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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 研究報告

執行單位: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 研究報告

委託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報告不代表本會意見)

執行單位:台灣經濟研究院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研究案 參與人員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業務相關人員

陳郁秀 吳密察 林處長登讚 周專門委員慧玲 洪科長世佑 謝秘書翠玉 陳文瑤小姐 郭紀舟先生 呂姝瑩小姐

台灣經濟研究院 研究主持人 副研究員 專案顧問 副研究員 研究助理

吳榮義 盧建旭 陳明秀 黃崇哲 李素蓮

執行期間: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至 92 年 2 月 出版日期: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錄 頁數 1 1 3 4 5

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目的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研究問題 研究架構與流程

第二章 文化創意產業的各項界定 第一節 產業、產業結構、產值 一、產業 二、產業結構 三、產值 四、產值(附加價值)的計算 第二節 文化產業、文化商品、文化服務 第三節 創意產業與智慧財產權 第四節 行業 一、行業的界定 二、行業分類之單位 三、行業分類之歸類原則 四、行業分類系統 第五節 文化創業產業的範疇界定 一、外國的各種界定 二、我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界定 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產業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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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 第一節 產值與雇用人員的目標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的行業分類別組成 一、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ISIC) 二、北美行業分類系統 ( NAICS ) 三、英國、澳洲及紐西蘭的行業分類 四、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三節 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資料來源 第四節 各項產業之數據於 90 年工商普查報告後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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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藝術業 二、音樂業 (流行音樂) 三、視覺藝術業 四、工藝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與電視業 七、廣告業 八、設計業(包括設計、時尚設計業) 九、建築業 十、出版業 十一、電腦軟體、互動遊戲軟體業 十二、社會文化設施業 十三、合計與說明 第五節 國際比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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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官方統計數據的取得 第二節 協調修改文化藝術行業標準分類 第三節 新增文化藝術核心產業之產業統計 一、補強文化統計之執行計畫 二、仿效主計處工商普查統計模式 第四節 結論

115 115 120 133 135 136 140

參考書目 審查意見回覆綜理表 附 錄

142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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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表 目 錄 圖 2-1 附加價值之計算 表 2-1 生產面價值增加法之計算範例(1995)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圖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圖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2-2 產值計算表範例(1995 年) 2-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的說明 2-4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品的類別與說明 2-5 加拿大的實務統計界定 2-6 英國之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分類表 2-7 英國、澳洲與紐西蘭在創意、著作權、與文化產業之對照 2-2 統計分類標準 2-8 國際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界定 2-9 中國大陸文化產業之分類及內容 2-10 香港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2-11 澳洲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2-12 澳洲的文化與休閒產業 2-13 紐西蘭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2-14 我國國家發展計畫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界定 2-15 六年國家發展計畫與政府各負責文化創意產業單位之關聯表 2-3 台灣文化創意之核心與週邊產業示意圖 2-16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範疇與政策關聯表 2-17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與國外產業比較表 2-18 核心產業與周邊產業比較分析 2-19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週邊產業說明 2-20 台灣文化創意個別產業核心價值、相關價值與關聯產業說明表 3-1 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ISIC)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3-2 英國創意產業清單以標準產業分類(SIC Codes)細部分類 3-3 紐西蘭創意產業比對澳洲及紐西蘭標準產業分類碼 3-4 澳洲的文化與藝術之細項產業分類 3-5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中的 N 大類文化相關行業分類表 3-6 國藝會對於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與標準行業分類之建議 3-7 90 年工商普查對照 85 年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各行業的分類表 3-8 工商普查原始資料—項目別內容 3-9 台灣地區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之藝文業 85 年普查結果摘要 3-10 各項統計項目別之時間關連性 3-11 工商業登記統計類別 iii

8 9 10 13 14 14 16 24 25 30 31 32 33 34 35 37 37 41 42 43 45 45 47 52 56 57 58 59 61 64 70 71 73 75


表 表 表 表 表 圖 表 表 表 表 圖 表 表 圖 表 圖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圖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3-12 我國工商業之公務統計說明 3-13 表演藝術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14 音樂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15 台灣畫廊產業 1996-2001 年產值調查概估 3-16 視覺藝術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1 國藝會所提供之工藝業產業鏈 3-17 工藝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18 電影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19 廣播電視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20 廣告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2 國藝會提供設計業之產業鏈 3-21 設計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22 建築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3 國藝會提供之建築設計業產業鏈 3-23 出版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4 數位內容產業的關聯產業 3-24 電腦軟體、互動遊戲軟體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25 社會文化設施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3-26 根據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之文化創意產業家數、員工人數、產值 3-27 英國創意產業的 2001 年營收、雇用人數、外銷值 3-28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營收比對 3-29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雇用人數 3-30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外銷比對 3-31 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表 3-32 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成長率 (1996-2001 年) 3-5 香港創意產業從業人口產業別分配圖 3-33 香港創意產業相關產業進出口統計表 3-34 香港、英國、澳洲及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影響比較 4-1 過去七次行業修正有關文化藝術類行業分類碼對照 4-2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核定件數概況─按屬性分 4-3 本研究建議新增或修改行業類別 4-4 現行文化統計的架構 4-5 文化統計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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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8 80 85 85 88 89 90 91 93 94 96 97 98 100 102 104 105 105 109 109 110 110 111 111 112 113 113 125 126 131 133 134


錄 1-7

附錄 1:社會教育事業(文化設施)之產業分析報告 附錄 2: 「北美行業分類系統」(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有關 71 中類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分類 (中文譯 版) 附錄 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典藏保管品分類號表 附錄 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傳統工藝」類分類表 附錄 5:國家文化資料庫美術類 附錄 6: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值推估座談會 附錄 7:中國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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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

39 40 44 45 51


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跨入 21 世紀的台灣,在經濟發展上,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首先是低經 濟成長率時代的來臨,其次是中國大陸快速發展及其所產生之磁吸效應,對國內 業界帶來不斷的衝擊,不僅造成國內企業大量外移,面臨廉價市場的挑戰,威脅 著國內產業的競爭力。台灣內部的經濟結構尚未完成轉型,失業率居高不下。面 對全球化激烈的國際競爭與挑戰,同時面對內部政經社會的問題,台灣只有在既 有的基礎上,集中資源,優先推動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投資未來、突破限制,以 堅實的國際競爭力,邁入現代化國家行列。「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2002-2007)」 ,將透過中央與地方建立的夥伴關係,引導、鼓勵民間參與,合 力完成。至於該計畫之推動,將可刺激景氣,促進創新及知識型產業、核心優勢 產業及新興服務業之發展,更可以創造大量投資及就業機會。

為使台灣邁入已開發階段的後工業化社會,行政院希望未來國家發展定位必 須趨向知識型經濟,例如高科技產業、知識型服務業、數位台灣等,及以生態和 生活價值為目標的發展模式,例如文化產業、學習產業、活動產業、休閒遊憩產 業、體育運動產業、環境生態產業等。而「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思考,即顯示 了「全球思考,在地行動」的原則。

是以,「文化創意產業」被納入我國未來六年的重點發展目標之一。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的策略,乃在於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組織、培育藝術、設計及創意 人才、整備創意產業發展的環境、促進創意設計重點產業發展、促進文化產業發 展。計畫主要的目標在於開拓創意領域,結合人文與經濟以發展文化產業。

1


台灣的「文化產業」概念,早先由文化建設委員會於民國 84 年「文化產業 研討會」中,提出了「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概念,並隨之成為社區總體營 造的核心。但「社區總體營造」理念畢竟與「文化產業」的界定有所差異,以致 於過去對文化產業的概念,仍限於傳統、鄉村型的初級產業,例如農產加工、傳 統工藝、地方特產的狹窄範圍內。

現今行政院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過去「文化產業」相比較,除 了擴大產業範圍,更重要的是政府以策略引導帶動產業轉型加值,並且不只從文 化的角度切入產業,而是將文化直接轉換成產業部門,把文化和設計、創意發展 加入國家發展政策之中。無疑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是當前的世界趨勢。 「文 化創意產業」完全改變過去生產製造的概念,整個產業鏈可以沒有任何實體,例 如知識,既可以是資本、原料,更可以是產品。同時,文化和創意產業也可以提 高傳統產業的價值。

文化創意產業目標在於開拓創意領域,結合經濟發展文化產業。要發展台灣 經濟,不再只靠工業製造,音樂、戲劇、美術設計都可以發揮經濟效益。實際上, 最有附加價值的知識經濟類型,即是以創意設計為核心的生產領域,特別是以藝 術美學為內容的設計,如將音樂、戲劇、舞蹈、繪畫、雕塑、裝置藝術、傳統民 俗藝術等應用在流行音樂、服裝、廣告與平面、影像與廣播製作、遊戲軟體等的 設計產業;此外上述產業還可以引伸出相關的展覽設施、經營、策展專業、展演 經紀、活動規畫、出版行銷、廣告企畫、流行文化包裝等。雖然這些產業多樣且 分歧,常為過去之經濟發展政策所忽略!但這類產業不僅能提升生活品質,亦能 增加就業人口及經濟產值,是目前各國積極推展的產業類型。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性為何?英國創意產業的表現證明其經濟效益,2001 年統計創意產業占英國 GDP 的 7.9%,13 個創意產業內的四個產業則占 4 分之 3, (設計占全經濟的 2.8%;軟體與電腦服務,1.6%;出版,0.9%;廣告,0.7 %)。在 1997 年到 2001 年間,相較於同期內 2.8%的經濟成長率,創意產業每 年即成長 9%。創意產業外銷對英國 2001 年貿易平衡的貢獻有 8.7 兆英鎊,是 所有外銷貨品與服務的 3.3%。外銷在 1997 年到 2001 年間,每年成長 13%, 但同時間內整體外銷僅成長 9%,所有貨品與服務僅成長 5%1。這些數據顯示創 意產業快速的發展與擴張幅度,吸引眾人的目光,其所醞釀的發展潛力驚人。

為確保創意產業能夠取得明確的數據,DCMS 分別於 1998 年與 2001 年進 行描繪產業結構的工作報告,試圖辨識創意產業所涵蓋的領域及其對外銷的重要 性!面對官方統計資料的缺點、以及缺乏對行業分類的界定,英國反而開始謹慎 地處理創意產業的衡量問題,建議必須從長計議數據之蒐集與統計方法,尤其針 對統計活動是否能夠提供基礎性、適時的數據,以建立可靠的官方統計資訊,作 為估算創意產業的考量2。

相同地,本研究案亦希望藉由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界定、以及產值的調 查與推估,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現況有初步並廣泛的瞭解。是以,本研究案期 能完成下列二項工作目標: 1.

調查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值。

2.

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協助政府相關單位改進既有之文化統計項目。

1

Creative Industries Division,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2002). Creative Industries Fact File, London, UK. 2 http://www.culture.gov.uk/creative/mapping.html.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當政府部門想要說服社會接受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時,必須同時提出國家為 何投入資源的正當說明。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正式被列入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一, 並由各相關部會各自提出執行工作與預算,目前各部會委託之研究報告已相繼出 爐,大致可從政策實務性得出一個既定的範疇,及相關產業的細項產業鏈。本研 究延續實務性政策宣示、蒐集各相關部會之官方執行計畫、引用各委託研究案對 文化創意產業界定之建議,但因實務性的政策參考數據缺乏,因此針對產值、雇 用人數等極需統計之數據進行釐清與探討。是以,本研究案將探討以下問題:

1.

何謂產業、產業結構與產值?

2.

引用經建會委託國藝會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界定,是否可計算或推估 其產值及就業人數?是否可以做國際性比較?

3.

對於現有的政府統計項目與行業分類,是否有較完善之建議?

4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案首先釐清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針對研究目的(第二章部分),首 先對於產業、產值、及產業結構做界定與說明。整合各國、及聯合國對於文化商 品與文化服務的解釋,擴充文化產業之界定。對於英國與大英國協體系之創意產 業,加以智慧財產權之界說,配合各國之界定、我國政策與既有之研究,引用經 濟建設委員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研究(以下簡稱國藝會之報告)所提出 13 項核心產業來界定範疇,做為本研究統計之依據。

第三章部份依據國藝會之產業界定與行業分類,從民國 85 年行政院主計處 發表之工商普查報告數據為主,比對 90 年工商普查新修訂之行業分類,試圖找 出 90 年工商普查結果與 85 年工商普查結果之比較,希望能針對文化創意產業 的各項細部產業,計算出產值及雇用人數,並計算國內生產毛額 GDP 及就業人 口之比率,進而探討國際性比較之可行性,以了解國際競爭力的程度。本研究結 果發現,縱有產業既定之範疇與行業歸類,實際上,仍缺乏一個健全之文化創意 產業的統計基準與環境。

第四章為建議與結論部分,就初步所得之數據與資料,並針對第三章之發 現,提供文建會實務性的三個方案: 一、

確立官方統計數據的取得,

二、

修改或新增文化藝術類行業碼,以利未來之統計基準。

三、

新增文化統計中的產業項目與系統。

本研究希望能針對未來產值之統計做改進之建議,並提出確切之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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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化創意產業的各項界定 本章整合文化創意產業所有相關概念,對於可能之名詞以及統計概念做更明 確性的界定;透過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實際界定,並以經濟建設委員會 (2003)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界定為基礎,做 為第三章產值調查時之參考依據。

第一節 產業、產業結構與產值的界定 一、產業

「產業」廣義指一切為銷售而從事生產貨品與服務的機構,不論其組織形式 為公營或民營,為公司組織或合夥組織,或為獨資經營的商店、工廠(包含家庭 工廠及家庭工藝生產者)、農場、工匠及自由職業等,此外並包括一切具有房地 主身份的家庭及私人非營利團體,及一切對企業提供服務的私人非營利機構及研 究機構(詹德松,1999:6)。 二、產業結構 所謂產業結構係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在全體經濟中各產業所占比重或組 成情形,一般常用的衡量指標為各產業之生產毛額(總產值)或就業人口所占比 率。產業分級時最常見的是三級產業概念,亦即將行業分類中的各大行業再綜合 歸納為第一級(亦稱初級) 、第二級及第三級產業,以我國現行的行業標準分類, 三級產業的範圍分別如下: 第一級產業:農、林、漁、牧業 第二級產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等四大行業。 第三級產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工商服

6


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公共行政業等六大行業。

由於國際間對初級產業是否包括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定義並不一致,因此國 內之國民所得及其他相關統計,直接將產業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大產業。 產業結構之變化除反映於生產毛額及就業人數之外,亦可以從各產業投資之變化 觀察。而文化創意產業在已開發地區的經濟比重越形重要,是具有創造出口、促 進城市形象、增加青年就業、應用資訊科技和復興舊社區等貢獻,也是第三產業 (Third Sector)的重要組成部份,這些都是新興的經濟發展力量。 三、產值 產值即是企業在一固定營業期間中,各種經營活動所獲得之效益,主要表現 於營業收入的消長,可藉此比較營業收入之增減變動,預知營業成長之盛衰趨 勢。任何企業如欲獲得豐厚之營業利益及良好之經營效能,除需積極開拓市場以 增加其營業收入外,對於產品之直接成本與各項產銷及管理上之支出,亦需作有 效控制,才能達成企業獲利的目標。而「營收」(revenue)在會計上的定義為: 「營 收是企業在銷售活動(包括商品及勞務的提供)中所產生的收入,代表企業體所 接收的經濟資源流入量。」營收可能包括銷貨收入、佣金收入、租賃收入、及提 供各種專業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用。 四、產值(附加價值)的計算 產值有二種計算方式,最終產值法(Final product)與附加價值法(Value added) 。最終產值法為 GDP 生產面的計算方式,計算時將所有產品分為中間產 品及最終產品二大類,然後計算最終產品之銷售總額,並以最終產品總額為一國 內生產總產值。至於中間產品的價值,因已計入最終產品內,無須再予計算。由 圖 2-1 為例,假設全國計有 A.B.C. 三家企業,其 GDP 只計算 C 之生產總額即 可,因它已包含 a.b.c.及原料之價值在內。此法計算程序簡單,但一般商品多具 7


有多種用途,因此如何劃分中間產品及最終產品,甚為困難。如家庭或政府購買 多為最終產品,而產業購買可能視為中間產品,亦可能做資本形成(最終產品), 極為不易統計,且此法只能表示國內生產之總數,卻無法顯示各項產業對國內生 產所做之貢獻。

圖 2-1 附加價值之計算

商業 C

產業 B c 產業 A

a

b

b

a

a

產品製造

商店銷售 附加 c 值

原材料 原材料加工 附加 a 值

附加 b 值

至於附加價值的計算,乃是計算出每一生產過程(或生產部門)對產品所做 的增值,如圖 2-1,三個企業分別計算其附加價值 a. b. c. 及原材料,其合計等 於 C 業之產品總值。此法依生產過程之增值逐項計算,不虞有重複計算或遺漏 之慮,並能顯示各行業在國內生產所處地位及變動趨勢(詹德松,1999:7-8)。 其計算如以下三步驟: A. 計算行業生產總額(亦稱產出總額 Gross Output、或稱生產總額):此 項統計在國內如各類製造業產值統計,屬相對可靠統計。但若干行業仍 有部分低估或漏計情況,例如次要產品、附帶生產、下腳或自用部分等 均需先加以統計、修正或補充。(例如表 2-1 之 A 欄)。產出總值不僅包 括有形財貨(goods)之生產,並包括無形勞務(services)之供應在內。 8


如修理維護、儲運集銷金融保險、旅館飯店、娛樂休閒等均屬之。但商 業買賣並非以營業收入做為產出總值,而是以商業活動貢獻部分,亦即 以銷售收入減去其購入價值後之差額(或稱商業加值) ,才是產出總額。

B. 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是指再生產過程中原材料所消耗的財 貨,以及為協助生產而向其他「產業」購買的勞務。中間產品之價值已 經計入其他產業。實際上除了我國的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很少直接調查 某產品(或產業)之中間產品價值。一般多利用抽樣調查估計此類產品 之生產成本,或以稅務機關之財務報告資料彙整某行業之生產成本及結 構比率,再將樣本之中間產品價值占同樣本之產出總額比率(如表 2-1 之 B 欄),與上述 A 部分所估計之產出總值,即得中間產品價值(如表 2-2)。

C. 產出總額是由中間產品投入值 (input),固定資本財之投入值即生產要素 之投入(又稱原始投入)組成,故上述成本結構比率,包含中間產品, 並包括固定資本消耗、間接稅淨額、受雇人員報酬、及營業盈餘(含利 息、租金、利潤等要素投入)。 表 2-1 生產面價值增加法之計算範例(1995) 業

農耕業

( A ) 產 (B)生產成本結構比率(產出總值=100) 出 總 值 中間產品 固定資本 間接稅淨 受雇人員 營業盈餘 (億元) 消耗 額 報酬 2,117

27.20

1.39

0.12

17.47

53.82

食品製造 5,592 業

74.74

3.23

8.60

12.43

1.0

資料來源:詹德松(1999: 8)。

9


表 2-2 產值計算表範例(1995 年) 業

農耕業

產出總值 (億元)

中間 產品

生產毛 額(附加 價值)

固定資 本消耗

間接稅

受雇人 員報酬

營業盈 餘

2,117

575

1,542

29

3

370

1,140

4,179

1,413

181

481

696

55

食 品 製 5,592 造業

資料來源:詹德松(1999: 8)。 各企業之生產額包含生產過程中所投入的中間產品,中間投入指向其他企業 購買之原料或半成品。這些原料或半成品企業在出售時已經計入其生產額內,為 免重複計算,每個企業之生產額(即產出)必須扣除向其他企業購入之中間投入, 而得該企業新創造之增加價值,即附加價值(Value added) 。因此附加價值乃是 企業從事生產過程中加入生產要素的貢獻,亦可以視為是企業本身所創造出之價 值。附加價值愈高,顯示企業的獲利能力愈佳。附加價值=銷貨淨額-(材料費+ 託外加工費+折舊費+動力費)。附加價值率的衡量方式為:附加價值 / 營業收入 *100%。比率越高則貢獻度越大,顯示能力愈佳,最好在 30%以上。如將所有 企業之附加價值彙總,即為國內生產毛額(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

紐西蘭 2002 年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報告中,即以推估方式計算各創意產業 的年收入總額,減去中間消費(從其他產業購買投入之產品及服務,包括進口), 所得差價即是每一產業之附加價值(NZIER,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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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化產業、文化產品、文化服務

什麼是「文化產業」?可以從不同的理論與實務層面來辯識,是一項很實質 性的挑戰,當我國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是否如同韓國包含出版、廣播、廣告、 電影、動畫(包括卡通人物)、電子遊戲、唱片等,將創意產業定位為「文化產 業」? David Thorsby (2001:4)從學理上認為文化產業具有三大特色: 1. 其產業活動會在其生產過程中運用到某種形式的創意; 2. 其產業活動被視為與象徵意義的產生與溝通有關; 3. 其製成的產品是,至少有可能是,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對於『文化、貿易及全球化』的問題與 解答, UNESCO 認為創意是人類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可以不同形式表 現,透過產業流程與全球分銷去複製、推廣其創意。文化產業包括:書本、雜誌、 新聞報紙、音樂錄音、電影及影帶、多媒體產品,以及其他被創造出的新產業, 它構成一個國家很重要之經濟資源3。

資訊社會中,創意源自所有作者與公民的繁榮富有,但必須考慮到從創意 者到大眾之間生產鏈中的每一個元素。UNESCO 認為,創意雖然來自私人的發 想,但是文化產業的發展,需要有自由的環境,由國家與私人部門協力將國家潛 力與優先性納入文化與經濟環境的考量。創意並非來自虛無的環境,創意的成長 必須被培育、被合法保護,不能被壓制與審查,需要有某程度自由發揮的空間。

一般認同『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以無形、文化為 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這些內容典型地是被著作

3

UNESCO, Culture, Trade and Globalisation : Questions and Answers. ( http://www.unesco.org/culture/industries/trade/html_eng/question.shtml) 11


權保障著,並且可以採用產品或者服務形式來表現。端視這個脈絡,文化產業或 可被視為『創意產業』 (creative industries) 、以經濟術語來說是『朝陽或者未來 趨勢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者以科技術語來說是內容 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UNESCO 認為文化產業的概念一般包括:印刷、出 版、多媒體、聽覺與視覺、攝影與電影生產,亦等同於工藝與設計。對某些國家 來說,這個概念也包括建築、視覺與表演藝術、運動、音樂器具的製造、廣告與 文化觀光。

因此,文化產業會因其內容而加值,並為個人及社會創造價值。他們有: 知識及勞力密集、創造就業及財富,培育創意(它們的原始材料)等特質,並支 持生產與商品化過程中的革新。文化產業提升與維護文化多樣性及確保接觸文化 的民主上,同時扮演重要地位。文化與經濟的雙重本質使得文化產業有其獨特性 。在 1990 年代中,它們不僅創造就業並對 GDP 有很大的貢獻,今日全球化更 對其發展提供新的挑戰與機會。此外文化產業的產出不僅是創意,也包含了 UNESCO 所稱的「文化產品及服務」(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的概念, 二者有時很難區分4。因為「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個別界定與意義,文化貿易已 成為國際上的關鍵議題之一。二個字詞結合後成為文化產品(cultural products) ,其界定如下表 2-3:

4

http://www.unesco.org/culture/industries/trade/html_eng/question2.shtml. 12


表 2-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的說明 文化產品 一般指那些傳達意見、符號、與及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它們透過告知 或娛樂以建立集體身份,並影響文化活動。個人或集體創意的結果則 植基於著作權,透過產業流程與全球分銷被重製,因此促進文化物品 的交流,透過書本、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唱片、電影、錄影帶、 聲光娛樂、工藝與時尚設計,為大眾提供多樣與不同的文化選項。 文化服務 則是傳統地被理解成:那些目的於滿足文化興趣與需求的活動。類似 的活動本身並不代表是物質成品,典型上它們包括了由政府、私人、 半公共機構、或公司提供給社區的有關於文化活動上的整套支援性設 施與措施。類似的服務例子,包括表演與文化節的促銷,以及文化資 訊與保存 (圖書館、檔案中心與博物館)。文化服務或許是免費也可以 是商業性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UNESCO 承認至今並無共同的界定,亦無單一標準化系統作為對貿易性文 化服務的描述。不同的概念存在於相關產品的本質,例如書本或電影可被送到網 路上亦可被製為實質形式。它們是國家所稱的「虛擬物品」,或是其他國家所稱 的服務呢?因為現存國際貿易協定將物品與服務分別處理,這些為電子商務所設 計的規則,或許會影響到介於物質與非物質性貿易方法的選擇。

文化服務包括表演服務 (戲院、歌劇院及馬戲團)、出版、出版品、新聞報 紙、傳播及建築服務,它們也包括視聽服務 (電影分銷、電視/收音機節目、及 家庭錄影帶; 生產的所有層面例如複製與影印; 電影展覽,有線、衛星、與廣播 設施或電影院的所有權與運作等),圖書館服務、檔案、博物館與其他服務。

文化物品在國際貿易上是相當容易被課徵稅收 (一項產品由一個國家送到 另一個,必然在最後跨越邊界時會招致關稅課徵),但服務的貿易概念卻難以被 理解,例如電話公司出版商或新機構提供不同的服務,以致難以捕捉到其服務的 本質,更難以建立出共同的規則,來計算統計這些交易過程。上文雖提及文化服 務及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以 UNESCO 的文化統計架構計算國際流通,卻僅含文

13


化產品,包括以下表 2-4 的類別: 表 2-4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產品之類別與細項說明 文化產品之類別

細項說明

印刷品與文學

書、新聞報紙與期刊與其他印刷品

音樂

聽覺設備、唱片與錄音帶、音樂器材

視覺藝術

美術、繪圖及染料、版刻、列印及平版印刷 品、雕刻及雕像

電影及攝影

攝影及電影相機及耗材

收音機及電視

電視與收音機接受器

遊戲與運動器材

遊戲、運動商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加拿大對於文化淨貿易情況時,採取一套完整的文化產 品、文化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方式5,如表 2-5。 表 2-5 加拿大的實務統計界定 類

文化商品 (culture commodities or goods)

文化商品被界定為 以下產業及活動的 實質產品。

文化服務 文化服務被界定為 (culture service) 不一定需要是有形 的、而是所給予的服 務。

5

書籍及印刷服務 新聞報紙及期刊 其他書寫材料 音樂及其他錄音 音樂印刷品 視覺藝術 建築規劃圖 其他圖片材料 廣告材料 沖洗完成之電影 藝術家來訪之付費 外國出售之書籍 電影、錄影帶製作、後製作、 實驗室服務 編輯服務 版模製作、打字及裝訂

Carter, C., & M. Durand (2000).”Market opportun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of culture goods and services,” Focus on Culture, Vol. 12, No. 4, pp. 1-8. 14


設計/成品/顯像服務 圖書館服務 藝術、相片重現之服務 建築服務 相片沖洗、及其他實驗室服務 廣告服務 藝術、與文化教育服務 演藝經紀、行銷、與登錄服務 景觀設計、工具房服務 著作權蒐集服務 專業文化協會服務 觀光客之文化消費 文化智慧財產 (Cultu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文化產品的交易必 文化智慧財產權是經由文化產品銷 然牽涉到智慧財產 售過程中的授權費、執照費、與其 權產品,是一種無形 他相關權利得到的金錢交易。 的所有權適用的無 形產品,收費是以產 品的重分配與運用 來計費的。

第三節 創意產業與著作權產業

英國不同於聯合國另對創意產業採取一種獨特的界定:「那些源自個人創 意、技能和才幹的活動,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 潛力。」其定義範圍見表 2-6:廣告、建築、藝術與古董品市場、工藝品、設計、 時尚設計、電影與錄影帶、互動式娛樂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 腦服務、電視與廣播等共 13 項。同時也認知創意產業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聯性: 例如觀光、招待、博物館與藝廊、文化遺產與運動6。

6

「凡起源於個人創意與智慧,並能將創意轉換為利潤的產業,就是創意產業。」英國創意產

業推動者麥可•席尼卻不諱言,當初他在推動「 創意產業」時,第一個面臨的就是如何定義的 問題。「創業產業是『有機的』 ,其定義會隨時間和產業的變動而改變。」 15


表 2-6 英國的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分類表 範

廣告

建築 藝術&古董市場

工藝 設計

時尚設計 電影及錄影帶

互動休閒軟體 音樂

表演藝術

出版

7

動7

消費者研究與眼光、行銷委託的管理、活動/商業計畫、消 費者反應與品味界定、廣告、行銷的創造、媒體規劃、購 買與評估、廣告原料的生產 建築設計、計畫核准、建築資訊製作 藝術與古董的交易:繪畫、雕塑、紙、其他藝術(編 織)、家具、其他集合(大量生產的陶製、玻璃製品、 玩偶、玩具屋、廣告、包裝材料) 、女裝設計(珠寶)、 紡織原料、古董、武器及防彈車、金屬製品、書籍、 封皮、簽署、地圖 拍賣零售業、畫廊、公證人、商店、倉庫、百貨公司、 網路 創意、工藝的製作與展覽;紡織、製陶、珠寶、銀器、 金屬、玻璃 設計諮詢顧問(服務包括:品牌認同建立、企業形象、 資訊設計、新產品發展等) 產業的設計原料 內部與環境的設計 服裝設計、展覽用服裝的製造、顧問與傳播通路 電影劇本創作 製作 分配 展演 遊戲發展、出版、分配、零售 錄音產品的製造、分配與零售、錄音產品與作曲的著 作權管理、現場表演(非古典) 、管理、重製及促銷、 作詞與作曲 內容原始發想 表演製作 芭蕾 當代舞蹈 戲劇 音樂劇及歌劇的現場表演 旅遊 服裝設計與製造 燈光 原始構想 書籍出版:一般類、兒童類、教育類

產業核心活動-主要的產業活動(產品/服務)。 16


學習類期刊出版 報紙出版 雜誌出版 數位內容出版 軟體&電腦服務 軟體發展: 系統軟體、 合約、 解決方案、 系統整合、 系統設計與分析、 軟體建築與設計、 專案管理、 公共建設設計 電視及廣播 節目製作與配套(節目表、銷售、頻道) 、 廣播(表單與媒體銷售)、 傳送 資料來源:DCMS (2001)。 英國對於創業產業的定義雖著重於創意轉化成經濟價值、商業運作的部分, 仍深深寄望於創意產業與文化部門之間,能夠充分顯現英國文化生活的多元性 (DCMS, 2001)。但對於建築、服裝設計、音樂、以及藝術品與古董交易產業 上,卻又與其他國家一樣,對文化產品的輸出同等重視。 Richard Caves (2000: vii)定義「創意產業」為,「那些能生產出有藝術或者 創意努力相當成分的產品與服務」 。 David Throsby (2001: 122)則定義「文化產 業」為:「那些在其生產過程中,含有某種程度智慧財產權,與傳達出象徵意義 的文化商品與服務的產業」,其以同心圓產業鏈的概念,David Throsby 訂出: 1.

核心產業:音樂、舞蹈、劇院、文學、視覺藝術、工藝、錄影帶藝 術、表演藝術、電影及多媒體藝術。

2.

支援性產業:書籍及雜誌出版、電視及廣播、新聞報紙、電影。

3.

週邊性產業:廣告、觀光、與建築服務(設計)。

Howkins (1991) 認為創意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產生經濟價值,例如專利

17


權、版權、設計以及商標。根據 Howkins (1991),其認為創意產業包括 15 項: 1. 2. 3. 4. 5.

廣告 建築 藝術 手工藝 設計

6. 7. 8. 9. 10. 11. 12. 13.

服飾 電影 音樂 表演藝術(戲劇、歌劇、舞蹈) 出版 研究發展 軟體 玩具和遊戲

14. 電視與廣播 15. 電視遊戲。 Howkins (1991)提議的這 15 項創意產業和英國的 13 項產業相比較,僅存 在著很小的差異。英國政府並沒有將研究發展和玩具單獨列舉,但是藝術方面則 把藝術和古董市場並列,並同時特別強調創意生產和觀光、餐旅、博物館、畫廊、 文化資產、運動等等的密切關係,從這二個創意產業別看,很多都與文化創意產 業的範疇有密切相關。再從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他九項子計畫欄來 看,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關的項目也分散在其他子計畫,例如 E 世代人才培 育計畫、觀光客倍增計畫、數位台灣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等,或多或少包 括了一些文化創意與其產業化的內容。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不僅發揮智慧財產權的意涵,實務上,根據我國行政 院對於 91 年度執行情形,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延續性計畫執行率,2.3.4 『強化 智慧財產權保護計畫』,預算執行率達 96.69%,在整備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具體 成果上:

1.

整理『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8


2.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3.

完成『大陸著作權法制之研究』及『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 合理使用之影響』之研究成果。

4.

製作教育性電視節目、廣播節目、報紙專欄、以及網站與行政院新 聞局連結。

5.

舉辦座談會與戲院廣播智慧財產權宣傳短片、報紙媒體登載座談內 容,使民眾正確認知,並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

6.

舉辦宣傳活動,並訂定『共享或免費自由軟體交流與推廣計畫』, 並協調查緝仿冒。

另外,根據行政院 92 年度文化創意產業整備創意產業發展環境項目中,其 中預定重要工作包括,完成修正公佈施行『著作權法』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及發佈實施『製版權登記辦法』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辦積極辦理各項教 育訓練與宣導,以建立全民正確智慧財產權觀念。並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 大隊』專責警力。前述種種顯示我國在推行文化創意產業時,亦同時對智慧財產 權的保障與重視。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 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 產之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 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 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 生財產之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 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 「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亦即其保護客體並無一定之 19


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權」 之物權並不相同,二者有時或並存,有時也不同時存在。當轉讓一件智慧財產權 所附著之有體物時,如無特別約定,通常僅屬該智慧財產權所附著有體物之所有 權之轉讓,屬物權之讓與,至於智慧財產權則仍未移轉。而通常於轉讓「智慧財 產權」時,並無附隨其所附著之物之所有權。最常見之案例如購得一幅畫時,僅 購得該畫之所有權,而不包括畫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不得加以重製。而購得該畫 之著作財產權時,縱使該原畫已滅失,或歸他人收藏,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得 重製該畫。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鄰接權。 「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一詞,依世界最早於 1883 年通過之「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 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一條第二項 規定,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8、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 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與一般有體財產權不同,「智慧財產權」 在其本質上有如下之特徵:

1.兼具人格權之特徵:智慧財產權不僅保護財產方面的權利,亦顧及精神層面之 保護,提供創作發明人在人格權方面的保護(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 條、專利法第七條第四項),故僅以智慧財產權一詞名之,其實並不周全。

2.不具有形物體:雖然智慧之創作與發明多數會與有體物相結合,例如標有商標 之產品、依專利方法所產生之商品、著作權保護的小說或 CD,但其並不一 定附著於有體物上,或藉有體物而散布,例如,專利之方法、表演或演說, 並無形體存在。即使與有體物相結,智慧財產權與其所附著之物的物權也不

8

所謂商標,是指企業為使自己的商品與他人商品能加以識別,所使用之文字、名稱、象徵、圖

樣或以上記號的組合。屬於企業無形資產的一種。 20


相同,例如,專利物品或附有商標之產品的所有人或書籍小說的所有人,他 並不是專利權人、商標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雖享有物的所有權,但因不是 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並不得行使智慧財產權。

3.分散性:一般物權具有獨占之特質,任何人占有該物則排除他人占有及使用, 智慧財產權則無此問題,除法律上限制必須經授權始得利用外,其實際上無 法被專有獨占,反而得同時被不同的人使用,甚至越多人使用更能增加或突 顯其重要性。

4.屬地性:物的所有權人因有具體的有體物存在,所以權利明確,不因其所在法 域不同而影響其權益,而智慧財產權既屬無體財產權,其權利人所以得享有 智慧財產權,主要係由各別法域之法律所賦予,因此,智慧財產權人能否享 有智慧財產權,其內容如何,期間長短,有無侵害情形,均應依主張權利時 所在地之法律定之,至於外國人之智慧財產權,則以優先權與互惠原則加以 補充之。

5.國際化: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制強烈的屬地主義,為統一各國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標準,使同一智慧創作與發明在各國享有相同標準之保護,國際間均努力透 過協商與談判,務求建立大多數國家所能接受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制,全球 一體遵行。 依據 1967 年 7 月 14 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1970 年生效之「成立世界智慧 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權利: 1. 2. 3. 4. 5. 6.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表演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 人類之任何發明。 科學上之發現。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21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此外,「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即世界貿易組織 WTO 之前身)1993 年 12 月 15 日達成最終協議,1994 年 4 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其中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 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 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9。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8.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對於「工業設計」之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是分別在「專利法」、「著 作權法」中給以不同程度之保護。在「工業設計」之專利權保護方面,如符合「專 利法」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要件,而非屬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者(視覺藝術品),得以「新式樣專利」申請專利權而 受保護;在「工業設計」之著作權保護方面,不管是否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均得依「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分別予以保護。

9

所謂專利權,是指政府授與專有製造、銷售或處分其專利品之權利。專利權屬於企業無形資產

的一種,入帳成本包括向他人購買專利所支付的價格,或申請時所繳納給政府的規費,研發費用 不能被列認為專利權費用。

22


對於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固然有可能合於「著作權法」「圖形著作」中之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而受保護,但在立法政策上,我國對於合於「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法」之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並不得再依著作權法主張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 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 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 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因此,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終極目 的是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而保護創作或發明人之權利其實僅是 達到此一終極目標之中間手段。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為企業營運與資產保護之重要工作,其作法包括: 1.創作過程之紀錄保存:作為權利取得之證據以及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證明利器。 2.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之申請:如因而獲取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1)可增加 資產,2)避免他人取得權利反而要求授權費用,3)作為交互授權之籌 碼;縱使未能獲准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亦得 1)以此確認不必再對特 定發明或標識作無謂投資,或 2)即早作其他因應,或 3)作為競爭對手 未來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申請案之異議、舉發、評定利器。 3.智慧財產權監視制度:對內確保自身之智慧財產權持續受保護,不致外 洩,員工遵守相關規定,不侵害企業或他人智慧財產權;對外瞭解產業 動態,捍衛自身智慧財產權,掌握競爭對手研發與智慧財產權情況,避 免自身侵害或無謂開發。 相對於英國與紐西蘭,澳洲則較注重著作權產業發展,並提出對著作權產業 的分類,比對紐西蘭的文化產業與英國的創意產業,表 2-7 證實聯合國與英國對 創意產業與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產業界定上,其共識與歧見是並存的。

23


表 2-7 英國、澳洲與紐西蘭在創意、著作權、與文化產業之對照 英國的創意產業 Creative industry 廣告

澳洲的著作權產業 Copyright industry 廣告

紐西蘭的文化產業 10

Cultural industry X

11

建築

建築(25%)

藝術及古董品

X

工藝品

X

設計

設計

時尚設計

X 電影與錄影帶

電影及錄影帶 互動娛樂軟體

X 視覺藝術 X X X 電影與錄影帶

X

X

音樂

藝術工作

音樂零售

表演藝術

戲劇作品

表演藝術

出版

文學及印刷

文學

軟體及電腦服務

電腦軟體

電視及廣播

電視及廣播

資料來源:UK Mapping Study (2001) Table 2.1, p. 4

X X 12

; Report for Copyright Council (1992),

13

14

; Household Spending on Culture (1996) .

第四節 行業

通常在分析與討論產業時,其經濟活動即行業,必須有依據標準,其統計分 類標準必須符合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所擬定的國際標準分類,再參考我國國情予以 適當修正,以制訂出我國統計標準分類,提供統計資料蒐集及編制的一致性規 範,及其資料在國際上做比較之應用。依據圖 2-2 所示,本研究探討文化創意產 業在經濟活動的歸類,是以應採用行業分類作為統計分類之基準。 10

Australian Copyright Council (2001).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Australia’s Copyright Industries, Report for Australian Copyright Council and Centre for Copyright Studies prepared by the Allen Consulting Group. 11 建築產業中,僅有 25%是屬於著作權的部分,這個比率在於澳洲研究中,以及被紐西蘭工業 諮詢已經被證實。 12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 Sport (2001).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2001. 13 Copyright Council of New Zealand (1992).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Importance of Copyright. Prepared by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search. 14 Statistics New Zealand (1996). Household Spending on Culture 1996. 24


圖 2-2 統計分類標準 生產單元

經濟活動類別

行業分類

人的工作性質或內容

職業分類

可運輸性商品

商品分類

資料來源:詹德松(1999: 372)。

一、行業的界定 「行業」,是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包括從事生產貨品與提供服務的經濟 活動。所謂「活動」是結合設備、勞動、製造技術或物品,形成具體貨品或勞務; 活動的特徵是指投入的資源、生產的程序和產出的產品。所謂單一活動是指同質 性產品的生產過程(詹德松,1999:372)。 根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一詞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 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品與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在內。一般人常將行業與 職業混為一談,為避免誤解,首先必須加以說明二者之區別。 聯合國出版之人口普查方法(Population Census Method)對於經濟活動人 口中行業與職業二者之區別曾作如下解釋:行業指工作者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 門,職業指工作者個人本身所擔任之職務或工作;以酒廠所僱司機為例,在職業 分類中司機屬運輸工具操作工,在行業分類中則因酒廠之經濟活動為釀酒,屬製 造業之酒類釀造配製業。簡言之,所謂行業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而非個人 所從事之工作,每一類行業有一定主要經濟活動,但因分工關係往往需要各種不 同職業工作人員,而同一種職業之工作人員亦常分布於各種不同之行業。

25


二、行業分類之單位 行業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按國際行業標準分類說明中對於行業分類 基礎曾提出四種不同概念: 1.以場所單位(Establishment)為分類基礎。 2.以作業單位(Operational Unit)為分類基礎。 3.以技術單位(Technical Unit)為分類基礎。 4.以企業單位(Enterprise)為分類基礎。 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動,構成一獨立部門之單位, 即具有獨立會計、備有獨立會計帳冊者,諸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商店或 一個事務所,各有其主要經濟活動,均可視為一場所單位。

作業單位與技術單位為:輔助場所單位達成主要經濟活動之附屬單位,例如 附屬於一工廠或礦場之研究室、化驗室、自用小型發電廠,或附屬於一商店之自 用倉庫,均可視為場所單位之一部分,而非獨立經濟活動部門,但如發電廠或倉 庫對外營業,有獨立會計帳冊或自計盈虧者,應視為場所單位。

企業單位範圍較大,所包含之場所單位往往不止一個,各場所單位所從事之 主要活動可能相同,亦可能不同。前者例如某紡織公司經營三個紡織廠,其主要 經濟活動為紡織;後者例如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經營之菸廠、酒廠、製瓶工廠等, 而菸廠、酒廠、製瓶工廠之主要經濟活動彼此不同。但無論就某紡織公司或公賣 局而言,均屬企業單位。

如果作業單位與技術單位範圍過小,企業單位範圍則嫌過大,均不能充分顯 示主要經濟活動之種類。綜其結論,四者中以按場所單位分類最為實用。惟有採

26


用場所單位作為行業分類之基礎,方足以觀測一國的經濟結構,並加以衡量其經 濟發展之程度,無論應用在人口統計、勞工統計或其他經濟統計上,均較適合15。

三、行業分類之歸類原則16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以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並參 酌下列三項原則編訂而成:

1. 按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分類,而不論其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 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亦不論其為民營或公營。 2. 盡量符合我國之經濟結構。 3. 配合國際行業標準分類,以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

各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按其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分別歸屬於一類;如該 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以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 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則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 之。至於企業單位之總管理處或分支管理機構,按其所管理之全部場所單位最主 要之經濟活動而分類。個人單獨作業,無固定工作場所,則依其從事經濟活動所 生產之物品或所提供之服務分類。根據定義,是指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 動,具有獨立會計,備有單獨會計帳冊(如員工薪資名冊、銷貨帳冊、營業或財 務收支簿冊),可以提供查填統計報表者,例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商店 或一個事務所。當然場所單位必等於或小於一個企業,是最具同質性的工商業統 計基本單位,可以準確觀察到單一性質的經濟活動,但也由於場所單位不是企業 的記帳單位,其資料雖具較高同質性,但相對地可取得的資料亦較為稀少,所以

15

此處完全引用行政院主計處對行業之官方資料。 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統計法制標準答客問網頁 (http://www.dgbasey.gov.tw/dgbas03/bs1/text/qa/qa4.htm) 。 16

27


除上述調查基本單位,很少做為調查的基本單位。國外都將場所單位的調查視為 工商業統計的基本資料,如日本每隔幾年的「事業所普查」。基於實務上難以規 劃可取得資料的場所單位,必要時也只好應用同質性較低的單位,如強調活動的 同質性活動性質單位,或區域同質性的地域單位。

當資料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對資料同質性的需求亦有所不同。對關心同一經 濟活動者如產業政策決策者,國民所得的編制者,是期望獲得場所單位的資料, 考量企業經營者與資料的可取得性,企業單位是較適宜的對象,但有偏重於經濟 活動性質單位,與地區性同質性的地域單位可供選擇,例如:流動攤販或個人計 程車等,因其無固定場所,故以經營者的住址為場所單位。在自宅工作的作家或 畫家,無特定場所,以其住宅為場所單位。

四、行業分類系統 行業分類源於場所單位間異同關係,可分若干層次,而形成一種隸屬系統。 行業標準分類修訂,共分為 16 大類、82 中類、259 小類、605 細類,均分別編 號並闡明定義。細類以下則列舉子目,提供使用者參考。其修訂均參考國際行業 分類最新資料修訂,主要以聯合國行業標準分類為基本架構,並參考新加坡、北 美及日本行業分類修訂,以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並反映我國產業變遷 實況。 編號方法依聯合國標準,自民國八十年本行業標準分類第五次修訂起,大類 改採英文字母編碼,中、小、細類分別採用二、三、四位數編碼;小、細類代碼 以尾數「0」代表與上一層級同,尾數「9」代表其他類。16 大類分別為: A大類「農、林、漁、牧業」 B大類「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C大類「製造業」 D大類「水電燃氣業」 28


E大類「營造業」 F大類「批發及零售業」 G大類「住宿及餐飲業」 H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I大類「金融及保險業」 J大類「不動產及租賃業」 K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L大類「教育服務業」 M大類「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N大類「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O大類「其他服務業」 P大類「公共行政業」

第五節 文化創業產業的範疇界定

如表 2-8 顯示,從各種現有的文獻與官方說明中,世界各國目前仍未對「文 化創意產業」作一完整定義,我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具體範疇卻已經透過 行政院政策初步執行,雖然短期內在概念與機關權責上仍有待釐清,但基本上可 以從既定政策目標與機關權責範圍,以及外國各種實例比對,整合出一個比較能 符合國情並被各方所接受的範疇界定。

29


表 2-8 國際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界定 國際對文化、創 意產業的界定

英國、紐西蘭的 凡起源於個人創意與智慧,並能將創意轉換為利潤的產業, 創意產業界定 就是創意產業。 香港的創意工業 源自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通過知識產權的 開發和運用, 界定 具創造財富及就業潛力的行業。 加拿大17

藝術與文化被界定為文化產業,包括實質的文化產品、虛擬 的文化服務,亦包括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聯合國教育、科 學、文化組織 (UNESCO)的 界定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以無形、 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 這些內容典型地是被著作權保障著,並且可以採用產品或者 服務形式來表現。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是相同的,包括文化 商品生產,以及提供文化服務,以及受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概 念1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外國的產業界定 英國政府的創意產業發展,為目前國際上產業別架構最完整的文化政策。自 1997 年成立「創業工業專責小組」,並於 1998 年提出創意工業的定義與完整 的報告,接續於 2001 年提出「創意工業報告 2001」(DCMS, 2001)。其中將創 意工業分成十三類: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流行設計與時 尚、電影與錄影帶、休閒軟體遊戲、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業、 電視與廣播。依 2001 年創意工業的官方報告統計,十三個產業為英國帶來 1,125 億英磅的收入,創造就業人口 1,322,000 人,其產生之出口貿易額為 102.5 億英 磅。

17

What is defined as "Cultural Industries" in Saskatchewan (http://www.gov.sk.ca/answers/?_0500-0599/0555).亦可參考 Cultural Affairs (http://www.canadianheritage.gc.ca/progs/ac-ca/index_e.cfm). 18 http://www.unesco.org/culture/industries/trade/html_eng/question1.shtml 30


相對於英國的發展,中國大陸試圖建立的文化產業架構如表 2-9,以列舉 方式滿足中國大陸的既有產業,並非不能完全對應到英國的架構,但是問題在於 可以列舉到多密合的程度? 表 2-9 中國大陸的文化產業分類與內涵19 行 業 類 別 細 項 行 業 包 括 新聞出版業

印刷業、圖書報刊零售業、出版業、出版及記錄媒介複製、報刊 雜誌。

廣播電視、電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有線台)、電影製片廠、電影院。 影業 娛樂業

歌廳、舞廳、卡拉 OK 廳、錄影廳、電子遊戲城、保齡球館、溜冰 場、綜合娛樂場所、工藝美術品拍賣、畫廊。

藝術業

演出表演團體、表演場所。

群眾文化業

群眾藝術館、文化館、文化站、村鎮文化中心、文化俱樂部(室) 等。

圖書館業

圖書館、檔案館。

文物業

文物保護機構、文物拍賣機構、文物商店、文物科研單位。

博物館業

博物館、管理機構。

文化旅遊業

旅遊紀念品生產單位、旅遊景點經營單位、旅遊管理機構。

博彩業

體育彩票、福利彩票、彩票管理機構、彩票銷售點。

競技體育業

競技體育團體、體育俱樂部、競技體育場所、競技體育管理機構。

廣告業

廣告公司、廣告製作室、設計室。

其他

網路業、文化經紀與代理、文化科技與科研、文化交流、裝飾裝 磺業。 引用這些分類時必須注意的是:中國政府管理文化的傳統方式是依「事業體

制」,而不是「服務貿易」的範疇,文化活動並非「產業」。況且中國的傳統文 化事業發展,很多是建立在政府撥款及政策保護之基礎上,很多亦是附屬於各級 行政單位或國家機構,生產與市場行銷能力極其有限,比較不具備競爭力。

19

中國大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http://www.eifi.com.cn/gaofengzixun/wenhacy/wenhacy17.htm) 31


如果跳開中國大陸的列舉方法,改以承襲英國既有產業分類的香港來看, 並未參照英國做個別界定的分類法,香港在創意產業的定義上則以列舉方式包 括:廣告、建築、漫畫、設計、時尚設計、出版、電玩、電影、藝術與古董、音 樂、表演藝術、軟體與資訊服務、電視,總計十三項。香港的行業分類中與文化 創意相關的產業分別歸屬於製造、財務保險地產及商業服務、社區社會及個人服 務三個範疇。表 2–10 則可見產業的計入與排除,此列舉方式容易引起爭論,是 以並未給予合理的解釋。 表 2–10 香港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範疇

細項產業別

3 製造

342 印刷、出版及關連產業

8 財務、保險、地產及商業服務

835 建築 836 廣告與其相關服務 839 商業服務

9 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

931 932 934 939 940 942 949 959

教育服務 研究與科學機構 福利機構 社會及相關社區服務 電影及其他娛樂服務 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及文化服務 其他娛樂與休閒服務 其他個人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藝術發展局,香港藝術行業統計 (2002) 同樣是大英國協體系的澳洲統計局的產業分類中,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分別 歸屬於製造、批發與零售、財務資產與商業、公共管理、社區服務、休閒及個人 服務、其他產業等大項範疇。澳洲與香港的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均從公共服務與社 區角度區分行業別,比起英國純粹以創造利潤之企業觀點,是有所不同。其個別 大項產業範疇下之細項產業別,則如下表 2–11 所示。

32


表 2–11 澳洲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範疇

細項產業別

製造

出版 印刷與出版 其他製造業

批發與銷售

音樂商店 其他批發與零售交易

財務資產與商業

建築服務 廣告服務 其他財務資產與商業服務

公共管理與國防 社區服務

圖書館、博物館與畫廊 其他社區服務

休閒、個人及其它服務

電影製作 電影販售 電影院 電台 電視台 現場表演、交響樂團及樂隊 創意藝術 其他娛樂公園及動物園 攝影服務 其他休閒、個人及其他服務

其他產業 資料來源: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Collection(1991),1991 Census, (http://www.gu.edu.au/ins/lils/coll/colldev/abs.htm) 而澳洲呼應長久以來以文化結合休閒的概念,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可由 表 2–12 澳洲對文化與休閒產業(Australian 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s)的歸類看出,是將其分散歸納於多個產業類別中,不侷限於製 造業與服務業的傳統思考,將部分產業歸類於公共管理、社區服務等範疇中。相 較之下,澳洲與中國大陸一樣非常重視文化遺產,但也不忘由運動與健身娛樂、 賭博、觀光來彰顯其文化特質與意涵。

33


表 2–12 澳洲的文化與休閒產業 1. 文化遺產

11 博物館、古董及可蒐集品 12 環境文化遺產 13 圖書館及檔案

2. 藝術

21 22 23 24 25 26 27

文學及印刷媒體 表演藝術 音樂作曲及出版 視覺藝術及工藝 設計 廣播、電子媒體及電影 其他藝術類

3.運動與健身娛樂

31 32 33 34

賽馬及賽狗 運動及健身娛樂投資 運動及健身娛樂服務 運動及健身商品製造與銷售

4. 其他文化與休閒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賭博 娛樂事業 住宿 室外休閒 社區及社會組織 其他文化與休閒服務 文化與休閒設施建造 其他文化與休閒商品製造及銷售

紐西蘭官方的產業分類中,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分別歸屬於文化資產、圖書館 服務、文學、表演藝術(再細分表演藝術、及音樂兩類範疇)、視覺藝術(再分視覺 藝術、及設計兩類次範疇)、影視、廣播、社區與政府、及其他等範疇。紐西蘭 對界定某些產業有其困難,為求取得有意義的數據,必須將英國的創意產業分類 從 13 項集中到 10 項適合其國家創意產業的情況。同時,紐西蘭官方產業分類 中包含文化資產、圖書館服務、社區與政府等範疇,與其他國家較為不同,可以 提供台灣未來界定文化創意產業類別的參考。紐西蘭各產業範疇之細項產業別如 下表 2–13。

34


範疇

表 2–13 紐西蘭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細項產業別

文化資產

博物館與畫廊

圖書館服務

圖書館

文學

印刷、出版報紙期刊與書籍 書籍出版 報紙與雜誌出版 書籍與雜誌批發與零售 書商 文具商

表演藝術 表演 音樂

視覺藝術 視覺藝術 設計

電影及錄影帶

廣播 社區與政府

其他

現場娛樂 劇場服務 樂器製造 音樂與樂器批發 樂器行與樂器零售 唱片行 藝術仲介 (包括裱畫服務) 紀念品 攝影工作室及商業攝影 廣告代理商 廣告服務 建築服務 商業藝術家及展示專業 地區規劃顧問 電影經營 影片與電台 廣告製作 影片流通 錄影帶租售 電台與電視台 廣播 文化服務 社會與社區服務 學前教育 電台與電視台 廣播 宗教組織 作家、音樂家、編曲家及其他獨立 藝術家

資料來源: Statistics New Zealand, Census of Population and Dwellings, 1996 (http://www.stats.govt.nz/domino/external/web/prod_serv.nsf/htmldocs/1996 +Census+of+Population+and+Dwellings)

35


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界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說明文化產業的概念通常 包括印刷、出版、多媒體、視聽商品、電影、工藝與設計,但國際上有些國家的 文化產業概念也包括建築、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運動、歌舞劇與音樂的製造、 廣告與文化觀光,文化產業可以說是相當多元。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由文化與 貿易的概念,觀察全球文化之貿易,而以貿易的角度來統計,先定義出所謂文化 產品,才得以統計國際文化貿易。而聯合國對於所統計的文化產品含括六大類 項:分別為音樂、視覺藝術、電影與攝影、廣播與電視、遊戲與運動商品。

國藝會的報告中總結國外文化創意產業在範疇的選擇上,有幾個方向可以提 供台灣參考: 1. 各取國家產業發展所需,但原則上不外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列的幾個 大方向,分別為印刷、出版、多媒體、視聽商品、電影、工藝與設計、 建築、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運動、歌舞劇與音樂的製造、廣告、文化 觀光。 2. 基本上皆以此 13 項為主要核心,分別為廣告、建築、工藝、藝術、設 計、時尚設計、電影與錄影帶、互動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 軟體與電腦服務業、電視與廣播,再視國情有所不同,如香港排除工藝 而加強漫畫,韓國則側重內容產業。 英、港、紐大都採用英國創意工業體系作為發展的方向,同時也因為國際上 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尚未有統一的界定,較多國家採用英國的架構,因此針對 基礎產業統計及分類,可作為跨國比較與分析的架構。但同時也可以發現,英國 的界定和其他各國的產業分類方式不一定適合台灣,國藝會因此在其研究報告中 指出,創意產業報告中較少提及其文化性與社會性的意涵,認為台灣發展文化創 意產業在經濟性指標方面,或許可參考英國之研究,但考慮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 文化性及社會性,則需考量台灣的發展現況及整體華文市場潛在的利基,亦即需 要自行發展出適合台灣的方法。 36


二、我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界定 我國在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明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目標,乃在於開拓創意 領域,結合經濟以發展文化產業,認知到文化創意產業的差異性很大,也是一種 新的經濟領域,不僅要有新作法,並且要建立一種新價值觀,行政院之所以提出 文化創意產業計畫,即希望台灣從第二類產業的製造生產組織型態,改造成以知 識經濟、高附加價值、創意設計為核心的生產及服務組織型態,在擬定初步計畫 時,所涵蓋的範圍為三大類產業如下表 2-14。 表 2-14 我國國家發展計畫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界定 產業類別

細項產業別

文化藝術核心事業 精緻藝術之創作與發表,如表演(音樂、戲劇、舞蹈)、 視覺藝術(繪畫、雕塑、裝置等)、傳統民俗藝術等。 設計產業

以核心藝術為基礎之應用藝術類型,如流行音樂、服裝 設計、廣告與平面設計、影像與廣播製作、遊戲軟體設 計等。

創意支援與週邊創 支援上述產業之相關部門,如展覽設施經營、策展專 意產業 業、展演經紀、活動規劃、出版行銷、廣告企畫、流行 文化包裝等。

文化創意產業的特質在於其多樣性、小型化、分散性,但是其就業人口和產 值一直保持成長,對於環境和生活品質的提升均有助益,是所有進步國家極力推 動的部門。但是根據表 2-15 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與權限,顯見台灣目前缺乏具體 明確的策略去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表 2-15 六年國家發展計畫與政府各負責文化創意產業單位之關聯表 相關具體政策

專責之政府部門 關聯產業範疇

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2.2 培育藝術、設計及創意人才

經濟部、教育 部、文建會

2.3 整備創意產業發展的環境

經濟部、文建會 智慧財產權

37

設計產業、藝術產業


2.4促進創意設計重點產業發展 2.4.1商業設計

經濟部

商業設計

2.4.2創意家具設計

經濟部

家具設計

2.4.3創意生活設計

經濟部

未限定特定產業別,以「創意生 活產業」20為概念。

2.4.4 紡織與時尚設計

經濟部

紡織業、時尚設計業

2.4.5 數位藝術創作

文建會

視覺藝術、數位音樂、互動裝置、 數位影像、數位動畫、網路創作、 數位出版、創意行銷、遊戲軟體、 動畫產業、技能教育、IT 產業

2.4.6 傳統工藝技術

文建會

工藝業

2.5.1 創意藝術產業

文建會

表演藝術產業、視覺藝術產業

2.5.2 創意出版產業

新聞局

出版業

2.5.3 創意影音產業

新聞局

影音產業:電影業、錄影帶光碟業、

2.5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廣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音樂製作 業、遊戲製作業、漫畫業、電子出 版品業、數位內容製作

2.5.4 本土動畫工業

新聞局

漫畫產業

4.3.1.7 運動休閒產業

經濟部

運動休閒產業

4.3.2.3 數位內容產業

經濟部

數位內容產業

5觀光客倍增

交通部觀光局

觀光產業

10.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

文建會

10.2.4發展創意型地方色產業

經濟部

10.2.5發展鄉村型產業

農委會、經濟部 創意農業、特色小吃

10.2.6充實地方文化館

文建會

4 產業高值化計畫

創意農業、特色小吃、工藝等 文化設施產業

資料來源:國藝會研究整理 由上表可知,計有經濟部、新聞局、文建會、觀光局、農委會等數個主管機 20 所謂「創意生活產業」以新穎的方式提供大眾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有用的商品, 藉以提升個人與社群的生活品質,此項商品包含「產品」 、 「場所」 、 「服務」 、 「活動」四個要素。 而「新穎」包含理念、技巧、與成果三個層面。亦即,創意生活產業所提供之商品在「理念」 上需具有美感、和諧與自然之特色;在「技巧」上需具有流暢、變通、獨創、精進之特色;在 「成果」上則強調新鮮、舒適、愉悅、有品味之感覺與體驗。[創意生活產業] 是運用創意, 以提升生活品質之高度整合產業.如:香草精油產業、婚紗攝影產業、數位內容產業、運動休 閒產業…等 38


關與設計藝術產業、智慧財產權、商業設計、家具設計、創意生活產業、紡織業、 時尚設計業、數位音樂、互動裝置、數位影像、數位動畫、網路創作、數位出版、 創意行銷、遊戲軟體、動畫產業、技能教育、IT 產業、工藝業、表演藝術產業、 視覺藝術產業、出版業、影音產業、漫畫產業、運動休閒產業、數位內容產業、 觀光產業、創意農業、特色小吃、工藝等、創意農業、特色小吃、文化設施產業。

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產業界定

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國藝會研究之『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研究計畫』 報告書表明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界定,乃依據: 1.經濟部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定義。 2.行政院「挑戰 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劃 2002-2007」總體計劃中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劃」,其計劃中所指涉之產業。 3.中華民國行業分類中相關文化創意產業之既有文化娛樂相關行業 (行政院主計處,2001)。 4.專家學者與相關產業研究人士對於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界定。

在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或界定行業分類歸屬時,國藝會採用以下四個參考 依據: 1.

具全球或華文市場潛力,且快速成長可能為主流產業:文化創意產 業的範疇認定,當考量產業在全球或華文市場的發展,是否具 有市場潛力與產業競爭力,同時需考量該產業是否有潛力成為 主流產業,可以帶動經濟大量成長與就業率。

2.

執行或計畫中之政策,且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產業精神:由 於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為政策先行,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宜參 考現行六年國家發展計畫中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相關政策 推動,或已經執行中的政府政策,若符合產業之定義與前述之 產業精神,可納入為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39


3.

國際經驗與台灣社會文化的發展脈絡: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為本 土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藝術事業。因此推動文化創意產業 需考量國際上對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界定;台灣社會與文化政 策的歷史脈絡,如文化政策中的社區營造、工藝、藝術節等; 與台灣社會現代化發展後,面臨危機的產業,需要被賦與產業 文化化的新生。

4.

以行業標準分類為參考,選擇產業別,以創意加值活動為核心。由 於文化創意產業仍為產業政策,在政策工具的使用上與後續相 關的產業經貿的統計,都需要以行業別來界定產業,雖在現行 的行業別分類中無法包括所有文化創意產業的內容,但可藉由 行業別,來明確政策工具的使用,與明確掌握產業統計之相關 基礎資訊,以利產業政策的推動,與成效的檢驗,並針對最具 有創意加值的價值活動,來推動產業政策。

是以,國藝會提出台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十三大「核心產業」與「週邊產 業」。取核心產業主要是針對產業定義中的智慧財產權之生成運用,同時兼顧國 際性比較。而「週邊產業」則與智財權的生成應用無直接關連,但應用核心產業 之相關產業,或與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大環境有關,這部份則保留產業擇定開放 性,不用特別去限定,但在政策的執行考量上可視重點產業的特性,列為週邊產 業或核心產業考量。選擇使用「週邊產業」一詞來表達,旨在與核心一詞相對應, 意指從核心產業衍生的多元週邊產品 (參見圖 2-3)。

40


圖 2-3 台灣文化創意之核心與週邊產業示意圖

13 項產業核心 文化創意

分別為廣告、建築、視覺藝術、工藝、設計、 時尚設計、電影、互動休閒軟體、音樂、表 演藝術、出版、軟體與資訊服務、電視與廣 播。 為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核心與產業發展之 基礎

應用核心產業的週邊產業

應用型 週邊文化創意產業 以核心產業為基礎的應用

產業大環境建構與鋪陳之週邊產業

建構與鋪陳產業環境之週邊產業 如文化產業之教育、社區營造、智 財權等

資料來源:經建會(2003: 71)

核心產業 十三大核心產業分別為廣告、建築、藝術、工藝、設計、時尚設計、電影、 互動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資訊服務、電視與廣播等。 表 2-16 是這 13 項產業與現行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政策之對照。

41


表 2-16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範疇與政策關聯表 台灣

挑戰 2008 政策 ( 政策編號/名 備註說明 稱)

廣告

無具體之關聯政策

建築

無具體之關聯政策

視覺藝術

2.2 培育藝術、設計及創意人才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1 創意藝術產業

工藝

2.4.6 傳統工藝技術

設計

2.4.1 商業設計 2.4.2 創意家具設計 2.4.3 創意生活設計

時尚設計

2.4.4 紡織與時尚設計

電影

2.4.2 創意家具設計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3 創意影音產業 2.5.4 本土動畫工業

動畫、數位內容 之聯連性產業

互動休閒軟體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4 本土動畫工業 4.3.2.3 數位內容產業 (4 產業高值化計畫) 2.5.3 創意影音產業

動畫、數位內容 之聯連性產業。 一般認定之線上 遊戲為該產業。

音樂

2.5.1 創意藝術產業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3 創意影音產業

表演藝術

2.2 培育藝術、設計及創意人才 2.5.1 創意藝術產業

出版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4 本土動畫工業 2.5.2 創意出版產業

軟體與資訊服務 4.3.2.3 數位內容產業 (4 產業高值化計畫) 2.4.5 數位藝術創作 2.5.4 本土動畫工業 2.5.3 創意影音產業 電視與廣播

2.5.3 創意影音產業

42

含括家具設計產 業

漫畫產業應被視 為出版產業。 數位內容之關連 性產業。


如僅從定義上對照各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類別,前述表 2-8 已顯示出各國的定義不 同,該選取何者作為一國之重點發展產業,又因各國國情不同有所差異,但從我 國的立場來考慮,不得不思考未來的國際比較性,從表 2-17 的比對上可看出, 國藝會所選定之 13 項核心產業,重疊性相當高。

表 2-17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與國外產業比較表 英國 13 類 香港 13 類

紐西蘭

加拿大

21

廣告

廣告

建築

建築

建築

藝術及古 董市場

藝術及古董 市場

工藝

台灣 13 類

22

10 類 廣告

韓國 6 類

廣告品

廣告

X 視覺藝術 視覺藝 (精緻藝術 術 、工藝與 古董)

建築

(含括在視 工藝品 覺藝術)

工藝

視覺藝術

設計

設計

設計

設計(相 關產品)

設計

時尚設計

時尚設計

時尚設計

時尚設計

電影與錄 影帶

電影

電影與錄 影帶

X 電影及 錄影帶

互動休閒 軟體

遊戲軟體

(含括軟體 X 與資訊服 務)

音樂

音樂

音樂與表 演藝術

表演藝術

表演藝術

(與音樂合 視覺及 為一類) 表演藝 術

出版

出版

出版

音樂

出版(書

電影

電影

動畫、 電子 遊戲

互動休閒 軟體

唱片

音樂 (流 行音樂) 表演藝術

出版

出版

21

NZ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2002). Creative Industries in New Zealand: Economic Contribution, Report to Industry New Zealand. 紐西蘭的分類實際上為 13 類。 22

南韓把創意工業定位為「文化產業」 ,包括出版、廣播、廣告、電影、動畫(包括卡通人物)、

電子遊戲、唱片等。

43


籍及印 刷品) 軟體與電 腦服務業

軟體與資訊 服務

軟體與資 多媒體 訊服務(包 內容及 括休閒軟 訓練 體)

電視與廣 播

電視

電視與電 台

電視與 廣播 其他23

漫畫

動畫(卡 通人物)

軟體與資 訊服務

電視與電 台 漫畫

週邊產業 週邊產業與核心產業有高度關聯,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應用核心產業做為 重要基礎而衍生的產業,週邊產業非單純地只靠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與核心產 業具有高度的複合特性;二是建構整體文化創意產業大環境建構之產業。」

表 2-18 比對的是核心文化創意產業與週邊文化創意產業間的差異。

在產業性質上,核心產業大多是文化藝術的基礎產業,如藝術、建築、廣告、 建築等,而週邊文化創意產業都是應用核心文化創意產業來支持整體的產業發 展,如觀光業背後的發展還是要靠建築、工藝、藝術與文化等領域來支持觀光產 業的內容,如現行的文化觀光、社區觀光。文化設施產業也需要藝術、建築與廣 告中的公關行銷等文化服務來支持,如西班牙畢爾包美術館即是一典型之案例。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明顯地發現,在產業的特質上核心產業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基 礎,而週邊產業則是應用核心產業而運行。

而在產業發展環境上,核心產業的發展為產業環境之縮影,而週邊產業則是

23

加拿大並未確定其的文化產業選定,除了表格上對照的產業別之外,還有文化保存、展示、 博物館及藝廊、著作權、文學、雜誌、媒體藝術、新聞媒體、新聞與期刊、收音機、音響錄音、 貿易與投資。 44


要去建構配合產業發展之大環境,如教育、智財權與社區營等所辨演的角色。 在全球化及地方化的這二個向度上,核心產業可成為國際比較之基礎,而週邊產 業則是依台灣產業發展的需求,可凸顯在地特色與地方需求。

表 2-18 核心產業與周邊產業比較分析 項 目

核 心

週 邊

產業性質

為產業發展之重要基 為核心產業的相關應用 礎與根本

產業環境

為產業環境之縮影特 建構產業大環境發展所需之基 質 礎

全球地方化

進行國際比較

強化在地特色與地方需求

核心與週邊產業的整合,建構一個台灣的創意運動。 資料來源:國藝會整理。

而週邊產業的概念應與「廣義」的「創意生活產業」的概念相同,藉由文化 創意來提升生活中的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是一以文化創意做為核心, 進行產業化應用與生活化結合的概念,提升個人與社會大環境的生活品質,在此 「商品」的概念應包括有形的「產品」 、 「場所」與無形的「服務」與「活動」等 概念。如現今之香草精油產業、婚紗攝影產業、運動休閒產業即是所謂創意生活 產業的概念,同時也是文化創意產業。表 2-19 所呈現的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 週邊產業、以及國際性比較、與我國現行政策之關連性。

表 2-19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週邊產業說明 週邊產業名稱

國際比較

政策關聯

說明

觀光產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認同文化觀光與自 然觀光為共同產業

5 觀光客倍增

應用型產業

文化設施產業

國際上普遍認可之 文化產業的概念

10.2.6 充實地 應用型產業 方文化館 即一般認為之博物館 產業、文物館、展演廳 45


藝術市場

英國因政治因素勉 強列入創意工業

畫廊及古董業

創意農業

10.2.5 發展鄉 村型產業

生活產業

2.4.3 創意生 活設計

運動休閒產業

4.3.1.7 運動 休閒產業(4 產業高值化 計畫)

特色美食產業

10.2.5 發展鄉 村型產業

教育24

國際上普遍認可為 文化產業的發展基 礎

2.2 培育藝 產業基礎環境建構 術、設計及創 意人才

社區營造

國際上普遍認可為 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基礎。同時也是台灣 近年來最重要的文 化運動。

10.新故鄉社 產業基礎環境建構 區總體營 10.2.4 發展創 意型地方特 色產業 10.2.5 發展鄉 村型產業 10.2.6 充實地 方文化館

智慧財產權

國際上普遍認可為 文化產業的發展基 礎

2.3 整備創意 產業發展的 環境

產業基礎環境建構

表 2-20 是國藝會經過討論與分析後,整理出其中個別產業的核心價值、相 關價值與關聯產業說明。原有 13 項產業,其中設計與時尚設計可併為一類,互 動遊戲軟體與軟體設計亦不可分,是以表 2-20 可歸併成台灣 11 項核心產業。

24

指文化創意產業的支援性教育。 46


表 2--20 台灣文化創意個別產業之核心價值、相關價值與關聯產業說明表 業別

核心價值活動

相關價值活動

關聯產業

廣告

消費市場研究分析 行銷規劃與委託 創意管理與執行 人力資源整合與分 配媒體規劃購買與 評估

創意設計工作室 影片製作公司 印刷設計出版業 公關行銷顧問 網路科技服務 媒體集中購買服務

媒體經營、直效行銷、 市場研究、設計服務、 會場佈置、攝影錄音及 後製服務

建築

設計創意活動、室 內空間設計、庭園 與景觀設計

電腦輔助建築設計軟體 的撰寫與修正、建築設備 技術的更新與設計、建築 結構計算軟體的創新與 設計、建築工法的研究與 創新、建築師作品博覽會 與展覽

土木工程業、景觀工程 業、建築工程業、房屋 建築工程業、房屋設備 安裝工程業以及建物裝 修及裝潢業。

視覺 藝術

藝術品的創作生產

藝術作品通路可分:展示 服務、販售服務;依附產 品通路為主之相關產業 如:與藝文活動有關之經 營、經紀、代理等行業、 公證人、商店、倉庫、百 貨公司、網路、運輸、藝 術品修復、保險、法律、 出版、印刷等。

1. 作品生產關連產業 :a.平面創作,b.立 體創作,c. 空間創 作,d.概念創作。 2.通路關連產業。 3.非營利性之公、私立 美術館。 4.畫廊、拍賣公司等。

工藝

工藝品的創意研發 創作、工藝品博覽 會/展覽、工藝品的 推廣與行銷

技術:工業技術之試驗與 研究、規劃,以及產品性 能的分析、研究與評估推 廣:調查、統計以及舉辦 大型博覽會/展覽(展 示),資料蒐集、編撰、發 行與應用。

上游材料生產:農產業 (特用作物栽培業、作物 栽培服務業等)、林產業 (造林業、特殊林木經營 業、伐木業等)、金屬礦 業(石礦業、寶石礦業 等)中游相關產業:紡織 品業(其他針織品製造 業等)、衣服及其他衣著 裝飾製品業(絲巾及手 帕製造業等等)、皮革、 毛皮及其製品業、木、 竹、籐製材及製品業、 其他製品業(珠寶及貴

47


金屬製品製造業、玩具 製造業等等)。下游商 業、服務性產業:觀光 旅遊業、交通運輸業、 百貨業及雜貨業(批 發、零售)、貿易業。 設計

設計的創意思考, 以及透過創意思考 所生產的產品與周 邊服務

產品設計:產品外觀設 計、機械設計、工業設 計、家具設計、電腦軟體 設計、包裝設計、流行時 尚設計、服裝設計、工藝 產品設計;而服務設計: 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 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廣 告形象設計、商業設計、 網頁多媒體設計

產品設計:產品外觀設 計、機械設計、工業設 計、家具設計、電腦軟 體設計、包裝設計、流 行時尚設計、服裝設計 、工藝產品設計;而服 務設計:專利商標設 計、品牌視覺設計、平 面視覺設計、廣告形象 設計、商業設計、網頁 多媒體設計。

電影

電影劇本創作、電 影製作、電影發 行、電影展演。

音樂原聲帶、促銷、場景 設計製作、餐飲服務 、硬體製造、影視出租 、攝影、燈光、錄音、服 裝設計、影片銷售與流通 權、影片傳遞與儲存、數 位影片流通、電影網站、 後製/特效、電腦遊戲、多 媒體與數位媒體。

電視台、電視節目製作 、音樂、出版、廣告、 數位媒體、表演藝術、 商品銷售、專業訓練。

音樂 (流 行 音 樂)

有聲出版品製作 資料傳播製作 現場表演 行銷活動 通路

音樂媒體:電影、電視 、廣播、劇場等專門配樂 產品;平面媒體:活動宣 傳、媒體傳播;數位軟 體:數位影音播放 ;產品設計:唱片封面設 計、商業設計、樂器業 者:樂器製作、樂器修 護、買賣;流行時尚:造 型師、化妝師、攝影等

出版業、印刷業、電視 廣播業、電影業、廣告 業、表演藝術業、視覺 藝術業、軟體業者、流 行時尚業、製造業、物 流業

表演 藝術

戲劇:劇本創作、 戲劇訓練…等

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 印刷業、出版業(書籍、 型劇場、音樂廳、露天舞 雜誌) 、運輸、保險、法 48


舞蹈:舞碼編排.等 台等,販售服務:門票軟 律;一般大眾服務業。 音樂:樂曲創作、 體服務業:經營 演奏訓練…等 、經紀、代理業、公證人、 場地(劇院、音樂 門票販售網路硬體服務 廳、露天廣場等) 業:運輸、道具製作、服 附加網絡(出版等) 裝、舞台搭設、燈光設 藝術表演 計、音響工程等 出版

提供消費者需求的 文字或圖像內容, 並具備以下的能 力:新聞或資料蒐 集、市場調查與行 銷規劃、文稿編 輯、美術編輯。

設計工作室,攝影工作 紙張材料提供,資訊與 室,印刷製版廠,發行銷 網路技術提供,輔銷機 售代理,銷售通路。 制提供。

軟體 與資 訊服 務 (數 位內 容)

內容製作、數位娛 樂、數位學習、其 他套裝應用軟體。

多媒體工具軟體、嵌入式 應用軟體、有線寬頻網路 內容服務、無線通訊網路 內容服務、ISP 加值服 務、B2B 電子商務軟體及 應用服務、ASP 與其他網 路應用服務、資訊軟體服 務。

廣播 與電 視

節目製作與其配套 網路與數位播、互動電 廣告、電影與錄影帶、 (儲存、銷售與通 視、隨選視訊、攝影、硬 表演藝術、出版(含唱 路)、廣播(節目安排 體製造。 片)、商品銷售。 與媒體銷售)、傳 送。

週邊產業 觀光 旅遊 產業

旅遊內容規劃服務 (旅行社) ,旅遊內 容及場地提供(觀 光遊憩場所) ,旅遊 住宿提供(觀光旅 館,一般旅館,民 宿) ,歷史及知能傳 遞(專業領隊及導 遊)。

交通服務(客運公司,船 運及航空),餐飲業(餐 廳,地方小吃名產),旅 遊資訊網站,保險業。

備註:資料來源:經建會(2003: 78) 49

環境工程,交通規劃, 農林漁牧特產,地方文 史工作,從業人員培訓 工作,地方節慶與觀光 活動,博館及展覽會, 國際會議與商務會議。


第三章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

第一節

產值與雇用人員的目標

行政院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規劃,目前初步訂定之目標為: 1.

提昇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兩倍。

2.

增加文化創意產業就業機會一倍。

3.

研發投資金額總數及成長率。

4.

文化消費占家庭總支出比重。

5.

國際貿易進出口指標。

6.

文化創意產業大專以上人力比例。

7.

政府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基礎建設金額。

其中第三項到第七項指標之確立,將等行政院協調各相關部會,並整合各研究結 果後再訂定。

本章依據第二章國藝會所提供的文化創意產業核心、週邊產業架構,以行 政院主計處之標準行業分類為出發點,試圖將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內每項產業, 仿效外國以行業標準分類,此處採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對照出每項產業之 細部行業碼,以免重複計算,取得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基本數據,加以運算比對。

50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的行業分類別組成

本研究鑑於為文化創意產業建立確定之行業別,分別回顧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美國國家統計局 (U.S. Census Bureau) 2002 年的「北美行業分類系統」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英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澳洲統計局的行業分類、紐西蘭的官 方行業分類、以及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等不同產 業分類方法,作為爾後對於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行業分類建議之參考。

一、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 ISIC)

聯合國統計署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ISIC)25中,其將所有產業分為 17 大類範疇及 99 個細項產業,其 中與文化創意相關的產業分類則歸類於下列兩大範疇(見表 3-1):

1.製造業(Manufacturing),包含出版品、印刷、儲存媒體等產業。 2.社會服務業(Other community, social and personal service activities),含娛樂、文化、運動等產業。

25

資料來源: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bureau/stat/class/isic.htm 51


表 3-1 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ISIC)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表 範疇

細項產業別

製造業

22 出版品、印刷、儲存媒體 Publishing, printing

Manufacturing 社會服務業

and reproduction of recorded media 92 娛樂、文化、運動 Recreational, cultural and

Other community, social and personal service activities

sporting activities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bureau/stat/class/isic.htm)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中,可以發現文化創意產業並未形 成單獨的產業類別,僅就文化創意產之個別特性,粗略歸類在製造業與服務業的 範疇下。

二、北美行業分類 ( NAICS )

美國國家統計局(U.S. Census Bureau)2002 年的「北美行業分類系統」26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其中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 行業如下: 1. 體育、娛樂、書籍、音樂(Sporting Goods, Hobby, Book, and Music Stores)。 2. 資訊(Information)。 3. 技術服務業(Profess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Services),含建 築、地景等產業。 4. 旅行業(Administrative and Support and Waste Management and Remediation Services)。 5. 教育服務業(Educational Services)。 6. 藝術、娛樂(Arts, Entertainment, and Recreation)。

26

資料來源:http://www.census.gov/epcd/naics02/naicod02.htm 52


2002 年的「北美行業分類系統」中,比較特殊的分類是將資訊產業重新定 義為「將資訊轉變為商品」的行業。因此,其不僅可包含軟體、資料庫、各種無 線通信服務和線上資訊服務,還包含傳統的報紙、書刊、電影和音像產品出版。 然則不再包括計算機和通信設備等的生產,反而被劃分為製造業下的一個分支。 重新定義的目的是為了將資訊與文化產品從一般的貨物生產和服務行業中區分 出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系統不同於其他國家,另對於 71 類之藝術家、表演 團體、表演場地之相關策展行業,設計出一套明確行業之分類(參考附錄 2): 1. 運動商品、娛樂、書籍、唱片店類別: 451120 嗜好、文具及遊戲商店 451211 書店 453220 禮品,新奇及紀念品商店 453920 藝術仲介商 2. 資訊類別: 511120 期刊出版商 511130 書籍出版商 511191 禮卡出版商 511199 其他出版商 511210 軟體出版商 512210 錄音出版商 512230 音樂出版商 515120 電視廣播 516110 網路出版及廣播 3.專業科技服務類別: 541310 建築服務 541320 地景建築 541340 規畫服務 541410 室內設計 541420 工業設計 541430 影像設計 541490 其他設計 541512 電腦系統設計 541820 公共關係代理商 541830 媒體採購代理商 541840 媒體代表 53


4. 旅行業(包含在行政、支援、廢棄物管理及修復服務類別內) : 561510 旅行社 561520 行程執行 561599 旅程規劃與預定服務 561730 導遊 5. 教育服務: 611610 藝術學校 6. 藝術、娛樂、及休閒 711 表演藝術、觀賞性運動及相關行業

7111

表演藝術團體:凡從事製作男女演員、歌手、舞者、音樂團體、

藝術家、以及其他表演藝人的現場演出之行業均屬之。 71111 戲劇團體及餐館劇場 711110 戲劇團體及餐館劇場 71112 舞蹈團體 711120 舞蹈團體:凡從事製作各式各樣的現場戲劇舞蹈(如芭蕾舞、現 代舞、民俗舞蹈)演出之公司、團體或劇場均屬之。舞蹈公司或 團體可能有/無擁有自己所屬的劇場或其他場所來供自己的秀演 出。 71113 音樂團體及藝術家

711130 音樂團體及藝術家:凡(1)團體從事現場音樂性娛樂演出 (戲劇性音樂或歌劇表演除外);(2)個人(即自由業)藝術 家從事現場音樂性娛樂表演之行業均屬之。音樂團體及藝術家可 能在觀眾面前或工作室演出,並且可能有/無經營自有場地來供 自己的秀演出。 71119 其他表演藝術團體

711190 其他表演藝術團體:凡從事現場戲劇表演之公司或團體(戲 劇團體、舞蹈團體、音樂團體及藝術家除外)均屬之。 7113 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1 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10 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凡從事(1)組織、 籌劃、且/或管理現場之表演藝術演出、運動項目及其他活動如 州博覽會、郡博覽會、農業博覽會、音樂會及慶典,在其所管理 及經營的場地舉辦;(2)管理並提供人員去經營競技場、露天 運動場、劇場或出租其他相關場所給其他促進會之行業均屬之。 71132 不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20 不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凡從事組織、籌 劃、且/或管理現場之表演藝術演出、運動項目及其活動如州博 覽會、郡博覽會、農業博覽會、音樂會及慶典,在別人所管理及

54


經營的場地舉辦之行業均屬之。戲劇(電影除外)代理業亦歸入 本業。 7114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71141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711410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凡從 事代理且/或經營有創造力及表演天份的藝術家、運動家、藝人 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或經紀人均屬之。代理人及經紀人所從 事的活動如代理顧客簽訂合約協議書、管理或安排顧客的財務、 以及概略性地規劃顧客的事業發展。 7115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71151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711510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凡獨立的(即自由業)個人從事執 行藝術演出、創作藝術及文化工作或製作、或對這些演出提供技 術上必要的專業知織之行業均屬之。本類亦包括運動家及其他知 名人士專職於產品背書及演講或在公共場合露面,從而收取酬 金。 712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凡從事保存並陳列文物、遺址及具 歷史、文化且/或富教育價值的自然奇觀之博物館、歷史遺址及 類似機構均屬之。 7121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71211 博物館 712110 博物館:凡從事保存並陳列歷史、文化、且/或富教育價值的文 物之場所單位均屬之。

三、英國、澳洲及紐西蘭的行業分類

英國媒體藝術及體育部 2001 年的文化創意產業概況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報告中27,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十三項大類,對 於個別產業的分析依據,是以產業中創意價值活動作為主要分類的基礎。表 3-2 顯示英國創意產業清單以標準產業(SIC Codes)的細部分類,在此除了既有的 產業分類方式外,另將部分產業獨立成為文化創意產業,顯示產業業分類亦可有 突破性的做法,不必一昧侷限於既有的分類架構。

27

資料來源:DCMS (2001)。 55


表 3-2 英國創意產業清單以標準產業分類(SIC Codes)細部分類28 Mapping 細項產業 document 中的類別

SIC 標準產業分類(SIC)

1

廣告

74.4 廣告

2

建築

74.20 建築(+)

3

藝術品/古董品交易

52.48/9 特殊商店的零售(+) 52.5 二手/手工物品之零售(+)

4

手工藝品

大多數的商業太小無法從商業調查 中辨識出

5

設計

沒有類別碼適用此領域

6

時尚設計師

9 個次領域,服裝製造(+) 74.84 其他的商業活動(+)

7

錄影帶、電影、音樂與攝影 22.32 92.11 92.12 92.13 74.81

9 & 10 音樂與視覺與表演藝術

11

22.14 22.31 92.31 92.32 92.34 92.72

出版

錄影帶錄製的重製 (+) 電影與錄影帶生產 電影與錄影帶配銷 電影的錄製 攝影活動 (+) 音樂錄製的出版 音樂錄製的重製 (+) 藝術與文學創造與詮釋 藝術設施的經營 其他娛樂活動 (+) 其他休閒活動 (+)

22.11 書本的出版 22.12 新聞報紙的出版 22.13 期刊與雜誌的出版 22.15 其他出版 (+) 92.4 新聞機構活動

8 & 12 電腦遊戲、軟體、電子出版 22.33 電腦媒體的重製 (+) 72.2 軟體顧問與供應 13

廣播與電視

92.2 廣播與電視活動

* +代表此產業團體的部分計入是估算的。 * 17.71,17.72,18.10,18.22,18.23,18.24,18.30,19.30,類別碼涵蓋衣服、與皮鞋的 製造,均屬於時尚設計師活動之內。 28

Creative Industries Division,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2002). Creative Industries Fact File, London, UK., p.16 56


為求更廣泛地比對,除英國的行業標準碼之外,國藝會之研究更蒐集到表 3-3 澳洲及紐西蘭標準產業分類碼(ANZSIC) ,以及表 3-4 澳洲的文化與藝術之 細項產業分類。交叉比對之下,縱使紐西蘭、澳洲、及英國引用同一模式以界定 創意產業,但各國官方統計指標與分類卻有分歧多樣的呈現方式。 表 3-3

紐西蘭創意產業比對澳洲及紐西蘭標準產業分類碼

產業

ANZSIC 澳洲及紐 澳洲及紐西蘭標準產業分類 西蘭標準產業分類 NZSIC 描述 碼

出版

C242100

新聞印刷或出版

C242200

其他期刊出版

C242300

書籍及其他出版

C243000

唱片媒體製造及出版 古董及二手貨零售(部分)

藝術及古董品市場 G525200 P924200

創意藝術(部分?)

建築

L782100

建築服務

軟體及電腦服務

L783400

電腦咨詢服務(部分)

互動休閒軟體

L783400

電腦咨詢服務(部分)

廣告

L785100

廣告服務

設計

L785200

商業藝術與展示服務

時尚設計

L786900

商務服務(非常小部分)

電影及錄影帶

P911100

電影與錄影帶生產

電視及廣播

P912200

電視服務

P912100

廣播服務

P924100

音樂及戲院生產

P925100

音響錄音工作室

P924200

創意藝術(部分?)

P925200

表演藝術投資

P925900

藝術服務(部分?)

P95230

攝影工作室

音樂 表演藝術

攝影

來源: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 New Zealand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29

ANZSIC (1993) .

29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nd New Zealand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ANZSIC (1993). 57


表 3-4 澳洲的文化與藝術之細項產業分類 1. 文化遺產

11 博物館、古董及可蒐集品 111 藝術博物館 112 其他博物館 113 古董及可蒐集品零售及修復 12 環境文化遺產 121 自然公園與保護區 122 動物園與水族館 123 植物花園 13 圖書館及檔案 131 圖書館 132 檔案

2. 藝術

21 文學及印刷媒體 211 原始文學創造 212 新聞報紙出版與印刷 213 期刊出版 214 書籍出版 215 其他印刷 216 文學批發業 217 文學零售業 22 表演藝術 221 音樂表演 222 戲劇 223 舞蹈 224 音樂戲院及歌劇 225 其他表演藝術 226 表演藝術投資 23 音樂作曲及出版 231 音樂作曲 232 音樂出版 233 唱片公司與配銷 234 唱片零售業 24 視覺藝術及工藝 241 原始視覺藝術與工藝創造 242 商業攝影服務 243 視覺藝術與工藝零售業 25 設計 251 建築服務 58


252 廣告設計與生產 253 繪圖設計 254 其他設計 26 廣播、電子媒體及電影 261 廣播服務 262 電視服務 263 電影及錄影帶生產 264 電影及錄影帶分銷 265 電影展覽 266 錄影帶出租服務 267 互動內容創造 268 電子資訊服務 27 其他藝術類 271 音樂及樂器零售業 272 藝術教育 273 著作權蒐集機構 274 錄音媒體製造 279 其他未分類之藝術

四、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 90 年 1 月重新修訂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其 中與文化相關的產業與行業為第 N 大類「文化、運動與休閒服務業」 。其他細項 產業別及定義描述,如下表 3-5。 表 3-5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中的 N 大類行業分類表 範疇 產業別中 小類(3 碼) 細類(4 碼) 細類/定義 類(2 碼) N 大 出版業 類文 (84) 化、 運動 與休 閒服 務業

新聞出版業 新聞出版 業(8410) (841)

凡從事新聞出版所需之各種運作,包括 新聞之蒐集、文稿之擬定、廣告之預備 及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雜誌(期刊) 雜誌(期刊) 凡從事編輯雜誌(含期刊)所需之各種 出版業 出版業 運作,包括文稿之擬定、廣告之預備及 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842) (8420) 書籍出版業 書籍出版 業(8430) (843)

凡從事編輯書籍所需之各種運作,包括 文稿之擬定及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59


其他出版業 有聲出版 (849)

凡從事雷射唱片、錄音帶、唱片出版發 業(P8491) 行之行業均屬之。 軟體出版 業(8492)

凡從事電腦軟體出版之行業均屬之。

未分類出 凡從事 8491 及 8492 細類以外之其他出 版業(8499) 版之行業均屬之。 電影業 (85)

電影片製作 電影片製 凡從事電影片製作之行業均屬之。 業(851) 作業(8510) 電影片發行 電影片發 凡從事電影片發行之行業均屬之。 業(852) 行業(8520) 電影片映演 電影片映 凡從事電影片放映之行業均屬之。 業(853) 演業(8530) 電影輔助業 電影輔助 業(8540) (854)

廣播電視 廣播業 業(86) (861) 電視業 (862)

廣播業 (8610) 電視業 (8620)

廣播電視節 廣播電視 目供應業 節目供應 業(8630) (863)

凡從事電影片之剪輯、字幕、配音、特 殊效果、沖印等輔助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從事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 公眾直接收聽者之行業均屬之。。 從事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及影 像,藉供公眾直接收視與收聽者之行業 均屬之。。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製作、發行之行業均屬之。由電影片轉 錄成錄影帶、碟影片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藝文及運 技藝表演業 技藝表演 動服務業 (871) 業(8710) (87)

凡從事各種戲劇、歌舞、話劇、音樂演 奏、民俗、雜技等表演及其組織經營之 行業均屬之。從事個人表演或表演團體 兼營表演場所亦歸入本類。

文學與藝術 文學與藝 業(872) 術業

凡從事小說、戲劇、詩歌、文學評論、 散文等寫作及各種繪畫、雕刻、塑造等 行業均屬之。從事附著於古蹟建築物之 文物雕刻、繪畫及其修復之行業亦歸入 本類。

(8720)

藝文服務業 藝文服務 業(8730) (873)

凡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 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及其他 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藝人與模特 藝人與模 凡從事代理歌手、演員、藝術家、作家、 兒等經紀業 特兒等經 運動員、模特兒等簽訂合約或規劃事業 紀業(8750) 發展等經紀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875)

60


圖書館及 圖書館及檔 圖書館及 凡從事收藏及維護各種資料(如書籍、 檔案保存 案保存業圖 檔案保存 期刊、報紙及音樂),或將資料製成照 業(88) 書館(880)業(8800)片、地圖、錄音帶及其他形式(如電子 書)儲存,以供查詢、借閱之圖書館及 保存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博物館、 歷史遺址 及類似機 構(89)

博物館、歷 博物館、歷 凡從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纜)具歷 史遺址及類 史遺址及 史、文化、藝術或教育價值之古蹟、歷 似機構 類似機構 史建築、考古遺址或自然文化景觀之行 業均屬之 (890) (8900)

休閒服務 休閒服務業 遊樂園業 業(90) (900) (9001) 視聽與視 唱業(9002) 電子遊戲 場業 (9004)

凡從事綜合遊樂場所、公園等經營管理 之行業均屬之。 凡從事提供視聽、視唱場所及設備之行 業均屬之。 以場地從事利用電、電子、電腦或其他 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 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戲機具及小鋼珠 (柏青哥)等設施,供不特定人遊樂者 之行業者均屬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0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回顧國外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的做法,可以歸納為兩個主要方向:其一是 考慮文化創意產業之個別特性,將類似既有產業特性者歸為同一類,如出版業歸 於製造業。其次則以英國為例,將部分產業獨立分類歸入文化創意工業。我國文 化創意產業之行業分類組成上,國藝會根據表 2-20 提出表 3-6,對 13 項核心產 業之行業組成,亦比對 90 年新修訂後之中華民國標準行業分類之行業碼,加以 建議附上備註。

表 3-6 國藝會對於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與標準行業分類之建議 台灣

90 年新修訂之行業別標準分類(細類 4 碼) 建議及備註

表演藝 術

8710 技藝表演業 8720 文學及藝術類(+) 8730 藝文服務業(+) 8750 藝人與模特兒等經紀業(+)

音樂

8491 有聲出版業

9002 是否納入,仍

61


264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8730 藝文服務業(+) 9002 視聽與視唱業(+)

待討論。

視覺藝 術

8720 文學及藝術類(+) 8730 藝文服務業(+)

建議加上「策展業」 ,並含括視覺藝術 、畫廊。

工藝

新增訂「手工藝業」

電影

85 電影業

此為漫畫、數位內 容之聯連性產業

電視與 電台

86 廣播電視業 861/8610 廣播業 862/8620 電視業 863/8630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出版

7322 新聞供應業 841 新聞出版業 842 雜誌(期刊)出版業 843 書藉出版業 8499 未分類其他出版業 8720 文學及藝術類(+) 8750 藝人與模特兒等經紀業(+)

廣告

76 廣告業 7601 一般廣告業 7602 戶外廣告業 7609 其他廣告業

設計

7109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 (+)

時尚設 計

7109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 (+) 11 成衣、服 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11 梭織成衣業 1111 梭織外衣製造業 1112 梭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112 針織成衣業 1121 針織外衣製造業 1122 針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62

此為漫畫、數位內 容、電子出版之聯 連性產業。

包含家具設計(建築 /? 英國的工藝/?) 71 大類應修正,希 望加入建築、工業 設計、商業設計 等。


113/1130 紡織帽製造業 114 服飾品製造業 1141 襪類製造業 1142 紡織手套製造業 1149 其他服飾品製造業 119 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191 毛巾製造業 1199 未分類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202 鞋類製造業 1203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11 成衣、服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11 梭織成衣業 1111 梭織外衣製造業 1112 梭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112 針織成衣業 1121 針織外衣製造業 1122 針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113/1130 紡織帽製造業 114 服飾品製造業 1141 襪類製造業 1142 紡織手套製造業 1149 其他服飾品製造業 119 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191 毛巾製造業 1199 未分類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202 鞋類製造業 1203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建築

7000 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業(+) 7101 室內設計業 8720 文學及藝術類(+)

7103 景觀設計業

軟體與 資訊服 務

7201 電腦軟服務業 264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8492 軟體出版業(+)

數位內容之聯連性 產業

互動休 閒軟體

8492 軟體出版業(+)

漫畫、數位內容之 聯連性產業

資料來源:經建會(2003:61)。

63


90 年工商普查引用新修訂標準行業分類,對照 85 年工商普查所用之分類, 有關國藝會之建議以及相關之行業,如下表 3-7。 表 3-7 90 年工商普查對照 85 年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各行業的分類表30 九十年 修 訂 分 類 系 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八十五 年 分 類 系 統 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264 2640 資料儲存媒體製 造及複製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 服務業

K

70 700 7000 建築及工程技術 服務業 71 710 專門設計服務業 7101 室內設計業 7102 積體電路設計業 7109 其他專門設計服 務業 72 720 7201 7202 7209 73 731 7310 732

I

72 77

電腦系統設計服 務業 電腦軟體服務業 電腦系統整合服 務業 其他電腦系統設 計服務業 資料處理及資訊 供應服務業 資料處理服務業 資訊供應服務業

75

3142 資料儲存媒體製 造業 工商服務業 822 學術研究及服務 業 0125 獸醫業 720 7200 建築及工程技術 服務業 770 設計業 7703 景觀、室內設計業 (7701) 7701 產品設計業 7702 包裝設計業 750 資訊服務業 7501 資訊軟體服務業 7504 資訊系統整合服 務業 (750)

(75,79) (750) 7502 資料處理服務業 (750,790) 7503 資訊供應服務業

7321 網路資訊供應業 7322 新聞供應業

7904 新聞供應業

7329 其他資訊供應服 務業 76 760

(7503)

廣告業

76

7601 一般廣告業 7602 戶外廣告業

30

760

廣告業 7601 一般廣告業 7602 戶外廣告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001)。 64


九十年 修 訂 分 類 系 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八十五 年 分 類 系 統 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7609 其他廣告業 其他專業、科學及 技術服務業

77

7609 其他廣告業 (01,74) 其他工商服務業

79 (81,86,89)

770

其他專業、科學及 技術服務業

(012,740) (810,862,899) 8992 攝影業

7702 攝影業 文化、運動及休閒 服務業

N

84

出版業

出版業 電影事業 廣播電視業 藝文業 娛樂業 8217 社會教育事業

83 84 85 86 87 (83)

841 8410 新聞出版業 842 8420 雜誌(期刊)出版 業

831

843 8430 書籍出版業 其他出版業 849

833

832

839

8491 有聲出版業 8492 軟體出版業

8330 書籍出版業 其他出版業

(8399)

電影業

(84)

851 8510 電影片製作業

841

852 8520 電影片發行業

(8410) 842 8420 電影片發行業 843 8430 電影片映演業

853 8530 電影片映演業 854 8540 電影輔助業 86

8310 新聞出版業 8320 雜誌(含期刊) 出版業

8391 有聲出版業 8399 雜項出版業

8499 未分類其他出版 業 85

其他工商服務業

790

8410 電影片製作業 8440 電影工業

844 (8440)

廣播電視業

(85)

861 8610 廣播業 862 8620 電視業

851 852

65

8510 廣播業 8520 電視業


九十年 修 訂 分 類 系 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八十五 年 分 類 系 統 稱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各 類 名

863 8630 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業 87

853

藝文及運動服務 業

8530 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業

(86)

871 8710 技藝表演業 873 8730 藝文服務業

861 863

875 8750 藝人及模特兒等 經紀業

8701 運動場業 8705 職業運動業 8610 技藝表演業 8630 藝文服務業 7901 人力供應業 (8630)

88 880 8800 圖書館及檔案保 存業

(8217)

89 890 8900 博物館、歷史遺址 及類似機構

(8217)

第三節 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資料來源

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2000)的說明,很多國家,如英國、澳洲、紐西蘭、 美國都自1990年代初,即開始規劃藝術就業普查(Artists Census)、藝術家名 冊(Artists Register)、文化經濟學以及創意工業等工作。《亞歐文化產業和文 化發展國際會議》於1999 年5 月在北京舉行後,中國文化部認識到文化產業日 漸蓬勃發展,遂於同年增設「文化產業司」,加強研究和規劃。香港藝術發展局 在1999年也曾針對藝術家資格認定做研究。而我國雖有文化統計,但僅限於文 化層次,尚未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經濟活動,進行持續性的產業統計。

雖然現今可蒐集到大英國協的產值與統計報告,英國亦持續公佈探討創意產 業趨勢與變化之官方報告,可惜的是各國之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產值統計報告 (包括英國、紐西蘭、香港),均是典型之加工統計,或者可以稱之為一種綜合 性的統計,這些報告均利用各種不同目的之調查統計(例如引用工會或公會的統

66


計)與官方統計資料,不僅缺乏業別的統一性資料(英國與紐西蘭採取幾乎一致 的結構研究,但對於必須列入何種行業的確有所很大的差異性),對於行業別的 判定,產業項目與名稱的國際比對上,很多均是估算或者不予說明資料來源。若 缺乏特定產業之數據時,則以編算或推算取代(例如英國及香港)。 首先,英國 1. 2. 3. 4. 5. 6. 7.

DCMS (2001)對於創意產業數據統計蒐集項目為以下七項: 核心活動 產業營收 占英國市場規模 對外貿易 雇用人數 產業結構:商業的數目與規模、次級產業的分類 區域面向:以地理性分佈。

為了確保精確的統計數據,DCMS 在 1998 年與 2001 年前後進行二次創 意產業的統計數據蒐集,期求二次比對出創意產業在英國的重要性與趨勢。其數 據來源,乃依據英國標準產業分類碼的官方數據。DCMS (2002:12) 指出,除了 計算企業數據外,大多根據樣本調查推估數值,是以不建議強調數目間的變動 性,亦即不保證二次比對研究是可信賴的。

紐西蘭則積極仿效英國的方式,希望獲得類似英國長期支持創意產業的成 果,紐西蘭經濟研究所建議引用下列之廣告產業的問卷調查模式,希望調查以下 的數據: 1. 2. 3. 4. 5. 6. 7.

營收 / 市場規模 雇用人數 開銷與附加價值 外銷與進口 產業結構 地區面向 次級經濟衝擊

67


但同樣地,紐西蘭經濟研究所 (NZIER, 2002:iii-iv) 不諱言地提出警告, 某些產業的數據基礎是相當薄弱,是以該報告缺乏完整之數據蒐集,報告結果大 都是估算,而非統計。雖然最近已完成某些產業的統計,但大多數產業仍有重複 計算、過度與低度計算的困擾。此報告僅作為指標性參考,雖然極力想釐清範圍, 但是仍然出現如下不少問題: 1.

雖然根據 ANZSIC 紐西蘭標準產業碼並對照英國的研究,仍無法清 楚區分創意產業的類別。

2.

對大多數產業過去幾年之營收數據,無法以時間推論其趨勢發展。

3.

每個產業的營收數據未必對未來是很好的指標,因為創意產業的變動 性相當不確定。

4.

很多產業缺乏中間消費或成本的數據,某些時候紐西蘭經濟研究所不 得不自行假定中間投入對營收的比率,以取得附加價值數據。

縱使可以清楚界定產業,紐西蘭統計局亦無法提供正式官方統計,尤其是雇 用資訊,事實上紐西蘭經濟研究所也認知到,不能要求紐西蘭統計局以個別普查 方式,來調查這些為數眾多的新興產業,以便取得一個總體性數據。而他們是希 望引用其報告,促使紐西蘭統計局於未來能夠提供全國性的官方數據。但是其報 告之資料來源不僅引用既有官方數據、亦由工業協會、准官方、政府機構、個別 研究案提供,由紐西蘭經濟研究所整合成一份產值報告,所隱藏的問題卻是比其 能回答的更使人懷疑。

澳洲 DCITA (2001: 23)對於數位內容產業的統計蒐集上,亦承認難以取得創 意產業的全盤性數據,官方統計不僅不能捕捉到產業活動,政府之統計出版不能 完全符合創意產業的描述。雖然澳洲統計局的數據是可靠且能比對的,但是他將 創意產業分散處理,使得只有部分資訊可以被採用。

68


面對於統計上的困難時,大多研究案的初步構想均以綜合性統計來描繪文化 創意產業,以官方統計數據為主,以產業協會、準官方或政府機構或獨立研究者 所提供的數據為輔。或許綜合性統計可以補充正式官方統計之不足,例如我國相 關統計常常引用的電影年鑑、表演藝術年鑑、出版年鑑,或者由個別產業協會(如 建築師公會)統計的數據,但本研究必須警告的是:由於各種統計之間的定義、 概念與準確度不同,均須同時做某些必要的調整。雖然如此,統計結果必須依賴 精確的推估與換算系統,但文化創意產業現今處於:缺乏明確界定、已經推行實 際政策、缺乏可靠性之統計項目、僅有文化意涵的文化統計、缺乏產業的基礎統 計環境等等,各種不利因素之下,初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期間,若執著於以推估 為主的綜合性統計,以為所得的資料可持續做比較,作為趨勢、或政策觀察的參 考依據,日後必然問題叢生。

為求正確取得資料,本研究根據期中審查委員之建議而修正,將引用行政院 主計處之工商業統計,亦即工商業普查。以工商業的活動結果,並根據工商業資 料,包括財務與非財務資料作相關決策分析。因工商業家數眾多,除普查年外, 均以抽樣調查或公務統計取得工商業資料。一般會計用這些資料係以觀察企業的 經營狀況,衡量企業的收益性(利潤達成性)、安定性(償債力)、經營力(資源 使用效率)等;因工商業統計為觀察產業的活動狀態,一般除會計資料所衍生的 財務資料外,尚有非財務資料,雇用人數、產能、開工率、市場佔有率等。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是由行政院主計處第四局每隔五年辦理一次,於調查結 束後半年,先行出版初步綜合速報、各縣市初步摘要速報;調查結束後二年,出 版綜合報告、各行業報告,台灣省各縣市報告、抽樣調查報告(工業部門)、抽 樣調查總報告(服務業部門)及普查制度與作業方法等。另出版普查專題分析報 告、工商業母體資料檔應用手冊,並有電子檔提供外界備索。普查資料內容,包 括: 69


1.

工商單位經營概況包括企業單位數、員工人數、使用土地面積、使用建 築物樓地板面積、全年各項收入、支出總額、原財務燃料及電力耗用價 值、全年生產總額、毛額、實際運用資產淨額及實際運用固定資產淨額 等。

2.

地區分佈。

3.

資本運用如資本結構、資本生產力,商產結構如中間消費、生產淨額、 勞動報酬、財產報酬、利潤等。

4.

產品產銷存量值與其他經濟活動等資料。

普查的原始資料即是依工商業項目別而蒐集,分非數量資料與數量資料二 類,如表 3-8,在非數量資料上,可依業別、地理區域分佈,在數量資料上,取 得的經濟資料,亦非常精細。

項 目 別

表 3-8 工商普查原始資料—項目別內容 1. 普查編號: 非數量資料 i. 鄉鎮市區代號 ii. 村里代號 iii. 單位級別代號 iv. 表別代號 v. 連續代號 2. 業別代號 3.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4. 母子號 1. 開業年號 數量資料 2. 組織別 3. 登記別 4. 公會組織 5. 電腦設備 6. 獨立經營、分支、總管理單位 7. 支出 8. 收入 9. 資產 10. 經營困難 11. 經營策略 12. 土地及樓地板面積 13. 員工人數及薪資 14. 中間投入值 70


根據 85 年工商普查報告,表 3-9 是台灣地區藝文業的普查結果,比其他統 計來源相對可靠與可信,其普查結果亦可做為公共設施與文化建設的評估與規 劃,並依據工商業分佈趨向,制訂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表 3 -9

台灣地區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之藝文業 85 年普查結果摘要31

項目別

65 年

70 年 75 年 80 年

85 年

(80-85) 5 年間 變動率 (%)

1 年底單位數(家) 企業單位

41

56

76

88

160 81.82

場所單位

42

56

77

89

160 79.78

企業單位

567

752

709

832

1485 78.49

場所單位

567

752

718

844

1453 72.16

2 年底員工人數(人)

3 平均每員工全年勞動報酬 (元)

46677 64218 96325 174438 366821 110.29

4 全年企業單位各項收入總額 (百萬元)

43

172

157

344

1441 318.9

5 全年企業單位各項支出總額 (百萬元)

41

187

155

310

1333

6 全年企業單位生產總額 (百萬元)

42

160

152

316

1362 331.01

7 全年企業單位生產毛額 (百萬元)

33

71

90

208

766 268.27

8 年底企業單位實際運用資產總 額 (百萬元)

49

438

315

699

1921 174.82

9 年底企業單位實際運用固定資 產總額 (百萬元)

45

407

274

584

1504 157.53

10 年底場所單位使用土地總面積 (千平方公尺)

6

36

23

23

57 147.83

11 年底場所單位使用建築物樓地 板面積 (千平方公尺)

6

28

23

23

44

31

330

91.3

此表原陳列有民國 65 年前之工商普查之欄位,但因未曾進行普查,沒有資料,本研究因此將 無資料之欄位予以刪除。 71


12 企業經營規模 平均每單位員工人數 (人)

14

13

9

9

平均每單位實際運用資產(千元)

1195 7821 4145 13 企業勞動裝備率及勞動生產力 (千元)

9

0

7944 12005 51.12

平均每員工實際運用資產

86

582

444

840

1 293 53.93

平均每員工生產總額

74

213

214

380

917 141.32

平均每元實際運用資產生產總 額

0.84

0.37

0.48

0.45

0.71 57.78

平均每元實際運用固定資產生 產總額

0.93

0.39

0.55

0.54

0.91 68.52

勞動報酬占各項支出總額比率

64.13 25.87 43.87

46.8

40.87

-5.93

勞動報酬占生產總額比率

63.27 30.18 44.74

45.92

40

-5.92

78.57 44.38 59.38

65.88

56.24

-9.64

7.53

-2.28

14 企業資本生產力 (元)

15 企業勞動成本 (%)

16 企業經營效率 (%) 附加價值率 利潤率 (利潤÷全年各項收入)

4.56 -8.72

1.73

9.81

實際運用資產週轉率 (營業收 入÷年底實際運用資產)

87.74 39.14

49.9

48.23

73.52 25.29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8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

雖然普查資料的用處很多,比如可做為工商業抽樣的母體,各類統計之基準 點(國民所得、產業關聯、物價、工業生產),縱斷面可以瞭解趨勢發展,橫斷 面可以分析結構、業別間及國際比較。但是必須注意的是: 1.

歷次普查的受查業別範圍不同。

2.

行業定義略有變動,普查之業別是依據行業標準分類作業,但行業分類 於民國 56 年公佈試行,經過不同時間修訂而成。

3.

必須謹慎運用細項資料,歷年與不同業別間的調查項目與漏失資訊。

4.

謹慎運用區域別資料,場所單位與企業單位的區位上往往不一致。

5.

實施調查方法,是由廠商「自行填報法」為原則,但無填表能力者採「派 員訪查代填法」。

6.

普查偏重於固定場所單位調查,動態資料多過於靜態資料,並著重於營 72


運產銷收支之調查分析。 7.

對小型廠商較難調查,必須由參考資料,並運用高度調查技巧。普查結 果用途最廣,並建立母體資料檔提供外界索取使用。

工商業普查是每隔五年舉辦一次,以蒐集工商業經營之基本情勢資料,但普 查業務需要大量人力、財力,難以每一年辦理。且非普查年之經濟發展與結構變 動等動態資料,亦為每年擬定經建計畫與施政政策時所需,因此為補充普查之不 足,經濟部統計處即按年舉辦工商企業抽樣調查,並建立定期調查的制度。

為配合行政院主計處按季編算國民所得與估測所需,自民國 58 年增辦按季 之公民營企業經營概況調查,以徵集各季民間經濟活動統計資料,藉以彌補按年 調查之不足。以上二項統計調查與相關之統計調查期間,如表 3-10 所示,在時 間上構成之關聯: 表 3 -10 各項統計項目別之時間關連性 統計項目別

時間點

工商業普查

每五年

工商業抽樣調查

按年

公民營企業概況調查

按季

工業產銷存調查

逐月

工業生產指數

逐月

自 73 年將工商業抽樣調查與公民營經營概況調查,合併為工商企業經營概 況調查,仍按年與按季,並依公司組織型態分為公司企業與個人企業單位分別實 施。依調查結果編印公司調查年報與季報及個人企業調查季報。調查報告內容為: 年報,包括: 1. 公民營公司企業經營指標,如利潤率、資本獲利率、營運資產獲利率、 營運資產周轉率、附加價值率、每員工生產毛額、固定資產投資效率及 自有資本比率。

73


2.

經營概況,如員工人數、全年各項收入總額、支出總額等。

3.

企業損益,如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利益等。並包括分別按行業別、 員工人數及組織別統計。

季報,包括 1. 2. 3.

經營指標,如利潤率、存貨週轉率、平均每員工勞動報酬、外銷比 率等, 收支損益, 資本形成毛額等。

工商業抽樣調查是按季、按年定期獲取工商業經營資料,用以補充非普查年 工商業基本統計數據,提供工商業經營實況,做為編算國民所得統計與估測之參 考。但在應用該項資料時,必須注意是: 1.

行業分類的變動。

2.

調查的範圍,如公司企業與個人企業間的差異,如工商業之範圍。

3.

以企業會計為基礎,不是國民所得之概念,如企業稅捐不含貨物 稅、加值稅、資本支出等相關稅,未列於稅捐項下等,間接稅低於 國民所得統計,附加價值率亦較低。

4.

生產總額依國民所得的概念計算,且勞動報酬包括薪資服務。存貨 及固定資產以帳面值計算。

另外,除了普查與抽查,工商業登記統計亦提供公務統計資料,如表 3-11。 統計來源有二:一為辦理各項調查或調查所得資料,另一為來自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有關公司之設立、合併、變更或撤銷等,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所得的資料,後者即稱為公務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登記統計、商業登記統計、營 利事業統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統計等。新設公司登記資本額、僑外投資等,可 做為國內主要經濟指標,了解國內經濟成長情勢。

74


表 3-11 工商業登記統計類別 公司登記統計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撤銷等必須向主管 機關辦理登記。由經濟部商業司依據該資料,彙整而得的公司 登記統計,並定期刊載於國內外經濟統計指標速報(每月出 版)。其資料內容包括行業別、縣市別的公司登記家數與資本 額、資本額變動統計資料。

營利事業統計

依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公司或個人(合夥)企業須向稅務機 關辦理登記,做為稅籍來源,並由財政部統計處依據財稅資料 中心的資料彙整而得出,定期刊載於財政統計月刊(每月)及 賦稅統計年報每年 2 月出版),其資料包括行業別、縣市別的 家數與營業額統計等資料。

依據表 3-12,為取得官方統計之營利事業統計,則依照我國營業事業登記 規則規定,公司或個人(含合夥)企業須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作為稅籍來源, 並由財政部統計處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的資料彙整而來,定期彙刊於財政統計月報 (每月出版)及賦稅統計年報(每年 2 月出版):其資料內容包括行業別、縣市 別的家數與營業總額統計等資料。 表 3-12 我國工商業之公務統計說明 公司登記

營利事業

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財政部統計處

法令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發佈

國內外經濟統計指標速報

財政統計月報

資料內容

家數、資本額

家數、營業額

資料型態

流量

存量

用途

投資變動與意願

生產與營業概況

基本上,本研究之文化創意產業的細部產業有 13 項,行業組成在計算歸類 時,必須遷就既有的行業標準分類系統,因研究時間短絀等諸多因素之限制下, 絕難以自行蒐集或調查取得數據,正如期中審查委員之意見,必須回溯到可靠之 統計來源:工商普查。唯有工商普查有各產業之整體性、同時性之產出總額、中 間消費(投入)、生產毛額(附加價值)及雇用人數、家數等數據。雖然必須處

75


理行業修訂之問題,但基本上,如已有 90 年工商普查結果,則本研究可得初步 之產值(附加價值)數據,但本委託研究之期限,卻無法等到 92 年工商普查報 告出爐,為求下一階段統計之基礎健全,是以,本研究探討依據國藝會之界定, 各項產業之數據,於 90 年工商普查報告後可獲得的情形,提出在非普查階段, 如何進一步改善文化創意產業的統計,並在下一章提出可行之建議。

第四節 各項產業之數據於 90 年工商普查報告後可得性 行政院主計處剛於 91 年 7 月完成 90 年工商及服務業之調查活動,預計 92 年 3 月完成初步結果報告,93 年年初有完整之調查及分析報告,為求正確取得 資料,本研究報告於期中審查,根據審查委員意見修正,引用行政院主計處之工 商普查資料,僅有比對 85 年工商普查與 90 年新修訂行業分類碼,找出如 90 年 工商普查整體報告後之可得性,以及可能之問題。

本研究根據國藝會在表 2-20 的各產業之關連性,以及表 3-6 提出的各產業 之行業分類碼,以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探討 90 年工商普查是否依然可得? 附加檢視國藝會所建議的行業分類,是否在實務上可以取得工商普查之數據?所 建議之行業碼是否適宜?

以下產業類別,大致符合國藝會之 13 項核心產業,但是為求分析便利,本 研究將設計及時尚設計整合、遊戲軟體及軟體設計,此乃依據標準行業分類所做 之整合,另文建會期中報告要求有關社會文化設施業之數據與統計來源,本研究 亦補充探討,並於附錄 1 提供社會文化設施之產業分析報告。以下包括 11 項產 業:表演藝術、音樂(流行音樂)、視覺藝術、工藝、電影、廣告、設計、建築、 出版、及社會文化設施。

76


一、表演藝術業

國藝會建議,表演藝術的行業數據,可以從以下細項行業組成: 8710 技藝表演業、8720 文學及藝術類、8730 藝文服務業、8750 藝人與模 特兒等經紀業。

8710 技藝表演業,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各種戲劇、歌舞、話劇、 音樂演奏、民俗、雜技等表演及其組織經營之行業均屬之。包括說書、樂團、捏 麵人、歌詠團、歌劇演出、交響樂團、魔術表演、舞蹈演出、皮影戲演出、歌舞 劇演出、木偶戲演出、冰上節目演出劇團、馬戲團、說大鼓、歌唱表演、話劇演 出、雜技表演、國劇演出、音樂演奏、地方戲演出、芭蕾舞演出、水上節目演出。

事實上,一般社會對於表演與技藝行業,認知到個人表演或表演團體兼營表 演場所,亦歸入本類,基本範圍已經很廣,必須謹慎比對,由於基本數據缺乏, 可以比較之方法,僅有官方管道,協調主計處後,回復以原始資料再行區分表演 藝術、技藝表演業之部分。現在以 85 年工商普查數據,擴大解釋表演藝術的產 業活動。但 90 年工商普查仍未區分表演藝術、技藝表演業的數據,問題仍須解 決。

8720 文學及藝術類,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小說、戲劇、詩歌、文 學評論、散文等寫作及各種繪畫、雕刻、塑造等行業均屬之。從事附著於古蹟建 築物之文物雕刻、繪畫及其修復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古蹟建築物本體之修 繕應歸入 3901(房屋建築工程業)細類。雕刻、繪畫、塑造屬於新興視覺藝術 領域,文學創作、文學評論則比較接近社會一般大眾對於寫作與創作文學的界 定。但是 90 年工商普查未將 8720 列為普查項目,是以不僅影響未來文學與視 覺藝術行業數據之區分,另外對於普查不被列入的問題,文建會須要提出解決方 77


案。

8730 藝文服務業,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 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均屬 之。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8750(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細類,該行業 為支援表演藝術之行業,是以計入。90 年工商普查有此行業數據,預計主計處 發佈報告後可以取得。

表 3-13 表演藝術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員工人 生產總額 家數 數 (千元)(a)

生產毛額 (附加價 中間消費 值)(千 (千元)(b)元)=(a-b)

表演藝術業(合計)

160

1485

1361945

595960

765985

8710 技藝表演業

132

1193

1067643

434508

633135

8720 文學及藝術業

N.A.

N.A.

N.A.

N.A.

N.A.

28

292

294302

161452

132850

8730 藝文服務業 8750 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N.A. N.A. N.A. N.A. N.A.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N.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並未被 列入,數據不可得。

二、音樂業 (流行音樂) 國藝會指出所謂「音樂業」 ,應屬流行音樂的行業數據,必須排除歸屬於表 演藝術業中的音樂業(古典、管弦、國樂、傳統、合唱等),可從以下細項行業 組成: 8491 有聲出版業:凡從事雷射唱片、錄音帶、唱片等出版及錄音服務之行 業均屬之。但從事光碟片、錄音帶之製造或大量複製之行業,應歸入 2640(資 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包括唱片出版、雷射唱片出版、錄音帶出版。

78


該行業為支援音樂業之主要製造行業,90 年工商普查有此行業數據,預計主計 處發佈報告後可以取得。

264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凡從事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之行 業均屬之。包括產業有,磁片製造、磁碟製造、磁帶製造、磁卡製造、唱片製造、 錄音帶製造、光碟片製造、錄影帶製造。

8730 藝文服務業: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 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均屬 之。該行業為支援音樂業之行業,90 年工商普查有此行業數據,預計主計處發 佈報告後可以取得,本應以計入,但以未取得原始資料檔,無法區分該行業何者 支援表演藝術業,何者支援音樂業,是以在此避免重複,不予計入。

9002 視聽與視唱業(+):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提供視聽、視唱場所 及設備之行業均屬之。包括視聽中心與視唱中心(KTV) 。國藝會報告中指出, 此行業是音樂業之下游主要通路,雖有待討論,但此處仍予計入。

表 3-14 是根據國藝會之行業碼,音樂業在 85 年工商普查可得的數據,預 計 90 年工商普查 93 年初始可得,但是問題仍在,一、是否對於音樂業的行業 與產業關連有所共識?二、推行文化創意產業時,必須等到 93 年方可得到數據, 是否可能在這段期間內對於所需之新數據,有所改善呢?

79


表 3-14 音樂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人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家數 數 (千元)(a) (千元)(b) 元)=(a-b)

音樂業(流行音樂)合計

1582 24541 41619145 23787933 17831212

8491 有聲出版業 264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 複製業

273

2761

59

8828305

6074316 2753989

5152 20154494 13605766 6548728

9002 視聽及視唱業

1250 16628 12636346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

4107851 8528495

三、視覺藝術業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現行統計分類,視覺藝術產業隸屬於「文化、運動及休 閒服務業」之「藝文業」。產品包括:繪畫、雕刻、塑造。由於政府機關現行的 行業劃分中,未明確的將視覺藝術產業之種類,因此在相關的各項統計上,無法 建立出有效統計資料。是以國藝會報告建議相關視覺藝術產業之分析,可先由(1) 生產:視覺藝術作品、(2)通路:藝術作品之展示與販售(3)附加網絡:衍生 性商品或服務;進行相關行業的區分。

此處視覺藝術不包含以手工藝、電影、戲劇、繪本出版等類創作產業,而以 美術系所中所包括者為主。一般可以分為: 平面創作:平面性的視覺創作。 立體創作:單一性質的立體造型。 空間創作:以實際環境進行複合造型的創作。 概念創作:不能以實際物理性環境或媒材進行分析的藝術創作。

另外,根據中華民國視覺藝術聯盟提供之建議,其界定視覺藝術包含:繪畫、 80


雕塑、版畫、攝影、電腦繪圖等個人藝術創作或團體藝術創作(視覺傳達設計、 建築、空間設計已納入設計業;工藝創作另成一類,包括紙雕、陶藝等) 。另外, 視覺藝術中的「資訊藝術」(information art)其可包含的範圍又比科技藝術來 的廣。所謂資訊藝術,乃是相關於資訊之傳播、表現之藝術,舉凡錄影藝術、多 媒體藝術、電腦繪圖、數位藝術、科技藝術、電影…等皆可包含在內。是以可以 包括的行業可細分為三類, 1.

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裝置藝術、多媒體藝術、數位藝術、攝 影。

2.

觀念藝術(以視覺作為意念傳導之主體的作品)、行為藝術(以視 覺作為意念傳導之主體作品)。

3.

功能及服務:藝術策展、藝術評論、藝廊、經紀。

1. 核心價值活動/產品/服務 相關視覺藝術產業,其核心活動在於進行藝術品的創作生產如繪畫、雕 塑…等。由於相關之產業,如:通路(畫廊、美術館等)以及附加網絡(出版等) 其主要活動皆以依附藝術創作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因此以藝術品之創作為視覺 藝術產業之核心價值。

2.相關價值佸動/產品/服務 藝術作品通路為第一層之主要相關價值活動,視覺藝術作品通路可以分為展 示服務與販售服務: (1) 展示服務:主要為博物館、美術館等公、私立收藏機構,這些機關多 為非營利機構,相關的服務業甚多諸如:書店、餐廳、印刷業…等。 (2) 販售服務:主要為畫廊、拍賣公司等,藝術品經由藝術家與前述機構 的合作,進行販售。

81


第二層相關價值活動為依附產品通路為主之相關產業,諸如:與藝文活動有 關之經營、經紀、代理等行業、公證人、商店、倉庫、百貨公司、網路、運輸、 藝術品修復、保險、法律、出版、印刷等。

3.關聯產業 由於視覺藝術產業的核心活動與相關活動在關聯產業上有重疊或有不同,以 下將依照上述分類進行說明。 (1) 作品生產關聯產業: a、 平面創作:媒材供應(工具、顏料、紙材…等)、作品出版、作品 發表、作品販售、作品保險、作品運輸等。 b、 立體創作:媒材供應(工具、塑材…等)、作品出版、作品發表、 作品販售、作品保險、作品運輸等。 c、 空間創作:媒材供應(工具、顏料、紙材、塑材…等) 、作品出版、 作品發表等。裝置藝術、地景藝術等類型作品,一般並無所謂的販 售行為,多數以委託製作或自發性創作為主,因此在相關聯產業中 不列入販售、保險等。 d、 概念創作:偶發藝術、肢體藝術、觀念藝術等不能以實際物理性環 境或媒材進行分析的藝術創作。媒材供應(工具、顏料、紙材、塑 材…等)、作品出版、作品發表等。概念創作類型作品,一般並無 所謂的販售行為,多數為委託製作或自發性創作為主,因此在相關 聯產業中不列入販售、保險等。 (2) 通路關連產業。 (3) 非營利性之公、私立美術館:策展公司或獨立策展人、印刷業、出版業 (書籍、雜誌) 、餐廳、書店、藝術品修復、運輸、展場設計、保險、法 律等。 (4) 畫廊、拍賣公司等:策展公司或獨立策展人、印刷業、出版業(書籍、 82


雜誌)、餐廳、書店、藝術品修復、運輸、展場設計、保險、法律等。

4.文化創意加值的產業價值活動 視覺藝術產業之經濟價值可以按上述生產、通路以及附加網絡三層進行討 論。 (1)

生產:視覺藝術作品主要經濟活動在於:公、私立美術館等典藏、 畫廊或拍賣公司收購或販售、與私人收藏家之直接交易。

(2)

通路:視覺藝術作品通路其主要經濟活動: a.

美術館:展覽門票、出版品、其他衍生性商品(書籤、海報、 月曆…等)

b.

藝廊、拍賣公司:作品販售所得、作品仲介所得、代理經紀 等。

(3)

附加產業網絡:與藝文活動有關之經營、經紀、代理等行業、公 證人、商店、倉庫、百貨公司、網路、運輸、藝術品修復、保險、 法律、出版、印刷等主要經濟活動為:提供因應通路活動需求之 服務性商品或其他生產品。

視覺藝術之經濟加值,主要在於擁有良好的藝術作品,其整體之經濟加值則 有賴於大型藝術活動去鋪陳視覺藝術通路。大型藝術活動如雙年展、藝術節等, 主要之經濟加值來自於所吸引之觀光人潮所帶來之門票、住宿、飲食以及出版品 之消費、其他紀念品等衍生性商品的消費。此外,其他相關觀光產業:如旅遊、 飯店、旅館、銀行服務…等亦可因大型藝術活動而獲得實質的經濟效益。

國藝會認為視覺藝術對照現行標準行業碼,包括:8720 文學及藝術類,根 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小說、戲劇、詩歌、文學評論、散文等寫作及各種繪 畫、雕刻、塑造等行業均屬之。從事附著於古蹟建築物之文物雕刻、繪畫及其修 83


復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古蹟建築物本體之修繕應歸入 3901(房屋建築工 程業)細類。國藝會之所以將此類歸入視覺藝術,原因則是雕刻、繪畫、塑造屬 於新興視覺藝術領域,但視覺藝術雖屬於文建會現行之業務範圍,但對於官方行 業的數據取得,仍侑於對視覺藝術類的界定不夠清楚一致,本應於 90 年工商普 查中,8720 文學及藝術業取得數據(因其亦包括雕刻、繪畫、塑造業) ,主計處 將此列為文化統計項目,並未列入普查。

根據中華民國視覺藝術聯盟的建議,官方統計對於新興的藝術行業歸類,似 乎不能完全捕捉,正如對於普查過程中,不僅是 8720 不被列入的問題,對於該 屬文化統計的新興項目,需要文建會與相關部門主動協調解決,考慮是否協調主 計處與相關單位共同會商,以修改行業碼。

8730 藝文服務業:根據行業分類界定為,凡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 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均屬 之。例如重要通路藝廊業,該行業為負責藝術品之銷售,90 年工商普查雖有藝 文服務業之數據,預計主計處發佈報告後可以取得,應予計入,但以未取得原始 資料檔,現無法區分該行業中,細項行業屬於藝廊與銷售公司,而 8730 之附加 價值,已經先列入表演藝術支援產業部分,是以在此為避免重複,則不予計入。

細項資料可於 90 年工商普查「其他工商服務業」中、小類名稱為「其他專 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其項下有 7702「攝影業」細類,原可以歸類至視覺藝 術類。但根據主計處之行業界定,此凡從事照相之行業均屬之,包括結婚攝影、 婚紗攝影、及照相館,可作為支援視覺藝術之行業,預計 90 年工商普查報告 93 年正式公佈後,將可取得 7702「攝影業」的數據,但仍緩不濟急。

另外有關通路部分,表 3-15 是台灣藝廊業 1996 至 2001 年的產值估計,做 84


為視覺藝術的通路業,暗示台灣之視覺藝術可能有其自有產值,問題是何處取得 官方之統計數據?畢竟「視覺藝術」是不存在於行業分類上。 表 3-15 台灣畫廊產業 1996-2001 年產值調查概估 單位:千元 年份

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

畫廊年度產值

概估合計

1996

125,000

530,000

658,000

1997

132,500

600,000

732,000

1998

117,200

515,000

632,000

1999

90,300

420,000

510,300

2000

86,500

360,000

446,500

2001 65,000 320,000 385,00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藝廊協會,石隆盛秘書長提供。

另外「美術館行業」歸屬於 8900「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中, 根據主計處之界定,凡從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具歷史、文化、藝術 或教育價值之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或自然文化景觀等之行業均屬之。但原 85 年標準行業分類並未出現 8900 行業碼,此為 90 年分類中,新增列「圖書館 及檔案保存業」及「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二中類。故以,85 年工商 普查必無資料,90 年普查亦因主計處歸類於文化統計,是以未列入普查,亦無 數據,如表 3-16。 表 3-16 視覺藝術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視覺藝術業(合計)

生產毛額 生產總 (附加價 員工人 額(千元 中間消費 值)(千 數 )(a) (千元)(b)元)=(a-b)

家數 N.A.

N.A.

N.A.

N.A.

N.A.

8720 文學及藝術業

N.A.

N.A.

N.A.

N.A.

N.A.

8730 藝文服務業

A.C.

A.C.

A.C.

A.C.

A.C.

8900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 類似機構

N.A.

N.A.

N.A.

N.A.

N.A.

ET.A.

ET.A.

ET.A.

ET.A.

ET.A.

7702 攝影業

85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N.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並未 被列入,數據不可得。ET.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正式公布,將可取 得。A.C.代表是已經計入,在此以零記入。

四、工藝業 根據行政院 92 年度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創意設計重點產業發展中,其中預 定重要工作包括,補助辦理地方工藝標示計畫之研究、地方工藝文化指定與輔助 計畫之規劃研究、地方工藝文化產業經營管理提昇計畫、地方工藝文化產品品質 提昇及人才培育計畫、建立工藝士證照制度計畫之規劃研究、辦理工藝競賽、台 灣工藝節及媒體製作等規劃、辦理工藝園區等規劃研究。

雖然 85 年與 90 年工商普資料並無明確之行業分類,國藝會的研究指出, 工藝創意產業的產品包括有:皮革製品、玻璃製品、陶瓷製品、編織及刺繡品、 石材製品、珠寶製品、木製品、竹製品、玩具及玩偶、金屬製品、家具、其他手 工業品、以及其相關衍生性商品。

另一方面所謂傳統工藝包括:塑造、木藝、竹藝、紙藝、版印、印染、金工、 陶瓷窯藝、竹木牙石雕、琢玉、編紮、織繡、髹漆、彩繪、鑄造、樂器製作、文 房四寶製作、裱褙、剪黏等32。 工藝產業的加值核心產業價值活動,則在於工 藝產品的相關研究、分析、設計與開發。至於該產業的核心價值活動在於工藝品 的創意研發與製作,意即將設計思考的創意生成,最終以工藝產品來呈現的活動 過程(請參考附錄 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典藏保管品分類號表)。

有關之相關價值佸動/產品/服務,在技術方面:在於針對工藝技術之試驗與 研究、規劃,以及產品性能的分析、研究與評估。

32

蘇明如:90 年代台灣文化產業生態之研究,碩士論文,頁 98。有關工藝分類,請參見附錄 4: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傳統工藝」類分類表。 86


在推廣方面:針對工藝產品與其技術進行調查、統計以及舉辦大型博覽會/ 展覽(展示)、進行工藝品的推廣與行銷,並逐步累積各項有助於促進手工藝創意 產業的資料蒐集、編撰、發行與應用。

根據圖 3-1 國藝會所提供之工藝業產業鏈,有關工藝業之關聯產業有:

上游材料生產:農產業(特用作物栽培業、作物栽培服務業等等)、林產業(造 林業、特殊林木經營業、伐木業等等)、金屬礦業(石礦業、寶石礦業等等)。

中游相關產業:紡織品業(其他針織品製造業等等) 、衣服及其他衣著裝飾 製品業(絲巾及手帕製造業等等)、皮革、毛皮及其製品業、木、竹、籐製材及製 品業、其他製品業(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玩具製造業等等)

下游商業、服務性產業:觀光旅遊業、交通運輸業、百貨業及雜貨業(批發、 零售)、貿易業。

雖然認知工藝業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端,相當有所貢獻度,但對於現行 之工商普查對於工藝類,僅有製造業之行業分類,缺乏對於工藝行業之認定與分 類,除非能夠區分工藝創作與工藝製造業之不同,否則在未新增「工藝」行業分 類前,仍須由文建會由文化統計之權限作為根據,向主計處申請自行統計(有關 工藝品之分類,請參見附錄 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傳統工藝」類分類表)。

87


圖 3-1 國藝會所提供之工藝業產業鏈 「中游相關產業」: 紡織品業(其他針織品製造業等等) 、 衣服及其他衣著裝飾製品業 (絲巾及手帕製造業等等)、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業、 木、竹、籐製材及製品業、 其他製品業(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玩具製造業等等)

「技術方面」: 針對工藝技術之試驗與研究、規劃, 以及產品性能的分析、研究與評估

工藝品的創意研發與製作 「推廣方面」: 舉辦大型博覽會/展覽(展示)、 進行工藝品的推廣與行銷, 資料蒐集、編撰、發行與應用。

「上游材料生產」: 農產業(特用作物栽培業、 作物栽培服務業等等)、 林產業(造林業、特殊林木經營業、 伐木業等等)、 金屬礦業(石礦業、寶石礦業等等)

「下游商業、服務性產業」: 觀光旅遊業、交通運輸業、 百貨業及雜貨業(批發、零售)、 貿易業

88


表 3-17 工藝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生產毛額 生產總 (附加價 員工人 額(千 中間消費 值)(千 家數 數 元)(a)(千元)(b)元)=(a-b)

工藝業(合計)

N.A. N.A. N.A. N.A. N.A.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N.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並未被 列入,數據不可得。

五、 電影產業

90 年工商普查前,新修訂「電影事業」中類名稱為「電影業」 。並修訂「電 影工業」小、細類名稱為「電影輔助業」。包括:8510「電影片製作業」、8520 「電影片發行業」 、8530「電影片映演業」 、8540「電影輔助業」四細項行業。 根 據主計處的標準行業界定電影業,凡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及電影輔助服 務等行業均屬之。行業碼變動不大,數據可以取得,93 年普查正式公布報告後 可以比對。

8510 電影片製作業 凡從事電影片製作之行業均屬之。包括電影片製作、教學幻燈片製作、說明 用幻燈片製作、卡通影片製作、訓練幻燈片製作。

8520 電影片發行業 凡從事電影片發行之行業均屬之。包括電影片發行、電影片代理。

8530 電影片映演業 凡從事電影片放映之行業均屬之,但提供場地放映出租影帶之視聽中心,應 歸入 9002(視聽及視唱業)細類,包括電影院、露天電影院、影片圖書館。 89


8540 電影輔助業 凡從事電影片之剪輯、字幕、配音、特殊效果、沖印等輔助服務之行業均屬 之。但從事電影製作場地及設備租賃之行業,應歸入 J 大類(不動產及租賃業) 之適當類別。包括電影片剪輯、電影錄音、電影沖印。 表 3-18 電影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家數

電影業 (合計) 8510 電影片製作業 8520 電影片發行業 8530 電影片映演業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人數 (千元)(a) (千元)(b)元)=(a-b)

460 5717 11114559 6792086 4322473 156 1926 99

762

195 2930

3494221 1784213 1710008 3395188 2581727

813461

4115522 2358006 1757516

8540 電影輔助業

10 99 109628 68140 41488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電影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已被列入,數據可得。

六、廣播與電視業 根據主計處的標準行業分類, 「廣播電視業」 ,歸類於凡從事無線電或有線電 廣播、電視經營及其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8610「廣播業」 ,凡從事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收聽之 行業均屬之,大多是廣播電台。

8630「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則凡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製作、發行之行業均屬之。由電影片轉錄成錄影帶、碟影片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但同時從事廣播電視廣告企劃、設計及製作之行業應歸入 7601(一般廣告業) 細類。包括代客錄影、廣播電視節目配音服務、錄影節目帶製作及發行、廣播電 視廣告製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發行。 90


8620「電視業」 ,則凡從事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及影像,藉供公眾直 接收視與收聽之行業均屬之。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有線電視台、電 視頻道供應服務。

表 3-19 顯示,85 年與 90 年工商普查分類並無更動。數據可以取得,並於 93 年普查正式公佈報告後可以比對。

表 3-19 廣播電視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人數 (千元)(a) (千元)(b)元)=(a-b)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家數

廣播電視業(合計)

1363 26061 54581198 33923553 20657645

8610 廣播業 8630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業

87 4211

7164495 3676550 3487945

1017 10939 19997051 12526371 7470680

8620 電視業

259 10911 27419652 17720632 9699020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廣播電視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已被列入,數據 可得。

七、廣告業

廣告業,基本是以報紙、雜誌、廣播或其他廣告媒體,如文字、圖案、表格、 幻燈片、模型等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塑、選擇場所及裝置等行業,或從事各 種戶外廣告,如廣告板、慶典彩牌、戶外海報製作、廣告塔、廣告氣球等之設計、 繪製、裝置、修理、維護等行業,或從事以上兩細類以外之廣告業,如廣告傳單 分送、廣告樣品分送等行業均屬之。 其活動包括廣告代理、櫥窗設計、展覽會及會場佈置、店面廣告設計、報紙 廣告設計、商業美術廣告設計、宣傳設計服務、LED 電子視訊牆製作、電子字 91


幕製作、廣告月曆製作、廣告文件撰擬、模型設計製作、廣告用幻燈片製作、車 身廣告、廣告塔製作、廣告汽球製作、霓虹燈廣告製作、大樓壁廣告製作、廣告 板製作、公車站牌海報、戶外海報製作、慶典彩排製作、壓克力加工製作、廣告 傳單及樣品分送。 7600 廣告業 凡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塑、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 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7601 一般廣告業 凡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塑、選擇場所及 裝置等行業均屬之。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廣播電視廣告製作 之行業應歸入 8630(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細類。包括:廣告代理、櫥窗設計、 展覽會佈置、店面廣告設計、報紙廣告、商業美術設計、網路廣告、會場佈置、 廣告月曆設計、廣告文案撰擬、廣告模型設計製作、廣告用幻燈片製作、宣傳設 計。

7602 戶外廣告業 凡從事各種戶外廣告之設計、繪製、裝置、修理、維護等行業均屬之。 車身廣告、廣告塔製作、霓虹燈廣告、大樓壁廣告製作、電腦顯示板廣告、 廣告板製作、公車站牌廣告、戶外海報製作、電視牆廣告、招牌廣告、發光二極 體電子視訊牆製作。

7609 其他廣告業 凡從事 7601 及 7602 細類以外廣告之行業均屬之。包括廣告傳單分送、廣 告樣品分送。 92


表 3-20 顯示,85 年與 90 年工商普查分類並無更動,廣告業數據可以取得, 並於 93 年普查報告正式公佈後可以比對。

表 3-20 廣告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人數 (千元)(a) (千元)(b)元)=(a-b)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家數

7600 廣告業 (合計)

6756 35345 68190088 42140212 26049876

7601 一般廣告業

4687 27267 59300965 38054735 21246230

7602 戶外廣告業

1914 7165

8048636 3769368

429268

7609 其他廣告業

155 913 840487 316109 524378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廣告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已被列入,數據可得。

八、設計業(包括設計、時尚設計業)

設計業廣義可界定為,凡從事產品之結構、功能、款式、造型等之設計, 以達到促銷目的之行業,專利商標設計亦歸入本細類,或從事附於產品外圍之 設計,包括色彩之選定、材料之運用、造形及編排之設計,以達到保護產品、 促銷,便於運輸,延長產品生命週期等行業均屬之。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協助文化創意產業與國際接軌,提高文化創意產業從業 人員達六萬人。主要推動策略在為鼓勵國內創意設計產業充分參與全球設計產業 相關國際性組織、工作坊、論壇或活動,讓國內創意設計產業充分掌握國際設計 趨勢與潮流,與國際設計產業接軌,並展示國內設計產業的成果。目標在開創高 附加價值的企業活動與持續地創新研發,以提升台灣企業競爭力之基礎。我國應 鼓勵加強文化創意,我國設計推廣向來以經濟發展為主,加上教育體系上不若 歐、美先進國家鼓勵創新,對於活絡創意環境有一定的侷限性,在長期發展上應 加強鼓勵文化創意,引導企業設計人員突破設計工作的思考障礙。

93


設計創意產業的產品與範疇包括有「產品設計」與「服務設計」 。其中產品 設計包括:產品外觀設計、機械設計、工業設計、家具設計、電腦軟體設計、包 裝設計、流行時尚設計、服裝設計、工藝產品設計;而服務設計則包括:專利商 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廣告形象設計、商業設計、網頁多媒體 設計。 設計產業以「設計思考活動」為核心價值,「產品設計」與「服務設計」為 範疇,則關聯產業包括有模型製造業、產品行銷業、策展業(如資訊展、家具展)、 專利買賣、市場調查,均為關聯產業(參見圖 3-2)。

圖 3-2 國藝會提供設計業之產業鏈

模型製造業

產品行銷業

「產品設計」(產品外觀設計、機械設計、工業設計、家具設計、 電腦軟體設計、包裝設計、流行時尚設計、服裝設計、工藝產品設計)

透過設計的創意思考 生產產品與周邊服務

「服務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 平面視覺設計、廣告形象設計、商業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

市場調查 策展業(如資訊展、家具展)

專利買賣

94


90 年工商普查已經修訂「設計業」小類名稱為「專門設計服務業」 ,並刪除 「產品設計業」及「包裝設計業」二細類,併入「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細類;

7101「景觀、室內設計業」細類項下之「景觀設計」子目移列「建築及工 程技術服務業」細類,故修訂名稱為 7101「室內設計業」 ;另增列「積體電路設 計業」及「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二細類。

710 專門設計服務業,凡從事室內設計、積體電路設計及其他專門設計等行 業均屬之。但從事電路管道、景觀設計之行業應歸入 7000(建築及工程技術服 務業)細類。從事保全系統設計應歸入 9202(保全服務業)細類。

7101 室內設計業,凡從事室內設計專業服務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工程施 工之行業應歸入E大類(營造業)之適當類別。

7102 積體電路設計業,凡從事積體電路之結構、功能等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7109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凡從事 7101 及 7102 細類以外專門設計服務之 行業均屬之。包括機械設計、包裝設計、產品外觀設計、服裝設計、專利商標設 計。 表 3-21 顯示,85 年與 90 年工商普查行業分類有所更動,雖然數據可以取 得,並於 93 年普查正式公佈報告後可以比對,前提是必須先取得設計行業歸類 之共識。例如,根據表 3-6,國藝會對時尚設計行業分類,似乎包含所有織品類 製造業之活動,如果完全依據其界定,服裝設計(或者時尚設計)在設計領域之 比重必然加大,顯見行業碼並非一一符合行業與產業鏈,設計的概念一旦擴大解 釋,那範疇即將是無限。 95


表 3-21 設計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生產毛額 中間消費 (附加價 員工人 生產總額 (千元) 值)(千 家數 數 (千元)(a) (b) 元)=(a-b)

設計(710 專門設計服務業)(合 計) 3104 15065 20285189 9988789 10296400 7101 室內設計業 2334 11226 15977184 8228258 7748926 7102 積體電路設計業(新增) ET.A. ET.A. ET.A. ET.A. ET.A. 7109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 (內 含服裝設計) 770 3839 4308005 1760531 2547474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ET.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正式 公布,將可取得。

九、建築業

根據主計處的標準行業說明:凡從事建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 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均 屬之。但由國藝會報告來看,建築設計業包括有建築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 建築設計業的產出通常是專業設計圖的技術服務,透過營造業的營建過程,可以 具體建設供人們生活使用。

因此國藝會認為要將建築設計業納入文化創意產業,所關心的對象乃是建築 相關整體產業鏈中,企圖以「建築設計」作為一個具有產值、有獨立經營價值與 經營體系的創意產業。即建築業(包含整個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的流程)中建 築設計是以創意思考生成的環節,企圖將個人創意轉化為高潛力創造就業機會的 活動,作為文化創意產業來發展,培養文化產業的環境,往後應進行該有的產業 分析指標調查。

96


先不論是否能接受國藝會對於建築設計的分析,根據主計處的標準行業分類 界定,建築業乃為「建築及工程服務業」,原 7200 更改為 7000「建築及工程 技術服務業」 。表 3-22 建築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顯示,85 年與 90 年工商 普查分類並無更動,可以取得數據,並於 93 年普查正式公佈報告後可進行比對。 凡從事建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問 題之諮詢與顧問等專業技術服務之行業均屬之,包括建築設計、土木工程顧問、 景觀設計、都市計畫與設計、水土保持工程顧問、電路管道設計、建築物鑑定、 造原設計、結構工程顧問、環境工程顧問等。

表 3-22 建築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家數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人數 (千元)(a) (千元)(b)元)=(a-b)

7000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 業 4003 36031 42733783 14155968 28577815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正式公怖,將可 取得。

97


圖 3-3 國藝會提供之建築設計業產業鏈

土木工程業、景觀工程業、建築工程業、 房屋建築工程業、房屋設備安裝工程業、建物裝修及裝潢業、

電腦輔助建築設計軟體的撰寫與修正、 建築設備技術的更新與設計、 建築結構計算軟體的創新與設計、 「設計創意活動」 建築設計、 室內空間設計、 庭園與景觀設計 建築工法的研究與創新、 建築師作品博覽會與展覽 營造施工業、建築代銷業、 建築材料業、營建管理業、消防設備業

十、出版業 創意出版產業是「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之「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計畫」子計畫。而負責單位新聞局提供之「創意出版產業」計畫書,創意出 版產業的目標如次: 1.

促進出版產業升級,鼓勵本土創作,提升出版自製率與競爭力。

2.

積極開設出版培訓課程,並協調教育單位設立出版系所,培養出版專業 人才。

98


3.

結合資訊科技,創造出版品高附加價值,充分發揮文化傳播功能。

4.

提高國際競爭力,逐步建立台灣成為全球華文出版之營銷中心與亞太版 權交易中心。

但該子計畫中亦指出,對於預定目標之限制,主要來自現今缺乏對我國出版 產業的全貌瞭解,雖然文建會 2001 年,曾委託研究出版「中華民國 89 年台灣 圖書雜誌出版市場研究報告」,基本提供對於圖書及雜誌出版產業現況的瞭解, 由於調查問卷對於圖書雜誌出版社的營業額調查涉及營業機密,是所有問卷填答 單位最不願意填答的項目,圖書出版社中 39 家拒答(10.77%),年平均營業額 為 3,452.9 萬元。而在 168 家雜誌出版社中有 36 種雜誌未為填答,拒答率為 20.57 %,在 132 種回填的的雜誌中營業額高達 2 千萬至 4 千萬元者有 25 種(14.29 %) ,1 千萬至 2 千萬元者有 16 種(9.14%) ,營業額高達 3 億元者有 12 種雜誌 (6.89%)。2000 年雜誌平均營業額為 6,570.83 萬元。但是該報告對於現存出 版市場提供基本調查企業清單,配合新聞局創意出版產業計畫書中之主要工作項 目,加強出版研究,辦理產業調查,從 92 年至 96 年,預計每年年底完成年度 產業調查報告,這份調查清單即為出版產業之參考依據。

根據主計處之標準行業分類,出版業之細項行業於 90 年時,修訂有: 修訂「雜誌(含期刊)出版業」小、細類名稱為「雜誌(期刊)出 版業」。 增列「軟體出版業」細類。 修訂「雜項出版業」細類名稱為「未分類其他出版業」。

定義及包含行業說明如下: 7322 新聞供應業:凡從事新聞資料、圖片、專欄供應之行業均屬之。例如 通訊社。

99


84 出版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 、書籍、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 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片發行之行業應歸入 8520(電 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 8630(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細類。 841/8410 新聞出版業,凡從事新聞出版所需之各種運作,包括新聞之蒐集、 文稿之擬定、廣告之預備及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新聞出版。 842/8420 雜誌(期刊)出版業:凡從事雜誌(期刊)出版所需之各種運作, 包括文稿之擬定、廣告之預備及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包括雜誌出版、期刊 出版。 843/8430 書籍出版業:凡從事書籍出版所需之各種運作,包括文稿之擬定 及編輯、發行之行業均屬之。包括書籍出版、小冊子出版、參考書出版、音樂書 籍出版。 849 其他出版業:凡從事 841 至 843 小類以外出版之行業均屬之。 8499 未分類其他出版業:凡從事 8491 及 8492 細類以外之其他出版之行 業均屬之。包括地圖出版、技術手冊出版、電話簿出版。

表 3-23 出版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生產毛額 (附加價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 員工人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別 家數 數 (千元)(a)(千元)(b) 元)=(a-b) 84 出版業

1857 34732 57517881 32755671 24762210

8410 新聞出版業

175 17043 31756604 17896379 13860225

8420 雜誌(期刊)出 版業

568

8430 書籍出版業 7322 新聞供應業 8499 未分類其他出 版業

6500 8291851

4324202

3967649

1021 10716 16756721 10172180

6584541

6

54

53348

13632

39716

87

419

659357

349278

310079

100


註:如行業類別能取得共識,在行業碼變動不大之條件下,數據可以取得,並於 93 年普查正式公布報告後可以比對。 十一、電腦軟體、互動遊戲軟體業 電腦軟體與與互動遊戲軟體產業,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中是歸類於「數 位內容產業」 ,依據行政院「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之產業範疇說明, 數位內容產業涵蓋面極廣,目前尚無統一之定義,在參考世界各國看法後,我國 將數位內容定義為: 「將圖像、字元、影像 、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 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不含硬體)」。本研究經向資策會諮詢,確定我國數位內容 產業範疇包括以下八項經濟活動: 1.

遊戲:以資訊硬體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予一般消費大眾,包含家用遊戲 機軟體(TV Game)、個人電腦遊戲軟體(PC Game)、掌上型遊戲軟體 (PDA、Gameboy、手機遊戲)、大型遊戲機台遊戲(以上遊戲均包含單 機及線上版本)

2.

動畫:運用電腦產生或協助製作的連續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及其他工 商業用途,包含娛樂運用及工商業應用

3.

影音內容:運用數位化拍攝、傳送、播放之影音內容包含數位音樂、數 位 KTV、數位電影、數位電視等

4.

行動內容:運用行動通訊網路提供數據內容及服務,包含手機簡訊、行 動數據服務。

5.

網路服務: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之服務,包含網路 內容(ICP)、網路應用服務(ASP)、網路加值服務(ISP)、網路儲存(IDC)

6.

數位內容軟體:提供數位內容應用服務所需之軟體工具及平台,包含內 容工具/平台軟體、內容專業服務、內容應用軟體等 101


7.

數位學習:以電腦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線上或離線之學習活動, 包含數位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體、建置服務

8.

其他:電子資料庫(含資訊或影音等數據與多媒體內容)、電子出版、網 頁/網站製作服務、電腦輔助教學內容…等

另外,依據國藝會向工業局詢問,主管單位對我國數位內容產業之定義為: 「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 (不含硬體)」,依 ITIS 計畫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含括多媒體工具軟 體、嵌入式應用軟體、內容製作、數位娛樂、數位學習、有線寬頻網路內容服務、 無線通訊網路內容服務、ISP 加值服務、B2B 電子商務軟體及應用服務、ASP 與其他網路應用服務、資訊軟體服務、其他套裝應用軟體(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 公室,2002)。 圖 3-4 數位內容產業的關聯產業

資料來源: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2002) 102


資訊服務業亦可以支援數位內容、軟體設計、及遊戲軟體業,民國 85 年與 90 年工商普查行業分類變動情況: •

「資訊服務業」中類拆分為「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及「資料處理及 資訊供應服務業」二中類。

修訂「資訊軟體服務業」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業」二細類名稱為「電 腦軟體服務業」及「電腦系統整合服務業」,並增列「其他電腦系統 設計服務業」細類。

「資料處理服務業」及「資訊供應服務業」二細類提升為小類,其中 「資訊供應服務業」小類項下分「網路資訊供應業」、「新聞供應業」 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等三細類。

90 年工商普查增列「軟體出版業」細類。

7201 電腦軟體服務業,凡從事以軟體技術提供系統分析及設計、程式設計 等軟體服務之行業均屬之。但電子計算機教育訓練應歸入 7990(其他教育服務 業)細類。軟體大量複製應歸入 264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程 式設計、系統分析、系統規劃、系統設計、套裝軟體設計。

8492 軟體出版業,凡從事電腦軟體出版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電腦軟體 設計、複製及發行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電腦軟體設計服務之行業應歸入 7201(電腦軟體服務業)細類,從事大量複製電腦軟體之行業應歸入 2640(資 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套裝軟體出版、遊戲軟體出版。

85 年與 90 年資料必須注意項目名稱變動,但數據基本可以取得比對,注意 「軟體出版業」為新增項目,其數據可以描繪出軟體及數位內容業之產業活動。

103


表 3-24 電腦軟體、互動遊戲軟體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生產毛額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值)(千 人數 (千元)(a)(千元)(b) 元)=(a-b)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家數

電腦軟體、互動遊戲軟體業

1842 17582 29335469 12914415 16421054

7201 電腦軟體服務業

1842 17582 29335469 12914415 16421054

264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A.C.

A.C.

A.C.

A.C.

A.C.

8492 軟體出版業

ET.A. ET.A. ET.A. ET.A. ET.A.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電影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已被列入,數據可得。 ET.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正式公佈,新增類將可取得數據,但無 85 年普查資料。A.C.代表已經計入,在此以零記入。

十二、社會文化設施業

社會文化業是 90 年標準行業分類第七次修正時新增項目,包括 8800「圖書 館及檔案保存業」 、8900「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二類。但主計處認定 此二類為文化統計範圍,並不列入 90 年工商普查項目,是以,縱然 90 年工商 普查報告在 93 年公佈後,數據仍然缺乏,仍須從文建會之文化統計權限部分為 基礎,自行統計。 88 880 8800 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 凡從事收藏及維護各種資料(如書籍、期刊、報紙及音 樂),或將資料製成照片、地圖、錄音帶、錄影帶及其 他形式(如電子書)儲存,以供查詢、借閱之圖書館及 檔案保存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圖書館 有聲圖書館 89 890 8900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凡從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具歷史、文化、 藝術或教育價值之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或自然文 化景觀等之行業均屬之。 天文台 藝術館 博物館 紀念館 植物園 美術館 科學館 動物園 文化中心 海洋生態館 史蹟陳列館 文物陳列館 社會教育館 工業陳列館

104


表 3-25 社會文化設施業於 85 年工商普查之數據 生產毛額 中間消 (附加價 員工 生產總額 費(千 值)(千 家數 人數 (千元)(a)元)(b)元)=(a-b)

85 年轉換成 90 年細業別 社會文化設施業 8800 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8900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N.A N.A N.A N.A N.A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N.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並未被 列入,數據不可得。

十三、合計與說明 表 3-26 為總和前 12 項產業,根據國藝會之行業界定範疇,以 85 年工商普 查數據,並符合為 90 年工商普查新修訂行業碼,所得到的數據。 表 3-26 根據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之文化創意產業家數、員工人數、產值

業別

1. 表演藝術業

家數

160

生產毛額 生產總額 中間消費 (附加價 (千元)(a)(千元)(b)值)(千 元)=(a-b)

員工 人數 1485

1361945

595960

765985

2. 流行音樂業

1582 24541 41619145 23787933 17831212

3. 視覺藝術業

N.A.

N.A.

N.A.

N.A.

N.A.

4. 工藝業

N.A.

N.A.

N.A.

N.A.

N.A.

5. 電影業

460

5717 11114559

6792086

4322473

6. 廣播電視業

1363 26061 54581198 33923553 20657645

7. 廣告業

6756 35345 68190088 42140212 26049876

8. 設計

3104 15065 20285189

9. 建築業

4003 36031 42733783 14155968 28577815

10. 出版業

1857 34732 57517881 32755671 24762210

11. 軟體業

1842 17582 29335469 12914415 16421054

12. 社會文化設施業

N.A.

合計

21127 196559 326739257 177054587 149684670

N.A.

105

N.A.

9988789 10296400

N.A.

N.A.


註:資料為 85 年工商普查資料,N.A.代表是該項行業於 90 年工商普查並未被 列入,數據不可得,在此以零記入。

按照此行業對照理想性的預期是可在 93 年年初時,待 90 年工商普查報告 出爐後,按圖索驥一一計算加總,但是理想卻必須經過實務的檢視。縱使不論是 否願意接受國藝會之行業界定,預計 90 年工商普查可以提供給文建會之有關文 化創意產業的產值(附加價值)、雇用人數、以及中間消費,仍然無法給予視覺 藝術、工藝業、社會文化設施三項產業的數據,除非先排除這三項產業,否則必 須面對資料殘缺的狀況。況且表演藝術也有量化的困難,因表演藝術業廣義地被 包含在「技藝表演業」,必須回溯到主計處原始蒐集之資料,方能釐清並找出表 演藝術的行業數據。

另外,根據我國 81 年頒佈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係指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一、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 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 三、關於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之傳播。 四、關於文化機構或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場所之管理及興辦。 五、關於研究、策劃、推廣或執行傳統之生活藝術及其他與文化 藝術有關活動。 六、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 文化交流。 七、關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106


民國 82 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補充說 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民俗技藝,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 編藝、繪藝、塑藝、樂舞、大戲、小戲、偶戲、說唱、雜技 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第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環境藝術,係指以美化或改善環境景觀 為目的之藝術創作或設計。 第四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文化機構,係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圖書館或資料館。 二、博物館或美術館。 三、藝術館。 四、紀念館或文物陳列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或演藝廳。 七、文化中心。 八、其他與文化有關之機構。 第五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傳統之生活藝術,係指花藝、茶藝、棋藝 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傳統藝術。

對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細則中說明: 第九條:本條例第九條所稱藝術品,係指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 藝等技法製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品、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 具、垂吊造形、裝置藝術及其他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 術創作。前項藝術品應設置於可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觀賞 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基地適當地點。 107


這幾條現行法令明白地列出對於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以及社會文化 (文化機構)的存在,但這些原本不屬於產業領域的文化藝術業,遇到今日要推 動文化創意產業時,勢必要放在產業統計上,與其他已被發展較被認定的產業 類,一同被量化與統計比較。無疑地,在初步探討文化創意產業產值的研究上, 無法對於產值或者其他相關數值提供可信賴的統計,當無法以綜合性統計取代之 狀態下,重先檢視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統計環境與條件,是一項必要的任務。 本研究將於第四章提出實務可行的建議方案,提供文建會改進現今的困境。

第五節 國際比較的問題

國際的發展日趨多元分歧,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綜合 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在這個大背景下,人們對文化及其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特 殊作用給予更多的關注,當探討重大經濟、政治社會問題時,都要涉及文化因素, 文化實力已經成為綜合國力的主要內容,文化發展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新型戰略 課題。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的朝陽產業,在各國經濟發展中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 位,許多開發國家的文化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文化產業的從業人 員已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 3%到 6%,英國整體創意產業更對 GDP 有多達 7.9% 的貢獻。

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的「創意產業調查報告」的分類方式,是以產業群聚的 模式建立。該部會先區分出 13 項創創意產業,再針對各文化產業細部區分核心 產業活動、相關產業活動、以及與其他產業的結合。其 2001 年產業規模 (表 3-27) 、2001 年比較 1998 年的營收(表 3-28) 、雇用人數比對(表 3-29) 、外 銷比對(表 3-30):

108


表 3-27 英國創意產業的 2001 年營收、雇用人數、外銷值 產業類別

收入 (十億英鎊)

雇用人數 (千人)

外銷值 (百萬英鎊)

軟體與電腦服務

36.4

555

2761

設計

26.7

76

1000

出版

18.5

141

1654

電視與廣播

12.1

102

440

音樂

4.6

122

1300

電影與錄影帶

3.6

45

653

藝術與古董品市場

3.5

37

629

廣告

3.0

93

774

建築

1.7

21

68

互動式娛樂軟體

1.0

21

503

時尚設計

0.6

12

350

表演藝術

0.5

74

80

0.4 24 1125 億英鎊 1322000 人

40 10252 百萬 英鎊

工藝品 總計

資料來源: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 2001.

表 3-28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營收比對 產業類別

2001 年的數據 (十億英鎊)

1998 年的數 百分比改變 據(十億英鎊) (%)

互動式休閒軟體

1.0

0.8

17

軟體與電腦服務

36.4

30.3

20

電視與廣播

12.1

10.6

15

合計

49.5

41.7

19

(佔全部之 44%) 資料來源: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 2001.

109


表 3-29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雇用人數 產業類別

2001 年的 1998 年的 百分比改變 數據(千人) 數據(千人) (%)

廣告

93

85

9

工藝品

24

24

-2

電影及錄影帶

45

48

-8

表演藝術

74

75

-1

電視與廣播

102

101

1

軟體與電腦服務

555

420

32

合計

892

754

18

(佔全部之 67%) 資料來源: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 2001.

表 3-30 英國創意產業 2001 年比對 1998 年的外銷比對 產業類別

2001 年的數據 (百萬英鎊)

1998 年的數據 (百萬英鎊)

百分比改變 (%)

廣告

774

815

-5

建築

68

59

15

電影及錄影帶

653

581

12

電視與廣播

440

444

-1

1935

1899

2

合計

(佔全部之 19%) 資料來源: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 2001.

據統計,日本文化娛樂消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4%,日本的娛樂業產值僅次 於汽車工業。美國和西歐一些國家文化消費(包括旅遊等)占家庭消費的 30% 左右。美國文化產業的產值已占 GDP 總量的 18%至 25%,400 家最富有的美國 公司中,有 72 家是文化企業,美國音像業已超過航太工業居出口貿易的第一位。 另外,文化產業已成為國際貿易中重要的組成部分,1980 年至 1998 年間,在 人文藝術、娛樂、文化活動、旅遊服務等領域的世界貿易額,從 953.4 億美元增 加到 3879.3 美元。

110


紐西蘭、香港與英國一樣,視文化藝術相關產業為「創意產業」,整合其相 關產業中的創意部門( Creative Sector ),濃縮提出十項主要創意工業:廣告、 軟體與資訊服務(包括休閒軟體),出版、電視與電台、建築、設計、時尚設計、 音樂與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精緻藝術、工藝與古董)。而相關產業在 2000 年 到 2001 年的全部就業人口數為 49,091 人,佔總就業人口總數的 3.6%,共創造 了 69.5 億美元的收入,佔 GDP 的 3.1%。如下表 3-31 所示: 表 3-31 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表 R e ve n u e ($ m ) In te r m e d ia te c o n s u m p tio n V a lu e a d d e d

1 9 9 6 /9 7 4947 2418 2529

1 9 9 7 /9 8 5373 2623 2749

1 9 9 8 /9 9 6029 2933 3096

1 9 9 9 /0 0 6625 3239 3386

2 0 0 0 /0 1 6950 3424 3526

E m p lo y m e n t G e o g r a p h ic u n its

39281 12013

40994 13435

42781 14150

47420 16294

49091 15945

M e m o ite m s : V a lu e a d d e d /tu r n o v e r V a lu e a d d e d /F T E ( $ 0 0 0 )

0 .5 1 64374

0 .5 1 67065

0 .5 1 72364

0 .5 1 71412

0 .5 1 71821

T o ta l G D P T o ta l e m p lo y m e n t A v e r a g e v a lu e a d d e d /F T E

96911 1330710 72827

99690 1345150 74111

100896 1339600 75318

105640 1381640 76460

112317 1382750 81227

C r e a tiv e s e c to r s h a r e s o f: T o ta l G D P T o ta l e m p lo y m e n t

2 .6 % 3 .0 %

2 .8 % 3 .0 %

3 .1 % 3 .2 %

3 .2 % 3 .4 %

3 .1 % 3 .6 %

資料來源: NZ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 2002 )

表 3-32 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成長率 (1996-2001 年) 1996/97 1997/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占 GDP 之比率 2.6% 2.8% 3.1% 3.2% 3.1% 占總就業人口 之比率

3.0%

3.0%

3.2%

3.4%

3.6%

資料來源: NZ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 2002 ) 從表 3-32 審視紐西蘭在創意產業的表現,不論是在收入、就業與佔 GDP 的比例上,都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經濟面的表現雖然輸給英國,但仍略勝於其 他後進的創意產業國家,如新加坡及香港。而紐西蘭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統計,值 得台灣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初期參考。

111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2)針對香港的創意產業做統計,其相關就業人口佔總 就業人口的 3.7%,出口值佔香港總出口的 3.1%及 GDP 的 2%。香港創意產業 的表現明顯不如英國、澳洲及紐西蘭,但在亞洲地區仍可算是創意產業的重心, 香港的動作片及廣東流行歌曲是區域的重心,建築、設計及廣告等表現亦較區域 內的其他競爭對手來得好。

依 2001 年的數據可知,香港創意產業共造就 90,575 名就業人口,其中資 訊科技、出版與廣告從業人口數居前三位(參見圖 3-5)。

圖 3-5 香港創意產業從業人口產業別分配圖

劇場產品及娛樂服務 3,410 3.8%

攝影室與商業攝影 2,092 2.3%

建築 5,093 5.6% 設計 5,659 6.2%

圖書館、藝廊及文化 服務 384 0.4%

資訊科技及相關服務 26,866 29.7%

電影 6,613 7.3% 出版 17,049 18.8%

廣播及電視 8,021 8.9% 廣告 15,388 17.0%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2002 年 9 月)。

而進出口的表現方面,依 2000 年相關的統計得知,整體創意工業呈現小幅 出超的狀況,出口總額為 97.42 億港幣,進口總額為 94.67 億港幣,有 2.75 億 之順差。出口產品或服務集中在廣告與市場研究等相關領域,約佔三分之二強 (參見表 3-33)。 112


表 3-33 香港創意產業相關產業進出口統計表 外銷

內銷

淨外銷

(HK$ mn)

(HK$ mn)

(HK$ mn)

廣告、市場研究及公共輿論調查服務

6,386

3,153

3,233

其他商業及個人服務

1,714

1,168

546

權利金及執照費

832

視聽產品及相關服務

316

313

3

電腦服務

227

894

-667

建築、工程及其他技術性服務

183

150

33

84

196

-112

9,742

9,467

275 3.1 0.5

其他個人、文化及休閒服務 合計

3,593 -2,761

占服務外銷的% 占所有外銷商品及服務的%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2002 年 9 月)。

在 GDP 及就業比例方面,以香港、英國、澳洲及紐西蘭四個國家做比較, 創意工業所佔 GDP 的比例,英國最高佔 7.9%,香港居末為 2%。就業人口比例, 仍是以英國為最高佔 4.1%。這個部份與香港和澳洲、紐西蘭不相上下,皆在 3.7%,如下表 3-34 所示。 表 3-34 香港、英國、澳洲及紐西蘭創意產業的經濟影響比較 文化創意產業占 GDP 之比率

占就業人數之比 率

香港

∼2%

3.70%

紐西蘭

3.10%

3.60%

澳洲

3.30%

3.70%

英國

7.90% 4.10%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2002 年 9 月)。

但值得注意的事,香港的統計研究未必能完全反映香港創意產業發展的狀 況,因為不少行業及公司亦有自己的「創作」部門,其「創意」活動並不侷限於 創意產業。若把這部份的表現加進香港創意產業的現況報告,在總體產值上將會 有更多的貢獻。 113


在統計量比對上,本研究於期中報告前,試圖推估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產 值、雇用人數、以及對 GDP 之貢獻度,以便與上述國家與地區互相比對。但是 在於以行業別來取得量化部分,涉及到對於視覺藝術、工藝、文化設施的缺乏, 若勉強以綜合性統計,勉強擠出與國際同項目之產業,就總體性比較來看似乎沒 有多大意義。況且根據表 2-17,國藝會所整合出的 13 項產業,雖然儘可能符合 英國等國的比對,但是特定產業對我國而言,絕非與同樣產業別在外國所代表意 義。是以,必須對於國際比較的預期心理有所調整,因為重點不在於比較數量有 多少,或許是比較特定產業對於我國的國家發展有何意涵,比較來的重要。

本研究同意國藝會之觀點,台灣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應算是後進國家,後續 研究可借助國外文化產業發展的經驗,以國家的力量去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建 議可以英國為後續研究對象去發展階段性的政策,一方面回顧英國自 1997 年至 今如何推動文化產業,如何跨部門整合、整合民間組織、學術界與產業界,從中 央到地方及駐外單位等,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應用不同的政策工具,有效地推動英 國的創意工業,同時也可以觀察英國現階段文化產業發展的策略與政策為何,及 其如何與全球經貿趨勢與網際網路發展做結合。

114


第四章 建議與結論 綜合前面幾章的發現,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與概念,縱使取得共識,必 須重新建立一套健全的產業統計系統,做為產業政策制訂之參考,但是既存無法 量化與統計上的解決方式,來自於很多層面,基本可以有三種可行方向:

一、先確立官方統計數據的取得。 二、修改或新增文化藝術類行業碼,以利未來之統計基準。 三、新增文化統計中的產業項目與系統。

本章將提供建議給文建會及相關單位,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在統計項目、與 數據取得的改進意見,可行性是本研究的主要考量。

第一節 官方統計數據的取得

國藝會的報告中指出,台灣有一些相關文化創意產業,仍在起步發展的階 段,無法像其他已發展成熟的產業,可以得到較完整的統計與產業資訊,甚至有 很多產業(例如視覺藝術、工藝),根本無法明確在現行行業分類統計之中清楚 找到定位,更難以從官方資料得到相關的產業統計,就連工商普查也無法提供相 關的產業訊息,台灣藝文相關產業面臨無法量化的統計問題,比如表演藝術、視 覺藝術、古董拍賣等,所以在定義產業範疇時,會面臨無法與現行行業分類搭配, 及無從得知產業之基礎統計的窘境,甚至有產業規模過小無法形成為一個產業的 問題。

文建會曾經建議成立專案小組,提供藝術產業的數據資料,國藝會於經建會 委託的報告中,對於相關的建議有: 115


1.

建立個別產業的調查研究與產業策略研究 由於文化創意產業跨多個產業領域,且各領域的產業發展模式、成熟度 等皆不同,國藝會的研究,已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基礎的輪廓,後續的研 究方向建議應深化個別產業,依產業的屬性提出產業的發展策略與方 向。文化創意產業核心與週邊產業總計超過 20 個細項,各產業間的差 異性大,每個產業所面臨的問題有所不同,即使在單獨的產業領域之中 又有生產製造與銷售、市場端等問題。單純針對個別產業的發展階段、 產業面臨的問題及對應的政策工具進行深入的研究,建立個別產業的研 究可提供整體文化產業在發展策略、政策工具的應用。

2.

建立產業情報資訊系統,加強基礎產業統計與普查。 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總體及個別產業的統計、普查及產業的市場、財務、 技術、趨勢等資訊,基礎產業統計與普查的建立,有利於後續推動產業 政策、擬定政策工具等,而建立產業情報資訊系統有助於提升整體產業 競爭力、增加市場投入資金及減低文化創意產業的經營成本、並提高文 化創意產業投入與創業意願。從台灣科技產業的發展中,可以看見資策 會及經濟部 IT IS 計劃,所提供情報資訊與產業研究在科技產業發展中 扮演重要的角色,

3.

進行個別產業普查與統計,進行產業研究與擬定產業發展策略 實際上文化創意產業至少包括了 20 個細項產業,為一產業群的概念, 而產業間的發展模式差異性相當大,在發展策略上應該針對每個產業進 行產業的基礎統計普查、產業研究與擬定產業發展策略、及強化個別產 業及產官學研之間的互動,在發展策略上應即著手針對個別產業進行研 究及提出其發展的策略。

116


本研究相當認同上述的建議,但是比較實務點的建議,是否真的如國藝會或 者其他人所感受到的,對於官方統計難以取得呢?抑或這個思考是沒有真正地去 努力排除呢?以下是本研究第一項可行性之建議。

首先,根據主計處第四局普查科,90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對於 N 大類中 相關文建會主管業務之行業類,僅有主計處僅普查以下二項行業: 1.

8710「技藝表演業」、

2.

8730「藝文服務業」、

另有關文化藝術核心類別之四項行業,則因主計處考量列入文化統計之範 圍,不列入普查項目之中: 1.

8720「文學及藝術業」、

2.

8750「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3.

8800「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

4.

8900「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對於如此狀況之下,至少表演藝術之原始資料納含於前述 8710 與 8730 中, 當然文建會可以為委託表演藝術聯盟或者其他學術單位,專門以表演藝術為普查 之對象,但文建會亦可以委託進一步研究案,請未來被委託研究的單位,一一對 照表演藝術現存情況,區分出戲劇、傳統戲曲、舞蹈、音樂、跨類五大項,原始 資料(母體)仍然可以從主計處 90 年工商普查資料中 8710 行業,取得後一一 區分出表演藝術與技藝表演的不同。

另外對於每年度的產業活動觀察,官方數據可以先從財政部財稅中心取得, 向財稅中心行文要求取得「稅務行業標準分類」N 大類 87 中類「藝文及運動服 務業」: 117


1.

細項 8710「技藝表演業」:子項三個 (1) 871011 「劇團、舞團」:包括戲劇、歌劇、話劇、舞團演 出等。 (2) 871012 「音樂演奏」 :包括樂團、歌詠團、歌唱表演、音 樂演出等。 (3) 871099 「其他技藝表演」:包括魔術表演、馬戲團、說大 鼓、說書、木偶戲演出、雜技表演。

2.

細項 8720「文學及藝術業」 :凡從事小說、戲劇、詩歌、文學評論、 散文等寫作及各種繪畫、雕刻、塑造等行業均屬之。子項: (1) 872011「文學及藝術」 :包括個人詞曲創作、文學創作、文 學評論、塑造、雕刻、繪畫等。

3.

細項 8730「藝文服務業」。子項: (1) 873011「劇院經營」 (2) 873012「音樂廳經營」 (3) 873013「節目安排、演出代理」 (4) 873014「音樂詞曲版權代理」 (5) 873015「服裝指導服務」(91 年增訂) (6) 873016「燈光指導(設計)服務」(91 年增訂)

4.

細項 8750「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凡從事代理歌手、演員、藝 術家、作家、運動員、模特兒等簽訂合約或規劃事業發展等經紀服 務之行業均屬之。子項: (1)

875011「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服務」

5.

細項 8800「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

6.

細項 8900 博物館、歷史遺跡及類似機構。

118


雖然僅可獲得稅務行業之各項相關文化藝術核心產業的營業收入總額、營業 收入淨額、雇用人數,更有可能從財政部財稅中心,可以得到個別企業之營業成 本數據,況且成本資料均為自動申報,從營利所得稅部分可能比較容易得到中間 成本的數據,但必須謹慎注意的是,行業碼的認定與歸類,是由稅捐人員認定, 國稅局剛交接各地稅捐處之人力,對於稅捐人員是否可以銜接認定,不能保證。

此外必須謹慎以對的是,雖然財稅資料可以看出各項產業的產業規模,但並 非產值。這是因為財政部的稅務統計及賦稅統計,每項細項產業因缺乏中間投入 成本數據,至以產值僅能以最終價值出現,如果貿然加總,必然對文化創意產業 總產值的統計產生重複計算的疑慮。

相對的,財稅資料僅有產業規模的數據,還可以補充文化統計之基礎環境, 尤其在 92 年 3 月即可獲得 91 年全年度之財稅資料,可以比 90 年工商普查主計 處的正式報告,必須等到 93 年公佈時間,來得更有時效性。特別重要的是,對 於補充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僅調查標準行業碼與職業分類碼前二碼,對於文化 創意產業在於細項產業分類之雇用人數之計算,實不如財稅資料來的便利與正 確。

119


第二節 協調修改文化藝術行業標準分類

紐西蘭經濟研究院(NZIER, 2002: 3)在界定紐西蘭的創意產業時,明白指 出報告中引用澳洲及紐西蘭標準產業碼(ANZSIC)分類的困難度,之所以盡可 能引用 ANZSIC,乃是 ANZSIC 對產業描述永遠與特定產業的外界描述不能完全 符合,縱使引用較精細的六碼行業碼,某些創意產業的經濟活動,例如時尚設計、 工藝與古董品市場、互動軟體業,均是追尋不到的歸類。而紐西蘭的創意產業產 值統計,結果亦如英國的產值報告一般,是綜合性統計,從可尋之官方統計、產 業協會、整合性數據一一湊合。

紐西蘭經濟研究所(New Zealan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NZIER)在於 2002 年對紐西蘭創意產業比對英國的創意產業的研究報告中指 出,紐西蘭創意產業 2001 年所佔的 GDP 比重,僅有 3.1%,而相對地英國有超 過 5%,原因可能是英國創意產業發展較為成熟,另外可能原因是,選用是同樣 的行業比對,但是紐西蘭仍選用自己的產業分類碼系統(ANZSIC)來界定其本 國產業,是以縱使以相同的產業項目做比對,但是二國的比重仍會有所不同。 紐西蘭經濟研究所認為,在英國的報告中沒有明顯地使用統計分類在創意產業 上,這是非常聰明的作法。為了比較性、時間比較、透明度上的考量,仍必須引 用紐西蘭標準產業碼(ANZSIC)來界定創意產業,問題卻是面對了 ANZSIC 的 描述不符合創意產業項目,例如找不出設計時尚、工藝及藝術與古董品市場、互 動休閒軟體及電腦軟體服務 (NZIER, 2002:3)。

英國的設計產業部分,亦承認現存的設計工業沒有整體的產業數據,可作為 整體政策發展之依據。縱使官方統計自 1998 年已有很大改善,但仍然缺乏可將 創意產業獨立出來的基本數據。

120


香港藝術發展局在 1999 年起開始關注文化藝術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 作用,並留意國際上有關創意工業(又稱文化產業)的研究 (香港的文化藝術 行業統計,2001) 。藝術發展局在探索香港的創意工業潛力之前,第一步工作是 理解香港的文化藝術從業人員的狀況,香港藝術發展局與統計處聯手進行以下三 項工作﹕ 1. 了解香港文化藝術行業在2001 年人口普查中文化行業的分類; 2. 取得上次人口普查中文化行業的從業員數目(如1996 年的「中期人 口統計」或更早的人口普查),以資比較;及 3. 確定文化行業及職業類別中不能分類(unclassified)的部份,其中 包括內容或者例子。

收集此兩項數據的目的有二﹕ 1. 增進社會對文化藝術行業的認識,促進行業在社會的被認定程度;及 2. 瞭解香港文化藝術行業的情況後,方能找出適合香港文化產業或創意 工業規劃使用的行業範疇和職業類別 。

目前,有關工作項目1是,香港藝術發展局研究部與香港統計處接觸,獲指 示取得研究資料。根據取得的「中期人口編碼手冊」(1996),香港藝術發展 局藉此整理出文化藝術行業類別及職業類別。有關工作項目2 的結果是,藝術發 展局根據統計處1991 年人口普查及1996 年中期人口普查,統計出有關文化行 業及職業的從業員數字。

有關工作項目3﹕香港統計處的行業分類概念是採用「國際標準職業分類法」 (ISCO-88),以致文化藝術行業和職業分類散落在不同的範疇。香港藝術發展 局與英國、澳洲、紐西蘭、台灣的文化行業類別比對後,發現其中有一些行業類 別沒有明顯被註明或者被包括在內,例如﹕

121


- 時裝設計; - 互動休閒軟體(電腦遊戲、網際網路、多媒體); - 藝術材料供應業; - 影音製作業; - 宗教服務等。 是以,香港藝術發展局期望能在2001 的人口普查結果之中,得到該等沒有 分類的雜項內容,包括以下A 及B 兩類﹕

(A) 尚待釐定的文化行業類別 行業代碼

行業描述

939

Social and related community service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949

Other independent artist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Independent Authors, music composers, singers, performers and…)

959

Other personal service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B) 尚待釐定的文化職業類別 職業代碼

職業描述

無(?)

Arts managers and arts administrators

254

Related artists (film and stage directors and producers, choreographers, composers, sculptors, painters and…)

535

Related workers (clowns, magicians, acrobats and…) 經向香港統計處查詢後,香港統計處(與我主計處同)表示沿用國際標準行

業及職業代碼,難以獨立區分,而問卷內容保密,一年後會銷毀,故無從得知「雜 項」的詳細內容,亦無法作整理和歸類。是以,因人口統計資料無法提供細分的 文化藝術就業數據,故香港藝術發展局只能根據統計處現行的統計分類 (ISCO-88),作出概括的估計33。 33

1991 年香港文化藝術職業類別從業員數目為200,581 人,1996 年則上升至261,420人,總

數量5 年中上升了30%,當中以圖書館理員及有關的專業人員數目增加得最多(75%)。 1991 香 港文化藝術行業類別從業員數目為338,210 人,1996 年為428,257 人,總數量上升了27%,當 中以圖書館、博物館、園藝及文化服務業的從業員數量上升最多,達40%。 122


香港藝術發展局面對官方的統計困境,亦同樣發生在英國及紐西蘭身上,三 個國家面對的是無法界定行業分類與歸類的問題,唯有香港於報告中希望修改、 新增行業碼及其描述,來符合其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特別是香港藝術發展局的分 類,在於方便其事後整理統計處的數據,但並不希望影響香港統計處的調查機制。

相對於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消極態度,本研究建議採取更積極態度,以進行文 化創意產業的量化統計,因為文化藝術行業標準碼的新增與修正,乃是推行文化 創意產業時一項重要的工作與任務。經建會委託國藝會報告中亦認知到,雖然建 立產業及其所對應的行業別標準分類碼,可以得知產業的基礎資訊,但由於行業 分類牽涉廣又複雜,原分類編碼方式無法單獨歸類出該產業的核心,往往使相關 之週邊製造產業也被歸類在同一分類碼之下。因為行業分類為國家統計標準之 一,主要用於分類統計。各種必須做行業區分之普查及各種專業調查,舉凡就業、 人力、物價、生計、工資、勞動、生產、所得、教育、衛生、居住、交通、安全、 育樂、環境、贍養、救助等方面的調查及統計,均適用之34。

國藝會的報告中指出現行行業標準分類之中,未能就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 興起而有所調整,所以在現行分類中無法區隔創意與文化生成面及製造層面,如 工藝與建築產業都面臨了上述產業分類無法區隔的問題,而對於藝文的分類方 式,未能與藝文界普遍認定的產業分類方式結合,新興的行業因無法在現有的分 類中找到,被含括在每個產業的「其他」產業類項裡頭。因此若僅認定大方向的 產業範疇,而不思考其產業內部的價值活動,容易對文化創意產業造成誤解,且 無法聚焦於真正需要文化、藝術與創意加值的活動,並凸顯不同價值活動對於產 業發展的影響。

34

另外,內政部戶籍法、財政部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之工廠校正及勞工委員會之勞動

基準法,皆以該標準行業分類為制訂或管理之依據。

123


台北市文化局委託辦理「台北市文化產業發展現況與振興政策調查研究」期 中報告指出由於「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的設計欠缺文化產業的觀念,常常會 造成引用上相當大的困難。幾項問題如下: 1. 基本上,文化產業被「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歸類為服務業, 分散在工商服務業、個人與社會服務業的大項裡,忽略其產業與一般服務 業不同的獨特性。 2. 對文化活動的不熟悉,導致分類不夠嚴謹。例如文學與視覺/表演 藝術同類(即所謂的藝文類),而非與出版產業在一起。 3. 在「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中,重要的文化產業項目如藝術品、 古董等的銷售行業是與飼料、廢棄物、宗教用品等銷售行業共同被歸類為 「其他零售業」這一小項中一起統計,因而無法知道其確實的詳細數據。

然而,台北市文化局委託研究單位亦承認,在無其他可行的資料(具備大規 模統計調查、分類範圍廣泛等條件)下,還是必須先倚賴「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 準」的資料。雖然該研究是以新的分類方式去計算「中華民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報告」的文化產業規模,但仍有部分必須遷就原有資料的分類計算方式,例如無 法將藝文業中的文學項目歸類為出版業。

台北市文化局委託之研究即根據所建構的分類系統,將「中華民國工商及服 務業普查報告」資料重新整理統計,得出八項文化產業的統計表。本研究所劃分 的其他文化產業(包括特色街區、歷史建築/古蹟、藝術與古董市場、博物館/美 術館、美食文化、遊戲軟體、民俗/藝文節慶活動) ,由於「中華民國工商及服務 業普查報告」往往未單獨列出相對應的資料,無數據可查。等到文化產業分類系 統的建構成熟後,應要求行政院主計處配合改變普查的統計方式。

124


相對台北市文化局委託單位的建議,國藝會比較積極地提議以下方案: 1.

修訂現有行業標準分類,強調文化創意生成部份行業。

2.

修正選定「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碼,進行相關的國家普查及統計。

3.

強化產業公會與關聯組織在產業普查及統計上的功能。

但問題在於前述幾項研究報告對於修改行業分類的訴求,常忽略掉一個行政 實務的觀點,因為 90 年剛剛完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七次修訂,早於 89 年 8 月完成修訂草案初稿,主計處曾經分函徵詢各業務主管機關、學術機構及公 會團體等 258 個單位之意見,並召開 5 次專案審查會及函請主計處統計委員會 委員審議通過,才完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七次修訂草案,於 90 年 1 月 19 日經行政院核定公佈實施。是以,如今在推行文化創意產業之際,如果匆促地建 議再行修改標準行業分類,必須考慮到剛剛修正過的機關間協調。

表 4-1

過去七次行業修正有關文化藝術類行業分類碼對照

60 年 65 年 70 年 72 年 75 年 80 年 85 年 90 年 行業類別 0

0

0 9320 9320 8300 8300 8400

9321 9321 9321 9321 9321 8310 8310 8410 新聞出版業 0 0 0 0 0 8320 8320 8420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0 8330 8330 8430 書籍出版業 0 0 0 9324 9324 8341 8391 8491 有聲出版業 3421 2621 2621 2621 2621 8349 8399 8499 雜項出版業 0

0

0

0

0

0

0 9400 9400 8400 8400 8500

9401 9401 9401 9401 9401 8410 8410 8510 電影片製作業 0 0 0 0 0 8420 8420 8520 電影片發行業 9402 9402 9402 9402 9402 8430 8430 8530 電影片映演業 0 0 0 0 0 0 8440 8540 電影工業 9322 9322 9322 9322 9322 8510 8510 8610 廣播業 9323 9322 9322 9322 9322 8520 8520 8620 電視業 0 9323 9323 8530 8530 8630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9403 9403 9403 9403 9403 8610 8610 8710 技藝表演業 9404 9404 9404 9404 9404 8620 8610 8710 技藝表演業 0 0 0 0 0 0 8630 8730 技藝服務業 0

0

125


表 4 -1 是過去七次修正對於文化、藝術的行業歸類,亦如其他行業一般, 是以固定為主要考量。文建會如欲推行文化創意產業,或許以協調或協商立場與 主計處一同考量,根據表 4-2 國藝會補助各類藝文活動的項目與件數做修改行業 之參考基準,那些活動或許不一定能歸類成行業,但基本以經濟活動看待文化藝 術活動,似乎也是一項新的價值觀念。

表 4 -2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核定件數概況─按屬性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件 屬

文化資產

申請件 核定 數

件數

178

79

10

5

7

4

文物(含民俗文物、古文物)

19

4

原住民文化

46

22

地方文史

52

29

語言

11

4

其他

33

11

745

209

中國書畫(含水墨、書法、篆刻、膠彩、工筆書畫等)

104

14

西洋繪畫

145

47

水彩

8

1

油畫

100

33

版畫

13

3

素描

1

-

22

10

1

-

複合媒材

64

22

雕塑

37

8

攝影

87

33

陶藝

11

2

裝置藝術

99

37

美術評論

33

12

7

1

古蹟(含一級古蹟、二級古蹟、三級古蹟、聚落、遺址) 歷史建築

美術

壓克力 拼貼—平面

媒體錄影藝術 126


其他(含電腦藝術、紙藝、設計、插畫、油畫修復等)

70

17

綜合

88

17

789

396

創作與發表

59

27

音樂綜合研討(含音樂理論與研究、音樂史、綜合性音樂營)

21

8

604

320

134

67

管樂(含獨奏、室內樂、管樂團)

97

56

弦樂(含獨奏、室內樂、弦樂團)

81

46

鍵盤樂(含獨奏、雙鋼琴、四手聯彈)

66

31

室內樂(二至八人混合編制)

48

20

大型室內樂團及管弦樂團(混合編制)

79

46

歌劇及音樂劇

10

4

爵士樂

12

-

綜合性演出(含音樂節、綜藝演出)

34

13

91

38

世界音樂

6

3

其他

8

-

536

234

傳統戲劇(含歌仔戲、布袋戲、客家採茶戲、京崑劇等)

176

71

現代戲劇

232

112

兒童劇(含偶劇、黑光劇)

92

43

綜合(含綜合性演出、藝術教育、戲劇史)

18

4

其他(含歌劇、綜合性演出、劇場設計、藝術教育、綜合)

18

4

193

119

現代舞

109

76

芭蕾舞

23

16

民族舞

15

7

原住民舞蹈

14

6

綜合(含舞蹈史、舞蹈教育、舞蹈理論、綜合性演出等)

14

8

其他

18

6

172

45

10

2

128

35

公益藝術

13

5

其他

21

3

282

78

音樂

西樂 聲樂(含獨唱、重唱及合唱)

民族音樂(含國樂、南北管、台灣原住民音樂、地方歌謠及戲曲)

戲劇

舞蹈

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 民俗技藝 工藝

文學

127


古典文學(詩)

25

5

小說

42

8

新詩

48

5

散文

44

10

報導文學

11

2

1

1

綜合

70

26

兒童青少年文學

14

3

27

18

122

40

69

25

9

4

44

11

21

13

原住民文學

其他(含同志文學、文學史、臺灣文學、語言、繪本、傳記、翻譯、 民間歌謠等) 電影/廣播/電視 紀錄片 動畫短片 其他(含電影研究、編劇等) 其他(跨領藝術創作、藝文推廣)

原始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年報」。引述於文建會之文化統計 網頁資料。

文建會可以參考以上的分類項目與種類,構思如何說服主計處與財政部一同 修改標準行業碼,或許可仿效經濟部的方式,因為要確立傳統產業的定位,經濟 部目前正著手以其他分類方式,作為區分產業結構的依據。經濟部的初步決議, 是將傳統、基礎與技術密集等三種工業分類中的「傳統」與「基礎」兩類,歸為 傳統製造業。經濟部思考,如果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四位碼,將製造業分 成二十二中分類後,其中化學材料、化學製品、石油及煤製品、橡膠製品、塑膠 製品、基本金屬、金屬製品、食品、菸草、紡織、成衣及服飾、皮革毛衣、木竹 製品、家具及其裝設品、紙漿及其紙製品、印刷、非金屬礦物及其他十八項行業, 均可作為傳統製造業的代表,至於農業與服務業以及其他工業,則由其他主管機 關予以適當定義。經濟部可以有此修改之思考,乃根據其早先已有的經濟部統 計,新分類中被列為傳統製造業的十八項業別,1999 年的總產值為 1275 億美 元,佔製造業比重為 54.75%,工廠家數為六萬六千家,佔製造業比重的 66.54 %。

128


但是不能完全地仿效經濟部的作法,因為現在的困境乃在於缺乏說服性統計 數據。是以,國藝會報告中,僅能建議新增、或修改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 藝之行業分類。表演藝術產業及藝文相關產業與領域,大多數無法以行業別標準 分類碼來進行產業的普查與統計,因產業的特殊性,表演藝術產業多以工作室、 民間組織或個人的形態存在,國際上也以藝文相關政府部門,或民間組織進行該 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較難由行業標準分類來分類。建議由藝文 相關政府部門或由民間組織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以補足 並修正行業標準分類。建議另由民間組織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 登錄。

視覺藝術產業及藝文相關產業大多數無法以行業別標準分類碼來進行產業 的普查與統計,因產業的特殊性,視覺藝術產業多以工作室、民間組織或個人的 形態存在,國際上也以藝文相關政府部門,或民間部門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 統計、認證或登錄,較難由行業標準分類來分類。建議加入策展業,同時建議由 藝文相關政府部門,或由民間部門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 以補足並修正行業標準分類。

另外,針對工藝產業及藝文相關產業與領域,國藝會認為大多數無法以行業 別標準分類碼來進行產業的普查與統計,而現有的產業分類也過度偏向製造端, 而非工藝文化創意核心部份,也因產業的特殊性,工藝產業多以工作室、民間組 織或個人的形態存在,國際上也以藝文相關政府部門,或民間部門進行該產業的 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較難由行業標準來分類。建議由藝文相關政府部 門,或由民間部門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以補足並修正行 業標準分類。現行行業別標準分類碼因含括從創意生成到成品大量製造,無法強 調工藝的文化創意核心的部份,而在統計上也會造成過大的誤差,在 90 年行業 別標準分類碼中並無最適分類,而建議加入手工藝業於藝文業或工藝相關製造業 129


中,建議另由民間組織進行該產業的分類方式、統計、認證或登錄。

雖然本研究同意國藝會以上之建議,但文建會亦有「藝文認證制度」之委託 研究可供參考,本研究相對地提出不同的實務性方案,以供文建會參考。

首先依據「統計法」,行政院主計處負責統計法制與標準,訂頒統計法及其 施行細則,明訂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管理及業務之指導、監督等事項,作為 政府辦理統計工作之基本法規。有關修改標準行業碼以及更動工商普查、文化統 計,就主計處第三局主管全國統計事務,並辦理不專屬任何機關之統計業務,第 四局主管普查與抽樣調查業務。其中比較相關的各科及其執掌如次: 第三局 第一科:統計制度、法規、標準、計畫。 第二科:人口、土地、教育、文化、衛生、警政及社會統計、國 際統計。 第七科:統計行政、證物統計、公務統計、統計資料庫及統計報 告。 第四局 第二科:工商業普查及抽樣調查。

若文建會欲修訂行業碼,可以根據以下理由,協調主計處修改行業分類: 1. 2. 3. 4.

北美標準行業碼 71 類,現存有表演藝術、藝術家個人認定之行業 碼(參見附錄 2),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對於藝術 品、藝術家之界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案件屬性分佈,以及藝文活動數量頻繁性 統計數據。 根據「各機關統計資料發佈要點」,文建會為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之 基礎產業統計立場。

依據上述理由,要求修改『中華民國標準行業分類』有關 8710∼8900 之間 的行業分類,以及新增文化藝術類的視覺藝術行業等,排列如下表 4 -3: 130


表 4-3 本研究建議新增或修改行業類別 原有行業分類

建議新分類

8710 技藝表演業 8710 表演藝術業 871010 戲劇 871020 傳統戲曲 871030 音樂 871040 舞蹈 871050 跨類 8720 技藝表演業 (除表演藝術類外之所有技藝表演業) (不建議細分項) 說書、捏麵人、魔術表演、冰上節目演出、馬戲團、說 大鼓、雜技表演、水上節目演出、街頭才藝。 8720 文學及藝術 8730 視覺藝術業 (視覺藝術包含繪畫、雕塑、版畫、攝影、 業 電腦繪圖等的個人藝術創作或團體藝術創作(視覺傳達設 計、建築、空間設計已納入設計業;工藝創作另成一類,包 括紙雕、陶藝等)35。 建議六碼子項為: 873010 繪畫 873020 書法及篆刻 873030 雕塑及裝置藝術 873040 攝影 873050 資訊藝術(多媒體藝術及數位藝術) 873060 觀念藝術(以視覺作為意念傳導之主體的作品) 873070 行為藝術(以視覺作為意念傳導之主體的作品) 8740 工藝創作:紙雕、陶藝、琉璃、家具、皮革、織繡、 漆藝與竹藝等。(可新增六碼子項) 8750 文學創作與評論 8730 藝文服務業 合併成細項 8760 「藝文服務業」,六碼子項為: 876010 藝術策展 8750 藝人及模特 876020 藝術評論 兒等經紀業 876030 藝廊、藝術品拍賣公司 876040 經紀業 8800 圖書館及檔 維持、或新增六碼子項。 案保存業 8900 博物館、歷史 維持、或新增六碼子項。 遺址及類似機構

35

有關視覺藝術之分類,亦有國立台灣美術館提供之國家文化資料庫美術類分法,列於本研究 之附錄 5。 131


修改行業碼時如果順利取得共識並順利修改完成後,亦可再行文至財政部賦 稅署及統計處,函請依據新標準行業碼,敦請: 1.

財政部賦稅署與財稅中心考量併同修正其「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如此可於每年透過財稅中心,取得文化藝術核心產業之營利事業收 入與相關雇用人數之數據。可敦請賦稅署針對文化創意藝術類別, 新增或修訂 N 大類細類四碼,或者子類六碼。

2.

經濟部商業司考量,根據『商業登記法』規定,併同新增其『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在於『J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項目中: J601 藝文展覽業 ── J601010 藝文展覽業 J602 演藝活動業 ── J602010 演藝活動業

這前兩項代碼可以仿效擴充,進一步符合文建會所建議修改之標準行業分類,以 此鼓勵文化創意產業之成熟發展36。

36

本研究報告建議修改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與營業項目』之 J 大類【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

業】,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中華民國行業、職業標準分類是行政院主計處參照聯合國行業、職業 標準分類編訂,就所有經濟活動(含地下經濟)分類,作為統計分析及國際間資料比較之基準, 與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及產業、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因編訂之目的不同,故分類 方式亦不相同。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是基於行政管理需要,依據公司名稱及業 務預查審核準則,並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法規編訂,以營利事業為對象,故不包括法 律、會計、教育、學術研究、醫療保健、社會服務團體、人民團體和公共行政業等,與行業標準 分類範圍不同。

132


第三節 新增文化藝術核心產業之產業統計

台灣現行之文化指標與文化統計範圍,由於文化統計發展時間仍短,目前缺 乏有系統的統計體系,且有關統計資料亦未臻完備。因此,行政院主計處乃自 81 年起著手蒐集相關資料,並參考多位學者對文化之詮釋,歸納出文化統計之 範圍應包括文化設施、文化活動、文化資源、與文化素養等四部分,其涵蓋的範 圍分述如下架構如表 4-4,統計項目如表 4-5,文化統計區分文化環境、文化活 動、及文化素養三個領域,含括 11 個次領域及 147 個統計項目,如果針對質的 精神層面,這些文化統計與活動足以說明台灣的文化現狀,但是面對文化創意產 業之需求,這樣的文化統計結果基本上是不夠因應的。 表 4-4 現行文化統計的架構 文化設施

文化設施係提供文化活動、擴展文化空間的實體表現,更是影響 文化生態環境的重要因素,其主要統計範圍應包括文化中心、社 教館、圖書館、博物館、藝廊、音樂廳及戲劇院、電影院等藝文 活動展演場所、公園綠地面積、公共設施等休閒育樂場所。

文化活動

文化得以延伸、擴展,必須藉助舉辦活動來達成,在潛移默化終 將文化植基於生活,並藉由活動的型態與內容表達文化的精義與 特徵。而主要的統計範圍應包括各項藝文活動的展演,如美術、 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活動、國民休閒活動、觀光旅遊、藝文 活動的參與等。

文化資源

文化生命的永續除了文化設施的提供與文化活動的舉辦外,端賴 文化資源的維繫。其主要統計範圍應包括文化教育推廣措施、文 化教育經費、個人文化休閒支出、藝術師資、人才培育、古蹟遺 物及其保存與維護、大眾傳播媒體、藝文表演團體文教基金會等 社教團體文化獎助與保障等。

文化素養

係文化成果的實質表徵,廣義的文化素養,應泛指人類在生活的 洗鍊下,對於周遭環境事物的體認,從心靈的感動乃至表徵於外 的道德觀念與行為,而足以提升精神生活品質,使生活感到充實、 幸福者,而狹義的文化素養則僅指藝文活動的鑑賞能力。惟無論 逛抑或狹義的定義,文化素養的內涵多為品質、能力等屬性,除 部分可以客觀統計指標表徵之外,主要係透過主觀調查以評估文 化素養的高低,其統計範圍主要應包括藝文活動鑑賞能力、知識 水準、國民禮儀、科技能力、社會治安、及社會參與等。 133


表 4-5 文化統計體系架構(詹德松,1999:235) 主要領域

次要領域

統計類別

一、文化環境

人文環境

• • • •

藝文展演環境 新聞傳播環境 文化出版環境 家庭生活環境

自然環境

• •

生活休閒空間 自然生態保育

文化資產

• •

古蹟及遺址 文化菁英

文化經費

• •

政府文化經費 娛樂休閒經費

知識性文化活動

• • •

圖書館利用 出版品之出版發行與銷售 國人閱讀習慣

創作性文化活動

• •

藝文參展統計 專利及著作權

展演性文化活動

藝文展演活動

休閒旅遊活動

• •

休閒活動 觀光旅遊活動

知識水準

知識水準

道德水準

• • •

社會治安 社會參與 國民禮儀

科技水準

• •

科技研發成果 技術發展能力

二、文化活動

三、文化素養

本研究思考建議出二個可能方案,一是補強現行文化統計之執行計畫,另一 者是仿效主計處之工商普查之調查模式與項目,力求持續性進行,至少統計成果 可以使主計處於 95 年工商普查前,多多思考協助文建會蒐集文化創意產業之統 計數據。

134


一、補強文化統計之執行計畫 本研究建議文建會行文至主計處第四局,以文建會編列之新年度預算,向主 計處提出補充文化統計之執行計畫案或委託統計案,根據理由至少有三項: 1.

函文要求主計處第四局提供 8710「技藝表演業」 、8730「藝文服務業」 之原始官方資料,依據表演藝術業分類,再行分出「表演藝術」 、 「技藝 表演」,以及藝文服務支援產業的官方統計,以 90 年工商普查數據取 得後,即可為基礎性統計母體來源。

2.

依據「統計法」,主計處有統計行政管理與公務統計之權責,可指揮、 監督及協調各級政府統計事務,並按年彙編「國情統計報告」、辦理各 機關統計工作稽核複查及推動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與相關法規之研訂 與執行。但因主計處第四局並未於普查項目列入前述本研究所建議新 增、修改、合併、或者歸類於文化統計,但文建會現有之『文化統計』 並未涵蓋文化創意產業之統計項目,可依此理由,說服主計處第三局第 一科以及第四局第二科,在於一者新增未涵蓋統計之部分,本屬文建會 之行政業務統計需要,一者建議所需之統計項目,並避免與主計處之「不 得重複統計」的原則有所衝突,即可由文建會主導進行更詳盡之文化創 意產業統計,以擴充原有之委託文化統計僅為文化描述之範圍。

3.

另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雇用人數變動統計考量上,本依主計處按月辦 理人力資源調查,可以得知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人力結構與就業、失 業等實況,能提供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釐訂人力政策之依據。但是其調 查未必針對文化創意產業而進行,縱使對行業與職業碼認定進行人力資 源調查,其行業碼僅達前二碼中類,並未滿足細類行業的數據需求,文 建會可以依此為理由,強化其自辦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之立場。

135


二、仿效主計處工商普查統計模式 文建會現有統計取得,基本採委外方式進行,文化統計以文化不同面向蒐 集,較接近產業調查的有「圖書雜誌出版市場研究報告」,採取基本資料、經營 狀況與出版統計三部分,進行統計調查。不同的模式已有可能出現,例如表演藝 術年鑑之表演場次統計的模式,或藝術家雜誌的藝術品市場調查等。或者採比較 接近政府文化統計的文化指標,即有如中國大陸的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 系架構(參考附錄 7)。

雖然不同的統計模式是可以針對不同的細項產業特質,比如表演藝術聯盟自 行普查其表演團隊,依此量身打造統計基礎。但是如此思考,不得不注意的是: 1. 對於總體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例如產值與雇用人數調查時,仍須考量 與官方統計接軌的必要性。 2. 避免重複統計、不同的委託案、不同的計算時間、不同的統計項目,均 使得整體性的文化創意產業缺乏健全的基礎統計環境。

仔細思考下,主計處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乃是為了解全國之工商及服務業 的資源分佈、經營概況及發展趨勢,進而提供政府制訂施政計畫及工商業者推展 業務之依據。但根據「統計法」規定,每五年辦理一次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第十 次(90 年)普查於 91 年 4 月至 6 月間辦理,必須等到 92 年底才會正式有全部結 果。根據本研究發現,縱使 90 年工商普查結果公佈,因不理想之行業碼與缺乏 相關產業數據,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推行,亦同樣缺乏可參考之量化數據。

如果文建會在方案二中,以不同主計處之工商普查統計模式計算,得出數據 不一定能說服主計處第八次修改行業碼。但如能仿效主計處之工商普查之統計模 式,不僅補強文建會之文化統計事權,比較可能說服主計處與相關單位一同修訂 行業碼。因此本研究建議文建會依據新增分類與建議,仿效主計處之官方統計模 136


式,以其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時,關於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統計主要項目計算方 法37,分別取得以下個別企業單位之產業數據:

(一)自有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淨額+其他資產。 (二)實際運用資產= 自有資產+租用及借用固定資產-出租及出借固定 資產。 (三)中間消費= 原材物料及燃料耗用總值+佣金支出+服務成本+其他 營業費用-其他非營業收入。 (四)生產總額=營業收入-兼銷商品銷售成本。 (五)生產毛額=生產總額-中間消費。 (六)生產淨額(按市價計算)=生產毛額-各項折舊。 (七)移轉支出及其他支出=呆帳損失及移轉支出+其他非營業支出。 (八)生產淨額(按要素成本計算) 1. = 按市價計算之生產淨額-間接稅。 2. = 勞動報酬+財產報酬+移轉支出及其他支出+利潤。 (九)盈虧=全年各項收入-全年各項支出。 (十)租金淨額=租金支出-租金收入。 (十一) 利息淨額=利息支出-利息收入。 (十二) 財產報酬=租金淨額+利息淨額。 (十三) 利潤= 生產淨額(按要素成本計算)-勞動報酬-移轉支出 及其他支出-財產報酬。 (十四) 經營效率 1.勞動生產力 (1) 員工生產總額(千元):生產總額 / 員工人數 (2) 每員工生產毛額(千元):生產毛額 / 員工人數 (3) 每員工生產淨額(千元):生產淨額(按要素成本 計算)/ 員工人數 (4) 每元勞動報酬生產總額(元):生產總額 /勞動報 酬 (5) 每元勞動報酬生產淨額(元):生產淨額(按要素 成本計算)/勞動報酬

37

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八十五年台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附錄 (http://www.dgbasey.gov.tw/census~n/two/CSN/C2/C294.HTM)。 137


2.資本生產力 (1)實際運用資產效率(%): (2)每元實際運用固定資產生產淨額(元): (按要素成本計算) (按要素成本計算) 生產淨額 生產淨額 ─────── × 100 ───────── 實際運用資產 實際運用固定資產 (3) 每元實際運用資產生產總額(元): (4) 總資產週轉率(%): 生產總額 營業收入 ─────── ───── × 100 實際運用資產 自有資產 (5)實際運用固定資產淨額週轉率(%): (6)實際運用資產淨額週轉率(%): 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 ───────── × 100 ─────── × 100 實際運用固定資產 實際運用資產 3.經營效益 (1)附加價值率(增值率) (%) : (2)生產淨額與生產總額百分比(%): (按要素成本計算) 生產毛額 生產淨額 ───── × 100 ───── × 100 生產總額 生產總額 (3)利潤率(%): (4)每員工運用固定資產(千元): 利潤 實際運用固定資產 ───── × 100 ───────── 各項收入 員工人數 (5) 存貨及存料週轉率(%): 營業收入 ────── × 100 存貨及存料

至於,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普查表專用問項之涵義: (一)「主要經營業務」: 應以具體文字說明該企業八十五年內主要經營方式及業務內容,如有二種 以上之經營業務,則以全年營業收入最大之前二種業務填寫;必須詳細填寫業務 內容,才足以判定其細行業代號。

138


(二)「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 1.「原材物料及燃料耗用總值」:指原材物料及燃料全年實際耗用於營業 之金額總和,包括購進成本及儲運成本;若耗用者為進口之原材料,其價值以到 岸價格計算,並應包括進口稅捐及國內儲運費,但不包括出售之原材物料及燃料 成本。 2.「兼銷商品銷售成本」:兼銷商品係指有進貨及銷貨行為,並負擔盈虧; 即指兼營買賣而購入之商品,在本年內出售部分之成本。 3.「佣金支出」:係指該企業從事各種業務之代理、商品之寄銷、介紹或 仲介,以及因採購各項原材物料、燃料、物品或資產而支付之佣金支出。 4.「服務成本」:係指該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為服務之支出,如電影、廣 播、電視與娛樂等事業委託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為設計製作節目之製作費用、錄 影帶、影片之租金,版權費,底片沖洗費,以及邀請個人或影藝團體演出之 費用(已列入薪資及福利津貼部份不可重覆列入)。 5.「租金支出」:係指該企業租用土地、營業場所、運輸工具及各種機械 設備的租金支出。

(三)「全年各項收入」: 1.「服務收入」:包括法律、會計、建築及工程技術、資訊、顧問、徵信 服務、租賃、廣告、設計、製作、發行及出版、視訊、版權、醫療保健、 娛樂、修理、環境衛生、洗染、美容、攝影、停車、保全、影印、代書 及其他個人服務之收入。 2.「佣金收入」:係指從事各種業務代理、經紀及商品之推銷、寄銷、介 紹及仲介,以及採購等而收取之佣金收入。 3.「旅館房租收入」:指經營旅館業者之房間租金收入。 4.「餐飲供應收入」:指旅館業及娛樂業所附設餐飲之收入。

139


5.「兼銷商品銷售收入」:係指兼營買賣或代銷非本企業生產之各種商品 之銷售收入。 6.「其他營業收入」:包括經紀業的投資收益,及其他營業收入。 7.「租金收入」:係指非從事租賃業之土地、房屋及各種設備之租金收入。 至於租賃業之租金收入,應填入「服務收入」項內。

第四節 結論

文化創意產業面對的挑戰與困難,多過於理論與爭辯,事實上,各國政府在 選定特定輔助產業時,大多是獨斷性選擇符合國情之產業,而如何去扶植那一些 產業,非本研究探討的範圍,但是對於發展出一個健全文化創意統計之基準與環 境,卻是本研究所欲明確訴求的目標,雖然量化的環境很不理想,繼續的工作可 能需要更多的努力與心力,但是行政院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委員會議 中,研擬增列工作項目繼續推動 12 項工作,有二項相關於本研究之建議,本研 究非常贊同,而引以做為結論: 1.

建立文化創意產業普查與年度報告。

2.

檢討現有計畫管考『量化』指標之侷限,加列『創意性』等性 質管考項目,比如創意城市或創意階級的概念。

卡內基美隆大學區域經紀發展教授李察佛羅里達 (Florida, 2002),在最近 的 The Rise of the Creative Class 一書中,提出『創造力指標』概念,主要論 點是以『創意資本』替代廣泛的『人力資本』,較能解釋一個國家或城市的創新 表現。他廣泛利用各種人口統計及客觀的數字,彙整成一個綜合的『創造力指 標』,簡單摘述其中幾項: 1.

高科技指標:高科技產出在經濟中的比重。

2.

創新指標:人均專利數。

140


3.

同性戀指標:同性戀家庭在總家庭數中之比例。

4.

波西米亞指標:在一個城市中作家、設計師、音樂家、作曲家、演 員、導演、畫家、雕刻家、藝術印刷、攝影師、舞蹈家、藝術家及 表演人工作者佔人口比例。

5.

人才指標:大學以上人口之比例。

6.

熔爐指標:外國人口的比例。

這些非正統性的統計項目與指標性,不正是文化創意產業所需求的文化與 創意互通的精神意涵嗎?

14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3,「政府實施藝文團體認證制度之研究」。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創意藝術產業先期規劃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報院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8,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參考手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1,中華民國 89 年台灣圖書雜誌出版市場研究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 「地方文化館計畫」既有輔導點現況調查暨評析 案—北區展示館,期末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1,民國八十九年文化統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民國九十年年文化統計。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2001,中華民國 89 年表演藝術年鑑。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2002,中華民國 90 年表演藝術年鑑。 行政院主計處,1998,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台閩地區工商普查及服務業普查報告。 行政院主計處,200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行政院財政部,2002,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五次修訂)。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2002, 「發展創意設計產業國際接軌」計畫(報行政院版) 。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2002,「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績效指標研究計畫」。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3,「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2002, 「台北市文化產業發展現況與振興政策調查研究」期 中報告。 香港藝術發展局,2000,香港的文化藝術行業統計。 辛西亞、弗瑞蘭(Cynthia Freeland)著,2001,別鬧了,這是藝術嗎?台北: 左岸文化。

142


喬治、艾里斯、博寇(G. Ellis Burcaw)著,2000,博物館這一行,台北:五觀 出版。 林崇宏 著,2001,設計理論與價值,台北:田園城市。 詹德松 編著,1999,經濟統計指標—兼述政府統計實務,台北:華泰文化出版。 Caves, Richard E. (2000). Creative Industries: Contracts between Art and Commer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DCITA (2001). Creative Industries Cluster Study: Stage One Report, Australia.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 Sport, Creative Industries Division, 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 2001. London, UK. (http:.//www.culture.gov.uk/creative/maping.html)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 Sport, Creative Industries Division DCMS (2002). Creative Industries Fact File. London, UK. Florida, Richard (2002). The Rise of the Creative Class: And How It's Transforming Work, Leisure, Community and Everyday Life. New York: Basic Books Howkins, John (1991). The Creative Economy: How people make money from ideas. London, UK.: Allen Lane. New Zealan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NZIER (2002). Creative Industries in New Zealand: Economic Contribution, Report to Industry New Zealand. Throsby, David (2001). Economics and Culture.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43


「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計畫 審查意見回覆綜理表 審查單位及 項 審查人 次 工研院產業 與資訊服務 中心王主任 弓

審查意見

修正情形說明

1 有關英國的分類及產業規模在第 已經更正為「十億英鎊」,請 五十二頁之『設計』 、『電影及影 參見表 3-27、28、29、30。 片』 、 『音樂』 、 『軟體和電腦服務』 等其總營收所列之英鎊數值請再 確認。 2 將『互動式的遊戲軟體』與『電 請文建會協商經濟部工業局 腦軟體』的設計併為一類,從文 、或資策會有關此部分的區 建會推動策略發展的角度而言, 分。 二者分立似乎較具產業發展策略 之好處。 3 本研究台經院已提出文化創意產 同意,對於策略部分,本研究 業可供參考之基礎資料,文建會 建議文建會可以新委託研究 可就其建議於統計之定義、協調 案,專就文化創意產業那些可 機關之間達成統計執行之工作 以選定為推動產業項目,進行 等,落實於九十三年或九十五年 更深一步的探討。 之相關統計,惟似乎無法配合國 發計畫之急迫性需求,如可從產 業發展策略的角度去思考,像韓 國之例,其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推 動僅著重在數位部分,如電影等 與多媒體有關者,就十分具策略 性,可資借鏡。 4 另可從未來市場需求、生產上之 同意,可以委託新研究案針對 台灣優勢等項,去框架出具國際 策略進行探討。 性或區域性競爭力的文化創意產 業,將其內容做較完整的定義及 統計,俾利評估政策執行之效 果。 5 文建會亦可考慮另案委託台經 同意,可以委託新研究案針對 院,以本研究結果為基礎,研提 那一些策略,可以選定來加以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略等相關主 探討。 題計畫。 144


台灣大學經 濟系吳教授 聰敏

1 由第一部分的討論,文化創意產 已經聯繫主計處之產業關聯 業之範圍事實上不易界定;這當 表,仍然缺乏對文建會所轄業 然影響產值之估計。即使產業之 務的相關說明與統計,請依據 範圍已界定清楚,實際之產值估 第四章建議,向主計處協商行 算仍然有很多困難。某些產業不 業分類的新增與修正。 一定有統計資料,或者統計資料 不完整。本研究嘗試由主計處工 商普查資料整理出文化創意產業 之產值,但仍然面臨許多困難。 我建議可以試看看能否由主計處 之「產業關聯表」統計取得產值 資料。 「產業關聯表」目前列出一 六○個產業之產值,也許主計處 有更細的數字。 2 本文在結論中建議未來應加強文 統計仍是必須之依據指標,僅 化創意產業之統計。本報告第一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所缺之部 二八頁有一段話: 「但相反於香港 分行業界定,請文建會依據本 藝術發展局的消極態度,本研究 研究之第四章的建議,對未來 建議文建會,在於進行文化創產 的統計較有可改善的空間。 業的量化統計,採積極態度,因 為文化藝術行業標準碼新增與修 正,乃是在推行文化創意產業 時,一項文建會無可避免的工作 與任務。」若不考慮成本,一個 國家的統計資料當然是越多越 好。但是,統計調查需要成本。 因此,我們是否需要文化創意產 業統計,首先須檢討文化創意產 業統計之用途何在?那些人會使 用這些資料。 3 本報告行文當中有時提到『整體 產值的部分對於附加價值計 文化產業發展策略』 ,似乎認為文 算,有所困難時,建議改以「產 化創意產業必須由政府推動,也 業規模」替代。 就是政府必須給與適當的補貼。 這是標準的「產業政策」的思考。是否一定要有產值做為政策 但是, 「產業政策」真的有助於產 參考,可否再議其重要性。 業之成長嗎?經濟學者之間事實 上仍有爭議。因此,若統計調查 145


的目的是為了制定或推動「文化 創意產業政策」 ,我個人認為還可 再考慮。反之,若考慮「文化活 動」是具有外部性之商品或服務 ,或者具有公共財之性質,則國 家在補貼文化創意活動時,著眼 點應該不是產值的高低,而是其 外部性有多大、多麼重要。從此 角度來看,產值之統計調查似乎 也不是那麼重要。 台灣大學經 濟系張教授 清溪

1 文化產業在現階段應是社會的重 對於官方數據的缺乏,以及對 要方向,而政府對文化產業的就 於範疇的界定,雖仍諸多分 業人數與產值,也須調查以提供 歧,但進一步的調查統計,可 社會需求。 以從特定的類別進行產值與 就業人數研究,本研究建議新 的研究案,可以從表演藝術、 及視覺藝術、社會文化設施一 一個別地統計調查,並詳細描 繪出產業活動。 2 政府應否要有文化產業政策,這 建議可以參考英國或者韓國 是有爭議的。我個人的看法也是 的策略,直接對特定的文化創 比較保守,就是說要小心,以免 意產業加強輔導或政策導引。 反而妨礙文化產業的發展。 3 從文建會的角度,想要了解的文 同意,本研究附和以質或創意 化產業,應不只限於有市場交 的指標,配合純量化指標的依 易、有買賣上價值的部分,換言 據,如此方對於文化創意產業 之,不應只限於國民所得帳的價 的發展比較有所助益。 值,因為國民所得之衡量,是有 相當限制的,而這種限制,在文 化產業上可能更大。

東吳大學社 會學系劉助 理教授維公

1 由於九十年普查資料未公布,無 因缺乏對於表演藝術、視覺藝 法了解現況。但建議可利用所建 術的行業碼,回溯 75 年與 82 構出來的產業統計項目,補上七 年的工商普查對於本研究之 十五年與八十年的普查資料。藉 參考價值不高,更且,對於不 以先行了解產業的發展歷程。 同的行業碼組成,會對於比較 上產生更多問題,本研究不予 建議進行回溯比較。但對於那 些非文建會現所轄之其他類 146


別,如廣告、出版、電影、廣 播等,可以回溯比較。 2 文化創意產業的確切項目如何明 同意舉辦公聽會,請相關部會 確界定,是當務之急。該研究已 協商訂出一個明確範疇。 經指出相當多的問題必須克服。 建議有關單位儘速召開公聽會或 進行專案研究,釐清產業範疇。 3 由於產業龐雜,現階段的作法可 同意,請相關部會協商訂出一 以是先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 個明確範疇,至於主計處對於 項目。那些是創意產業的主要經 那些行業之數據可得性,已在 濟活動,一旦確立後,商請主計 本研究第四章之結論與建議 處或相關單位必須在行業分類中 中說明。 獨立列出數據。 4 建議多利用各種可以蒐集到的統 因考慮到綜合性統計的缺失 計資料做補充說明。 ,必須審慎地引用,建議不要 再陷入各種非單一性資料來 源的困境。 行政院主計 處第三局一 科曾科長雪 雅

文辭已修正。 5 文字說明應更清晰。 1 有關工商普查資料,本處在不洩 根據第四章建議,請文建會與 漏個別資料之原則下,可配合文 主計處協商普查資料取得,以 建會需要提供。至於普查對象未 及進一步之行業分類修正、新 涵蓋所有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 增。 本處在下次普查前會徵詢各相關 意見,只要符合「有營利性的經 濟活動」、「有固定的場所單位」 等二項條件,原則上是可檢討納 入。 2 各國有關文化產業之細分類繁簡 同意,此已列入本研究之第四 不一,本研究建議修訂的行業分 章建議部分。 類方式,本處將列為下次修訂行 業分類的參考。但文建會基於業 務需要,可在本處行業分類四碼 架構下增加細分類(如財政部之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

行政院新聞 局廣電處四 科卜科長正 珉

1 有關九十年資料尚未呈現部分, 在於總產值的統計上,對於非 是否可考慮改以其它政府單位或 同一來源的數據,會產生重複 公民營機構所蒐集之具相當公信 計算的困難,但對於 90 年工 力之統計資料,加以推估或代替 商普查缺乏之部分,可以由文 147


並註明出處。

建會再委託新研究案,以特定 細分的產業調查出正確數據。

2 根據以上資料,再提出本報告之 對於是否以數據來做為政策 政策建議或發現之產業議題。 之依據,建議由文建會委託新 研究案進行之。 行政院新聞 局電影處一 科田科長又 安

1 由於主計處工商普查資料之公布 同意,已經列入。 時間,對於政策之參考與運用 上,確有緩不濟急現象,本報告 第七十七頁表 30-10 有相關統計 係按年、按季之調查,為方便業 務單位(政府)蒐集及諮詢,建 請將該表增加相關「調查機關」, 俾供參考。 2 挑戰 2008 國發計畫強調全球國 建議以文建會選定特定產業 際行銷之概念,故建請提供出口 方式,以新研究案調查出口值 值與進口值數據資料或可供諮詢 與進口值之數據,可查詢單位 之調查單位。 為經濟部國貿局。 3 若報告之修正容許,則建請將過 因不理想之行業碼與缺乏相 去相關數值,予以長期之趨勢分 關產業數據,對於產業政策的 析,如此,亦可作為未來 2008 推行,亦同樣缺乏可參考之量 年國家推動國發計畫之成長情形 化數據。 參考。

國立臺灣美 術館李館長 戊崑

1 本案對釐清「文化創意產業」意 同意,但可從確定文化創意產 涵,著有意義。近年來,我國「產 業之範疇後,以新研究案之研 業」以製造業為核心,使得以人 究取得數據。 力資源為基礎的「服務業」並無 長足發展空間,尤其涉及商標、 專利、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法益 之智慧財產深受漠視。文化創意 產業在我國為新興概念,創意產 業非僅止藝文產業,更且在第四 十一頁所述十三項主要核心產業 外的其他服務業或製造業等個別 產業中亦佔有若干比重。可否就 整體產業面反向估計其產值,以 為適切佐證。

國立臺灣美 術館蔡昭儀

1 第一三七頁關於本研究案建議新 本研究案已經將審查建議列 增之 8370 視覺藝術業六碼子項 為附錄 5。 148


小姐

部分,若就藝術表現形式類分, 建議以國家文化資料庫美術類之 類分法為參考(如附) ,此類分法 由國立台灣美術館製定,並經台 北市立美術館及高雄市立美術館 認可共同使用,然可在錄像藝術 類併入數位藝術。然而,以未來 的產值調查與推估的實際執行面 而言,以『視覺藝術創作』總體 概括來作調查,似比分項調查來 得務實可行。 2 關於 8760『藝文服務業』部分,建議文建會邀請各相關專業 藝廊及藝術品拍賣公司本質即為 領域的從業人事一同參與討 經紀業,如何界分應再作進一步 論統計之分類。 考量。另, 『藝術授權業』可望在 未來創造可觀經濟產值,建議可 在本項中納入子項之一。

行政院文建 會周專門委 員慧玲

1 第一三0至一三一頁:有關文建 主觀語句已經修正。建議文建 會未對主計處九十年完成之中華 會下次主計處修訂行業分類 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七次修訂提 會議時,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相 出意見乙節之敘述,似過於主 關行業主動提出修正。 觀。按文化創意產業係行政院於 九十一年五月份提出之政策,而 本案早於八十九年八月即完成修 訂初稿,本案研究單位是否向本 會業務權責單位聯繫過?就研究 文字之陳述,建議研究單位不宜 用主觀判斷之文字。 2 本研究案名稱為「文化創意產業 有關採用主計處之工商普查 產值調查與推估」 ,期中報告時研 統計,乃根據期中報告審查委 究單位設定本案之目標為【界定 員吳聰敏教授及張清溪教授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與概念 之意見,指出不建議以自行推 架構】、【推估我國文化創意產業 估之模式來進行,建議本研究 之產值及對經濟之貢獻程度】 、 案修正期中報告前過於樂觀 【對於政府既有之相關文化統計 之處理,並謹慎處理對於附加 項目的改進與建議】 ,並曾預計於 價值的困難度之排除。 期末完成產值推估;本期末報告 則將目標修訂為【調查我國文化 有關期中報告之所以採用財 149


創意產業之產值】、【對於政府既 稅中心之資料,乃在於以最終 有之相關文化統計項目的改進與 價值推估出文化創意產業之 建議】 ,惟本期末報告大部分引用 附加價值,二位教授亦指出可 經建會委託國藝會辦理之「文化 能會因無法計算出附加價值, 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之資料 而導致產值數據過度重複計 ,有關產值調查資料係以八十五 算。雖然每年調查之財稅資 年工商普查資料為主,且部分主 料,可供個別產業之產業規模 計處未列入工商普查之資料,即 消長之比較,但是對於計算出 使至九十年工商普查完成之報告 其附加價值是有所困難。 (預計九十三年初出爐) ,仍無法 取得產值資料,研究單位雖然於 而根本不能直接採用財稅資 第一一八頁中說明相關之困難, 料的問題,乃在於對於文化創 惟本案如無法完成相關產業之產 意產業的行業界定無法取得 值推估,似無法達成本研究案原 共識,另外對於某些行業缺乏 設定之目標。研究單位於第一二 官方之行業分類碼,亦對於未 四頁建議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來統計產生困擾。 (九十一年全年度之財稅資料, 可於九十二年三月取得)計算產 有關採用國藝會之報告,乃根 值,本研究是否有可能採用?如 據文建會對於研究案之期中 研究單位採用九十年全年度之財 報告審查意見,必須根據各進 稅資料做研究,是否可獲得較八 行之相關研究,統一範疇界定 十五年工商普查資料較新的產值 之意見而來。是以,國藝會報 推估?請研究單位說明為何完全 告為基礎性建構,本研究案乃 放棄期中報告所做之推估,尤其 延續其研究界定架構,進一步 研究單位於第一三八頁中亦提及 提供其在於 90 年工商普查取 建議修改行業碼如果順利取得共 得數據之可能性。 識,將於民國九十五年工商普查 進行調查,所提建議似均緩不濟 是否一定要有產值做為政策 急,如何先行推估出文化創意產 參考,可否再議其重要性。 業之產值,方為現階段之要務。 3 第五十一頁:有關英國文化產業 有關英國的創意產業產值已 分類及產業規模資料,所列各類 經更正。 產業資料年代不一,部分未註明 年份(如手工業及出版) ,建議採 同一年份資料並列表比較,較為 清楚。 4 第八十三頁最後一行:音樂業之 文辭已經更正為「下游」。 下「流」…,是否為下「游」之 150


誤? 5 第 93 頁:第一行及第二行提及 已經將預算部分不予列入內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文。 已經編列五億元至傳統工藝技術 已經將 ET.A. 與 A.C.刪除。 及藝術人才國際交流等計畫上乙 節,按本會九十二年文化創意產 業八項子計畫共編列六億元,傳 統工藝僅八千多萬元,藝術人才 國際交流為三千萬元,本節敘述 是否需明列預算金額,建請再 酌。表 3-17 註:第二行及第三行 所述 ET.A.與 A.C.於表中均未出 現,似與表中內容無關。 6 第九十四頁,表 3-18 註:第二行 已經將 ET.A.刪除。 所述 ET.A.於表中未出現,似與 表中內容無關。 7 第一0八頁,圖 3-4:數位內容 重新調整圖檔加以顯示。 產業的關聯產業內容文字模糊不 清。 8 第一一七頁,圖 3-5:香港創意 統計表重新打字,重新製作圖 工業從業人口產業別分配圖內容 檔加以顯示。 文字模糊不清。 9 第一一八頁,表 3-29:香港創意 統計表重新打字,並翻譯為中 工業相關產業進出口統計表內容 文,不再以圖檔顯示。 文字模糊不清。 行政院經建 會部門計劃 處技士李建 興

1 第八至十頁之表 2-1、2-2 請述明 資料來源引述,已經列入。 資料表來源。

經濟部工業 局技士陳宏 斌

1 有關七十九頁引用之工廠設立登 該引述之規則,已從文中刪 記規則,因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 除。 後,目前該規則已經廢除,請修 正。

2 建議修飾第一三0頁之用詞。 文辭已修正。 3 第一三七頁之建議分類可做為進 請文建會再行召開會議,邀請 一步討論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界定 其他相關單位一同協商並界 之參考。 定範疇。

2 請再予修飾本報告之文字用詞。 文辭已修正。

151


國立臺灣工 藝研究所翁 所長徐得

1 統計的分類(歸類)需要了解產 同意,請文建會邀請各相關專 業的內涵才能比較正確的界定, 業領域的從業人事一同參與 因此有必要與各專業領域討論。 討論統計之分類。 2 創作是單一的作品,其核心價值 同意。 之產值較有限,至其設計應用才 有可能有較大之產值。

國立傳統藝 術中心柯主 任基良

、 「漆藝」與「竹 1 P.93 及 P. 137 有關新增 8740「工 建議「織繡」 藝創作」之分類,可新增六碼子 藝」已經加入內文。 項,有關子項分類,國立傳統藝 將其建議附上為附錄 4。 術中心提供「傳統工藝」類分類 表(如附后),併請參酌。P.137 原列舉子項至少要包括「織繡」 、 「漆藝」與「竹藝」。 2 文化產業應指能創造產值的產 建議文建會未來能對於 8900 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未來部分 及 8800 邀請各相關專業領域 設施將結合文化休閒、觀光與傳 的從業人事一同參與討論統 統藝術之各項元素及設施委外經 計之分類。 營,以能創造產值為營運目標。 依據主計處 90 年新增標準行業 別分類,本中心似可歸類為 8900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中之「類似機構」 ;另外本中心亦 從事傳統藝術之研究、保存、暨 出版書籍、期刊與有聲出版品, 並建置傳統藝術數位化典藏資料 庫,園區內亦擁有七百三十餘 坪,可藏書六萬冊之中型圖書 館,故已跨越 8800「圖書館及檔 案保存業」之類別。為避免未來 進行調查統計時,因歸類項目重 複或無法區分,建議像類似本中 心之綜合型之社會文化設施,應 獨立另列一項子項,進行調查統 計。

文建會第一 處陳文瑤小 姐

1 報告中多處提到文化統計,而本 同意,建議文化統計採取專題 年度「文化統計」原擬朝中、英 研究或報告之方式。 文合輯發展,惟各方對內容項目 意見多所分歧,有的希望精減、 152


有的希望擴增、有的希望深入, 惟本書已形同每年一刊之官書, 時間上實有壓力,加之以統計數 據一單位就是一單位,對於任何 未知、不穩定或不確定項目,絕 對減至最低,且不論委辦或自 辦,對於資料來源及其相關說 明,本會並無法置身於外,換言 之,即使引用其他部會之資料有 誤,本會亦需擔負部分解釋責任 。故基於目前業務朝向委外負責 辦理之政策取向,建議未來多採 取專題研究或報告之方式,或許 更能因應局勢所趨。 2 目前本會對於文化統計業務所投 同意,建議文建會配置新人力 入之員額並不如外界所預期,即 資源配合統計業務需求。 使朝向委外負責辦理之政策取 向,或是改成專題研究或報告方 式,均需人力就計畫方向提出需 求規格,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 商及審查等相關事宜。故人力的 配置是業務推動上必要考量的因 素。

153


附錄 1:社會教育事業(文化設施)之產業分析報告 本附錄將參考引用台灣經濟研究院的 IBIS 產業經濟資料庫 (http://www.ibisworld.com.tw/)對於社會文化設施產業之研究報告。

IBIS 產經資料庫以九個層面分別進行分析,包括: 產業活動之 界定

產業界說說明、參閱資料、在本產業的主要活動

主要統計

主要敏感因子 過去至少三年的產業主要指標均提供於此。 還包括 :產業營 業額、產業附加價值、就業人數、企業場所數目、出口、進口、 國內需求、總工資。

市場特徵

市場規模 本節列出每個產業的國內市場和出口市場大小。 產業關聯 本節列出該產業的主要供應商和其主要的客戶產業,連同 SIC 標準產業分類以便參考。 需求決定因素

附錄 p. 1


列出可能引起需求上升或下降的主要因素。 國內與國際市場 國內與國際市場出口 出口值變化趨勢(呈遞增、遞減、或不變)以及出口值占營業 額比例。出口值變化趨勢(呈遞增、遞減、或不變)以及出口 值占營業額比例。 國內與國際市場進口 國內及國際市場界定產品和服務的國內及其他國家市場。這裡 強調﹕國內市場的規模(國內需求)和進口所佔的比例 進口來源的主要國家(可能的話連同百分比與相對進口值大小) 國內需求規模的變化趨勢和進口占國內需求比例的變化趨勢 營業額規模和出口值占營業額比例。 主要出口地區(如有可能,應包括它們的比重和相對重要性) 出口值變化趨勢(呈遞增、遞減、或不變)以及出口值占營業 額比例。 競爭基礎 列出產業內企業之間互相競爭的主要類型。同時亦說明與其它 產業替代產品的競爭。 產業區隔

產品與服務區隔 這會詳列出產業提供的主要產品和 或服務。在可能範圍以 內,IBIS 會指出哪個重要,以顯示哪些項目會對產業的整體結 果有更大的影響。 主要市場區隔 將 IBIS 主要客戶的產業或產業群均詳列於此,並標示出其中最 重要的產業,亦將突顯這些客戶對該產業的重要性。 這些客戶 對 SIC(標準產業分類)所列的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會有重大影 響,因此觀察它們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產業集中度 這一指標說明排名前四大廠商所佔的產業營業額比重。 地區分佈 這是產業營業額或生產毛額的地區分布說明。IBIS 基本上是利 用營業額/生產毛額為計算基礎,但有時也可能會用企業的數目 代替如果營業額或生產毛額數值無法獲得)。

附錄 p. 2


產業條件

進入障礙 本章節是分析造成新公司無法進入該產業的因素,並且還指出 這種情況發生的程度。 課稅 課稅指一個產業所有特定或對其特別重要的各種稅。這也包括 減免稅。 產業協助 產業協助指政府協助及/或其它為提高該產業或某產業部門的 經營成績的措施 (例如撥款補助)。 管制和自由化 如果需要許可證才能在一個產業運營的話,都會在這個章節說 明。 如有可能,我們會提供詳細情形,包括有關獲得許可證的 困難度。有關管制與自由化的重要問題也會在此包括。 成本結構 在本產業運營的公司之平均成本作為總收入的一個百分比。 資本及勞力密集度 提供生產投入組合中折舊與勞務費用關係之指南。 技術和系統 確認並分析這一產業可以獲得的最新技術及/或系統。技術指機 械和設備(如電腦化),這種機械和設備能促進更好且更有效率 的生產。 系統指能促進更好更有效率的生產方法。 產業易變性 產業易變性指過去幾年來產業產出所發生的波動情形。 全球化 這表示該產業全球化的程度。 IBIS 把全球化程度的定義建立 在一些因素的基礎上作為準則,其中包括:

產業經營績 效

外國公司控制市場的程度。 國外企業需求所佔的比例 以及當產業是以國內企業為主時,其他國家的產量。

歷史性經營績效 本部份說明該產業發展中過去發生的重要事件。 附錄 p. 3


目前經營績效 這是本產業對過去五年發展的主要分析部份 有關產業的主要 經營指標也會加以討論,並對該產業發生的重要事件作出解釋 並指出其發展趨勢。 產業參與者

主要廠商 列出產業中的主要廠商和這些廠商有關的重要資料。 有可能的 話,會包括該主要廠商的市場佔有資訊。

關鍵因素

主要敏感因子 敏感因子是指那些產業經營者所能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但這 些因素有可能對經營上有重大影響。 主要成功因素 這些是產業經營者控制範圍以內的因素,可以參考作為 為了成 功。通常這些項目包括一些作為幫助降低 主要敏感因子影響效 果的作為。

產業前瞻

產業前瞻 主要分析部分,產業前瞻會對主要的產業指標進行未來的預測 分析,預測分析期間為未來的五年。

附錄對於特定文化創意產業的分析,僅及部分並非全觀,引用資料與數據來 自多方面統計來源,對於未來前瞻的經濟及產業指標,部分為推估,是以,必須 謹慎應用。唯附錄之各項產業說明與界定,乃補充本研究之背景與提供給閱讀者 對現有之文化創意產業個別的產業活動、結構與各項關鍵因素,一項參考起點, 並能有廣泛性的理解。

附錄 p. 4


社會教育事業(文化設施) Published Date 5-七月-2001 界說 產業界說說明 凡各種社會教育事業,如科學館、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動物園、水族館等 公共場均所屬之。

參閱資料 參閱其他產業 •

說明: 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與藝文活動有關 之經營、經紀、代理等行業,應參閱 P8600 藝文業。 產業: P8600 - 藝文業

說明: 運動場地如溜冰場、運動場、游泳池、賽馬場、射箭場等經營之行 業,應參閱 P8701 運動場業。 產業: P8701 - 運動場業 說明: 綜合遊樂場所如遊藝場、森林遊樂區等經營之行業,或從事綜合遊 樂服務為主,並附帶提供住宿及餐飲服務,或兼作農事活動者,應參閱 P8702 遊樂園業。 產業: P8702 - 遊樂園業

活動 這個企業在本產業的主要活動是:: • • • • • • • • • • • • •

公共天文台 公共博物館 公共植物園 公共圖書館 公共科學館 公共文物陳列館 公共史蹟陳列館 公共社會教育館 公共資料交換服務 公共藝術館 公共美術館 公共水族館 公共文化中心 附錄 p. 5


• • •

公共工業陳列館 公共有聲圖書館 公共資料編譯館

5-七月-2001 主要統計 名目價格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營業額

N/A *13,521.0 *15,165.0 *18,826.0 *19,644.0 *20,665.0 百萬元

生產毛額

N/A *3,389.0 *3,956.0 *4,172.0 *4,412.0 *4,612.0 百萬元

場所數目

N/A

*701.0

*738.0

*747.0

*757.0

*766.0 家

企業數目

N/A

*701.0

*738.0

*747.0

*757.0

*766.0 家

就業人數

N/A *8,865.0 *9,954.0 *10,172.0 *10,395.0 *10,485.0 人

出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進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工資與薪資 N/A *3,389.0 *3,956.0 *4,172.0 *4,412.0 *4,612.0 百萬元 國內需求

NC

NC

NC

NC

NC 百萬元

NC

固定價格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營業額

N/A *15,104.3 *16,390.1 *19,745.1 *20,206.5 *20,665.0 百萬元

生產毛額

N/A *3,785.9 *4,275.6 *4,375.7 *4,538.3 *4,612.0 百萬元

場所數目

N/A

*701.0

*738.0

*747.0

*757.0

*766.0 家

企業數目

N/A

*701.0

*738.0

*747.0

*757.0

*766.0 家

就業人數

N/A *8,865.0 *9,954.0 *10,172.0 *10,395.0 *10,485.0 人

出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進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工資與薪資 N/A *3,785.9 *4,275.6 *4,375.7 *4,538.3 *4,612.0 百萬元 國內需求

NC

NC

NC

附錄 p. 6

NC

NC

NC 百萬元


實質成長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 0

營業額

N/A N/A *8.5 *20.5 *2.3 *2.3 Percent

生產毛額

N/A N/A *12.9 *2.3 *3.7 *1.6 Percent

場所數目

N/A N/A *5.3 *1.2 *1.3 *1.2 Percent

企業數目

N/A N/A *5.3 *1.2 *1.3 *1.2 Percent

就業人數

N/A N/A *12.3 *2.2 *2.2 *0.9 Percent

出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Percent

進口值

N/A N/A

N/A

N/A N/A N/A Percent

工資與薪資 N/A N/A *12.9 *2.3 *3.7 *1.6 Percent 國內需求

NC

NC

NC

NC

NC

NC Percent

比率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進口占國內需求的比重 N/A

N/A

N/A

N/A

N/A

N/A Percent

出口占營業額的比重

N/A

N/A

N/A

N/A

N/A

N/A Percent

平均每員工的營業額

N/A *1.70 *1.65 *1.94 *1.94 *1.97 百萬元

薪資占營業額的比重

N/A *25.06 *26.09 *22.16 *22.46 *22.32 Percent

市場特徵 市場規模 社會教育事業 1996 年~2000 年經費支出名目成長率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1996 經費支出名目成長率

1997

1998

1999

2000

5.23 12.16 24.14

4.35

5.20

年經費支出名目成長率 [0] •

估計 2000 年社會教育事業經費支出總額為 206.65 億元,本產經費支出自

1996 年以來呈現逐年提高的趨勢。 估計 2000 年社會教育事業之家數為 766 家,就業人數為 10,485 人,本 產業之家數與就業人數自 1996 年以後呈現持續成長的趨勢。 附錄 p. 7


為推展各級各類社教機構辦理社會教育與文化建設工作,政府相關單位除 結合民間資源,推動社教工作外,亦充實社教機構之建立,以落實城鄉均 衡發展,故我國社會教育事業之規模逐漸擴大。

產業關聯 下游的關聯產業 •

查無紀錄

上游的關聯產業 • • • •

C3141 - 資料處理設備製造業 本產業有關資訊系統方面的服務,由 C3141 資料處理設備製造業提供。 M9111 - 政府機關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由 M9111 政府機關設置。 P8320 -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公共圖書館所需之雜誌、期刊,由 P8320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提供。 P8330 - 書籍出版業 公共圖書館所需之書籍,由 P8330 書籍出版業提供。

需求決定因素 • • • •

大眾之文化水準:民眾文化水準較高之地區,對展覽、文化活動以及圖書 館之參與及使用率較高,故民眾文化水準的提高,提高本產業之需求。 大眾休閒時間的多寡:大眾休閒時間較多時,對本產業之服務參與或使用 意願較高,增加本產業之需求。 館藏、展覽內容與特色:館藏、展覽內容具有不同之特色與特殊之功能時, 或展示品之品質較高時,可吸引較多之民眾。 觀光客之多寡與文化水準:部份社會教育機構,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 館、美術館等具有民族特色者,可吸引觀光客的參觀,故觀光客人數較多 或文化水準較高時,對部份社會教育機構之服務需求較高。 政府之推動:為達到發展全民教育以及終身教育之目的,政府一方面配合 國家建設計畫,整體規劃終身教育體制;另一方面為使社會教育均衡發 展,策劃推動符合民眾需求之社教措施,研修各種社會教育之相關法律, 以及興建各種社會教育機構,推動各種文化活動,輔助社會教育發展。 教育水準的提高:教育的普及與日漸提高,使民眾對社會教育文化方面之 需求日益殷切,對本產之發展有極大的影響。

國內及國際市場

附錄 p. 8


國內及國際市場出口 出口比例低。 出口趨勢穩定。

國內及國際市場進口 進口比例低。 進口趨勢穩定。

國內及國際市場分析

本產業不適用進出口分析。

競爭基礎 • • •

位置:社會教育機構設置於交通方便的都會區,除了能方便民眾到館參觀 與使用資源外,都會區之居民較多,對文化活動之參與亦較踴躍。 館藏內容:就圖書館而言,館藏書刊較豐富,可吸引較多民眾閱讀,具有 專門主題之館藏,可吸引較固定之使用民眾。 主題特色:如科學館、博物館、動物園、藝術館、水族館……等機構,展 覽主題或物品能符合大眾之喜好,並時常更替,且需具有特別之特色,以 供給不同需求之民眾;若展覽品具有稀少或唯一的特性,更具吸引力。 品質:館藏物品的品質較好者,較能獲得大眾之喜愛。

生命週期 生命週期階段

產業生命週期處於成熟階段。

生命週期理由 • • •

本產業之實質附加價值成長率、家數成長率及就業人數成長率近幾 年來均為正。 自 1997 年以後,本產業之實質支出成長率為正。 近五年來,本產業之企業家數成長率均為正。 近五年來 本產業之就業人數成長率為正 附錄 p. 9


• • • • • •

近五年來,本產業之就業人數成長率為正。 近五年來,本產業之實質附加價值成長率均為正。 1996 年以來本產業之企業家數成長率均為正。 1996 年以來本產業之就業人數成長率均為正。 1997 年以後本產業之實質附加價值成長率為正。 1997 年以後本產業之實質經費支出成長率均為正。

生命週期分析 •

• •

為落實城鄉發展與教育普及,近年來,各級政府除積極推動各類社 教活動與文化建設工作、辦理公立社教機構之籌設外,亦鼓勵民間 參與,使近年來社會教育事業之實質支出成長。 本產業為非營利機構,附加價值變動主要來自於薪資的變化。由於 本產業就業人數呈現成長,故實質附加價值亦逐年提高成長。 由於政府之推動與鼓勵,我國社會教育機構家數近幾年來均呈現正 成長之情勢。在家數成長之下,本產業之就業人數亦持續成長。

區隔 產品/服務區隔 比重

產品/服務 其他社會教育機構

25.63%

公共圖書館

74.37%

• •

社會教育機構依業務性質可分為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 文化中心、社會教育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文物館、動物園及兒 童育樂中心等十二大類。 社會教育機構之功能,在於社會教育之推行與落實,近年來在政府之大力 推動與民間之配合下,社會教育機構家數成長快速,且其功能更加多元化。 我國各類社會教育機構,以公共圖書館家數最多。根據國家圖書館之調查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國家圖書館 1 所,公共圖書館 562 所。在社教館 方面,目前共有台北市、高雄市、新竹、彰化、台南、台東、金門與連江 等 8 所;另外,各縣市均設立文化中心。

主要市場區隔 產品/服務

比重

附錄 p. 10


學生

72.18%

服務業

11.84%

其他

8.36%

軍公教

7.62%

分析: •

我國使用社會教育機構者,可依其工作性質來加以區分。由於本產業中圖 書館所占的比重最高,而學生由於時間上較為充裕,以及學習上之需要, 使用率較高。

產業集中度 產業集中度低。

• •

估計本產業前四所主要社會教育機構之市場占有率低於 40%,故本產業屬 於低度產業集中度。 規模較大之社會教育機構均為國立,除資源較豐富,經費較充足外,大多 位於台北都會區。

地理分佈 年: 2000 標題: 社會教育事業家數地理分佈 地區

資料

單位

中部地區

22.6*

百分比

北部其他地區

22.3*

百分比

台北市

17.4*

百分比

金門馬祖地區

1.1*

百分比

東部地區

5.4*

百分比

26.8*

百分比

4.5*

百分比

南部其他地區 高雄市 •

以社會教育機構家數地理分佈來看,我國社會教育機構以南部其他地區所 占比重最高,其次為中部地區,再其次為北部其他地區,所占比重分別為 26.77%、22.62%與 22.31%。

附錄 p. 11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大多設立於台北市,台北市為經濟、文化重心,人口集 中,且資訊較為發達。台北市社會教育機構所占的比重 17.38%,顯著高 於高雄市,而東部地區與金馬地區社教機構比重偏低,顯示我國社會教育 機構分佈不均的情況。

產業條件 進入障礙

進入障礙程度中等。 進入障礙程度不變。

• •

法令規定 資金

分析: • • •

根據社會教育法,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社會教育機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置,需符合「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之各項規定。 博物館、美術館、科學館、藝術館……等以展覽為主之社會教育機構需具 有龐大之資金,以收集有展示價值之特殊物品,滿足社會大眾之喜好;圖 書館之設立亦需具有大量之資金,購置足夠之圖書以應讀者之需要。

課稅 商品

稅率

稅收類別

文化藝術活動 0 - 0% 加值型營業稅

• •

政府單位所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各項收入,均編入下年度預算中,故免徵 營業稅。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 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 士地稅及房屋稅。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 辦,且其用地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 業稅及娛樂稅。

附錄 p. 12


產業協助 產業協助程度中等。 產業協助的趨勢不變。

• • •

• •

本產業不適用關稅。 社教機構所從事之文化藝術活動,得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 為加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依其機構專業特性及社會教育功能,配合社會需 求辦理終身教育,提供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國民知能,提升生活品質, 建立終身學習社會,教育部訂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教育部訂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鼓勵私人企業單位設 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社會教育活動。 為輔導台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事宜,政府訂定「台灣地區公私立公共 圖書館輔導辦法」,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對臺灣地區公私立圖書館 事業之發展加以輔導。

管制 管制程度高 管制趨勢穩定

• • • •

社會教育機構之各項管制與規範,係依據「社會教育法」之規定。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各項管制與規範,係依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 獎勵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已於 1999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 公立博物館之各項管制與規範,係依據「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之規定。 公立圖書館之各項管制與規範,係依據「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之規定。

成本結構 年: 2000 項目

成本 %

其他成本

21.9%*

薪資

22.3%*

事務費及業務費

32.3%*

資本支出

23.5%* 附錄 p. 13


分析 •

社會教育機構經費支出可分為經常支出以及資本支出,經常支出又可分為 薪資、事務費及業務費以及其他支出。在所有支出項目中,以事務費及業 務費支出最高,其次為資本支出,占社教機構總經費支出比重分別為 32.26%與 23.49%。 本產業資本支出比重高達 23.49%,由於產業內商品如圖書之購置或展覽 品的購買皆屬於資本投入,另外,近年來教育部進行「積極籌建國立社教 機構」之計畫,陸續有多所社教機構籌建與啟用,使本產業資本支出所占 比重較高。

資本勞力密集度 資本密集度中等。

本產業之勞動報酬相對資本支出的比例為 0.95:1。

分析: •

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定義要素密集度之定義為資本與勞動報酬的 相對酬比。當勞動報酬對折舊的比例在 3:1 以下時,屬於高資本密集產 業,勞動報酬對折舊的比例在 3:1 至 8:1 之間時,屬於中度資本密集產 業,勞動報酬對折舊的比例在 8:1 以上時,屬於低度資本密集產業。 由於本產業並無折舊資料,故以資本支出代替折舊費用。由於數家社教機 構籌設中,使本產業勞動報酬相對資本支出的比重較高。但資本具有遞延 效果,無法於當期完全耗用,故估計本產業之勞動報酬相對折舊之比高於 8:1,屬於低度資本勞動比。 由成本結構來看,受雇人員薪資所占的比重為 22.34%,故本產業屬於勞 動密集型產業。

技術和系統 技術系統的變化速度中等。

圖書館的線上公共目錄查詢系統(OPAC),除了在 DOS 環境的文字介面, 亦有在視窗環境的圖形介面,有主從式的 Windows PAC 及以全球資訊網 為基礎的 Web PAC。 附錄 p. 14


• •

因應使用者資訊需求及提升服務品質,對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的需求增加, 包括機讀編目格式資料轉換、線上合作編目、權威控制、書目品質控制、 與國內外資料庫連線、線上館際互借、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多媒體資料運 用與管理等功能。 中文書目光碟系統可提供查詢、編改、轉錄、新增及印製各項報表、卡片、 書標及書後袋等多項功能。 線上合作編目系統可提供圖書館目錄檢索、始編目、拷貝編目、書目編輯、 協助、及各種提示與訊息等功能;權威控制系統可提供「個人著者」 、 「團 體和會議名稱」 、 「劃一題名」 、 「家族名稱」 、 「地名」 、 「主題標題」等權威 檔之管理,並可建立「見」、「參見」等參照關係及提供全域修正之功能; 編目批次作業可提供合作館列印書目卡片、書標、書後卡之功能,並可批 轉入/轉出書目資料及列印統計報表;參考諮詢系統可提供參考館員及一般 使用者檢索書目資料時,其顯示畫面為條列式而非線上合作編目系統之機 讀編目格式。 公共圖書館將積極於成為地方資訊資源中心,建立各種與地方歷史、地 理、文學、藝術、特殊讀者服務相關的資料庫,如地方文獻與文物資料庫、 地方藝文活動資料庫、地方論壇、社區生活資訊、兒童資訊、青少年資訊、 長青資訊等。 各社會教育機構皆有其特殊之硬體設施與設備,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之 立體劇場為平面大型無接縫銀影,主要設備為立體電影放映系統以及立體 多媒體放映系統;台北市立天文台有直徑十六米半球天象放映室,內置日 本五藤公司天象一座,另亦有圓頂銀幕、全天電影機……等。 部份社教機構業務皆已電腦化,如節目策劃執行系統,規劃會計作業基本 管理;外租代售票券服務;觀眾查詢系統;語音預約購票系統,民眾直接 以電話訂票,大幅提高售票速度與服務品質……等。

產業易變性 易變程度中等。

• •

產業易變性主要為衡量過去五年間營收波動情形之指標。根據台灣經濟研 究院產經資料庫之定義,產業營收易變性低於 3%以下為低度易變性, 3%~10%為中度易變性,10%~20%屬於高度易變性,而 20%以上則為非 常高度易變性產業。 本產業 1996 年至 2000 年之營收易變性為 9.89%,屬於中度易變性產業。 本產業於 1997 年與 1998 年總支出成長快速,為本產業營收易變性較大

附錄 p. 15


的主要原因。 全球化 全球化程度低。 全球化趨勢穩定。

• • • •

全球化主要以外國廠商營業收入占本產業營收入之比重、進口依存度以及 出口依存度三項指標中最高的一項為衡量指標。 國內社會教育機構皆由政府或本國私人單位所設立,故就外國股東所占的 比重而言,本產業屬於低度全球化產業。 本產業不適用進出口分析,故不論就進口占國內需求的比重或是出口占產 業營收的比重而言,本產業均屬於低度全球化產業。 綜合而言,我國社會教育事業屬於低度全球化產業,且預期外資所占的比 重仍然偏低,故其全球化趨勢穩定。

經營績效 歷史性經營績效 我國近代社會教育思想之起源,與我國新教育思想之產生,幾乎是同一時期。清 末,由於甲午、庚子兩役我國慘敗,國人危機意識增強,許多憂國之士均認為富 強之基礎在於振興教育,因而除學校教育外,亦倡導社會教育之普遍實施。但此 時政府尚無主管社會教育事業之行政機關,以便對社會教育做計畫、監督及輔導 之責。民國成立以後,在教育部正式成立社會教育司,與普通教育司、專門教育 司並立。此為我國社會教育在教育行政上獲得正式地位之時期,我國正式使用「社 會教育」一詞,也開始於此。 民國成立以後之社會教育,大約可以分為四期:民國初年之社會教育、國民政府 成立後之社會教育、抗戰時期之社會教育與復興基地之社會教育。在民國初年之 社會教育時期,教育部設立北京通俗教育調查會,次年成立通俗教育研究會,並 公布「通俗教育講演所規程」、「通俗圖書館規程」等。同年江蘇省成立全國第 一所通俗教育館,可以說是後來民眾教育館及今日社會教育館之前身。正式社教 人員訓練機關於國民政府成立以後時期開始創立。1932 年教育部制定「民眾教 育館暫行規程」,確立民眾教育館為我國實施社會教育之中心機關,從此民眾教 育館在我國教育制度上獲有一席穩固之地位。抗戰時期之社會教育實施機關方 面,除民眾教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外,教育部亦於 1938 年頒布「各級學校 兼辦社會教育辦法」,使各級學校成為各地社會教育之推行中心。另一方面,陸

附錄 p. 16


續頒布「民眾教育館組織章程」與「民眾教育館實施辦法」。 遷台以後,政府也陸續恢復或新創各種社教機構,如圖書館、音樂廳、博物館、 戲劇院、科教館、動物園……等。近年來不僅各級政府為使城鄉均衡發展,滿足 各地需要,除積極推動興建公立社教機構外,並鼓勵民間基金會大力參與,使社 教機構朝向更多元化、現代化之方向邁進。在社教機構方面,1977 年政府推行 十二項建設,宣示加入文化建設,規定每一縣市建立包括圖書館和音樂廳的文化 中心,以為當地民眾從事文教活動場所,使城鄉均衡發展及建立各地文化特色。 其次,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國立中央圖書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省市 立美術館、鄉鎮市區圖書館先後落成啟用;國立科學工藝博館、國立台灣史前文 化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正分別規劃籌備、興建。 另外,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台灣藝術教育館、台灣科學教育館亦進行遷建 工作,教育廣播電台已決定改制擴大功能,以期落實「全民教育」「終身教育」 之社會育宗旨。

目前的經營績效 教育部依據「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中「普設終身學習場所」方案,與「教改行 動方案」中之「強化社教機構功能」等重點推動社會教育。除輔導各級社教機構 建立義工制度,以結合民間資源外,亦以社教館為推行社會教育之基本單位,建 立社教工作站,以深植基層社會教育。另外,教育部亦已開始執行「積極籌建國 立社教機構」計畫,籌建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及國 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其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已於 2000 年年初開放。此外,為 因應時代環境之變遷,辦理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國立台灣科學教育博物館、國 立國家圖書館台灣分館遷建,充分發揮社教功能。在各項社會教育工作的推動 下,自 1996 年以來本產業經費支出呈現逐年成長的趨勢。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國民經濟與教育水準的提高,使大眾對文化、 藝術之需求日益殷切。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民眾之需求,政府除增設各類型之社 教機構外,亦鼓勵私人興建社會教育機構,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素質, 故近幾年來我國社會教育機構與就業人數逐年增加。 為健全社會教育推動之法制基,有關單位研修「社會教育法」、「國立歷史博物 館等國立社教機構組織條例」、「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各省市公立 博物館規程」、「各省市公立科學館規程」、「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研訂 「博物館法」、「圖書館法」、「省市公立美術館規程」;訂定發布「公立社會 教育機構及人員專題研究補助經費及考查要點」、「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 並研訂「加強公共圖書館建設六年計劃畫」、「發展與改進童軍教育活動三年計

附錄 p. 17


畫綱要」。 為因應文化部成立,縣(市)立文化中心改制為縣(市)文化局,並列為縣(市)政府所 屬一級機關,統一各縣(市)政府文化機關之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以利中央與地 方文化業務之協調與執行。故各縣(市)立文化中心於 1999 年底及 2000 年間陸續 改制為文化局。 文化中心改制情況 縣市別

時間

基隆市

規劃中

台北縣

2000/1

宜蘭縣

2000/6

桃園縣

規劃中

新竹市

2000/1

新竹縣

2000/1

蘭栗縣

2000/9

台中市

2000/1

台中縣

2000/3

彰化縣

2000/3

南投縣

規劃中

雲林縣

1999/12

嘉義市

1999/12

嘉義縣

2000/5

台南市

2000/1

台南縣

2000/12

高雄縣

2000/1

澎湖縣

2000/1

屏東縣

2000/7

台東縣

2000/2

花蓮縣

2000/4

資料來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圖書館年鑑

附錄 p. 18


營業額成長率 營業額$NT 百萬

成長率%

1996

15,104.3

N/A

1997

16,390.1

8.5

1998

19,745.1

20.5

1999

20,206.5

2.3

2000

20,665.0

2.3

2001

20,378.0

-1.4

2002

20,918.0

2.6

2003

21,634.0

3.4

2004

22,264.0

2.9

2005

23,004.0

3.3

生產毛額成長率 生產毛額$NT 百萬

成長率%

1996

3,785.9

N/A

1997

4,275.6

12.9

1998

4,375.7

2.3

1999

4,538.3

3.7

2000

4,612.0

1.6

2001

4,532.0

-1.7

2002

4,617.0

1.9

2003

4,725.0

2.3

2004

4,815.0

1.9

2005

4,919.0

2.2

參與者 主要廠商詳細內容

附錄 p. 19


市場占有率 主要廠商

市場占有率範圍

國圖

3.07% - 3.07% (2000)

國圖

3.07% - 3.07% (2000) 1.51% - 1.51% (2000)

廠商績效

國圖, 市場占有率: 3.07%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電話:(02)2361-9132 館長:莊芳榮

• •

國家圖書館於 1933 年籌設於南京,1954 年在台灣復館,原設於台北市南 海路植物園內,後因館舍不敷使用,於 1986 年 9 月遷至現在館址。國家 圖書館原名為中央圖書館,1996 年 1 月始更名為「國家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掌理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編藏、考訂、參考、閱覽、出版品 交換、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等事宜;主要任務有蒐集編藏國 家圖書文獻、廣徵各國重要出版品、編印書目及索引、研訂各項規範標準、 輔導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便利學術研究以及促進文化交流。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止,國家圖書館共有藏書 1,741,720 冊(件),中文 圖書(含日文與韓文)1,300,357 冊,西文書 441,363 冊,期刊 24,685 種, 報紙 427 種,非書資料 705,244 單位。

國圖, 市場占有率: 3.07%

• • •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電話:(02)2361-9132 館長:莊芳榮 國家圖書館於 1933 年籌設於南京,1954 年在台灣復館,原設於台北市南 海路植物園內,後因館舍不敷使用,於 1986 年 9 月遷至現在館址。國家 圖書館原名為中央圖書館,1996 年 1 月始更名為「國家圖書館」。

附錄 p. 20


國家圖書館掌理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編藏、考訂、參考、閱覽、出版品 交換、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等事宜;主要任務有蒐集編藏國 家圖書文獻、廣徵各國重要出版品、編印書目及索引、研訂各項規範標準、 輔導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便利學術研究以及促進文化交流。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止,國家圖書館共有藏書 1,741,720 冊(件),中文 圖書(含日文與韓文)1,300,357 冊,西文書 441,363 冊,期刊 24,685 種, 報紙 427 種,非書資料 705,244 單位。

, 市場占有率: 1.51%

• • • •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 49 號 電話:(02)2361-0270 館長:黃光男 國立歷史博物館創立於 1955 年年,館內收藏以中原文物為主,地方文物 為輔,大部份係 1956 年 7 月至 1957 年春接收原河南博物館遷臺及戰後 日本歸還古物,其中包括河南新鄭、輝縣及安陽出土的銅器;洛陽地區出 土的先秦繩紋陶、漢代綠釉陶、六朝舞樂俑、唐三彩等。除了珍藏中原文 物外,國立歷史博物館並加強台閩地方文物之蒐集,使其成為我國以常民 文化為特色的收藏重鎮。 國立歷史博物館之主要功能為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 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建立與歐、亞、美、非各國一流博物館合作關係, 並結合運用民間資源、企進國際文化交流。 至 1999 年底為止,歷史博物館之藝術品典藏文物類為 42,245 件,藝術品 類為 7,562 件。

其他廠商 •

各類社會教育機構均有不同之功能,如科學館以科學類的蒐藏展覽為主, 包括天文、生物、物理、科學史、自然保育……等各領域;博物館則為各 種領域相關資料之蒐集、典藏、研究及展示;藝術館則涵蓋與藝術相關作 品之典藏、展覽、藝術教育之推廣與藝術之研究;圖書館則做為書籍資料 之收集與閱讀場所。同類型之社會教育機構,亦有不同之功能特色與展覽 重點,針對不同需求之大眾提供所需之服務。

附錄 p. 21


關鍵因素 主要敏感因子 影響 社會教育事業 績效的主要敏感因子包括:

可使用的休閒時間 o

o

社會態度 o

o

當社會大眾之教育文化水準較高,對本產業服務之參與及 使用程度愈高。 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城市,如台北市與高雄市,除了教育文 化水準較高外,對教育機構之使用,亦較容易形成一種風潮,更 增加社會教育機構之使用率。

產業政策/立法 o

一般而言,大眾對本產業之使用率與休閒時間的多寡有 關,當休閒時間較多時,對本產業之需求增加,反之,休閒時間 較少時,對本產業之需求減少。 以往大眾休間活動以出外踏青為主,但隨著生活環境的變 化,以及交通擁塞情況的日漸嚴重,部份民眾改變其休閒活動型 態,而以靜態之閱讀或參展為主。

政府對於社會教育事業的積極推展,以及籌建社教機構, 均會提高社會教育事業之蓬勃發展。

預算 o

o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故政府對社會 教育機構的預算多寡,對本產業之發展影響頗大。 預算之來源除了政府補助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本身之門 票收入亦為下年度預算來源之一,故若社會教育機構經營情況良 好,其經費亦較為充裕。

附錄 p. 22


競爭與替代(其他產業) o

資訊技術的發展,使本產業中某些服務功能受到衝擊,如 網路與傳播媒體的發達,使產業內部份服務亦可於透過網路取 得,而使社會教育機構之使用率下降,此種資訊網路的發展,特 別是對公共圖書之影響最為深遠。

主要成功因素

• •

地理位置 位於交通方便、人口密集都會區的社會教育機構,便於民眾參觀、使用; 且位於都市化程度較高地區者,大眾使用之機率較高。 資料齊全 圖書館圖書文獻收集齊全,使大眾對於資料之獲得方便、迅速。 館藏內容特色 館藏、展覽內容具有不同之特色與獨特性,或展示品之品質較高,可吸引 較多之民眾。

前瞻

營業額成長率 營業額$NT 百萬

成長率%

1996

15,104.3

N/A

1997

16,390.1

8.5

1998

19,745.1

20.5

1999

20,206.5

2.3

2000

20,665.0

2.3

2001

20,378.0

-1.4

2002

20,918.0

2.6

2003

21,634.0

3.4

2004

22,264.0

2.9

2005

23,004.0

3.3

附錄 p. 23


生產毛額成長率 生產毛額$NT 百萬

成長率%

1996

3,785.9

N/A

1997

4,275.6

12.9

1998

4,375.7

2.3

1999

4,538.3

3.7

2000

4,612.0

1.6

2001

4,532.0

-1.7

2002

4,617.0

1.9

2003

4,725.0

2.3

2004

4,815.0

1.9

2005

4,919.0

2.2

前瞻 社會教育事業之發展,與國家教育政策、國家建設的理想、社會發展的脈動、民 眾的需求與世界的思潮等因素息息相關;社會教育之推行與落實,多以社會教育 機構或團體為其規劃開展之根本。隨著部分國立社教機構的陸續成立,以及既有 社教機構功能逐漸充分發揮,預期未來在政府有關部門與民間團體的共同參與 下,本產業之支出與附加價值仍持續成長,但由於 2001 年國內經濟景氣不佳, 政府預算減少,故預期本產業於 2001 年之成長幅度偏低,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 資料庫預測,2001 年社會教育事業之成長率約為 1.40%。 未來在政府教育部為擴大社會教育功能,因應社會之發展及民眾之需求,繼續增 設各類型之社教機構,目前已設有籌備處之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有:國立臺灣史前 文化博物館籌備處、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國 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藝術村籌備處、民族音樂中心籌備處、國立臺 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另外,政府亦鼓勵私人興建社會教育機構,與民間團體共 同合作舉辦各類型之文化教育及活動,另外也將持續充實社教機構之人員編制, 故預期未來我國社會教育機構將持續增加,就業人數亦持續成長。 二十一世紀為休閒化、高齡化、資訊化以及科技化的時代,且公務人員即將實施 週休二日,全民週休二日亦為必然之趨勢,因此未來民眾將有更多的休閒時間,

附錄 p. 24


增加藝文活動的參與是可預期的。故教育部將擴大結合民間資源,更新與推展各 類活動,並致力完成社會教育網路及輔導系統,並結合台灣學術網路,使我國社 會教育之發展能更加蓬勃發展,終身教育體制更加健全。

附錄 p. 25


附錄 2: 「 北 美 行 業分 類 系 統 」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有關 71 中類藝術、娛 樂、及休閒服務業之分類 1 (中文譯版) 感謝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一科提供 71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711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係泛指經營場所或提供服務來滿足顧 客在各種文化、娛樂及休閒興趣之行業,包括(1)製作、提倡或 參與現場表演、競賽或陳列給社會大眾觀賞;(2)保存並展示歷 史、文化或有教育意義的文物及遺蹟;(3)經營場所或服務能夠 使顧客一起參與休閒活動或追求娛樂、嗜好及休閒時間的興趣。 某些場所單位所提供的文化、娛樂及休閒之場所及服務歸在其 他大類,本大類不包括(1)提供兼具住宿及休閒之場所,如狩獵 與垂釣營地、渡假區與賭場旅館應歸入 721 小類「住宿服務業」; (2)餐館及夜總會除了賣餐飲外,並提供現場娛樂表演應歸入 722 小類「餐飲服務業」;(3)電影院、圖書館及檔案室、以及報紙、 雜誌、書籍、期刊及電腦軟體之出版社應歸入 51 大類「資訊服務 業」;(4)以運輸工具提供休閒及娛樂服務,如經營遊覽車、餐 館遊艇、直升機搭乘應歸入 487 小類「風景與觀光運輸業」。 表演藝術、觀賞性運動及相關行業 表演藝術、觀賞性運動及相關行業指從事製作或組織並進行現 場表演,表演者如男女演員、歌手、舞者、音樂團體、藝術家、運 動員、以及其他表演藝人,包括個人(即自由業)表演藝人及生涯 規劃者。歸入本中類須以下列四個基本程序認定:(1)製作(即 提出)項目;(2)組織、管理、且/或籌劃項目;(3)經營及代 理藝人;(4)對現場表演項目的製作提供藝術上、創作上、專業 技巧上的必要意見。本中類的表演藝術團體由四個細類構成,每一 細類的藝人演出都應具有特殊技藝為其基本要件。 構成本中類的行業,清楚地將表演藝術團體與表演藝術家(即 個別的或自由業)區開,在表演藝術、觀賞性運動及其相關行業中, 自由演員雖非僅有現象,卻為一特殊重要現象,從創作活動中區分 這類活動是一極富意義的程序區別,然而這種區分在樂團(即團體) 與藝術家,特別是流行樂團卻很難執行區別。這類場所單位越來越

1

資料來源:北美行業標準分類(NAICS)網址:http://www.census.gov/epcd/www/naics.html

,其中 2002 年版 71 大類(Arts, Entertainment, and Recreation )之網址為: http://eire.census.gov/cgi-bin/epcd/srchnaics02defs。

附錄 p. 26


趨向零星式組織,而且也難對團體與自由演員加以區分,基於這樣 的理由,北美行業標準分類將兼具音樂團體及音樂藝術家身份者, 歸屬在同一業別。 7113 小類「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包括兩個細 類,其一為擁有經營場地,另一則無,這是因為有管理與提供職員 經營場地和沒有場地的這兩種組織間,存在著極為不同的成本結 構。除了沒有場地的組織外,在本小類的其他行業也可能包括經營 無固定場地的場所單位,這類行業有:表演藝術團體、音樂團體及 藝術家、觀賞性運動、個別的(即自由業)藝術家、作家及演員。 本類不含夜總會,有些夜總會可能定期地從事現場娛樂表演, 將之歸屬在行業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可能 會引起爭議,儘管如此,當這類場所單位在沒有進行娛樂表演時, 其主要功能也一如其他飲酒場所,且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食物與飲料 的銷售,應將其歸入 722「餐飲服務業」。 7111 表演藝術團體 凡從事製作男女演員、歌手、舞者、音樂團體、藝術家、以及 其他表演藝人的現場演出之行業均屬之。 71111 戲劇團體及餐館劇場 711110 戲劇團體及餐館劇場 凡(1)公司、團體或劇場從事下列現場戲劇演出的製作:音 樂、歌劇、演奏、喜劇、即興創作、模仿及木偶秀;(2)餐館劇 場從事製作現場戲劇創作並在營業場所內供應餐飲消費之行業均 屬之。戲劇團體或公司可能擁有自己所屬的劇場或其他場所來供自 己的秀演出。 例如: 喜劇班 音樂戲劇團體 現場製作演出劇場(舞蹈除外) 歌劇團體 劇團或定期推出劇目的劇團 本類不包括: ˙夜總會在營業場所供應餐飲給顧客消費,且推出現場非戲劇性的 娛樂演出應歸入 722「餐飲服務業」。 ˙從事組織、管理、且/或提倡非屬自己的創作秀之表演藝術的演 出應歸入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公司、團體或劇場從事製作各式各樣的現場戲劇舞蹈演出應歸入 711120「舞蹈團體」。 ˙自由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家(音樂家及聲樂家除外)從事個人公司 或團體的戲劇活動應歸入 711510「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 ˙音樂家及聲樂家應歸入 711130「音樂團體及藝術家」。 附錄 p. 27


71112 舞蹈團體 711120 舞蹈團體 凡從事製作各式各樣的現場戲劇舞蹈(如芭蕾舞、現代舞、民 俗舞蹈)演出之公司、團體或劇場均屬之。舞蹈公司或團體可能有 /無擁有自己所屬的劇場或其他場所來供自己的秀演出。 本類不包括: ˙脫衣舞孃夜總會,在營業場所內供應餐飲給顧客消費,且推出現 場舞蹈性的娛樂演出應歸入 722「餐飲服務業」。 ˙從事組織、籌劃、且/或管理非屬自己的創作秀之舞蹈演出應歸 入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自由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家(音樂家及聲樂家除外)從事個人公司 或團體的戲劇活動應歸入 711510「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 71113 音樂團體及藝術家 711130 音樂團體及藝術家 凡(1)團體從事現場音樂性娛樂演出(戲劇性音樂或歌劇表 演除外);(2)個人(即自由業)藝術家從事現場音樂性娛樂表 演之行業均屬之。音樂團體及藝術家可能在觀眾面前或工作室演 出,並且可能有/無經營自有場地來供自己的秀演出。 例如: 樂團 音樂團體(戲劇性音樂團體除 鼓樂隊及號角隊(即用於訓練隊 外) 伍) 樂隊 個人音樂家或聲樂家 本類不包括: ˙從事組織、籌劃、且/或管理音樂會及非屬自己的創作秀之其他 音樂演出應歸入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公司、團體或劇場從事製作戲劇性音樂或歌劇之演出應歸入 711110「戲劇團體及餐館劇場」。 ˙自由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家(音樂家及聲樂家除外)從事個人公司 或團體的戲劇活動應歸入 711510「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 71119 其他表演藝術團體 711190 其他表演藝術團體 凡從事現場戲劇表演之公司或團體(戲劇團體、舞蹈團體、音 樂團體及藝術家除外)均屬之。 例如: 狂歡節遊行秀 溜冰團體 馬戲團 魔術秀 附錄 p. 28


本類不包括: ˙喜劇俱樂部或夜總會在營業場所內供應餐飲給顧客消費,且同時 推出現場非戲劇性的娛樂演出應歸入 722「餐飲服務業」。 ˙從事組織、籌劃、且/或管理溜冰秀、馬戲團及非屬自己的創作 秀之其他表演應歸入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 ˙戲劇公司、團體(舞蹈除外)或餐館劇場從事音樂、演奏、歌劇、 喜劇、即興創作、模仿秀及木偶秀之演出應歸入 711110「戲劇 團體及餐館劇場」。 ˙舞蹈團體或隊伍應歸入 711120「舞蹈團體」。 ˙自由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家(音樂家及聲樂家除外)應歸入 711510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音樂團體、個人音樂家及聲樂家應歸入 711130「音樂團體及藝 術家」。 7112 觀賞性運動 71121 觀賞性運動 凡(1)運動隊伍或運動俱樂部在付費觀眾前參與現場運動競 賽;(2)經營競賽場;(3)個人運動員在付費觀眾前參與現場運 動或競賽項目;(4)參與競賽的物主:如汽車、狗、馬,從事加 入一起競賽或其他觀賞性運動比賽;(5)場所單位如運動訓練師 對參與運動項目或競賽者提供專業服務以協助參賽之行業均屬 之。運動隊伍或運動俱樂部自己有/沒有經營競技場、露天運動場、 或其他場地來舉辦競賽或觀賞性運動項目,亦歸屬本業。 本類不包括: ˙從事推動運動項目而自己沒有參與運動項目者應歸入 7113「表 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青少棒隊伍聯盟從事參加娛樂性質的運動比賽,而不是在付費觀 眾前競賽應歸入 71399「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業餘的、半職業的或職業性運動組織或聯盟應歸入 81399「其他 類似團體(工商業/專業/勞工/政治團體除外)」。 ˙從事代理或經營運動人物的事業應歸入 71141「藝術家、運動 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個人運動家從事運動教育,沒有在付費觀眾前參與運動項目者應 歸入 61162「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業」。 ˙個人運動家專職於產品背書或演講應歸入 71151「個人藝術家、 作家及表演者」。 ˙從事繁殖馬、騾、驢及其他馬科動物應歸入 112920「馬及馬族 動物」。 711211 運動隊伍及俱樂部 CAN 附錄 p. 29


凡在付費觀眾前從事參與現場運動競賽,例如棒球、籃球、足 球、曲棍球、足球、回力球之職業的、半職業的運動隊伍或運動俱 樂部均屬之。本類可能自己有/沒有經營競技場、露天運動場、或 其他場地來舉行比賽項目。 本類不包括: ˙從事推動運動項目而自己沒有參與運動項目者應歸入 7113「表 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青少棒隊伍聯盟從事參加娛樂性質的運動比賽,而不是在付費觀 眾前競賽應歸入 713990「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業餘的、半職業的或職業性運動組織或聯盟應歸入 813990「其 他類似團體(工商業/專業/勞工/政治團體除外)」。 711212 競賽場 US 凡經營競賽場之行業均屬之。該場所單位可能在自有場所舉 辦,且/或提倡競賽項目,如賽車、賽狗及賽馬。 本類不包括: ˙參與競賽的物主,如汽車、狗、馬,加入比賽項目一起競賽;參 賽者的教練;個人運動員,如賽馬騎師及賽車手應歸入 711219 「其他觀賞性運動」。 711219 其他觀賞性運動 US 凡(1)個人運動員,如職業或半職業打高爾夫者、拳師、賽 車手,在付費觀眾前從事現場運動或競賽;(2)參與競賽的物主: 如汽車、狗、馬,一起參與競賽或其他觀賞性運動項目;(3)運 動教練對運動參賽者,從事提供專業領域的必要協助之行業均屬 之。 本類不包括: ˙經營競賽場應歸入 711212「競賽場」。 ˙從事代理或經營運動人物的事業應歸入 711410「藝術家、運動 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個人運動家從事運動教育,沒有在付費觀眾前參與運動項目者應 歸入 61162「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業」。 ˙個人運動家專職於產品背書或演講應歸入 71151「個人藝術家、 作家及表演者」。 ˙從事繁殖馬、騾、驢及其他馬科動物應歸入 112920「馬及馬族 動物」。 7113 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1 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10 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凡從事(1)組織、籌劃、且/或管理現場之表演藝術演出、運 附錄 p. 30


動項目及其他活動如州博覽會、郡博覽會、農業博覽會、音樂會及 慶典,在其所管理及經營的場地舉辦;(2)管理並提供人員去經 營競技場、露天運動場、劇場或出租其他相關場所給其他促進會之 行業均屬之。 本類不包括: ˙製作現場演表並同時推動演出,且/或經營舉辦演出的場地應歸 入 7111「表演藝術團體」。 ˙經營競技場並同時推動運動競賽項目在自有場地舉辦應歸入 711212「競賽場」。 ˙參加演出運動競賽項目並同時推動這些項目,且/或經營這些舉 辦競賽的露天運動場或競技場應歸入 711211「運動隊伍及俱樂 部」。 ˙組織、籌劃、且/或管理會議、討論會及貿易展並同時經營這些 項目的舉辦場地應歸入 561920「會議及商業展示組織者業」。 ˙出租露天運動場、競技場、劇場及其他相關場所給其他沒有經營 場地者應歸入 531120「非住宅用大廈出租業(小倉庫除外)」。 71132 不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1320 不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凡從事組織、籌劃、且/或管理現場之表演藝術演出、運動項 目及其活動如州博覽會、郡博覽會、農業博覽會、音樂會及慶典, 在別人所管理及經營的場地舉辦之行業均屬之。戲劇(電影除外) 代理業亦歸入本業。 本類不包括: ˙預訂電影或錄影帶應歸入 512199「其他電影與家用影帶業」。 ˙製作現場表演並同時推動演出應歸入 7111「表演藝術團體」。 ˙經營競技場並同時推動運動競賽項目在場地舉辦應歸入 711212 「競賽場」。 ˙演出運動競賽項目並同時推動這些項目應歸入 711211「運動隊 伍及俱樂部」。 ˙組織、籌劃、且/或管理會議、討論會及貿易展並同時經營這些 項目的舉辦場地應歸入 561920「會議及商業展示組織者業」。 ˙組織、籌劃、且/或管理表演藝術、運動及其他競賽項目,在自 己所管理的場所舉辦應歸入 711310「具場地之表演藝術、運動 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經營業餘的、半職業的或職業性運動組織或聯盟應歸入 813990 「其他類似團體(工商業/專業/勞工/政治團體除外)」。 7114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71141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附錄 p. 31


711410 藝術家、運動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及經紀人 凡從事代理且/或經營有創造力及表演天份的藝術家、運動 家、藝人及其他公眾人物之代理人或經紀人均屬之。代理人及經紀 人所從事的活動如代理顧客簽訂合約協議書、管理或安排顧客的財 務、以及概略性地規劃顧客的事業發展。 例如: 名人的代理人或經紀人 運動員的代理人或經紀人 文學代理人 多才者的代理人 模特兒經紀人 本類不包括: ˙從事對顧客支援模特兒應歸入 561320「暫時支援服務業」。 ˙知名模特兒註冊處從事為顧客招募及安置模特兒應歸入 561310 「職業介紹所」。 7115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71151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711510 個人藝術家、作家及表演者 凡獨立的(即自由業)個人從事執行藝術演出、創作藝術及文 化工作或製作、或對這些演出提供技術上必要的專業知織之行業均 屬之。本類亦包括運動家及其他知名人士專職於產品背書及演講或 在公共場合露面,從而收取酬金。 例如: 個人演員 個人報章雜誌從業人員 個人藝術品修復者 個人製作人 個人藝術家(音樂性、商業性或 個人錄音技師 醫療上除外) 個人演說家 個人漫畫家 個人戲劇服裝設計師 個人舞蹈家 個人戲劇燈光師 本類不包括: ˙個人音樂家及聲樂家應歸入 711130「音樂團體及藝術家」。 ˙個人商業性藝術家及平面藝術設計師應歸入 541430「圖表的設 計服務業」。 ˙工藝家及工匠應歸入 31-33「製造業」。 712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凡從事保存並陳列文物、遺址及具歷史、文化且/或富教育價 值的自然奇觀之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均屬之。 7121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71211 博物館 712110 博物館 附錄 p. 32


凡從事保存並陳列歷史、文化、且/或富教育價值的文物之場 所單位均屬之。 例如: 畫廊(零售除外)或美術博物館 科學或應用科學館 著名邸宅 蠟像館 天文館 本類不包括: ˙商業性畫廊從事銷售藝術品應歸入 453920「藝品經銷商」。 71212 歷史遺址 712120 歷史遺址 凡從事保存並展示歷史遺址、建築物、堡壘、或描述特殊歷史 關注的事件/人物之社區之場所單位均屬之。考古學上的遺址、戰 場、古船舶及拓荒村莊亦歸本業。 71213 動、植物園 712130 動、植物園 凡從事保護並展示活的動、植物之現況的場所單位均屬之。 例如: 水族館 野生動物園 植物園 動物園 鳥園 71219 自然公園及其他類似機構 712190 自然公園及其他類似機構 凡從事保護並展示自然保留區或環境的場所單位均屬之。 例如: 鳥類或野生動物的禁獵區 自然中心或保護區 保留區 國家公園 吸引觀光客的自然奇觀(如大洞 穴、瀑布) 本類不包括: ˙經營商業性狩獵或垂釣的保護區(如供狩獵農場)應歸入 114210 「狩獵業」。 713 娛樂、賭博及休閒服務業 娛樂、賭博及休閒服務業指(1)營業場所顧客可以從事運動、 娛樂、休閒及賭博活動;(2)提供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如在他 人經營的商業地點供應服務性設施;經營運動隊伍、俱樂部或聯盟 從事休閒目的之比賽;沒有使用運輸工具的觀光旅行。 本中類並未涵括所有提供休閒服務的場所單位,北美行業標準 分類的其他業別亦同樣有提供休閒服務,休閒服務的供應者通常依 附錄 p. 33


其生產程序歸屬適當業別,例如遊樂園、狩獵及垂釣營地同時提供 住宿及休閒場所與服務應歸入 721 中類「住宿服務業」,部分在於 反應所提供住宿服務的顯著成本,部分是為確保與國際行業標準分 類的一致性。同樣地,使用運輸工具提供休閒及娛樂服務,例如經 營觀光巴士、餐館遊艇或直昇機搭乘應歸入 48-49「運輸及倉儲業」 項下之適當類別。 本中類的行業群強調活動的特定型態:娛樂公園及商場、賭博 業、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惟這些行業群並未涵蓋這類活動的全 部範圍,如賭博業即未涵蓋賭博活動的全部範圍,例如賭場旅館應 歸入 721 中類「住宿服務業」。馬及狗的競賽場應歸入 7112「觀 賞性運動」。 7131 娛樂公園及商場 凡從事經營娛樂公園、娛樂商場與店舖均屬之。 71311 娛樂及主題公園 713110 娛樂及主題公園 凡從事經營各式各樣具吸引人的事物,如機械騎乘、水上騎 乘、遊戲、表演秀、主題展覽、小吃站及野餐場地之娛樂公園或主 題公園均屬之。這類場所單位可能採特許經營方式出租場地給其他 經營者。 本類不包括: ˙在主題公園、定期市集及狂歡節上的特許地點經營騎乘機械或水 上騎乘,或經營單項吸引人的活動如滑水應歸入 713990「未分 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在特許場地經營小吃站應歸入 7222「有限度服務餐飲場所」。 ˙在他人場所供應投幣式娛樂設施(賭博除外)應歸入 713990「未 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在他人經營的商業場所供應投幣式賭博設施(如吃角子老虎)應 歸入 713290「其他賭博業」。 ˙不論有無場地從事組織、籌劃、且/或管理舉辦事件,如狂歡節 或博展會應歸入 7113「表演藝術、運動及類似活動之組織」。 71312 娛樂商場 713120 娛樂商場 凡從事經營娛樂(賭博、撞球或游泳池除外)性質之商場及店 舖均屬之。 本類不包括: ˙在他人經營的商業場所、撞球店或游泳池,供應投幣式娛樂設施 (賭博除外)應歸入 713990「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經營賓果遊戲機、場外下注賭馬、吃角子老虎店舖,或在他人經 附錄 p. 34


營的商業場所供應投幣式賭博設施(如吃角子老虎機或電動玩具 遊戲終端機)應歸入 713290「其他賭博業」。 ˙經營賭場(賭場旅館除外)應歸入 713210「賭場(賭場旅館除 外)」。 ˙經營賭場旅館應歸入 721120「賭場旅館」。 7132 賭博業 凡從事經營賭博場所(賭場旅館除外),如賭場、賓果遊戲場、 電動玩具遊戲終端機,或供應賭博服務,如樂透彩券及場外下注賭 馬之行業均屬之。賭場旅館歸屬 72112「賭場旅館」。 71321 賭場(賭場旅館除外) 713210 賭場(賭場旅館除外) 凡經營賭博場所,提供賭桌及其他賭博活動,如吃角子老虎機 與運動競賽下注之行業均屬之,通常亦附帶提供餐飲服務。流動賭 場(即賭船、河船賭場)亦歸屬本業。 本類不包括: ˙經營賓果遊戲機、場外下注賭馬、吃角子老虎店面,或在他人經 營的商業場所供應投幣式賭博設施,如吃角子老虎機或電動玩具 遊戲終端機應歸入 713290「其他賭博業」。 ˙經營賭場旅館應歸入 721120「賭場旅館」。 71329 其他賭博業 713290 其他賭博業 凡經營賭博場所(賭場或賭場旅館除外)或提供賭博服務之行 業均屬之。 例如: 賓果、場外下注賭馬或吃角子老 投幣式賭博設施之許可經營者 虎機店舖 (如在他人經營場所供應或服 賭馬之馬票商 務) 樂透彩券銷售代理業(零售商店 橋牌室(即撲克牌室) 除外) 本類不包括: ˙經營賭場應歸入 713210「賭場(賭場旅館除外)」。 ˙經營賭場旅館應歸入 721120「賭場旅館」。 ˙場所經營投幣式非賭博之娛樂設施應歸入 713120「娛樂商場」。 ˙在他人經營的商業場所供應投幣式非賭博之娛樂設施應歸入 713990「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經營競賽場或舉辦現場競賽或運動項目應歸入 71121「觀賞性運 動」。 7139 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附錄 p. 35


71391 高爾夫球場及鄉村俱樂部 713910 高爾夫球場及鄉村俱樂部 凡(1)經營高爾夫球場(迷你高爾夫遊戲除外);(2)經營 高爾夫球場並附設用膳場所及其他休閒場所,如鄉村俱樂部之行業 均屬之。這類場所單位通常附帶提供餐飲、設備出租及高爾夫指導 服務。 本類不包括: ˙經營高爾夫練習場及迷你高爾夫球場應歸入 713990「未分類其 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經營遊樂區結合高爾夫球場及住宿服務應歸入 7211「旅遊住宿 服務業」。 71392 滑雪中心 713920 滑雪中心 凡(1)經營下坡滑雪場、越野滑雪場、或相關滑雪場地;(2) 經營滑雪相關設備,如滑雪場地用來載送遊客的電纜車及吊索之行 業均屬之。這類場所單位通常附帶提供餐飲、設備出租及滑雪指導 服務。無住宿服務的四季休閒渡假中心亦歸屬本業。 本類不包括: ˙經營遊樂區結合滑雪場及住宿服務應歸入 7211「旅遊住宿服務 業」。 71393 小艇碼頭服務業 713930 小艇碼頭服務業 凡經營停靠碼頭且/或給小遊艇儲放之小艇船塢均屬之,可能 附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如零售油料及海上用具、修理、維護、或 出租遊艇。 本類不包括: ˙出租遊艇應歸入 532292「娛樂品出租業」。 ˙修理遊艇應歸入 811490「其他個人與家用商品維修業」。 ˙零售海上用具應歸入 441222「船艇經銷商」。 ˙零售船舶油料應歸入 447190「其他加油站」。 71394 健身及休閒運動中心 713940 健身及休閒運動中心 凡從事經營健身及休閒運動場所之行業均屬之。經營重點以練 習及其他有益身體健康之身心調整或休閒運動為主,例如游泳、溜 冰或拍球之運動。 例如: 有氧舞蹈或練習中心 溜冰或輪式溜冰場 體育館 健身房 附錄 p. 36


手球、拍球或網球俱樂部之場所 游泳池或波浪池 本類不包括: ˙從事提供非醫療服務以協助顧客達到或維持所期望的體重水準 應歸入 812191「節食及減肥中心」。 ˙經營健身遊樂區或溫泉勝地,其休閒場所結合住宿服務應歸入 721110「旅館(賭場旅館除外)及汽車旅館」。 ˙休閒運動俱樂部(即運動隊伍)沒有經營運動場所應歸入 713990 「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71395 保齡球館 713950 保齡球館 凡從事經營保齡球館均屬之。這類場所單位通常亦附帶提供餐 飲服務。 71399 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713990 未分類其他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凡從事休閒及娛樂服務之行業均屬之。惟娛樂公園及商場、賭 博業、高爾夫球場及鄉村俱樂部、滑雪中心、小艇碼頭服務業、健 身及休閒運動中心、以及保齡球館除外。 例如: 娛樂性騎乘機械或投幣式非賭 舞廳 博性設施之特許經營者(即在他 迷你高爾夫球場 人場所提供或服務) 日間休閒營地(有教育性除外) 射箭場或靶場 休閒性或青少年運動隊伍及聯 撞球店室或賭搏撞球店 盟 手球、拍球或網球俱樂部之場所 沒有營業場所之休閒運動俱樂 供騎乘馬廄 部(即運動隊伍) 本類不包括: ˙經營娛樂公園及商場應歸入 7131「娛樂公園及商場」。 ˙經營賭博場所(賭場旅館除外)或提供賭博性服務應歸入 7132 「賭博業」。 ˙經營場場旅館應歸入 721120「賭場旅館」。 ˙經營高爾夫球場(迷你高爾夫球除外)及鄉村俱樂部應歸入 713910「高爾夫球場及鄉村俱樂部」。 ˙經營沒有提供旅館住宿服務之溜冰場應歸入 713920「滑雪中 心」。 ˙經營休閒場所並結合住宿服務應歸入 7211「旅遊住宿服務業」。 ˙經營小艇停泊港應歸入 713930「小艇碼頭服務業」。 ˙經營健身及休閒運動中心應歸入 713940「健身及休閒運動中 附錄 p. 37


心」。 ˙經營保齡球館應歸入 713950「保齡球館」。 ˙經營具教育性之營地,例如運動營地、優質藝術營地及電腦營地 應歸入 61 大類「教育服務業」。 ˙從事在付費觀眾前參與運動競賽項目應歸入 711219「其他觀賞 性運動」。 ˙個人藝術家從事提供運動指導而沒有在付費觀眾前參與運動競 賽項目應歸入 611620「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業」。 ˙個人運動員專職於產品背書或演講應歸入 71151「個人藝術家、 作家及表演者」。 ˙從事風景與觀光運輸服務應歸入 487「風景與觀光運輸業」。 ˙飛行俱樂部提供專業性航空及飛行服務應歸入 481219「其他非 定班空運業」。 ˙飛行俱樂部從事提倡社會及政治權益應歸入 813319「其他社會 提倡團體」。 ˙業餘的、半職業的或職業性運動組織或聯盟應歸入 813990「其 他類似團體(工商業/專業/勞工/政治團體除外)」。

附錄 p. 38


附錄 3: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典藏保管品分類號表 以性質分(第一碼)

以用途分(第二碼)

以材料分(第三碼)

代號 項目

代號

代號 項目

A C D E

國外產品 工藝創作品 國內產品 本所研究開發作品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項目 其他類 家具類 餐具類 廚具類 玩具類 玩偶類 藝術創作類 服飾類 首飾類 家庭用品類 休閒用品類 宗教用品類 文教用品類 建築用品類 技法類 質紋類 觀賞用品類

附錄 p. 39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漆器類 Lacquer 竹材類 Bamboo 陶瓷類 Ceramics 琺瑯類 Enamel 纖維類 Fiber 玻璃類 Glass 象牙類 Ivory 珠寶類 Jewelry 皮革類 Leather 金屬類 Metal 其他類 Others 紙材類 Paper 籐材類 Rattan 石材類 Stone

木材類 Wood 樹脂類 Polyester


附錄 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傳統工藝」類分類表 300 傳統工藝類 310 木工藝 311 木雕刻 神像木雕 建築構件木雕 家具構件木雕 原住民木柱雕刻 雅美族木舟、壁版雕刻 刻板、模具木刻 312 家具、神龕木工 313 木器製作 314 匾聯、牌位製作 315 建築大木作 316 榫、鑲嵌、畫框細木工 317 戲偶、戲臺製作 318 娛樂、玩具製作 319 其他:箍桶 320 竹籐工藝 321 竹雕 322 竹籐編器 323 竹籐家具 324 竹細工 325 竹製鳥籠、玩賞用具 326 不求人、扇骨、茶則雕製 327 皮簧器 328 竹製工具、農漁具製作 329 其他:製籠層、製土磬、製弓箭 330 陶瓷玻璃工藝 331 磚雕、陶雕、玻璃雕 332 神像及祭祀用具 333 食具 334 容器 335 交趾陶、石灣陶 336 泥塑、剪黏、灰塑 337 燒烤玻璃 338 珍玩 附錄 p. 40


339 其他:鑲玻璃 340 金屬工藝 341 錫器 342 金銀細工 343 銅、鐵器 344 景泰藍、琺瑯器、彩金 345 寶石鑲嵌 346 神像、偶頭金屬盔製作 347 身體裝飾品 348 建築、家具金屬附件 349 其他:鑄造、鈑金 350 玉石工藝 351 石雕 神像及祭祀用具 建築樑柱構件石雕 建築、園林裝飾附件 避邪、祈福、厭勝物 石製家具 碑謁龜趺 陵墓翁仲 石舉、琺量及量器 352 玉雕 353 文石、珊瑚雕 354 貝、骨、牙、角雕 355 大理石鑲嵌 356 硯、文鎮、筆架雕 357 壺雕 358 各種石器 359 其他 360 彩繪、漆藝 361 神佛妝身:安金、粉線、彩漆 362 建築彩繪 363 家具彩繪、髹漆 朱漆彩金 鑲螺鈿 刻灰填彩 364 匾聯彩繪 畫玻璃 附錄 p. 41


戲曲、娛樂文物、偶頭粉面、臉譜彩繪 漆器 木漆器 竹漆器 367 夾紵、脫胎、堆朱剔紅、金銀錯 368 漆畫 369 其他 370 纖維工藝 371 印花 372 染色 373 紡紗 374 織 織布 織毯 緙絲 織帶 375 刺繡、貼布飾 376 結飾、鉤打、棒針 377 麻、棕、草、葉、撣、蒲、柳、杞、桿莖皮編織 365 366

378 衣飾剪裁縫紉 379 其他:神像、戲服製作 380 紙屬工藝 381 造紙 382 門神版畫、版印 383 裝幀裱褙、製扇 384 製筆 385 製墨 386 摺紙、剪紙、紙雕 387 花燈、燈籠、風箏、紙傘 388 七娘媽亭、力士爺、紮紙、糊紙 389 其他:紙漿塑製 390 其他工藝 391 樂器製作 絲竹樂器 管弦樂器 鑼鼓樂器 原住民樂器 392 民俗字畫:木書畫、觀音媽聯、道士畫、祖先畫、符畫、碳精畫像 附錄 p. 4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微型雕刻:瓠雕、毫芒雕、米雕、皮雕、皮塑 民俗塑造:粉塑、捏麵、畫糖、糖塔、製糕餅、土黏香、製香、獅頭 製作 輿圖繪製 法器製作 女紅針黹:香包、蓪草紙花、緞帶花、漢宮花 其他童玩製作:毽子、扯鈴、陀螺、風雷、風鈴、七巧板、九連環 傳統工藝製作工具、材料

說明: 本<分類架構表>乃針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進行「民間藝術保存傳習 計畫」各子計畫之成果資料彙編所需,並非為傳統工藝之完整分類。該計畫目前 概分為傳統音樂、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舞蹈、民間雜技等五大類。 本分類參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資源調查作業參考手冊>9<美術 類>(林保堯,1998)、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台灣地區傳統藝術資料彙編分 類表>(凌公山,1998)與該處既出版之各相關文件、台灣省政府文化處<民俗 文物分類手冊>(江韶瑩,1999)以及日本通產省(財)傳統的工藝品產業振興 協會邊<Traditional Crafts of Japan> (1997)等之分類;並參考薪傳獎、民族工藝 獎、傳統工藝獎的作品類別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已辦理或辦理中之工藝類 各子計畫類項,亦考慮未來可能辦理之項目加以分析、評估。 本分類是以材料與技術為主之綜合分類,並以十進位編碼為準;原住民之傳 統工藝亦適用,不另分類。每一類目均預留「其他」欄位以備不足之需。

附錄 p. 43


附錄 5:國家文化資料庫美術類 數位檔命名【物件代碼】前 2 碼(細分類碼)編碼對照表 物件代碼之細分類碼 (英文小寫字母 2 碼)

英文名

in

水墨

Ink painting

eg

膠彩畫

Eastern gouache

ca

書法

Calligraphy

se

篆刻

Seal engraving

oi

油畫

Oil painting

wc

水彩

Water color

pr

版畫

Print

ac

壓克力畫

Acrylic

pc

粉彩畫

Pastel & Crayon

sc

雕塑

Sculpture

ph

攝影

Photography

dr

素描

Drawing

cp

陶瓷

Ceramics & Porcelain

mm

綜合媒材

Mixed media

va

錄像藝術

Video art

pa

公共藝術

Public art

cr

工藝美術

Crafts

aa

應用藝術 (含設計、傢俱…)

Applied art

do

手稿、文獻 (含文字手稿、創作手稿、作 者照片、創作工具…)

Document

ot

其他

Others

附錄 p. 44


附錄 6 :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值推估座談會 時間:92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午2:30∼4:00 地點:台灣經濟研究院六樓會議室 (台北市德惠街16-8號6F) 主持人:台灣經濟研究院洪德生副院長 議題: 1. 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的界定 如:採取聯合國的文化商品、文化服務、智慧財產權的分法, 抑或是大英國協的歸類,或者可以提出台灣自己的版本。 2. 文化藝術核心產業(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傳統民俗藝術、手工藝品 等)的產業鏈界定。是否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如何界定與區分? 3. 以文化統計作為計算產值與雇用人數的資料來源,是否有必要每年進行文化 統計抽樣。 與會人員: •

賴子珍教授 元智大學國際企業系 中壢市內壢遠東路135號

320

fntjlay@saturn.yzu.edu.tw 03-4638800 ext 665 徐學忍教授 元智大學國際企業系 中壢市內壢遠東路135號

320

ibhjhsu@saturn.yzu.edu.tw 03-4638800 ext 685 蔣廷芳教授 元智大學國際企業系 中壢市內壢遠東路135號

320

• •

ibtfjian@saturn.yzu.edu.tw 03-4638800 ext 683 滕曉雲教授 中央大學經濟學系 中壢市五權里中央大學經濟學系 320 方振瑞教授 臺北大學經濟學系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臺北大學經 濟學系 roger@mail.ntpu.edu.tw 02-25009887

• • • • • •

孫華翔 賴香伶 黃淑琳 曹文瑞 溫慧玟 蕭麗虹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研發組總監 華山藝文特區 主任委員 雅藝藝術經紀公司 袖珍博物館館長 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 視覺藝術聯盟理事

附錄 p. 45


【會議記錄】 主持人台經院副院長洪德生: 文化藝術核心產業鍊的界定問題,思考如何產業化,如何增進企業界瞭解文化內 涵,文化產業要不要包含製造業層面,核心產業的選擇茲事體大,政府要針對個 別產業來獎勵是很困擾的問題,政府需要小心推動,從資源的角度來看,當市場 機制失靈時需要政府的機制去輔佐,建立健全的機制,文化的統計很重要,應該 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持續的建立資料。 盧建旭:產值推估的報告 (以提交文建會的期中簡報為主要資料) 1. 聯合國的界定 2. 大英國協的界定 其中智慧財產權很重要,如加拿大非常強調。 本產值的推估以主計處的資料為基礎,因工商普查的最新資料尚未齊備,所以資 料來源有其侷限。期中想探討的問題有: 1. 分類碼的問題 稅務行政的方類:以書籍與印刷品來說,分印刷、製版業,這些都是屬製造業。 N 大類行業都包含製造業,國家要定何種產業別,產業鏈是否包括製造業及服 務業? 2. 手工藝品問題 以手工業研究所的分類以用途和材質來區分,對照稅務行政時,稅務行政的分 類沒辦法因應,細項無法推估。 3. 表演、視覺、廣播、出版其中涵蓋的範圍很廣,且還沒有釐清,此是影響產 值推估之研究的主要原因。 袖珍博物館曹文瑞: 創意產業要找出台灣自己適合的方向,文化產業應指能創造產值的,以袖珍博物 館為例,去年的營收中觀光客所帶來得收益佔博物館總收入的一半,近年來觀光 衰減影響文化事業的成長,以博物館來說產業生態包含博物館以及其周邊的活動 及設施,產值是否可以區分出國外所帶進來(如觀光)的收入、或國內的消費, 這是藝文界比較欠缺的知識,所謂的產值應該是被創造出來的部分,而不是純粹 只是資金的流動。 國議藝孫華翔: 國藝會的研究案重點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及界定,國藝會的定義參考其他國家 附錄 p. 46


的案例及國發計畫,比較傾向於大英國協的分類方式,考慮國發計畫、與國際接 軌的比較,選出十三項產業:1.廣告、2.建築、3.視覺藝術、4.工藝、5.設計、 6.時尚設計、7.電影、8.互動休閒軟體、9.音樂、10.表演藝術、11.出版、12.軟 體與資訊服務、13.電視與電台。其中 5 和 6 的區分有些爭議,但同樣都在設計 產業中,另外有人建議 8 和 12 合併成為「數位內容產品」。與英國、香港、紐 西蘭等大英國協在比較上可以相對應,但與聯合國的思考邏輯並不太一樣,台灣 可以先把自己的核心產業選出來,在每種核心產業中都有其產業鏈的關係,文化 創意產業應該取其文化加上創意加值的部分,每種核心產業上游為「核心價值活 動」、中游為「關連性產業」、下游為「周邊性產業」,所以也包含服務業和製造 業,產值的估算要不要包含產業鍊下游及中游,是可以再考量的。先定義 13 項 核心產業,然後再取其核心價值的部分來估算產值及規劃系統服務,這是國藝會 思考此問題的邏輯。 問:如果按照 13 項來分類,那觀光如何歸類? 答:觀光屬於週邊內容產業,十三項產業都可作為觀光的內容,所以並沒有特別 把觀光獨立出來。 滕曉雲教授: 什麼產業屬文化創意產業? 界定產業的需求及功用?目的為何? 要先瞭解產值的推估的目的為何? 英國、澳洲、紐西蘭的系統相同,澳洲用 copyright 來界定,凡能申請著作權的 都算;紐西蘭則採純粹文化的產業,從狹義的文化來定義。 每種產業都有三個層次:1. 設計(創意) 2. 生產(製造業) 3. 行銷(服務業) 任何產業都有含蓋這三個層次,範圍太廣了,應把焦點放在文化上,把定義縮小 使更具體。 視覺藝術聯盟蕭麗虹理事 應思考目標為何,達到目標所用的方法?這不是文化人可以去界定的,而是政策 的事。如英國的案例範疇很廣,Data 很大,可以去做比較,希望短期內能更有 效率的配套辦法出來。 表演藝術聯盟溫慧玟理事長 定義不是由文化界來定,只要政策能定位清楚,各個研究單位可以採用統一的方 法來做研究並交代清楚即可,訂出未來重點的產業是什麼,以表演藝術為例它並 不可能成為重點發展產業,但它有核心藝術的價值,會有機會創造延伸性商品的 概念,聯合國的 Cultural product 應該是文化產品,而非文化商品,不全然只能 透過市場機制來完成利潤。台經院的產值推估資料來自財稅資料,但是完全缺乏 附錄 p. 47


視覺藝術的資料,視覺藝術工作者的產值則完全不被認定。表演藝術團隊去年的 收益約八億,期中有 35%來自政府的補助,政府的補助是否該歸為產值,是有 爭議的。 華山藝文特區主任委員賴香伶 針對視覺藝術未能反應產值一事,我們想瞭解產值推估的辦法,這些數據是如何 被估出來的,建議藉著這個機會去凝聚視覺藝術界的想法,去補充視覺藝術部分 範疇界定,每年去作計算慢慢累積基礎。 答:資料來源從稅務統計上著手,在文化統計上亦未有歸類,希望每年都去做文 化統計,才有助於產值的推估;很多視覺藝術在財稅法上是屬免稅範圍,所 以在財稅統計上沒有資料,博物館也有同樣問題;行業表上沒有表演藝術 類,只有技藝類;有諸如此類技術上的困難。 視覺藝術類別的統計資料可能分散分在各地方,以前沒有機會做整合,但如博物 館每年都有編列預算,應該可以有個標準去計算,可以藉此機會整合,如畫廊協 會每年都會做統計,是很可以參考的資料,未來期待聯合表演藝術界一同去做, 也希望產值推估的研究計畫可以把這個現象點出來,藉此讓文建會重視表演及視 覺藝術(藝術創作源頭),實際上參與的人口很多,需要去做補充。 視覺藝術聯盟蕭麗虹理事 視覺藝術盟爭取藝術家的身份定位,並不是所有藝術都免稅,而是很多藝術家的 身份都是無業,被原先的統計資料所遺漏,希望可以把文化藝術空間法、文化藝 術個體身份定位法儘早定位好,才不會影響現有的政策。 徐學忍教授 有創意的東西不見得有文化,下游的製造業通常都比較與文化無關,文化領域中 有些是有創意,有些是沒有創意的,任何東西到下游會變成製造業及服務業,推 估時應該考慮有沒有文化效應的,從稅務資料中要去判斷產業下游有沒有文化的 成本很大,可以將下游部分歸入非文化類別,上游部分比較屬創意及文化成分, 推估時可以估算文化在每個產業中所佔比率,再去推估真正屬於文化創意的產 值。 蔣廷芳教授 其他國家都將文化和創意分開,創意為文化的一部份,若不要把範圍拉那麼大, 可以把定義放在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的名稱有問題,有創意不一定有文化, 有文化不一定有創意,建議用「文化產業」為名是比較適合。聯合國的界定與其 他國家是沒有衝突,狹義的文化即指核心文化的定義,以文化服務及其配套措 附錄 p. 48


施,以文化商品為核心,文化服務為周邊,著作權為權利金。如果硬要把它打散 區分成其他項目是不理想的,文化創意產業應該是既有文化又有創意,這是首先 必須被釐清的。 蔣廷芳教授 文化創意產業是國發計畫中衍生出來的,包含二個層面:「文化產業化」、「產業 文化化」 ,大家認知在「文化產業化」 ,以拓展文化創作為主,這點符合聯合國的 定義「文化商品」及「文化服務」 , 「產業文化化」以文化來強化其附加價值,所 以各行各業都可以被包括進來,古董、古物的買賣應該是「文化服務」 ,而非「文 化商品」,在歸類上都有一些矛盾,如果要去看「文化產業化」的部分,則只要 檢視將核心藝術的部分產業化,若談「產業文化化」則需要去審視各行各業的情 況。 賴子珍教授 建議從狹義的產業範疇去界定,比較容易從實務去推估,將真正屬於文化產業的 部份界定出來,但對於無形不容易去推估的東西,如果此計畫可以透過協會等之 主管單位,將有形、無形的文化的東西做一估算,如政府的預算以及其表現程度 做一粗略的估計,都是很有意義的事。至於對國家文化的貢獻,贊成利用工商普 查去界定,可以用比例的方式去推估,在統計上做大範圍的推估,如此較可得到 可信賴的數據。 陳明秀顧問 挑戰 2008 政府部門的思考是由下而上的過程,讓政府來定政策再去執行並不是 本意,需要通過民意的討論,長期經過這麼多的討論及研究報告出爐後,現在應 該針對細節來談,具體的進行執行面的討論,具體建言協助產值的推估,至於將 界定的問題交給政府有其困難,因政府也不敢斷言,建議更具體的針對議題來討 論,才能協助相關研究的發展進行。 表演藝術聯盟溫慧玟理事長 表演藝術盟決定從表演藝術的普查開始,從票房收入、觀眾人數、贊助程度等做 調查,瞭解表演藝術的生態。但在概念上中央一定有許多子計畫,當經濟部如果 沒有把職業分類明確訂定出來時,所獲得的普查統計一樣會有歸類的困擾而無法 統計,建議先把架構建立起來,建立核心指標、非核心指標,將通用的文化指標 架建構,通常研究結果的出現,可能不要去懷疑結果,而是要去懷疑其研究方法。 文化統計只是成果彙整,而非經過學術交叉分析出來的。關於文化統計必須先界 定的是研究方法,建立一致的文化指標的架構,在一致的基礎上比較容易分頭進 行各項研究工作。

附錄 p. 49


雅藝藝術經紀公司黃淑琳 表演藝術聯盟普查的時候都是針對團體做調查,但其中還有許多個體單位,視覺 藝術也一樣,個別藝術家的收入未被計入,建議普查時針對個人表演者、創作者 之項目做補強。 方振瑞教授 對於產值的估計,運用稅務資料的部分可標明,對於定義的部分比較傾向英國的 定義,相關的單位可以溝通統合一下,如果有國發會計畫則可以把範圍清楚的縮 小,以文化主體附近之範圍為概念,匯集相關單位的意見,發展核心概念之共識。 滕曉雲教授 可以發展 1. 狹義的定義,如核心文化的定義(如紐西蘭); 2. 廣義的定義(涵蓋創意)如英國。 華山藝文特區主任委員賴香伶 建議還可以有操作性定義,文化界對產值的概念不是很瞭解,是否可以把產值推 估的辦法詳細告知,使藝文界在後續的討論及發展時,可以循著脈絡去檢討。 蕭全政教授 有關分類的意見:紐西蘭的基礎太狹隘些,澳洲偏向著作權也同樣狹隘,英國的 13 類也不太能包含一切,分類上英國與聯合國的方式並沒有衝突,可形成共識, 英國的方式有其簡便性,如聯合國把智慧財產權獨立分列,但智慧財產權也可以 歸回文化商品及文化服務,如果分類的考量是有政策性意涵,可以特別獨立出 來,建議取各版本長處。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孫華翔總監 國藝會所提出的版本,以創作為產業核心,文化服務為周邊產業(如博物館), 很值得採用。

附錄 p. 50


附錄 7:中國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架構 天津市社科院 王琳 大陸《文化藍皮書 2001-2002 年: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報告》 指標體系構成及指標解釋 (一)指標體系的框架及構成 通過理論分析和對文化產業屬性、特徵的考察,在參考了中國國內外相關資料的 基礎上,我們構建了中國大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結構框架。該框架 由六個部分構成,它包括: 1. 政府投入指標、 2. 總量指標、 3. 發展水平指標、 4. 經濟效益指標、 5. 市場化程度指標、 6. 對國民經濟貢獻指標。 中國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架構,由 24 個初選指標構成的體系中,選 出了最具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 11 個指標構成了目標體系,請見下列表 1、表 2。 表 1 中國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架構 評價內容

指 標 名 稱

相 關 指 標

總量規模

總產值 增加值 從業人員 年末固定資產淨值

政府投入

文化事業財政補助 文化事業基建投資額

發展水平

7.增加值增長率

經濟效益

8.資金利稅率 利稅總額、資產總額、增加值、 9.百元固定資產實現增加 年均固定資產原值 值

市場化程度

10.城鎮居民文化消費比重 人均總消費支出、人均文化消 率 費支出

對國民經濟的貢 11.國民經濟貢獻率 獻

附錄 p. 51

基期增加值、報告期增加值

增加值增量、GDP 增量


表 2 中國城市文化產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內容

指標名稱

相關指標

總量規模

1.總產值 2.增加值 3.雇用人員 4.年末固定資產淨值 5.文化事業總收入

政府投入

6.文化事業財政補助收入 財政補助、全部財政支出、 7.文化事業財政補助占全部財政支出 財政補助、人口總數 的比重 財政補助、文化事業總收入 8.人均文化事業財政補助 9.文化事業基建投資額 10.年末固定資產原值 11.財政補助占總收入比重

發展水平

12.增加值年增長率 基期增加值、報告期增加值、 13.從業人員在第三產業中的構成率 從業人員、第三產業從業人員 14.增加值在第三產業中的構成率 增加值、第三產業增加值、

經濟效益

15.資金利稅率 16.勞動生產率 17.百元固定資產實現增加值 18.增加值率

利稅總額、資產總額 增加值、從業人員 增加值、年均固定資產原值 增加值、總產值

市場化程度 19.文化企業從業人員在文化產業中 的構成率 20.城鎮居民文化消費在總支出中的 比重 21.文化事業單位經費自給率

文化企業從業人員、從業人員 人均文化消費支出、人均總支 出 自籌經費、文化事業總支出

對國民經濟 22.國民經濟貢獻率 的貢獻 23.國民經濟支持率 24.第三產業就業貢獻率

增加值增長量、GDP 增長量 增加值增長速度、GDP 增長 速度、 從業人員增長量、第三產業人 員增長量

下面將對六部分指標的評價方向及組成分別加以說明: 1、總量指標 總量指標是反映文化產業總產業、總就業和總固定資產存量規模的總體指 附錄 p. 52


標。該類指標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該類指標反映了文化產業 發展在人、財、物方面的最基本概況,其次該類指標是構成大多數其他評價指標 的基礎。在源指標體系中,除作為核心總量指標的增加值外,還包括: 總產值、 雇用人員、 年末固定資產淨值、 文化事業總收入 四個指標。 2、政府投入指標 政府投入不僅構成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原始基礎,而且在將來相當長的時期 內,政府投入仍然是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和保障。事物發展的規律使我 們堅信,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力的增強,政府投入仍將不斷加大。為了從流量和 存量等不同角度反映政府投入對文化產業的貢獻,我們選定了 3 個總體指標、2 個相對指標和 1 個平均指標,構成了源體系中的政府投入指標群。它們分別是: 文化事業財政補助、 文化事業基本建設投資額、 年末固定資產原值、 文化事業財政補助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 財政補助占總收入比重、 人均文化事業財政補助。 3、發展水平指標 從一個產業的總體增長率可以直接看出該產業的發展水平及趨勢。另外,由 於文化產業的主體行業包含在第三產業內,因此,測量文化產業人員與增加值在 第三產業中的構成情況也是瞭解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我們這裏選取了 增加值年增長率、 從業人員在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中的構成率、 增加值在第三產業增加值中的構成率 三個指標作為該部分在源體系中的構成。 4、經濟效益指標 經濟效益類指標是反映文化產業生存、發展狀態的關鍵類指標。經濟效益低 下不僅使文化產業的發展前景堪憂,而且其自身的生存也將受到現實的威脅。相 反,文化產業則不乏發展動力。我們從眾多經濟效益指標中選取了四個作為源體 系指標,它們為: 附錄 p. 53


資金利稅率、 勞動生產率、 百元固定資產實現增加值、 增加值率。 5、市場化程度 文化事業轉向產業化的轉型,是能否市場化,並能在市場環境中成熟起來, 易亦是文化產業能否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該部分包括如下三個指標: 文化企業從業人員在文化產業中的構成率、 城鎮居民文化消費在總支出中的比重、 文化事業單位經費自給率。 6、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指標 就一般意義而言,文化產業在發達國家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遠勝於服務業欠 發達的第三世界國家,在一些國家,部分文化產業已成為最具經濟活力的產業部 門。為客觀、真實地反映我國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地位,我們特選了三 個強度指標組成源體系指標,即 國民經濟貢獻率、 國民經濟支援率、 第三產業就業貢獻率。 (二)指標體系中指標涵義及說明 1、文化產業總產值:指一定時期內文化產業單位元全部生產活動的總成果 或總規模的貨幣表現。它既包括轉移價值,也包括新增價值。在計算文化產業總 產值時,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應先分別採用不同方法計算,最後進行加總。 2、文化產業增加值: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文化 產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而增加的價值總和。該指標反映文化產業部門為 社會提供的全部最終成果。對該指標需要說明的有兩點:一是可能因文化產業統 計範圍不同而造成不同期間(或不同地域間)的口徑不一致,在具體運用時應加 以說明和調整;二是計算方法因產業單位的經濟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表現 為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各有其不同的計算方法。 3、從業人員:指在文化產業單位或縣以上文化單位辦的非文化產業單位中 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 以及在各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 4、年末固定資產淨值:指年末固定資產原始價值減去已提取折舊後的餘額, 它反映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該指標也稱為折餘價值或現值。 實體資產的加總。 附錄 p. 54


5、文化事業總收入: 即文化事業單位本年收入合計,該指標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 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六部分。其中:事業收入指事 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 入。 6、文化事業財政補助收入: 指事業單位當年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指 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不包括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 7、文化事業財政補助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 指文化事業費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該指標反映政府財政對文化產業的支援力 度。另有文化事業費占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費的比重與該指標用途類似, 可作為替代指標使用。 8、人均文化事業財政補助: 是文化事業財政補助收入的人均值。該指標可用於地區間財政補助力度的比較。 9、文化事業基建投資額: 指每年國家用於文化事業基本建設的投資總額。該指標 1953 年至 1980 年間系 國家預算內投資,1981 年以後系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國家預算內投資、自 籌投資和銀行貸款等。該指標著重反映了國家對文化產業基本建設的投入情況。 10、年末固定資産原值: 反映文化産業年末全部固定資産按原價計算的合計數。指企業的建造、購置、安 裝、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某項固定資産時所支出的全部貨幣總額的匯總。該指 標反映文化産業原建規模的總價值。 11、財政補助占總收入比重: 指文化事業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總收入的比。該指標反映了財政補助在文化産業總 收入中的重要程度。 12、增加值年增長率: 是指本年度文化産業增加值增長額與上年度文化産業增加值的比率。該指標從總 產出的增長速度角度反映了文化産業生産能力的增長水平,是評價文化産業總體 發展水平的核心指標。 13、從業人員在第三産業中的構成率: 是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通常爲一年)內,文化産業從業人數在第三産 業從業人數中所占的比率。該指標從勞動力資源公佈角度反映了文化産業在第三 産業中所占的比重,能從就業方面反映文化産業的發展水平以及對社會發展的貢 獻。

附錄 p. 55


14、增加值在第三産業中的構成率: 是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爲一年)文化産業部門生産的增加值在 第三産業增加值中所占的比率。該指標從生産社會最終産品和勞務的角度反映了 文化産業在第三産業中的比重,該指標能從總產出方面反映文化産業的發展水 平。 15、資金利稅率: 指文化産業一定時期內已實現的利潤、稅金總額與同期的資産(固定資産淨值和 流動資産總和)之比。該指標直接從生産方面體現文化産業整體投入與獲取收益 的能力,是評價文化産業經濟效益的核心指標。 16、勞動生産率: 是指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平均每一個從業人員在單位時間內的産品生産量,單位爲 元/人。該指標是文化産業單位生産、經營、管理、人員技術等方面的綜合表現。 是考核、評價文化産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 17、百元固定資産實現增加值: 指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全年文化産業增加值與以百元爲單位的年平均固定資産原 值之比,單位爲元。該指標反映生産用固定資産利用情況,說明每百元的固定資 産一年內能獲得的增加值量,是反映文化産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 18、文化産業增加值率: 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文化産業部門增加值占同期文化産業總產值的比重。該指標從 中間消耗方面反映經濟效益水平,有利於與其他産業部門在經濟效益上進行橫向 比較。 19、文化企業從業人員在文化産業中的構成率: 指一國(或地區)一定時期(通常爲一年)內文化企業從業人員在整個文化産業 從業人員中所占的比率。該指標從就業方面反映文化産業的市場化程度。 20、城鎮居民文化消費占總支出中的比重: 指一國(或地區)一定時期(通常爲一年)內城鎮居民人均用於文化産品或勞務 方面消費支出與總人均消費支出的比率。該指標從消費支出角度反映文化産業服 務於社會的情況,是評價文化産業市場化程度的重要指標。 21、文化事業單位經費自給率:指文化事業單位年自籌經費占全年所花費 總支出的比率。該指標顯示文化事業單位經費自給程度,是反映文化事業單位市 場化程度的重要指標。 22、國民經濟貢獻率:是指文化産業增加值的增長量占國內生産總值同期 增長量的比重。該指標直接反映了文化産業增長規模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 附錄 p. 56


度,是評價其對國民經濟貢獻的核心指標。 23、國民經濟支援率:指文化産業以增加值計算的增長速度與國內生産總 值同期增長速度的比值。該指標反映了文化産業增長速度對國內生産總值增長速 度的相對支援程度。 24、第三産業就業貢獻率:指文化産業從業人員增長量占第三産業從業人 員增長量的比重。該指標直接反映文化産業在就業方面對第三産業發展作出的貢 獻。 結 論 中國城市文化産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是針對文化産業的屬性、特徵而建立的 一套描述文化産業總體狀況,客觀反映政府投入力度與市場化程度,從總量、速 度、結構、效益、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等多層面評價文化産業發展狀況的指標體系。 該指標體系的建立,將爲政府掌握、瞭解中國城市文化産業發展狀況,並分析和 進行監測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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