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惡法大解碼 --- 從97到狼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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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安條例》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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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安條例》的內容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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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一:「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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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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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三:示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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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四:遊行集會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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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五:揚聲器的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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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安條例》下遊行集會人士的刑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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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察濫權:現行監管機制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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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訴警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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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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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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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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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議及外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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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回歸後有關《公安條例》的事件(1997 至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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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示威禁地:中聯辦的九大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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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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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警 務處的數字顯示,2007 年自鄧竟成任 警 務處 處長開始,本土被捕的示威者人數和被檢控的示威者人 數大幅上升。直至 2011 年曾偉雄上任,單是 1 年內便 拘捕了 444 名示威者,遠超自 1997 至 2010 年(共有 314 名被捕示威者)的數字總和,白色恐 怖顯 然已臨 我城。伴隨狼(梁振英)鷹(曾偉雄)上場後手段日趨 強硬、政府施政失誤情況日益嚴重,每年的遊行及集會 數字亦會不斷上升,透過遊行表達意見的示威者越來 越 多的 同時,參 與 者 也需 必 面 對更 大的 警 權 威 脅。 在公民權利響起警號的這一刻,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下稱「警權組」)是時候 重新檢視現時影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遊行集會自由的惡法 ——《公安條例》。 2000 年初,特區政府重用《公安條例》檢控示威者,引起社會關注。不少民間團體 和學生 組 織曾出版小冊子和傳 單,引起社會關注,爭取修改惡法。雖然當時只能 引起關於「公共安全」等法律字眼討論,但亦能成功向政府施壓,放棄使用《公安 條例》作出政治檢控。可是,繼 2008 年廢除有關法律字眼後,《公安條例》大部份 的內容仍然存在,修法之路仍然遙遙無期。這本小冊子嘗試重提現時《公安條例》 的前世今生,並配以自九七惡法還原後,其實際踐踏人權例子,令公眾明白到修改 《公安條例》的必要性。 警權過大的例子,實在太多,小冊子所列舉的情況只是 冰山一角。更多的情況是 示威人士被無理阻撓、被無故抬走、被暴力對待。傳媒不作廣泛報導,公眾便無法 得知,被侵權的人亦無從申訴。即使如此,我們也要堅持捍衛公民權利,迫令政府 修改惡法,以令我們和後人能夠生活在一個自由公義平等的香港。改變始於足下, 希望各位能令本冊子的內容及理念廣傳,一起爭取修改公安惡法!

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 201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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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安條例》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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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的前身是 1948 年制訂的《簡易治罪條例》 (Summary Offence Ordinance)。直到 1967 年, 「六七暴動」時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英國殖民地政府為了方便警方鎮壓反對者和穩定其統治,就通過《公安條例》。 1971 年「七七維園」1 事件後,殖民政府更修改法例,將有關公眾集會的地點限於 維園、政 府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 道佐 治五世公園和黃大仙摩士公園 5 個公共 空間的地點(現時有關地點已作修訂,詳看香港法例 245F《公安條例》 (指定公眾 2 地點) (綜合)令》) 。 條 例同時賦予警 務處 處長和督 察 級 人 員有絕 對 權 力進行 管制,甚至終止有關集會。 1980 年,政府制訂《公安(修訂)條例》新條文,規定超過 30 人的公眾集會和超過 20 人的遊行,必須通知警方和申請牌照,否則便會構成刑事罪行。 1991 年,香港政府通過《香港人權法案》。1994 年,港府修改《公安條例》。當中 雖然對人數和程序作出修訂,但卻依舊容許港府和警方以極大權力限制市民舉辦 遊行和集會。 1995 年,立法局將《公安條例》修改,由申請牌照改為通知制度,規定凡 30 人以上 的遊行或 50 人以上的集會舉行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警務處處長。 1997 年 回 歸 後,由 中 方 單 方 面 成 立的臨時立法會(下 稱「臨立 會」)將《公 安 條 例 》的 不 民 主 成份還原。修改後的《公安條例》 規定,遊行、集會人士需事先獲得 警務處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 並須符合警務處處長施加的任何 條件。任何警員均可阻止或解散 該公眾遊 行或 集會,而參加非法 的 遊 行 或 集 會 的人 亦可能 會 被 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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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安條例》的內容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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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對 於組 織、集會、遊 行等的相關法律依 據,皆來自香港法 例第 245 章《公安 條例》。其中第 7 條公眾集會的規管包括:凡超過 50 人的公眾集會及超過 500 人 的私 人 處 所集會,只可在警務處 處長接 獲 集會 意向通知書下進行。3 該 通知至少 在集會當日 1 星期前作出,並需提交集會組織人及推動該集會社團或組織資料、 集會的目的及主題、集會的日期和地點、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估計集會人數、物資 和示威物品等詳細資料。市民須收到警務處 處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作確認 才能進行有關公眾活動,否則作觸犯刑事罪處理。

爭議一:「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殖民 地通 過《公安條 例》的初期,是使 用申請 遊行牌照的制度。但此制度一直為公眾所反對, 在1971年的保釣運動中,警方第 1 次使用此條例 拘 捕 參 與 保 釣 的 學 生 和 遊 行人士。 但在 英 國 計劃 撤出香港的晚期,即 1995 年才廢除 這一 申請制度。目前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是在 1997 年還原惡法後才制定。 雖然當局一直強調該通知書制度只是要求主辦單位作事前通知,但實際上如不作 通知,組織者和參與者便要負上刑事責任,事後可被 追究。這其實是變相的申請 牌照制度,只不過改變了《公安條例》中原有「申請牌照制度」的名稱。 而這申請制度,正表示政府當局並不認為遊行示威是公民權利,而批准與否,及其 批 准的內容,施加的條 款,則是 取 決 於當權者的喜好。這和聯 合國的《世界人權 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基本法》第 39 條的旨意有所不同。4 上述文件連同《香港人權法案》,均確認遊行、集會乃基 本人權,更是民主社會的 重要基石,政府應當尊重這些基本權利,而不能隨意剝奪。 近年舉辦的不同遊行和集會活動中,警方對申請人的否決理據亦可以是荒謬絕倫, 小至因集會地點鄰近有加油站,大至遊行有機會令整個香港島交通癱瘓,都可成為 警方的否決理由。5 然而這些否決理由多要透過主辦單位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 委員會」提出上訴,警方才有可能作出退讓。 我們堅持,遊行、集會是基本人權,警方如提出反對,亦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有關 活動影響公共安全或秩序;以致他人利益受損或危害國家安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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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人數規定 對 遊 行、集會 的人 數 作出上 限, 原 意 是 方便 警方安排警力,對 遊 行、集會作出支援,如維持秩序及 作 交 通 上的安排 等。但 實 際 上, 人 數 上限和 實 際環 境 沒有 直 接 關 係,而固定的人 數上限亦不能 應用於 每一次 遊 行的實際情況。 現時對於人數上限(30 人及 50 人)並無客觀準則可言,其隨意性顯示該人數上限 之設定並無實質理由。

爭議三:示威區 《公安條例》賦予警方很大權力將某些公眾地方臨時封閉,以阻止示威者前往。6 這些禁區設置,往往令不少原本是和平有秩序的請願行動,最終演變成警民對峙的 局面,令衝突「被產生」。 警方設立這種禁區的權力,可以說是沒有任何限制。警方可以在沒有任何準則之下, 由當 時 的 警 務人 員 決 定,將 任 何一 個 地 方 臨 時 劃 為 禁 區 並 禁 止 示 威者 進 入。 而示威者卻沒有任何法定權力或有效渠道去抗衡和反對警方的管制,只能被迫遵循 警方限制,或以身試法進行公民抗命。最明顯的例子,便是 2011 年 8 月中國副總理 李克強到訪香港期間,警方在香港大學設置的示威區過遠,阻礙港大同學、舊生和 公眾到場表達意見、甚至使用武力推倒示威學生;李克強到訪麗港城期間,警方亦 在該 民居範圍設 置示威區,並使 用武力抬走身穿六四標語的居民 黃健。然而,警方的處理方法卻並 未受到監 察,他們 既無需向公眾 交代、負責,亦無需披露有關決定 準則、過 程 和 內 容。警 權 過 大 的 結果,就是令市民大 眾表 達 意 見 的權利,受到極大的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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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四:遊行集會附加條件 現時《公安條 例》不但 賦予警方權 力,於遊 行集會前可作出 干預和甚至禁 止外,對 於 遊 行 地點、時間、路線亦能以任 何 理由 修 改。7 這 些 干 預,更 能 深 入 至 任 何 遊 行 集會 的 細 節, 如橫額、揚聲器的使用等。如在 2007 年的七一大遊行,警方 便在不反對通知書的附件中要求主辦單位在晚上 6 時前到達 政府總部、在遊行過程中不准使用樂器。這些條 款嚴重影響 公眾表達意見的方式和行動的自由,甚至會造成不必要的催逼 或拖延,對公眾帶來不便的同時,亦令市民意見無法正常表達。

爭議五:揚聲器的規限 現時《公安條例》把有關揚聲器的使用納入規限刑事化,這明顯是對集會遊行作 進一步的限制。惡法亦同時 提 供 空間讓 警方 打壓 遊 行示威 人士,使 他們 有 機會 被刑事檢控。事實上,當大型遊行、集會進行時,在眾聲喧嘩的情況下,使用揚聲器 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能夠將遊 行的訊息和口號廣播出來,讓公眾能清晰地接收。 有關的聲量必然較大,而警方卻可以此作為藉口,如認為聲量過大,他們掌握沒收 揚聲器的權 力,8 甚至能夠藉此阻 止、停止和解散有關的遊 行、集會。9 雖然 至今 仍未有案件是由於使用揚聲器而被以《公安條例》起訴,但在 2001 年 8 月 10 日, 於學聯舉行的警權遊行中,參與者梁俊威在遊行後,被警方指他在當日使用揚聲器 而令 1 名警員不適,被落案起訴以「襲警」和「阻差辦公」罪名,並判監 5 個月。 「襲警」罪名最後後獲高院上 訴得直,但仍因阻差辦公被囚 2 個月。10 此外,於 2012 年的 七一大遊行後,亦有 1 名男子 因在 5 名輔警耳邊吹哨子,被 警方控告 5 項「襲警」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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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安條例》下遊行、集會人士的刑責風險

如 上 述 所 言,觸 犯《公 安 條 例 》屬 刑 事 罪行。其所指的知會程序,實質上不止於 「知會」這一行政措施,而是以刑事 檢控 作阻嚇,對 遊 行、示威加以 規 範。目前法 例下,參與或組織未經申請的集會、遊行 (非法集結、未經授權集結),12 一經定罪, 最高可判入獄 5 年。 然 而,進 行 遊 行 和 集 會,無 可 避 免 會 對 公眾 造 成 滋 擾,如 交 通可能 需 要 改 道, 馬路有可能被人流堵塞等,而警方的職責是平衡道路使用者的利益,和協助市民 表達意見。以近期的多宗遊行集會為例(2012 年的七一大遊行和 2012 年 7 月 29 日 反對國民教育科遊 行中),卻見警方在遊 行集會的前線中,對有關活動處 處作出 阻撓,更刻意製造遊行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矛盾,增加活動對公眾所造成的滋擾。 同時間,法例中對於擾亂秩序、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等字眼沒有明確定義,以使遊行 人士和組織者易於被警方起訴而面對刑事責任。例如在 2005 年 7 月,終審法院曾 裁定《公安條例》中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和「保護他人的 權 利 和 自由 」(right of interest of other),這 兩 點 語 意 含 糊,賦 予 警 方 太 廣 泛 酌 情 權,不 符 合「清 晰及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違 反《 基 本法 》。雖 然 就 此 政 府 於 2007 年 提 出 有 關 字 眼 的 法 例 修 改,但 只 是 技 術 性 地刪去有 問 題 的 部 份。即 使 議員對政府的修例不滿,但在建制派的護航下,法例三讀通過,立法會此後亦沒有 再就修改《公安條例》再作辯論和討論。 同時,法庭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手法、採取的案例和觀點,亦越趨保守。從以往的 認為法院應以保護基本人權和對限制有關權利(以平衡社會利益)採用較寬的詮釋 和較 嚴格的標準,轉至近年認為法 庭不應姑息「濫 用遊 行自由」的行為,認為對 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而對有關人士重判。《公安條例》作為賦予警方直接權力管制 遊行集會,實製造空間予當權者控告和打壓香港的遊行及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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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察濫權:現行監管機制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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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解《公安條例》賦予警方無上權力去限制遊行、集會等基本人權時,民間社會 包括民陣警權組近年便致力監察警權,以防止警方濫權,甚至對現行監管機制及 問題於公眾層面和國際社會提出質疑和討論,並向有關政府部門、立法會反映有關 意見及施壓,以捍衛港人的基本權利和核心價值。現時,有關限制警權及對警方於 遊行示威的行為作出反對或投訴的正式渠道包括:投訴警察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 投訴委員會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4.1 投訴警察課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包括定案(將投訴定為須匯報投訴或須知會投訴)、調查及 處分的程序,都是由警方內部的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警察課的人員同屬警務人員, 將來會調至警隊內的其他部門,而且調查人員與被投訴的警員往往有從屬或其他的 利益關係,根本就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公眾亦因此對投訴警察課缺乏信心。 更甚的是,不少投訴人指出,投訴警察課會以不同招數「消滅」對警隊的投訴,例如 游說投訴人只表 達不滿,無 須作出正式投訴;此外,針 對 警方的投訴可能 會不斷 被拖延,例如於 2011 年國家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投訴人就警方多項限制遊行 及新聞採訪自由作投訴,但投訴警察課卻把有關事件 拖延超過半年,1 年後仍有 部分投訴在進行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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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 名網台記者於 2010 年初在中聯辦外 遭警員以暴力「插眼」,有關情形被 在場記者拍下,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並於 1 年後致電跟進,始獲告知調查已經 得出「無法跟進」的結論。該網台記者指摘警方,在過去 1 年都無聯絡過他以了解 事件,如此敷衍的調查工作,肯定得不到公正的結果。 當投訴人有案在身,投訴警察課更可能將投訴人的口供轉到負責調查該投訴人案件 的同僚手上,亦有可能因此違反了公平公正及資料保密的原則。 根據警方的統計數字,由 2006 年至 2011年,每年都有超過半數的投訴指控的結果, 都是「終止調查、撤回或無法追查而沒有調查」。多年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一直批評香港仍未設立獨立投訴警察機制,目前仍沒有任何機制,可保證投訴警察 的個案能得到正確而有效的調查 。

4.2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監警會」)是一個負責觀察、監察和 覆檢警方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的獨立法定機構。但「監警會」本身欠缺權力, 沒有獨立的調查權、定案權及懲 處權,形同「無牙老虎」。「監警會」僅有權 就須 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警隊日常工作的常規或程序提出建議,而這些建議對警方並沒有 約束力。 近 年「監 警 會」監 察 警 方 的工作尚算 積 極,例 如 李 克 強 訪 港 期 間 的 連串 投 訴, 「監警會」亦有所跟進,並曾發表中期報告,證實部分的投訴成立。但礙於權力所限, 「監警會」始終未能全面而有效地監察警方,以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就李克強訪港的 中期報告,「監警會」曾要求警方提供保安行動指令,以衡量警方部署和行動性質是 否相稱,但警方卻指資料敏感,商討 1 個月仍無實質進展,令人質疑警方刻意阻撓 調查。 只有一個真正有獨立定案權、調查權及懲處權的監察機構,才能真正有效防止警方 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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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 有意組織或舉辦公眾集會、遊 行的市民,如認為警方禁止活動的理由,或對活動 施加的限制感不滿,他們可向「公眾集會及 遊 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 稱:「上訴 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退休法官或裁判官,由政 府委任。 「上訴委員會」無須遵從正式的證據規則,以方便公眾人士;於聆訊上訴後,可維持、 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條件。 過往「上訴委員會」曾接納警方的解 釋,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例如民陣於 2012 年 3 月舉辦抗議小圈子選舉遊行,由維園遊行至新政府總部,警方反對民陣提出需要 橫過告士打道的路線,「上訴委員會」接納警方指告士打道為交通樞紐,因此駁回 民陣的上訴。 但「上訴委員會」亦曾對集會請願作出正面的裁決,例如(1)2007 年的七一大遊行, 「上訴委員會」要求警方開放 更多行車線及押後 遊 行的結束時間;(2)2011 年的 七一大 遊 行中,警方要求遊 行主 辦單位 必 須「確 保」遊 行人士到 達 政 府 總部 後 馬上離開,但情理上主辦單位根本無法「確保」達到這要求,因而提出上訴。「上訴 委員會」最後裁定主辦單位只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控制人流;(3)2012 年 5 月民陣申請遊 行至中聯辦正門外舉行集會 抗議「警權 無限大」,警方拒 絕開放 中聯辦外花槽和馬路,「上訴委員會」裁定,容許民陣在中聯辦正門外,花槽兩旁的 車道集會。 可是,最近有個案更顯示警方繞過「上訴委員會」的判決,採取額外措施打壓遊行 示威。2012 年 6 月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民間團體要求在灣仔會展附近舉行 遊行及集會,為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被自殺」的事件向胡錦濤作出申訴。警方原先 反對有關的遊 行路線及集會地點,後主辦單位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 委 員會」裁 定 民 間 團 體可 在 較 接 近 會 展 的 位 置 進 行 集會。但 警 方 在 遊 行 集會 開始前,竟表示「認為最後部分(集會地點)的裁決對整體的保安計劃有嚴重的影響。 警方已作出仔細研究及風險評估,並會採用相應的行動方案部署,期望將此項安排 帶來新的風險 減至最低」。最終警方以兩米高的水馬包圍示威區,阻隔示威者的 視線之餘,亦令市民無法有尊嚴和自由地表達意見。警方的做法,明顯有違「上訴 委員會」的裁決,在遊行、集會開始前一刻作如此公佈,亦令民間團體無法循現有 機制提出上訴,推翻警方的決定。 若「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者的上訴而申請者不服,申請者可考慮在尋求法律意見後, 入稟法院申請司法憲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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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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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現時遊行示威越來越激,不更應該要對遊行進行監管嗎 ? 現時遊行示威的升級,是由於社會 的深層次矛盾,以及政府不能回應 因施政失誤而引起的問題。這是政 治層面的問題,並不是對遊行進行 監管,或者透過警方、律政司的打 壓、政 治檢控可以處理的。警方對 付示威的行動逐漸升級,但示威數 目卻沒有因此而減少。根據《世界 人權 宣言》、聯 合國《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 本法》,集會、遊行是每個公民應有的基 本權利,警方 不應隨便搬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概念模糊的理由而加以限制,反而應該 積極履行其責任,協助遊行和請願活動可順利地進行。

5.2 警方經常強調處理遊行要以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這有甚麼 問題 ? 集會、遊 行是體現表達自由不可缺少的條件。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 國際公約》,政府只能因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 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的原因而對和平集會作出限制。2005 年終審法院的判決指出, 警方有積極責任協助和平集會和示威進行,13 但現時警方卻往往以「公共安全」為 藉口以收緊集會及示威自由,實際上是違反終審法院的判決。 遊行、示威一定會對其他市民做成不便,但警方卻不能任意因這些不便而指示威、 遊 行 活動 會 影 響「公共 安 全」。終 審 法 院曾指出:「並 非所有 在公眾 地 方(例 如 行人道)陳列或留下任 何 事物均屬罪行…只有當事件因在其範圍、地點、時間及 空間上,沒有合乎法律的辯解才足以構成罪行。當由任何人因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示威而導致阻街,判斷阻街是否合理時必須同時重視基本人權應獲的保障。」14 2011 年 8 月國家副 總 理李克強 訪 港,警方以保 護 政 要安全為名,作出多項 戒 嚴 措施,這都顯示出警方的措施並非真正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只是保護李克強的 面子,避免他直接面對香港的示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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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果遊行、示威不用預早通知警方,那麼不會造成秩序大亂嗎 ? 現時《公安條例》要求主辦單位在舉行集會、遊行前 7 天向警方提出申請,以取得 「不反對通知書」的做法,本身已經侵害遊行、示威者的權利。警方甚至要求組織者 提供集會目的、集會主題、主講的嘉賓(名人)等資料,更是變相的審查制度,令警方 有機會基於遊行示威的主題而對相關遊行示威採取管制措施,嚴重違反《基本法》 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保障遊行、集會自由的條文。

部分集會、遊行的組織者即使沒有根據《公安條例》的要求向警方申請,他們亦會以 不同方式與警方協調。過去絕大部分的示威遊 行,即使 沒有預先 7 日前作通知, 但亦有在示威、遊 行前通 知警方,而相關示威、遊 行亦能井然 有序地進行。不少 由香港 專上學生聯會和社會民主 連 線等團體 所 發起的遊 行,沒有 取得「不反 對 通知書」,但有關的活動仍能夠順利有序地進行。示威、遊行場面出現混亂,往往 是因為警方未有積極協助示威遊 行進行,甚至是以「小動作」干預或恐嚇示威者 (如收窄行車線、沒收甚至破壞示威物品等),令參與者無法表達意見。例如 2012 年 6 月初為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的死申冤的遊行,遊行人數遠超預期,但警方卻拒絕 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人士,結果遊行人士被逼衝出馬路。 必須強調的是,通知警方只是基於讓警方履行責任,可有效地調配足夠警力,安排 交通改道等措施,令集會或遊行可順利進行,而不損害道路使用者的權益,而不是 讓警方對示威、遊行作出不必要的管制和監控,並以警權凌駕市民參與集會、請願 和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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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議及外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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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警權組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限制公民權利,違反人權公約對締約國的人權 保障和落實要求,因此必須修改現行《公安條例》,廢除遊行集會的通知書制度。 過往本港亦有不少民間團體就修改《公安條例》作出若干建議,建議包括: . . . . . . .

改革「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縮短通知期限或廢除不合理的時間限制 調高豁免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 簡化通知程序 詳列各項權力的限制 廢除「非法集結」罪 進一步定義「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等字眼

而民間組織亦曾就遊行集會的規管法例,參考外國有關集會遊行法的經驗。大致可 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 15:集會前進行報告、知會、申請或登記等,便是屬於預防制, 其理念是市民擁有的集會、遊行權是受政府和警方所約制,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 許可或備案;而追懲制下,集會、遊行無需事先得到許可或備案,其理念則是政府要 確保市民擁有集會遊行權利,而非警方所賦予和批准的。 . 在澳洲的新南威爾,遊行集會的主辦者雖要在事前通知當地警方,但即使沒有 通知亦不算違法。即使當地警方對遊行集會作出否決,但亦需要向法院證明否決 的理由。16 . 而在德國舉辦遊行、集會,只需於活動兩天前通知有關部門。17 . 另一歐洲國家芬蘭,只需在活動前 6 小時通知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安排。 . 於南非和昆士蘭,通知制度亦以「鼓勵性通知」而非刑事法作處理。18 . 在美國,集會、遊行根本沒有牌照的制度,而是根據國家憲法以對有關活動作出 規範。警方也沒有權不批准集會遊行之進行,但他們能夠對於活動期間出現的 違法行為事後追究,而且觸犯者會面對刑事檢控。19 民主國家對於人權的重視,展現於其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等基本自由的安排上。 民陣警權組認為政府除了要就修改《公安條例》進行公眾諮詢、研究廢除「不反對 通知書」制度、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外,新一屆的立法會亦要因應現時警權過大、政府 濫用《公安條例》起訴遊行人士的情況,召開公聽會收集市民意見及要求政府修訂 條例內的不合理部份,以保障港人的基本人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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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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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回歸後有關《公安條例》的事件(1997 年至 2012 年)

1997 年

修訂《公安條例》

引入「不反對通知書」

《1997 年公安(修訂)條例》由臨時立法會制定,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修訂包括引入「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反世界銀行示威

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

1997 年 9 月 21 日的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年會的示威中,5 名 學生被捕,警方第 1 次引用《公安條例》,控告被捕人士。

1998 年

警方首次反對遊行申請 一批廢紙回收商擬於 1998 年 12 月 28 日舉行汽車慢駛遊行,抗議 政 府漠視業界生存。香港環保回收業 總商會與警方於 12 月 23 日 開會,警方提醒商會必須遵守《公安條例》,於遊行舉行前最少 7 日 呈交遊行意向書。及後,警方以該遊行路線主要在港島中環的主要 道路,會對該 處交通造成混亂,影響大眾使用道路的權利,反對其 申請。這是回歸以來,首次反對遊行申請。警方此舉備受抨擊,最終 與 回 收 商 達 成 共 識,批 准 貨 車 遊 行及 派 代 表 往 政 府 總 部 請 願, 但遊行貨車由 200 輛大幅減至 20 輛,以及改變遊行路線。

1999 年

示威者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曾健成、梁國雄、劉山青及古思堯,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在灣仔會展 門外向國家 主 席 江 澤民 示威,試 圖 越 過 警方 防線,並 焚 燒 棺 材。 1999 年 4 月 26 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成立, 被判罰款及支付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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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2012

取消示威區 1999 年 6 月 29 日,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訪問聯交所,「四五行動」到 場抗議,期間他們多次嘗試進入聯交所,但 受警方阻攔,及後 要求 進入示威區時,警方又以示威者情緒激動,以及可能在示威區內引起 騷動等「安全理由」,根據《公安條例》將示威區取消。示威者不滿 警方反悔,即場焚燒橫額及請願信抗議時,警方卻用滅火器滅火, 一度引起現場混亂,波及兩名記者,幸無釀成重大意外。 國慶下令拘捕升旗禮喧嘩者 1999 年十一國慶前夕,警務處頒令警務人員,如果國慶當日,會展 海旁的升旗禮中有人喧嘩,破壞典禮的寧靜及莊嚴,警方可根據《公安 條例》作出拘捕。在國慶當日的升旗禮進行其間,有示威者在外面 示威,警方以示威者的揚聲器「強勁」以及收到投訴為由,引用《公安 條例》暫時沒收揚聲器。 取消居港權人士的示威申請 1999 年 12 月 3 日,終審法院推翻 17 名爭取居港權人士的上訴申請, 示威者衝擊政府總部。12 月 4 日晚,警方引用《公安條例》第 9 條, 取 消爭取 居港權 人士在 政 總門外的示威申請,禁止任 何人在 政 總 繼續靜坐和集會,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並派出數十名機動部隊清場。 於 12 月 8 日,警方拘捕 3 名曾衝擊 政 總的示威 者,請 願 人士要求 改在 遮打 花園聚 集,警方則 要求主辦單位每日申請 1 次,以及每日最多逗留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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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00 年 七一遊行公民抗命 30 多 個民間團 體 共 3,700 百名市民 於 7 月 1 日上街,主 辦集會及 遊行的專上學生聯會沒有按《公安條例》要求,向警方申請「不反對 通 知書」,警方 拍 攝 整 個 過 程,並在 維園宣 讀《公安 條 例》,指出 該集會屬非法,但沒有阻止活動進行。 5 日後,有參加者收到警方來信,指當日遊行未經批准,日後再有類似 「非法行為」,警方將會考慮提出檢控。 學聯學生被拘控 香港 專上學生聯會一直認 為《公安 條 例》違 反國際公約及 人權 而 不承 認,不會 就 集會及 遊 行 按《公 安 條 例 》向 警 方 申請「不反 對 通知書」。 (1) 2000 年 4 月 20 日學聯舉行反對大學分科收費示威,國慶前夕, 即 9 月 28 日警方以 涉嫌 參與未 經 批 准 集會、阻 差 辦公及協助 組 織 未 經 批 准 集會 等 罪名,拘 捕 5 名 成 員,其後 於 10 月 5 日 決定不起訴學生。 (2) 2000 年 6 月 26 日學聯以及爭取居港權人士舉行「悼念人大釋法 1 周年」遊行,警方以遊行沒有按《公安條例》作申請,拒絕他們 遊行至政府總部,只許在終審法院外通宵靜坐,夜半大雨,他們 欲往政總避雨,有請願者越過封鎖線爬入閘內避雨,至清晨警方 清 場,其間有 請願者被警方打傷及噴胡椒噴霧。於 8 月 15 日, 5 名 學 生 被 捕,並 控 以「 阻 差 辦 公 」、「參 與 及 / 或 組 織 非 法 集會」等罪名。警方同時亦拘捕 11 名示威者,事件令社會上要求 廢除《公安條例》的呼聲再起,並引起聯合國關注。在社會一片 反對惡法聲中,警方於 10 月 25 日宣佈不起訴全部 16 名示威者, 但向他們發出警告信,表明日後再有類似行為,會考慮起訴,他們 隨即在警署門外燒毀警告信以示不滿。學聯宣布之後的星期天再 舉行集會,並不會按《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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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抗議《公安條例》遊行集會 學聯於 10 月 2 日發起遊行,抗議《公安條例》打壓市民遊行集會的 權 利。遊 行 途中不斷有 市民支 持及 加入,由 20 人增加至 300 人。 至 政 府 總部門外 抗議,警方警告遊 行已超 過 50 人,屬非法 集會, 但沒有採取行動干預。 10 月 8 日,一群 前學運 領袖發起「反鎮 壓學運 大遊行」,要求修改《公 安 條 例 》,有 1,200 人 參加。遊 行事 前沒有 按 《公安條例》知會警方。 10 月 15 日,多 個 團 體 及政黨共 300 人上街, 抗議政府用《公安條例》 剝 削 市民 集 會 的自由,遊 行 沒有 按《公 安 條 例 》知 會 警 方,警 方 只強調遊行為非法,及拍攝整個遊行過程。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六二六事件被捕的學聯成員後,學聯於 11 月 5 日 再舉行論壇集會,討論《公安條例》 ,是次集會同樣沒有按《公安條例》 知會 警方。最終約有 40 名學生及市民參與,未達非法集會的法 定 人數 50 人,但警方派出 50 名警員在場監視。 學聯於 11 月 19 日再發起遊行,抗議政府欲透過於立法會動議保留 《公安條例》,封殺修例空間,要求立即撤回動議。 大律師公會促檢討《公安條例》 10 月 9 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公安條例》可能違反《基本法》 及國際人權公約,促請政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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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政府動議立法會辯論保留《公安條例》 2000 年 11 月 7 日,政 府 發表聲明,將於 11 月 22 日提出在立法會 動 議 辯 論 保留《公安 條 例 》中處 理公眾 集會及公眾遊 行的 條 文, 被民主派批評「快刀斬亂麻」,因為在建制派過半數情況下動議料會 通過,根據議事規則,議員不可提出違背立法會立場的修訂,因此 封殺了修改《公安條例》的可能。立法會經過辯論後要求押後辯論至 12 月底。 立法會於 12 月 20 日開始辯論兩日,至 12 月 21 日大比數通過保留 《公安條例》有關申請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民主派提出的修訂遭 否決。

2001 年

警監會駁回沒收揚聲器投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於 2000 年 5 月 3 日駁回 1999 年 7 月 1 日 金紫荊廣場主持升旗禮時沒收示威者揚聲器是「濫用職權」的投訴, 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因示威者製造噪音而沒收其揚聲器, 但警監會亦指出警方於儀式完畢後 15 分鐘才沒收,理由並不充分。 不按《公安條例》搶示威物品 2001 年 5 月 10 日,四五行動成員抬紙棺材抗議財富論壇,由於人數 不足 30,按《公安條例》不用知會警方,但警方搶去其紙棺材,又要 求示威者分 20 人 1 組。警方事後指,由於四五行動一向「不合作、 不通知及不守法」,且曾兩度 焚 燒棺材,所以即使 沒有超 過《公安 條 例 》的人 數 限制,但引來 圍 觀 者及 記者 追 訪,又 恐 傷及 旁人 或 示威者本身,故此要制止他們。 聯合國促港府修訂《公安條例》 2000 年 5 月 13 日,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對香港人權 提出關注,促請港府修訂《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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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2012

警方反對貨櫃車慢駛遊行 中港運輸聯席會議擬於 2001 年 6 月 12 日由葵涌慢駛至中環,警方 根 據《公安 條 例》,以 避 免出現交 通 擠塞 為由,反 對其申請。聯席 會議宣布解散,改為讓貨櫃車司機自發進行慢駛。 臨時更改示威區 2001 年 7 月 1 日金紫荊廣場舉行升旗禮,四五行動成員前往示威, 警方多次引用《公安條例》,包括禁止他們使用揚聲器,又攔截他們, 臨時將示威區由博覽道 東移後約 100 米至博覽道西。警方解 釋是 為了避免示威者與觀看升旗禮的市民衝突。 六二六報告 武力符合《公安條例》 警方就 2000 年六二六示威的清場行動檢討報告完成,於 2001 年 8 月 7 日公佈認為,當日「清場」的決定正確,而所使用的武力也是 按情況需要逐步升級(最終使用胡椒噴霧),符合《公安條例》。 以其他法例代《公安條例》打壓示威 自 2000 年六二六事件引起社會討論《公安條例》,警方始改以其他 法例對付沒有按《公安條例》通知的示威,例如 2001 年 5 月《財富》 論 壇 以「 阻 差 辦 公」拘 捕 示 威 人 士、8 月以「 阻 街」為 理 由 拘 捕 法輪功學員。 2001 年 10 月 28 日,世界經濟論壇東亞峰會舉行前夕,反全球貧窮化 陣線近 300 名示威者在彌 敦 道馬路遊 行至尖沙咀文化中心,警方 指遊行不理警方反對路線,違反《公安條例》,兩度發出警告,又以 鐵馬攔截示威者前進,最後警方讓步,示威者遊行至文化中心。

2002 年

中止居權集會 爭居權 人士在 遮打 花園 持 續 集會 3 個多月,於 2002 年 4 月 24 日 外包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座駕,警方以示威者情緒激動,加上有 逾期居留者,違反集會協定,引用《公安條例》禁止集會繼續進行, 並 於翌日即 4 月 25 日採 取 清 場行動,以 300 多名警察趕 走 50 名 集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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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2012

連環拘捕 梁俊威於 2001 年在香港灣仔會議展覽中心舉行「財富全球論壇」 期間示威,遭警方毆打及拘捕,並控以襲警罪。2002 年 2 月 10 日, 數十人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聲援因襲警罪被判入獄的 梁 俊 威,引發公安惡法 連 環 拘 捕。於 2002 年 5 月 9 日,港島 總區 重案組人員首次引用《公安條例》,以舉行未經批准之公眾集會的 罪名,罕有地上門拘捕梁國雄與馮家強。兩日後,即 5 月 11 日,多個 民間團體遂發起行動聲援,更不向警方申請,依照 2 月遊行之同樣 路線,再往警察總部示威,譴責《公安條例》遏制市民應有之集會權, 要求當局 修 改 憲 法。2002 年 11 月 15 日,劉 山青、陶 君 行 因 是 次 聲援行動相繼被捕,罪名是涉嫌觸犯《公安條例》,舉行未經警方 批准之遊行。當時有評論指 2000 年警方曾以同樣罪名拘捕 5 名學生, 引致抨擊如潮,要求修改公安惡法之聲四起。為息民憤,司局級高官 就曾矢言「立法嚴、執法寬」,絕不會以「未經批准」罪檢控和平示威 之市民,唯當局突然反口,作出連環拘捕以扼殺市民的集會權利。 遊行上訴首次得直 支聯會舉行悼念六四十三周年的千人民主大遊行,警方拒絕讓遊行 隊伍到中環政府總部門外集會。2002 年 5 月 21 日,支聯會在「上訴 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認為團體在政總外遞信有象徵意義,並非在 政總鐵閘外遠望可以代替,故批准遊行到政府總部。 警拒絕居權集會申請 爭取居港權團體擬於 2002 年 6 月 26 日人大釋法 3 周年遊行至政總, 並 按《公安 條 例 》向 警方 提 出申請,但警方 於 6 月 25 日引《公安 條例》反對其申請,原因包括爭居權者曾經在集會時生火及露營, 違 反《公眾衛生 及市 政條 例 》;亦曾不 按 警方 指 定 路 線 遊 行 和 在 示威中作激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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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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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的審訊 回歸後警方首引用《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 起 訴 遊 行人士,2002 年 11 月 25 日,梁 國 雄、馮 家 強 及 盧偉 明 在 九 龍 城 裁 判法 院被 裁 定罪名成 立。裁 判官指《公安 條 例》中要求 示威者通知警方的制度沒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保障的集會自由。他們隨即上訴。 審批遊行時附加遊行條件 警方在審批 12 月 15 日遊行時,根據《公安條例》,附加 21 項條件, 包括要求主辦單位盡量維持遊行人數不多於申請的 5,000 人。

2003 年

法庭再次審訊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控罪 梁 國 雄、馮家 強 及 盧偉 明 被 裁 違 反《公 安 條 例 》,上 訴 6 月 23 日 獲高等法院接納。劉山青及陶君行案,控方以與梁國雄、馮家強及 盧偉明案類似,而此案未有結果,一再押後。

2004 年

路祭被指違反《公安條例》 2004 年 4 月 11 日天水圍 1 個新移民家庭發生滅門倫常慘案,群福 婦女權益會揭發女死者生前曾到天水圍警署報警但不獲受理。群福 婦女權益會於 4 月 25 日在天恒邨為女死者舉行路 祭,之後帶祭品 至警署表達不滿,警方拒收祭品。該會事後收到天水圍警署警告信, 指當日 60 人在天恒邨及天澤邨「公眾遊 行」,沒有通知警方,違反 《公安條例》,只發出口頭警告,不打算檢控。群福婦女權益會指當日 只是「送死者上山」,沒有喊口號,只鳴鑼默哀;警方回應是依法辦事。 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者上訴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被裁違反《公安條例》,11 月 10 日高等法院 上訴庭 2 比 1 駁回,3 人不服提出上訴。劉山青及陶君行案 9 度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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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2012

記者採訪闖關被指違反《公安條例》 2005 年 4 月 21 日,梁 國 雄 及 4 名市民 到 羅 湖 試 圖 闖 關 到 深 圳, 24 名記者隨同採訪,梁國雄等被深圳攔阻入境;記者們沒有過境, 卻被警方指未經准許進入禁區,要求逐一交出身份證登記,警方帶 記者們離開時向記者表示他們已違反《公安條例》第 38 條〈禁止無 許可證出入禁區〉,內容是「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a)如非 根據並按照根據第 37 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b)違反 規限該許可證的任 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 簡易程序定罪,可處 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記者協會 批評 警方的手法不可接 受,因為警方指令記者站在 羅湖橋的右邊,可說是暗示在安排記者於指定範圍內採訪,但警方 事前沒有說明後果,事後才說違反《公安條例》可能 會 檢控記者。 人權監察指,記者聽從警方指令,警方是沒有理由追究,又指《公安 條例》不是用來禁止記者採訪。 終審法院審訊《公安條例》控罪 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案 1 月 6 日獲終審庭准許上訴。終審法院 於 2005 年 7 月 8 日駁回上訴,但裁 定《公安 條 例》由臨時立法會 在 九七回 歸 前夕引入 的 部分 條 文:第 14(1)、14(5)和 15(2)條 授權 警方以「公共秩 序」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由禁制及 限制 遊 行 集會,這 兩 項 理由語意 含 糊,賦予 警方太 廣 泛 酌 情 權, 不 符 合「清 晰及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違 反《 基 本法 》;但「不反 對 通知書」制度沒有違憲。 團體促修改《公安條例》,律政司長梁愛詩只表示會考慮法庭意見。 警方禁止遊行中的煽動性標語 2005 年 6 月 29 日七一大遊行前夕,警方首次於七一大遊行的不反對 通知書內加入「不准展示或高喊煽動性或恐嚇性標語」,警務處長 李明逵表示條 款是根據《公安條例》而設,為遊行安全及有秩序地 進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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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2012

世貿會議 劃灣仔禁區 拘 900 示威者 第 6 次 世 貿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2005 年 12 月於香港舉行,會議其間,警方根據《公安 條 例 》第 36 條 發出 禁 區令,把 會 展 附 近 灣仔北碼頭及金鐘添馬艦一帶列為禁區。 12 月 17 日晚世貿閉幕,約 900 名反世貿 示 威 者 圍 堵 在 告 士 打 道,至 12 月 18 日 零晨警方宣佈示威者違反《公安條例》開始 清場,以非法集會拘捕示威者。其中 14 人 被控非法集結。

2006 年

世貿示威者全部獲釋 世貿示威中被起訴的 14 人,經四度提訊後,於 2006 年 1 月 11 日, 律政司撤銷其中 11 人的控罪,繼續起訴另外 3 人,其中 1 人被改控 《公安條例》中較少引用但較易入罪的「未經批准集結」罪。3 人之後 逐一獲撤銷控罪,至 3 月 30 日,最後 1 名示威者獲判無罪釋放。 劉山青陶君行被控無知會警方舉行遊行 劉山青及陶君行於 2002 年舉行未按《公安條例》通知警方的遊行 而被起訴,案件拖延 4 年,至 5 月 25 日正式開審,至 7 月 4 日被判 罪名成立,由於只是和平集會,沒有影響公眾秩序,只罰款 500 元。

2007 年

警方反對社民連遊行 社民連擬於 3 月 10 日晚上舉行反對特首選舉遊行,警方以遊行由 維園至中環遮打花園,經過軒尼詩道交通繁忙,會 造成擠塞;經過 金 鐘 路段較暗時 對公眾安全有危險,以及晚上「能見度低」,引用 《公安條例》發出反對通知書,社民連提出上訴遭駁回。 社民連原定不理反對繼續遊行,但在維園被警方包圍,對峙兩小時 無法出發,改以在維園靜坐,終和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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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012

孫公住所示威 5 人被控非法集會 2007 年 6 月 3 日,捍衛基層住 屋權 益聯盟 到前房屋及 規劃 地 政 局長孫明揚住所請願,抗議「廢法加租」,並闖入屋苑大堂,警方以 涉嫌非法集會拘捕 9 名成員,其中 5 人於 8 月 2 日被警方以《公安 條例》起訴。 紮鐵工潮集會改遊行 警指煽動非法集會拘 3 人 600 名紮鐵工人於土瓜灣集會示威,由於不滿勞資談判未有進展, 欲遊行至中環政總見張建宗,遊行至油麻地地鐵站時遭警方阻攔, 工人改在地鐵站大堂靜 坐 3 小時 後 散去。協助工人示威的職工盟 幹 事 蒙 兆 達、吳 冠 君及街工梁 耀 忠 議 員 助 理 麥 德 正 返 回油 麻 地 職工盟時,被警方以《公安條例》涉嫌煽動他人非法集會帶返警署。

2008 年

技術性從《公安條例》中刪除「公共秩序」 終審法院於 2005 年裁定《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違反《基本法》, 但政府一直沒有全面檢討,於 2007 年底提出《2007 年成文法(雜項 規定)條例草案》,企圖簡單地透過技術性草案刪去有問題的條文, 以避免引起「公安惡法」爭議。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大部分成員不滿 政府如此作出修 例,以委員會名義提出刪去草案中所有涉及《公安 條 例》的 修 例 建 議,在 建 制 派 否決 修定後,於 2008 年 4 月 30 日 三讀通過從《公安條例》中刪除「ordre public」。 孫公住所示威判決 捍衛基層住 屋權 益聯盟 2007 年示威闖入孫明揚 住 所屋 苑大閘, 梁國雄及 5 名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指私人屋苑居民的 私隱權、財產及生命的保護,凌駕於示威人士的示威集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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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012

中聯辦外抗議重判劉曉波 6 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 2010 年 3 月 11 日,支 聯 會 5 名 常 委( 梁 國 華、李 耀 基、李 卓 人、 蔡耀昌和梁國雄)和古思堯共 6 人,分別被香港島總區重案組警員 拘捕,指他們於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中聯辦門外非法集結,作出 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警方其後作出起訴。 案件於 12 月 20 日宣判,6 人被判無罪,裁判官阮偉明指控方未能 證明中聯辦是私人地方,如果是公眾地方,市民不必批准都有權進入 示威,疑點歸於被告,宣判罪名不成立。

2011 年

狙擊特首 2 人被控擾亂公眾秩序 3 月 1 日,特首曾蔭權出席「辛亥革命百年展」,期間遇到市民攔途 請 願,特 首 更 插 水 扮 受 傷。警 方 隨 即 以「 普 通 襲 擊 」罪名,拘 捕 黃俊杰,指他襲擊特首。4 月 27 日,警方改以「擾亂公眾秩序」罪名 控告黃俊 杰及黃浩銘。2 人於 9 月 2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 表示會考慮上訴。 三六反財算遊行 拘 113 人 2011 年 3 月 6 日的反財政預 算案 遊 行,遊 行人士於遊 行結束後在 皇后大道中舉行集會,及後改在德輔道中繼續集會。警方之後將佔據 德 輔道中的示威者重 重包圍,並下令 對示威者 進行衝 擊 和在未施 警告的情況下,對示威者使用胡椒噴霧等武器,期間更射中 1 名 8 歲 小朋友。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將 113 名示威者拘捕,帶往北角警署。 2011 年 9 月 1 日,警方起訴當晚其中 4 名示威者:陶君行、黃浩銘、 葉浩意及葉寶琳,4 人是以《公安條例》第 17 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及「協助 組 織 未 經 批 准的集 結」罪,被 警方和 律 政司 政 治檢 控 及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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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鐵加價 2 人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2011 年 4 月 10 日,港 鐵 舉 辦「 港 鐵 競 步 賽 」,有 團 體 到 場 抗 議 港鐵加價。當中,FM101 成員周諾恆於台邊撒溪錢,而社民連成員 黃軒瑋 衝到台上高叫「港 鐵加 價可恥」。警方於 3 個月後,即 7 月 19 日才 拘 捕 黃軒 瑋,兩日後再 拘 捕另 1 名請 願 人士周 諾 恆,最後 以「公眾地方擾亂 秩 序」之名正式落案起訴 2 人。8 月 11 日在東區 法院提堂,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交替的在公眾聚集中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共 4 罪。 6 月 4 日「政商崩壞、堅守街頭」遊行 示威者「被堵路」 2011 年 6 月 4 日,為 抗 議 3 月 6 日警 方以《公 安 條 例 》大 規 模 濫 捕 113 名示威者,113 人當中的 50 多人決定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於六 四 晚 會 後 遊 行 往 北角 警 署 要 求 撤 銷 保 釋,另 有 百多 名 市 民 加入聲援。在與警方溝通後,組織者決定沿英皇道遊行至北角警署 「踢保」。 雖然組織者已與警方協調遊行路線,大致上亦只佔用了 1 條行車線, 警方卻突然在英重道及電氣廠街交界截停遊行,不讓示威者前進。 同時要求近 200 名示威者用行人 路 往 北角警署。截停遊 行本已是 侵犯市民示威遊行的權利,而近 200 示威者使用 1 條行車線遊行, 亦 屬 合 理。可惜,警 方 為 陷 示 範 者 於 不 義,主 動 阻 撓 遊 行,製 造 示威者堵路的假象,以圖在公眾層面將示威者污名化。當示威者返回 行人路時,警方開始拘捕,最後警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了 53 名 示威者。 2011 年 12 月 15 日,警方起訴當晚其中 8 名示威者,包括朱凱迪、 葉寶琳、陳 秉鳳、李世 鴻、洪曉嫻、王浩賢、朱江瑋 和明偉 濤。8 人 被控《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協助或組織公眾遊行等共 9 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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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大遊行 — 不反對通知書 民間人權陣線 於 4 月 8 日已按照《公安條例》就七一大遊 行遞了 「不反 對 通 知書」的申請,但卻遲 遲 未收 到警方回覆,及後 分別於 5 月 27 日及 6 月 17 日向警方追問回覆,結果警方於 6 月 20 日才向 民陣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警方原要求民陣確保所有遊行人士到達 政府總部後即時離開,改為要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 盡快離開,如有需要,要協助警方確保參加者解散,以及若參加者 超過 某一個數目便 要在維園草 地繞圈後才進入足球場。警方除了 使 用《公安條例》內的不反對 通知書 條 款,打壓、限制七一大遊 行 之外,更利用通知書附件,要民陣遵守更多不合理條 款,包括不能 減慢遊行隊伍速度、不能收集簽名,甚至連演奏樂器也禁止,令社會 人士對警方做法感到憤怒。 警方「陰招」打壓狠 辣之處,在於沒有把禁止減慢遊行隊伍速度、 不准奏玩樂器、籌款或收集簽名等無理限制,寫入「不反對通知書」 內,而是用附件形式,「建議」民陣要符合這些要求,但行文字眼卻 要民陣「確保」有關情況不會發生,此即等於設個陷阱予主辦單位, 表面上沒有禁止遊行用樂器演奏,但有遊行人士演奏樂器,警方就 可以警 告民 陣。警方 還 要求民 陣避 免因籌 款、簽 名等 而 減慢 遊 行 隊伍速度。在過往的七一大遊行中,不同團體都會藉機籌款或收集 簽名,有參與遊行的法輪功亦會使用樂器奏樂,亦有年輕人以樂器 表 演以表 達 意 見。此 舉實 是 警方 籍法 例賦予的權 力來限制、打壓 表達意見的方式和權利。 七一大遊行留守 拘 231 人 2011 年 七 一大 遊 行,因 政 府 施 政 失 誤 激 發 22 萬 人 上 街。遊 行 完結後,大批示威者因不滿政府未有即時回應訴求,分別於中環皇后 大道中及干諾道中堵路集會。當晚警方拘捕 231 名示威者,是該年 大 規 模 拘 捕 數 字之首。當 中,竟 包 括 新 唐人電 視 的 記 者;而 人權 監察員羅沃啟亦險遭到警察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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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遞補機制論壇 6 人被捕 2011 年 9 月 1 日,有示威者抗議遞補機制論壇主辦單位進行假諮詢, 拒絕讓示威者進內參與討論,衝入會場內抗議。至 9 月 21 日,警方 拘 捕 5 男 1 女,包括梁 國 雄、黃 洋 達、鄧 建 華、容偉 堂、陳倩 瑩、 黃永志。6 人在被捕後 7 小時內快速被正式落案控以《公安條例》中 的 在公眾 地 方 擾 亂 秩 序 及 刑 毁 等 罪名及 即日提 堂。當 中 黃 永 志 因律政司在起訴後,卻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由此可見,警方是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胡亂運用權力,連同司法機關打壓示威者,隨意 將之拘捕及提堂。 聲援趙連海撒「奶粉」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 官判罪名不成立 兩名社民連成員招顯聰及姜靈彰 2010 年 12 月 28 日遊行要求釋放 內地維權人士趙連海,於中聯辦外撒「奶粉」,兩名警員稱眼部不適, 兩名示威者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2011 年 10 月 10 日宣判,裁判官 認 為 事 件沒有涉及暴力,也沒有 破壞 社 會 安寧,故 裁 定 2 人罪名 不成立。律政司上訴,2012 年 6 月 14 日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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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留守 19 人被控 1 月 5 日,19 人因 2011 年七一大 遊 行佔 據中環 交 通 道 路,被 控以 《公安 條 例 》中的「非法 集 結」、「協 助 組 識 未 經 批 准 的 集 結」及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 警方反對民陣遊行路線 民間人權陣線擬於 3 月 3 日舉行「踢走爛攤子,還我真普選」遊行, 警 方 罕 有地引《公 安 條 例 》第 14 條 反 對 民 陣 原 定 的 遊 行 路 線, 要遊行人士兜路中環再折返金鐘政府總部。民陣向「上訴委員會」 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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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反財算遊行判決 2011 年 3 月 6 日 反 財 案 4 名 示 威 者 陶 君 行、黃 浩 銘、葉 浩 意 及 葉寶琳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案件於 2012 年 3 月 20 日審理,葉浩意和葉寶琳獲控方撤銷控罪, 准自簽 5,000 元,守行為 1 年;陶君行及黃浩銘認罪,判罰款 2,000 和 1,000 元,裁判官梁榮宗認為當日示威者和平集會,並稱讚 2 人 認罪是負責任的表現。 反替補機制示威判決 梁國雄、黃洋達、鄧建華、容偉棠及陳倩瑩 5 名於 2011 年 9 月 1 日 衝擊替補機制論壇,2012 年 3 月 19 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 秩 序行為和刑事毀壞等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兩個月,其他被告 判囚 3 星期。案件將於高等法院就罪名及刑期進行上訴。 警方反對民陣抗議警權遊行集會地點 民間人權陣線擬於 5 月 6 日舉行「抗議警權無限大遊行」,抗議因為 中聯辦的政治敏感性,警方在近年多次以各種不合理的方式及安排, 包括武力對待示威者、破壞示威物品及借中聯辦正門外的巨型花槽 為理由,阻礙中聯辦門外的示威活動及新聞採訪。而警方以中聯辦 門外空間狹窄為理由,發出「反對通知書」予民陣警權組在中聯辦外 進行集會。民陣於 5 月 10 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並上訴得席。 其後遊行改於 5 月 13 日 進行,並於中聯辦外使 用正門的兩條出入口進 行集會及放置棺材及紙 坦克,記者亦能於花槽 上進行採訪,不再限於 警方劃出的記者採訪區 進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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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鐵加價罪成判罰款 2012 年 7 月 4 日黃軒 瑋 和 周 諾 恆 2 人被 裁 定罪成而判囚 14 日, 及後 上訴 被 改 判罰 款。2012 年 8 月,2 人 及律 政 司均要求 就 案 件 申請上訴至終院,釐清《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的條文,獲法官接納。其中的上訴原因之一,是要求法庭釐清《公安 條例》條文中指「若某人作出行為阻止某事情進行」,控方舉證時 是否需證明行為與事件發展之因果關係。 六四踢保遊行判決 9 月 21 日,經過 15 日審訊及 40 位證人作供後,裁判官杜浩成判決 當日的 8 位 示 威者,葉 寶 琳、王 浩 賢、朱 凱 迪、洪 曉 嫻、朱 江 瑋、 李世鴻、明偉添及陳秉鳳《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等共 9 項罪成, 案 件 押 後 至 10 月 12 日等 候 感 化 官 及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後 判 刑。 裁判官指被告沒作出書面申請,拉橫額帶領遊行,又用揚聲器指示 衝 擊 警方,便 是 犯法。至 於 辯方 指要求 示威者要先 作出書面申請 才可遊 行,是剝奪《基 本法》賦予的權利,認為口頭通知便足夠的 說法,裁判官認為口講無憑,警方要求示威者作書面通知,是要調配 足 夠 警力協助 遊 行順 利 進行,關乎公共秩 序,故 要求書面通 知的 做法合憲。8 名示威者將會進行上訴。 七一留守判決 9 月 24 日,8 名於 11 年 7 月 1 日留守及堵塞干諾道中,被控以《公安 條 例 》的示 威 人士於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進 行判 決。洪 曉 嫻、周 諾 恆、 梁 穎禮、梁國雄、張錦雄、岑子杰 6 位承認「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 公眾集會」,及「明知而參與此等集會」兩項罪名,被判罰款 1500 元。 另外兩名示威者,陳倩玉、余一心,則獲控方撤銷控罪,不予起訴, 自簽 1,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被 控 人士指出《公安 條 例》在六七 暴動後制定,賦予的警權過大,如容許警方批准集會或設置限制, 現已不合時宜。他認為警方若要禁制集會,應向法 庭申請。裁判官 蘇文 隆 判 決 時 指出,示 威 發 生 於 假日晚 上的 商 業區,影 響 輕 微, 且集會非「無中生有」,只是超出警方原定的時間和路線,較毫無先 兆的 集會 容 易控 制 場面。他又認 為集會人 數不多,沒有出現 暴力 行為,故予輕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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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示威禁地:中聯辦的九大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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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外舉行的遊行示威,常出現遊行人士和警方的衝突。主流和政府經常將有關 事件發生的責任推卸予遊行人士身上,並指責他們的行動激進以及破壞社會安寧。 然而,警權 組已搜羅出警方於中聯辦外所使用的九大阻撓招數,以證明這些衝突 並非遊行人士所刻意挑釁,而是政府對公民權的限制和對遊行人士的阻撓所致。 雖然下列例子和案件並非直接關係到《公安條例》,但卻是因為條例賦予警方過大 的權力,以致出現侵害公民權的濫權情況,而不得不關注。是故亦安插在本冊子的 尾部以引起公眾注意,改善在中聯辦外的示威情況。

1. 假綠化 真打壓 收窄示威空間 中聯辦正門外的公共空間本來已是嚴重不足,不能容納大型的遊行示威。然而,其後 於正門設 置的花 槽和重 重 鐵 馬,反映該 處的示威 空間已被警方有意識 地進一步 收窄,示威人士可使用的空間更是極少。 事源可追溯至 2001 年 8 月 25 日,法輪功學員到新搬遷至西環的中聯辦正門靜坐 抗議,警方以阻街及滋擾市民為由將他們強行抬走。當時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透露, 當年政府官員私下向他表示收到投訴法輪功在中聯辦的行動,因而打算興建花槽。20 2002 年 5 月 4 日,路 政署以 綠 化 為由,在中聯 辦 門外 行人 路 建 花 槽,令 9 米 闊 行人路只剩 3 米。自此,市民往中聯辦外示威的空間大大收窄。 2010 年 4 月 5 日警方使 用中聯 辦 外 花 槽 作「警 察 行動區」,進一步收窄 傳媒 與 示威者的活動空間。警方稱,當中聯辦門示威區有事發生時,警方於花槽可作緊急 應變及救援,故此需要劃此為「警察行動區」。然而,公眾質疑在花槽上的警察往往 站在一排水馬陣內,要走出水馬陣及鐵馬陣才可行動,根本不能「應急」。公眾亦 要求政府部門清拆該處花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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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12 日,保安局長李少光在立法會 被 提問時表示,根 據《 運 輸策劃及 設計手冊》,行人路流量每分鐘 60 人以下,最少要 2 米闊,故此無須清拆花槽。

花槽及「警察行動區」收窄採訪及示威空間 中聯辦於正門外興建花槽後,門前空間由 9 米減至 3 米。然而加上警方在中聯辦外 的常設鐵馬,行人路僅闊 1.86 米。示威空間大大收窄,門前狹窄的行人路只可容納 50 人站立或 30 人靜坐。如遇活動參與者超過此地可容納的人數,示威者往往要 站到中聯辦右側的均益大廈三期門前行人路。但該地距離中聯辦正門甚遠,示威者 根本不能在中聯辦正門前表達訴求,而且對大廈居民影響更甚。對於大型的遊行 示 威,正 門 外 的 行人 路 根 本不夠 應 付。為 求 打 壓,警 方 甚 至 建 議 主 辦 單位可 於 1)中聯辦正門外行人路、2)均益大廈門外行人路、3)中聯辦後門行人路及 4) 西區 警署對外 行人 路 進行示威 活動。此 舉變相將 1 個示威分成 4 個完全無法相連的 區域,遊行人士根本無法參與示威活動,荒謬至極,是打壓公民權利的一項鐵證。 民陣警權組於 2012 年 5 月 13 日舉行「抗議警權無限大」遊行,按《公安條例》通知 警方,要求在中聯辦正門外行人路、花槽及對出干諾道西行車線集會,要求開放示威 禁地,遭警方反對。及後民陣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裁定警方要開放 中聯辦外東閘進車路及西閘出車路的 1 條行車線作示威區。活動順利於 5 月 13 日 進行,成功迫使警方開放進出車路及行車線予遊行人士及花糟予記者使用,紙坦克 及道具棺材等物品亦能成功置於中聯辦正門外。 6 月 10 日舉行的悼念李旺陽遊 行,主辦單位 要求警方開放中聯 辦對出干諾道 西 行車 線 集會,遭 警 方 拒 絕。結 果當日有 2 萬 5 千名市民 參 與 遊 行,警 方 安 排 的 示威區根本無法容納。市民於是和平和自發走出干諾道西行車線,以完成集會。當日 有 車 經 過中聯 辦 時,示 威者亦合 作 開 路,讓 車 輛 通 過。此 次 集會 證 明 警 方 根本 有能力進行封路,讓市民在中聯辦正門外干諾道西集會,然而卻一直處處阻撓,反對 主辦單位的要求,甚至刻意製造遊行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衝突,並非如法律所要求 協助遊 行示威的進行。兩次的遊 行,民間社會不單擴闊了中聯辦外的示威空間, 成功挑戰示威禁地,更能讓公眾明白警方的濫權以及公民權受到壓制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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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亂拘捕及「禁錮」示威者 在中聯 辦的示威中,警方經常胡亂拘捕示威者,或帶上警車而不給予法律依據。 如 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警 方 阻 止 示 威者 抬 棺 材 走 近中聯 辦,強 行 拆 毀 棺 材, 並拘捕社民連陶君行等 4 人。2010 年 3 月 13 日,為紀念西藏「3.14 事件」兩周年 而前往中聯辦門外示威的遊行人士泰歷,遭警方以襲警罪名拘捕,其後並作出起訴。 同年 6 月 9 日,1 批示威者在中聯辦外要求釋放譚作人,其間 1 名警員搶去示威物品。 示威者楊匡想追問其警員編號時,混亂間扯跌其號碼章,以襲警罪被捕,其後被控。 其後的 10 月份,示威者葉浩意在中聯辦外開香檳,慶祝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香檳濺濕 1 名中聯辦保安員的衣服,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把她拘捕。社會嘩然,譴責 警 方是 次 政 治 檢 控 極 為 無 理。同 年 12 月 28 日,社 民 連 在 中 聯 辦 外示 威 聲 援 趙連海,其間兩名成員將象徵毒奶粉的「粟粉」掟入中聯辦,因而被控,後被判無罪 釋放,裁判官指控方誇大案情,如警員自稱粟粉入眼不適,但醫生「連紅筋都搵唔到 1 條」,質 疑 控 方「用公眾條 例 保 護 小眾 地 方」。2011 年 4 月 17 日,支聯 會 六四 廿二周年長跑至終點中聯辦,欲在門口示威卻遭到警察攔截,雙方發生衝突。警察 以「情緒激動」為由將蔡耀昌及梁國雄帶上警車,兩人在示威者散去後獲釋。警方 沒有將 2 人拘捕或帶返警署,只禁錮在車內,但「情緒激動」並非違法行為,亦非 拘捕或禁錮的理由,警方做法實剝奪市民行使公民權利之自由。

3. 佈置過多警力 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往往出動不成比例地多的警力,儼如中聯辦保安,試圖把 示威人士重重包圍。如於 2010 年 1 月 1 日的元旦日大遊行,3 萬人遊行至中聯辦, 警方出動 1000 名警員,又 派 400 名警員 把守中聯 辦前後 門。相比 2003 年七一 大遊行,警方估計 35 萬人,只出動 1300 警員。2010 年 1 月 11 日民主黨 11 名成員 到中聯辦門外示威,要求釋放劉曉波,警方竟出動近 50 人及 4 部警車,其中 1 批 藍帽子在中聯辦閘外築成人牆,儼如中聯辦保安,阻礙示威人士接近中聯辦表達 訴求。2010 年 6 月 4 日 30 名市民出席維園燭光集會後,到中聯辦外上香向死難者 致 祭。警方 如 臨大敵,派 近百名警員 駐守。2010 年 12 月 25 日,約 40 名支聯 會 成員及其他示威者到中聯辦門外示威,要求釋放劉曉波,警方出動過百名警員嚴密 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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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1 日,社民連約 50 名成員由中環遊行至中聯辦,警方先後竟派出逾 200 名警員。2012 年 1 月 1 日十多名社民連成員遊行至中聯辦,中聯辦外亦竟有 近百名警員戒備。這些方式,使遊行人士質疑警方濫用警力,亦引起示威者的反感, 往往有機會為雙方不滿助燃而產生衝突。大量的警力調動亦增添前線警務人員的 壓力和負面情緒,使當衝突發生時,警務人員的情緒有可能會隨之失控,對示威者 使用更大的武力。

4. 設置大量鐵馬 中聯辦外經常設置大量鐵馬,長期 放 置 逾百個 鐵 馬於 中聯 辦 附 近。 連平時的星期一至五,亦會使用鐵 馬重重包圍,務求用「鐵馬長城」 來阻隔所有和異見人士的接觸。

5. 使用胡椒噴霧 在中聯 辦的示威中,警方動輒使 用胡椒噴霧 噴射示威者。近年,警方使 用噴霧, 不單沒有作出警 告,甚至已經不 再屬 於其 所 辯 稱的 防衛 性 質,而是有意 識 地 對 示威者進行噴射。有記者亦拍攝得到警方特意拉下示威者的眼罩而對其眼睛近距離 直接噴射。 2010 年 10 月 1 日,社民連示威者就放置紙棺材於中聯辦正門與警方衝突。示威者 試圖越過鐵馬靠近中聯辦,被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噴射。除了示威者外,亦有警員、 記者及電視台攝記被噴中。2012 年 4 月 1 日,在進行抗議中聯辦亂港的大遊行後, 1 批市民留守中聯辦。其間警員多次以胡椒噴霧對付拉鐵馬的示威者,有警員出手 扯下示威者眼罩,再同一時間使 用多支胡椒噴霧瞄準示威者眼睛噴射。事件亦被 傳媒廣泛報導,社會嘩然,質疑警方濫用胡椒噴霧傷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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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衝鋒車戰術 在中聯辦的示威中,警方往往出動 多 架 衝 鋒 車,停泊在干諾道 西及 中聯辦對面的西隧緊急通道,除了 用 作 暫 時 的 拘 禁 場所 外,也用以 預備拘捕示威人士使 用。2011 年 4 月 26 日十 多 名 社 民 連 成 員 值 《 人 民日報 》刊 登 四 二六 社 論 的 二十二年周年,到中聯辦外抗議。 警方 動用近 50 警員、7 架警車及 無 數 鐵 馬 對付。衝 鋒 車的 設 置, 反映警方對示威人士的強烈不信任,準備拘捕示威者來中斷遊行集會。這不單引起 遊 行示威者的不滿,更是挑釁示威者的情緒,使 雙 方更易發生擦槍走火的情況, 大大增加示威者和前線警員的危險。

7. 搶去 / 破壞示威物品 警方不單曾多次阻攔示威者放置示威物品於中聯辦門前,更會搶去或破壞示威物品, 實在 嚴 重打壓市民的表 達自由。2009 年 10 月 1 日,警方在支聯會 主辦的「爭取 中國人權」大遊行中,阻止示威者的木棺材經過中聯辦門外,在中聯辦前強行搶走 木棺材。2010 年 6 月 9 日,1 批示威者要求釋放譚作人,其間示威者雷玉蓮、楊匡 想將 1 袋豆腐掛在中聯辦閘外,抗議「豆腐渣」工程,遭警方阻止,更揚言誰舉高 豆腐就拘捕誰。雷玉蓮、楊匡舉高豆腐,1 名女警上前搶去豆腐,將膠袋撕攔並倒掉 豆 腐。及後楊匡因被 指 扯 到該名警員的號碼章而被 捕起訴。2010 年 10 月 1 日, 約 100 名社民連 成員及市民抬 著紙棺材 道具 遊 行到中聯 辦請願,遭警方截停, 指 棺 材屬「大件 物品」、「有可能 會影 響公眾安全」,不 得經 過中聯辦。現場市民 要求警方清楚解釋「大件物品」定義,警方指棺材超過 10 呎,遊行人士將用作運送 棺材的竹樑拆去,棺材只有 1 呎乘 4 呎半,但警方仍然拒絕放行,並向主辦單位稱 「大幅橫額都唔畀過」。其後警方與示威人士就示威區安排及沒收紙棺材爆發衝突, 最後紙棺材被警方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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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7 日社民連聲援內地茉莉花運動,示威者將 1 幅 7 呎乘 3 呎的橫額, 依靠鐵馬豎立,被警方以阻礙警務人員的視線為藉口,強行奪去。2011 年 10 月 1 日, 社民連遊行至中聯辦,警方指道具棺材和花圈「有危險性」,屬「危險品」而強行 沒收。2012 年 10 月 1 日,社民連 遊 行至中聯 辦。由於同年的 5 月 13 日反對 警權 無限大遊 行和 6 月 10 日悼念李旺陽遊 行,引起社會 對中聯 辦示威的關注,警方 受到多月來的公眾壓力,不再沒收社民連帶去的道具棺材,棺材最終能置於中聯辦 正門外。

8. 分截示威人流 在多次於中聯辦進行的遊行示威中,警方每次均實施人潮管制,要求主辦單位把 示威人士分批,只讓十多人同時到中聯辦門外表達訴求。2010 年 6 月 4 日,30 名 市民出席維園燭光集會後到中聯辦外上香向死難者致祭,警方刻意阻撓,竟以安全 為由,擔心重演蘭桂坊踩死人意外,要求市民 7 人 1 組,分批致祭。2012 年,支聯會 舉辦的毋忘六四長跑以中聯辦為終點,警方向支聯會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中, 要求示威者以單行形式行過中聯辦門前。經過支聯會反對後,警方當日雖沒有確實 執行,但相關條文仍在「不反對通知書」中。

9. 打壓採訪自由 中聯辦正門對開的花槽以往可作採訪區,至近期,卻被警方以作警察行動區為由, 派多名警員於當處拍攝示威情況,令所有記者傳媒電視台等被迫壓縮在中聯辦右邊 的 花 槽,記 者不單 難 以 直 擊 採 訪 示 威 過 程,更 沒有足 夠 空間 進 行 報 導。因 此, 2012 年 4 月 4 日,社民連與記協分別就此事進行請願,抗議警方以鐵馬阻礙記者 行近示威者進行採訪。警方其後更規定只准傳媒每次 3 人行近示威者。記者不能作 最真實的採訪,實際上亦無法記錄警方在處理遊行示威時的濫權情況,打壓採訪, 除了是侵犯到新聞自由之外,亦影響到遊行人士的表達和遊行集會自由,總體來說 是公民權利的進一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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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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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回歸起至今天梁振英上場,港人擁有的基 本公民權利在一直倒退,由選舉 權、到新聞自由、集會結社,以至推行國民教育等,皆受到不同方式的侵害。 民陣一直致力於所有關乎民主民生人權等議題上,民陣成員更是無償的日以 繼夜,夜以繼日,於政策反映、組織行動等方面推動社會進步。本冊子的印製 亦是以此為目標,希望能得到更多市民的支持。 上述有關《公安條例》的案件部份仍在審理當中,除了《公安條例》外,民陣 警權 組未來會繼續關注其他警方濫權及濫用司法程序控告示威者的行為, 如以阻差辦公、襲警等方式製造白色恐怖。各市民及民間組織也應關注相關 情 況,除了支援被惡法 所檢控的示威人士,並可盡力向政 府反映意見,抗議 警權過大,要求政府修改《公安條例》及限制警權。 要修改法例,受到現時基本法的限制,再加上功能組別這種不公義制度,議員 是很難主動提出法例修改和通過。因而,我們除了要繼續迫使政府提出修訂、 議 員 要 支 持 修法 外,更 大可能 是 要 宣傳、教 育及 實 踐,用盡 各種 方 式包括 不合作等的公民抗命去顯示出公民社會的意見和力量。根據梭羅的理念,任何 個人都應該拒絕遵從不公平或不正義的法令,以形成「足以使機器停止運作的 反作用力」,使這些不義的法律難以繼續運作。21 公民抗命便是以和平非暴力 的方式拒 絕遵從一些不當、不公、或不義的法律 或 政 府 命 令。不論是甘地、 馬丁路德金還是曼德拉,都是為了能向公眾揭示惡法的不合理性才進行公民 抗命,以和 平非 暴 力的方 式去打 擊 惡 法的 權 威 與 法 律 地 位。然而,不 論是 用什麼方法,面對惡法,我們的武器只有良知和真理,以及社會各界團結一致 的支持。這本公安法的小冊子只是修法的其中一步,下一步我們便是要行動 起來,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向修法之路繼續邁進! 民間人權陣線 警權關注組 2012 年 11 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明報》、《東方日報》、《太陽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香港市民 支 援 愛國民 主 運 動 聯 合會、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香港天 主教 正義 和平委員會、香港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香港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 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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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1971 年 7 月 7 日,香港 學 聯在 維園發起「保衛 釣魚台七七大示威」,與警方爆發激 烈 衝突,有警司打學生,群情洶湧,年輕的學生對殖民地的政府很反感,最後 21 人被捕。 「七七維園事件」引起媒體和市民的廣泛關注。

2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2002,《我的野蠻條例》,頁 9。

3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7 條。

4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 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人權不分 你我他她》小冊子。

5

於 2012 年 5 月 10 日,警方出席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聆訊時,以此理由反對民陣在 中聯辦外舉行集會。

6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7 條。

7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5 條。

8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1 條。

9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7 條。

10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2002,《我的野蠻條例》,頁 7 及 8。

11

明報,2012 年 9 月 22 日,警耳邊吹哨 七一大遊行示威者控襲警, http://www.mediachinese.com/node/64403

12

未經授權集結,即沒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非法集會,則指集會「訴諸暴力行動,破壞 社會安寧」。

13

FACC Nos. 1 & 2 of 2005,第 22 及 23 段。

14

FACC No. 19 of 2004,第 39 至 44 段。

15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1994,二十年的抗爭 ——《公安條例》。

16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基督徒學會、基督徒關懷香港學會、 天主教青年同行者、婦女基督徒協會、天主教大專聯會、基督徒學生運動,《人權不分 你我他她》小冊子。

17

同上。

18

同上。

19 20 21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1994,二十年的抗爭 ——《公安條例》。 《明報》,2010.12.26,A01,〈中聯辦門前路「瘦身」 前官員:防法輪功滋擾〉 丁若芝,《公命抗命》,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香港:2003 年,頁 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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