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與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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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題

經文 瑪拉基書二章 10-16 節

「人不是孤獨」這個觀念標示出每 一個人在世生活都要與別人建立某

10

一種關係。不錯,我們每一個人都

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

是有其獨特的「自我」,保有「自

神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

我」一些自由、權利,任何人 或制

背 棄 了 神 與 我 們 列 祖 所 立 的 約 呢 ? 1 1 猶大

度干犯我的自由,就是干犯「人

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

權」。可是,在今天「人權」泛濫

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

的世情中,人若不自我約束,生活

愛的聖潔〔或譯:聖地〕,娶事奉外邦神的

若只為保障自我權益,就會變得非

女子為妻。 12 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何人:

常自私和可怕;為此,生活均衡和

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就是獻供物給萬

活得有意義就必須與別人溝通聯繫

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

人的生活才豐富且多姿多彩,這是

除他。

人生存一個基本的認識。因此,如 13

何 培 養和 發 展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是 人 生 很重 要 的 課 題 。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

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 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瑪 拉 基 書 二 章 10-16 節 這 一 段 便 論

14

到人要注意和維持兩重人際關係:

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

社群中的人際關係和家庭中夫婦的

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

人際關係。以色列民在這兩方面均

她。 15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

顯 得 非 常 失 敗 , 以 致 人 際 破 裂,彼

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

此不尊重,製造了社會紛爭和家庭

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

婚姻的糾紛來,這均反映了以色列

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16 耶和華

民當時靈性與道德的低落情況,

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

自重的光景,所以神透過先知的話

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

語譴責他們,期望他們醒悟過來,

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

更新破損了的關係,以致回復正常 的生活,再度與人建立和諧的關係。

背景 在先知瑪拉基的時代,以色列民 整體活在一個「鬆散」、失去紀律的

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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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中。由於猶太人的苦難早已過去, 他 們 從 被 擄 之 地 回 到 自 己 國 土已 有一

釋經與現代意義

段時間,生活漸趨安定下來。然而這種 平靜安穩帶來危機,靈性遲鈍,並消弭 任何進取的感覺,宗教生活沒有了方向

釋經

感;在自由空氣下只看重物質生活的需 要,而內部的紀律則已崩潰,敬拜只淪

本 段 經 文 ( 瑪 二 10-16 ) 一 開 始

為外表的形式,十分空洞。社會道德淪

和結束都道明「猶大人行詭詐」

落,不法的事增多。家庭與婚姻不再受

( 11 、 16 節 ) , 這 「 詭 詐 」 乃 指 其 背

重視,以色列的男子多有變心的,喜愛

棄信義,他們在信仰事情上和行動上

娶外邦的女子為妾,因此離婚的案件甚

都違反了神所命的,就是

為普遍,社會和家庭瀰漫著破損的人際 關係,不少已婚婦人陷在悲傷哭泣和痛

許拜偶像、

苦情緒中。因此神差遣尼希米在主前 432 年再回耶路撒冷,重新整頓這種局

潔 、 與 異 族 通 婚 等 。 因 此 11 節

面(參尼十三章)。先知瑪拉基也就在

說猶大人的詭詐,即他們的醜行,就

那一個時期受神所命,向以色列民傳出

是褻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地,娶了

信息,以辯論的文學技巧來糾正他們錯

「外邦神的女子」。以色列民其實老

謬的觀念,嚴斥他們犯罪的現象;以屬

早知道根據律例典章,這樣做會帶來

靈的能力,來挽回這樣的頹勢。

甚 麼 後 果 ( 參 出 三 十 四 16 ; 申 七 34 , 十 八 9-13 ) 。 所 以 先 知 瑪 拉 基 指

本段經文就是其中一段針對性的

出,這樣詭詐不忠的態度基本上是牴

信 息 。 主 要 指 出 婚 姻 制 度 是 神 所 定 的,

觸了一基本的律例,就是「背棄了神

是 一 個 合 約 ; 不 僅 是 兩 個 人 之 間 的 約,

與 我 們 列 祖 所 立 的 約 」 ( 10 節 ) , 這

也是人和神之間的約。神要求人建立

樣破壞了神與人所立的約,就導致他

一個虔誠的家庭,教育後代,向外邦

們在道德生活和行為上的不正直。而

人 作 見 證 。 但 是 他 們 毀 約 ( 二 10 ) ,

11 節 「 可 憎 的 事 」 ( 希 伯 來 文

娶 外 邦 女 子 為 妻 ( 二 11 ) , 並 且 拋 棄

tow‘ebah ) 是一個語氣十分重的字眼,

原配,所以神很不喜悅。神禁止他們

涉及最壞的異教敬拜行為(參王下十

與外邦人通婚,不是因為種族問題,

六 3 ; 申 十 八 9-13 ) , 但 這 個 字 也 可

而是宗教純潔問題。與外邦人結合就

以應用來指存不良動機所獻的祭(箴

連 帶 引 進 其 邪 淫 和 拜 偶 像 的 信 仰 儀 式,

十 五 8 ; 賽 一 13 ) 和 不 合 倫 理 的 行 為

使猶太人受迷惑,這在神看來就是宗教

(箴十二 22,二十 23)。

的毀約,破壞了神與他們所立的約。 在 12 節 , 先 知 求 神 不 要 容 許 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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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子嗣紀念他,又要追討他的罪孽

非常不悅以色列男子的行為,就算

直至下一代。「何人」一詞的意思在

他們在宗教屬靈事上仍然如常的奉

原文比較含糊,中文譯詞的小註作

行,但他們的道德行為根本與他們

「叫醒的,答應的」,可能是古時的

宗教生活不相稱,所以神拒絕他 們

諺 語 , 意 指 一 家 人 都 因 犯 罪 而 被 剪 除,

所獻的祭,是一種公義性報應;他們

無人存留。清早應該都睡醒了,但別

離棄妻子,所以神就離棄拒絕他們,

人去呼喚這家人時,沒有反應,表明

這是非常合理的,正所謂「天公地

神的剪除是何等徹底,全因他們的惡

道」。所以筆者較接受第一個解釋。

行惹動神的怒氣,而遭神全然棄絕。 「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 13-14 節 反 映 敬 拜 與 生 活 是 不 能

中 間 作 見 證 」 ( 14 節 ) , 表 示 婚 姻 不

分割的,對於那些生活見證與其職業

單是個人的事或社會制度,更是神聖

性 質 不 符 的 祭 司 , 無 論 他 們 如 何 誠 懇,

的條約,神自己是婚禮中最重要的見

神也不接納他們的敬拜。先知瑪拉基

證人!故此休妻離婚的事是雙重的詭

指出以色列百姓在婚姻生活中的壞見

詐背約的行為,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證,以致影響了他們在壇上所獻的祭

( 16 節 ) 。 生 命 被 毀 壞 , 希 望 和 幸 福

物不蒙神悅納。那些被遺棄的「前

的崩潰,以及忠誠的喪失,使離婚成

妻」的哭泣聲直達神的壇前;「眼淚

為可恨的行為。只有那些忠於婚姻誓

遮蓋了神的壇」乃是隱喻說法,表示

約的人,神才會按照祂的心意把敬虔

神也 感受 到她們的 痛苦。 但 13 節「 前

的 子 女 賜 給 他 們 ( 15 節 ) 。 但 更 廣 泛

妻」二字旁註有小點(……),表示

地說,不論對神對人,「忠誠」是維

原文沒有該二字,故有解經家如加爾

持和尊重關係的基石,也是整個人類

文 ( Calvin ) 、 基 爾 ( Kiel ) 、 摩 爾

社會團結和聯繫的要素。

( Moore ) 、 史 密 斯 ( Smith ) 及 近 期 的 窩 夫 爾 ( Verholf ) 等 , 認 為 這 些 眼 淚乃是指那些負心的男人因獻祭不蒙 悅納而在壇前下淚悲痛,因為事實上

現代意義

以色列的婦女是不准站在耶和華壇前 的,所以她們的眼淚不可能滴在那裏 但 有 些 解 經 家 如 寶 雲 ( Baldwin ) 則

先知瑪拉基指出建立和諧人際關 係的兩個條件:

認為這只是象徵的描寫,這些可憐的 婦女是神所顧念的,她們的眼淚也蒙

誠懇待人(10-12 節)

神注意。 從整體來說,先知在本段經文把以 兩種解釋均有可能,但筆者則認為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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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列當作一個家庭來討論,因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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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也可算是一個大家庭。神的百姓

但可惜,他們卻

不單褻了他們與耶和華神之間所 立的約,更擾亂了社會上人與人之

自重,也不尊重神,以致用詭詐手段

間該保持的關係;換言之,整段經

來對待生命本源相同的弟兄。「詭

文的主題在於:人如何忠於與神和

詐 」 原 文 是 「 無 信 義 」

人所立的盟約。在社會上,人破壞

(faithless),即 不信 任, 無情 無義,

友誼之約,就產生詭詐欺騙的事;

一種極可怕的冷酷態度。這詭詐的行

在家庭中,結了婚的男女若不忠於

為乃指他們在商業買賣上不守信義,

婚姻盟約就產生離婚的事件,使人

也在社會一般事務上不忠不實,更在

的身 心均受極 大的損 害。

婚姻關係上不忠實(參賽二十四 16)。先知指出,這種種詭詐不忠的

若仔細分析,本段經文(10-12 節)

態度牴觸了一項基本的律例,就是

可分兩部分來看如何忠誠待人。

「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盟約」 ( 10 節下 ) 。 對以 色列 人來 說 , 違

a. 在國家社會裏要忠誠相待, 不可行詭詐( 10 節)

反並破壞神與人所立的約,就導致他 們在道德生活和行為上不正直。換句 話說,當以色列民在屬靈關係上不忠

先知提醒以色列百姓,從整體上來說,

於父神,犯罪作惡,他們的屬靈良知

他們各人的生命均源自一位父親,即

便顯得薄弱,自然影響了他們待人的

神是他們的國父,整個國家均以此作

行為和道德都不正直公義了!

為立憲的根基。父神不單是他們的創 造主,更是他們的父親,所以先知便

所 以, 這節 經文 ( 10 節 ) 給 我們 今

說:「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

天一個很明顯的屬靈原則:當我們

是一位神所造的嗎?」顯然,神既是

與神的關係

每一個人的父親,每一個人就在地位 上平等,都是父神的兒子,各人的生

良好,也自然影響我們與別人的關

命便是聯繫在一起的。按常理,每一

係也相應地

個人都應該尊敬父親,同時,彼此

間就是弟兄姊妹,故應互相以忠誠

良好 ;當我們心中充滿神的愛,我們

相待,彼此守信 。若各人都守住這個

自然就向人生發愛心的行為(反之,

縱橫的關係,大家就能愉快地生活,

不領受神的愛,對人也必不熱誠)。

在靈性上蒙父神繼續施恩。在生活上,

所以,弟兄姊妹,若我們發現自己在

由於人際關係和諧美好,人的精神生

人際關係上有困難,我們首先要反省:

活就健康,身心得著健康的發展。

我們是否與神的關係出現了問題?我 們是否並不真正愛祂,對祂忠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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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事上,我們容讓自我太自由,不

約,以免他們在信仰上偏差。所以,

甘願受神的真理所管束;試想,這樣

神這樣做乃是要保守他們聖潔的地位

自我中心的生命形態,怎能使我們有

與身分。現在以色列民竟破壞神與他

敏銳關切別人的心靈呢?所以,我們

們所立的約,故意棄掉自己的髮妻而

基督徒在許多行為上的偏差,基本上

與那些拜偶像的外邦女子結合,隨從

是反映了我們的靈性狀況的。所以,

她們去拜假神,犯罪作惡;這樣做明

總要記著,我們與神的關係密切與否,

明是觸犯了神的聖潔,犯了屬靈的罪,

是與我們跟別人能否和睦共處成正比

向外邦神妥協(重犯昔日所羅門王所

的。耶穌的教訓是:先愛神就能愛人

犯過的罪:娶太多外邦女子為妃嬪,

如己,愛神熱切就導致我們待人以誠、

以致信仰失跌)。要知道,他們娶外

以信;這可稱之為「屬靈的自然反射

邦女子為妻,便對不起前妻,因為前

定律」呢!

妻是聖約的子民,這樣作便是在屬靈 家庭上不忠誠的行為,故此遭神斥責。

b. 在 屬 靈 家 庭 中 要 忠 誠 相 待 ( 11-12 在此,我們看見兩個聖經不可妥協

節;參尼十三 25-27 )

的真理 :第一,神是不喜悅祂的兒女 為何神這麼憎恨猶大人與外邦女子

在婚姻事上採太寬鬆的尺度,不考慮

通婚呢?是不是神眼光太狹窄及不

信仰條件,而隨從自己的喜好與不同

開明呢?

信仰和文化的人締結婚約。若

是的,主要原因是神認為與異族通

信仰

婚乃是公然褻祂的聖潔本性!為 甚 麼 呢 ? 出 埃 及 記 三 十 四 章 10-16

同的人結婚,婚後所產生的不協調、

節明載神禁止猶大人與迦南外族人交

衝突、爭  等帶來的痛苦,乃咎由自

往,因為昔日這些民族如:赫人、亞

取,神是不會負責的!為 此, 求神

摩利人、亞捫人、亞瑪力人、耶布斯

給未婚的弟兄姊妹有信心力量,寧

人等,都是敬拜假神如:亞舍拉、巴

願做個積極的獨身者,好過隨便與

力、亞斯他錄等。敬拜這些假神時包

未信的人建立婚約而引致婚姻生活

括很多不道德的儀式,例如:獻嬰孩,

不快樂。而那些已與未信者結了婚

活活將他們燒在壇上,又拜蛇,更與

的弟兄姊妹,惟有好好禱告,用忍

神妓和野獸交合;故此這些迦南宗教

耐和基督的愛心來感化你未信主的

都是極其淫穢的。神為了不想祂的百

丈夫或妻子,自己靠神的力量來活

姓習染這些外邦宗教的敗壞風氣,故

出美好的生活和行為見證,以致神

在申命記七章 3 節與他們立約之前,

的救恩早日臨到你配偶身上(參彼

講明禁止他們與這些外邦女子締結婚

前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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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的真理是:婚姻不只是個

漂亮,身材不再苗條,已經失去當

人的事,也不只是社會制度,婚姻

年青春少女期的吸引力,以致她們

乃是神與人一項盟約;為此,所有

的丈夫變心,離棄她們了!所以,

婚約是在神面前締結的。既締結了

這班男子娶外邦年青貌美的女子,

這婚約,無論二人將來如何,都要

似 乎 完 全 是 情 慾 方 面 的 因 素 。 為 此,

用愛的意志來守這信約。在婚約上

我們可稱這班男子正陷「中年危

不忠,不但對不起你的配偶,更對

機」,他們發展了婚外情,滿足一

不起締造婚姻的神;所以,破壞婚

己的情慾。可是,被他們遺棄的前

約,也就是破壞神的婚姻聖約這個

妻 均 傷 心 痛 苦 , 第 13 節 說 她 們 的

旨意,是神所憎恨的!為此,基督

哭泣直達神的壇前,「眼淚遮蓋了

徒要在婚前弄清楚,對方是否神為

神的壇」乃是隱喻說法,表示神也

我匹配的,我倆的性格、信仰與靈

感受到她們的痛苦。但本節「前

性水平是否相近,家庭背景和價值

妻」二字旁註有小點,表示原文沒

取向有沒有太大的距離,以致我們

有該二字,故不少解經家認為這些

無悔地彼此委身。一經訂立婚姻盟

眼淚乃是指那些負心的男人因獻祭

誓,雙方就要努力去適應, 接 納 對

不蒙神悅納而在壇前下淚悲痛(詳

方的強與弱,忍耐遷就;又時時欣

參上文 IV.A 第三至四段)。

賞對方,培育情感,藉這些來落實 相愛的誓約,誓守終身,以誠以信

神為何拒絕他們呢?因為神認為

來對待對方。不能再有異心,否則

「 離 婚 」 是 一 項 罪 , 婚 姻 是 神 聖 的,

最好不結婚為妙,以免將來干犯訂

也是一種永恆承諾的關係;神視婚

立婚姻盟約的神。所以,基督徒的

姻 為 一 項 盟 約 , 是 神 訂 立 及 見 證 的,

婚姻是要很慎重地考慮,不可隨便

因此人隨便離婚,見異思遷,就是

與人發生戀愛,以致弄得後來婚姻

破壞婚姻盟約。要知道,婚姻盟約

破碎,神的名受羞辱,自己也陷在 極大的痛苦之中。

包含五 方面的 含 義: (1) 互 相承諾 , 真誠 相 愛,一生 守住 才有 幸福 ; (2)

建立正常的婚姻關係(13-16 節)

建立一個同甘共苦的家庭,二人應 努力 維 護健康美滿 的家庭生活; (3)

以色列男子既娶外邦女子為妻,因

在性生活中彼此忠誠,互相信賴,

此就與本身的妻子離婚,把一手建

有困難要共同面對、彼此協調,盡

立的正常婚姻關係完全毀掉了!要

量互相滿足,而不能在婚外尋找滿

知道,這班男子在歸回之時已屆中 年,幼年所娶的妻子在容貌上不再

足; (4) 夫 妻彼此 照顧 ,互 相 關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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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5) 同心養 育所生下的 兒女, 培

個人成熟的一個過程,為此,在婚姻 中遭遇困難,不是動不動便想到分手

育他/她們成長。所以一旦離婚,

或互相責罵怨懟,而是勇敢面對困難,

就破壞了這五方面的盟約原則。故

坦誠解決問題,肯付出代價去重建和

此 , 神 在 第 16 節 明 說 祂 憎 惡 離 婚

創新關係。換言之,就是勇敢反省不

的事;其實,神這樣的態度乃反映

和的原因,共同決心解決之;對方的

祂是極力保障人在婚姻生活中所取

缺點不論怎樣,也要互相討論,以積

得的美滿幸福生活。

極態度去挽回瀕臨破裂的關係。

人一旦離婚,家庭就好像一個原子彈

b. 和好饒恕的實踐 ,這可算是我們整

一樣,使人的感情、心理健康和所有

個基督教信仰的精髓,神怎樣以基督

關係完全被毀滅;不但夫妻雙方陷入

的犧牲來寬恕我們一切的罪惡和不是,

痛苦中,彼此傷害,子女也無辜地受

給我們重新做人的機會,我們在婚姻

極大的傷害,許多青少年的破壞性行

生活中豈不也應該反映神這種饒恕寬

為都源自破碎的家庭!為此,基督徒

宥 的 精 神嗎 (參 弗 四 32 ) ? 夫 妻 雙

夫婦就算在婚姻生活中出現問題,絕

方抱著基督之愛的精神,懺悔以往損

不要動輒就說要離婚,應尋求疏解良

害配偶的不是,受害的一方要設法表

方,或尋求輔導,經分析後雙方以積

示樂意饒恕對方的過失。要知道,成

極態度提出改善之法。我們必須從信

功的婚姻在乎不斷實踐饒恕之道,這

仰角度來看我們的婚姻,婚姻失敗固

樣才可消弭心中障礙,增進愛情,俗

然涉及許多因素,但我們必須重視婚

語說:「冤冤相報何時了,得饒人處

姻不純是愛情那麼簡單;婚姻乃是一

且饒人」,何況夫妻既是一體,豈

種一生之久的承諾,我們必須以堅強 的意志來堅守這種神聖的承諾,不要

更要彼此饒恕嗎?

受現時社會歪風和隨便的婚姻觀所搖 動,基督徒的信仰是有辦法對付失敗

最後要說,離婚無疑是破壞雙方關係,

的婚姻的,可防止離婚行動的:

帶來苦毒,影響雙方身心,亦毀壞了 神對人堅守盟約的旨意,但作為教會

a. 必須認清婚姻是一生廝守、互相委

群體,我們也要謹記:神並不憎恨離

身的行動 ,它不只是一種短暫的羅曼

了婚、心靈破碎的人,神也饒恕人在

蒂克的經驗;它是一種相互承諾守信

這方面所犯的錯。為此,作為教會信

的神聖責任。結婚後,雙方都要努力

徒,我們絕不要以歧視的眼光來看待

貢獻自己,營造維繫感情的氣氛,不

和拒絕離了婚的弟兄姊妹。神會接納

斷求改進來強化這段互相曾承諾的婚

真心悔改的人,教會也要接納他/她

約,時常更新之!所以,婚姻是增進

們,關懷他/她們,支持他/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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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開設單親團契,協助他/她們以

愛上他了,原來我以前忽略了他實

積極態度重建生活秩序,也使他/她

在亦有許多優點,當我對他好,他

們的子女獲得愛心照顧。

也改善了他的脾性!我們如今重修 關係,和好如初了!牧師,謝謝你 這麼好的建議!」

喻道材料 以愛化恨的果效

使用建議

(可用於

IV.B2b)

1.

時下離婚現象普遍,教會信徒也

一位婦人來到一位牧者面前,投訴

備 受 衝 擊 。 關 於 離 婚 這 敏 感 課 題,

丈夫何其不是,表示甚憎恨他,憤

牧者有責任在講壇教導。當然,

怒地對牧者說:「我不單止想盡快

主日崇拜較難處理複雜的婚姻問

離開他,我更想在離婚之前,大大

題,這些需要另設婚姻家庭講座

傷害他,好像他待我一樣!」牧師

提供指引;但先知瑪拉基這段經

向她提議一個靈巧的計劃:「回家

文,不失為可以在主日講壇宣講

去吧!盡量在行動上顯示你好像很

的信息。盼使用者可嘗試採用本

愛他,稱讚他一些表現,告訴他他

篇道材,來正面教導有關課題。

對於你是多麼重要。你在生活上盡 量表現仁慈,慷慨大方。總之,盡 量做到你好像深愛他,直至你相信 他實在覺得你很愛他,沒有他便活

2.

可加入一些近幾年逐年遞增的離

不下去。然後你突然投下炸彈,告

婚個案數字,來說明現代離婚的

訴他,你要與他離婚;那時,你就

嚴 重 性 。 ( 鑑 於 各 地 區 情 況 不 同,

真正大大傷害他了!」

故講者宜在自己所屬地區搜集有 關過去幾年的離婚數字作比

在充滿報復的眼神裏,這位婦人

較。)

甚欣賞牧師這樣的提議,因此回 家後 照著牧師所提議的去做,盡量扮演好 像很愛丈夫,一直兩個月都如此做。

3.

牧者宣講完這篇道,要向會眾表 示凡有婚姻困難的肢體不要逃避 問題,鼓勵他/她們來到你跟前

之後,她再沒有回來見牧師,牧師

尋 求 解 救 之 法 , 作 挽 救 性 的 輔 導;

卻致電詢問她:「你現在是否仍想

而問題複雜的,宜轉介給婚姻輔

辦理離婚的事呢?」她大聲回應:

導 專 家 來 幫 助 他 / 她 們 尋 求 出 路。

「絕對不會離婚了!我發覺我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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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牧者宣講這篇信息時的語調,一 方面要堅定講明神的心意,不能 猶疑;但同時亦要以溫婉同情之 聲調撫慰受傷的心靈。故結語部 分尤為重要,讓信徒明白教會是 醫治傷痕的地方,是接納人的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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