XUAN THUY, QUAN CAU GIAY, HA NOI 電話:84-43-8336620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index.html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ce in Ho Chi Minh Cit 地址: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 10, HCMC HANH QUAN 11 Tp. HO CHI MINH 電話:84-83-8349160~5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sgn/index.html 88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菲律賓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15天後,即可於 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證領取時間領取簽證。領 到工作簽證後須線上申請OEC(請見pxx)

應備文件與證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憑證

簽證領取費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3,100 披索

8:45-11:45

13:45-16:30

注意事項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諮詢單位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 Government Palcement Branch (GPB) 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 地址:Ortigas Avenue Corner EDSA Madaluyong,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7221174 傳真:632-7243724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ce in the Philippines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8876688 傳真:632-8877679 89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A

B

C

p91 3 days內

辦理入國通報

1

申請招募許可之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移工入國

指定醫院 請見pxx

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2

15 days內

p92

辦理外僑居留證 3

移民署

聘 4

p93

辦理聘僱許可函 直聘中心

5

6

7

90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1-B 辦理入國通報 雇主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應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通知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取得「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則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 查。

雇主聘僱外籍工作 者入國通報單

2個月內

申請招募許可之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外籍工 作者入國通報受理 證明書

依外國人生活管理 計畫書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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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8

14 62

14 X

14 70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3-B 辦理外僑居留證 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六個月內需要再辦外僑居留證展延

15 days內

外僑居留證 效期6個月

辦理外僑居留證

辦理聘僱許可函

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移民署 六個月內

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應備文件

應備證件

招募許可函

在職證明

移工相片x4

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未依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 並限令出國 應備文件

應備證件

聘 僱 許 可 聘僱許可函 92

外籍勞工護照

外籍勞工護照

護照換發延長居留證 雇主於完成外籍勞工護照換 發後,至移民署辦理展延居 留證(注意:如雇主正在辦 理護照換發,而外僑居留證 將屆滿,得持申辦護照換發 證明及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先 行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以 避免外籍勞工逾期居留)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8 14

62 14

14 X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4-B 辦理聘僱許可函 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應備文件

入國後3日內或入國日前3個 月內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 接受健康檢查之證明

各類工作聘僱檢查表 聘僱申請書 附件p122-130 正本x1 附件p25-27

健康檢查之證明 正本x1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費用

(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 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附件p15-16

(印尼移工須加附) 入國後三日內 傷寒檢查報告 正本x1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資料填寫在申請書上)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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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0

95

98 100

- 72 -

78

84

90 112

06

我想聘僱製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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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0 A

95

98 100

B

- 72 -

78

84

90 112

C

p64

p68

1

製造業或自由貿易區3K廠商雇 主自行或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 資格審查文件,至工業局或交通 部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審理( 持重招函引進者此項免辦理)

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 程序,取得「求才證明」

至各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 法令證明」或透過直聘中心協助 代收及代轉至各縣市政府申請( 需要準備文件請洽各縣市政府)

初次招募雇主 2

p96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雇主 應於現有外籍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14-16 days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郵寄

親送

3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勞動力發展署

直聘中心

X 4

(不含郵寄時間)

審核未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可函」給雇主

12 days O

審核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招募許可函」給雇主。 若需補件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發文給雇主,請雇主將補齊之 文件送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次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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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20

14 95

14 100 98 14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申請招募許可

應備文件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雇主直接聘僱外 國人申請書 附件p144-146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x1

依法免辦者,免附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x1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 件初次招募

依個人狀況, 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x1

製造業具有特定製程 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案 件初次招募

依法免辦者,免附

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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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 區管理機關開具重大 投資案證明文件正本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 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 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 業證明文件正本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0 14

95 14

98 14 10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申請初次招募者:於申請書上填寫特定製程行業核配外國人人數概算。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9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20

14 95

14 100 98 14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申請入國引進函

初次聘僱機構看護工,毋須申請入國引進函,直接跳到pxx

親送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 可函」給雇主。

O

1. 審核通過者,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直接寄送「入國引 進許可函」給雇主 2. 若需補件者,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將直接發文給雇 主,請雇主將補齊之文件送 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 次代轉

申請時機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外籍勞工 聘僱期滿 4個月內提出申請

98

收到招募函後原外籍勞工出境 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未符合上述 2種情況,於招募函 發文日後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0 14

95 14

98 14 10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應備文件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 外國人聲明書 附件p2-3

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附件p160-164

請填寫引進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附件p131-138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委託書

注意事項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pxx

上述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經審 核無誤後,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核發並直接寄送「入國 引進許可函」給雇主。(約 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 時間)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勞 工局申辦「提前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續聘同一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1

續 99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20

14 95

14 100 98 14

- 72 14 -

14 78

14 84

14 112 90 14

專案選工 製造業雇主若需求之外勞人數較多,可選擇「專案選工」服務,由直聘中心、來源國在臺辦事處及發展署 協助客製化引進勞工。(各國/業別外籍勞工新聘服務之最新開放情形請至直聘中心網站查詢)

聘僱菲律賓或越南移工

直聘中心、各國在臺辦事處確認需求,並通知海外勞工部進行徵才 (來源國招募2-3倍勞工人數供雇主挑選)。

線上、海外、視訊選工安排

直聘中心

企業確認正、備取名單及勞工引進時程

各國在臺辦事處

海外勞工部

企業準備驗簽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在臺辦事處進行驗證,在臺辦事處將文件轉至海外勞工部,並 協助辦理外籍勞工來臺相關手續。

100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0 14

95 14

98 14 10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聘僱泰國移工

直聘中心、各國在臺辦事處確認需求,並通知海外勞工部進行徵才 (來源國招募2-3倍勞工人數供雇主挑選)。

在臺辦事處協助辦理外籍勞工來臺相關手續

直聘中心

各國在臺辦事處

海外勞工部

企業準備驗簽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在臺辦事處進行驗證,在臺辦事處將文件轉至海外勞工部,並 協助辦理外籍勞工來臺相關手續。

101


資 招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2 103 106 100

- 70 -

78

84

90 112

07

我想聘僱營造工

102


資 招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2 103 106 100 A

- 70 -

78

84

90 112

B

p64

1

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證明」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開具聘僱辦法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 日內為有效期限)

2

p104

初次招募雇主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雇主 應於現有外籍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14-16 days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郵寄

親送

3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勞動力發展署

直聘中心

X 4

(不含郵寄時間)

審核未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可函」給雇主

12 days O

審核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招募許可函」給雇主。 若需補件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發文給雇主,請雇主將補齊之 文件送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次代轉

103


資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14 103 22 14 106 14 100 14

-14 70 -

14 78 14 84 14 90 14 112

申請招募許可

應備文件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雇主直接聘僱外 國人申請書 附件p144-146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於國內招募時

由當地縣市政府開具 開立起60日內有效

本國看護工名冊

雇主聘僱辦法證明書

核發起60日內有效

求才證明書

應備證件

工程契約書 影本x1

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 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 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 該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依法免辦者,免附

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特許事業許可證 影本x1

104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 影本x1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x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x1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x1


資 資 招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22 14 103 14 106 14 100 14

- 70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建築工程需檢附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委託書

建築執照影本

政府計畫工程

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 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 影本

民間計畫工程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 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 程總金額證明文件影本

1.由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 政院核訂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 2.機關審核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 2.需敘明工程總金額及工程期限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注意事項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105


資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14 103 22 14 106 14 100 14

-14 70 -

14 78 14 84 14 90 14 112

申請入國引進函

初次聘僱機構看護工,毋須申請入國引進函,直接跳到pxx

親送 郵寄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 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直聘中心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X

審核未通過者,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 可函」給雇主。

O

1. 審核通過者,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直接寄送「入國引 進許可函」給雇主 2. 若需補件者,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將直接發文給雇 主,請雇主將補齊之文件送 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 次代轉

申請時機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外籍勞工 聘僱期滿 4個月內提出申請

106

收到招募函後原外籍勞工出境 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未符合上述 2種情況,於招募函 發文日後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 資 招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22 14 103 14 106 14 100 14

應備文件

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附件p160-164

- 70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者 國內勞工具原住民身分者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2-3

本國看護工名冊

戶籍謄本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委託書

注意事項

被委託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入 上述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經審 核無誤後,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核發並直接寄送「入國 引進許可函」給雇主。(約 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 時間)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勞 工局申辦「提前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聘僱新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0 續聘同一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1

選 續 107


資 招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4 109

X

70

- 72 -

78

84

90 112

08

我想聘僱海洋漁撈工

108


A

資 招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24 109

X

70

- 72 -

78

84

90 112

B

p64

p68

1

2

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證明」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開具無違反法令證明(自開立日起60 日內為有效期限)

(漁業人/箱網養殖為自然人無須辦理)

p110

初次招募雇主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雇主 應於現有外籍看護工期滿前2-4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14-16 days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申請文件)

郵寄

親送

3

相關申請文件由直聘中心代轉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勞動力發展署

直聘中心

X 4

(不含郵寄時間)

審核未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不予許可函」給雇主

12 days O

審核通過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寄送「招募許可函」給雇主。 若需補件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接發文給雇主,請雇主將補齊之 文件送至直聘中心,由直聘中心再次代轉

109


資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14 109 24 14 14 X

14 70

-14 72 -

14 78 14 84 14 90 14 112

申請招募許可

應備文件

漁船總噸位20 噸以上 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填寫勞工國別語言版本

雇主直接聘僱外 國人申請書 附件p149-155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自行 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正本x1 附件p2-3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箱網養殖者免附)

應備證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漁船執照或小船執照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依法免辦者,免附

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箱網養殖 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 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

110

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 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 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資 資 招 招 入 入 選 選 驗 驗 簽 簽 驗 驗 簽 簽 聘 聘 注 注 24 14 109 14

X 14

70 14

- 72 14 -

78 14

84 14 90 14 112 14

繳費方式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 費用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須檢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聘僱新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8

注意事項

續聘同一移工接下來步驟請翻至p71

驗 續

1. 應備文件須為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申請初次招募者:於申請書上填寫特定製程行業核配外國人人數概算。

11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A

B

C

續聘同一移工 移工期滿未離境 30 days內

變更居留證效期

1

移工期滿離境後回台

2

6個月

家庭看護/幫傭 應再辦理意外險加保

指定醫院

p117

續聘日起

移民署

15 days內

收到外僑居留證及 期滿續聘許可函

請見p128

18個月

30個月

協助外勞定期健檢

p118 3

菲律賓/泰國/越南 護照期滿 6 個月內

印尼護照 期滿 3 個月內

各國在台辦事處

辦理護照展延 或換發新護照

4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居留證展延

於每年

2

5

8 11 月

5

登入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資料異動

月 pxx

p122 每年外勞所得稅申報

繳納就業安定費 112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D

E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F

聘僱新移工

3 days內

6

p116

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辦理全民健保

收到外僑居留證 及聘僱許可函

7

指定醫院

p117

續聘日起

6個月

請見pxx

18個月

30個月

協助外勞定期健檢

p118 8

菲律賓/泰國/越南 護照期滿 6 個月內

於每年

2

5

印尼護照 期滿 3 個月內

8 11 月

各國在台辦事處

辦理護照展延 或換發新護照

月 pxx

9

p122 每年外勞所得稅申報

繳納就業安定費

113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G

H

I

其他注意事項

p127

p126

14 days內 10

外勞中途離境須辦理重入境登記

菲律賓籍移工需再線上申請 OEC並列印

14 days以上 11

X

須辦理提前解約

入出國管理機關 12

書面通知

副知

3 days內 勞動部

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警察機關

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 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7 days內 13

雇主聯絡地址變更

114

向勞動部須辦理資料異動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J

K

14

14

14

14

14

14

14

L

雇主電話/手機號碼/EMAIL 變更

14

14

向直聘中心更新 115

7 days內

15

or

外勞居留期間變更居 留住址或服務處所

突發事件諮詢

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向各縣市勞工局

其他突發事項辦理方式不盡相同,雇主或外籍勞工 有相關問題可透過下列管道獲得協助。

1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嘉義縣社會局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勞動處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2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6-E 辦理全民健保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 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3 days內

健保局轄區分局

收到外僑居留證 及聘僱許可函

應備文件

應備證件

注 保險對象投保 /轉入申報表

投保單位成 立申報表

請領健保申請表

雇主身分證 影本x1

移工外僑居留證 影本x1

健保轄區分局 臺北業務組

南區業務組

分區範圍: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分區範圍: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金門縣、連江縣

高屏業務組

北區業務組

分區範圍: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分區範圍: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東區業務組

中區業務組

分區範圍:花蓮縣、臺東縣

分區範圍: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116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2-A / 7-D 定期健康檢查

指定醫院 請見p128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 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O 合格 雇主不得留置員工的證明文件,應將外籍勞 工健康檢查證明送交勞工本人留存。

X 不合格 治療或再檢查後,15天內檢具再檢查診斷證 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備查;若未辦理再檢查及備查者,將因健檢 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3個月

6個月

18個月

如果移工有要事無法配合檢查該怎麼辦? 受聘僱之外勞有不可歸責之重大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 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並得於“提前7日內或於事 由消失後7日內”補辦定期健康檢查。

健檢不合格出境 1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為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2

受聘僱外國人未進行再 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3

受聘僱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 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

117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3-A / 8-D 辦理護照展延或換發新護照 越南 應備文件

勞動契約書 影本x1

申請書 正本x1

護照或護照遺失證明書 正本x

應備證件

以郵寄方式者需附上回郵信封

回郵信封x1 (以郵寄方式者) 移工外僑居留證 影本x1

2吋半身相片 x2

申辦單位

申辦地點與時間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3樓 週一至週五0900:-12:00,下午14:00至16:30 詢問相關問題請洽 02-2516-6626

越南在台辦事處

0916-193-633 (撥電話或傳簡訊皆可)

可委託他人辦理(無需委託書),辦理時間為三個工作天,申請人可請求當天領取新護照。

118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泰國 電子護照

如有改過名字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現有護照 (有效期已低於六個月) 正本x1 影本x1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護照遺失者

應備文件

如有改過名字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調查紀錄表 正本x1 影本x1

遺失證明書 英文版正本x1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應備證件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外僑居留證 或台灣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移工護照 影本x1

119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菲律賓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現有護照 (有效期已低於六個月) 正本x1 影本x1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如有改過名字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護照遺失者

應備文件

如有改過名字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調查紀錄表 正本x1 影本x1

遺失證明書 英文版正本x1

應備證件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120

外僑居留證 或台灣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移工護照 影本x1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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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現有護照 (有效期已低於六個月) 正本x1 影本x1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如有改過名字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護照遺失者

應備文件

如有改過名字

申請書 正本x1 影本x1

調查紀錄表 正本x1 影本x1

遺失證明書 英文版正本x1

姓名更改證明文件 正本x1 影本x1

應備證件

泰國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外僑居留證 或台灣國民身分證 正本x1 影本x1

移工護照 影本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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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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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皆依法繳納就業安定費。

繳納期間

5月

11月

收到1-3月繳款通知單

收到7-9月繳款通知單

若沒在期限繳交,

若沒在期限繳交,

6月收到催繳通知單

12月收到催繳通知單

1月

8月

收到前一年10-12月繳款通知單

收到4-6月繳款通知單

若沒在期限繳交,3月收到催繳通知單

若沒在期限繳交,9月收到催繳通知單

就業安定費罰則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 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 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1%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第5項,加徵 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倘未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除最高可遭罰未繳就業安定費1倍之滯納金外,主 管機關尚可移送強制執行或依法廢止聘僱許可。自廢止聘僱許可後,雇主不可再 使用該名外國人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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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金額 雇主聘僱外國人/

工作類別及分類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

1900元(63元/日)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

2500元(83元/日)

由本國人申請

5000元(167元/日)

由外國人申請

1000元(333元/日)

家庭幫傭工作

製造工作

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 程產業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 至10%以下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

高科技)

9000元(300元/日) 2400元(80元/日) 5400元(180元/日) 7400元 (247元/日) 9400元 (313元/日) 2000元(67元/日)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 至10%以下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 分之十 營造工作

7000元(233元/日)

至10%以下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5000元(167元/日)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 屠宰工作

2000元(67元/日)

屬一般營造工作

5000元(167元/日) 7000元(233元/日)

9000元(300元/日) 1900元(63元/日)

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 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

2000元(67元/日)

民國90年5月16日以前)

屬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

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 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

3000元(100元/日)

民國90年5月16日後) 機構看護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 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2000元(67元/日) 免繳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

免繳

有生活補助者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 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2000元(67元/日) 2000元(67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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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 / 9-F 申報所得稅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是稅法上的非 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EX: Maria於102/8/10入境,合約簽署至104/8/9

入境

102/08/10

合約到期 104/08/09

102年度: 居留天數143天< 183天,須申報並繳納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103年度:

居留天數>183天,若全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04年度: 104年5月1日提前結束工作離境,居留天數121天<未滿183天,必須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及繳 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之居留天數如何計算? 居留天數係以護照在我國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入)

入境 102/07/02

出境 1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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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居留天數 29(7月)+31(8月)+30(9月)+31(10月)+30(11月) +31(12月)=182天 104年度居留天數 31(1月)+28(2月)+31(3月)+30(4月)+31(5月) +30(6月) +1(7月) =1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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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之薪資所得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每月薪資總額 x 12 ÷ 365 x 居留天數 =所得額

居留未滿183天者, 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6% <183DAYS

>183DAYS

居留滿183天且無其他所得者, 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 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 Potri受僱為家庭看護,每月薪資15,840元,103年5月1日入境,104年4月30日 離境。

入境

薪水15840

103/05/01

出境

104/04/30

103年度: 居留天數共244天, 所得額=15,840 x 12÷ 365 x 244 = 127,067 所得淨額=127,067-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 108,000=-144,933 < 0 無應納稅額

104年度: 居留天數共120天 所得額=15,840 x 12 ÷ 365 x 120 =62,492 應納稅額=62,492 × 6﹪=3,749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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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 申請外人重入境許可證

移民署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在職證明書 影本x1 pxx

居留簽證 正本x1

外籍勞工專用居 留案件申請表 正本x1

移工護照 正本x1

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1、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2種,其效期不得超過居留證之 效期,並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之。 2、居留外籍勞工之重入國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若有特 殊需要須延長或縮短者,應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證明始予延長或縮 短。展延報備中者亦同。 3、外僑居留證經撤銷或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撤銷或註銷。 4、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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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 線上申請OEC

須由菲律賓移工本人申請

http://www.bmonline.ph/ 線上申辦OEC

列印OECx3

海外就業證明書(OEC)的用途與需知 1.菲律賓勞工要回國度假,再返回台灣工作 2.菲律賓勞工重新招募,回同一位僱主工作,而透過直接聘僱聯合 服務中心辦理 3.菲律賓勞工沒有OEC就無辦法離開菲律賓到別的國家工作 4. OEC 對菲律賓勞工的好處: (1) 不必付菲律賓的旅行和機場稅 (2)保護菲律賓勞工與其行踪 5.OEC 的期限只有60天

15-J

應備文件

申辦單位 (郵寄或親送) 申辦地點與時間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週一至週五08:30-17:00 在職證明書 影本x1 pxx

詢問相關問題請洽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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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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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醫院代碼

醫院名稱

所在 縣市

指定效期

1

C0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基隆市

自105年6月1日起暫停 外國人健檢業務

2

C03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基隆市

至107年12月31日

3

A05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

臺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

A06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總院)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

A0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6

A0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7

A0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8

A1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9

A11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0

A14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臺北市

至107年12月31日

11

A15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12

A1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3

A1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臺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4

H01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

新北市

至108年6月30日

15

H03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新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6

H04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新店總院)

新北市

至107年6月30日

17

H06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新北市

至108年6月30日

18

H07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新北市

至106年12月31日

19

I0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0

I02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1

I03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桃園市

至107年6月30日

22

I04

敏盛綜合醫院(三民院區)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3

I05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4

I06

壢新醫院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5

I07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桃園市

至107年12月31日

26

I08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桃園市

至106年12月31日

27

D0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新竹市

至106年12月31日


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編號

醫院代碼

醫院名稱

所在 縣市

指定效期

28

W01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苗栗縣

至108年12月31日

29

W02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苗栗縣

至107年6月30日

31

E0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台中市

至107年12月31日

32

E06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台中市

自105年12月27日起 暫停外國人健檢業務

33

E07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臺中市

至106年6月30日

34

K01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臺中市

至106年12月31日

35

K03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

臺中市

至107年6月30日

36

K06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

臺中市

至106年12月31日

37

K08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臺中市

至107年6月30日

38

L02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化總院)

彰化縣

至106年12月31日

39

L03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彰化市)

彰化縣

至107年6月30日

40

L04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彰化縣

至106年12月31日

41

X01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南投縣

至107年12月31日

42

V0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

雲林縣

自98年12月17日起 受理健檢

43

G01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4

G03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 定醫院

嘉義市

至106年12月31日

45

T02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嘉義縣

至107年6月30日

46

T0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嘉義縣

至107年12月31日

47

F01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南市

至108年6月30日

48

F02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臺南市

至107年12月31日

49

F03

台南市立醫院

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0

F0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1

F06

郭綜合醫院

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2

M01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永康院區)

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3

M02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臺南市

至107年6月30日

54

B01

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市

至108年12月31日

55

B02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56

B04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57

B06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14

14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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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招 入 選 驗 簽 驗 簽 聘 注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編號

醫院代碼

醫院名稱

所在 縣市

指定效期

58

B07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

至107年6月30日

59

B08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市

至108年12月31日

60

N0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61

N02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高雄市

至106年12月31日

62

U02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屏東縣

至106年6月30日

63

U03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屏東縣

至107年12月31日

64

J01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

至107年6月30日

65

J02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

至107年6月30日

66

J03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宜蘭縣

至108年6月30日

67

O02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花蓮縣

至106年12月31日

68

O03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花蓮縣

至106年12月31日

69

O04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花蓮縣

自99年12月14日起 受理健檢

70

P01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臺東縣

至107年6月30日

71

Q01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澎湖縣

至107年6月30日

72

Q02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澎湖縣

至107年6月30日

73

R02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金門縣

至107年6月30日

74

S01

連江縣立醫院

連江縣

至107年6月30日

附件 經由下載附件,對應手冊文件標示頁數,列印即可填表申請直聘流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 d/0B3vTe32x3BmJNFJCOHc4b204TFU/view?usp=sharing

*本書部分內容重製自勞動力發展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署之刊物《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本系列書所有文字及插畫資料僅供雇主及移工社會利益而用,未涉及任何商業利益行為。 2017年5月 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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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朋友」 系列書

01 雇主小幫手

02 移工小幫手

03 直聘小幫手

02 移工小幫手 (泰文版)

02 移工小幫手 (越文版)

南方朋友系列書 線上閱讀 02 移工小幫手 (英文版)

02 移工小幫手 (印尼文版)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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